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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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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極多」  論曰至故有十九者。釋上兩
句。極多容成十九。謂二形必是欲界異生。
若眼等四根得已不失既有。二形必不斷善
有信等五。二形不能離欲定成五受。其身・
命・意亦必定成故成十九。二形不能入聖
除三無漏。二縛謂相應縛・及所縁縛」  唯
此具十九爲更有耶者。問」  聖者未離欲
至無二形故者。答。釋下兩句。此解未離欲
聖極多容成十九。隨其所應除二無漏。及
除一形。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
二形故不成二十。又正理解云。言一形
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彼論
既説無有無形得聖法者。即顯男・女根
定隨成一如何漸捨得入聖耶。通此妨難
如前解釋」  因分別界至二十二根竟者。
此總結也
倶舍論記卷第三



倶舍論記卷第四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今應思擇至決定倶生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倶生法。即約倶生辨用。就中。一正
明倶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門中。一明色
法倶生。二明四品同起 此下第一明色法
倶生。將明問起 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
也 今應思擇。一切有爲如體相不同。生時
亦各各別異而生。爲有諸法決定倶生 
又解總爲一問。一切有爲如體相不同。其生
亦各異。於此異體別生有爲法中。爲有諸
法決定倶生 有定倶生至此中不説者。就
答中。一總答。二別明。此即總答 必有諸行
決定倶生。總説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説
無爲。此品明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
就中。色・心界品廣明。更不別顯但辨但
生。心所・不相應前來不説。此品廣明。
辨倶生」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餘根者。此
即別答。明色倶生。一切諸色略有二種。一
是極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極微聚即無表
色。此中且辨極微聚也。微聚是假。假必依
實。實有多小不同。是即約假聚明有實
數也」  論曰至隨一不減者。就長行中。
一釋頌文。二便明上界。三問答分別。四止
諍論 就釋頌文中。一正釋。二釋外難。此
下正釋。即釋上兩句。於欲界中色聚極細。
無聲無根。外山・河等猶八倶生隨一不減。
立微聚名。爲顯更無細於此者 言微
聚者。顯細少聚。謂色聚中極少細聚名爲
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極微名爲微聚。又
正理第十云。如是衆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
説爲微聚彼論微之聚故名爲微聚。
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應知。微有
二種。一色聚微。即極少八事倶生不可減
也。此論據斯説。二極微微。即色極少更不
可分。正理據此説」  云何八事者。問」
 謂四大種至色香味觸者。答。數可知」
無聲有根至處各別故者。釋下兩句。若内無
聲有根。諸極微聚有身根聚九事倶生。八
事如前外無聲處身爲第九。有餘眼・耳・
鼻・舌根聚十事倶生。九事如前有身根處
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
故。顯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轉相望處各別
故。顯非同聚」  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
者。此別顯加。於前八・九・十等諸聚。若有聲
生八増至九。九増至十。十増至十一」
以有聲處下通伏難。伏難意云。外聲相顯
此即可知。内有根處何得有聲。故今通言
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
即正顯不離根聲 又解内聲相隱所
以偏明。外聲相顯故不別説 又解不説外
影顯可知 問於内身中聲若新加至
十・十一。何故發智論云若成就身定成就
色・聲觸。又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准彼論文。内有情身恒成就
聲。如何此論説聲新加 解云聲在内身
雖定成就相續不斷。非能總遍一切身分。
發智言成據一身中相續不斷。此論言無
據身一分不發聲處。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故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
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説。大種合離必生聲
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
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説。若四大種必恒
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
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説餘造。餘四大種復
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説。
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
有相撃者便發生聲。不相撃者即無聲
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悉遍
發聲已上
論文
 有古徳説。身中遍能發聲。其聲
微*小。論説無聲。無麁大聲。此解不然。微
聚據體不論*小大。此解稍疎。聲若遍身還
同婆沙評家所破 問舊婆沙一師云。一切
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
味。又一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
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於此二説何者爲
正。此論復同何説 念法師解云。兩師竝
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爲正。應言一切
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
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
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味地 念法
師意以雜心不説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
就 泰法師解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
也。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
心云。無想衆生十八性 聲既恒成就。故知
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
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倶舍頌
不説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撃故生。非如
色等恒時有故。故倶舍別加。雜心略而不
説。泰法師意説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
不離聲 今詳二徳互有是非。念法師
兩師倶是不正。各取少分。應言一切四大
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
離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恒成就聲。此即
非。以諸論説聲定成就故。泰法師解若言
定成就聲此即是。若言初師爲正。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此即非。只可定不離色。
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
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説言一切四
大種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
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若四大種至
可得非餘者。此下第二釋難。就中。一釋四
大種難。二釋造色難。就釋四大難中。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若言四大不相離生。於諸
色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
二大。如金等中唯堅可得如水等中唯濕
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動可
得」  於彼聚中至與麺合味者。此下第二
答。總有三師。此即第一説一切有部師。約
用増以釋。於彼聚中體雖倶有用有勝劣。
勢用増者隨其所應明了可得。餘體非無。
如針與籌齊觸身時。針強先覺。籌劣難
知。如鹽麨末倶時甞味。鹽勢先覺。麺用難
知。正理第五取四大體増爲正。廣破用増。
故彼論云。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
雖兩數同而用者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説
増。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
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勝還
體増。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増強故謂是
用増。良藥毒等。縁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
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
用生。故執用増是爲邪計。又彼論云。或如
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説増。就體
説増。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解云。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
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
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
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
言唯用増。若作倶舍師救。且如一合酢和
一升水。但覺酢味不覺水淡味。明知用増
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處有。無處無。成相
離過。今説用増甚爲正計又難云。正理論
以世親論主。造勝義諦論中叙用増家
破遂不認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説。四大
種或説體増。或説用増。然無評家。倶舍同
用増。正理同體増。是即用増是自宗義。豈不
能救。便破自宗」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
者。復徴。既言餘體非無。云何於彼聚中知
亦有餘三大」  由有攝熟長持業故者。通
釋。約業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攝・火熟・風
長・地持。四種業用。明知四大體遍諸聚。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
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
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
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
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
撃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
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
増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
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
成氷。又地界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
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
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増長 於煖聚中
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
若無地界燈燭等焔應不可迴。又地若無
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
無焔不應聚。若無風界不應動搖又若無
風應無増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
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等界觸
牆等障應不析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
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
敗」  有説遇縁至用有勝劣者。此即第二
説一切有部師。約縁顯有。還據用増。如金・
銀・銅・鐵・堅鞕等物。遇火等縁便有流・濕・
暖・動等相。故知彼聚先有水等。如水聚中
由極冷故變成凍雪。此凍雪上有乾燥
用名煖相起。冷・煖雖不相離。而冷用増。冷
雖非水是水果故。約果顯因此中言冷。故
婆沙云。水風増故冷已上
論文
 又如將欲下雨。
空中水聚。由極冷故撃出電炎。名煖相起
 又如極冷井水便暖。如地獄中苦勝捨劣
但言受苦。如三定中樂勝捨劣但言樂受。
此約處説。非據刹那。如打鼓時雖復手
鼓倶各出聲。鼓勝。手劣。但言鼓聲」  有
餘師説至界謂種子者。此是第三經部師解。
有餘經部師。隨其所應。於此偏増現行色聚
中。現行者有體。餘不現行但有種子
有體相。故契經説。於水聚中有種種界。界
謂種子。即是火等種 又解隨其所應。於此
地・水・火・風偏増現行聚中。現行者有體。餘
三大不現行者。但有種子功能未有體相。
釋經如前 若依經部宗。倶生有二。一種
子倶生。二現行倶生。種子倶生者。謂體未現
行。但有能生因種功能。據此義邊説種子
倶生。如諸色聚若遇縁時。隨其所應即有
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現行。明知彼聚先
有種子。現行倶生者。謂體現行事相顯了。
據此義邊説。現行倶生如色聚中地・水・火・
風・色・香・味・觸等。隨其所應。或一現行。或二
倶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許有所
造色離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遊香獨行
觸等。又許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
解。又許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於倶生
中同處不相離。乃至析至一極微處。四大・
造色。隨其多少同一處所。更相渉入不相
障礙。如衆燈光同於一室。於同一處不相
礙中。大種・造色展轉相望。若異性相望即
不障礙。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礙。如國無
王。天唯一日。應知此中若有種子不必
有彼現行。若有現行定有種子。隨其所應
若内若外辨二倶生。或約現行倶生。或約
種子倶生。或二種倶生。當説其相」  如
何風中知有顯色者。此下第二釋造色難。就
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言外聚必具八
微。風中如何知有顯色」  此義可信至
不相離故者。此即答也。風中有顯。此義但
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現可
取。香與顯色不相離故。風中有香明知有
顯。此即以香證顯 雖有黄・黒等風現亦
可取。此據微細清風爲問答也 問於欲
界中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此中偏問
於色 解云恐文繁廣不能具説。色在初
故擧初顯後 又解清風顯色相相隱難知。
所以偏問。於餘色聚形色・香・味觸等相顯
故略不論 又解隨外所疑即便爲問。何
必遍擧 問若言欲界色・香・味・觸定不相
離。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師釋大云。有説一切
色等聚中。具有堅等故名爲大。風増聚中
闕於色等。火増聚中闕於味等。色界諸聚皆
無香・味 准彼師釋大。風中闕色・味。火増
中闕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離。云何
此中乃言風中有顯。欲界八微定不相離 
解云正理有説非是正義。又解此説據顯
言闕。據隱非無。若作斯解亦不相違」
前説色界至故不別説者。此即第二便明上
界。類釋色界 前文具説於色界中香・味竝
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
倶生。此可准知。故於頌文不別説也」
此中言事至爲依處説者。此下第三問答分
別。就中。一問。二答。三徴。四釋。五難。六通。
此即問也」  若爾何過者。此即答」
二倶有過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徴也。依體依
處。二倶有過。若依體性説者八等便少。由
諸微聚不但有顯。亦必有形多微集故。
體應有多。雖於光・影・明・暗等中有顯無
形。此中且據形・顯倶説。重・輕二性定隨有
一。滑澁二性亦定有一。冷・飢渇三或有。或
無。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則所言有
少過。若依十二處説。八等便多由四大種
觸處攝故。八應説四。九應説五。十應説
六。是則所言有太多失 問五境之中。何
故唯約色觸難。不約聲・香・味耶 解云
隨問者疑廣略何定 又解於五境中。擧
初擧後以顯中間 又解色・觸相續遍欲・
色界。故以爲問。聲即間絶。香・味唯欲。故略
論」  二倶無過至謂能依造色者。此
即釋也。應知此中事者。大種依體。造色依
處。能造義強故約事説。所造義劣故約處
説」  若爾大種至一四大種故者。此即難
也。若四大種約體説者。事應成多。色・香・
味・觸諸所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并本
爲五。八應成二十。九應成二十五。十應
成三十。若有聲生二十至二十五。二十五
三十。三十至三十五」  應知此中至類
無別故者。此即通也。應知此中大種雖多。
但説四者依體類説。諸四大種流類相似
無差別故。造色差別故約處説。若依正理
第十總有三説。初説同此論。後二説云。或
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説定倶生故。形
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
唯依處。然爲遮遣多誹謗故。別説大種 
多誹謗者。或復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或復謗言非
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説
大種此謗皆除解云初説唯依體説。若分形等即
有形而非顯。顯而非形。聚各
差別。便非決定故不應分。若總言色決定恒有。乃至輕
重分別亦然。四大便定未曾減一故説八等亦無有過 第二
説唯依處説應唯有四。爲遮大 多誹謗故。覺天論師及
譬喩尊者立四大外無別造色 室利邏多説於觸中無
所造觸。許餘造色。諸經部師許有色聚無四大種故言
非具。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故言數不定。今説造色
有四別立四大種。四
謗皆除。故復偏説
」  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
者。此即第四止諍。論主勸言。此色倶生。
或離。或合。或多。或少。亦復何定。此非深義。
何用分別如是語爲。語從欲生。義應思

如是已辨至諸行相或得者。此下明四品同
起。結問頌答」  論曰至是故言或者。心
與心所二種相望。必定倶生。闕一不起。三
性心所。望彼心王非無差別。就總相説故
言定倶。諸行即是色等四法。前第一句必倶
二言。流至於此第二句中。謂色・心等諸行生
時。必與有爲四相倶起 言或得者。謂諸行
内唯有情法與得倶生。餘非情法非與得倶
生。顯得不定。是故言或。若依成實論訶利
伐摩・及覺天計。無有心所。但有心王。心分
位殊假立心所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異者。此下大文第二
廣辨差別 就中。一明心所有。二辨不相
應色・心。界品廣明故不別説 就明心
所中。一明五地法。二明定倶生。三明相
似殊。四明衆名別 就第一明五地法
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此下第一總
標名數。問及頌答」  論曰至且有五品
者。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應言心所有。略故
但言心所。猶如我所。於心所中。廣即更
有不定等法。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何
等爲五者。問」  一大地法至少煩惱地法
者。答。數可知。若依婆沙四十二説。諸地法。
與此論有同。有異。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
小煩惱法十此三地與
此論同
又説大煩惱地法
同此論下文。開合爲異。然婆沙不説
惛沈者。順等持故。過失輕故
。又説大不善地
法有五。謂無明・惛沈・掉擧・無慚・無愧解云
無明
是隨眠性。通一切不善心相應。惛沈障
慧勝。掉擧障定勝。以過重故所以別顯。與此論亦開合爲異
又立大有覆無記地法有三。謂無明・惛沈・
掉擧解云無明是隨眠性。遍與一切有覆無記心相應。於
隨煩惱中。惛沈障慧勝。掉擧障定勝。以過重故所
以別顯與此論
亦開合爲異
又説大無覆無記地法有十。即
受等大地法解云以此十法通一切無覆無記心中
可得。故別標顯。與此論亦開合爲異
地謂行處至一切心有者。此下第二別釋名
體。隨解五地不同。文即爲五。就初明大地
法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 言大地
法者。地謂行處。即是心王。若此心王。是彼
心所所行處。即説此心王。爲彼心所法地。
此即別釋地義。受等十法通一切心。名爲
大法。此地是大法之地。名爲大地。依主釋
也。即目心王。此即別釋大地義也。此心所
中。若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第二依
主釋也。即目受等十法。謂法恒於一切心
有故名大地法。此即別釋大地法也。若但
言大即目受等。若言大地即目心王。若言
大地法還目受等。此中意取大地法也。正
理文大同此論。若依婆沙十六云。問大地法
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
之地故名爲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説
心名爲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
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説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爲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兩解與此論異。後
一解同此論。文顯可
知。大善法等皆有兩重
依主釋。准大地法應知
 彼法是何者。此下
第二辨體。將明問起」  頌曰至遍於一
切心者。此即頌答。自古諸徳。皆以多義廢
立大地法等。各謂指南齊稱第一。竝皆費
言論不能具述。今依此論。各以一義廢
立大地法等。此乃論能。非關人解。西方號
爲聰明論也。信不虚言。有古徳五義廢立。
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地法者。謂遍於一
切心名大地法。餘心所法非遍一切。故不
立爲大地法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者。
此釋第四句」  毘婆沙師傳説如是。所
列十法。一切諸心一刹那中和合遍有。論主
意朋經部 非信十法皆有別體。故言傳
説」  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者。受即標名。
三種擧數。領納前境約用顯體。苦謂苦
受。樂謂樂受。倶非謂捨。三受不同名有差
別。雖心・心所領境義邊竝應名受。受領強
故偏得受名。喩況如前受蘊中説。正理第十
云。領愛・非愛・倶相違觸説名爲受 正理
論意約彼觸因以辨受果。受似彼觸領似
觸邊名爲領觸。此亦如前受蘊中説」
想謂於境取差別相者。想謂於境執取男・女
等種種差別相。能於境中封疆畫界。此是男
等非非男等。故名男等。正理云。安立執
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解云謂能爲因安立女等
相。令心心所執取女等
境差別相。是
差別相因
」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者。思有
勢力能令心王於境運動。有造作用。理實
亦令餘心所法有所造作從強説心。故正
理云。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
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者。根・識・境三和合而生。擧因
以辨。能有作用觸對前境擧業以明 
又解能令心等觸對前境。雖心心所對境義
邊竝應名觸。觸對強故偏得觸名。故入阿
毘達摩云。觸謂根・境・識和合生。令心觸境。
以能養活心・心所爲順樂受等差別有
解云從強令心。理
實亦令心所觸境
若依正理云能爲受因。
解云擧
顯因也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者。欲謂
於境能有希求所作事業。由有此欲心等
趣境。又入阿毘達摩云。欲謂希求所作事
業。隨順精進。謂我當作如是事業」  慧
謂於法能有簡擇者。推求名見。決斷名智。
簡擇名慧。謂於諸法能有簡擇。約用辨也
 問慧寧疑倶 答正理第十云。若疑相應。
全無慧者。云何得有二品推尋。於二品中。
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成疑故 准彼論
應得疑倶。慧與無明相應。故知亦與疑
竝」  念謂於縁明記不忘者。念之作用於
所縁境分明記持。能爲後時不忘失因。非
謂但念過去境也。故正理云。於境明記。不
忘失因説名爲念 又入阿毘達*摩云。念謂
令心於境明記。即是不忘已・正・當作
事業義解云彼論從強説心。
理實亦令心所
」  作意謂能令
心警覺者。作動於意故名作意。謂能令心
警覺前境。心如睡眠沈沒不行。由作意力
警覺取境。理實亦能警覺心所。從強説心。
故正理云。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
餘動亦成。又正理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縁
有所警覺説名作意。此即世間説爲留意。
雜心。名憶。又入阿毘達摩云。作意謂能令
心警覺。即是引心趣境爲義。亦是憶持曾
受境等」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者。殊勝之
解故名勝解。謂能於境。印可審定是事必
爾非不如是 問若爾者與疑相應如何
有勝解 解云有耶・無耶前後二心皆能印
可故有勝解。又入阿毘達*摩云。勝解謂能
於境印可。即是令心於所縁境無怯弱義
解云從強令
心。亦令心所
 正理十一云。勝解別有亦如經
説。心由勝解印可所縁。謂心起時皆能印
解云從強説心。謂
心所法亦能印境
 又正理更叙雜心等師
解云。有餘師云。勝謂増勝。解謂解脱。此能
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解云令心
於境自在
爲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爲解脱。如言勝戒・勝定・勝
慧如説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斯義
也。雜心云解脱者但得脱義
闕於勝義譯家謬也
 三摩地謂心一境
性者。等持力能令心王於一境轉。若無
等持。心性掉動不能住境。從強説心。理實
亦令諸心所法於一境轉。故正理云。令心
無亂取所縁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言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心
所法。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婆沙一百四
十一云。問何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
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  諸心心所至
唯覺慧取者。歎心・心所行相微細。如文
可知。若依義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觸。
五受。六想。七勝解。八慧。九念。十定。所以頌
文不依此説者。顯一刹那同時竝起。或受
等五顯染用勝。慧等五顯淨用勝。作用類

如是已説至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
地法。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地義
如前故今不解。兩重依主準前大地法釋。
恒善心有故名爲大」  彼法如何者。此下
辨體。頌前問起」  頌曰至勤唯遍善心者。
上三句出體。第四句釋大義。今依此論。一
義廢立大善地法十。謂唯遍善心。大地法十
雖遍善心。而非唯善心。餘心所法非唯善
