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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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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 又解得復有得・非得不。非得復有
得・非得不」  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
答。應言此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若別
説者。得有同時得。前・後得。若非得有前・後
非得。無同時非得 又解應言得復有餘
得・非得。非得復有得・非得。若別説者。得有
同時得・及前・後得。非得無同時非得。若非
得有同時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若爾豈不有無窮過者。難。得復有得。非得復
有非得。豈不有無窮過 又解準下答文
此唯問得。以現非得無現非得無無窮
過。故不別問」  無無窮過至後後轉増
者。釋。法之得故名爲法得。即是大得。大得
之得名爲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強成就二
種。得得力劣唯成一種。故初刹那於三法
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謝第二刹
那隨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倶
起此六落謝足前成九。第三刹那於前九
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倶起。如是諸
得後後刹那展轉増多。如理應釋 問如
第一刹那三法倶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
相爲更起得*得。爲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
得復有相。相復有得。便有無窮。若不起得
此誰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
各有大・小四相。三九總成二十七法。於此
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謂得本法并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
若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
四相。由此故無無窮過。理實初念有二十
七法。但言三者且據法體不論能相。故婆
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説者。法與生等同一
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
行蘊一得得等。又云如前無窮過失。具
作問答。廣如彼説 問第二刹那有三大
得。有三小得。復各得幾法。解云若大得
各得十八法。謂得過去本法・及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同時小得。并小得上大・小
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謂各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謂
得過去二十七法。中隨得一法。又得同時
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
如前釋。雖有兩解前解爲勝。若據無爲
大得得十法。謂得無爲。及得小得・并小得
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爲・無爲一得
得 問如得既然。非得復非得幾法 解
云。非得必無法倶非得。但有法前・法後非
得。應知非得非得九法。謂非得法體。并法
體上大・小四相。法體現前必無非得故。不
得望法倶以説也。故望大得小九法
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隨其所應非要數
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雖有兩解前解
爲勝」  一切過去至諸得倶起者。歎得
無邊。如文可知。無記過・未非定成就。加
行起難而非任運。且約煩惱・生得以明」
如是諸得極多集會者。問。如是諸得。極多集
會寧相容受」  無對礙故至況第二等者。
答。得無對礙互相容受。若如色礙一有情
得。虚空不容。況第二
倶舍論記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於石山寺一
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五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下大文第二明
同分。結問頌答 同分。牒章 有情等。正釋。
有體類等名同。簡異經部。彼計同分體是
假故。分是別義。雖復類同而體各別。簡異
勝論有句義等。彼執一物貫多法故。即分
名同。故名同分。持業釋也。有情簡異非情。
擧所依法也等簡不等。正顯能依同分體
也 又解身形等同故名爲同。顯所生果。
分是因義故名爲分。顯能生因。同之分故名
爲同分。依主釋也。此從果及因爲名。故
正理十二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
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
故名同分」  論曰至展轉類等者。就長
行中。一自述己宗。二問答徴定。就述己
宗中。一略釋頌。二會異名。三別解釋。四證
有體。五明得捨。此即略釋頌也」  有別
實物名爲同分。此即標宗 謂諸有情。顯
所依法 展轉類等。顯能依同分 或諸
有情展轉類等。此即擧果以顯其因。令諸
有情展轉類等」  本論説此名衆同分者。
此即第二會異名。多體類等名爲衆同。分
則別義 又解衆多法相似因名衆同
分 又解衆多有情展轉同因名衆同分」
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者。此下第三別解釋。
就中。一明有情同分。二明法同分。此即明
有情同分。此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
有情顯所依也。有情同分顯能依也。諸有
情上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無差
別同分。謂此同分。能令有情展轉類等 一
有差別。謂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
婆羅門等種・迦葉波・瞿曇等性・男身・女身・
五戒・近事・大戒苾芻・四向・三果・學人・阿羅
漢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有
此衆多故言有差別 有情界等顯所依
也 各別同分顯能依也。由此同分能令
界等展轉同故 問無差別同分等。望一有
情。爲體各一。爲體各多 解云隨其所應
體各有一。猶如命根 或體各多。如所依
法。又正理十四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
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
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
餘師説。諸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
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者。此明法同分。於同分中
復有法同分 隨蘊・處・界。此擧所依法顯
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
同故 准有情同分。於法同分亦應説
有二種。而不説者略故不論。於法同分一
體多體准前應知 問有情同分與法同分
爲體各別。爲一體義分 解云體性各別。
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門相
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門義異。所以兩同分
不同。故諸論文皆説兩種。雖復離法無別
有情。約義有殊。同分各別。亦有古徳。立二
同分體性各別 又解有情離法無別體
性。而於法上建立有情。以此准知。法同
上立有情同分。一體義分説二同分。非
體各別。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説法同分。若
廢有情論法。即不説有情同分。若法。有
情。竝論即雙説二種同分。由此義故。所
以。諸論或唯説一。或兩種倶論 各據一
義。竝不相違 問何故頌文但説有情 
解云略故不説法同分也 或可。頌文亦
攝法同分。言有情者簡異非情」  若無
實物至如理應知者。此即第四證有體
徴經部證有實體。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
同是有情名等無差別。若無實物無差別相
名有情同分者。欲・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
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慧。有情有情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以覺慧必縁
境故。名言必詮説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
體。此約無差別有情同分爲難。以遍故偏
擧爲問。有差別不遍故不約彼論 復例
釋法同分言。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慧。等
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故言如理應
知」  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者。此即第五
明得捨。以死・生對得捨同分應作四句。
 第一句有死・有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
謂隨其所應是處死還生是處 第二句有
捨・有得有情同分。不死・不生。謂入正性
離生位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第
三句有死・有生。亦捨・亦得有情同分。謂
是趣死生餘趣等 第四句謂除前相 
言有情同分簡異非情。隨其所應是別同
分。非是總有情同分。以總有情同分。入無
餘涅槃時方可捨故」  若別有實物至別
有人性故者。此下第二問答徴定。文總有六
 此下第一述經部五難。一無異生性難。二
非見・無用難。三非情同分難。四別有同分
難。五應同勝論難。此即第一無異生性難
 就中。一依文述難。二正理論救。三倶舍
師破。餘難准此。皆作三門 言依文述
難者。異生同分是與聖別。何用別立異生
性耶。如人同分外不別立人性。何故異生
同分外。別立異生性 第二正理論救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爲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正理意説。異生性。異生同
分。所作異故。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人
同分外無別人性。所作同故。人同分外不
立人性。又入聖時於同分。捨異生同分。得
聖者同分。於異生性。但捨異生性。不得異
生性。不應言不得聖性。以即聖法名聖
性故 第三倶舍師破云。入聖不捨於同
分。可須別立異生性。入聖既捨於同分。何
須別立異生性。若言所作各異故。須別立
人同分。人性所作亦各異。何不別立自類
相似名人同分。違於非人名爲人性」
又非世間至亦何所用者。此即第二非見・無
用難。又非世間現量證見此同分體。以非
色故。亦非覺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別。無別
用故世間之人。雖亦不了有情同分別有
實體。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起覺・言説。故
設有體亦何所用 第二正理救云。同分非
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
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
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解
云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叙倶舍難意 由
見彼果下正理釋通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
因縁不能生彼同類果。可須同分生。因縁
自能生彼果。何須同分生。外道觀行亦言
證我。豈得信彼有我實體」  又何因
不許至互相似故者。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難。
穀等無情亦互相似。何不於彼立同分耶
 菴羅。是果名。形似木苽。始・終形・色相
似。生・熟難知 半娜婆。亦是果名。形如冬
苽。其味甘美。其樹極多 第二正理救云。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太
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
不亦許菴羅等趣。緑豆等生 又云由彼
草木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
彼不説別立有同分 第三倶舍師破云。
趣謂五趣。生謂四生。無情非彼可非趣・生。
體類相似應有同分 又破樂欲等同故別
須立同分。緑豆等亦同。何不立同分」
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者。此即第四別有同
分難。所同分之法體各異。由別同分故得
同。能同相望亦各異。如何更無同分同。而
起無別能縁覺慧。而起無別施設名言。若
更有同分。展轉即有無窮之過 第二正
理救云。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
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
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
色性成 第三倶舍師破云。若言是同因
故體即是同者。同分自類等。無別同分同
即爲覺・施設因。亦可所同自類等。不須同
分同即爲覺・施設因。又所引喩有違宗過。
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乃言由大種造方
成色性。但應言由大種造。不應言由大
種造方成色性」  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
者。此即第五應同勝論難。梵云吠世師。此
云勝論。舊云鞞世師。或云衞世師訛也。
汝説一切有部。執於法上別有同分。又應
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通一
切法故名總同。於一切法上總同言。總同
智。由此總同句義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
義。於衆多異品類中同類相望名同。異類
相望名異。同是即遍在同法。異即遍在異
法。於衆多異品類法上。同異言。同異智。由
此同異句義發生 又解汝説無差別同分。
應顯成勝論總同句義。有差別同分。應顯
成勝論同異句義 若依勝論宗中先代古
師。立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
六和合。後代慧月論師立十句義。如十句義
論中立 一實。解云諸法體實。是徳等所依
 二徳。解云謂實家道徳也 三業。解云謂
動作是實家業 四同。解云體遍實等同有
名同 五異。解云唯在實上令實別異。六
和合。解云謂與諸法爲生・至因 七有能。
解云謂實等生自果時。由此有能助方生
果 八無能。解云謂遮生餘果 九倶分。
解云謂性遍實・徳・業等。亦同・亦異故名倶
分 十無説。解云謂説無也 實句義云何。
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爲九。一地。二水。
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爲
九實。地云何。謂有色・味・香・觸是爲地。水
云何謂有色・味・觸・及液・潤是爲水。火云
何。謂有色・觸是爲火。風云何。謂唯有觸是
爲風。空云何。謂唯有聲是爲空。時云何。謂
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許・縁因。是爲時。方
云何。謂是東・南・北等。詮・縁因是爲方。我
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我。意云何。謂
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不和合
因縁起智爲相。是爲意 徳句義云何。謂
二十四徳名徳句義。何者名爲二十四徳。一
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八合。
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覺。十三樂。十
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體。
十九液體。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
三非法。二十四聲。如是名爲二十四徳。
如十句義論 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
句義。何者爲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
申業。五行業。廣釋如十句義論 同句義
云何。謂有性。何者爲有性。謂與一切實・徳・
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取。於實・徳・業有詮・
智因。是謂有性 異句義云何。謂於實轉。
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名異句
義。和合句義云何。謂合實等不離相屬。此
詮・智因。又性是一。名和合句義 有能句
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造各
自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有能句義 無
能句義云何。謂實・徳・業和合。共・*或非一。不
造餘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爲無能句義 
倶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徳性・業性・及彼一
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爲倶分句
義。廣釋如十句義論 無説句義云何。謂五
種無。是名無説句義。何者爲五。一未生無。
二已滅無。三互更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是謂五無。廣釋如十句義論 問六句・十
句相攝如何 解云十句中實・徳・業三。即是
六句中實・徳・業句。第四句同。即是六句中
第四有句。第六和合。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
句。第五異句。第七有能句。第八無能句。第九
。是六句義中同異句攝。言同異者。自
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第十無説非
六句攝。所以然者。六句唯論有體之法故
唯説六。十句有・無倶論故説第十。各據一
義亦不相違 此論總同句義即是十句義
中同句義。又是六句義中有句義。能令諸法
有故。與同句義名異義同。此論同異句
義。即是六句義中第五同異句義如望實
句義中九法。自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
異。餘皆準此。又當十句義中第五異句義・
第七有能句義・第八無能句義・第九倶分句
義」  毘婆沙師至乃至廣説者。此即第二
毘婆沙師救。於五難中前四不能救。但救
第五諍同勝論。彼執二句與此同分義類
不同。彼説一物於多轉故。我説同分於諸
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云何
令我顯同勝論。又縱於彼勝論外道若
顯・不顯。然此同分必有實物。經言同分。明
知別有」  雖有是説至名爲同分者。此
即第三經部復難諍同勝論可知。所言引
經證實。將爲未可」  若爾所説同分是
何者。此第四毘婆沙師。反徴經部。如我所
説同分實有。汝即不許。彼宗所説同分是
何」  即如是類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
五經部答。相似種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
同分等。無別實體。如諸穀等同分非實」
此非善説違我宗故者。此即第六毘婆沙師。
理盡言窮作此説也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者。此下大文第三
明無想。上兩句明無想體。下一句二門分
別。上無想是無想異熟。下無想是無想天。通
有心・無心」  論曰至如堰江河者。釋前兩
句。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不相應行異熟果
法。能令未來心・心所滅。名爲無想。此法體
性是實有物。所以能遮未來心・心所法。於
五百劫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實有。恐
濫草等故言有情」  此法一向是異熟
果者。五類分別。唯是異熟」  誰之異熟者
問」  謂無想定者。答。故婆沙一百一十八
云。或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
根・衆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
倶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
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倶
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
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
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
曰應作是説。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
根・及衆同分・眼等色根。皆業所感。餘蘊倶感
 正理十二。同彼婆沙初師不正義。此論同
婆沙評家 問此論若同婆沙評家。命・及
色根非無想定感。何故下文感引・滿中。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衆同分。不言不感
命・及色根 解云。下文明感引・滿二種。但
言二定・及得不能感引。能感滿。非於滿
中能感一切」  無想有情居在何處者。
問」  居在廣果至名無想天者。答。明所
居處。廣果天中有高勝處。無想有情而居其
上。如中間定梵王。於梵輔天中。起臺別住。
亦如彼。名無想天」  彼爲恒無想爲
亦有想耶者。問」  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
者答。衆生於彼生死位中多時有想。然言
無想者。由彼有情生後死前中間。五百大劫
長時。想不起故。從多分説故名無想。如契
經中引證起想 問無想有情。前心多。後
心多 答一百五十四評家曰。如是説者。此
事不定。或前多後小。或前*小後多。隨彼意
樂有差別故 又准婆沙評家。出無想心
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
斷 問入無想心。爲通幾性。幾部所斷 
解云雖未見文。準彼出心入心亦爾 問
經説有情皆因食住。於無想中四食既無。
如何得住。答正理十二云。彼以宿業・等無
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
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
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
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倶有 解云以宿業爲思食。以
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爲識食。以識相
應觸爲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現
在即無。諸有心位亦有現在食。其無想事。雖
不從彼等無間縁生。然由彼力牽引資助
體方得起。若無前心等。其體無容得起」
 從彼沒已至生天之業者。此明退生處。從
無想天沒竟。於三界中必生欲界非餘
處。所以者何。初師解先修無想定因勢力
盡故。或有心無心定因勢力盡故。不能感
果。從彼命終還生欲界。於彼不能更修
無想定故。或有心・無心定故非生彼界。如
箭射空勢力盡時便即墮地。還生欲界應
知亦爾。若諸有情應生無想天處。必有欲
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順後受
業。由有欲界順後受業故。唯生欲界不
生餘界。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説若造
無想天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
次受業。如造北倶盧洲順次生受業者。法
爾亦造欲界天順後次受業 問生欲何趣。
解云五趣不定。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問定
生何處。答有説生地獄。有説生惡趣。如是
説者定生欲界處*處不定。或生惡趣。或天。
或人 問欲順後業於何時造 解云將修
無想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謂諸
外道將修無想。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
起見取計彼爲眞。或起戒取計彼爲道。
如是等惑爲惡趣因。既修此定復須離
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等善爲善
趣因。餘生雖有順後受業。加行中造勢力強
故乘彼受生。或善亦通後起位造。應知將
生北倶盧洲。欲界天業亦於人中。修無
觀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或亦通
於後起位造。將生北洲業純淨故彼沒生
天。將生無想善惡雜起。故從彼沒通生五

已辨無想二定者何者。此下大文第四明二
定。就中。一明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依
身別。此下明無想定。將明問起 就中。一
總。二別。此即總問」  謂無想定及滅盡定
者。總答」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者。別問」
 頌曰至非聖得一世者。別答。初一句明體
 後靜慮。明依地 求脱。明作意 善。明
性攝 唯順生受。明招果 非聖。明修人
 得一世。明成就」  論曰至與無想同者。
如前所説有無想異熟法。能令心・心所滅
名爲無想。如是復有別心不相應行法。能
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體。身中無想名無
想者。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依主釋也 或
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頌説如是
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前無想異熟天
同。非一切同。准婆沙一百五十一。入無想
定心。及出無想定心。倶是第四靜慮有漏
善心。不能具述」  此在何地者。問」
謂後靜慮至非餘者。答。唯在第四靜慮。非
餘上下諸地。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又下諸
地有歡・慼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
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下
地中無無想定。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爲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又諸異生怖畏斷滅。彼界無
色。若更滅心便爲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
中無無想定」  修無想定爲何所求者。
問」  謂求解脱至修無想定者。答。修無
想人。爲求解脱涅槃。彼執無想異熟是眞
解脱涅槃。爲求證彼修無想定。作出離
道」  前説無想至五蘊異熟者。前説無想
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説自成。故不別説。
此定唯善。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初
生・後沒。有心・心所故具五蘊」  既是
善性爲順何受者。問」  唯順生受至正性
離生者。唯順生受。如文可解。正理一説同
此論。又一説。一類諸師作此定執。謂順生
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
入正性離生。入已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
行。説無想定名異生定。非約成就」
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者。凡・聖分別。唯異生
得。以無想定。感五百劫生死大果。空無所
得。聖者厭離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
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於無想定。起能出
離生死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
