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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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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 又解得復有得・非得不。非得復有
得・非得不」  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
答。應言此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若別
説者。得有同時得。前・後得。若非得有前・後
非得。無同時非得 又解應言得復有餘
得・非得。非得復有得・非得。若別説者。得有
同時得・及前・後得。非得無同時非得。若非
得有同時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若爾豈不有無窮過者。難。得復有得。非得復
有非得。豈不有無窮過 又解準下答文
此唯問得。以現非得無現非得無無窮
過。故不別問」  無無窮過至後後轉増
者。釋。法之得故名爲法得。即是大得。大得
之得名爲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強成就二
種。得得力劣唯成一種。故初刹那於三法
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謝第二刹
那隨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倶
起此六落謝足前成九。第三刹那於前九
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倶起。如是諸
得後後刹那展轉増多。如理應釋 問如
第一刹那三法倶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
相爲更起得*得。爲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
得復有相。相復有得。便有無窮。若不起得
此誰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
各有大・小四相。三九總成二十七法。於此
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謂得本法并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
若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
四相。由此故無無窮過。理實初念有二十
七法。但言三者且據法體不論能相。故婆
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説者。法與生等同一
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
行蘊一得得等。又云如前無窮過失。具
作問答。廣如彼説 問第二刹那有三大
得。有三小得。復各得幾法。解云若大得
各得十八法。謂得過去本法・及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同時小得。并小得上大・小
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謂各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謂
得過去二十七法。中隨得一法。又得同時
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
如前釋。雖有兩解前解爲勝。若據無爲
大得得十法。謂得無爲。及得小得・并小得
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爲・無爲一得
得 問如得既然。非得復非得幾法 解
云。非得必無法倶非得。但有法前・法後非
得。應知非得非得九法。謂非得法體。并法
體上大・小四相。法體現前必無非得故。不
得望法倶以説也。故望大得小九法
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隨其所應非要數
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雖有兩解前解
爲勝」  一切過去至諸得倶起者。歎得
無邊。如文可知。無記過・未非定成就。加
行起難而非任運。且約煩惱・生得以明」
如是諸得極多集會者。問。如是諸得。極多集
會寧相容受」  無對礙故至況第二等者。
答。得無對礙互相容受。若如色礙一有情
得。虚空不容。況第二
倶舍論記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於石山寺一
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五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下大文第二明
同分。結問頌答 同分。牒章 有情等。正釋。
有體類等名同。簡異經部。彼計同分體是
假故。分是別義。雖復類同而體各別。簡異
勝論有句義等。彼執一物貫多法故。即分
名同。故名同分。持業釋也。有情簡異非情。
擧所依法也等簡不等。正顯能依同分體
也 又解身形等同故名爲同。顯所生果。
分是因義故名爲分。顯能生因。同之分故名
爲同分。依主釋也。此從果及因爲名。故
正理十二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
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
故名同分」  論曰至展轉類等者。就長
行中。一自述己宗。二問答徴定。就述己
宗中。一略釋頌。二會異名。三別解釋。四證
有體。五明得捨。此即略釋頌也」  有別
實物名爲同分。此即標宗 謂諸有情。顯
所依法 展轉類等。顯能依同分 或諸
有情展轉類等。此即擧果以顯其因。令諸
有情展轉類等」  本論説此名衆同分者。
此即第二會異名。多體類等名爲衆同。分
則別義 又解衆多法相似因名衆同
分 又解衆多有情展轉同因名衆同分」
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者。此下第三別解釋。
就中。一明有情同分。二明法同分。此即明
有情同分。此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
有情顯所依也。有情同分顯能依也。諸有
情上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無差
別同分。謂此同分。能令有情展轉類等 一
有差別。謂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
婆羅門等種・迦葉波・瞿曇等性・男身・女身・
五戒・近事・大戒苾芻・四向・三果・學人・阿羅
漢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有
此衆多故言有差別 有情界等顯所依
也 各別同分顯能依也。由此同分能令
界等展轉同故 問無差別同分等。望一有
情。爲體各一。爲體各多 解云隨其所應
體各有一。猶如命根 或體各多。如所依
法。又正理十四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
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
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
餘師説。諸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
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者。此明法同分。於同分中
復有法同分 隨蘊・處・界。此擧所依法顯
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
同故 准有情同分。於法同分亦應説
有二種。而不説者略故不論。於法同分一
體多體准前應知 問有情同分與法同分
爲體各別。爲一體義分 解云體性各別。
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門相
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門義異。所以兩同分
不同。故諸論文皆説兩種。雖復離法無別
有情。約義有殊。同分各別。亦有古徳。立二
同分體性各別 又解有情離法無別體
性。而於法上建立有情。以此准知。法同
上立有情同分。一體義分説二同分。非
體各別。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説法同分。若
廢有情論法。即不説有情同分。若法。有
情。竝論即雙説二種同分。由此義故。所
以。諸論或唯説一。或兩種倶論 各據一
義。竝不相違 問何故頌文但説有情 
解云略故不説法同分也 或可。頌文亦
攝法同分。言有情者簡異非情」  若無
實物至如理應知者。此即第四證有體
徴經部證有實體。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
同是有情名等無差別。若無實物無差別相
名有情同分者。欲・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
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慧。有情有情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以覺慧必縁
境故。名言必詮説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
體。此約無差別有情同分爲難。以遍故偏
擧爲問。有差別不遍故不約彼論 復例
釋法同分言。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慧。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故言如理應
知」  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者。此即第五
明得捨。以死・生對得捨同分應作四句。
 第一句有死・有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
謂隨其所應是處死還生是處 第二句有
捨・有得有情同分。不死・不生。謂入正性
離生位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第
三句有死・有生。亦捨・亦得有情同分。謂
是趣死生餘趣等 第四句謂除前相 
言有情同分簡異非情。隨其所應是別同
分。非是總有情同分。以總有情同分。入無
餘涅槃時方可捨故」  若別有實物至別
有人性故者。此下第二問答徴定。文總有六
 此下第一述經部五難。一無異生性難。二
非見・無用難。三非情同分難。四別有同分
難。五應同勝論難。此即第一無異生性難
 就中。一依文述難。二正理論救。三倶舍
師破。餘難准此。皆作三門 言依文述
難者。異生同分是與聖別。何用別立異生
性耶。如人同分外不別立人性。何故異生
同分外。別立異生性 第二正理論救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爲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正理意説。異生性。異生同
分。所作異故。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人
同分外無別人性。所作同故。人同分外不
立人性。又入聖時於同分。捨異生同分。得
聖者同分。於異生性。但捨異生性。不得異
生性。不應言不得聖性。以即聖法名聖
性故 第三倶舍師破云。入聖不捨於同
分。可須別立異生性。入聖既捨於同分。何
須別立異生性。若言所作各異故。須別立
人同分。人性所作亦各異。何不別立自類
相似名人同分。違於非人名爲人性」
又非世間至亦何所用者。此即第二非見・無
用難。又非世間現量證見此同分體。以非
色故。亦非覺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別。無別
用故世間之人。雖亦不了有情同分別有
實體。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起覺・言説。故
設有體亦何所用 第二正理救云。同分非
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
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
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解
云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叙倶舍難意 由
見彼果下正理釋通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
因縁不能生彼同類果。可須同分生。因縁
自能生彼果。何須同分生。外道觀行亦言
證我。豈得信彼有我實體」  又何因
不許至互相似故者。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難。
穀等無情亦互相似。何不於彼立同分耶
 菴羅。是果名。形似木苽。始・終形・色相
似。生・熟難知 半娜婆。亦是果名。形如冬
苽。其味甘美。其樹極多 第二正理救云。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太
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
不亦許菴羅等趣。緑豆等生 又云由彼
草木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
彼不説別立有同分 第三倶舍師破云。
趣謂五趣。生謂四生。無情非彼可非趣・生。
體類相似應有同分 又破樂欲等同故別
須立同分。緑豆等亦同。何不立同分」
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者。此即第四別有同
分難。所同分之法體各異。由別同分故得
同。能同相望亦各異。如何更無同分同。而
起無別能縁覺慧。而起無別施設名言。若
更有同分。展轉即有無窮之過 第二正
理救云。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
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
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
色性成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言是同因
故體即是同者。同分自類等。無別同分同
即爲覺・施設因。亦可所同自類等。不須同
分同即爲覺・施設因。又所引喩有違宗過。
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乃言由大種造方
成色性。但應言由大種造。不應言由大
種造方成色性」  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
者。此即第五應同勝論難。梵云吠世師。此
云勝論。舊云鞞世師。或云衞世師訛也。
汝説一切有部。執於法上別有同分。又應
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通一
切法故名總同。於一切法上總同言。總同
智。由此總同句義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
義。於衆多異品類中同類相望名同。異類
相望名異。同是即遍在同法。異即遍在異
法。於衆多異品類法上。同異言。同異智。由
此同異句義發生 又解汝説無差別同分。
應顯成勝論總同句義。有差別同分。應顯
成勝論同異句義 若依勝論宗中先代古
師。立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
六和合。後代慧月論師立十句義。如十句義
論中立 一實。解云諸法體實。是徳等所依
