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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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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得解脱也。先由煩惱得障不至生時。今
得正斷故得生也。此就顯説言煩惱得。理
實亦通色・無色業。故正理云。説障解脱者
非唯煩惱障。色・無色界滅生果業。亦是爾
時所脱障故。此業亦障阿羅漢得。由此古昔
諸大論師咸作是言。業於得忍・不還・應果。
極爲障礙」  論。金剛喩定至名已解脱・
明正斷障・已斷障。及正解脱・已解脱時」
論。未生無學至行身世故。明諸無學心當於
爾時同得解脱。本論唯説生者。所以也 問
有學無漏心至生時。豈不亦由障得解脱。
因何本論不説此耶論。答正理云。雖諸學
心亦於生位從障解脱。而論但説初無學
心生時脱者。據無餘斷證解脱故。又此唯
説純解脱故。此中有心是自性解脱。非相
續解脱。四句可解」  論。諸世俗心從何解
脱者。問世俗心解脱時也」  論。亦即從
彼遮心生障者。答也。應果身中諸有漏法得
解脱時。即從彼遮無學心生障解脱 又
釋。即從此遮有漏心生障解脱。如熏禪等
諸有漏心。從彼定障而得解脱」  論。未
解脱位此豈不生者。問也。此有漏心未解脱
位豈不生也。因何説言從障解脱」  論。
雖有已生不似今者。答。未離障前。雖有漏
心有已生者。而不似今已離障者」  論。
彼何所以者。何問也」  論。與惑得倶此
後若生無倶惑得。答也。前已生者與惑得
倶。今若生者無其惑得
論。道於何位令生障斷。此下半行頌。第三道
斷障時」  論曰至離障同故。釋道雖障
與斷或不同。離障。生・未生皆離障。障同無
故。正理云。如世現見開水路時。近水遠水
皆離其障。如是既見能斷惑道身中已生。
亦應可説近心遠心皆得解脱
論。經説三界。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無爲解脱
斷・離・滅三界別也」  論曰至無爲解脱者。
釋經中三界。即是前二解脱中無爲解脱。體
一無爲。就三義別立三名也。正理七十二
云。就三界體約假有異。若就實事無有
差別。云何名爲約假有異。謂離貪結名爲
離界。斷餘八結名爲斷界。滅餘一切貪等
諸結所繋事體名爲滅界。何縁三界如是差
別。謂有漏法總略有三。者能繋而非能染。
二者能繋亦是能染。三者非二順繋染法
故。斷此三所證無爲。如次名爲斷等三界
述曰。言結。遍一果等貪自性貪等無爲名離界。餘八然法
自性斷結等無爲名爲斷界。餘往上縁縛斷時名爲餘滅界。
即此九結及一果等望他即是滅。望自即離斷。色不染法
一向是滅非總定別故云假也。今詳正理倶不盡理。此之
三體各別不相纒染法一向約自即八結名斷。貪名離也。
餘法諸結無一名滅。此釋三別。於理爲勝。若不爾。即三
雜亂。然言假者此三無爲其性無別。皆得名爲
斷。名者是假非實也。離滅也就三有漏分三名
論。若事能厭必能離耶。此下一行頌。大文第
六明厭離也」  論曰至餘即不然。釋厭
也」  論。四諦境中至皆得離名。釋離也」
 論。廣陜有殊故成四句者。厭通斷惑不斷
惑是廣。唯縁苦・集是陜。離通四是廣。唯是
斷惑故陜也」  論。有厭非離至非離染故
者。第一句也。即超越人縁苦・集智・忍。及諸
加行・解脱・勝進道所有智也」  論。有離非
厭至能離染故。第二句也。第三・四句如應可
知。前説是厭非厭等者。謂是超越法忍。及
諸見。修道中加行・解脱・勝進道攝智也。超越
人不合*或斷*或已斷故。加行・解脱・勝進
道非斷治故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五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
分別智品者。惠於曾見決斷名智。或求見
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説名爲智。智類不同
不過十種。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智即是道。
道是滅因。前賢聖明道所成人。此品明智述
人所因道。先果後因。故此明智
論。前品初説至爲有智非見耶。結前起後。
頌答可知。自下准此皆不述也 就此品
中大文分二。一明智差別。二明智成徳 
 就前門中復分爲七。一明忍・智・見別。二
明十智相異三明建立十智。四明法・
斷別。五明十智行相。第六義門分別。第七廣
明修智。此一頌第一明忍・智・見別」  論
曰至推度性故。此明聖忍非智攝也。立以
聖名簡有漏忍 自所斷疑者。簡異部疑
也。與疑得倶故不名智。正理論云。或求見
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説名爲智。諸忍正起
推度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已上
論文
」  論
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明盡・無生非見性
也」  論。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明所餘智
皆通智・見。已斷自疑故是智攝。推度性故
故名爲見。非初見故不名爲忍」  論。諸
有漏惠至世正見爲六。明有漏惠皆得名
智。所見境中非初見故。婆沙四十四云。無
一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惠數數
觀之。故有漏惠皆是智攝已上
論文
 即是通染・
不染一切有漏諸惠。皆名爲智。雖五識縁念
念不同。縁同類故亦名爲智。又所取境無
始時來。用有漏惠數數觀故。除五識身相應
諸惠。所餘善惠皆名爲見。即是世間正見
攝也。諸染惠中唯五名見。一切無記皆非見
也」  論。如是所説至竝惠性攝。此明有漏
及無漏惠。於一切處皆得名惠。以此皆能
簡擇法故
論。智有幾種相別云何。此下第二明十智相
別 於此文中復分爲四。一明十智名・體
別。二明三智成九智。三明九智成十智。四
明盡・無生相別。此兩行頌明十智名體別」
  論曰至性差別故。此列智名。先束爲二
  論。如是二智至分法・類別。此開二智爲
三智也」  論。三中世俗至四諦爲境。此
明三智境各別也。正理釋云。前有漏智總
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
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
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
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内
惑。故非無漏 又云。有漏・無漏二智
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惠與此
相違。如竭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練勢用
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勢有
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
論即於如是三種智中。下一頌。第二開成九
智也」  論曰至滅・道四智。此明法・類就
境成四。兼前法・類復成六智。若兼世俗
總有七智」  論。如是六智至名盡無生。
此明六智至無學位。成盡・無生總成九智」
  論。此二初生至爲境界故。明盡・無生初
生之者。唯縁有頂四蘊爲境。唯此二智
其多念。初念唯縁有頂苦・集。餘異縁也。
若不爾者。何故以初簡後生也」  論。金
剛喩定境同此耶。問也」  論。縁苦・集同縁
滅道異。答也。准此論文。金剛喩定。唯縁非
想四蘊爲境。同初盡故
論。於前所説九種智中。下兩頌。第三開成
十智」  論曰至餘即不然。明於法・類・道・
世俗中離出他心非苦・集・滅・及盡・無生」
  論。此智於境至及去來心。此明他心三
決定相」  論。勝心有三至勝位者心。明
不能知三縁心也。唯知等・劣故。正理云。
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
所智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
謂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
三品。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
能知。皆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
曾得下根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
地三根心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
上品總了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
知自地・下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
縁有漏・無漏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
漏三品可一身成。無漏隨根立聖者別。尚無
有一成二品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
説一補特伽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