漏無想異熟。爲眞解脱涅槃。不執有漏無
想定。爲眞出離聖道。故於此定必不修行」
  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者。此下明成就
問。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必得無
始過去・未來諸有心定。此無想定。爲如靜
慮亦得去・來無始曾習無想定不」  餘亦
不得者。答。餘凡夫人。修得第四定時。亦
不得去・來無想定。何況聖人」  所以者
何者。徴」  彼雖曾習至無未來修者。彼無
想定。雖復過去曾習。以無心故。要起大加
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現在。如初受
得別解脱戒。亦唯成現。得此定已。第二
念等乃至未捨以來。亦成就過去。出已
乃至未捨已來。唯成過去。以無心故無
未來修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者。此下第二明滅
盡定。初一句明自體 爲靜。明作意 住
有頂。明依地 善。明性攝 二受不定。明
招果 聖明修人 由加行得。明初修行 
後兩句明成佛得」  論曰至滅定亦然者。
例同無想」  此亦然聲爲例何義者。問」
 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者。答。此正出體。如
是復有別不相應行法。能令心心所滅。名
滅盡定。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
幾物爲體。有説此定一物爲體。若滅現前即
名無心。問云何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
一受刹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現前
即名有想。一識刹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
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説
此定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
有説此定二十一物爲體。以十大地法・十大
善地法・及心滅盡故。如是説者。隨滅爾所
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爲此定體 
解云。評家意更有欣・厭心所。隨其所應與
心相應而非竝起。故與前家不同。無想定
體準此應知。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
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爲過去。爲未來。
爲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
未來者。未來未至云何可滅。若現在者。現
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
應作是説。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
滅。答住現在世。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
不相續。故説爲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
不令人入出説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説通
滅未來・現在。問現在必不住。復云何滅。設
非定力亦自然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
法。令有縁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
法。不令有縁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
定滅 前解爲正。不言有説故。又准婆沙
一百五十二。入滅盡定心。有頂善有漏心。
若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 問入出心倶
縁何法 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
説。此入定心縁未來定。而不可説縁何
刹那不縁何刹那。以未來定有多刹那。
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説。此出
定心縁過去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
縁何刹那。以過去定有多刹那相雜住
故」  如是二定至作意爲先者。作意不同
對簡差別。前無想定。爲求無想異熟解脱
厭壞於想。以出離心想作意爲先。即無想
定能出離生死 又解能出離想也。此滅盡
定。爲求寂靜而住厭壞散動。以止息心想
作意爲先。止息即止息心・心所法 又解
止息想雖亦止息受等。以想近強故別標
也」  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者。依地不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下地無此定
耶。一解云又滅盡定滅極細心・心所故得。
下地不順極細心・心所滅 又一解云。又
下地皆名有想。行相麁動難可止息。此地
名非想非非想處。行相微細易可止息。故
下地無滅盡定廣如彼記」  此同前定
至善等起故者。此滅盡定同前無想定。性唯
是善非無記・染。四種善中等起善故。又染・
無記非寂靜故」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者。明招果。前無想定唯順生受。此滅盡定
通生・後・不定。約異熟果有順生受。有
後受。不定中有二。或不定受是不定中異熟
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地起此定
已不生上地。斷餘煩惱即於下地得般涅
槃。是不定中異熟及時倶不定。唯招有頂四
蘊異熟。婆沙九十云。問滅盡定受何異熟
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
命根・衆同分。彼唯是業果故。又正理云。前
無想定能順生受及不定受。餘文同此」
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者。凡・聖分別。唯聖人
得此 無想定在第四靜慮。彼處有色。修
無想者作如是念。我雖滅心而猶有色。不
怖斷滅異生能起 此滅盡定在於有頂。
彼無有色。復欲滅心恐成斷滅。而生
怖畏故不能起 又此滅盡定。唯聖道力
起故。唯聖非凡。又聖人將入此定。以
此定爲現法涅槃勝解想入。由作涅槃心
想故。異生不能入。恐畏斷滅。*故又勝解
用強故別標也。又正理云。非諸異生能起滅
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故。未
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又
破此論云。彼説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
彼此心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 倶舍師
救云。據此義邊雖無差別。而所依地色・無
色異。怖畏不同。不可爲例」  此亦如前
離染得者。明此滅定。如前無想非離
染得」  由何而得者。問。由加行得至亦成
過去者。答。是加行得。初唯現成不得過去。
亦不修未來。以無心故。要由心力方修
未來。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此下釋成佛得。此即
問也」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成
佛時得至皆離染得者。釋。明佛滅定離染時
得。正理彈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又云。
隨宜爲彼而通釋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
或金剛喩三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
間刹那定成佛故 解云正理論主爲倶舍
通。理實説。得在菩薩位。今於近佛成就事
説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説得無失 
倶舍師救云。言成佛者。於因立果名。言
盡智時得者。謂盡智在生相時。自解
能。無勞彼釋」  世尊曾未至倶分解脱
者。問。既言倶分謂得滅定。佛盡智時未起
滅定如何名倶」  於起滅定至成倶解脱
者。答。佛盡智時雖未起滅定。於滅盡定
起自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又婆沙一百
五十三云。問云何盡智起已名倶解脱。答已
得彼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非得定體。則
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問佛盡智時若未得滅定。云何正理。云永
離定障故捨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
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脱。若無有得。如何
言捨不成就耶。夫得・非得相翻立故 解
云滅定非得總有二類。一類依未斷障身。
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一類依已斷障身。
名起定自在不成就。正理言捨。捨依未斷
障身不成就。至佛身中復有一類依已斷
障身不成就如聖道非得總有二類。一依
凡身是異生性。一依聖身非異生性 又
解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
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不成就」
 西方師説至不許彼説者。此下釋非前三
十四念故叙異説問。西方師即是迦濕彌羅
國西。健馱羅國諸師。此師意説。菩薩學位先
起此定。謂彼菩薩。先斷無所有處惑方入
見道。從見道出已方入滅盡定。從滅盡
定出斷有頂惑。後得菩提。於盡智時成過
去滅定。云何此中不許彼西方師説」  若
許彼説至後生盡智。論主爲釋。若許彼西方
師説。便順尊者鄔婆毱多所造理目足論。彼
論説佛先起滅定後得菩提。論主意朋西
方師説。故作斯釋。鄔婆毱多此云近藏。佛
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舊云優婆
毱多訛也」  迦濕彌羅國至起滅盡定者。
迦濕彌羅國意説。非先起滅定後方生盡
智。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於此三十四念
中間。無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類心。故
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  外國諸
師至斯有何過者。外國諸師。即是迦濕彌羅
外印度國諸師。與西方師所説意同。故今隨
擧爲問。若於三十四念中間。見道後起
想地不同類有漏心。得滅盡定。斯有何過」
  若爾便有至不越期心者。迦濕彌羅爲
彼出過。若起異類便越期心。然諸菩薩不
越期心」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者。外國
諸師釋。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
漏聖道起餘有漏」  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者。迦濕彌羅復難。若起有漏即越期心。如
何不越」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者。外
國師解。可知」  前説爲善我所宗故者。迦
濕彌羅不能申難結歸本宗
雖已説二定至滅定初人中者。此下第三明
所依身」  論曰至而得現起者。釋初句。
二定倶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又婆沙一
百五十二云。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有作是
説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説力故。有餘師
説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
亦能起故。復有説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
無想天。勿果與因極相逼故 解云於三
説中後二無違。前一非正。如下別破。又婆
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
滅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
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
此定時。心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
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
者。色・心倶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
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解云滅
定無色故彼別簡。無想在色理在絶言。故
不彼説」  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若
有自部諸師。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
違發智本論所説。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 
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行。無常名行。故
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説。過
去如來應正等覺。説蘊名行。今釋迦牟尼如
來應正等覺。説行爲蘊。此阿毘達磨中説
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説五蘊。則是前佛所
説五行故已上
論文
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
廛也。謂發智言。或有是色有此色有衆生
非具五行。謂色廛有情。或生有想天住異
界・及無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如是等
但有色・行二蘊。闕餘三蘊。是謂色有此
有非五行。彼論既説色廛有情入無想定。
而言不入故自教相違。由此證知。如是
二定倶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
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者。此釋第二句。謂無
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由無始來數數
修習。起時即易。故通二界皆得初起。滅定
初起唯在人中。由無始來未曾修習。起時
即難。初起之時。要由説力・及強加行方得
生故。故正理云。唯人中有説者・釋者。及有
強盛加行力故 又解無想定。因天眼通
見彼無想有情。謂爲涅槃便即修故。於色
界中有得初起 又解無想定雖容色界
初起。必先欲界初起加行。造欲界中順後受
業。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不得今復更
修。故得初起。此滅盡定。在於人中初修起
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
起」  此滅盡定亦有退耶者。問」  應言
亦有至色界受生者。引經證退。大意可知
 鄔陀夷。此云出現 尸羅。名戒 三摩
地。名等持。即定之異名 般羅若。名慧 
現法。謂長病等退縁 滿足。謂無學果 段
食天。謂欲六天。資段食故 意成天身。謂
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隨意受生名意成
天身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説云。契經
説。尊者舍利子。告苾芻衆言。若苾芻戒・定・
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彼於現
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超
段食天處。生在意成身天中。於彼復能數
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
時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
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受想
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説。問何故
具壽鄔陀夷。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答
之所疑非無處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
已離無所有處染。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
於彼必無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
是故現前再三違逆。問舍利子有何意趣。彼
具壽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説生色界者。鄔
陀夷説生無色界者。舍利子説退者。鄔陀
夷説不退者。由此不了故再三違之。廣如
彼説」  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者。有餘大
衆部等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生意成天。
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彼謂凡夫
得第四定尚能入無想定。況聖人得第四
定。而不能入滅盡定耶」第四靜慮
至契經説故者。引經破執。四靜慮・四無色
是八有心定後。方説滅定爲第九。故知彼
非想後方入此定。若説滅定在第四定。彼
定後起應名第五」  此若必然至超越定
義者。大衆部等難。若如文執者。經言九次
第即不令在第四。經言次第應無超越
義。經言次第亦通超越。何妨經言第九定
而通第四入」  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者。
爲外通經。次第之言依初學説。後得自在
無妨超越」  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者。
此下總以諸門分別二定差別。此即依地不
同。如前具釋」  加行有異至異熟果故
者。此三門可知」  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
二受故者。此中兩對 定・不定爲一對。無想
是定。滅盡是不定 生・二受*復爲一對。無
想順生。滅定順生・後二受。應知爲對不定
故別立定。理實此定即是生受」  初起有
異至最初起故者。無想定欲・色二界初起。滅
定人中初起」  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者。
問。於二定中隨滅爾許心・心所法。即有爾
許不相應行替處爲二定體。何縁但説名
爲無想・滅受想耶」  二定加行至唯名他
心智者。答。雖此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爲
其自性。但言無想・滅受想者。從加行立
名。諸外道等計苦・樂爲生死。爲欲出彼
修無想定。將欲界有苦。初・二・三定有喜・
樂受。不了第四定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
是言。第四定中雖出苦・樂。而猶有想未
得涅槃。我今須滅。故加行中但偏厭想名
無想定 滅受想定。加行之時亦偏厭受・
想。謂聖人爲於二界疲勞受。*於諸靜慮
想。於無色定。厭此受・想暫欲止息。故加
行中偏厭受・想。故此二定皆從加行立名。
如他心智亦知受等。加行但欲知他心故。
從加行立名。二定亦爾」  今二定中至心
復得生者。問。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縁者。此
下第一毘婆沙師答。許過去有定前心
等無間縁。能引出定心起」  有餘師言
至心有根身者。第二有餘經部師言。如生無
色界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
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非過去色生。此即
擧例。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定内有五根
身中有心種子」  生出定心。非由過去定前
心起。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心・身
二法互爲種子。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
者。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説。若執
滅定如前二説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
有心過。我説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
無此失」  世友梵名云伐蘇蜜多羅。舊
云和須*蜜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
非是婆沙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喩
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
無有無心有情 解云此叙鳩摩羅多門徒
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
名。無別心所。但心縁境第一刹那初了名
識。第二刹那取像名想。第三刹那領納名
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
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
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麁是所
厭故。識雖非厭。定中亦不得起。是無記
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爲滅定體。以實言
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
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名稱
滅受想定。故知無受・想。必定無有無心
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謂譬喩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
不滅。彼説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
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爲
死。非謂在定 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喩分
別論計」  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者。尊者
妙音説。此世友非理。若此定中猶有識者。
根・境・識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爲縁故
應有受・想。引證可知。則此滅定中。受・想
等法亦應不滅」  若謂如經至諸心皆滅
者。妙音牒世友救破。若謂經説受爲縁故
愛。自有阿羅漢受而不生愛。觸亦應
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縁。何妨滅定中觸而
不生受者。此例不然。觸・受兩縁有差別
故。經自簡言。若異生・學人。無明觸所生諸
受爲縁生*愛。明知非是無明觸所生諸受。
即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知諸觸
皆能生受。故有差別 由此道理。毘婆沙
師説滅定中諸心皆滅」  若都無心如何
名定者。世友問」  此令大種至故名爲定
者。答。由得此定在身。令諸大種湛然
平等而住。水火風等所不能損。但大種平
等住所造色必亦平等住。故略不説。此即
從果立名 或由定前心離於沈・掉平等
至此定。由故此即從因立名。故婆沙
云。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種平等」
如是二定至爲是假有者。問二定假・實」
應言實有至令不生故者。説一切有部答。應
言二定實有。以能遮礙未來心令不生
故。明知有實體性」  有説此證至是有爲
攝者。有經部師説。此證理不應然。述自
解云。彼説滅定全無有心。由前定心能遮
礙故。與後餘心相違而起。由此定前心起
故。唯令後起餘心暫時不轉。此定前心。又
能引發違心所依身令相續起。故唯心不
位假立爲定。但是心無無別實體。恐伏
言。依無而立。如何滅定是有爲攝。爲通
此難故作是言。此唯不轉分位假立。入定
前位無。出定後位無。似有生滅故假説此
是有爲攝」  或即所依至假立爲定者。經
部異釋。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令如是
起與心相違。即於所依假立滅定」  應
知無想至餘説如前者。無想例同滅定。由
定前心能遮礙故。與後所餘心相違而起。
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後餘心暫時不轉。
唯心不轉位假立無想定。但是心無。無別
實體。餘説如前。據此論文於心不轉。或
於所依假立二定。有説經部於厭心種子
假立二定。然未見文」  此非善説違我
宗故者。毘婆沙師言此經部師非爲善説。
違我宗故
已辨二定至能持煖及識者。此下大文第五
解命根。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是活義。壽
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壽異名」
 論曰至謂三界壽者。就長行中一釋頌
本。二問答分別。此釋初句。對法即是發智論
説」  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此下解第二
句。此即問也」  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者。
答。能持煖・識。明有別壽。引經證用。經説
三法能持於身。若三捨身身便僵仆。仰死名
僵。伏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僵仆 或從
多説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説
名爲壽」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者。經部難」
  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者。説一切有部答」
  若爾三法至應常無謝者。經部難。若爾
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鼎足而立。何法先
滅。由此一法滅故餘二法隨滅。若無一法
先滅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  既爾此
壽至相續轉故者。説一切有部釋。爲難所
逼今復轉救。既爾此壽應業能持。從業
所引或長或短相續轉故。論主意朋經部。
故。今轉計前後相違 又解説一切有*部
復爲好解。顯前非正」  若爾何縁至而
須壽耶者。經部復難。業力足持煖・識何須
壽耶」  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者。説一切
有部反責出過。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
至終恒異熟故。以三性識相間起故」
既爾應言至何須此壽者。經部解。既爾應言
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  如是
識在至彼無煖故者。説一切有部難。欲・色
有煖可煖持識。無色無煖應無能持」
應言彼識業爲能持者。經部解。應言彼識
業爲能持。爲難所逼故復轉計」  豈得
隨情至又前已説者。説一切有部。責彼轉計
業持識過。又前已説」  前説者何者。經部
徴」  謂前説言至説名爲壽者。説一切有
部。引前文答結定本宗」  今亦不言至
非別實物者。經部自述己宗 若爾何法説
名壽體者。説一切有部問」  謂三界業至
住時勢分者。經部答。謂三界業所引衆同分。
住時勢分不斷。於此勢分説爲壽體 由
三界下。別顯同分住時勢分長短。由三界業
力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從應住
時。爾所時住。或經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勢
分假説爲壽。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
分於此勢分不斷。假説功能。又如放箭所
引。乃至住時勢分。於此勢分假説爲行。經
復重虚・累假・故。於假同分上復假立
命根 問若於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
十三叙經部義云。由業所引。六處・并依。住
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
此勢分説爲壽體 准彼論文。於六處・及
依上假立命根。豈不相違。依謂扶根 解
云同分無體。還依六處・及依上立。此論據
假依假。正理據假依實。故不相違。又正
理難經部云。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色
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
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
