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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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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覺樹
以黄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 



倶舍論疏卷第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論。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
半。第八明經中黒黒等四業 文中有三。
一明業體。二明斷異。三述異説 此一頌
半。明四業體。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
曰至説黒黒等四。此釋建立四業意也 業
性不同者。謂黒黒等三業 所治能治殊
者。有漏業爲所治。無漏爲能治 性是體
性。類是種類。性・類不同分爲四業」  論。
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釋黒黒業。因染汚故
名黒。果不可意名黒」  論。色界善業至
是可意故。因離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説非餘。釋無色善雖
因・果倶白不説所以也」  論。然契經中
至非愛果雜故。釋黒白業也。因以惡所雜
故。果以非愛雜故」  論。此黒白名至互
相違故。釋雜名也 言黒白者。就相續
立。非一業亦黒。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
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
續與黒雜故。即欲界業名爲黒白」
論。豈不惡業果至名爲白黒。難也。善爲惡
業雜善名爲黒白。惡爲善業雜惡應名白
黒」  論。不善業果至惡勝善故。答也。於
地獄中不善業果。不爲善業果之所雜也。
欲界善果。定爲不善業果所雜。六欲天中
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勝善故。惡必
雜善。善不雜惡 正理論云。此難非理。以
欲界中不善數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雜樂
異熟。欲界善劣無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
樂果亦無功能雜苦異熟。故惡業果得純黒
名」  論。諸無漏業至白異熟故。釋第四
業。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
故。釋疑難也。非黒言是了義説。非白言是
密意説。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經密意説名
非白業。准經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諸無漏業至不爾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
斷異也」  論曰至唯盡純黒。釋斷黒黒
業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業故。
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業故。此上
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縁斷也」  論。離欲界
染至不善業故。此一品思斷二業也。斷黒
一分斷雜業全斷黒是自性及所縁斷。斷
白唯所縁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縁斷第九品
斷」  論。離四靜慮至純白業盡。釋斷白
白業也。此唯所縁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
斷。斷雖通相應・倶有此中辨業故故説思
也」  論。何縁諸地至能斷非餘。問也」
論。以諸善法至未離繋故。答也 自性斷者。
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時名之爲
斷。斷已不復能起現前 所縁斷者。斷能
縁盡名之爲斷。斷已容得起現在前 由
斯黒黒業品品別斷。雜・白二業第九品斷。唯
所縁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説也」
論曰至名黒白業。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
故。順彼受業名爲純黒 欲界餘趣通二
異熟故。順彼善・惡諸業名雜業也 此二
以因從果名黒・雜也」  論。有餘師
説至故名倶業。此師意。以欲見道所斷無善
雜故名純黒業。欲修所斷善不善雜總名
雜業 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説者一切
不善業皆名黒黒異熟業。由欲界中不善強
盛。不爲善法之所陵雜。以不善法能伏
能斷自地善故。善業羸劣而爲不善之所
陵雜。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 正理破
前師云。如是所説前已遮遣。謂善無能雜
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倶
有業不能感異熟果故見道中身・邊見相應思。
修道中無記業。不能感
異熟
論。又經中説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
牟尼・三清淨也。論曰至二業比知。釋立三
牟尼所以也 牟尼。此云寂默。無學身・語
二業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無學意非意
業也。以眞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業比
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 正理論云。
由身・語業離衆惡故可以比知。意業於中
無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
身語業至故名牟尼。第二釋也。身・語二業有
無表故名爲遠離。意業非遠離故不名牟
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無學。問也」
論。以阿羅漢至永寂靜故答也。煩惱言。無學
總無。非有學故」  論。諸身・語意至名爲
清淨。此釋第二三清淨也。即三妙行。若無
漏者。永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若有漏者。
暫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爲清淨 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問妙行・清淨・寂默有何差別
 復有説者。義亦差別。謂善巧作義是妙行
義。體潔白義是清淨義。離癡亂義是寂默義
 復有説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雜煩
惱故名清淨。究竟靜息故名寂默 正理
第二釋云。或此力能引起無漏勝義清淨故
立淨名。若謂此亦能引煩惱垢故。謂作煩
惱等無間縁。是即不應名清淨者。此亦非
理。善心起時非爲染心起加行故。染心無
間無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無漏。故有漏善
得清淨名。順無漏心能除穢故」  論。説
此二者至耶清淨故。述教意也
論。又經中説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
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體故。釋
三惡行體也 一切不善身・語意業者。即是
通取飮酒等業。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 
身語意業者。簡諸非業 復有三種非意
業貪・瞋・邪見者。顯非業中唯取貪・瞋・邪見
也」  論。譬喩者言至爲意業故。述異説
也。彼師引故思經證貪・瞋・邪見是意業也」
  論。若爾則應至合成一體。有部難也。貪・
瞋・邪見兩宗共許是煩惱故。此若是業業
與煩惱合成一體。無明應即行。愛・取即有。
業障應即是煩惱障」  論。許有煩惱至
斯有何失。譬喩反問有部師也」  論。毘
婆沙師説至成大過失。引婆沙師出過失
也 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煩惱即是業
者。十二縁起・及三障等差別應無。由此證
知貪等非業」  論。然契經説至爲門轉故。
通故思經。文易可了 正理通云。是業資糧
故亦名業。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
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釋名也。此持業釋」
 論。三妙行者至無瞋正見。釋三妙行。翻
三惡行爲三妙行 即 一切善業者。謂不
飮酒等・及禮讃等離前・後近分・及根本業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爲三妙行攝三寂
