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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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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22 [cf. No. 1558]
倶舍論疏卷第一

 沙門法寶撰 
將釋此論五門分別。第一會初轉法輪時。
二學行次第。三教起因縁。四部執先後。五依
文解釋 一會初轉法輪時者。於中有四。
一定成道日。二定轉法輪日。三述中間事
別。四會説不同 一定成道日者。依長阿
含經第四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八
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 次文云。二月如來
生。二月佛出家。二月成菩提。二月取涅槃
 又灌佛經云。佛告諸天人。十方諸佛。皆用
四月八日夜半時生。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
出家。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成道。皆用四月
八日夜半時。而般涅槃。諸經八日皆同。説月
有異。唯二・四別。不言餘月 准上二説。説
雖有異。成道月日即是同也。所以得知。略
有二理。一以立正異故。婆羅門國以建子
立正。此方先時以建寅立正。建子四月。即
建寅二月。故存梵本者而言四月。依此方
者。即云二月。根本一也 二准智論・及婆
沙計。梵王請前五十七日。四月調根・兼觀
機等總有六月。即是二月八日成道。至八
月八日轉法輪定。如下引文。以此故知。二
月八日成道爲定。去八月八日有六月故。
若是四月八日。即無六月。去轉法輪四月。
無文證故 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
月十六日結前安居。安居去四月八日。唯
有九日。即與法華・智論・毘婆沙等衆多經
論。日月相違。准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爲
定 問若爾何故。菩薩處胎經。云二月八日
成道。二月八日轉法輪。二月八日降魔。二
月八日般涅槃 答此有二釋。一處胎經説。
菩薩處胎亦轉法輪。此爲蜜衆。非爲顯
衆也。成道之日即轉法輪。義亦准此。今言
爲五比丘轉法輪日諸説不同。非是蜜衆
 二諸經中錯二月爲四月者。由建正不
同。已如前釋。錯八月爲二月・四月者。以
迦栗底迦是八月卯星之名。二月又是建卯
地之月。星・地詮別。卯名同也。若知迦粟底
迦是酉地之卯翻爲八月。若謂迦*粟・底迦
是震地之卯。翻爲二月・四月。由此轉法輪
等日。有二・四・八不同。般涅槃日。八・四・二月
之異。詳多教・理。度五比丘八月爲定。會
涅槃日如別章釋 二定轉法輪日者。諸
經・論中皆云。波羅奈國鹿野苑中。爲五比丘
轉四諦法輪。説中間事日數不同。然不指
陳説法月日名者。不可憑唯。准有婆沙
及釋律論。分明指陳説法月日。應依此文。
婆沙一百八十三云。佛於迦栗底迦月白半
第八日。度阿若憍陳那。迦栗底迦。當此方
八月也。婆沙一百三十六云。羯栗底迦月白
半第八日晝夜停至九日夜増一獵縛故。
羯・迦雖異語是同也。故知。定是八月八日。
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
安居。一夏中不得聖果。過夏於八月八日。
憍陳那忽然見法。此二論文極理分明餘文
既不分明不可依准。故知八月八日轉法
輪定。佛成道日雖有二説不同。或二月八
日。或四月八日。無經論説二月・四月轉法
輪。故知非是三七日後。亦無文説三月・四
月・五月・六月。故知非是六七・八七・五十七
日後轉法輪也 三述中間事別者。經律論
中。述從成道至轉法輪中間時節。廣略不
同。前後有異。今且觀機已前。依四分律叙。
觀機已後。依婆沙述。餘文同異次便録附
 四分律三十一云。初夜得宿命明。中夜得
死生智證明。後夜獲得漏盡明。得此三明。
即往菩提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受解
脱樂。過七日已從其定起。受二賈客兄弟
麨蜜。爲授二歸。云從此優婆塞最初也。四
王奉鉢用受麨蜜。第一七日也。因果經於
觀機後説受賈人麨蜜 四分云。食麨蜜
已即於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遊解脱
三昧 過七日已從三昧起。去彼不遠。
有呵梨勒菓樹。即於彼樹神奉世尊呵梨勒
果。受已爲授二歸。第二七日也 食此果已
如前入定。出定入欝鞞羅村乞食。受婆
羅門食已爲授二歸。第三七日也 已上三
七在菩提樹下 食已更詣一離婆那樹下。
准前入定。從定出已入欝鞞羅村乞食。受
婆羅門婦食。爲授二歸。云此優婆夷之初
也 准此律文。人受三歸得近事戒。神畜
非也。第四七日也 食已還詣離婆那樹下。
准前入定。從定起已入欝鞞羅村。乞食。
受婆羅門男・女食。爲授三歸。第五七日也。
已上二七日在離婆那樹下 食已詣文麟
龍宮。到已同前入定。天雨七日。乃至龍
以身遶佛頭蔭佛上等第六七日也。因
果經在觀機後 已上六七受解脱三昧樂
又四分云。從定起已詣阿輸婆羅尼&T025632;律樹
下。敷坐具結跏趺坐 五分律云。入三昧
七日 又云。受酪如人食。食已入定
已上五分文 四分又云。作是思念言。我今
已獲此法甚深。難解難知。欲寂休息。微妙
最上智者能知。乃至思惟已説二頌。説二
頌已默然 已上思惟深法時。不言日數
 法華云。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
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衆生諸
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
度 與律意同 准上。六七日受解脱樂。三
七日思惟法。總九七日。前出定日即是後七
日初。除重六日。餘有五十七日。是梵王請
前。與智論・及毘婆沙。日數同也。智論第
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説法。
言我法甚深難解難知。一切衆生縛著世法
無能解者。不如默然入涅槃樂。是時梵天
王等請佛爲諸衆生初轉法輪。佛。時默然
受請。後到波羅奈林轉正法輪 與律・法
華意同也 四分又云。梵王請佛轉法輪。
佛許已梵王歸宮 已上觀機。律與婆沙等
大意同也。中間少異略而不述 已上依
婆沙一百八十二述・論云。菩薩。菩提樹下。
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
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我當爲説。觀已便
知。唱連摩子應先聞我法。是時有天即白
佛言。*唱連摩子昨夜命終。有説七日 四分
律云。欝頭藍子命過七日 又曰。爾時世尊。
亦起智見知彼命終。便傷歎言。彼失大利。
若彼聞我所説法者。當得正解。世尊復觀
除彼。誰應初聞我正法。我當爲説。觀已便
知。頞迦羅摩子 四分云。阿藍迦蘭應先
聞法。天復白佛。命終已經七日 有説昨
日 四分律中亦云昨日 爾時世尊。亦起
智見。知彼過。如前傷歎 問初得阿耨菩
提。何故不爲二人説法。而待命過不得
聞法將非如來教化失時耶 又説。彼時
二人善根未熟。未堪聞法。所以者何。佛成
道已。彼初一人。若更經五十七日有餘命
者。應堪聞法。彼第二人。若更有五十一日
有餘命者。應堪聞法。由此非佛教化失
時 准此論文。婆沙雖不廣説梵王請前
日數。而除佛成道日。至許請前五十七日
與律・及智論等同也 又云。世尊或時留
自壽行。如待蘇拔達羅等。若然留他壽行。
無有是處 准此論文。無留他壽行。世尊
復觀除彼二人。誰最初應聞我説法。我當
爲説。觀已即知。憍陳那等五人應先聞法。
即作是念。彼皆是我父母親族。先來恭敬
供養於我。今欲酬報爲何所在。天即白言。
今在波羅底斯國仙人鹿野苑。爾時世尊。亦
起知見知在彼處。便捨菩提樹下歩渉而
往。問佛具最勝神力何故歩渉往耶。答敬
重法故不以神足。又佛行時足常去地如
四指量。一一足跡皆有喜旋吉祥可愛千輻
輪相分明如畫。身影所觸乃至七日。能令
有情至其處者諸根安快。漸次行至婆羅底
斯。爾時。五人忽逢見佛。遂共立制。彼喬答
摩。懈慢多求。狂亂失念。空無所獲。而今復
來欲相呼誘。我等宜各忽與言談・恭敬・問
訊。但敷一常座。其坐不。爾時世尊漸次近
彼。威徳所逼。令捨本期。不覺一時從座
而起。趨走迎逆合掌歸命。於中。或有改敷
淨座。或取佛衣。或取佛鉢。或有恭水。或
有洗足。倶白佛言。唯願就座。佛便作念。
如是癡人。自立制約須臾還破。時佛就座
安祥而坐。威光奇特。如妙高山 乃至 世
尊於是。漸漸誘化令其調伏。於日初分。
爲二人。説法。教誡。教授。令餘三人入村乞
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爲三人
説法。教誡。教授。令餘二人入村乞食。所乞
飮食充足五人。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是
教化經於三月。有説四月。令彼五人善根熟
已。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如來爲彼
轉正法輪。時憍陳那最初見法 四會説
不同者。問若佛成道後。經於六月轉正法
輪者。何故出曜・方等大莊嚴經云七七日
因果・法華經云三七日。智度論五十七日佛
不説法。方等大莊嚴經二七日觀。二七日
經行。因果經觀樹一七日。法華經觀樹行不
言日也。四分律六七日。五分律八七日。毘
婆沙四月。復有經説半年。十二由延經一年
耶 答自古經律論師皆云見聞異也。意
説。佛在世時隨衆生機威徳不同。或見多
日後轉法輪。或見少日後轉法輪 今詳不
釋如來。八相成道示有父・母・妻・子・生
日・出家・成道。爲五比丘轉法輪日。大小乘
説理合皆同。如説經行・遠近・觀樹等事。容
有異也。佛神境力入定之相事難知故 問
所以得知。答略有五例。一擧時別故。二
異本前後廣略不同。三生等日月同故。四同
本前後説有異故。五傳者誤故。由上五縁
説有差別。根本事同 一擧時別者。四分律
六七日者受解脱樂時。法華經三七日者。
思惟法時。出曜經・莊嚴經七七日。五分律
八七日等。通思惟法時。智論五十七日者。
梵王請前。婆沙四月者。調五比丘根時。有
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十二由經一歳者。以
經一夏。律・及受歳經。以夏爲歳故 二異
本前後廣略不同者。律前廣後略。前別説受
解脱樂思惟法時。後略不説四月調機。婆
沙前略不説梵王請前。後即廣説四月調
機。以此二文互證。即知日數經於六月方
始説法 三生等日月同者。以八相成道父・
母・妻・子・生・及出家・成道等日説皆是同。如
何爲五比丘轉法輪日有斯懸隔。故知。根
本是同。傳有廣略及有誤耳 四同本前後
説有異故者。婆沙一百八十二云。佛於菩提
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
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如前引文。
准此。佛成道已即觀根機。中間略其受解
脱樂・及思惟法・梵王請等。豈即無耶。故知。
諸本闕者亦是略也。若謂婆沙見聞不同。
成道之後即觀機根。因何婆沙次下文云。
彼初一人。佛成道後。若更五十七日。有餘
命者應堪聞法 此即佛成道後。至觀根
時五十七日。與智論同。又智論第一云。爾
時菩薩捨苦行處。到菩提樹下。坐金剛
降魔衆已。即得阿耨菩提。時梵天王等皆
詣佛所。勸請世尊初轉法輪 准此論文。
即無食乳糜。即受解脱樂。思惟法時。佛成
道後即梵王請。若獨智論見聞異故即説無
者。何故第八卷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
十七日寧不説法。是時梵王等請。諸文闕略
如第一卷略故。非見聞異也 五傳譯誤者
如宋本藥師云善信菩薩二十四戒。唐・隋本
菩薩四百戒。正法華六根各千二百功徳。妙
法華三根。千二百。三根八百等。自餘不同不
可和會。皆如此類。根本是一。傳不同故」
 二學行次第者。一切萬行以聞法近善知
識爲初。涅槃二十五云。一切衆生以聽法
因縁。得近大涅槃。一切衆生以聽法故。則
具信根。得信根故。樂行布施・戒・忍・精進・
禪定・智慧得須隨洹果・乃至佛果。是故當
知。得諸善法皆是聽法因縁力故 又云。
信心因于聽法。聽法・因*于信心。如是二
法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又正理五十
云。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爲繁廣。欲通解
者。當於衆生所集觀行諸論中求。以要言
之。初修行者。應於解脱具深意樂。觀涅
槃徳背生死過。先應方便親近善友。
友能爲衆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名譬
如良醫。乃至廣説。又四預流支。一親近善
友。二聽聞正法。三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
如是等文諸經皆有。聞而不信。猶勝不聞。
故法華云。時若法衆聞不輕言汝當作佛。
雖謗不信隨於地獄。以是因縁値無量
佛。後遇不輕皆發大心 就三乘法中。皆
須先學小乘有教後乃可學大乘空教。所
以得知。有多文證故。一十輪經第六云。善
男子。若諸衆生。於聲聞乘法・獨覺乘法。未
作劬勞正勤修學。如是衆生根機下劣精進
微少。若有爲説微妙甚深大乘正法。説・聽
二人倶獲大罪。亦爲違逆一切諸佛。所以者
何。若諸衆生。於聲聞乘。獨覺乘法。未作劬
勞乃至。而聽受大乘正法。如是衆生實是
愚癡。自謂聰叡。乃至。如是衆生所有罪報。
皆爲未求聽習聲聞・獨覺乘法。先求聽習
大乘正法。如是愚癡。斷滅論者下劣人身尚
難可得。説當能成賢聖法器。乃至。如是
衆生所有過失。皆由未學聲聞。獨覺乘法
先入大乘 二解深密第二云。我爲未種
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
解。未積習福徳・智慧二種資糧。依生
性定説諸法。彼聞隨分解了無常無恒
等。令種善根等 此指第一時小乘教
 若已種善根 乃至 已積習福徳・智慧
資糧等。又依三種無自性性。説一切法皆
無自性。依相無自性性等説一切法無生滅
等 此指第二時大乘教也 又下文云。若
有衆生已積習上品善根 乃至 上品福
徳・智慧二種資糧。聞我善説無生滅等法
中。信是佛説。善知取捨。即能速證無上菩
提。若修下品五事。聞我此説信是佛説。得
無量功徳。生自見取。謂一切法皆無生無滅
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等。生自見取故。退失無
量智慧。若不修五事聞我此説。生大業障
誹謗不信 准此經文。由聞有教修行五
事。由有五事能信大乘。若不修五事即謗
不信。故知亦定須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由
斯諸佛出世先説小乘。後説大乘 三大般
若四百六十五遍學品云。善現。若不遍學聲
聞乘法・獨覺乘法。終不能得菩薩見道 四
涅槃經云。譬如長者唯有一子。幼小未堪。
恩教半字。後漸長大方教滿字 五菩薩
戒本云。菩薩受學菩薩戒者。若學小不學
大。是犯非染汚。學大不學小。是犯亦染汚
 六法華經・大智度論・四分律等。皆云。衆生
不堪聞大乘故。不及默然入於涅槃。因
梵天王請先説小乘。准此等文。故知。欲學
大法。須先學小乘法也 今詳。經説先學
小乘後學大乘略有四意。一大乘深妙難
信即生謗故。法華經云。若但讃佛乘。衆生
沒在苦。謗法不信故。墮於三惡道。二生斷
滅見故。十輪經云。若諸衆生於聲聞乘・獨
法乘。未作劬勞正勤修學。根機未熟根
機下劣。精進微少而便聽受微妙深甚大乘
正法。如是衆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陷斷
邊。墮顛狂想執無因論。三不學小乘
唯學大乘。自謂學大乘者。於聲聞乘若人
及法。輕毀誹謗招大苦報。故十輪云。或小
聽受無上乘法。便於諸佛共所護持聲聞
乘法・獨覺乘法。誹謗毀呰。障蔽隱沒。不令
流布。爲求名利唱如是言。我是大乘是大
乘黨。唯樂聽習受持大乘。不樂聲聞・獨覺
乘法。亦不親近學二乘人。如是詐稱大
乘人等。由自愚癡憍慢勢力。乃至。修學
二乘法人誹謗毀辱。令無威勢 又云。若
於三乘隨輕毀一品至一頌。不應親近
或與交遊。或共住止。或同事業。若有親近。
或與交遊。及共住止。或同事業。倶定當墮無
間地獄。乃至。受大苦惱難有出期何以故。
善男子。我於過去修菩薩行。精勤求證無
上智時。或爲求請聲聞乘法。下至一頌。乃
至。棄捨自身手足。血肉皮骨。頭目髓腦餘二
亦爾
四若不先學有教精習善根等。即當多諸
障難不能信解 問曰。若爾何故諸大乘
經。多分毀學小乘。讃學大乘是究竟行。答
十輪經自會釋云。是故三乘皆應修學。不應
憍傲妄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
唯爲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説如是言。唯修
大乘法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説不相違。梵
網經等皆准此會釋 若爾豈無大乘種姓
假積習。唯聞大乘而能信解。答三乘
種姓要因先習善根。無有法爾本性三乘差
別故。優婆塞戒經第一云。不以性故名爲
菩薩。衆生有界名爲欲心。心如是欲善
業因縁。發菩提心名菩薩姓。如是等文非
唯一二。又小乘法有二。一小乘法。謂説有
教苦・空・無常・及縁起等。二者發小乘心。此
説依其有教。積習善根。方能信大。不説先
發二乘心。後方學大乘。不發二乘心。發大
乘心者。雖學小乘。不不定。名菩薩
性 今應反難。若爾。不因遇縁積習善根
方能信大。遇説而能生其信者。先佛應已
度盡。何爲至今猶有般涅槃性者墮三惡道。
而論中説地獄成就三無漏根 問有立云。
若有法爾涅槃種姓・及一乘根機等。即有
異相。謂性自於厭生死。愛樂涅槃。薄
小煩惱。不行麁惡斷善根等。廣翻無性
之相。此説爲是爲非。答此説非也。問所以
得知。答違理・教故。言違理者。無始已來能
厭生死愛樂涅槃。薄少煩惱不行麁惡。
漸漸熏修。並應先已般涅槃界。時無始故。
行莊嚴論説。一向行惡*並斷善根。善因
不具名時邊無性。今猶有也。又若有本性
即有印相者。普斷善根一向行惡。與無種
姓相。有何別而知是菩薩・及一乘人 言
違文者。善戒經。瑜伽論。地持等言。菩薩細
性無因而得。共許此是菩薩本性。經論之中
唯有二印相。一細性印相。二具二性相。細性
印相唯佛能知。如何凡夫輒説相別。具二
種性有六印相。一切衆生知。凡可知相非
本相。如何有相可知是本性相。又瓔珞經
云。善財王子等。六住已前退斷善根。墮無
間獄。無惡不造。此等何相知是菩薩。又唯
識論等。皆云瑜伽五十二眞如所縁縁種。是
菩薩本性瑜伽論云一切皆有眞如所縁
縁 以皆有故就障分性。因既平等。相云
何異。故知。就人説相有・無不同。定非本性。
若言法爾無性有相可知。除聲聞地有何
文證。今時能信大乘法者。皆是先世曾種
善根。故般若云。若於此經生一念淨信者。
當知是人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所
種諸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
根。唯上所明。此論彼機通其五性。一切
萬行之根本故
三教起因縁者。就中有五。一一切教起縁。
二三乘教起縁。三空有教起縁。四三藏教起
縁。五此論教起縁 一一切教起縁者。一切
諸佛因中發願。皆爲度脱一切衆生令得
成佛。三無數劫行菩薩行。證大菩提。不爲
衆生生人・天中取小果故。求大菩提行
多苦行。故法華經云。唯以一大事因縁故
出現於世。謂以佛之知見開示悟入一切
衆生。又般若論發大菩提有四心。謂廣大・
第一・常・其心不顛倒。廣大・第一者。欲令一
切衆生得無餘涅槃。無餘涅槃者簡異小乘
涅槃也。一切大乘經意皆同。智論云。有三
乘道・及人・天道菩薩法應引道衆生於大
乘道中。不住大道者著二乘中。不住涅槃
者著人天福樂中。作涅槃因。大般若經・法
華意亦同也。准上所引經論文意。一切菩
薩行菩薩行。演説三學・三乘・三藏皆爲
佛乘 二三乘教起縁者。就中有二。一正。
二兼。正者。謂爲求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
求縁覺者。説十二因縁。求大乘者説六波
羅蜜。兼者説三乘法通爲三乘人。諸論中
説總別念住・加行位中聲聞乘人。亦修三義
觀縁起・及七處善・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故
大般若遍學品云。三乘見道已前皆須遍學。
故知四諦・十二縁・六波羅蜜等。通爲三乘
説也 三空有教起縁者。説有教。爲未種
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
解。未積集福徳・智慧資糧。説諸法有性有
生有滅是不安穩等。種善根。乃至。令積
集福徳・智慧二種資糧。若已種善根。乃至。
已積集福徳・智慧二種資糧者。佛又依三
無性。説一切法皆無自性。謂相無自性性。生
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又依相無自性性。
勝義無自性性。説一切無生無滅。本來寂靜
自性涅槃。又爲發趣聲聞乘者。轉四諦法
輪。即是有教爲聲聞説。唯爲發趣修大乘
者。説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
自性涅槃。此則唯發趣大乘者説其空教。
此就顯相。理實説有通爲三乘。説空亦通
三乘。三乘定性聞般若者。皆證自乘無漏
地故 四三藏教起縁者。説素呾纜藏依
力等流。一爲衆生得増上心學論道故。二
爲衆生種種雜説故。三令諸衆生種善根
故。四爲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 説毘
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爲衆生得増上戒學
論道故。二爲衆生説諸學處故。三爲已種
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入正法者。
令受持學處故 説阿毘達磨藏依無畏
等流。一依増上慧學論道故。二分別諸法
自・共相故。三爲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脱故。
四爲已受持學處通達諸法眞實相故 
問素呾纜中有毘奈耶等。毘奈耶中有阿毘
達磨等。阿毘達磨中有素呾纜等。此則三藏
無有差別。答婆沙一説從勝立名 此經
律論中雖一部内兼明三藏。然説就多分
藏名。二即從所明立三藏名。此謂三藏
不全分部。隨所明義。即依彼文立三藏別
 問何故弟子唯造對法。不造素呾纜藏及
毘奈耶藏耶。答素呾纜藏次第所顯。謂素呾
纜中應求次第。何故世尊此品無間宣説彼
品等 此隨當時機宜次第佛爲教主。佛在
世時承佛神力。如此説者亦同得名經。佛
滅度後弟子不可自造經也 毘奈耶藏縁
起所顯。謂毘奈耶中應求縁起。世尊依何
縁起制立彼彼學處制立學處唯在於佛
不在弟子。雖亦有別教誡學徒。然不名
爲毘奈耶藏 阿毘達磨應求諸法眞實性
相。不應求彼次第縁起。或前或後。或無縁
起説。倶無過失*唯此弟子釋佛所説幽隱
法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故弟子所制得
名對法。非經・律也。然有弟子釋經及律。
皆名爲論不名經・律*唯此弟子造論釋佛
三藏 五此論縁起者。世親菩薩。健馱羅國
人也。先於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
三藏。後學經部將爲當理。於有部義時
懷取捨。菩薩。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
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
本名潜往尋究。時經四載。有部三藏文義
無遺。數以經部異義難破有宗。時有羅
漢。名塞建陀。唐言悟入。即是衆賢之本師
也。此阿羅漢。頻被詰問怪其神異。遂入定
觀知是世親。密告之曰。此部衆中。有未離
欲者。恐當致害。長老。可速還本國耳。因
即歸還制此論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國。
時彼國王。及諸僧衆聞皆歡喜。嚴幢幡等。
出境而迎。摽頌於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
讀。誦世親弘我宗義。時彼悟入告衆言
白。此非專弘有部宗也。頌置傳。説似爲
不信。如其不爾。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
諸僧衆。發使往請。菩薩奉珠珍。論主受請
爲釋本文。凡八千頌。還使寄往。果如悟入
之所言也。世親論主。意無朋執。依第一時
制造此論。同第一時 依第二時造般若
論説諸法皆空。同第二時意 依第三時
釋攝論等。旨趣同其解深密意 依第四
時述法華論。明二乘無滅。與前三教別。依
如來藏無上依經等諸大乘經述佛性論。
會經中説一分決定無涅槃法。以爲不了 
依涅槃經造涅槃論云。法華前經總爲一
教云。以生死度衆生爲船。法華經爲
一教。以萬行爲*船涅槃經爲一教。以無
生滅爲*船 依前後教述六種論。隨經
義別而無朋執。此論既依四諦。旨歸同於
初説。三乘實滅。識唯有六。心外有境。就
初法輪分二十部。此論多據婆沙以制頌。
長行中唯以理勝爲宗。非偏一部。然於中
間多以經量爲正義也。又正理破此名倶
舍雹。衆賢論師欲定宗趣。菩薩能仁避而不
對。衆賢盡謝過。并附倶舍雹屈菩薩
評定云。若其無理請便火焚。若有行當願
爲流傳 論主披檢將爲有理。改倶舍雹
名順正理。准此。菩薩豈有偏執。故知。此中
理長爲是。非定一宗
四部執前後者。於中有二。一述部分前後。
二述執義不同 一述部分前後者。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衆雖有四法唯一 宗 言
四衆者。一龍象衆。二邊鄙衆。三多聞衆。四大
徳衆 至百餘年。因其四衆共議大天五事
不同。分爲兩部五事者。一餘所誘。二無知。三猶
豫。四他令入。五道因道故起。言
二部者。一大衆
部。二上座部也
 第二百年。大衆部義。更經
四破分爲九部 先出三部一一説部。二説
出世部。三鷄胤

 次出一部名多
聞部
 次出一部名説
假部
 二百年
滿。大衆部中有一師出。亦名大天。與彼部
僧重評五義。因有乖諍分爲三部一制多山
部。二西
山住部。三
北山住部也
 流出八部。兼其本宗總爲九
一大衆部。二一説部。三説出世部。四鷄胤部。五多
聞部。六説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
住部
 二百餘年。上座部義一味和合。至三百
年初分爲二部一説一切有部。亦名説因部。
二本上座部。傳名雪山部
 次
於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
 次從犢子
部流出四部一法上部。二賢胄部。
三正量部。四密林山部
 次後從
説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化
地部
 次於化地部
流出一部名法
藏部
 至三百年末。從説一切有
部流出一部名飮光部。亦
名善歳部
 至四百年初。從
説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經量部。自稱
我以慶喜爲師
 如
是上座部。本末重破成十一部一説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三犢
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
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飮光部。十一經量部也
二述執義不同者。如是諸部。本宗末宗同
義異義。今應略説 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
部。鷄胤部本宗同義者 一切如來無有漏
法 諸如來語皆轉法輪 佛以一音説一
切法 世尊所説無不如義 如來色身實
無邊際 諸佛壽量亦無邊際 色・無色
界具六識身 五種色根肉團爲體 在等
引位有發語言 第八地中亦得久住 
預流者有退義 阿羅漢無退義 無世間
正見。無世間信根 無無記法 入正離
生時可説斷一切結 諸預流者造一切
惡。唯除無間 佛所説經皆是了義 無爲
有九。謂虚空。擇滅。非擇滅。四無色。縁起支
性。聖道支性 都無中有 隨眠與心不相
應。故纒與心相應 預流者亦得靜慮 四
部末宗異義 有於一時二心倶起 道與
煩惱容倶現前 業與與異熟有倶時轉
 種即爲芽 色根。大種有轉變義 心・
心所法無轉變義 心遍於身 心隨依
境卷・舒可得 説一切有部本宗同義 亦
有天中修梵行者 佛慈悲等不縁有情。
執有有情不得解脱 定無小法能從前
世轉至後世 餘如常説 化地部本宗同
義 過去・未來是無。現世・無爲是有 於
四聖諦一時現觀。見苦諦時然見諸諦 
異生不行欲界貪・嗔 亦無天中住梵行
者 無爲有九。謂虚空。擇滅。非擇滅。不動。
善法眞如。不善法眞如。無記法眞如。八
支眞如。九縁起眞如 佛與二乘。皆同一道
同一解脱 飮光部本宗同義 謂若法已斷
已遍知則無。未斷未遍知即有 善惡業・
已熟則無。果未熟即有 諸有學有異
熟果 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説諸蘊有從
前世轉至後世 異生位中亦有聖法。執
有勝義補特迦羅 餘説亦同一切有部 
今詳。諸部本宗同義。宗輪論具述差別 末
宗異義多分不述但云無量 本宗同義中。
一切有部執有有情不得解脱。餘部多分
指同有部。諸部中本宗同義。無説一切衆
生悉有佛性。佛性論云。佛爲小乘人説有
衆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於此生疑起
不信心 論自釋云。分別部説。凡聖衆生皆
從空出。以空爲佛性。若依毘曇薩婆多等
諸部中説。一切衆生無性得佛性。但有修得
佛性。分別衆生凡有三種。一定無佛性。
若永不得涅槃。二不定有無。若修即得。
不修不得。三定有佛性。即三乘聖人。撿宗
輪論。本宗部中無分別部。亦無有執有佛
性宗。詳其旨趣。分別部者是末宗異計。立
佛性者是末宗異義。分別部中不誦有部所
引經故。而不全信。心生疑惑。一切有部以
皆共許阿含等經。如來性力知種種界成
立無性。分別説部復以四義求有佛性。有
部即以五義重破。一種種界可得故。二無
相衆生不可得故。三同類譬喩不可得故。
以有情爲同類。四異類譬喩不同故以無
情爲
異類
五現在無涅槃法不應理故。以分別*説
部依小乘宗意有佛性。違越契經。於小
乘中未説有故。涅槃經云。九部經中無方
等經。是故不説有佛性也。又云。我於聲
聞・縁覺經中。未説一闡提等悉有佛性 
由此慈氏菩薩於聲聞地。述有部等計破
分別*説部。以違經故。世親菩薩。依方等
經述佛性論。破小乘執品破有部等計。
順大乘故。後代讀瑜伽者。以聲聞地破有
性故。涅槃經説一切衆生悉有佛性。是不
了義。佛性論僞惑之甚也。而不知瑜伽於
菩薩地後五識相應地。立一切衆生悉有佛
因。即是眞如所縁縁種一切衆生平等有。又
與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一切諸佛阿耨菩提
中道種子。無差別也。又涅槃第一義空。佛
性亦名非空非不空。能與善法爲種子
故。有何差別也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自下第五依文解釋。於中有三。一釋品名。
二明次第。二依文解釋 一釋品名者 
性義。族義。持義名界。別義。類義。分義名品。
此品多門分別界故。由此故名分別界品
 所以多門分別界者。蘊唯有爲。處唯根
境。界中具顯六根・境識。若具依三門明有
見等文多繁廣。若分別蘊處類釋於界。義
即難知。若以有見就界分別。類釋蘊・處義
即易解。故就界門分別有見等 第者居
也 一者初也 此品居初故云第一 二
明次第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前之八品。
述自宗義釋本頌文。所以先明 後之一
品。造釋時加破外執故。所以後説 就八
品中。初之二品。通明漏・無漏所以先明。後
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所以後説 前二品中。
界品明諸法體。所以先明。根品明諸法用
所以後説。體是本故。故正理論名本事品。又
對法論明蘊・處・界名本事分故。根是勝用
法差別故。故正理論名差別品 後之六品
中。前之三品明有漏因果。後之三品明無漏
因果。先厭後欣前明有漏 就有漏中世
品是果。所以先明。業・或是因。所以後説。業
是近有差別因故在惑先説。隨眠是遠無差
別因。所以後説。又*或爲業因故最後釋。厭
果斷因先・因後。或果是苦諦。因是集諦。此
擧大體非剋性也。有部苦・集是一物故 
無漏三品。賢聖是果。所以先明。如有漏中有
情世間。聖無別器故唯説人。不同有漏兼
擧器果。智・定是因。所以後説。定因・智果故
先明智 亦可。三品倶是道諦。滅諦文便此
品已明。或隨眠品末明斷是滅 上明有漏・
及無漏等。並據正釋及多分説。文便釋義
非無交雜 三依文釋者。此論總有六百
七頌。大分爲三。前之三頌是釋頌序。次六百
頌是根本頌。即是正宗。後之四頌。及破我品
釋頌流通 前三後四釋頌時加。非根本頌
 然諸論不同。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
十唯識論。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婆沙
等。或二倶有。如此論等。或二分倶無。如發
智等 前三頌中有二別。初之一頌明歸
敬序。次之二頌明發起序 前歸敬序中復
分爲二。先頌。後釋 頌中有三。前兩句讃
所敬徳次之一句正申敬禮。後之一句述歸
敬*序意 就兩句中。初之一字表徳所成
人。次十三字明人所成徳。就十三字中上
句六字。顯智斷徳。下之一句述其恩徳 
就六字中。初之三字顯其智徳次之一字
述其斷徳。後之兩字雙明二徳。即是二種冥
滅義也。下三句易了。知長行中釋」  論
曰至方申敬禮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釋
歸敬意。二隨文別解。此所擧文釋歸敬意。
故正理云。諸欲造論必有宗承。於所奉師
理先歸敬 乃至 令發殷淨信心。欲正
流通彼所立教故。先讃禮佛薄伽梵 顯宗
云。以讃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 此論
云。今欲造論。爲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
衆。故先讃徳方申敬禮 已上三論同釋
此頌。竝唯歸佛不説法・僧 有人云所拔
之中亦有僧。故通法・僧者。謬也。僧雖是佛
所拔。何文證論主歸禮 今詳。三論述讃禮
意有其三種。一教本佛説。欲傳佛教故先
讃禮。令發自他敬重信心。二先讃世尊有
勝三徳。欲顯教主其體尊高超諸聖衆。證
所立教眞實不虚。三讃禮大師以標吉祥。
福力護念能滅惡障離諸魔事。惡障有三。
一師障。二弟子障。三論障。若師有障即不
得著述。弟子有障即不能受行。若論有障
即水・火等滅。爲離此障故先讃禮 諸論
之中。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論。
或有發起而無歸禮。如雜心論。或兼二
種。如此論。或二倶無。如發智論 就歸敬
中。或唯歸佛。或兼法・僧。皆是作者之意。不
可傍求所以也。若傍求言多繁雜」  論。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第二隨文別解。於中
有五。一述徳所依人。二明自利徳。三彰利
他徳。四明敬禮相。五述歸敬意。此文初
也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如法華云諸求
三乘人若有疑悔者。諸言所表三乘人也。
今此論云諸一切種・諸冥滅者。諸言所表
具徳人也。此則諸言唯表於佛。非及餘人
無三徳故 諸徳相傳。西方釋云。初言諸
者顯無朋黨。以徳召人。諸有三徳我即歸
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
敬釋迦牟尼。恐生彼謗。故置諸言息其異
論者 此乃更招異論。外道亦謂自師具
三徳及一切智。今置諸言豈非招謗。亦謂
世親菩薩歸事外道 又云。或恐佛化根淺
有情。權作彼師引入正法。故置諸言。此之
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作論皆置
諸言。論主將爲當理。故亦言諸者 不然。
權形五趣即是化身。直言歸佛豈化。
又佛權爲外道即歸外道。佛既權形五趣。
亦應兼歸鬼・畜。即合諸言通於一切 論
自釋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又云。今欲造
論爲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衆。正理・顯
宗意同此論。即此諸言已簡外道。何得諸言
顯無朋黨。此中言諸顯一切佛。諸言具
三徳皆歸敬禮故」  論。此能破闇故稱冥
滅者。此第二明自利徳也。文中有二。初以
徳屬人。次人所成徳。此文初也 此者。此
諸所表佛也 能破闇故稱冥滅者。由佛世
尊能破二種無明闇故。故稱冥滅」  論。
言一切種諸冥滅者。次人所成徳。文中有二。
初牒頌標徳。次依頌別釋此文初也」
論。謂滅諸境一切品冥。次依頌別釋 文中
有三。一釋一切種諸四字。二釋冥字。三釋
滅字。此文初也 謂滅諸境。釋頌諸字 由
染無知於五門境迷自・共相境非一故。故
言諸也。染心。不縁二無爲故不云一切。
非縁諸法味・勢・熟等品類別故不
種也 一切品冥者。不染無知也。此釋一切
種三字也 種是種類。是品異名。故以品名
釋於種也。不染無知。縁一切法品類皆
盡。故言一切。於一一境味・熟・勢用品類衆
多。不能了故。不得直言諸境別也。雖
言諸・一切品別。皆就所迷非是自體。雖
