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00

[First] [Prev+100] [Prev]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
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
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
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
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
説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
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
與有爲因故。與有爲依故。三有攝故。亦名
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
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爲攝名有
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倶舍論疏卷第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
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
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
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
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
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
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
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
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歳



倶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
釋五蘊。并分處・界 於中。有十三段。分
爲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
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
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
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
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擧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説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
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 彼識
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 二云。彼眼等
識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
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説
至如是廣説。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
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
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
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説。此引文
證。後説爲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説識從
根立名。斷爲正訖云。有説。彼者是境非
根。而無意識縁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
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
所依淨
色。簡意識故。意
識。所依非淨色也
 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
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
淨而非色。爲簡彼故應用色言 釋曰。
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
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
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
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
爲無用 如是釋者。爲遣疑難須置色
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
根。故置色言。爲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
爲依。色而是淨。可爲此釋。是故色言
爲有用 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
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
名名爲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
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爲識依。復是
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
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爲依。就有財釋名
爲識依。故置色言甚爲有用 有人不
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
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 又云。又於此中
前言。爲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爲
性。而彼非爲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
攝。後言。爲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爲眼識所
依。而彼非用淨色爲性。故彼意根非眼根
攝 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爲顯彼同
分眼。餘根亦爾 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
後言。是淨色也 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
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
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
説 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爲體 大衆部
五根以肉團爲體 覺天以四大爲體 論
已説五根次説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説者。顯
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爲犯
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
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爲五*段。
第六生識總別 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
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
一釋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
顯色 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黄・赤・
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
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黄
等色之差別 因龍氣等名雲 因火名煙
 末散名塵 地氣曰霧 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
見名影 翻此名闇 雖八差別不同。根本
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緑等異。此是
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
碧。薄赤名紅。青・黄合緑。赤・黒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爲後。列形色也 正理
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
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
開二色爲二十也」  論。有餘師説至第
二十一。述異説也 此師意説。空一顯色
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
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
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
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
顯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
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
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
不依聖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門分
別。一述正義。二叙異説出過 述正義
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
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
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
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
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
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
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凹便起
下覺 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
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
各異 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
名爲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
成此八相差別 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
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
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 今釋。一面多者。
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
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
名爲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
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
此可解 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
立麁細 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
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
意識縁非眼識境 此假長等。要由形色
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
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
説顯外別有形微。不説八種形微。體性
有 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
形量各別 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説 婆沙第
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
故。縱説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
故 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縁來。
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 二種性異。
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
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
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縁成。若種類別。并
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
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
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
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
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 餘文
易了。故不釋也 叙異説者。有人云。長短
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
短。形短見長 彈曰此釋違其教・理。
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
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 言違
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
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
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
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
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
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
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縁故知爲
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
文 違理者。如觸中説不可稱名輕。可稱
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
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
有分量應名爲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説可量名長。不
可量名短 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衆
多。如何説彼而不可量 解云。雖有多體。
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
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
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
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
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准上所釋。全無
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
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爲長色。即是可量聚色
名爲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
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
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
宗自相乖反 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
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
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
何成例 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
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
自釋云。長・短據横。高・下就竪 准此前後
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横凸名長。竪凹
名下。横凹名短 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
以成長等。復説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
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縁。如何色處。又聚觸
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
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
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
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 
有人云。畫有形者 謬也 諸論多取第一
形色以爲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
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
形。以雲・煙等入倶句故 或有色處有顯
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倶句
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 正
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倶可了。謂所
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倶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
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
不必倶。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
色。息滅。古顯相續故 正理論云。所説身表
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
不住等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
色爲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
如是形色名爲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
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
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説至有長等
故。述異説也 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
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
漸微故無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
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
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
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
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
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
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
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論。若
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絶 若生二
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内八有顯無形。
謂青・黄・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
有形 此師意説。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
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
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
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爲體。理合是
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
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
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
色處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説云。香・味・
觸・及無表色爲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
非恒故不入倶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
中明色處故 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爲
是實有。非實有耶 譬喩者説。此非實有。
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
有面像生 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
是眼所見。眼識所縁色處攝故。問面不入
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縁有
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縁月光月愛珠器得
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 
云云。
多喩
 谷響有二説。譬喩者以刹那滅不至
谷。故無 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 問此
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
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
色已別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
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
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説。像
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
故。不可以本形爲難。正理有文。言顯色
者像本別説」  論。已説色處當説聲處。此
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擧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説。此文初
也 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説名爲聲 或唯
音響説名爲聲述曰。前是
語聲。後非語
 論。聲唯八種
至差別成八。第二擧數列名 前四種聲。各
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
大種至大種爲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
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爲因聲也。於執受
大種爲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
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爲因聲 於非
執受大種爲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論。
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
名聲也 此説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
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語表業。
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
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
是非執受大種爲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
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 又下業品
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故知。
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
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
執受大種爲因聲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
執受大種爲因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有情
數聲非有情數聲 述曰 此文執受大種爲
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
即是無情數聲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
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
執受大種爲因聲所攝故 准此論文。無執
受爲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
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
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寛狹不同。但據義
別分爲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撃發聲。非
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撃發聲。婆沙
亦許有四大不相撃發聲 問若爾何故。
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
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
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
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手・語
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
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
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
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
有情名聲 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
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是業。准此論文。與
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 正理有情數聲。唯
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
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
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
心發故。名有情名聲 問若爾。何故。婆沙
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
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
情名聲 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
種 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
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
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問婆沙兩説
無評。何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
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
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爲因。
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
云。此居口内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
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
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
非有情。無得得也 問如何。得知化聲無
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
與非有情數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
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
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
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
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
欲界繋所造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
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
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
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
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
兩釋。故不成證。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
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
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
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
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
遠身莊嚴具。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
説 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
就離質化語 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
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
別説。如不別説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
如説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
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
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説 問化人語・及簫笛
等。雖非成就爲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
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
名」  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 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
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
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
外大種共造 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
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縁撃發聲 正理論
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
撃。而倶爲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
故。不成三體 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
不言處中聲耶 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
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
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
狹。不可意寛。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
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説。非決定也 問
於色等中。何不説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
亦應説有執受等爲因之異。然因聲性難
知故。但就因・情等。説有差別」論。已
説聲處當説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 正
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 此中有二
一結引。二擧數列名。此即初也」論。味
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擧數列名 諸法
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
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
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
別 雜集論説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説味處當説香處。第四釋香處也 正
理論云。香謂所嗅 就中有三。一結引。二
依婆沙十三説香有四。三依本論説香
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
差別故。第二婆沙説四香也 五事論云。
諸悦意者説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 
