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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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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卷第十五
 沙門釋光述 
  分別業品第四之
此別解脱至亦餘二不者。此下大文第五得
三律儀別。就中一明得處同・異。二明有
情支・因。三明得惡・處中 此下明得處同・
異。問 此三律儀從彼處得一。亦得餘二
不」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頌曰
至得靜慮無漏者。答。上兩句明別解脱。下
兩句明定・道」  論曰至後起而得者。釋
從一切得欲別解脱。此從一切發惡根本・
加行・後起處得。謂受善戒離惡根本・加行・
後起故。於發惡處還發得善戒」  從二
得者至性罪遮罪者。釋從二得。謂從二類
得。一從情・非情類處得。二從發性罪・遮
罪類處得 又解言二類者。有兩種二類。
有情類。二非情類。一性罪類。二遮罪類 
又解言二類者。一有情類能發性罪・遮罪。
二非情類能發性罪・遮罪 今受善戒能
離性罪及與遮罪故。從二類發性罪・遮罪
處還發得善戒。故正理三十九云。於情性
罪謂殺等業。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性罪
謂盜外財。遮謂掘地斷生草等」  從現
得者至有情處故者。釋從現得此別解脱。
於三世中謂從現世蘊・處・界・發得。非從
去・來。所以者何。由此律儀於現有情轉。及
於現有情所依止處轉 於現有情轉者。謂
從有情邊發戒。如邪欲等從守護有情得
罪。若離邪欲等從守護有情發戒隨其所
應 於現有情所依止處轉者。有情所依處。
謂内身。有情所依止處。謂外器 於現有
情所依處者。於現有情内所依身發得此
戒。如行殺等從所依處得罪。若離殺等
從所依處發戒。隨其所應 於現有情所
止處者。於現有情外所止器發得此戒。如
*掘地等從所止處得罪。若不*掘地等從
所止處發戒隨其所應 去・來非是有情。
亦非是有情所依止處。故不能發別解脱
戒。故正理云。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
所依止處。現蘊・處・界。内者即是有情所依。
外者名爲有情所止。非過・未故 問若從
現在有情處得如盜現在窣堵波物。婆沙
一百一十三評家云。如是説者於佛處得 
准彼正義於過去佛邊結罪。如何乃言於
現有情處得 解云評家理應望現守護者
邊結罪。而言於佛結彼罪者。以施佛故
顯物重故推在如來 又解評家意説罪・福
二門非皆齊等。若論發戒現有情處得。若
論結罪無妨亦有於過去佛處得」  若
得靜慮至況從遮罪者。釋從根本得。若得
定・道戒應知但從發根本業道處得。尚
不從彼發加行・後起處得道・定戒。況從
發遮罪處得此律儀。此即擧重況輕也 
又解別解律儀教制遮罪故。從遮罪處發
得遮戒。定・道律儀無教制遮罪故無別遮
戒。由無別遮戒不從遮罪處發 問別解
脱律儀何故亦從加行・後起處得非定・道律
儀 解云別解律儀教制加行・後起罪故。
從加行・後起處發。定・道律儀無教制故。所
以不於加行・後起處得 又解散位律儀
於散位中加行・根本・後起三位。皆容得有
別解律儀現行。如受大戒加行等中有勤
策戒等故。得戒時通於三種起惡處得。定
位律儀於定位中唯在根本起。即根本故
不在加行・後起位中。於定前・後無此戒
故。故得戒時唯於一種起惡處得。故正理
云。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
道。以定中唯有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
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
中無此律儀故 又解散位律儀於散位中。
有加行・根本・後起故。得戒時通於三種起
惡處得。定位律儀於定位中。無有加行・
後起。起即根本故。得戒時唯於一種起惡處
得 又解散戒・定戒倶對除惡。惡與散戒
同欲界故。以相去近故。難防護故。故得散
戒。通於三種起惡處得。惡與定戒不同界
故。相去遠故。易防護故。故得定戒。唯於一
種起惡處得」  從恒時者至蘊處界得者。
釋從恒時得。謂從三世蘊・處・界得故。名從
恒時得 問何故別解唯於現得。定・道二戒
通過・未 解云別解律儀依教受得。教意唯
防現在故唯現在發。定道二戒不依教受。
隨心而生故通三世發 又解隨心轉戒其
力是強。通防三世故於三世蘊・處・界得。別
解不爾故唯於現得 又解此戒倶心皆成
三世故。心倶戒通於三世蘊・處・界得。別解
不爾故唯現得。故正理云從恒時者。謂從
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得。如與此戒爲
倶有心 又解謂戒倶心能縁三世故。心倶
戒由心勢力能防三世。戒與彼心倶有因
故。其力是強故。通三世蘊・處・界得。別解不
爾。唯防現在。唯現處得 又解如戒倶心。
及心倶戒皆斷三世。以説斷律儀斷欲惡
戒及能起惑。以此明知。戒斷三世。由心
倶戒能斷三世故。亦通於三世法得。別解
脱不爾故唯現得。非能斷故」  由此差
別至加行後起者。以別解脱律儀對定・道
二律儀發處差別應作四句。有蘊・處・界從
彼唯得別解律儀非餘定・道二律儀等。此
中四句思之可知。第四句中不言遮罪略
而不説 又婆沙一百二十。作四句中第一
句不言遮罪者亦略不論」  非於正得至
防護過現者。論主彈前第一・第三句云。非
於正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道。及加
行・後起。並諸遮罪。何故乃言第一句中。從
現在加行・後起。及諸遮罪。第三句從現世
根本業道。彈訖正云。是故第一句應言。
從現*在加行後起及諸遮罪處。第三句應
言從現在根本業道處 此中且正第一・
第三句。理實四句皆加處字。第二句應言謂
去來根本業道處第四句應言謂從去・來加
行・後起。遮罪處。正訖又云。若據發戒有
通三世。若論防護理應但説防護未來。
定不應言防護過・現。過去已滅。現在已生。
不須防故 正理救云。於業道等處置業
道等聲。故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
通防護過・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
道等聲説彼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説
防護未來。律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
非防過・現。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解云於能發不善業道等所依境處。説
能依不善業道等聲。從不善業道等所依境
處發戒故。説從不善業道等發戒。故前
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不善業道所依境處
通三世理。亦通防護過・現不善業道等。以
能於過・現不善業道所依境處發律儀時。
即防護過・現不善業道。所依境處。不令發
不善業等。亦説防護過・現不善業道等。以
業道等聲。説彼不善業道等所依境界處故。
若異此防護不善業道所依境處。唯説防
護能依不善業道體者。即應但説唯未來
法發唯防護未來。律儀但能防未來罪令
不起故。非防過・現不善業道等體。過去已
滅。現在已生。律儀於彼無有防用令不起
故 倶舍師破云。唯加處字於義無疑何
故不加廣勞異釋。豈從彼世法發得律儀。
即防彼世惡業道等。發戒雖復通於三世
防過無防唯在未來。反難令防未來。此乃
誠如所説
諸有獲得至有異不者。此即第二明有情支・
因。問諸有獲得律儀・不律儀。從一切有情
從一切身・語七支。從一切上・中・下因有
異。不 又解律儀・不律儀從一切有情發。
而支因有異不」  此定有異者答」  異
相云何者。徴」  頌曰至有情支非因者。就
頌答中。上兩句明律儀。下兩句明不律儀」 
  論曰至後三因説者。釋上兩句。別解律
儀定從一切諸有情得。無少分理。若身・語
七支此即不定 有從一切身・語七支得。
謂苾芻律儀。不言尼者七支同故。或影顯
故 有從身三語一四種支得。謂餘勤策
等六種律儀。此中唯據根本七業道名律
儀支故 若上・中・下因此亦不定。因雖兩
種頌文且據後三因説。不倶起故可辨差
別」  或有一類至勤策戒者。約人正顯。
配釋可知 問如雜心及婆沙一百一十七
云。若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因非一
切支者此類無有。此論與彼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偏據盡形故言無也。此論通據
晝夜故説有也 又解梵名烏波婆沙。義
翻爲齋。亦名近住。西方有人一日持齋亦
名*烏波婆沙。若受八齋戒亦名*烏波婆
沙。其齋名通於律儀中不定。若盡壽戒於
律儀中決定婆沙以不定故不説。此論通
據近住戒故説有也。故婆沙云。問若以下・
中・上心。如次受近住・近事・勤策戒時。即
名於一切有情得律儀。亦一切因非一切
支。何以言無。答此中但依盡壽作論不依
晝夜。所以者何。彼名爲齋。於律儀中非決
定故」  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者。釋。於
有情必須寛遍。無於少分」  若人不作
至相似妙行者。顯斯五定由不遍故不得
律儀。但得相似處中妙行 等等取盜等
 近住雖於時定亦得律儀。此據盡形
故言不得。或一月等言已遮晝夜。五定
思之可知 若依經部作此五定亦得律
儀」  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者。問。若
於一切有情處得無少分理。如於他方非
所能害境如何得律儀」  由普於有情至
故得律儀者。答。彼受戒者由於有情善意
故廣得律儀。故遍有情無少分理。此
即義當婆沙正義於諸有情總發戒家」
毘婆沙師至有得捨過者。第二師答。毘婆
沙中有作是説。所得律儀必須遍發。若謂
一向於能害境受得別解而不於彼非所
能境得別解者。*即此律儀應有増・減。從
非所能生所能時律儀應増。從所能境生
非所能律儀應減。若有増減便有別解離
得・捨縁有得・捨過。増時名離得縁有得
過。減時名離捨縁有捨過。得縁即是受戒
師等。捨縁即是四・五縁等 此即義當婆沙
不正義於諸有情別發戒家。由非正義故
下別破」  彼説不然至例亦應爾者。論主
難。彼説増・減於理不然。如生草等先無後
起彼戒無増。或起已枯彼戒無減。由於生
草等總發一遮戒故無増・減。於彼能境及
不能境。所得律儀境轉易時例亦應爾。能
生不能應無減。不能生能應無増。所以
得知。於生草等總發一戒是正義者。故婆
沙一百二十云。如是説者於外法中亦得律
儀 問若爾律儀應有増減 答無増・減。
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於一切草等上得
一無表。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 又解
別發家意於諸有情雖復別發於生草等
同許總發。故引同許例破彼説」  彼言
不爾至性不同故者。別發家救。彼*云。不爾。
以諸有情死此生彼前・後性等。有増有減。
若能生不能可言能類減。以能類少故。不
能類増。以不能類多故。若不能生能。可
言不能類減。以不能類少故能類増。以能
類多故。草等先・後生・枯性別可總發戒。
無増・減過。不得爲例」  若爾有情至於
理爲善者。論主復難。若隨有情別發得戒
未得涅槃。死此生彼可言有情前・後性
等戒無増・減。有諸有情般涅槃已。如前性
類今時既無。有情少故別發縁闕。於彼律
儀如何無減 故此後釋別發律儀於理不
然。前所説因普於有情發善意樂。總發律
儀於理爲善。雖非正問總發・別發。初家