 二徳。解云謂實家道徳也 三業。解云謂
動作是實家業 四同。解云體遍實等同有
名同 五異。解云唯在實上令實別異。六
和合。解云謂與諸法爲生・至因 七有能。
解云謂實等生自果時。由此有能助方生
果 八無能。解云謂遮生餘果 九倶分。
解云謂性遍實・徳・業等。亦同・亦異故名倶
分 十無説。解云謂説無也 實句義云何。
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爲九。一地。二水。
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爲
九實。地云何。謂有色・味・香・觸是爲地。水
云何謂有色・味・觸・及液・潤是爲水。火云
何。謂有色・觸是爲火。風云何。謂唯有觸是
爲風。空云何。謂唯有聲是爲空。時云何。謂
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許・縁因。是爲時。方
云何。謂是東・南・北等。詮・縁因是爲方。我
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我。意云何。謂
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不和合
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意 徳句義云何。謂
二十四徳名徳句義。何者名爲二十四徳。一
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八合。
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覺。十三樂。十
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體。
十九液體。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
三非法。二十四聲。如是名爲二十四徳。
如十句義論 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
句義。何者爲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
申業。五行業。廣釋如十句義論 同句義
云何。謂有性。何者爲有性。謂與一切實・徳・
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取。於實・徳・業有詮・
智因。是謂有性 異句義云何。謂於實轉。
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名異句
義。和合句義云何。謂合實等不離相屬。此
詮・智因。又性是一。名和合句義 有能句
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造各
自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有能句義 無
能句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不
造餘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無能句義 
倶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徳性・業性・及彼一
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爲倶分句
義。廣釋如十句義論 無説句義云何。謂五
種無。是名無説句義。何者爲五。一未生無。
二已滅無。三互更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是謂五無。廣釋如十句義論 問六句・十
句相攝如何 解云十句中實・徳・業三。即是
六句中實・徳・業句。第四句同。即是六句中
第四有句。第六和合。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
句。第五異句。第七有能句。第八無能句。第九
。是六句義中同異句攝。言同異者。自
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第十無説非
六句攝。所以然者。六句唯論有體之法故
唯説六。十句有・無倶論故説第十。各據一
義亦不相違 此論總同句義即是十句義
中同句義。又是六句義中有句義。能令諸法
有故。與同句義名異義同。此論同異句
義。即是六句義中第五同異句義如望實
句義中九法。自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
異。餘皆準此。又當十句義中第五異句義・
第七有能句義・第八無能句義・第九倶分句
義」  毘婆沙師至乃至廣説者。此即第二
毘婆沙師救。於五難中前四不能救。但救
第五諍同勝論。彼執二句與此同分義類
不同。彼説一物於多轉故。我説同分於諸
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云何
令我顯同勝論。又縱於彼勝論外道若
顯・不顯。然此同分必有實物。經言同分。明
知別有」  雖有是説至名爲同分者。此
即第三經部復難諍同勝論可知。所言引
經證實。將爲未可」  若爾所説同分是
何者。此第四毘婆沙師。反徴經部。如我所
説同分實有。汝即不許。彼宗所説同分是
何」  即如是類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
五經部答。相似種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
同分等。無別實體。如諸穀等同分非實」
此非善説違我宗故者。此即第六毘婆沙師。
理盡言窮作此説也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者。此下大文第三
明無想。上兩句明無想體。下一句二門分
別。上無想是無想異熟。下無想是無想天。通
有心・無心」  論曰至如堰江河者。釋前兩
句。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不相應行異熟果
法。能令未來心・心所滅。名爲無想。此法體
性是實有物。所以能遮未來心・心所法。於
五百劫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實有。恐
濫草等故言有情」  此法一向是異熟
果者。五類分別。唯是異熟」  誰之異熟者
問」  謂無想定者。答。故婆沙一百一十八
云。或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
根・衆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
倶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
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倶
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
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
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
曰應作是説。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
根・及衆同分・眼等色根。皆業所感。餘蘊倶感
 正理十二。同彼婆沙初師不正義。此論同
婆沙評家 問此論若同婆沙評家。命・及
色根非無想定感。何故下文感引・滿中。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衆同分。不言不感
命・及色根 解云。下文明感引・滿二種。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引。能感滿。非於滿
中能感一切」  無想有情居在何處者。
問」  居在廣果至名無想天者。答。明所
居處。廣果天中有高勝處。無想有情而居其
上。如中間定梵王。於梵輔天中。起臺別住。
亦如彼。名無想天」  彼爲恒無想爲
亦有想耶者。問」  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
者答。衆生於彼生死位中多時有想。然言
無想者。由彼有情生後死前中間。五百大劫
長時。想不起故。從多分説故名無想。如契
經中引證起想 問無想有情。前心多。後
心多 答一百五十四評家曰。如是説者。此
事不定。或前多後小。或前*小後多。隨彼意
樂有差別故 又准婆沙評家。出無想心
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
斷 問入無想心。爲通幾性。幾部所斷 
解云雖未見文。準彼出心入心亦爾 問
經説有情皆因食住。於無想中四食既無。
如何得住。答正理十二云。彼以宿業・等無
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
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
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
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倶有 解云以宿業爲思食。以
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爲識食。以識相
應觸爲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現
在即無。諸有心位亦有現在食。其無想事。雖
不從彼等無間縁生。然由彼力牽引資助
體方得起。若無前心等。其體無容得起」
 從彼沒已至生天之業者。此明退生處。從
無想天沒竟。於三界中必生欲界非餘
處。所以者何。初師解先修無想定因勢力
盡故。或有心無心定因勢力盡故。不能感
果。從彼命終還生欲界。於彼不能更修
無想定故。或有心・無心定故非生彼界。如
箭射空勢力盡時便即墮地。還生欲界應
知亦爾。若諸有情應生無想天處。必有欲
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順後受
業。由有欲界順後受業故。唯生欲界不
生餘界。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説若造
無想天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
次受業。如造北倶盧洲順次生受業者。法
爾亦造欲界天順後次受業 問生欲何趣。
解云五趣不定。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問定
生何處。答有説生地獄。有説生惡趣。如是
説者定生欲界處*處不定。或生惡趣。或天。
或人 問欲順後業於何時造 解云將修
無想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謂諸
外道將修無想。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
起見取計彼爲眞。或起戒取計彼爲道。
如是等惑爲惡趣因。既修此定復須離
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等善爲善
趣因。餘生雖有順後受業。加行中造勢力強
故乘彼受生。或善亦通後起位造。應知將
生北倶盧洲。欲界天業亦於人中。修無
觀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或亦通
於後起位造。將生北洲業純淨故彼沒生
天。將生無想善惡雜起。故從彼沒通生五

已辨無想二定者何者。此下大文第四明二
定。就中。一明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依
身別。此下明無想定。將明問起 就中。一
總。二別。此即總問」  謂無想定及滅盡定
者。總答」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者。別問」
 頌曰至非聖得一世者。別答。初一句明體
 後靜慮。明依地 求脱。明作意 善。明
性攝 唯順生受。明招果 非聖。明修人
 得一世。明成就」  論曰至與無想同者。
如前所説有無想異熟法。能令心・心所滅
名爲無想。如是復有別心不相應行法。能
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體。身中無想名無
想者。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依主釋也 或
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頌説如是
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前無想異熟天
同。非一切同。准婆沙一百五十一。入無想
定心。及出無想定心。倶是第四靜慮有漏
善心。不能具述」  此在何地者。問」
謂後靜慮至非餘者。答。唯在第四靜慮。非
餘上下諸地。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又下諸
地有歡・慼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
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下
地中無無想定。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爲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又諸異生怖畏斷滅。彼界無
色。若更滅心便爲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
中無無想定」  修無想定爲何所求者。
問」  謂求解脱至修無想定者。答。修無
想人。爲求解脱涅槃。彼執無想異熟是眞
解脱涅槃。爲求證彼修無想定。作出離
道」  前説無想至五蘊異熟者。前説無想
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説自成。故不別説。
此定唯善。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初
生・後沒。有心・心所故具五蘊」  既是
善性爲順何受者。問」  唯順生受至正性
離生者。唯順生受。如文可解。正理一説同
此論。又一説。一類諸師作此定執。謂順生
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
入正性離生。入已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
行。説無想定名異生定。非約成就」
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者。凡・聖分別。唯異生
得。以無想定。感五百劫生死大果。空無所
得。聖者厭離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
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於無想定。起能出
離生死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
漏無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不執有漏無
想定。爲眞出離聖道。故於此定必不修行」
  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者。此下明成就
問。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必得無
始過去・未來諸有心定。此無想定。爲如靜
慮亦得去・來無始曾習無想定不」  餘亦
不得者。答。餘凡夫人。修得第四定時。亦
不得去・來無想定。何況聖人」  所以者
何者。徴」  彼雖曾習至無未來修者。彼無
想定。雖復過去曾習。以無心故。要起大加
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現在。如初受
得別解脱戒。亦唯成現。得此定已。第二
念等乃至未捨以來。亦成就過去。出已
乃至未捨已來。唯成過去。以無心故無