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論曰至唯遍善心者」  釋第四句。此中信
者至故名爲信者。信謂令心澄淨。理亦能令
心所淨。從強説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
澄淨。故入阿毘達摩解信云。是能除遣心
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内。令濁穢水皆
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諸濁穢皆即
除遣已上
論文
 有説此信於四諦・三寶・善惡業・
異熟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爲信。又正理云爲
欲所依。能資勝解解云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許
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者。謂能修諸善法名不
放逸即放逸
相違
」  離諸善法復何名修者。問。即
諸善法説名爲修。離諸善法復何名修」
謂此於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謂由有此不放
逸故。於諸善法專注爲性。餘部經言。能
守護心。明知有體。理實亦守心所。從強
説心」  輕安者謂心堪任性者。輕安謂能
令心於善有所堪任。故正理云。正作意轉。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又
入阿毘達*摩云。心堪任性説名輕安。違害
惛沈。隨順善法」  豈無經亦説有身輕安
耶者。經部難。豈無經亦説有身輕安。何故
但説心輕安耶。經部計身輕安是觸事輕
安。觸用風爲體。爲輕安名通輕觸。故以爲
難。彼宗心輕安是心所。身輕安是輕觸」
雖非無説至應知亦爾者。説一切有部通經。
經雖説有身輕安性。此如身受。受雖心
所。若五識相應名身受。若意識相應名心
受。應知輕安亦爾。雖是心所。若五識相應
名身輕安。若意識相應名心輕安」  如
何可立此爲覺支者。經部復難。若五識相應
名身輕安。即是有漏。如何可立此爲七
覺支中。此中難殺難絶」  應知此中至
身堪任性者。上既難殺。論主依經部宗
*復爲好解。應知此經中言身輕安者。身堪
任性。輕安即是輕安風觸。此觸在身。於諸
善法有所堪任。諸師多解。此文。是説一切
有部答者。此解謬矣應善思之」  復如何
説此爲覺支者。説一切有部師難經部師。此
身輕安既是輕觸。還是有漏。復如何説此
爲覺支」  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者。經部
通難。此身輕安風雖是有漏。能順覺支心
輕安故。名爲覺支亦無有失。如何順者。
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輕安風起。能引覺支
心輕安故。此即同時説名能引。由斯相順
故名覺支」  於餘亦見有是説耶者。説一
切有部復徴經部。於餘經中。亦見有是相
順説耶」  有如經説至得名無失者。經部
答言有 如經已下引經出例。喜是喜受。
順喜法即是與喜相應・倶有等法。皆名喜覺
支。瞋謂瞋恚。瞋因縁即是瞋相應・倶有等
法。皆名瞋恚蓋。慧蘊剋性但攝正見。而攝
思惟・及正勤者隨順慧故。亦攝思・勤故。
身輕觸能順覺支心輕安故。得名覺支亦
無有失。正理救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説身
輕安故。非唯心所説名輕安。此言非理。受
等亦應同此説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説
名身受。有作是説。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
此中説心所法故。不應説彼。以能隨順
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
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因名瞋恚蓋。
見・思惟・勤名爲慧蘊。雖彼瞋因思惟・及勤
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解云一有作是言下叙經部説總非。以
受例破。見有身輕安即説輕安非心所。
既説有身受應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
識相應名身受是心所。亦應五識相應名
身輕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説下
叙自異説縱破經部。設許輕安非是心所。
此正辨心所法故不應説彼。三以能隨順
下引例自釋。身輕安雖是有漏。五識相應爲
因。能引無漏覺支心輕安故。是即身輕安
是因。心輕安是果。因從果目總名覺支。雖
立身輕安是心所不同經部。引經釋順其
文不別 若作倶舍師救第一身受難云。
輕安之名通非心所。故身輕安得名輕觸。
受是領納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
救第二縱破云。輕安之名通於二種。或是
心所。或是輕觸。爲簡差別於心所中。説亦
苦。救第三身輕觸是覺支云。我説身輕
安觸與入定心輕安。同時能引能順。望彼
有力。可得相從説名覺支。汝説身輕安。五
識相應唯在散位。引後定心輕安起時。前
後隔遠。如何相順可立覺支。如身欲界將
入聖道。先起五識。次起生得。次聞。次思。
次修。後方入聖。起心輕安時分即遠。如何
相順。故不可説爲覺支也。論主意朋經部。
所以此論文中。絶救叙經部釋。若依經部
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
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若身輕
安是輕安風觸。若説一切有部宗輕安通六
識。五識相應唯有漏。唯散位。意識相應通
漏・無漏。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説名
爲捨者。令心平等性從強説心亦令心所。
或心之平等性。無警覺性。如持秤縷。掉擧
相違。説名爲捨。故入阿毘達*摩論云。心平
等性説名爲捨。捨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
勢力。令心於理・及於非理。無向・無背。平
等而住。如持秤縷。又正理云。心平等性説
名爲捨。掉擧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
爲捨義」  如何可説至二相應起者。難。
作意有警覺性。捨無警覺性。如何一心二
相應起」  豈不前説至難可了知者。引
前微細難了以答」  有雖難了至而不乖
反者。復難。世間諸物。有雖難了由審推
度而復可知。此捨・作意最難了知。謂有
警覺・及無警覺。二相違背而不乖反一心中
起」  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者。釋。若一體
之上。説有警覺。説無警覺。可言乖反。此作
意有警覺於捨則無。二既懸殊有何乖反」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者。復難。雖於
一體無彼二用。然性相違。不應同縁一境。
若兩性相違同縁一境。或應一切貪・瞋等
法皆互相應」  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者。
引例釋通。如是種類所餘受等諸法。種類・作
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應來。種類之言
例同作意及捨。如彼受等各別相應理趣。今
於此捨・作意中。各別相應應知亦爾 又解
今於此一心中。捨・作意二。行別相應應知
亦爾。應知心所互相應中。或有行解不同
互相隨順一心相應。如受・想等。或有行解
不同非互相順非一心起。如貪瞋等。故不
可難皆互相應」  慚愧二種如後當釋
者。指同下釋」  二根者謂無貪・無瞋者。
於諸境界。無愛染性説名無貪。貪相違也。
於情・非情。無恚害性説名無瞋。瞋相違也」
  無癡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應
説無癡。大地法中慧爲性故善中不説」
 言不害者謂無損惱者。心賢善性無*損
惱他名爲不害。能違害也」  勤謂令心勇
悍爲性者。勤謂令心勇悍爲性。即勤斷二
惡勤修二善無退義也。懈怠相違。故入阿
毘達磨云。精進謂於善・不善法。生・滅事中。
勇悍爲性。即是沈溺生死泥者。能策勵
心令速出義。若依正理。於善法中更説
欣・厭。彼論意言。頌説二及言兼攝欣・厭。
厭謂厭背如縁苦・集。欣謂欣尚如縁滅・
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倶生。雖唯
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別標顯。
入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
見功徳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
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
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
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
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説
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
然見蘊説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
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
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説有厭體。與前文同。
此厭唯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
三亦別立欣・厭。準上諸論欣・厭定有 然
此論中別不説者。以非恒起。或非竝生。
故不説爲大善地法
如是已説至染汚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煩
惱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 此即釋
名。兩重依主準前應釋。恒染心有故名爲
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此即辨
體。問答可知。有古徳五義廢立。今依此論。
一義廢立大煩惱地法六。謂恒唯染心名
大煩惱地法。恒染。顯遍染心。唯染。顯不通
淨。大地法十雖恒染而非唯染。餘染心
雖唯染而非恒染。大善地法十・及尋・伺・
睡眠・惡作。非恒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
煩惱地法」  論曰至無智無顯者。癡謂愚
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説名愚
癡。照矚名明。審決名智。彰了名顯。此三皆
是慧之別名。癡無明等故名爲無。即是無
癡所對除法 又解欲・色・無色。如其次第
名無明等 又解過・現・未來。如其次第名
無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障見・修・無學
道名無明等」  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者。
逸謂放逸。不修諸善恐濫無記。故言是
修諸善即不放逸所對治法。又正理云。於
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爲放逸」  怠謂懈
怠至勤所對治者。怠謂懈怠。於諸善法心
不勇悍。是前所説勤所對治。又正理云。怠謂
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
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爲鄙劣
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不信者謂
至信所對治者。可知」  惛謂惛沈至是名
惛沈者。引本論證。身・心重性。無堪任性。惛
沈性故名惛沈。惛謂惛昧。沈謂沈重義也。正
理論云。輕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
者。問。身是色聚。此惛沈是心所。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無失者。答。如受。五識
應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識相應。依心起
故名心受。惛沈言身故亦無失」  掉謂掉
擧令心不靜者。理實亦能令心所不靜。從強
説心。正理論説。捨所對治」  唯有如是
至煩惱地法者。結數」  豈不根本至掉擧
放逸者。問。本論説十又不説惛沈。今言説
六太減太増」  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者。
答。西方相弄呼爲天愛。非能自活天愛
存。汝今但知本論言至不閑意旨」
 意旨者何者。徴」  謂失念至謂除前相
者。釋。此顯不減過。無癡慧性善中不説。失
念等五念等爲體。大惑地中亦不説也。故
本論説相對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
法攝 問大地法十皆通於染。何故本論。於
大煩惱地法中。説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
云受・想・思・觸・欲順染偏強。念・定・慧・作意・
勝解順淨偏勝。恐疑念等五法。唯淨中有
不通染中。爲釋此疑是故別翻。若爾。亦
應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於淨品中何
故不説 解云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
別説。而不説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又
解念等五法。雖順淨品。於染品中不起即
已。起必猛利勝受等五。故偏説之。受等順
染據長時説。今據猛利。是故別翻 若爾。
受等於淨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勝念
等五。於善法中何不別説 解云據此義
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説。而不説者略而不
論。或可影顯 又解念等五法偏順淨品。
不應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顯法希寄。
如自眷屬忽相違背 若爾受等偏順染
品。不應起淨障染法生。起善心時障染
不生。亦顯法希奇。何故不於善法中説 
解云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説。而不
説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有執邪等
持至與此不同者。叙異説。此非正義。有執
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煩惱地法中心
亂。彼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
持。第二句加心亂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
知」  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者。此顯不
増過也。論主責言。汝宗自許惛沈通與諸
惑相應。而不説在大煩惱地法中。於誰
有過」  有作是言至非掉擧行者。法救釋
也。惛沈應説大煩惱地法中。而不説者。彼
謂惛沈行者速發等持。非掉擧行。以過輕
故而不別説。順等持故」  誰惛沈行至不
倶行故者。論主難。二既同時未曾別起。如何
可説二行不同」  雖爾應知隨増説行者。
法救釋。二雖倶起行有増・微。隨増説行。
亦有何過」  雖知説行至唯六義成者。論
主復難。雖知説行隨用偏増。而依有體
建立地法。故此大煩惱地法唯六義成」
此唯遍染心倶起非餘故者。釋恒唯染。此六
唯染非餘淨心 遍染心。顯染倶起 
倶起即顯竝生
如是已説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
善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
兩重依主釋亦準前釋。恒遍不善故名爲
大」  彼法是何至無慚及無愧者。此下辨
體。問答可知。有古徳亦以五義廢立大
不善地法。一通六識。二通五斷。三竝頭起。
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義立大不善
地法。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亦費
言論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論。以一義廢
立大不善地法二。謂唯遍不善心。泰法師
解云。唯簡大地十。遍不善心簡餘三十四
數。此解不然。如大煩惱地法六。尋・伺二。此
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將遍不善*以簡。應
以唯不善以簡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
少惑中謟・誑・憍。及睡眠・惡作・貪・慢・疑。此
十八應以二義簡。遍不善言。但應簡忿・
覆・慳・嫉・惱・害・恨・及瞋。非是法師不達此
應誤耳 今解云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
及尋・伺二。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而非唯
不善。忿・覆・慳・嫉・惱・害・恨・及瞋。此八雖
唯不善而非遍不善。餘大善地法十。*少惑
中諂・誑・憍。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
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
不善地法。作斯解釋可無妨矣」  論曰
至如後當辨者。指同下釋 如是已説至染
汚心倶者。此下第五明少煩惱地法。一釋名。
二辨體。此即釋名。兩重依主亦準前釋」
彼法是何至小煩惱地法者。此下辨體。有
古徳亦以五義廢立*少煩惱地法。一不通
六識。二不通五斷。三不通三性。四*不通
三界。五別頭起。亦費言論不能具述。若具
五義立*少煩惱。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
不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少煩惱地法十。
謂唯修所斷。意癡相應。慢・疑二種雖唯意
癡非唯修斷。惡作雖唯修斷非唯意癡。
餘心所法非唯修所斷。亦非唯意癡故。皆
不名小煩惱地法」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
就長行中。一釋小指下。二總結顯餘。此即
釋小指同下解。忿等十法名如是類若
依正理第十一釋頌類云。類言爲攝不忍・
不樂・憤發等義淮彼論於小惑中
更説有不忍等
又法蘊足論
第九雜事品中。更説有衆多小煩惱名。可
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問諸論具説何故
此論不言 解云諸論既別各立異名。論其
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且如正理不忍・不
樂。於嫉中攝。憤發忿中以收。法蘊足論衆
多異名。隨其所應皆此十攝 又解隨煩惱
名衆多差別。或多或少。頭數何定。或説十
種且據顯相以論。或更説多隨事別説。餘
論既説衆多不可限其頭數
如是已説至尋伺等法者。此即總結顯餘不
定。不入五地名爲不定。不定所依名不定
地。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 等者等取
貪・瞋・慢・疑。此不定地法。因解五地文便兼
明 若依婆沙。於不定中更説有怖。故婆
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及尋・伺心。又婆
沙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説。此所起中應別
説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
自性。此即攝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
相應心所法内。非諸煩惱彼論復説怖唯欲界。
上界言怖於厭説怖
又婆沙七十五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
名即差別。謂彼名厭。此名怖。尊者世友作
如是説。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説怖
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説怖通染
汚・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大徳説曰。於衰事
深心疑慮欲得遠離。説名爲怖。已得遠離
深心憎惡。説名爲厭。如是名爲怖・厭差別
雖有四説
然無評家
 問準上婆沙文別説有怖。何故此
論不説 解云此論據顯故於不定但説
八種。不説怖也。或可。等中亦攝。或可。論
意各別 問諸心所法相對翻名。何故於中
有翻・不翻 解云詳諸經・論。心所多少難
爲一準。多少不定。若總搜括相對廢立便
成雜亂。只依此論顯相廢立。總有四十六
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
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
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
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
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
小煩惱地法十。及貪・瞋・慢・疑。若於染中通
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中。若不
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言通五斷遍六識正翻者。總有十法。謂
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及與貪・瞋。大
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爲無癡。無癡即是大地
法慧故。於善地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爲
不放逸。翻懈怠爲精進。翻不信爲信。翻
惛沈爲輕安。翻掉擧爲捨。不善地法二中
翻無慚爲慚。翻無愧爲愧。翻貪爲無貪。
翻瞋爲無瞋。於少惑中。害雖不通五斷
非遍六識。而別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
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
恚・害覺。由斯過重所以別翻。餘*少惑九及
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謂餘*少惑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
慢雖通五斷。而不*通六識故不翻也。此
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
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約等流翻
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念・恨・嫉是瞋等流。
翻入無瞋。惱是見取等流。翻見取爲正見。
正見即是大地法中慧數。所以善中不別立
也。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
入無癡。無癡是慧故善中不別立也。慳・誑・
憍是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
五見爲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善中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是等流。
故此二種不別翻也。害雖是瞋等流。過重
別翻也。已如前釋。言約行相相似翻者。
如忿・恨・嫉・惱。總與瞋行相相似。翻入無
瞋。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慧
攝也。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諂謂諂曲翻曲即爲正直。正直是捨。故品類
足第二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與慢。憍自傲
逸。慢凌蔑他。不敬師長。若不憍慢心便恭
敬。敬即是慚翻入慚中。疑謂猶豫不決行相。
若能正決即是其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
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此中應説至決定倶生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定倶生 就中。一約欲界倶生。二約上界
倶生。此下約欲界倶生。頌前問起」  頌
曰至若有皆増一者。就頌答中。初一句總標
顯有尋・伺。次三句明善品倶生。次四句
明不善倶生。次兩句明無記倶生。後兩句
顯遍増眠」  論曰至及無覆無記者。此
總標顯心品有五 問准前頌文。不善三見
與不共無明合説。何故長行餘煩惱收 解
云於頌文中不善三見數同不共。所以合
結。長行五品別分。故彼三見餘煩惱攝」
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者。此釋初頌。善心
倶生其數可知。於心所中。隨從・自力相對
差別成四句者。隨從謂隨他起。自力謂別
作頭生 第一句隨從非自力。有二十九法。
謂大地法十中除慧餘九法。大善地法十。大
煩惱法六中除無明餘五法。大不善地二。及
尋・伺・睡眠 問若睡眠是隨從非自力者。
何故婆沙五十簡纒非結中有復次云。睡
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 准彼論文
睡眠是獨立。如何乃言非自力耶 解云婆
沙據睡眠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與善・無覆
無記心相應名獨立。如無明不與貪等忿
等相應。名不共無明。今立四句中睡眠非
自力起者。據無別自力起相。如尋・伺等
故初句攝 又解婆沙此師意説。一切睡眠
皆名獨立。此貪等皆名隨從。以於睡位起
故。若作斯解第二句攝 又解睡通二種。
若與貪等相應名隨從。若與善・無覆無記
心相應名自力。婆沙但言雖亦獨立。不言
不通隨從若作斯解即第三句攝 又解
是餘師義不必須通 第二句自力非隨從。
有十五法。謂小煩惱地十。及惡作・貪・瞋・慢・
疑 第三句隨從亦自力。有二法。謂慧・無
明。慧若是五見名自力。餘三性相應名隨
從。無明若不與貪等・忿等・惡作相應名自
力。若與貪等九惑及忿等十惑。并惡作相應
名隨從 第四句謂除前説」  惡作者何
者。問」  惡所作體至説爲不淨者。答。惡
所作之體名惡作。惡作是所縁境。體即正是
悔 又解體之言事。惡所作事名爲惡
作。此即正解惡作。應知此中縁惡作法。心
追悔性説名惡作。此即從所縁立名。如縁
空解脱門體正是定。説名空者從所縁立
名。亦如不淨觀以無貪爲體。説爲不淨
從所縁立名 又見世間至説爲惡作者。第
二解悔名惡作從所依立名。惡作即是追
悔所依。謂惡作言顯能依悔。如村邑等皆來
集會。此擧所依意顯能依人也 又於果
體至名宿作業者。第三解。惡作是因。追悔是
果。因惡作事而有追悔故。惡作是因。追悔
是果。今言追悔名惡作者。於其果體假
立因名。如説此六觸處果。應知名宿作業
因。此亦於果立因名也。六觸所依處即是
眼等六根 若縁未作事云何名惡作者。難。
縁已作事可名惡作。縁未作事云何名惡
作 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者。釋。於未作事
業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受
戒等事業是我惡作。此即縁未作事亦名
惡作。亦得從境爲名 何等惡作説名爲善
者。問 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者。答。謂於善
不作於惡作。心追悔性名善惡作。若與此
善惡作相違名不善惡作。謂於善作於惡
不作。心追悔性。此善・不善二種惡作。各依
善・惡二處而起。故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
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
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
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
起」  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者。此即第二
明不共無明。可知」  何等名爲不共心
品者。問」  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者。答。
謂此心品唯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等本惑。
忿等小惑。及惡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
若作斯解。不共無明唯見所斷。若貪等・忿等
惡作相應無明。皆是相應不名不共。他力起
故。若依正理論意解不共無明。不與貪等
本惑相應名不共。即是獨頭無明。及忿等・
惡作相應無明。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
無明通見・修斷。故正理第十一云。是故惡作
是不善者唯無明倶。容在不共。忿等亦爾。
若依正理解不共。不共無明容有二十一
法倶生。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無明具
兩解。一解意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
起名不共。唯見所斷以修所斷忿等相應。
非自力起故。不名不共。第二師解意不與
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應知即是忿等
相應・及獨頭起。若作斯解通見・修斷。此論
同婆沙前師。正理同婆沙後説。各據一義
釋不共名竝無違害 應知諸論説不共
無明。若説唯見所斷據前師説若言通見・
修所斷者據後師説」  於不善見至或戒
禁取者。此下第三明五品中餘煩惱等相應。
即明不善三見。二十倶生」  於四不善至
加忿等隨一者。此明四惑・忿等。二十一倶
生」  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者。此明不善
惡作。二十一倶生。不善惡作自力起故。所以
不與貪等・忿等相應。唯與無明相應」
略説不善至有二十一者。將明無記略結
不善四節煩惱。不善惡作十纒攝故。隨煩惱
攝」  若於無記至應知如前釋者。此即第
四於五品中。明有覆無記心所倶生。能有
