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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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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勝善根相應等持。即縁無學無相三摩地
非擇滅爲境。思惟靜相。於無相滅復觀
爲無相。名無相無相。擧喩亦如前應知。
重無相等持。靜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靜行相
相應。唯此能觀非擇滅故非妙行相。境無
記故非離行相。以雖證得彼非擇滅。猶縛
隨故。非滅行相。以非擇非永解脱一切
苦故。又若觀滅濫非常故。所言靜者。唯
顯止息故非擇滅得有靜相。以修聖道經
久劬勞。於彼息中便生樂相。故重無相
取靜非餘」  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者。
釋有漏此三摩地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
漏不然。若縁聖道是欣非厭。又顯宗云。重
三等持唯是有漏。以於聖道生厭捨故。非
無漏定厭捨聖道。亦縁聖道。取空。非常理
可名爲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縁無爲作
靜行相。何名厭道 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
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而作是言。無
相等持不生爲善。此既欣讃聖道不生。如
何不名厭捨聖道 前無相定非此所縁。
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縁非
擇滅。但縁無學無相不生 此亦不然。准
前釋故。謂縁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
諸相。縁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縁無
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唯三洲人至重三摩地者。釋人不時。顯宗
云。唯三洲人能起此定。通依男・女。以
女身亦能自在延促壽故。唯無學位。以有
學者但欣聖道未能厭故。此亦非一切。唯
不時解脱。以時解脱愛聖道故 又婆沙一
百五云。答聖者能起非異生。無學能起非有
學。不時解脱起非時解脱。所以者何。若於定
得自在及無煩惱身。方能起此三摩地故。
一切異生及信勝解二事倶無。見至雖於定
得自在。而身中猶有煩惱。時解脱雖身
中無煩惱。而於定不得自在。故皆不能
起此定。唯有不時解脱具二事故。能起此
已上
論文
 依十一地至中間者。釋後句。顯
宗云。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無勝
徳故。若在欲界。從未至攝聖道後起。若
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
道後起。就總類説。此從法・類・苦・滅四智
無間而生。若就別説。欲界攝者非類後生。
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
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
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
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脱起此現
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
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
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
論文
契經復説至修金剛喩定者。此即第四明修
四等持。依經問起及與頌答」  論曰至乃
至廣説者。此即引經。顯宗釋云。此經所説。
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爲欲顯示
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  善言
通攝至便不住故者。釋初兩句。住現前法樂
名住現法樂。經但説初。擧初顯後。理實通
餘上三靜慮。餘文可知」  若依諸定至殊
勝知見者。釋第三・第四句。若依諸定。修天
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知見即是清淨眼
識相應勝慧故法蘊足論第八解四修中云。
清淨眼識相應勝慧説名爲智。亦名爲見。
謂天眼識相應勝慧。領受觀察彼彼諸色。是
名此中殊勝*智見。彼於此定。若習。若修。若
多所作。能令證得殊勝*智見」  若修三
界至得分別慧者。釋第五・第六句 此亦可
知」  若修金剛至依自説故者。釋後兩句。
若修金剛喩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
金剛喩定通依諸地。而經但説第四靜慮
得漏盡者。毘婆沙師傳説。世尊依自説故。
以佛世尊但依第四得漏盡故於六通中
但説二者。天眼通能觀生死。漏盡通能得
槃經偏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保延元年七月十九日
於田原里大道寺點了
 覺樹 
  一挍了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説至所起功徳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能依功徳。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脱。
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
明起定縁此下即第一明四無量。就頌前
中。一總結生下。二別起頌文 此即總結
生下」  諸功徳中先辨無量者。此即別起
頌文」  頌曰至人起定成三者。就此頌
中。初句標名擧數。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
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縁。次
兩句明所依。次一句明不斷惑。後一句明
處及成」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者。釋初
句。標名擧數。及與列名釋名 言無量者
無量有情爲所縁故。從境爲名 引無量福
故。從等流果爲名 感無量果故。從異
熟果爲名」  此何縁故唯有四種者。釋
第二句。此即問也」  對治四種多行障故
者。答。由治四障故唯四種」  何謂四障
者。問」  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者。答。不欣
慰以嫉爲體。正理云。如契經説。慈能斷瞋。
悲能斷害。喜斷不欣慰。捨斷欲・貪・瞋」
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者。問」  毘婆沙説
至捨能對治者。答。毘婆沙説。欲貪有二。一
色。色謂顯・形。二婬。婬謂婬欲。若不淨觀能
治色貪。由觀不淨色貪不起。若捨無量能
治婬貪由觀平等婬貪不起 論主解云。
理實不淨觀能治婬貪。由觀不淨婬貪不
起餘親友貪捨能對治。由觀平等怨親。貪
不起」  四中初・二至悲是不害者。釋第三
句。四中慈・悲體是無瞋。正理云。性雖無別。
然慈能治殺有情瞋。歡行相轉。悲能對治
惱有情瞋。慼行相轉。是謂差別 問若悲
無瞋爲體能治瞋者。何故前説悲能治害 
解云以實而言悲正除瞋。害是瞋家等流
果故。悲亦治害 或悲治害。述論主義。論
主解云。理實應言悲是不害 問雖順長行
悲能治害。如何頌説悲是無瞋 解云不害
似無瞋以無瞋名説。故正理云。有作是言。
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
以瞋名説。悲之行相亦似無瞋。立無瞋名
實是不害已上
論文
 又解頌文是前師義」  喜
即喜受。釋第四句中喜喜。此論喜無量以
喜受爲體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喜謂慶
慰作意相應喜根爲性。有餘師説。以善心所
中欣爲自性然無
評家
 若依正理七十九。出
喜體性三説不同。一以喜受爲體二以欣
爲體。三以無貪爲體。然彼論意。破初説