義當總發。第二家義當別發」  若爾前
佛至無減前過者。難總發家。若爾前迦葉
佛等及所度生已涅槃者。後釋迦佛等於前
佛等既不發得別解律儀。如何尸羅無減
前佛過」  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者。總發
家答。以三世佛別解律儀從一切有情境
處總發得戒。設彼有情今猶在者。後佛從彼
亦得總發別解律儀。故後尸羅無減前過。
境雖有減戒體無&MT01145;。故婆沙一百二十。正
義家答此問云。應作是説。律儀境界雖有
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謂從一切有情
境處總發得故 廣如彼説 問總發・別發
兩説不同。爲約七支。爲約二十一種 
解云先引婆沙後方辨釋。如婆沙一百二十
云若以相續刹那分別有無量律儀。今總
説七種。謂離斷生命。乃至離雜語。此中
有説。彼七支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
是一。彼説於一有情所犯一支戒時。於一
切有情處。此一支戒斷餘六猶轉。此則善
通世尊所説。若犯學處。非苾芻。非沙門。
非釋種子。有説此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
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
亦爾。彼説於一有情所。犯一支戒時。即此
一有情處一支戒斷餘六猶轉。餘有情處七
支皆轉。問若爾云何通世尊所説。若犯學
處非苾芻等。答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以
不能趣彼故。有餘師説。別解脱律儀隨
因差別成二十一。此中有説二十一種一一
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不異。彼説由貪
煩惱故。總於一有情所犯一支戒時。於
一切有情處。無貪所生一支戒斷。餘二十種
如先猶轉。此則善通世尊所説。若犯學處
非苾芻等。有説此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
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
戒亦爾。彼説由貪煩惱於一有情所犯一
支戒時。即此一有情處。無貪所生一支戒
斷。餘二十種如先猶轉。餘有情處二十一種
具足皆轉。問若爾云何通世尊所説。若犯
學處非苾芻等。答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
如前説。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
而律儀不斷。如法悔除還名持戒。無有頓
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得二名。若已悔
除但名持戒已上
論文
解云婆沙總有五説。第一
師於諸有情無貪等三總發七支隨犯別
捨。第二師於諸有情各發七支別犯別捨。
第三師於諸有情總發二十一支隨犯別
捨。第四師於諸有情各發二十一支別犯
別捨。第五師雖言頓受不言別發。或同初
師。或同第三師説。必無別捨 詳茲五説
若論捨戒相。前四師並非正義。皆説犯戒
別捨戒故。第五師正義宗。明犯戒不別捨
故。若論得戒。第二第四師是不正義。説別
發故。第一師説於諸有情總發七支。此即
三善根共發七支。第三師於諸有情總發
二十一支。此即由三善根因差別故各發七
支故二十一支 問於二説中何者爲正 
解云初師爲正。於婆沙中最初説故。復言
有説。第三師即言有餘師説。又心・心所共
發七支理亦爲勝。有何道理同一聚法説
三善根各異發七支。諸論説者叙餘師義 
又解第三師爲正。何必初言有説即是正
義。婆沙又有初言有説而非正義。亦有有
餘師説而是正義。但説義正何論初・後。有
説・餘師。又諸論中皆説三善根各發七支
故。正理三十九云。謂諸有情隨無貪等爲
因差別生別類支。二類支各一無表總於一
切有情處得。又諸論解四説中。皆説三善
根別發色業。共發七支即無文證。以此故
知二十一者爲正 又解兩説雖數不同。於
諸有情倶言總發。評家正義並不相違。又
諸論中無別立・破隨其所樂皆可爲正 
或諸論言七支者叙初師義。或諸論*云二
十一支者。叙第三師義。應知此論捨戒同
第五師。若論得戒或同初師。或同第三師。
於前三解皆無有妨」  已説從彼至例此
應知者。釋下兩句。明不律儀定從一切有
情處得無少分境。不律儀者定從一切身
三・語四七業道得。無不具支不律儀者。此
定無有由一切下・中・上品三因。下品等
心無倶起故。所以不言三因 若有已
下。釋三品不倶。若有下心得不律儀。復後
於異時上心殺生。彼但成就下不律儀。亦
成殺生上品表・無表・處中業道。以不律儀
無重發故 亦應説中・下品心殺生。略故
不説。且據勝論。中品・上品例此應知 問
何故律儀有三品有不具七支。不律儀無
三品必具七支 答律儀難得。有漸受故
有三品。有非具支。不律儀易得頓得故。
無三品及不具支。故婆沙一百一十七云。
如是説者律儀漸得非不律儀。所以者何。律
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得。不律儀易得。
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問此中若説不律儀
人支具因不具者。即與婆沙相違如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有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
非由一切支非由一切因者。謂以下纒
斷衆生命。或中・或上非餘亦不起餘支。有
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由一切支非由一
切因者。謂以下纒斷衆生命。乃至説雜穢
語。或中・或上非餘。有於一切有情得不
律儀。由一切因非由一切支者。謂以下・
中・上纒斷衆生命不起餘支。有於一切
有情得不律儀。由一切支由一切因者。謂
以下・中・上纒斷衆生命乃至説雜穢 
解云婆沙據發不律儀縁説故言支・因或
具・不具。此論據得不律儀體説故言支具。
因不具也」  此中何名不律儀者者。問不
律儀人」  謂諸屠羊至當知亦爾者。答。屠
羊謂爲自活要期盡壽恒欲害羊得不律
儀。若非盡壽暫殺羊者。得處中惡非不
律儀。餘准此釋 言縛龍。謂以呪術繋縛
龍・蛇戲樂求物以自存活 言煮狗者。謂旃
荼羅等諸猥惡人造諸惡類。西國呼爲煮狗
人非常煮狗。或可。煮狗以充所食。西方
汗狗故以標名 餘名可知 等言以顯王
等 王謂惡王非理殺害 典刑罰。謂典刑
人罰人 聽察。謂御史等 斷罪。謂大理等
 大數而言總有十二。餘未説者。等字以收
 但恒有害心名不律儀者。非要自手行
殺。此即約心以釋。若有慈心無恒害意。雖
居此位非不律儀 或由彼一類住不律
儀名不律儀者。此即約住以明 或有成
就不律儀名不律儀者。此約成就以釋」
遍於有情界至得不律儀者。經部問。遍於有
情得善律儀其理可爾。普勝意樂而受得
故。非屠羊等人有害至親。如何普於一切
有情得不律儀」  由彼至親至有損害心
者。説一切有部答。其親命終若爲羊等
於彼亦可有損害心故遍一切」  既知
至親至得不律儀者。經部復難。至親死已爲
羊可殺。現非羊等何有害心。名遍有情。
凡親作羊可有害意。聖人必無作羊等理。
如何於彼得不律儀。若言得聖雖不爲
羊。觀彼未來羊等自體。於現聖者相續身
中得不律儀者。是則現羊等於未來世有
親・聖體。於彼決定無損害心。是則應觀未
來至親及聖自體。不於現在羊・鷄・猪等得
不律儀」  於羊等現身至得不律儀者。説
一切有部以理徴問」  於母等現身至具
支不律儀者。經部反責作等事難。又不律儀
人於一生中無身二・語四。如何亦得具有
七支」  彼遍損善至故得具支者。説一切
有部答。彼遍損善阿世耶故可具支。雖
瘂不言。身能表語故得具支」  若爾彼
人至七支惡戒者。經部復難。若爾彼人或時
先受不殺生等二三學處處中善業 又解
學處是戒。經部五戒許不具支故復爲此
問。於二解中意謂前解勝。後但受殺於餘
不損善阿世耶。如何具發七支惡戒」
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者。毘婆沙師解。必無
缺支。要須具七。及餘境中一分受理可得
名住不律儀人。故正理云。若先要期受善
學處。後不全損善阿世耶由遇別縁。唯
受殺者得處中罪非不律儀。但得不律儀
必應全損善阿世耶故具得七支」  經
部諸師至互相遮故者。經部諸師作如是説。
隨造惡人心所期限。或具七支。或不具七。
就一支中。或於境全分。或於境一分。皆得
不律儀。於俗戒中近事律儀准惡亦然。唯
除八戒。以時促故。支具境全。若不爾者。善
心羸劣即不發戒。由隨彼人期心支量或
少或多於一身中善・惡尸羅性相違互相
遮故。謂一身中若受一支善戒正遮一支
惡戒不起。兼遮餘支惡戒不起。若受一
支惡戒正遮一支善戒不起。兼遮餘支善
戒不起。受二・三等准此應釋。必無一人
名不律儀亦名律儀。以善・惡戒互相違故
 又解經部既許有不具支及與一分。何妨
一人名爲律儀亦名不律儀。由隨彼量善・
惡多・少。性相相違互相遮故。眞諦意作此
釋。於二解中意謂前勝
已説從彼至未説當説者。此下第三明得惡・
處中。結前問起」  頌曰至由田受重行者。
就頌答中。上兩句明不律儀。下兩句明處
中」  論曰至便發惡戒者。諸不律儀由二
因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初現行殺等
加行作打縛等。當於爾時便發惡戒。二者
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誓受殺等事。謂
我當作殺等事業以求財物養活自身。當
於爾時便發惡戒 問何故生在不律儀家
不説誓受。生在餘家不言作業 解云
生不律儀家。自少至長家業常見殺等惡
事。不須誓受。設自誓受其心輕慢不發惡
戒。要行殺等方得惡戒。不言誓受。生在
餘家將欲作彼不律儀人。必先誓受。自
至長家業不見殺等惡事。初誓心重故發
惡戒。後行殺等不重發故不言作業 問
如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如諸律儀要受方
得。此不律儀亦如是耶。或有説者。亦由受
得。謂手執殺具。誓從今日乃至命終常作
此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説
者雖執殺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
儀。由二縁得。一由作業。二由受事。由作
業者。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等業。
爾時便得此不律儀。由受事者。謂生餘家
爲活命故懷殺害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
作是誓言。我從今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
所作事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
有説者此亦最初作彼業時方乃獲得此不
律儀。彼説不律儀唯一縁得 婆沙三説。初
説由誓受。後説由作業。第二説由二種。何
者爲正 解云。雖無評家且以第二師爲
正。諸論皆説由二縁得 問准婆沙誓受
往不律儀所。此論何故不説 解云。此論
略而不説。或可。論意各別。二縁雖同誓受
意別。正理文同此論」  得餘無表至諸福
業事者。此下釋後兩句。得餘處中無表由
三種因。一者由田。田非一故名曰諸田。謂
於如是諸福田所施園林等彼善無表初施
便生。如説七有依諸福業事。此中且據善
處中説。理亦於田有不善・處中。謂於田
所作罝網等不善無表初作便生。由願不同
故罝網等與不律儀罝弶等別 所以得知
通不善者。故下文捨處中中云。四由事物