正理論云。増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説。微弱・
増盛異故 述曰。増益・増盛爲平等香。損
減・微弱爲不等香」  論。本論中説至及
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 正理釋云。若
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爲好香。與此相違名
爲惡香相違者謂。
能損諸根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増上所生名爲好香。若諸罪業増
上所生名爲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
等香 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
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説雖不
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
義。不煩廣述」論。已説香處當説觸處。
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擧
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繋通局。此即初
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渇。第二擧
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説。第
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
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
軟名滑至翻此爲輕。第二當體立名也 問
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
境不説性耶。答此爲對後三從果立名故。
此四從自性爲名。故爲性也。後三從果爲
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
爲性 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 不可
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
煙・炎等。皆名爲輕 餘文可解」  論。煖
欲名冷至飮欲名渇。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
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
此即初也 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
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
有觸力令欲飮。所令之欲名冷・飢・渇。即
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爲名名
冷・飢・渇」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説。
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
第三引例證也 諸佛出世等。與樂爲因名
爲樂也 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
對冷不説煖耶 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
不説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説如此。已下
第四界繋分別 上界決定無飢・渇二觸。不
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
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
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 餘文可解 婆沙
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
義故。施設論説北倶盧洲衣重一兩。四
衆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
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
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
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
稱耶。有説。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説。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
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 正理論云。觸
謂所觸。十一爲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
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説。身根唯
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復有説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縁
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
此於彼境假説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
即由此 唯説地等名爲所觸。依彼色等。
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縁彼
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
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 由彼所依被
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
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
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
能依色等變壞。非餘 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縁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説
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 問何故説身識所識。答依
法性説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
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説。除身根所依大
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
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縁境故。亦得名爲
身識所識 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
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異處亦
得名他 又云。飢・渇二觸爲是長養。爲是
等流。爲是異熟生。西方師説。此非異熟以
飮食能斷故 又説。飢・渇亦通異熟生。以
飮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
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
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
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飮食障故不可覺
知。飮食消已還可覺知 問異熟者爲善・不
善。答與雜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
由大種偏増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
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渇果 有餘師
言。水・火増故滑。地・風増故澁。火・風増故輕。
地・水増故重。水・風増故冷。風増故飢。火増
故渇無評家 今詳。二義兼有 雜心論
云。飢・渇。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渇是善*報。
貧者飢・渇是不善*報。問飢・渇何處大種所
造。有説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説遍身大種
所造。於飢・渇時遍身惱故 正理論云。餘
所未説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説。悶
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
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 准
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増故
生輕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増。水・風界増故
生於冷。由是亦説此所生悶 若爾云何
言不離滑。隨一一増。此無有過。或復悶者
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
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増故起。或因水・火
界増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
中已説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
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説。三
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 此即初也 已説
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爲多
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
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説至十一觸起。第
二述婆沙異説 此論二説中後説爲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
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識身等。非縁十二處
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
唯縁一」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
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 境若均平
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
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
味。此就多分。若爲知冷・煖即合先覺於
觸 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縁。一由作意
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
由境有新・舊
論。已説根境至今次當説。自下一頌釋無表
色」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
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
表因。五無表名 此即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爲此。
以不善・無記心爲餘 不善無表。以不善
心爲此善・無記心爲餘 正理論云。不善・
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説
也 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
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
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
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
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
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
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
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
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 述曰。無心是無心
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
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
也。經主應思 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
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
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
不及餘。故非全攝 述曰。既乘無心下起
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 或可。亂
心言成無用 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
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 又應
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 述
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
可言在無心位也 於自釋中亦不簡別。
故於此理經主應思 安慧救云。亂心・不
亂説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
無心・有心説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
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
續説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 述曰。無
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
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 非也 
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説
無表色相。以説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
相似相續説名隨流。非初刹那可名相續。
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
所説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
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
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
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倶
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
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
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
無表唯一刹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 故入
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刹那。依總種
類故説相續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
續。如何是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
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説。非
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倶無表有心位行。
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
位行。汝立無心亦爲一位。定倶無表豈得
行耶。表業爲難亦爲非理 期心一發。
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
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
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 必
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爲
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
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
所造」  論。毘婆沙説至五種因故。引教
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
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
由此 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内
心所思。譬如潜淵魚鼓波而自表 頌言
由此者。爲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爲無
表」論。説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説無
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説也 正理論云。説者。
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
色故。論。略説表業至名爲無表。此略結上
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
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眞
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眞四
大也」論曰。至故名爲界。長行釋也。文
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
義。四釋性義 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
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
釋也 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
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鑛名金等界 第二釋云。或種種
苦出生本故。説名爲界。喩如前説」  論。
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
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 顯宗論云。或能
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
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
建立識之與空 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
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
七。有説在下爲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
於逼近色可説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
耶。答不説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
諸造色。但説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
在上 有作是説。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
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
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
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論
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
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 准正理文。
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爲種
也 婆沙云。大徳説曰。虚空雖大而非種。
不能生故。餘有爲法雖能爲種。而體非大。
相不遍故 體寛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
也。體寛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増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
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 或起種種大
事用者。其内四界爲有情本。外水・火・風成
壞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論云。虚空有大
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 有説。虚
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 造色・及餘有爲非
色。性能生故。名種 無上二義故非大
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 述曰。虚空無種。
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 大種唯四
不増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
増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減
即造色不成。増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
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
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擧頌略答。二釋
頌文。三逐難重釋 此第一也」論。地
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増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 増盛者。
如長小成大。體増盛也 流引者。謂轉至
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増也」  論。業用
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
一問。二答 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
故名爲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
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 正理論云。
風界若以動爲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
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説輕性爲所造
色。説動爲風。輕爲造色是顯自相 輕
爲風者擧果顯因。輕是風果故 豈不火界
亦是輕因。以説火・風増生輕故。雖有是
説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増爲因。是處必
有増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増爲因。而其中
無増盛火界。如葦等花飄擧輕性。此中火界
若増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
遍爲輕因。故別擧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
易可了知。故不須説重等果顯。對堅等
三。動難了故 此中擧果顯因。輕八轉聲
中業聲 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
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爲。謂
所爲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
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
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此中説輕
爲風業者。是擧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
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
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
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
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説色。世間但
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
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
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黒團等色謂
爲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爲
體 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
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
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
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説」  論何故此
蘊至説爲色耶。問色名也 上來釋五根・
五境無表爲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
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
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 就前釋中文
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 此文
初也」  論。如世尊説至惱壞如箭中。第二
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
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
爲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説此頌。廣如彼説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
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
云多釋 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
變壞不 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説變
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
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
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
生故。答也 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縁名色。
善逝。聖教且説變壞故名爲色。此説意言。苦
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爲變壞。
由變壞故説名爲色 苦受因者。色有變
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 有觸
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
壞義 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
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
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爲色。如契經説。
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爲色。如契經
説。具壽。汝今諸根凝悦。定證甘露 豈不
此説。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
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内心故 若爾。無見
非情數色。應皆非色 無斯過失。唯色聚
中有此義故。不説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
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
立。如契經説業爲生因。此説諸生皆因於
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
因便爲非業 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
爲難。非一切色皆變壞 故世尊且據有
對礙色説如是言。有變壞故説名爲色」
  論。有説變礙故名爲色。第二釋也 色
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
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
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 五
識依縁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
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説。一
説同此論文。又一説云有説。亦有獨住極
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縁要積集
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
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
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 現在
衆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衆微散。應不名
爲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
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
色難 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 於中
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
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
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
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
故 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
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
亦得色名。第二釋 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 於
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縁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
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爲釋難。此縱
釋破也 前不許寶與光爲依破。後許爲
依義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
種。樹等大種爲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
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
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
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
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
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
依許倶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
未嘗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倶
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
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
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
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
所造色能爲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
所造色許爲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
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
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
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
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 由
此諸師咸作是説。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
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
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
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
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
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
起下無表耶 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
變礙 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
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
識皆用意爲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
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
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
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識
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
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
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
應爲難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
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説急食・急行故名
爲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徳而似彼故。種
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