存後兩家。故彼論云。諸古師説喜即喜受。
何縁觀行者爾時喜受生。若縁與樂與慈無
異。若縁拔苦應與悲同。又契經言欣故
生喜。喜即喜受。如先已説。此喜行相與彼
欣同。喜故生喜義有何異。若言下・上義有
異者。輕安與樂義亦應然。差別因縁不可
得故。又違本論云何名喜。謂喜喜相應受・
想・行・識等。此中意顯喜倶品法喜増上故。
總立喜名。非受受倶其理決定。若喜即喜
受。何言與受倶。若言對法以理爲量應
知無過誦本論文。此亦不然。理爲量論。
要有經證方可定文。若與經違理必可壞。
不應隨意輒改論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爲體 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
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
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
貪。此與喜根必倶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
倶。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
著。於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説名爲
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以上
論文
 問諸論不同。
何者爲正 解云正理既有立破。即以彼爲
正 又解倶舍爲正。無異説故。又當婆沙
初師説故。説喜爲欣乃當婆沙餘師義故。
與樂拔苦倶是無瞋。喜是喜受。體性各別。如
何此中擧以爲難又喜與欣名義倶別。寧言
行與彼欣同。説喜喜受。名・義・行相皆
順契經。本論非經。無勞會釋。若必須釋。
自有明文故婆沙八十一通品類足云。彼
文應説。謂喜及喜相應想・行・識。不應言
受。而言受者是誦者謬。復次彼論。總説五
蘊爲喜無量自性。雖喜受與受不相應。
而餘心・心所法。與受相應故作是説。亦不
違理已上
論文
 若言前解改論文故我已破者。
此乃自破毘婆沙義。雖欲意違倶舍。何故
返害自師婆沙。後釋不改論文足通品
類。何故隱而將不通釋。又言無貪爲喜無
量。此亦非理。一即無文可證。二即名義全
殊曲解順情將爲未可。如悔憂倶。二唯欲
界。無貪・喜倶三地可得。此無貪性應不通
上。喜唯三地本由喜根。非喜爲性。言無
貪者有何意趣。良恐臆度無眞理教」
捨即無貪至五蘊爲體者。釋捨無貪。上來剋
性出體。若并眷屬五蘊爲體」  若捨無
貪性如何能治瞋者。問。若捨無量無貪爲性。
但應治貪。如何前説亦能治瞋」  此所
治瞋貪所引故者。答。此捨無量所治瞋恚。貪
所引故。貪是其本。瞋是其末。若貪不起瞋亦
不生。故捨無貪性亦能兼治瞋。謂於親友
起三品貪。次縁怨家恐害親友起三品瞋。
此瞋由貪引起。此捨無量最初修時。於處
中起不貪・瞋故。欲令怨・親與處中等。是
故最初於處中起。應知。初捨怨三品。瞋末
易捨故。次捨親三品。貪本難捨故。由如是
理。捨雖無貪亦能治瞋 問若捨亦能治
瞋。如何頌本言捨無貪 解云正能治貪。
故前頌文無貪爲體。兼能治瞋。故後長行
亦言治瞋。又正理云。若捨無量亦能治瞋。
寧唯無貪。與慈何異。且捨與慈有差別者。
慈能對治瞋所引瞋。無瞋爲體。捨能對治
貪所引瞋。無貪爲體。豈不如捨無貪爲性。
亦能對治貪所引瞋。如是許慈無瞋爲性
亦應能治瞋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
謂捨行相雙違貪・瞋。捨親・非親差別相
故。從此愛・恚倶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
無貪正能治貪。兼治瞋故。慈之行相違瞋
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由此慈・捨雖倶
違瞋。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
差別。或修捨者治非處瞋。慈治處瞋。故有
差別」  理實應用二法爲體者。論主意解。
此捨無量能治貪・瞋。理實應用無貪・無瞋
二法爲體 問若捨無量二法爲體。如何頌
文不言無瞋 解云理實此捨二法爲體。
頌言無貪。且從強説。或頌無貪是前師義」
  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者。釋第五・第六・
第七句。明四行相。慈謂與樂。悲謂拔苦。喜
謂喜慰。捨謂平等」  此四無量至寧非顛
倒者。問」  願欲令彼至治瞋等故者。答。
雖實未得。願欲令彼得樂等故。非是顛
倒 阿世耶。此云意樂。雖實未得。由善意
樂無顛倒故。雖實未得。與勝解想相應起
故。非執眞實故非顛倒 設是顛倒復有
失抑外道出過。若言顛倒應非善者。
理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言顛倒
應引惡者。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
故」  此縁欲界至以顯器中者。釋第八
句。此縁欲界一切有情。不縁上界。能治縁
彼瞋等障故。故正理云。皆縁欲界有情爲
境。能治縁彼瞋等障故。謂於欲界有怨・
親・中三聚有情能生瞋等。於中有捨怨・親
等相。便能伏除瞋等煩惱。是故此境唯欲有
情。必不能縁色・無色界。大悲體是無癡善
根。由此力能通縁三界已上
論文
 又通經云。
然契經説。修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
  此經擧器以顯器中一切有情。故無有
失」  第三但依至皆無量攝者。釋第九・
第十句。依地分別。第三喜無量但依初・二靜
慮喜受攝故。餘定地中無此喜故。所餘慈・
悲・捨三無量。通依六地。此師唯約定地以
説。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功徳。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定是未離
欲道。設已離欲亦不能起。此師但約容*豫
位明。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隨其所應。喜
在三地謂欲・初・二。三通十地。謂欲・四根
本・四近分・中間。總而言之。通依十地。此意
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又正理
云。若悲亦依下三靜慮。如何得與喜・樂相
應。悲縁苦有情。慼行相轉故。此如無漏厭
作意生。是故通依下三靜慮。彼眞實作意能
順生欣。喜・樂相應可無有過。此勝解作意
不順生欣。如何可言與彼相似。疑是*慼性
不順生欣。如何許疑・喜・樂倶起勝解作意
應與彼同。然此於欣極相隨順。力能引生
眞實作意故。疑則不爾極違眞故。彼尚相
應。此寧不許。此勝解作意理應違欣。有歡・
*慼・處中行相別故。悲既*慼行相轉。應非
喜・樂相應。勿二行相倶時轉故。若爾應不
許與捨受相應。捨受處中行相轉故。既非
不許捨受相應。與喜・樂倶。理定應許。勿
全不與受相應故已上
論文
 前雖説此至有情
境故者。釋第十一句。明非斷惑。前雖説
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有漏根
本靜慮攝故。雖復亦有近分攝者。且簡根
本。以得根本下惑必斷。有漏根本尚不斷
惑。中間不斷理在絶言。故不別簡。或影顯
彼中間不斷 勝解作意相應起故。眞實作
意方能斷惑 過縁一切有情境故。縁法作
意方能斷惑」  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者。
會釋前文開二章門。一此加行位制伏瞋
等。二或此能令已斷更遠。由此二義故前
説此能治四障 或通伏難。伏難意云若
非斷惑如何前説能治四障」  謂欲未
至至能治諸惑者。釋初章。謂欲未至加行
位中。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靜慮四種
無量。由此加行位中制伏瞋等障已。能引
未至斷治道生。能斷諸惑。約伏及引説能
治障」  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者。釋第二
章。由未至定。九無間道諸惑斷已。離染位中
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離染後位之中。雖
遇起惑強縁。而非瞋等之所蔽伏。以此能
令已斷更遠。説能治障。應知無量。若據加
行似修。在欲・未至。若據根本修成。在四
本定」  初習業位云何修慈者。因治障
便問初修」  謂先思惟至現可見故者。
答。若惑非増盛。但起與樂。若惑増盛。作七
品修。乃至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樂求
徳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以於斷善者