差別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増。如次
能令多品*惑斷。或諸種性各有九品。成
一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失。故
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根心依下地起地・
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位根相對亦爾 婆
沙論云。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
果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説。能知四
種。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説者。
唯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所以者何。
如不知因。果亦爾故 又婆沙云問靜慮中
間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説。初
靜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説者。第二靜慮下品
智能知。評曰應作是説。初靜慮三品智皆能
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已上
論文
」  論。此智不知
至爲境界故。明此不知去・來因也」  論。
又法類品至爲所縁故。明法・類智不相縁也。
以類分智非欲道故。法智不縁。以法分智
非上道故。類智不縁。雖滅・道法智亦治上
修*惑非全分故。類智不縁」  論。此他
心智至此智所縁。明見道中無他心智。見道
亦容爲他心境」  論。若諸有情至見道
心。此即總標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知見
道心」  論。彼諸有情至初二念心。此別
明聲聞知法分心」  論。若爲更知至非
知見道。此明聲聞加行劣故。經多刹那加
行方成。雖亦能知第十六心。其第十六心非
見道攝」  論。麟喩法分至下加行故。此別
明獨覺知法・類心」  論。有説知初二及
第十五心。述異師説獨覺心知。正理論云。
有説麟喩知四刹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
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
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
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
念。有餘亦説。知四刹那。謂初二念心・第十
一・二已上
論文
」  論。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明
佛無加行能知一切 問何故無漏他心智
體。唯是道智非餘智耶 答正理云。以無
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故述曰。
此即
苦集智而
不能知
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勝故。非
已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縁己身無漏
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有漏
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縁異此智故。謂無漏
智縁有漏時。必是總縁厭背行相。是故決定
不能別縁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
縁有漏時。必於所縁深生厭背。樂總棄
捨不樂別觀。縁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
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縁
便捨不樂別縁。於所愛中即不如是。總見
聞已亦樂別縁。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
聖智一一別觀成縁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
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
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智述曰。若無漏智不
能別縁。因何苦集
智是三念住攝者
別縁心受心所耶
 雖有。而非但縁一法。縁多
體故述曰。他心智起縁一法而不能縁二三心
等。三念住攝縁多心等由此縁多非別縁攝也
論。盡無生智二智何別。已下一行頌。第四
明二智相別」  論曰至是名盡智。明盡
智相也 智見明覺解惠光觀。此即總列智
之異名 決斷名智。推求名見。離闇名明。
悟理名覺。了達名解。擇法名惠。光謂現照。
觀謂觀察。此即名雖異。其體一也。故正理
云。豈不二智非見性攝。如何乃言智・見・明
等。有作是釋。乘言便故。然實二智是於後
時所起見因故亦名見。謂離盡智後出觀
時。必不現行審察見故。先不動性及後練
根得不動時。離無生智後審察見亦不現
行。故此見名從果而立。或如見故假立見
名。如立光名現照轉故。光是色處智體非
光。照用如光名光無失。如是二智實非見
體。*現照如見立以見名已上
論文
」  論。云何
無生智至是名無生智。明無生智行。盡智
知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若無生智
不退也。故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故正
理云。何縁論説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
苦等。理但應説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倶
時轉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
應重説。應知此説意爲遣疑。恐有生疑。如
時解脱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不
時解脱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爲顯一切盡
智先起故。復先説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
已知等。顯時解脱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
已知等。顯不時解脱盡後起無生。故雖重
言。而無有失。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
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
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
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
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
槃得亦名涅槃已上
論文
」  論。如何無漏智可
作如是知。問也。諸無漏智不過十六行相。
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如何能作如是知
也」  論。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論主引
婆沙釋。本論意謂從盡智出後得智中。能
知我已知苦等。若從無生智後出。後得
智中。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由此證知。
二無漏智力用有別」  論。有説無漏至智
亦是見。述異釋也」  論。如是十智至六
少分。明十智相攝 俗智一全。謂俗智。一少
分。謂他心智 法・類*智各攝一全。謂法・類
智 七少分。謂四盡無生他心智 苦
集滅智各攝一全。謂各自智 四少分。謂法・
類・盡・無生智 道智攝一全。謂自智 五少
分。加他心智 他心智一全。謂自智 四少
分。謂俗・道・法・類智 盡無生智各一全。謂自
智 六少分。謂四諦・法・類智」
論。何縁二智建立爲十。下一頌。第四建立十
智」  論曰至爲自性故。第一建立世俗智。
以世俗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
性名世俗智」  論。二對治故至欲・上界
故。第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對治欲界非法
故名法智。對治上界非法亦應名法智。不
可重名法智。但可名類。以是對治非法・
類故」  論。三行相故至體無別故。第三建
立苦・集智也。此由苦・集體一用分。不由
境別。但以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四
行相境故至倶有別故。第四建立滅・道智也。
滅・道二諦體行倶別。由此所縁・行相不同。
分其二智」  論。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
