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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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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若生天・鬼・傍生趣中辨其通局如應當
知 問六類對五趣通局云何 解云。修得
唯人・天能入定故。生得除人通餘四趣。呪・
藥・占三唯人趣。以無生得故。三唯人 或
可。呪・藥亦通人・天・鬼・傍生。業通五趣。以
中有是業。通五趣故 又解天有修・生・呪・
藥・業無占相。或可。亦無呪・藥。人除生得
有餘五種。鬼及傍生有生・呪・藥・業。無修・
占相。或可。亦無呪・藥。地獄有生・業。無修・
呪・藥・占相。雖作兩解仍更勘文。婆沙一百
一説。人趣有占相。有本性念生智。無生得。
又説。天・鬼・傍生・地獄。有生得他心宿住。餘
不別釋。此文與前兩解亦不相違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七
  一校畢
  保延元年七月七日黄昏
於田原里大道寺點了
 羊僧覺樹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分別定品者。專注一縁名之爲定。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次明定品者。賢聖品明
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縁。縁望果疎故次明
也 又解依定發智故次明定
已説諸智至今次當辨者。就此品中。一明諸
定功徳。二明正法住世。三明造論宗旨 
就第一明諸定功徳中。一明所依諸定。二
明能依功徳 就第一明所依諸定中。一
明四靜慮。二明四無色。三明八等至。四明
諸等持 此下第一明四靜慮。將明生起 
就生起中。一總結生起。二別生起定。三問
起頌文 此即第一總結生起。於先所辨共
功徳中。已説諸智所成無諍等功徳。餘靜慮
等功徳今次當辨」  於中先辨所依止定
者。此即第二別生起定」  且諸定内靜慮
云何者。此即第三問起頌文」  頌曰至後
漸離前支者。就頌答中。初頌出體。後半頌
顯差別。此中言樂。樂有二種。若初・二定樂
輕安名樂。若第三定樂樂受名樂。以樂名
同。頌總言樂。若不爾者。寧得通前三靜慮
耶。餘如長行釋」  論曰至靜慮差別者。
明先説意」  此總有四至五蘊爲性者。
釋初頌。此四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生
即如前世品已説。定靜慮體。總而言之是善
性攝。能令心王住一境性。剋性出體。以
善等持爲自性故。若并助伴相應・倶有。五
蘊爲性」  何名一境性者。問」  謂專一
所縁者。答。專一所縁名之爲定」  若爾
即心至餘心所法者。經部難。若專一縁即此
心王。專一境位。依之建立三摩地名。不
應別有餘心所法説名等持。經部依心假
立定故」  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者。説一
切有部釋。別有心所令彼心王於一境轉。
名三摩地。非體即心」  豈不諸心至皆
一境轉者。經部復難。豈不諸心刹那・刹那前
後滅故皆一境轉。心王之外何用等持。汝若
謂等持令彼心王於第二念不散亂故須
有等持。即於刹那相應心王等持無用。經
部復難。汝立餘心・心所。由三摩地故於一
境轉。此三摩地復由誰故於一境轉。汝即
云還即由此餘心・心所令三摩地於一
境轉故 牒破云。又由此餘心・心所故三
摩地成。寧不即由此餘心・心所法故。心
於一境轉。何用等持令心一境。此文稍隱。
應善思之。又三摩地是大地法。遍與一切
三性相應。應一切心皆一境轉。皆應名定」
  不爾餘品等持劣故者。説一切有部救
云。不爾。餘散品心性雖有等持。體性劣故
不名爲定」  有餘師説至即四靜慮故者。
有餘經部師説。即心一境前後相續轉時名
三摩地。離心之外無別有體 契經説此
定爲増上心學故。顯定即心」  心清淨
最勝即四靜慮故。顯心即定。故知離心無
別定體」  依何義故立靜慮名者。問名」
  由此寂靜至以慧爲體者。説一切有部
答。由定寂靜慧能審慮。審慮即是實了知
義。從用及果爲名故名靜慮。如契經説心
若在定能如實了知 印度造字聲明論中
有字界・字縁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縁。於振
多義中置地界故。地是梵音。復以餘聲明
法助此振多地界。變成馱南。馱南此云靜
慮。舊云禪。或云禪那。或云持阿那。皆訛
也。有餘部計審慮是思。爲簡彼説故
此宗審慮以慧爲體。又婆沙八十三云。靜
謂等引。慮謂遍觀。故名靜慮」  若爾諸
等持皆應名靜慮者難。若寂靜審慮名靜慮
者。諸八地等持皆應名靜慮」  不爾唯
勝至亦得日名者。答。不爾。唯勝方立此名。
如世間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發於劣
光亦得日名」  靜慮如何獨名爲勝者。
問」  諸等持内至獨名靜慮者。答。八等持
内唯此四種。一攝受靜慮支。二止・觀均行最
能審慮。三得現法樂住。四得樂通行名。故
四等持獨名靜慮。餘定不爾」  若爾染汚
寧得此名者。問」  由彼亦能邪審慮故者。
答。由彼染定發得邪慧能邪審慮亦名靜
慮」  是則應有太過之失者。難。若能令
慧邪審慮故名靜慮者。是即應有太過之
失。一切三界諸惑相應慧。皆能邪審慮
彼相應定亦應名靜慮」  無太過失至
有惡靜慮者。答。無太過失。要與善靜慮相
似義中方名染靜慮。餘非相似不名靜慮。
生芽名種。敗種名種。似生種故立以種
名。等謂等取涸池・死人等。此即引喩。世尊
亦説有惡靜慮。即味靜慮。此即引證」 
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者。釋第五・第六句。
問。若一境性是靜慮體。依何相立初・二・三・
四差別不同」  具伺喜樂至分爲四種者。
答。具伺・喜・樂建立爲初。由此已明亦具
尋義。以此三法必與尋倶。如煙與火必
定倶行。非伺有喜・樂而不與尋倶。影顯可
知。頌不別説。定通四定不約彼明。漸離
前支立二・三・四。離伺但有喜・樂二種立
第二定。離伺・喜二但有樂一立第三定。具
離伺・喜・樂三種立第四定。如次配釋。但言
離伺。亦定離尋不別説也。故一境性分爲
四種
已辨靜慮無色云何者。此下第二明四無色。
結前問起」  頌曰至昧劣故立名者。就頌
答中初句及四蘊明體性。離下地約生分
四。次兩句顯除色想。次一句釋總名。次
一句釋妨。後四句釋別名」  論曰至隨
轉色故者。釋初句及四蘊。此四無色與四靜
慮。數同。自性同。謂數有四。自性各二。生如
前説。即世品説由生有四種。定無色體總
而言之。亦善性攝心一境性。依此數・性・同
故。頌中説亦如是言。然助伴中此除色蘊
有餘四蘊。無色無有隨轉色故」  雖一
境性至非非想處者。釋離下地。約生不同
分四。雖一境性四無色定體相無差別。離
下地染生彼上地。約生不同故分四種。謂
若已離第四靜慮染生上地時。立空無邊
處。乃至已離無所有處染生上地時。立非
想非非想處」  離名何義者。問」  謂由
此道至離下染義者。答。謂隨由何道解脱
下地惑。是離下染義」  即此四根本至起
色想故者。釋第三・第四句。因解無色明除
色想 縁下地色。謂第四定色。餘文可知 
無色雖亦縁下六地類智品道倶生戒色。今
據有漏言除色想」  皆無色故立無色
名者。釋第五句。空等四處皆無色故立無
色名」  此因不成許有色故者。大衆部・化
地部等出過。皆無色故立無色名。此因不
成。我許彼界亦有色故」  若爾何故立
無色名者。問」  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黄者。
大衆部等答。由彼色微故名無色。引喩可
知」  許彼界中至亦遮有故者。説一切有
部責破大衆部等 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此
即總責。下牒計破。若言彼界雖無餘色。唯
有身・語律儀。破云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夫
有律儀。謂於彼地容起身・語。於無色界
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又無大種何有造色。
夫所造色由大種造。彼無色界既無大種。
何有造色身・語律儀 若謂如有無漏律
儀。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律儀。隨
身大造。彼界雖無身・語大種。何妨得有
身語律儀。隨身大造。破云。不爾。無漏律儀
是不繋故。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
律儀。隨所依身。有漏大造。無色律儀體是有
漏。是界繋故。不可説言彼界雖無身・語
大種。而有律儀隨身大造。又彼定中不但
遮彼無漏律儀。亦遮有彼有漏律儀 又
解謂彼定中不但遮彼身・語大種。亦遮有
彼身・語律儀。言無色故。律儀寧有」  若
許於彼至此有何理者。又縱許牒破 若許
於彼無色界中有色根身。破云。如何可言
彼色微少 若謂於彼身量小故名無色
者。破云。水細虫極微。亦應名無色。小不可
見故 若謂身極清妙故名無色者。破云。
中有・色界應名無色。亦清妙故 若謂彼
身清妙中極故名無色。中有・色界。清妙非
極不名無色。破云。應唯有頂得無色名。
清妙中極故。如定有勝・劣上・下不同。生身
亦有勝・劣上・下不等。故有頂最勝 若言
彼色非下地眼見故名無色。破云。又生四
靜慮所有色身。非下地眼所能取故。與彼
無色何異不名無色。此即以下同上 若
謂欲・色隨義立名。實有欲・色名欲・色
界。無色不然。非隨義立。雖實有色。而名
無色。此有何理」  若謂經説至有色理
成者。牒大衆部等所引四經證無色界有
色。一若謂經説壽・煖和合。彼既有壽。明知
有煖。煖即色故。二又經説名色與識相依。
如二蘆束相依住故。既許彼界識體非無。
是*則亦應許有名色。三又經説名色識爲
縁故。彼界既有識。明知有名色。四又經
説。遮離色・受・想・行四。識有來去。故彼界
既有識。明知亦具有色・受・想・行。故婆沙云。
復説離色・受・想・行。不應説識有去・來。住
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
有四識住已上
論文
故總結言。由此無色有色理
成」  此證不成至爲遮離一切者。説一切
有部。總非勸思。通前引教。且初經言壽・煖
合者。爲約三界説如汝異執。爲約欲界
説如我所宗。理應約欲説。若通上二界不
應言煖。據煖顯相。且言約欲不言色界。
若隱顯合論。煖亦通色界 通第二經云・
名色與識相依住者。爲約三界説如汝異
執。爲約欲・色説如我所宗。理應但約欲・
色説也。若通無色不應言色 通第三
經云。所説名色識爲縁者。爲説一切識皆
爲名色縁如汝異執。爲説名色生無不
縁於識如我所宗。理實亦有識唯生名不
能生色 通第四經云。遮離色乃至行。識
有來・去者。於四蘊中。爲遮隨離一識有
來・去如汝異執。於四蘊中爲遮離一切
識有來・去如我所宗。理實無色亦有離色
有餘三蘊。識有來・去。言無去・來。遮離一
切」  若謂契經至應有段食者。説一切有
部牒救破。若謂契經言無簡別。不應於此
更致審思。此説不然。太過失故 破第一
云。若經無簡別。無色有壽亦有煖者。經無
簡別。謂應外煖亦與壽合 破第二云。若
經無簡別。無色有識亦有名色。相依住者。
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與識相依 破第
三云。若經無簡別無色有識與名色爲縁
者。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以識爲縁。此文
雙破第二・第三 破第四云。若經無簡別。
言四識住能持於識。無色有識亦有色識
住。經無簡別。説四食能持有情。色・無色界
既有有情。應有段食。故説四食如四識住。
言四識住。即是彼引第四經文。遮離色乃
至行識。四識住經」  若謂經説至超色想
等者。牒救徴破。汝若謂經説有一類天超
段食故。又説彼天喜爲食故。説段食上界
非有。無斯過者。*則無色界不應有色。汝
引二經證上二界無有段食。我引三經
證無色界而無有色 契經説彼無色界中
出離色故。若彼界中猶有色者。何名出離
  又契經*云四無色解脱。最爲寂靜超諸
色故。既云超諸色。明知彼無色 又契經
説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斷縁色
貪名超色想。或據四根本及上三邊既超
色想。明非有色 若無色界如汝所執實
有色者。定應彼色自相可知。如何可言超
色想 等。等取前二經」  若謂觀下至
彼界無色者。又牒救破。若謂無色觀下欲・
色界麁色故。説超色想等。則於段食亦應
許然。應超下麁段食有細段食 又四靜
慮超下麁色。亦應可説出離色言。是則四
靜慮亦應名無色 又亦應説無色界中
出離受等。彼亦超下麁受等故。經既不説
無色界中超受等言。知無色中遍超色類
非超受等。由此定知。彼界無色」  然契
經中至非永出故者。説一切有部通大衆等
伏難。伏難意云。經中既言有不出有。明知
無色有不能出色有。若能出者應言有出
有。爲通此伏難故釋斯經 然契經中説
三有不能出三有者。爲自地惑之所縛
故。故言於自地有不能出故。但離八地
非離有頂故。故言非遍出故。凡夫斷惑後
還退故。故言非永出故。是故經言有不出
有。不言無色有不能出色有」  又薄伽
梵至無不成過者。復引經證無色界無色。
如文可知。破訖結言。故所立因皆無色。故
立無色名。無不成過」  在彼多劫至色
從何生者。釋第六句。問。在彼無色經
多劫色相續斷。後沒生下欲・色界時。色從
何生」  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者。論主以
經部義答。正釋頌文後色起從心此色從心
生。非從色起。謂昔所起感色果因。熏習在
心功能今熟。是故今時欲・色界色。從彼無
色界心中色種生」  彼無色身心依何轉
者。大衆部等問」  離身何不轉者。説一切
有部反責」  下曾不見故者。大衆部等答。
下欲・色界。曾不見有離於色身。心得轉
故」  色界無段食至心轉所依者。説一切
有部反責。色界無段食。身復依何轉。下欲
界中。亦不見色身離段食轉故。又先世品。
説彼無色心轉所依。謂依命根・衆同分轉」
  已釋總名至得別名耶者。釋後四句。結
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下三無色至建立三名者。釋前三無色從
加行立名。故正理七十七云。若由勝解思
惟無邊空。加行所成名空無邊處。謂若有
法雖與色倶。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
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虚空
體雖與色倶。而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
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
位思惟虚空成時。隨應亦縁餘法。但從加
行建立此名。若由勝解思惟無邊識。加行
所成名識無邊處。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
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假想力。思惟
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爲先所成。隨其
所應亦縁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若由
勝解捨一切所有。加行所成。名無所有處。
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爲欲厭捨起此加行。
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
無邊行相。心於所縁捨諸所有寂然住故
已上
論文
」立第四名至是立名正因者。釋後無色。
立第四名由想昧劣。謂無下七地明勝想
故。得非想名。有昧劣想故不同二無
名非非想。雖加行時亦作是念。前七定諸
想如病・如箭・如癰 或初二定喜想如病。
三定樂想如箭。四・五・六・七地捨想如癰 
若想全無如二無心。便同愚癡黒闇。相似
無所覺知。唯有非想非非想中與上相違
寂靜美妙。於加行中厭想厭無想。應名非
想非非想 而不就此加行立名。以若詰
言何縁加行作如是念。必應答言以於彼
有頂根本處想昧劣故。所以加行隨彼根
本作如是念。由此根本想昧劣故。是立非
想非非想名正因。故從根本立名。不從
加行立名。又正理云。此四無色皆言處者。
以是諸有生長處故
已辨無色至無漏謂出世者。此下第三明八
等至 就中。一總明八等至。二別明八等
至 此即總明八等至。結問頌答」論
曰至無無漏故者。釋初頌。可知」  初味
等至至此得味名者。釋第五句。初味等至。謂
愛相應。愛能味著淨定故名爲味。等至與
彼相應故。此等至得味名。又婆沙云。問何
故但説與愛相應。非餘煩惱。有説此中説
相似者。謂愛與定相似。非餘煩惱。所以者
何。定於所縁流注相續。愛亦如是。廣如彼
説」  淨等至名至得名爲入者。釋第六・
第七句。淨等至名。目諸世間有漏善定。與
無貪等自性善諸白淨法相應起故。此等至
得淨名。即是第一味相應所味著境。此淨
定無間滅。彼味定生。縁過去淨定深生味
著。不縁現在。以必不觀自性等故。不縁
未來。未曾領故。過去曾領故偏説過去。爾
時雖名出所味定。於能味定得名爲入」
  無漏定者至非所味著者。釋後一句。如
文可知。應知味・淨・無漏三種名入・出者。
於五入・出中是異類心入・出。故婆沙一百
六十一云。此中入出者。入出有五種。一地。
二行相。三所縁。四異類心。五刹那。地入出
者。謂初靜慮等無間。第二靜慮現在前時。名