覆障。或有癡覆故名有覆。以過輕故無勝
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  於餘無記
至并不定尋伺者。此即第五明無覆無記心
所倶生。無能障覆或無癡覆故名無覆。無
勝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又正理云。工
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理而
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汚故無懈怠。
無信・不信類此應知 問何故惡作不通
無記 答正理第十一云。然此惡作通善・不
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
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
何爲不消而食。我頃何爲不畫此壁。如是
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
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
憂根。故説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
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解云省察
是慧
」  外
方諸師至心所倶起者。前十二是迦濕彌羅
諸論師説。今外國諸師説有十三。即是印
度國諸師也。故正理論云。有執惡作亦通無
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相應品便有十
三心所倶起此非
正義
」  應知睡眠至如例應
知者。釋下兩句。應知睡眠與前所説五種
心品。皆不相違。有皆増一。睡眠通三性者。
據有夢説。若無夢時唯是無記
已説欲界至上兼除伺等者。此下第二約上
界明。結問頌答」  論曰至如欲界説者。
釋上兩句定所滋潤無瞋等惑不善法。
故無不善。無憂根故無惡作。無叚食故
無睡眠。餘如欲界」  中間靜慮至如前
具有者。釋不兩句。上地漸細漸離災患故。
中定除尋。上兼除伺。二定已上無衆相依
王臣等別亦無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經説諂誑至令還問佛者。引經證成。經説。
諂誑始從欲界至初定梵天。由有王・臣
尊・卑差別。更相接事衆相依故。故有諂・
誑。二定已上乃至有頂。無王・臣等尊・卑差
別。無有諂・誑。所以得知初定有諂・誑者。
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
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
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爲欲知故入勝等
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衆天
出。從定而起問彼天衆。諸四大種。當於何
位盡滅無餘。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天展
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復仰推梵
衆。欲往梵世入勝等持。復以定心自在宮
沒。梵衆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衆
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苾芻。尋問
彼大梵王。時大梵王處自梵衆。忽被馬勝苾
芻。問言此欲・色界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
滅。無餘煩惱繋縛。梵王不知隨其所應。依
四根本靜慮・未至・中間・空處近分。斷第四
靜慮煩惱盡時。諸四大種究竟離縛。無餘滅
位。便矯自歎顯彼有誑。謟言愧謝顯彼有
謟。略述如是。廣如婆沙一百二十九説 
問是大梵等有何差別 解云梵衆中尊名
爲大梵。統攝一切皆得自在。能作器世
間名作者。能化有情世間名化者。言生
者釋前作者重顯作義。謂能生器世間者
故名作者。養者已下釋前化者重顯化義。
謂能養育有情世間者。是一切有情父故名
化者此是婆沙
正理意釋
 問馬勝至彼更化身不。至
彼一念復容得有幾通果倶 解云馬勝
運身至彼初定。作彼地化。大梵故得執手
相牽。若不別化欲界色麁執便不得。應知
運身及化神境通果。先留化身後起天眼
見彼地色。或起天耳聞彼地聲。二通互起。
總而言之。於一念中容二倶起。故婆沙一
百五十云。問一念得起幾通果耶。答諸有
欲令無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
彼説一念唯起一通果。謂五通隨一。諸有
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
彼説一念得起二通果。謂神境通果・及餘
四隨一。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
有彼同分。彼説一念得起四通果。謂神境
通果・天眼・天耳・及餘二隨一。謂他心通・宿
住隨念通。境界各別不倶起故。如是説者。
應知第二所説爲善。以化事可留天眼・天
耳必無彼同分。要於同時乃現前故
如是已説至少分差別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相似殊。於其體性。實各不同有少相似。故
辨差別總有四對。此下明前兩對。頌前問
起。就問起中。一總。二別。此即總也」  無
慚無愧至差別云何者。此即別也。頌曰至唯
於欲色有者。就頌答中。上兩句明無慚・無
愧。下兩句明愛・敬」  論曰至所敵對法者
 諸功徳。謂戒・定等 有徳者。謂師長等 
無敬等四總顯不重。於前二境無敬・無崇。
或於諸徳無敬。於有徳者無崇。或於有
徳者無敬。於諸功徳無崇。於前二境無
所忌難。無所隨屬。或於諸徳無所忌難。
於有徳者無所隨屬説名無慚。即是敬・慚
所敵對法。以敬。慚爲體故 爲諸善士至能
生怖故者。此釋無愧 罪。謂罪業。於此罪
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説名無愧 此
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名之爲怖 
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者。外難。不見怖言欲
顯何義。爲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
見怖。爲不見彼罪怖果。名不見怖 又解
爲見罪而不怖名不見怖。此問怖屬心。即
縁境怯怖。爲不見彼罪家怖果名不見怖。
此問怖屬境。即所怖果」  若爾何失者。
論主總答」  二倶有過至應顯無明者。外
人出過。若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見
怖。應顯智慧。*智慧謂邪見。以此邪見撥
因果故。故正理云。應顯邪見。若不見彼
罪怖畏果。名不見怖。應顯無明。以此無
明不見怯怖 又解若見罪而不怖。應顯
邪見。若不見彼罪家怖果。應顯無明」
此言不顯見與不見者。論主答。此不見怖
不顯邪見・及與無明」  何所顯耶者。外
人復徴」  此顯有法至説名無愧者。論主
答。此顯有法無愧。是隨煩惱。爲彼邪見・無
明二因。説名無愧。故正理云。能與現行無
智・邪智。爲隣近因説名無愧」  有餘師
説至説名無愧者。叙異釋。此師約自・他無
恥辨二差別」  若爾此二至云何倶起者。
難。無慚・無愧・自他別觀云何倶起」  不
説此二至説爲無愧者。餘師釋。不説此二無
愧・無慚。一時倶起。無慚別觀自無愧別觀
他。然有無恥觀自身時用勝説名無慚。爾
時觀自身雖亦有無愧。觀自身時用劣
故。復有無恥觀他身時。用増説爲無愧。爾
時觀他身雖有無慚。觀他身時用劣。又正
理云。有説獨處造罪無恥。名曰無慚。若處
衆中造罪無恥。説爲無愧 廣如彼釋。婆
沙三十四亦廣説二種差別。不能具述」
慚愧差別至説名爲愧者。便釋慚・愧翻上
二釋應知。前説慚・愧。無慚・無愧如後當
辨。指此文也」  已説無慚至謂除前三
相者。此下辨愛・敬差別。愛謂愛樂。體即是
信。然泛明愛有其二種。一有染謂貪。二
無*染謂信。若*泛明信亦有二種。一忍許
相。或名信可。名異義同。二願樂相。或名信
樂。或名信愛。名異義同。由斯信愛寛狹不
同得作四句 第一句有信非愛。謂縁苦・
集信。忍許苦・集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有
漏之法非可愛樂。無第二信故名非愛 
第二句有愛非信。謂諸染汚愛。縁妻子等
起染汚愛。是有第一愛故名有愛。是染汚
故非信
第三句有通信・愛。謂縁滅道信。忍許滅・
道有第一信故名有信。無漏之法是可愛
樂。有第二信故名有愛。應知此中縁滅・
道信。通攝兩種 第四句除前相」  有
説信者至故愛非信者。叙不正義。此師意説。
忍許・愛樂。既不同時。故愛非信」  敬謂
敬重至縁滅道慚者。此別解敬・慚。慚寛。敬
狹。但爲兩句 第一句有慚非敬。謂縁苦・
集慚縁彼苦・集善心起時有慚恥故。所以
有慚。有漏之法非可尊重。所以無敬。故縁
苦・集慚而非敬也 第二句有通慚・敬。謂
縁滅・道慚。縁彼滅・道善心起時。有慚恥
故有慚。無漏之法可尊重故有敬。故縁滅・
道慚。即攝*敬故也」  有説敬者至故敬
非慚者。叙不正義。敬先・慚後。時既不同。敬
非慚。正理第十一破此師云。彼師應許無
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先起敬時未有慚
恥故。應無慚者能起恭敬。若謂敬時已有
慚恥。則不應説由敬爲先方生慚恥。若
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亦非理。言
敬非慚無證因故 望所縁境至謂除前三
相者。約所縁境辨愛・敬有無四句差別 
第一句有愛無敬。於妻・子等由貪染故
有染汚愛。非可尊重所以無敬 第二句
有敬無愛。於他師等可尊重故有敬。非
願樂故無愛 第三句有愛有敬。於自師
等可願樂故有愛。無染汚愛可尊重故
有敬 第四句無愛無敬。除前三相 補
特迦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諸趣也。總而
言之通於五趣」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
無者。約界分別」  豈不信慚至無色亦
有者。難。愛以信爲體。敬以慚爲體。大善地
法無色亦有。如何言無」  愛敬有二至無
色界無者。答。若據縁法愛・敬實通三界。
此中意説。縁補特迦羅故不通無色。以欲・
色界有色身故。有尊・卑故。相貌顯故。可
得相望有愛有敬。無色不爾。故在彼無 
問若通色界。何故婆沙二十九云。問如是
愛・敬於何處有。答三界・五趣雖皆容有。而
此中説殊勝愛・敬。唯在欲界人趣非餘。唯
佛法中有此愛・敬。准婆沙據別意説。唯
在欲界。何故此論通色界耶 解云此論據
顯故通色界。婆沙據殊勝故欲界。各據一
義竝不相違
如是已説至心高無所顧者。此明後兩對。
初一句明尋・伺第三對。下三句明慢・憍
第四對」  論曰至細性名伺者。心之麁性
名尋。心之細性名伺。於心所中各別有體。
與心相應。非體即心。言心麁・細依主釋
也」  云何此二一心相應者。論主難。尋
麁。伺細。性相違故。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
不許尋・伺二法一心相應。論主意朋經部
故爲此難」  有作是釋至倶有作用者。此
下毘婆沙師總有兩釋。此即初師。蘇由水故
非釋。蘇由日故非凝。水是凝因。日是釋因。
如是一心由有尋故不過細。由有伺故不
過麁。尋是麁因。伺是細因。故於一心倶有
作用。何理相違」  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
者。論主約喩難。如水是凝因。日是釋因。體
非凝・釋。亦應尋是麁因。伺是細因。非麁・細
體」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者。論主又難。
夫麁・細性相待而立。或約三界。或約九地。
或約九品。差別不同。上・下相形下地名麁。
上地名細。乃至有頂望下地爲細。望滅定
爲麁。應有尋・伺 又解麁名爲上。細名爲
下。即麁・細相形乃至有頂應有尋・伺。論主
叙經部計爲難。故婆沙五十二云。或有執
從欲界乃至有頂皆有尋・伺。如譬喩者。
已上
論文。
又諸法中麁・細二性無別體類。不可
依之以別尋・伺二種差別。如受領納所顯。
想取像所顯。諸心所法皆有別相。此麁・細性
總通五蘊。故不可依以別尋・伺」  復有
釋言至於理何違者。此即第二毘婆沙師釋。
行之言因。尋・伺二種是語言因。能發語言
故。因中有二。麁者名尋。細者名伺。於一心
中麁・細倶起。何理相違」  若有別體類
至別相云何者。論主復難。於心所中。若有
麁・細二別體類以別尋・伺。理實無違。然無
麁・細二別體類。故成違理。上名爲麁。下名
爲細。下准此釋。同一心體類中無容麁・細
倶時起故 又解同一性體類心・心所中無
容細・麁倶時起故。汝毘婆沙師若言尋・伺
體類亦有差別。應説體類別相云何」
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者。毘婆沙師答。尋・伺
體類別相難説。但由上麁下細顯其別相」
非由上下至一心相應者。論主復難。非由
麁・細能顯尋・伺別相。心・心所法一一類中。
據相待對皆有麁・細。既無別*相以簡尋・
伺。由是應知。尋・伺二法定不可執一心相
應」  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者。毘婆沙師
引經反難。若不許彼尋・伺二法一心相應。
云何契經説初靜慮具足尋・伺喜・樂・及定五
支」  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者。論主通
經。具足五支言。就於一地前後而説。非一
刹那。故無有過。論主意朋經部。故順彼解
此中絶救」  如是已説至無所顧性者。明
第四對。慢謂對他稱量徳類。心自擧恃凌
蔑於他。此中亦應言稱量種姓等。略而不
論 憍謂染著種姓・色等自法爲先。令心
傲逸於諸善法無所顧性。故婆沙四十三
云。此中憍者謂不方他。但自染著種姓・色・
力・財・位・智等心傲逸相。此中慢者。謂方於
他種姓・色・力・財・位・智等自擧恃相 問慢
皆方他以不 答方他之言從多分説。故婆
沙云。評曰應作是説。非一切慢要方他起。
無始時來數習力故。依自相續慢亦現行
解云慢・過慢・慢過慢・卑慢。此四方
他。我慢・増上慢・邪慢依自相續起
 有餘師説
至差別之相者。叙餘師釋憍。如因酒生欣
擧之差別。説名爲醉。憍是貪等流果。如是
因貪生欣擧之差別。説名爲憍。欣擧名寛。
憍名即狹。此憍是欣擧之差別也
如是已説至名義差別者。此下大文第四明
衆名別 如是已説諸心・心所五地法等品
類不同。三性心品倶生定量。四對心所異相
差別 然心・心所下。問起 言名想者。或
從果爲名。或從因立稱。故言名*想」
頌曰至相應義有五者。上一句別明心異名。
下三句通明心・心所異名」  論曰至故名
識者。此訓釋異名。梵名質多。此云心。是集
起義。謂由心力集起心所及事業等。故經
云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故能集起説名
爲心。梵云末那。此云意。是思量義。梵云毘
若南。此云識。是了別義也」  復有釋言
至故名爲識者。第二説一切有部解。界之言
性。淨・不淨性種種差別。行相不同故名爲
心。即以種種釋心義也。即此心爲他作
所依止。故名爲意。即以所依釋意義也。以
作能依止故名爲識。即以能依釋識義
也」  故心意識至而體是一者。結文可
知。又婆沙七十二解心・意・識云。或有説者
無有差別。復有説者謂名即差別。復次世亦
有差別。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
故。復次施設亦有差別。謂界中施設心。處
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復次義亦有差
別。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
復次業亦有差別。謂遠行是心業。前行是意
業。續生是識業更有三復次釋
業。不能具述
 如心意識
至等和合故者。心・心所法有四異名 一名
有所依。必託依根故 二名有所縁。必杖
境起故 三名有行相。即於所縁一切諸
法。品類差別種種不同。心・心所法。隨縁何
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謂心・心所法其
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前境皆悉現於心・
心所上。此所現者名爲行相。即由此現帶
境義邊。似前境邊説爲能縁。然此行相無
有別體。不離心等。即心等攝非是所縁。猶
如明鏡對衆色相皆現鏡面。此所現像而
非所照。然約像現説鏡能照此亦應然 
言行相者。謂有境界像貌故名行相 又
解有所行境家相故名行相 又解遷流
名行。心等上現名相。即行名相故名行相
 又解行謂行解如了別等。相謂相貌如影
像等。行家相故名爲行相。釋此行相廣如
前釋 四名相應。等和合故」 依何義故名
等和合者。問。既以等和合釋彼相應。依何
義故名等和合」  有五義故至各各亦爾
者。答。謂心・心所。五義平等相似故説相應
 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
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
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
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
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
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説六識・及相應法各
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
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言
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
同時依説 二所縁平等。謂必同所縁境。於
所縁中或時縁一。或復縁多。隨應皆是所
縁平等。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一縁者。且
據別縁一法説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
自相應・倶有通縁一切。此豈同一所縁 又
解所縁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縁。
故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一所縁。雖復亦
有縁多境者。此文且據縁一境説 三行
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縁何境各
起行相。或縁一法各一行相。或縁多法各
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別。隨應皆是
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
一行相。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
且據縁一境相似義。理實皆別 又解行
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縁一境。名同一
行相。故諸論説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
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
*相。雖復亦有縁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
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縁一境説 四時
平等。謂心・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時也。或
生・住・滅・及墮一世故。言時平等 五事
平等。事之言體顯各體一故言事等。於一
相應心・心所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體亦各
一。必無二體一時倶行。此約刹那同時體
等。非言前・後異・品數等。應知此中所依・所
縁・行相三種。如前已釋。時義可知故不別
釋。事稍難知故偏明也 若依五事論。一復
次釋相應義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
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縁・同一果・同一等流・
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已説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者。此下大文第二
明不相應行 就中。一總標名數。二別
解釋。三諸門分別。此即第一總標名數。結
前生下 問准前文勢。此中應但結心所
問不相應行。何故此中亦結心耶 解
云辨心品倶生及異名中。兼明心故故
亦結心」  頌曰至不相應行者 心不相
應。簡異心所 行。謂行蘊。簡色・心・無爲。
非行蘊故 又解心不相應。簡行蘊中諸
心所法。行謂行蘊。簡色・受・想・識・及與無爲。
非行蘊故 二定。謂無想定・滅盡定 相
謂四相 等。謂等取句身・文身 類。謂流
類即是得等 今案此論。心不相應行但有
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論既説不
同。無容竝是。假興賓主問答研尋 倶舍
師問云。此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師解云。如
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別有 正理師問云。
如我所立別有體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
倶舍師解云。此和合性衆同分攝 正理師
難云。凡言同分必依法得。和合同分依何
法得。倶舍師解云。依戒而得。謂受戒時得
二同分。一和合同分。破僧時捨。二大戒同分。
僧不捨。以成戒故 正理師復難云。若
依戒得。破僧之時戒既不捨。如何捨彼和
合同分。倶舍師解云。諸法不定。何必因彼
而得與彼同捨。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
大戒時不捨十戒。而捨勤策同分。以得苾
芻衆同分故 正理師復難云。誰言。受大
戒時捨勤策同分。引不極成此中爲喩。倶
舍師復反詰言。若不捨者。即應一人亦名
苾芻。亦名勤策。正理師解云。從強立稱偏
名苾芻。以不捨勤策同分。如大戒身中。
亦成十戒而名苾芻。倶舍師復引極成喩
云。如因戒得持戒同分。遇犯戒縁雖不
捨彼戒體。而捨持戒同分。此既極成不應
違拒 倶舍師復反問彼正理師言。汝立
和合性。復依何法得耶。正理師解云。我和
合性依戒而得。倶舍師難云。破僧之時戒既
不捨。如何捨彼和合性耶 正理師解云。
如持戒同分受戒時得。後犯戒時非與持
戒同捨。還同汝立和合同分。依戒而得。非
與戒同捨 倶舍師復難云。破僧之時捨和
合同分不。正理師答云捨 倶舍師復難云。
若破僧時不捨和合同分。可使別捨和合
性。破僧之時既捨和合同分。何須別捨和
合性耶。由斯理證故知同分攝和合性 
其和合性異説不同。故須研究。和合同分。
宗必許有。隨何和合法上即有和合同分。所
以不別研尋 問破僧不和合即是非得攝。
何妨僧和合以彼得爲體 解云夫論其
得必有所得。和合無別所得。故體非是得
收 又解諸法不必皆相翻立。如以凡翻
聖凡性是非得。不可以聖翻凡聖性唯得。
然諸聖法皆名爲聖性 若依品類足第一。
十三同倶舍。不説非得。然別説有依得・事
得・處得。彼論解云。依得云何。謂得所依處。
事得云何。謂得諸蘊。處得云何。謂得内外
處 又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
應 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論 若依雜
心。十三同倶舍。不説非得。然説異生性 
問諸論不同如何會釋 解云。品類足説依・
事・處得約法別説。應知即是得中攝也。不
説非得即是復有所餘不相應攝。即是此
論非得所收。雜心説異生性。應知即是
非得少分。如變化心是通果少分。雜心略擧
一邊。非爲盡理 又正理解頌中類字。言
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
離得等有蘊得等性 解云餘所計度。謂
説一切有部中。後代不正義浪作計度。離
得等外計有蘊得。處得。界得。退等性。今
顯彼計隨其所應即得等攝 若作倶舍師
救。類言即顯此十四種同流類。故非顯餘

於中且辨至自相續二滅者。此下第二別牒
解釋 就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
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
相。七明名等 就第一明得・非得中。一
明自性。二明差別 此即明自性。上兩句
正出體。下兩句明所依」  論曰至與此
相違者。就長行中。初正釋頌。後廣問答。此
下釋頌。即釋上兩句。得。獲・成就。義雖是
一而依異門。説差別名。故於此文總言一
得。於中義別立獲・成就。謂若有法。從來未
得・及得已失。倶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
相將成就時名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
成就。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設有
文言得至生相名成就者。於彼獲中。説成
就故。設有文言得至現在名爲獲者。於
成就中説彼獲故。如是名爲獲・成就別。應
知。若於彼法有獲定有成就。得至生相。
決定流入現在世故。自有於法有成就無
獲。如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初得故 問
於成位中。得至生相爲名獲。爲名成就
 解云。非初得故不名獲。未至現在不名
成就。但可説言前後倶得 古徳皆云。成
通新・舊。獲據新論。是獲皆成。有成非獲
者。不然。辨二差別如前具説。前文言得。
後文言獲。名異義同 應知。非得與此相
違者。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
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説名
不獲。若流至現在名不成就。不獲時未名
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設有文言非
得至生相名不成就者。於不獲中説不成
就設有文言非得至現在名不獲者。於
不成就中説不獲故。應知若於彼法。説
有不獲定有不成就。非得至生相。決定流
入現在世故。自有於彼法有不成就無不
獲。如無生智。以於彼智無初非得故 問
於不成位。非得至生相。爲名不獲。爲名
不成就 解云。非是初非得故不名不獲。
未至現在故不名不成就。但可説言前後
非得。應知。此中獲與不獲。據得・非得初至
生相。成與不成。據得・非得流至現在相續
已去又正理十二。釋此四種差別云。得有
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名
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
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説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名
不獲聖法 解云。正理論意。但據從來未
得。今時創得名獲。即未得法上非得名不
獲。若已曾得。設令因退今時重得。但名成
就以重得故。即用已失法上非得。名不成
就正理若作斯解。而得・捨成就不成就。四
句相違。或可。得・獲・成就本唯一物。隨作論
者寛・狹異門莊嚴於義。不可皆使例同」
 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者。此下釋後半頌。此
即問起」  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者。此即總
答。顯得・非得所依法也。自相續謂自身。二
滅謂擇滅・非擇滅 謂有爲法至決定如是
者。此下別釋。就別釋中。所依有二。一有
爲。二無爲。此即別解有爲。謂有爲法中。若
墮在自相續身有得・非得。非他相續身無
有成就他身法故。非屬我故所以不成。若
有成就他相續身。即有趣・身・業壞。自・他雜
亂過故 非相續謂外非情。非是内相續身
故。言非相續。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
法故。以非屬我故不成就。若成非情即
壞法性。爲是有情。爲非有情。且有爲法決
定如是」  無爲法中至相翻而立故者。別
釋無爲。就無爲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
擇滅是所證法有得・非得。非擇滅礙法不
生有得・非得 一切已下。證成二滅。念
念必有闕縁不生。故諸有情定成無漏非
擇滅。先未斷惑今初入聖。苦法忍位名初
刹那具縛聖者。以彼身中具成惑故。及餘一
切未斷三界見・修二惑。具縛異生不成擇
滅。除此二種諸餘有情皆成擇滅 決定
已下。別釋虚空無得・非得。虚空非是所證
不同擇滅。非能礙法不生不同非擇滅。
所以無得・非得」  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
者。以理而言。諸有得者亦有非得。義準可
知。故於前文但解二滅得。不別釋二滅非
得」  何縁知有別物名得者。此下廣問答。
此即經部師問」  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者。説一切有部師答。引聖教證得有別體
 十無學法。謂八支聖道・及正智・正解脱 五
支。謂五順上分結 以之言由。聖者於彼十
無學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斷五支。乃
至廣説。經言得成。明知別有實物」  若
爾非情至亦應成就者。經部難」  所以者
何者。説一切有部徴」  契經説故至乃至
廣説者。經部引經出過。經言輪王成就七
寶。若成就是假。可言成就他身・非情。汝若
言實。於七寶中。若成輪・珠成非情過。若
成象・馬・女・主藏・主兵成他相續過。故婆
沙九十三叙譬喩者説云。問彼何故作是
執。答彼依契經故作是執。謂契經説有轉
輪王成就七寶。若成就性是實有者。成就
輪寶・神珠寶故應法性壞。所以者何。亦是
有情。亦非有情故。成就象寶・及馬寶故復
應趣壞。所以者何。亦是傍生。亦是人故。成
就女寶故復應身壞。所以者何。亦是男身。
亦是女身故。成就主兵・主藏臣故復應業
壞。所以者何。君臣雜故。勿有此失。故成就
性定非實有」  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者。
説一切有部通經。謂轉輪王。於彼七寶有
自在力。隨樂受用。據自在説名爲成就。非
別有體」  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者。經部
復難。此輪王經既言自在説名成就。餘經
成就復由何因知有別物」  許有別物
有何非理者。説一切有部復問經部。復許
有別物名得。有何非理」  如是非理至
是爲非理者。經部出過。上來約聖言量破。
今約現・比量破。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
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瞋等他心智現取。
無用可知。如眼・耳等。謂眼・耳等由有見・
聞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無用。寧知實
有。開現・比二量倶不可知。故無容執別
物名得。是爲非理」  若謂此得至理不
成立者。經部縱破。若謂得有作用作法生
因。無爲不生應無有得 又若執得爲法
生因。如所得法。或時未得。或時已捨。或三
界・九地往來轉易。或復離染。如是諸法彼現
無得。後若起時當云何生 若言雖無法