名。第五建立他心智也。正理論更引脇尊
者釋。引此智生。要先知心後方知所。從初
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修何加行。先應
觀察色之顯・形。所樂言音表心差別。謂彼
行者初修業時。爲欲審知他心差別。先審
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別。遂知
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亦由
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念。調柔
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徳智。此
智眞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
若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
爲加行。此加行位通縁色・心。至成滿時
縁心非色已上
論文
」  論。六事辨故至最初
生故。第六建立盡智。於見苦。斷集。證滅。
修道事辨身中。最初生故名爲盡智」
 論。七因圓故至爲因生故。明無生智。自身
一切聖道。與此爲因名因圓滿。因滿故別
立無生
論。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已下一行頌。第四
明法・類治不同也」  論曰至無能治欲。
釋頌文也。正理論云。何縁唯有滅・道法
智兼治上界。非苦・集耶。所縁寂靜出離同
故。謂欲・上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
故。以諸擇滅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
所縁苦・集。欲・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
故。又苦・集智縁所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
貪 乃至滅・道二智不縁厭境。縁下治上
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
淨觀縁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
槃欲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
縁欲苦・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縁欲
界法滅・道智生。普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
道法智品増。乃至得成金剛喩定。由此大
聖妙善了知。依全治門立法・類智
論。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已下第五明十
智行相 文中有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
無漏行相。三明行相體縁。此兩行半頌第一
門也」  論曰至後當廣釋。此明法・類智
具十六行相。以有四法・四類智故」  論。
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明世智行相 有
此者。謂此十六行相。即燸・頂・忍具十六行
相。世第一唯苦下行相 及更有餘能縁一
切法自共相等者。謂五停心觀。總別念。十二
縁。縁十八界無我觀等。總別之相」  論。
苦等四智至四種行相。明四諦智各有自諦
四種行相」  論。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明
他心智行相。無漏他心如道智説。有漏他心。
如心・心所法自相境。故行相亦爾。非十六行
相所攝」  論。如是二種至不縁想等。此明
取別境也。若無漏。若有漏。二種他心。皆唯
但縁一法爲境」  論。若爾何故至有貪心
等。難也。若唯取心不取心所。何爲經説了
有貪心。貪是心所。心是心王。豈非取二」
  論。非倶時取至取衣及垢。通也。心之
與貪別念心取。如取衣時不即取垢」
論。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繋。汎明有貪心二
也。有貪相應名有貪心。斷與不斷倶名有
貪心。餘有漏心爲貪所繋。名有貪心。若斷
貪已不名有貪。此總釋也」  論。有説經
言至應得離貪名。述婆沙一師釋也。此師唯
説貪相應心名有貪心。對治貪善心名離
貪心。若不取治貪名離貪心。取貪不相
應名離貪心者。瞋等相應心不與貪相應。
故應名離貪心」  論。若爾有心至離癡
亦爾。論主破此師説也。若謂治貪名離貪
心。不治貪不染汚心。不與貪相應故。非
有貪心。不治貪故。非離貪心。此二心攝心
不盡。餘師所説貪所繋故名有貪心。貪不
繋者名離貪心。此即攝心盡。有癡等亦爾。
論主取此師爲正。此即類釋瞋・癡心也」
 論。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述婆沙釋聚・
散心」  論。西方諸師至説名爲散。述健
駄羅國師釋」  論。此不應理至道智有部。
破西方師釋。一以理破。二違本論破。諸染
汚心與眠相應故名聚心。染汚故應名散
心。此則一心有二心過。此違理也。若謂
聚心是眠相應。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即違
本論類智・道智二智*知也。類智知上界。道
智知無漏道故已上
四對
」  論。沈心者至相
應起故第五
對也
」  論少心者所好習故。
第一釋也」  論。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第
二釋也已上第
六對
」  論。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
已下重釋諸句 極二相應者。或癡相應
謂忿等*或二相應。謂貪・瞋・癡。無三相應者。
餘句可解。乃至 由此染善得少大名。總結
第六對也」 論。掉心者至能治彼故。
七對也」  論。不靜靜心應知亦爾。此類釋
第八
對也
」  論。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九
對也
論。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第十
對也
」  論。不解
脱心者至容解脱故第十一
對也
 婆沙一百九
廣釋十一對心。略心即是此聚心也。一百
八十九云。問何故此中不説他心智。答他心
智知他相續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
相續心・心所法。是故不説 廣如彼釋。婆沙
評家義當此中所破」  論。如是所釋至諸
句別義。論主總非前師釋也」  論。如何
此釋不順契經。有部問也」  論。經言此心
至有觀無止。答違經也。經説聚心惛・眠倶
行故」  論。豈不前説至通聚散過。有部引
前違理破也」  論。雖説非理至是散心故。
西方師通前難也。雖説眠相應染心。亦聚・
亦散過。我西方師不説眠相應染心爲散
心。但名聚心。復有何過」  論。豈不又説
本論相違。有部引前違教破也。謂本論説
法・類・世俗・道智・知故」  論。寧違論文
違經説。西方師通本論不得故。云寧違
論文不違經説」  論。如何不辨諸句別
義。有部問也」  論。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
西方師答也」  論。依我所釋至八句別義。
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經中八句別也」
論。謂雖散等至別立八名。有部重廣釋也」
論。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西方師難。既不能
通我前引經云。云何内聚謂心若與
眠倶行等文。所釋八句義別不成」  論。
又若沈心至名非時修。西方師重引破有部
八句也。若沈心即掉心者。經不應説沈・掉
非時修覺支別。説所爲沈・掉修覺支別。明
知沈・掉心異 論。豈修覺支有散別理。有
部難也。豈修覺支有散別修引經爲難。若
有別修。可有修三不修三別。既無別修
之理。如何有修・不修者」  論。此據作意
至故無有失。西方師答。經言修者是欲修
名修。非正修也。欲修名修故散別無有失
也」  論。豈不我説至我説體一。有部通
經説。懈怠増者經説沈心。掉擧増者經説
掉心。沈・掉擧常相應故我説體一」  論。
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西方師總非不得經
意。正理論曰。此彼二經意各別故。此經中説
有貪等心。爲令知心染・淨品別。謂爲如實
了知諸心黒品・白品差別理趣。説有貪心・
離貪心心。彼經中説聚心・散心。爲令了知
修神足障。由彼經説自審己心勿太沈。
勿太擧勿内聚勿外散。謂彼行者修神足
時。應自審察修神足障。此心懈怠。此心掉
擧。此心惛眠。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
散。此・彼經意所爲既殊。不可引彼經遮釋
此經相。彼經但説修神足時。心於内外太
聚・散失。不欲分別心染・淨相。此經所説與
彼相違。雖諸染心皆有怠等。爲顯諸染過
失差別。隨其増位立沈等心。立策等心。應
知翻此。故我宗釋符順契經。亦善分別諸
心異相述曰。此經者。謂明十一對心。
彼經者是西方師引難有部經也
」  論。
前説一切至貪繋是何義。論主述西方
徴有部前釋。貪繋故名爲有貪心。貪繋
是何義 論主前依婆沙正義。正存貪所
繋。後依經部破貪繋心」  論。若貪得隨
故至貪所縁故。已下進退徴。如文可解」