入第二靜慮出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等。
無間。非想非非想處現在前時。名入非想非
非想處出無所有處。如順次入出。如是逆
次入出。及順逆超入出亦爾。行相入出者。謂
無常行相無間。苦行相現在前時。名入苦
行相出無常行相。餘行相亦爾。所縁入出
者。謂縁色定等無間。縁受定現在前時。名
入縁受定出縁色定。縁餘定亦爾。異類心
入出者。謂欲界心等無間。色界或不繋心現
在前時。名入色界或不繋心出欲界心。色
界心等説亦爾。如欲界等心。學等心亦如
是。餘善等心隨應亦爾。刹那入出者。謂初
刹那等無間。第二刹那現在前時。名入第二
刹那出初刹那。餘刹那亦爾
如是所説至非諸無色者。此下第二別明八
等至 就中。一別明靜慮。二明三等至 
就第一別明靜慮中。一明靜慮支。二明
靜慮支體性。三明染無支。四明名不動。
五明生受異。六明起下心。此即第一明
靜慮支。故先標宗 如是所説八等至中靜
慮攝支止・觀等故。非諸無色止増・觀減。由
此未至及中間定。亦不立支。觀増・止減」
 於四靜慮各有幾支者。問」  頌曰至捨
念中受定者。頌答。就此頌中。略作二門分
別。一明諸地通局。二明支數不等 言諸
地通局者。四靜慮支總有十八。大例有三。
一是所依定。此有四種。即四定體。此與諸
支爲所依故。故通諸地無勞問答 二地
法應有。此有六種。謂初定尋・伺・喜。二定喜。
三定樂。四定中受。此之六種地法應有。故
於諸地或有。或無。無勞問答 三別縁建
立。此有八種。謂初定樂。二定内淨樂。三定
捨・念・慧。四定捨・念 略依第三問答分別。
婆沙八十意解云。問輕安・行捨一切地有。何
故初・二立輕安非行捨。三・四立行捨非
輕安。復次初・二輕安用勝。性擧治惛沈。三・
四行捨用勝。沈靜治掉擧。復次爲治五識
及所引身麁重故。初定立輕安。爲治初定
三識及所引身麁重故。第二定立輕安。二・
三定中無麁識身及所引身麁重可對治故。
三・四不立輕安爲支。既無輕安故立行
捨。復次三定捨極喜四定捨極樂。故立行
捨。初・二定不立行捨。故立輕安 問信通
諸地何故唯於二定立支 婆沙意云。復
次初定尋・伺如火。身識如泥。令心相續熱
惱濁亂。信不明淨。如熱泥中面像不現。二
定無如是事。信相明淨。如清冷水面像得
現。第三靜慮有極悦受。第四靜慮有勝捨
受。覆心相續信相不現。復次諸瑜伽師。得
第二定初生勝信。既於界・地倶能分離。乃
至有頂後必當離。初定未生定信。後二而
非是初起。復次起増上信必依大喜。因喜
信者信必堅固。第二靜慮有極勝喜。故唯
此立内等淨支 問慧通諸地。何故唯於
第三定立 婆沙意云。順三定故。復次第
三定有極適悦受。爲耽此樂。不欣上地勝
法。能爲自地留難。對治此故立正慧支。故
世尊説。應以正慧覺了此樂。上・下地中無
有自地極樂留難如此地者。復次初定有
麁尋・伺。二定有極喜躍。四定有勝捨受。以
勝。捨受是無明。正慧是明。明・無明分互相
違害。由尋・伺等覆障正慧。不於彼立。第三
定中無有如彼覆正慧法 問念通諸地。
何故唯於三・四立支 婆沙意云。念順後
二。復次第三定爲第二定勝喜所漂溺。第
四定爲第三定勝樂留礙。由爲下地所留
難故。於自地染不能出離。是故世尊勸住
正念。復次初定有麁尋伺。猶如暴風。二定
有極喜躍。如水濤波。覆障正念。後二即無
此過 二明支數不等者 問何故初・三等
五。二・四齊四 婆沙解云。復次欲界諸惡難
斷難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建立五支。
爲牢強對治。第二靜慮重地極喜。難斷難
破難可越度。第三靜慮建立五支。爲牢強
對治。初及第三倶無是事故。二・四唯四。復
次爲對治欲界増上五欲境貪。故初立五爲
治。二定五部重地喜受故三定五。初及第
三倶無是事故。二・四各四。復次爲欲隨順
超定法故。謂從五支定超入五支定。復從
四支定超入四支定。以支等者易可超故
 問若從第三靜慮超入空無邊處。復從第
四靜慮超入識無邊處。彼倶無支云何隨
順 答諸外・内事初作時難。後成辨時不假
隨順。且外事者。如遮諾迦與臣壞月。十二
年中學造金法初成一粒如擴麥量。便師
子吼。我等今者能造金山。言内事者。如瑜
伽師修神境通。初學離地如半巨勝。
離地如一*巨勝。如是漸漸半麥一麥乃至
尋彼後成時。隨心欲往色究竟天。自在
能往。超定亦爾。初時難故假支齊等。後時易
故設不立支。亦能超入已上
論文
 論曰至義如
前釋者。釋初兩句。此中等持頌説爲定。等
持與定名異體同。故契經説。心定及平等定
名正等持。經既以定釋正等持。明知等持
與定名異體同。此等持亦名心一境性。義如
前釋」  傳説唯定至非靜慮者。毘婆沙師
傳説。唯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四支是靜慮
支非靜慮」  如實義者如四支軍者。論主
述經部義。如實義者象・馬・車・歩名四支軍。
別即是支。總即是軍。攬別成總。軍即是假。
靜慮五支。應知亦爾・別即是支。靜慮是總。
以別成總。靜慮是假」  餘靜慮支應知亦
爾者。餘三靜慮各作兩釋。應知亦爾」
第二靜慮至四等持者。釋後六句。如文可
知。又婆沙八十一云。問下地亦有無漏捨・
念。何故但説第四靜慮捨・念清淨。答第四靜
慮捨・念倶離八擾亂事。故名清淨。苦・樂・憂・
喜・入息・出息・尋・伺名爲八擾亂事。此中皆
無獨名清淨。廣如彼説
靜慮支名至總有幾種者。此即第二明支體
性。牒前問起」  頌曰至喜即是喜受者。
就頌答中。初句總顯體數。下三句顯異外
宗」  論曰至足前爲十一者。釋初句。此
支實事唯有十一。謂初五支尋・伺・喜・樂・定。
即五實事。第二靜慮喜・樂・等持三支。如前
増内淨支。足前爲六。第三靜慮等持。如前
増餘捨・念・慧・樂四支。足前爲十。第四靜慮
捨・念定三支如前増非苦樂支。足前爲十
一。此中別説喜・樂・捨三。故言十一。若據種
類。唯有九種。喜・樂・捨三同是受故。所言九
者。謂念・定・慧・受・信・輕安・行捨・尋・伺 今
於此中略作二門分別。一廢立。二問答 
言廢立者 問七十五法中何故唯九立靜
慮支。餘不立耶 解云若順淨偏勝與定同
縁立靜慮支。不爾不立。第一色法十一不
立支者。非與定同縁故不立支。無表雖
定倶有。非定同縁故不立支。故正理云。何
縁無表非靜慮支。諸靜慮支助定住境。彼
不縁境故不立支。第二心法不立支者。婆
沙八十云。心順流轉。定順還滅。故心不立
爲靜慮支。復次心勝如王。諸心所法皆如臣
佐。定是心所故不立爲靜慮支。如諸國王
不事臣佐。第三四十六心所法中。唯九立
支餘不立者。大不善地法二。大煩惱地法六。
小煩惱地法十。及不定地中貪・嗔・慢・疑。體皆
是染非順定故并不立支。大地法十中雖
并通善。唯四立支餘不立者。念・定・慧三。順
淨偏勝故立爲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
用倶勝是故倶立。由此流轉縁起分中立爲
受支。及於還滅清淨分中立爲受支。據順
邊立爲支也。又正理七十一云。有餘師
説。受於雜染雖是増上。而爲淨品作饒益
事亦有功能。如旃荼羅性雖卑劣。能與
豪族作饒益事。故於靜慮爲饒益事。菩提
分中立覺支號 問何故五受唯三非二 
解云與定同縁立靜慮支。憂・苦唯欲故三非
二。想・思・觸・欲・作意・勝解不立支者。婆沙
云。想・思・觸・欲皆順流轉作用偏勝。定順還
滅故不立爲靜慮支。作意唯在欲界散地
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亦不立爲靜慮支。
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慮遍於一切位勝。
故彼不立爲靜慮支。大善地法十雖并是
善。唯三立支。餘不立者。信・捨・輕安順淨偏
勝故立爲支。信是一切衆行初基。或如
水珠。置心品中令心澄淨故立爲支。無始
時來惛・掉亂心不能得定。輕安治惛沈。行
捨治掉擧。由此得定。或掉擧定障。行捨能
治。惛沈是慧障。輕安能治。此二能治定・慧
重障。是故別立。餘七雖善順淨非偏勝。婆
沙云。問何故精進非靜慮支。答諸靜慮支順
自地勝。精進於順他地爲勝。謂初靜慮精
進。順第二靜慮爲勝。乃至無所有處精進。
順悲想非非想處爲勝。故彼不立爲靜慮
支。復次精進損害三摩地因。三摩地因即是
勝樂。如契經説樂故心定。勤精進者。身・心
多苦。修三摩地身・心多樂。是故精進非
靜慮支 又云。問何故慚・愧・無貪・無嗔・不
放逸・不害等。非靜慮支耶。答非極隨順諸
靜慮故。此諸善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爲
近對治。勢力増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爲
靜慮支 問何故欣・厭不別立耶 解云精
進等七。恒與心倶尚不別立。何況欣・厭定
不倶起而立爲支。不定地法中尋・伺・惡作・
睡眠。雖并通善。二立。二不立者。尋・伺二法
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
細。對治欲惡故并立支。惡作・睡眠不立支
者。支唯加行唯在定地。此二生得唯在欲
界。是故不立 第四十四不相應行非靜慮
支者。助定同縁立靜慮支。此非相應故不
立支 第五三無爲不立靜慮支者。夫立
靜慮支要須起用與定同縁。此非起用故
不立支 言問答者。婆沙云。問何故伺・樂
受・捨受。不立菩提分法耶。答被覆損故。
謂伺被正思惟之所覆損。樂受被輕安樂之
所覆損。捨受被行捨之所覆損故不立爲
菩提分法。問若爾何故立靜慮支。答菩提分
中爲策正見。立正思惟爲菩提分。伺行相
細。策正見中爲尋覆損。立靜慮支。爲遮
下地惡不善法不相覆損。菩提分中輕安・樂
受。同一刹那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地別建立
無覆損義。菩提分中行捨・捨受。同一刹那
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對治・利益支用各別
不相覆損 精進非靜慮支。問答如前 問
何故正語・正業・正命非靜慮支 答靜慮支
者。謂與靜慮相應住境。必有所依・所縁行
相。及有警覺乃名相應。正語・業・命無如是
義。是故不立爲靜慮支。由此四相・及諸得
等不相應法。皆不應立爲靜慮支。非助等
持往一境故已上
論文
 問何故精進等四是菩
提分 解云菩提是慧其性勤勇。精進亦勤勇
性相隨順策精進馬而趣菩提。正語・業・命
以戒爲體。爲成八正法輪轂故。此四皆順
菩提強勝。故皆立爲菩提分法」  由此
故説至如理應思者。初對第二。四句可知。
以初對三・四。以二對三・四。以三對四。思
之可知。故言餘支相對如理應思」  何
故第三説増樂受者。釋第二句。此即問也」
 由初二樂輕安攝故者。説一切有部答。由
初・二定樂輕安攝故。所以第三説増樂受」
  何理爲證知是輕安者。問」  初二定
中至及四支故者。説一切有部答。雖初定有
三識樂。正在定中無樂根故。非初・二定
有身受樂。正在定中無五識故。亦無心受
樂。以説有喜故。喜即喜受。無一心中喜・樂
二受倶行故無樂受。不可喜・樂受更互現
前。説初靜慮具五支故。第二靜慮具四支
故」  有説無有至所攝樂根者。述經部解。
有説無有心受樂根。前三靜慮中説樂支
者。皆是身受所攝樂根。此即標宗」  若爾
何故至身心樂受者。説一切有部難。經既説
心。明知亦有心受樂根」  有餘於此至
爲有何徳者。經部師通。有餘説一切有部師。
於此經中増益心言。諸部經中唯説身故。
又第三定所立樂支。契經自説爲身所受樂
故。汝説一切有部師。若謂於此經中説意
爲身。説意名身。爲有何功徳」  又第
四定至勝前二故者。經部復難。又第四定輕
安倍増初・二靜慮。而不説彼有樂支故。汝
若謂初・二定中輕安。要順樂受方名爲樂。
約三受説言初・二喜名樂受也。破云第三
靜慮輕安既順樂受。應是樂支。汝若謂彼
三・四輕安。或彼三定輕安。爲行捨所損故
立行捨不立輕安。破云不爾。行捨同是善
法増輕安故。非損輕安。又彼三・四輕安。
或彼三定輕安。勝前初・二定輕安故何不
立支」  又契經説至非即輕安者。經部又
引經證初二樂非是輕安。又契經説。若於
爾時諸聖弟子。於離欲染生喜身中。證得
此定具足成就安住彼定。彼於爾時已斷
五順下分法。或已斷五蓋法。修習五法。皆
得圓滿究竟。廣説乃至問答可知。此經輕安
與樂別説故。初・二定樂非即是輕安」
若言定中至許生無過者。經部又牒説一切
有部難破。汝若言定中寧有身識起身受
樂者。破云有亦無失。我經部宗許在定中
有輕安風觸。從勝定所起。順生身識相應
樂受。遍觸身根故。汝若謂起身識是外。
散故應失壞定者。破云無如是失。此輕安
風觸從勝定生。引内身識相應樂受。還能
順起意識相應三摩地故。不失壞定。汝若
謂起身識應名出定者。破云此難不然。
由前因故。前因即是此輕安風。從勝定生
引内身樂。還能順起三摩地故。不名出定。
或可。因是所以由前相順所以不名出定
汝若謂依止欲界身根。不應得生色界觸・
色界識。以彼身・觸即自地故。破云若從散
心依欲身根。不發身識縁色界觸。若在
定内順起輕安。許依欲身。生彼定内縁輕
安身識。故無有過」  若爾正在至成違
理失者。説一切有部難。若爾正在無漏定中。
輕安風觸・及與身識。應成無漏。勿所立輕
安支少分輕安風觸是有漏。少分意識相應
輕安心所是無漏。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
安風觸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小分是無漏。
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安風觸・及身識
樂*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少分是無漏。成
違理失」  無違理失者。經部答」  所以
者何者。説一切有部徴」  許説身輕安至
蜜意説故者。經部答言。汝説一切有部亦同
許經説身輕安是覺支攝故。何須難我。雖
復意説身識相應輕安心所。然身輕安名同
經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彼覺支
名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説觸及身識順
無漏故名爲無漏。無少分有漏少分無漏
失 又解經部師*云。我宗許説身輕安觸
是覺支攝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
彼覺支故説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説實
非無漏。順無漏故名爲無漏。有何違理。
汝若謂許説觸及身識是無漏者。便違契
經。此經意説十五界全皆有漏故。通云無
違經過。此經意約餘散位觸。及餘散位身
識*蜜意。説彼十五界全皆是有漏。不約定
位。非盡理説故言*蜜意」  如何無漏至
*少支無漏者。説一切有部難。如何無漏靜慮
現前。觸・及身識樂*少支有漏。意識相應*少
支無漏。此約體難」  起不倶時至不能説
過故者。經部答。於前・後位起不倶時或説
有漏。或説無漏。斯有何失。汝若謂意喜・
及身識樂不倶起故。初定應無五支理。二
定應無四支理者。此亦無過。一地前後約
容有説有喜・樂支。如有尋・伺雖一地有
二不倶起。汝若謂尋・伺亦許倶起。於彼喜・
樂不倶起法。爲喩不成。經部救云。此非
不成。心之麁細互相違故。不應倶起。又於
尋・伺不倶起法。汝説一切有部不能説過
故。既不能出過。爲喩還成」  由此可説
至不説想等者。經部依宗自釋。由此可説。
依初五支減尋・伺二立第二定。減尋・伺・
喜三立第三定。減尋・伺・喜・樂四立第四
定。即由此道理初定説五支。擬漸離前
支建立後定故。無漸減故。所以不説想
等爲支」  或應説何故至勝尋伺故者。經
部又難。或應説何故初唯立五支。汝若謂
此五資初定勝立爲支者。此不應理。念・慧
能資初定勝尋・伺故。應立念・慧爲支」
 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者。經部師言。雖有
一類毘婆沙師。作如是説初定等支。然
古昔經部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又解説一
切有部師言。雖有一類經部作如是説
初定等支。然非古昔説一切有部諸軌範師
共施設故」  應審思擇至名内等淨者。釋
第三句。此即問也」  此定遠離至如河有
浪者。經部師答。此第二定能遠離彼尋・伺鼓
動。定體相續清淨寂靜轉。名爲内等淨。若
有尋・伺鼓動。此定相續不清淨。不寂靜轉
如*河有浪。不名内等淨」  若爾此應
至内等淨名者。説一切有部以已宗難。若此
定體遠離尋・伺即名内等淨者。此内等淨
應無別體。如何許有十一實事。難訖述宗。
是故應説此内等淨即是信根。謂若證得第
二靜慮。於定地染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
内等淨。得初定時。離散地染復雖生信。
離定地染猶未生信。故於初定不立信
支。*後離初定染復於定地信。故於二定
立以信支。信是淨相故立淨名。離外鼓動
定内等流故名内等。淨而内。等故立内等淨
名」  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者。有餘經部
師言。此内等淨・等持・尋・伺皆無別體」
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者。説一切有部難」
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者。經部答。於心分位
殊假建立。故亦得名心所」  雖有此理非
我所宗者。説一切有部言。汝經部師雖有此
理。非我所宗」  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者。
釋第四句。外人徴問。如上頌言喜即喜受。
以何爲證知決定然」  汝等豈言喜非
喜受者説一切有部反責」  如餘部許
亦許然者。外人答」  餘部云何許非喜受
者。説一切有部徴」  謂別有喜至其體
異者。外人引餘部答 或餘部言顯上
部。謂別有喜。是心所法非是喜受。前三定
樂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非三