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倶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
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
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説影等
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
二念等無表能爲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
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爲所依。故説能
依・所依倶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 即言
初念大種爲生因。第二念大種爲依等四因
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爲五因生一
所造。諸論皆説。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
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
未來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
謂生等五。増上者如前説。現在大種與未
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 准此文。初念
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
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爲生因
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
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
兩具四大。共造色過 若轉救言第二念
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爲
一因。名爲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説。初念
大種爲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爲依因。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爲
所依。爲別起大種。爲即造身根等大種。
爲是親所依。爲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爲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爲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説所依滅無
表不滅。不可説彼疎爲所依。但應言
依。彼説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
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
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爲色。又由彼力
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
生等五因。故爲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
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 并明四
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
五半行頌。以色蘊爲處・界。如文可解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説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
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
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
有三。即釋三蘊以爲三也 此文是初受體
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
受 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
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縁境。而不領隨
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 若時爲
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時非
所縁 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縁一境。皆能
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縁
倶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
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
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
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
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縁皆執受境。
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
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爲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
不相當 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
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
豈非雜亂 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
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云。隨觸而
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倶相違觸名爲受
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倶以
領納隨觸爲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
云。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説諸受略有二
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
納自所縁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
乃至。領所縁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
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
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爲自性受。此不共餘
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縁
故。領納異故。所縁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
於受。若時爲所領是時非所縁 若時爲
所縁。是時非所領 故縁・領事別 准此豈
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云。
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
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
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
自性受 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
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
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倶相。領納觸
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
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
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觸
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
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 准上所引。證受
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
時爲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
時非所縁 若領自體誰爲能所。故婆沙
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
所取 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
領 又與所引喩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
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
爲能領彼爲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
不可説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叙唯識轉計
破有部之義。將爲正宗 誤也 又云。若
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刹那倶縁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爲
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
破。以爲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
例餘皆同名受」論。想蘊至應如受説。
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
男・女・苦・樂相状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
後至名爲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 除前。
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餘有爲法。簡
無爲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爲。餘一切法皆
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
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
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
蘊攝多有爲。然經唯説六思名行蘊者。以
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徴勝
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爲最勝。答
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爲
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爲法。故名最勝。偏説
思也」  論。是故佛説至名行取蘊。引教
證也 准佛所説。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
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云。契經中説永
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
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説。如是等經皆就
勝説。此亦如是。造作有爲功能勝故。云何
説此能造有爲。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
文。唯六思身爲行蘊者。即有爲法中。除色
思・想・識外。餘有爲法。非取蘊攝故。即
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爲應知・應
斷」  論。如世尊説至説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爲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
知苦也 未斷・未滅説亦如是者。亦云。若
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説不能作集邊際。未
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
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
一切有爲法也」  論。即此所説至立爲法
界總束七法爲處・界也
論。已説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
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
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
結五蘊并分處・界 前文有三。一釋名義。
二分爲六。三立處・界。此所擧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
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
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
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
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
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
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
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
不可意等 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
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
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
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
准上言唯
定不取別
 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
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
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
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
差別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
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
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
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爲四解亦不可
是非何者爲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説。其四
解者 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
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
所法於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
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
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
色等境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
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
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
意説。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
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三
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
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説
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
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喩不相似。王能
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喩。不可依也 第
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
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
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
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
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
云。有餘師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
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
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
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
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
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
説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
説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
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
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
取境像。豈可亦説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
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
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
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
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
此中所説差別名言。爲顯自性。爲顯行相。
爲顯所縁 一説顯自性。二説顯行相。三
説顯所縁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
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
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
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
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
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
諦。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説不了名言。爲
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縁。有作是説。
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説此顯無明行相。復
有説者此顯無明所縁。評曰應作是説。
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爲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爲正。無慚亦爾所
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
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
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爲取別。
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
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
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
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爲意
界。第三分識蘊爲處・界也。論。如是
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
重總分五蘊。爲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
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爲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
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
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
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
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爲所依義名之爲意。爲能依
義名之爲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
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
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爲識。即唯六識。更兼
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爲所依義名一
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
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爲十七 攝
識從意即爲十二」論曰。至界成十八
釋也 此爲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
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
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
爲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
子已住因性。闕餘縁故後果不生。後心亦
爾。已住意性。餘縁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
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
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
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
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
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
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眞實義」  論。所以
者何。徴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
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
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
攝徒衆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
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
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縁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
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縁生依二處 自
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
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
破。此文初也 爲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
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
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
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
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
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縁
生二。有部難也」  論。爲所發識至各生二
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
云。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
嚴 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
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
別而生。此待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
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
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縁
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
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
安布差別。待因縁起。非爲嚴身 若爾何
故説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
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増
上圓滿亦説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
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増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倶舍今難。爲若
發識少大
即得何用二處如
正理前解爲勝
論。已説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
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
四。釋蘊・處・界。即分爲三。四問答分別 釋
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擧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
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
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
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説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
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爲一聚。
但名中總略爲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云。
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
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
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 婆
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説云何色蘊諸所有色。
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若
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
聚。説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説亦爾。此爲遮
止外道所説。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爲
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爲遮彼意故。世尊
説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
廣説。阿毘達磨作是説言。云何色蘊。謂十
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爲遮止
譬喩者説。謂譬喩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
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
所縁。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縁。爲遮
彼意故作是説。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
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
也」  論。自身名内至或約處辨。自身名
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
就處釋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
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
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
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
難也」  論。染汚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
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爲勝。有覆無
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
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
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
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徳法救至麁細
同前。述異説也。此師不説有無對色。如
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
境名麁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説
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
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
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
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
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
等。説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
所故。類同色説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
故隨所依説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
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
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
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
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
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
法名爲處者。擧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
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
世取果。名爲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
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
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擧喩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論。此中
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論。若
爾無爲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
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
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
依體類別故 有説。安立時分異故 復有
説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
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
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倶舍師釋處・界
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
一少分。二境界縁名生之本。謂無爲法一
界少分。從多分説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
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爲釋難三科名
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
爲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爲唯
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倶舍
應求別理」  論。又説界聲至名十八界。
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
釋爲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
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
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
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
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
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
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
主難也 經説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實