未來修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者。此下第二明滅
盡定。初一句明自體 爲靜。明作意 住
有頂。明依地 善。明性攝 二受不定。明
招果 聖明修人 由加行得。明初修行 
後兩句明成佛得」  論曰至滅定亦然者。
例同無想」  此亦然聲爲例何義者。問」
 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者。答。此正出體。如
是復有別不相應行法。能令心心所滅。名
滅盡定。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
幾物爲體。有説此定一物爲體。若滅現前即
名無心。問云何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
一受刹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現前
即名有想。一識刹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
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説
此定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
有説此定二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十大
善地法・及心滅盡故。如是説者。隨滅爾所
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爲此定體 
解云。評家意更有欣・厭心所。隨其所應與
心相應而非竝起。故與前家不同。無想定
體準此應知。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
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爲過去。爲未來。
爲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
未來者。未來未至云何可滅。若現在者。現
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
應作是説。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
滅。答住現在世。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
不相續。故説爲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
不令人入出説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説通
滅未來・現在。問現在必不住。復云何滅。設
非定力亦自然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
法。令有縁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
法。不令有縁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
定滅 前解爲正。不言有説故。又准婆沙
一百五十二。入滅盡定心。有頂善有漏心。
若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 問入出心倶
縁何法 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
説。此入定心縁未來定。而不可説縁何
刹那不縁何刹那。以未來定有多刹那。
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説。此出
定心縁過去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
縁何刹那。以過去定有多刹那相雜住
故」  如是二定至作意爲先者。作意不同
對簡差別。前無想定。爲求無想異熟解脱
厭壞於想。以出離心想作意爲先。即無想
定能出離生死 又解能出離想也。此滅盡
定。爲求寂靜而住厭壞散動。以止息心想
作意爲先。止息即止息心・心所法 又解
止息想雖亦止息受等。以想近強故別標
也」  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者。依地不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下地無此定
耶。一解云又滅盡定滅極細心・心所故得。
下地不順極細心・心所滅 又一解云。又
下地皆名有想。行相麁動難可止息。此地
名非想非非想處。行相微細易可止息。故
下地無滅盡定廣如彼記」  此同前定
至善等起故者。此滅盡定同前無想定。性唯
是善非無記・染。四種善中等起善故。又染・
無記非寂靜故」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者。明招果。前無想定唯順生受。此滅盡定
通生・後・不定。約異熟果有順生受。有
後受。不定中有二。或不定受是不定中異熟
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地起此定
已不生上地。斷餘煩惱即於下地得般涅
槃。是不定中異熟及時倶不定。唯招有頂四
蘊異熟。婆沙九十云。問滅盡定受何異熟
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
命根・衆同分。彼唯是業果故。又正理云。前
無想定能順生受及不定受。餘文同此」
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者。凡・聖分別。唯聖人
得此 無想定在第四靜慮。彼處有色。修
無想者作如是念。我雖滅心而猶有色。不
怖斷滅異生能起 此滅盡定在於有頂。
彼無有色。復欲滅心恐成斷滅。而生
怖畏故不能起 又此滅盡定。唯聖道力
起故。唯聖非凡。又聖人將入此定。以
此定爲現法涅槃勝解想入。由作涅槃心
想故。異生不能入。恐畏斷滅。*故又勝解
用強故別標也。又正理云。非諸異生能起滅
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故。未
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又
破此論云。彼説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
彼此心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 倶舍師
救云。據此義邊雖無差別。而所依地色・無
色異。怖畏不同。不可爲例」  此亦如前
離染得者。明此滅定。如前無想非離
染得」  由何而得者。問。由加行得至亦成
過去者。答。是加行得。初唯現成不得過去。
亦不修未來。以無心故。要由心力方修
未來。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此下釋成佛得。此即
問也」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成
佛時得至皆離染得者。釋。明佛滅定離染時
得。正理彈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又云。
隨宜爲彼而通釋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
或金剛喩三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
間刹那定成佛故 解云正理論主爲倶舍
通。理實説。得在菩薩位。今於近佛成就事
説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説得無失 
倶舍師救云。言成佛者。於因立果名。言
盡智時得者。謂盡智在生相時。自解
能。無勞彼釋」  世尊曾未至倶分解脱
者。問。既言倶分謂得滅定。佛盡智時未起
滅定如何名倶」  於起滅定至成倶解脱
者。答。佛盡智時雖未起滅定。於滅盡定
起自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又婆沙一百
五十三云。問云何盡智起已名倶解脱。答已
得彼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非得定體。則
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問佛盡智時若未得滅定。云何正理。云永
離定障故捨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
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若無有得。如何
言捨不成就耶。夫得・非得相翻立故 解
云滅定非得總有二類。一類依未斷障身。
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一類依已斷障身。
名起定自在不成就。正理言捨。捨依未斷
障身不成就。至佛身中復有一類依已斷
障身不成就如聖道非得總有二類。一依
凡身是異生性。一依聖身非異生性 又
解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
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不成就」
 西方師説至不許彼説者。此下釋非前三
十四念故叙異説問。西方師即是迦濕彌羅
國西。健馱羅國諸師。此師意説。菩薩學位先
起此定。謂彼菩薩。先斷無所有處惑方入
見道。從見道出已方入滅盡定。從滅盡
定出斷有頂惑。後得菩提。於盡智時成過
去滅定。云何此中不許彼西方師説」  若
許彼説至後生盡智。論主爲釋。若許彼西方
師説。便順尊者鄔婆毱多所造理目足論。彼
論説佛先起滅定後得菩提。論主意朋西
方師説。故作斯釋。鄔婆毱多此云近藏。佛
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舊云優婆
毱多訛也」  迦濕彌羅國至起滅盡定者。
迦濕彌羅國意説。非先起滅定後方生盡
智。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於此三十四念
中間。無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類心。故
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  外國諸
師至斯有何過者。外國諸師。即是迦濕彌羅
外印度國諸師。與西方師所説意同。故今隨
擧爲問。若於三十四念中間。見道後起
想地不同類有漏心。得滅盡定。斯有何過」
  若爾便有至不越期心者。迦濕彌羅爲
彼出過。若起異類便越期心。然諸菩薩不
越期心」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者。外國
諸師釋。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
漏聖道起餘有漏」  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者。迦濕彌羅復難。若起有漏即越期心。如
何不越」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者。外
國師解。可知」  前説爲善我所宗故者。迦
濕彌羅不能申難結歸本宗
雖已説二定至滅定初人中者。此下第三明
所依身」  論曰至而得現起者。釋初句。
二定倶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又婆沙一
百五十二云。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有作是
説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説力故。有餘師
説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
亦能起故。復有説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
無想天。勿果與因極相逼故 解云於三
説中後二無違。前一非正。如下別破。又婆
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
滅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
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
此定時。心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
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
者。色・心倶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
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解云滅
定無色故彼別簡。無想在色理在絶言。故
不彼説」  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若
有自部諸師。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
違發智本論所説。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 
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行。無常名行。故
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説。過
去如來應正等覺。説蘊名行。今釋迦牟尼如
來應正等覺。説行爲蘊。此阿毘達磨中説
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説五蘊。則是前佛所
説五行故已上
論文
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
廛也。謂發智言。或有是色有此色有衆生
非具五行。謂色廛有情。或生有想天住異
界・及無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如是等
但有色・行二蘊。闕餘三蘊。是謂色有此
有非五行。彼論既説色廛有情入無想定。
而言不入故自教相違。由此證知。如是
二定倶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
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者。此釋第二句。謂無
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由無始來數數
修習。起時即易。故通二界皆得初起。滅定
初起唯在人中。由無始來未曾修習。起時
即難。初起之時。要由説力・及強加行方得
生故。故正理云。唯人中有説者・釋者。及有
強盛加行力故 又解無想定。因天眼通
見彼無想有情。謂爲涅槃便即修故。於色
界中有得初起 又解無想定雖容色界
初起。必先欲界初起加行。造欲界中順後受
業。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不得今復更
修。故得初起。此滅盡定。在於人中初修起
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
起」  此滅盡定亦有退耶者。問」  應言
亦有至色界受生者。引經證退。大意可知
 鄔陀夷。此云出現 尸羅。名戒 三摩
地。名等持。即定之異名 般羅若。名慧 
現法。謂長病等退縁 滿足。謂無學果 段
食天。謂欲六天。資段食故 意成天身。謂
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隨意受生名意成
天身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説云。契經
説。尊者舍利子。告苾芻衆言。若苾芻戒・定・
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彼於現
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超
段食天處。生在意成身天中。於彼復能數