前得生。而有法倶生得爲生因者。大生少
生復何所作 又非情法既無有得。應定
不生 又具縛異生。煩惱未斷等有九品煩
惱生因。生因既等。下・中・上品煩惱現起差別
應無。所以者何。得爲生因無差別故。既得
無別。應不可言上品貪現行名貪行者。
非中・下品。瞋等亦爾 今此難意。生因既等。
不得現起三品不同。隨増説行。汝若救
云由餘因故。煩惱現起有差別者。即應由
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執得用作
法生因。理不成立」  誰言此得作法生因
者。説一切有部救云。誰言此得作法生因。
而徴難我」  若爾此得有何作用者。經部
復徴」  謂於差別爲建立因者。説一切有
部答 所以者何者。經部復徴」  若無有得
至建立差別者。説一切有部答。若有得體。可
得建立異生・聖者兩種差別。若無有得。異
生・聖者起世俗有漏心。應無兩種差別」
 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者。經部爲釋差別。
豈不煩惱已斷名聖。未斷名凡。有差別故。
應有差別」  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者。説
一切有部難。我許有得斷・未斷成。由煩惱
得離故名斷。未離故名未斷。若執無得如
何可説惑斷・未斷」  此由所依至但假
非實者。經部釋。斷・未斷由治道力。令所依
身無復功能令其現起名爲斷。名不成
就。與此相違名爲未斷。名爲成就。若聖道
力畢竟斷故名斷。若世間道損伏斷故名斷。
成與不成皆假非實。昔有惑種。今斷即無
故名轉變異本」  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
者。經部義便。約二善辨成・不成。斷與未
斷 生得善不由功力修得。有斷・未斷。有
成・不成。言斷者。謂邪見力。能損身中生得
善種。令不能生現行善心。應知名斷。非
畢竟害令其總無故。説名爲斷。有而無用
故名爲損。損時名斷名不成。未損名成名
未斷 加行善要由功力修得有成・不成。
若所依中彼善法種。由已起故。善種増長
生彼現行。功能自在勢力無損。自在義邊説
名成就。即當大乘自在成就。若彼善種雖
復先有。或時未起。或起已退還不自在名不
成就 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者。經部結成
已義故所依身中唯有種子。未爲聖道永
拔煩惱種子。未爲世間道伏損煩惱種子。
未爲邪見損伏生得善種子。若加行善増
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就名。但假無有別
物。前諍得體故今偏結成就 此中何法
名爲種子者。説一切有部問」  謂名與色
至生果功能者。經部答。言名色者名謂四
蘊。色謂色蘊。彼宗種子熏名・及色。謂名・色
中於生自果。所有種子相續不斷名展轉。
將生自果。名隣近。隣近果也。無間取果
名功能。正起功能也。此三皆是種子異名。
此展轉。由種子相續故展轉不斷。此隣近。
由種子轉變故隣近於果。此功能。由種子
差別故正起功能。此三亦是種子異名。如
其次第釋上三種 又解此果。由種子相
續・轉變・差別故生。何名第二轉變。謂相續
種子中將欲生果。其種轉變後異於前。猶
如種子將欲生芽其體轉變。何名第一相
續。謂此種子望後爲因。望前爲果。故得通
攝三世諸行。總名相續。於此文中。所以先
展轉後解相續者。以約相續明*展
轉故 又解義便即明。何論次第。何名第
三差別謂有種子無間生果功能。此後念種
與前種異故名差別。經部因・果前後不同
故。説無間生果功能」  又解謂展轉功能
隣近功能。謂相續轉變相續差別。由此相
續轉變即是展轉功能。此由相續差別即是
隣近功能」  然有處説至必不能修者。經
部通經。所以須通此經文者。經部意説。
雖復成就染法種子。而能修善。然有處經。
説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經意
説。耽著貪現行者不能厭捨現行貪惑故
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現行時分。於四念
住必不能修。經據現行説成就。言不能
修。我據種子成就能修諸善。故對法論
云。有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
三現行成就。經部同彼 又解通説一切有
部伏難。伏難意云。若得無別體。何故經
説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經言成
貪不修四念住。明知得有別體 經部通
云。然有經説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
者。彼經意説。耽現貪者不能厭捨故名
成就。由隨耽著現貪時分。於四念住必不
能修。非言成就別有體性」  如是成就
至亦假非實者。經部總結。如是成就。隨其
所應遍一切種類。唯假非實。唯遮於此成
就名不成就。亦假非實」  毘婆沙師至
實而非假者。説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如
是二途皆爲善説者。論主雙印兩宗」  所
以者何者。徴論主。理無兩是。必有一非。
如何讃言皆爲善説」  不違理故我所宗
故者。論主釋。經部説假不違理故。亦説一
切有部説實我所宗故。論主意朋經部故
作斯解
已辨自性至旦應辨得者。此下第二明差別。
就中。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就第一
明得差別中。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此
下第一正辨差別。將明問起。就問起中。一
總。二別。此即總問」  且應辨得者。此即
別問」  頌曰至非所斷二種者。就頌答
中。初一句三世門。第二句三性門。第三・第四
句繋・不繋門。第五句三學門。第六句三斷門。
今此文中約所得法説能得別」  論曰
至各有三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
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倶。有現
在・未來得者皆是法後。據世横望雖皆法
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 
未來法有過去・現在得者。皆是法前。有未
來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倶。未來
雖無前・後次第。約得類別約容起用説
前・後也 現在法有過去得者唯法前。有
未來得者唯法後。據世横望雖唯法後。若
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有現在
得者唯法倶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
差別後當更辨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云。
能得總有四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
三與彼法倶。四非彼法前・後・及倶。若所得
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倶得。如異
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邊
世俗智等。有説此等亦有倶得。三有所得法
唯有倶得・後得。如別解脱戒等。四有所得
法唯有倶得・前得。如道類忍等。五有所得
法具有前・後・倶得。如所餘善・染汚等。六有
所得法不可説有前・後・倶得而有諸得。
謂擇滅・非擇滅。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者。
現在前時必有得故 解云異熟生等等餘
無記。世俗智等等相應法等。此智既畢竟
不生故。無法倶・法後。有説亦有倶得。應在
第四類攝。別解脱戒*等等餘惡戒等。道類
忍等等相應法等 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
有法前得耶 解云現在道類忍。雖復唯
有法倶得。未來道類忍亦有法前得。約忍
種類説故言有法前。以所得法據種類説
故 又解現在道類忍。今雖唯有法倶得。
脱不現前即有法前得。約容有説言有法
前 又解現道類忍約世而言唯有法倶
得而無法前得。由此現忍有未來法前得
故。亦名有法前得。此未來得。約世横望實
在現忍後。而名法前得不名法後得者。
以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忍前。以能得
得約容起用説前・後・倶也。由斯現忍亦
有前得」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者。三
性分別門。此得大分雖約所得判性。於中
非無少分差別。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
何故得與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
有三種。一有爲法得。二擇滅得。三非擇滅
得。有爲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爲
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
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
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
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
所求。彼得但依命根・衆同分而現前故」
又有繋法至得有四種者。繋・不繋分別門。若
三界繋法得。隨所得法還三界繋。以有爲
法得隨所得法判性。若無漏不繋法得。三界
繋・及不繋。總相如是 別分別者。諸不繋法
總有三類。一擇滅。二非擇滅。三道諦。若非
擇滅*得通三界繋。隨身在何界。得即
界繋。以非擇滅得隨所依判性。若擇滅得
隨能證道判性。若有漏道所引者。色・無色
界繋。以欲界無能斷道故。若無漏道所引
者。即不繋故。云及與無漏。若道諦得唯是無
漏。是不繋。道是有爲。以有爲法得隨所得
法判性故。無繋法得通三界・不繋四種」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者。三學分別門。學・
無學法是有爲故。得隨所得。是學・無學・非
學非無學法得有差別。若總説通三學。若別
分別。一切有漏・及三無爲。是非學・非無學。且
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爲法得隨
所得法判。若非擇滅得隨所依判。若非聖
道所引擇滅得隨能證道判。皆有漏故竝是
非學非無學。若有學道所引擇滅得即有學。
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轉根時。所引
擇滅得即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 問學
人以有漏・無漏道。能斷無所有處已下八地
修惑。隨用何道。各能引起二離繋得。既互
相引。云何隨道判性 解云無漏道斷惑。
雖亦能引有漏得。有漏道斷惑。雖亦能引
無漏得。而非正引。但是兼引。故不互隨二
道判性。但隨自道。彼能證道雖*復不起。
然互相修。而由彼力擇滅得起。故各隨自
能證道判 問頌中但言非學非無學。何故
長行具明三學 解云頌中文窄唯論一種。
長行文寛故具明三 又解非學非無學得。
有差別。通三學故所以別標。學・無學得各
唯一種。無多差別故不別顯 或擧後顯
初」  又見修所至皆非所斷者。三斷分別
門。見・修所斷法體是有爲。能得隨彼亦是
見・修所斷。一切無漏名非所斷法。得有差
別。總説有二。或修所斷。或非所斷。若別分
別非擇滅得唯修所斷。隨所依身同修斷故。
若有漏道所引擇滅得。亦唯修斷。以隨能證
道同修斷故。若無漏道所引擇滅得。隨能
證道是無漏故名非所斷。若道諦得道是有
爲。得隨所得同是無漏名非所斷 問頌文
但明非所斷。何故長行通明三斷 解云頌
窄別標。或通二斷是故別顯。或擧後顯

前雖總説至欲色無前起者。此下第二隨難
別解。問起頌答」  論曰至得亦現在者。釋
初句」  一切無覆至皆如是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除眼耳通至
及倶起得者。釋。即解第二句。謂二通慧・及
能化心倶生四蘊。一勢力強故。二加行差別
所成辨故。雖是無記而有前・後・及倶起
得」  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者。工巧處以
色・聲・香・味・觸爲體。威儀路以色・香・味・觸
爲體。此擧所依顯能依四蘊。故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
爲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爲
體 又云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處爲
體。起威儀路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爲體
 又解應言工巧處心・威儀路心。不言心
者略而不論 又一解云心是威儀・工巧所依
名處。名路。若作此解即與婆沙相違。若
工巧處・及威儀路四蘊。極數習者亦有前・
後・倶得。除上別簡有三世得。自餘一切異
熟五蘊・及威儀路・工巧處・通果色蘊。及威儀
路・工巧處四蘊一分。並自性無記色・行一
分。唯有法倶得。故正理十二云。又威儀路四
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刹那斷。唯除諸佛・馬
勝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蘊
之得。亦多分世斷・及刹那斷。除毘濕縛羯
*摩天神・及餘善習工巧處者 問色界威儀
路四蘊。有三世得不 解云彼界非極串
習。無三世得。又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中
云。威儀路四蘊中。善串習者。如佛・馬勝・及
餘有情所善*串習。并工巧處四蘊中。善串
習者。如佛・妙業天子・及餘有情所善串習。
彼得亦皆世雜。刹那雜。謂在三世各有三
世得故。又婆沙解色界中云。一切有覆無
記・無覆無記色蘊・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
世不雜。刹那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
世得故。准婆沙文。於欲界中。即別簡威儀・
工巧極串習者。有三世得。於色界中。即不
別簡威儀有三世得。明知色界威儀四蘊。
無三世得 問若威儀路・工巧處不串習
者。無前後得。何故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
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
彼論既言定成。是即初生欲界。必定成
就二無記心。云何乃言不串習者無三世得
 解云論意各別。難爲會釋 又解此論・正
理・婆沙・雜心。亦據不串習者。所以有不成
就。識身唯據串習者。故言成就。各據一義
竝不相違。至後得心當更分別 問威儀
路・工巧處四蘊。若極串習者有三世得。何
故頌文不簡。但簡二通變化 解云二通
變化 以定成故。所以別簡。威儀・工巧以
不定故 故不別標」  唯有無覆至但倶
起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有覆無記至法前後得者。釋。解第三句。謂唯
色界初靜慮中。修所斷惑。發有覆無記身・語
表色。得亦如前但有倶起。雖有上品煩
惱。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微劣。由此
定無法前・後得。或雖有上品表業。應知
一切有覆無記四蘊。有三世得。心望色強。
又是能發故三世得。色望心劣。又是所發
故唯法倶所以此色唯初定者。欲界有覆無
記身・邊二見。不能發業。二定已上非尋・伺
倶。亦不發業。如無記法至亦有異耶者。
問」 亦有者。答」 云何者。徴」 謂欲界
繋至及後起得者。釋。解第四句。謂欲界繋
善・不善表・無表色。是有記故有法倶・法後
得。非心倶故無法前得 問初定善身・語
表。亦唯有倶得・後得。何故頌。及長行不別
説耶 解云總而言之。色界善色其得不定。
若初定善表。有倶得・後得。若隨心戒有三
世得。以不定故略而不論。欲界善色定故
別標也。應知除欲界善・不善色。及初定善
表色。餘一切不善四蘊。及餘一切善五蘊。即
是有漏・無漏善四蘊。及隨心道定善色蘊。
皆有三世得
非得如得至品類別耶者。此下第二明非得
差別。將明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
者。徴」  頌曰至得法易地捨者。釋。頌第
一句三性門。第二句三世門。第三句界繋門。
後一句明捨門 今此文中約所不得法。
説非得差別也 若准得中。亦應合有三
學・三斷分別。以初句言非得淨無記。明知
唯是非學非無學。唯修所斷義准可知。故不
別説」  論曰至無記性攝者。三性分別門。
一切非得無覆無記。以諸非得皆隨所依命
根・衆同分無記性故。故婆沙一百五十八
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
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
故。但依命根・衆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
別。問若諸非得。非擇滅得。倶隨所依性類
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
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
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
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
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
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
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爲。由此等過。非得
不可隨所不得性類有異」  世差別者
至三世非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
非得者。謂若在法前。若在法後。今時同在
過去總名過去非得。有現在・未來非得者。
皆是法後非得。據世横望雖皆法後。若據
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得 未來法
有未來非得者。謂若是法前・若是法後。今
時同在未來總名未來非得。雖復未來
有前後次第安立。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説
前後也。有過・現非得者。謂皆法前非得 
現在法有過去非得者。唯有法前非得。有
未來非得者。唯有法後非得。據世横望雖
唯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
得。現在法決定無有現在非得。故正理云。
以現在法與不成就不倶行故。有説現法
無現非得。性相違故。舊倶舍云。現在法有現
在非得者。此翻謬矣。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
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
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後及倶。所不
得法亦有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前
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
槃最後刹那心等。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
前・後非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
得法無彼前・後・及倶非得。而有非得。謂擇
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倶。以法現在
前時。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
無非得故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
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
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現在一刹那。現在一
刹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
有此非得應知 解云非得三種可知。言
有所不得法。唯有彼法前非得。未來簡過・
現。情數簡非情。畢竟不生法。謂三類智邊世
俗智等。此法既畢竟不生。所以唯有法前非
得。及三乘人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一刹那
心等。謂未來有一類心。唯作臨入涅槃心。
從來未曾起彼種類。所以唯有法前非得。
無有法後非得。等者等取相應法等。及無
生智等。此無生智等一得不退故。亦無有法
後非得 問最後心・及無生智等。起現前時。
未來世中有彼法前非得性類。何不説有
法後非得 解云凡言非得。約容起用説
其前・後。未來非得約世前・後。實在彼後。
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最後等前。故
説法前不名法後。第二・第三所不得法。及
必無非得下可知 言亦無唯有至彼類
盡故者。此是反解。顯無唯有法後非得 
 若無始來恒成就彼法。於未捨位必起。彼
種類入過去盡。可得唯有法後非得。非
無始來恒成就彼法。於未斷捨位。必起彼
法種類。令盡入於過去。以彼種類無量無邊
不可起盡故。無唯有法後非得 問如斷
有頂見惑必無有退。已入過去者。豈非唯
有法後非得 解云所不得法。約法種類
説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衆多已入過去。
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有法前
非得故。彼有頂過去見惑。不可得説唯有
法後非得 又解過去見惑。今雖但有法後
非得。脱不現前即有法前非得。約容有
説言有法前 又解過去見惑。約世而言
唯有法後非得。而無法前非得。由彼過惑
有未來法前非得 故。法前非得。
此未來一類非得。約世横望實在過去惑後。
而名法前非得不名法後非得者。以此非
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法前。由彼非得
容起用辨前後也。由斯過惑亦有法前非
得。此中三解應知准前道類忍説」  界
差別者至是無漏應理者。界繋分別門。非得
隨所依繋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繋。定
無非得是無漏者。非通不繋。所以者何。由
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故。以異生性定
非無漏。隨所依身是有漏故。引本論證。可
知 問異生性。非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
得異生非得是應無漏 解云一切非得
皆隨所依。所依有漏故皆有漏」  不獲何
聖法名異生性者。問異生性所不得法」
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性者。答。若在凡
位。不獲一切三乘聖法非得。名異生性。以
本論中不別説故。此不獲言表離於獲。若
獲少分聖法即名聖者。若異此者而言獲
得一切聖法方名聖者。諸佛世尊。亦不成
就二乘種姓。應名異生 又解此不獲言。
表*離於獲。若獲少分即名聖者。雖聖
身中亦有非得不獲餘聖法。而不名異生
性。若異此者。而言但是不獲一切聖法非
得。皆名異生性。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
獨覺種姓聖法。應名異生 問何故凡身非
得名異生性。聖身非得非異生性 答如
婆沙四十五云。復有説者不得一切聖法。是
異生性。問若爾則應一切有情皆名異生。
無聖者成就一切聖法故。答雖無聖者具
足成就一切聖法。而非異生。以*彼非得雜
聖得故。謂若凡身中聖法非得。不雜聖得
者。是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雜聖得
故。非異生性。彼得・非得恒倶生故。復次彼
非得有二種。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異生
性。共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一向
是共故無前失。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未
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異生性。已被
害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皆已被
害故無前失。復次一切聖法非得有二。一
依異生相續現起。二依聖者相續現起。前
是異生性。後非異生性。故無聖者名異生
失 問非得於聖法説名異生性。非得於
凡法應名爲聖性 解云凡不成聖法。可
説非得異生性。聖必成凡法故。彼非得非
聖性 問聖性是何 解云謂諸聖法 難
云即諸聖法皆名爲聖性。亦可即諸凡法皆
名異生性 解云聖法不通凡。可立爲聖
性。凡法亦通聖非皆異生性。故正理十二
云。豈不如聖法即説是聖性。成就此性故
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即異生性。成就此
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以諸聖法唯聖
者可得。即聖法説爲聖性。諸異生法聖者
亦有。如何可立爲異生性 問異生性體如
上可知。未審。其名如何解釋 答婆沙四十
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説。能令有情起異
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
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欲界故
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廣如彼
釋」  若爾彼論應説純言者。難。若爾本論
應説純不獲聖法名異生性」  不要須
説至食水食風者。通。不要須説純言。此不
獲聖法一句文中含純義故。如説魚類食
水。龜類食風。雖無純言。而亦知彼純食
水・風 有説不獲至彼非得故者。第二師
解。謂不獲苦法智忍・及倶生法。名異生性。
不可難我。言道類智得果時。捨此向中
苦法忍故。彼忍非得還起。應成非聖。前苦
法忍時。已永害彼異生性非得故。應知苦
忍非得有二。一依凡身。非與無漏得倶行
故。是異生*性。故見道已前苦忍非得。依凡
身故名異生性。二依聖身。與無漏得倶行
故。但名非得。不名異生。道類智時。雖有
苦忍非得。以依聖身不名異生。又婆沙四
十五云。有作是説。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
性。問若爾道類智已生。捨苦法智忍。爾時苦
法智忍非得。應是異生性。是則住修道・無
學道者。亦應名異生。答苦法智忍生時。害
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故住修
道・無學道者。於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不
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時害彼非
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眼根滅已雖不
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
故無前過。復次道類智已生。苦法智忍雖
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異生」
若爾此性至名異生性者。問。此苦忍性
通三乘。不獲何等名異生性」  此亦應
言不獲一切者。答。謂不獲一切三乘苦法智
忍」  若爾此應同前有難者。難。若爾此
應同前有難。本論應説純言。謂純不獲
聖法 此難復應如前通釋者。通。此難亦
應如前通釋。不要須説。此不獲聖法一句
文中。含純義故。如食水・風」  若爾重
説唐捐其功者。論主難第二師。汝今所立大
意同前無兩差別。而復重説豈不唐捐 
又解論主難前兩師。皆與本論不獲聖法説
無差別。二師重説唐捐其功」  如經部
師所説爲善者。論主印經部説」  經部所
説其義云何者。問」  謂曾未生至名異生
性者。經部答。謂曾未生聖法。相續身上分
位差別。假立異生性」  如是非得當何
捨者。問」  此法非得至捨於非得者。
答。捨分別門。二時捨非得。一此法非得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此據以得替於非得
處説名爲捨。如聖道非得名異生性。得此
聖道時捨彼非得。二轉易地時捨此非
得。此非定有得替非得處。以彼非得隨所
依身。但捨身時非得亦捨。於轉易地。雖非
能捨異生*性盡。亦捨少分。餘法非得。隨其
所應類此應思。若非得上法倶得斷。於所
捨非得上。復有非得生。非得前非得。如是
名爲捨於非得。據實而言於所捨非得上
法倶得。亦有非得生。此文正明捨非得故。
但言非得非得生。不言得非得生 問非
得無記。刹那成就。得已即捨。無前・後得。於
前非得既不成就。有非得起。是即刹那刹
那皆捨非得。如何乃言得法易地方捨非
得 解云實有斯理。今言捨非得者。據捨
一類盡。非據捨少分」  得與非得至
得與非得者。問。得復有得不。非得復有非
得不 又解得復有得・非得不。非得復有
得・非得不」  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
答。應言此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若別
説者。得有同時得。前・後得。若非得有前・後
非得。無同時非得 又解應言得復有餘
得・非得。非得復有得・非得。若別説者。得有
同時得・及前・後得。非得無同時非得。若非
得有同時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若爾豈不有無窮過者。難。得復有得。非得復
有非得。豈不有無窮過 又解準下答文
此唯問得。以現非得無現非得無無窮
過。故不別問」  無無窮過至後後轉増
者。釋。法之得故名爲法得。即是大得。大得
之得名爲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強成就二
種。得得力劣唯成一種。故初刹那於三法
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謝第二刹
那隨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倶
起此六落謝足前成九。第三刹那於前九
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倶起。如是諸
得後後刹那展轉増多。如理應釋 問如
第一刹那三法倶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
相爲更起得*得。爲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
得復有相。相復有得。便有無窮。若不起得
此誰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
各有大・小四相。三九總成二十七法。於此
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謂得本法并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