定樂至是喜非樂者。説一切有部破。非前三
定樂皆可名喜受。二阿笈摩分明證故 阿
笈摩。此云傳。謂三世諸佛所傳説故。舊云
阿含訛也 第一經云。漸無餘滅憂等五根。
於初定中無餘滅憂。第二定中無餘滅苦。
第三定中無餘滅喜。於第四定中無餘滅
樂。既喜・樂別滅。明知第三定樂非是喜受。
婆沙八十一釋云。如契經説初靜慮憂根滅。
第二靜慮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
契經何故作是説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
説。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爲過
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
説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 復次依過族
姓及苦所依故作是説。謂離欲染位雖斷
苦根。而未過苦所依・族姓於初靜慮得離
染時。過苦所依及苦族姓故説苦滅。所依・
族姓。謂諸識身。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
未過彼對治・所依・及彼族姓。不應説憂初
靜慮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姓皆在意識。
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説彼滅。
苦根所依・及苦族姓。不與對治同在一識。
故過對治・所依・族姓方説苦滅。有作是説。
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
於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
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
論文
 第二經云。
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離第二靜慮染時
喜沒。先離欲染時憂沒。此經既説樂後斷
喜先沒。故知第三靜慮必無喜根。但是其樂。
由此二經證知。喜受是喜非樂。婆沙八十
一釋第二經云。斷樂者。問得第四靜慮時。
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法。何故但説斷樂
耶。答以樂爲上首。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
法。故偏説樂。復次以樂難斷難破難可越
度。故偏説之。復次以樂多諸過患熾盛堅
牢。是故偏説。復次以樂離第三靜慮染時。
極爲障礙繋縛留難如暴獄卒。故偏説之。
復次諸瑜伽師。專爲對治樂故修第四靜
慮。是故偏説。復次諸瑜伽師。憎厭樂故總
離第三靜慮。故偏説之。復次樂上地無。餘法
容有故偏説樂。由如是等種種因縁唯説
斷樂 斷苦者。問離欲染時修觀行者已
斷苦根。何故今離第三靜慮染時乃説斷
苦。答此於已斷説名爲斷。謂於遠事而説
近聲。如已來者亦説今來。如説大王從何
處來。復次依雙法盡倶説斷聲 言雙法
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
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倶盡倶説斷
聲。復次斷樂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
者。謂斷彼相應心・心所法。復次斷樂者。謂
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斷第三靜慮
入・出息。謂賢聖者於入・出息生於苦想。
過諸異生於無間獄所起苦想。復次斷樂
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即斷彼
樂根。如説無常故苦。先喜憂沒者。離欲染
時憂根已沒。離第二靜慮染時喜根已沒。是
故説今先喜憂沒
如是所説至爲皆有不者。此下第三明染無
支。牒前問起。如是所説諸淨・無漏靜慮十
八種支。染靜慮中爲皆有不」  不爾者。
答」  云何者。徴」  頌曰至餘説無安捨
者。頌答」  論曰至非皆具有者。此即總標。
如上所説諸淨・無漏靜慮支。染靜慮中非皆
具有」  且有一類至而得生故者。有二師
釋。此下初師解。此明初染無喜・樂支有尋・
伺・定支。故正理七十八云。且有一類隨相
説言。初染中無離生喜樂。非離煩惱而得
生故。雖染汚定亦喜相應。非因離生故非
支攝。此不唯説離欲生喜。亦説因離自
地染生。以契經中先作是説。離諸欲惡不
善法已。復作是言離生喜樂。此中重説離
生言者。爲顯亦有喜離自地惑生。爲顯
喜支唯是善性。故薄伽梵與樂合説。輕安相
應必是善性故。由此染定必無喜支。故初染
支唯有三種已上
論文
」  第二染中至所擾濁故
者。此明二定染無内等淨。樂同初定故不
別簡。有喜・定二。故正理云。第二染中無内
等淨。彼爲煩惱所擾濁故。雖諸世間説
有染信。而不信攝故不立支。樂是輕安唯
善性攝。例同初定故不重遮。故此染支唯
有二種。第二染定許有喜支。初染中無。以
何爲證。以初定喜説從離生。第二中無離
生言故」  第三染中至所迷亂故者。此明
三定染無念・慧二。行捨理無。同第四簡故
不別説。但有樂・定。故正理云。第三染中無
正念慧。彼爲染樂所迷亂故染汚定中雖
有念・慧。而得失念・不正慧名。故此二支染
中非有。行捨唯是大善法攝。例同第四故
此不遮。故此染支唯有二種」  第四染
中至所染汚故者。此明第 染定無捨・念二。
有中受・定。故正理云。第四染中無捨・念淨。
彼爲煩惱所染汚故。由此第四染唯二支。
有餘師説至大善攝故者。此是第二師解。有
餘師説。初二染中但無輕安。初染有四支。
第二染有三支。後二染中但無行捨。第三染
有四支。第四染有三支。以輕安・行捨大善
地攝故。内等淨是信。信通染・不染。故第二
染説有三支。正理云。有餘師説。初二染定
但無輕安。後二染中但無行捨。大善攝故。彼
説染中喜・信・念・慧皆是支攝皆通染故。婆
沙一百六十亦有此論兩解。又云。此中有
作是説。諸染靜慮皆不立支。而唯説無喜・
樂等者。隨明了義説。謂初靜慮離生喜樂。
有離生言故。第二靜慮内等淨。有淨言故。
第三靜慮正念・正知。有正言故。第四靜慮
捨念清淨。有清淨言故。此皆於染明了相
違故偏説無。而實染中一切支皆非有。有説
隨勝者説。謂初靜慮出欲界重苦。利益支
勝。上三靜慮於勝妙離染。對治支勝。是故
於染靜・慮隨勝者説無。然其餘支於染靜
慮亦不建立已上
論文
 問何故名離生喜樂等
 解云離欲惡不善法。生喜・樂故名離生
喜樂。離尋・伺故信名爲淨。由離喜故念・
慧名正。離八災故捨・念名清淨。故隨四
地相顯別標
契經中説至四受入出息者。此即第四釋經
不動。依經問答」  論曰至災患有八者。
釋上兩句」  其八者何者。釋下兩句。此
即問也」  尋伺四受至説爲不動者。答可
知」  然契經説至喜樂所動者。此依經
釋。然契經中蜜作是説。第四靜慮不爲尋・
伺・喜・樂所動。但約支説不言非支 又解
經非盡理。論盡理説。故正理云。然經唯説
第四靜慮。不爲尋・伺・喜・樂動者。經*蜜意
説。論依法相。以薄伽梵。有處説言斷樂斷
苦。先喜・憂沒。具足安住第四靜慮。又説彼
定身行倶滅。入息・出息名爲身行。故知此定
非唯獨免尋・伺・喜・樂四動災患」  有餘
師説至照而無動者。有餘師説。第四靜慮如
*蜜室燈照而無動故名不動。喩經説故
定靜慮至生亦爾不者。此即第五明生
受異。問。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初・二有喜。第
三有樂。第四有捨。生靜慮亦爾不」  不
爾者。答」  云何者。徴」  頌曰至受有差
別者。釋第二靜慮無有樂受。無餘三識故。
心悦麁故。但名爲喜不名爲樂。餘文可

上三靜慮至及起表業者。此即第六明起下
心。問。生上三定無三識身及無尋・伺。如
何生彼能見・聞・觸。及起表業」  非生彼
地至但非彼繋者。答。非生彼地無有三識
及與尋・伺。但非彼繋」  所以者何者。徴」
  頌曰至以下劣故者。釋。生上三地起
下三識。及發表心。皆初定繋。生上起下。如
起下地化心。故能見・聞・觸。及發表。此四皆
是無覆無記。不起下染已離染故。不起下
善以下劣故。無記雖劣非是正厭。中庸故
起 問生上起下無覆無記。四無記中是何
無記 泰法師解。云然眼・耳・身識雖非化
心無記。是化心類。定他繋故。總名禪果心。
故雜心定品云。不起欲界非禪果故。然變
化心亦名禪果。故雜心擇品廣心中。解無色
界有四心。無變化心無威儀心云。離禪
果・威儀餘四在無色 以此文證。起三識
身。是化心種類故禪果無記攝。若起語業唯
變化心。故前論云。若化若所化人。在三定
上則以初定心語。色界無工巧心。不可以
工巧心語。以聲無行・住・坐・臥相。不可以
威儀心語。以前論云四識縁威儀故。以此
理推。身生三定但以化心語。若起身表
業通威儀・變化 問何故得知。化心起
身・語表 答如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
初靜慮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即通果
心倶。總縁色等爲境起故。有説彼成就三。
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倶。此心若
縁所起身表。即有縁色捨意近行。此心若
縁所起語表。即有縁聲捨意近行。此心若
縁所變化事以總縁故。即有縁法捨意近
行。即通果心倶。此心容有總別縁故 今
解。不然。生上三定起下諸識。若起下身
識。唯是威儀心。或是縁威儀心。或是似威儀
心。若起下眼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是
威儀心。或是縁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
下耳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唯是似威
儀心。若起下發業心。若泛爾發身・語業者
是威儀心。威儀心尚得通縁十二處。能發
語業理亦應得 又空法師章解威儀五蘊
中云。色聚有五謂五塵。問若説威儀具有
五塵。何故婆沙・倶舍。并説唯有四塵除聲。
解云行・住・坐・臥名威儀。聲非威儀正體。所
以二論説無。今據威儀心發聲義所以説
已上
若上地化人發非身・語業。即起下
通果心發。非變化心。泰法師。若將修得天
眼・天耳二識是化心類同名通果容有此
理。若將泛爾起眼・耳・身・識名通果心。良
謂不然。准諸論。二十心中通果心唯與
定心相生。豈有泛爾起下三識皆入定耶。
雜心云。不起欲界非禪果故者。今更委
檢雜心定品。身生上地起初定三識不起
欲界中。云非欲界非修果故。不言禪
果。此即誤引證。言修果者。定地繋故。總
名修果。若言修果即禪果者。定地繋故總
名禪果。不同化心名爲禪果通果心攝。又
引婆沙證化心發身・語業者。還是未達
通果心寛。變化心狹。謂諸通果皆是化心。
處處文中作斯異解。於先已破。義便復
來 又空法師云。生上三定起初定威
三識。及威儀發業心者。亦非盡理。若據泛
爾起者。無有妨。若據二通及化人發業皆
名威儀。此即不然。准前應破
如是別釋至初得云何者。此下第二明三等
至。就中。一明初得等至。二明等至相生。三
明順・四分定。四明修超等至。五明等至依
身。六明等至縁境。七明等至斷惑。八明近
分差別。九明中定不同 此即第一明初
得等至。結前問起」  頌曰至染由生及退
者。頌答」  論曰至無由生故者。釋上兩
句。八本等至隨其所應。若全不成而獲得
者。諸淨等至由二因縁。一由離染。二由受
生 言離染者。謂在下地離下地染得上
地淨 言受生者。謂從上地生自地時
得自地淨。八等至中下七皆然。有頂不爾。唯
由離染有離染得。由無從上生下地故。
無受生得。正理論云。此中但説本等至者。
以諸近分未離染時。有全不成由加行
得」  遮何故説全不成言者。問」  爲遮
已成至應如理思者。答。爲遮已成更得少
分如由加行得順決擇分等 等。謂等取
順勝進分。所以不等住・退分者。以先得
故。謂先得退分・住分。後由加行得勝進分。
或得決擇分。此不名得。以此四分同淨定
故。及由退離自染時得退分。以先得住
分・勝進分。或決擇分。今雖更得退分。不名
爲得。以此四分同淨定故。即依此義毘婆
沙論作是問言。頗有淨定由離染得。由離
染捨。由退得。由退捨。由生得。由生捨。爲
問亦爾。答曰有謂順退分。且初靜慮順退分
攝。離欲界染時得。離自地染時捨。退離
自地染時得。退離欲界染時捨。從上生自
初定時得。從自生下欲界時捨。餘地所攝
應如理思」  無漏但由至如理應思者。
釋第三句。無漏但由離染故得。謂聖離下
地染得上地無漏。此亦但據根本靜慮。全
不成者今時創得。若先已成。餘時亦得。謂盡
智位更得無學道。於練根時更得學・無學
道。或由加行修得當地勝無漏法。或由有
退得當地無漏法。皆如理應思。如是等法。
皆悉非是先時不成今時創得。是故不説。
以此中約根本地。説先全不成今時創成
方名爲得。先成少分今雖更得。皆不名
得」  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者。問。豈不
由入正性離生。亦名初得無漏等至。何故
但言無漏由離染得。不言入正性離生時
得」  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者。答。入見道
得此非決定。雖超越人依根本地入見道
者。亦得根本無漏等至。以次第者入見道
時。爾時未得根本定故即非決定。此中但
論決定得者。故正理云。聖離下染必定獲
得上地根本無漏定故」  染由受生至得
此地染者。釋第四句。染由受生・及退故得。
謂上地沒生下地時得下地染。及於此地
離染退時。得此地染。必非離染及加行得。
故正理云。無由離染及加行得。如是二時
能捨染故」 
何等至後至染生自下染者。此即第二明等
至相生。問及頌答」  論曰至并自地二者。
釋上兩句。無漏等至次第生自地・上地。下
地善。善言具攝淨及無漏。極相違故。必不
生染。然於上・下各至第三。遠故無能超
至第四。故於無漏四靜慮。三無色・七等至
中。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自地・二地・三地。
各淨・無漏。無所有處無間生七。謂自地二。
下地四合有六。上地唯淨總有七種。第二靜
慮無間生八。謂自地二。上地四合有六。并
下地二總有八。識無邊處無間生九。謂自
地二。下地四合有六。并上地三。謂無所有
二。非想一總有九。第三靜慮・第四靜慮・空
無邊處。各無間生十。謂上地四。下地四合有
八。并自地二。總有十」  類智無間至依
縁下故者。簡差別。於靜慮中類智無間能
生無色。法智不然。依下欲界身故。縁下
欲境故。超有二種。一者超定。二者超縁。此
二種超倶至第三。不至第四。以法智縁欲
界境。無色等至縁無色境。不可頓超色界
四地故。法智無間不生無色。故婆沙一百
六十五云。問云何觀行者於所縁超答彼由
不念作意以初靜慮於九地一一別縁。於
中唯能超縁一地。謂縁欲界無間。能上
縁初靜慮。或第二靜慮非餘。縁初靜慮無
間。能下縁欲界。上縁第二靜慮。或第三靜
慮非餘。縁第二靜慮無間。能下縁欲界或
初靜慮。上縁第三靜慮或第四靜慮非餘。
縁第三靜慮無間。能下縁初靜慮。或第二
靜慮。上縁第四靜慮。或空無邊處非餘。如
是乃至縁非想非非想處無間。能下縁識
無邊處。或無所有處非餘。如依初定。如是
依餘定。隨其所應於所縁縁皆應廣説。如
不能越二地所縁。超定亦爾。故不入第
四。問若爾何故説淨解脱次起五心。淨解脱
心縁於欲界。第四靜慮遍行隨眠。能縁自・
上乃至有頂。豈非能越二地所縁。答説不
染心不能超二。彼心是染故不相違。問如
苦法智縁欲界無間起苦類忍。乃至縁有
頂。云何説不染汚心不能超二。答彼但是
總縁不名爲超。亦倶縁餘地故是故非難
 解云五心謂五部心」  從淨等至至餘
生十一者。釋第三・第四句。從淨等至所生
然。而各兼生自地染汚。以淨等至上參
無漏。下接染汚故。有頂淨無間生六。謂自
淨・染二・下無所有處・識處・淨・無漏四。從初
靜慮無間生七。謂自地三・上地四・無所有
處八。謂自地三・上地一・下地四。第二定九。
謂自地三・上地四・下地二。識處生十。謂自
地三・上地三・下地四。餘第三定・第四定・空
處。皆生十一。謂自地三・上地・下地各有四
種」  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者。釋第五・
第六句。如文可知。正理論云。極相違故
不生無漏」  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者。問
意可知」  先願力故至便能覺悟者。答亦
可知」  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者。簡差
別。無漏與染必不相生極相違故。淨倶相
生。在中間故故三有別」  如是所説至
未離下故者。釋後兩句。如上所説。淨・染
生染。但約在定淨・及染説。生彼地得名
生淨・生染。生淨謂生得善。生染謂彼地散
惑。若生淨・生染能生染者。其理不然。謂命
終時從生得善淨。一一無間。生自・上・下一
切地染。若從生染一一無間。能生自地・一
切下地染。不生上者未離下故
所言從淨至皆能生耶者。此即第三明順四
分定。牒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
者。徴」  頌曰至生二三三一者。頌答」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者。釋初頌。擧數列名。
於前七地各有四分。有頂唯三。除勝進分
無上地故。婆沙十一同此論説。有頂地但
有三分。除勝進分 問若爾何故。婆沙業
蘊説有頂地有四分耶 解云此論及婆沙
十一。據有頂地更無上地可欣趣故。故説
彼地無勝進分。婆沙業蘊。據當地中更有
勝徳可欣趣故。言有勝進。故正理七十八
云。就勝進分總有二種。一者自地殊勝功