一切品容説自體。然不及説就其所迷
所迷品類。相易顯故 有人多解未爲得
意。恐繁不述。對讀自知 二滅名同其義
各別。染汚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擇
滅也。不染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非
擇滅。此之二滅。若智。斷徳。分各爲一徳。若
自。他利徳合爲自利若就心以明。即恩居
先。爲利他故方求佛果滅二冥也。若就
成以明。則先自利。後方能化他。此中論
意就成以明。先標自利。智・斷二徳。頌與長
行先後異者。智徳不共是有爲。斷徳無爲
共。互有勝劣非定前後。遂其文便故不
同也」  論。以諸無知至故説爲冥。第二
別釋冥也 此二無知能覆諸境自・共相等。
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眞實義故。能障諸境
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眞實見故。
説爲冥也。如闇能覆人・杌實義。及障
見故説爲闇 有人云。若染無知能覆理・
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眞見
 破曰。二種無知。一種是冥。何能證知一
覆實義。一障眞見。必若爾者。論何不言如
其次第。能覆實義能障眞見。又二乘無學豈
見實義。若見實義即是眞見 又云。能覆
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眞見染無知 破曰。
二乘無學豈無眞見之障。又論亦應説如
其次第言 又云。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
障眞見謂障内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
二無知 破曰。能覆・能障通二無知。雖不
違理。何須於境以外簡内。内門不了豈
非冥也。言障内心意趣難解。爲障縁内
之心。爲障内心縁外。爲障縁内・外心。三
皆有過。若謂障縁内心。縁外因何不障。
若謂障縁外心。縁内因何不障。若謂障
縁内・外心。因何境唯覆外。心兼障内。諸
障實義豈唯六境。縱令有救亦乃言中有
迷」  論。唯佛世尊至故稱爲滅。第三別
釋滅字 於中有二。一即正釋。二遮餘
聖。此即初也 唯。遮餘聖 世尊表佛 
於二無知證不生法者。明所證法也。言
不生者。即有其二種。一無知不生。二擇滅・
非擇滅。論既言證謂二無爲。於染無知證
於擇滅。斷徳圓滿。不染無知證非擇滅。智徳
圓滿。無知不生智無障故。正理云。諸境界冥
亦永滅故。斷徳圓滿。一切種冥皆永斷故。智
徳圓滿 准上論文。斷染無知證得擇滅
名爲斷徳。不染無智得永不生得其智徳。
即是佛一切智。若兼眷屬通五蘊性」
論。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第二遮餘聖 聲
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麟
喩獨覺不動羅漢以不退故。染汚無知畢竟
永斷。與佛同斷。非一切種。不染無知猶未
斷故。與佛不同」  論。所以者何。徴 倶
解脱人是利根者。戒・定二障悉已永斷。如何
説非一切種智耶」  論。由於佛法至
未斷故。答也 言佛法者。其二義。一功徳
法。二佛教法。於功徳法根障未盡。不能證
得。於佛教法無知覆故。不能證解」
極遠時。謂觀前後八萬劫外 極遠處者。三
千界外。二乘宿住不能觀知八萬劫前。死
生智通不能觀知八萬劫後。天眼・天耳・神
境智通。不能見聞・往三千外 諸義類
者。謂熟・勢等種種義類 不染無知猶未斷
者。謂於佛法極遠時等。不染無知未得不
生故 此唯顯佛具二徳也 問正理
文。斷染無知證斷圓滿。不染無知得智圓
滿。何故此論二十七云。斷圓徳有四種。一
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
習斷 准此論文。定障。并習非是擇滅。如何
斷徳准是擇滅。答此亦不違。前説斷圓徳
擇滅爲體。二乘雖有斷徳。而不是圓滿。佛
兼斷餘方得滅圓。如九遍知。異生位中。雖
斷下八地煩惱而滅雙因。無無漏得未缺
有頂。見道五心雖有無漏得證其擇滅。由
雙因未滅倶繋未離。斷義未圓不名遍知
 斷徳亦爾。二乘雖斷煩惱證於擇滅。由
習氣未斷。定障未盡。不名圓滿。如來由
具四義斷徳名圓。非無記滅爲斷徳體 
如九遍知。雖頼四縁得遍知名。非此四縁
即遍知體 如無師義以成智圓。非彼無師
即是智體 有人雖有三解竝非應理 第
一解云。斷徳從強擇滅爲體。若據其兼通
非擇滅。故不相違者 不然更無有文許
無記滅爲斷徳體。是故無記而名爲徳。理
不應然 第二解云。斷徳唯以擇滅爲體。
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
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徳者 有其二過一即
非斷亦名斷徳。所顯是斷。能顯非斷故。如
九遍知能顯非遍知故。二即無記滅顯擇滅
名斷徳者。與前斷徳通無記滅有何差別。
此釋雖似是仍非盡理也 第三釋云。彼文
四斷皆通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縁縛斷。
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縁縛斷。若畢竟斷通自
性・縁縛者 不然。此與不退倶解脱人有
何差別。亦具如前四種斷徳故。皆於定障・
習氣・縁縛斷故。亦有畢竟・自性・縁縛斷故。
與佛何別 問世尊實斷一切煩惱・并及習
氣。如何但説滅二無知。答但顯無知即兼
顯餘。無知通與一切煩惱習相應故。無知
即是一切煩惱習氣本故。無斷無知留餘
煩惱・及習氣故。所以但説斷二無知 問
此二無知以何爲體 答染汚無知無明爲
體 不染無知劣慧爲體 今釋不染無知
八門分別。一引文出體。二釋通外難。三對
妄通文。四破叙異説。五述體通局。六對染
辨異。七明差別。八述斷分位 一引文
出體者。婆沙第九云。有有五種。一名有。謂
龜毛・兎角・空華・髻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
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軍・林。四和合有。謂
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對有。謂
此彼岸・長短事等 問若無有見於五見
何見攝。何所斷。答此非是見。邪智 問此邪
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
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
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問若爾智蘊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云何邪智
謂染汚慧。答邪智有二。一染汚・二不染汚 
染汚者無明相應 不染汚者無明不相應。
如於杌起人想等 染汚者・聲聞・獨覺倶
能斷盡。亦不現行 不染汚者。聲聞・獨覺雖
能斷盡而由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
惱・習氣倶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 染
汚邪智由勝義故名爲邪智。不染汚者由
世俗故得邪智名。非由勝義。煩惱邪法不
相應故。後智蘊中所説邪智是勝義者。今
説世俗。故不相違 准上。二種邪智攝一
切邪智。世俗邪智即是煩惱習氣。與正理同。
既云無覆無記。故知不通善性。又正理論
二十八云。是故即應味・勢・熟等。不勤求
解。慧與異相法倶爲因引同類惠
此慧於解又不勤求。復爲因引生不勤求
解慧。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
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
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即此倶生心・
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 又云 或諸
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
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
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
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
一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
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
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説名類性。金
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
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准
此論文。類性既非是身習氣。故知心所 又
云。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
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
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
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
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
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
 准上二解。其意大同。而因有別。前釋以
不勤求慧。及異相法倶。展轉爲因引生習氣。
後釋以無染心。及與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
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由此爲因引生
習氣。是心・心所不取於身 元瑜師。引此
文證兼取其身以爲習氣者誤也。所以定
知不通於身。正理對辨差別中云。又若於
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
法味・勢・熟・徳・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如
實覺。是第二不染無知相 准此故知。正理
二説。唯心。心所以爲習氣。即彼相應慧名不
染無知。准上正理。二文既同婆沙邪智習氣
爲體 故知。亦同婆沙唯無記性 又正理
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脱。是解
脱障體 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爲遮
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知上二文。定*准無記*准是心所。若兼
通善。及通身者。有何文證。又違其理。凡
言邪智不得名爲正智。無知不得名知。
善相應慧名爲正智。如何名邪智。及名無
耶。又如非香嗅物受香嗅熏有香嗅
習氣。香嗅之物即不如是。故知無記受熏。
善・惡不爾 准上理教義極分明定是無記。
既無理・教。何得通身・通善 二釋通外難
者。有人難云。若唯無記不通善者。無色羅
漢善心現前。應名爲佛。爾時不成就不染
無知故 通曰。准此難意不得論意。不
染無知。佛與二乘有差別者。但論生與不
生以釋別相。處處文同。無一文説成不成
別。無色羅漢善心現前。雖不成就不染無
知。與佛是同。然佛不生。羅漢生故故不名
佛。難既非難。文又無文。理全無理。故知
不染無知定唯無記 三對妄通文者。妄通
論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
爲邪。故云無記。正理出解脱障體及根障
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
故亦通善性 今詳。此釋全無理趣。婆沙但
解邪行相智非如實知名之爲邪。故云無
記者。今説一切不染無知。豈亦通取如實
知者。若如實知。即非無知。故正*理辨差別
云。若於味・熟・勢等不能如實覺。是不染
無知相 准此。豈取如實知耶 又妄通云。
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
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説。故言無記。今
言通善。亦據劣明者 難曰。正理説根障
等可言無記。婆沙不明根障。因何不説
於劣。又釋義法。兩倶有文可就理長。從一
文正釋通一文説通善性。既無文・理。何
得執通善性。通無記文 四破異説者。
准正理・婆沙。不染無知唯慧爲體。文極分
明。何得有人執通餘法。若有此釋不堪
載文。何得謬叙十一師釋總違論文 第
一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心。
所爲體 第二師云。以未成佛來。鈍
四無記心・心所法爲體 第三西方徳光論
云。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
爲體 第四師云。以未成佛來鈍衆同分
爲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已
上四師若不錯叙即是無記。此釋薄有所
知。即合依於經論。正理・婆沙分明唯無記
慧爲體性。因何前三師説兼心・心所。第四
師取衆同分耶。應言前三雖説無記通局
不同。皆慧爲體。第四應云鈍衆同分所生
劣慧爲體 第五師。以不自在爲體。引正
理七十出解脱障體證此師釋 第六師云。
以不得爲體 第七師云。以不勤求等爲
體 此二亦引正理出解脱障爲證。准正
理師出解脱障體有四師説。一師以無記劣
慧爲體。此是以不染無知爲體。正理
爲正義。後三。皆不用不染無知爲體。正理
廣破此之三師。是出解脱障體不同。非是
説不染無知體性有異。正理七十破皆云不
許是彰。不言不許是不染無知。將此三
師説障不同。説爲不染無知者。誤之甚也。
如出教體。或説音聲。或云名句。復出聲
體豈得云聲・或以名句爲體。後四師説。
論自立破。非宗所許不繁叙 五述體通
局者。不染無知無覆無記劣慧爲體。通四
無記。異熟生心理不應疑。所以知通威儀・
工巧。習氣相應劣慧名不染無知。二乘齊足
越坑。迦葉起舞。是威儀習氣。畢凌伽喚河
神爲小婢等。是工巧習氣。故知定通三種
無記。通變化者。有似貪・嗔等起變化者。
然未見文。皆是習氣。故知亦通變化 六
對辨差別。正理二十八有三釋 第一釋云。
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
如是名爲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
不及愚是第二相 述曰。愚謂異生。智謂
聖者。斷名聖者。不斷名凡。此由染汚無知
立愚・智別。或有境中羅漢不識赤鹽。異生
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准此異相。
而不可説不染無知通所依身 第二釋
云。又若斷已。佛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
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
相 述曰。染汚無知三乘同斷。斷已不行自
性斷故。皆無差別。不染無知三乘同斷。縁縛
斷故。二乘容行。唯佛不行。故有差別 第
三釋云。若於事中自・共相愚。是名第一
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徳・數・量・處・時・
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 述
曰。染汚無知迷自・共相。不染無知謂於諸
法味諸法滋味
或苦等味
諸法損益
等勢力
諸法至
成熟位
徳用
一二
等數

等量
近遠
等處
近遠
等時

差別
准第三釋。
不染無知亦非所依身也 七明斷差別者。
染汚無知有其三義。一自性斷。謂對治道力。
捨彼得時名之爲斷故。二縁縛斷。謂望他
身名縁縛斷。斷縁他身煩惱。至第九品方
名斷故。若望自身無縁縛斷。三不生斷。謂
諸煩惱至不生位得畢竟不生。如見道惑
至上忍位。如修道惑。利根聖人不出觀斷
惑。加行道時。彼九品惑得永不生。鈍根聖
人容却退故無不生斷。菩薩・麟角。於七
方便見修煩惱皆得不生。餘一類聲聞等。
於七方便亦容見修惑不生。其相不顯故
不述也。自餘一切無不生斷 不染無知有
二種斷。一縁縛斷。謂彼彼地斷第九品染無
知時。得縁縛斷。二不生斷。謂於彼彼位得
畢竟不生。二乘分斷。佛全斷故 八述斷分
位者。於中有二。一分斷。二全斷 分斷者。
隨彼彼位畢竟不生。爾時名斷。如根定障
等 全斷者。菩薩至金剛心。爾時總得一切
不染無知非擇滅故。爾時斷盡。雖從五停
觀一坐得大菩提。爾時即永不行。然得非
擇滅盡。必至金剛喩定。如現觀邊俗心
雖永不生。至三類智邊。得非擇滅。由於爾
勝縁闕故。其勝縁者。正理論云謂彼所
依身。彼所依身與見道同。在見道時無容
得起。出現觀時所依已滅。既闕勝依故不
得起 問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九煩惱
於加行道得非擇滅。不染無知與此應同。
五停心位應得不生。答未成佛來。容得
與一類不染無知作其所依。此類不染無知。
闕勝縁時。身得不起。設令三十三心中。
若起散心亦容不了。爾時未具一切智故。
道非是彼正對治故。且如欲界九依身中
此身皆容作煩惱依。以道是煩惱正對治
故。以是義故不可爲例。又假令三十三
心。出觀之時。智不及佛也。三十二心出觀
之時。智又更劣也。餘心准此。故知不染無知
別別心起別別品斷。豈同煩惱」  論。已
讃世尊至利他徳圓。此下第三述利他徳。
此結引也」論。拔衆生出生死泥者。牒
頌文也 言衆生者。即有情異名。梵名薩
埵。此名有情。梵名社伽
此名衆生。即與
有情體一名異 有人云。若名衆生即兼
非情。所以但言有情 誤也。故大乘同性經。
楞伽主。白佛言。世尊。衆生何義。佛告楞伽
主。衆生者。衆物和合。地・水・火・風・空・識。由
如蘆束更轉相依。故言衆生 准此經文
説其有情名衆生者。爲破別有一物爲
有情體又准此文。有情・衆生・名異體同。衆
生六界共成。有情亦爾。不可別指一法爲
有情體。唯識論師。指一實物阿頼耶識爲
有情體。即非六界合成。不顯有情是假非
實」論。由彼生死至所以喩泥釋頌泥
義。三界五趣是生死處。業雜愛水其類於
泥。處之即沈溺。出之即難。可漸下名沈沒
故稱溺。九十五種不能離故難可得出。處
泥必沈沒。小力不能出。二義同故以喩於
泥」論。衆生於中至拔濟令出。釋恩徳
也 衆生於中淪沒無救出悲境 世尊哀
愍。是大悲也 隨授所應正法教手。巧便智
也 拔濟令出。悲事成也 顯宗論云。諸有
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此即
由悲故欲救。由巧智故能救。大悲。巧智。名
雖不同。是佛利他有漏智攝。爲恩徳體。兼
取隨行。義如常釋」論。已讃佛徳次中
敬禮。此下第四述敬禮相。此結引也」
論。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牒頌釋也 稽
首接足故稱敬禮者。釋頌敬禮二字 稽之
言至 首之謂頭。以已首至佛之足。
表敬禮敬。禮通三業。故攝論云。我以身・
口・意頂禮世尊足 世親菩薩敬雖偏説
身。必具三業。頌讃是語業。稽首是身業。起
二是意業 諸有具前自他利徳故云如是
者。釋頌第三。二字 如是。即是指前有徳
人也 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釋頌
下三字也。言必契理名爲如實。法應時機
名爲無倒。勸行有益名爲教授。遮行無益
名爲誡勗。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
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 言無倒者。倒
有三種。一法倒。二人倒。三時倒。法倒則識
機不識法。如知此人多貪爲説慈悲觀。
人倒則識法不識機。如知不淨觀。能治多
貪。不識機故教多嗔者。時倒雖識機法。而
失時。或根未熟而説。或根已熟不説。逆
時即無智慧。過時是無慈悲。如來説法離
此三倒故名如理師」論。如理師言至
與願神通。上明所禮之師體具三徳。下釋
如理師名。從恩徳也 如理師言顯利
者。總釋也 能方便説如理正教者。釋有巧
便智 從生死泥拔衆生出者 悲拔苦也。
由斯悲智恩徳圓也。不由威力與願神通者。
簡凡・小也 不由威力。簡輪王以王威
力令行十善等 不由與願。簡父母天神。
但有願。不能救也 不由神通。簡獨
覺等。現通教化暫令生信。不能説法令出
生死。此等皆非如理師也。不能拔衆生
出生死泥故」論。禮如理師欲何所作。
寄問生起」論。對法藏論我當説者。此
下第五述歸敬意標頌答也」論。教誡
學徒故稱爲論。釋論名也 教。謂教授。令
修擇法 誡。謂誡勗。令滅煩惱。此是對法
功能故擧此釋論。故下文云。若離擇法。定
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 故稱爲論。結論
名也 即是問答分別教誡學徒之義。名
之爲論」論。其論者何。已下。第二明發
起序。擧論名體發起本頌一切法故 文
中有四。一出昔論名體。二釋今論名。三
明説論意四明先説人。此半頌第一出昔
論名體。文中有三。初頌前問起。次擧頌答。
後長行釋。此文初也」論。謂對法藏。釋
論名也」論。何謂對法。問論體」頌
曰至諸慧論擧頌答也。梵云伽陀。舊名爲
偈此訛略也。訛伽爲偈又略其陀 曰者。
詞也 頌中有兩句。上句出勝義對法體。下
句出世俗對法體」論曰至阿毘達磨長
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出對法體。二釋對
法名 就出體中有二。一出勝義對法體。
二出世俗對法體。此文出勝義也。文中有
二。一自性。二眷屬 慧謂擇法者。出惠體
也。惠能簡擇故名擇法。是即簡擇四聖諦
故釋擇法名。此以擇法出慧體也 淨謂
無漏者。釋淨名也。以無漏故名之爲淨。
無漏即是離垢爲義。諸漏名垢。擇法能離故
名淨慧 問何縁唯無漏慧名勝義對法。答
由此現觀諸法相已不重迷故 問既諸
心・心所總名對法。何故説慧爲自性。受等
隨行。不説受等爲自性。慧等隨行。答慧於
見等三現觀中皆有能故。生等・及色有事
非餘。受等唯通縁・事現觀 問受等各有
領納等用。如慧能見。應與慧同。皆應得名
自性對法。答受等如盲。豈得名爲自性對
法。不能簡擇四聖諦故。以於現觀苦等
相中。其見現觀最爲殊勝。於諸諦中簡擇
轉故。受等雖與淨慧倶行。而慧力持趣彼
彼境。故於現觀非爲最勝 是故唯無漏
慧得自性名非受等也 問何故不説忍
智・及見。唯立慧名。答忍唯見道一分。智非
忍故。智不遍見道。忍非智故。見不遍無
學。盡・無生非見故 慧遍一切 對法亦
爾。故以淨慧出對法體。淨簡有漏。故知。即
是一切無漏慧名勝義對法 淨慧眷屬名
曰隨行者。出隨行對法體也 正理論云。何
謂隨行。謂慧隨轉色。受・想等諸心所法。生
等。及心。名爲隨轉 問隨轉行。爲同爲異。
隨即是隨行。故正理釋眷屬對法云。何
謂隨行。謂慧隨轉 既以隨轉釋於隨行。
明知二義亦無差別 問若爾即慧不應名
轉但有隨轉。所以知然。釋倶有因中。正
理・顯宗皆云四句。有轉非隨轉。謂心王 
有隨轉非轉。謂心王上生等 有亦轉亦隨
轉。謂心相應法 第四句可知 准此。慧
非是王如何名轉。答若擧心爲所隨。即
唯心爲轉。若擧慧爲所隨。即唯慧爲轉。倶
有因中釋心爲所隨故。唯心爲轉。此中
以慧爲所隨故。唯慧爲轉 問得爲隨行
不。答得非隨行。故正理出眷屬對法體中。
不言得故。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第一法中
云。何與彼法不相隨行。又倶有因中云。以
得或前或後。所以非倶有因 故知・雖有
得起與法倶時。非隨行・隨轉也 有人云。
隨轉有二。一倶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
名隨轉 隨行亦有二。一倶有因故名隨
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若諸論中説得爲
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説。若諸論中説得非
隨行隨轉。據非倶有因説 彈云。既不見
文豈得斟酌。有何文證而爲此釋。詳其言
義得非隨行。亦非隨轉。隨轉。隨行皆是
定倶起義。非不定偏倶起名曰隨行。如欲
界心起時無隨轉色。起彼心時雖定有色。
非心隨轉。得既或前或後非倶有因。有何
文證云定是隨轉。雖許得與所得名爲隨
順。義亦無違。隨順非是行轉義也。無文説
相隨順名隨行故 問隨行爲攝慧不。答
慧爲自性。受等隨行。由此分其自性。眷屬。
若謂受等與慧互相隨者。亦應展轉名爲
自性。自性既唯獨慧。故知隨行亦唯受等。故
正理云。受等雖與淨慧倶行。而慧力持趣
彼彼境 亦不可説慧隨慧行。准下文云。
染心眷屬少。三蘊隨從故。善心眷屬多。四蘊
隨從故 既心非心隨轉。心非心眷屬。故知
慧不隨慧行。亦非慧眷屬 有人引婆沙
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爲自
性。若兼眷屬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爲自
性。色界者五蘊爲自性 引此論文證慧
爲隨行。今詳此文。慧非隨行。何者。彼文以
喜根爲自性。如此論。對法以淨慧爲自
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即四蘊五蘊性者。如
此論。若兼隨轉即五蘊性。彼文出喜無量
體。隨轉非喜根。准知。此論隨轉亦非取慧。
又引正理・顯宗。三念住中相雜念住。皆攝
於慧證慧爲隨行者。彼論兩文名義不同。
此云隨行能隨所隨別。彼云相雜互相雜
也。因何將相雜文證隨行耶 有人雖有
兩解。然自評取慧爲隨行爲勝。未知憑
何理・教 如是總説無漏五蘊名爲對法者。
結隨行對法體也 此即勝義阿毘達磨者。
結勝義對法體也 言勝義者。眞實之異
名」  論。若説世俗至諸慧及論。擧頌出
體。此實非對法。與眞實對法爲資糧假
名對法。如業・異熟・漏等資糧刀杖等爲殺業
資糧異熟受境
爲異熟資糧女人
等境爲漏資糧
 假名業等。所以得知。勝義・
世俗是眞・假之異名者。舊倶舍云。若假名
阿毘達磨。謂能得此諸智及論。故知世俗
對法即是假名。又應云眞諦・俗諦。即是勝
義。世俗諦之異名 故知。阿毘達磨有正。有
俗。有眞。有假。正謂淨慧有力持餘趣彼
彼故。具有三種現觀能故。假謂受等。隨他
轉故。無見能故。淨慧隨行名眞對法。對向
涅槃對觀諦理不重迷故。有漏慧等無上
能故。非是勝義阿毘達磨。是眞因故假名
對法 有人。云無漏故名勝義。有漏故名
世俗 誤也。無漏・有漏皆通勝義・世俗。何
得無漏是勝義因。有漏是世俗因。應言勝
義者無漏。世俗者有漏」  論。慧謂得此至
慧及隨行。此出世俗對法體。即是釋頌
二句也。先近後遠。故先説修慧等。四種善
根定唯修慧。總別想念處定是思修。五停心
等通聞・思・修。非生得慧。受持十二分教
唯生得慧 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
説。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
布。是生得慧。准此論文。聞慧・思慧。雖亦
縁名及發身・語。然不能受持十二分教。用
各別故 及隨行者。釋隨轉也。若是修慧。
五蘊爲性。若是思・聞・生得四蘊。爲性。無
隨轉色。雖聞・思・生得皆能發戒。然所等起
非心隨轉。不名對法。非隨轉故 有人。
云是隨轉者非也」  論。論謂傳生無漏
慧教者。即是六足・發智等論。因教起聞。因
聞有思。因思有修。因修有勝義對法。故
云傳生無漏慧教」  論。此諸慧論至阿毘
達磨。釋世俗對法得名所以。已上出二種
對法體也 言諸論者。謂六足及發智等
論 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
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
鳥。子是唐言也
 大目健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健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
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
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
男聲。婆羅門中第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
論。七千頌此云
賢寂
 至三百年初。伐蘇密多羅。
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衆事
分阿毘曇也
 又造界身
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伐蘇密多羅。
此云世友也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
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
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唐三藏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小發智一論法門最廣。
故後代論師。説六爲足。發智爲身。此上七
論是諸論根本也。唐三藏。唯施設足論未翻。
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
稱對法。此第二釋對法名。於中有三。一釋
法名。二釋對義。三總結成 持自相故名爲
法者。釋法名也 將釋能對先釋所對。法
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
故。二法式軌則法。謂七衆律儀等法。此法非
此所明 若依大乘。軌・持二義倶通一切。
皆能持自相。軌生解故。此中唯取持自相
義釋一切法。虚空・非擇滅。雖持自相。非
勝義對法所縁境故。此中不説。由此但言
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法相法中。是善是常名
勝義法。亦名涅槃。是極圓寂勝義善故。又
持自相常無改變 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者。
第二正釋對法名也 此者。此阿毘達磨無
漏般若 能對向者。謂無漏慧對向涅槃。
能對觀者。謂觀四諦。望法相法唯有對
觀。望勝義法具有對觀・及對向義 眞諦法
師。以無漏慧望其涅槃。觀・向不同。以爲四
句無間道趣解脱道名爲趣向至得對。趣
解脱道中得擇滅故名爲至得。慧心縁滅
理名如實相知對。諸道不同以爲四句 
有是趣向至得對非如實相知對者。謂無漏
惠觀三諦無間道時 有如實相知對非趣
向至得對。謂縁滅諦加行・勝進・解脱道時
 有是如實相知對亦是趣向至得對。謂縁
滅諦無間道時 倶非者謂縁三諦餘三道
時 婆沙有惠證身不證。有身證慧不證。
有一刹那四句。有多刹那四句 一刹那四
句者。謂以滅智得一來果時一刹那頃。有
慧證身不證者。謂欲界後三品滅。滅智觀故
是慧證。非第二果故身不證 有身證非
慧證者。謂色無色見道所斷諸滅。非法智
境故非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 倶者。謂欲
界修斷前六品滅。及欲見所斷一切滅。法智
境故是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倶非者。謂上
二界修斷惑滅 多刹那四句者。慧證身不證
者。謂於見道縁滅諦無間道時 身證慧
不證者。謂縁三諦解脱道時 倶者謂縁滅
諦解脱道時 倶非者謂縁三諦無間道時
 既慧對觀四諦對向涅槃。名爲對法。如
何涅槃是對法耶 故稱對法者。第三總結
成也 言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爲對法也。
依士釋也 古師立有五種對法。一自性。謂
無漏慧。二共有。即隨行。三方便。謂諸慧・四
名字。謂傳生教。五境界謂四諦 有人非古
師説數多法少。更自立有四種對法。謂理・
教・行・果・理謂四諦。教謂諸論。行謂能觀。
果謂涅槃。立數雖少攝法多也。古師兼取
境界爲一失。有人又加涅槃爲二失也。傳
習時久人多費耳。若不廣述固執難迴。今
出所對法爲失。總有八過。若釋三藏之中
對法藏有其六失。若釋經中對法有其二
失 言六失者。一無文立義失。二違論出
體失。三違論釋名失。四違二藏例失。五妄
釋論文失。六釋名違論失 一無文立義
失者。夫立義法。須有聖教及不違文。古師
所立五種對法。前四名體同此論。第五無文
 有人。更立理・教・行・果四種對法。理・果名
體倶違論説既違聖教復無文證。豈堪傳
習 二違論出體失者。一切諸論出對法
體。皆云勝義唯無漏慧。若兼隨行通五蘊
性世俗對法謂諸慧・及論。今取境果豈不
違文 三違論釋名失者。大小乘論略有
三十六種。釋對法名。竝不取境果。婆沙有
十二論師二十四釋。分別功徳論有二釋。雜
心論有二釋。世親攝論有四義釋。無性攝論
有二義。此釋論二釋。總無取境・果以爲對
法。此論二釋。即是婆沙世友六釋之中。第三・
第五釋對法也。第三釋云。復次能現觀四
聖諦法故名對法。第五釋云。復次能證涅
槃故名對法四違二藏例 失者。依増上
心論道。説素呾纜。不取所觀境。依増上戒
論道説毘奈耶。不取所防。因何依増上慧
論道説阿毘達磨。即取所對 五妄釋論
文失者。有人爲成所對以爲對法。釋此論
云。頌中雖取能對。長行兼取所對。惑之甚
也。一長行釋頌。豈出對法體數與頌相乖
反耶。若必有異釋。應分明標別。二若長行
中取所對爲體。應於出體中説。何故於
釋名中説。此是長行中。欲釋能對名對法
故。先擧二種法以釋法名。後將無漏慧對
此法故。名爲對法。此是先釋所對法也 
六釋名違論失者。有人數十翻釋名。竝非
諸論釋名。多是自意穿鑿妄通境・果以釋
論名。言義繁理不堪述也。若言是釋經中
對法有二失者。一違經失。二違論失 違
經失者。婆沙引八經釋對法。一引藥叉經。
二引筏縒經。若依此二經唯無漏慧。三引
西彌迦經。以空・無我・及如實覺爲性。准此
經文通一切法。四引鄔陀夷經。以滅定退
爲體。此即唯以非得爲體。五引阿難陀經。
以因縁性・及如實覺爲性。此經若取親因
縁或十二因縁。即唯有爲。若通取六因。即
一切法。六又引經取因縁性・及彼寂滅・并
如實覺爲性。准此經云。因縁性即是十二
因縁性・及彼寂滅即是擇滅。若言寂滅通非
擇滅。此之寂滅即通非諦。非擇體非諦攝
故。并如實覺。即是覺縁起智。非攝一切智
也。此是經中種種異説。非是三藏之中阿毘
達磨 七引阿難陀經。謂諸見取及如實覺
爲性。此即唯以苦集道一分。不通滅諦 
八又引經。一切諸法・及以如實覺爲體。此
即通一切法。今立理對法謂四聖諦。果對
法謂涅槃。行對法謂能觀。此即不攝虚空・
非擇滅也。此立對法。八經之中爲依何經。
皆有増・減失。無有一經。唯除虚空及非擇
滅立對法故。此即第一違經失也 二違
論失者。婆沙第一引八經釋對法已。論自
釋云。雖此等經中各隨意趣作種種異説。
然阿毘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乃至兼
取世俗對法。論既不取異説對法。今既釋
論文。因何違論取異説耶
論。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此下第二。半頌釋
今論名。文中有三。初結引。次頌答。後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倶舍名。次頌答中
上句明二釋名。下句結藏名。也 倶舍梵音。
此翻爲藏」  論曰至此得藏名。後釋頌
也。文中有三。一述屬主釋。二述多財釋。三
總結藏名。此文初也 正理云。此就依主
及多財釋。藏謂堅實猶如樹藏。對法論中
諸堅實義。皆入此攝。是彼藏故。名對法藏
 准此論文。西方釋藏有二義。一堅實義。
猶如樹藏。即樹心堅實名藏。喩對法論中
勝義是堅實義。即此勝義名對法藏。如將
樹藏更造諸器。即此諸器名爲樹藏。樹之
藏故。喩將對法藏中勝義之藏用造此論。
此論亦名對法藏也。即是對法藏之勝義
也」  論。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第二多財
釋也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謂彼對
法是此所依。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此論以
彼對法爲藏。名對法藏。即是對法爲所依
義 西方第二義引所依名藏。猶如刀所
依故名爲刀藏。亦如絹布所依名絹布藏 
此論依對法故。其對法論。是此論之藏。名
對法藏。對法即藏持業釋也 此論依對法
藏故名對法藏。即是有對法藏故。全取對
法藏名名多財釋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
如刀藏等者。此喩所依名藏。未辨多財 
正理云。此論以彼對法爲藏名對法藏。此
辨多財釋也。有人多不得此意。謂言刀
藏即是多財。或説刀是所依。藏能依也。皆
是誤耳。應細看文。今阿毘達磨・及藏。皆是
本論之名。本論是阿毘達磨即藏。名阿毘達
磨藏。持業釋也。末論名阿毘達磨藏。是多財
釋。多財釋者。即是全取本論之名。然此末論