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
時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
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受想
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説。問何故
具壽鄔陀夷。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答
之所疑非無處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
已離無所有處染。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
於彼必無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
是故現前再三違逆。問舍利子有何意趣。彼
具壽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説生色界者。鄔
陀夷説生無色界者。舍利子説退者。鄔陀
夷説不退者。由此不了故再三違之。廣如
彼説」  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者。有餘大
衆部等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生意成天。
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彼謂凡夫
得第四定尚能入無想定。況聖人得第四
定。而不能入滅盡定耶」第四靜慮
至契經説故者。引經破執。四靜慮・四無色
是八有心定後。方説滅定爲第九。故知彼
非想後方入此定。若説滅定在第四定。彼
定後起應名第五」  此若必然至超越定
義者。大衆部等難。若如文執者。經言九次
第即不令在第四。經言次第應無超越
義。經言次第亦通超越。何妨經言第九定
而通第四入」  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者。
爲外通經。次第之言依初學説。後得自在
無妨超越」  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者。
此下總以諸門分別二定差別。此即依地不
同。如前具釋」  加行有異至異熟果故
者。此三門可知」  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
二受故者。此中兩對 定・不定爲一對。無想
是定。滅盡是不定 生・二受*復爲一對。無
想順生。滅定順生・後二受。應知爲對不定
故別立定。理實此定即是生受」  初起有
異至最初起故者。無想定欲・色二界初起。滅
定人中初起」  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者。
問。於二定中隨滅爾許心・心所法。即有爾
許不相應行替處爲二定體。何縁但説名
爲無想・滅受想耶」  二定加行至唯名他
心智者。答。雖此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爲
其自性。但言無想・滅受想者。從加行立
名。諸外道等計苦・樂爲生死。爲欲出彼
修無想定。將欲界有苦。初・二・三定有喜・
樂受。不了第四定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
是言。第四定中雖出苦・樂。而猶有想未
得涅槃。我今須滅。故加行中但偏厭想名
無想定 滅受想定。加行之時亦偏厭受・
想。謂聖人爲於二界疲勞受。*於諸靜慮
想。於無色定。厭此受・想暫欲止息。故加
行中偏厭受・想。故此二定皆從加行立名。
如他心智亦知受等。加行但欲知他心故。
從加行立名。二定亦爾」  今二定中至心
復得生者。問。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縁者。此
下第一毘婆沙師答。許過去有定前心
等無間縁。能引出定心起」  有餘師言
至心有根身者。第二有餘經部師言。如生無
色界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
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非過去色生。此即
擧例。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定内有五根
身中有心種子」  生出定心。非由過去定前
心起。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心・身
二法互爲種子。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
者。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説。若執
滅定如前二説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
有心過。我説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
無此失」  世友梵名云伐蘇蜜多羅。舊
云和須*蜜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
非是婆沙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喩
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
無有無心有情 解云此叙鳩摩羅多門徒
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
名。無別心所。但心縁境第一刹那初了名
識。第二刹那取像名想。第三刹那領納名
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
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
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麁是所
厭故。識雖非厭。定中亦不得起。是無記
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爲滅定體。以實言
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
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名稱
滅受想定。故知無受・想。必定無有無心
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謂譬喩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
不滅。彼説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
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爲
死。非謂在定 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喩分
別論計」  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者。尊者
妙音説。此世友非理。若此定中猶有識者。
根・境・識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爲縁故
應有受・想。引證可知。則此滅定中。受・想
等法亦應不滅」  若謂如經至諸心皆滅
者。妙音牒世友救破。若謂經説受爲縁故
愛。自有阿羅漢受而不生愛。觸亦應
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縁。何妨滅定中觸而
不生受者。此例不然。觸・受兩縁有差別
故。經自簡言。若異生・學人。無明觸所生諸
受爲縁生*愛。明知非是無明觸所生諸受。
即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知諸觸
皆能生受。故有差別 由此道理。毘婆沙
師説滅定中諸心皆滅」  若都無心如何
名定者。世友問」  此令大種至故名爲定
者。答。由得此定在身。令諸大種湛然
平等而住。水火風等所不能損。但大種平
等住所造色必亦平等住。故略不説。此即
從果立名 或由定前心離於沈・掉平等
至此定。由故此即從因立名。故婆沙
云。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種平等」
如是二定至爲是假有者。問二定假・實」
應言實有至令不生故者。説一切有部答。應
言二定實有。以能遮礙未來心令不生
故。明知有實體性」  有説此證至是有爲
攝者。有經部師説。此證理不應然。述自
解云。彼説滅定全無有心。由前定心能遮
礙故。與後餘心相違而起。由此定前心起
故。唯令後起餘心暫時不轉。此定前心。又
能引發違心所依身令相續起。故唯心不
位假立爲定。但是心無無別實體。恐伏
言。依無而立。如何滅定是有爲攝。爲通
此難故作是言。此唯不轉分位假立。入定
前位無。出定後位無。似有生滅故假説此
是有爲攝」  或即所依至假立爲定者。經
部異釋。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令如是
起與心相違。即於所依假立滅定」  應
知無想至餘説如前者。無想例同滅定。由
定前心能遮礙故。與後所餘心相違而起。
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後餘心暫時不轉。
唯心不轉位假立無想定。但是心無。無別
實體。餘説如前。據此論文於心不轉。或
於所依假立二定。有説經部於厭心種子
假立二定。然未見文」  此非善説違我
宗故者。毘婆沙師言此經部師非爲善説。
違我宗故
已辨二定至能持煖及識者。此下大文第五
解命根。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是活義。壽
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壽異名」
 論曰至謂三界壽者。就長行中一釋頌
本。二問答分別。此釋初句。對法即是發智論
説」  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此下解第二
句。此即問也」  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者。
答。能持煖・識。明有別壽。引經證用。經説
三法能持於身。若三捨身身便僵仆。仰死名
僵。伏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僵仆 或從
多説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説
名爲壽」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者。經部難」
  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者。説一切有部答」
  若爾三法至應常無謝者。經部難。若爾
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鼎足而立。何法先
滅。由此一法滅故餘二法隨滅。若無一法
先滅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  既爾此
壽至相續轉故者。説一切有部釋。爲難所
逼今復轉救。既爾此壽應業能持。從業
所引或長或短相續轉故。論主意朋經部。
故。今轉計前後相違 又解説一切有*部
復爲好解。顯前非正」  若爾何縁至而
須壽耶者。經部復難。業力足持煖・識何須
壽耶」  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者。説一切
有部反責出過。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
至終恒異熟故。以三性識相間起故」
既爾應言至何須此壽者。經部解。既爾應言
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  如是
識在至彼無煖故者。説一切有部難。欲・色
有煖可煖持識。無色無煖應無能持」
應言彼識業爲能持者。經部解。應言彼識
業爲能持。爲難所逼故復轉計」  豈得
隨情至又前已説者。説一切有部。責彼轉計
業持識過。又前已説」  前説者何者。經部
徴」  謂前説言至説名爲壽者。説一切有
部。引前文答結定本宗」  今亦不言至
非別實物者。經部自述己宗 若爾何法説
名壽體者。説一切有部問」  謂三界業至
住時勢分者。經部答。謂三界業所引衆同分。
住時勢分不斷。於此勢分説爲壽體 由
三界下。別顯同分住時勢分長短。由三界業
力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從應住
時。爾所時住。或經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勢
分假説爲壽。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
分於此勢分不斷。假説功能。又如放箭所
引。乃至住時勢分。於此勢分假説爲行。經
復重虚・累假・故。於假同分上復假立
命根 問若於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
十三叙經部義云。由業所引。六處・并依。住
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
此勢分説爲壽體 准彼論文。於六處・及
依上假立命根。豈不相違。依謂扶根 解
云同分無體。還依六處・及依上立。此論據
假依假。正理據假依實。故不相違。又正
理難經部云。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色
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
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
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説何爲壽 正理難
意。於無色界無内五處。或起餘心。又無異
熟意處。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説何爲壽 
倶舍師解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
餘立者。非是異熟。雖依彼立非隨彼法
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有謂有行
至恒行不息者。義便兼破勝論。此即叙也。彼
計徳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
是徳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
皆由行力有。勝論外道謂執有行是徳
差別。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
未隨。恒行不息。如鳥銜菓」  彼體一
故至無差別故者。論主作比量破。先擧兩
因。後擧宗・喩。彼行體一故。是一因。無障
礙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時往趣餘方。初急・
中緩・後至。三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初位
之時應當非急。行體一故。如中・後位。中
位之時應當非緩。行體一故。如初・後*位。
後*位之時應當不至。行體一故。如初・中
位」  又破云。後位之時應無墮落。無障
礙故。猶如初位。勝論救作不成過。後位墮
落由風障礙。若謂由風所障礙故。又破云
箭初位應當即墮。能障礙風無差別故。
猶如後位。此箭後位應無墮落。能障礙風
無差別故。猶如初位 有別實物至是
説爲善者。論主印取説一切有部」  爲
壽盡故死爲更有餘因者。此第二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  施設論説至枉横縁故者。答。
引施設足論四句差別。其文可知」  又
亦應言捨壽行故者。論主解云。此第四句中。
又亦應言諸佛・羅漢捨壽行故。而不言者