 論。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遮轉計也」
論。若謂由爲至癡所縁故。又遮轉計」  論。
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又重破有部釋也」
 論。若爾云何。有部反問也」  論。今詳
經意至*名離貪等。論主破有部存西方師
釋」  論。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有部難
也。若與貪相應名有貪心。此心即無有離
貪義。恒相應故。如何經説有離貪・瞋・癡心。
不還墮三有」  論。依離得説故無有過。
論主通也」  論。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有
部破論主也」  論。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
論主通也」  論。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已下
述其本宗義也」  論。此所明他心至能縁
行相不。問也」  論。倶不能取至能縁行相。
答也。不取所縁・能縁行相」  論。不爾
他心智至能自縁失。反難釋也。若不如上所
釋不知所縁及能縁行相。即有二失。若知
他心所縁。即有他心智縁色等境。及自知
過。若知他心能縁行相者。即自知失。自心
是彼他心能縁行相故。故婆沙九十九云。
他心智但縁他心不縁他心所縁・行相。若
縁他心所縁行相。應縁自心非他心智。自
心是彼所縁。及能縁行相故」  論。諸他心
智至如應容有。已下明決定相也 謂唯
能取欲・色界繋。不知上故在四禪故 及
非所繋。知無漏心故 他相續中。不自縁
故 唯知。現在。簡過・未也。唯縁有情現起
心故 同類。法分知法分等 心・心所法。
簡知色等 一實自相爲所縁境。一簡縁
二・三等。實簡縁假不縁假故。自相簡共
不縁共相故。無漏他心雖作四行。唯
縁一法 *或可。唯説有漏 空無相不相
應。不與苦下滅下心相應故 盡無生不相
應。彼息求故。爲知他心非知盡故 不
在見道。無異心故 不在無間道。以斷障
故。他心智不斷障故 餘所不遮者。除上
決定餘不遮也 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 
已上明他心智行相 自下明盡・無生智行
相」  論。盡無生智至離空非我。明盡・無
生智各有十四行相」  論。謂由彼力至不
受後有。釋盡・無生智*知俗所以。婆沙二十
九云。我生已盡者。是縁集四行相。梵行已立
者。是縁道四行相。所作已辨者。是縁滅四
行相。不受後有者。是縁苦二行相謂苦・
非常 又婆沙一百二云。如契經説。諸阿羅
漢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辨。
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
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
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
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
非想處四蘊 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
處四蘊者。如此中説我生已盡。問此盡何
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去生。過
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未來生未
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不住何須
盡 答應作是説。盡三世生。所以者何。此
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諸瑜伽師。
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彼染故。
令生因果皆不得成 廣如彼釋 梵行
立。謂無漏行已立。問爲學梵行已立。爲
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無學梵
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 言所作
已辨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作已究
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 廣如彼釋 言
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説。諸阿羅
漢皆無後有故。通説爲不受後有。廣如彼
釋 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一
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説。此中我生已盡是集
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辨是滅智。不受
後有是苦智 廣如彼釋
論。爲有無漏越此十六。已下一行頌。第二
明無漏行唯十六也」  論曰至越於十六。
論主先述二宗別也」  論。云何知然。有
部問外國師也」  論。由本論故至如理所
引了別。外國師引本論文證。以不繋心了
欲界法。苦・集八行相外。更有有是處有是事
行相。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  論。
若謂彼文至餘不説故。遮有部通本論文。謂
有是處。有是事。但爲顯示前八行相義決
定。故作如是等言。於餘處文亦應如此説。
正理論云。此不成證。違論意故。論顯
不繋行相衆多。於中有縁欲界繋者。依容
有説。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
由此故餘無此言已上
論文
」  論。謂若彼論至
故釋非理。擧餘見所斷文不説有是處。有
是事文。證前不繋心文。有是處。有是事。
爲別行相 我故我所故。是有身見 斷
故常故。是邊執見 無因故無作故損滅故。
是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
非勝計勝故 能清淨故能解脱故能出離
故。是戒取。非因計因故 惑故疑故猶預故。
是疑 貪故瞋故慢故癡故。可解 此上諸
心皆是不如理所引。既於見所斷了欲界
中。即但有不如理所引。無有是處。有是事。
於不繋心了欲界中。即有有是處。有是
事。如理所引。故知不繋心了欲界法。八行相
外別有行相 正理論云。除此無容有
餘行相。由此不説有是處言。由皆顛倒轉
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教無
違。不可傾動已上
論文
論。十六行相實事有幾。此一行頌。第三
三問也」  論曰至名四實一。述不正義
也。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縁苦有四行相。
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縁餘三諦而不爾耶。
答縁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
顛倒名・體各四。縁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
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已上
論文
論。如是説者實亦十六。述正義也」  論。
謂苦聖諦至能永超故出。下有四番釋。十六
行相。此第一番釋。如文可了」  論。又非
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此第二釋。文
顯可知」  論。如是古釋至更爲別釋。已下
論主更別釋也」  論。生滅故非常至自非
我故非我。此釋苦諦。如文可知」  論。因
集生縁至與論爲異。已下引經釋集諦也。
文有三別。一明四欲不同。二明四欲位別。
三結四欲行名。此第一也 言以欲爲根
者。根者是因義 言以欲爲類者。類是縁
義。此經意以愛爲集諦。所言欲*者。即是貪
也」  論。此四體相差別云何。此問四欲體
相別也」  論。由隨位別至起造業時欲。
此第二明四欲位別 凡諸有情先於總自
體起總我貪 次於當總自體起當總我
貪 次後復起若天・若人等當別我貪
復爲別我故。造業貪結當生起續生我
貪。或執造當業時我起造業我貪。當果取
蘊是其苦體。前之四因是其集諦。此四位欲
即前四欲」  論。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菓。
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如文可解」
  論。或如契經至亦當變異有。更引經
釋四欲別 決定有者。決定有我體故 
如是有者。執我如是由婆羅門等有 變
異有者。謂從小至大等有 執我現有者。
計我現在有 執我現無者。執於現在歸
斷滅故 餘文可解。雖有當別不同。竝准
此釋」  論。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釋
滅・道下八行相也。已上即是第三番釋」
論。又爲治常樂至行出行相。此即論主第四
番釋」  論。如是行相以惠爲體。述有部
釋 正理釋云。謂唯諸惠於境相中。簡擇
而轉名爲行相」  論。若爾惠應至不相
應故。論主破也」  論。由此應言至皆名
行相。論主述自釋 言行相者。境相品類