若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
四相。由此故無無窮過。理實初念有二十
七法。但言三者且據法體不論能相。故婆
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説者。法與生等同一
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
行蘊一得得等。又云如前無窮過失。具
作問答。廣如彼説 問第二刹那有三大
得。有三小得。復各得幾法。解云若大得
各得十八法。謂得過去本法・及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同時小得。并小得上大・小
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謂各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謂
得過去二十七法。中隨得一法。又得同時
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
如前釋。雖有兩解前解爲勝。若據無爲
大得得十法。謂得無爲。及得小得・并小得
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爲・無爲一得
得 問如得既然。非得復非得幾法 解
云。非得必無法倶非得。但有法前・法後非
得。應知非得非得九法。謂非得法體。并法
體上大・小四相。法體現前必無非得故。不
得望法倶以説也。故望大得小九法
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隨其所應非要數
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雖有兩解前解
爲勝」  一切過去至諸得倶起者。歎得
無邊。如文可知。無記過・未非定成就。加
行起難而非任運。且約煩惱・生得以明」
如是諸得極多集會者。問。如是諸得。極多集
會寧相容受」  無對礙故至況第二等者。
答。得無對礙互相容受。若如色礙一有情
得。虚空不容。況第二
倶舍論記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於石山寺一
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五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下大文第二明
同分。結問頌答 同分。牒章 有情等。正釋。
有體類等名同。簡異經部。彼計同分體是
假故。分是別義。雖復類同而體各別。簡異
勝論有句義等。彼執一物貫多法故。即分
名同。故名同分。持業釋也。有情簡異非情。
擧所依法也等簡不等。正顯能依同分體
也 又解身形等同故名爲同。顯所生果。
分是因義故名爲分。顯能生因。同之分故名
爲同分。依主釋也。此從果及因爲名。故
正理十二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
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
故名同分」  論曰至展轉類等者。就長
行中。一自述己宗。二問答徴定。就述己
宗中。一略釋頌。二會異名。三別解釋。四證
有體。五明得捨。此即略釋頌也」  有別
實物名爲同分。此即標宗 謂諸有情。顯
所依法 展轉類等。顯能依同分 或諸
有情展轉類等。此即擧果以顯其因。令諸
有情展轉類等」  本論説此名衆同分者。
此即第二會異名。多體類等名爲衆同。分
則別義 又解衆多法相似因名衆同
分 又解衆多有情展轉同因名衆同分」
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者。此下第三別解釋。
就中。一明有情同分。二明法同分。此即明
有情同分。此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
有情顯所依也。有情同分顯能依也。諸有
情上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無差
別同分。謂此同分。能令有情展轉類等 一
有差別。謂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
婆羅門等種・迦葉波・瞿曇等性・男身・女身・
五戒・近事・大戒苾芻・四向・三果・學人・阿羅
漢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有
此衆多故言有差別 有情界等顯所依
也 各別同分顯能依也。由此同分能令
界等展轉同故 問無差別同分等。望一有
情。爲體各一。爲體各多 解云隨其所應
體各有一。猶如命根 或體各多。如所依
法。又正理十四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
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
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
餘師説。諸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
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者。此明法同分。於同分中
復有法同分 隨蘊・處・界。此擧所依法顯
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
同故 准有情同分。於法同分亦應説
有二種。而不説者略故不論。於法同分一
體多體准前應知 問有情同分與法同分
爲體各別。爲一體義分 解云體性各別。
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門相
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門義異。所以兩同分
不同。故諸論文皆説兩種。雖復離法無別
有情。約義有殊。同分各別。亦有古徳。立二
同分體性各別 又解有情離法無別體
性。而於法上建立有情。以此准知。法同
上立有情同分。一體義分説二同分。非
體各別。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説法同分。若
廢有情論法。即不説有情同分。若法。有
情。竝論即雙説二種同分。由此義故。所
以。諸論或唯説一。或兩種倶論 各據一
義。竝不相違 問何故頌文但説有情 
解云略故不説法同分也 或可。頌文亦
攝法同分。言有情者簡異非情」  若無
實物至如理應知者。此即第四證有體
徴經部證有實體。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
同是有情名等無差別。若無實物無差別相
名有情同分者。欲・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
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慧。有情有情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以覺慧必縁
境故。名言必詮説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
體。此約無差別有情同分爲難。以遍故偏
擧爲問。有差別不遍故不約彼論 復例
釋法同分言。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慧。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故言如理應
知」  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者。此即第五
明得捨。以死・生對得捨同分應作四句。
 第一句有死・有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
謂隨其所應是處死還生是處 第二句有
捨・有得有情同分。不死・不生。謂入正性
離生位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第
三句有死・有生。亦捨・亦得有情同分。謂
是趣死生餘趣等 第四句謂除前相 
言有情同分簡異非情。隨其所應是別同
分。非是總有情同分。以總有情同分。入無
餘涅槃時方可捨故」  若別有實物至別
有人性故者。此下第二問答徴定。文總有六
 此下第一述經部五難。一無異生性難。二
非見・無用難。三非情同分難。四別有同分
難。五應同勝論難。此即第一無異生性難
 就中。一依文述難。二正理論救。三倶舍
師破。餘難准此。皆作三門 言依文述
難者。異生同分是與聖別。何用別立異生
性耶。如人同分外不別立人性。何故異生
同分外。別立異生性 第二正理論救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爲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正理意説。異生性。異生同
分。所作異故。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人
同分外無別人性。所作同故。人同分外不
立人性。又入聖時於同分。捨異生同分。得
聖者同分。於異生性。但捨異生性。不得異
生性。不應言不得聖性。以即聖法名聖
性故 第三倶舍師破云。入聖不捨於同
分。可須別立異生性。入聖既捨於同分。何
須別立異生性。若言所作各異故。須別立
人同分。人性所作亦各異。何不別立自類
相似名人同分。違於非人名爲人性」
又非世間至亦何所用者。此即第二非見・無
用難。又非世間現量證見此同分體。以非
色故。亦非覺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別。無別
用故世間之人。雖亦不了有情同分別有
實體。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起覺・言説。故
設有體亦何所用 第二正理救云。同分非
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
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
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解
云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叙倶舍難意 由
見彼果下正理釋通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
因縁不能生彼同類果。可須同分生。因縁
自能生彼果。何須同分生。外道觀行亦言
證我。豈得信彼有我實體」  又何因
不許至互相似故者。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難。
穀等無情亦互相似。何不於彼立同分耶
 菴羅。是果名。形似木苽。始・終形・色相
似。生・熟難知 半娜婆。亦是果名。形如冬
苽。其味甘美。其樹極多 第二正理救云。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太
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
不亦許菴羅等趣。緑豆等生 又云由彼
草木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
彼不説別立有同分 第三倶舍師破云。
趣謂五趣。生謂四生。無情非彼可非趣・生。
體類相似應有同分 又破樂欲等同故別
須立同分。緑豆等亦同。何不立同分」
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者。此即第四別有同
分難。所同分之法體各異。由別同分故得
同。能同相望亦各異。如何更無同分同。而
起無別能縁覺慧。而起無別施設名言。若
更有同分。展轉即有無窮之過 第二正
理救云。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
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
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
色性成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言是同因
故體即是同者。同分自類等。無別同分同
即爲覺・施設因。亦可所同自類等。不須同
分同即爲覺・施設因。又所引喩有違宗過。
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乃言由大種造方
成色性。但應言由大種造。不應言由大
種造方成色性」  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
者。此即第五應同勝論難。梵云吠世師。此
云勝論。舊云鞞世師。或云衞世師訛也。
汝説一切有部。執於法上別有同分。又應
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通一
切法故名總同。於一切法上總同言。總同
智。由此總同句義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
義。於衆多異品類中同類相望名同。異類
相望名異。同是即遍在同法。異即遍在異
法。於衆多異品類法上。同異言。同異智。由
此同異句義發生 又解汝説無差別同分。
應顯成勝論總同句義。有差別同分。應顯
成勝論同異句義 若依勝論宗中先代古
師。立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
六和合。後代慧月論師立十句義。如十句義
論中立 一實。解云諸法體實。是徳等所依
 二徳。解云謂實家道徳也 三業。解云謂
動作是實家業 四同。解云體遍實等同有
名同 五異。解云唯在實上令實別異。六
和合。解云謂與諸法爲生・至因 七有能。
解云謂實等生自果時。由此有能助方生
果 八無能。解云謂遮生餘果 九倶分。
解云謂性遍實・徳・業等。亦同・亦異故名倶
分 十無説。解云謂説無也 實句義云何。
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爲九。一地。二水。
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爲
九實。地云何。謂有色・味・香・觸是爲地。水
云何謂有色・味・觸・及液・潤是爲水。火云
何。謂有色・觸是爲火。風云何。謂唯有觸是
爲風。空云何。謂唯有聲是爲空。時云何。謂
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許・縁因。是爲時。方
云何。謂是東・南・北等。詮・縁因是爲方。我
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我。意云何。謂
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不和合
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意 徳句義云何。謂
二十四徳名徳句義。何者名爲二十四徳。一
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八合。
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覺。十三樂。十
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體。
十九液體。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
三非法。二十四聲。如是名爲二十四徳。
如十句義論 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
句義。何者爲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
申業。五行業。廣釋如十句義論 同句義
云何。謂有性。何者爲有性。謂與一切實・徳・
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取。於實・徳・業有詮・
智因。是謂有性 異句義云何。謂於實轉。
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名異句
義。和合句義云何。謂合實等不離相屬。此
詮・智因。又性是一。名和合句義 有能句
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造各
自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有能句義 無
能句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不
造餘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無能句義 
倶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徳性・業性・及彼一
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爲倶分句
義。廣釋如十句義論 無説句義云何。謂五
種無。是名無説句義。何者爲五。一未生無。
二已滅無。三互更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是謂五無。廣釋如十句義論 問六句・十
句相攝如何 解云十句中實・徳・業三。即是
六句中實・徳・業句。第四句同。即是六句中
第四有句。第六和合。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
句。第五異句。第七有能句。第八無能句。第九
。是六句義中同異句攝。言同異者。自
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第十無説非
六句攝。所以然者。六句唯論有體之法故
唯説六。十句有・無倶論故説第十。各據一
義亦不相違 此論總同句義即是十句義
中同句義。又是六句義中有句義。能令諸法
有故。與同句義名異義同。此論同異句
義。即是六句義中第五同異句義如望實
句義中九法。自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
異。餘皆準此。又當十句義中第五異句義・
第七有能句義・第八無能句義・第九倶分句
義」  毘婆沙師至乃至廣説者。此即第二
毘婆沙師救。於五難中前四不能救。但救
第五諍同勝論。彼執二句與此同分義類
不同。彼説一物於多轉故。我説同分於諸
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云何
令我顯同勝論。又縱於彼勝論外道若
顯・不顯。然此同分必有實物。經言同分。明
知別有」  雖有是説至名爲同分者。此
即第三經部復難諍同勝論可知。所言引
經證實。將爲未可」  若爾所説同分是
何者。此第四毘婆沙師。反徴經部。如我所
説同分實有。汝即不許。彼宗所説同分是
何」  即如是類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
五經部答。相似種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
同分等。無別實體。如諸穀等同分非實」
此非善説違我宗故者。此即第六毘婆沙師。
理盡言窮作此説也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者。此下大文第三
明無想。上兩句明無想體。下一句二門分
別。上無想是無想異熟。下無想是無想天。通
有心・無心」  論曰至如堰江河者。釋前兩
句。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不相應行異熟果
法。能令未來心・心所滅。名爲無想。此法體
性是實有物。所以能遮未來心・心所法。於
五百劫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實有。恐
濫草等故言有情」  此法一向是異熟
果者。五類分別。唯是異熟」  誰之異熟者
問」  謂無想定者。答。故婆沙一百一十八
云。或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
根・衆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
倶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
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倶
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
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
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
曰應作是説。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
根・及衆同分・眼等色根。皆業所感。餘蘊倶感
 正理十二。同彼婆沙初師不正義。此論同
婆沙評家 問此論若同婆沙評家。命・及
色根非無想定感。何故下文感引・滿中。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衆同分。不言不感
命・及色根 解云。下文明感引・滿二種。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引。能感滿。非於滿
中能感一切」  無想有情居在何處者。
問」  居在廣果至名無想天者。答。明所
居處。廣果天中有高勝處。無想有情而居其
上。如中間定梵王。於梵輔天中。起臺別住。
亦如彼。名無想天」  彼爲恒無想爲
亦有想耶者。問」  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
者答。衆生於彼生死位中多時有想。然言
無想者。由彼有情生後死前中間。五百大劫
長時。想不起故。從多分説故名無想。如契
經中引證起想 問無想有情。前心多。後
心多 答一百五十四評家曰。如是説者。此
事不定。或前多後小。或前*小後多。隨彼意
樂有差別故 又准婆沙評家。出無想心
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
斷 問入無想心。爲通幾性。幾部所斷 
解云雖未見文。準彼出心入心亦爾 問
經説有情皆因食住。於無想中四食既無。
如何得住。答正理十二云。彼以宿業・等無
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
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
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
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倶有 解云以宿業爲思食。以
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爲識食。以識相
應觸爲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現
在即無。諸有心位亦有現在食。其無想事。雖
不從彼等無間縁生。然由彼力牽引資助
體方得起。若無前心等。其體無容得起」
 從彼沒已至生天之業者。此明退生處。從
無想天沒竟。於三界中必生欲界非餘
處。所以者何。初師解先修無想定因勢力
盡故。或有心無心定因勢力盡故。不能感
果。從彼命終還生欲界。於彼不能更修
無想定故。或有心・無心定故非生彼界。如
箭射空勢力盡時便即墮地。還生欲界應
知亦爾。若諸有情應生無想天處。必有欲
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順後受
業。由有欲界順後受業故。唯生欲界不
生餘界。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説若造
無想天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
次受業。如造北倶盧洲順次生受業者。法
爾亦造欲界天順後次受業 問生欲何趣。
解云五趣不定。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問定
生何處。答有説生地獄。有説生惡趣。如是
説者定生欲界處*處不定。或生惡趣。或天。
或人 問欲順後業於何時造 解云將修
無想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謂諸
外道將修無想。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
起見取計彼爲眞。或起戒取計彼爲道。
如是等惑爲惡趣因。既修此定復須離
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等善爲善
趣因。餘生雖有順後受業。加行中造勢力強
故乘彼受生。或善亦通後起位造。應知將
生北倶盧洲。欲界天業亦於人中。修無
觀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或亦通
於後起位造。將生北洲業純淨故彼沒生
天。將生無想善惡雜起。故從彼沒通生五

已辨無想二定者何者。此下大文第四明二
定。就中。一明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依
身別。此下明無想定。將明問起 就中。一
總。二別。此即總問」  謂無想定及滅盡定
者。總答」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者。別問」
 頌曰至非聖得一世者。別答。初一句明體
 後靜慮。明依地 求脱。明作意 善。明
性攝 唯順生受。明招果 非聖。明修人
 得一世。明成就」  論曰至與無想同者。
如前所説有無想異熟法。能令心・心所滅
名爲無想。如是復有別心不相應行法。能
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體。身中無想名無
想者。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依主釋也 或
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頌説如是
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前無想異熟天
同。非一切同。准婆沙一百五十一。入無想
定心。及出無想定心。倶是第四靜慮有漏
善心。不能具述」  此在何地者。問」
謂後靜慮至非餘者。答。唯在第四靜慮。非
餘上下諸地。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又下諸
地有歡・慼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
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下
地中無無想定。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爲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又諸異生怖畏斷滅。彼界無
色。若更滅心便爲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
中無無想定」  修無想定爲何所求者。
問」  謂求解脱至修無想定者。答。修無
想人。爲求解脱涅槃。彼執無想異熟是眞
解脱涅槃。爲求證彼修無想定。作出離
道」  前説無想至五蘊異熟者。前説無想
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説自成。故不別説。
此定唯善。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初
生・後沒。有心・心所故具五蘊」  既是
善性爲順何受者。問」  唯順生受至正性
離生者。唯順生受。如文可解。正理一説同
此論。又一説。一類諸師作此定執。謂順生
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
入正性離生。入已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
行。説無想定名異生定。非約成就」
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者。凡・聖分別。唯異生
得。以無想定。感五百劫生死大果。空無所
得。聖者厭離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
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於無想定。起能出
離生死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
漏無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不執有漏無
想定。爲眞出離聖道。故於此定必不修行」
  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者。此下明成就
問。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必得無
始過去・未來諸有心定。此無想定。爲如靜
慮亦得去・來無始曾習無想定不」  餘亦
不得者。答。餘凡夫人。修得第四定時。亦
不得去・來無想定。何況聖人」  所以者
何者。徴」  彼雖曾習至無未來修者。彼無
想定。雖復過去曾習。以無心故。要起大加
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現在。如初受
得別解脱戒。亦唯成現。得此定已。第二
念等乃至未捨以來。亦成就過去。出已
乃至未捨已來。唯成過去。以無心故無
未來修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者。此下第二明滅
盡定。初一句明自體 爲靜。明作意 住
有頂。明依地 善。明性攝 二受不定。明
招果 聖明修人 由加行得。明初修行 
後兩句明成佛得」  論曰至滅定亦然者。
例同無想」  此亦然聲爲例何義者。問」
 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者。答。此正出體。如
是復有別不相應行法。能令心心所滅。名
滅盡定。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
幾物爲體。有説此定一物爲體。若滅現前即
名無心。問云何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
一受刹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現前
即名有想。一識刹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
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説
此定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
有説此定二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十大
善地法・及心滅盡故。如是説者。隨滅爾所
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爲此定體 
解云。評家意更有欣・厭心所。隨其所應與
心相應而非竝起。故與前家不同。無想定
體準此應知。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
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爲過去。爲未來。