無持業釋者。由後代造論。皆取本論堅實
義故。及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所有文義皆
依古論。非自穿鑿故 有人云亦應有
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者。不得
意也」  論。是故此論名對法藏。第三結
藏名也
論。何因説彼至恭敬解釋。此下一頌。第三明
説對法意。及先説人。文中有三。此即初文。
頌前問起」  頌曰説對法。擧頌答。頌有
四句。前三句全。第四句因此兩字。答説意
也。傳佛兩字答先説人。説對法三字雙答
兩問」  論曰至能滅諸惑。一釋頌文。此釋
滅惑必由對法」  論。諸惑能令至生死
大海。此釋諸惑過必須斷也」  論。因此
傳佛説彼對法。結上諸惑過盡。明其能斷。
因此事故佛説對法。即是佛先説 因此。
標文答」  論。欲令世間得擇故。釋頌説
意 令諸衆生得擇法者。謂得無漏慧簡
擇四諦。斷煩惱也」  論。離説對法至如理
簡擇。此下釋伏難也。伏難有二。一難説意。
二難説人。難説意者。欲令衆生得擇法故
説對法者。説其二藏豈不能耶。答云
説對法説餘二藏。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
理簡擇」  論。然佛世尊至傳如此釋第
二先説人難。難云若是佛説。何故。云迦多衍
尼子等造耶 婆沙第一有二釋。一云佛
説。由迦多衍尼子等受持演説等名稱歸彼
也。二云迦多衍尼子造。由經中散説。迦多衍
尼子等採集安布。名稱歸彼。此論即是第
二釋也 迦多衍尼子者。是佛滅度後三百
年中。依説一切有部造發智論 等者。等
取六足等論。如前已釋 迦多此云剪剃。
衍此云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
從母姓爲名。故名迦多衍尼子。即婆羅門
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
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歳已上在家
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
四十恐家嗣斷絶歸娶妻室生子繼
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時有婆羅
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
髮蓬亂。遂爲剃除形容端正。諸仙見已皆欲
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爲剃。兄心傲慢。非我
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願弟言。乃
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願兄言。乃
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
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
爲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
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仙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者。此云自
説。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説經也。無人問佛
佛自説故。大徳法救。佛説無常頌者。集爲無
常品。佛説空・無我頌者。集爲空・無我品。乃
至佛説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
流行。若言唱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説故
 或云集施。集所説義施有情故 毘婆
沙師傳説如此者。毘名爲廣。或名爲勝。或名
爲異 婆沙名説 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
名廣説。説義勝故名爲勝説。五百阿羅漢各
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爲異説。具斯三義故
存梵音 言傳説者。顯己不信 正理云。
舍利子等諸大聲聞。亦無有能於諸法相
如理簡擇。是故此論所依根本阿毘達磨。定
是佛説。經主稱傳。顯己不信阿毘達磨是
佛所説 何縁不信。傳聞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造故。不説對法爲所依故。如世尊告
阿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
義宗異故 此皆不然。諸大聲聞隨佛聖教
而結集故。乃至廣説
論。何法名爲至説對法耶。上來釋論名體・及
説人等。皆是發起釋本頌也。自下大文第二
明正宗分。有六百頌。於中。界品有四十四
頌。初二十五頌總明漏・無漏法。後十九頌諸
門分別 就二十五頌中。前三頌開一切法
爲漏・無漏。次二十二頌開爲五蘊・十二處
等 就前有三。一頌前結引。二擧頌答。三
長行釋。此標問也。已後皆同。不繁更釋」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擧頌答也」  論曰至
謂有漏無漏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開二
章門。二依章別釋。此即初也」  論有漏
法云何至餘有爲法。第二依章別釋 文中
有二。一釋有漏二釋無漏。此文初也 
言有漏者。一切有爲法中唯除道諦餘有
漏」  論所以者何。徴餘有爲法是有漏所
以」  論諸漏於中等隨増故。答也。餘有爲
法名。爲有漏者。以身見等諸漏於彼苦・
集法中平等隨増故名有漏」  論。縁滅
道諦至自當顯説。釋伏難也。難云。身見等
漏縁四諦生。因何唯苦・集諦名爲有漏。非
滅・道諦。答云。縁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
隨増故非有漏。不隨増所以。指下當釋也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羅縛國法勝
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云。若生煩惱是聖
説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造雜阿毘曇
心論。以生名濫改云。若増諸煩惱是聖説
有漏 此正其文不正其義。正理云。云何
隨眠。共相應法・及所縁境有隨増義。先軌
範師作如是説。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
土等之所共成。於此聚中。由糞過失
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増。更互相依皆
甚可惡。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
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増。更互相依
成雜穢汚。此聚相續穢汚漸増。亦令隨行生
等成染 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
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増不淨。後由
猪等穢聚漸増。如是。所縁自地有漏。由煩
惱力有漏義成。彼*後有能順煩惱力。令
其三品相次漸増 已上論文。釋自地有漏
猶如猪等。煩惱如塵。相應如水・土也
 如清淨人。誤墮穢聚雖觸塵穢。而非所
増。人亦無能増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
法。雖有亦被煩惱所縁。而彼相望互無増
義。此縁無漏・異地隨眠。但相應有隨増
理 准此故知。苦・集與漏更互相増。雖漏
與境更互相増。然取増漏名爲有漏。不取
増境。以此正釋境能増漏名有漏故。即
有能生・亦能増漏名爲有漏。如沃壤田能
生苗稼。亦令増盛名爲有苗。如醎塷田
雖生其苗。不能増盛名曰無苗。苦・集能
生。能増故名有漏。滅・道雖生不増名爲無
漏 然釋漏名有正有傍。下文釋漏有其
多義。一住義名漏。即留住之義。令諸有情
留住生死。二流義名漏。即流轉之義。令諸
有情流轉生死准上二釋。漏義即寛流義即
狹。漏即通其流義・住義。流即流義不通住
義。又流義是寛通其傍順。漏即是狹不通
順流。此上二釋從喩立名。如堤塘漏水。
望正流住而不違此喩。六根漏泄煩惱即
住生死。不順正流趣向涅槃。雖亦因業
住其生死。若無煩惱。雖有諸業即不受
故。煩惱名漏。非業名漏。鞞婆沙云。煩惱留
住則定。行則不定。由如水漏穿破堤塘。傍
流漂蕩則損苗稼。喩煩惱穿破六根之
塘。漂蕩損善法之苗稼。雖此漏義兩釋不
同。皆是正釋漏義。以正當漏名釋故。鞞
婆沙論更有四釋。漬義。主義。持義。醉義 
漬義者。如種得漬則有芽生。衆生爲結所
涜則有果報芽生 主義者。如人爲主所
鐶不得東西。衆生爲結所鐶不越三界 
將義者。譬如有人爲鬼所*將不應説而
説。不應作而作。衆生爲結所持亦爾 醉
義者。如人醉酒即無慚愧。衆生爲結所醉
亦爾 由惑具此義故名之爲漏。此四義
釋亦得傍也」  論。已辨有漏無漏云何。
此第二釋無漏。於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出無漏體。三釋無漏義。四釋三無爲。此即
初也」  論。謂道聖諦及三無爲。此即第二
出無漏體。於中有三。一總出法體。二列無
爲名。三結無漏名。此是初也」  論。何等
爲三至擇非滅。此即第二列無爲名」
論。此虚空等至名無漏法。此即第三結無漏
名」  論。所以者何至不隨増故。此即第
三釋無漏義。以貪等諸漏。於道聖及
法不隨増故。此中道・滅諦縁而不増。虚空・
及非擇滅不縁不増 正理云。無漏法。自
判。譬喩論師違理背經妄作此説。非有情
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名無漏法 此必不
然。違契經故。如契經言。謂於過去・未來・
現在諸所有色。生長現貪或嗔或癡。乃至廣
説。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既能生長
有情貪等。云何無漏。所以者何。無比。指鬘。
烏盧頻螺迦葉波等。縁世尊身生長貪・嗔・
癡等漏故 彼計。於言非境第七。是依第
七。如油於麻。爲漏所依故名有漏 此不
應理。以於去・來説起現故。不未曾依
去・來起現在貪等。是故彼計決定非善。乃
至廣説 又一切聲聞應無漏。以聲定非
諸漏依故。不應執聲定是無漏。經定聲
體是雜染故。乃至又顯色等糞穢酒等非漏
依故。應皆無漏。乃至廣説 又云。又譬喩
部異生身中眼等亦應非漏依止。彼執五識
無染汚故」  論。於略所説至色於中行。
此即第四釋三無爲。中有三。一釋虚空二
釋擇滅。三釋非擇滅。此即初也 列名未
釋名之爲略。雖諸部立無爲不同。此三
無爲諸部皆有 大乘加六。謂不動。想受
滅。及三性眞如 大衆部等加六無爲。謂四
無色爲四。八縁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
加六無爲。四不動。五善法眞如。六不
善法眞如。七無記法眞如。八聖道支眞如。九
縁起眞如 一切有部立三無爲 然於其
中。虚空但以無礙爲性。簡餘法也。無礙之
言。簡於色法。色有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
所・及不相應・二種無爲。此等諸法體雖無礙
問於虚空。更有別體。非是但以無礙爲
性 色。於中行問者。釋虚空相也。色是
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於礙法中不得
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不顯無礙。於礙
法中亦得行故 正理釋云。虚空但以無
礙爲性。於中諸法最極頓現故名虚空。是
即無障以爲其相。所有大種。及造色聚。一切
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非能障。是
故説言無障爲相 准此論文。非能・所障
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故。但以無
礙爲性。與此論同 婆沙評曰。應作是
説。實有虚空。以彼不知即謂非有。由前
教・理實有虚空 問若爾虚空有何作用
答虚空無爲無有作用。然此然爲種種
空界作増上縁。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
作近増上縁。彼大種能與有對造色等作
近増上縁。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作近
増上縁。若無虚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
不成立。勿有此失。是故虚空體相實有不
應撥無」  論。擇滅即以至名爲擇滅。釋
二滅 文中有三。一出性。二釋得名。三
明同異。此即初也 擇滅則以離繋爲性者。
擧離繋名出擇滅體。所以是離繋者。由諸
有漏遠離自性・所縁繋縛。證得解脱。即此
解脱名爲擇滅。以此擇滅。離繋爲性」
論。擇謂簡擇至名爲擇滅。釋得名也 於
中有二。一法説。二喩顯。此即初也 擇謂
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求名見。擇
法名慧。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名也。以
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爲擇也 
擇力所得滅名爲擇滅。由慧簡擇四諦理故。
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爲擇滅
擇之滅故名爲擇滅。此是法説諸論意同 
有人云。謂有漏慧異無漏慧名慧差別。或無
染異有染名慧差別 此釋謬也。此中明
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擇。慧漏・無漏等」
 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説。二喩顯也。牛
車略去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故
名擇滅」  論。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
三明同異也 正量部計。一切有漏同
有一擇滅 婆沙或説唯内法有 經部有
説擇滅無體 爲對諸宗故寄問起 於
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五
反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  論。不爾。略
答也」  論。云何。重問也」  論。隨繋
各別。擧頌廣答也」  論。謂隨繋事量
離繋事亦爾。釋文也。事謂體事。隨所繋
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所也。隨繋事
言簡無漏法也」  論。若不爾者至諸煩
惱滅。此反釋也。若爾不如有部隨繋事量
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  論。若如是者
至則爲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爲證
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滅已。修
餘對治即爲無用」  論。依何義説滅無
同類。正量部難。若不如我宗同一擇滅。則
有衆多同類擇滅。因何經説滅無同類」
 論。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通難也。除初無
漏一切有爲法。皆從同類因生。亦與他作
同類因。初無漏雖不從同類因生與他
作同類因。不得名爲無同類也。擇滅自
不從同類因生。亦不與他作同類因。故
作是説滅無同類。此是婆沙二十一初釋也
 今釋擇滅五門分別。一出體性。二辨得
名。三得差別。四證同異。五斷不同 一出體
性者。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爲體。如有漏法
一一極微。一一刹那。各別法上有一擇滅。故
諸論云。隨繋事量擇滅亦爾 一辨得名
者。善慧差別名之爲擇。由擇力證名爲擇
滅。屬主釋也 三得差別者。就中有四。一
述正義。二叙異説。三述違理教。四釋通外
難 一述正義者。自身煩惱。倶有・及得。隨
彼彼品別對治道生。得離身時。彼法擇滅。
爾時名得。由自性斷得擇滅故 他身染
法。及一切色。不染有漏無色。所有無爲。由
縁彼法自身煩惱至究竟盡。所繋法上所有
無爲。爾時起得。能縛斷故 問所以知然。
答此論隨眠品云。由此應説。煩惱等斷定何
所從。自相續中煩惱等斷。由得斷故 他
相續中煩惱等斷。及一切色・不染法斷。由能
縁彼自相續中。所有諸惑究竟斷故 准此
論文。故知。此二種斷得無爲異 問又准
何文。證知煩惱得斷是自性斷。不染法等是
縁縛斷答此論第十六云。何縁諸地有漏善
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
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縁彼煩惱盡
時。方説名爲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繋
故。由此乃至縁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
成。善法爾時未離繋故。准上論文。故知。斷
已不行名自性斷。斷已容行是所縁斷 
又正理第六。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 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
中得不成就名所縁斷 此中一切若有漏
色。若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
有見所斷・及修所斷結所繋。如是諸結漸
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已上釋
自性斷
 言一果
者。結倶有等。等者等取得也。彼有漏色・及
不染汚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
繋得。爾時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
彼最後無間已上釋
所縁斷
 准上論文。自身煩惱。及
倶有法・并二法得。由對治道斷彼彼品。得
捨之時得擇滅也。非是由能縁煩惱斷故
而得擇滅 二叙異説者。就中有二。一太
法師等已上諸徳釋云。然苦・集遍便同一繋
縛。斷苦下十便*時。雖爲集下遍使所縛
未斷。而説苦下使等得離繋者。以自種使
近。離自種能繋時。所繋得解脱。如人離自
身上近枷鎖時。説人得解脱 他種使遠。
彼未離而解脱如人獄中雖彼未離獄門。
而獄中有已離身上近枷鎖故。名已解脱
 修道門中九品相縛亦爾。斷初品時。自品
近離繋説得解脱。八品遠繋雖復未得斷。
而斷初品染汚説得無爲。其餘八品例釋
可知 唯染汚色・及餘不染五蘊。斷第九品
能繋盡。所繋之事方説解脱 一唐三藏。
大小乘諸師釋云。問若離繋縛證得擇
滅。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爲
集下遍行惑繋。如何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
一品乃至前八猶後品繋如何證滅 解云
雖斷能縛所縛解脱證得擇滅。然能縛惑
有強有弱。一相應縛。謂煩惱縛彼同時心・
心所法。令於所縁不得自在 二所縁縛。
謂惑縁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縁令不自在。
就縁縛中*後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
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 并前相應
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
證 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
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
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
其力最弱 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
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
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證得擇滅 如見苦
所斷法總有二類。相應法爲一類。得・四相
爲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
縛有餘四縛。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
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
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
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
滅以斷強故。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
爲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
故而證得滅。又復爾時雖斷後四部。見
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
部無爲。未斷強故。見所斷惑九品同一品
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説同品・異
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有
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
應法爲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爲一類。
餘有漏法爲一類。即是染汚色・并此色上得・
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類
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相應。故 若斷初
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
得無爲以斷強故。爾時雖爲同部異品餘
八品縛。以劣縛故亦證無爲。不同見道。
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倶
可説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説名
爲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爲弱。如諸
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爲未斷見惑
之所繋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
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
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爲。以縛劣故。初品染
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
斷強故證得無爲。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
品皆准前説。如斷初品所餘八品准釋可
知。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説
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
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爲。異部同品・異
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
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縁縛斷。要斷能縁九品
惑盡。所縁之法方名爲斷 三述違理・教
者。諸徳亦釋。雖云進縛・遠縛・及縛。強・弱
不同。斷有差別。然皆同説由同品等能縁
煩惱斷故。同品等所縁諸煩惱等得解脱也。
如修斷惑九品互相縁縛。其第九品惑上擇
滅。雖斷上八品能縁不得離繋。以非同
部同品。遠故劣故。斷第九品時。以斷同部
同品。近故強故。得離繋也 然諸徳同爲
此釋將希奇當理。然無文暄度仍違理・
教 言違理者。且如修惑九品受互相縁。
有何別因煩惱自部自品。繋縛自部自品
爲近爲強。自部異品縁縛之時。有何別理
名遠名劣。如下品惑縁下品時。有何別
因強。上八品縁下品時。斷上八品不證
無爲。斷下品時始得擇滅。若言力同所繋。
不得言強是下品故。若言力勝所繋不
名同品。力勝下品非下品故。如何與下
品同耶。故云有力勝上八品。又下品惑合
縁兩品時。爲如同品強。爲如異品劣。不
可一品亦強・亦劣。又此惑縁縛自・他品時。
豈有分別縛自品即強。縛他品即劣耶 
言違教者。正理第六云。阿毘達磨諸大論
師依經所説立二種斷故。准此論文。一切
論師其意皆同。一自性斷。謂捨得時名之爲
斷。由此證得擇滅無爲。二所縁斷。由斷最
後品惑證得擇滅。今立斷云由同部同品
斷。及相應斷故得無爲者。此非是自性斷。
非捨得時得擇滅故。復非所縁斷。非最後
品證擇滅故。憑何聖教立此一斷。而違阿
毘達磨諸大論師立二斷耶 四通外難者。
難曰。若斷染法捨得之時名自性斷。非所
縁斷者。何故諸論皆言隨所繋事量無爲
亦爾。又婆沙三十一云。諸有漏法無始時
來。煩惱所繋不得解脱。若斷煩惱彼離繋
故便得解脱。如人被縛得解脱時人名解
脱。非謂繩等。既所繋證得解脱。故外物中
亦得解脱 又雜心等云。應知從所縁可
令諸惑斷 准上論文。故知諸惑是所縁
斷。然與不染色等不同。故知斷同品時
證得擇滅 釋曰。此所引文竝非定證。不
分明故。誰能信此不明了文。而違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説立二斷耶。詳此三
文皆有別意。且如所引隨繋事量無爲亦
爾者。此明擇滅數量不明斷證。以婆沙異
計擇滅無爲同能繋事量故。對法師説
如所繋事量。又對正量部立唯一無爲故
作是説。非明染汚法是所縁斷。諸有漏法
無始時來。乃至如人被縛得解脱時人名
解脱。非謂繩等者。此以異師執斷法而於
能繋得於解脱。非於所縛外法上得。故作
是説。非是不許有自性斷作此説也。應
知從所縁可令諸惑斷者。對相應説・非
是欲遮自性斷也 四論同異者。擇滅無
爲隨繋事量。故知 一一法上唯有一擇滅。
又一切無學。皆於一切有漏法中證得擇滅。
故知擇滅必定共證婆沙通經云。問若爾。
何故涅槃名不共法。答涅槃體雖是共。而就
得説名不共法。以離繋得一一有情自相續
中各別起故。又引經説。如來解脱與餘阿
羅漢等無異。此就所證滅説 五斷不同
者。今應依斷作句數分別。法有三種。一自
身所得法。亦他身所得法。三非二所得法。一
望自身所得。七十五法分別者。有自性斷非
所縁斷者。謂煩惱大地。不善大地。小煩惱
地。不定中貪嗔慢疑 有所縁斷非自性斷
者。謂十色全。無表一分除無漏者。大善地法
一分。不相應中除四相及得一分餘九不相
應法全 亦自性斷亦所縁斷者。謂心王。十
大地尋・伺一分。及悔・眠全。四相。及得一分
有漏者。此等與自性斷相應・倶有・及得是
自性斷也。非彼相應倶有・及得是所縁斷
也 倶非句者。謂七十五法中。是無漏法者
皆非二斷 若通就他身作問答者。但自
性斷皆所縁斷。自結一果等他所斷故。總有
三句 除自性斷非所縁斷。若他身所得法・
及非二所得法。有漏者但有所縁斷一句。無
漏者倶非句」  論。已説擇滅至得非擇滅。
結前擧後頌也 以得不同簡名體也」
 論。謂能永礙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 言
得滅異前者。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
前。得不因慧但由闕縁名非擇滅。不應釋
言前滅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
是前得善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
善滅。然此闕縁名爲非擇滅。因非擇得
非擇滅。亦辨得名同前擇滅是屬主釋」
  論。得不因擇但由闕縁。釋得因也 准
此論文但由闕縁。即是更無餘力*准正
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闕縁。二由非擇。
非擇鄣故。若遇勝縁法即得生。若遇劣
縁法即不起。正理云。擇謂如理勤所成慧。
不由此慧。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
 乃至 若法能礙彼法生用。此法離慧定
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故。得非擇滅。
此法實有後當成立 又顯宗云。非唯縁闕
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縁彼復應生故。詳此
論意。諸不生由其二縁。一由闕縁。二由
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縁法得生者。此擇非
理。後遇同類縁爲是生縁。爲非生縁。若
後有生縁前非闕縁。若後非生縁如何得
生。由無生縁法永不生。何關滅力 問
顯宗云。法非唯縁闕。此論云但由闕縁。兩
論不同何者爲正。答准婆沙釋得不同。有
爲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令
得起故 擇滅得從道。依道起故 非擇滅
得從衆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爲無用。
二滅不從所得判也 婆沙亦云。虚空等
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縁理勝 問若爾。
何故婆沙云 虚空與四大等近増上縁耶。
答虚空無礙。大種有礙。故名爲近。非謂
有力名爲近也 問若爾故。婆沙三十二
云。此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所以者
何。此滅。本欲遮有爲法令永不生。若永不
生此得便起。如與欲法繋屬有情。現在正
行。過去已行。未來當行。皆有生義。故於彼
法不得此滅耶。答雖本欲遮有爲法。如
與欲法者。此是義言非實爾也。由如擇滅
本欲遮有漏法。煩惱繋縛。法若離繋。如與
欲法。而起滅得。然此滅得。由斷道力不由
擇滅。非擇滅得義亦准此。若不爾者。此非
擇滅。應於自得。是有力用。非但不障 
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
即起得送與行者 此釋誤也。應言法永
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
與行者 兩説相違應依此論 婆沙三十
二云。問諸有情類於非擇滅爲共得。爲不
共得耶。答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則
共得。不共法非擇滅則各別得 准評家云。
如是説者應作是説。非擇滅多。擇滅少。所
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爲法數量。擇滅但如有
漏法數量故。若不爾者。諸可生法。若得不
生應不得非擇滅 准此論文一切外物皆
有非擇滅。皆可證得。然於中有共・不共。若
共者共得。如共財等。若不共者即唯別得 
婆沙云問因勝進道得煩惱不生。及諸生
處得非擇滅。何故非道果耶。答曰。不爲此
滅而修道故。謂爲涅槃及爲離染勤修於
道。以修道故於惡趣等得非擇滅。若爲此
滅而修道者。於惡趣等不得此滅。非於
生死不深厭患。可於惡趣得非擇滅故。故
得非擇滅不名道果 述曰。求擇滅得涅
槃。深厭患染法永斷入聖。可得惡趣非擇
滅故。若求非擇滅。不得不生惡趣非擇
滅也。以厭心劣後容退故。言厭惡趣即
不厭人・天。故厭心劣」  論。如眼與意至
得非擇滅。指事釋也 如眼與意專一色
者。眼謂眼根。意謂意識。即是有一分意識
取色之時。餘識等法得非擇滅 或即眼識。
以意名説 或專一青等色時。用時黄等
色。及四境。念念滅者。能縁彼境五識等法。
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以彼不能縁過去
故。亦不更能縁餘境故。正理論云。如眼與
意專一色時。於所餘色・及一切聲・香・味・
觸等。念念滅中。縁彼少分意。及法處。得非
擇滅。以五識身與一分意識身等。於已滅
境終不能生。縁倶境故。述曰。一分意識
者。如八勝處等。唯縁現境不縁過去。亦所
定故。得非擇滅。意・及法處者。意是諸識。
法處者心所。及四相等」  論。於法得滅
至過現生法。此對擇滅作句數也。若就法
明滅有無。一切有漏法各有擇滅。一切有
爲法各有非擇滅。即非擇滅寛。擇滅狹也 
若以寛問狹。稱後句答 若以狹問寛。稱
前句答 若就得以明擇滅。世寛體狹。得
通三世故寛。唯有漏法有故體狹 非擇滅
則世狹體寛。唯未來得故世狹。一切有爲故
體寛。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論。
如是已説至何謂有爲。上來三頌總明漏・無
漏。下二十二頌開爲蘊・處・界。先開爲五蘊。
後開爲處・界 初兩頌總明五蘊。次色者下
別釋五蘊并分處・界 就前兩頌中。初
一頌總明漏無漏蘊。次一頌別明有漏蘊 
就前文中。初結前問後次擧頌答。後長行
釋。此即初也」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次擧
頌答。就中。初兩句重擧有爲。分爲五蘊出
有爲體。次兩句述有爲衆名」  論曰。至
具攝有爲後長行釋 於中有七。一列名
體。二釋有爲三釋世路。四釋言依。五釋有
離。六釋有事。七總結也。此列蘊名顯有爲
名體。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災横差別。隱積損
伏故名爲蘊。此説有爲有多過違。隱伏其
中遇縁便起。如賊隱山。爲別戒等故*後
言色等。戒等五蘊不能具攝一切有爲。色
等五蘊具攝有爲」  論。衆縁聚集至如乳
如薪。釋有爲也。無有少法。一縁所生。故
即是衆縁共所作義。若爾未來生・及不生。應
非有爲。是彼類故未來無妨。此釋通也 
如乳薪等。此擧喩也。正理云。未來未起何
謂有爲。是彼類故亦名有爲。如所燒薪於
未燒位。是彼類故亦名爲薪。或據曾當立
名無失。如琴瑟等名爲有聲。亦如乳房蓮
華池等諸不生法。不越彼類故名有爲」
 論。此有爲法至所呑食故。釋世路也。正
論云。此有爲法。彼彼經中。世尊。隨義名
世路等。彼復云何。謂諸有爲亦名世路。色等
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
故。諸不生法衆縁闕故。雖復不生。是彼類
故立名無失。有説無常之所呑食故名世
路 准此。前釋三世即路名爲世路。持業
釋也。諸有爲法行世路故名爲世路。即有
世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 後釋無常所呑
食故。眞諦釋云。行行不息能盡萬里之路。
無常是世。有爲是路。與世作路故名世路。
即世之路。即依主釋也」  論。或名言依
至即名倶義釋言依也 言謂語言者。此
即語聲相續差別 此所依者即名倶義者。
與言爲所依。即是名。倶義 有爲之法可名
倶行於三世。可倶説爲過去・現在・未來世
故 無爲不爾。所以遍於有爲不通無爲
 有釋。諸有爲法可與言倶名爲言依。故
婆沙十五脇尊者云。有爲諸法。與言可有
倶時轉義。故立言依 無爲不爾是故不
説 准此論文。即是諸有爲法。與言同墮
三世義。故正理云。如契經説。言依有三。無
四無五 准此。雖説三世 或可諸有
爲法與名倶 可説與言倶時轉故名言
依 此則倶舍與尊者無別」  論。如是
言依至有爲諸法。以一切有爲法皆名倶行
三世故。具攝有爲」  論。若不爾者至十
八界攝。若不如此釋具攝一切有爲。如餘
師義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違論所説
通十八界 正理論云。言依。謂名。倶義。即
具攝五蘊。如契經説。言依有三・無四無
五。由此善通品類足論 彼説言依五蘊
所攝 問此論・正理同引品類足論。因何。
此論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蘊耶。答正理云