斷壞故捨。事物者何。謂所捨施寺・舍・敷具・
制多・園林。及所施爲罝網等事 應知田
名攝法寛故。故下論云田異。由趣・苦・恩・徳
有差別 又應知彼處中善・惡業道雖心
微劣由田力故亦發無表」  二者由受
至常施食等者。二者由受。謂自誓言若未
禮佛不先食等。或作誓限於齋日等常
施食等。雖心微劣由受力故無表續生 
齋日謂六齋日。月半謂半月。即十五日及月
盡日。月謂一月。年謂一年 又解齋日謂六
齋日。齋月謂三齋月。半月謂一月之中取半
月也。年謂一年。此中由受且約善説。不善・
處中略而不論。理亦應有。謂如有人於怨
家所作是誓言。若不打罵不先食等。或
作誓限於某日等必須打罵。雖心微劣
由受力故無表續生」  三由重行至起餘
無表者。三由重行。謂起如是殷重作意。若
行善時謂淳淨信如禮佛等。若行惡時謂
猛利纒如捶打等。由心重故無表續生 釋
訖結言。由此三因起餘無表
如是已説至未説當説者。此下大文第四明
捨差別。就中。一捨別解脱。二捨定・道戒。三
捨不律儀。四捨處中戒。五捨諸非色 此
下第一明捨別解。就中一問。二答 就問
中。一總問。二別問 此即總問。結前生下」
  且云何捨別解律儀者。此即別問」
頌曰至犯二如負財者。此即答也。就答中。初
頌述己宗。後頌叙異説」  論曰至由四縁
捨者。此下釋初頌。調伏意顯律儀異名。由
此能令六根調伏。於八律儀唯除近住。所
餘七種於五捨中由四縁捨」  一由意
樂至捨學處故者。釋由故捨。謂由故作法
捨律儀。本由故心受得。今捨還由故心捨
彼。就中有三。一者由意樂不欣戒故。二
對有解人相領會故。三發有表業違受表
故。具三方成捨學處故。隨有所闕捨即
不成。故正理三十九云。一由故捨。謂於律
儀由阿世耶不懷忻慕爲捨學處對有
解人。發起相違表業差別。非但由起捨學
處心。如得律儀心無能故。又在夢中捨
不成故。非但由起表業差別。忿・癲・狂等
捨不成故。非但由二。對傍生等起心發
表捨不成故」  二由棄捨衆同分故者。釋
由命終。戒依同分増上力得。由命終故
捨所依同分能依戒亦捨。故正理云。二由
命終。謂衆同分増上勢力得律儀故」  三
由二形倶時生故者。正理云。三由依止二形
倶生。謂身變時。心隨變故。又二形者非増
上故」  四由所因善根斷故者・戒本由善
根得。今善根斷故捨彼戒。故正理云。四由
斷滅所因善根。謂表・無表業等起心斷故」
 捨近住戒至由五縁捨者。捨近住戒由前
四縁。又加夜盡故説別解總五縁捨」
何名夜盡。正理云。夜盡者。謂明相出時」
何縁捨戒由此五縁者。問」  與受相違至
過期限故者。答 與受相違表業生故。是初
故捨 所依捨故。是命終捨 所依變故。是
二形捨 所因斷故。是斷善捨 過期限故。
是夜盡捨」  有餘部説至苾芻律儀者。釋
第五句。有餘經部師説。犯重捨戒。於四
極重感墮地獄罪中。若隨犯一亦捨勤策
及與苾芻出家律儀」  有餘部言至皆止
息故者。釋第六句。有餘達磨毱多部言。此
云法蜜部。由正法滅亦能令捨別解律
儀。以正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
息故所以捨戒」  迦濕彌羅國至但名富
人者。釋後兩句破經部師。犯彼根本四重
罪時不捨出家戒。所以然者。以理而言。
於四重中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
此顯犯重非捨戒體。引犯餘罪非捨戒
*故云非犯所餘僧殘等罪有斷戒體。以
犯餘罪可悔除故還作好人。明知戒體犯
時不捨。此既不捨戒。犯重亦應然。同犯
戒故同名犯戒。一即失戒。一不失戒。理相
違故。然犯重人有二種名。一名持戒。二名
犯戒。喩況可知。若於所犯發露悔除無覆
藏心如禪難提唯名持戒。喩亦可知。故正
理云。非犯隨一根本罪時一切律儀有皆
捨義。然犯重者有二種名。一名具尸羅。二
名犯戒者。若於所犯應可悔除發露悔除
唯名具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爲富人
及負債者。若還債已但名富人。此亦應然。
故非捨戒。又婆沙一百十九云。迦濕彌羅
國諸論師言。彼犯律儀時不捨律儀。而得
非律儀非不律儀。是故爾時名住非律儀非
不律儀。亦名住律儀者。若時發露無覆藏
心如法悔除。便捨非律儀非不律儀。但名
住律儀者。如有富者負他債時名負債
者亦名富者。後還債已但名富者。若如是
説便爲善通。發露悔過還住律儀作法悔除
亦非無用解云此論・正理唯約犯重不捨
戒。婆沙通説但犯戒者皆不捨戒
」  若爾
何縁至立他勝名者。經部師難。若言犯重非
捨戒者。何縁佛説犯四重者不名苾芻等。
苾芻以戒爲體。不名苾芻。明知捨戒。戒
能破惡説名沙門。不名沙門。明知捨戒。戒
從釋迦金口所説教法所生名釋迦子。非
釋迦子。明知捨戒。以破苾芻戒體故。所以
不名苾芻。以害沙門戒體故。所以不名
沙門。於持戒中是壞・是滅・是墮・是落故。所
以非釋迦子。由犯四重立他勝名。梵名
波羅夷。此云他勝。善法名自。惡法名他。
若善勝惡法名爲自勝。若惡法勝善名爲
他勝。故犯重人名爲他勝 依勝義苾芻*蜜
意作是説者。説一切有部答。苾芻有二。一
世俗苾芻。謂諸異生。二勝義苾芻。謂諸聖
者 又解有別解脱戒名世俗苾芻。有道
共戒名勝義苾芻。經言犯重非苾芻
依勝義苾芻*蜜意作是説。言非苾芻不
依世俗言非苾芻。謂犯重人雖有戒體。畢
竟無能證諸聖法。不可成彼勝義苾芻名
非苾芻。非全捨戒名非苾芻。苾芻之名
含於二種。不別顯説勝義苾芻故言蜜意。
沙門・釋子准此應知。故不別解」  此言
凶勃者。經部徴責」  凶勃者何者。説一切
有部返問」  謂於世尊至爲犯重罪縁者。
經部答。謂於世尊了義所説犯四重罪不
名苾芻。以別勝義釋令成不了義。若説
犯重捨戒。彼恐失戒護持不犯。若言犯
重不捨戒體。與多煩惱者爲犯重罪縁。
彼聞不捨數犯重故。而言犯重不捨戒者。
此言凶勃」  寧知此言是了義説者。説一
切有部徴。寧知此經言非苾芻是了義説」
 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説者。經部答。身是俗
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 又解。由白
四羯磨得名具足戒等。與此人立苾芻
名。故云名想苾芻。名從想生。或能生想故
言名想。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而自稱言我
是苾芻 故言自稱苾芻 又解作法事
時而自稱言苾芻某甲。故言自稱苾芻。前
解爲勝。出家之人以乞自活名乞匃苾芻
 又解若道・若俗。巡門乞求皆名乞匃苾
芻。諸阿羅漢破惑盡故名破惑苾芻 又解
一切諸聖得無漏道。眞破惑故名破惑苾
芻。即是勝義苾芻。律既自釋犯重之人實非
苾芻自稱苾芻。明知犯重無有戒體。文
雖引四正取第二自稱爲證。此即以教證
也 此經義中言。或此犯重義中言非苾芻
者。由失戒故非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
或非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名想苾芻。非約
勝義言非苾芻。餘解如前。若此犯重苾芻
先是勝義苾芻。後由犯重成非勝義苾芻。
可得説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非此
犯重苾芻先是勝義苾芻。後由犯重成非
勝義苾芻。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
芻。若勝義苾芻定不犯重。若世俗苾芻犯
與不犯皆非勝義。何得説言彼犯重已
名非勝義。此即以理證也 由斯教・理故
知經言非苾芻者。是了義説」  然彼所
説至犯重亦然者。經部牒前説一切有部計
徴破。可知 多羅樹。形似此間荾蘆樹。然
此間無」  大師此中喩顯何義者。説一切
有部問」  意顯於戒至一切律儀者。經部
答。文亦可知」  又犯重人至稱苾芻者者。
經部師又引經顯犯重捨戒 僧謂僧伽。此
云衆。祇謂所有。僧伽所有名曰僧祇。即是
衆所有食名僧祇食 毘訶羅。義翻爲寺。
是所住處義 犯重之人非實苾芻自稱苾
芻。以此故知。律中自稱苾芻是犯重人。餘
文可知」  彼苾芻體其相云何者。經部問。
彼犯重苾芻體其相如何」  隨相是何至四
汚道沙門者。説一切有部答。彼犯重人隨相
状是何。戒體必應有。經中既説有四沙門
更無第五。明知犯重身中有戒。即汚道沙
門所攝。若四不攝。應立第五相似沙門。既
不別立。應知即是汚道沙門。若無戒體不
名沙門。既名沙門知有戒體。意引第四
爲證。餘者同文故來 准陀此云稚小。舊
云純陀訛也 婆沙六十六解云。勝道沙門
者。謂佛世尊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
爾 示道沙門者。謂尊者舍利子無等雙故。
大法將故。常能隨佛轉法輪故。一切無學
聲聞應知亦爾 命道沙門者。謂尊者阿難
陀。雖居學位而同無學。多聞聞持具淨戒
禁。一切有學應知亦爾 汚・道沙門者。謂莫
喝落迦苾芻。喜盜他物等是 解云。佛及
獨覺。自*能覺故。其道勝故。名爲勝道。舍利
子等説法化人名爲示道。阿難陀等以戒・
定・慧爲命故名命道。謂諸犯重人名爲汚
道 莫河落迦。此云老。謂老苾芻 問非
犯重戒餘凡苾芻。於此四中是何所攝。而
言更無第五沙門 解云是命道沙門攝。以
戒爲命故。婆沙且説有學。凡夫略而不説。
或可影顯 又解汚道沙門攝。雖非犯重
餘輕必犯亦名汚・道。婆沙且説犯重。餘未
説者等字中攝 又解通二所攝。若具淨戒
命道沙門攝。若犯餘輕汚道沙門攝。釋妨
如前 又解不攝。世尊一時。隨機説法。且
説諸聖及犯重人。故不犯重人非此四攝。
若作此解應釋文言 准陀當知沙門有
四。此是經文 更無第五有部證言」  雖
有此説至火輪死人者。經部通經。經意汚道
沙門名沙門者。雖有此説。而彼唯有剃髮
染衣餘沙門相故名沙門。非有戒體説名
沙門 寄喩來説 如被燒材實非材木。
似材木故假立材名 亦如剋木作鸚鵡
&T072334;。實非彼&T072334;。似彼㭰故。假立㭰名 有
水名池。涸池名池似彼池故以假立池名
 生芽名種。敗種名種。似彼種故假立種
名 周匝名輪。旋火名輪。似彼輪故假
立輪名 思慮名人死已名人似彼人故
假立人名 汚道沙門應知亦爾。戒名沙
門。犯重已去名沙門者。似沙門故假名
沙門」  若犯重人至授學苾芻者。説一切
有部難。若犯重人由無戒故非苾芻者。即
無有授犯重苾芻盡形學戒 然律中説。禪
難提苾芻。雖復犯重。無覆藏心。世尊遣彼
盡形學戒。既遣學戒。明知犯重。不捨戒
也」  不説犯重人至制立如是者。經部答。
不説一切諸犯重人皆成波羅夷罪。但成
波羅夷罪。由覆藏故。定説非苾芻。謂或
有人相續身中有殊勝慚愧。雖復犯重。非
他勝罪。由彼無有一念覆心如禪難提等。
法主世尊制立如是」  若犯他勝至出家
受戒者。説一切有部難。若犯他勝罪由無
戒故便非苾芻。既無有戒何不重令出家
受戒」  由彼相續至如是類苾芻者。經部
答。由身已爲無慚愧壞。無力發戒。如焦
種故不復生芽。設犯重後自謂苾芻。便
捨所學。亦不許彼重出家故。釋訖調言。於
無戒義苦救何爲。若犯重人猶有苾芻律儀
體性。汝應自歸禮如是類苾芻」  正法
滅時至無有捨義者。此破法蜜部 羯磨。此
云業。若依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持律者説。
法滅沒時爲第五縁。彼作是説。法滅捨戒。
正法滅時雖無一切結界羯磨。及毘奈耶。
未得律儀無新得理。以別解脱由他教
故。而先得戒者其法滅時無有捨義。准下
論文。正法有二。一教。二證。聖教總言唯住
千載 有餘證法唯住千載。教法住時復
過於此 又婆沙一百八十三亦説。正法千
年。同前説。若依前説。今時未滿千年。以
説戒・羯磨未止息故。若依後説容過千
年。佛涅槃來于今久故
靜慮無漏至云何當捨者。此下第二捨定道
戒。等謂等取二律儀外餘有漏善。及無漏
法。此中文勢正明律儀。以義便故兼明餘
法」  頌曰至練根及退失者。上兩句明捨
有漏戒等。下兩句明捨無漏戒等」  論曰
至與色界異者。釋上兩句 殊勝善根。謂煖
等四。異生命終捨衆同分。若生欲界。若生
上地。定捨彼故。餘文可知 總而言之。定
生戒等由三縁捨。一易地。二得退。三命終。
隨心轉戒隨心而得。以捨心故戒亦隨捨。