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説何爲壽 正理難
意。於無色界無内五處。或起餘心。又無異
熟意處。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説何爲壽 
倶舍師解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
餘立者。非是異熟。雖依彼立非隨彼法
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有謂有行
至恒行不息者。義便兼破勝論。此即叙也。彼
計徳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
是徳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
皆由行力有。勝論外道謂執有行是徳
差別。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
未隨。恒行不息。如鳥銜菓」  彼體一
故至無差別故者。論主作比量破。先擧兩
因。後擧宗・喩。彼行體一故。是一因。無障
礙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時往趣餘方。初急・
中緩・後至。三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初位
之時應當非急。行體一故。如中・後位。中
位之時應當非緩。行體一故。如初・後*位。
後*位之時應當不至。行體一故。如初・中
位」  又破云。後位之時應無墮落。無障
礙故。猶如初位。勝論救作不成過。後位墮
落由風障礙。若謂由風所障礙故。又破云
箭初位應當即墮。能障礙風無差別故。
猶如後位。此箭後位應無墮落。能障礙風
無差別故。猶如初位 有別實物至是
説爲善者。論主印取説一切有部」  爲
壽盡故死爲更有餘因者。此第二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  施設論説至枉横縁故者。答。
引施設足論四句差別。其文可知」  又
亦應言捨壽行故者。論主解云。此第四句中。
又亦應言諸佛・羅漢捨壽行故。而不言者
非枉横縁故。以作論者據枉横縁故。婆沙
二十倶非句中言。彼作論者。顯有横死故
作是説。佛雖財・壽倶未盡故而般涅槃。然
非横死。邊際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
論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
中故 正理意説。捨壽行者引感壽業令
感富樂。即是感壽業盡故應名壽盡故死。
非福盡故死 倶舍師救云。故促壽死非
爲壽盡。如何可在初句攝。又違婆沙説
佛財・壽倶未盡故第四句攝。意違倶舍何
斯反害自宗」  壽盡位中至倶盡故死
者。重釋第三句。二業中感壽業勝。於第三
句壽盡死中。福盡於死雖復無能。以壽盡
時自然死故。然説爲倶盡故死者。爲壽盡
時福亦盡故。故倶盡時有死説爲倶盡故
死 又解通伏難。伏難意云。福盡壽未盡
容有受苦而活。壽盡福未盡必無更活。故
知倶盡之時。福盡於死無能。應言壽盡
故死。不應言福盡故死。爲通斯難故有
此文。福盡於死實無功能。但爲於倶盡位
有死。説爲倶盡故死」  發智論説至彼
言何義者。此擧發智文責其説意 問如
下倶非害中欲界説有多種。一起便住義
與彼同。何故但説無想・滅定」  解云二
定攝無心全。是故別説。餘各有心少分。是
故不説 又解二定不損壽命。是故別説。
如人應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
設經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還更受
餘五十年命。餘即損命故不別説 問入
二定經多時命。是何業果耶 解云准前
延命。或是入定前遠加行。欲界善思現業果。
或是殘業果。或是不定業果 又解由定力
資過去業令引命長。然更勘文。又婆沙
一百五十一云。問欲界不入二無心定。亦有
不隨縁轉。何故不説。答應説。而不説者。
當知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決定者。謂若
住二無心定。壽行決定不隨縁轉。餘或隨
縁是故不説。有説欲界雖復更有不隨縁
轉。然爲顯示二定威力故偏説之」  若
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論主答。所依色身名
相續也。故婆沙云。有説色身名爲相續。謂
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色身相
續而轉。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
身損壞壽則中夭」  迦濕彌羅國至有非
時死者。第二毘婆沙師解。初隨相續轉顯
壽有障。後一起便住顯壽無障。由此決定
有非時死」  故契經説至自般涅槃故者。
引經證成。就四句中前三句顯隨相續轉。
第四句顯一起便住。此釋第一句 戲忘念
天。謂耽著嬉戲。身心疲勞意念忘失。由喜
増上故於彼殞歿 意憤恚天。謂意發起増
上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視。久憤不息於
彼殞歿。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
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問如
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説住妙高層級。有説
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應説諸佛。促
壽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
沙一百五十一於初句中又云。復有一類
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
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至諸有情類者。
釋第二句。此是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
二句中又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
人・或復所餘。可爲他害非自害者倶」
 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釋第三句。隨其所
應思之可解。此且略擧。非皆遍擧。故婆沙
第三句中又云。謂諸禽獸・或龍・妙翅・或鬼・
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亦他害者」
倶非害者至輪王胎時者。釋第四句。中有必
須待縁受生。故非害也。色・無色無殺
也 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倶不可害。
於無色界無色身故。亦不可害 那落迦
惡業所繋非害能死 北倶盧洲定受千
年。又無殺業 見道十五刹那必無中夭。
出慈定爲欲利樂勝故 滅定・無想由定
力故。竝非倶害 王仙謂轉輪王捨家修
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謂輪王太
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故晋仙王所行梵
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亦非
倶害 佛使。謂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
事未終亦非倶害。如時縛迦此云活命。善
療衆病能活命故。舊云耆婆。或云耆域
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
舊曰樹提迦訛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
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
長命。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徳。外道
無識方便藥中。母喪焚躯子安無損。佛遣
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記力故不死。
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説如經 準婆沙
一百五十一。達弭羅等五人。皆是佛所記
別。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
邊乞取從所乞神爲名故名有法取。是
長者子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從神
立名。我子爲殑耆神之所攝受。餘惡鬼神
不能害也。若女聲中呼名殑耆。若男聲中
呼名殑伽。舊曰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
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言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  最後身菩
薩。謂王宮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辨
故。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菩薩福力故
令母無損。一切轉輪王勝業持故 及
輪王母懷輪王時。輪王福力故令母無損
 此且略標非皆遍擧。故婆沙第四句中。
於佛所記中更説有殊底穡迦 又云。住
最後有補特迦羅所作未辨。劫初時人。哀
羅伐拏龍王・善住龍王琰摩王等。及餘一類
倶不害者」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論
主引經難。毘婆沙師若説倶非害中。色・無
色界一切有情竝非倶害。何故經中唯説有
頂」  傳説所餘至倶非可害者。答。毘婆沙
師傳説。所餘三無色・四靜慮所得自體。可
爲自・上二道所害。有頂自・上二害倶無。約
此説爲倶非可害」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
害者。論主難殺」  如是應説至樂生天者。
論主釋經經言有頂倶非害者。如是應
説。擧後有頂顯初三無色・及四靜慮 如
或已下引例可知」  彼經如聲至不可例
彼者。外難。所引經中。有其如聲可顯喩
義。擧一顯餘。此舍利子經無有如聲。不可
例彼梵衆經等」  若顯喩義至亦有如聲
者。論主反難。七識住經中。第一識住雖非
顯喩亦有如聲。故知如聲非定顯喩」
傍論且止者。論主止諍
已辨命根至生住異滅性者。此下大文第六
明四相。就中。一明相體。二通外難 就
明相體中。一明本相。二明隨相。此即明本
相也 相是牒章 謂已下正釋 因縁造
作名爲。色・心等法從因縁生。有彼爲故名
曰有爲 有爲非一名諸 此諸有爲是相
所託。相是標相。即能表示諸有爲法體是有
爲各有別體名性。相不孤起必託於法
 具足應言諸有爲之生性。乃至諸有爲之
滅性」  論曰至性是體義者。就長行中。
初釋頌本。後問答分別。此釋頌也。由此四
種是有爲法之標相故。法若有此相應是
有爲攝。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宗諸法體皆
本有。四相於法但望用説。非據體論 此
中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説名爲生。
若無生相。諸有爲法。如虚空等應本不生
 至現在已。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
果。故名爲住。若無住相諸法暫住。應更不
能引於自果 若任住力數令引果。由
異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
名爲異。若無異相。衰彼功能。何縁不能
數引自果 或異相者。是行相續後異前
因。若任住力。令諸行法後漸勝前。由異
衰故令後劣前。雖復有法後勝於前。由
別縁助摧異相能。引後勝也 異於
用既衰損已。滅復能壞彼現法用。滅入過
去故名爲滅。若無滅相用應不滅。用
不滅應是其常。應知此宗生相未來起用。
住・異・滅三於現在世同時起用。雖復倶依
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別 問時之極
促名一刹那。用既別世何名刹那 答婆
沙三十九有二説。一説云。體雖同時用有
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又一説
云。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
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前家約用。後家約
同時具有三體。各據一義。然無評家 又
足一解。生用起時名一刹那。現在三相
時復名一刹那。此約用起時極促解也」
 豈不經説至之有爲相者。此下問答分別。
此即問也。經但説三。論寧説四相」  於
此經中應説有四者。答。於此經中理應説
四」  不説者何者。徴」  所謂住相至有
爲相中者。初釋經中不説所謂住相。此師
釋。經不説住者。三相過患有情易厭。故經
別説。住相安住衆生難厭。故經不説 然經
説住異是此異別名。約住辨異。住之異故
名爲住異。如生名起滅名爲盡。眼目異名。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恐三相中住異之名
濫彼住相。故別釋也。生力遷法令用入現。
異・滅遷用令入過去。正令過去但是滅
力。而言異相以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
説三。喩説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
令生厭故經不説有爲相中」  又無
爲法至故經不説者。第二釋。住濫無爲故經
不説」  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者。第三釋。
住・異合説故經説三」  何用如是總合説
爲者。問」  住是有情至四有爲相者。答。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
爲衰損。愚人貪染吉祥。智者欲令厭捨
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徳
天・黒闇女。譯家謬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隨相問起。
相有爲。應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無
窮」  應言更有至於八一有能者。上句答
初問。下句通難答第二問」  論曰至由
四隨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本。後廣決擇。
就釋頌本中。此釋初句。此四本相。由有
隨相作標相故。故名有爲。此中正明本
相有爲由四隨相。而言諸行有爲由四本
相者。相乘故説。雖復本相亦由本相。此中
且對隨相以論 應知大少四相各有三
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對隨相故。或是
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對小相故。
或相八法故。名爲大相。三單名生等對生
生等故 小相三名者。一名隨相。隨本
相故。或相隨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
或相一法故。名爲小相。三名生生等。對生
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
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
生之生故名爲生生 如釋生生餘三亦
爾」  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者。此下釋第
二句。問・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
種隨相。此四隨相。復各有四展轉無窮」
 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者。答。本・隨能別。非
有無窮」  何謂功能者。徴」  謂法作
用至一法有用者。釋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
名士用。士謂士夫。如士夫用也。從喩爲
名。本相於八。隨相於一。各有用也 其義
云何者。復徴」  謂法生時至無無窮失者。
釋文可解」  經部師説至證體實有者。此
下廣決擇。此即經部約三量破。經部師説
生等四相本無實體。如今分別猶如分析
虚空相似 色等等餘四境・及五根等。謂此
諸相。非如五境現量證實。非如五根比
量證實。非至教量證體實有。至極之教故
名至教。亦名聖教量。是即三量倶無。如何
知有」  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説一切
有部責彼經部。雖無現比證知而有聖
教。經中既説有爲之起等。第六轉聲。復言
了知。明知有體」  天愛汝等至義是所依
者。經部相調。但須依義不應執文」  何
謂此經所説實義者。徴」  謂愚夫類至亦
可了知者。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
無明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前後相續。
不知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
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
破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
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經作如是説。有三有
爲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
相實體。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以慧觀察不
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爲相。故彼契經
復作是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
亦可了知。既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
經中復言了知。明知定約相續假立。非
據刹那。以約相續方了知故。引彼經意
證刹那無三相。顯相續立 難中但引彼
經一文。解中具引彼經二文」  然經重説
至表善非善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
三有爲之有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
相。然經重説後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
所相法體是有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
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
表有爲是有。及善・惡等。故著後有爲言。
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
此相表有爲法是有。如白鷺所居表水
非無。亦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
童女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
膝纖團。皮膚細軟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
表善。若性不貞潔脚膝笨大。皮膚麁澁齒
黒脣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
不同白鷺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
善。但表所相法體是有爲」  諸行相續
至衰異壞滅者。論主述經部宗。約諸行相
續假立四相。非據刹那。言相續者謂一期
相續。或一運相續。隨其所應初生起位名
生。終盡滅位名滅。中間相續隨轉不斷名
住。即此住時前後刹那差別名住異。約住
明異故名住異 故佛世尊。依此相續顯
四相義。於一時間對大衆中説難陀言。
是難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住・異・滅。難陀
未得道時多起貪欲。欲因受生。爲離貪
欲。常觀諸受生・住・異・滅。故後得道猶觀彼
受。佛約難陀顯斯義也。若約相續可能
善知。若説刹那善知受生・住・異・滅者。受未
生可容現知。受住・異・滅必居現在。能知
之智理非過・未。既倶現在不可同一相應
品中慧能知受。理相違故。既言知受生・
住・異・滅。明知生等非一刹那。應知現智刹
那別起。知受相續生等四相。義即無違 又
解若生等有實體。如何約受觀生・住等。若
生・住等刹那具有。云何可得竝觀。既約受
次第別觀故。知生等無別實體。非一刹那」
  故説頌言至相續説住者。引頌證。此三
行頌。竝是經部諸師説頌。前兩行顯於相
續立生等相。文異義同。後一頌破説一切
有部刹那實住。由諸法刹那無有實住而
有假滅。彼法生已不待外縁。刹那刹那自
然滅故。於刹那中執有實住是爲非理。
是故唯於相續説住非約刹那」  由斯
對法至名刹那法性者。論主復言。由斯相續
立住義故。説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所説理成。
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
相續説住。非生已經停不滅。名刹那法性。
以時極促名一刹那。若更經停便非極促。
論主雖復意朋經部。於本論文不多非
撥。故引爲證」  雖發智論至非一刹那
者。論主會發智文。彼論雖説於一心中生
等相。彼依一生衆同分相續心。説總名一
心。非一刹那説名一心。故不相違 又解
三性心各別起時。一運相續名爲一心 或
約十位 或約一類説。衆同分隨其所應」
  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者。經部師言。
何但約相續假立四相。若據刹那假立亦
得」  云何得成者。徴」  謂一一念至非
無差別者。釋。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
無時名滅。能引後後刹那嗣前前起。或即
此念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
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
住辨異故名住異 伏難言。如金剛等堅
鞕之物。前後無別云何名異。爲通此難
故言。此金剛等。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
望非無差別」  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者。
徴」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者。釋。謂金剛
等。有擲・未擲時差別故。故亦有異。就擲
之中復有差別。若強力擲即速墮。若弱力擲
即遲墮 又解若強力擲遠故遲墮。若弱力
擲近故速墮。時差別故而有異相。由斯道
理。大種轉變差別義成。從強言大。造色不
説自成。諸行相似。刹那刹那相續生時。前後
相望。麁相而觀。雖復無多差別。細而言之
非無有異」  若爾最後至應不遍有爲
者。此難異相。若言前後有差別故名爲住・
異。最後念聲。最後念光。及臨入無餘涅
槃時最後六處。此等諸法竝無後念可別。
應無住・異。若此後念無有異相。是則所
立相應不遍有爲 又解難住・異二相。
既無後念可嗣。應無有住。既無後念可
別。應無有異」  此不説住至無不遍失
者。經部答。此通異相難。經文説異名住異
者。意但説異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故經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問其義云
何 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之處
亦必定有異。後念聲等。雖無後念嗣現刹
那。而能嗣前過去刹那。亦名爲住。雖無
後念可異。與前念異故亦有異。此正釋
異。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此立相無
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異二相難。顯二相
中意立異相爲有爲相。此不説住爲有爲
相。爲欲約住辨異故。前解住也。不得我
浪難住相。此即且撥住相難。却問其
義云何。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
之處亦必有異。最後聲等雖無後念可嗣
可異。而有前念可嗣可異。得有住異。此
正明異是有爲相。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
此立相無不遍失 若准文勢前解爲勝。
若准答文後解亦通。應知住異若最後念。
雖無念可嗣可異。而能嗣前異前。若最
初念。雖無前念可嗣可異。而有後嗣・後
異。若中間刹那具有前・後嗣・異。設一刹那
嗣・異流類。亦名住異」  問答之中雖論最
後。此乃略擧一隅」  然此經中至生等別
物者。經部略標經意。然此四相經中。世尊
所説有爲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爲法本無今
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隨轉名住。
即此住相前後差別名異。此中何用生等別
物」  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相者。説一切
有部難。若無別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爲能
相」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實物者。經部
反難順成已義。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
異於大士。角等三難准此可知。此有爲相
理亦應然。非異所相別有能相。雖了有
爲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今有生。有已後
無滅。相續隨轉住。前後差別異。仍未知彼
體是有爲。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爲相。然
非離彼色等性有生等實物 能相・所
相解各別故。不得言即 離色等外無
別性故。不得言離。此是不即不離義也」
 若離有爲至復何非理者。説一切有部反
徴」  一法一時至許倶有故者。經部反難
出過。一有爲法有四別相。於一時中。應即
生・住・異・滅許倶有故」  此難不然至而
不相違者。説一切有部解。生用未來。三用現
在。用時各別故。雖倶有而不相違」  且
應思擇至有用無用者。此下經部廣破。此即
勸思。未來法體爲有。爲無。然後可論有用・
無用。體尚未定。何須説用」  設許未來
至應説現在相者。縱破。設許未來生有作
用。既起作用應名現在。如何成未來。應
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應名過去。
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正理十四救意。
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取
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
作用。由約作用立現在。未來唯起功能而
非現在 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
目異名。何故生用名功能。餘三名作用。又
與毘婆沙評家相違故。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二
無心定。即過去取・與。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若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即還違毘婆沙評家義也」  又住等
三至爲名壞滅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現
用倶依一法。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壞滅。正理救云。今當爲決。已生位
中。住・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
中所望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
違」  倶舍師破云。雖用各別。終是同於
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
衰損令取劣果。滅即滅壞令入過去。還
理相違」  諸説住等至刹那滅義者。叙計
總非破住等三相。諸説一切有部師。説住等
三相雖倶現在。用不同時前後別起。彼説
便違刹那滅義。時之極促謂一刹那。既説
三相現在前後別起作用。是即經停便違刹
那滅義」  若言我説至名一刹那者。牒
救。汝説一切有部師。若言我説一法四相。
作用究竟名一刹那者」  汝今應説至何
不於先用者。此別破住。三相倶現。何故住
先起用。非異非滅。若言力強。後何成劣倶
遭異滅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
者。生應可然。引入現在不應重引。住不
應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應常起。不
可例生令無再用。又誰障住用令暫有
還無。若異・滅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
起」  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爲者。此即雙破
異・滅二相。又住用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
落謝過去。異・滅二相何處起用 復有何
事須二用耶。由住攝持。諸法生已暫時不
滅。可須此住。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
滅落謝過去。故異・滅用更無所爲。既無所
用何須彼二。此責無用」  又應一法至
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破異相。又應一法生
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縱