具攝五蘊。此論云具攝一切有爲諸法。言
雖少異。義無別也 又破餘師言依唯名。
品類足論云。言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攝 
正理引初。此論引後。義皆無失。然皆證通
攝有爲 婆沙有二説。一云名是言依。義
是言展轉依。一云名・義倶是言依。此論同於
後説。言有於名方能詮義。欲言之時雙依
二故 問何故但説名倶不云句等。答起
言之時。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別即
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 問若爾文最
是通。因何不説。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詮自
性・差別故不説也」  論。或名有離至有
彼離故。釋有離也 正理論云。或名有離。
諸趣輪迴沈溺生死。涅槃欲捨故名有離。
是息諸趣恒流轉義。若已至得定不還來。
此有離故説名有離。如有財者名爲有財。
即是有爲有出離義。一切有爲皆同船筏
是故聖道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
何況非法 准兩論釋。涅槃名永離。一切有
爲有此離故。名爲有離。此有涅槃。諸有爲
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非如離繋唯有漏
有。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爲。至涅槃時皆可
捨離。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  論。或
名有事至傳説如此。釋有事也。以有因故。
事是因義。故正理論云。事謂所依。或是所住。
即是因義 果依於因從因生故。如子依
母 或果從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
爲果所映蔽義。因果前後性故。及細麁性
故。此有事故説名有事。喩如前説 准二
論釋。因名爲事。果有因故名爲有事。一切
有爲皆有其因。所以亦攝一切有爲 毘婆
沙師傳説如此者。意非全許説因名事。經
部釋。有事者名有體事。一切有爲有體。無
爲無體有事唯攝有爲」  論。如是等類至
差別衆名。此總結也
論於此所説有爲法中。自下第二。一頌明有
漏五蘊名。於中有三。一標前生起。二擧頌
答。三長行釋。此即第一 有爲法中一分故
言有爲法中」  頌曰至三有等。次擧頌
答。頌中初兩字標其漏法 名取蘊下。列
衆名也」  論曰此何所立。長行釋也 文
中有三。一總明頌意。二釋頌衆名。三總結
也 就明頌意中有三。一問。二答。此問
也 如前已説。除道聖諦餘有爲法名爲
有漏。此中具説何所立耶 論。謂立取蘊
至謂無漏行。答也。前雖已説。今重説者。欲
顯取蘊亦名爲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諸
無漏行聚義同故。倶名爲蘊不從取生不
名取蘊」  論。煩惱名取蘊至如華果樹。
釋得名所以也。於中有三法喩。煩惱名取。
蘊從煩惱得取名者。從取生故。如草糠火
從因立名 繋屬取故。如帝王臣。從所屬
立名也 雜心論云。蘊爲惑所使。如因貪
瞋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華果樹。從果
立名」  論。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釋有
諍也。世間諍有二義。一觸動好人。二令自
他損害。煩惱亦爾。一觸動善品。二損害自
他。故名爲諍。諸蘊隨増諍故」  論。亦名
爲苦違聖心故。此有漏蘊聖心厭故違聖
心。以違聖心名之爲苦 正理論云。五取
蘊者。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
故 之爲苦。論亦名爲集能招苦故。此有
漏蘊。能爲苦因故名爲集」  論。亦名
世間至有對治故。釋有漏蘊名世間也 正
理云。或名世間性可毀壞故。如世尊説。性
可毀壞故名世間。若爾道諦應是世間。不
爾。第二毀壞無故。道諦毀壞性不定故。世間
毀壞性決定故 第二毀壞即是有對治也」
  論。亦名見處至隨増眠故。釋見處也。
謂見住有漏蘊中。隨順増長名隨増也。行
相微細故名眠也 正理釋云。亦名見處。薩
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増眠故 豈不有漏
一切煩惱皆隨増耶。豈不諸見。漏取諍攝。
前已説耶者 此問意云。五見即是煩惱所
收。前釋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増者已説。一
切煩惱諍増者已説諸見。因何別説有漏以
爲見處。以是諸見隨増眠故 雖有此理。
而彼諸見於有漏法一切種。一切時。相無差
別。堅執不動。隨増眠故體用増盛。爲顯有
漏是能生長此諸見處故應重説者 此
釋重説見處所以也 貪等癡疑則不如
是者。無上一切種等四義云不如是。以彼
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者。釋貪等有一
切種異纒・垢等。無一切時與見不同 一
切種者。元瑜師云。遍縁五門或遍縁六境。
不云有所簡也 今釋。一切種者。謂貪・瞋
慢有隨眠・纒・垢・一切種過。上必兼下故。由
是別相隨眠。雖一切種。不能於一切時
起。名非一切時 非無差別者。雖獨頭
無明。及共相煩惱相應無明。是一切時。而有
別相煩惱相應無明非一切時。及與忿等相
應無明。非一切種・及一切時故。相有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不堅執者 疑是隨眠性
非別相惑。不與別相煩惱。及非一切種染
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
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
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
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
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
説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
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
與有爲因故。與有爲依故。三有攝故。亦名
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
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爲攝名有
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倶舍論疏卷第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
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
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
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
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
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
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
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
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歳



倶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
釋五蘊。并分處・界 於中。有十三段。分
爲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
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
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
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
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擧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説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
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 彼識
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 二云。彼眼等
識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
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説
至如是廣説。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
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
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
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説。此引文
證。後説爲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説識從
根立名。斷爲正訖云。有説。彼者是境非
根。而無意識縁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
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
所依淨
色。簡意識故。意
識。所依非淨色也
 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
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
淨而非色。爲簡彼故應用色言 釋曰。
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
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
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
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
爲無用 如是釋者。爲遣疑難須置色
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
根。故置色言。爲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
爲依。色而是淨。可爲此釋。是故色言
爲有用 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
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
名名爲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
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爲識依。復是
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
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爲依。就有財釋名
爲識依。故置色言甚爲有用 有人不
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
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 又云。又於此中
前言。爲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爲
性。而彼非爲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
攝。後言。爲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爲眼識所
依。而彼非用淨色爲性。故彼意根非眼根
攝 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爲顯彼同
分眼。餘根亦爾 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
後言。是淨色也 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
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
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
説 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爲體 大衆部
五根以肉團爲體 覺天以四大爲體 論
已説五根次説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説者。顯
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爲犯
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
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爲五*段。
第六生識總別 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
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
一釋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
顯色 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黄・赤・
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
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黄
等色之差別 因龍氣等名雲 因火名煙
 末散名塵 地氣曰霧 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
見名影 翻此名闇 雖八差別不同。根本
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緑等異。此是
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
碧。薄赤名紅。青・黄合緑。赤・黒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爲後。列形色也 正理
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
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
開二色爲二十也」  論。有餘師説至第
二十一。述異説也 此師意説。空一顯色
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
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
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
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
顯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
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
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
不依聖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門分
別。一述正義。二叙異説出過 述正義
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
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
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
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
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
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
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凹便起
下覺 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
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
各異 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
名爲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
成此八相差別 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
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
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 今釋。一面多者。
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
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
名爲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
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
此可解 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
立麁細 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
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
意識縁非眼識境 此假長等。要由形色
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
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
説顯外別有形微。不説八種形微。體性
有 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
形量各別 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説 婆沙第
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
故。縱説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
故 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縁來。
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 二種性異。
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
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
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縁成。若種類別。并
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
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
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
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
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 餘文
易了。故不釋也 叙異説者。有人云。長短
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
短。形短見長 彈曰此釋違其教・理。
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
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 言違
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
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
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
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
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
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
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縁故知爲
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
文 違理者。如觸中説不可稱名輕。可稱
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
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
有分量應名爲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説可量名長。不
可量名短 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衆
多。如何説彼而不可量 解云。雖有多體。
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
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
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
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
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准上所釋。全無
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
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爲長色。即是可量聚色
名爲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
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
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
宗自相乖反 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
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
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
何成例 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
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
自釋云。長・短據横。高・下就竪 准此前後
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横凸名長。竪凹
名下。横凹名短 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
以成長等。復説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
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縁。如何色處。又聚觸
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
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
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
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 
有人云。畫有形者 謬也 諸論多取第一
形色以爲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
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
形。以雲・煙等入倶句故 或有色處有顯
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倶句
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 正
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倶可了。謂所
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倶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
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
不必倶。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
色。息滅。古顯相續故 正理論云。所説身表
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
不住等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
色爲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
如是形色名爲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
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
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説至有長等
故。述異説也 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
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
漸微故無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
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
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
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
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
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
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
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論。若
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絶 若生二
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内八有顯無形。
謂青・黄・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
有形 此師意説。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
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
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
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爲體。理合是
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
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
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
色處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説云。香・味・
觸・及無表色爲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
非恒故不入倶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
中明色處故 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爲
是實有。非實有耶 譬喩者説。此非實有。
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
有面像生 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
是眼所見。眼識所縁色處攝故。問面不入
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縁有
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縁月光月愛珠器得
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 
云云。
多喩
 谷響有二説。譬喩者以刹那滅不至
谷。故無 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 問此
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
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
色已別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
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
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説。像
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
故。不可以本形爲難。正理有文。言顯色
者像本別説」  論。已説色處當説聲處。此
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擧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説。此文初
也 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説名爲聲 或唯
音響説名爲聲述曰。前是
語聲。後非語
 論。聲唯八種
至差別成八。第二擧數列名 前四種聲。各
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
大種至大種爲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
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爲因聲也。於執受
大種爲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
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爲因聲 於非
執受大種爲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論。
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
名聲也 此説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
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語表業。
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
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
是非執受大種爲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
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 又下業品
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故知。
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
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
執受大種爲因聲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
執受大種爲因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有情
數聲非有情數聲 述曰 此文執受大種爲
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
即是無情數聲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
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
執受大種爲因聲所攝故 准此論文。無執
受爲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
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