故捨心有三縁。戒亦三縁捨。故入阿毘達
磨論云。靜慮律儀由得色界善心故得。由
捨色界善心故捨。屬彼心故 無漏律儀
得・捨亦爾。隨無漏心而得捨故已上
論文
無色如
色易地・退捨。但無戒異 正理三十九彈
云。捨衆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
定。爲攝此故復説等言。經主釋中應加離
染。如捨色善由易地・退・及離染三。無色
亦爾 倶舍師救云。雖離第九品染能捨
退分。離前八品即不能捨。離染名<#0237_8/>總恐
有所濫故我不説。異生若成煖等善根命
終定捨雖少故説。又解略而不論。今准此
論及正理論。唯煖等四順決擇分名殊勝善
根命終捨。餘順決擇分非是殊勝命終不
捨。一正理但云煖等。二倶舍以色二縁例
同無色。若餘決擇亦命終捨。無色亦有順
決擇分。何故不説命終捨耶。三正理但以
色界三縁例同無色不言命終。以此故知
餘順決擇非是殊勝非命終捨。唯煖等四
名殊勝善根唯説異生命終捨故。雖聖亦
捨煖等善根。由易地捨非由命終。若當地
死還生當地即不捨也。問若説定戒此論
説命終捨捨縁有三。正理又説離染捨捨
縁有四。若説三縁・四縁即與五事論相違。
彼論云問靜慮律儀何縁故得。何縁故捨。答
色界善心若得便得。若捨便捨。此復二種。一
由退故。二由界地有轉易故。解云。五事
論據全捨故説二種。此論・正理通據少
分故。或説三種。或説四種。問別解脱戒與
靜慮戒同是有漏。二倶是善。何故捨縁差
別不同。解云若以別解五縁對定戒 別
解脱戒得由表業故心・受得。還由表業故
心捨彼得有故捨 定戒非由故心表
得。無有故捨 別解依身有所依變心亦
隨變。故有二形捨 定戒依身無所依變心
亦隨變。故無二形捨 別解得由因等起
心。由起邪見斷彼善心。由失彼善即失
彼戒。故有斷善捨 定戒由定心得。必無
邪見能斷定心。諸論説唯欲邪見斷欲生
得故無斷善捨 別解有晝・夜分限。有夜
盡捨 定戒無斯分限。無夜盡捨 唯命終
捨同彼定戒。然別解命終全捨。定戒命終分
捨煖等 總而言之。別解對定戒。四別一
同。若以定戒三縁對別解脱戒。定戒有上・
下生易地失故有易地捨 別解命終必定
捨故但由命終。非由易地失故無易地捨
 定戒由退起惑有退彼定。由退定故即
退定戒。故有退捨 別解非由退起惑故
失求戒心。故無退捨 若依正理更有離
染捨縁不同。謂彼定戒由離染時捨退分定。
由捨彼定故。即捨彼定倶時戒故。故定戒
有離染捨 別解脱戒非由離染捨求戒
心。故無離染捨。唯有命終捨。分同別解脱
 總而言之。以定倶戒對別解脱。若依此
論二別一同。若依正理一同三別」  無漏
善法至勝果道故者。釋下兩句。無漏善法由
三縁捨 一由得果。謂得果時捨前向道。
及捨果道 二由練根。得利捨鈍 三由
退失。謂得退時退果道及勝果道 言得退
者。先成此法後退不成名爲得退 果道。
謂果中道 勝果道。謂得果已起餘無漏
勝前果故名勝果道 或趣勝果名勝果
道。若望前果名勝果道。若望後果名爲向
道 又解勝果道寛依果起道皆名勝果。向
道即狹進趣後果名向道故。於二解中前
解爲勝。得果捨前向道。豈有不捨勝果道
耶。總而言之。無漏善法由三縁捨。一由得
果。二由練根。三由退失正理三十九彈云。
經主於此應説二縁。以得果言攝練根故。
謂練根位必還得果。棄捨鈍果勝果道故。又
云。我於此中應少分別。若據捨見道及道
類智。當知但由得果非退。若不動法無學
倶無。所餘無漏容具二種 倶舍師救言。
論主別説得果・練根二種捨者。若得果捨
據同類捨。如從預流至一來果。若是鈍根
捨前鈍道得果鈍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
得果利道。若練根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
得利道故。雖轉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
捨故不與得果名。論主別説練根意在於
此。如五事論亦立三種。故彼論云。問無漏
律儀何縁故得。何縁故捨。答與道倶得無全
捨者。若隨分捨*則由三縁。一由*退故。二
由得果故。三由練根故 正理論師雖欲
故違我説。何斯返破自宗。又雖分別亦
非盡理。於修道位有學利根。當知亦由得
果非退。何故不説。若善分別應作是言。若
捨見道及道類智。并於修位有學利根。當
知但由得果非退。若不動法無學倶無。所
餘無漏容具二種。意欲分別何斯招過 
問別解脱戒。與無漏戒。雖復有漏・無漏不
同。二倶是善。何故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
以別解五縁對道戒。如對定戒説有差
別者。定戒命終分捨。道戒無命終捨。以不
繋故 總而言之。別解對道戒五縁皆別 
若以道戒三縁對別解脱。道戒由得果故。
捨前劣道有得果捨。別解非由得果捨故
無得果捨 道戒由心故得。以練根時捨
戒倶心。戒亦隨捨有練根捨。別解非由練
根捨求戒心無練根捨 道戒有退捨。別
解無退捨。如前定戒對別解脱 總而言
之。道戒對別解三縁倶不同問別解對道
戒定・散不同可捨縁別。定戒與道戒雖有
漏・無漏別。二倶隨心戒。何故捨縁差別不
等 解云若以定戒三縁對道戒。定戒有
漏有易地失故有易地捨。道戒無漏非由
易地失故無易地捨 定戒命終分捨煖
等有命終捨。道戒命終無別捨故無命終
捨 若依正理定戒有離染捨。由離染位
捨退分故。以彼退分與彼煩惱相出入故。
以捨煩惱亦捨退分。由捨退分亦捨退
分倶時戒故有離染捨定・道二戒倶容退
故皆有退捨 總而言之。定戒對道戒若
依此論二異一同。若依正理一同三異 若
以道戒三縁對定戒 道戒由得果・練根
得勝捨劣故。有得果・練根捨 定戒非由
得果・練根捨故。無得果・練根捨。唯退縁同
如前釋 總而言之。道戒對定戒二異一

如是已説至得戒二形生者。此即第三捨不
律儀。結問頌答」  論曰至捨所依故者。諸
不律儀由三縁捨。一者由死捨所依故。惡
戒本依衆同分得。所依同分今時既捨。能
依惡戒亦隨捨故」 二由得戒至勢力強故
者。第二由得戒捨。謂得別解・靜慮二戒惡
戒便捨。由内因・外縁故。得律儀時惡戒
便斷。以善・惡戒其性相違必無倶起。善戒
於中初起増盛勢力強故能捨惡戒 問三
律儀中何故不説無漏律儀能捨惡戒 解
云於見道前必得定戒捨彼惡戒。前已捨
故。故不説彼道戒能捨」  三由相續至
所依變故者。第三二形捨。由相續身二形倶
生故。由依身變故。心亦隨變。又二形者非
増上故能捨惡戒。又正理云。然二形生捨
善・惡戒。二依貪欲極増上故。非成扇搋等
捨善・惡律儀。起二依貪非極重故」  住
惡戒者至病終難愈者。明惡戒易得有誓受
得。惡戒難捨捨事不捨。要得善戒方能捨
彼。喩況可知」  不律儀者至爲名處中者
者。問」  有餘師説至依表得故者。答。前師
意説。得不律儀惡阿世耶非永捨故。如停
熱鐵赤滅青生。善・惡二戒應知亦爾。善戒滅
惡戒生 後師意説。由得善戒捨惡戒故。
若不更作無縁令得以不律儀依表生
故。但是處中。准婆沙一百十七前師是健馱
邏國諸師。後師是迦濕彌羅國諸大論師。彼
論雖無評家且以後師爲正 然正理論
三十九取前師爲正。故彼論云。前説應理。
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永捨故。依前表業
惡戒還起 倶舍師救云。諸師皆説得戒捨。
此既得戒。寧容不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
故知後説爲正。正理意違倶舍。此乃反害
本國諸師 問此論惡戒捨有三縁。何故婆
沙捨縁有四。故婆沙一百一十七云。諸不律
儀由四縁捨。一受別解脱律儀。二得靜慮
律儀。三二形生。四捨衆同分 解云別解定
戒倶名得戒故。此論合爲一種。婆沙據定・
散不同故分二開合爲異 問別解與惡
戒相翻以立。何故捨縁差別不同。解云若以
別解五縁對惡戒 別解是善得難。捨易。
作法即成得有故捨 惡戒是惡得易。捨難。
作法不成。無有故捨 別解由求戒心得。
以起邪見斷求戒心。不成彼心戒亦隨
捨有斷善捨 惡戒不爾。無斷善捨 問
於惡戒中何故無斷惡捨 解云求惡戒
心是不善惑斷彼惑時必得定戒。得定戒
已必捨惡戒。無有斷彼惑已不得定戒
故無斷惡捨 又解得戒義當斷惡捨。得
善戒時雖復猶成求惡戒心。以不成彼
惡戒體故名爲斷惡 斷惡捨雖成求
惡戒心由得善戒故能捨惡戒名爲斷惡
捨・ 斷善捨善。非由惡戒能捨善戒。但
由邪見故。心與戒二倶不成 別解有日・
夜分齊故有夜盡捨 惡戒無有日・夜分
齊故無夜盡捨 命終。二形。善・惡倶同。此
義可知 總而言之。別解對惡戒三別・二
同 若以惡戒三縁對別解脱。惡戒得易
捨難。有得戒捨。別*解得難捨易。故捨即成。
非由惡戒將作不律儀人。必先捨故。若
不先捨行屠羊等但是處中。命終。二形。同
故無妨 總而言之。惡戒對別解一異・二
同 問定戒與惡戒何故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定戒三縁對惡戒。定戒有易地
失故有易地捨。惡戒命終定捨非由易地
捨故無易地捨 定戒由退起惑失彼定
故戒亦隨捨有退捨。惡戒煩惱具成。更無退
處故無退捨。唯命終捨分同惡戒 若依
正理更有離染不同。定戒於離染位由捨
退分有離染捨。惡戒先得定時必已捨故
無離染捨 總而言之。定戒對惡戒。若依
此論二別・一同。若依正理一同・三別 若
以惡戒三縁對定戒。惡戒得善戒故。
得戒捨。定戒必無得惡戒故。得惡戒時定
戒先退。退定戒時未得惡戒。故無得惡
戒捨 惡戒身中容二形生有二形捨。定
戒身中無二形生故無二形捨 惡戒命終
全捨。定戒命終分捨。唯命終捨分同 總而
言之。惡戒對定戒。二別・一同 問道戒與
惡戒何故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道戒
三縁對惡戒。道戒有得果・練根・及退失故。
可有得果捨・練根捨・退失捨。惡戒三義倶
無故無三捨 若以惡戒三縁對道戒。惡
戒死時必捨有命終捨。道戒死已猶成無命
終捨 惡戒有得善戒有得戒捨。道戒必
無得惡戒理無得惡戒捨 惡戒身中容
二形生有二形捨。道戒身中無二形生故
無二形捨 總而言之。道戒・惡戒展轉相望
三縁各別
處中無表捨復云何者。此下第四捨處中無
表。非律儀非不律*儀故名處中」  頌
曰至作事壽根斷者。處中無表由六縁捨。一
由受心斷捨。二由勢力斷捨。三由作業
斷捨。四由事物斷捨。五由壽命斷捨。六
由依根斷捨。前由。後斷。通中間六」  論
曰至捨由六縁者。標名・擧數 問如婆沙
捨處中善・惡中云。是謂所説表・無表業略
毘婆沙。准彼論文亦説表業。何故此論唯
言無表 解云此論偏明無表不説表。婆
沙兩種通明故倶説二 又解但捨無表必
亦捨表。影顯可知。故不説表 又解此論
據捨現行故唯説無表。婆沙通捨成就・現
行故具説二」  一由受心至棄先所受
者。一由受心斷壞故捨。以此無表由受心
得。謂先誓。受善心・惡心作是願言。恒於
某時作善作惡。善如禮讃等。惡如捶打
等。無表隨轉。要期未滿本願當虧忽在中
途而懷追悔。捨本所受善・惡誓心作是念
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無表便捨。本由受
心得此無表。今捨受心無表亦捨。若捨受
心捨離名捨。非將不成。若捨無表將不
成就説名爲捨。又正理三十九云。一由受
心斷壞故捨。謂先誓受恒於某時敬禮制
多。及讃頌等。今作是念後更不爲。彼阿世
耶從茲便息。由彼棄捨本意樂故。或復別
作勢用増強與先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
無表便斷 准正理文受心中亦有作業不
説惡者略而不論 或等字攝 然彼又説
別作勢用増強事業。與先常行事業相違。
本劣意樂爾時止息無表便斷。得勝捨劣與
此論別。此中受心斷壞故捨義當故捨。婆
沙名意樂息。雜心名悕望止。名異・義同」 
 二由勢力至盡時便止者。二由勢力斷壞
故捨。謂由淨信猛利煩惱二勢力故引起無
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喩況可
知 問如正理云。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