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云。若以
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
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
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
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説我故。如世間聚
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
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
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
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
同故總説爲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
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
説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
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
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
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
想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
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説能荷至物
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爲法皆有果故。即
是因荷果義名之爲蘊。雖言物所聚故。非
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
與經不同」  論。或有説者至我當與汝。
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
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
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説。破
第三説。前説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
二説亦得。經不説荷果重擔義名爲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爲正」  論。若謂
此經至説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
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
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
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
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
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説燒衣下
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説。若
觀假蘊。彼説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
不觀者。彼説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
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
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爲蘊。故知蘊是其
實 通云。此應於分假説有分者 極微
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喩説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説三
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縁」  論曰至蘊等三
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説爲三」論。
傳説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
知故言傳説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
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爲愚心所
説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爲愚色説處。
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爲
愚色・心説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
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
利中鈍。爲利説蘊。蘊略故。爲中説處。處
非廣・略故。爲鈍説界。界門廣故 衆生根
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
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
者略説。鈍者廣説。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
鈍爲略説利爲廣説」  論。樂亦三種至
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
説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云。經主。
此中所説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
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
我所隨。迷識依縁。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
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縁如其次
第。世尊。爲説蘊・處・界三
論。何縁世尊説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
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
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
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
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 又生死
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
論云。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根
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
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爲説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
廢立蘊也」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
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
等故。二不可別立爲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説至名無爲蘊。第
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
義。三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
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説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
也」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
三釋。若蘊息得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
故得無爲。無爲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 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
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 便
違所宗 全於蘊門衆生計我。入無餘位
諸蘊頓息 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
起假説爲生 若諸蘊息亦立爲蘊。般涅槃
已餘蘊應存。衆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
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
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 又此
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
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息。三無爲
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
彼亦無。故不應例 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有人作倶舍釋破云。若言無爲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然檢三解竝是
婆沙師釋也 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
師意。謂息爲斷 若以斷義名息。即有
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
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處・界爲例。
處・界義不息故 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
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
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爲息。由第
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 今詳古師言
息。息滅所顯故名爲息。一切有漏法有二
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虚空。有爲
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爲
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
無爲。亦應無爲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
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
處・界爲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
滅爲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
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説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
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
處・界次第 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
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
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
想二蘊 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爲
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
果後因以爲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
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
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増減過。第二證蘊唯
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
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
處・界次第。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
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説。二唯取所
造故先説。三取離境故先説。四遠速故先
説。五上下次第故先説 此文第一。唯取現
境故。五先説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
倶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
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説。第三。
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
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説 文中有
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説。
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説。此第一
明眼先説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
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説也」  論。或於身
中至故最後説。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説。
意無方處故最後説 根品中云。眼・耳・鼻
根横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説。此
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
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長行釋云。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
意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
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
應知。倶是眼等功用 於五根中。初二用
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説 二中。眼用復遠於
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説 鼻等三用。初二。
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
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
不異前 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
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説夢中憶念先所
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
取色 有説。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
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
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徳。過於覺位。
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
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
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
取境相故 若爾。生盲何縁。夢位不能取
色 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
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
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
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説。是故
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
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説。非必定然。如是
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
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爲等無間縁。本論説
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説。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
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説言此色定
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
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
所障礙。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内處眼處最麁。是故
先説。意處最細。是故後説
論。何縁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
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爲一。
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
處 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
最勝。三順世立名 此釋分十差別 爲
令了知境者。謂五境 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爲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
至而即別名。釋爲眼等別故。雖標色總
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
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爲勝。
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 可示在此
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
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
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爲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文中有三釋。一爲差別。二攝多法。三
攝増上法 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
總稱。即是別名」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
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増上法至獨
名爲法。第三攝増上法故」  論。有餘師
説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
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
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
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
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
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爲體正。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爲是語
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語業爲體 問
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名何
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 答
後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
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
用 有説。佛教名等爲體 問若爾此
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言
乃至語表。是謂佛教 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説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
義 如是説者。語業爲體。佛意所説他所
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
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
表業。非無表故廣如
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
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
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云何無記。謂佛無
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於佛教中何
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
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説門
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
皆無記故 有説。佛教若爲所化説應知
是善若爲餘事説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
難陀。言汝往觀天爲雨。不雨。園中何爲高
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
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説。此釋頌本。有
三師説。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
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
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 若眞諦
釋云。有餘師説。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
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
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
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
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 九分中
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
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
故擧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
之一數也 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
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説法蘊至名一法
蘊。此第二師説。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
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説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
是説者。以病有八萬故。説能對治法
有八萬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
如*是説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
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慈悲・
縁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
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説 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
與第二釋無別 然八萬者擧其大數。此
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 眞諦師云。諸師實
判如此。衆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
癡・慢慢等差別故。爲對治此行。世尊正説
八萬法陰者 由衆生煩惱行。有八萬。佛
爲對治衆生八萬煩惱故説八萬法門。如
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 經部亦同
此解 相傳云。眞諦師解。分十隨眠爲十。
一・一。各有九隨眠爲方便。一・一具十即成
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
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爲
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爲二
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
品品有二千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
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
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 檢眞諦倶舍疏
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
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
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
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
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
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 已
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
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
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
此方則十萬爲億 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
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
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
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
百億頌 問智論説三藏唯有三十萬頌。
何故此説過多 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
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
故智論説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
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
五百歳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
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
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
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
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 婆沙云。瞿沙。
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
就聲聞教中爲語耳。縁覺及菩薩即多故。
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縁覺九萬・
菩薩十億 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
聚。縁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説不同 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
説。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説四諦不同。
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説至二蘊所攝。
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
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
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説前色等五蘊・眼等十
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
攝在前所説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
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 婆沙
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
無學身・語律儀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
三摩地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 云
何無學解脱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
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
解 於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謂離繋 云
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 問何故此
二智名解脱*智見蘊。答解脱身中獨有此
故。最能審決解脱事故 無學慧蘊與解脱
*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
慧蘊。縁繋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縁解脱法故 復次。無學苦・集・
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縁有漏・無爲解脱。不
縁縁解脱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此縁無漏有爲解脱。亦縁縁解
脱無漏智故 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
學慧蘊。不縁離繋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
解脱*智見蘊縁離繋法故 是謂差別者
是謂世俗麁相差別 若説勝義眞實差別。
應如前説。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
無生智 是無學解脱*智見蘊」  論。又諸
經説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
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 此
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脱處至法
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脱處也 言五解脱
處者。一聞佛等説法得解脱。二因自讀誦
得解脱。三爲他説法得解脱。四靜處思惟
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脱故名解脱處 此即略
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
名標釋。廣如彼説 言皆慧爲性者。第二
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
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
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爲他説法必先
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
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説不同皆慧爲
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
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爲自
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
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成十處也 故發智説。誰成就身。謂欲。色
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
成就也 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
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
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
問世尊。何故 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説
爲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
爲遮彼説爲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
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
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
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
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
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
明。如文可知」論曰至名爲空界。出空
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説竅隙至明闇爲體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説 正理論云。所
言傳説。表不信敬。彼説意言何有此理。
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喩部師。咸作是説。虚
空界者不離虚空。然彼虚空體非實有。故
虚空界體亦非實 此有虚言而無實義。
虚空實有後當廣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
立離虚空界實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無
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顯
了此經意説虚空無爲。雖無所依而有所
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虚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