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寛狹不同。但據義
別分爲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撃發聲。非
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撃發聲。婆沙
亦許有四大不相撃發聲 問若爾何故。
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
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
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
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手・語
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
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
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
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
有情名聲 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
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是業。准此論文。與
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 正理有情數聲。唯
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
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
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
心發故。名有情名聲 問若爾。何故。婆沙
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
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
情名聲 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
種 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
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
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問婆沙兩説
無評。何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
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
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爲因。
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
云。此居口内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
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
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
非有情。無得得也 問如何。得知化聲無
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
與非有情數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
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
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
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
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
欲界繋所造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
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
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
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
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
兩釋。故不成證。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
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
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
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
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
遠身莊嚴具。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
説 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
就離質化語 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
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
別説。如不別説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
如説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
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
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説 問化人語・及簫笛
等。雖非成就爲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
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
名」  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 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
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
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
外大種共造 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
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縁撃發聲 正理論
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
撃。而倶爲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
故。不成三體 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
不言處中聲耶 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
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
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
狹。不可意寛。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
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説。非決定也 問
於色等中。何不説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
亦應説有執受等爲因之異。然因聲性難
知故。但就因・情等。説有差別」論。已
説聲處當説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 正
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 此中有二
一結引。二擧數列名。此即初也」論。味
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擧數列名 諸法
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
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
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
別 雜集論説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説味處當説香處。第四釋香處也 正
理論云。香謂所嗅 就中有三。一結引。二
依婆沙十三説香有四。三依本論説香
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
差別故。第二婆沙説四香也 五事論云。
諸悦意者説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 
正理論云。増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説。微弱・
増盛異故 述曰。増益・増盛爲平等香。損
減・微弱爲不等香」  論。本論中説至及
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 正理釋云。若
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爲好香。與此相違名
爲惡香相違者謂。
能損諸根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増上所生名爲好香。若諸罪業増
上所生名爲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
等香 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
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説雖不
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
義。不煩廣述」論。已説香處當説觸處。
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擧
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繋通局。此即初
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渇。第二擧
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説。第
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
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
軟名滑至翻此爲輕。第二當體立名也 問
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
境不説性耶。答此爲對後三從果立名故。
此四從自性爲名。故爲性也。後三從果爲
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
爲性 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 不可
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
煙・炎等。皆名爲輕 餘文可解」  論。煖
欲名冷至飮欲名渇。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
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
此即初也 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
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
有觸力令欲飮。所令之欲名冷・飢・渇。即
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爲名名
冷・飢・渇」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説。
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
第三引例證也 諸佛出世等。與樂爲因名
爲樂也 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
對冷不説煖耶 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
不説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説如此。已下
第四界繋分別 上界決定無飢・渇二觸。不
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
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
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 餘文可解 婆沙
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
義故。施設論説北倶盧洲衣重一兩。四
衆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
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
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
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
稱耶。有説。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説。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
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 正理論云。觸
謂所觸。十一爲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
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説。身根唯
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復有説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縁
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
此於彼境假説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
即由此 唯説地等名爲所觸。依彼色等。
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縁彼
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
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 由彼所依被
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
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
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
能依色等變壞。非餘 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縁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説
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 問何故説身識所識。答依
法性説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
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説。除身根所依大
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
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縁境故。亦得名爲
身識所識 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
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異處亦
得名他 又云。飢・渇二觸爲是長養。爲是
等流。爲是異熟生。西方師説。此非異熟以
飮食能斷故 又説。飢・渇亦通異熟生。以
飮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
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
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
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飮食障故不可覺
知。飮食消已還可覺知 問異熟者爲善・不
善。答與雜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
由大種偏増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
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渇果 有餘師
言。水・火増故滑。地・風増故澁。火・風増故輕。
地・水増故重。水・風増故冷。風増故飢。火増
故渇無評家 今詳。二義兼有 雜心論
云。飢・渇。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渇是善*報。
貧者飢・渇是不善*報。問飢・渇何處大種所
造。有説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説遍身大種
所造。於飢・渇時遍身惱故 正理論云。餘
所未説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説。悶
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
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 准
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増故
生輕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増。水・風界増故
生於冷。由是亦説此所生悶 若爾云何
言不離滑。隨一一増。此無有過。或復悶者
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
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増故起。或因水・火
界増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
中已説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
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説。三
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 此即初也 已説
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爲多
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
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説至十一觸起。第
二述婆沙異説 此論二説中後説爲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
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識身等。非縁十二處
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
唯縁一」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
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 境若均平
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
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
味。此就多分。若爲知冷・煖即合先覺於
觸 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縁。一由作意
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
由境有新・舊
論。已説根境至今次當説。自下一頌釋無表
色」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
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
表因。五無表名 此即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爲此。
以不善・無記心爲餘 不善無表。以不善
心爲此善・無記心爲餘 正理論云。不善・
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説
也 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
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
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
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
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
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
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
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
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 述曰。無心是無心
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
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
也。經主應思 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
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
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
不及餘。故非全攝 述曰。既乘無心下起
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 或可。亂
心言成無用 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
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 又應
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 述
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
可言在無心位也 於自釋中亦不簡別。
故於此理經主應思 安慧救云。亂心・不
亂説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
無心・有心説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
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
續説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 述曰。無
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
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 非也 
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説
無表色相。以説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
相似相續説名隨流。非初刹那可名相續。
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
所説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
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
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
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倶
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
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
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
無表唯一刹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 故入
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刹那。依總種
類故説相續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
續。如何是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
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説。非
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倶無表有心位行。
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
位行。汝立無心亦爲一位。定倶無表豈得
行耶。表業爲難亦爲非理 期心一發。
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
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
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 必
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爲
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
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
所造」  論。毘婆沙説至五種因故。引教
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
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
由此 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内
心所思。譬如潜淵魚鼓波而自表 頌言
由此者。爲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爲無
表」論。説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説無
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説也 正理論云。説者。
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
色故。論。略説表業至名爲無表。此略結上
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
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眞
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眞四
大也」論曰。至故名爲界。長行釋也。文
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
義。四釋性義 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
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
釋也 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
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鑛名金等界 第二釋云。或種種
苦出生本故。説名爲界。喩如前説」  論。
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
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 顯宗論云。或能
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
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
建立識之與空 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
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
七。有説在下爲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
於逼近色可説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
耶。答不説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
諸造色。但説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
在上 有作是説。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
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
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
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論
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
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 准正理文。
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爲種
也 婆沙云。大徳説曰。虚空雖大而非種。
不能生故。餘有爲法雖能爲種。而體非大。
相不遍故 體寛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
也。體寛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増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
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 或起種種大
事用者。其内四界爲有情本。外水・火・風成
壞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論云。虚空有大
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 有説。虚
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 造色・及餘有爲非
色。性能生故。名種 無上二義故非大
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 述曰。虚空無種。
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 大種唯四
不増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
増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減
即造色不成。増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
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
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擧頌略答。二釋
頌文。三逐難重釋 此第一也」論。地
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増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 増盛者。
如長小成大。體増盛也 流引者。謂轉至
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増也」  論。業用