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 有
妙行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妙行。餘身・語
妙行及一切意妙行 有寂默非妙行。謂無
學心 有妙行亦寂默。謂無學身・語妙行 
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 爲三妙行
攝三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
事展轉相攝 爲三清淨攝三寂默。三寂默
攝*三清淨耶。答應作四句 有清淨非
寂默。謂除無學身・語清淨餘身・語清淨。及
一切意清淨。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無學身・
語清淨。及三種意清淨。以意寂默唯無學心
故 有寂默非清淨。謂無學心非業性故 
有清淨亦寂默。謂無學身・語清淨 有非清
淨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見*耶見至
如何成善惡問也」  論。能與損益爲根本
故。答也。由正見故後益衆生。由邪見故後
損衆生
論。又經中説有十業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
十業道也 一明業體。二釋業名。三義便
明斷善。四明業道倶轉。五就處成業。六明
業道三果 就明業體中。一正明業道體。
二明業道差別。此一頌明業道體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業道體 麁易知
者。謂根本業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
耶。此即問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離故。
説不攝身業也」  論。語惡業道至後起
及輕。説不攝語業也 輕者。輪王。北洲。染
心歌等。於無人處麁惡語等。及闕縁不成
等」  論。意惡業道至及輕貪等。釋意業
道。思是其業非思道故 輕貪等者。謂輪王
時。及北洲人貪等。非麁顯故不名業道」
 論。善業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業道
體。身善業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
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飮酒。斷生草等・
施供養等」  論。語善業道至謂愛語等。
釋語業也」  論。意善業道至謂諸善思。
釋意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
設論 問。爲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爲
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
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
等捶撃有情。及非*耶行於所應行作不淨
行。起飮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
用諸飮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
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
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
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爲眞避。故有説言。
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
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爲語四惡行攝一
切語惡行。爲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
攝一切。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説。
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
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
爲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爲一切意惡行
攝意三惡行耶 乃至 不攝者何。謂貪欲・
瞋恚・邪見倶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
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
爲諸惡行 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
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
毀故名惡者。如有説言惡妻子。惡衣食等
 遊履依處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
語瞋恚行有情處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
不攝一分謂諸善思。即無彰無貪等。應更
檢文 有人三解未有一當
論。十業道中前七業道。下第二明業道差別
 於中有五。一就表・無表明。二就三根
明。三明業道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
相 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無表。
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無表。此一行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無故。明六惡業
道也。若遣他作唯有無表」  論。若有自
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無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無表故。明後死唯無表。
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耶行至如
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
業道至必依表故。明善業中若從受生定有
表・無表也 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
色。受生有二。一者處中。謂別受遠離定有
表及無表。二受律儀。即容平發。然定依自
身表業而發。自身定有表及無表」  論。
靜慮無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無表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
後起表・無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無。釋
加行中重心即有無表。異此則無無表 
其表定有。若無表業非加行故」  論。後
起翻前至異此便無。釋後起中定有無表。
以根本業道無簡輕・重發無表故 表業
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業。若不
起者表業即無」  論。於此義中至後起位
耶。因其義便問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
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業至二由果滿。明根本業道 
言。彼正命終此刹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
根本業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
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刹那後至殺生
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業道至准例
應説。類釋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
見至後起差別。明意三業道無加行・後起 
正理論云。有餘師説貪・瞋・邪見若現在前即
名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説者亦
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爲前・後
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説至爲死後耶。進
退問也」  論。若爾何失。反徴問也。若死有
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倶有過。