爲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
未來者。未來未至云何可滅。若現在者。現
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
應作是説。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
滅。答住現在世。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
不相續。故説爲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
不令人入出説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説通
滅未來・現在。問現在必不住。復云何滅。設
非定力亦自然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
法。令有縁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
法。不令有縁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
定滅 前解爲正。不言有説故。又准婆沙
一百五十二。入滅盡定心。有頂善有漏心。
若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 問入出心倶
縁何法 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
説。此入定心縁未來定。而不可説縁何
刹那不縁何刹那。以未來定有多刹那。
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説。此出
定心縁過去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
縁何刹那。以過去定有多刹那相雜住
故」  如是二定至作意爲先者。作意不同
對簡差別。前無想定。爲求無想異熟解脱
厭壞於想。以出離心想作意爲先。即無想
定能出離生死 又解能出離想也。此滅盡
定。爲求寂靜而住厭壞散動。以止息心想
作意爲先。止息即止息心・心所法 又解
止息想雖亦止息受等。以想近強故別標
也」  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者。依地不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下地無此定
耶。一解云又滅盡定滅極細心・心所故得。
下地不順極細心・心所滅 又一解云。又
下地皆名有想。行相麁動難可止息。此地
名非想非非想處。行相微細易可止息。故
下地無滅盡定廣如彼記」  此同前定
至善等起故者。此滅盡定同前無想定。性唯
是善非無記・染。四種善中等起善故。又染・
無記非寂靜故」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者。明招果。前無想定唯順生受。此滅盡定
通生・後・不定。約異熟果有順生受。有
後受。不定中有二。或不定受是不定中異熟
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地起此定
已不生上地。斷餘煩惱即於下地得般涅
槃。是不定中異熟及時倶不定。唯招有頂四
蘊異熟。婆沙九十云。問滅盡定受何異熟
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
命根・衆同分。彼唯是業果故。又正理云。前
無想定能順生受及不定受。餘文同此」
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者。凡・聖分別。唯聖人
得此 無想定在第四靜慮。彼處有色。修
無想者作如是念。我雖滅心而猶有色。不
怖斷滅異生能起 此滅盡定在於有頂。
彼無有色。復欲滅心恐成斷滅。而生
怖畏故不能起 又此滅盡定。唯聖道力
起故。唯聖非凡。又聖人將入此定。以
此定爲現法涅槃勝解想入。由作涅槃心
想故。異生不能入。恐畏斷滅。*故又勝解
用強故別標也。又正理云。非諸異生能起滅
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故。未
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又
破此論云。彼説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
彼此心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 倶舍師
救云。據此義邊雖無差別。而所依地色・無
色異。怖畏不同。不可爲例」  此亦如前
離染得者。明此滅定。如前無想非離
染得」  由何而得者。問。由加行得至亦成
過去者。答。是加行得。初唯現成不得過去。
亦不修未來。以無心故。要由心力方修
未來。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此下釋成佛得。此即
問也」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成
佛時得至皆離染得者。釋。明佛滅定離染時
得。正理彈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又云。
隨宜爲彼而通釋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
或金剛喩三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
間刹那定成佛故 解云正理論主爲倶舍
通。理實説。得在菩薩位。今於近佛成就事
説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説得無失 
倶舍師救云。言成佛者。於因立果名。言
盡智時得者。謂盡智在生相時。自解
能。無勞彼釋」  世尊曾未至倶分解脱
者。問。既言倶分謂得滅定。佛盡智時未起
滅定如何名倶」  於起滅定至成倶解脱
者。答。佛盡智時雖未起滅定。於滅盡定
起自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又婆沙一百
五十三云。問云何盡智起已名倶解脱。答已
得彼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非得定體。則
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問佛盡智時若未得滅定。云何正理。云永
離定障故捨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
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若無有得。如何
言捨不成就耶。夫得・非得相翻立故 解
云滅定非得總有二類。一類依未斷障身。
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一類依已斷障身。
名起定自在不成就。正理言捨。捨依未斷
障身不成就。至佛身中復有一類依已斷
障身不成就如聖道非得總有二類。一依
凡身是異生性。一依聖身非異生性 又
解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
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不成就」
 西方師説至不許彼説者。此下釋非前三
十四念故叙異説問。西方師即是迦濕彌羅
國西。健馱羅國諸師。此師意説。菩薩學位先
起此定。謂彼菩薩。先斷無所有處惑方入
見道。從見道出已方入滅盡定。從滅盡
定出斷有頂惑。後得菩提。於盡智時成過
去滅定。云何此中不許彼西方師説」  若
許彼説至後生盡智。論主爲釋。若許彼西方
師説。便順尊者鄔婆毱多所造理目足論。彼
論説佛先起滅定後得菩提。論主意朋西
方師説。故作斯釋。鄔婆毱多此云近藏。佛
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舊云優婆
毱多訛也」  迦濕彌羅國至起滅盡定者。
迦濕彌羅國意説。非先起滅定後方生盡
智。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於此三十四念
中間。無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類心。故
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  外國諸
師至斯有何過者。外國諸師。即是迦濕彌羅
外印度國諸師。與西方師所説意同。故今隨
擧爲問。若於三十四念中間。見道後起
想地不同類有漏心。得滅盡定。斯有何過」
  若爾便有至不越期心者。迦濕彌羅爲
彼出過。若起異類便越期心。然諸菩薩不
越期心」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者。外國
諸師釋。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
漏聖道起餘有漏」  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者。迦濕彌羅復難。若起有漏即越期心。如
何不越」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者。外
國師解。可知」  前説爲善我所宗故者。迦
濕彌羅不能申難結歸本宗
雖已説二定至滅定初人中者。此下第三明
所依身」  論曰至而得現起者。釋初句。
二定倶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又婆沙一
百五十二云。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有作是
説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説力故。有餘師
説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
亦能起故。復有説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
無想天。勿果與因極相逼故 解云於三
説中後二無違。前一非正。如下別破。又婆
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
滅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
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
此定時。心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
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
者。色・心倶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
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解云滅
定無色故彼別簡。無想在色理在絶言。故
不彼説」  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若
有自部諸師。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
違發智本論所説。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 
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行。無常名行。故
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説。過
去如來應正等覺。説蘊名行。今釋迦牟尼如
來應正等覺。説行爲蘊。此阿毘達磨中説
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説五蘊。則是前佛所
説五行故已上
論文
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
廛也。謂發智言。或有是色有此色有衆生
非具五行。謂色廛有情。或生有想天住異
界・及無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如是等
但有色・行二蘊。闕餘三蘊。是謂色有此
有非五行。彼論既説色廛有情入無想定。
而言不入故自教相違。由此證知。如是
二定倶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
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者。此釋第二句。謂無
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由無始來數數
修習。起時即易。故通二界皆得初起。滅定
初起唯在人中。由無始來未曾修習。起時
即難。初起之時。要由説力・及強加行方得
生故。故正理云。唯人中有説者・釋者。及有
強盛加行力故 又解無想定。因天眼通
見彼無想有情。謂爲涅槃便即修故。於色
界中有得初起 又解無想定雖容色界
初起。必先欲界初起加行。造欲界中順後受
業。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不得今復更
修。故得初起。此滅盡定。在於人中初修起
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
起」  此滅盡定亦有退耶者。問」  應言
亦有至色界受生者。引經證退。大意可知
 鄔陀夷。此云出現 尸羅。名戒 三摩
地。名等持。即定之異名 般羅若。名慧 
現法。謂長病等退縁 滿足。謂無學果 段
食天。謂欲六天。資段食故 意成天身。謂
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隨意受生名意成
天身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説云。契經
説。尊者舍利子。告苾芻衆言。若苾芻戒・定・
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彼於現
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超
段食天處。生在意成身天中。於彼復能數
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
時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
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受想
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説。問何故
具壽鄔陀夷。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答
之所疑非無處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
已離無所有處染。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
於彼必無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
是故現前再三違逆。問舍利子有何意趣。彼
具壽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説生色界者。鄔
陀夷説生無色界者。舍利子説退者。鄔陀
夷説不退者。由此不了故再三違之。廣如
彼説」  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者。有餘大
衆部等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生意成天。
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彼謂凡夫
得第四定尚能入無想定。況聖人得第四
定。而不能入滅盡定耶」第四靜慮
至契經説故者。引經破執。四靜慮・四無色
是八有心定後。方説滅定爲第九。故知彼
非想後方入此定。若説滅定在第四定。彼
定後起應名第五」  此若必然至超越定
義者。大衆部等難。若如文執者。經言九次
第即不令在第四。經言次第應無超越
義。經言次第亦通超越。何妨經言第九定
而通第四入」  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者。
爲外通經。次第之言依初學説。後得自在
無妨超越」  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者。
此下總以諸門分別二定差別。此即依地不
同。如前具釋」  加行有異至異熟果故
者。此三門可知」  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
二受故者。此中兩對 定・不定爲一對。無想
是定。滅盡是不定 生・二受*復爲一對。無
想順生。滅定順生・後二受。應知爲對不定
故別立定。理實此定即是生受」  初起有
異至最初起故者。無想定欲・色二界初起。滅
定人中初起」  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者。
問。於二定中隨滅爾許心・心所法。即有爾
許不相應行替處爲二定體。何縁但説名
爲無想・滅受想耶」  二定加行至唯名他
心智者。答。雖此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爲
其自性。但言無想・滅受想者。從加行立
名。諸外道等計苦・樂爲生死。爲欲出彼
修無想定。將欲界有苦。初・二・三定有喜・
樂受。不了第四定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
是言。第四定中雖出苦・樂。而猶有想未
得涅槃。我今須滅。故加行中但偏厭想名
無想定 滅受想定。加行之時亦偏厭受・
想。謂聖人爲於二界疲勞受。*於諸靜慮
想。於無色定。厭此受・想暫欲止息。故加
行中偏厭受・想。故此二定皆從加行立名。
如他心智亦知受等。加行但欲知他心故。
從加行立名。二定亦爾」  今二定中至心
復得生者。問。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縁者。此
下第一毘婆沙師答。許過去有定前心
等無間縁。能引出定心起」  有餘師言
至心有根身者。第二有餘經部師言。如生無
色界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
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非過去色生。此即
擧例。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定内有五根
身中有心種子」  生出定心。非由過去定前
心起。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心・身
二法互爲種子。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
者。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説。若執
滅定如前二説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
有心過。我説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
無此失」  世友梵名云伐蘇蜜多羅。舊
云和須*蜜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
非是婆沙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喩
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
無有無心有情 解云此叙鳩摩羅多門徒
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
名。無別心所。但心縁境第一刹那初了名
識。第二刹那取像名想。第三刹那領納名
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
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
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麁是所
厭故。識雖非厭。定中亦不得起。是無記
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爲滅定體。以實言
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
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名稱
滅受想定。故知無受・想。必定無有無心
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謂譬喩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
不滅。彼説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
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爲
死。非謂在定 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喩分
別論計」  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者。尊者
妙音説。此世友非理。若此定中猶有識者。
根・境・識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爲縁故
應有受・想。引證可知。則此滅定中。受・想
等法亦應不滅」  若謂如經至諸心皆滅
者。妙音牒世友救破。若謂經説受爲縁故
愛。自有阿羅漢受而不生愛。觸亦應
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縁。何妨滅定中觸而
不生受者。此例不然。觸・受兩縁有差別
故。經自簡言。若異生・學人。無明觸所生諸
受爲縁生*愛。明知非是無明觸所生諸受。
即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知諸觸
皆能生受。故有差別 由此道理。毘婆沙
師説滅定中諸心皆滅」  若都無心如何
名定者。世友問」  此令大種至故名爲定
者。答。由得此定在身。令諸大種湛然
平等而住。水火風等所不能損。但大種平
等住所造色必亦平等住。故略不説。此即
從果立名 或由定前心離於沈・掉平等
至此定。由故此即從因立名。故婆沙
云。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種平等」
如是二定至爲是假有者。問二定假・實」
應言實有至令不生故者。説一切有部答。應
言二定實有。以能遮礙未來心令不生
故。明知有實體性」  有説此證至是有爲
攝者。有經部師説。此證理不應然。述自
解云。彼説滅定全無有心。由前定心能遮
礙故。與後餘心相違而起。由此定前心起
故。唯令後起餘心暫時不轉。此定前心。又
能引發違心所依身令相續起。故唯心不
位假立爲定。但是心無無別實體。恐伏
言。依無而立。如何滅定是有爲攝。爲通
此難故作是言。此唯不轉分位假立。入定
前位無。出定後位無。似有生滅故假説此
是有爲攝」  或即所依至假立爲定者。經
部異釋。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令如是
起與心相違。即於所依假立滅定」  應
知無想至餘説如前者。無想例同滅定。由
定前心能遮礙故。與後所餘心相違而起。
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後餘心暫時不轉。
唯心不轉位假立無想定。但是心無。無別
實體。餘説如前。據此論文於心不轉。或
於所依假立二定。有説經部於厭心種子
假立二定。然未見文」  此非善説違我
宗故者。毘婆沙師言此經部師非爲善説。
違我宗故
已辨二定至能持煖及識者。此下大文第五
解命根。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是活義。壽
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壽異名」
 論曰至謂三界壽者。就長行中一釋頌
本。二問答分別。此釋初句。對法即是發智論
説」  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此下解第二
句。此即問也」  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者。
答。能持煖・識。明有別壽。引經證用。經説
三法能持於身。若三捨身身便僵仆。仰死名
僵。伏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僵仆 或從
多説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説
名爲壽」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者。經部難」
  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者。説一切有部答」
  若爾三法至應常無謝者。經部難。若爾
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鼎足而立。何法先
滅。由此一法滅故餘二法隨滅。若無一法
先滅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  既爾此
壽至相續轉故者。説一切有部釋。爲難所
逼今復轉救。既爾此壽應業能持。從業
所引或長或短相續轉故。論主意朋經部。
故。今轉計前後相違 又解説一切有*部
復爲好解。顯前非正」  若爾何縁至而
須壽耶者。經部復難。業力足持煖・識何須
壽耶」  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者。説一切
有部反責出過。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
至終恒異熟故。以三性識相間起故」
既爾應言至何須此壽者。經部解。既爾應言
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  如是
識在至彼無煖故者。説一切有部難。欲・色
有煖可煖持識。無色無煖應無能持」
應言彼識業爲能持者。經部解。應言彼識
業爲能持。爲難所逼故復轉計」  豈得
隨情至又前已説者。説一切有部。責彼轉計
業持識過。又前已説」  前説者何者。經部
徴」  謂前説言至説名爲壽者。説一切有
部。引前文答結定本宗」  今亦不言至
非別實物者。經部自述己宗 若爾何法説
名壽體者。説一切有部問」  謂三界業至
住時勢分者。經部答。謂三界業所引衆同分。
住時勢分不斷。於此勢分説爲壽體 由
三界下。別顯同分住時勢分長短。由三界業
力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從應住
時。爾所時住。或經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勢
分假説爲壽。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
分於此勢分不斷。假説功能。又如放箭所
引。乃至住時勢分。於此勢分假説爲行。經
復重虚・累假・故。於假同分上復假立
命根 問若於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
十三叙經部義云。由業所引。六處・并依。住
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
此勢分説爲壽體 准彼論文。於六處・及
依上假立命根。豈不相違。依謂扶根 解
云同分無體。還依六處・及依上立。此論據
假依假。正理據假依實。故不相違。又正
理難經部云。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色
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
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
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説何爲壽 正理難
意。於無色界無内五處。或起餘心。又無異
熟意處。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説何爲壽 
倶舍師解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
餘立者。非是異熟。雖依彼立非隨彼法
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有謂有行
至恒行不息者。義便兼破勝論。此即叙也。彼
計徳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
是徳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
皆由行力有。勝論外道謂執有行是徳
差別。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
未隨。恒行不息。如鳥銜菓」  彼體一
故至無差別故者。論主作比量破。先擧兩
因。後擧宗・喩。彼行體一故。是一因。無障
礙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時往趣餘方。初急・
中緩・後至。三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初位
之時應當非急。行體一故。如中・後位。中
位之時應當非緩。行體一故。如初・後*位。
後*位之時應當不至。行體一故。如初・中
位」  又破云。後位之時應無墮落。無障
礙故。猶如初位。勝論救作不成過。後位墮
落由風障礙。若謂由風所障礙故。又破云
箭初位應當即墮。能障礙風無差別故。
猶如後位。此箭後位應無墮落。能障礙風
無差別故。猶如初位 有別實物至是
説爲善者。論主印取説一切有部」  爲
壽盡故死爲更有餘因者。此第二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  施設論説至枉横縁故者。答。
引施設足論四句差別。其文可知」  又
亦應言捨壽行故者。論主解云。此第四句中。
又亦應言諸佛・羅漢捨壽行故。而不言者
非枉横縁故。以作論者據枉横縁故。婆沙
二十倶非句中言。彼作論者。顯有横死故
作是説。佛雖財・壽倶未盡故而般涅槃。然
非横死。邊際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
論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
中故 正理意説。捨壽行者引感壽業令
感富樂。即是感壽業盡故應名壽盡故死。
非福盡故死 倶舍師救云。故促壽死非
爲壽盡。如何可在初句攝。又違婆沙説
佛財・壽倶未盡故第四句攝。意違倶舍何
斯反害自宗」  壽盡位中至倶盡故死
者。重釋第三句。二業中感壽業勝。於第三
句壽盡死中。福盡於死雖復無能。以壽盡
時自然死故。然説爲倶盡故死者。爲壽盡
時福亦盡故。故倶盡時有死説爲倶盡故
死 又解通伏難。伏難意云。福盡壽未盡
容有受苦而活。壽盡福未盡必無更活。故
知倶盡之時。福盡於死無能。應言壽盡
故死。不應言福盡故死。爲通斯難故有
此文。福盡於死實無功能。但爲於倶盡位
有死。説爲倶盡故死」  發智論説至彼
言何義者。此擧發智文責其説意 問如
下倶非害中欲界説有多種。一起便住義
與彼同。何故但説無想・滅定」  解云二
定攝無心全。是故別説。餘各有心少分。是
故不説 又解二定不損壽命。是故別説。