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
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輪。故軌範
師作如是説。由等起力所引發故。雖捨
加行及阿世耶。無表或容盡壽隨轉。乃至發
起極猛利纒。捶撃禽獸。應知亦爾。或先立
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無表便斷。又婆沙一
百二十二云。限勢未過。謂淳淨心。及猛利
纒。所作善・惡。隨彼勢力無表不斷。如猛
利纒殺捃多蟻此云折脚蟻。或云卵蟻。名含二
義。是故不翻。彼非爲害顯殺無慚
所發無表盡形相續。淳淨信心所作亦爾。謂
如有人起殷重信修營供具奉施衆僧
燒香・散花種種供養。或於佛説如是日・月・
五年會等。請諸衆僧種種供養。起淳淨心
發身・語業。乃至意樂未息。或加行未捨。無
表不斷。若意樂息。及捨加行。無表便斷。餘
處中行廣説亦爾。正理即云雖捨加行及
阿世耶無表或容盡壽隨轉。婆沙即云若
意樂息及捨加行無表便斷。倶釋勢力斷
捨。何故兩論不同。倶舍復同何説 解云
淨信・猛纒各有三品。謂上上・上中・上下。若
起上上淨信・猛纒。於其中間雖意樂息及
捨加行。無表不斷。若起上中・上下淨信*猛
纒。於其中間意樂息捨加行。無表即斷。正
理通據三品説。若起上上品盡壽隨轉若
起上中・上下即非盡壽。故説或容。顯彼
不定。婆沙此文若據上中・上下二品淨信・猛
纒故。言意樂息捨加行無表便斷 或作
論者意各別故。倶舍既無明文。或同正理。
或同婆沙。或謂同兩論。皆無妨矣。婆沙・
雜心名限勢過名異・義同」  三由作業至
後更不作者。三由作業斷壞故捨。以此無
表由作業得。謂作善業。或作惡業。善如禮
讃等。惡如捶打等。無表隨轉如先所受善
業・惡業。今作是念後更不作無表便捨。本
由作業得此無表。今捨作業無表亦捨。故
正理云。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雖不捨根
本受心然更不爲所受作業。唯除忘念而
不作者。以此無表期加行生絶加行時無
表便捨 問受心亦要期。作業亦有期心。此
二何別 解云受心據意以論。作業據身・
語以説 又解受心誓受即得。作業作乃方
成 又解受心雖亦有彼作業。受心強勝。無
表但從受心得故。但名受心不名作業。作
業雖亦有彼期心。作業強勝。無表但從作
業得故。但名作業不名受心。婆沙名加
行捨。雜心名捨方便。名異義同」  四由事
物至罝網等事者。正理釋云。本由彼事引
無表生。彼事壞時無表便斷。婆沙名事物。
雜心名若事。名皆相似」  五由壽命至有
轉易故者・五由壽命斷壞故捨。本得處中
善・惡無表由所依身。以捨命故。彼所依止
衆同分身有轉易故。無表便斷。婆沙名由
所依。雜心名若身。義皆無違」  六由善
根至所引無表者。六由善根斷壞故捨。謂
起加行斷善根時。於加行位便捨處中善
根所引無表。正理難云。六由依根斷壞故捨。
謂起加行斷善・惡時。各捨彼根所引無表。
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捨處中善惡無表。
以羸劣故。起加行時便捨處中善・惡無表。
如何經主於此義中説第六縁名爲斷善。
若作是説斷善加行亦名斷善。爲第六縁。
是則應言靜慮加行亦名靜慮便成七縁。
靜慮加行中捨惡無表故。應言根者通善・
惡根。所説斷言是斷加行。由依根斷爲第六
縁。此釋頌文於理無失 正理意説。處中
六縁一一皆能通捨善・惡。所言根斷。根通
善惡。斷是斷加行。若處中善斷善加行捨。若
處中惡斷惡加行捨。即是靜慮加行 倶舍師
救云。理實頌中所説根斷如正理説。而於
長行偏言斷善。影顯斷惡。或可。論主
後學徒爲覺・不覺。應知此中若處中善生
得善所起。及加行善所起者。皆於斷善加行
時捨。若處中不善斷惡加行時捨。謂於靜
慮加行位中間思心捨名斷惡加行捨。加行
位中名爲斷者。若加行善不成名斷能捨
無表。若生得善。及與不善。伏不現行名之
爲斷。能捨無表。非體不成 問處中善・惡
何故唯於加行時捨 解云以彼劣故唯加
行捨 難云加行善發別解脱戒彼既是強。
如何亦於加行位捨 解云彼雖是強。由
於此位捨能發心故亦隨捨 難云生得善
發處中善者。及不善心發處中不善加行
位既未捨。彼能發之心如何有捨 解云雖
未捨彼能發之心性劣故捨 問靜慮加行
捨惡處中受戒加行亦能捨不 解云不能
捨。論説靜慮加行捨故。又性中庸不違受
戒於根本位尚不捨彼況加行耶 難云既
性中庸何妨不違靜慮 解云靜慮正斷惡
故捨惡處中 難云別解非正能斷惑。如何
能捨不律儀 解云與彼惡戒敵對相違。雖
非斷惑得戒。名捨 又解能捨。如得靜
慮能捨惡戒。於加行位捨惡處中。得別解
脱理亦應然。正得戒時既捨惡戒。加行理
亦捨惡處中。豈有將受別解脱戒。不捨
惡處中而受彼善戒。以將受時必先捨故。
而言惡處中不違善戒據得戒已去。若初
得戒即違不起正理不説略而不論 應知
諸論説捨處中文多不具。此論・正理具説
六種。可謂周備 問別解與處中無表何故
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別解五縁對處
中。別解善法増勝不依二形。有二形捨。處
中中庸不違二形。無二形捨 別解有晝・
夜分齊故。有夜盡捨。處中無斯定限。無夜
盡捨。故捨義當受心斷。命終斷捨名義倶
同。斷善同根斷少分 總而言之。別解對
處中二別・三同 若以處中六縁對別解。
處中有勢力・作業・事物斷故有此三捨。別
解不爾無此三捨。受心斷捨義當故捨。壽命
斷捨。名義倶同。根斷分同斷善捨 總而言
之。處中對別解三異・三同 問定戒與處中
無表何故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定戒
三縁對處中。定戒有易地失故。有易地捨。
處中由命終捨。或加行捨。非由易地失故。
無易地捨 定戒有退失故有退捨。若善
處中非由退起惑故捨。若惡處中惑先成
故。非由退捨故。説處中無退失捨。唯命終
捨同。然定戒分捨。處中全捨 總而言之。定
戒對處中二異・一同 若以處中六縁對
定戒。唯命終捨同如前解。餘五縁捨唯處中
有。定戒無可知 總而言之。處中對定戒
五異・一同 問道戒與處中無表何故捨縁
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道戒三縁對處中。道
戒有得果練根・退失故有此三捨。處中不
爾無此三捨。故三皆別。若以處中六縁對
道戒。道戒並無故六皆別 問惡戒與處中
無表何故捨縁差別不同 解云若以惡戒
三縁對處中。惡戒捨難。故捨不成有得戒
捨。處中易捨。作法即成。或加行捨故無得戒
捨 惡戒惡中増勝不依二形。有二形捨。
處中中庸不違二形。無二形捨。唯命終捨
同 總而言之。惡戒對處中二別・一同 若
以處中六縁對惡戒。處中捨易。作法即成
有受心斷捨。惡戒捨難。無受心斷捨 處
中有勢力・作業・事物・根斷故有此四捨。惡
戒不爾。無此四捨。唯命終捨同 總而言之。
處中對惡戒五異・一同 或根斷中斷惡捨
義。當惡戒中得戒捨。以得善戒斷惡戒
故。若作斯解於根斷中少分同得戒
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者。此下第五捨諸非
色 問欲界非色善法。及餘一切三界非色
染法捨復云何。上來文勢正明捨善・惡・中。
復作*斯問義便並明 色・無色界非色善
法。捨定戒中義便已明故此不問 問何故
不問捨無記法 解云餘善・染法是善・惡
色同流類故所以別問。餘無記法非流類故
所以不問」  頌曰至捨諸非色染者。上兩
句答前問。下兩句答後問」  論曰至二生
上界者。釋上兩句。欲界一切非色善法。謂
生得・聞・思並彼眷屬。捨由二縁 一斷善
根。謂起邪見斷彼善根。若生得善正斷善
時捨名斷善捨。若加行善斷善加行時捨名
斷善捨 二生上界名易地捨。謂轉易地
時必捨彼善。正理彈云。應言少分亦離染
捨。如憂根等非色善法解云等謂等取憂根倶
生善惡作及彼眷屬
舍師救云。斷善・上生全捨別説。離染非全
略而不論」  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者。釋
下兩句。三界一切見・修所斷非色染法。捨由
一縁。謂彼但由諸能對治無間道起。隨其所
應。若此所斷法品類能斷無間道生。當捨
此品類中所有煩惱及彼助伴。唯此道生能
捨彼染。非餘方便能捨彼染 問上來明
捨欲界非色善法。及三界非色染法。何故不
對別解脱等 問答分別 解云一一別對相
翻廢立理亦應得非正所明故不別説」 
善惡律儀至除中定無想者。此即大文第五
約處辨成。前兩句明惡戒。後六句明善戒。
此善・惡戒。處有差別故約處辨成 處中。
處無差別。多通諸處故不別明」  論曰
至具二形者者・釋初兩句。於北洲中無殺
生等麁重業道無不律儀 扇搋半擇名二
黄門。如前已説。餘文可知」  律儀亦爾
至容有律儀者・釋第三句。律儀亦爾。謂於
人中除前所除北洲。扇搋半擇二形。餘人趣
有。此即例同惡戒。不但在人三洲。并天亦
有。故人・天趣容有律儀」  復以何縁至
非律儀依者。問。可知 相續。謂身」  由經
律中至非彼類有者。答。契經中説男根成就
 毘奈耶説除棄此類扇搋等人。故知律儀
非彼類有。餘文可知」  復由何理彼無律
儀者。問。雖有教説復由何理彼無律儀」 
  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者。答。一依相續
非起二貪可發善戒。由二根所依身所起
煩惱。於一相續身倶増上故。不發善戒。於
正思擇有堪能者。可發善戒。扇搋迦於正
思擇聞・思・修等無堪能故。不發善戒。極
慚愧心能發善戒。半擇迦無有極重慚愧
心故。不發善戒 又解半擇迦於正思擇
無堪能故。扇搋迦無有極重慚愧心故 
又解倶通二種 又解總通三種」  若
爾何故無不律儀者。難」  彼於惡中至相
翻立故者。釋。夫於善・惡心決定者得善・惡
戒。彼二根等於極惡中心不定故。又善・惡
戒於一身中相翻而立。彼身既不能得善
戒故亦不能得彼惡戒 問捨善・惡戒唯
二形捨。非扇搋・半擇。何故得善・惡戒三倶
不得 解云善戒善中増勝。惡戒惡中増勝。
初得時難必須勝依身起。故彼三種倶不能
得。後起稱易扇搋・半擇過非是重不能捨
彼善戒・惡戒。戒依彼身 二形過重以能
捨彼善戒・惡戒。戒不依彼。故正理三十九
云。然二形生捨善・惡戒。二依貪欲極増上
故。非成扇搋等捨善・惡律儀。起二依貪
非極重故」  北倶盧人至善戒惡戒者。別
顯北洲無善・惡戒。北倶盧人無受戒故。無
別解脱律儀。無入定故。無靜慮律儀・無漏
律儀。及無造惡勝阿世耶。故無不律儀。是
故彼無善戒惡戒」  猛利慚愧至不律儀
故者。此顯惡趣無善惡戒。極猛利慚・愧三
惡趣中無故。律・不律儀於彼亦非有 與
勝慚・愧相應起故方有律儀 與勝慚・愧
相違。與勝無慚・無愧相應有不律儀」 
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者。喩況。可知」  若
爾何故至近住齋戒者。難。若説律儀惡趣無
有。何故經言龍受八戒 半月。謂十五日 
八日。謂月八日 又解半月。謂白半十五日
及黒半十五日 八日。謂白半八日及黒半
八日 又解半月中八日。謂白半八日及黒
半八日」  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者。答。龍
雖受戒唯得處中妙行業道非得律儀。是
故律儀唯人・天有非三惡趣 問若不得戒
何故爲受 解云令生妙行得勝果故。故
婆沙百二十四云。扇搋・半擇迦・無形・二
形受近住律儀得律儀不。答應言不得。
所以者何。彼所依身者志性羸劣非律儀
器。亦不能爲不律儀器。如鹹鹵田嘉苗・穢
草倶不生長。然應授彼近住律儀。令生
妙行當得勝果 問此論何故不説無形
 解云此論不説略而不論」  然唯人具
至靜慮無漏者。釋第四句」  若生欲天
至彼必非有者。釋第五・第六句。正理云若
生欲天及生色界皆容得有靜慮律儀。然
無想天但容成就。生無色界彼倶非有」 
 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者。釋後兩句。無漏
律儀不但在欲・色界。亦在無色。謂若生在
欲界天中。及生色界中。除中定梵王。及無
想天。以彼二處唯異生故。餘十六處皆容