兩關出過也。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
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爲此時不成業道。
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  論。若
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
 於中有二。一違前説過。二違婆沙釋。此
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
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説現聲。
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
來 或此於因假説爲果。謂所殺者正命終
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
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
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説爲
果。實非業道説業道聲 豈不此時表業
有用。即應立此爲業*道耶 非要有能
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
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又理不
應立加行表即爲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
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倶時
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刹那中表・無表
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
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
能是殺果故 豈不後表理亦應然 殺表
爲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
倶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
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
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
也 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
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
聲説。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
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
根本以加行聲説」  論。如無有過至説
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 正理論
云。如本論説。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
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
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
唯由内。謂拳撃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
倶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
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
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
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説
殺生聲。故得説爲殺生未滅 此亦業道
後。如何名加行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
於後起説加行聲。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
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
生故。立加行名 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
作是説。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
死有後一刹那時。及此後時多刹那頃。能殺
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
根本説加行聲 無勞復説及於根本。以
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
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眞後
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倶可名爲殺生後
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爲善
釋」  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論。何爲不成。此反問也」  論。以無用
故。答也」  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
例答也」  論。又諸業道至爲殺加行。明
十業道爲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
殺生後起。明十業道爲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業道如應當知。類釋餘也」  論。
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釋意三業道非加行
也 正理論云。有餘師説。貪等不應能爲
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
説者。貪等雖非所作業性。然彼貪等縁境
生時非無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
引生諸業道故 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
行爲正
論。又經中説至問餘亦爾。問。三根生十業
道也」  論。非諸業道至云何不同。問也
 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
至故作是説。總明不善業道一一。三根生
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從癡起。明殺三根
生也」  論。偸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
三根生也」  論。*耶婬加行至從癡所生。
此明*耶婬三根爲加行也」  論。虚誑語
等至類前應説。明語四業。貪・瞋類前 從
癡所生下別釋也」  論。然虚誑語至起虚
誑語。明虚誑語從癡生也」  論。離間語
等至加行從癡生。明餘三語從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從三亦爾。明貪等三從三
根生
論。已説不善從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
業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
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皆從三善根生。皆
是善心所等起故。從因等起心名之爲善。
善心與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諸善業道皆
從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
問也」  論。謂遠離前至即善後起。答也 
此有兩意。一離惡加行者。即是離殺生加行
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爾。二離惡加行者。
謂離惡前方便。如欲受戒離惡前方便來
入戒壇周匝禮僧等。根本・後起亦爾」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從起。指事釋也 親教。
梵名和上 羯磨。此云辨事 四依。謂常
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塵棄藥 及餘
依前根本隨轉起作・持等表業及無表業
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説非諸業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