徳。二者上地殊勝功徳。若能牽引彼名順
勝進分已上論文 故説有頂或有或無。各據一
義」  於此四中至唯從此生者。釋第五・
第六句。如文可知。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
淨生無漏中云。此但從順決擇分。有説亦
從順勝進分。雖無評家以前解爲正。故
正理七十八云。應知此中決定義者。謂諸聖
道必此無間生。非此無間必能生聖道。若異
此者是則應説。唯世第一法名順決擇分
已上
論文
 又諸論皆言順決擇分能生聖道 問
無漏復能生幾分耶 解云生後二分。故正
理七十八云。無漏無間何分現前。有説通三
除順退分。理實唯二謂後二種。又婆沙一百
六十五無漏生淨中云。如是説者。漸次入時
亦與勝進分爲等無間。超越入時唯與順
決擇分爲等無間。問何故超越入時。唯順
決擇分與無漏道互爲等無間縁。餘時不
爾。答於超越時唯有猛盛堅固善根。能相
引發順決擇分猛盛堅固。餘分不爾 問若
順退分能順煩惱。如已離此地染退起此
地染。退分既捨從何生惑 解云從住分
生。故正理七十八云。若順煩惱名順退分。
諸阿羅漢寧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
可令現行。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
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
名。從彼有退。如前已説 又婆沙一百六
十五云淨定等。無間煩惱現在前者。當知此
從順退分・或順住分起。由已離未離自地
染者。起自地煩惱有差別故 以此文證
故知。有從住分亦生煩惱」  此四相望
至謂自非餘者。釋後兩句。此四相望互相生
者。初能生二。謂順退分及順住分。不生後
二以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二生三除順決
擇。亦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三生三除順退
分。以隔遠故。婆沙十一・正理・顯宗皆同此
論。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即有異説。故彼
論云。順勝進分與順退分。有説。但爲所縁・
増上。順勝進分無間順退分不現前故。如是
説者。亦現在前。是故與順退分爲三縁。除
因縁以彼劣故。與順住分亦爾。婆沙兩説
後説評家倶舍等前師不正義。但生三種。
評家生四種。既有評文。即以後師爲正 
或論意各別。倶舍以理爲正。非以婆沙評
家爲量。夫淨相生理應隣次。何容超越。第
四生一謂自非餘。以欣無漏不生餘故 
問順住・勝進能次生前。何故決擇非生勝
進 解云決擇欣無漏不生次前。住與勝
進非欣無漏容次生前。或勝進相欣求
上法。性非止息故。決擇分不生勝進。住・退
二分性有止息。可從勝進生住住生退分。
正理・顯宗皆有兩説。一説同此論。又一説
云。有説亦生順勝進分。然無評家。後家意
説。如住・勝進能生前一。順決擇分亦生前
一。若依婆沙十一。同正理後師。若依婆沙
一百六十五云。順決擇分與順住分。有説。但
爲所縁・増上。以順決擇分無間 順住分不
現前故。如是説者。亦現在前。是故與彼爲
三縁除因縁。與順勝進分亦爾。前説同正
理後師。能生二分。後正義家能生三分 
問何故婆沙後唯生一。前有超一 解云起
勝生難故唯生一。起劣生易有能超一 
問諸論不同何者爲正 解云婆沙既有評
家。生三爲正。餘論并是述異師義 或論
別。倶舍以理爲正。非以婆沙評家爲
量 問味定生淨定四分之中生何分耶
 解云若味生自淨。婆沙云。有説。味相應等
至無間。唯起順退分現在前。有説。亦起順
住分。然無評家。若味生下淨。婆沙云。有
説。起順住分以易起故。有説。起順勝進
分。防護上地故然無
評家
如上所言至三洲利無學者。此即第四明修
超等至。牒問頌答」  論曰至越一名超者。
釋初兩句可知」  謂觀行者至超入第四
者。釋第三句。總有六種。前五加行。後一超
成。如文可了」  修超等至至修超等至者。
釋第四句。正理云。修超等至唯欲三洲。除
北倶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脱諸阿羅漢要
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定
自在故。無煩惱故 又云勝解作意。不能
無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
此諸等至至起下盡餘惑者。此即第五明等
至依身。牒問頌答」  論曰至可厭毀故者。
釋上兩句。諸等至起依自・下身。依上地身
無容起下。一上地起下無所用故。二上地
自有勝定故。三下地勢力劣故。此上三種
通淨・無漏等至。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
後二唯淨等至。以無漏定非是棄捨可厭
毀故」  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者。釋下兩
句。此簡差別總相雖然。若委細説。聖生有
頂從自淨定。必起無漏無所有處。爲盡自
地所餘煩惱。自地無聖道欣樂起下故。就
起下中唯無所有最隣近故。起彼現前盡
餘煩惱。故正理云。離無漏道。必無有能斷
彼餘惑成阿羅漢。是故有頂。無漏無所有處
依九地身。有漏無所有處依八地身。有漏
無漏識無邊處依七地身。空無邊處依六
地身。乃至初定依二地身謂自及欲
此諸等至至不縁下有漏者。此即第六明等
至縁境。牒問頌答」  論曰至應成善故者。
釋初句。味定縁自。不縁下・上・及無漏法」
  淨及無漏至非無漏境者。釋第二句。
無記無爲非無漏境。非諦攝故。餘文可知」
  根本地攝至必縁下故者。釋下兩句。根
本地攝善無色定。不縁下地諸有漏法。已厭
離故。定狹劣故。准義應知。隨其所應。縁下
無漏・自及上地有漏・無漏一切諸法無不
能縁。雖亦能縁下地無漏。縁類智品道。不
縁法智品。故正理云。以但能縁自全治故。
法非全治如先已説。又法品道於無色界
雖能對治。是客非主既不能縁下地有漏。
亦不能縁下地有漏法上擇滅・非擇滅 
問既縁下地類智品道。亦縁彼道非擇滅耶
 解云亦縁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故婆沙
第十解非我行相中云。四無色地亦有此行
相。而不能縁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
相。縁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
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
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
此行相盡能縁。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非
我行相。縁非想非非想處彼因彼滅。一切類
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一切類智
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
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縁。此當婆
沙評家義。以此准知。四無色定亦縁下地
類智品上非擇滅也。無色近分亦縁下地。彼
無間道必縁下故
味淨無漏至斷諸煩惱者。此即第七明等至
斷惑。此即問也」  頌曰至亦不能斷者。諸
無漏定皆能斷惑 本淨尚無能況諸染能
斷。以勝況劣。謂本淨定不能斷下地。已離
染故。不能斷自地惑。以自地惑所縛故。不
能斷上地。以勝己故。若淨近分亦能斷
惑。以皆能斷次下地故。又婆沙一百六十
二云。問何故有漏道不能斷自地。及上地。無
漏道則能斷耶。答以無漏道是不繋法。於有
漏法無非是勝。是故能斷。又有漏道作六
行相。厭下地欣自地故唯斷下。無漏道作
十六行相。厭背一切地故能遍斷。問有漏道
亦作十六行相。何故不能遍斷。答彼雖學
作聖道行相。不明了故不斷煩惱。如師
子子未能害獸已上
論文
若中間攝淨亦不能
斷。如根本説
近分有幾至初亦聖或三者。此即第八明近
分差別。一問近分有幾。二問何受相應。三
問於味等三爲皆具不。頌答可知」  論
曰至爲入門故者。釋近分八。可知」  一
切唯一至未離下怖故者。釋捨。一切近分唯
一捨受相應。此近分定起時。艱辛作功用轉
故。未離下染情懷怖故。非喜・樂相應」
 此八近分至具有三種者。釋淨及下句。
此八近分皆淨定攝。唯初近分亦通無漏。未
離欲者依近分定起聖道故。故正理云。上
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
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
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已上
論文
 皆無有味是
離染道故。起艱辛故。不生貪愛。以彼味定
非離染道生故。是容預道生故。近分地中
雖亦有道非正離染。助離染故。離染類故。
非容預故。不生貪愛。雖近分心有結生
染。以受生・命終捨受相應故。必起近分。而
遮定染故作是説。近分無味。唯在根本。有
説未至定亦有味相應。以未起根本亦貪
此定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上七近分由
已曾得下根本故。於彼近分不生貪愛。故
不説有。此即叙異説也
中間靜慮至爲亦有殊者。此下第九明中
定不同。此即問也」  義亦有殊至具三唯
捨受者。答。義亦有殊。謂諸近分爲離下染
是入初因。中定不然。非離下染非入初
因。是初果故。復有別義」  論曰至無如
此故者。釋初句。初定根本及初定近分。尋・
伺相應。上七定中。根本・近分皆無尋・伺。唯
中間靜慮有伺無尋・故與近分差別不同。
由無尋故勝初靜慮。由有伺故未及第
二。依此義故立中間名。由此上地無中間
靜慮。一地昇降無如此故」  此定具有至
可愛味故者。釋具三。此中間定具有味等三
種相應。以有大梵殊勝功徳可愛味故。有
味相應」  同諸近分至苦通行攝者。釋捨
受。此中間定同諸近分。唯捨相應非喜相
應。由自勉勵功用轉故。由此説是苦通行
攝。亦無有樂・無三識故。故正理云。無三識
身故無樂受 准正理文。中定無三識 
問何故無耶。解云五識定與尋・伺相應。彼
無尋故」  此定能招至爲大梵故者。別顯
中定能招勝果。若多修習爲大梵王。不多
修習便爲梵輔。同一處故
已説等至云何等持者。此下第四明諸等持。
就中。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
重空等三。四明修四等持 此下第一明
尋・伺等三。就頌前中。一總。二別。此即總結
前問起 經説等持至其相云何者。此即
別依經問起 頌曰至非非想攝者。答文
可知。平等持心至境故名等持
契經復説至無漏三脱門者。此即第二明單
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論曰至
相應等持者。釋初句。此空對治有身見故。
故婆沙一百四云。對治故者。謂空三摩地是
有身見近對治故。問空三摩地有空・非我二
行相。有身見有我・我所二行相。此中以何
等行相。對治何等行相耶。答以非我行相
對治我行相。以空行相對治我所行相廣如
彼釋
  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爲相者。釋第二句。
住濫無爲故不説住。餘文可知」  無願
三摩地至相相似故者釋第三・第四句。無願
三摩地。謂縁餘苦・集・道諦十種行相相應
等持。十行即是非常・及苦。因・集・生・縁。道・
如・行・出。非常及苦此是苦諦。苦中四行二是
二非。是故別標。因顯集諦。即是因・集・生・縁。
或擧初顯後。苦・集二諦皆是有漏可厭患
故。道雖無漏。加行位中並作是念。道如船
筏必應捨故。能縁彼定得無願名。皆爲
超過現前所對。苦・集・道境可厭捨故。空・
非我相非是所厭。非是所捨。以與涅
槃相似故。故此二行相不得無願名。由
前期心不願此故立無願名。故婆沙云。期
心故者。謂無願三摩地諸修行者。期心不願
三有法故 問彼於聖道亦不願耶。答雖於
聖道非全不願。而彼期心不願三有。聖
道依有故亦不願。問若爾何故修聖道耶。
答爲趣涅槃故修聖道。謂修行者作是思
惟。究竟涅槃由何趣證。思已定知必由聖
道。故雖不願而要修之。如越暴流要憑
船筏廣如
」  此三各二種至爲入門故者。
釋後兩句。正理論云。世間攝者通十一地。
出世攝者唯通九地。上七定邊無勝徳故。
於中無漏者名三解脱門。能與涅槃爲入
門故。非諸有漏法是眞解脱門。性住世間
違解脱故。三三摩地縁境別者。若有漏空
縁一切法。若無漏空唯縁苦諦。無願能縁
苦・集・道諦。無相唯縁滅諦爲境
契經復説至離上七近分者。此即第三明重
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重謂二也」
 論曰至空空等名者。釋名」  空空等
持至勝非我故者。明空空等持。又顯宗三十
九云。空空等持縁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
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謂彼先起無學等
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後起殊勝善
根相應等持。縁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
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
迴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是由空燒煩
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
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
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則不如是。見非我
者。於諸有爲法起厭背心。不如見空故。
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有猶生樂著。
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由此空定雖二
行相倶。而但名空不説爲非我。空於厭捨
極隨順故 又婆沙一百五云。如人在道獨
行遇逢一伴。雖知非屬於己而不太愁。
後若別時便極愁惱。故空行相於厭生死
勝於非我。由是此定不作非我行相」
無願無願至爲厭捨故者。明無願無願等持。
無願無願。縁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
不取苦因・集・生・縁非無漏相故。聖道非
苦不取苦相。聖道不能招三有故。不取
因・集・生・縁四相。不取道・如・行・出。爲厭捨
故。以彼道等是欣觀故。若縁道等應欣聖
道。不應厭背故十相中但取非常 又顯
宗云。無願無願。縁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
相。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中思惟
非常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縁
前無學無願三摩地思惟非常相。於無願
不願名無願無願。擧喩顯示如前應知。重
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非常行
相相應唯此可能縁厭道故。非苦行相能
縁聖道。聖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
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縁聖道。以聖道不
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
非欣行相能爲厭捨 豈不如無願不願
聖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 此例不然。
無願正厭有。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謂前
無願正厭於有。聖道依有故兼不願。雖望
意樂説不願道。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
亦能作道等四種。無願無願正憎厭道。故
以非常觀道過失。道等行相無容厭道。是
故於此不作彼四」  無相無相至非離
繋果故者。明無相無相三摩地。無相無相即
縁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爲境。所以不
即縁前無學無相三摩地者。言無相者。無
十種相。彼三摩地。雖無色等五相・及男・女
二相。是有爲故有三有爲相。是故不縁。以
無漏法無擇滅故。唯觀非擇滅不縁擇滅。
於非擇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恐濫非
常滅故不作滅行相。故婆沙一百五云。
何故此定不作滅行相耶。答滅有二種。一
非擇滅。二無常滅。若作滅行相則不知縁
何滅 問若爾亦應非靜行相。謂靜亦有二
種。一非擇滅。二擇滅。若作靜行相。則亦不
知縁何靜。答有處説二滅。無處説二靜。
故不應例。復次滅義濫多。靜義濫少。謂滅
有三。靜唯二故。若復不作靜行相者。此更
作何行相已上
婆沙
 問縁擇滅時。亦應不作
彼滅行相。濫無常滅故 解云擇滅諦收聖
心現證。雖作滅行。而無有濫。不同非擇