有徳可録。先福業果貌端正等。現可見故。
非於有情樂求失者。以於麟喩獨覺有
失可取。先罪業果貌黒疲等現可見故 若
依正理。修四無量各分九品。中復開三。故
彼論云。初欲引起四無量時。先於有情
分爲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三各分
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頼彼
重恩。捨便難住。中親友者。謂財・法交極相
親愛。下親友者。謂唯財交亦相親愛。上處中
者。謂於自昔曾不見聞。中處中者。謂雖見
聞而不交往。下處中者。謂雖交往而離恩・
怨。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
讐者。謂奪己身命縁資具。下怨讐者。謂
奪親友命縁資具已上
論文
 或可。倶舍中亦有
三。以處中故。且合爲一」  修悲喜法至
實爲樂哉者。類釋悲・喜。皆准前慈。復略釋
悲。謂觀有情沒衆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
脱。復略釋喜。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爲樂哉」  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者。
此別釋捨。修捨最初從處中起。處中非
怨・親不起瞋・貪。易捨初起。次捨下・中・上
怨。次捨下・中・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
怨瞋易捨故先捨怨。親愛難除故後捨親。
故正理云。初修捨者先捨處中。非先捨怨・
親。恚・愛難捨故。又處中品順捨力増。於中
如前先捨上品。次捨中・下及與怨・親。從下
至中。從中至上。先捨怨者。以親難捨故。
如契經説。貪難斷非瞋。如是漸次修習於
捨至上親友等上處中。普於有情捨差別
相。齊此名曰修捨成滿唯處中開三。與倶舍不
同。或可倶舍處中亦三。
以處中故
合爲一
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者。釋第十
二句。此四無量人中現起非於餘處。此即現
起分別。隨得一時。必成慈・悲・及捨三種 
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此即成就分別。
此四無量廣如婆沙
八十一八十二解
已辨無量至非擇滅虚空者。此即第二明八
解脱。結前生起及與頌釋。就中。初句總標。
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脱。第四句別明次四解
脱。第二頌別明第八解脱。後一頌總明所
縁」  論曰至爲第八解脱者。釋初句。一
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除想貪觀外不淨
青瘀等色。而方内身令貪不起。名初解脱
 二於内色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爲堅
牢故。觀於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
第二解脱 三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
脱。顯觀轉勝。此淨解脱。彼觀行者身中證得
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
 空無邊等四無色定。各能解脱下地貪故
爲次四解脱 滅受想定棄背受等名第
八解脱。故婆沙八十四云。棄背義是解脱義。
問若棄背故名解脱者。何等解脱棄背何
心。答初二解脱棄背色貪心。第三解脱棄背
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脱各自棄背次下地
心。想受滅解脱棄背一切所縁心。故棄背
義是解脱義廣如
婆沙
」  八中前三至皆五蘊
性者。釋第二句。八解脱中前三解脱。無貪爲
性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言。想觀者。於貪聚
中想増言想。於無貪聚中觀増言觀。故言
想觀。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
故。第三解脱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
故。倶治於貪故以無貪爲體。若并助伴
皆五蘊性 問何故婆沙云。欲界者以四蘊
爲自性。色界者以五蘊爲自性 解云此
論據勝。婆沙兼據似説 問婆沙明依界・依
地中。何故不言依欲界地 解云出體強・
弱兼論。故言四蘊。界・地唯約勝説。不言
欲界」  初二解脱至非増上故者。釋第三
句。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初・二亦
攝近分・中間。能治欲界眼識所引顯色貪
故。能治初定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初二解
但依初・二定。此釋二・二定。又正理云。
何縁此中厭逆色想。可得説與喜受相應。
地力使然。如苦・集智已上
論文
 第三解脱唯觀
淨色令貪不起。此極爲難。要依勝定方可
得成。故依第四。以第四定離八災患心澄
淨故。此釋一一定。餘三・四定。及欲界地。亦
有初・二相似解脱。餘初・二・三定。及欲界地。
亦有第三相似解脱。而不建立。非増上故。
故正理云。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
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初・二通攝
近分・中間。五地皆能起初・二故。欲及初定
有顯色貪。由眼識身所引起故。爲解脱
彼。初・二定中建立初・二不淨解脱。二・三定
中眼識無故。亦無所引縁顯色貪。復三・四
定中無不淨解脱。初・二解脱相似善根。雖欲
界中亦容得有。而爲欲界貪所凌雜。故不
建立二解脱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
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第
三解脱。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
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
有。非増上故不名解脱。欲界欲貪所凌
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
迷故。又並八災所擾亂故已上
論文
  次四解
脱至非全分故者。釋第四句。次四解脱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爲性。非無記・染非
解脱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無色界有
散善者。如命終善心。有説不但命終有善。
餘時亦有生得散善。但無聞・思。無色近分
諸解脱道。亦得解脱名。無間道不然以縁
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脱故。然於餘
處多分唯説彼根本地名解脱者。以近分
中非全分是解脱故。所以但説根本地也。
正理兩説。一説同此論。又一説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
故。縁下道雜故。又未令全脱下地染。故
契經説彼超過下故已上
論文
」  第八解脱至
無漏心出者。釋第二頌。第八解脱即滅盡定。
彼自性等如先根品不相應中已具説故。厭
背受・想起此定故。此滅盡定得解脱名。或
總厭背諸有所縁心・心所故。此滅盡定得
解脱名。有説由此滅定解脱不染無知定
障故名解脱。於滅定前有三種心。一想心。
二微細心。三微微心。從此第三微微心後。
此滅盡定方現在前。第二心對前第一想心
已名微細。此第三心轉更微細故名微微。
次如是微微心後入滅盡定。入心縁彼滅定
寂靜方能入故故。唯有漏。出心不必反縁滅
定故通二種」  八中前三至爲所縁境
者。釋第三頌。明解脱縁境。八中前三。唯以
欲界色處爲境。有差別者。二境可憎縁不
淨故。一境可愛縁淨色故 問色界色淨
觀欲不淨。如何能離色界色貪 解云此
非正能斷。令暫遠離故。次四無色解脱。各
以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
自・上地苦・集非擇滅。及彼一切類智品道非
擇滅。及與虚空。爲所縁境。又婆沙八十四
云。所縁者。初三解脱縁欲界色處。第四解脱
縁四無色。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四
無色。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虚空。若謂一物。