究竟不善業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
瞋・貪究竟三業道也」  論。*耶見究竟至
現前成故。明癡究竟*耶見業道」  論。虚
誑離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業道三根究竟
 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刹那等起。
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
後之二解倶可爲正 今詳論意。是刹那等
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倶轉中云二倶
轉者。謂瞋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
與取。或欲邪行。三倶轉者。謂以瞋心於屬
他生倶時殺・盜。若爾所説偸盜業道。由貪
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
是説。決制應知 准上論文。究竟即是倶轉
時也 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
究竟。非無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
釋言。即説此法由此究竟。自體生時即業
道故。彼理窮故作如是釋。然實貪等正現前
時。幸有癡根能爲究竟。何縁不許執自
體耶。餘業道中他究竟故 准上論文。與
業同時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
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
論文。刹那等起名爲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
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與正理論初師不
同。同第二師
論。諸惡業道何處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業
道起處」  論曰至四處而生。總釋頌也。
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業道。三・三・一・三隨其
次第。有情・衆具・名色・名身等處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處起。此別釋也 殺
必於有情想成殺業道。縁假有情非名色
等 麁惡語但縁有情發語。叱吒等欲
令切其心腐 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
成其業道。非於無情成業道也。由此三
種業道有情處起 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
他衆具起他物想 邪行謂於妻・妾等。亦
是衆具 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衆具。故三
業道衆具處起 邪見業道撥無因果。不縁
假有情。亦非衆具。但縁五蘊・四諦因・果。故
言名色處起 虚誑語等皆縁異名・句・文
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處起。此等皆是從
多。非不少分亦縁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業道罪耶。此下第四問答分
別」  論曰至倶死前死。釋不成業道也」
  論。何縁如是至理不應然。釋不成業
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
他殺成自業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釋
他殺生自成業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無
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
成不善業相 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
具三縁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
誤殺 或開爲四。殺生爲一縁也 雜心論
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 衆生想。當
此論他想 第三縁殺生。與此論不同。此
論云不誤殺 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
前命兼上二縁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
心 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
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
義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
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  論。有猶豫殺
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衆生即成
業道 雜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刹
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 
如有部宗云有爲蘊刹那自滅不待客因。
如何成殺 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
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
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爲殺。非是令前念
滅名之爲殺 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
部同許燈焔・鈴聲刹那自滅不待客因。吹
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
前滅。故引共許爲喩」  論。或復生者至
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爲生。後解爲正。
與正量等同故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
何蘊名殺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過去
已滅。未來未至。現在不住。悉無殺義。云何
名殺。答殺未來蘊非過去・現在。問未來未
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蘊
和合説名爲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縁故得
殺罪。有説。殺現在・未來蘊但非過去。問未
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
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説名爲殺。所以者何。
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
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
續。故於現蘊亦得殺罪 既無評文。義亦
兼通 又婆沙云。問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
得罪。有説。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爲杖等
所觸故。有説。五蘊。問四蘊無觸云何可殺。
答彼依色轉。色蘊壞時彼便不轉故亦名
殺。如瓶破時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
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 又婆沙云。問殺
壽盡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刹那壽應盡即
爾時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
刹那壽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刹那」
 論。此所斷命爲屬於誰。執我宗問」
論。謂命若無彼便死者。無我者答。正理云。謂
命若無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難。第六轉
聲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論。
破我論中當廣思擇。指下釋也」  論。故