如人應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
設經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還更受
餘五十年命。餘即損命故不別説 問入
二定經多時命。是何業果耶 解云准前
延命。或是入定前遠加行。欲界善思現業果。
或是殘業果。或是不定業果 又解由定力
資過去業令引命長。然更勘文。又婆沙
一百五十一云。問欲界不入二無心定。亦有
不隨縁轉。何故不説。答應説。而不説者。
當知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決定者。謂若
住二無心定。壽行決定不隨縁轉。餘或隨
縁是故不説。有説欲界雖復更有不隨縁
轉。然爲顯示二定威力故偏説之」  若
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論主答。所依色身名
相續也。故婆沙云。有説色身名爲相續。謂
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色身相
續而轉。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
身損壞壽則中夭」  迦濕彌羅國至有非
時死者。第二毘婆沙師解。初隨相續轉顯
壽有障。後一起便住顯壽無障。由此決定
有非時死」  故契經説至自般涅槃故者。
引經證成。就四句中前三句顯隨相續轉。
第四句顯一起便住。此釋第一句 戲忘念
天。謂耽著嬉戲。身心疲勞意念忘失。由喜
増上故於彼殞歿 意憤恚天。謂意發起増
上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視。久憤不息於
彼殞歿。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
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問如
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説住妙高層級。有説
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應説諸佛。促
壽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
沙一百五十一於初句中又云。復有一類
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
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至諸有情類者。
釋第二句。此是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
二句中又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
人・或復所餘。可爲他害非自害者倶」
 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釋第三句。隨其所
應思之可解。此且略擧。非皆遍擧。故婆沙
第三句中又云。謂諸禽獸・或龍・妙翅・或鬼・
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亦他害者」
倶非害者至輪王胎時者。釋第四句。中有必
須待縁受生。故非害也。色・無色無殺
也 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倶不可害。
於無色界無色身故。亦不可害 那落迦
惡業所繋非害能死 北倶盧洲定受千
年。又無殺業 見道十五刹那必無中夭。
出慈定爲欲利樂勝故 滅定・無想由定
力故。竝非倶害 王仙謂轉輪王捨家修
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謂輪王太
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故晋仙王所行梵
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亦非
倶害 佛使。謂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
事未終亦非倶害。如時縛迦此云活命。善
療衆病能活命故。舊云耆婆。或云耆域
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
舊曰樹提迦訛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
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
長命。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徳。外道
無識方便藥中。母喪焚躯子安無損。佛遣
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記力故不死。
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説如經 準婆沙
一百五十一。達弭羅等五人。皆是佛所記
別。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
邊乞取從所乞神爲名故名有法取。是
長者子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從神
立名。我子爲殑耆神之所攝受。餘惡鬼神
不能害也。若女聲中呼名殑耆。若男聲中
呼名殑伽。舊曰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
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言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  最後身菩
薩。謂王宮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辨
故。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菩薩福力故
令母無損。一切轉輪王勝業持故 及
輪王母懷輪王時。輪王福力故令母無損
 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四句中。
於佛所記中更説有殊底穡迦 又云。住
最後有補特迦羅所作未辨。劫初時人。哀
羅伐拏龍王・善住龍王琰摩王等。及餘一類
倶不害者」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論
主引經難。毘婆沙師若説倶非害中。色・無
色界一切有情竝非倶害。何故經中唯説有
頂」  傳説所餘至倶非可害者。答。毘婆沙
師傳説。所餘三無色・四靜慮所得自體。可
爲自・上二道所害。有頂自・上二害倶無。約
此説爲倶非可害」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
害者。論主難殺」  如是應説至樂生天者。
論主釋經經言有頂倶非害者。如是應
説。擧後有頂顯初三無色・及四靜慮 如
或已下引例可知」  彼經如聲至不可例
彼者。外難。所引經中。有其如聲可顯喩
義。擧一顯餘。此舍利子經無有如聲。不可
例彼梵衆經等」  若顯喩義至亦有如聲
者。論主反難。七識住經中。第一識住雖非
顯喩亦有如聲。故知如聲非定顯喩」
傍論且止者。論主止諍
已辨命根至生住異滅性者。此下大文第六
明四相。就中。一明相體。二通外難 就
明相體中。一明本相。二明隨相。此即明本
相也 相是牒章 謂已下正釋 因縁造
作名爲。色・心等法從因縁生。有彼爲故名
曰有爲 有爲非一名諸 此諸有爲是相
所託。相是標相。即能表示諸有爲法體是有
爲各有別體名性。相不孤起必託於法
 具足應言諸有爲之生性。乃至諸有爲之
滅性」  論曰至性是體義者。就長行中。
初釋頌本。後問答分別。此釋頌也。由此四
種是有爲法之標相故。法若有此相應是
有爲攝。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宗諸法體皆
本有。四相於法但望用説。非據體論 此
中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説名爲生。
若無生相。諸有爲法。如虚空等應本不生
 至現在已。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
果。故名爲住。若無住相諸法暫住。應更不
能引於自果 若任住力數令引果。由
異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
名爲異。若無異相。衰彼功能。何縁不能
數引自果 或異相者。是行相續後異前
因。若任住力。令諸行法後漸勝前。由異
衰故令後劣前。雖復有法後勝於前。由
別縁助摧異相能。引後勝也 異於
用既衰損已。滅復能壞彼現法用。滅入過
去故名爲滅。若無滅相用應不滅。用
不滅應是其常。應知此宗生相未來起用。
住・異・滅三於現在世同時起用。雖復倶依
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別 問時之極
促名一刹那。用既別世何名刹那 答婆
沙三十九有二説。一説云。體雖同時用有
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又一説
云。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
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前家約用。後家約
同時具有三體。各據一義。然無評家 又
足一解。生用起時名一刹那。現在三相
時復名一刹那。此約用起時極促解也」
 豈不經説至之有爲相者。此下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經但説三。論寧説四相」  於
此經中應説有四者。答。於此經中理應説
四」  不説者何者。徴」  所謂住相至有
爲相中者。初釋經中不説所謂住相。此師
釋。經不説住者。三相過患有情易厭。故經
別説。住相安住衆生難厭。故經不説 然經
説住異是此異別名。約住辨異。住之異故
名爲住異。如生名起滅名爲盡。眼目異名。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恐三相中住異之名
濫彼住相。故別釋也。生力遷法令用入現。
異・滅遷用令入過去。正令過去但是滅
力。而言異相以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
説三。喩説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
令生厭故經不説有爲相中」  又無
爲法至故經不説者。第二釋。住濫無爲故經
不説」  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者。第三釋。
住・異合説故經説三」  何用如是總合説
爲者。問」  住是有情至四有爲相者。答。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
爲衰損。愚人貪染吉祥。智者欲令厭捨
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徳
天・黒闇女。譯家謬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隨相問起。
相有爲。應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無
窮」  應言更有至於八一有能者。上句答
初問。下句通難答第二問」  論曰至由
四隨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本。後廣決擇。
就釋頌本中。此釋初句。此四本相。由有
隨相作標相故。故名有爲。此中正明本
相有爲由四隨相。而言諸行有爲由四本
相者。相乘故説。雖復本相亦由本相。此中
且對隨相以論 應知大少四相各有三
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對隨相故。或是
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對小相故。
或相八法故。名爲大相。三單名生等對生
生等故 小相三名者。一名隨相。隨本
相故。或相隨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
或相一法故。名爲小相。三名生生等。對生
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
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
生之生故名爲生生 如釋生生餘三亦
爾」  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者。此下釋第
二句。問・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
種隨相。此四隨相。復各有四展轉無窮」
 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者。答。本・隨能別。非
有無窮」  何謂功能者。徴」  謂法作
用至一法有用者。釋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
名士用。士謂士夫。如士夫用也。從喩爲
名。本相於八。隨相於一。各有用也 其義
云何者。復徴」  謂法生時至無無窮失者。
釋文可解」  經部師説至證體實有者。此
下廣決擇。此即經部約三量破。經部師説
生等四相本無實體。如今分別猶如分析
虚空相似 色等等餘四境・及五根等。謂此
諸相。非如五境現量證實。非如五根比
量證實。非至教量證體實有。至極之教故
名至教。亦名聖教量。是即三量倶無。如何
知有」  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説一切
有部責彼經部。雖無現比證知而有聖
教。經中既説有爲之起等。第六轉聲。復言
了知。明知有體」  天愛汝等至義是所依
者。經部相調。但須依義不應執文」  何
謂此經所説實義者。徴」  謂愚夫類至亦
可了知者。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
無明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前後相續。
不知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
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
破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
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經作如是説。有三有
爲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
相實體。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以慧觀察不
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爲相。故彼契經
復作是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
亦可了知。既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
經中復言了知。明知定約相續假立。非
據刹那。以約相續方了知故。引彼經意
證刹那無三相。顯相續立 難中但引彼
經一文。解中具引彼經二文」  然經重説
至表善非善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
三有爲之有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
相。然經重説後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
所相法體是有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
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
表有爲是有。及善・惡等。故著後有爲言。
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
此相表有爲法是有。如白鷺所居表水
非無。亦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
童女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
膝纖團。皮膚細軟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
表善。若性不貞潔脚膝笨大。皮膚麁澁齒
黒脣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
不同白鷺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
善。但表所相法體是有爲」  諸行相續
至衰異壞滅者。論主述經部宗。約諸行相
續假立四相。非據刹那。言相續者謂一期
相續。或一運相續。隨其所應初生起位名
生。終盡滅位名滅。中間相續隨轉不斷名
住。即此住時前後刹那差別名住異。約住
明異故名住異 故佛世尊。依此相續顯
四相義。於一時間對大衆中説難陀言。
是難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住・異・滅。難陀
未得道時多起貪欲。欲因受生。爲離貪
欲。常觀諸受生・住・異・滅。故後得道猶觀彼
受。佛約難陀顯斯義也。若約相續可能
善知。若説刹那善知受生・住・異・滅者。受未
生可容現知。受住・異・滅必居現在。能知
之智理非過・未。既倶現在不可同一相應
品中慧能知受。理相違故。既言知受生・
住・異・滅。明知生等非一刹那。應知現智刹
那別起。知受相續生等四相。義即無違 又
解若生等有實體。如何約受觀生・住等。若
生・住等刹那具有。云何可得竝觀。既約受
次第別觀故。知生等無別實體。非一刹那」
  故説頌言至相續説住者。引頌證。此三
行頌。竝是經部諸師説頌。前兩行顯於相
續立生等相。文異義同。後一頌破説一切
有部刹那實住。由諸法刹那無有實住而
有假滅。彼法生已不待外縁。刹那刹那自
然滅故。於刹那中執有實住是爲非理。
是故唯於相續説住非約刹那」  由斯
對法至名刹那法性者。論主復言。由斯相續
立住義故。説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所説理成。
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
相續説住。非生已經停不滅。名刹那法性。
以時極促名一刹那。若更經停便非極促。
論主雖復意朋經部。於本論文不多非
撥。故引爲證」  雖發智論至非一刹那
者。論主會發智文。彼論雖説於一心中生
等相。彼依一生衆同分相續心。説總名一
心。非一刹那説名一心。故不相違 又解
三性心各別起時。一運相續名爲一心 或
約十位 或約一類説。衆同分隨其所應」
  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者。經部師言。
何但約相續假立四相。若據刹那假立亦
得」  云何得成者。徴」  謂一一念至非
無差別者。釋。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
無時名滅。能引後後刹那嗣前前起。或即
此念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
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
住辨異故名住異 伏難言。如金剛等堅
鞕之物。前後無別云何名異。爲通此難
故言。此金剛等。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
望非無差別」  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者。
徴」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者。釋。謂金剛
等。有擲・未擲時差別故。故亦有異。就擲
之中復有差別。若強力擲即速墮。若弱力擲
即遲墮 又解若強力擲遠故遲墮。若弱力
擲近故速墮。時差別故而有異相。由斯道
理。大種轉變差別義成。從強言大。造色不
説自成。諸行相似。刹那刹那相續生時。前後
相望。麁相而觀。雖復無多差別。細而言之
非無有異」  若爾最後至應不遍有爲
者。此難異相。若言前後有差別故名爲住・
異。最後念聲。最後念光。及臨入無餘涅
槃時最後六處。此等諸法竝無後念可別。
應無住・異。若此後念無有異相。是則所
立相應不遍有爲 又解難住・異二相。
既無後念可嗣。應無有住。既無後念可
別。應無有異」  此不説住至無不遍失
者。經部答。此通異相難。經文説異名住異
者。意但説異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故經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問其義云
何 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之處
亦必定有異。後念聲等。雖無後念嗣現刹
那。而能嗣前過去刹那。亦名爲住。雖無
後念可異。與前念異故亦有異。此正釋
異。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此立相無
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異二相難。顯二相
中意立異相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爲欲約住辨異故。前解住也。不得我
浪難住相。此即且撥住相難。却問其
義云何。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
之處亦必有異。最後聲等雖無後念可嗣
可異。而有前念可嗣可異。得有住異。此
正明異是有爲相。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
此立相無不遍失 若准文勢前解爲勝。
若准答文後解亦通。應知住異若最後念。
雖無念可嗣可異。而能嗣前異前。若最
初念。雖無前念可嗣可異。而有後嗣・後
異。若中間刹那具有前・後嗣・異。設一刹那
嗣・異流類。亦名住異」  問答之中雖論最
後。此乃略擧一隅」  然此經中至生等別
物者。經部略標經意。然此四相經中。世尊
所説有爲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爲法本無今
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隨轉名住。
即此住相前後差別名異。此中何用生等別
物」  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相者。説一切
有部難。若無別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
相」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實物者。經部
反難順成已義。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
異於大士。角等三難准此可知。此有爲相
理亦應然。非異所相別有能相。雖了有
爲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今有生。有已後
無滅。相續隨轉住。前後差別異。仍未知彼
體是有爲。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爲相。然
非離彼色等性有生等實物 能相・所
相解各別故。不得言即 離色等外無
別性故。不得言離。此是不即不離義也」
 若離有爲至復何非理者。説一切有部反
徴」  一法一時至許倶有故者。經部反難
出過。一有爲法有四別相。於一時中。應即
生・住・異・滅許倶有故」  此難不然至而
不相違者。説一切有部解。生用未來。三用現
在。用時各別故。雖倶有而不相違」  且
應思擇至有用無用者。此下經部廣破。此即
勸思。未來法體爲有。爲無。然後可論有用・
無用。體尚未定。何須説用」  設許未來
至應説現在相者。縱破。設許未來生有作
用。既起作用應名現在。如何成未來。應
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應名過去。
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正理十四救意。
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取
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
作用。由約作用立現在。未來唯起功能而
非現在 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
目異名。何故生用名功能。餘三名作用。又
與毘婆沙評家相違故。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二
無心定。即過去取・與。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若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即還違毘婆沙評家義也」  又住等
三至爲名壞滅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現
用倶依一法。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壞滅。正理救云。今當爲決。已生位
中。住・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
中所望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
違」  倶舍師破云。雖用各別。終是同於
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
衰損令取劣果。滅即滅壞令入過去。還
理相違」  諸説住等至刹那滅義者。叙計
總非破住等三相。諸説一切有部師。説住等
三相雖倶現在。用不同時前後別起。彼説
便違刹那滅義。時之極促謂一刹那。既説
三相現在前後別起作用。是即經停便違刹
那滅義」  若言我説至名一刹那者。牒
救。汝説一切有部師。若言我説一法四相。
作用究竟名一刹那者」  汝今應説至何
不於先用者。此別破住。三相倶現。何故住
先起用。非異非滅。若言力強。後何成劣倶
遭異滅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
者。生應可然。引入現在不應重引。住不
應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應常起。不
可例生令無再用。又誰障住用令暫有
還無。若異・滅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
起」  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爲者。此即雙破
異・滅二相。又住用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
落謝過去。異・滅二相何處起用 復有何
事須二用耶。由住攝持。諸法生已暫時不
滅。可須此住。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
滅落謝過去。故異・滅用更無所爲。既無所
用何須彼二。此責無用」  又應一法至
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破異相。又應一法生
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縱
許住・滅也 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
有。凡言異者前後性別。非即是此法可言
異此法。故説頌言。異相時法即是前住相
時法。異不成。此即進責 若異相時法異前
住相時法即非一法。若住・異別法。有違宗
過此即退徴。是故説一切有部。於一法上
立異終不成」  雖餘部説至不應正理者。
此即經部破正量部滅相。正量部計。薪等
經多時住。薪等滅時由二縁滅。一内滅
相。二外火等。住・滅別時。若心・心所等。唯由
内滅相非由外縁」  故今破言。雖餘正
量部。説薪等遇外火等能滅因縁。内滅相方
能滅所滅薪等。而彼所説。應如有言服瀉
藥時天來令利。即火等滅因縁應滅所滅
薪等。何須別執有滅相爲。又薪等法待外
縁滅。汝宗可説先住後滅二不同時。心・心
所法。依汝宗中許刹那滅。更不須待餘外
滅縁。應住用時即起滅用。如何彼執諸相
起用前後別時。若住相時亦起滅用。是則
一法於一時中亦住。亦滅。不應正理」
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者。經部破訖結歸本
宗。故依相續理説有爲四相。一不違正理。
二善順契經
若生在未來至何不倶生者。此下大文第二
通外難。此即外問。若生相在未來生所生
法。未來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頓生」
頌曰至非離因縁合者。頌答」  論曰至非
皆頓起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決擇。此即
釋頌。雖有生相要藉因縁故非頓起」
 若爾我等至因縁力起者。此下決擇經部
難也。文顯可知」  豈諸有法至隨其所
應者。説一切有部釋。豈諸有體性法皆汝經
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微細之法
現有體。汝等經部而不可知。此即嘆法深
也。生相若無應無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
生。第六轉聲異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
體第六轉成。若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
成。謂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
説色之色言。既説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
有生也。如責無生有斯過失。乃至無滅
准之可知」  若爾爲成至空無我性者。
此下經部難。先約内法爲難。若爾爲成空・
無我覺。諸法之外應執空・無我性 雖離
法外無別空・無我性。而起空・無我覺。何妨
離色等無別有生等。而起生等覺」  爲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者。經部約外法爲難。
若依佛法。離法體外無別一數等體。汝説
一切有部。爲成一二數覺。大小量覺。各別
覺。合覺。離覺。彼覺。此覺。有性覺。等者等
取同異等覺。應如勝論外道。離法之外別
執有數性。量性。各別性。合性。離性。彼性。
此性。有性。等者等取同異性等。勝論外道
有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
和合。或有説十句義。竝如前説。若諸法體
實句義收。若徳句中總有二十四徳。亦如前
説。於二十四種中。此中數是第五。量是第
六。各別是第七合是第八。離是第九。彼是第
十。此是第十一。有性是六句中有句義。是十
句中同句義。同異性等是同異句義等。彼宗
離實法外別有徳句中數等別體。及離法
外別有有句・同異句等別體。故引彼爲難
 雖起數等覺。離法之外無別數等。何
妨雖起生等覺。離色等外無別生等」
 又爲成立至言何得成者。上來破生覺。此
破第六轉。又爲成立第六轉言。應執別有
色之聚性。然離色外無別聚性。又如説言
色之自性。離色之外無別自性。此第六轉言
