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00

[First] [Prev+100] [Prev]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爲
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意・
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爲・無爲界。有
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無爲界以三
無爲爲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倶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交 了 


倶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説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爲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説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説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倶生
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論。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爲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爲有對」  論。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爲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縁有對至於自所縁。
第三釋所縁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
縁和會被礙。名所縁有對」  論。境界所
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
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爲所縁。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爲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爲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爲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
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用名
所縁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爲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説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
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
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縁順後句此
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
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倶句。第四倶非。竝可
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
二順後句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縁
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縁障礙體不相關。
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徳至此是
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
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喩鬘論・癡
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
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
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
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
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
是已説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
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
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爲善・
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説。此第一
也」  論説至應唯無記。叙異説破 
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
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
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
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
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與自性
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
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爲善 擇滅無爲。是勝
義善故亦名爲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
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
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
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説善等至無色界繋。第二一行頌明
三界繋。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
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
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
釋也 釋三界即爲三段。此第一釋欲界
繋也 繋謂繋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
先釋繋義 欲界繋法被欲界貪等繋縛名
欲界繋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
分。是欲界繋。由此欲界具十八」  論。
色界所繋至無所縁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
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
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
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
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
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
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
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
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
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
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
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
界也」  論。有餘師。説至故在彼無。迷異
説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
見色聞聲輕安倶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
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倶起。殊
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倶故。果處亦相
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
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
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
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
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説。鼻莊嚴身。是有用
故彼皆有也」  論。若爲嚴身至何用二根。
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爲起言説。
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説・及莊
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
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
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爲例」  論。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
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爲有用。故離根
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
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
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
根起。徴起因也 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
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爲此二因
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
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爲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
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
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
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
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
鼻・舌爲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
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
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
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倶
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
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
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
契經所説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
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
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
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
有」  論。如是説者至男根非有。論主
也。以六根愛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
現起者。即縁六根愛。即有縁自身起。不
縁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
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爲男根。此之愛
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内根處總起
身愛。由此上界有内身愛鼻・舌非無。無婬
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論。無色
界繋至無色界繋。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
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
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
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
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説界繋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
漏也。先問。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
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
者是無漏。漏不増故。餘唯有漏。漏隨増故 
法界。有爲無漏道諦所攝。無爲無漏謂三
無爲。擇滅無爲漏縁不増故是無漏。虚空・非
擇滅二。漏不縁故名爲無漏。非二因果故
染不縁也。餘名有漏。漏隨増故。餘十五界
唯名有漏。漏隨増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説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
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論
曰至故説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
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
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 由與
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
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
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内門轉時亦常與彼
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
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
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
門爲因簡別 倶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
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内。門意
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
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
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
相何假外門・内門。外門無尋・伺内門
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
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
轉 顯義決定故説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
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
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
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論。意
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
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
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
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
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
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
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倶是無
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
倶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
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
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
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
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説。
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
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
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爲例。應録正理於
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
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
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
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
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
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
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
伺。此由歴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
及伺餘相應法・歴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
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
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
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
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
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
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
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
無爲。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
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
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
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
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
也 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爲無足。第
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
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
別者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
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
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
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
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
能記持
論。如是已説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
行頌明有縁・無縁。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
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
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縁。二釋有執受。
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縁。
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
心所能取所縁之境名有所縁。正理論云。
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
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
爲。倶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
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
用和合爲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爲境義
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縁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縁少故。雖了勝義而不
斷結」  論。如是已説至皆無執受。第二
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
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
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
受。乘前有所縁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
心界・及法界名爲前八。聲非有所縁法故
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
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
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
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
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
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
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
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
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内至而無執受。
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
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
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
是心・心所法攝爲依處故。餘縁闕故識雖
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
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爲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
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
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 即諸世
間説有覺觸衆縁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
及有身見執爲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
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
論。如是已説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
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
文可解」  論曰至倶非二種。釋也。文中
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
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
二叙異説。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
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
造。餘倶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
性。第二叙異説也。先叙。後破。此文叙也」
 論。彼説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
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説不然。總非也 
契經唯説堅等四相爲大種故者。經唯説
堅相爲地種。濕相爲水種。煖相爲火種。動
相爲風種。非説滑等青等相爲地等種
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
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
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
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説理定不然者。
結也」論。又契經説至無見有對。第二引
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
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説五根・
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説有大種・造色也。證
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
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