若謂多物。一切皆縁第五第六解脱。
准釋可知
第七解脱
縁非想非非想處。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
品。若非想非非想處。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虚
空。若謂一物。若謂多物。一切皆縁。想受滅解
脱無所縁。有作是説。空無邊處解脱亦縁
第四靜慮非擇滅。餘所縁如前所説。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解脱。亦縁無所有處非擇滅。餘
所縁如前説准彼婆沙兩説。皆
許縁下非擇滅
」  第三靜慮寧
無解脱者。明第三定無解脱所以。此即問
也」  第二定中至所動亂故者。答。第
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第三靜慮不
立解脱。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  行者
何縁修淨解脱者。明修淨解脱。此即問也」 
 爲欲令心至彼方成故者。答。一爲策心令
欣。二爲審知成滿」  由二縁故至種種
作用者。此明修意。等謂等取勝處・遍處。餘
文可知」  何故經中至非餘六耶者。擧妨
別問」  以於八中至各在邊故者。答。一以
勝故。二在邊故。偏名身證。又婆沙一百五
十二云。有説淨解脱。雖取淨相。而不起煩
惱。以殊勝故。世尊安立身作證名。想受滅
解脱。以無心故。在身非心。身力所起。非
心力起。是故世尊説爲身證廣如
彼説
又正理云。
唯第三・八説身證者。擧二邊際類顯所餘。
色解脱中淨爲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爲邊。
有説第三初於身色以勝解力取清淨相。
後漸遣除解脱成滿。縁身解脱此爲究竟。
故偏於此立身證名。滅定無心唯依身住
故。亦於彼立身證名就勝故然。理實皆爾
依通有理。有契經言。何名身證。謂八解脱。
此八解脱諸門分別。
廣如婆沙八十四解
已辨解脱至後四如第三者。此即第三明八
勝處。初句標名擧數。下三句指同解脱」
 論曰至足前成八者。釋初句。勝處有八。
一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對治彼。觀外
少色作青瘀等。二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
對除彼。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三於内色
身無色想貪。但爲堅牢。觀外少色作青瘀
等。令貪不起。四於内色身無色想貪。但
爲堅牢。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令貪不起。
又於内身無色想貪。但爲策心或試煩
惱。觀外青・黄・赤・白四色。令貪不起。此四
足前總成八種」  八中初二至如第三解
脱者。釋下三句。八勝處中初二勝處自性地
等。如初解脱。是初解脱果故。次二勝處自性
地等。如第二解脱。是第二解脱果故。後四勝
處自性地等。如第三解脱。是第三解脱果
故」  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脱者。問」
前修解脱至惑終不起者。答。前修解脱。唯
能棄背彼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
能制所縁。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
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或勝煩惱故名
勝處 或此善根即名爲處。處能勝故立勝
處名 此八勝處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
五解
已辨勝處至縁自地四蘊者。此即第四明十
遍處。結前生起頌答」  論曰至故名遍處
者。此釋初句。如文可知」  十中前八至
欲可見色者。釋第二句。實縁色處假想地
等。故正理云。如何地等亦名色處。地地界等
有差別故。顯・形名地等。如先已説故。説
地等遍處。不言地界等。故前八種但縁色
處。風與風界既無差別。如何可言亦縁色
處。此難非理。以諸世間亦説黒風・團風等
故。由此前八縁色理成已上
論文
」  有餘師説
至風界爲境者。叙異説。唯風遍處縁所觸中
實風界爲境。風即風界。餘七同前」  後
二遍處至四蘊爲境者。釋下兩句。後二遍處。
如次空・識二淨無色爲其自性。前八正治
於貪。故自性以無貪爲體。後二但觀空・識。
故以無色爲其自性。各縁自地四蘊爲境。
假想思惟作無邊空解。作無邊識解。又正理
云。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
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説有無邊行
相」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者。對簡差
別。由前引後故後勝前。故婆沙八十五云。
此中解脱唯於所縁總取淨相。未能分別
青・黄・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黄・赤・
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非唯分
別青・黄・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
等一一無邊後。復思青等爲何所依。知依
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
色由何廣大。知由虚空故。次起空無邊處。
復思此能覺誰爲所依起。知依廣識故。
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
不立上爲遍處。此十遍處諸門分別。廣如
婆沙八十
此解脱等至餘唯人趣起者。此即第五明得・
依身。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未曾習故者。釋初兩句。第八解脱如
先根品已辨。以即是前滅盡定故。佛唯離染
得。餘皆加行得。唯依欲・色二界身起。唯聖
者起。餘七解脱・八勝處・十遍處。通由二得。
若曾習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
  四無色解脱至皆能現起者。釋下兩句。
四無色解脱二無色遍處。非由教力。一一通
依三界身起。餘前三解脱。及八勝處。前八
遍處。唯人三洲能起。由教力故不通餘處
此七解脱・八勝處・十遍處 異生及聖皆能現
起滅盡定指前故不別説
諸有生在至亦由法爾力者。此即第六明起
定縁。問。生上二界起上二定。既不由
由何等縁。頌答可知」  論曰至皆増盛故
者。此即總釋。生上二界總由三縁起二界
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隨在何界。前生近
起。及數修習。爲今現起同類因故。二由業
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業果將
現前。勢力令起定。以必離下方生上故。三
法爾力。世界將壞。法爾能得上界定故」
 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者。別明生上二界
由因・業力。起無色定非法爾力災不壞
故」  生在色界至及法爾力者。別明生色
界具由三縁起色界定」  若生欲界至
加由教力者。義便兼明若生欲界起上定
時。不但由上三縁。一一應知加由教力。正
理云。由教力者。謂人三州。天亦聞教。微故
不説
前來分別至當住幾時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正法住世時。標前説意以爲二問。若
序・正・流通三分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破
我品末一部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又
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定品末。就前八品
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頌曰至此便
住世間者。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菩提分法者。釋上兩句。世尊正
法體有二種。一者教法。二者證法。教法者。
謂三藏法。一素咀纜藏。此云契經。二毘奈耶
藏。此云謂伏。身・語律儀調伏行者。教詮調
伏。從所詮爲名。三阿毘達磨藏。此云對
法。廣如前釋 證法者。謂聲聞・獨覺・如來
三乘菩提分法」  有能受持至唯住千載