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經證命所屬是身非
是我也」  論。離繋者言至亦被燒害。叙
外道計破也」  論。若爾汝等至有苦他
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無心欲苦他
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
爲例。無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
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
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無罪難也」
論。又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無心得罪難
也」  論。又非但喩立義可成。夫立義法須
有宗・因。非唯立喩義可成也。婆沙一百一
十九云。頗有故思害衆生命後不受遠離
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答有。如起殺加
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
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昔有釋種
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 乃至 佛應
彼機爲説法要。諸子聞已亦證離生。得預
流果。生淨法眼。深心歡喜瞻仰世尊。時林
野中無量蟲鹿衝諸機穽死傷非一。由聖
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問殺
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聖道。有作是説。
殺傍生等。但非殺人。有作是説。亦通殺
人。唯除已起無間加行。故作是説。如
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見法性。一百一十八
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
地獄耶。答有。如作無間業加行時命終。其
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
或爲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
福徳天神爲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
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
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無間應知亦

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
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
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説。不誤・故思流
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
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
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
前解爲勝。正理論云。有説。此罪於能護人。
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説於理爲勝。
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 迴轉物者。即云
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
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
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
輪王都無處得今詳。應於兩國王處
得。地兩國共故也
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
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
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説若
夫至方謂非時。叙異説。無評文也」  論。
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 非道等者。等取非
處・非時等 誤皆不成業道也」  論。若
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  論。有説亦
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説無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此從
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 此論引自妻・妾爲
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 正理論
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
道。有説。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
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説於理爲
勝」  論。若於童女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 此。謂童
女 餘。謂他妻等 雖於別人得罪。一
切并於王處得罪。不忍許故。此與正理
不違。通説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
説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問於寄客女人
行不淨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説者。於王處
得。問於貨女行不淨行。於誰得罪。答若有
與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論。已辨欲*耶行當辨虚誑語。自下第四明
虚誑語 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虚誑
語相。後一頌。非見・聞・覺・知」  論曰至
成虚誑語。正釋具縁成業道也。一於所説
義異想發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説義。三染
心。四不誤。具此四縁成虚誑語」  論。若
所誑者至此言是何。問也」  論。是雜穢語。
答也。雜穢語寛。餘所不攝即雜穢語攝」
 論。既虚誑語至何時成業道。問也」  論。
與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 有二時成。一
最後字倶生表聲。及無表業。二隨何時所誑
解義表・無表業成此業道 後解爲勝。解
不定故」  論。所言解義至能解名解。兩關
問也」  論。若爾何失。問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聞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義者至名爲能解。釋兩關難也。
取正聞時故通表・無表難 善言義者無
迷亂縁故。通然未了知難也」  論。如
無有失應取爲宗。論主評取正聞能解成業
道也
論。經説諸言至名爲聖言 經中有十六言。
八非聖言。八是聖言 八非聖言。是虚誑語。
謂定見等言不見等 八聖言。是實語。謂見
等言見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
見等起不見等想言我已見等。如是雖名
非聖言。而不名不見言見等。彼實已見等
故 又云 有實不見等而起見等想言我
不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
言不見等。彼實不見等故 又云 有實
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而言我不見等。如是
雖名聖言。而不名不見言不見等。彼實
已見等故 又云 有實不見起見等想言
我見等。雖名聖言。而不名見言見等。實不
見故 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聖言攝。違
境順想是聖言攝 若想説於一見中有
四。一實見見想言見。二實不見見想言見。
三實不見不見想言不見。四實見不見想言
不見。此四皆是聖言所攝。翻此四種名非
聖言 聞・覺・知境應知亦爾。若*想説四
境。有十六聖言。十六非聖言。所以順境・違
想是非聖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