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説。第三外引
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内堅性堅類等。
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説至無相違
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
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説眼根肉團中
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
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
經也 彼經説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爲
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
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説色等六觸
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説四大即無色等。經説識界心
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
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
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説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
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
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説至非極微
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
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
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
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
二明倶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
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
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爲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倶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
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
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
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倶非也」 論。能燒
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即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説至幾一刹那。第十四明五
類門。文中有三。結引。二頌答。三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刹那唯後三。此頌答
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
内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
遮等流性。是故不説。無別性故」  論。異
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説。釋異熟生。文中有四。
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
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
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喩意可
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説因名
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
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
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
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
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
之爲異。復是所熟名爲異熟。異熟即生名
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
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
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
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
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
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
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
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
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
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
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
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
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
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爲名。名異
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
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
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 四
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
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説因名異
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説因名異熟。前是
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
從。假立倶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
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爲第
二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
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
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
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
成釋義」  論。飮食資助至防援内城。釋
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飮食。二睡眠。三等
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云。此
唯無損。非別有蓋 猶如外郭防援内城
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
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
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
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
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
疲令肥名爲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
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
故不説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
異熟説。内有異熟説有長養。外無異熟
不説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
異熟即説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
不説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説長*疲令
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別義説亦有
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
唯通二類。飮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
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
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爲故非實。
從同類因生故非刹那」  論。若爾不應
至梵音聲相。外難 既離麁惡語感得梵
音聲。如何非異熟也」論。有説聲屬至
縁撃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麁惡語感
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説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
者 謬也。正理云。何縁聲界非異熟生。數
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
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
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
種。從諸大種縁撃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
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
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
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
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
身・解・身識等縁。由此亦縁外大種起。非要
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
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
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説過失 
若説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
亦無如前所説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
界 非諸身受。唯内大種是異熟者。非唯
異熟大種爲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
所例理極不齊 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
定有依・縁方得生起。既縁非異熟大種得
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
熟耶。若縁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
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縁生於身受 
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
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
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
大種發等流聲 此説非理。豈不如從無
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
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
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説定爲非理已上
正理
有人作倶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
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
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
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
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
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
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
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
種生者爲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
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爲定證。爲如異熟身
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爲如善・惡身受。
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
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
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
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
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
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
作倶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
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爲是何等。若是長
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
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
意未爲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
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倶舍破
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倶舍破
兩師故於第二説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
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
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
非唯異熟。此是撃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
徳。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撃發生以爲造
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爲正・因何異
熟大種相撃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撃發生
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説
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
對喉・及臍邊大種説。遍身大種非是以造
色等遍身内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
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
因造多過 如婆沙説。乃至現見。
此等擧身。掉動故 准論文。既擧身掉動。
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
相撃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
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説。
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
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
是説。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
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
説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
無窮過。應作是説。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
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撃者便發生聲。不
相撃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
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
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
養無相撃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縁
撃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
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
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
異熟生故 又諸徳多説。聲屬第三傳。證異
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
造義名爲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
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
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
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
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
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
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
大種無果故已上
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
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
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
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
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
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
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
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
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
説。不據有對造色説。若不爾者。即違現在
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
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説 准上道理一切
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
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
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
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
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
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
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
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
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
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増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説等流増長廣
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
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説。同類・遍行因所生
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
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
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
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
所長養。三性業倶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
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倶者是等
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
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
識至名爲法界。此釋刹那唯後三也 此説
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
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
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
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
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現行
亦非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無
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
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
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
道性相等故。爲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
同類因生名爲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
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
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刹那非初無漏。豈非
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
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
故名爲刹那。此説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爲
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爲法皆
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爲法
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爲刹那。答唯取現
起一刹那法名曰刹那。自餘皆非以不定
故。故正理云。此説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
有爲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
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説是等流性。
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刹那
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
一切衆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縁不同
成利・鈍性。未遇縁前利・鈍不定。非是法
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
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
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
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
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
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
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 婆
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
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
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爲得。
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
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
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
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
得時故。説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
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説初念得。
於生相時名之爲得。至現在時名爲成
就。合二義説故。言今得成就 古諸師云。
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
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