者。釋下兩句 有能受持。謂能誦持三藏
教法。即誦教者。此釋有持者 及正説者。
謂能正説三藏教法。即説法師。此釋有説
者。由此二人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能修行三乘菩提分法者。佛正證法便
住世間。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
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  有釋證法
至復過於此者。叙異説。有釋證法唯住千年。
過千年已不得入聖。教法住時復過於此。
千年已後雖無得聖。亦有受持・及説法者」
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者。此即第三明造論
宗旨。牒前問起。前界品中説。此藏論依阿
毘達磨。攝阿毘達磨。論主造論。諸部之中。
爲依何理釋對法耶」  頌曰至在牟尼
者。初兩句正答。後兩句謙讓」  論曰至大
聖弟子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傷歎
勸學。此即正釋頌本。迦濕彌羅國。五百大阿
羅漢毘婆沙師。相共相議論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於中時以經
部義宗。少有貶量爲我過失。然亦未敢即
爲指南。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
聖弟子舍利子等
大師世眼久已閉堪爲證者多散滅者。此下
第二傷歎勸學。就中。一傷歎人。二勸學
法 就傷歎人中。一正傷歎人。二重釋傷
歎 就正傷歎人中。一傷歎有徳。二傷歎
起失 此即第一傷歎有徳。上句傷歎如
來。下句傷歎弟子。三界大師爲世眼目
 入寂多時。名久已閉 諸聖弟子舍利
子等。堪爲證得佛正法者。亦入涅槃。多分
散滅」  不見眞理無制人由鄙尋思亂聖
教者。此即第二傷歎起失 凡夫愚癡無
有慧眼。不能觀見四眞諦理 起惑任
情無法自制。名無制人 由起鄙惡尋思。
獨途横計惑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
靜持彼教者多隨滅者。此下第二重釋傷歎。
就中。一重釋有徳。二重釋起失。此即第一
重釋有徳 無師自悟名爲自覺。簡異二
乘。有此覺者名曰大師 于今已歸最勝
寂靜常樂涅槃。釋前世眼久已閉 持彼
教者。諸大聲聞舍利子等多分隨滅。釋前
堪爲證者多散滅」  世無依怙喪衆徳無
釣制惑隨意轉者。此即第二重釋起失 
世間有情由喪如來及諸弟子衆徳故。無
所歸依。無所恃怙。所以不見眞理名無
制人。此即釋前不見眞理無制人 無有
正法之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釋由鄙尋
思亂聖教 又解世無依怙喪衆徳。雙結釋
前傷歎有徳兩句。由佛及弟子滅故名喪
衆徳。一切世間無依。無怙 無鉤制惑隨
意轉。釋前傷歎起失兩句。無鉤制惑釋不
見眞理無制人。隨意轉。釋由鄙尋思亂聖
教 後解似勝」  既知如來正法壽至應
求解脱勿放逸者。此即第二勸學法。既知
如來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
至喉即便斷滅。於此時中。是諸煩惱勢力
増盛。應速欣求解脱涅槃。而勿放逸起諸
煩惱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破執我品者我體實無。諸有横執。此品廣
執我。所以次明破我品者。此論一部。
釋佛契經三法印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
法事。後一品明無我理。事麁先辨。理細後
明。*或事是所依。是故前説。理是能依。故後
明也」  越此依餘豈無解脱者。就此品中
大文有二。一廣破異執。二勸學流通 就
廣破中。一總破。二別破 此下第一總破
中。一問。二答。三徴。四釋。五責。六破。此即
問也 問越此佛法。依餘法中。豈無解脱。
何故前言應求解脱。此即乘前起問。依
前一解判釋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兩句名
爲序分」  理必無有者。此即答也。以理
推尋。必定無有。應知。破我品中所有立破。
論主多叙經部宗也。若依前一解三分。就
破我品中。此下名曰正宗」  所以者何
者。此即徴也」  虚妄我執至無容解脱者。
此即釋也。虚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佛法外
勝論師等所執我。非即於五蘊相續法上
假立爲我。別執有眞實離蘊我故。由此
横計我執勢力。爲根本故諸煩惱生。由
惱生。感異熟果。於三有中輪迴不息。故依
外法無容解脱」  以何爲證至非別
我體者。此即嘖也。以何爲證。知彼諸我能
詮之名。唯名五蘊相續法。非離蘊外別
目我體」  於彼所計至無眞我體者。此
即破也。於彼外道諸有所計離蘊我中。無
有眞實現比量故。於三量中。所以不約
聖言量證者。内外二道各謂自師所説聖
教。以聖教證。互不禀承。故三量中但約
現量比量以破。謂若我體離五蘊外別有
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因縁。應現量
得十二處中如六境意。謂色等五境。眼等五
識現量證得。於法境中。諸心・心所法。及與
意處。爲他心智現量證得 謂若我體離
五蘊外別有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
因縁。應比量得如五色根 言五色根比
得者。如世間現見。雖有水土人功衆
縁。由闕種子別縁。芽果即便非有。不闕
種子別縁。芽果便有。如種生芽。見芽比知
有種。此擧外喩如是亦見。雖有色等現境
作意等縁。等取明空。若眼識。由色・作意・
明・空四縁。若耳識。由聲・作意・空三縁。若鼻・
舌・身三識。由作意及香・味・觸二縁。而諸盲・
聾等識不起。以闕眼等別縁故。不盲・聾等
識起。以有眼等別縁。定知別縁有闕之時。
識不得起。不闕之時。識便得起。此別縁者。
即眼等根。作意等是共縁。眼等是別縁。五識
是果。由能發識。比知有根。如是名爲色
根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非如六境・意
根現量得故。非如眼等五根比量得故。由
此證知。無眞我體。此約現・比總破諸我。
文中既不別標。明知總破
然犢子部執至不一不異者。此下第二別破。
就別中一破犢子部。二破數論師。三破勝
論師 此下第一破犢子部。就中。一叙宗。
二正破。三通難 此即第一叙宗。言犢子
部者。十八部中之一稱也。佛在世時有犢子
外道計有實我。計同外道故以標名。如來
弟子不應執我。而横計我故先破也。犢子
部執。有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我之異名。
數取五趣其體實有。與彼五蘊不一不異。
彼計我體非斷非常。若與蘊一。蘊滅我滅
我等應斷。不可言一。若與蘊異。蘊滅我不
滅我應是常。不可言異
此應思擇爲實爲假者。此下第二正破。就中。
一以理破。二以教破 就以理破中。一約
假實破。二約依徴破。三約五法藏破。四
約所託破。五約所識破 此下第一約假
實破。論主勸思此應思擇。汝所執我爲實
爲假」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者。犢子部問。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勸我思擇」  別有事
物至如乳酪等者。論主答。如色・聲等是實
有相。如乳・酪等。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許實*許假各有何失者。犢子又問。許我
實假各有何失」  體若是實至便同我説
者。論主出過。我體若是實。破云。汝所執我
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異受等。若與
蘊異。便違汝宗我・蘊不異。又所執我必應
有因。有實體故。猶如色等。若從因生即
是無常。然彼計我非是無常。若是無常即
三世攝。彼宗説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
若言不從因生。汝所執我應是無爲。非因
生故。猶如虚空。若是無爲便同外道見。又
違自宗。五法藏中我非無爲。復言我體非
是常故。又若是無爲應無有用。既無有
用。徒執實有竟何所爲。我體若是假。如
乳・酪等。便同我説。違汝本宗」  非我
所立至立補*特伽羅者。此下第二約依徴
破。先述犢子部宗。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
仁所徴實有假有 但可。依内。簡外山等 
現在。簡過・未 有執受。簡内身中不淨等
物無執受者。依此諸蘊立補*特伽羅」
 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者。論主正破。如是