差別不同故言行相 或是能取境差別
相故名行相」  論。惠及諸餘至唯是所
行。就有部宗釋能所行。及辨寛狹。如文可

論。已辨十智行相差別。已下第六義門分別
於中有六。一明性・地・身別。二明念處分別。
三明智相互爲境。四明十智縁境。五明非
我行相。六明成智多少。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唯是善。明三性也」  論。依
地別者至及下三無色。明依・地別 他心智
唯依四根本靜慮者。正理意云。此又通性故
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上七近分
非法智依者。以彼唯是有漏法故。亦不依
無色。以不縁欲故。所餘七智總説雖同。
然於此中非無差別。類智決定九地爲依。
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爲依。若類智攝。
通依九地」  論。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
身。明依身也
論。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已下一行頌。第
二念處分別」  論曰至皆通四。釋也。滅智
無三境故唯法。他心智不縁色故唯三。所
餘八智境。通色・心・心所等故。通四念住」
論。如是十智展轉相望。已下一行頌。第三
明智相互爲境」  論曰至除法智。明法・
類智」  論。道智能縁至皆縁十智。明道
等五智」  論。滅智不縁至爲所縁故。明滅
智也
論。十智所縁總有幾法。已下兩行頌。第四明
十智縁境」  論曰至善無記別故。明十
智所縁十法。先分十法。後明縁有廣狹 
言十法者。有爲有八。謂有漏六。即三界相
應・不相應。無漏二。謂相應・不相應 無爲
爲二。謂善即擇滅。無記謂虚空・非擇滅」
 論。俗智總縁十法爲境。以有一切法無我
觀等故」  論。法智縁五者。不縁上二界
及虚空・非擇滅」  論。類智縁七。縁上二
界及善無爲故」  論。苦集*智各縁三界
所繋六。不縁無漏故」  論。滅智縁一。
謂唯縁擇滅故」  論。道智縁二。唯縁無
漏有爲故」  論。他心智三。唯縁三界及
無漏相應法故」  論。盡無生智縁九。不
縁非諦法故
論。頗有一念智縁一切法不。已下一行頌。第
五明非我行相」  論曰至猶除自品。明
無一念知一切法。雖以世俗智觀一切
法爲非我。由除自品」  論。自品謂自體
至非此智所縁。釋自品也。境・有境別故不
自縁也。同一所縁故不縁相應。若縁相應
即自縁失。極相隣近故不縁倶有法。如眼
不見扶根色等。故正理云。何縁不以自體
爲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
自體。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
四縁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
爲縁性。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
不生義」  論。此智唯是至聞思所成。明
依地及惠。一切法・非我觀通上地有。然
一切法盡。唯除自體・相應・倶有法者。唯是
欲・色界攝聞思所成」  論。非修所成至應
頓離染。此非有部宗。所以得知。正理論云。
然經主説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縁故。
若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
成唯地別縁。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
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縁隨所依身自・上境
故。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縁。唯欣行
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爲非
理 兩説不同由宗別也 又正理論云。
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中雖有此顯。
而縁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惠。
皆能除自品。縁一切法故 今依婆沙第
十。更以六門分別。一依地別。二最初起。三
得差別。四得人別。五縁境通局。六問答分
別。一依地別者。評家正義云。一切法無我行
相在七地。若別説者。聞所成惠唯在五地。
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惠唯在欲界。修所成
惠唯在六地。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
能縁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縁四
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
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虚空無
爲。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
盡能縁。識無邊處縁上三無色。乃至。非想
非非想處唯縁一切。彼因彼滅。一切類智
品道。及此非擇滅。并一切虚空 二初起者。
此非我行相依欲・色界身初起 三得別者。
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通三種此則總説。
若別説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
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可
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此間於自・
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爾者生彼
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此間善修習已。
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生彼方得彼聞
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
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及離染
得。亦可言是生得。問若欲界沒生第二靜
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
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
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欲界沒生無色
界。無色界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
相不。有説不得以極遠故。如是説者。若先
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
慮亦爾。問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
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
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生餘地
亦爾 四得人別者。如是説者。異生亦得。乃
至。如是説者。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然與
内別。謂内法者亦加行得・亦生得・亦得・
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外法異生唯生得。
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以著我故
 五縁境通局者。問云何起非我行相耶。答
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倶能縁一
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不
定者亦能縁一切法。定者唯縁。從初靜慮
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爾。生
第二靜慮等義准可知。問欲・色二界非我
行相何者縁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
定者。縁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縁法少
於欲界。謂不能縁自隨轉色故 今詳。
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縁法少二定已
上。以不能縁自相應尋・伺。及彼生等故 
六問答分別。問此非我行相。若欣作意倶。云
何縁可厭法。若厭作意倶。云何縁可欣法。
答應作是説。欣作意倶。問若爾云何縁可
厭法。答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
設於無量可厭聚中。有一可欣則生欣樂。