故。實有虚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説契經文
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 又於色界得離
染時。亦説斷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説。離
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脱離染唯除識界。不
應説斷虚空無爲。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已上
論文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
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擧其一。義亦
兼餘。故正理云。傳説。竅隙。即是光・闇。謂
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
夜者。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此空界
色以明・闇爲體。晝・夜爲位」  論。即此
説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説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
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説阿伽至隣
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爲無礙。梵語阿
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
名爲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
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説至爲識
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
也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
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無
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
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
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
無漏法。如契經説。六界爲縁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
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
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
六界中 廣如彼釋 問三無心位闕六識
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説識等六
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説諸界。從續生位
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
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
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
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説一切有情恒具
六界。故作是説。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
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
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説餘界皆此十
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
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
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爲初。三六・一四
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
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
空界以光・影・明・闇爲體。色界攝。識界以
有漏識爲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謂欲・恚・
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爲性恚以
瞋爲性。害以害爲性。無欲以無貪爲性。
無恚以無瞋爲性。無害以不害爲性。此六
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
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爲性。後一以癡
爲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
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
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
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
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
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
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 謂過去。
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
無記法爲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
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
界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
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
法爲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
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
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
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意・法・意識
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爲
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意・
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爲・無爲界。有
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無爲界以三
無爲爲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倶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交 了 


倶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説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爲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説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説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倶生
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論。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爲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爲有對」  論。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爲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縁有對至於自所縁。
第三釋所縁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
縁和會被礙。名所縁有對」  論。境界所
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
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爲所縁。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爲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爲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爲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
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用名
所縁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爲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説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
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
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縁順後句此
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
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倶句。第四倶非。竝可
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
二順後句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縁
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縁障礙體不相關。
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徳至此是
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
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喩鬘論・癡
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
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
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
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
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
是已説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
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
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爲善・
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説。此第一
也」  論説至應唯無記。叙異説破 
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
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
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
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
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與自性
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
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爲善 擇滅無爲。是勝
義善故亦名爲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
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
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
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説善等至無色界繋。第二一行頌明
三界繋。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
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
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
釋也 釋三界即爲三段。此第一釋欲界
繋也 繋謂繋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
先釋繋義 欲界繋法被欲界貪等繋縛名
欲界繋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
分。是欲界繋。由此欲界具十八」  論。
色界所繋至無所縁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
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
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
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
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
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
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
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
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
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
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
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
界也」  論。有餘師。説至故在彼無。迷異
説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
見色聞聲輕安倶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
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倶起。殊
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倶故。果處亦相
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
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
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
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
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説。鼻莊嚴身。是有用
故彼皆有也」  論。若爲嚴身至何用二根。
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爲起言説。
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説・及莊
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
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
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爲例」  論。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
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爲有用。故離根
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
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
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
根起。徴起因也 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
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爲此二因
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
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爲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
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
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
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
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
鼻・舌爲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
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
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
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倶
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
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
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
契經所説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
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
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
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
有」  論。如是説者至男根非有。論主
也。以六根愛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
現起者。即縁六根愛。即有縁自身起。不
縁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
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爲男根。此之愛
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内根處總起
身愛。由此上界有内身愛鼻・舌非無。無婬
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論。無色
界繋至無色界繋。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
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
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
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
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説界繋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
漏也。先問。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
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
者是無漏。漏不増故。餘唯有漏。漏隨増故 
法界。有爲無漏道諦所攝。無爲無漏謂三
無爲。擇滅無爲漏縁不増故是無漏。虚空・非
擇滅二。漏不縁故名爲無漏。非二因果故
染不縁也。餘名有漏。漏隨増故。餘十五界
唯名有漏。漏隨増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説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
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論
曰至故説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
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
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 由與
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
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
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内門轉時亦常與彼
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
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
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
門爲因簡別 倶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
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内。門意
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
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
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
相何假外門・内門。外門無尋・伺内門
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
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
轉 顯義決定故説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
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
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
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論。意
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
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
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
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
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
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
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倶是無
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
倶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
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
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
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
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説。
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
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
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爲例。應録正理於
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
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
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
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
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
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
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
伺。此由歴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
及伺餘相應法・歴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
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
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
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
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
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
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
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
無爲。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
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
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
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
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
也 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爲無足。第
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
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
別者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
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
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
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
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
能記持
論。如是已説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
行頌明有縁・無縁。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
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
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縁。二釋有執受。
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縁。
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
心所能取所縁之境名有所縁。正理論云。
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
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
爲。倶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
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
用和合爲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爲境義
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縁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縁少故。雖了勝義而不
斷結」  論。如是已説至皆無執受。第二
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
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
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
受。乘前有所縁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
心界・及法界名爲前八。聲非有所縁法故
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
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
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
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
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
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
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
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
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内至而無執受。
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
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
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
是心・心所法攝爲依處故。餘縁闕故識雖
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
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爲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
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
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 即諸世
間説有覺觸衆縁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
及有身見執爲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
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
論。如是已説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
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
文可解」  論曰至倶非二種。釋也。文中
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
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
二叙異説。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
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
造。餘倶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
性。第二叙異説也。先叙。後破。此文叙也」
 論。彼説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
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説不然。總非也 
契經唯説堅等四相爲大種故者。經唯説
堅相爲地種。濕相爲水種。煖相爲火種。動
相爲風種。非説滑等青等相爲地等種
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
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
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
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説理定不然者。
結也」論。又契經説至無見有對。第二引
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
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説五根・
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説有大種・造色也。證
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
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
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説。第三外引
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内堅性堅類等。
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説至無相違
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
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説眼根肉團中
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
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
經也 彼經説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爲
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
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説色等六觸
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説四大即無色等。經説識界心
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
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
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説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
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
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説至非極微
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
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