滅是無記性故。不作妙行相。非離繋果故。
不作離行相。又顯宗云。無相無相。即縁無
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爲境。以無漏法無擇
滅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謂彼先起無
學等持。於擇滅中思惟靜相。從此後起
殊勝善根相應等持。即縁無學無相三摩地
非擇滅爲境。思惟靜相。於無相滅復觀
爲無相。名無相無相。擧喩亦如前應知。
重無相等持。靜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靜行相
相應。唯此能觀非擇滅故非妙行相。境無
記故非離行相。以雖證得彼非擇滅。猶縛
隨故。非滅行相。以非擇非永解脱一切
苦故。又若觀滅濫非常故。所言靜者。唯
顯止息故非擇滅得有靜相。以修聖道經
久劬勞。於彼息中便生樂相。故重無相
取靜非餘」  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者。
釋有漏此三摩地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
漏不然。若縁聖道是欣非厭。又顯宗云。重
三等持唯是有漏。以於聖道生厭捨故。非
無漏定厭捨聖道。亦縁聖道。取空。非常理
可名爲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縁無爲作
靜行相。何名厭道 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
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而作是言。無
相等持不生爲善。此既欣讃聖道不生。如
何不名厭捨聖道 前無相定非此所縁。
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縁非
擇滅。但縁無學無相不生 此亦不然。准
前釋故。謂縁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
諸相。縁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縁無
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唯三洲人至重三摩地者。釋人不時。顯宗
云。唯三洲人能起此定。通依男・女。以
女身亦能自在延促壽故。唯無學位。以有
學者但欣聖道未能厭故。此亦非一切。唯
不時解脱。以時解脱愛聖道故 又婆沙一
百五云。答聖者能起非異生。無學能起非有
學。不時解脱起非時解脱。所以者何。若於定
得自在及無煩惱身。方能起此三摩地故。
一切異生及信勝解二事倶無。見至雖於定
得自在。而身中猶有煩惱。時解脱雖身
中無煩惱。而於定不得自在。故皆不能
起此定。唯有不時解脱具二事故。能起此
已上
論文
 依十一地至中間者。釋後句。顯
宗云。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無勝
徳故。若在欲界。從未至攝聖道後起。若
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
道後起。就總類説。此從法・類・苦・滅四智
無間而生。若就別説。欲界攝者非類後生。
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
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
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
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脱起此現
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
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
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
論文
契經復説至修金剛喩定者。此即第四明修
四等持。依經問起及與頌答」  論曰至乃
至廣説者。此即引經。顯宗釋云。此經所説。
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爲欲顯示
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  善言
通攝至便不住故者。釋初兩句。住現前法樂
名住現法樂。經但説初。擧初顯後。理實通
餘上三靜慮。餘文可知」  若依諸定至殊
勝知見者。釋第三・第四句。若依諸定。修天
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知見即是清淨眼
識相應勝慧故法蘊足論第八解四修中云。
清淨眼識相應勝慧説名爲智。亦名爲見。
謂天眼識相應勝慧。領受觀察彼彼諸色。是
名此中殊勝*智見。彼於此定。若習。若修。若
多所作。能令證得殊勝*智見」  若修三
界至得分別慧者。釋第五・第六句 此亦可
知」  若修金剛至依自説故者。釋後兩句。
若修金剛喩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
金剛喩定通依諸地。而經但説第四靜慮
得漏盡者。毘婆沙師傳説。世尊依自説故。
以佛世尊但依第四得漏盡故於六通中
但説二者。天眼通能觀生死。漏盡通能得
槃經偏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保延元年七月十九日
於田原里大道寺點了
 覺樹 
  一挍了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沙門釋光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説至所起功徳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能依功徳。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脱。
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
明起定縁此下即第一明四無量。就頌前
中。一總結生下。二別起頌文 此即總結
生下」  諸功徳中先辨無量者。此即別起
頌文」  頌曰至人起定成三者。就此頌
中。初句標名擧數。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
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縁。次
兩句明所依。次一句明不斷惑。後一句明
處及成」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者。釋初
句。標名擧數。及與列名釋名 言無量者
無量有情爲所縁故。從境爲名 引無量福
故。從等流果爲名 感無量果故。從異
熟果爲名」  此何縁故唯有四種者。釋
第二句。此即問也」  對治四種多行障故
者。答。由治四障故唯四種」  何謂四障
者。問」  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者。答。不欣
慰以嫉爲體。正理云。如契經説。慈能斷瞋。
悲能斷害。喜斷不欣慰。捨斷欲・貪・瞋」
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者。問」  毘婆沙説
至捨能對治者。答。毘婆沙説。欲貪有二。一
色。色謂顯・形。二婬。婬謂婬欲。若不淨觀能
治色貪。由觀不淨色貪不起。若捨無量能
治婬貪由觀平等婬貪不起 論主解云。
理實不淨觀能治婬貪。由觀不淨婬貪不
起餘親友貪捨能對治。由觀平等怨親。貪
不起」  四中初・二至悲是不害者。釋第三
句。四中慈・悲體是無瞋。正理云。性雖無別。
然慈能治殺有情瞋。歡行相轉。悲能對治
惱有情瞋。慼行相轉。是謂差別 問若悲
無瞋爲體能治瞋者。何故前説悲能治害 
解云以實而言悲正除瞋。害是瞋家等流
果故。悲亦治害 或悲治害。述論主義。論
主解云。理實應言悲是不害 問雖順長行
悲能治害。如何頌説悲是無瞋 解云不害
似無瞋以無瞋名説。故正理云。有作是言。
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
以瞋名説。悲之行相亦似無瞋。立無瞋名
實是不害已上
論文
 又解頌文是前師義」  喜
即喜受。釋第四句中喜喜。此論喜無量以
喜受爲體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喜謂慶
慰作意相應喜根爲性。有餘師説。以善心所
中欣爲自性然無
評家
 若依正理七十九。出
喜體性三説不同。一以喜受爲體二以欣
爲體。三以無貪爲體。然彼論意。破初説
存後兩家。故彼論云。諸古師説喜即喜受。
何縁觀行者爾時喜受生。若縁與樂與慈無
異。若縁拔苦應與悲同。又契經言欣故
生喜。喜即喜受。如先已説。此喜行相與彼
欣同。喜故生喜義有何異。若言下・上義有
異者。輕安與樂義亦應然。差別因縁不可
得故。又違本論云何名喜。謂喜喜相應受・
想・行・識等。此中意顯喜倶品法喜増上故。
總立喜名。非受受倶其理決定。若喜即喜
受。何言與受倶。若言對法以理爲量應
知無過誦本論文。此亦不然。理爲量論。
要有經證方可定文。若與經違理必可壞。
不應隨意輒改論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爲體 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
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
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
貪。此與喜根必倶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
倶。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
著。於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説名爲
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以上
論文
 問諸論不同。
何者爲正 解云正理既有立破。即以彼爲
正 又解倶舍爲正。無異説故。又當婆沙
初師説故。説喜爲欣乃當婆沙餘師義故。
與樂拔苦倶是無瞋。喜是喜受。體性各別。如
何此中擧以爲難又喜與欣名義倶別。寧言
行與彼欣同。説喜喜受。名・義・行相皆
順契經。本論非經。無勞會釋。若必須釋。
自有明文故婆沙八十一通品類足云。彼
文應説。謂喜及喜相應想・行・識。不應言
受。而言受者是誦者謬。復次彼論。總説五
蘊爲喜無量自性。雖喜受與受不相應。
而餘心・心所法。與受相應故作是説。亦不
違理已上
論文
 若言前解改論文故我已破者。
此乃自破毘婆沙義。雖欲意違倶舍。何故
返害自師婆沙。後釋不改論文足通品
類。何故隱而將不通釋。又言無貪爲喜無
量。此亦非理。一即無文可證。二即名義全
殊曲解順情將爲未可。如悔憂倶。二唯欲
界。無貪・喜倶三地可得。此無貪性應不通
上。喜唯三地本由喜根。非喜爲性。言無
貪者有何意趣。良恐臆度無眞理教」
捨即無貪至五蘊爲體者。釋捨無貪。上來剋
性出體。若并眷屬五蘊爲體」  若捨無
貪性如何能治瞋者。問。若捨無量無貪爲性。
但應治貪。如何前説亦能治瞋」  此所
治瞋貪所引故者。答。此捨無量所治瞋恚。貪
所引故。貪是其本。瞋是其末。若貪不起瞋亦
不生。故捨無貪性亦能兼治瞋。謂於親友
起三品貪。次縁怨家恐害親友起三品瞋。
此瞋由貪引起。此捨無量最初修時。於處
中起不貪・瞋故。欲令怨・親與處中等。是
故最初於處中起。應知。初捨怨三品。瞋末
易捨故。次捨親三品。貪本難捨故。由如是
理。捨雖無貪亦能治瞋 問若捨亦能治
瞋。如何頌本言捨無貪 解云正能治貪。
故前頌文無貪爲體。兼能治瞋。故後長行
亦言治瞋。又正理云。若捨無量亦能治瞋。
寧唯無貪。與慈何異。且捨與慈有差別者。
慈能對治瞋所引瞋。無瞋爲體。捨能對治
貪所引瞋。無貪爲體。豈不如捨無貪爲性。
亦能對治貪所引瞋。如是許慈無瞋爲性
亦應能治瞋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
謂捨行相雙違貪・瞋。捨親・非親差別相
故。從此愛・恚倶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
無貪正能治貪。兼治瞋故。慈之行相違瞋
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由此慈・捨雖倶
違瞋。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
差別。或修捨者治非處瞋。慈治處瞋。故有
差別」  理實應用二法爲體者。論主意解。
此捨無量能治貪・瞋。理實應用無貪・無瞋
二法爲體 問若捨無量二法爲體。如何頌
文不言無瞋 解云理實此捨二法爲體。
頌言無貪。且從強説。或頌無貪是前師義」
  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者。釋第五・第六・
第七句。明四行相。慈謂與樂。悲謂拔苦。喜
謂喜慰。捨謂平等」  此四無量至寧非顛
倒者。問」  願欲令彼至治瞋等故者。答。
雖實未得。願欲令彼得樂等故。非是顛
倒 阿世耶。此云意樂。雖實未得。由善意
樂無顛倒故。雖實未得。與勝解想相應起
故。非執眞實故非顛倒 設是顛倒復有
失抑外道出過。若言顛倒應非善者。
理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言顛倒
應引惡者。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
故」  此縁欲界至以顯器中者。釋第八
句。此縁欲界一切有情。不縁上界。能治縁
彼瞋等障故。故正理云。皆縁欲界有情爲
境。能治縁彼瞋等障故。謂於欲界有怨・
親・中三聚有情能生瞋等。於中有捨怨・親
等相。便能伏除瞋等煩惱。是故此境唯欲有
情。必不能縁色・無色界。大悲體是無癡善
根。由此力能通縁三界已上
論文
 又通經云。
然契經説。修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
  此經擧器以顯器中一切有情。故無有
失」  第三但依至皆無量攝者。釋第九・
第十句。依地分別。第三喜無量但依初・二靜
慮喜受攝故。餘定地中無此喜故。所餘慈・
悲・捨三無量。通依六地。此師唯約定地以
説。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功徳。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定是未離
欲道。設已離欲亦不能起。此師但約容*豫
位明。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隨其所應。喜
在三地謂欲・初・二。三通十地。謂欲・四根
本・四近分・中間。總而言之。通依十地。此意
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又正理
云。若悲亦依下三靜慮。如何得與喜・樂相
應。悲縁苦有情。慼行相轉故。此如無漏厭
作意生。是故通依下三靜慮。彼眞實作意能
順生欣。喜・樂相應可無有過。此勝解作意
不順生欣。如何可言與彼相似。疑是*慼性
不順生欣。如何許疑・喜・樂倶起勝解作意
應與彼同。然此於欣極相隨順。力能引生
眞實作意故。疑則不爾極違眞故。彼尚相
應。此寧不許。此勝解作意理應違欣。有歡・
*慼・處中行相別故。悲既*慼行相轉。應非
喜・樂相應。勿二行相倶時轉故。若爾應不
許與捨受相應。捨受處中行相轉故。既非
不許捨受相應。與喜・樂倶。理定應許。勿
全不與受相應故已上
論文
 前雖説此至有情
境故者。釋第十一句。明非斷惑。前雖説
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有漏根
本靜慮攝故。雖復亦有近分攝者。且簡根
本。以得根本下惑必斷。有漏根本尚不斷
惑。中間不斷理在絶言。故不別簡。或影顯
彼中間不斷 勝解作意相應起故。眞實作
意方能斷惑 過縁一切有情境故。縁法作
意方能斷惑」  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者。
會釋前文開二章門。一此加行位制伏瞋
等。二或此能令已斷更遠。由此二義故前
説此能治四障 或通伏難。伏難意云若
非斷惑如何前説能治四障」  謂欲未
至至能治諸惑者。釋初章。謂欲未至加行
位中。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靜慮四種
無量。由此加行位中制伏瞋等障已。能引
未至斷治道生。能斷諸惑。約伏及引説能
治障」  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者。釋第二
章。由未至定。九無間道諸惑斷已。離染位中
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離染後位之中。雖
遇起惑強縁。而非瞋等之所蔽伏。以此能
令已斷更遠。説能治障。應知無量。若據加
行似修。在欲・未至。若據根本修成。在四
本定」  初習業位云何修慈者。因治障
便問初修」  謂先思惟至現可見故者。