非枉横縁故。以作論者據枉横縁故。婆沙
二十倶非句中言。彼作論者。顯有横死故
作是説。佛雖財・壽倶未盡故而般涅槃。然
非横死。邊際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
論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
中故 正理意説。捨壽行者引感壽業令
感富樂。即是感壽業盡故應名壽盡故死。
非福盡故死 倶舍師救云。故促壽死非
爲壽盡。如何可在初句攝。又違婆沙説
佛財・壽倶未盡故第四句攝。意違倶舍何
斯反害自宗」  壽盡位中至倶盡故死
者。重釋第三句。二業中感壽業勝。於第三
句壽盡死中。福盡於死雖復無能。以壽盡
時自然死故。然説爲倶盡故死者。爲壽盡
時福亦盡故。故倶盡時有死説爲倶盡故
死 又解通伏難。伏難意云。福盡壽未盡
容有受苦而活。壽盡福未盡必無更活。故
知倶盡之時。福盡於死無能。應言壽盡
故死。不應言福盡故死。爲通斯難故有
此文。福盡於死實無功能。但爲於倶盡位
有死。説爲倶盡故死」  發智論説至彼
言何義者。此擧發智文責其説意 問如
下倶非害中欲界説有多種。一起便住義
與彼同。何故但説無想・滅定」  解云二
定攝無心全。是故別説。餘各有心少分。是
故不説 又解二定不損壽命。是故別説。
如人應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
設經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還更受
餘五十年命。餘即損命故不別説 問入
二定經多時命。是何業果耶 解云准前
延命。或是入定前遠加行。欲界善思現業果。
或是殘業果。或是不定業果 又解由定力
資過去業令引命長。然更勘文。又婆沙
一百五十一云。問欲界不入二無心定。亦有
不隨縁轉。何故不説。答應説。而不説者。
當知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決定者。謂若
住二無心定。壽行決定不隨縁轉。餘或隨
縁是故不説。有説欲界雖復更有不隨縁
轉。然爲顯示二定威力故偏説之」  若
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論主答。所依色身名
相續也。故婆沙云。有説色身名爲相續。謂
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色身相
續而轉。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
身損壞壽則中夭」  迦濕彌羅國至有非
時死者。第二毘婆沙師解。初隨相續轉顯
壽有障。後一起便住顯壽無障。由此決定
有非時死」  故契經説至自般涅槃故者。
引經證成。就四句中前三句顯隨相續轉。
第四句顯一起便住。此釋第一句 戲忘念
天。謂耽著嬉戲。身心疲勞意念忘失。由喜
増上故於彼殞歿 意憤恚天。謂意發起増
上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視。久憤不息於
彼殞歿。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
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問如
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説住妙高層級。有説
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應説諸佛。促
壽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
沙一百五十一於初句中又云。復有一類
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
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至諸有情類者。
釋第二句。此是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
二句中又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
人・或復所餘。可爲他害非自害者倶」
 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釋第三句。隨其所
應思之可解。此且略擧。非皆遍擧。故婆沙
第三句中又云。謂諸禽獸・或龍・妙翅・或鬼・
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亦他害者」
倶非害者至輪王胎時者。釋第四句。中有必
須待縁受生。故非害也。色・無色無殺
也 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倶不可害。
於無色界無色身故。亦不可害 那落迦
惡業所繋非害能死 北倶盧洲定受千
年。又無殺業 見道十五刹那必無中夭。
出慈定爲欲利樂勝故 滅定・無想由定
力故。竝非倶害 王仙謂轉輪王捨家修
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謂輪王太
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故晋仙王所行梵
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亦非
倶害 佛使。謂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
事未終亦非倶害。如時縛迦此云活命。善
療衆病能活命故。舊云耆婆。或云耆域
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
舊曰樹提迦訛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
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
長命。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徳。外道
無識方便藥中。母喪焚躯子安無損。佛遣
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記力故不死。
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説如經 準婆沙
一百五十一。達弭羅等五人。皆是佛所記
別。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
邊乞取從所乞神爲名故名有法取。是
長者子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從神
立名。我子爲殑耆神之所攝受。餘惡鬼神
不能害也。若女聲中呼名殑耆。若男聲中
呼名殑伽。舊曰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
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言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  最後身菩
薩。謂王宮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辨
故。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菩薩福力故
令母無損。一切轉輪王勝業持故 及
輪王母懷輪王時。輪王福力故令母無損
 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四句中。
於佛所記中更説有殊底穡迦 又云。住
最後有補特迦羅所作未辨。劫初時人。哀
羅伐拏龍王・善住龍王琰摩王等。及餘一類
倶不害者」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論
主引經難。毘婆沙師若説倶非害中。色・無
色界一切有情竝非倶害。何故經中唯説有
頂」  傳説所餘至倶非可害者。答。毘婆沙
師傳説。所餘三無色・四靜慮所得自體。可
爲自・上二道所害。有頂自・上二害倶無。約
此説爲倶非可害」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
害者。論主難殺」  如是應説至樂生天者。
論主釋經經言有頂倶非害者。如是應
説。擧後有頂顯初三無色・及四靜慮 如
或已下引例可知」  彼經如聲至不可例
彼者。外難。所引經中。有其如聲可顯喩
義。擧一顯餘。此舍利子經無有如聲。不可
例彼梵衆經等」  若顯喩義至亦有如聲
者。論主反難。七識住經中。第一識住雖非
顯喩亦有如聲。故知如聲非定顯喩」
傍論且止者。論主止諍
已辨命根至生住異滅性者。此下大文第六
明四相。就中。一明相體。二通外難 就
明相體中。一明本相。二明隨相。此即明本
相也 相是牒章 謂已下正釋 因縁造
作名爲。色・心等法從因縁生。有彼爲故名
曰有爲 有爲非一名諸 此諸有爲是相
所託。相是標相。即能表示諸有爲法體是有
爲各有別體名性。相不孤起必託於法
 具足應言諸有爲之生性。乃至諸有爲之
滅性」  論曰至性是體義者。就長行中。
初釋頌本。後問答分別。此釋頌也。由此四
種是有爲法之標相故。法若有此相應是
有爲攝。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宗諸法體皆
本有。四相於法但望用説。非據體論 此
中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説名爲生。
若無生相。諸有爲法。如虚空等應本不生
 至現在已。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
果。故名爲住。若無住相諸法暫住。應更不
能引於自果 若任住力數令引果。由
異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
名爲異。若無異相。衰彼功能。何縁不能
數引自果 或異相者。是行相續後異前
因。若任住力。令諸行法後漸勝前。由異
衰故令後劣前。雖復有法後勝於前。由
別縁助摧異相能。引後勝也 異於
用既衰損已。滅復能壞彼現法用。滅入過
去故名爲滅。若無滅相用應不滅。用
不滅應是其常。應知此宗生相未來起用。
住・異・滅三於現在世同時起用。雖復倶依
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別 問時之極
促名一刹那。用既別世何名刹那 答婆
沙三十九有二説。一説云。體雖同時用有
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又一説
云。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
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前家約用。後家約
同時具有三體。各據一義。然無評家 又
足一解。生用起時名一刹那。現在三相
時復名一刹那。此約用起時極促解也」
 豈不經説至之有爲相者。此下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經但説三。論寧説四相」  於
此經中應説有四者。答。於此經中理應説
四」  不説者何者。徴」  所謂住相至有
爲相中者。初釋經中不説所謂住相。此師
釋。經不説住者。三相過患有情易厭。故經
別説。住相安住衆生難厭。故經不説 然經
説住異是此異別名。約住辨異。住之異故
名爲住異。如生名起滅名爲盡。眼目異名。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恐三相中住異之名
濫彼住相。故別釋也。生力遷法令用入現。
異・滅遷用令入過去。正令過去但是滅
力。而言異相以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
説三。喩説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
令生厭故經不説有爲相中」  又無
爲法至故經不説者。第二釋。住濫無爲故經
不説」  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者。第三釋。
住・異合説故經説三」  何用如是總合説
爲者。問」  住是有情至四有爲相者。答。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
爲衰損。愚人貪染吉祥。智者欲令厭捨
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徳
天・黒闇女。譯家謬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隨相問起。
相有爲。應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無
窮」  應言更有至於八一有能者。上句答
初問。下句通難答第二問」  論曰至由
四隨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本。後廣決擇。
就釋頌本中。此釋初句。此四本相。由有
隨相作標相故。故名有爲。此中正明本
相有爲由四隨相。而言諸行有爲由四本
相者。相乘故説。雖復本相亦由本相。此中
且對隨相以論 應知大少四相各有三
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對隨相故。或是
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對小相故。
或相八法故。名爲大相。三單名生等對生
生等故 小相三名者。一名隨相。隨本
相故。或相隨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
或相一法故。名爲小相。三名生生等。對生
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
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
生之生故名爲生生 如釋生生餘三亦
爾」  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者。此下釋第
二句。問・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
種隨相。此四隨相。復各有四展轉無窮」
 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者。答。本・隨能別。非
有無窮」  何謂功能者。徴」  謂法作
用至一法有用者。釋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
名士用。士謂士夫。如士夫用也。從喩爲
名。本相於八。隨相於一。各有用也 其義
云何者。復徴」  謂法生時至無無窮失者。
釋文可解」  經部師説至證體實有者。此
下廣決擇。此即經部約三量破。經部師説
生等四相本無實體。如今分別猶如分析
虚空相似 色等等餘四境・及五根等。謂此
諸相。非如五境現量證實。非如五根比
量證實。非至教量證體實有。至極之教故
名至教。亦名聖教量。是即三量倶無。如何
知有」  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説一切
有部責彼經部。雖無現比證知而有聖
教。經中既説有爲之起等。第六轉聲。復言
了知。明知有體」  天愛汝等至義是所依
者。經部相調。但須依義不應執文」  何
謂此經所説實義者。徴」  謂愚夫類至亦
可了知者。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
無明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前後相續。
不知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
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
破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
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經作如是説。有三有
爲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
相實體。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以慧觀察不