聖言無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問何故
此語名非聖耶。答以不善故名非聖。復次
於非聖相續中現前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
成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説故名非聖。復次
非聖由此得非聖名故名非聖 聖言翻
上。諸釋可知
論。何等名爲所見等相。自下一頌因八義便
明見・聞・覺・知」  論曰至偏立覺名。述婆
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
是根非識。然擧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
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
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
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爲覺耶。尊者
世友説曰。三識所縁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
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
以覺名。大徳説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
死尸。故能發識説名爲覺 此論言無記性。
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徳義。此論説識
意欲取根。如婆沙釋」  論。何證知然。
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
耶」  論。由經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
經者至不爾大徳。引經證眼見也 欲等七
句此是貪之異名 阿頼耶者。此云執藏 
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
 大母答言不爾大徳者。貪是別相煩惱。必
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
言不爾」  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徳。重
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説乃至。同前眼見」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
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
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
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
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
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
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爲所覺耶」  論。
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  論。
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爲理。前是經文。後
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經・理」  
  論。且經非證至愛・非愛相。釋經非證。佛
告鬘母。經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見。耳唯聞。
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經欲令鬘母於六境
中。及於見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見等言。
不應於境上増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
但是自心妄増益也」  論。若爾何故
所見等。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説至名爲
所知。此引經部餘師釋也」  論。於五境
中至亦爲無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見。若
他傳説五境等名爲所聞。若内心以種種
理比度所許名所覺。若意現證名爲所
知。准此意識比知名覺。證知
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
第六法境非五根現
證故。不得名所見。有餘三也。可傳聞・比
知・證知故。由此覺名目意比知。非無所
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説。非無言説。
經有別意。經非證也。覺名有所目。三境
有言説。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
爲所知。論主叙經部師義也。正理論云。今
謂經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經判所言相
故。但言經證三根所取名爲所覺起所覺
告大母經。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
名所知。復言所覺。故知即是三根
故我師宗隨
此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依大母經立所見
等相。於理無違
雖説爲遮於彼増益愛・非愛相。非不
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經・後經義
相似故。前經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有色非汝眼
見等。後經是復告大母。汝等四中應知所見。
唯有所見等。經部釋云。前是六境。後
是見等四境。正理不許由經別意
我見此經所
説義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時色等境中。
若不見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
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
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
如經主隨自分別准經有兩種不生欲等。一不見
色等。二知所見色等但有色相
無愛・非愛相。前經明不見故無欲等。後經知所見等無
愛・非愛相。故不生欲。兩經前・後同明不生欲等。非是
前經明六境。後經明四所見
等境。廣引大母領解頌證
 又云。又何意趣
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
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
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説。而彼棄捨異
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經分明説色名所
見。聲名所聞。法
名所知。隨教理唯香・味・觸是所覺。二師
所立違大母經。無別教證。翻明爲正也
説五境中
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
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如言佛
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
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
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説。若意現證名爲所
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
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 聲・
香・味・觸名爲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
見違經説無 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
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 前師云。
五根現所證境名爲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
證。如何非見 又後師釋。自内所受及自所
證名爲所知。若爾眼見何縁非是自内所受。
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