得有無漏律儀。生無色中唯得成就下六
地中無漏律儀。以無色故必不現行
因辨諸業至所標諸業者。此下當品之中大
文第二釋經諸業。就中。一牒前總標。二別
解釋 此即牒前總標」  且經中説至其
相云何者。此下第二別解釋。就中。一明三
性業。二明福等三。三明三受業。四明三時
業。五明身・心受業。六明曲・穢・濁。七明黒
黒等。八明三牟尼清淨。九明三惡行・妙行。
十明十業道。十一明三邪行 此下第一
明三性業。就中。一問。二答 此即依經起
問」  頌曰至名善惡無記者。頌答」  論
曰至善不善故者。如是安等業名善等業相。
謂安穩業説名爲善。能得可愛異熟果者。
暫時濟衆苦故。能得可愛涅槃果者永時
濟衆苦故 不安穩業名爲不善。由此能
招非愛異熟。又極遮止趣向涅槃。與前安
穩性相違故 非前二業立無記名。無別
勝能不可記爲善・不善故
又經中説至業果無動故者。此即第二明福
等三。初句列名。次三句別釋。後兩句釋妨」 
  論曰至説名不動者。此即略釋福等三
業」  豈不世尊至皆名有動者。問。豈不
世尊説下初・二・三定皆名有動」  聖説此
中至説名不動者。答 等。謂等取喜・樂二
受。故正理云。聖説。此中有尋・伺。喜。樂受
動故。由下初定有尋・伺動。由下二定有喜
受動。由下三定有樂受動。以有尋等災患
未息故立動名。若不動經中據因能感不
動果故説名不動 又解等取喜・樂。出・入
息。隨其所應説名爲動」  如何有動定
招無動異熟者。此下釋後兩句。此即問也」 
雖此定中至立不動名者。答。雖下三定中有
尋・伺等災患所動。而業對果。非如欲界有
動轉故立不動名。謂欲界中有餘異趣・異
處滿業。由別縁力資助彼故。令於異趣・異
處中受以或有業。能感外財官位。内身形
量顏色身。及受樂等。滿業於天等四趣中
此業應熟。由別縁力所引轉故。於人等四
趣中此業便熟 唯除地獄。以無可愛異
熟果故。又解於等字中亦攝地獄。以非愛
果通五趣故 色・無色界餘地・餘處業。無
容轉令異地・異處受異熟果。以業對果對
處定故等引地攝。無動轉故立不動名 
又正理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
非福業。以非福業純染汚故。要依麁重相
續無明。由此無明現在前位。不能信解因
果相屬。是故發起諸非福行。由眞實義愚故
造福及不動業。眞實義者謂四聖諦。若於彼
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勢
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不
動行爲後有因。若已見諦者則無是事。乘
先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
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於眞實義愚
故。造福及不動業。若已見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
福業。不愚眞實義故不造福・不動業。故言若已見諦者
即無是事。然乘先異生時福及不動行力。漸離染時。如
次得生欲・色・無色 若准此
文。聖人不造感生異熟
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者。此下第三明三受
業。依經起問」  頌曰至現前差別故者。
初一頌正明三受業。第二頌引證。第三頌
明順受」  論曰至苦樂受故者。釋初頌。
可知」  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者。非此諸
三受業唯感受果。應知亦感彼受資糧。除
受餘四蘊資助受故名受資糧。受及資糧
此中總名爲受。唯言受者。從強説故。相從
説故。受資糧故。又正理四十云。此業非唯
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業名。諸業爲因
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數。所以者
何。彼皆如受爲身益・損・及平等故。如水・
火等於樹枝等爲益。爲損。爲等義成」 
有餘師説至異熟果故者。釋第五・第六句。有
餘師不但上地有順捨業。下諸地中亦有第
三順非二業。由中間定無尋唯伺業。能招中
定捨異熟故。以生中定唯有捨故。若異此
者。中間定業應無異熟果。或應無業。以
無苦・樂所感果故」  有餘師説至不感受
果者。叙二異解。前師意説。此中定無尋唯
伺業。能感初定根本地中樂根異熟。同一縛
故 第二師説。此無尋唯伺業不感受果。感
餘色法・不相應行 又雜心業品云。問下地
何故無不苦不樂報耶。答有説下地麁而彼
受細故。下地不寂靜而彼受寂靜故 雜心
意同二説」  二説倶與至無尋業者。論
主破云。二説倶與六足・發智本論相違。故
本論言。頗有業唯感心受異熟非身受異
熟耶。曰有。謂善無尋業 中定善業既無尋
攝。明知但感中定心受不感身受。若説中
定善無尋業。能感初定樂根異熟。便有無尋
業亦感身受。本論相違。本論説無尋業唯
感心受故。又本論説善無尋業能感心受。
明知中定善業能感心受異熟。既能感受果。
後説此業不感受果。亦違本論」  又本
論説至倶時熟故者。釋第七・第八句。又引
發智等本論證下地中有捨異熟。以上界
中無苦受故。不可説言順三受業一時受
果。此中略擧發智初番。第二第三番廣説中
顯。如婆沙一百一十五云。頗有順樂受等
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 此中非
前者遮過去。非後者遮未來。受異熟果者。
謂三業同於一刹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
問。是以答有 謂順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
人天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順
苦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苦受及彼相
應異熟。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
業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
生住老無常。能感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
老無常・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
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生住
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
苦受業色者。此業能感惡趣九處除聲。人・
天四處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
心所法者。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相應異
熟又順樂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樂受
及彼相應異熟。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
業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
生住老無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
常。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
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已上
論文
中引意正取第二番中順不苦不樂受業心・
心所法爲證。既順不苦不樂受業感心・心
所法。故知定感捨受異熟。必同時故非離
欲界中有此三業一刹那中倶時熟。故上界
即無。由此證知。下地定有捨受異熟。雖有
順捨受業色・不相應行。非定感捨受故。不
以爲證。正理三十破云。此亦非證。以本
論中説三界業如三受故。然非三界所繋
諸業可倶時受。此亦應然。而本論*言有
三界業倶時熟者。爲欲試驗於對法宗解・
不解故。或於増上果説受異熟聲。色・無色
界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作是言。順三受
業文亦容作此釋。故彼所引非定證因 
解云正理意説。引順三受業倶時熟非定能
證異熟果業倶時熟。彼引三界業倶時受。例
破順三受業。一爲試驗爲解・不解。二約
増上果釋三界業。故婆沙一百一十八曰。頗
有三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耶。答有。乃
至廣説。此中道理應答言無。以異熟果界
斷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説。此
中以問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
作非理問耶。欲試驗他故廣引事
復有説
者。依増上果爲此問・答。亦不違理。以三
界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廣引事
云*云
又云。由此
道理今於此中依増上果作此問・答。亦不
違理。以増上果一切界地無隔*斷故 
若作倶舍師救説三受業。依理問答。非試
驗他故。三受業約異熟倶時熟説。説三界
業非理問答爲試驗他。或約増上果故三
界業約増上果説。不約異熟。理必無有三
界諸業於一刹那倶受異熟故。三受約異
熟。三界約増上果。如何將彼三界増上。例
此三受異熟文耶。又婆沙第二十。解傍生・鬼
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喜・捨受。及
相應法 又解欲界人・天異熟因中云。心・心
所法者樂喜捨受。及相應法 准此故知。
欲界定有捨受異熟爲正」  此業爲善爲
不善耶者。問。感捨受業。爲善・爲不善」 
 是善而劣者。答。下地捨受劣善所感 問
上地捨受勝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
善所感 解云上地更無喜・樂可欣故勝善
能感。下地更有喜・樂二受。人多欣彼不多
求捨。爲求喜・樂故勝善感。若不別欣喜・
樂二受但願脱苦。即用劣善感彼捨受。又
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
非不善耶。答捨根行相微細寂靜智者所樂
故善業感。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不能感捨
受異熟」  若爾便與至名爲善業者。難。若
於下地亦有善業能感捨受。便與前文所
説相違。謂説善業始從欲界至第三定名
順樂受。又與前文所説相違。得可愛果名
爲善業。捨非可愛。善如何感」  應知彼
據多分爲言者。答。三定已下非無少善亦
感捨受。善多感樂從多分説言善感樂。善
感可愛應知亦爾」  此業與受至順樂
受等者。此下釋名。問。業因受果。二性既殊。
如何説爲順樂受等」  業與樂受至利益
樂受者。答。總有三。此即初解。此約利益以
釋順義。因益樂果故立順名」  或復此
業是樂所受者。第二釋。約所受釋順樂。果
是能受業因是所受。所受順能受故名順
受」  彼樂如何能受於業者。問。彼樂果如
何能受於業因」  樂是此業異熟果故者。
答。由業感樂。樂果起時果領樂因故名能
受」  或復彼樂至應知亦爾者。第三釋。約
能受釋順。或説彼樂是業所受。由業感樂。
樂果起時業因是能受・樂果是所受。此即能
受順所受故名爲順受。如順浴散。浴。謂沐