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爲相。故彼契經
復作是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
亦可了知。既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
經中復言了知。明知定約相續假立。非
據刹那。以約相續方了知故。引彼經意
證刹那無三相。顯相續立 難中但引彼
經一文。解中具引彼經二文」  然經重説
至表善非善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
三有爲之有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
相。然經重説後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
所相法體是有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
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
表有爲是有。及善・惡等。故著後有爲言。
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
此相表有爲法是有。如白鷺所居表水
非無。亦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
童女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
膝纖團。皮膚細軟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
表善。若性不貞潔脚膝笨大。皮膚麁澁齒
黒脣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
不同白鷺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
善。但表所相法體是有爲」  諸行相續
至衰異壞滅者。論主述經部宗。約諸行相
續假立四相。非據刹那。言相續者謂一期
相續。或一運相續。隨其所應初生起位名
生。終盡滅位名滅。中間相續隨轉不斷名
住。即此住時前後刹那差別名住異。約住
明異故名住異 故佛世尊。依此相續顯
四相義。於一時間對大衆中説難陀言。
是難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住・異・滅。難陀
未得道時多起貪欲。欲因受生。爲離貪
欲。常觀諸受生・住・異・滅。故後得道猶觀彼
受。佛約難陀顯斯義也。若約相續可能
善知。若説刹那善知受生・住・異・滅者。受未
生可容現知。受住・異・滅必居現在。能知
之智理非過・未。既倶現在不可同一相應
品中慧能知受。理相違故。既言知受生・
住・異・滅。明知生等非一刹那。應知現智刹
那別起。知受相續生等四相。義即無違 又
解若生等有實體。如何約受觀生・住等。若
生・住等刹那具有。云何可得竝觀。既約受
次第別觀故。知生等無別實體。非一刹那」
  故説頌言至相續説住者。引頌證。此三
行頌。竝是經部諸師説頌。前兩行顯於相
續立生等相。文異義同。後一頌破説一切
有部刹那實住。由諸法刹那無有實住而
有假滅。彼法生已不待外縁。刹那刹那自
然滅故。於刹那中執有實住是爲非理。
是故唯於相續説住非約刹那」  由斯
對法至名刹那法性者。論主復言。由斯相續
立住義故。説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所説理成。
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
相續説住。非生已經停不滅。名刹那法性。
以時極促名一刹那。若更經停便非極促。
論主雖復意朋經部。於本論文不多非
撥。故引爲證」  雖發智論至非一刹那
者。論主會發智文。彼論雖説於一心中生
等相。彼依一生衆同分相續心。説總名一
心。非一刹那説名一心。故不相違 又解
三性心各別起時。一運相續名爲一心 或
約十位 或約一類説。衆同分隨其所應」
  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者。經部師言。
何但約相續假立四相。若據刹那假立亦
得」  云何得成者。徴」  謂一一念至非
無差別者。釋。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
無時名滅。能引後後刹那嗣前前起。或即
此念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
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
住辨異故名住異 伏難言。如金剛等堅
鞕之物。前後無別云何名異。爲通此難
故言。此金剛等。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
望非無差別」  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者。
徴」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者。釋。謂金剛
等。有擲・未擲時差別故。故亦有異。就擲
之中復有差別。若強力擲即速墮。若弱力擲
即遲墮 又解若強力擲遠故遲墮。若弱力
擲近故速墮。時差別故而有異相。由斯道
理。大種轉變差別義成。從強言大。造色不
説自成。諸行相似。刹那刹那相續生時。前後
相望。麁相而觀。雖復無多差別。細而言之
非無有異」  若爾最後至應不遍有爲
者。此難異相。若言前後有差別故名爲住・
異。最後念聲。最後念光。及臨入無餘涅
槃時最後六處。此等諸法竝無後念可別。
應無住・異。若此後念無有異相。是則所
立相應不遍有爲 又解難住・異二相。
既無後念可嗣。應無有住。既無後念可
別。應無有異」  此不説住至無不遍失
者。經部答。此通異相難。經文説異名住異
者。意但説異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故經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問其義云
何 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之處
亦必定有異。後念聲等。雖無後念嗣現刹
那。而能嗣前過去刹那。亦名爲住。雖無
後念可異。與前念異故亦有異。此正釋
異。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此立相無
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異二相難。顯二相
中意立異相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爲欲約住辨異故。前解住也。不得我
浪難住相。此即且撥住相難。却問其
義云何。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
之處亦必有異。最後聲等雖無後念可嗣
可異。而有前念可嗣可異。得有住異。此
正明異是有爲相。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
此立相無不遍失 若准文勢前解爲勝。
若准答文後解亦通。應知住異若最後念。
雖無念可嗣可異。而能嗣前異前。若最
初念。雖無前念可嗣可異。而有後嗣・後
異。若中間刹那具有前・後嗣・異。設一刹那
嗣・異流類。亦名住異」  問答之中雖論最
後。此乃略擧一隅」  然此經中至生等別
物者。經部略標經意。然此四相經中。世尊
所説有爲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爲法本無今
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隨轉名住。
即此住相前後差別名異。此中何用生等別
物」  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相者。説一切
有部難。若無別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
相」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實物者。經部
反難順成已義。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
異於大士。角等三難准此可知。此有爲相
理亦應然。非異所相別有能相。雖了有
爲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今有生。有已後
無滅。相續隨轉住。前後差別異。仍未知彼
體是有爲。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爲相。然
非離彼色等性有生等實物 能相・所
相解各別故。不得言即 離色等外無
別性故。不得言離。此是不即不離義也」
 若離有爲至復何非理者。説一切有部反
徴」  一法一時至許倶有故者。經部反難
出過。一有爲法有四別相。於一時中。應即
生・住・異・滅許倶有故」  此難不然至而
不相違者。説一切有部解。生用未來。三用現
在。用時各別故。雖倶有而不相違」  且
應思擇至有用無用者。此下經部廣破。此即
勸思。未來法體爲有。爲無。然後可論有用・
無用。體尚未定。何須説用」  設許未來
至應説現在相者。縱破。設許未來生有作
用。既起作用應名現在。如何成未來。應
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應名過去。
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正理十四救意。
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取
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
作用。由約作用立現在。未來唯起功能而
非現在 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
目異名。何故生用名功能。餘三名作用。又
與毘婆沙評家相違故。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二
無心定。即過去取・與。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若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即還違毘婆沙評家義也」  又住等
三至爲名壞滅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現
用倶依一法。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壞滅。正理救云。今當爲決。已生位
中。住・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
中所望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
違」  倶舍師破云。雖用各別。終是同於
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
衰損令取劣果。滅即滅壞令入過去。還
理相違」  諸説住等至刹那滅義者。叙計
總非破住等三相。諸説一切有部師。説住等
三相雖倶現在。用不同時前後別起。彼説
便違刹那滅義。時之極促謂一刹那。既説
三相現在前後別起作用。是即經停便違刹
那滅義」  若言我説至名一刹那者。牒
救。汝説一切有部師。若言我説一法四相。
作用究竟名一刹那者」  汝今應説至何
不於先用者。此別破住。三相倶現。何故住
先起用。非異非滅。若言力強。後何成劣倶
遭異滅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
者。生應可然。引入現在不應重引。住不
應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應常起。不
可例生令無再用。又誰障住用令暫有
還無。若異・滅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
起」  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爲者。此即雙破
異・滅二相。又住用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
落謝過去。異・滅二相何處起用 復有何
事須二用耶。由住攝持。諸法生已暫時不
滅。可須此住。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
滅落謝過去。故異・滅用更無所爲。既無所
用何須彼二。此責無用」  又應一法至
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破異相。又應一法生
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縱
許住・滅也 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
有。凡言異者前後性別。非即是此法可言
異此法。故説頌言。異相時法即是前住相
時法。異不成。此即進責 若異相時法異前
住相時法即非一法。若住・異別法。有違宗
過此即退徴。是故説一切有部。於一法上
立異終不成」  雖餘部説至不應正理者。
此即經部破正量部滅相。正量部計。薪等
經多時住。薪等滅時由二縁滅。一内滅
相。二外火等。住・滅別時。若心・心所等。唯由
内滅相非由外縁」  故今破言。雖餘正
量部。説薪等遇外火等能滅因縁。内滅相方
能滅所滅薪等。而彼所説。應如有言服瀉
藥時天來令利。即火等滅因縁應滅所滅
薪等。何須別執有滅相爲。又薪等法待外
縁滅。汝宗可説先住後滅二不同時。心・心
所法。依汝宗中許刹那滅。更不須待餘外
滅縁。應住用時即起滅用。如何彼執諸相
起用前後別時。若住相時亦起滅用。是則
一法於一時中亦住。亦滅。不應正理」
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者。經部破訖結歸本
宗。故依相續理説有爲四相。一不違正理。
二善順契經
若生在未來至何不倶生者。此下大文第二
通外難。此即外問。若生相在未來生所生
法。未來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頓生」
頌曰至非離因縁合者。頌答」  論曰至非
皆頓起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決擇。此即
釋頌。雖有生相要藉因縁故非頓起」
 若爾我等至因縁力起者。此下決擇經部
難也。文顯可知」  豈諸有法至隨其所
應者。説一切有部釋。豈諸有體性法皆汝經
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微細之法
現有體。汝等經部而不可知。此即嘆法深
也。生相若無應無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
生。第六轉聲異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
體第六轉成。若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
成。謂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
説色之色言。既説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
有生也。如責無生有斯過失。乃至無滅
准之可知」  若爾爲成至空無我性者。
此下經部難。先約内法爲難。若爾爲成空・
無我覺。諸法之外應執空・無我性 雖離
法外無別空・無我性。而起空・無我覺。何妨
離色等無別有生等。而起生等覺」  爲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者。經部約外法爲難。
若依佛法。離法體外無別一數等體。汝説
一切有部。爲成一二數覺。大小量覺。各別
覺。合覺。離覺。彼覺。此覺。有性覺。等者等
取同異等覺。應如勝論外道。離法之外別
執有數性。量性。各別性。合性。離性。彼性。
此性。有性。等者等取同異性等。勝論外道
有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