許住・滅也 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
有。凡言異者前後性別。非即是此法可言
異此法。故説頌言。異相時法即是前住相
時法。異不成。此即進責 若異相時法異前
住相時法即非一法。若住・異別法。有違宗
過此即退徴。是故説一切有部。於一法上
立異終不成」  雖餘部説至不應正理者。
此即經部破正量部滅相。正量部計。薪等
經多時住。薪等滅時由二縁滅。一内滅
相。二外火等。住・滅別時。若心・心所等。唯由
内滅相非由外縁」  故今破言。雖餘正
量部。説薪等遇外火等能滅因縁。内滅相方
能滅所滅薪等。而彼所説。應如有言服瀉
藥時天來令利。即火等滅因縁應滅所滅
薪等。何須別執有滅相爲。又薪等法待外
縁滅。汝宗可説先住後滅二不同時。心・心
所法。依汝宗中許刹那滅。更不須待餘外
滅縁。應住用時即起滅用。如何彼執諸相
起用前後別時。若住相時亦起滅用。是則
一法於一時中亦住。亦滅。不應正理」
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者。經部破訖結歸本
宗。故依相續理説有爲四相。一不違正理。
二善順契經
若生在未來至何不倶生者。此下大文第二
通外難。此即外問。若生相在未來生所生
法。未來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頓生」
頌曰至非離因縁合者。頌答」  論曰至非
皆頓起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決擇。此即
釋頌。雖有生相要藉因縁故非頓起」
 若爾我等至因縁力起者。此下決擇經部
難也。文顯可知」  豈諸有法至隨其所
應者。説一切有部釋。豈諸有體性法皆汝經
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微細之法
現有體。汝等經部而不可知。此即嘆法深
也。生相若無應無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
生。第六轉聲異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
體第六轉成。若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
成。謂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
説色之色言。既説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
有生也。如責無生有斯過失。乃至無滅
准之可知」  若爾爲成至空無我性者。
此下經部難。先約内法爲難。若爾爲成空・
無我覺。諸法之外應執空・無我性 雖離
法外無別空・無我性。而起空・無我覺。何妨
離色等無別有生等。而起生等覺」  爲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者。經部約外法爲難。
若依佛法。離法體外無別一數等體。汝説
一切有部。爲成一二數覺。大小量覺。各別
覺。合覺。離覺。彼覺。此覺。有性覺。等者等
取同異等覺。應如勝論外道。離法之外別
執有數性。量性。各別性。合性。離性。彼性。
此性。有性。等者等取同異性等。勝論外道
有六句義。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
和合。或有説十句義。竝如前説。若諸法體
實句義收。若徳句中總有二十四徳。亦如前
説。於二十四種中。此中數是第五。量是第
六。各別是第七合是第八。離是第九。彼是第
十。此是第十一。有性是六句中有句義。是十
句中同句義。同異性等是同異句義等。彼宗
離實法外別有徳句中數等別體。及離法
外別有有句・同異句等別體。故引彼爲難
 雖起數等覺。離法之外無別數等。何
妨雖起生等覺。離色等外無別生等」
 又爲成立至言何得成者。上來破生覺。此
破第六轉。又爲成立第六轉言。應執別有
色之聚性。然離色外無別聚性。又如説言
色之自性。離色之外無別自性。此第六轉言
何得成 准此文難。第六轉聲義説相屬。
非要異體相繋屬也」  是故生等至此亦
應爾者。上來經部破訖歸宗自釋。是故四相
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如是本無今有生相。
依五蘊法種類衆多。爲簡所餘諸蘊恐濫
彼故。説第六轉言色之生等。爲令他知
此生唯色非餘受等。言色之生。説餘四蘊
例此亦然 如世間説旃檀之香簡沈香
等。石子之體簡瓦體等 又解旃檀之香。
離旃檀外無別有香。石子之體。離石子外
無別有體。此色之生等應知亦爾」  如
是住等隨應當知者。如生既爾住等例同」
 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者。説一切有部
難。若諸行法離實生相而得生者。三無爲
法亦離生相何故不生」  諸行名生至一
無生用者。經部解。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
無爲體常有何得言生 又如汝宗法爾不
説一切法有生。有爲有生無爲無生。如
是應許我非一切法皆可生。有爲可生無
爲不可生 又如汝宗諸有爲法同有生
相。而許因縁望有爲法。或於一類有生功
能應令生故。或於一類無生功能不令
生故。以諸因縁相望各別。如是應許我一
切有爲・及無爲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縁望
彼二法。於有爲有生用。於無爲無生用
 正理救意。眼等雖從業生。而別有四大
生何妨有爲雖從因縁生。而別有生相 
倶舍師破云。經部。生無體可藉因縁生。汝
宗生有體應不藉因縁」  毘婆沙師至
應順修行者。論主爲毘婆沙師結歸本宗。
毘婆沙師説。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亦得成
立。餘文可知
如是已辨至想章字總説者。此下大文第七
明名身等 名身等。牒章 所謂下。正釋
 名・句・文・身。是其本稱 如其次第以想・
章・字・總説異目釋之」  論曰至文身者。
就長行中。一釋頌。二問答 此下釋頌。即
釋等字」  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此別
釋名。即以想釋名。梵云那
摩唐言名。
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赴
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然非義合。聲
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毘達摩第二
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於
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
已上
論文
 梵云僧若日何
唐言想。是能取像
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
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
名。是想所作名爲作想。言名是想從因
稱 又解謂縁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
故名作想 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名
天人等想。故名作想 言名是想從
果爲名 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名。
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
詮表故名爲作。即作是想名爲作想」
句者至等章者。此別釋句。即以章釋句。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
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
句能詮義究竟。梵云薄迦吉何
唐言章。
是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章。由此義
同故以章釋句。章即句之異目 問若依
外典章・句義別。如何以章釋句 解云方
俗不同。此間章・句句少章多。印度國法。章・
句二種倶是詮義究竟。故得以章釋句」
 或能辨了至此章稱句者。又約聲明解句
 業用謂所作業用 徳謂諸法道徳。隨其
所應皆有徳用 時是助句。謂能辨了業
用・徳時 相應是鉤戀義。謂能辨了業用・
徳時。於中所有名義鉤戀不斷 差別謂隨
何法有此業用・徳。與餘法不同故名差別
如言提婆達多將黒牛來。搆取乳與親
教飮。於中運動名業用。黒牛乳冷能療熱
病名徳。所有名義不絶名相應。此有如是
業用・徳。與餘法不同名差別。若能辨了業
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又解業是
所作業 用是能作用 徳是諸法道徳 時
是三世時 若此法。與此所作業合名相
應 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 若此法。與
此能作用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應名差
別。若法與此徳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
應名差別。若法與此時合名相應。不與
彼相應名差別。應知相應・差別通業。四等
謂隨能辨了業・用・徳・時相應・差別。此章稱
句 又解如一色處極微自相。有是所見業。
或擧・下業。有能發識用或取果用 青・黄等
徳 過・未等時 與無量共相合名相應
 簡不相應名差別。或不相應即名差
別。謂能辨了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
文者謂字至壹伊等字者。此別釋文。即以字
釋文 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
近顯名・句。遠顯於義 西國風俗呼扇・
鹽・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
風。鹽・酢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
者謬也 梵云惡刹羅唐言字。是不流轉義。
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彰
名・句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
文異稱也。即哀・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
同此方墨書字也 又字無詮表。有詮表
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顯彼二。體
無詮表」  豈不此字亦書分名者。問。豈
不此阿哀等字。亦能詮彼紙上墨書分。亦
<#0108_20/>是紙上墨書分名。是即亦有詮表應亦是
名。如何言無詮表」  非爲顯書分至非
書分名者。答。非爲顯紙上書分製造阿・&T046110;
等字。但爲顯阿・&T046110;等字製造紙上書分。寄
來況。非爲顯假像製造眞容。但爲顯
眞容製造假像。古昔諸賢共相議論。云何當
遠處他人。雖不聞我所説語言。而亦
得解。故相共造紙上書分。傳令遠寄以顯
諸字。字復能顯名句二種彼方得解。是故
諸字非是書分之名。此顯製造書分所以。
以此准知。雖不聞聲。色亦能顯字・名・
句三。或有雖不發言以身表語。亦色顯
名等」  云何名等身者。問。此下別解身」
  謂想等總説至迦佉伽等者。答。以總説
釋身。梵云迦耶唐言身。是聚集義。謂衆
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梵云三木訖底唐
言總説。是和集義。即合集總説衆多名等
故。以總説釋其身也。言於合集義中説
嗢遮界故者。於聲明中。依三摩婆曳唐言
合集
義立嗢遮爲字界。界是本義。是故字本
中。嗢遮宜以合集義釋。復以種種字縁。加
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説。總説
語既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即知總説亦
是合集。故以合集義中説嗢遮界。以證總
説是合集義。即以總説解身。故知必以多
名等合集。爲名身等義 問何故婆沙云問
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
不名身 解云婆沙據二名聚名身。此論
據多名聚名身。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問
何故前文擧&T046110;・阿等。後文擧迦・佉等 解
&T046110;・阿等是字音。迦・佉等是字體。爲顯字
音・字體皆是字攝。故各擧初以攝於後 
又解字中有散字。謂&T046110;・阿等。有連字謂迦・
佉等。字一即是。故約散説。字身約多故説
連帶」  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者。此下
問答。此即經部問。豈不名等語聲爲體。五
法之中色法以攝。如何乃言心不相應。名・
句・文三應色蘊攝。語爲性故。猶如妄語」
 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者。説一切有部答。
顯因不成過」  云何令了者。經部徴」
 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者。説一切有部釋。
由名能了。非由彼語」  非但音聲至方
稱語故者。經部復自解云。我宗亦説。非但一
切音聲皆稱爲語。要由此聲有所詮表。義
可了知方稱爲語」  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者。徴」  謂能説者至別有實名者。經部釋。
劫初已來諸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聲
爲能詮定量。且如古者諸有智人。於九義
中共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此即引證 
九義者。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
剛寶。七眼。八天。九水。此之共許能詮定量何
但我立。諸有毘婆沙師。執有實名能顯義
者。亦定應許如是諸義之名。相共立爲能
詮定量 又解如是九義瞿名餘解如前 
解應言如是九義瞿聲。而言名者
即聲故。若言此頌句中九義由名能顯。但
由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
有實名」  又未了此名至何待別名者。
經部復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
顯。應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芽等。
顯即如燈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者。此下經部別破生名。如多念聲生
一名時。前聲至現後聲未來。後聲若至前
已謝。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名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云何
過去諸表至能生無表者。説一切有部救。
如受戒時。最後念表。待前表力方生無表。
最後念聲。生名亦爾」  若爾最後位至應
能了義者。經部難。既最後位聲乃生名。是
即此名唯居後念。前位未來。但聞最後聲
應能了義」  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者。經
部牒破。若作是執。我不説語能生名。謂語
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
同前説語生名失。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
何生名。亦無一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
由文生」  語顯名過應例如生者。此別
破語顯名過。不能具述。應例如生。又諸
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顯。如何
名顯可由語發 云何 若爾 及若作是
執等。飜前可知。以顯替生釋即可解」
又異語文至皆不應理者。上別破名。此別破
文。一即顯體莫知。二即例同名破。但以
文替名爲異。餘義皆同。准釋可解」  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者。叙異執破。又若有
執名如四相與義倶生。破云。現在世名。目
去・來義不應得有。以不倶故。子等漸大
父等立名。即顯初生非名倶也。若初名倶
如何後立。有爲有生容許名倶。無爲無生
應無有名。執名如生等相而不應許」
 然世尊説至及心次第者。經部會釋經文。
經言頌依於名・及造頌文士。不言依聲
者。此於諸義。古昔諸賢。於其聲上共立
分量。能詮彼義聲即是名。名於聲上假建
立故。名即以聲爲體。此名安布差別爲頌。
由如是義説頌依名。非言名有別體。此
頌是名安布差別。執頌實有不應正理。如
衆樹成行離樹無行。多心次第離心無次
第。此頌亦爾。離名之外無別體也」  或
唯應執至便爲無用者。經部縱許有文復破
名・句。集文即成名・句。更執有餘名・句便
爲無用」  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者。毘婆
沙師歸本宗。歎法甚深非皆能了 因斯
義便略依説一切有部辨名・句・文三。一明
三位。二問答分別 言明三位者。正理論
云。毘婆沙説。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
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
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
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
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名
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
或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
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名身。如理應説。
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
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
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
辨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説十六字
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字時即
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方謂
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時但
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説。
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
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
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
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説四字時有
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説八字時有
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
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
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名・
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婆
沙十四云。然六字者爲初句。二十六字者
名爲後句。此與正理亦不相違。言六字爲
初句者。擧初顯後。言二十六字爲後句
者。擧後顯前 二問答分別者 問如多名
身中・一云説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説四
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 解云三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爲一身。第一・第
三字復爲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爲一身。依
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説爲多。若四字生名
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爲三身名多名
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
身 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問語・字・
名・句相成云何 解云如來。一心起一語。一
語説一字。心用猛利・其言輕疾。各一刹那。
聲聞。一心起一語。一語不能説一字。異生。
多心起一語。發一聲時必有多念。語聲相
續一相續聲唯説一字。應知或有一語説
一字。或有多語説一字。或有一字生一名。
或有多字生一名。或有一名成一句。或有
多名成一句 問此名有一字生。有多字
生。雖有依多字名體唯一。何故論云名之
小極於一字。多字亦應成極小名 解
云極於一字者。此據依一字名説一字時
名爲極小。若説二字已上。雖有多字生一
名者。若望一字名。即有名身・多名身。非極
小故 又解名依極小故。名極於一字。從依
名小。多所依者名多。又解名・義二門。名・句・
文三皆名所攝。於中名・句或依多。文之一
種更無多位。於中取一謂之極小。若不爾
者。應言一名。而言一字即一文也 問依
字依名別有句體。依句成頌。何故無別頌
體 解云字顯名・句。名詮諸法自相。句
詮諸法差別離此無別所詮。故無別頌體
 又空法師云。衆字成名・句。言勢相及相續
不斷。故別有名・句。四句成頌。言勢不相
及中爲隔絶。所以更無別頌體 問如出
一言有其名起。於一時中。對異方俗隨異
方域。各詮別事。爲有一名爲多名起 解
云但有一名。名雖體一由各共許能詮定
量。故隨方俗各詮異事
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者。此下大文第三諸
門分別 就中。一辨名等三。二辨同分等
 此即第一辨名等三。總有四門。一問
界。二問情・非情。三問五類。四問三性。以
實唯無爲。刹那唯苦忍。故於五類不別標
問」  頌曰至等流無記性者。頌答」  論
曰至然不可説者。此論二説。後説非正。故婆
沙破云。評曰彼不應作是説。寧説無不應
説。有而不可説以無用故。就前説中復
有二説。一説名隨語二地繋。一説名隨
五地繋 婆沙・正理倶有二説。並無評文。故
正理云。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
色界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
靜慮。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
者。設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
欲界繋。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
彼復作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
欲界繋。義如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
二地語。如理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
作二地語。亦如理思。若説此三隨身繋者。
設生欲界・或四靜慮。名等及身各自地繋。
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前説 問二説之
中何者爲正 解云隨語應正。以語親能
發名等義故。又經部師。説名身等即是語
故 問何故此論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
耶 解云。據能縁心通於五地。理實名等隨
語二地 難若爾詞無礙解約能縁心。何不
亦通五地唯説二地 解云以縁言詞
難故。要自地心縁 又解下文言法無礙解
通五地者。此是隨身繋家。無勞會釋 又
解即准彼下文。隨身繋者應可爲正 問化
心縁名等不 解云化心不縁。是通果心縁。
應知通果心有二。一化心通果心。二發業
通果心。但是第二通果心。能縁化人發語
名等。法分別行亦容此故 問若爾何故不
縁心等 解云既得縁名。亦縁心等。然
諸論説縁四境者。據化心説也 又解不
縁名等。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
但縁身・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行者。據
總縁説故名縁法。非縁七種法故名縁
法 問發語通果心不縁三界。如何名等
能詮三界 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縁三
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縁三界。故所
發名能詮三界」  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者。此名身等。情・非情分別。是有情數攝。謂
能説者成就*名等。故是有情數攝。非山・河
等所顯義成就名等。所以不通非情。以名
等三不在所顯義中故。婆沙十五云。
誰成就名等。爲能説者。爲所説耶。設爾何
失。若能説者。則阿羅漢應成就染汚法。離
染者。應成就不善法。異生。應成就聖
法。斷善根者。應成就善法。以阿羅漢等亦
説染汚等法故。若所説者。則外事・及無爲
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説法故。答
唯能説者成就名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
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汚等名。
而不成就染汚等法。以染汚等名皆是無覆
無記法故」  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第
三門五類分別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
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隨欲生故非異熟生。
故正理言。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
増上果故。體非無爲故非是實。從同類因
生故非是刹那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者。第
四三性分別。唯是無記。此是自性無記非四
無記攝。非據所顯判性成就。故唯無記 
問何故名等。不隨音聲通三性耶 解云
作意故欲發彼語業。所以音聲隨發語心
通於三性。非正作意引彼名等。故唯無記。
故婆沙十五云。問名等爲善。爲不善。爲無
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
種 問准下論文。虚妄語等縁名身等處
起。是即縁名起語 解云縁名之心。據遠
因等起。非據近因等起。若近因等起。但縁
音聲不縁名等
如上所説至非得定等流者。此即第二明同
分等」  論曰至類通二義者。釋同分。文
意可知。此顯同分通三界。唯有情。唯無覆
無記。通異熟・等流。與三界相似法爲因。故
通三界。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前已釋
 無覆無記者。若異熟攝者是異熟。餘是自
性無記。類中非極微故非所長養。從
同類因生故非刹那。非無爲故非實。若
從業感者是異熟。餘是等流。故正理云。云
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
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
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
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五趣・四
生。若論五趣・及胎・卵・濕生。皆不攝中有。
下論復言。一業引一生。生謂衆同分。未知
中有爲是趣同分。爲是生同分 解云。正
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論。此論
據引一生總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
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得及諸相至等流
異熟者。別解得・及四相。五類分別。通刹那・
等流・異熟。苦法忍倶故有刹那。同類因生故
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異熟。非極微
故非所長養。非無爲故非實」  非得二
定至非異熟等者。非得・二定。於五類中唯是
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業感故非異熟。非
極微故。非所長養。非苦忍倶故。非刹那。
非無爲故非實」  已説如是所未説義者。
結」  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無想唯色界。
命通三界。此二竝唯有情。唯異熟。唯無記。
如前已辨」  何縁不説至有情數攝者。問
何縁不説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數攝」
 已説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
就。已説有情所成就故。已説有情不成
就故。謂前分別得・非得中。於有情法有
得・非得於非情法無得・非得。既於得・非
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
數攝」  何縁不説至非有情攝者。問」
已説一切有爲倶故者。答。前已説四相一切
有爲倶故。明知通情・非情故。故亦不説」
  餘所未説隨應准知者。謂得・四相・非
得・二定。此八約界約性分別。若得・四相通
三界繋・及不繋。通三性。若非得通三界繋。