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
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
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
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
*時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
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
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
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正理既言
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
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
*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爲得。因何妄謂
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
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
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
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説能起
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説法至
生時名之爲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
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
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
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
取其當名亦得名爲成就眼也。捨・不成
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
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説。一切得皆亦
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
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
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
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
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
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
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
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繋。
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
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
得者。據初禪説。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
地二通故。唯有法倶得。如汎借識説 問
生上三定起下耳二通。是何無記 解
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説。
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
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
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
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
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
成證。二十心中説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
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
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縁威儀・工巧
心故。如説七業道色爲體性。此七加行亦
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
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
然婆沙説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
威儀・工巧加行中。説爲威儀・工巧。如
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
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爲
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
爲所縁境。工巧處等亦縁於聲。如是三心
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
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縁於聲。故
知。威儀不縁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
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
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
師説。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縁十
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故知。廣心説威儀
心相生者。説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
爲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
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
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
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
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
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爲威儀加行。可説
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
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縁
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
能通縁十二處境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
説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爲正
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
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
意識故 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倶得者。第三倶得句 非者。第四倶非句 
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
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
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
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
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
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
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
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
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内幾外。此半頌。第十
六内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
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内・外。此即初
也」  論。我依名内・外謂此餘。自下別釋
内・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内・外。後問答分別。
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説心爲我。
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説至假説爲
我。此引兩文證心爲我 如文可解」
論。眼等爲此至故説名外。此釋成内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爲
内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
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
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
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縁説心爲
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
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
名爲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
故。經説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
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説調伏心。説我
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爲不
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
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
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所者。同異類
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
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
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不捨離。
染汚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汚・
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汚無記望餘亦爾。
故心望心爲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爲
内。心所望心爲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
内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爲能依性或多
或少。心爲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内名。在
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内名。不爾心所
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 不墮法。
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
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説預流名不墮
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説心爲我云。又心
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
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説心爲我。
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又
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
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
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
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縁
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
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爲我。我執依故。
無漏心不名爲内。非我依故。無漏之心
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
我依不得名内。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
破宗説一切爲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
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 述曰。此
破第二所縁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
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
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
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
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縁有漏。
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
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故
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解。依止
遍通諸心。此是所縁説依。非相應依及
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
解心爲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倶舍
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
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
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
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
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即
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説爲我。正理説心
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爲我。此即是自體
名非是所縁。所縁・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
同。必欲作倶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
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
問。云何建立内・外爲依於法。爲依於我。
答。一説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内六識身
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
名爲内處。作所縁者名爲外處。故依法立
内・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爲内處。若法
是根義立爲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爲内
處。若法是境立爲外處。有説。依我立内・外
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
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
内・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内者。於他名
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内故 但依一立
内・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
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
名。依少分立如何爲難
論。已説内・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
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
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
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言。法同分
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
意也 *言若境與識至説名同分釋境同分
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爲所縁。簡外
五境。五境雖二識縁對其五識爲定所縁
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爲定所縁不對
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爲定
所縁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
定所縁。然望五識爲定所縁。五識於餘不
能縁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
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
生。及當生也 *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
者。釋唯同分 *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
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
至應説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
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
釋頌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
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
不作自業者。引頌答 若作自業至名彼
同分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説自用。下
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
爾。下釋彼同分 西方師。是揵馱國師。
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
合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
異説 彼同分眼二説不同。婆沙師説有
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
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
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
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
縁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
異説 問意能縁十七皆名爲同分。十七爲
意縁應名爲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
方名爲同分。不約爲境義。雖被意縁非
同分 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縁
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縁意。若縁時名同
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
識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縁非同
分。五非意自境意縁非同分 答五境用
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縁非同
分。縁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
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
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説有彼同分
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爲同分・及彼
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
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
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縁
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
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
作用立爲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
立爲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説自用。
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
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
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
如色説。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
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
爲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説名此是同分。彼
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爲
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
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
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衆
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無是
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
以。*言。如説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
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説者。
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説。三境合知。一取餘
不取。如何是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説
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
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
定故。故如色説。眼不如是不如眼説。
正理論云。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
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
有情觀。聲如色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
内界説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
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説。此論如色説。二論
各依婆沙一説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
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説。正理論據
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説 今詳二説。
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
一切衆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
即香境是其共縁。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
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
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
境如眼説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
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説。
此由六識轉爲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
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渉故名
爲分。正理云。分謂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云何交渉。謂根・境・識更相交渉。則是
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
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
言若作自業名爲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
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
境・識交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
交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
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
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
界。互爲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
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
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
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
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