倶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爲先。
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
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
文可解」  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
難。欲無無表離表而生。若不動身。亦
不發語。既無表業。無表從何可得。於此
切難應設劬勞 正理論云。經主於此
作如是難。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欲無無
表離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業道。於如是
難應設劬勞。彼謂實無表無表業豈容不
立此二業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
起惡思有大過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轉
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
等應同。既不動身。亦不發語。如何成業
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釋如是難。然
我且釋布灑他時。如由動身能表語義生
語業道。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然
説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衆減知。如
何不生妄語業道。仙人意憤義等教他。彼
於有情心無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
動身爲殺彼生業道。仙以何表令鬼知
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動
身・語。有餘師説。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
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得別解脱戒。不
善亦應然。然彼先時決定有表。餘亦應爾。
仙如前説。布灑他時得妄語者。謂不清淨
詐入僧中坐現威儀。或有所説此謂先表。
餘應思之
論。已辨虚誑語當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
明餘三語成道業相」  論曰至流至此
中。釋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義。
三不誤。若他壞・不壞倶成壞他語。若他不
壞不成壞他語。應無壞聖。正領解時壞
與不壞此成業道」  論。若以染心至業
道方成。釋麁惡語。一以染心。二發非愛語
毀呰於他。三前人解義。四不誤。所罵解時
成其業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
釋雜穢語。於中有二釋。一切染心所發諸
語名雜穢語。染心所發皆是雜穢。唯前語字
流至此中。解義・不誤與前不同。前人不解
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離前三
語唯名雜穢」  論。有餘師説至及*耶論
等。第二釋也。前之三語從別得名。離前三
語染心所發名雜穢語」  論。佞謂謟佞
至所執言詞。此重釋也。如文可解」  論。
等謂染心至雜穢語收。釋頌等字。如文可
解」  論。輪王現時至雜穢語收。問也」
 論。由彼語從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
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
餘師言至不成業道故。第二釋也 正理論
云。薄塵類故不引無表。非無無表可業道

論。已辨語三當辨意三。明意三業道具縁
成也」  論曰至名貪業道。釋成第一業
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業道。自餘貪心不
成業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説欲愛。餘
師引五蓋經證一切貪此貪業道」  論。
有説欲愛至成貪業道。此師以麁品爲業
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
貪雖皆名貪非皆業道。由前已説諸惡行
中攝取麁品。爲業道故。唯於他物起惡
欲貪名貪業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業道
應成。輪王・北洲爲難亦爾 准正理文。第
一・第三二説爲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
業道。釋成第二業道相也。要於有情爲
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業道。自餘嗔者皆
非業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見業道。釋
成第三業道相也」  論。如經説至阿羅
漢。已下引經廣釋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
一不同。一無施與。二無愛樂。三無祠祀
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無差別同顯
一義故。二解云 外論者言。無施與者。謂
無施三類福。無愛樂者。謂無施別婆羅門
福。無祠祀者。謂無施衆婆羅門福。外論更有
多説。如
彼廣
内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過去福。無愛
樂者。謂無未來福。無祠祀者。謂無現在福。
復次無施與者。謂無身業福。無愛樂者。謂
無語業福。無祠祀者。謂無意業福云云
多解
 四
無妙行無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已上四
是謗因
邪見。見
集所斷
 五無妙行惡行業所感果異熟 此
謗果邪見見苦所斷 六無此世間 七無
彼世間此通謗因・果
見苦・集
婆沙釋云。問他世是不
現見謗無可爾。此世現見何故言無。答彼
諸外道無明所盲於現見事亦復非撥。不
應責無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説者。彼諸
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體。無此世者。謂
無此世爲他世因。或無此世爲他世果。無
他世者。謂無他世爲此世因。或無他世爲
此世果 八無母 九無父此二是謗
因*耶見
 婆沙釋
云。問世間父母皆所現見。彼如何見謗言無
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説。彼諸外道。謗
無父・母感子之業。不謗其體。或有説者。
彼諸外道謗父・母義。不謗其體若尋苦因而
謗。是見集
斷。今謗因不尋苦因而謗
是見苦斷。如戒取等
 十無化生有情。婆
釋云。有諸外道作如是説。諸有情生
現在精血等事。無有無縁忽然生者。譬如
芽生必因種子・水・火・時節。無有無縁而得
生者。故定無有化生有情。或有説者。化生
有情所謂中有。無此世他世者。謗無生有。
無化生有情者。謗無中有云云多解。此
可通謗因果也
 十一世間無有沙門。或婆羅門。或阿羅漢。
此是謗聖邪見。見道所斷」  論。彼經具顯
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説謗滅
邪見。廣如彼説
倶舍論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
禪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覺樹
以黄薗本一交了 義證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五
論。如是已辨至名業道。已下半頌。大文第
二。釋業道之名」論曰至而造作故。
釋後貪・瞋・邪見三業道也。貪等體非是業。
與思相應思是業性。依貪等轉。依貪等行。
依貪勢力而造作故。如人依道。由此貪等
雖非業。是業道也」  論。前七是業
至立業道名。釋前七業道。前七業道是業
性。故名之爲業。思業依託爲境轉故名業
也。此七是業。是業之道。立業道名」
 論。故於此中至倶極成故。釋此中業道
名通兩類。前七具二。謂業。業道。後三唯
一。謂但業道。雖不同類。而一業道名通
處。餘故兩類總得名爲業道 如世典者。
正理論云。世記論也 世記論中亦不同
類。而一爲餘得通名故。如在天・地類別
同名形等」  論。離殺等七至類此應釋。
類不善業道釋善業道」  論。此加行・後
起何縁非業道問也。加行・後起應名業道。
思亦縁彼爲境轉故」  論。爲此依此至異
此不然。答也。此有三答。正理論云。理亦
應説。而不説者。爲本。依本彼方轉
述曰。爲根本起加行。依根本
有後起。本得此名。末不名道
 第二解云。根本
麁顯説麁品爲業道 第三釋云。令内・
外物有減・増故。如・殺・盜等令物増・減。前・
後二分不爾。由此二分不名業道。婆沙一
百一十三云。所居名外。壽等名内 婆沙
云。問何故名業道。答思名業。業所遊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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