答。若惑非増盛。但起與樂。若惑増盛。作七
品修。乃至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樂求
徳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以於斷善者
有徳可録。先福業果貌端正等。現可見故。
非於有情樂求失者。以於麟喩獨覺有
失可取。先罪業果貌黒疲等現可見故 若
依正理。修四無量各分九品。中復開三。故
彼論云。初欲引起四無量時。先於有情
分爲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三各分
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頼彼
重恩。捨便難住。中親友者。謂財・法交極相
親愛。下親友者。謂唯財交亦相親愛。上處中
者。謂於自昔曾不見聞。中處中者。謂雖見
聞而不交往。下處中者。謂雖交往而離恩・
怨。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
讐者。謂奪己身命縁資具。下怨讐者。謂
奪親友命縁資具已上
論文
 或可。倶舍中亦有
三。以處中故。且合爲一」  修悲喜法至
實爲樂哉者。類釋悲・喜。皆准前慈。復略釋
悲。謂觀有情沒衆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
脱。復略釋喜。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爲樂哉」  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者。
此別釋捨。修捨最初從處中起。處中非
怨・親不起瞋・貪。易捨初起。次捨下・中・上
怨。次捨下・中・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
怨瞋易捨故先捨怨。親愛難除故後捨親。
故正理云。初修捨者先捨處中。非先捨怨・
親。恚・愛難捨故。又處中品順捨力増。於中
如前先捨上品。次捨中・下及與怨・親。從下
至中。從中至上。先捨怨者。以親難捨故。
如契經説。貪難斷非瞋。如是漸次修習於
捨至上親友等上處中。普於有情捨差別
相。齊此名曰修捨成滿唯處中開三。與倶舍不
同。或可倶舍處中亦三。
以處中故
合爲一
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者。釋第十
二句。此四無量人中現起非於餘處。此即現
起分別。隨得一時。必成慈・悲・及捨三種 
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此即成就分別。
此四無量廣如婆沙
八十一八十二解
已辨無量至非擇滅虚空者。此即第二明八
解脱。結前生起及與頌釋。就中。初句總標。
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脱。第四句別明次四解
脱。第二頌別明第八解脱。後一頌總明所
縁」  論曰至爲第八解脱者。釋初句。一
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除想貪觀外不淨
青瘀等色。而方内身令貪不起。名初解脱
 二於内色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爲堅
牢故。觀於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
第二解脱 三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
脱。顯觀轉勝。此淨解脱。彼觀行者身中證得
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
 空無邊等四無色定。各能解脱下地貪故
爲次四解脱 滅受想定棄背受等名第
八解脱。故婆沙八十四云。棄背義是解脱義。
問若棄背故名解脱者。何等解脱棄背何
心。答初二解脱棄背色貪心。第三解脱棄背
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脱各自棄背次下地
心。想受滅解脱棄背一切所縁心。故棄背
義是解脱義廣如
婆沙
」  八中前三至皆五蘊
性者。釋第二句。八解脱中前三解脱。無貪爲
性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言。想觀者。於貪聚
中想増言想。於無貪聚中觀増言觀。故言
想觀。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
故。第三解脱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
故。倶治於貪故以無貪爲體。若并助伴
皆五蘊性 問何故婆沙云。欲界者以四蘊
爲自性。色界者以五蘊爲自性 解云此
論據勝。婆沙兼據似説 問婆沙明依界・依
地中。何故不言依欲界地 解云出體強・
弱兼論。故言四蘊。界・地唯約勝説。不言
欲界」  初二解脱至非増上故者。釋第三
句。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初・二亦
攝近分・中間。能治欲界眼識所引顯色貪
故。能治初定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初二解
但依初・二定。此釋二・二定。又正理云。
何縁此中厭逆色想。可得説與喜受相應。
地力使然。如苦・集智已上
論文
 第三解脱唯觀
淨色令貪不起。此極爲難。要依勝定方可
得成。故依第四。以第四定離八災患心澄
淨故。此釋一一定。餘三・四定。及欲界地。亦
有初・二相似解脱。餘初・二・三定。及欲界地。
亦有第三相似解脱。而不建立。非増上故。
故正理云。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
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初・二通攝
近分・中間。五地皆能起初・二故。欲及初定
有顯色貪。由眼識身所引起故。爲解脱
彼。初・二定中建立初・二不淨解脱。二・三定
中眼識無故。亦無所引縁顯色貪。復三・四
定中無不淨解脱。初・二解脱相似善根。雖欲
界中亦容得有。而爲欲界貪所凌雜。故不
建立二解脱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
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第
三解脱。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
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
有。非増上故不名解脱。欲界欲貪所凌
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
迷故。又並八災所擾亂故已上
論文
  次四解
脱至非全分故者。釋第四句。次四解脱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爲性。非無記・染非
解脱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無色界有
散善者。如命終善心。有説不但命終有善。
餘時亦有生得散善。但無聞・思。無色近分
諸解脱道。亦得解脱名。無間道不然以縁
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脱故。然於餘
處多分唯説彼根本地名解脱者。以近分
中非全分是解脱故。所以但説根本地也。
正理兩説。一説同此論。又一説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
故。縁下道雜故。又未令全脱下地染。故
契經説彼超過下故已上
論文
」  第八解脱至
無漏心出者。釋第二頌。第八解脱即滅盡定。
彼自性等如先根品不相應中已具説故。厭
背受・想起此定故。此滅盡定得解脱名。或
總厭背諸有所縁心・心所故。此滅盡定得
解脱名。有説由此滅定解脱不染無知定
障故名解脱。於滅定前有三種心。一想心。
二微細心。三微微心。從此第三微微心後。
此滅盡定方現在前。第二心對前第一想心
已名微細。此第三心轉更微細故名微微。
次如是微微心後入滅盡定。入心縁彼滅定
寂靜方能入故故。唯有漏。出心不必反縁滅
定故通二種」  八中前三至爲所縁境
者。釋第三頌。明解脱縁境。八中前三。唯以
欲界色處爲境。有差別者。二境可憎縁不
淨故。一境可愛縁淨色故 問色界色淨
觀欲不淨。如何能離色界色貪 解云此
非正能斷。令暫遠離故。次四無色解脱。各
以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
自・上地苦・集非擇滅。及彼一切類智品道非
擇滅。及與虚空。爲所縁境。又婆沙八十四
云。所縁者。初三解脱縁欲界色處。第四解脱
縁四無色。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四
無色。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虚空。若謂一物。
若謂多物。一切皆縁第五第六解脱。
准釋可知
第七解脱
縁非想非非想處。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
品。若非想非非想處。及類智品非擇滅。并虚
空。若謂一物。若謂多物。一切皆縁。想受滅解
脱無所縁。有作是説。空無邊處解脱亦縁
第四靜慮非擇滅。餘所縁如前所説。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解脱。亦縁無所有處非擇滅。餘
所縁如前説准彼婆沙兩説。皆
許縁下非擇滅
」  第三靜慮寧
無解脱者。明第三定無解脱所以。此即問
也」  第二定中至所動亂故者。答。第
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故第三靜慮不
立解脱。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  行者
何縁修淨解脱者。明修淨解脱。此即問也」 
 爲欲令心至彼方成故者。答。一爲策心令
欣。二爲審知成滿」  由二縁故至種種
作用者。此明修意。等謂等取勝處・遍處。餘
文可知」  何故經中至非餘六耶者。擧妨
別問」  以於八中至各在邊故者。答。一以
勝故。二在邊故。偏名身證。又婆沙一百五
十二云。有説淨解脱。雖取淨相。而不起煩
惱。以殊勝故。世尊安立身作證名。想受滅
解脱。以無心故。在身非心。身力所起。非
心力起。是故世尊説爲身證廣如
彼説
又正理云。
唯第三・八説身證者。擧二邊際類顯所餘。
色解脱中淨爲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爲邊。
有説第三初於身色以勝解力取清淨相。
後漸遣除解脱成滿。縁身解脱此爲究竟。
故偏於此立身證名。滅定無心唯依身住
故。亦於彼立身證名就勝故然。理實皆爾
依通有理。有契經言。何名身證。謂八解脱。
此八解脱諸門分別。
廣如婆沙八十四解
已辨解脱至後四如第三者。此即第三明八
勝處。初句標名擧數。下三句指同解脱」
 論曰至足前成八者。釋初句。勝處有八。
一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對治彼。觀外
少色作青瘀等。二於内色身有色想貪。爲
對除彼。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三於内色
身無色想貪。但爲堅牢。觀外少色作青瘀
等。令貪不起。四於内色身無色想貪。但
爲堅牢。觀外多色作青瘀等。令貪不起。
又於内身無色想貪。但爲策心或試煩
惱。觀外青・黄・赤・白四色。令貪不起。此四
足前總成八種」  八中初二至如第三解
脱者。釋下三句。八勝處中初二勝處自性地
等。如初解脱。是初解脱果故。次二勝處自性
地等。如第二解脱。是第二解脱果故。後四勝
處自性地等。如第三解脱。是第三解脱果
故」  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脱者。問」
前修解脱至惑終不起者。答。前修解脱。唯
能棄背彼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
能制所縁。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
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或勝煩惱故名
勝處 或此善根即名爲處。處能勝故立勝
處名 此八勝處諸門分別。廣如婆沙八十
五解
已辨勝處至縁自地四蘊者。此即第四明十
遍處。結前生起頌答」  論曰至故名遍處
者。此釋初句。如文可知」  十中前八至
欲可見色者。釋第二句。實縁色處假想地
等。故正理云。如何地等亦名色處。地地界等
有差別故。顯・形名地等。如先已説故。説
地等遍處。不言地界等。故前八種但縁色
處。風與風界既無差別。如何可言亦縁色
處。此難非理。以諸世間亦説黒風・團風等
故。由此前八縁色理成已上
論文
」  有餘師説
至風界爲境者。叙異説。唯風遍處縁所觸中
實風界爲境。風即風界。餘七同前」  後
二遍處至四蘊爲境者。釋下兩句。後二遍處。
如次空・識二淨無色爲其自性。前八正治
於貪。故自性以無貪爲體。後二但觀空・識。
故以無色爲其自性。各縁自地四蘊爲境。
假想思惟作無邊空解。作無邊識解。又正理
云。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
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説有無邊行
相」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者。對簡差
別。由前引後故後勝前。故婆沙八十五云。
此中解脱唯於所縁總取淨相。未能分別
青・黄・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黄・赤・
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非唯分
別青・黄・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
等一一無邊後。復思青等爲何所依。知依
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
色由何廣大。知由虚空故。次起空無邊處。
復思此能覺誰爲所依起。知依廣識故。
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
不立上爲遍處。此十遍處諸門分別。廣如
婆沙八十
此解脱等至餘唯人趣起者。此即第五明得・
依身。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未曾習故者。釋初兩句。第八解脱如
先根品已辨。以即是前滅盡定故。佛唯離染
得。餘皆加行得。唯依欲・色二界身起。唯聖
者起。餘七解脱・八勝處・十遍處。通由二得。
若曾習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
  四無色解脱至皆能現起者。釋下兩句。
四無色解脱二無色遍處。非由教力。一一通
依三界身起。餘前三解脱。及八勝處。前八
遍處。唯人三洲能起。由教力故不通餘處
此七解脱・八勝處・十遍處 異生及聖皆能現
起滅盡定指前故不別説
諸有生在至亦由法爾力者。此即第六明起
定縁。問。生上二界起上二定。既不由
由何等縁。頌答可知」  論曰至皆増盛故
者。此即總釋。生上二界總由三縁起二界
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隨在何界。前生近
起。及數修習。爲今現起同類因故。二由業
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業果將
現前。勢力令起定。以必離下方生上故。三
法爾力。世界將壞。法爾能得上界定故」
 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者。別明生上二界
由因・業力。起無色定非法爾力災不壞
故」  生在色界至及法爾力者。別明生色
界具由三縁起色界定」  若生欲界至
加由教力者。義便兼明若生欲界起上定
時。不但由上三縁。一一應知加由教力。正
理云。由教力者。謂人三州。天亦聞教。微故
不説
前來分別至當住幾時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正法住世時。標前説意以爲二問。若
序・正・流通三分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破
我品末一部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又
依前一解。從此已下至定品末。就前八品
之中。大文第三名流通分」  頌曰至此便
住世間者。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菩提分法者。釋上兩句。世尊正
法體有二種。一者教法。二者證法。教法者。
謂三藏法。一素咀纜藏。此云契經。二毘奈耶
藏。此云謂伏。身・語律儀調伏行者。教詮調
伏。從所詮爲名。三阿毘達磨藏。此云對
法。廣如前釋 證法者。謂聲聞・獨覺・如來
三乘菩提分法」  有能受持至唯住千載
者。釋下兩句 有能受持。謂能誦持三藏