何得成 准此文難。第六轉聲義説相屬。
非要異體相繋屬也」  是故生等至此亦
應爾者。上來經部破訖歸宗自釋。是故四相
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如是本無今有生相。
依五蘊法種類衆多。爲簡所餘諸蘊恐濫
彼故。説第六轉言色之生等。爲令他知
此生唯色非餘受等。言色之生。説餘四蘊
例此亦然 如世間説旃檀之香簡沈香
等。石子之體簡瓦體等 又解旃檀之香。
離旃檀外無別有香。石子之體。離石子外
無別有體。此色之生等應知亦爾」  如
是住等隨應當知者。如生既爾住等例同」
 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者。説一切有部
難。若諸行法離實生相而得生者。三無爲
法亦離生相何故不生」  諸行名生至一
無生用者。經部解。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
無爲體常有何得言生 又如汝宗法爾不
説一切法有生。有爲有生無爲無生。如
是應許我非一切法皆可生。有爲可生無
爲不可生 又如汝宗諸有爲法同有生
相。而許因縁望有爲法。或於一類有生功
能應令生故。或於一類無生功能不令
生故。以諸因縁相望各別。如是應許我一
切有爲・及無爲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縁望
彼二法。於有爲有生用。於無爲無生用
 正理救意。眼等雖從業生。而別有四大
生何妨有爲雖從因縁生。而別有生相 
倶舍師破云。經部。生無體可藉因縁生。汝
宗生有體應不藉因縁」  毘婆沙師至
應順修行者。論主爲毘婆沙師結歸本宗。
毘婆沙師説。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亦得成
立。餘文可知
如是已辨至想章字總説者。此下大文第七
明名身等 名身等。牒章 所謂下。正釋
 名・句・文・身。是其本稱 如其次第以想・
章・字・總説異目釋之」  論曰至文身者。
就長行中。一釋頌。二問答 此下釋頌。即
釋等字」  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此別
釋名。即以想釋名。梵云那
摩唐言名。
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赴
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然非義合。聲
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毘達摩第二
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於
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
已上
論文
 梵云僧若日何
唐言想。是能取像
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
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
名。是想所作名爲作想。言名是想從因
稱 又解謂縁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
故名作想 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名
天人等想。故名作想 言名是想從
果爲名 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名。
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
詮表故名爲作。即作是想名爲作想」
句者至等章者。此別釋句。即以章釋句。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
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
句能詮義究竟。梵云薄迦吉何
唐言章。
是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章。由此義
同故以章釋句。章即句之異目 問若依
外典章・句義別。如何以章釋句 解云方
俗不同。此間章・句句少章多。印度國法。章・
句二種倶是詮義究竟。故得以章釋句」
 或能辨了至此章稱句者。又約聲明解句
 業用謂所作業用 徳謂諸法道徳。隨其
所應皆有徳用 時是助句。謂能辨了業
用・徳時 相應是鉤戀義。謂能辨了業用・
徳時。於中所有名義鉤戀不斷 差別謂隨
何法有此業用・徳。與餘法不同故名差別
如言提婆達多將黒牛來。搆取乳與親
教飮。於中運動名業用。黒牛乳冷能療熱
病名徳。所有名義不絶名相應。此有如是
業用・徳。與餘法不同名差別。若能辨了業
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又解業是
所作業 用是能作用 徳是諸法道徳 時
是三世時 若此法。與此所作業合名相
應 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 若此法。與
此能作用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應名差
別。若法與此徳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
應名差別。若法與此時合名相應。不與
彼相應名差別。應知相應・差別通業。四等
謂隨能辨了業・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
句 又解如一色處極微自相。有是所見業。
或擧・下業。有能發識用或取果用 青・黄等
徳 過・未等時 與無量共相合名相應
 簡不相應名差別。或不相應即名差
別。謂能辨了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
文者謂字至壹伊等字者。此別釋文。即以字
釋文 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
近顯名・句。遠顯於義 西國風俗呼扇・
鹽・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
風。鹽・酢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
者謬也 梵云惡刹羅唐言字。是不流轉義。
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彰
名・句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
文異稱也。即哀・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
同此方墨書字也 又字無詮表。有詮表
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顯彼二。體
無詮表」  豈不此字亦書分名者。問。豈
不此阿哀等字。亦能詮彼紙上墨書分。亦
<#0108_20/>是紙上墨書分名。是即亦有詮表應亦是
名。如何言無詮表」  非爲顯書分至非
書分名者。答。非爲顯紙上書分製造阿・&T046110;
等字。但爲顯阿・&T046110;等字製造紙上書分。寄
來況。非爲顯假像製造眞容。但爲顯
眞容製造假像。古昔諸賢共相議論。云何當
遠處他人。雖不聞我所説語言。而亦
得解。故相共造紙上書分。傳令遠寄以顯
諸字。字復能顯名句二種彼方得解。是故
諸字非是書分之名。此顯製造書分所以。
以此准知。雖不聞聲。色亦能顯字・名・
句三。或有雖不發言以身表語。亦色顯
名等」  云何名等身者。問。此下別解身」
  謂想等總説至迦佉伽等者。答。以總説
釋身。梵云迦耶唐言身。是聚集義。謂衆
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梵云三木訖底唐
言總説。是和集義。即合集總説衆多名等
故。以總説釋其身也。言於合集義中説
嗢遮界故者。於聲明中。依三摩婆曳唐言
合集
義立嗢遮爲字界。界是本義。是故字本
中。嗢遮宜以合集義釋。復以種種字縁。加
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説。總説
語既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即知總説亦
是合集。故以合集義中説嗢遮界。以證總
説是合集義。即以總説解身。故知必以多
名等合集。爲名身等義 問何故婆沙云問
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
不名身 解云婆沙據二名聚名身。此論
據多名聚名身。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問
何故前文擧&T046110;・阿等。後文擧迦・佉等 解
&T046110;・阿等是字音。迦・佉等是字體。爲顯字
音・字體皆是字攝。故各擧初以攝於後 
又解字中有散字。謂&T046110;・阿等。有連字謂迦・
佉等。字一即是。故約散説。字身約多故説
連帶」  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者。此下
問答。此即經部問。豈不名等語聲爲體。五
法之中色法以攝。如何乃言心不相應。名・
句・文三應色蘊攝。語爲性故。猶如妄語」
 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者。説一切有部答。
顯因不成過」  云何令了者。經部徴」
 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者。説一切有部釋。
由名能了。非由彼語」  非但音聲至方
稱語故者。經部復自解云。我宗亦説。非但一
切音聲皆稱爲語。要由此聲有所詮表。義
可了知方稱爲語」  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者。徴」  謂能説者至別有實名者。經部釋。
劫初已來諸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聲
爲能詮定量。且如古者諸有智人。於九義
中共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此即引證 
九義者。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
剛寶。七眼。八天。九水。此之共許能詮定量何
但我立。諸有毘婆沙師。執有實名能顯義
者。亦定應許如是諸義之名。相共立爲能
詮定量 又解如是九義瞿名餘解如前 
解應言如是九義瞿聲。而言名者
即聲故。若言此頌句中九義由名能顯。但
由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
有實名」  又未了此名至何待別名者。
經部復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
顯。應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芽等。
顯即如燈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者。此下經部別破生名。如多念聲生
一名時。前聲至現後聲未來。後聲若至前
已謝。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名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云何
過去諸表至能生無表者。説一切有部救。
如受戒時。最後念表。待前表力方生無表。
最後念聲。生名亦爾」  若爾最後位至應
能了義者。經部難。既最後位聲乃生名。是
即此名唯居後念。前位未來。但聞最後聲
應能了義」  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者。經
部牒破。若作是執。我不説語能生名。謂語
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
同前説語生名失。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
何生名。亦無一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
由文生」  語顯名過應例如生者。此別
破語顯名過。不能具述。應例如生。又諸
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顯。如何
名顯可由語發 云何 若爾 及若作是
執等。飜前可知。以顯替生釋即可解」
又異語文至皆不應理者。上別破名。此別破
文。一即顯體莫知。二即例同名破。但以
文替名爲異。餘義皆同。准釋可解」  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者。叙異執破。又若有
執名如四相與義倶生。破云。現在世名。目
去・來義不應得有。以不倶故。子等漸大
父等立名。即顯初生非名倶也。若初名倶
如何後立。有爲有生容許名倶。無爲無生
應無有名。執名如生等相而不應許」
 然世尊説至及心次第者。經部會釋經文。
經言頌依於名・及造頌文士。不言依聲
者。此於諸義。古昔諸賢。於其聲上共立
分量。能詮彼義聲即是名。名於聲上假建
立故。名即以聲爲體。此名安布差別爲頌。
由如是義説頌依名。非言名有別體。此
頌是名安布差別。執頌實有不應正理。如
衆樹成行離樹無行。多心次第離心無次
第。此頌亦爾。離名之外無別體也」  或
唯應執至便爲無用者。經部縱許有文復破
名・句。集文即成名・句。更執有餘名・句便
爲無用」  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者。毘婆
沙師歸本宗。歎法甚深非皆能了 因斯
義便略依説一切有部辨名・句・文三。一明
三位。二問答分別 言明三位者。正理論
云。毘婆沙説。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
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
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
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
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
或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
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名身。如理應説。
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
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
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
辨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説十六字
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字時即
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方謂
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時但
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説。
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
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
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
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説四字時有
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説八字時有
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
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
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名・
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婆
沙十四云。然六字者爲初句。二十六字者
名爲後句。此與正理亦不相違。言六字爲
初句者。擧初顯後。言二十六字爲後句
者。擧後顯前 二問答分別者 問如多名
身中・一云説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説四
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 解云三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爲一身。第一・第
三字復爲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爲一身。依
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説爲多。若四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爲三身名多名
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
身 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問語・字・
名・句相成云何 解云如來。一心起一語。一
語説一字。心用猛利・其言輕疾。各一刹那。
聲聞。一心起一語。一語不能説一字。異生。
多心起一語。發一聲時必有多念。語聲相
續一相續聲唯説一字。應知或有一語説
一字。或有多語説一字。或有一字生一名。
或有多字生一名。或有一名成一句。或有
多名成一句 問此名有一字生。有多字
生。雖有依多字名體唯一。何故論云名之
小極於一字。多字亦應成極小名 解
云極於一字者。此據依一字名説一字時
名爲極小。若説二字已上。雖有多字生一
名者。若望一字名。即有名身・多名身。非極
小故 又解名依極小故。名極於一字。從依
名小。多所依者名多。又解名・義二門。名・句・
文三皆名所攝。於中名・句或依多。文之一
種更無多位。於中取一謂之極小。若不爾
者。應言一名。而言一字即一文也 問依
字依名別有句體。依句成頌。何故無別頌
體 解云字顯名・句。名詮諸法自相。句
詮諸法差別離此無別所詮。故無別頌體
 又空法師云。衆字成名・句。言勢相及相續
不斷。故別有名・句。四句成頌。言勢不相
及中爲隔絶。所以更無別頌體 問如出
一言有其名起。於一時中。對異方俗隨異
方域。各詮別事。爲有一名爲多名起 解
云但有一名。名雖體一由各共許能詮定
量。故隨方俗各詮異事
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者。此下大文第三諸
門分別 就中。一辨名等三。二辨同分等
 此即第一辨名等三。總有四門。一問
界。二問情・非情。三問五類。四問三性。以
實唯無爲。刹那唯苦忍。故於五類不別標
問」  頌曰至等流無記性者。頌答」  論
曰至然不可説者。此論二説。後説非正。故婆
沙破云。評曰彼不應作是説。寧説無不應
説。有而不可説以無用故。就前説中復
有二説。一説名隨語二地繋。一説名隨
五地繋 婆沙・正理倶有二説。並無評文。故
正理云。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
色界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
靜慮。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
者。設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
欲界繋。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
彼復作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
欲界繋。義如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
二地語。如理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
作二地語。亦如理思。若説此三隨身繋者。
設生欲界・或四靜慮。名等及身各自地繋。
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前説 問二説之
中何者爲正 解云隨語應正。以語親能
發名等義故。又經部師。説名身等即是語
故 問何故此論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
耶 解云。據能縁心通於五地。理實名等隨
語二地 難若爾詞無礙解約能縁心。何不
亦通五地唯説二地 解云以縁言詞
難故。要自地心縁 又解下文言法無礙解
通五地者。此是隨身繋家。無勞會釋 又
解即准彼下文。隨身繋者應可爲正 問化
心縁名等不 解云化心不縁。是通果心縁。
應知通果心有二。一化心通果心。二發業
通果心。但是第二通果心。能縁化人發語
名等。法分別行亦容此故 問若爾何故不
縁心等 解云既得縁名。亦縁心等。然
諸論説縁四境者。據化心説也 又解不
縁名等。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
但縁身・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行者。據
總縁説故名縁法。非縁七種法故名縁
法 問發語通果心不縁三界。如何名等
能詮三界 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縁三
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縁三界。故所
發名能詮三界」  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者。此名身等。情・非情分別。是有情數攝。謂
能説者成就*名等。故是有情數攝。非山・河
等所顯義成就名等。所以不通非情。以名
等三不在所顯義中故。婆沙十五云。
誰成就名等。爲能説者。爲所説耶。設爾何
失。若能説者。則阿羅漢應成就染汚法。離
染者。應成就不善法。異生。應成就聖
法。斷善根者。應成就善法。以阿羅漢等亦
説染汚等法故。若所説者。則外事・及無爲
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説法故。答
唯能説者成就名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
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汚等名。
而不成就染汚等法。以染汚等名皆是無覆
無記法故」  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第
三門五類分別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
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隨欲生故非異熟生。
故正理言。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
増上果故。體非無爲故非是實。從同類因
生故非是刹那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者。第
四三性分別。唯是無記。此是自性無記非四
無記攝。非據所顯判性成就。故唯無記 
問何故名等。不隨音聲通三性耶 解云
作意故欲發彼語業。所以音聲隨發語心
通於三性。非正作意引彼名等。故唯無記。
故婆沙十五云。問名等爲善。爲不善。爲無
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
種 問准下論文。虚妄語等縁名身等處
起。是即縁名起語 解云縁名之心。據遠
因等起。非據近因等起。若近因等起。但縁
音聲不縁名等
如上所説至非得定等流者。此即第二明同
分等」  論曰至類通二義者。釋同分。文
意可知。此顯同分通三界。唯有情。唯無覆
無記。通異熟・等流。與三界相似法爲因。故
通三界。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前已釋
 無覆無記者。若異熟攝者是異熟。餘是自
性無記。類中非極微故非所長養。從
同類因生故非刹那。非無爲故非實。若
從業感者是異熟。餘是等流。故正理云。云
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
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
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
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五趣・四
生。若論五趣・及胎・卵・濕生。皆不攝中有。
下論復言。一業引一生。生謂衆同分。未知
中有爲是趣同分。爲是生同分 解云。正
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論。此論
據引一生總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
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得及諸相至等流
異熟者。別解得・及四相。五類分別。通刹那・
等流・異熟。苦法忍倶故有刹那。同類因生故
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異熟。非極微
故非所長養。非無爲故非實」  非得二
定至非異熟等者。非得・二定。於五類中唯是
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業感故非異熟。非
極微故。非所長養。非苦忍倶故。非刹那。
非無爲故非實」  已説如是所未説義者。
結」  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無想唯色界。
命通三界。此二竝唯有情。唯異熟。唯無記。
如前已辨」  何縁不説至有情數攝者。問
何縁不説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數攝」
 已説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
就。已説有情所成就故。已説有情不成
就故。謂前分別得・非得中。於有情法有
得・非得於非情法無得・非得。既於得・非
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
數攝」  何縁不説至非有情攝者。問」
已説一切有爲倶故者。答。前已説四相一切
有爲倶故。明知通情・非情故。故亦不説」
  餘所未説隨應准知者。謂得・四相・非
得・二定。此八約界約性分別。若得・四相通
三界繋・及不繋。通三性。若非得通三界繋。
唯無記。若無想定色界繋。滅盡定無色界繋。
二定倶善。故言餘所未説隨應准知。如前
具釋故今不辨
倶舍論記卷第五
  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石山寺塔本
房一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縁。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
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
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縁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
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
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
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爲六者徴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
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爲能作
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
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
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疎因。此疎因
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爲因能生果
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傳爲因義已上
論文
 倶有作用
故名倶有。倶有即因名倶有因。持業釋。或
因與果倶故名倶有。倶有之因名倶有因。
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爲同類。若同類即因
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
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
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
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故
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
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爲因故 異
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
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
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爲因名能作因等。即
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爲因。然此六種體
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
體。六因不同。文即爲六。此即初文。問起頌
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
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
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爲中唯除自體。以
一切有爲・無爲法爲能作因體。由彼果生
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
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
生能爲因不 岳法師解云。不與爲因。今
解不然。亦與爲因。然論説與生爲因者。且
據顯説」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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