謬言於義未顯。我猶未了。如何名依。若
攬諸蘊是此我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
羅。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
等成體是假故。若言不攬諸蘊。但因諸
蘊。是此我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蘊
從因生。我復因蘊而有。則補特伽羅亦同
諸蘊從因而生。若我因生。此我成失。以汝
執我非因生故 又解既因諸蘊聚集立
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體是假
有。以經部家許蘊假故。若我是假。此我
成失*以汝執我體實有故」  不如是立
者。犢子部云不如是立」  所立云何者。
論主徴」  此如世間依薪立火者。犢子部
答」  如何立火可説依薪者。論主復問」
  謂非離薪至體應成斷者。犢子部答。謂
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
自設難云。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既薪有
熱。不得言異。若火與薪一。應所燒即能
燒。既能・所別不得言一。擧法同喩云。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不可言異。
若與蘊一。體應成斷。不可言一。以彼*計
非斷非常」  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者。
論主復責」  何所應説至能燒是火者。
犢子部答」  此復應説至名薪名火者。論
主復問。此復應説。何者所燒名薪。何者能
燒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犢
子復答。且世共了。諸不炎熾所然之物
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名能燒火。此
能燒*然彼物相續。令其後後色變體微異
前前故。此火彼薪。雖倶四大・色・香・味・觸八
事爲體。而縁前薪故後火方得生。如縁前
乳生於後酪。如縁前酒生後酢。乳・酒・酪・
酢雖倶八事。而縁乳・酒生於酪・酢。由
理故。故世共説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
至理不成立者。論主破。若依此理。火則異
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 又汝計我如火
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説縁蘊我生。體
異諸蘊。成無常性。如何汝言我非異蘊。而
非無常 又牒轉計破。汝若謂即於炎熾
木等八事之中。煖觸名火。餘七事名薪。破
云。則是火・薪倶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
故 又破云。應説依義。此既倶生如牛兩
角。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薪
爲因。所以者何。火之與薪。各從過去自同
類因倶時生故。亦非此火名因薪立。
立火名因煗觸故。非依彼薪 又牒轉
計破。汝若謂所説火依薪言。爲顯倶生。或
依止義者。破云。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與蘊
倶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體與蘊異。此即
約喩難法 又理則應許若諸蘊無。我亦
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彼
部不許蘊無。我無。以入無餘蘊無。我有。
彼宗所*計。我在生死。與蘊不一不異。若
入無餘。與涅槃不一不異。既違己宗。故
釋非理 然彼犢子。於此不異。前文之中自
設難言。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明知不異
 論主徴云。彼應定説。熱體謂何 若彼釋
云熱謂煗觸。餘七名薪 破云則薪非熱
體相異故。何得設難薪應不熱 若復釋
言薪名熱。與煗合故薪名熱。破云。則應
七事異於煗體亦得熱名。以實道理。火名
唯*目煗觸。餘七事與煖合皆得熱名。是則
分明許七事薪亦名爲熱。雖薪・火異。而過
不成。如何此中擧以爲難。若火異薪。薪應
不熱。然薪異火薪亦名熱 又汝轉計。若
謂水等遍炎熾時。説名爲薪亦名爲火。一
體義説 破云。既薪・火一是則應説。依義
謂何。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
彼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徴理不成立」  又彼若許至
非第五故者。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 爾
焔。此云所知。舊云知母不然 彼犢子部
立所知法藏。總有五種。謂三世爲三。無爲
第四。不可説第五。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説攝。
彼宗立我。若在生死中。與三世五蘊不
可定説一・異。若捨生死入無餘涅槃。又
與無爲不可定説一・異。故説此我爲其
第五不可説法藏。故牒破云。又彼若*許我
與五蘊若一若異倶不可説。則彼所許五種
所知。亦應不可説具有五種。以我與前
四法藏不可説爲異故。不可説爲第五
法藏。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説爲一故。不
可説爲非第五 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
藏。既第五・非第五。倶不可説。但應建
立前四法藏。不應別立第五法藏 又眞諦
師云。神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
第五爲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
第五不可言 故不可説第五及非第
五」  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者。此即第
四約所託破。又施設我應更確陳。爲何
所託。汝若言託蘊。破云。假義已成。以施
設我不託我故 汝若言此我託我。破
云。如何上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説依補
特伽羅。既汝不許我依於我。故唯託蘊 
汝若謂有蘊。此我則可知故。我上言此依
蘊立者。破云。是則諸色境有眼等縁。方可
了知彼色等故。應言色等依眼等立。然
色境雖由根知。不説依根。我亦應
爾。雖依蘊知。不應依蘊」  又且應説至
何識所識者。此下第五約所識破。此即
問也」  六識所識者。犢子部答」  所以
者何者。論主徴」  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
者。犢子部答。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有我。言是某甲。説此名爲眼識所識。而不
可説與色一・異。乃至意識知法等。准*此
可知」  若爾所計至是假非實者。論主例
破。若爾*計我。應同乳等唯假施設。攬四
境成無有別體。謂如眼識識諸色時。因
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説乳等眼識所識。以
假不離實色之時。亦言識乳等。而不可
説乳等與色一・異。乃至身識識諸觸時。
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説乳等身識所
識。而不可説乳等與觸一・異。乳等若與
色等一者。勿乳等成四。乳等若與色等異
者。勿乳等非四所成。故説乳等與彼色等。
不可説言定一定異。由此應成總依諸
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
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若依成實論。總
有四假。一相續假。如身・語業以色・聲成。
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要色・聲相續方成
身・語業。二相待假。如長・短等相待故立。三
縁成假。如攬五蘊成人。攬四境成乳等。
四因生假。一切有爲法從因所生。皆無
性 今此文中以縁成假例破縁成假」
 又彼所説至徴難亦然者。論主又牒徴破
 又彼所説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我此言何義。兩關徴定。若説諸色是了此
我因。然不可言此我異色者。牒先初關。