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
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
二明倶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
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
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爲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倶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
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
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
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倶非也」 論。能燒
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即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説至幾一刹那。第十四明五
類門。文中有三。結引。二頌答。三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刹那唯後三。此頌答
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
内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
遮等流性。是故不説。無別性故」  論。異
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説。釋異熟生。文中有四。
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
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
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喩意可
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説因名
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
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
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
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
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
之爲異。復是所熟名爲異熟。異熟即生名
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
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
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
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
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
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
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
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
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
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
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
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
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
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爲名。名異
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
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
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 四
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
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説因名異
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説因名異熟。前是
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
從。假立倶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
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爲第
二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
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
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
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
成釋義」  論。飮食資助至防援内城。釋
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飮食。二睡眠。三等
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云。此
唯無損。非別有蓋 猶如外郭防援内城
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
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
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
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
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
疲令肥名爲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
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
故不説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
異熟説。内有異熟説有長養。外無異熟
不説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
異熟即説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
不説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説長*疲令
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別義説亦有
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
唯通二類。飮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
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
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爲故非實。
從同類因生故非刹那」  論。若爾不應
至梵音聲相。外難 既離麁惡語感得梵
音聲。如何非異熟也」論。有説聲屬至
縁撃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麁惡語感
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説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
者 謬也。正理云。何縁聲界非異熟生。數
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
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
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
種。從諸大種縁撃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
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
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
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
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
身・解・身識等縁。由此亦縁外大種起。非要
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
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
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説過失 
若説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
亦無如前所説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
界 非諸身受。唯内大種是異熟者。非唯
異熟大種爲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
所例理極不齊 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
定有依・縁方得生起。既縁非異熟大種得
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
熟耶。若縁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
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縁生於身受 
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
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
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
大種發等流聲 此説非理。豈不如從無
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
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
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説定爲非理已上
正理
有人作倶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
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
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
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
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
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
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
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
種生者爲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
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爲定證。爲如異熟身
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爲如善・惡身受。
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
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
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
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
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
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
作倶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
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爲是何等。若是長
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
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
意未爲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
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倶舍破
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倶舍破
兩師故於第二説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
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
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
非唯異熟。此是撃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
徳。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撃發生以爲造
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爲正・因何異
熟大種相撃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撃發生
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説
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
對喉・及臍邊大種説。遍身大種非是以造
色等遍身内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
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
因造多過 如婆沙説。乃至現見。
此等擧身。掉動故 准論文。既擧身掉動。
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
相撃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
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説。
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
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
是説。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
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
説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
無窮過。應作是説。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
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撃者便發生聲。不
相撃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
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
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
養無相撃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縁
撃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
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
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
異熟生故 又諸徳多説。聲屬第三傳。證異
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
造義名爲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
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
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
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
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
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
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
大種無果故已上
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
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
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
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
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
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
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
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
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
説。不據有對造色説。若不爾者。即違現在
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
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説 准上道理一切
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
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
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
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
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
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
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
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
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
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増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説等流増長廣
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
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説。同類・遍行因所生
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
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
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
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
所長養。三性業倶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
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倶者是等
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
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
識至名爲法界。此釋刹那唯後三也 此説
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
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
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
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
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現行
亦非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無
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
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
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
道性相等故。爲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
同類因生名爲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
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
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刹那非初無漏。豈非
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
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
故名爲刹那。此説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爲
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爲法皆
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爲法
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爲刹那。答唯取現
起一刹那法名曰刹那。自餘皆非以不定
故。故正理云。此説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
有爲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
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説是等流性。
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刹那
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
一切衆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縁不同
成利・鈍性。未遇縁前利・鈍不定。非是法
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
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
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
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
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
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
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 婆
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
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
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爲得。
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
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
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
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
得時故。説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
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説初念得。
於生相時名之爲得。至現在時名爲成
就。合二義説故。言今得成就 古諸師云。
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
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
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
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
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
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
*時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
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
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
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正理既言
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
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
*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爲得。因何妄謂
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
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
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
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説能起
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説法至
生時名之爲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
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
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
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
取其當名亦得名爲成就眼也。捨・不成
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
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説。一切得皆亦
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
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
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
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
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
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
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
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繋。
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
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
得者。據初禪説。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
地二通故。唯有法倶得。如汎借識説 問
生上三定起下耳二通。是何無記 解
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説。
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
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
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
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
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
成證。二十心中説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
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
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縁威儀・工巧
心故。如説七業道色爲體性。此七加行亦
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
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
然婆沙説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
威儀・工巧加行中。説爲威儀・工巧。如
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
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爲
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
爲所縁境。工巧處等亦縁於聲。如是三心
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
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縁於聲。故
知。威儀不縁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
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
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
師説。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縁十
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故知。廣心説威儀
心相生者。説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
爲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
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
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
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
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
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爲威儀加行。可説
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
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縁
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
能通縁十二處境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
説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爲正
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
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
意識故 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倶得者。第三倶得句 非者。第四倶非句 
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
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
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
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
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
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
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
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
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内幾外。此半頌。第十
六内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
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内・外。此即初
也」  論。我依名内・外謂此餘。自下別釋
内・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内・外。後問答分別。
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説心爲我。
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説至假説爲
我。此引兩文證心爲我 如文可解」
論。眼等爲此至故説名外。此釋成内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爲
内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
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
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
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縁説心爲
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
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
名爲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
故。經説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
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説調伏心。説我
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爲不
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