唯無記。若無想定色界繋。滅盡定無色界繋。
二定倶善。故言餘所未説隨應准知。如前
具釋故今不辨
倶舍論記卷第五
  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石山寺塔本
房一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縁。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
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
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縁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
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
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
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爲六者徴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
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爲能作
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
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
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疎因。此疎因
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爲因能生果
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傳爲因義已上
論文
 倶有作用
故名倶有。倶有即因名倶有因。持業釋。或
因與果倶故名倶有。倶有之因名倶有因。
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爲同類。若同類即因
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
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
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
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故
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
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爲因故 異
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
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
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爲因名能作因等。即
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爲因。然此六種體
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
體。六因不同。文即爲六。此即初文。問起頌
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
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
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爲中唯除自體。以
一切有爲・無爲法爲能作因體。由彼果生
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
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
生能爲因不 岳法師解云。不與爲因。今
解不然。亦與爲因。然論説與生爲因者。且
據顯説」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
釋名。於六因内。雖餘五因據無障住。亦得
名能作因。各有別稱從別立名。然能作因
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  豈不
未知至爲能作因者。此下問答分別。問。豈
不未知四諦理故諸漏當起。由已知彼四
諦理故諸漏不生。智於漏生能爲障礙 
又日光能障眼。現覩衆星光於眼用生能
爲障礙。如何有爲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
能作因」  應知此生時至是能作因者。答。
智起。光生。於彼漏・眼實能爲障。應知此漏
生時。及覩衆星生時。彼智・日光皆無障住。
故智・日光。於此漏・眼是能作因」  若於
此生至無能障用者。難。若於此法生。彼法應
障不障可得名因。全無障用設不爲障
何得爲因。喩況可知」  雖無障用至種
等於芽等者。通。如涅槃等。望彼法生雖
無能障令不起用。而亦爲因。以果生時能
皆無障故。所以名因。如無力國王雖無能
損。亦得如前説我因國主而得安樂 此
即通説一切無障諸能作因。若於能作因中
就勝爲言。非無生力 如眼等下。擧親勝
力」  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者。外難。既無
障住應皆頓起。既無障住應皆成殺」
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者。釋難。但由無障。
許一切法爲能作因。非由於果生有餘五
因親作力故。所以諸法非皆頓起。非由於
殺生有因等起親作力故。所以非如殺者
皆成殺業」  有餘師説至有能作力者。前
説能作有親。有疎。親有力能。疎但不障 
今此師意。諸能作因。皆於果生有能作力」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問。等取不生
法等」  意識縁彼至有能生力者。答。意識
縁彼涅槃等法爲境而生。或起善正見等。
或起惡邪見等。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或善。
或惡。隨其所應次第得生。展轉因故。故彼
涅槃等。於眼識生有能作力。餘法准此有
能生力 問體既寛通。諸法相望因果云何
 答如正理十五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
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爲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
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解云果法若倶。若
在後。故言有二
 因
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餘二世
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爲現在果。有
爲有爲是因是果。有爲無爲非因非果。無爲
無爲非因非果。無爲有爲是因非果。由此
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増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増上果
如是已説至心於心隨轉者。此下第二明倶
有因。一正辨倶有。二辨心隨轉。此即正辨
倶有。初一句釋倶有義。後兩句指體」
論曰至爲倶有因者。此總釋互爲果義名倶
有因」  其相云何者。問體」  如四大
種至爲倶有因者。此下答。四大種相望爲倶
有因。欲婆沙評家云。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
無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地倶有因。所
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
觀自性・及同類體爲他因故。乃至風大種
亦爾」  如是諸相至亦更互爲因者。問。何
故不説諸相及隨轉各互爲因。答正理云。
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倶有因。同類互爲
因不説而成故」  是即倶有因至如其所
應者。總結。或大相望。或相望所相。或相相
望。或心望心隨轉。或心隨轉相望。故言如
其所應」  法與隨相至此中應辨者。論主
出説一切有部師過。若以互爲果釋倶有
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雖隨相是法果。法
非隨相果故。言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
爲倶有因。非隨相於法爲倶有因」  此
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
倶有因義。又正理十五云。有爲法一果可爲
倶有因。二論意同。正理論意。以互爲果名
倶有因。有過失故。更釋言。有爲法中展轉
有力同得一果者名倶有因 若作倶舍
師救汝言同一果名倶有因。爲據同時。爲
據異時。若據同時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
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應非倶有因。若言
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是即隨相。若望本
法同得一大相果。應望本法互爲倶有因。
若言有同一果名倶有因。如心・心所等。有
同一果非倶有因。如隨相望本法。我但言
同一果中得爲倶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
者皆是倶有因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
爲定證。若據異時同一果者。如本法與大
相同得後一果。隨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
果。是即本法與相・隨相。展轉相望皆同得
後一果。既爾。隨相望於本法應名倶有因。
進退徴責倶多過失。以理尋思。互爲果證
過失乃少。但是互爲果者定是倶有因。不
言是倶有因者皆互爲果。雖互爲果不遍
倶有因。亦得釋倶有因如變礙以解色。
無表非變礙亦得名色。何故不能釋通互
爲果難。乃就過失衆多。若依入阿毘達磨
論中。具有兩解。故彼論云。諸有爲法更互爲
果。或同一果名倶有因 倶舍師云。彼論
後造。言互爲果學我世親阿闍梨也 問
相應・倶有因。皆取同時士用果。各有何意
趣 解云相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同
縁一境。倶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傍資
同時諸法令各起用。或起能作因用。或起
同類因・遍行因用。或起異熟因用各取自
果。由此二因所作不同。所以意趣各別 問
如五事論中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
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
所縁。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望彼論文相應心所法亦同一果等。如何
乃云相應因意欲同縁一境。非資令取一
果等耶 解云相應心所法通相應因・倶有
因。若言一時。一依。一行。一縁義邊是相應
因。若説一果等邊是倶有因 又解彼論
言相應者。非欲正辨相應倶有因
何等名爲心隨轉法者。此下第二明心隨轉
 就中。一出心隨轉體。二釋心隨轉義。此
初問起」  頌曰至心隨轉法者。上兩句
出體。下一句結名。謂一切心所有法道・定
律儀・彼法謂彼心所法・二律儀法・及心上所
有生等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以法與
心互爲果故。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即
顯隨相非心隨轉。如後別釋」
如何此法至由時果善等者。此下第二釋心
隨轉義問及
頌答
」  論曰至名心隨轉者。就長
行初釋頌。後約法明倶有。此下釋頌 果
等。等取異熟・等流 善等。等取不善・無記。
生等四種總名爲時。故此等言不通於時。
但在果・善」  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者。此
下別釋時。時中有四。一生。一滅。一住。墮一
世。此顯與心同一時方名隨轉 問四相
之内。何故不説異相 解云生在未來令
法入現。住在現在令法安住。滅謂滅入
過去。各有勝能是故別説。異相助滅令法
過去。無別勝能是故不説 又解此文言
住即異之別名。約住明異。故婆沙一百五
十五云。此中起者謂生。住者謂老。滅者謂無
常 又正理論難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
即知亦是墮一世中解云一生・住・滅已顯墮未來
等。更言墮一世豈不重耶
正理解云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
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
不生法故。復説言及墮一世解云但言一生等。
雖亦即知生墮未來
世。住・滅墮現在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落謝過去・及未
至生相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説墮一世顯不相離也。或
有生疑。過未已生未來當生。可不相離名心隨轉。
未來不生。應可相離非心隨轉。又爲顯示諸不生法亦不相離故。
一生・住・滅外。
更説墮一世
又正理論難云。若爾但應言墮
一世解云世寛。相狹。可相外別立世。
既世攝相。何須離世別説生等
正理解云。不
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解云世即不定。生等
即定。如過去法有多
刹那。今時雖復同墮一世。於中隨何等法。昔在現・未有
別世時。未來諸法有多刹那。未至現在。雖同一世。隨何
等法。若流至現在。與未來法即不同世。是即非定還非隨
轉。爲欲令知定墮一世。是故離墮一世。復言一生・住・
滅。生定墮未來世。住・滅定墮現在
世。若無生等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  由果等者
至及一等流者。果中有三。一果。一異熟。一
等流。此顯與心同一果等方名隨轉。正理
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
外説等流・異熟耶解云果言是通應攝餘二。
果外説二。有何意耶
正理
解云。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
繋果解云若據通説果名實爾。亦攝餘二。此十隨轉
中言一果者。據別而論。唯攝士用・及離繋果
。又
正理難云。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
解云豈不此一果
言。通亦攝餘二
。正理解云。雖言亦攝非此所
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
生。此顯與因非倶有果。爲遮唯執與因
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爲果
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倶・起
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擧等流・
異熟 解云雖一果名通亦攝等流・異熟。然
非此隨轉中所明。此中一果。唯攝士用・及
離繋果 外伏難云。此中解隨轉義。但言
一果足明隨轉。何須別説異熟・等流。故
今釋言。爲遣疑妨須説彼二。所以者何。
夫士用果總有四種。一倶生士用果。謂倶
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及餘同時造作得者。
二無間士用果。謂等無間縁・及餘隣次造作
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謂如異熟果。及如
田夫春種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
滅體不生也。此即汎明諸士用果總有四
種。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説倶生展
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
義。取餘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
無間。取餘異性無間。於隔越中除異熟果
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果。恐諸
未解者。聞一果言謂攝倶生展轉士用果。
及執唯有倶生士用果。故於今時。更別顯
示等流・異熟決定與因不倶時果。爲欲遮
遣唯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倶
生言遮無間等。和合聚等遮餘倶生造作得
者。和合聚言。顯彼更互爲因義故。所以須
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謂互爲果。即顯
己亦是他果。自非自體果。支顯非己果。由
不與他同己果故。無一果義也。何但爲
遮唯執倶生展轉士用果。亦乃兼顯無一
果義。由遣斯妨故。一果外別説等流・異熟
 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五。竝云。一
果者謂離繋果。正理復云。一果謂士用・離繋。
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説離繋果者。於
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説。其士用果名
寛不定。或是倶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説
士用果。而不説者。恐濫倶生展轉士用果。
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説士
用者。爲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説。各
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此論一果爲同何
者 解云或同婆沙。或同正理。皆無有妨
 問準下論文。五果中士用果。但説相應・
倶有因得。何故正理説士用果。乃有多種。
通餘因得 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
果。此唯相應・倶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
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理據此通士用説。
隨其所應。四果全・増上少分。通六因得各
據一義竝不相違 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
者。應知此中。前一謂時顯倶時也。後一謂
果顯共果也。顯倶顯共故言其義不同」
 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者。此即顯性與心
同也。於中有三。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者。總結 此中心王
至爲心倶有因者。此下約法明倶有因。此前
説中心王對心所等爲因通云。且約
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中説。唯有心王及大
地法十。此十一種各有大少四相合有九
十九法。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
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
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除大地上四十隨
相。以隔遠故力不及彼非倶有因。若以五
十八法。却望心王除心四隨相。以劣弱故
力不及彼。餘五十四爲心倶有因。如心王
對九十八法展轉作法。大地法十。一一作法
準此應知 若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與
五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大地法十・并四十本
相。及心王・并心王上三大・四少相。除大地
法上四十隨相。五十八法望心大生。五十五
爲倶有因。除心上小住・異・滅 又解心王
上大生。與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大地法十。
及心王・并心上大住・異・滅・并四*少相。此十
八法却望心上大生。十五法爲倶有因。除
心上*少住・異滅 兩解各有一意。前解意
以大生與所相心其力均等故。望彼大地
法上四十大相。亦得爲倶有因。後解意如彼
心王。但與背上大相・及小相爲因。若向前
但與相應法・及相應法上大四相爲因。向
後向前各取第二重。不能與相應法上小
四相爲因。以彼遠故力不及第三重。此大
生亦爾。能與心王・及相應法爲因。但至第
二重。亦不能與相應上大四相爲因。以隔
遠故力不及第三重。如心王上大生作此
兩解。應知。心王上大住・異・滅。及大地法上
四十大相。皆作兩解。准此應知。若心王上
*少生望九十八法。唯與大生爲倶有因。九
十八法却望小生。即有五法爲因。謂心・及
心上大四相如心上小生。應知心王上小
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准此應知
 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與大地法上大相
相似。何故大地法上大相與心爲因。心上小
相非心因耶 念法師已前諸徳解云。大地
法望心王。具相應・倶有二因。故大地法上
大相望心王爲倶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
王但爲倶有因。故大相上小相。望心王非
倶有因 破云。如心隨轉戒上大相是心隨
轉法。即望心爲倶有因。此所相戒望心。但
有倶有因無相應因。如何彼能相望心。得
爲倶有因。故説非理 今解云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生法力強與所相法等。故望心王
爲因。心王小相。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
故望心王非因。故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
其力等故 又正理云。何縁心隨相非心倶
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
爲果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
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
所説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爲倶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 已上論文」  有説爲心因至并心本相
者。此第二師解。以五十八法望心王。唯十
四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不
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與前師異。此師意
説。心上隨相隔本相故・望心非倶有因。
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望心非
倶有因」  此説非善至知説有餘者。論主
破第二師。此説非善。所以者何。若言唯十
四法望心爲倶有因。便違品類足論所説
故。此中文略證稍難知。若依品類足論第十
三千問品中云。幾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
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解云。二。謂
滅。道二諦
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爲
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
因。或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有身
見爲因非有身見因者。謂除過去・現在見
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倶有等苦諦 亦除
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
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 亦
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
餘染汚苦諦 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因者。
謂前所除法 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者。謂不染汚苦諦 集聖諦亦爾已上
論文
 解
云彼文以四諦體望有身見爲因通局。因
者謂四縁中因縁。以五因爲性。除能作。
於中相望。隨有多少皆得爲因。非要具
五。滅・道二諦是無漏故。非有身見爲因。非
有身見因。苦集・二諦應當分別。先以苦諦
對有身見得成三句。以必無有不從有
身見爲因生。與有身見爲因者。所以。無
與有身見爲因。非以有身見爲因一單
句也。又凡諸論作法。若取多即除少。若取
少即標名。省言論也。第一句中即是取多
除少。以一切染汚苦諦皆從有身見生。却
望有身見。爲因者少不爲因者多。今欲取
多故先除少。就除中文有四節 第一節
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倶有
等苦諦。相應謂相應法。倶有謂四相。等謂等
取得也。若隨眠・及相應法望有身見。有同
類・遍行・相應・倶有四因。無異熟因。若四相
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倶有因。無相應・異
熟因。若得望有身見。唯有同類因。無餘四
因 第二節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
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苦諦。此隨眠等望有身
見。唯是遍行因無餘四因。得非遍行因故
不言等 第三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相應
苦諦。不除有身見。以未來有身見。用過・現
有身見爲因。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與有
身見爲因故。彼有身見是單句攝。相應法
望有身見。得有相應・倶有因。無同類・遍
行・異熟因 第四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
生・老・住・無常。及相應法上生・老・住・無常。此
第四節文不除有身見。以單句攝故。亦不
除相應法。以第三節除故。但除彼法上大
四相。既但言生・老・住・無常。明知是大四相。
若小四相應言生生等。此有身見上。及相應
法上。大四相望有身見。未來無前後故不
得言同類・遍行因。非是相應法故不得
言相應因。其異熟因是不善善有漏。感無
覆無記異熟果。彼四相體是有覆。有身見又
染汚。復不可言是異熟因。既入所除。即是
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因倶句攝。既言有
因。不是倶有因更是何因。相應法上大相。
望有身見既得倶有因。准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望心王亦得爲倶有因。以此故知。
唯十四法。與心爲倶有因者。定爲非理。應
知。倶舍但引品類足第四節文證也 諸餘
染汚苦諦者。應知。即是三世見滅・見道・修
道所斷染汚法。及過・現見集所斷。不遍隨眠
相應・倶有等。及遍行隨眠相應・倶有法上得。
及未來見苦所斷有身見。有身見上小四相・
并得。及身見相應法上小四相。并得。及見苦
所斷餘九隨眠相應・倶有等。及未來見集所
斷法。此等并是以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
見爲因。是名諸餘染汚苦諦 第二句。以
有身見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者。謂即是
前所除諸法 第三句。非以有身見爲因。
非與有身見爲因者。謂修所斷不染汚苦
諦 如苦聖諦。集聖諦望有身見應知亦
爾。但以集名替於苦處。餘義皆同。以苦集
諦是一物故。此約諦體作法故無寛狹。近
代諸師言。集諦非無有異。謂除有身見。彼
謂迷諦起惑。此説不然。謬之甚也。引品類
足但取第一・第二句爲證。餘者同文故來。
品類足當舊衆事分。彼文稍錯。以過去第一
節文。但云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使。彼相
應苦諦。不言倶有等。即不除倶有・及得。第
二節文但言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一切遍
行使。彼相應苦諦。復不除倶有法。餘文同
品類足。有餘師。爲欲成立唯十四法爲心
倶有因。故不誦及彼相應法。但言除未來
有身見生・老・住・無常。有身見相應法上大四
相。既不入所除中。以此故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亦不與心爲倶有因。迦濕彌羅國
毘婆沙師言。彼品類足必應作如是誦。除
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假
設彼論。無及彼相應法。或應准倶有因義
知説有餘。以諸論皆説相應法上大四相。
是心隨轉法。即是與心互爲倶有因。義」
 諸由倶有至或倶生故者。此因解倶有因。
復明倶有法是因非因。諸由倶有因故成
因。彼法必定倶有。或有倶有。非由倶有因
故成因。總有八對。一謂諸隨相各於本法。
二此諸隨相各互相對。三隨心轉法隨相於
心。四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五一切倶生有對
造色展轉相對。六少分散無表倶生無對造
色。七支展轉相對。七一切倶生造色・大種。展