和合。或有説十句義。竝如前説。若諸法體
實句義收。若徳句中總有二十四徳。亦如前
説。於二十四種中。此中數是第五。量是第
六。各別是第七合是第八。離是第九。彼是第
十。此是第十一。有性是六句中有句義。是十
句中同句義。同異性等是同異句義等。彼宗
離實法外別有徳句中數等別體。及離法
外別有有句・同異句等別體。故引彼爲難
 雖起數等覺。離法之外無別數等。何
妨雖起生等覺。離色等外無別生等」
 又爲成立至言何得成者。上來破生覺。此
破第六轉。又爲成立第六轉言。應執別有
色之聚性。然離色外無別聚性。又如説言
色之自性。離色之外無別自性。此第六轉言
何得成 准此文難。第六轉聲義説相屬。
非要異體相繋屬也」  是故生等至此亦
應爾者。上來經部破訖歸宗自釋。是故四相
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如是本無今有生相。
依五蘊法種類衆多。爲簡所餘諸蘊恐濫
彼故。説第六轉言色之生等。爲令他知
此生唯色非餘受等。言色之生。説餘四蘊
例此亦然 如世間説旃檀之香簡沈香
等。石子之體簡瓦體等 又解旃檀之香。
離旃檀外無別有香。石子之體。離石子外
無別有體。此色之生等應知亦爾」  如
是住等隨應當知者。如生既爾住等例同」
 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者。説一切有部
難。若諸行法離實生相而得生者。三無爲
法亦離生相何故不生」  諸行名生至一
無生用者。經部解。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
無爲體常有何得言生 又如汝宗法爾不
説一切法有生。有爲有生無爲無生。如
是應許我非一切法皆可生。有爲可生無
爲不可生 又如汝宗諸有爲法同有生
相。而許因縁望有爲法。或於一類有生功
能應令生故。或於一類無生功能不令
生故。以諸因縁相望各別。如是應許我一
切有爲・及無爲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縁望
彼二法。於有爲有生用。於無爲無生用
 正理救意。眼等雖從業生。而別有四大
生何妨有爲雖從因縁生。而別有生相 
倶舍師破云。經部。生無體可藉因縁生。汝
宗生有體應不藉因縁」  毘婆沙師至
應順修行者。論主爲毘婆沙師結歸本宗。
毘婆沙師説。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亦得成
立。餘文可知
如是已辨至想章字總説者。此下大文第七
明名身等 名身等。牒章 所謂下。正釋
 名・句・文・身。是其本稱 如其次第以想・
章・字・總説異目釋之」  論曰至文身者。
就長行中。一釋頌。二問答 此下釋頌。即
釋等字」  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此別
釋名。即以想釋名。梵云那
摩唐言名。
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赴
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然非義合。聲
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毘達摩第二
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於
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
已上
論文
 梵云僧若日何
唐言想。是能取像
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
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
名。是想所作名爲作想。言名是想從因
稱 又解謂縁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
故名作想 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名
天人等想。故名作想 言名是想從
果爲名 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名。
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
詮表故名爲作。即作是想名爲作想」
句者至等章者。此別釋句。即以章釋句。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
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
句能詮義究竟。梵云薄迦吉何
唐言章。
是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章。由此義
同故以章釋句。章即句之異目 問若依
外典章・句義別。如何以章釋句 解云方
俗不同。此間章・句句少章多。印度國法。章・
句二種倶是詮義究竟。故得以章釋句」
 或能辨了至此章稱句者。又約聲明解句
 業用謂所作業用 徳謂諸法道徳。隨其
所應皆有徳用 時是助句。謂能辨了業
用・徳時 相應是鉤戀義。謂能辨了業用・
徳時。於中所有名義鉤戀不斷 差別謂隨
何法有此業用・徳。與餘法不同故名差別
如言提婆達多將黒牛來。搆取乳與親
教飮。於中運動名業用。黒牛乳冷能療熱
病名徳。所有名義不絶名相應。此有如是
業用・徳。與餘法不同名差別。若能辨了業
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又解業是
所作業 用是能作用 徳是諸法道徳 時
是三世時 若此法。與此所作業合名相
應 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 若此法。與
此能作用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應名差
別。若法與此徳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
應名差別。若法與此時合名相應。不與
彼相應名差別。應知相應・差別通業。四等
謂隨能辨了業・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
句 又解如一色處極微自相。有是所見業。
或擧・下業。有能發識用或取果用 青・黄等
徳 過・未等時 與無量共相合名相應
 簡不相應名差別。或不相應即名差
別。謂能辨了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
文者謂字至壹伊等字者。此別釋文。即以字
釋文 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
近顯名・句。遠顯於義 西國風俗呼扇・
鹽・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
風。鹽・酢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
者謬也 梵云惡刹羅唐言字。是不流轉義。
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彰
名・句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
文異稱也。即哀・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
同此方墨書字也 又字無詮表。有詮表
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顯彼二。體
無詮表」  豈不此字亦書分名者。問。豈
不此阿哀等字。亦能詮彼紙上墨書分。亦
<#0108_20/>是紙上墨書分名。是即亦有詮表應亦是
名。如何言無詮表」  非爲顯書分至非
書分名者。答。非爲顯紙上書分製造阿・&T046110;
等字。但爲顯阿・&T046110;等字製造紙上書分。寄
來況。非爲顯假像製造眞容。但爲顯
眞容製造假像。古昔諸賢共相議論。云何當
遠處他人。雖不聞我所説語言。而亦
得解。故相共造紙上書分。傳令遠寄以顯
諸字。字復能顯名句二種彼方得解。是故
諸字非是書分之名。此顯製造書分所以。
以此准知。雖不聞聲。色亦能顯字・名・
句三。或有雖不發言以身表語。亦色顯
名等」  云何名等身者。問。此下別解身」
  謂想等總説至迦佉伽等者。答。以總説
釋身。梵云迦耶唐言身。是聚集義。謂衆
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梵云三木訖底唐
言總説。是和集義。即合集總説衆多名等
故。以總説釋其身也。言於合集義中説
嗢遮界故者。於聲明中。依三摩婆曳唐言
合集
義立嗢遮爲字界。界是本義。是故字本
中。嗢遮宜以合集義釋。復以種種字縁。加
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説。總説
語既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即知總説亦
是合集。故以合集義中説嗢遮界。以證總
説是合集義。即以總説解身。故知必以多
名等合集。爲名身等義 問何故婆沙云問
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
不名身 解云婆沙據二名聚名身。此論
據多名聚名身。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問
何故前文擧&T046110;・阿等。後文擧迦・佉等 解
&T046110;・阿等是字音。迦・佉等是字體。爲顯字
音・字體皆是字攝。故各擧初以攝於後 
又解字中有散字。謂&T046110;・阿等。有連字謂迦・
佉等。字一即是。故約散説。字身約多故説
連帶」  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者。此下
問答。此即經部問。豈不名等語聲爲體。五
法之中色法以攝。如何乃言心不相應。名・
句・文三應色蘊攝。語爲性故。猶如妄語」
 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者。説一切有部答。
顯因不成過」  云何令了者。經部徴」
 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者。説一切有部釋。
由名能了。非由彼語」  非但音聲至方
稱語故者。經部復自解云。我宗亦説。非但一
切音聲皆稱爲語。要由此聲有所詮表。義
可了知方稱爲語」  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者。徴」  謂能説者至別有實名者。經部釋。
劫初已來諸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聲
爲能詮定量。且如古者諸有智人。於九義
中共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此即引證 
九義者。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
剛寶。七眼。八天。九水。此之共許能詮定量何
但我立。諸有毘婆沙師。執有實名能顯義
者。亦定應許如是諸義之名。相共立爲能
詮定量 又解如是九義瞿名餘解如前 
解應言如是九義瞿聲。而言名者
即聲故。若言此頌句中九義由名能顯。但
由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
有實名」  又未了此名至何待別名者。
經部復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
顯。應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芽等。
顯即如燈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者。此下經部別破生名。如多念聲生
一名時。前聲至現後聲未來。後聲若至前
已謝。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名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云何
過去諸表至能生無表者。説一切有部救。
如受戒時。最後念表。待前表力方生無表。
最後念聲。生名亦爾」  若爾最後位至應
能了義者。經部難。既最後位聲乃生名。是
即此名唯居後念。前位未來。但聞最後聲
應能了義」  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者。經
部牒破。若作是執。我不説語能生名。謂語
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
同前説語生名失。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
何生名。亦無一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
由文生」  語顯名過應例如生者。此別
破語顯名過。不能具述。應例如生。又諸
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顯。如何
名顯可由語發 云何 若爾 及若作是
執等。飜前可知。以顯替生釋即可解」
又異語文至皆不應理者。上別破名。此別破
文。一即顯體莫知。二即例同名破。但以
文替名爲異。餘義皆同。准釋可解」  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者。叙異執破。又若有
執名如四相與義倶生。破云。現在世名。目
去・來義不應得有。以不倶故。子等漸大
父等立名。即顯初生非名倶也。若初名倶
如何後立。有爲有生容許名倶。無爲無生
應無有名。執名如生等相而不應許」
 然世尊説至及心次第者。經部會釋經文。
經言頌依於名・及造頌文士。不言依聲
者。此於諸義。古昔諸賢。於其聲上共立
分量。能詮彼義聲即是名。名於聲上假建
立故。名即以聲爲體。此名安布差別爲頌。
由如是義説頌依名。非言名有別體。此
頌是名安布差別。執頌實有不應正理。如
衆樹成行離樹無行。多心次第離心無次
第。此頌亦爾。離名之外無別體也」  或
唯應執至便爲無用者。經部縱許有文復破
名・句。集文即成名・句。更執有餘名・句便
爲無用」  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者。毘婆
沙師歸本宗。歎法甚深非皆能了 因斯
義便略依説一切有部辨名・句・文三。一明
三位。二問答分別 言明三位者。正理論
云。毘婆沙説。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
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
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
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
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
或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
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名身。如理應説。
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
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
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
辨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説十六字
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字時即
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方謂
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時但
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説。
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