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
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所者。同異類
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
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
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不捨離。
染汚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汚・
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汚無記望餘亦爾。
故心望心爲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爲
内。心所望心爲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
内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爲能依性或多
或少。心爲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内名。在
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内名。不爾心所
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 不墮法。
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
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説預流名不墮
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説心爲我云。又心
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
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説心爲我。
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又
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
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
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
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縁
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
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爲我。我執依故。
無漏心不名爲内。非我依故。無漏之心
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
我依不得名内。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
破宗説一切爲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
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 述曰。此
破第二所縁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
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
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
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
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縁有漏。
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
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故
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解。依止
遍通諸心。此是所縁説依。非相應依及
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
解心爲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倶舍
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
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
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
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
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即
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説爲我。正理説心
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爲我。此即是自體
名非是所縁。所縁・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
同。必欲作倶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
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
問。云何建立内・外爲依於法。爲依於我。
答。一説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内六識身
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
名爲内處。作所縁者名爲外處。故依法立
内・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爲内處。若法
是根義立爲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爲内
處。若法是境立爲外處。有説。依我立内・外
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
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
内・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内者。於他名
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内故 但依一立
内・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
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
名。依少分立如何爲難
論。已説内・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
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
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
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言。法同分
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
意也 *言若境與識至説名同分釋境同分
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爲所縁。簡外
五境。五境雖二識縁對其五識爲定所縁
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爲定所縁不對
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爲定
所縁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
定所縁。然望五識爲定所縁。五識於餘不
能縁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
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
生。及當生也 *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
者。釋唯同分 *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
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
至應説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
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
釋頌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
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
不作自業者。引頌答 若作自業至名彼
同分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説自用。下
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
爾。下釋彼同分 西方師。是揵馱國師。
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
合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
異説 彼同分眼二説不同。婆沙師説有
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
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
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
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
縁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
異説 問意能縁十七皆名爲同分。十七爲
意縁應名爲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
方名爲同分。不約爲境義。雖被意縁非
同分 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縁
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縁意。若縁時名同
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
識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縁非同
分。五非意自境意縁非同分 答五境用
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縁非同
分。縁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
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
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説有彼同分
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爲同分・及彼
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
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
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縁
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
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
作用立爲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
立爲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説自用。
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
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
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
如色説。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
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
爲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説名此是同分。彼
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爲
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
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
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衆
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無是
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
以。*言。如説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
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説者。
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説。三境合知。一取餘
不取。如何是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説
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
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
定故。故如色説。眼不如是不如眼説。
正理論云。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
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
有情觀。聲如色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
内界説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
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説。此論如色説。二論
各依婆沙一説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
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説。正理論據
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説 今詳二説。
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
一切衆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
即香境是其共縁。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
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
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
境如眼説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
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説。
此由六識轉爲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
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渉故名
爲分。正理云。分謂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云何交渉。謂根・境・識更相交渉。則是
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
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
言若作自業名爲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
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
境・識交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
交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
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
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
界。互爲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
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
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
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
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
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
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
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
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
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爲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倶一界
攝。倶一處攝。倶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
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
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
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
界云何。答諸色爲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
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
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
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
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
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
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
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
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
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
作是説。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説
 依勝義理如眼*界説 問若一觸界二有
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
界説。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
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
眼界説。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
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
説。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
理如色界説。謂諸世間説共得故。依勝義
理如眼界説。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
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
色界説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
等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説。
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
共得
論已説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
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
三。一述自宗。二叙異説。三示斷相。此初
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
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
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
八隨眠。及彼倶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
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
是自性斷非是所縁斷 并隨行得者。謂是
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
説得爲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
四隨眠・及倶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
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縁斷。此二總名
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
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叙異説云。
此中有説。最初聖道刹那生時。諸異生性一
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説
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
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説。我
盡那落迦。乃至廣説。盡是斷義。是故染汚能
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
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
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
三相。一不染汚。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
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
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其異生性是
不染汚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
是自性斷。不染汚無記是所縁斷也 論。已
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
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汚 斷
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汚。欲
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
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汚法。
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此
若染汚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
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
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
異生。故不染汚無記性攝。既不染汚非見所
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
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
定非見斷。縁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
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
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
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
云。*則五識等縁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
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
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縁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
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
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
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眼結如
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
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爲
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
縛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
若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
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
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
汚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
爾時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
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
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
諸惡趣法衆縁闕故已得不生。縁彼煩惱未
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
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
令得離繋。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説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
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
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
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
也」  論。何等爲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
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
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
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
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
開三者。爲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
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
霧晦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
五染汚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
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
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増明淨。有學
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
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
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
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縁正見漸
増明淨有異。非所縁境有淨・不淨。由自覺
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縁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
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
汚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貪・
嗔・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非
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
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
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
見。有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
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
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倶生慧不能決
度故。擧頌答也」  論。審慮爲先至是故
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
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
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
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
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擧二義。決是決定。
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
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
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
義當雜心深入 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
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喩者眼識
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説犢子部心・心
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
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
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
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
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
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
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
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
者何。識見家徴」  論。傳説不能觀障色故。
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
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
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
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
眼見家徴。識既無礙。何爲不生」  論。許
眼見者至何縁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
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爲不起」  論
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徴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
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
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
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
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
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
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説眼至故説能見。
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
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説眼見。經
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
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
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
説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
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
而説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
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説至唯爲
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
經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
境。能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
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
唯爲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
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
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
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
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
有二種。一能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
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
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
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