轉相對。八一切倶生得與所得 如是等諸
法。雖名倶有而非由倶有因故成因。所
以者何。彼隨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
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恐有難
言。得與所得。如生等相。與法倶起應名倶
有因故。今釋言得與所得法非定倶行。或
在法前。或在法後。或法倶生・不同生等定
與法倶。故得望法非倶有因 如是一切
至有因果義者。經部問。上來所立因果。如是
一切理且可然。此即縱許。而諸世間前種等
爲因。生後芽等果。一切世間極成因果相
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説。云
何世間倶起諸法聚中。有同時因果義」
豈不現見至亦爲因果者。説一切有部答。豈
不現見明從焔生。影從*芽生同時因果」
  此應詳辨至影用*芽爲因者。經部反徴。
此應詳辨。爲如汝宗。即用燈焔與明爲
因。同時因果。爲如我經部宗。由前念人功・
燈器・油炷因縁和合。後念焔・明倶起。所以
經部作此徴者。若焔生明。汝許。我不許。
以經部不許同時因果。若前因縁和合生
後焔明。即彼此同許故。引極成證前因後
果。如日初出照*芽東面。此東面有餘物
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現*芽東面極微。雖
障光明而不現影*芽西面極微。雖現影。
而不障光明。若言此影由東邊生者。中間
既隔無量極微。如何得生。若言由西邊生
者。日既不照。如何現影。又無日時亦應現
影。故知。此影非由同念*芽爲因生。但由
前念*芽生後念芽影自倶時起。如何説此
影用*芽爲因」  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
者。説一切有部救義。汝今非我同時因果。理
不應然。説果體有無隨因有無故。善因明
論者。心無朋黨。説因果相。言若此因有・
無。彼果隨有・無者。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
果。我説亦爾。倶有法中同有。同無。理成因
果」  倶起因果至互爲因果者。經部難。
同時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爲因果」
  即由前説此亦無違者。説一切有部答。
即由前説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互爲
因果理亦無違」  若爾如前至連持令
住者。經部難。若爾如前所説。色・聲・香・味・
觸造色。隨其所應互不相離。如是造色。與
四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齊
有・齊無。應互爲因 若謂如三杖互相依
住展轉有力。如是同時倶有諸法。展轉相望
有力用者。因果義成是倶有因。此所造等。
雖復同時相望無力。非倶有因。經部牒 
救訖破云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爲由倶
起相依力住 如汝所説 爲由前生人
功聚集因縁力故。令後三杖倶起住耶 
如我所説 經部意説。此三杖住。但由前
念因縁力住。非由同時。彼計前因後果 
又於彼中。豈唯三杖相依而住。亦有別物
繩鉤能連。地復能持。令得安住。如何但言
三杖相依。西方外道。持三杖行。繩連鉤繼。
交差置地上安隨身等物。故引彼三杖爲
喩」  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者。説一切有
部救言。倶有法生時。不但同時互相有力。
成倶有因。此中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倶有
因義得成。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
亦有繩・鉤・地等連持令住
如是已説至聞思所成等者。此下第三明同
類因」  論曰至皆不爲因者。此釋初句。
善・染五蘊展轉爲因。更無異説 無記五蘊
四説不同 第一説展轉爲因。性類等故 
第二説五是色果。顯色爲五因。四非色因。
顯四不生色。此師意説四蘊勝故非色因。
色蘊劣故與四爲因 第三説五是四果。顯
四爲五因。色非四因。顯色不生四。此師意
説四蘊勢力強故能爲色因。色蘊勢力劣故
非與四爲因 第四師説色與四蘊互不
爲因。倶是無記劣異類故。諸論皆有四説
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爲正。故婆沙
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爲幾縁。答所
縁・増上。意處與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
者一因謂異熟因。増上者如前説 解云。無
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
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非同類因者爲正 問若言無記色
蘊。望無記行蘊無同類因。何故婆沙一百
三十一云。大種與法處爲幾縁。答因・所縁・
増上。因者七因。謂生等・及倶有・同類。所縁。
謂與身識相應法・及意識相應法。爲所縁。
増上者如前説 准彼論文。大種望法處中
四相爲倶有因。言同類因者。凡同時相望
爲倶有因。異時相望亦得爲同類因。故四
大望法處中四相。得爲同類因。四大是色
蘊。四相是行蘊。是即無記色蘊。望無記行
蘊得爲同類因。何故乃言無記色蘊。望無
記四蘊非同類因者。爲正 解云。此論中
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
類因者。望心心所説。非望四相。以色蘊。
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望定爲同類因。此
在不疑 又解。從多分説。雖無記色蘊。
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同類因。若望無
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餘法。即非
同類因從多分説故。言無記色蘊。望無記
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作法」
又一身中至因増上等者 十位。謂胎内有
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掲南。五
鉢羅奢佉 胎外有五。一嬰孩。二童子。三
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現身十位後皆除前。
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爲
因。婆沙十八。大有諸師解十位同類因。
不能廣述。此論當一師不正義。故婆沙
評家云。評曰應作是説。餘身十位。一一
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爲同類因。此
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
爲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
亦爲同類因故 又解。此論亦同婆沙評
家。此論現身十位據現起説。故後位非
前位因。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
與十位爲因。若婆沙評家。現身十位。通
據現起・不現起説。故此身十位。望此身
十位。亦得爲同類因等。應知十位但望同
地・同趣而説。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
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爲有因不。有
説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刹那故。
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問准婆沙一百三十一。於同趣・同地中。左
眼與左眼爲同類因。右眼・及長養・異熟
等。一一自類相望爲同類因。此倶舍等論。
云羯剌藍等。一一能與十位爲同類因。是
即亦與非相似法爲因。且如羯剌藍。唯
有身根・及大種。如何得與六處中眼等四
根。爲同類因 解云。一一皆與十位爲同
類因者。據總相説。非言一一皆遍爲因。
如六處位中眼等四根。以前眼等爲同類
因 問若眼等同趣自類爲因。應五趣善・
惡等還與當趣爲因 解云善惡力強。得
與同地異趣爲因 由此方隅。外麥・稻等
自類自類。應廣思擇 若譬喩者。不許色
法與色法爲同類因。彼執。便違本論文所
説。故本論説。過去大種。望未來大種因・増
上等 因謂因縁即同類因。非餘四因。増上
謂増上縁。以此明知。色望色法爲同類因」
  爲諸相似至爲同類因者。問」  不爾
者。答」  云何者。徴」  自部自地至皆無
因義者。釋自部地 部謂五部 地謂九地
 五九四十五類各別爲因。故婆沙十七評
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
轉爲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繋縛分齊
有差別故」  又此非一切者。謂此自部自
地。非一切與一切爲因」  何者者。問」
 謂前生至爲同類因者。答。正釋前生。謂唯
諸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
 云何知然者。徴」  本論説故至皆應廣
説者。引本論證。自類前生。與後爲因 問
未來生相。如何非是前生攝耶 解云雖
至生相未越未來。約世定前後。是故非
前攝」  然即彼論至非因者者。此下明未
來若無同類因有六難。一無時非因難。二
染汚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
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汚眼識難 就通六難
中。一依文通前四難。二通文外後二難。就
依文通前四難中。此下第一通無時非因
難。此即引發智爲難。因者是四縁中因縁。
以發智論。次第約四縁爲問答故。引彼。
難意。若言未來無同類因。過・現方有者。是
則此法與彼法有時非因。如何乃答無時
非因」  此依倶有至故無有過者。論主答。
言無時非因者。此依倶有・相應・異熟三因。
以親辨果通三世故。故無有過。故婆沙通
云。有説彼依倶有因作論。以倶有因。遍有
爲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説彼依相應・
倶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倶遍三性。親能
辨果通三世故。有説彼依相應・倶有・異熟・
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説彼依相應・倶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説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此中有説
除遍行因。體用狹故。應説彼依六因作論。
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准彼婆沙總有七
説。此論當第三不正義。彼論第七説爲正。
隨作論者意樂説故。又婆沙正義家能作因
中有因縁。即是生等五因」  問未來既無
同類因。婆沙正義云何依六因作論 解云
未來雖無。而彼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因。
或約正生位定能爲因。依此密説無時非
因」  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者。第二通
難。當婆沙後三師。或當正義家六因作論
*有毘婆沙師。謂未來正生位法。必入現在。
定能與彼生相前法爲同類因。是故彼發智
文。依未來最後生相位。密作是答無時非
因。就三世説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
時。故未來正生位名最後位。未來無窮生死
名前。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來最後位。此
據法行世前後也。若據因果明前後。即前
法名因。後法名果」  彼於所難至未至已
生者。論主非第二師解。彼於所難非爲善
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至生
相方成因故。還是有時非因。何得答言
無時非因。又引發智爲難。如同類因與
等無間縁。倶至現在方成。何故縁答未至
已生。因答無時非因。亦應齊等何乃不
同」  然彼復釋至彼亦應爾者。第二師通
難。然彼師復釋。爲現影略二門。如彼等無
間縁處答未至已生。此因縁中亦應答未
至已生。如此因縁處答無時非因。彼等無
間縁中亦應答無時非縁」  如是作文
至前釋爲善者。論主評取前解。如是作文
獲何功徳。唯顯發智論主非善於文。是故
應知。前三因釋於理爲善。由斯理故。因答
無時非因。縁答未至已生。論主若作此
解。非以婆沙評家爲正」  若爾何故至
即所除法者。此下通第二染汚苦諦難。此引
品類足所除中第三節文爲難。未來有身見
既入所除。即倶句攝。是即從過・現有身見
生。能生未來有身見。既生未來有身見。明
知未來有同類因。有身見望有身見。非是
相應・倶有・異熟因。既言有因。明知定是同
類因也」  彼文應説至由義應知非者。論
主正通。彼品類足第三節中文。應説除未
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文不欲除有身見。
但除有身見上相應法。無及彼二字。外難意
欲除有身見。故於第三節文中加及彼二
字。品類足文。設有如彼説及彼二字。由義
應知非。以未來世無前後故。何況浪加
有身見。既非入所除。明知未來無同類因。
應知倶有因中。外人引品類足所除中第四
節文爲難。即不誦及彼相應法五字。若同
類因中。引所除中第三節文爲難。即加及
彼二字。前後各別引文。人多不悟應善思
之」  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縁者。此下通第
三因果決定難。此即叙難。若未來世無同
類因。至已生位方名同類因者。云何決定。
既言決定。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應知
彼文至色等六境者。此即通難。言因決定
據能作等四因。非同類・遍行。言果決定據
増上等三果。非等流果」  若爾同類因應
本無而有者。此下通第四本無今有難。此即
*叙難。婆沙云則應無因而有因。亦應無果
而有果。便壞自宗」  許故無過至非體
果者。此即通難。許同類因本無今有故無
過。同類因約過・現作用位建立。非約體
立。體雖無有。無前後故而不建立。由至
過・現位和合作用名同類因。能生後等流
果。是後等流果。是前位果非是體果 上來
依文通四難。此下通文外後二難。即是第
五非心因法難。第六染汚眼識難 通第五
非心因法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品類足論
復云何通。如説云何非心爲因法。答已入
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
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
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何故但説
初無漏心耶。答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法。
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
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
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因。有餘
師説。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
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
擧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
既説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
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
名爲無般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
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爲證得了因。
名心爲因。若無涅槃法。無初無漏心。非與涅槃爲
證得了因。名非心爲因。餘文可解。前解
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通第六染
汚眼識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識身足論復
云何通。如説於過去染汚眼識所有隨眠。彼
於此心或能爲因非所隨増。或所隨増不
能爲因。或能爲因亦所隨増。或不能爲
因亦非所隨増 且能爲因非所隨増者。
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
不縁此・設縁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 
爲所隨増不能爲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
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 能爲
其因亦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
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及此相應隨
眠未斷 不能爲因亦非所隨増者。謂諸
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
縁此・設縁已斷。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
同界遍行隨眠 如彼過去染汚眼識。未來
染汚眼識亦爾 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
如何可作四句。若有前後如何無因。答彼
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増不能爲因。
彼無後故。然説未來如過去者。有別意
趣。謂正生時必入現在。定爲同類・或遍行
因。望餘未起可説爲前。對此可説餘名
後故 有餘師説。彼未來亦有四句。不説
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且能爲因非所
隨増者。謂此相應隨眠已斷。爲所隨増不
能爲因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
於未來世染汚眼識。縁而未斷。能爲其因
亦所隨増者。謂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爲
因亦非所隨増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
未來世。若不縁此。設縁已斷。若所餘縁。若
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解云。因謂因縁。隨
其所應是相應・倶
有・同類・遍行因。無異熟因。染汚眼識是修所斷。所隨増
者。謂此隨眠是彼眼識所隨順所増長心。前修所斷爲同
類因。苦・集一切遍行爲遍行因。心倶隨眠爲相應・倶有
因。此竝能爲因。於中心前不縁。設縁已斷。及彼相應
隨眠已斷。是非所隨増。第一句攝。若心前縁・及相應不
斷是所隨増。第三句攝。自餘隨眠皆不爲因於中心後同
類・遍行縁*而不斷。是所隨増。第二句攝。若餘心後同
類・遍行不縁・及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若
所餘縁謂滅・道所斷苦・集不遍。以彼決定所餘縁故。若
他隨眠。謂他地一切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
九上縁隨眠。此等竝是
第四句攝。餘文思之可解
 若同類因至當有
何過者。此下明未來若有同類因即有二
難。一本論不説難。二互爲因果難。此下第一
通本論不説難。將明問起。若同類因未來世
有如異熟因當有何過」  未來若有本
論應説者。答。未來若有本論應説。本論但
説過去與現・未爲同類因現在與未來
爲同類因。不説未來爲同類因。明知未來
無同類因。此即是本論不説過」  本論唯
説至故無有失者。通本論。本論唯説能取
果・與果諸同類因言在過・現。不説未來
非取果・與果諸同類因故無有失」  無
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者。論主破。無如是義。
以同類因引等流果。此同類因若未來有理
必不然。以未來無前後故。如何未來同類
因能引等流果。未來既無等流果。不應過・
現諸已生法爲未生等流果。不言正生略
而不説。或從多分説。或擧後顯前 又解
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爲未來生法等流。正
生・未生。生言攝故。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
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者。此下義當第二
互爲因果難。將明問起。若爾異熟因應未
來非有。不應異熟果因前及倶故。以未來
世法無前後故」  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
者。論主答。正出互爲因果失。無如是失。未
來世中雖無前後。以異熟因與異熟果不
相似故。故未來有。謂同類因與等流果
似故未來無。未來世中若無前後應互爲
因。既互爲因應互爲果。若互爲因果即與
理相違。以同類因引後果故。非異熟因
與異熟果同性相似。未來雖離前後。而無
次上互爲因果過。故同類因就現作用位前
後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體相建立。
未來非無。又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
因。應有二心互爲因果。答如四行相各
有繋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
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繋
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爲因。彼非此因繋
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居前。苦・空・無我行
相亦爾。餘有爲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
爲因果。若作是説。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
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繋屬
此。後依餘地聖道現前。更不能修未來無
漏。無餘地聖道繋屬此故。應在過・現非
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説。前生善根與後
生者爲同類因。乃至廣説。勿有此失。故未
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爲善」  言同類因
至定依何説者。此下明道展轉九地爲因。
顯與前義別故擧前爲問」  定依有漏
至由同類故者。答。前言自地定依有漏。若
無漏道九地展轉相望爲因。欲界無定。有頂
昧劣。皆不能發無漏聖道。故唯依九 問
若九地聖道展轉爲因者。何故正理十六云。
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 彼論説九地
各能修九地聖道。隨其所應。與依自地所
修。與依上地所修者。爲同類因。故言於
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與依下地所
修者爲同類因故言於依下地無。如依
未至定所修九地聖道。與依九地所修八
十一種聖道爲同類因。如是乃至。依無所
有處所修九地聖道。唯與依無所有處所
修九種聖道爲同類因。准正理文。依上所
修者。非與依下地所修者爲同類因。如
何乃言九地聖道展轉爲因 解云言九地
聖道展轉爲因。據依一地能修九地聖道。
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轉相望爲同類因
非據通依九地所修聖道展轉皆得爲因。
言九地者。未是盡理之言。若言盡理。豈得
依上地利道與依下地鈍道爲因。准正
理師意。雖等是同姓同品。依上地者勝。
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與依下地
者爲因。與依自・上地者爲因。若依徳光
論師解。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九九八十一
種聖道展轉相望皆得爲因。此亦據同性
同品應依九地修者説故得展轉爲因 
問如他心智依下地起者不知上地心。如
何九地展轉爲因 解云縁境義別。爲因義
別。不可爲難。上來雖有兩解不同。於此
論文竝無違害 又解正理且據一相漸次
進修諸地勝法故。言上非下因。以實而言
亦同徳光」  然唯得與至更無勝故者。
簡差別。釋唯等・勝爲果等。與等・勝爲因。
非劣爲因加行生故。指法可知」  又諸
已生至爲同類因者。約三道明等勝爲因。
見道爲三因。修道爲二因。無學道爲一因
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爲因。如前生鈍
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爲同類因。前
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道爲
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
起利修道爲因 言與三・二・一爲同類因
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説 問此論爲同彼
不 解云同 又解論意各別。論既言見道
與三爲因。修道與二爲因。無學道與一爲
因。明知後道非前道因。若爲前因何故不
説」  又於此中至爲同類因者。又約鈍・
等・勝爲因。如文可知。若依正理。信解
與五爲因。時解脱與四爲因。准前可知。
此論或同或異。亦准前解」  諸上地道至
或等或勝者。問。依上地道與依下地道爲
因。是即勝與劣爲因。云何名爲或等・或
勝」  由因増長至爲未來因者。答。由因
漸漸増長。及由鈍・利根故等・勝爲因。非
由地有上・下令道勝劣。謂見道等三道。下
下品等九品。於後後位中因轉増長。此釋
由因増長。鈍・利爲因次前具明。故不別釋
 及由根故。但釋妨難。修道・無學道時長相
顯不別釋妨。見道時速相隱故別釋妨。於
見道位。雖一相續中。無容可得隨信・
法二道倶起而已生隨信行。爲未來隨法行
因」  爲唯聖道至爲同類因者。此下釋後
兩句。此即發問」  不爾者。答」  云何
者。徴」  餘世間法至爲因非劣者。總釋」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者。問體」  謂聞所
成至除前劣故者。正擧頌釋。明加行所成功
徳與等勝爲因。由聞所成功徳。此所成言
通相應・倶有等。若言聞所成慧但目於
慧思・修准釋可知。無色界以聞・思無故。設
有復劣修非彼因。餘文可知」  生得善法
至染汚亦爾者。此下便明生得等。生得善與
加行善爲同類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爲
因。以彼劣故。就生得善九品相望展轉爲
因。故正理解云。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
師説定一心中得一切故。染汚九品展轉爲
因。准生得説」  無覆無記至而無所獲
者。明無記 異熟生。起時任運最爲微劣
 威儀路。作意而起。力用少強勝前異熟 
工巧處。強想生故力用更強。又勝威儀 化
心。是通果。其力最勝 倶品。謂相應・倶有法
等 欲界四定果化心下。與勝爲因」  因
如是義至無漏法因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
問也」  有謂已生至於一切劣者。答。有謂
過・現已生苦法智品。於未來未生位苦法忍
品。又已生一切勝。於未生一切劣」  頗有
一身至非後生因者。第二問。頗有一身諸無
漏法前所定得者。非後已生因耶」  有
謂未來至未來無故者。答。有。謂前所定得
未來苦法忍品。於後過・現已生苦法智品。
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因未來無故」
  頗有前生至無漏法因者。第三問。頗有
前已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無漏法因耶」
 有謂前生至以彼劣故者。答。有。謂前生勝
無漏法。於後已起劣無漏法。如退上無學
等果。下不還等果現前。又前已生苦法智上
得。於後已生苦法忍上得。非同類因。以彼
劣故。前明已生一切勝。望於未生一切劣
非因。今明已生一切勝。望於已生一切劣
非因。故前後別
如是已説至心心所同依者。此下第四明相
應因」  論曰至是相應因者。此總出體」
  若爾所縁至爲相應因者。問。若心・心所
是相應因。所縁・行相別者。亦應更互爲相
應因」  不爾所縁至爲相應因者。答。必
須所縁・行相同者」  若爾異時至爲相應
因者。難。若爾前・後異時所縁・行相同者名
相應因」  不爾要須至乃相應故者。解。要
須三同乃名相應」  若爾異身至初月等
事者。難。異身心等三種既同。應名相應」
  爲以一言至應知亦爾者。解。雖復所縁・
行相・時同。又須同依方名相應。釋同所依
如文可知。應知五識雖亦依意。據別所
依。意識更無別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者。問二因別。相
應因狹唯心・心所。若倶有因寛通諸有爲。若
是相應因定是倶有因。有是倶有因非相應
因。除心・心所餘有爲法。此中以狹問寛。若
相應因體即倶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
由互爲果義至互爲因義者。由互爲果義立
倶有因。猶如遠行商侶相依。共遊險道更
互相依。喩倶有因 依・縁・行・時・事五種平
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相依於
一時中。同受用飮食・衣服等。同作行・住等
事業。望前相依共遊險道。稍親故喩相應
 其中闕一者。謂於所依・所縁・行相・時・事
中。若闕一種皆不相應 又解於心・心所
法中。隨其所應若有闕一。皆不相應 是
故極成互爲因義是相應因
如是已説至爲同地染因者。此下第五明遍
行因」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 遍行因者。
謂前過・現已生遍行諸法。即是十一遍行隨
眠相應・倶有法。與後同地染汚諸法。爲遍
行因。得非遍行因。或前・或後性疎遠故。非
一果故 遍行諸法。指同下釋」  此與