浴 散謂豆麺類等 散順浴故名順浴散。
此亦應然。業順樂受故名順樂受業。如順
樂受業既作三釋。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受
業。應知亦爾」  總説順受略有五種者。此
下釋後一頌。因釋順受泛明順受總有五
種。標名・擧數」  一自性順受至乃至廣説
者。謂一切受自體不違名自性順受 如契
經説受・樂受時如實了等。同文故來 問受
樂受時如何能了受於樂受 答如婆沙一
百八十五云。問受・樂受時*則不如實知。
如實知時則不受樂。所以者何。受・樂受時
彼受在現在。非爾時能如實知。不知相應
故。無二心品倶行故。如實知時彼受在過
去。未來非爾時名受樂受。無作用故。苦
受・不苦不樂受説亦爾。佛何故説受樂受
時如實了知我受樂受等耶。有説此中應
作是説。受樂受已如實知我已受樂受。
受苦受・不苦不樂受已如實知我已受苦
受・不苦不樂受而不作是説者有何意耶。
應知此中説已受名受。於過去説現在
聲。如説大王從何方來。此説已來名來
 如彼廣説 二相應順受至乃至廣説者
一切與受相應觸。於相應中能順受故名
相應順受。引經可知」  三所縁順受至受
所縁故者。謂一切境是受所縁。此所縁境順
能縁受名所縁順受。如契經説。眼見色已
意識唯受於色。不受縁色之貪 又解眼
見色謂眼眼。見色已。謂意識。餘解如前。
乃至法境應知亦爾。正取六境。不受色貪同
文故來」  四異熟順受至乃至廣説者。謂
感一切異熟果業名異熟順受。所以業名
異熟者。因異於果名異。或感果時與前
不同名異。正感果時能熟故名熟 或從
果爲名 引經可知」  五現前順受至受
於樂受者。謂於現在正現行受現前不違
名現前順受。如契經言受・樂受時顯受現
在。餘二受便滅 乃至廣説 經言受樂受
時者。非此樂受現在前時有餘受能受此
樂受。但據樂受自體現前。經中即説受樂
受」  此中但説至順樂受等者。上來雖復
泛説五種。於此順三受業中。但説第四異
熟順受。由業能招受異熟故。雖業因與受
果體性有殊。而得名爲順樂受等
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者。此下第四明三時
業。就中。一明四種業。二明四業別。三明中
有造業。四明定受業相。五明現法果業。六
明業即受果 此即第一明四種業。牒前
問起。因明三受業便明四業故不引經」 
  頌曰至餘師説四句者。上兩句正答。下
兩句叙異説」  論曰至總成四種者。釋上
兩句。説業有四皆約時定・不定以立四業
 時定有三。謂現・生・後 時不定爲一。應
知不定義有多種。或非定受果故。或非定
此時受故。或非定此趣受故。或非定此處
受故。或非定受此類果故。如轉重受輕・
轉輕受重等。如是等類皆名不定 所以
約時辨者。凡論造業於時難定。若於時
定。異熟亦定。若於時不定。異熟亦不定。以
時離熟無別性故。以時是熟位差別故」
 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種者。釋第三句解五
義。或有欲令不定受業復有二種 一
異熟定時不定。於現・生・後三時之中不定
有四。或於二時不定。二合有三。或於三
時不定三合爲一 二異熟。及時倶不定。此
亦有四。或於二時異熟・及時倶不定。二合
有三。或於三時異熟・及時倶不定。三合爲
一。夫時難定。若於時定異熟必定。故無時
定異熟不定。并定業三合成五種 問四
業五業爲同爲異 解云有同有異。若
三定業。及不定中異熟不定時不定。兩説皆
同。若不定中異熟定時不定。五業説有。四
業即無。此即異也。故五業家於不定中開
爲二種 問何故四業家於不定中無異
熟定時不定耶 解云。四業約時辨定不
定。時與異熟無別體性。若於熟定亦於時
定。即是定攝。故於不定無有異熟定時不
定者 又四業家解不定云非定受故立
不定名。以此故知。不定中所感異熟或受・
不受。五業家言於不定中有異熟定時不
定。故知兩説不同。又下文評取四業所説
爲善。明知與五差別不同。問若四業家無
異熟定時不定者。何故正理論師破例八業
家云。謂如熟定時不定業。時不定故。既共
許爲順不定受云云彼論既言共許不定。明
知亦有異熟定時不定者 解云。彼言共
許。五業家共許。或八業家共許 又解云四
業・五業義皆相似。開合爲異。五業家於不
定中開兩種。一異熟定時不定。二異熟不
定時不定。雖約異熟開爲兩種。若時義邊
倶是不定。故於不定雖開二種其義不殊
 若作*斯解四業家於不定中亦有兩種。
凡言造業於時難定。若於時定異熟必定。
以時離異熟無別體故。以時依彼異熟
果故。自有業於異熟定。時不定。以異熟
果自有體故。以異熟果不依時故。由斯理
故於時不定中可説兩種 又下文解現
業中云。於異熟定位不定者此業必能招
現法果。又正理論正義家破八業家云。謂
熟定・時不定業時不定故。既共許爲順
不定受云云彼論既言共許。明知正義家同
共許也。又正理論但破八業家時定熟不定。
不破八業家及五業家熟定時不定。以此故
知。四業・五業開合爲異 四業家云非定
受故立不定名者。或非定受異熟故立不
定名。此約異熟或受不受名不定或於三
時中非定於此時受異熟故立不定名。此
約受異熟時三時不定名不定。故不相違。
下文評取四業不言五業者。以義同故。
但言四業即是五業故不別説。雖有兩解
後解爲勝。時依異熟。可言時定異熟亦定。
異熟不依時立。不可説言於異熟。定時
亦定。又准諸論於不定中皆有兩種更無
異説」  順現法受者至後次第熟者。別釋
三定名。順現法受者。現法謂現身。受謂異
熟。謂此生造業即於此生受異熟果。生謂
衆同分 順次生受者。謂此生造業。次第二
生受異熟果。生謂生處 順後次受業者。
謂此生造業。從第三生已去乃至多生皆名
爲後。在第二生後故。於此後位果非頓
起。次第而熟」  有餘師説至異熟果少者。
有餘經部師説。順現法受業。餘第二生等亦
得受異熟。而名順現法受者。隨初熟位
建立業名爲順現。等等取生・後。生・後二業
應知亦有能感多生。從初立名。准現應
釋。勿順現等強勝力業異熟果少 依經部
宗許有一業能感多生。若順現法受業其
力最強必受生後。若順生受業其力稍劣。不
受現受此即劣現。必受後受此即勝後。
若順後次受業其力最劣。不受現・生故劣
前二唯受後受」  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
者。毘婆沙師不許此經部義。何必果近其
業即勝。諸業不定 以或有業果近非勝。
或復有業果遠而勝 譬如外種經三半月葵
便結實。此即果近非勝 三半月謂一月半。
或三月全更半月 要經六月麥方結實。此
即果遠而勝」  譬喩者説至亦有二種者。
釋第四句。譬喩者説。業有四句 第一句
有業於三時定。異熟不定。謂順現等三非
定得異熟。此中有三。一於現時定。異熟
不定。二於生時定。異熟不定。三於後時定。
異熟不定。此家意説。業時定。異熟不定者。
謂於三時定。異熟不定。若於此時受即受。
若於此時不受畢竟不受 第二句有業
於異熟定。三時不定。謂不定業定得異熟。
此中唯一。謂於異熟定。時不定 第三句
有業於時・異熟倶定。謂順現等定得異熟。
此中有三。一於現。時・異熟倶定。二於生。
時・異熟倶定。三於後。時・異熟倶定 第四
句有業於時・異熟倶不定。謂不定業非定
得異熟。此中唯一。謂於時異熟倶不定 
彼説諸業總有八種。謂現・生・後・不定四種。
各有定・不定故成八種。第一句三是定中
不定。第二句一是不定中定。第三句三是定
中定。第四句一是不定中不定
於此所説至并欲有頂退者。此即第二明四
業差別。於此所説四業差別義中。復辨差
別」  論曰至四業相故者。此即標宗。上
來説業總有三家。或説四業。或説五業。或
説八業。論主評取四業故云是説爲善。此
四業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説四種業
相差別不同。故於時定分爲前三。於時不
定總爲第四 正理論師爲五業家。雖非
正義。以是當部異師義故不別破 又解
五業・四業開合爲異。但言四業即是五業
故不別説。應知五業不定中二異熟定・時不
定。異熟・及時倶不定。即是四業中時不定攝。
夫於時定異熟必定故時定分三。若於時不
定異熟或定・不定。故五業中二不定。即是四
業中時不定攝。開合爲異。又正理不破五
業。但破八業中第一句三種時定・異熟不定。
以離異熟無別時故。故正理四十云。理必
無有異熟不定・時分定業。時定唯是異熟定
中位差別故。非離異熟別有時體。如何時
定非異熟耶已上
論文
 雖有兩解後解爲勝」
頗有四業倶時作耶者。此下釋初句。問起」
容有者。答」  云何者徴」  遣三使已至
倶時究竟者。釋。如遣三使。一殺。一盜。一
行誑。己自行邪欲。此四倶時究竟業道。名
現等四」  幾業能引衆同分耶者。釋第二
句。此即問也」  能引唯三至先業引故者。
答。可知。准此文現業非感同分。不遮感
命。故前延壽。但延壽根不言同分 又
解此文據常途説。現業非感同分。若據延
壽由別縁力現業亦感同分。而延壽中但
言感命非同分者。略擧一邊。以實而言
亦感同分。問如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
業能引衆同分。幾能滿耶。或有説者。二能
引衆同分亦能滿。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
業。二能滿衆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
順不定受業。復有説者。三能引衆同分亦能
滿。謂除順現法受。一能滿衆同分不能引。
謂順現法受。復有欲令順現法受業亦能
引衆同分。若作是説。此四種業皆能引衆
同分滿衆同分 於此婆沙三説之中。此
論爲同何説。何者爲正 解云。此論同第
二師。即以第二師爲正 又解。婆沙既無
評家。於三説中第二第三倶可爲正。第二
師據常途説。故言現業不感同分。第三師
亦據別縁。故言現業能感同分。此論若據
常途同第二師。若據別縁亦同第三師」
何界何趣能造幾業者。釋第三・第四句此即
問」  諸界諸趣至總開如是者。答。謂三界・
五趣。或善或惡。隨其所應皆容造四種業。
總開如是」  若就別遮至餘皆得造者。此
下論文皆顯別遮。於中地獄不造善現受
業。以地獄中無愛果故。餘皆能造」  不
退至無遮者。釋第五・第六・第七句。於
離染地異生不退。無次更生故不造生業。
後還生下故造後受業。不退聖者必無受
生下諸地故。不造生・後業。若凡若聖。隨所
生地容造順現受業。若造不定業一切處
無遮 然諸聖者至如後當説者。釋第八
句簡差別可知
住中有位亦造業耶者。此下第三明中有造
業。上明生有・本*有・死有造業。此下明中
有造業。此即問起」  亦造者。答」  云何
者。徴」  頌曰至業所引故者。答。於欲界
中住中有位。容有能造二十二業。謂中有
位。及胎内五位。胎外五位。總有十一。住中
有位能造十一種定業。十一種不定業故
名二十二。應知如是中有所造十一定皆
順現受攝。由一類同分無差別故。謂此中
有位與自類生有十位。一衆同分一業引故。
故皆名爲順現受業。由此不別説順中有
受業。以即是彼順生・順後・順不定受業所
引故 此中言類同分者。顯同一類。故正
理云。類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
趣・生。中有・生有同分異故 若十一種不定
業。或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或總
不受故。得説爲時不定業。以宗不許時
定異熟不定業故。故此十一種不定業非唯
此身十一位受 問如無學人造不定業既
無生・後。若受果時唯於現受。何妨中有不
定業若受果時。亦唯現受不通餘位 解
云凡言不定望時不定。無學不定業設有
生後亦容彼受。由無生・後故唯現受。亦
名不定。中有非是無學。更有生・後。故不定
業非唯現受。可通餘生。不可爲例 問於
三定業中何故於中有位唯造現業。不造
生・後業耶 解云。中有時促。又身虚薄。現
身定業以易造故。故造現定業。異身定業
以難造故。不造生・後。難既唯造此身不
定。如何通異身受 解云不定易造可餘
身受。又言不定如何唯局此生 問何故
不言色界中有能造業耶 解云而不説者
略而不論
諸定受業至餘非定受者。此即第四明定受
業相 勝果。謂預流果。斷見惑盡初出見
道故。阿羅漢果斷修惑盡初出修道故。一