何況多耶。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便於此
聚總生欣樂。此亦如是。故無有失。問亦
有喜・憂根能縁一切行法何故此行相非
彼相應。答互相違故。謂此行相轉。彼慼
行相轉。故不相應
論。已辨所縁。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
論曰至亦定成七。明成就有三節一漸
増位。二離欲位。三無學位。此即第一 一切
凡・聖皆成俗智。未離欲凡唯成俗智。及未
離欲聖人苦忍位。與異生同。雖成無
漏惠不名智故。至第二刹那加苦法智。
即加法智・苦智。故成三智。第四刹那又
加類智。第六刹那又加集智。第十刹那又
加滅智。第十四刹那又加道智。至修道位
未離欲前。皆悉同前成就七智」  論。如
是諸位至生無色者。第二離欲位也。至此位
中於諸位各加他心智。謂在凡時。及聖初。
先一今二。乃至修位。先七今八。然異生生無
色者。雖離欲染不成他心。有漏他心生
上捨故。聖生上界成他心者。無漏他心智
者生上不捨故。然成二種他心諸位不同。
謂異生位及十五心。唯成有漏他心智。
越那含道類智時。具成二種。得根本地無漏
道諦爲果體故。離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
成二。聖生無色便捨世俗」  論。時解脱
者至謂増無生。明第三無學位也。無學位中
鈍九利十。同如常釋
論。於何位中頓修幾智。已下大文第七明修
智也 於中有六。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
明無學道。四明練根等。五明地通局。六明
四種修。此下兩行頌第一明見道。將欲釋
修。須知修義。正理論云。且應思擇何謂爲
修。謂習善有爲令圓滿自在此是
修義
 非染無
記者。無勝愛果故。非善無爲者。不在相
續故。又無爲無果故 今助一解。無爲無
増減故」  論曰至諸行念住。明見道。八
忍七智現起之時。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
若縁三諦修四念住。若縁滅諦唯修法
念自分修故」  論。何縁見道唯同類修。
問也。何縁見道唯同類修非修道等」
論。先未曾得至倶決定故。答也 有二義。一
先未得此無漏智故 二對治・所縁倶決定
故。見道八忍定縁八諦斷八諦*惑。不相交
雜修道不爾。斷修惑時。或縁苦諦乃至道
諦。及縁非諦交參不定」  論。唯苦・集滅
至未能兼修。明修俗智。於一一諦後邊修
故。名現觀邊俗智。於彼後邊觀此諦智得
圓滿故。故後邊修。法智位時未圓滿故。故
於此位不能修也」  論。道類智時何不
修此。問也。是道邊何故不修」  論。俗
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答也。有二釋。一據
曾・不曾釋。無始已來曾知苦。斷集。證滅。
以世俗智知・斷・證故。由此三邊修彼俗
智。無始已來不曾修無漏道。由此不能修
彼俗智 二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事現
觀者。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容一有情
遍知苦盡。遍斷集盡。遍證滅盡。而道必無
有遍修者。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
俗智」  論。雖集滅邊至種性多故。釋違
妨也。謂一有情於見道位知一切苦。未斷
一切集。未證一切滅。而於無學必斷・證故。
道即不爾。非唯見道不修一切道。至無
學位亦不能修。以三乘六種姓其道各別。
平修故」  論。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
述異釋也。以道類智是修道故不修見邊」
  論理非極成不應爲證。論主破也。雖道
類智有部云是修道。餘部不許是修道故。
非是極成。不應爲證。正理論云。道類智時
何不修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
不能修。此意説言修七處善爲種子故見
道得生。故見道生時。説彼爲眷屬。乃至。由
此於三諦世尊説邊聲。如契經説。有身
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説有身道
邊。無能修道至道邊際故 問三位所修
何勝何劣。答正理云。若據相續後勝於前。
因増長身起彼得故。若就界説上皆勝下。
故前所修色界繋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
界繋者。界劣身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
 論。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明不起也。婆
沙三十六云。問若爾何故不現在前。答此智
與見道現行相違故。過見道位無容起故。
設見道位中。見道須臾不現前者。此智便起。
以見道無刹那斷義。是故此智無容現前。
問若不現前。云何可説此依隨信・隨法行
身。答彼身有二種。一是見道所依。二是現觀
邊世俗智所依。見道於見道所依身得。亦在
身成就。亦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彼身得。
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
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
前。見道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
設見道位。此世俗智所依身現在前者。即此
智成就。亦現在前。見道唯於未來成就。然
見道位。必起見道所依身故。見道成就。亦
現在前。此智唯於未來成就。若見道位。不
起見道所依身者。則無見道見聖諦義。便
非聖者。是故必起見道所依。由此彼身得
非擇滅。是故此智畢竟不起 又正理云。此
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
有爲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
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
已上
論文
」  論。若爾何故説名爲修。難也」
論。先未曾得今方得故。通也。據得説修。闕
縁不生。正理論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
縁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説名爲得。以
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
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
利根人無生智與
盡智同時得也
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
智等。或有諸法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故
雖不生而有修義」  論。既不能起得義
何依難也」  論。但由得故説名爲得。答也」
  論。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結破也」
論。如古師説至不樂此義。述經部釋。正理破
云。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依説名爲
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所依
即此體故。乃至廣破已上
論文
」  論。隨依何地
至七地俗智。述修地通局。*准此上地。亦修
下有漏。婆沙三十六云。問頗有二聖者同
生一地。於現觀邊世俗智。一成就。一不成
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
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命終倶生第二
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以越地捨
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
故。頗有二阿羅漢同在一地。於現觀邊俗
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彼先時一
依初定入見道。一依第二定入見道。彼命
終倶生第二靜慮。住中有中得阿羅果。依
初定者不成就。此越地捨故。依第二定者
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已上
論文
」  論。苦・
集邊修至縁此諦爲境。明念住行・相縁境別
也。正理云。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縁苦
四種行相。若欲界繋縁欲界苦。色界繋者縁
上苦諦。集諦・滅諦邊修者皆准此 苦諦謂
若欲界繋縁欲界集・滅。若色界繋縁上二界
集・滅」  論。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
二得中唯加行得。即以見道加行得故。欲
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非聞
所成彼微劣故。婆沙三十六云。問何故現觀
世俗智非聞所成。盡智時所修善根
聞所成耶。答彼見道眷屬一向猛利。是速疾
道之所修故。非聞所成盡智眷屬。盡智息
求是容預道故能通修已上
論文
」  論。智増故至爲
其自性。辨體也。古徳釋。俗智是同觀修。以