染法至亦生長故者。此明離同類因外別
立遍行因。若同類因非與染汚爲通因。此
遍行因與染汚法爲通因故。所以同類因
外更別建立。此約通局以明。若同類因唯
與自部爲因。此遍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法
爲因。亦爲餘部染法爲因故。所以同類因
外別立遍行因。此約自・他部説。由斯遍行
因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相應・倶有等法亦生
長故。故正理云。唯生自部二因何別。無遍
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正現前時。倶時
有力取五部果」  聖者身中至爲遍行因
者。問。學人身中修斷染法。豈亦用此爲
遍行因」  迦濕彌羅至見所斷爲因者。答。
一標宗。二引證。此即標宗」  故品類足至
所感異熟者。此下引證。總引品類足三處文
爲證。此即初文。彼論既言云何見所斷爲因
法。謂諸染汚法。聖者自身中修斷染法。既是
染汚法攝。明知見斷法。通與一切染
爲因。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果。亦以見斷
爲因。此即同文故來」  云何無記至及不
善法者。第二文證。一切無記有爲。及不善。
以無記爲因。聖者身中修斷染汚法。若上
界者。無記有爲攝。以上界無記爲因。若欲
界者不善攝。以見所斷無記身・邊二見爲
因。故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爲因」
  或有苦諦至染汚苦諦者。引第三文證。
諸餘染汚苦諦。以有身見爲因。聖人身中
修斷染*汚法。是諸餘染汚苦諦攝。明知見所
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爲因。以此故知。遍行
因通生一切染*汚法」  若爾云何通至染
汚思者。難。彼文既説。聖人初退起染汚思。
唯用不善爲因。明知聖者修斷染*汚法。非
以見斷爲因。若以見斷爲因。不應言唯
不善爲因。以身・邊二見是無記故」  依
未斷因至故廢不説者。通因有二種。一未斷
因。二已斷因。彼論依修所斷未斷因蜜作
是説。非是盡理之言。見所斷法。雖亦是此
汚爲因。而由已斷故廢不説
如是已説至及善唯有漏者。此下第六明異
熟因」  論曰至異熟法故者。就長行中。一
釋頌。二決擇。此即釋頌 異熟法者。法之
言持即目於因。此因能持異熟果故名異
熟法。依主釋也。若言異熟即法。持業釋也。
餘文可知」  何縁無記不招異熟者。此下
決擇。問也」  由力劣故如朽敗種者。答」
何縁無漏不招異熟者。問」  無愛潤故至
繋地異熟者。答可知」  餘法具二至水所
沃潤者。餘不善・善有漏法。一體貞實。二爲
愛潤」  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者。此下釋
異熟名問。爲異熟之因據依主釋。爲異熟
即因據持業釋」  義兼兩釋斯有何過者。
答」  若異熟之因至業之異熟者。難。若異
熟之因據依主釋。聖教不應言異熟生眼。
是則因名異熟。若異熟即因據持業釋。聖教
不應言業之異熟。是則果名異熟」  兩
釋倶通已如前釋者。解兩釋倶通。已如前界
品五類分別十八界中辨。汝不應以持業
難依主。依主難持業。故正理十六云。然異
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説異熟生眼。或依主
釋。故契經云業之異熟」  所言異熟其義
云何者。別問異熟義」  毘婆沙師至名異
熟因者。答。毘婆沙師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
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倶有・
相應・同類・遍行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
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熟果不
應至簡別餘因者。論主叙經部宗義。熟果
不應餘五因所得。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
由造業非即感果。要待相續將欲感果
名轉變。正感果時名差別。由斯果體方乃
得生。二由異熟果隨因勢力勝劣。時有分
限。或經十年或百年等 倶有・相應所生果
體。雖有後義而闕前義。能作・同類・遍行・三
因所生果體。雖有前義而闕後義 由此
但應作如是釋。由因變異而果方熟。是異
熟義 汝毘婆沙師。不應但異簡別餘因。
攝義不盡。若言變異攝義周盡。論主非異
熟果非餘五因得。但異攝義不周盡」
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下約三界五蘊
多少同時相望爲倶有因顯異熟因同感一
果。於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
果。謂行蘊中有記得。及彼得上四相」  有
時二蘊至及彼生等者。身・語業是色蘊。四相
是行蘊 問欲界身・語業。能感命根・衆同
分不 答不能感。故正理十六云。此異熟
因總説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衆同分
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云何知
然。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業爲生因等 又
云非心隨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
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
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
業身語表業衆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
引衆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
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爲倶有因。
有對造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此非展轉
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
及衆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
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爲滿業亦有斯
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
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
故。不許互爲倶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
倶有因。説有對言便爲無用。顯有對造色
皆非倶有因。故作是説有無對造色得爲
倶有因不可同彼。若欲界繋身・語二業不
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説殺生若修。若習。
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説。又違本論。
如説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謂能隨順
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
壽定説爲所牽引果。此説所起顯能起思。
麁易了故。無相違失已上
論文
 以此故知。身・
語二業不能感命・衆同分 問此論同正
理不 解云此論文無別説。意同正理 
問若言唯意業能感命・衆同分。何故業品
云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准彼論文。
倶時能感生・後・不定衆同分三。不可説言
一刹那意業。能感三生衆同分。復不可言
刹那中起三意業感三衆同分。復不可
言過去三因等起思感三衆同分。以異熟
因必現取果 解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
不定。容感同分現不能感。不言一刹那
一時能感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衆
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
業引故 又問若言欲身・語業不能感命・
衆同分。何故此論下文言二無心定・得不能
引餘通。既言餘通。明知欲界身・語二業亦
能感命・同分 解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
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能感 又解此論不
同正理。欲界身・語業亦能感命・衆同分。於
其業中衆多極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
果。或有唯感滿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
滿。若言同一心起。不許感引果滿果。同
一心起。何者感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
起即有感色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
滿前・後別。若作此解與正理論異」  有
時四蘊至及彼生等者。可知」  於色界中
至及彼生等者。此約色・無色界辨。思之可
知 問此中言等至・等引。餘文復言等持。
如是三種有何差別 解云梵名三摩地
此云等持。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
心令趣於境。故名等持 梵名三摩鉢底
此云等至。通有心・無心定。唯在定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至。謂由定前心離於沈・
掉平等至此定。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
定離於沈・掉名等。能至平等身心名至。
若無心定名等至還作二解。准有心定可
知。唯無心爲異 梵名三摩呬多此云等
引。通有心・無心定。多分有心定中説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引。謂定前心離於沈・掉
名等。能引起此定名引。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於沈・掉名等。能引起平等
身・心名引。若無心定名等引還作兩解。
准有心定釋。可知。唯無心爲異」  有業
唯感至即命根等者。此下約感處多・少顯
業差別。於十二處中除聲。非異熟故。於
十一中若決定同性業感。體必倶有。具此二
義者隨感此處。極少定感一。乃至極多定感
四。若容別性業感。體不必倶。隨有闕者即
不定。或能感五乃至十一。若業唯感一處異
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等謂等取衆同分。
故婆沙云。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
命根・衆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又解
亦等取生等。定同感故。餘十處不定。若入
無心即無意處。若生上界香・味定無。若生
無色亦無色・觸。此意色・香・味・觸有時雖
與命等倶生。容別業感。如人・天命等是善
業感。此五容是不善業招。若眼等五。望彼
命等。隨在何趣。雖復定是同性業感。眼等
四根。若在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
無色。眼等五根總不成故。以五色根・命・衆
同分是生處本故。同性業感。由斯不定故
此十處非定同感」  若感意處至應知亦
爾者。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法謂
意處倶行心所及生等法。餘九不定。眼等四
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色
界即無香・味。若生無色餘九總無。此九有
時雖與意倶容別業感。故感意處非定
感彼。若感觸處定感觸處・法處。謂生等。
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
不成故。意處若入無心即非有故。香・味上
界即無。此九有時雖與觸倶容別業感。故
雖感觸時定身・色倶容別業感。故感觸處
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若感身處至應知
亦爾者。若感身處定感三處。謂身・觸・法。觸
處謂能造四大。法處謂生等。餘八不定。眼等
四處望彼身處雖同一業感。若生欲界未
得・已失即不成就。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
意有時亦與身倶容別業感。香・味上界即
無。在欲感身。雖香・味倶容別業感。能感
身處。雖定色倶容別業感故。感身處非
定感彼八 問如正理十六云。若感身處
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彼論何故
感身。亦感色耶 解云此論據感身所造。
亦感觸中能造四大。以親近故必同業感。
色望身根雖必倶起。非親近故容別業感。
故非定感。正理據感身定感色者。以色定
與身倶通欲・色界故。故感身時亦定感
色 若爾感色應亦感身 不爾。身處是
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故。色非生本。
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感故。此即兩論
各據一義 又解倶舍爲正。同婆沙初師
説故。餘論又無此説。若不相離即感彼者。
感色之時應亦感身。明知非正。若感色・
香・味應知亦爾。各定感三。自名爲一。各
加觸・法。言別説者。若感色處定感色・觸・
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意處。入無心定即無有故。
香・味上界無故。此七有時雖與色倶容別
業感。雖感色處定與身倶容別業感。故
感色處但定感三。餘八不定。若感香處定
感香・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及意處
如前釋。此五在欲。雖亦有時與香處倶
容別業感。雖感香時定與身・色・味倶容
別業感。故感香處定感三處。餘八不定。若
感味處定感味・觸・法處。餘八不定。准香應
釋」  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眼
處定感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如前釋。餘七
不定。耳・鼻・舌三雖同業感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香・味二處上界即無。意處若
入無心即無。此香・味・意。有時雖與眼處
倶生容別業感。色雖定與眼倶容別業感。
故感眼處定感四處。餘七不定。耳・鼻・舌三
准眼應釋 問若依正理論。感眼等四處
各定感五處加色處。何故此論不定感色
 解云此論不説色。彼論説感色。各據一
義。如身處中釋 又解倶舍爲正。同婆沙
初説。撿尋婆沙全無此説。當知是彼正理
論師自所分別。若不相離即感彼者。彼説
感色應亦感身。既不感身故説非理」
有業能感至諾瞿陀等者。感五處乃至十一。
隨其所應。任業勢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所
以者何。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或
少・或多 種所生果少者。如穀・麥等一種一
年收。又根・莖等少。又一房唯一子。名種・果
少 種所生果多者。如蓮・石榴・諾瞿陀樹
等。一種多年收。又根・莖等多。又一房有多
子。名種果多 又解於十一處若展轉相
望。親強勝者。隨感此處亦定感餘。故定感
一乃至定感四。若展轉相望非親強者。雖
有倶時而非定感 問何故蘊約因明。處
約果顯 解云五蘊皆能爲因故約因辨。十
二處多分不能爲因。故約果明。以十一處
皆容爲果故 問如婆沙十九云。復次有
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衆同分業。彼
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
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
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身處
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
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
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
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
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説。一切大種皆
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説。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眼處・身處及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
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
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
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
受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説是定得
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
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
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准婆沙文更有餘師説。定感五・六・七不同
如何會釋。何者爲正 解云此論及婆沙前
師意。定感一・二・三・四。感不定中言感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婆沙餘師説感五・六・
七亦是定感爲異。彼師意説以色・香・味・觸・
法定不相離故。感眼等四各定感七。感身
定感六。感色・香・味・觸各定感五。於二説
中。此論・及婆沙初説爲正。餘師非正。其義
云何。一即定感一・二・三・四處。婆沙與倶舍
同。又雜心行品亦同此論。竝無異説。二即
婆沙言感五・六・七者。是餘師不正義。既言
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明知非是正義。三即
理破。若言定不相離即感。彼者應無感
五。以感色・香・味・觸時身必倶故。定不相
離。應亦感身。若言身望色等不同業感
者。感彼身時寧感色等。以此故知。此論・
及婆沙初師爲正 問若五・六・七是不定。何
故婆沙前師不別説耶 解云理應説在不
定。而不別標者以餘師説在定中。異説不
同略不別顯。准倶舍文不定攝故 泰法
師解倶舍云。感觸處感二處及感三處・
四處。竝是不正義。餘感一處感二處及感
五處已去。此是正義。法師大意同婆沙餘師
義。約不相離以解。如前徴破 又解婆沙
前・後兩師各據一義。前家據定同性業感體
必倶有者説。後師據不相離者説。而
感色等不説感身等者。以五色根是生
處本故。感彼兼感色等。以色等非是生處
本故。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若作此解。
倶舍意或感五・六・七。亦分同婆沙餘師。以
五・六・七異説不同。故此論文不別顯説」
 有一世業至如上應知者。此即約世・念
明果多・因少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此約
小三世。如現在一念造現受業名一世業。
業所感果若已落謝名過去異熟。若續現前
名現在異熟。若未起者名未來異熟。無三
世業共感一世異熟 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念造業感多念異熟果。無多念造業
感一念異熟果。勿設劬勞果減因故。前約
世顯。後約念明。大意雖同門差別説 又
解世約大三世。念約刹那 問多刹那造
業。同感一刹那中各別果。是即有多刹那
感一刹那中果。云何乃言無多念業一念
受耶 解云此顯無有多念造業同受一
念中一果。明果不減因。不遮多念造業一
刹那中受各別果 問如菩薩百劫修相好
異熟業。同一身受。豈不因多・果少 解云
感佛身相用最勝業。多時修習引起最後
勝業現前能感佛身殊勝異熟。前劣非感。
於義何違。若不爾者定有因多・果少 又
解雖百劫造同一身受。然所感相異熟極微。
刹那前・後各各不同。非百劫業共感一果。
非倶有因故」  然異熟果至方能辨故者。
顯果與因非倶・無間要因相續 然異熟
果無與業倶。非此念造時即此念受果。故
不但與因倶 亦非無間生。由次刹那在
生相法。是現等無間縁力所引故。非是異
熟因力 又解亦非無間。第一刹那造業
已。由第二刹那爲等無間縁力所引故。第
三刹那其果方起。此文且約心・心所説。理
實色等亦非無間 又解異熟果中。有是利
者謂心・心所法。有是鈍者謂色・不相應行。
若利者由次第二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
第三刹那果起。若鈍者極疾猶須第三刹那
力所引。第四刹那方現在前。此中且約極速
疾者説故不言色等 又解此文亦顯色
等。由次刹那力所引故。顯色等非無間。由
次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顯心等非無間。
又異熟因感異熟果難。必待相續方能
辨果。非倶・無間。若依宗輪論。大衆部等末
宗異義。業與異熟有倶時轉
如是六因至非世者。此即第三約世分別。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
非世。正理云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頌中
不説
已説六因至對彼成因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因得果 就中。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
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此下第一總標
果體。已説六因體相差別約三世定 何
等爲果對彼成因。結前問起」  頌曰至無
爲無因果者。上句顯體。下句釋疑。果有二
種。一有爲果。謂異熟・等流・士用・増上。二無
爲果。謂即離繋。果有二義。一是所引。即有
爲果。爲彼六因所引生故。二是所證。即離
繋果爲道所證。道是證因非生因也。故六
因不攝。餘二無爲。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
無記性故非是所證果。恐疑無爲是果應
從因生。無爲是因應能生果。故今釋言。無
爲雖是果證故名爲果。非六因所生。不行
世故。無爲雖是因不障礙故名因。不得
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爲果。無取・與故
不得有爲果。由此故言無爲無因無果。舊
翻云無爲非因果。此大謬矣」  論曰至及
與擇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決擇。此下
釋頌。引本論釋上句。離繋・擇滅一體二名。
除縛所顯名爲離繋。由道得邊名爲擇滅。
故以擇滅釋離繋也」  若爾無爲至此
爲因故者。此下釋第二句。兩關徴責。於無
爲中唯擇滅名果。三無爲倶名能作因。故
顯宗第九云。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餘二無爲是因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
立 又正理十八云。有法能爲一因性者。
謂無爲法。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
及非擇滅」  唯有爲法至無五果故者。答。
唯有爲法。有六因有五果。非諸無爲。所以
者何。無爲體常無六因生故。無得五果故」
  何縁不許至爲能作因者。問。無間道應
名能作因」  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
答。無爲常故。道非能作」  若爾誰果果
義如何者。一問誰果。二問果義」  謂是
道果道力得故者。答 謂是道果。答初問 
道力得故者。答第二問」  若爾道果至非
於擇滅者。問。若爾道果應唯是彼擇滅上
得。道於彼得有能引生。非於擇滅以體
常故」  不爾於得至有差別故者。答。於
得於滅道能別故」  云何於得道有功能
者。問」  謂能生故者。答。謂爲因生故」
 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者。問」  謂能證故
至擇滅爲道果者。答。由道力能證得滅。由
此理故。道雖非滅六種生因。而可得説擇
滅爲道證得因果」  既諸無爲至爲能作
因者。問」  以諸無爲至與果用故者。答。於
生不障可名能作。無取・與用故無有果。
應知能作因中有二。一有生用。謂過・現法。
二無生用。謂未來法。及諸無爲。唯無障故
名能作因」  經部師説至唯有爲故者。此
下決擇。經部標宗。無爲非因。總引教證」
 何處經説者。説一切有部問」  如有經
説至識亦如是者。經部答。既言因縁能生色
等皆是無常。明知無爲非因所攝 無常因
縁下。同文故來」  若爾無爲至作所縁縁
者。説一切有部問。經説諸縁皆是無常。無爲
既是常。應不與識等作所縁縁」  唯説
能生故至故不成難者。經部答。謂經説諸
因諸縁能生識者。此諸因縁皆是無常。不
説一切爲識所縁境者。皆無常。故不成難。
由此無爲。可得與識作所縁縁 又解不
説一切爲識四縁者皆是無常」  豈不
亦説至爲能作因者。説一切有部問。以因例
縁。豈不經説唯能取果・與果生因是無常
故。不撥無爲雖非生因。唯不障故爲能
作因」  有契經中至唯不障因性者。經部
答。引經證。無爲是縁非因」  雖無經説
至無經説耶者。説一切有部言。雖現無經
説無爲能作因。亦無處遮。又多隱沒。云何
定判無經説耶」  若爾何法名爲離繋
者。經部問。無爲既得名能作因。未知何法
名離繋」  即本論中所説擇滅者。説一切
有部答」  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者。經部
復責。二名互答自性難知。故應別門開顯
自性」  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繋者。説一切
有部答。常住之法不墮三世。非是言依。故
言實有離言唯聖内證。但可總説是善・是
常。別有實物」  經部師説至此所無故者。
述經部宗。三種無爲。非皆實有如色等五
別有實物。此無爲所無故」  若爾何故名
虚空等者。説一切有部問。既無實體何名
空等」  唯無所觸至中夭者餘蘊者。經部
答。唯無所觸對假説名虚空。謂於闇中無
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空。以實而言。明
中無對亦是虚空。但以闇中眼不見故。空
相易顯。擇滅但以惑苦不生。爲其體性。謂
過去已起煩惱熏種在身名已起隨眠。即
此隨眠。能引後後煩惱・後有名爲生種」
又解過去種子名已起隨眠。現在種子名爲
生種。謂過去已起隨眠所生現在種子。文略
但言生種 又解現在煩惱種子名已起隨
眠。此能生後名爲生種 言滅位者。即此
惑種。無有功能生後煩惱・及與後有。故名
滅位 又解經部三相現在。滅相過去。現在
生種之時。即當過去滅相。如稱兩頭低
昇・停等故言滅位 又解於此時中證
得擇滅故名滅位。種若未由能簡擇力。能
生後後煩惱・後有。由簡擇力餘不更生。謂
無間道猶與種倶。與種倶滅。然由無間道
簡擇力故。令餘後位煩惱種子・及當現
行煩惱・後有永不更生。生之永無名之爲
滅。滅由擇力名爲擇滅。若離簡擇力。但由
闕衆縁。餘後更不生名之爲滅。滅不由
擇名非擇滅。如人應受百年。五十便死。餘
五十年名殘衆同分。中夭者餘蘊闕縁不
生」  餘部師説至名非擇滅者。述上座部
等計釋二無爲。約隨眠不生邊名擇滅。約
苦果不生邊名非擇滅」  離簡擇力至即
擇滅攝者。經部破。彼非擇滅離簡擇力此
苦果滅不成。由簡擇力令隨眠不生。隨眠
不生後苦不起。因亡果喪皆由慧力。故此
苦果不生即擇滅攝」  有説諸法至名非
擇滅者。有大衆部説。諸法現在生已後必定
無。自然滅入過去。此滅名非擇滅」  如
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者。經部破。如是所執非
擇滅體應是無常。法未滅時其體無故。後法
滅時其體方有」  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
者。大衆部難。豈不擇滅擇爲先故。此滅先
無後有。應亦無常」  非擇爲先至方有不
生者。經部答。非擇爲先方有擇滅。如何責
我擇滅體性亦是無常。所以者何。非先有
擇。後未來未生法方不生。不生即擇滅也」
  何者者。問」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經
部答。不生之理本來自有。若無聖道慧簡擇。
諸法應生。聖慧簡擇生時。因亡果喪法永不
起。於此不起之理擇有功能。謂於先時諸
法未有生障。今聖慧起爲法生障顯不生
理。非新造不生」  若唯不生至豈不相
違者。説一切有部引經難。若唯於未來法不
生是涅槃者。何故經言信等五根。若見道修。
若修道習。若無學道多修習。或初修。中習。後
多所作。或修謂得修。習謂習修。多所作謂
所治更遠。故顯宗云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
差別者爲欲顯示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
其次第已上
論文
 能令過未現世衆苦永斷。此
永斷體即是涅槃。准此經文通斷過・現唯
於未來有不生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
  雖有此文至爲令其滅者。經部通經。經
言能令過・現衆苦斷者。此經意説。能令未
來縁過・現苦煩惱斷故。能縁斷時説所縁
過・現苦亦名爲斷。應言斷貪而言斷色。
應言貪遍知而言色遍知。還約所縁色説。
斷色是無間道。色遍知是解脱道。廣説乃至。
識蘊亦爾。過・現苦斷義亦准此 問過・現苦
斷既顯能縁惑斷。未來苦斷爲約何説 
解云未來苦斷亦顯能縁惑斷。一經説故 
又解令未來苦體不生名斷 又解令未來
惑苦不生。倶名苦斷。設餘經言斷三世惑
者。准前理釋。義亦無違。以未來惑。能縁
三世煩惱。若斷未來能縁惑時説斷三世。
實斷未來。或此經中有別意趣。過去煩惱
者謂過去生曾所起惑。現在煩惱者謂現在
生所起煩惱。如愛行中十八愛行。據曾・當・
現縁六境起名爲十八。如是過・現二世所
起煩惱。作能薫因。爲生未來諸煩惱故。
於現相續身中。引起所薫果種子。此所*薫
果種子斷故。説彼過・現能*薫惑因亦名爲
斷。如異熟果盡時亦説名業因盡。由斷果
故説斷彼因。此即是果喪因亡斷也。若
未來衆苦・及諸煩惱。由無因種子故畢竟
不生説名爲斷。由斷因故説斷彼果。此即