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
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
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
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
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爲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倶一界
攝。倶一處攝。倶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
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
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
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
界云何。答諸色爲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
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
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
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
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
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
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
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
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
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
作是説。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説
 依勝義理如眼*界説 問若一觸界二有
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
界説。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
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
眼界説。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
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
説。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
理如色界説。謂諸世間説共得故。依勝義
理如眼界説。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
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
色界説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
等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説。
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
共得
論已説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
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
三。一述自宗。二叙異説。三示斷相。此初
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
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
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
八隨眠。及彼倶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
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
是自性斷非是所縁斷 并隨行得者。謂是
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
説得爲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
四隨眠・及倶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
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縁斷。此二總名
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
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叙異説云。
此中有説。最初聖道刹那生時。諸異生性一
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説
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
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説。我
盡那落迦。乃至廣説。盡是斷義。是故染汚能
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
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
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
三相。一不染汚。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
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
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其異生性是
不染汚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
是自性斷。不染汚無記是所縁斷也 論。已
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
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汚 斷
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汚。欲
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
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汚法。
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此
若染汚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
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
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
異生。故不染汚無記性攝。既不染汚非見所
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
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
定非見斷。縁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
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
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
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
云。*則五識等縁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
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
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縁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
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
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
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眼結如
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
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爲
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
縛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
若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
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
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
汚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
爾時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
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
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
諸惡趣法衆縁闕故已得不生。縁彼煩惱未
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
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
令得離繋。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説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
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
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
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
也」  論。何等爲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
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
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
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
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
開三者。爲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
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
霧晦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
五染汚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
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
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増明淨。有學
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
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
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
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縁正見漸
増明淨有異。非所縁境有淨・不淨。由自覺
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縁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
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
汚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貪・
嗔・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非
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
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
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
見。有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
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
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倶生慧不能決
度故。擧頌答也」  論。審慮爲先至是故
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
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
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
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
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擧二義。決是決定。
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
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
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
義當雜心深入 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
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喩者眼識
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説犢子部心・心
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
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
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
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
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
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
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
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
者何。識見家徴」  論。傳説不能觀障色故。
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
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
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
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
眼見家徴。識既無礙。何爲不生」  論。許
眼見者至何縁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
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爲不起」  論
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徴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
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
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
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
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
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
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説眼至故説能見。
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
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説眼見。經
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
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
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
説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
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
而説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
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説至唯爲
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
經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
境。能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
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
唯爲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
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
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
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
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
有二種。一能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
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
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
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
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
至亦説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
經説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
見家難。經説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
眼根應説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
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説眼見色
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
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
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
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
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論。然
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爲一眼見。有五頌因論生
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
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
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
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倶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倶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倶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明故
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
二眼倶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
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
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
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爲二月 若
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
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
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
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
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爲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
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
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
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參差
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倶不
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
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説至爲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
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
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叙一師説云。耳
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
耳中聲故 此説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
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
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
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
亦不聞。云云 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
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自能聞耳中聲
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
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
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
取非至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
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
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
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
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
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
耶。引喩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
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
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
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
明。然不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
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叙異執也。如前
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
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
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
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
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
近・遠不同。倶無間生皆名爲至」  論。又
諸極微爲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
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
撃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
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説有
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
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爲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
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
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
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
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爲合。豈待相觸。方
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
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
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根名
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