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
一問。二答 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
故名爲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
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 正理論云。
風界若以動爲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
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説輕性爲所造
色。説動爲風。輕爲造色是顯自相 輕
爲風者擧果顯因。輕是風果故 豈不火界
亦是輕因。以説火・風増生輕故。雖有是
説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増爲因。是處必
有増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増爲因。而其中
無増盛火界。如葦等花飄擧輕性。此中火界
若増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
遍爲輕因。故別擧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
易可了知。故不須説重等果顯。對堅等
三。動難了故 此中擧果顯因。輕八轉聲
中業聲 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
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爲。謂
所爲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
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
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此中説輕
爲風業者。是擧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
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
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
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
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説色。世間但
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
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
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黒團等色謂
爲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爲
體 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
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
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
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説」  論何故此
蘊至説爲色耶。問色名也 上來釋五根・
五境無表爲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
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
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 就前釋中文
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 此文
初也」  論。如世尊説至惱壞如箭中。第二
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
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
爲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説此頌。廣如彼説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
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
云多釋 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
變壞不 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説變
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
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
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
生故。答也 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縁名色。
善逝。聖教且説變壞故名爲色。此説意言。苦
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爲變壞。
由變壞故説名爲色 苦受因者。色有變
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 有觸
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
壞義 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
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
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爲色。如契經説。
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爲色。如契經
説。具壽。汝今諸根凝悦。定證甘露 豈不
此説。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
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内心故 若爾。無見
非情數色。應皆非色 無斯過失。唯色聚
中有此義故。不説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
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
立。如契經説業爲生因。此説諸生皆因於
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
因便爲非業 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
爲難。非一切色皆變壞 故世尊且據有
對礙色説如是言。有變壞故説名爲色」
  論。有説變礙故名爲色。第二釋也 色
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
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
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 五
識依縁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
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説。一
説同此論文。又一説云有説。亦有獨住極
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縁要積集
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
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
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 現在
衆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衆微散。應不名
爲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
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
色難 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 於中
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
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
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
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
故 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
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
亦得色名。第二釋 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 於
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縁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
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爲釋難。此縱
釋破也 前不許寶與光爲依破。後許爲
依義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
種。樹等大種爲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
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
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
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
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
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
依許倶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
未嘗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倶
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
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
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
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
所造色能爲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
所造色許爲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
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
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
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
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 由
此諸師咸作是説。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
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
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
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
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
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
起下無表耶 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
變礙 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
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
識皆用意爲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
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
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
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識
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
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
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
應爲難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
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説急食・急行故名
爲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徳而似彼故。種
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
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倶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
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
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説影等
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
二念等無表能爲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
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爲所依。故説能
依・所依倶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 即言
初念大種爲生因。第二念大種爲依等四因
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爲五因生一
所造。諸論皆説。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
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
未來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
謂生等五。増上者如前説。現在大種與未
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 准此文。初念
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
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爲生因
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
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
兩具四大。共造色過 若轉救言第二念
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爲
一因。名爲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説。初念
大種爲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爲依因。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爲
所依。爲別起大種。爲即造身根等大種。
爲是親所依。爲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爲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爲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説所依滅無
表不滅。不可説彼疎爲所依。但應言
依。彼説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
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
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爲色。又由彼力
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
生等五因。故爲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
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 并明四
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
五半行頌。以色蘊爲處・界。如文可解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説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
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
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
有三。即釋三蘊以爲三也 此文是初受體
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
受 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
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縁境。而不領隨
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 若時爲
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時非
所縁 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縁一境。皆能
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縁
倶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
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
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
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
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縁皆執受境。
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
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爲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
不相當 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
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
豈非雜亂 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
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云。隨觸而
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倶相違觸名爲受
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倶以
領納隨觸爲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
云。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説諸受略有二
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
納自所縁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
乃至。領所縁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
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
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爲自性受。此不共餘
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縁
故。領納異故。所縁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
於受。若時爲所領是時非所縁 若時爲
所縁。是時非所領 故縁・領事別 准此豈
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云。
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
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
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
自性受 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
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
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倶相。領納觸
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
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
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觸
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
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 准上所引。證受
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
時爲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
時非所縁 若領自體誰爲能所。故婆沙
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
所取 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
領 又與所引喩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
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
爲能領彼爲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
不可説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叙唯識轉計
破有部之義。將爲正宗 誤也 又云。若
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刹那倶縁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爲
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
破。以爲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
例餘皆同名受」論。想蘊至應如受説。
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
男・女・苦・樂相状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
後至名爲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 除前。
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餘有爲法。簡
無爲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爲。餘一切法皆
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
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
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
蘊攝多有爲。然經唯説六思名行蘊者。以
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徴勝
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爲最勝。答
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爲
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爲法。故名最勝。偏説
思也」  論。是故佛説至名行取蘊。引教
證也 准佛所説。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
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云。契經中説永
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
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説。如是等經皆就
勝説。此亦如是。造作有爲功能勝故。云何
説此能造有爲。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
文。唯六思身爲行蘊者。即有爲法中。除色
思・想・識外。餘有爲法。非取蘊攝故。即
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爲應知・應
斷」  論。如世尊説至説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爲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
知苦也 未斷・未滅説亦如是者。亦云。若
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説不能作集邊際。未
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
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
一切有爲法也」  論。即此所説至立爲法
界總束七法爲處・界也
論。已説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
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
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
結五蘊并分處・界 前文有三。一釋名義。
二分爲六。三立處・界。此所擧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
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
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
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
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
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
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
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
不可意等 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
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
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
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
准上言唯
定不取別
 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
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
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
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
差別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
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
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
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爲四解亦不可
是非何者爲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説。其四
解者 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
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
所法於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
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
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
色等境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
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
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
意説。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
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三
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
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説
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
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喩不相似。王能
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喩。不可依也 第
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
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
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
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
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
云。有餘師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
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
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
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
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
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
説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