教法。即誦教者。此釋有持者 及正説者。
謂能正説三藏教法。即説法師。此釋有説
者。由此二人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能修行三乘菩提分法者。佛正證法便
住世間。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
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  有釋證法
至復過於此者。叙異説。有釋證法唯住千年。
過千年已不得入聖。教法住時復過於此。
千年已後雖無得聖。亦有受持・及説法者」
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者。此即第三明造論
宗旨。牒前問起。前界品中説。此藏論依阿
毘達磨。攝阿毘達磨。論主造論。諸部之中。
爲依何理釋對法耶」  頌曰至在牟尼
者。初兩句正答。後兩句謙讓」  論曰至大
聖弟子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傷歎
勸學。此即正釋頌本。迦濕彌羅國。五百大阿
羅漢毘婆沙師。相共相議論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於中時以經
部義宗。少有貶量爲我過失。然亦未敢即
爲指南。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
聖弟子舍利子等
大師世眼久已閉堪爲證者多散滅者。此下
第二傷歎勸學。就中。一傷歎人。二勸學
法 就傷歎人中。一正傷歎人。二重釋傷
歎 就正傷歎人中。一傷歎有徳。二傷歎
起失 此即第一傷歎有徳。上句傷歎如
來。下句傷歎弟子。三界大師爲世眼目
 入寂多時。名久已閉 諸聖弟子舍利
子等。堪爲證得佛正法者。亦入涅槃。多分
散滅」  不見眞理無制人由鄙尋思亂聖
教者。此即第二傷歎起失 凡夫愚癡無
有慧眼。不能觀見四眞諦理 起惑任
情無法自制。名無制人 由起鄙惡尋思。
獨途横計惑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
靜持彼教者多隨滅者。此下第二重釋傷歎。
就中。一重釋有徳。二重釋起失。此即第一
重釋有徳 無師自悟名爲自覺。簡異二
乘。有此覺者名曰大師 于今已歸最勝
寂靜常樂涅槃。釋前世眼久已閉 持彼
教者。諸大聲聞舍利子等多分隨滅。釋前
堪爲證者多散滅」  世無依怙喪衆徳無
釣制惑隨意轉者。此即第二重釋起失 
世間有情由喪如來及諸弟子衆徳故。無
所歸依。無所恃怙。所以不見眞理名無
制人。此即釋前不見眞理無制人 無有
正法之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釋由鄙尋
思亂聖教 又解世無依怙喪衆徳。雙結釋
前傷歎有徳兩句。由佛及弟子滅故名喪
衆徳。一切世間無依。無怙 無鉤制惑隨
意轉。釋前傷歎起失兩句。無鉤制惑釋不
見眞理無制人。隨意轉。釋由鄙尋思亂聖
教 後解似勝」  既知如來正法壽至應
求解脱勿放逸者。此即第二勸學法。既知
如來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
至喉即便斷滅。於此時中。是諸煩惱勢力
増盛。應速欣求解脱涅槃。而勿放逸起諸
煩惱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破執我品者我體實無。諸有横執。此品廣
執我。所以次明破我品者。此論一部。
釋佛契經三法印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
法事。後一品明無我理。事麁先辨。理細後
明。*或事是所依。是故前説。理是能依。故後
明也」  越此依餘豈無解脱者。就此品中
大文有二。一廣破異執。二勸學流通 就
廣破中。一總破。二別破 此下第一總破
中。一問。二答。三徴。四釋。五責。六破。此即
問也 問越此佛法。依餘法中。豈無解脱。
何故前言應求解脱。此即乘前起問。依
前一解判釋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兩句名
爲序分」  理必無有者。此即答也。以理
推尋。必定無有。應知。破我品中所有立破。
論主多叙經部宗也。若依前一解三分。就
破我品中。此下名曰正宗」  所以者何
者。此即徴也」  虚妄我執至無容解脱者。
此即釋也。虚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佛法外
勝論師等所執我。非即於五蘊相續法上
假立爲我。別執有眞實離蘊我故。由此
横計我執勢力。爲根本故諸煩惱生。由
惱生。感異熟果。於三有中輪迴不息。故依
外法無容解脱」  以何爲證至非別
我體者。此即嘖也。以何爲證。知彼諸我能
詮之名。唯名五蘊相續法。非離蘊外別
目我體」  於彼所計至無眞我體者。此
即破也。於彼外道諸有所計離蘊我中。無
有眞實現比量故。於三量中。所以不約
聖言量證者。内外二道各謂自師所説聖
教。以聖教證。互不禀承。故三量中但約
現量比量以破。謂若我體離五蘊外別有
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因縁。應現量
得十二處中如六境意。謂色等五境。眼等五
識現量證得。於法境中。諸心・心所法。及與
意處。爲他心智現量證得 謂若我體離
五蘊外別有實物。如餘有體法。若無障*礙
因縁。應比量得如五色根 言五色根比
得者。如世間現見。雖有水土人功衆
縁。由闕種子別縁。芽果即便非有。不闕
種子別縁。芽果便有。如種生芽。見芽比知
有種。此擧外喩如是亦見。雖有色等現境
作意等縁。等取明空。若眼識。由色・作意・
明・空四縁。若耳識。由聲・作意・空三縁。若鼻・
舌・身三識。由作意及香・味・觸二縁。而諸盲・
聾等識不起。以闕眼等別縁故。不盲・聾等
識起。以有眼等別縁。定知別縁有闕之時。
識不得起。不闕之時。識便得起。此別縁者。
即眼等根。作意等是共縁。眼等是別縁。五識
是果。由能發識。比知有根。如是名爲色
根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非如六境・意
根現量得故。非如眼等五根比量得故。由
此證知。無眞我體。此約現・比總破諸我。
文中既不別標。明知總破
然犢子部執至不一不異者。此下第二別破。
就別中一破犢子部。二破數論師。三破勝
論師 此下第一破犢子部。就中。一叙宗。
二正破。三通難 此即第一叙宗。言犢子
部者。十八部中之一稱也。佛在世時有犢子
外道計有實我。計同外道故以標名。如來
弟子不應執我。而横計我故先破也。犢子
部執。有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我之異名。
數取五趣其體實有。與彼五蘊不一不異。
彼計我體非斷非常。若與蘊一。蘊滅我滅
我等應斷。不可言一。若與蘊異。蘊滅我不
滅我應是常。不可言異
此應思擇爲實爲假者。此下第二正破。就中。
一以理破。二以教破 就以理破中。一約
假實破。二約依徴破。三約五法藏破。四
約所託破。五約所識破 此下第一約假
實破。論主勸思此應思擇。汝所執我爲實
爲假」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者。犢子部問。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勸我思擇」  別有事
物至如乳酪等者。論主答。如色・聲等是實
有相。如乳・酪等。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許實*許假各有何失者。犢子又問。許我
實假各有何失」  體若是實至便同我説
者。論主出過。我體若是實。破云。汝所執我
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異受等。若與
蘊異。便違汝宗我・蘊不異。又所執我必應
有因。有實體故。猶如色等。若從因生即
是無常。然彼計我非是無常。若是無常即
三世攝。彼宗説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
若言不從因生。汝所執我應是無爲。非因
生故。猶如虚空。若是無爲便同外道見。又
違自宗。五法藏中我非無爲。復言我體非
是常故。又若是無爲應無有用。既無有
用。徒執實有竟何所爲。我體若是假。如
乳・酪等。便同我説。違汝本宗」  非我
所立至立補*特伽羅者。此下第二約依徴
破。先述犢子部宗。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
仁所徴實有假有 但可。依内。簡外山等 
現在。簡過・未 有執受。簡内身中不淨等
物無執受者。依此諸蘊立補*特伽羅」
 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者。論主正破。如是
謬言於義未顯。我猶未了。如何名依。若
攬諸蘊是此我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
羅。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
等成體是假故。若言不攬諸蘊。但因諸
蘊。是此我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蘊
從因生。我復因蘊而有。則補特伽羅亦同
諸蘊從因而生。若我因生。此我成失。以汝
執我非因生故 又解既因諸蘊聚集立
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體是假
有。以經部家許蘊假故。若我是假。此我
成失*以汝執我體實有故」  不如是立
者。犢子部云不如是立」  所立云何者。
論主徴」  此如世間依薪立火者。犢子部
答」  如何立火可説依薪者。論主復問」
  謂非離薪至體應成斷者。犢子部答。謂
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
自設難云。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既薪有
熱。不得言異。若火與薪一。應所燒即能
燒。既能・所別不得言一。擧法同喩云。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不可言異。
若與蘊一。體應成斷。不可言一。以彼*計
非斷非常」  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者。
論主復責」  何所應説至能燒是火者。
犢子部答」  此復應説至名薪名火者。論
主復問。此復應説。何者所燒名薪。何者能
燒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犢
子復答。且世共了。諸不炎熾所然之物
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名能燒火。此
能燒*然彼物相續。令其後後色變體微異
前前故。此火彼薪。雖倶四大・色・香・味・觸八
事爲體。而縁前薪故後火方得生。如縁前
乳生於後酪。如縁前酒生後酢。乳・酒・酪・
酢雖倶八事。而縁乳・酒生於酪・酢。由
理故。故世共説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
至理不成立者。論主破。若依此理。火則異
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 又汝計我如火
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説縁蘊我生。體
異諸蘊。成無常性。如何汝言我非異蘊。而
非無常 又牒轉計破。汝若謂即於炎熾
木等八事之中。煖觸名火。餘七事名薪。破
云。則是火・薪倶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
故 又破云。應説依義。此既倶生如牛兩
角。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薪
爲因。所以者何。火之與薪。各從過去自同
類因倶時生故。亦非此火名因薪立。
立火名因煗觸故。非依彼薪 又牒轉
計破。汝若謂所説火依薪言。爲顯倶生。或
依止義者。破云。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與蘊
倶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體與蘊異。此即
約喩難法 又理則應許若諸蘊無。我亦
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彼
部不許蘊無。我無。以入無餘蘊無。我有。
彼宗所*計。我在生死。與蘊不一不異。若
入無餘。與涅槃不一不異。既違己宗。故
釋非理 然彼犢子。於此不異。前文之中自
設難言。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明知不異
 論主徴云。彼應定説。熱體謂何 若彼釋
云熱謂煗觸。餘七名薪 破云則薪非熱
體相異故。何得設難薪應不熱 若復釋
言薪名熱。與煗合故薪名熱。破云。則應
七事異於煗體亦得熱名。以實道理。火名
唯*目煗觸。餘七事與煖合皆得熱名。是則
分明許七事薪亦名爲熱。雖薪・火異。而過
不成。如何此中擧以爲難。若火異薪。薪應
不熱。然薪異火薪亦名熱 又汝轉計。若
謂水等遍炎熾時。説名爲薪亦名爲火。一
體義説 破云。既薪・火一是則應説。依義
謂何。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
彼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徴理不成立」  又彼若許至
非第五故者。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 爾
焔。此云所知。舊云知母不然 彼犢子部
立所知法藏。總有五種。謂三世爲三。無爲
第四。不可説第五。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説攝。
彼宗立我。若在生死中。與三世五蘊不
可定説一・異。若捨生死入無餘涅槃。又
與無爲不可定説一・異。故説此我爲其
第五不可説法藏。故牒破云。又彼若*許我
與五蘊若一若異倶不可説。則彼所許五種
所知。亦應不可説具有五種。以我與前
四法藏不可説爲異故。不可説爲第五
法藏。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説爲一故。不
可説爲非第五 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
藏。既第五・非第五。倶不可説。但應建
立前四法藏。不應別立第五法藏 又眞諦
師云。神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
第五爲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
第五不可言 故不可説第五及非第
五」  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者。此即第
四約所託破。又施設我應更確陳。爲何
所託。汝若言託蘊。破云。假義已成。以施
設我不託我故 汝若言此我託我。破
云。如何上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説依補
特伽羅。既汝不許我依於我。故唯託蘊 
汝若謂有蘊。此我則可知故。我上言此依
蘊立者。破云。是則諸色境有眼等縁。方可
了知彼色等故。應言色等依眼等立。然
色境雖由根知。不説依根。我亦應
爾。雖依蘊知。不應依蘊」  又且應説至
何識所識者。此下第五約所識破。此即
問也」  六識所識者。犢子部答」  所以
者何者。論主徴」  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
者。犢子部答。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有我。言是某甲。説此名爲眼識所識。而不
可説與色一・異。乃至意識知法等。准*此
可知」  若爾所計至是假非實者。論主例
破。若爾*計我。應同乳等唯假施設。攬四
境成無有別體。謂如眼識識諸色時。因
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説乳等眼識所識。以
假不離實色之時。亦言識乳等。而不可
説乳等與色一・異。乃至身識識諸觸時。
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説乳等身識所
識。而不可説乳等與觸一・異。乳等若與
色等一者。勿乳等成四。乳等若與色等異
者。勿乳等非四所成。故説乳等與彼色等。
不可説言定一定異。由此應成總依諸
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
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若依成實論。總
有四假。一相續假。如身・語業以色・聲成。
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要色・聲相續方成
身・語業。二相待假。如長・短等相待故立。三
縁成假。如攬五蘊成人。攬四境成乳等。
四因生假。一切有爲法從因所生。皆無
性 今此文中以縁成假例破縁成假」
 又彼所説至徴難亦然者。論主又牒徴破
 又彼所説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