來・不還非斷二惑盡。非是初出不名勝
果 勝定。謂滅定等。如次當説。餘文可知」
現法果業至定招現法果者。此即第五明現
法果業。上一句顯順現受業。下三句顯不
定中定」  論曰至事亦非一者。釋初句。
可知。初雖心輕而由境重。後雖境輕而
由心重。餘文可知」  或生此地至不受異
熟者。釋下三句。明不定中異熟定時不定
受現果。謂阿羅漢及不還果。隨生此地永
離此地染。於此地中隨其所應。未離染
時造善・不善業。及離染已造諸善業。於異
熟定時不定者。由永離染故。於此地中
不重生故。此業必能招現法果。皆於此身
受故名現法果 問如未永離染位有現
等時。可言容造異熟定時不定業。如永
離此地染位有現法既無生等。如何可言
亦造異熟定時不定業。應名爲時定 解
云永離此地染雖無生等。亦名異熟定時
不定業。任此業力若有生等亦容更受。
由無生等但現身受。故與定業差別不同
 又問未離永離造諸善業。於永離染
位可言受果。以成就故。於離染位惡業
不成。如何感果 解云夫業感果非要須
成。如從上沒將生下時。雖不成下諸善・
惡業亦感果故。又如同類・遍行因雖有不
成亦能爲因。若於此地有餘生・後順定受
業彼必定無永離染義。必於生・後受異熟
故若於時不定於異熟亦不定者。由永
離染故必不受異熟
何田起業至損益業即受者。此即第六明業
即受。問及頌答」  論曰至定即受果者。總
標頌意。就現業中復明即受」  功徳田
者謂佛上首僧者。釋初句。佛於僧中而爲
上首。即此僧衆名佛上首僧 又解於僧田
中佛最爲勝故名上首。即佛名上首僧。佛
雖非是聲聞僧攝。是聖僧等。故正理三十
八云。佛若非僧攝。契經何故作如是言。汝
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則
於僧田獲得周遍清淨施福。正理通云。僧
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
於此内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 
廣如彼説。以此文證故知佛亦名僧」 
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者。此下釋第二・
第三句復約別人以解差別有五 此釋
滅定出。謂此滅定中由滅心故得心寂靜。
此定寂靜似涅槃故。等皆滅心故言相似。
猶成就故後還生故不得言眞。若從此定
初起心極寂靜」  寄喩來況如入涅槃
還復出者」  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轉者。
釋無諍出。入此定時防他惑起。名爲利
益意樂隨逐。出此定時有復爲無量勝徳
熏身。相續而轉」  三從慈定出至相續
而轉者釋慈定出。此定爲欲安樂有情。餘
如無諍」  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者。釋
見道出。謂此道中永斷見惑得勝轉依。謂
得見道勝所依身 又解斷見惑已得預
流果勝所依身。從此見道出時。預流淨身
相續而起。雖未能斷修所斷惑。畢竟不
與見惑爲依名爲淨身 超越一來・不還
果者。初出見道同預流説」  五從修道
出至名功徳田者。釋修道出。謂此道中永斷
修惑。雖有暫退必還斷故名爲永斷。 得
勝轉依。謂得修道勝所依身 又解由斷
修惑已。得阿羅漢勝所依身。從此修道出
時羅漢淨身相續而起。以彼不與修惑爲
依名爲淨身。雖有暫退必還斷故名爲淨
身故説此五名功徳田。此五但取初出定
位。故正理云。從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
修勝功徳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諸根寂
靜特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無能勝
伏映奪彼者。故説此五名功徳田」  若
有於中至能招即果者。釋第四句。若有於
前六種田中爲衰損業爲利益業。此業必
定能招即果」  若從餘定至非勝福田者。
簡差別 餘定。謂除前五定是所餘定 餘
果。謂四果中除初・後果。是餘次第一來・不
還果 若從餘定出時。由前所修定非殊
勝。若從餘果出時。見所斷惑先已斷故。修
所斷惑未畢竟盡。故彼相續於初出位非
勝福田 爲損・益時非受即果。若預流果
雖不能斷修惑究竟。以斷見惑究竟盡
故。若阿羅漢雖見惑先斷。以斷修惑究竟
盡故。所以從彼初出之時損・益業即受。此
言預流勝中二者。據初出勝。若據餘時
四果相望。即二果勝預流也
異熟果中至非心受耶者。此下第五明二受
業。就中。一明二受業。二明心狂業。此即第
一明二受業問。異熟五蘊果中受最爲勝。
今應思擇」  於諸業中頗有唯招心受
異熟非身受。或招身受異熟非心受耶」 
 亦有者。答」  云何者。徴」  頌曰至如
前已辨者。身受必與尋・伺倶故。上地無尋
故無身受。亦不能感下地身受。故正理云。
於彼地中無身受故。身受必定與尋相應。
非無尋業感有尋果。諸不善業唯感身受
非感心受 如文可知。若善有尋業。即能
通感二受。非是所問故此不明
有情心狂何識因處者。此即第二明心狂業。
問有情心狂在何識中。何因所感。依何處
起」  頌曰至除北洲在欲者。初句答初問。
次兩句答第二問。下一句答第三問」  論
曰至無分別故者。釋初句可知」  由五因
故至能令心狂者。此下釋第二・第三句。總
由五因有情心狂。此即初因。一由惡業感
惡異熟。依此異熟能令心狂。餘文可知」
 二由驚怖至遂致心狂者。釋頌由怖。可
知」  三由傷害至遂致心狂者。釋頌由
害」  四由乖違至故致心狂者。釋頌由違」
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者。釋頌由憂。如婆
私等愁憂心狂。故婆沙一百二十六曰。如契
經説婆私瑟搋。婆羅門女。喪六子故心發
狂亂。露形馳走。見世尊已還得本心」
若在意識至非異熟耶者。問。意可知」  不
説心狂至不染汚心者。答。謂惡業因感不平
等異熟大種。依此大種勢力心便失念故
説爲狂。體非異熟善・惡心等皆容狂故。故
正理云。由此心狂體非異熟。善惡心等皆
容狂故已上
論文
如是心狂對於心亂應作四
句 第一句狂非亂者。謂狂者不染汚心。失
念故名狂。不染汚故名非亂 第二句亂
非狂者。謂不狂者諸染汚心。染汚故名亂。
不失念故非狂 第三句狂亦亂。謂狂者諸
染汚心。失念故名狂。染汚故名亂 第四句
非狂亂者。謂不狂者不染汚心。不失念故
非狂。不染汚故非亂 應知此中染名爲
亂。失念名狂」  除北倶盧至證法性故者。
釋第四句。於欲界中除北倶盧。餘欲有情
容有心狂。謂欲六天心尚有狂者。況人・三
惡趣得離心狂。擧勝況劣 地獄恒狂。如
文可知 就欲聖中唯除諸佛。佛無自心
狂 餘聖者得有第四。大種乖適容有心
狂。無前第一。異熟生者若有三時定業及
時不定異熟定業。必應先受彼異熟果後方
得聖。若時・異熟。倶非定業由得聖故能
令無果。全不受故。又婆沙一百二十六云。
問此心狂亂於何處有。答於欲界有。非色・
無色界。然地獄無。心常亂故。心狂亂者。謂
時非恒。鬼・及傍生有心狂亂。人・天亦有。除
北倶盧。彼無罪業増上果故。問此心狂亂
誰有。誰無。答聖者・異生倶容得有。聖通衆
聖。唯除諸佛。佛無心亂。無壞音聲。無斷
末摩。無漸捨命已上
論文
 婆沙云狂亂者。亂即
是狂。故婆沙以狂亂對散亂作四句。與此
論意同文異。亦無第二驚怖以諸聖者超
五畏故 五怖畏者。一不活畏。求衣・食等
畏不活故。二惡名畏。怖畏世間惡名聞故。
三怯衆畏。入大衆時怖畏衆故。四命終畏。
臨命終時怯怖畏故。五惡趣畏。畏墮地
獄・傍生・鬼故」  聖人不畏不活無不活
畏。不求名故無惡名畏。不怯衆故無怯
衆畏。不戀命終故無命終畏。不墮惡趣
故無惡趣畏 言諸聖人無怖畏者。若二
乘人無大怖畏。非無小怖。若佛世尊一切皆
無。婆沙七十云。問異生・聖者誰有怖耶。
有作是説。異生有怖。聖者無怖。所以者何。
於聖者已離五怖畏故。五怖畏者。一不活
畏。二惡名畏。三怯衆畏。四命終畏。五惡趣
畏。評曰應作是説。異生・聖者二皆有怖。問
聖者已離五種怖畏如何有怖。答聖者雖
無五種大怖。而有所餘暫時小怖」  解
云此文言有*小怖者。據二乘説。若據如
來小怖亦無 故婆沙云。評曰應作是説。
學・無學位皆容有怖。無學除佛。佛無恐怖
毛竪等事。於一切法如實通達得無畏故
 亦無第三傷害。以諸聖者無非人等憎嫌
事故不爲傷害 亦無第五愁憂。證諸法
眞實理故。又經中説至依諂瞋貪生
者。此即第六明曲・穢・濁」  論曰至瞋
貪所生者。標業配屬身・語・意業。各有三
種。謂曲・穢・濁。如其次第應知依諂瞋
貪所生」  謂依諂生至諂曲類故者。此
下別釋。謂依諂生身・語・意業。故契經中
名爲曲業。諂之與曲。類相似故。眼・目
異名故。以諂釋曲。曲是因。業是果。業
果從此曲因爲名。故名曲業。故正理云。
實曲謂見。故契經言。實曲者何。謂諸惡見。
諂是彼類故得曲名。從諂所生身・語・意業。
曲爲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説彼爲曲
 所以得知諂發業者。如婆沙一百一十
二廢立三不善根中云。六煩惱垢有時能發
麁惡身・語二業無餘四義」  若依瞋生至
瞋穢類故者。若依瞋生身・語・意業故契經中
名爲穢業。瞋之與穢類相似故。眼・目異名
故。以瞋釋穢。諸煩惱皆名爲穢。瞋穢中極
重立穢名。穢是因。業是果。業果從彼穢因
爲名故名穢業。故正理云。瞋名穢者謂瞋
現前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害自・他
身・心。諸煩惱中爲過最重故。薄伽梵重立
穢名。是諸穢中之極穢故。從瞋所生身・語・
意業。穢爲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説彼
爲穢」  若依貪生至貪濁類故者。若依貪
生身・語・意業。故契經中名爲濁業。貪之與
濁。類相似故。眼目異名故。以貪釋濁。濁是
因。業是果。業從彼濁因爲名故名濁業。故
正理云。貪名濁者謂貪現前染著所縁是染
性故。從彼生等准前應釋。又婆沙云。問何
故貪名濁。答能染汚故。如世間染色説名
爲濁。正理。及婆沙一百一十四更有多解。
不能具述
倶舍論記卷第十五
  一校了
  保延元年六月十七日於大道寺點了
  披此業品深思因果破戒之身惡業之
報何爲何爲可悲可悲唯願大士必垂
哀愍     權少僧都覺樹記




倶舍論記卷第十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者。此下第七明黒黒
等。就中。一明四業名體。二明無漏斷別。三
叙異説不同 此即第一明四業名體。依經
起問」  頌曰至名黒白倶非者。初兩句總
標。後四句別釋。惡名黒。色善名白。欲善名
倶 能盡彼無漏名非故。言如次」  論
曰至説黒黒等四者。釋初兩句。佛依業不
同・果不同・所治殊・能治殊。隨其所應説黒
黒等四 又解佛依異熟因・異熟果性類不
同説前三業。依有漏所治・無漏能治殊説
後一業 又解依業不同通立四種。依果
不同説前三種。依所治殊説前三種。依能
治殊説後一種」  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
者。釋惡名黒。不善名惡。黒謂黒黒。諸不
善業一向名黒。染汚性故。異熟亦黒。不可意
故。諸不善業亦應名不可意。影顯可知。略
而不説。故婆沙一百一十四云。黒有二種。
一染汚黒。二不可意黒。此中業由二黒故説
名爲黒。異熟但由不可意黒故亦名黒」
 色界善業至是可意故者。釋色善名白。白
謂白白。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雜不善惡
業・惑故。故正理云。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
爲一切不善煩惱・及不善業所淩雜故。異
熟亦白。是可意故」  何故不言無色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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