説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
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
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
取境像。豈可亦説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
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
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
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
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
此中所説差別名言。爲顯自性。爲顯行相。
爲顯所縁 一説顯自性。二説顯行相。三
説顯所縁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
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
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
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
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
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
諦。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説不了名言。爲
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縁。有作是説。
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説此顯無明行相。復
有説者此顯無明所縁。評曰應作是説。
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爲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爲正。無慚亦爾所
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
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
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爲取別。
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
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
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
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爲意
界。第三分識蘊爲處・界也。論。如是
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
重總分五蘊。爲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
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爲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
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
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
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
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爲所依義名之爲意。爲能依
義名之爲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
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
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爲識。即唯六識。更兼
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爲所依義名一
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
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爲十七 攝
識從意即爲十二」論曰。至界成十八
釋也 此爲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
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
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
爲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
子已住因性。闕餘縁故後果不生。後心亦
爾。已住意性。餘縁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
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
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
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
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
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
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眞實義」  論。所以
者何。徴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
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
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
攝徒衆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
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
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縁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
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縁生依二處 自
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
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
破。此文初也 爲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
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
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
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
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
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縁
生二。有部難也」  論。爲所發識至各生二
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
云。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
嚴 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
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
別而生。此待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
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
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縁
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
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
安布差別。待因縁起。非爲嚴身 若爾何
故説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
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増
上圓滿亦説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
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増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倶舍今難。爲若
發識少大
即得何用二處如
正理前解爲勝
論。已説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
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
四。釋蘊・處・界。即分爲三。四問答分別 釋
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擧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
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
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
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説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
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爲一聚。
但名中總略爲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云。
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
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
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 婆
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説云何色蘊諸所有色。
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若
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
聚。説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説亦爾。此爲遮
止外道所説。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爲
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爲遮彼意故。世尊
説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
廣説。阿毘達磨作是説言。云何色蘊。謂十
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爲遮止
譬喩者説。謂譬喩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
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
所縁。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縁。爲遮
彼意故作是説。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
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
也」  論。自身名内至或約處辨。自身名
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
就處釋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
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
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
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
難也」  論。染汚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
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爲勝。有覆無
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
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
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
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徳法救至麁細
同前。述異説也。此師不説有無對色。如
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
境名麁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説
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
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
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
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
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
等。説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
所故。類同色説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
故隨所依説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
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
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
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
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
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
法名爲處者。擧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
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
世取果。名爲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
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
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擧喩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論。此中
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論。若
爾無爲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
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
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
依體類別故 有説。安立時分異故 復有
説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
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
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倶舍師釋處・界
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
一少分。二境界縁名生之本。謂無爲法一
界少分。從多分説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
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爲釋難三科名
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
爲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爲唯
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倶舍
應求別理」  論。又説界聲至名十八界。
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
釋爲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
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
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
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
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
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
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
主難也 經説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實
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云。若以
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
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
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
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説我故。如世間聚
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
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
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
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
同故總説爲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
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
説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
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
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
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
想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
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説能荷至物
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爲法皆有果故。即
是因荷果義名之爲蘊。雖言物所聚故。非
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
與經不同」  論。或有説者至我當與汝。
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
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
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説。破
第三説。前説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
二説亦得。經不説荷果重擔義名爲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爲正」  論。若謂
此經至説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
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
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
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
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
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説燒衣下
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説。若
觀假蘊。彼説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
不觀者。彼説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
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
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爲蘊。故知蘊是其
實 通云。此應於分假説有分者 極微
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喩説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説三
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縁」  論曰至蘊等三
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説爲三」論。
傳説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
知故言傳説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
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爲愚心所
説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爲愚色説處。
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爲
愚色・心説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
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
利中鈍。爲利説蘊。蘊略故。爲中説處。處
非廣・略故。爲鈍説界。界門廣故 衆生根
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
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
者略説。鈍者廣説。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
鈍爲略説利爲廣説」  論。樂亦三種至
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
説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云。經主。
此中所説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
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
我所隨。迷識依縁。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
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縁如其次
第。世尊。爲説蘊・處・界三
論。何縁世尊説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
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
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
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
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 又生死
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
論云。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根
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
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爲説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
廢立蘊也」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
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
等故。二不可別立爲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説至名無爲蘊。第
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
義。三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
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説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
也」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
三釋。若蘊息得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
故得無爲。無爲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 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
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 便
違所宗 全於蘊門衆生計我。入無餘位
諸蘊頓息 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
起假説爲生 若諸蘊息亦立爲蘊。般涅槃
已餘蘊應存。衆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
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
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 又此
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
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息。三無爲
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
彼亦無。故不應例 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有人作倶舍釋破云。若言無爲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然檢三解竝是
婆沙師釋也 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
師意。謂息爲斷 若以斷義名息。即有
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
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處・界爲例。
處・界義不息故 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
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
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爲息。由第
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 今詳古師言
息。息滅所顯故名爲息。一切有漏法有二
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虚空。有爲
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爲
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
無爲。亦應無爲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
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
處・界爲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
滅爲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
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説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
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
處・界次第 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
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
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
想二蘊 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爲
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
果後因以爲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
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
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増減過。第二證蘊唯
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
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
處・界次第。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
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説。二唯取所
造故先説。三取離境故先説。四遠速故先
説。五上下次第故先説 此文第一。唯取現
境故。五先説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
倶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
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説。第三。
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
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説 文中有
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説。
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説。此第一
明眼先説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
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説也」  論。或於身