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
至亦説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
經説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
見家難。經説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
眼根應説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
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説眼見色
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
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
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
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
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論。然
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爲一眼見。有五頌因論生
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
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
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
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倶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倶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倶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明故
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
二眼倶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
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
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
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爲二月 若
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
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
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
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
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爲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
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
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
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參差
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倶不
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
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説至爲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
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
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叙一師説云。耳
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
耳中聲故 此説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
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
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
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
亦不聞。云云 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
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自能聞耳中聲
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
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
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
取非至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
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
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
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
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
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
耶。引喩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
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
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
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
明。然不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
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叙異執也。如前
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
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
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
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
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
近・遠不同。倶無間生皆名爲至」  論。又
諸極微爲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
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
撃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
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説有
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
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爲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
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
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
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
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爲合。豈待相觸。方
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
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
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根名
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
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
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
無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
則不應非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爲因生於*非觸。謂
*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爲因生於非觸。謂向
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
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
多極微集而彼論説非觸爲因生於非觸。故
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説
是觸言 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
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
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
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
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
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
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
其兩釋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有餘
師説。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
無過。由此撫撃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
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
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
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説於理爲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
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
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撃。此即住一刹那應
至後念」  論。然大徳説至假立觸名。此是
第四大徳*釋。大徳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徳
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論
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爲
有對。釋大徳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
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徳説。一切極微實
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
彼勝徳作如是言。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若
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
障其行許爲有對。今説大徳如是意趣非
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
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説諸微全
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
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
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
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
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若作此釋。大徳
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
行許爲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
可説爲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
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
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
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
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説。是
無觸色。復有説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
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
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説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
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説
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
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
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
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
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其義成就 若作
倶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
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
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
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爲
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
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
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
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
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
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
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
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
非増名之爲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
爲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縁
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
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説所依之根與境大
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
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
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
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
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
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
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
説也」  論。有説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
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
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
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
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
舌根兩釋中後釋爲善。若微傍布清徹
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
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
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
分。即不可説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
縛義。違衆多理・教。應依後釋爲善 傳
説舌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者。此
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論主
不全信故言傳説也」  論。身根極微至
形如指&T057912;。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
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
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
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
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
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
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
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
宗説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説。正理
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
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云 對法者説。
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
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
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不由業力故
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
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
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
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説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
明六識所依倶・不倶也 長行文中有二。
一辨依倶・不倶。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
所依性。此明所依倶・不倶也。意識唯依無
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
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
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
部師説五識亦縁過去境故。如正理第
八破」  論故如是説至心所法界此句數
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
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
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
根性。根性寛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
間性寛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寛狹不同
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
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
所依性問等無間縁性。此即以狹問寛順
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縁性問所依性。即
是以寛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
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
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
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答此中擧作所依性
以爲問答。故非擧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
得依相名爲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
是倶非句攝 又解此是擧果以問依。故不
説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
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
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
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
何縁彼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
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
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落
謝時。能爲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
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
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
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
増・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
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
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
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縁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
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説
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
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説識。
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説由眼等根
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
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
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
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
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
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
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
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説識 述曰若據通
法爲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
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
名爲法識。攝意不盡。縁通法意識此不
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
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
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
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
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
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
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
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
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
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
死生
位也
非全不發。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竝
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
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
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衆縁和合眼識
方生。何縁契經唯擧眼・色。答眼識所依・所
縁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縁。而非所依・及
所縁性。又是眼識隣近縁故。問豈不空・明・
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縁耶。答眼識生時
必藉所依・所縁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
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
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共。
是故契經唯擧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説。
象跡喩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縁皆具説故
已上
論文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
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
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爲同
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
三法若與身倶名同。不與身倶名異。故正
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異者
 餘句准此。
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爲同。自餘諸句皆是異
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
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
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
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
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
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
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
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
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
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
中有二。先擧頌略説。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
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
也 *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
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
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 *言。色識望眼
等下非上者。擧頌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
一切 *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
於身二然 *言。廣説耳界至廣如眼釋。釋
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爲
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言。應
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
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
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縁境故。明識・
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
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爲
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是根・非根*門。
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
攝。此即初也。經中説二十二根。意根於身
根後説。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
説意根。於無縁根後説有縁根故」  論。
如是所説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
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
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
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
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爲體法界
攝 心爲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
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

倶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
點了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縁。二
所作。縁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爲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爲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説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説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爲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倶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縁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徳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徳重説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擧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眞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爲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爲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増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増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縁。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増上。増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縁。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増上義。増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増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増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増
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増上故」  論。此増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爲増上。
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増上。次
釋四根各二増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増上。此
列四増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増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増上用也」  論。
女男命意至能爲増上。次釋四根各二増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増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説此於至諸清
淨法叙異説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増上用。次以無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