苦見道同觀諦故。見道觀諦令彼觀諦智
増。遂起於得故名同觀修。准此。於見道
中有同類智見道爲觀諦理。而不爲斷惑。
又有漏智無別斷見惑。以是義故故非同

論。次於修道雖染位中。已下兩行頌。第二明
修道也」  論曰至現修二智。明第十六修
道初念也。修有二種。謂行・得二修。行謂
行。得謂未來修。修道初念行修二智。謂
及類。此體是一名有二也。次第・超越皆同此
二 若未來修。二位不同」  論。未離欲者
至不修世俗。明未來修。他心智通四根本故
 若未離欲不修他心。唯修法・類・又四諦
智 若已離欲加他心智。不修盡無生。是
無學故。不修俗智非想治故。正理論云。先
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縁見道中不修他心
智。以他心智遊觀徳攝。依容預道方有修
義。見道位中爲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
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
容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
論文
 已上明住果修。
向之中斷有三例。一斷欲界*惑。二斷
上七地。三斷非想。就三例中。斷一一惑復
有四道。謂加行・無間・解脱勝進。此等諸位
行・得二修。有同有異。然同類者於一處
明。由此前後故有差別」  論。斷欲修
斷至隨應現修。明三例行修別也 斷欲修
斷九無間道。八解脱道。此斷欲界*惑故不
用四類智。及他心・盡・無生智。斷通漏・無
漏道故。所以有俗智。即是總有六智。謂四
諦智・法智・俗智 第九解脱道行修。亦同六
智。以未來修別故不於此明 斷上七地。
用類智故四類智也。滅・道法智能斷上故
兼二法智。非有頂故兼俗智也 問何故
欲界無間・解脱道同處以明。斷上七地別處
明也 答斷欲九無間道八解脱道未來修。
同倶不修他心故。所以同處以明。斷上七
地無間・解脱。同行修四・類・二法・及世俗智
總七智。以未來修別所以別明。無間道中不
修他心。諸解脱道修他心故。所以如前」
 論。斷欲加行至隨應現修。斷欲界*惑無
間・解脱不用類智。加行・勝進義即無違。故
於此中加四類也」  論。此上未來至加
他心智。明上三例未來修也。未離欲故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盡・無生未得故。法・類互修
者。由因力相資故修。下准此釋 斷有頂
地加他心智。明有頂也。所以前八解脱與
無間行修是同。不同明者。以未來修別。八
解脱道修他心智無間不修。第九解脱或九
或十。所以別明。除世俗者。有頂治故。加他
心者。解脱道故」  論。斷有頂地至苦・集滅・
道六。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有頂治故不修
世俗」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欲
等行修。文中有四 斷欲修斷第九解脱。第
一例也 斷上七地諸解脱道。第二例也 
斷欲修斷第九勝進斷上八地諸加行道。
第三例也。此亦行修是同故同明也 斷上
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第四例也。先修他
心容現前故加他心智 此上四例行修
不同。如應可解」  論。此上未來至四諦
他心。明得修同此上四例未來皆修八智。
除盡・無生。是有學故 正理論云。四類不
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縁起
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彼非對治者。
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 此難非理。唯
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
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
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斷上染位
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智。斷上不
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者。應無容
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集法智。先
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所修故。由
約種類。若先已得爲同類因力。引等流智
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彼能
爲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
來修 准上論文。修見道邊俗智名相屬
修。然名同觀亦不違理。斷九地染加行・
勝進。皆修俗智未見辨處。且即詳此相
望雖非是同類因。亦有力用互相引故。由
此與無漏智互相修也
論。次辨離染得無學位。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無學也」  論曰至無生智故。釋無生智
等。盡智初心唯縁有頂四蘊。所以行修唯苦・
集・類・及盡智。名雖有四。定三同體。苦・集
不定。類・盡決定同一念故
論。次辨餘位修智多少。已下三行頌。第四明
練根等餘位修也」  論曰至不修他心。明
有學練根。無間道五性非一故言諸也。是有
學故無盡・無生。似見道故無世俗智。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所以唯六」  論。諸解脱道
至謂加他心。明解脱道。四法・類智修同前。
解脱道中非是斷障。已離欲者修他心智。
亦同前説」  論。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述
異説也」  論。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明
加行道。行修與無間同。未離・離欲兩位。未
來加世俗智。見道加行有世俗故。故修七・
八」  論。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明勝進
道。未離・離欲行修。未來同修七・八」  論。
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明無學也。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行修故不修盡也」  論。
五前八至他心及盡 五前者。時解脱中五
種性也 前八解脱者。除第九以前八。行修
與第九。不同故別明也 未來修八。除俗・
無生」  論。四第九解脱至未來修九 四
第九者。謂前四種性。第九解脱。同盡智初
唯縁非想故。所以苦・集・類・盡隨應現修 
隨應現修者。謂苦・集智隨一起不定。類・盡
決定非隨應也 未來修九者。加世俗智。
同得應果故」  論。最後解脱至未來修
十 後解脱者。謂第五種姓練根第九解
脱。行修同前。已利根故未來修十」
論。諸加行道至未來亦十。明加行・勝進行
得修異。如文可知」  論。學位雜修至未
來皆八。明學位雜修也。無間道無漏・有漏
二念心故。行修兼俗。解脱道中唯無漏一念
心故。行修唯四・法・類 加行増俗者。加行心
中多無漏心。相間雜故 諸勝進道又加他
心者。先得他心容現起故 未來唯八是有
學故。依根本故」  論。無學雜修至與練
根同。明無學雜修也 無間道未來鈍八利
九者。不修他心智故 解脱道中鈍九利十
者。修他心故」  論。學位修通至皆修八
智。明學修通也 五無間道非理觀故。現
修俗智。互相引故未來修七。除他心・盡・無
生也。五解脱道二是無記不名修也 宿住・
神境二解脱道。五加行道。皆非理觀故唯
世俗 他心解脱道無漏故。法・類・道・俗。及
他心智。隨應現起 一切勝進如他心智。
更加苦・集・滅隨應現修故言并也 學修
通中除五無間。自餘未來皆修八智。除盡
無生以未得故」  論。無學修通至與練
根同。明無學修通也 無間現修如學者。
同縁事故。未來修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
故 解脱加行現修如學者。若有學。若無學。
皆不以盡・無生爲解脱・加行故。未來有
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勝進與無學練
根同」  論。天眼天耳至不名爲修。此二解
脱是無記故。學・無學皆非修也」  論。聖
起所餘至唯修俗故。明一切聖修有漏功徳。
既是有漏皆行修俗。未來有學未離欲七。已
離欲修八。准前可知。無學鈍九。利十。亦如
前説 除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者。正
理亦同。婆沙一百七云。已得善法現在前
時。不能修未來 准知。所言修者。皆起
未曾得。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若起微微心
時。若起聞・思惠等時。於無漏根非捨非得
 准婆沙微微心與聞・思惠同説不修無
漏不言此三未來修有漏。此論及正理。皆
言微微心未來唯修有漏。聞・思惠心非定
心故。有他力修。無自力修 准上論文微
微心唯修有漏。不修無漏。聞・思惠二總不
修也」  論。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明聖
修無漏功徳。如文可解」  論。異生離染
至唯修世俗。明異生離染修智多少。斷欲
第九解脱。得初定他心。乃至。離第三染第
九解脱。得第四定他心智。離第四定第九