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
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
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説四字時有
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説八字時有
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
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
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名・
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婆
沙十四云。然六字者爲初句。二十六字者
名爲後句。此與正理亦不相違。言六字爲
初句者。擧初顯後。言二十六字爲後句
者。擧後顯前 二問答分別者 問如多名
身中・一云説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説四
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 解云三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爲一身。第一・第
三字復爲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爲一身。依
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説爲多。若四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爲三身名多名
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
身 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問語・字・
名・句相成云何 解云如來。一心起一語。一
語説一字。心用猛利・其言輕疾。各一刹那。
聲聞。一心起一語。一語不能説一字。異生。
多心起一語。發一聲時必有多念。語聲相
續一相續聲唯説一字。應知或有一語説
一字。或有多語説一字。或有一字生一名。
或有多字生一名。或有一名成一句。或有
多名成一句 問此名有一字生。有多字
生。雖有依多字名體唯一。何故論云名之
小極於一字。多字亦應成極小名 解
云極於一字者。此據依一字名説一字時
名爲極小。若説二字已上。雖有多字生一
名者。若望一字名。即有名身・多名身。非極
小故 又解名依極小故。名極於一字。從依
名小。多所依者名多。又解名・義二門。名・句・
文三皆名所攝。於中名・句或依多。文之一
種更無多位。於中取一謂之極小。若不爾
者。應言一名。而言一字即一文也 問依
字依名別有句體。依句成頌。何故無別頌
體 解云字顯名・句。名詮諸法自相。句
詮諸法差別離此無別所詮。故無別頌體
 又空法師云。衆字成名・句。言勢相及相續
不斷。故別有名・句。四句成頌。言勢不相
及中爲隔絶。所以更無別頌體 問如出
一言有其名起。於一時中。對異方俗隨異
方域。各詮別事。爲有一名爲多名起 解
云但有一名。名雖體一由各共許能詮定
量。故隨方俗各詮異事
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者。此下大文第三諸
門分別 就中。一辨名等三。二辨同分等
 此即第一辨名等三。總有四門。一問
界。二問情・非情。三問五類。四問三性。以
實唯無爲。刹那唯苦忍。故於五類不別標
問」  頌曰至等流無記性者。頌答」  論
曰至然不可説者。此論二説。後説非正。故婆
沙破云。評曰彼不應作是説。寧説無不應
説。有而不可説以無用故。就前説中復
有二説。一説名隨語二地繋。一説名隨
五地繋 婆沙・正理倶有二説。並無評文。故
正理云。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
色界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
靜慮。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
者。設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
欲界繋。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
彼復作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
欲界繋。義如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
二地語。如理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
作二地語。亦如理思。若説此三隨身繋者。
設生欲界・或四靜慮。名等及身各自地繋。
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前説 問二説之
中何者爲正 解云隨語應正。以語親能
發名等義故。又經部師。説名身等即是語
故 問何故此論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
耶 解云。據能縁心通於五地。理實名等隨
語二地 難若爾詞無礙解約能縁心。何不
亦通五地唯説二地 解云以縁言詞
難故。要自地心縁 又解下文言法無礙解
通五地者。此是隨身繋家。無勞會釋 又
解即准彼下文。隨身繋者應可爲正 問化
心縁名等不 解云化心不縁。是通果心縁。
應知通果心有二。一化心通果心。二發業
通果心。但是第二通果心。能縁化人發語
名等。法分別行亦容此故 問若爾何故不
縁心等 解云既得縁名。亦縁心等。然
諸論説縁四境者。據化心説也 又解不
縁名等。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
但縁身・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行者。據
總縁説故名縁法。非縁七種法故名縁
法 問發語通果心不縁三界。如何名等
能詮三界 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縁三
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縁三界。故所
發名能詮三界」  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者。此名身等。情・非情分別。是有情數攝。謂
能説者成就*名等。故是有情數攝。非山・河
等所顯義成就名等。所以不通非情。以名
等三不在所顯義中故。婆沙十五云。
誰成就名等。爲能説者。爲所説耶。設爾何
失。若能説者。則阿羅漢應成就染汚法。離
染者。應成就不善法。異生。應成就聖
法。斷善根者。應成就善法。以阿羅漢等亦
説染汚等法故。若所説者。則外事・及無爲
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説法故。答
唯能説者成就名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
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汚等名。
而不成就染汚等法。以染汚等名皆是無覆
無記法故」  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第
三門五類分別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
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隨欲生故非異熟生。
故正理言。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
増上果故。體非無爲故非是實。從同類因
生故非是刹那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者。第
四三性分別。唯是無記。此是自性無記非四
無記攝。非據所顯判性成就。故唯無記 
問何故名等。不隨音聲通三性耶 解云
作意故欲發彼語業。所以音聲隨發語心
通於三性。非正作意引彼名等。故唯無記。
故婆沙十五云。問名等爲善。爲不善。爲無
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
種 問准下論文。虚妄語等縁名身等處
起。是即縁名起語 解云縁名之心。據遠
因等起。非據近因等起。若近因等起。但縁
音聲不縁名等
如上所説至非得定等流者。此即第二明同
分等」  論曰至類通二義者。釋同分。文
意可知。此顯同分通三界。唯有情。唯無覆
無記。通異熟・等流。與三界相似法爲因。故
通三界。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前已釋
 無覆無記者。若異熟攝者是異熟。餘是自
性無記。類中非極微故非所長養。從
同類因生故非刹那。非無爲故非實。若
從業感者是異熟。餘是等流。故正理云。云
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
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
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
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五趣・四
生。若論五趣・及胎・卵・濕生。皆不攝中有。
下論復言。一業引一生。生謂衆同分。未知
中有爲是趣同分。爲是生同分 解云。正
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論。此論
據引一生總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
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得及諸相至等流
異熟者。別解得・及四相。五類分別。通刹那・
等流・異熟。苦法忍倶故有刹那。同類因生故
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異熟。非極微
故非所長養。非無爲故非實」  非得二
定至非異熟等者。非得・二定。於五類中唯是
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業感故非異熟。非
極微故。非所長養。非苦忍倶故。非刹那。
非無爲故非實」  已説如是所未説義者。
結」  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無想唯色界。
命通三界。此二竝唯有情。唯異熟。唯無記。
如前已辨」  何縁不説至有情數攝者。問
何縁不説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數攝」
 已説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
就。已説有情所成就故。已説有情不成
就故。謂前分別得・非得中。於有情法有
得・非得於非情法無得・非得。既於得・非
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
數攝」  何縁不説至非有情攝者。問」
已説一切有爲倶故者。答。前已説四相一切
有爲倶故。明知通情・非情故。故亦不説」
  餘所未説隨應准知者。謂得・四相・非
得・二定。此八約界約性分別。若得・四相通
三界繋・及不繋。通三性。若非得通三界繋。
唯無記。若無想定色界繋。滅盡定無色界繋。
二定倶善。故言餘所未説隨應准知。如前
具釋故今不辨
倶舍論記卷第五
  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石山寺塔本
房一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縁。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
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
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縁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
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
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
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爲六者徴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
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爲能作
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
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
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疎因。此疎因
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爲因能生果
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傳爲因義已上
論文
 倶有作用
故名倶有。倶有即因名倶有因。持業釋。或
因與果倶故名倶有。倶有之因名倶有因。
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爲同類。若同類即因
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
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
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
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故
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
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爲因故 異
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
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
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爲因名能作因等。即
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爲因。然此六種體
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
體。六因不同。文即爲六。此即初文。問起頌
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
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
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爲中唯除自體。以
一切有爲・無爲法爲能作因體。由彼果生
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
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
生能爲因不 岳法師解云。不與爲因。今
解不然。亦與爲因。然論説與生爲因者。且
據顯説」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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