破云。是則諸色。以眼・及明・作意等縁爲了
色因。故應不可説色異眼等 若了色
時此我亦可了者。牒後關。又作兩關徴定。
爲色能了識即了此我耶。爲於此中別有
能了識 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破
云。則應許此我體即是色。以了色時亦了
我故。或唯於色假立此我。以無別有能了
別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我。無別體故。若無如是色・我
分別。如何可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
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此我者。破
云色・我二了既不並生。了時別故。此我應
異色。如黄異青。別有能了體各不同 
前異後等能了亦別。體亦不同。如色即爾
乃至。於法徴難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壞
自宗者。又牒救破。若彼救云。如此我與色
不可定説是一*是異。二種能了相望亦
然。色之能了我之能了。亦不可説定一定
異。以所了不定一・異。能了亦非一・異。何
得責言爲一爲異 論主破云。如我與色
不可定説是一・是異。此我即非是有爲攝。
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我之能了與色能了。
亦不可説是一・*是異。能了不應是有爲
攝。應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若許爾者。便
壞自宗。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爲攝故 
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者。此下就正破中。第
二以教破犢子。經言無我。汝言有我豈不
相違。此引初經牒破」  又彼既許至由二
縁故者。論主又引第二經牒計徴破。又既
許我眼識所得。如是眼識。於色境。於此我。
於色・我・倶。此三中爲縁何起。若縁色起。
則不應説眼識了我。此我非眼識縁。如聲
處等故。汝所執我非眼識縁。非色處故。如
聲處等 謂若救云。有一類識。泛縁此青
等境起。即用此青等境爲所縁縁。破云。補
特伽羅非眼識縁者。如何前説我爲眼識
所縁。由此定非眼識所了 或者已上總是
牒救。若眼識起。唯縁此我。或縁色・我・倶。
便違經説識二縁生。若唯縁我便闕色縁。
若縁色・我應由三縁。以經唯説二縁生
故」  又契經説至眼色故者。論主又引
第三經。證識二縁生。非由我起」  又若
爾者至便壞自宗者。論主又引第四經破。
又若此我是眼識縁。能生眼識。我應無常。
經説因縁能生識者皆無常故。犢子不許
我是無常 若彼轉救我非識縁。破云。應
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
如何立有我。若不立有我便壞自宗。自宗
立我第五不可説法藏中攝」  又若許爲
至有違宗過者。論主又引第五經破。將顯
違經。先立量言。我異六境。又若許我六識
所識。汝所執我應異聲。眼識識故。猶如色。
汝所執我應異色等。耳識識故。譬如聲。餘
識所識一一比量爲難准此。此即難令我
異六境。如何乃言我與六境非定一・異。定
訖顯違。又立此我六識所識。便違經説。經
言梵志。五根行處各別境界各別。各唯受用
自所行處。及自境界。或前約處明。後約界
辨。非有異色・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
境界。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以彼
五識亦依意故。所以意根正能受用十三
界。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 又解
以彼意識依意根故。所以意根與能依識
同縁諸法。正縁十三。兼縁五根行處。五根
境界。前解爲勝 汝意一我六識同取。是則
五根亦能兼取異根行處。異根境界。此經復
言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豈不違經。既違
經過 或不應執我是五根境。若非五根
境。如是便非五識所識。若非五識所識。雖
不違經。又違宗過。以汝宗説我五識所
識故」  若爾意根至及自境界者。犢子部
難。言若五根取別境不許取於我。第六
意根境亦應別。六生喩契經中言。如是六
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乃至自境界。此中
意説。六生喩經六根行處・境界各別。理實意
根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何妨前經
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而能兼取異根我境。經
言五根取各別境。未是盡理之言。言六生
喩經者。彼經説以繩繋鳥・蛇・猪・鼉・野干・
彌猴。令不得隨意。鳥飛空中喩眼根遠
見。蛇多住穴喩耳根在深孔内。猪受糞穢
臭物。喩鼻著香。鼉樂水中喩舌著味。味
必因津液通之舌方得味。野干樂住山林
草庵喩身著觸。彌猴性&T050511;動不停喩意
多縁慮。以六衆生喩彼六根。名六生喩經」
  非此中説至無違前失者。論主爲彼通
六生經。非此中説眼等六根。此經意説第
六意識。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五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經言樂求。故知不約
彼説。但説眼等五根増上勢力。所引意識
縁色等境。從因爲名名眼等根。獨行意根
増上勢力。所引意識縁十三界。亦從因爲
名名爲意根。彼眼等既不因所引。不能
樂求眼等五根所引境界。故此六生喩經義。
無違前説梵志經失。前梵志經據六根體。
故説眼等五根境界各別。意根若由眼等引
者。亦兼能縁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六生喩經
但據六根増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爲六根。
隨六根引各別縁境。以彼意識隨根説六。
故説六根名樂求也。前後兩經明義各別。
故此後經無違前失」  又世尊説至境
必同故者。論主又引第六經破 所達謂無
間道 所知謂解脱道 或所達謂慧所達。
所知謂智所知 皆是智慧所達知法。眼目
異名。此經既説所達・知法。唯有爾所。無
有我體。故知我體亦非所識。雖達與智是
慧非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我非所識」
 諸謂眼見至不應異釋者。論主又引第七
經破。先叙妄計。後引經非。諸犢子部謂眼
見我。破云。應知眼根見所有色。於見非
我妄謂見我。故彼便顛墜惡見深坑。故佛
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蘊假説爲我。如人
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觸
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所謂眼識・及受・想・
思。是無色蘊。觸攬三成無別體故。故不別
數。論主以經部義破。不同説一切有宗觸
有別體。初眼及色名爲色蘊。唯由五蘊量。
假説名爲人。契經即於此假名人中。隨義
差別假立名相。或謂有情。有情識故。或
名不悦。劫初時人見地味等沒心不悦故。
從此爲名。或名意生。從意受生故。或名
儒童善童子故。或名能養者。或名所養者。
或名有命者。或名生者。是生數故。或是能
生者。或是所生者。或名補特伽羅。謂數取
諸趣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説
此具壽。謂具足壽命故。有如是天授等名。
有如是婆羅門等種族。有如是迦葉波等
姓類。乃至世尊恒勅依了義經。此經了義。
不應異釋」  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説者。論
主又引第八經破。又薄伽梵告梵志言。我
説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法皆盡。十二處外
更無有法。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
若是處攝。汝不應言是不可説第五法藏
以十二處是可説故」  彼部所誦至此有
實體者。論主又引第九經破。彼犢子部所誦
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説乃至。
諸所有意。諸所有法。廣説乃至。如來齊此
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我。