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
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
無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
則不應非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爲因生於*非觸。謂
*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爲因生於非觸。謂向
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
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
多極微集而彼論説非觸爲因生於非觸。故
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説
是觸言 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
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
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
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
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
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
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
其兩釋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有餘
師説。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
無過。由此撫撃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
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
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
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説於理爲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
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
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撃。此即住一刹那應
至後念」  論。然大徳説至假立觸名。此是
第四大徳*釋。大徳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徳
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論
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爲
有對。釋大徳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
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徳説。一切極微實
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
彼勝徳作如是言。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若
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
障其行許爲有對。今説大徳如是意趣非
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
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説諸微全
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
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
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
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
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若作此釋。大徳
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
行許爲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
可説爲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
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
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
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
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説。是
無觸色。復有説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
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
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説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
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説
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
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
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
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
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其義成就 若作
倶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
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
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
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爲
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
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
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
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
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
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
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
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
非増名之爲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
爲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縁
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
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説所依之根與境大
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
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
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
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
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
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
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
説也」  論。有説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
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
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
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
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
舌根兩釋中後釋爲善。若微傍布清徹
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
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
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
分。即不可説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
縛義。違衆多理・教。應依後釋爲善 傳
説舌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者。此
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論主
不全信故言傳説也」  論。身根極微至
形如指&T057912;。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
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
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
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
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
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
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
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
宗説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説。正理
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
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云 對法者説。
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
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
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不由業力故
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
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
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
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説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
明六識所依倶・不倶也 長行文中有二。
一辨依倶・不倶。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
所依性。此明所依倶・不倶也。意識唯依無
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
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
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
部師説五識亦縁過去境故。如正理第
八破」  論故如是説至心所法界此句數
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
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
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
根性。根性寛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
間性寛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寛狹不同
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
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
所依性問等無間縁性。此即以狹問寛順
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縁性問所依性。即
是以寛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
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
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
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答此中擧作所依性
以爲問答。故非擧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
得依相名爲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
是倶非句攝 又解此是擧果以問依。故不
説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
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
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
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
何縁彼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
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
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落
謝時。能爲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
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
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
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
増・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
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
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
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縁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
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説
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
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説識。
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説由眼等根
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
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
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
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
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
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
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
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説識 述曰若據通
法爲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
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
名爲法識。攝意不盡。縁通法意識此不
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
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
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
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
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
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
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
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
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
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
死生
位也
非全不發。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竝
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
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
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衆縁和合眼識
方生。何縁契經唯擧眼・色。答眼識所依・所
縁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縁。而非所依・及
所縁性。又是眼識隣近縁故。問豈不空・明・
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縁耶。答眼識生時
必藉所依・所縁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
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
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共。
是故契經唯擧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説。
象跡喩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縁皆具説故
已上
論文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
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
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爲同
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
三法若與身倶名同。不與身倶名異。故正
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異者
 餘句准此。
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爲同。自餘諸句皆是異
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
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
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
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
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
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
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
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
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
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
中有二。先擧頌略説。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
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
也 *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
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
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 *言。色識望眼
等下非上者。擧頌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
一切 *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
於身二然 *言。廣説耳界至廣如眼釋。釋
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爲
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言。應
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
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
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縁境故。明識・
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
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爲
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是根・非根*門。
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
攝。此即初也。經中説二十二根。意根於身
根後説。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
説意根。於無縁根後説有縁根故」  論。
如是所説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
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
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
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
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爲體法界
攝 心爲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
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

倶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
點了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縁。二
所作。縁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爲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爲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説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説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爲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倶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縁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徳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徳重説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擧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眞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爲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爲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増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増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縁。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増上。増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縁。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増上義。増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増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増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増
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増上故」  論。此増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爲増上。
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増上。次
釋四根各二増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増上。此
列四増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増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増上用也」  論。
女男命意至能爲増上。次釋四根各二増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増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説此於至諸清
淨法叙異説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増上用。次以無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