是因亡果喪斷也。若異我説斷未來體。過
去已滅・現在正滅。何勞須斷。此中意顯。過
現名斷由果不續。未來名斷由體不生。斷
果・斷因如其次第」  若無爲法至立爲第
一者。説一切有部引經爲難。經中既言離
染第一。明知涅槃別有實體」  我亦不説
至此爲第一者。經部答。我亦不説諸無爲
法。其體都無如兎角等。但應如我所説而
有 彼意説言涅槃無體之理必定應有。
有無體故名有涅槃 如説此現在聲。有
聲先。未來非有。有*聲後。過去非有。不可
過・未非有。説爲有。故有體義得成。以説有
言非定目實。亦*目無故。説有無爲應知
亦爾。但言有無爲非説有實體。有涅槃
法體。雖非有而可稱歎。無有多種。若善法
無便可訶毀。若災横無便可稱歎。故諸煩
惱等災横。畢竟非有名爲離染。此涅槃性。於
一切有體法・非有體法中。最爲殊勝。世尊爲
令所化有情。深生欣樂故。別稱歎涅槃第
一」  若無爲法至名滅聖諦者。説一切有
部難」  且言聖諦其義云何者。經部反徴」
  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者。説一切有部答」
  聖見有無至義有何違者。經部解。聖見
有無皆無顛倒。謂聖見苦名有。見苦非
有名無。此於聖諦義有何違 又解聖見
苦・集・道有。見滅是無。皆無顛倒。此是總標
 謂下別釋。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
有見唯非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於別釋
中。但言苦・滅不言集・道」  如何非有至
第三聖諦者。説一切有部難」  第二無間
至故成第三者。經部解。第二集諦無間聖見
滅諦。及佛經説故成第三」  若無爲法至
應縁無境者。説一切有部難。若無爲法其體
唯無。虚空・涅槃能縁之識。應縁無境而得
生心」  此縁無境至當廣思擇者。經部解。
識縁無境亦無有過。如下惑品。辨三世
中當廣思擇」  若許無爲至當有何失者。
説一切有部問」  復有何徳者經部反問」
 許便擁護至是名爲徳者。説一切有部答。
若許無爲別有實體。即便擁護毘婆沙宗。是
名爲徳」  若有可護至是名爲失者。經部
調言。此無爲體。若有可護天神自護。然許
實有朋虚妄計。同諸外道。是名爲失」
 所以者何者。説一切有部徴」  此非有
體至名爲滅故者。經部答。此無爲非實有體
可得。如色等五境。五識現量證知如受等
心・心所法。他心智現量證知。亦非有用可
得。如眼・耳等有見・聞等。比量知有。又此
無爲。若離貪等別有體者。如何可立彼貪
等事之滅。第六轉屬主聲耶。夫聲明中第六
轉聲表屬於主。相屬之法必相關渉。貪・瞋
等事是有爲。擇滅是無爲。非互相屬。此・彼相
望非因果故。此事望彼滅非因亦非果。若
此滅望彼事。雖是能作因。而非取果因亦
名非因。事非能證道故滅非證得果。滅是
常故復非生因果。故名非果。非因顯非所
屬。非果顯非能屬。此・彼相望既非因・果。即
不相關渉。何得説言彼事之滅屬主聲耶。
由此故知。滅無別體。唯遮彼事不生義邊。
名爲事滅。滅無別體。即事之無名爲滅故。
可言此滅屬於彼事第六得成。順聲明
故。今准此文。第六屬主聲有二。一異體相
望。如説一切有部言彼事之滅。亦如郡君
之奴。二無異體。如經部言彼事之滅。亦如
石子之體」  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者。説
一切有部解云。滅雖別有。而由彼有漏事。
能縁惑得斷時。彼事解脱方得此滅。可言
此滅屬於彼事。此約得説屬」  何因此
滅定屬此得者。經部難。若滅體別非即事
無。滅體衆多得亦非一。何因此滅定屬此
得。而言約得説屬事耶」  如契經言至
可言獲得者。説一切有部引經通難。苾芻
獲得現法涅槃。現身得故名現法涅槃。既
獲得涅槃可言屬得。復責彼言。如何非有
可言獲得」  由得對治至名爲涅槃
者。經部答。由得能對治道。便獲永違煩惱
所依身。便獲永違害後有所依身故。煩惱・
後有不生義邊。名得涅槃。而無實體。此即
理證 復有下教證無體」  謂契經言至
此涅槃者。所有苦果皆無餘斷 苦無名
斷。斷無別體。或擧果顯因惑苦果無餘
惑因皆斷 各別捨棄貪等惑因。或各別捨
棄所有苦果。或通因・果 諸惑因盡故。或諸
苦果盡故。或通因・果 遠離繋縛名爲離
染 滅諸惑因。或滅苦果。或通因・果 
因靜息。或苦果靜息。或通因・果 *或因
永沒。或苦果永沒。或通因・果 *餘未來苦
果更不相續 更不復取。更不復生。或餘
苦果不續。或不取果。或更不生 此涅槃
極寂靜。此涅槃極美妙。此總讃也 謂捨諸
依顯涅槃無諸苦果。捨一切愛顯涅槃無
諸惑因。偏言愛者從強別標。捨諸依・愛。盡・
離染・滅。名爲涅槃。而無別體 又解於前
十名略擧前五種釋涅槃。謂捨諸依釋前
苦無餘斷。捨一切愛釋前各別捨棄。盡・離
染・滅如名。次第是次三種。後之五種略而不
論。或可擧前顯後」  云何不許至故言
不生者。説一切有部徴。經部云何。不許經
言不生者。依此擇滅無生力故。言苦不生
 或言不生者此依擇滅力令苦無生。
故言苦不生 或依此擇滅苦無生故。言
擇滅不生。既言依此擇滅。明知有體」
我等見此至謂無體性者。經部答言。我等見
此第七轉所依聲。於證擇滅是有都無功
力。汝何意故。説依此無生 若依此言。屬
已有涅槃義。諸苦應本不生。涅槃是常本
來有故 若依此言。屬已得涅槃義。是則
計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又復勸言。此
苦不生。或唯依道。由道起時苦不生故 
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由得起時令苦不
生。汝應信受 又解若依此言屬已得義。
是則應*計依道上之得。由得此道苦不
生故 又復勸言。或唯依道 或依道上
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由此善釋下。引
經證涅槃無體。涅槃名滅而無有體。如
燈。涅槃燈謝無體。心得解脱蘊滅無體。何
但經言無體。對法亦言。無事法云何。謂諸無
爲法。經部釋云。言無事者。事之言體。謂無
體性」  毘婆沙師不許此釋者。不許經
部釋」  若爾彼釋事義云何者。經部問」
 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者。説一切有部答。
彼言事者略有五種。一自性事。謂諸法自體
即自體名事。二所縁事。謂心所縁。即所縁名
事。三繋縛事。謂愛等所繋縛。即所繋縛名
事。四所因事。即所因名事。果是能因。因是
所因。果頼所因而生。如子因父而生。父是
所因。子是能因。謂諸有爲法。皆從因生名
有事法。事之言因。五所攝事。謂田・宅等是人
所攝。即所攝名事。泛明諸事雖有五種。
今於此阿毘達磨中。言事者。依前第四説
因名事。顯無爲法都無有因。不依第一自
性事説無爲無事。是故無爲雖實有物。常
無用故不從因生名無因。不能生果名
無果
總論已竟至倶相應士用者。此下第二對因
配果 此中明果從因而生故唯説四。離
繋果常非六因生。故此不説」  論曰至此
因所得者。釋初句」  言前因者至名増上
果者。釋第二句。謂能作因有増上力。増上
之果名増上果。從因立名」  唯無障住
有何増上者。問」  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
者。答。因若爲障果不得生。由因無障果方
得起故名増上。此即通能作因 或能作因
下別出勝用」  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者。
釋第三句。若同類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
自性等流果。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
性・染汚等流果。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故
因雖二其果唯一 問如邪見生有身見。
雖性不同。同是染故。爲等流果。善生無覆。
雖性不同。同是淨故應是等流果 解云染
法易同故得爲果。淨法難同故不爲果」
  倶有相應至名士用果者。釋第四句。此
二因同得倶生勝士用果。雖復六因皆取士
用。相應・倶有。能取同時勝士用果。此中偏
説。爲遮勝論於法體外別有業用。故言
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二因士用所得
之果名士用果。從喩爲名。如士夫用名爲
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此士用名爲
目何法者。問」  即目諸法至醉象將軍者。
答。即目相應・倶有因。用從喩立名。如士
夫用故得士用名。如言鴉足藥草。藥草似
鴉足故。名鴉足藥草。將軍似醉象能入陣
故。名醉象將軍。以象醉發能入陣故。名爲
醉象 又解醉象似將軍能入陣故。名醉
象將軍」  爲唯此二至爲餘亦然者。問。
爲唯相應・倶有有士用果。爲餘四因亦有」
  有説餘因至異熟不爾者。答中有二。此
即初師。餘同類・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
果。唯除異熟因。由士用果總有二種。一與
因倶生。二與因無間。相應・倶有能取倶生。
同類・遍行。果若相隣能取無間。能作通取
倶生・無間。故此五因得士用果。異熟因不
爾。與果性異感果稍難。要因相續果乃現
前。非倶・無間。故無士用 又解異熟果不
爾。非與因倶・無間故非士用」  有餘
師説至所收果實者。第二師解。此異熟因。亦
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春時耕種・秋時
獲果。若據通名士用六因皆得。今此第二
説約斯説也。頌明士用但取倶生。簡
餘四因。故言二得。故顯宗第九云。倶生士用
果定有又勝。故説相應・倶有因得。無間・隔
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
言餘因所得 問士用之名總有四種。謂倶
生・無間・隔越・不生。即通五果。今言士用豈
不濫餘 解云餘四從別立名。此一從總
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異熟等果至有爲増上果者。此下第三別顯
果相。初兩句明異熟果。第三句明等流果。
第四句明離繋果。次兩句明士用果。後兩句
明増上果 言釋五果名者。入阿毘達磨
論第二釋云。果不似因故名爲異。熟謂成
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又云果
似因故説名爲等。從因生故復説爲流。果
即等流名等流果。又云。擇滅無爲名離繋
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繋名離繋
果。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
名爲果。又云。由前増上後法得生。増上之
果名増上果已上
論文
准彼論釋。前三持業。後
二依主 又解異熟之果名異熟果。即因名
異熟。果名爲果。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因
與彼果流類相似故名等流。或離繋之果
名離繋果。謂無漏道離繋縛故亦名離繋。
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以果亦如士夫用
故。或果即増上名増上果。以果衆多體増
上故。雖作後解未見論文。義釋無違。然
諸論中皆依入阿毘達磨。竝不得作有財
釋。若作有財釋。即不目果法」  論曰
至有異熟果者。於三性中。唯於無覆無記法
中有異熟果。非於善・染」  爲此亦通非
有情數者。問」  唯局有情者。答」  爲通
等流及所長養者。問。此異熟果。於五類中。
爲通等流・所長養不」  應知唯是至異
熟果相者。答。此異熟果與因不同。唯有記
生。不通等流・長養。等流非唯有記生。通三
性故。所長養亦非唯有記生。體雖無記通
三性生故。前論云飮食・資助・睡眠・等持。勝
縁所益名所長養 又解於五類中。若異熟
攝不盡者。方立長養等流。若異熟攝盡者。
即不立長養・等流。以異熟果攝體盡故。所
以不名長養・等流」  非有情數至何非
異熟者。問。非有情數。亦從善・惡業生。何非
異熟」  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者。答。夫異
熟果非共受用。非情共受故非異熟」
其増上果至何得共受者。問。外増上果亦業
所生。何得共受」  共業生故者。答。由共
業生故得共受。又正理十八云。豈不大梵
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説彼名業異熟。
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處。一切大梵
業増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相續未壞。餘
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  似自因
法至遍行二因者。釋第三句。定似自因名
等流果。雖倶生士用亦定似自因。有無間
等士用。與因不相似。故此等流非濫士用。
雖遍行因亦取異部。爲等流果染性同故。
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若遍行因至即名
同類因者。問」  此果但由至除前諸相者。
答。此遍行因果。但由同地故顯通五部。同
是染故顯不通淨。與因相似不由五部・三
性種類。若由五部・三性種類果亦似因。此
果所因乃名同類。相對不同應作四句。第
一句者。以非遍行法爲同類因。生自同部
故名同類因。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第二
句者。以他部遍法爲遍行因。通生染故名
遍行因。非生自部故非同類因。第三句。者。
以自部遍法爲遍行因。生自部故名同類
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第四句應知」
由慧盡法至名離繋果者。釋第四句。由慧
盡惑。所證無爲法名離繋果 又解由慧
簡擇。滅盡惑法名離繋果 又解由慧簡
擇爲因。離諸繋縛證滅盡法。名離繋果。由
慧得滅名爲擇滅。即此擇滅亦名離繋。由
離繋縛而證得故」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
得者。釋第五・第六句。明士用果。若但有法
因彼勢力所生。即説此法名士用果」
 如因下地等。指事別顯。應知士用有多。
擇滅名不生士用。應言由道力證得故。正
理十八解士用果云。此有四種。倶生・無間・
隔越・不生。如前已説。言倶生者・謂同一時。
更互爲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
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
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爲因力所
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
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
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説
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
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
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
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唯士用果
已上
論文
此論前文據別倶生勝士用果。但説相
應・倶有因得。後文據通士用果故。説通六
因得」  諸有爲法至之増上果者。釋後
兩句。凡果望因或倶。或後。因法望果或倶。
或前。前法定非後法果故。於有爲法中除
前已生有爲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倶。
若後。有爲之増上果 問由因増上。其果
得生名増上果。餘果亦由因増上故。其果
得生。應名増上果 解云餘果從別立名。
非從總立故。不名増上果。増上更無別
稱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
處等」  士用増上二果何殊者。問。二果既
多。體相何殊」  士用果名至唯増上果者。
答。士用對有力能増上。據不障礙。引事
可知
於上所説至一與唯過去者。此下第四明因
取・與時。問起頌答」  論曰至故此不説者。
於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因取果唯於現
在。過去已取。未來無用 亦應如是説能
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説者以能作因非定
有増上果。故此頌中不説。謂無爲法・及未
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増上果故。故
正理十八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
與通過・現 若依婆沙二十一云。能作因。
有作是説。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
師説。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
與果 然無評家。此論・正理同婆沙前師
 又解此論同婆沙後師。言能作因同五
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説」  倶有相應
至必倶時故者。釋第二句。相應・倶有與果亦
現。此二取・與必倶時故」  同類遍行至通
於過現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與通過・現」
  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者。問」  有等
流果至不應更與者。答。因至現在。有等流
果無間相續。至生相時即現與果。若果至
現。因便過去名已與果。不應更與」  善
同類因至謂除前相者。別釋善同類因取・與
四句。第一句取而非與。謂斷善根時最後刹
那所捨得。能爲彼種名取。後不續前非
與。第二句與而非取。謂續善根時最初所
得。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
正與彼力名與。由昔已取不名取。論主
恐取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應説爾
時續者前得。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正
理十八破云。如何。前位多刹那得爲同類因
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説最後一刹那得。
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爲善 若作
倶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説。若法從來未
者此中説之。過去諸得。雖於續時皆悉與
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倶句攝故是故不
説。最後所捨一刹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果。
故偏説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果。何
獨説得。既別説得。明知唯取最後一念 
又解論主。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
所有善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
後所捨得。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後一切
皆能與果。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
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後續善根時。即
住過去所捨善得已上
論文
 所以偏約得作兩
單句。不約善根者。將斷善時。善根已不
現行。唯有善得現行。故偏説得。第三句亦
取亦與。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隨其所
應。於一身中所有善法。能取・與者名所餘
諸位。第四句非取・與。謂除前相。亦隨所應
所有善法非取・與者皆所收」  又於不
善至謂除前相者。約不善同類作四句。思
之可知。第二句中。正理准前彈。倶舍師還
准前通釋」  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説者。於
阿羅漢果得時最後所捨得。取而非與。從
彼退時最初所得得。與而非取。未得無學
位。亦取亦與。餘無學位非取非與。故言如
理應説」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者。最後
諸蘊。謂臨入無餘涅槃時。餘思可知」
約有所縁至准例應説者。前明無所縁。今明
有所縁。有所縁言顯心・心所。刹那差別顯
前・後念。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取果與果
其義云何者。問」  能爲彼種至故名與果
者。答。種是能生義。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
果。彼所生果。其因正與彼果力時。故名與
果」  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者。釋第四句。
異熟因與果唯於過去。由果與因非倶・無
間。復有餘師至爲諸靜慮果者。叙異説。婆沙
一百二十一云西方諸師。説果有九。謂於前
五更加四果已上
論文
 風輪等能安立水輪等。
安立之果名安立果。不淨觀等遠爲加行
生無生智等。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
等聚集和合眼識等生。和合之果名和合果。
修習靜慮得化心等。修習之果名修習果」
  如是四果至増上果攝者。迦濕彌羅國
諸師通釋。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増上果攝。若
望由因勢力得故名士用果。若望由因能
作力得故増上果。非善・惡業所感非異
熟果。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離
繋果 又解第一・第三唯増上果。第二・第四
通士用。増上果。夫士用果用功得故。論言
皆是士用・増上者總相説故
説因果已至幾因所生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法從因生。結前問起」  法略有四至三所
餘法者。答。於一切有爲法中。略有四種。一
染汚法。二異熟生法。三初無漏法。四前三所
餘法」  餘法者何者。問」  謂除異熟至
諸餘善法者。答。於無記法中。除異熟取餘
無記。於善法中。除初無漏取餘善法」
如是四法至餘及除相應者。正釋法從因生。
前五句明相應法。第六句明色・不相應」
 論曰至餘三因生者。釋初頌。一切有爲總
有四種。四種之中各有二種。一相應法。二
不相應法。相應中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
因生。由異熟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二異
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
生諸法唯染汚故。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
二因餘四因生。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
非染汚故。初無漏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
及同類因餘三因生。由初無漏非異熟故。
非染汚故。無有前生同類法故」  如是
四法爲説何等者。問」  謂心心所者。答。
釋第五句」  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者。
釋第六句。此即問」  如心心所至決定無
有者。答。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因。應
知餘色・不相應行法。從四・三・二餘因所
生。此中染汚色・不相應行法。如心・心所除
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異熟生・
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
應因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
心所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因餘
三因生。初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
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因餘二因
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倶舍論記卷第六
  一校了
  大治三年七月三日朝於光明山切句了



倶舍論記卷第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廣説因已縁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辨縁。
就中。一總明四縁義。二別解等無間。就
初門中。一明四縁體。二明縁作用。三明法
縁生。此下明四縁體。結前問起」  頌曰
至増上即能作者。答。初一句擧數標名。第
二句明因體。第三・第四句明等無間。第五
句明所縁。第六句明増上 又婆沙一百七
云。因者如種子法。等無間者。如開避法。所
縁者。如任杖法。増上者。如不障礙法 問
如婆沙十六云問爲因攝縁縁攝因耶。答
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縁。能作因是
餘三縁。有作是説縁攝因。非因攝縁。謂前
五是因縁。能作因是増上縁。等無間縁・及
所縁縁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此論同婆
沙後説 於二説中明其相攝。爲約體
説爲約用説。若約體説。應能作因攝彼四
縁。増上一縁攝彼六因。體皆寛故。若約用
説。六因・四縁作用各別。如何相攝 解云夫
六因・四縁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
明。二據用相似。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縁
攝五。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寛實攝四縁。
増上體寛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
増上攝一者。此師意説。六因・四縁相對明
攝。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故説因縁攝
五。能作攝三。爲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増上
縁外有餘三縁。明其相攝。故不別説能
作攝四。増上攝六 問若據體性明相攝
者。體性恒有。是即六因・四縁無別。如何相
攝。故婆沙云我説作用何爲因果。諸法實
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解云據體無變
因與縁同。以體從用故説差別。若婆沙第
二師・及此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
因・四縁。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説因縁攝
五因。増上攝能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
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縁縁不似因故。故因
不攝 問能作因中生等五因四縁中因縁
攝。爲増上縁攝 解云生等五因是因縁攝。
故婆沙十七通無時非因難正義家云。應
説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彼文據因縁爲問答。既正義解因縁具
説六因。明知因縁亦攝能作因中生等五
因。又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
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
因・養因。増上謂不礙生。及唯無障解云彼文
據四縁爲
問答。因者即是四縁中因縁。以
此明知。生等五因。因縁攝也
 問若據此解因
縁亦攝能作少分。能作亦攝因縁少分。何故
此論・婆沙明相攝中不説 解云理實亦
攝。而不説者以非全攝略而不説 又解
生等五因是増上縁攝。所以得知。故婆沙
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爲是因義。爲
是縁義耶。設爾何失。倶見其過。若是因義。
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
言能造諸色。若是縁義。諸所造色各除自
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増上縁。如何但
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説。造是因義。問此
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
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
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
縁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此増
上縁。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増上縁義。有
親・有疎。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
生。有在餘生。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説名
爲因。疎・遠・不合・在餘生者。説名爲縁。由
此義故。説諸大種與所造色爲因・増上。亦
不違理已上
論文
 五事論亦有此兩説。竝無評
家。今引彼文意以後師爲證。故知生等五
因。増上縁攝。而言因者就増上縁中。有親
勝用。別立因名。非是四縁中因縁也。若婆
沙前師即順前解 問前解生等五因是因
縁攝。後解是増上縁攝。何者爲正 解云婆
沙・五事既無評文。兩説不同誰能輒定 又
解前解爲正。婆沙釋造色中。前解即言應
作是説。後解即云有餘師言。又通無時非因
難中。正義家云。應説彼依六因作論。以
此故知。前解爲正」  論曰於何處説者。此
下釋初句問。此四縁於何處説」  謂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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