如何可説我有實體」  頻毘娑羅至乃
至廣説者。論主又引第十經證無有我
體。如文可知 頻毘。此云圓。娑羅。此云
貞實」  有阿羅漢至應知攬諸蘊者。論主
第十一引羅漢説證無有我。如文可知
 世羅。此云小山」  世尊於雜至亦都不
可得者。論主又引第十二經證無有我 婆
拕梨。是西方小棗名。父母憐子以此標名
 就十六句中。初兩句先聽欲説。後十四
句正爲解釋 就正釋中。前兩句標章。後
十二句別釋 就別釋中。前兩句釋依心
染。後十句釋依心淨 就後十句中。前兩
句總標。後八句別釋 結。謂蟠結難義 從
因生法名有因法。餘文可知 頌言無我。
明無我體」  經説執我至不能清淨者。
論主又引第十三經顯我無有。經説。執我
有五種失。一謂起我見。二有情見。三墮惡
見趣。四同諸外道。五越路而行 於空性中
心不悟入。釋起我見 不能淨信。釋有情
見 不能安住。釋墮惡見趣 不得解脱。
釋同諸外道 聖法於彼不能清淨。釋越
路而行 又解言五失者。一謂起我見及有
情見墮惡趣。二同諸外道執我。三越正
路而行。四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
信三寶。不能安住四諦。不得解脱涅槃。五
聖法於彼執我身中由惑覆障不能清淨」
  此皆非量者。犢子部非」  所以者何
者。論主徴」  於我部中曾不誦故者。犢子
部答」  汝宗許是至如何非量者。論主兩
關徴責」  彼謂此説皆非眞佛言者。犢子
部答」  所以者何。論主復徴」  我部不
誦故者。犢子部答」  此極非理者。論主
非」  非理者何者。犢子部問」  如是經
文至故極非理者。論主答。顯彼非理」
又於彼部至經決判故者。論主復徴。又於彼
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犢子
意。謂此我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説一切
所依五蘊法皆非我。破云。既爾應非意識
所識。二縁生識經決判故。若我生意識。應
從三縁生」  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者。
論主擧經徴責犢子」  計我成倒至何煩
會釋者。犢子部答。計我成倒。説於非我
横計爲我不言於我計我。何煩會釋」
非我者何。論主問」  謂蘊處界者。犢子部
答」  便違前説至不一不異者。論主出過。
便違前説我與色等蘊不一不異。若言蘊・
處・界體非我者。如何言我不異蘊耶」
又餘經説至妄分別爲我者。論主又出過。
經言計我於取蘊起。不言於我。故無
依我起於我見。但非我法妄分別爲我。何
得説言不言於我」  又餘經言至補特伽
羅者。論主又出過。經言唯於五取蘊起。
不言於我起。故定無我
若爾何縁至有如是色等者。此下大文第三
通難。犢子難云。若言無我。何縁此經復作
是説。我於過去世。有如是色等」  此經
爲顯至如聚如流者。論主通難。此經爲顯
能憶宿生一相續身中假説於我有種種
事。若見實我於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
非墮起有身見失。然聖知過去非是有身
見 作斯徴責。汝或應非撥言無此經。是
故此經依總五蘊相續假我。言有色等 如
聚。縁成假 如流。相續假。無有別體。假立
其名」  若爾世尊至可能遍知者。犢子部
難。若無我者。世尊應非是一切智。無心・心
所能知一切法。乃至。無我觀亦不知自性・
相應・倶有法。刹那・刹那前後不同異生滅
故。若許有我不刹那滅。多時經停可能遍
知」  補特伽羅至非由頓遍知者。論主通
難。將通彼難。先破云。我應常住。許心滅
時我不滅故。我若不滅。如是便越汝所許
宗我非常故。復正通云。我等不言佛於一
切。一刹那中能頓遍知故。名一切智者。但
約前後相續多時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
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一切智徳。纔作
意時。於所欲知境。無倒智起。名一切智。
非於一念能頓遍知名一切智。故於相續
中有如是頌 由約前後相續有能 
如火漸能燒諸物非一刹那 如是一切
智相續遍*知 非由刹那頓遍知也 若
依宗輪論。大衆部等。一刹那心相應般若。
知一切法」  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者。犢
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智説知一切法。
非我遍知」  説佛世尊有三世故者。論主
答。説佛世尊有三世故。明知約相續説
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彼計世尊以我爲
體。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攝。非三世法藏。
故論主答。説佛世尊是三世法藏。約智相
續遍知一切。非我遍知」  於何處説
者。犢子部問。於何處説佛世尊有三世耶」
  如有頌言至故定應爾者。許論主答。
如經頌言。三世諸佛滅衆生憂 故約相
續名佛遍知。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
趣。以數取趣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故 故
定應爾。謂定應説約三世法。許約相續
説。三世諸佛。約智相續遍知一切。非數取
趣。若數取趣。是世尊體。遍知一切。不應説
佛有其三世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交了
  保延元年七月二十八日
京都宿處故入道大相國舊居點了
破我品頗有文字不審
 權少僧都覺樹記 



倶舍論記卷第三十
 沙門釋光述 
  破執我品第九之
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師又引
經難。論主若言唯五取蘊假名我者。何故
佛説吾今爲汝説諸五取蘊重擔。取後重
擔。捨前重擔。現荷重擔者。若無有我。於
此經中。世尊不應作如是説荷重擔等」
  何縁於此佛不應説者。論主却徴。何縁
於此佛不應説」  荷重擔至曾未見故
者。犢子部答。不應重擔五取蘊體。即名能
荷。所以者何。謂曾未見於此重擔即名能
荷。故知有我名爲能荷。蘊是所。取捨二種。
略而不論」  不可説事至補特伽羅者。論
主爲釋。就釋中先難。後釋 難云。汝宗所
立第五不可説法藏事。亦不應説。所以者
何。亦曾未見故 又難。例釋。難云能取重
擔應非蘊攝。重擔自取曾未見故。此中難
意。我是能荷即非蘊攝。取是能取。應非蘊
攝 例釋云。然經説愛因名取果重擔者。
愛是能取。既即蘊攝 能荷蘊者亦應蘊
攝。即於諸蘊上假立數取趣 然佛恐彼
犢子部經。謂此我體是第五不可説法藏常
住實有。故此經後佛自釋言。但隨世俗説
此具壽有如是名。乃至廣説 衆多名字如
上所引人經文句。爲令了此五蘊假我。可
説無常非實有性 即五取蘊自相逼害
擔害名。前前刹那引後後故。故名爲荷
者。此即前因能荷後果。故非實有補特伽
羅」  補特伽羅至邪見攝故者。犢子部又
引經難。顯我實有 我定實有。經説撥無
化生有情邪見攝故。化生有情即是實我。撥
無邪見。明有實我」  誰言無有至修所斷
故者。論主通難。誰言無有化生有情。如佛
所言。化生中有我説有故。謂蘊相續能往後
世。不由胎・卵・濕名化生有情。撥此中有
無故邪見攝。化生五蘊理實有故 義便復
徴。又許此邪見謗補特伽羅 是何所斷。
見・修所斷。理並不然。汝執實我非四諦攝
故非見諦斷。又此邪見不應説言修所斷
故」  若謂經説有至生世間故者。論主又
牒計破。若謂經説有一補特伽羅生在世
間我一・蘊蘊者。破云。亦不應理。經言一
我。此於總蘊中假説一我故。如世間説衆
多極微。名爲一麻・一米。多穀麥等名爲一
聚。多念音聲名爲一言 或汝立我應許
有爲攝。以契經説生世間故。然宗不許是
有爲攝」  非此言生如蘊斷起者。犢子
部救。非此我生如蘊新起」  依何義説
生在世間者。論主徴問」  依此今時至取
別位故者。犢子部答」  言我生者。依我
今時捨前別蘊聚後別蘊。非新我生。如世
間説習學祠祭得成就者。名能祠者生。毘
伽羅論名爲記論。即是聲明論。習學記論
得成就者。名記論者生」  以此二種取
明論故名生。彼所習論名爲明論 又如
世説初出家時名苾芻生。初入外道名外
道生。以此二種取自威儀・自法式故名生。
或如世説髮白面皺名老者生。四大乖違
名病者生。以此二種取別位故名生 上
所言生據別得法。非初生也。我生亦爾。據
取別蘊非我雜新生」  佛已遮故至故
佛已遮者。此下論主破。此即引經破。經説
有業有異熟。眞實作者不可得故。謂能捨
此前蘊。及能續餘後蘊。唯除五蘊相續法假
説名爲我。故佛已遮蘊外實我」  頗勒
具那至取捨諸蘊者。論主又引經破。不説有
實能取者。故無實我能取捨蘊」  又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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