我此言何義。兩關徴定。若説諸色是了此
我因。然不可言此我異色者。牒先初關。
破云。是則諸色。以眼・及明・作意等縁爲了
色因。故應不可説色異眼等 若了色
時此我亦可了者。牒後關。又作兩關徴定。
爲色能了識即了此我耶。爲於此中別有
能了識 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破
云。則應許此我體即是色。以了色時亦了
我故。或唯於色假立此我。以無別有能了
別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我。無別體故。若無如是色・我
分別。如何可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
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此我者。破
云色・我二了既不並生。了時別故。此我應
異色。如黄異青。別有能了體各不同 
前異後等能了亦別。體亦不同。如色即爾
乃至。於法徴難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壞
自宗者。又牒救破。若彼救云。如此我與色
不可定説是一*是異。二種能了相望亦
然。色之能了我之能了。亦不可説定一定
異。以所了不定一・異。能了亦非一・異。何
得責言爲一爲異 論主破云。如我與色
不可定説是一・是異。此我即非是有爲攝。
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我之能了與色能了。
亦不可説是一・*是異。能了不應是有爲
攝。應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若許爾者。便
壞自宗。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爲攝故 
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者。此下就正破中。第
二以教破犢子。經言無我。汝言有我豈不
相違。此引初經牒破」  又彼既許至由二
縁故者。論主又引第二經牒計徴破。又既
許我眼識所得。如是眼識。於色境。於此我。
於色・我・倶。此三中爲縁何起。若縁色起。
則不應説眼識了我。此我非眼識縁。如聲
處等故。汝所執我非眼識縁。非色處故。如
聲處等 謂若救云。有一類識。泛縁此青
等境起。即用此青等境爲所縁縁。破云。補
特伽羅非眼識縁者。如何前説我爲眼識
所縁。由此定非眼識所了 或者已上總是
牒救。若眼識起。唯縁此我。或縁色・我・倶。
便違經説識二縁生。若唯縁我便闕色縁。
若縁色・我應由三縁。以經唯説二縁生
故」  又契經説至眼色故者。論主又引
第三經。證識二縁生。非由我起」  又若
爾者至便壞自宗者。論主又引第四經破。
又若此我是眼識縁。能生眼識。我應無常。
經説因縁能生識者皆無常故。犢子不許
我是無常 若彼轉救我非識縁。破云。應
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
如何立有我。若不立有我便壞自宗。自宗
立我第五不可説法藏中攝」  又若許爲
至有違宗過者。論主又引第五經破。將顯
違經。先立量言。我異六境。又若許我六識
所識。汝所執我應異聲。眼識識故。猶如色。
汝所執我應異色等。耳識識故。譬如聲。餘
識所識一一比量爲難准此。此即難令我
異六境。如何乃言我與六境非定一・異。定
訖顯違。又立此我六識所識。便違經説。經
言梵志。五根行處各別境界各別。各唯受用
自所行處。及自境界。或前約處明。後約界
辨。非有異色・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
境界。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以彼
五識亦依意故。所以意根正能受用十三
界。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 又解
以彼意識依意根故。所以意根與能依識
同縁諸法。正縁十三。兼縁五根行處。五根
境界。前解爲勝 汝意一我六識同取。是則
五根亦能兼取異根行處。異根境界。此經復
言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豈不違經。既違
經過 或不應執我是五根境。若非五根
境。如是便非五識所識。若非五識所識。雖
不違經。又違宗過。以汝宗説我五識所
識故」  若爾意根至及自境界者。犢子部
難。言若五根取別境不許取於我。第六
意根境亦應別。六生喩契經中言。如是六
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乃至自境界。此中
意説。六生喩經六根行處・境界各別。理實意
根兼能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何妨前經
五根行處・境界各別。而能兼取異根我境。經
言五根取各別境。未是盡理之言。言六生
喩經者。彼經説以繩繋鳥・蛇・猪・鼉・野干・
彌猴。令不得隨意。鳥飛空中喩眼根遠
見。蛇多住穴喩耳根在深孔内。猪受糞穢
臭物。喩鼻著香。鼉樂水中喩舌著味。味
必因津液通之舌方得味。野干樂住山林
草庵喩身著觸。彌猴性&T050511;動不停喩意
多縁慮。以六衆生喩彼六根。名六生喩經」
  非此中説至無違前失者。論主爲彼通
六生經。非此中説眼等六根。此經意説第
六意識。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五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經言樂求。故知不約
彼説。但説眼等五根増上勢力。所引意識
縁色等境。從因爲名名眼等根。獨行意根
増上勢力。所引意識縁十三界。亦從因爲
名名爲意根。彼眼等既不因所引。不能
樂求眼等五根所引境界。故此六生喩經義。
無違前説梵志經失。前梵志經據六根體。
故説眼等五根境界各別。意根若由眼等引
者。亦兼能縁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六生喩經
但據六根増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爲六根。
隨六根引各別縁境。以彼意識隨根説六。
故説六根名樂求也。前後兩經明義各別。
故此後經無違前失」  又世尊説至境
必同故者。論主又引第六經破 所達謂無
間道 所知謂解脱道 或所達謂慧所達。
所知謂智所知 皆是智慧所達知法。眼目
異名。此經既説所達・知法。唯有爾所。無
有我體。故知我體亦非所識。雖達與智是
慧非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我非所識」
 諸謂眼見至不應異釋者。論主又引第七
經破。先叙妄計。後引經非。諸犢子部謂眼
見我。破云。應知眼根見所有色。於見非
我妄謂見我。故彼便顛墜惡見深坑。故佛
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蘊假説爲我。如人
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觸
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所謂眼識・及受・想・
思。是無色蘊。觸攬三成無別體故。故不別
數。論主以經部義破。不同説一切有宗觸
有別體。初眼及色名爲色蘊。唯由五蘊量。
假説名爲人。契經即於此假名人中。隨義
差別假立名相。或謂有情。有情識故。或
名不悦。劫初時人見地味等沒心不悦故。
從此爲名。或名意生。從意受生故。或名
儒童善童子故。或名能養者。或名所養者。
或名有命者。或名生者。是生數故。或是能
生者。或是所生者。或名補特伽羅。謂數取
諸趣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説
此具壽。謂具足壽命故。有如是天授等名。
有如是婆羅門等種族。有如是迦葉波等
姓類。乃至世尊恒勅依了義經。此經了義。
不應異釋」  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説者。論
主又引第八經破。又薄伽梵告梵志言。我
説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法皆盡。十二處外
更無有法。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
若是處攝。汝不應言是不可説第五法藏
以十二處是可説故」  彼部所誦至此有
實體者。論主又引第九經破。彼犢子部所誦
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説乃至。
諸所有意。諸所有法。廣説乃至。如來齊此
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我。
如何可説我有實體」  頻毘娑羅至乃
至廣説者。論主又引第十經證無有我
體。如文可知 頻毘。此云圓。娑羅。此云
貞實」  有阿羅漢至應知攬諸蘊者。論主
第十一引羅漢説證無有我。如文可知
 世羅。此云小山」  世尊於雜至亦都不
可得者。論主又引第十二經證無有我 婆
拕梨。是西方小棗名。父母憐子以此標名
 就十六句中。初兩句先聽欲説。後十四
句正爲解釋 就正釋中。前兩句標章。後
十二句別釋 就別釋中。前兩句釋依心
染。後十句釋依心淨 就後十句中。前兩
句總標。後八句別釋 結。謂蟠結難義 從
因生法名有因法。餘文可知 頌言無我。
明無我體」  經説執我至不能清淨者。
論主又引第十三經顯我無有。經説。執我
有五種失。一謂起我見。二有情見。三墮惡
見趣。四同諸外道。五越路而行 於空性中
心不悟入。釋起我見 不能淨信。釋有情
見 不能安住。釋墮惡見趣 不得解脱。
釋同諸外道 聖法於彼不能清淨。釋越
路而行 又解言五失者。一謂起我見及有
情見墮惡趣。二同諸外道執我。三越正
路而行。四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
信三寶。不能安住四諦。不得解脱涅槃。五
聖法於彼執我身中由惑覆障不能清淨」
  此皆非量者。犢子部非」  所以者何
者。論主徴」  於我部中曾不誦故者。犢子
部答」  汝宗許是至如何非量者。論主兩
關徴責」  彼謂此説皆非眞佛言者。犢子
部答」  所以者何。論主復徴」  我部不
誦故者。犢子部答」  此極非理者。論主
非」  非理者何者。犢子部問」  如是經
文至故極非理者。論主答。顯彼非理」
又於彼部至經決判故者。論主復徴。又於彼
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犢子
意。謂此我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説一切
所依五蘊法皆非我。破云。既爾應非意識
所識。二縁生識經決判故。若我生意識。應
從三縁生」  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者。
論主擧經徴責犢子」  計我成倒至何煩
會釋者。犢子部答。計我成倒。説於非我
横計爲我不言於我計我。何煩會釋」
非我者何。論主問」  謂蘊處界者。犢子部
答」  便違前説至不一不異者。論主出過。
便違前説我與色等蘊不一不異。若言蘊・
處・界體非我者。如何言我不異蘊耶」
又餘經説至妄分別爲我者。論主又出過。
經言計我於取蘊起。不言於我。故無
依我起於我見。但非我法妄分別爲我。何
得説言不言於我」  又餘經言至補特伽
羅者。論主又出過。經言唯於五取蘊起。
不言於我起。故定無我
若爾何縁至有如是色等者。此下大文第三
通難。犢子難云。若言無我。何縁此經復作
是説。我於過去世。有如是色等」  此經
爲顯至如聚如流者。論主通難。此經爲顯
能憶宿生一相續身中假説於我有種種
事。若見實我於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
非墮起有身見失。然聖知過去非是有身
見 作斯徴責。汝或應非撥言無此經。是
故此經依總五蘊相續假我。言有色等 如
聚。縁成假 如流。相續假。無有別體。假立
其名」  若爾世尊至可能遍知者。犢子部
難。若無我者。世尊應非是一切智。無心・心
所能知一切法。乃至。無我觀亦不知自性・
相應・倶有法。刹那・刹那前後不同異生滅
故。若許有我不刹那滅。多時經停可能遍
知」  補特伽羅至非由頓遍知者。論主通
難。將通彼難。先破云。我應常住。許心滅
時我不滅故。我若不滅。如是便越汝所許
宗我非常故。復正通云。我等不言佛於一
切。一刹那中能頓遍知故。名一切智者。但
約前後相續多時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
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一切智徳。纔作
意時。於所欲知境。無倒智起。名一切智。
非於一念能頓遍知名一切智。故於相續
中有如是頌 由約前後相續有能 
如火漸能燒諸物非一刹那 如是一切
智相續遍*知 非由刹那頓遍知也 若
依宗輪論。大衆部等。一刹那心相應般若。
知一切法」  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者。犢
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智説知一切法。
非我遍知」  説佛世尊有三世故者。論主
答。説佛世尊有三世故。明知約相續説
知一切法。非我遍知 彼計世尊以我爲
體。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攝。非三世法藏。
故論主答。説佛世尊是三世法藏。約智相
續遍知一切。非我遍知」  於何處説
者。犢子部問。於何處説佛世尊有三世耶」
  如有頌言至故定應爾者。許論主答。
如經頌言。三世諸佛滅衆生憂 故約相
續名佛遍知。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
趣。以數取趣是第五不可説法藏收故 故
定應爾。謂定應説約三世法。許約相續
説。三世諸佛。約智相續遍知一切。非數取
趣。若數取趣。是世尊體。遍知一切。不應説
佛有其三世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九
  交了
  保延元年七月二十八日
京都宿處故入道大相國舊居點了
破我品頗有文字不審
 權少僧都覺樹記 



倶舍論記卷第三十
 沙門釋光述 
  破執我品第九之
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師又引
經難。論主若言唯五取蘊假名我者。何故
佛説吾今爲汝説諸五取蘊重擔。取後重
擔。捨前重擔。現荷重擔者。若無有我。於
此經中。世尊不應作如是説荷重擔等」
  何縁於此佛不應説者。論主却徴。何縁
於此佛不應説」  荷重擔至曾未見故
者。犢子部答。不應重擔五取蘊體。即名能
荷。所以者何。謂曾未見於此重擔即名能
荷。故知有我名爲能荷。蘊是所。取捨二種。
略而不論」  不可説事至補特伽羅者。論
主爲釋。就釋中先難。後釋 難云。汝宗所
立第五不可説法藏事。亦不應説。所以者
何。亦曾未見故 又難。例釋。難云能取重
擔應非蘊攝。重擔自取曾未見故。此中難
意。我是能荷即非蘊攝。取是能取。應非蘊
攝 例釋云。然經説愛因名取果重擔者。
愛是能取。既即蘊攝 能荷蘊者亦應蘊
攝。即於諸蘊上假立數取趣 然佛恐彼
犢子部經。謂此我體是第五不可説法藏常
住實有。故此經後佛自釋言。但隨世俗説
此具壽有如是名。乃至廣説 衆多名字如
上所引人經文句。爲令了此五蘊假我。可
説無常非實有性 即五取蘊自相逼害
擔害名。前前刹那引後後故。故名爲荷
者。此即前因能荷後果。故非實有補特伽
羅」  補特伽羅至邪見攝故者。犢子部又
引經難。顯我實有 我定實有。經説撥無
化生有情邪見攝故。化生有情即是實我。撥
無邪見。明有實我」  誰言無有至修所斷
故者。論主通難。誰言無有化生有情。如佛
所言。化生中有我説有故。謂蘊相續能往後
世。不由胎・卵・濕名化生有情。撥此中有
無故邪見攝。化生五蘊理實有故 義便復
徴。又許此邪見謗補特伽羅 是何所斷。
見・修所斷。理並不然。汝執實我非四諦攝
故非見諦斷。又此邪見不應説言修所斷
故」  若謂經説有至生世間故者。論主又
牒計破。若謂經説有一補特伽羅生在世
間我一・蘊蘊者。破云。亦不應理。經言一
我。此於總蘊中假説一我故。如世間説衆
多極微。名爲一麻・一米。多穀麥等名爲一
聚。多念音聲名爲一言 或汝立我應許
有爲攝。以契經説生世間故。然宗不許是
有爲攝」  非此言生如蘊斷起者。犢子
部救。非此我生如蘊新起」  依何義説
生在世間者。論主徴問」  依此今時至取
別位故者。犢子部答」  言我生者。依我
今時捨前別蘊聚後別蘊。非新我生。如世
間説習學祠祭得成就者。名能祠者生。毘
伽羅論名爲記論。即是聲明論。習學記論
得成就者。名記論者生」  以此二種取
明論故名生。彼所習論名爲明論 又如
世説初出家時名苾芻生。初入外道名外
道生。以此二種取自威儀・自法式故名生。
或如世説髮白面皺名老者生。四大乖違
名病者生。以此二種取別位故名生 上
所言生據別得法。非初生也。我生亦爾。據
取別蘊非我雜新生」  佛已遮故至故
佛已遮者。此下論主破。此即引經破。經説
有業有異熟。眞實作者不可得故。謂能捨
此前蘊。及能續餘後蘊。唯除五蘊相續法假
説名爲我。故佛已遮蘊外實我」  頗勒
具那至取捨諸蘊者。論主又引經破。不説有
實能取者。故無實我能取捨蘊」  又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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