解脱。得空處定。無他心故不得言修。行
修亦唯世俗。總言離染通四道故。准此論
文。離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聖道・世俗・及
他心者是共相非別相也。無漏他心雖縁
一法是共相故。異生無有無漏他心。由此
離染四道行修。唯世俗智不修他心。縁有
漏心必唯自相。異生修道勝進即有他心
行修。如文可知 有人更爲兩解。一云或異
生位。離欲勝進容起他心。此文但言俗智
者。據加行・無間・解脱道。從多分説。二云
或應説。而不説者略而不論。此不應理。
諸論皆同故。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
他心。自餘諸位唯修世俗」  論。修五通
時至現未唯俗。明異生修通。依根本四禪
故。諸勝進道他心・俗智隨應現修。無間道起
非容預故現・未倶俗。五加行道・及神境・宿
住二解脱。不唯縁心故唯世俗。一解脱道即
他心智故。所以通二」  論。根本靜慮至近
眷屬故。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徳也。非他心
智故現唯俗智。根本地故亦修他心。唯決
擇分見道眷屬。同見道故不修他心」
論。依餘地定至現未來修。明色四未至及無
色全皆唯修俗
論。諸未來修爲修幾地。此下兩行頌。第五明
地通局」  論曰至此地有漏。釋修有
漏法也 諸道者。謂有漏・無漏加行・無間・
解脱・勝進四道 依此者。即上諸道隨依何
地現起名爲依此 得此者。謂有漏道依
上近分離下染時。及無漏道隨依何地離
染之時。至第九品解脱道時得於上地 
修此地有漏者。如上所説。若依此地。若得
此地。即修此地有漏善法。有漏繋地堅牢不
修餘地。故正理論釋此頌言。謂依此地世
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
有漏法繋地堅牢難修餘故已上論文
釋依此也
隨依何
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脱現在前時。亦修未
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徳。離下地縛
必得上故」  論。聖爲離此地至及下無漏。
釋頌得修無漏也 聖爲離此地者。謂聖人
隨依何地離此地染時。修所離地及下無
漏。即如依初定離二定等諸地染時。得
第二定等。及下無漏 及得此地時者・聖人
隨依何地初得二三定等。即修二・三定等。
及下無漏 并此地中諸聖道現起者。謂聖
人現起二・三定等聖道之時。即修二・三等
定。及下無漏」  論。爲離此言通二四道 
謂上爲離此地染者。非唯無漏無間・解脱
道。二四道也。正理論云。謂隨何地有漏・
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爲欲斷除此地
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
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
同治。然由有漏繋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
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脱現在
前時。能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
徳。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
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徳 准此論文。賢聖品
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繋得。長行釋云。
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
能具引生二離繋得。用無漏道離彼亦然。
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准正理文。聖定用
有漏及無漏道離染。雖同修二種得。有漏
道斷隨品修二。無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脱道
修。顯宗三十二有三釋。一云。由此有學離
八修斷。世・出世道隨應現前各未來修世・
出世道。此總相。説。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
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
離繋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 第二釋云
或應許得離道而修 第三釋云 或應
斷染時許依下修上 已上説修道非
見道也。見道現起亦修下俗智故」  論。
唯初盡智現在前時至皆來朝貢。明盡智修
異餘位也。正理論云。唯初盡智現在前時。
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
成不淨觀等無量勝功徳。謂隨何地盡智現
前。通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縁唯此初盡智
時。力能遍修諸有漏徳。創能殄滅無始時
來一切善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
怨。一切倶來慶頼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
如能縛斷所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
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論。然此生上至九
解脱道。明生上不修下。及練根同也」
論。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明名修不名修
法異」  論。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明能
修・不能修法異
論。爲唯約得説名爲修。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四修也」  論曰至前後二修。明四修相。
有爲善法名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得得。
現具二義。未來唯得。一切有漏名除遣修。
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無漏善法唯有
行・得。諸有漏法加治・遣二」  論。外國諸
師至乃至廣説。述異計也」  論。迦涅彌
羅國。已下有部會釋六修。同四修也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
 闇眼老僧覺樹 
  以黄薗本一交了理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二
論。如是已辨至今當顯示。已下當品大文
第二明智所成徳。於中有二。一不共。二共」
  論。於中先辨佛不共徳。已下有半行頌。
總明十八不共法也」  論曰至故名不共。
釋不共名。如文可解
論。且佛十力相別云何。已下別釋 於中有
五。一明力。二無畏。三念住。四大悲。五佛同・
異 就明力中。一明智力。二明身力 此
下兩行半頌。第一明智力」  論曰至十
智爲性。釋初力也 於中有二。一出力體
性。二義門分別。此即出體。正理論云。爲依
何義立此力名。佛於經中自作是説。苾芻
諦聽。如來於處如實知處。如來於非處如
實知非處。乃至廣説。知一切法自性功能
理定是有。名爲處智。知一切法自性功能理
定非有。名非處智。此智通縁情・非情境。與
一切智皆不相違。恐於略説少功難悟故。
復此中析出餘九。如薄伽梵多界經中自廣
分別處・非處義。身等惡行感非愛果定有
是處。感可愛果必無是處。乃至廣説 准
上論文。即是一切應理之事名爲是處。不應
理者名非處也 又云。豈不處智已知非
處。諸非處智亦已知處。何勞雙説處・非處
名。雖理實然。而雙説者。爲欲遮止無因論
故。説是處名。爲欲遮止惡因論故。説非
處名。依一智體雙説無失 寧知於一處・
非處力中。恐略難悟析出餘九力。以餘皆
有此力義故。謂如實知惡行能感可愛異
熟。妙行能感非愛異熟。必無是處。與此相
違定有是處 云云乃至 又如實知非理
作意能得漏盡必無是處。與此相違定有
是處。我於如是一一力中。略擧方隅顯處・
非處。若盡其事言論無窮。故應皆名處・非
處力。恐略難悟別立異名已上
論文
」  論。二業
意熟至謂除滅道。出第二力體。正理論云。謂
善分別如是類業感如是類諸異熟果。無
罣礙智名業異熟智力。或説名爲自業智力。
謂善分別如是類果是自所造業力所招。
非妻子等所能與奪。如是類業必招自果
不可貿易。無罣礙智名自業智力」
論。三靜慮解脱至謂除滅智。出次四力體也。
正理論云。謂如實知諸靜慮等自性名。得方
便・攝持・味・淨・無漏・順退・住・進・決擇分等。
無罣礙智名靜慮等智力。又佛自説此力
相言。苾芻諦聽。佛於靜慮・解脱・等持・等至。
雜染・清淨安立皆如實知。乃至廣説。雜染謂
能障證靜慮等。清淨謂即此諸法清淨。
淨法住名爲安立。乃至廣説。若如實知諸
有情類能逮勝徳根品差別。無罣礙智
名根上下智力。雖有中根而待勝劣。是
勝・劣攝故不別顯 此中根名爲目何法。
謂目信等。斷善根者總相續中。亦有去・來
信等善法。或目意等。若如實知諸有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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