中至故最後説。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説。
意無方處故最後説 根品中云。眼・耳・鼻
根横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説。此
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
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長行釋云。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
意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
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
應知。倶是眼等功用 於五根中。初二用
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説 二中。眼用復遠於
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説 鼻等三用。初二。
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
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
不異前 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
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説夢中憶念先所
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
取色 有説。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
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
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徳。過於覺位。
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
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
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
取境相故 若爾。生盲何縁。夢位不能取
色 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
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
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
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説。是故
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
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説。非必定然。如是
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
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爲等無間縁。本論説
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説。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
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説言此色定
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
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
所障礙。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内處眼處最麁。是故
先説。意處最細。是故後説
論。何縁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
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爲一。
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
處 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
最勝。三順世立名 此釋分十差別 爲
令了知境者。謂五境 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爲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
至而即別名。釋爲眼等別故。雖標色總
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
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爲勝。
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 可示在此
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
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
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爲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文中有三釋。一爲差別。二攝多法。三
攝増上法 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
總稱。即是別名」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
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増上法至獨
名爲法。第三攝増上法故」  論。有餘師
説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
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
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
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
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
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爲體正。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爲是語
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語業爲體 問
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名何
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 答
後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
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
用 有説。佛教名等爲體 問若爾此
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言
乃至語表。是謂佛教 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説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
義 如是説者。語業爲體。佛意所説他所
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
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
表業。非無表故廣如
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
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
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云何無記。謂佛無
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於佛教中何
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
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説門
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
皆無記故 有説。佛教若爲所化説應知
是善若爲餘事説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
難陀。言汝往觀天爲雨。不雨。園中何爲高
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
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説。此釋頌本。有
三師説。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
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
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 若眞諦
釋云。有餘師説。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
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
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
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
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 九分中
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
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
故擧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
之一數也 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
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説法蘊至名一法
蘊。此第二師説。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
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説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
是説者。以病有八萬故。説能對治法
有八萬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
如*是説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
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慈悲・
縁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
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説 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
與第二釋無別 然八萬者擧其大數。此
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 眞諦師云。諸師實
判如此。衆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
癡・慢慢等差別故。爲對治此行。世尊正説
八萬法陰者 由衆生煩惱行。有八萬。佛
爲對治衆生八萬煩惱故説八萬法門。如
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 經部亦同
此解 相傳云。眞諦師解。分十隨眠爲十。
一・一。各有九隨眠爲方便。一・一具十即成
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
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爲
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爲二
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
品品有二千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
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
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 檢眞諦倶舍疏
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
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
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
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
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
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 已
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
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
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
此方則十萬爲億 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
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
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
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
百億頌 問智論説三藏唯有三十萬頌。
何故此説過多 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
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
故智論説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
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
五百歳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
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
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
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
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 婆沙云。瞿沙。
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
就聲聞教中爲語耳。縁覺及菩薩即多故。
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縁覺九萬・
菩薩十億 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
聚。縁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説不同 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
説。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説四諦不同。
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説至二蘊所攝。
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
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
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説前色等五蘊・眼等十
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
攝在前所説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
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 婆沙
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
無學身・語律儀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
三摩地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 云
何無學解脱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
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
解 於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謂離繋 云
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 問何故此
二智名解脱*智見蘊。答解脱身中獨有此
故。最能審決解脱事故 無學慧蘊與解脱
*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
慧蘊。縁繋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縁解脱法故 復次。無學苦・集・
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縁有漏・無爲解脱。不
縁縁解脱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此縁無漏有爲解脱。亦縁縁解
脱無漏智故 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
學慧蘊。不縁離繋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
解脱*智見蘊縁離繋法故 是謂差別者
是謂世俗麁相差別 若説勝義眞實差別。
應如前説。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
無生智 是無學解脱*智見蘊」  論。又諸
經説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
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 此
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脱處至法
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脱處也 言五解脱
處者。一聞佛等説法得解脱。二因自讀誦
得解脱。三爲他説法得解脱。四靜處思惟
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脱故名解脱處 此即略
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
名標釋。廣如彼説 言皆慧爲性者。第二
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
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
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爲他説法必先
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
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説不同皆慧爲
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
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爲自
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
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成十處也 故發智説。誰成就身。謂欲。色
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
成就也 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
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
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
問世尊。何故 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説
爲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
爲遮彼説爲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
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
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
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
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
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
明。如文可知」論曰至名爲空界。出空
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説竅隙至明闇爲體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説 正理論云。所
言傳説。表不信敬。彼説意言何有此理。
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喩部師。咸作是説。虚
空界者不離虚空。然彼虚空體非實有。故
虚空界體亦非實 此有虚言而無實義。
虚空實有後當廣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
立離虚空界實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無
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顯
了此經意説虚空無爲。雖無所依而有所
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虚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
故。實有虚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説契經文
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 又於色界得離
染時。亦説斷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説。離
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脱離染唯除識界。不
應説斷虚空無爲。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已上
論文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
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擧其一。義亦
兼餘。故正理云。傳説。竅隙。即是光・闇。謂
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
夜者。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此空界
色以明・闇爲體。晝・夜爲位」  論。即此
説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説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
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説阿伽至隣
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爲無礙。梵語阿
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
名爲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
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説至爲識
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
也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
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無
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
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
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
無漏法。如契經説。六界爲縁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
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
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
六界中 廣如彼釋 問三無心位闕六識
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説識等六
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説諸界。從續生位
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
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
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
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説一切有情恒具
六界。故作是説。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
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
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説餘界皆此十
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
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
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爲初。三六・一四
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
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
空界以光・影・明・闇爲體。色界攝。識界以
有漏識爲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謂欲・恚・
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爲性恚以
瞋爲性。害以害爲性。無欲以無貪爲性。
無恚以無瞋爲性。無害以不害爲性。此六
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
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爲性。後一以癡
爲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
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
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
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
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
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
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 謂過去。
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
無記法爲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
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
界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
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
法爲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
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
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
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意・法・意識
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爲
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意・
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爲・無爲界。有
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無爲界以三
無爲爲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倶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交 了 


倶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説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爲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説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説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倶生
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論。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爲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爲有對」  論。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爲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縁有對至於自所縁。
第三釋所縁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
縁和會被礙。名所縁有對」  論。境界所
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
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爲所縁。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爲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爲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爲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
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用名
所縁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爲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説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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