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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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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21 [cf. No. 1558]
倶舍論記卷第一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將釋論文。三門分別。一明論縁起。二釋論
題目三隨文別解 蓋倶舍論者。筏蘇槃豆
之所作也筏蘇名世。槃豆名親。印度有天俗號世親。
世人親近供養。故以名焉。菩薩父母 從所
乞處爲名也。舊譯爲天。此翻
謬矣。若言天。應號提婆也
 菩薩。學通内外。博
達古今。名振五天。聲流四主。故能潜名數
載討廣説之教源。製論一時播芳名於萬
古。密申傳説有部懷疑。請釋頌本文方
袪宿滯 斯論。乃文同鉤鏁結引萬端。義
等連環始終無絶。採六足之綱要備盡無
遺。顯八蘊之妙門如觀掌内 雖述一切
有義。時以經部正之。論師據理爲宗。非
存朋執 遂使九十六道。同翫斯文。十八
異部。倶欣祕典。自解開異見部製群分。各
謂連城。齊稱照乘 唯此一論。卓乎迥秀。
猶妙高之據宏海。等赫日之瞙衆星 故
印度學徒。號爲聰明論也 往有三藏眞
諦法師。已於嶺表譯茲論訖。但爲方言未
融。時有舛錯。至如現法非得先哲同疑。
常非果因前賢莫辨。如斯等類難可備詳。
略擧二・三以彰今譯 和上三藏法師。志
存弘傳誓遊西域。搜掲奧典盡鷲嶺之
遺言。斫檄法門窮上賢之餘説。既而遍觀
其聖跡。問道復周。旋軔上京奉詔翻譯 
此論。以永徽年中於大慈恩寺譯。文義周
備。妙理無虧。傳彼梵言務存其本。庶使懷
疑之侶渙若氷消。佇決之徒實忘飡寢。此
即第一明論縁起
言釋題目者阿毘達磨。形二藏以立名。倶
舍。標一部之別稱 阿毘。言對。能所對故
 達磨。名法。持生解故 倶舍。名藏。攝
依彼故 論。謂言論。教誡學徒 此卷在
初故稱第一
分別界品第一者。此下第三隨文別解。就中
有三。一明依經造論。二別釋品名。三依
文正解 一明依經造論者。西方造論皆
釋佛經。經教雖多。略有三種。謂三法印。一
諸行無常。二諸法無我。三涅槃寂靜。此印諸
法故名法印。若順此印即是佛經。若違此
印即非佛説。故後作論者皆釋法印 於
中意樂廣略不同。或有偏釋一法印。或有
擧一以明三。如五蘊論等唯解諸行無常。
如涅槃論等唯釋涅槃寂靜。此即偏釋一
法印。如倶舍論等解諸法無我。此即是擧
一以明三 所以就此釋者。諸行無常唯
明有爲。涅槃寂靜唯明無爲。諸法無我通
明有爲無爲。欲彰此論無事不攝故。就廣
以明 二別釋品名者。就中有二。一正釋
品名。二明品之前後 言正釋品名者。族
義。持義。性義。名界 品謂品類。即界名品。
故名界品。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此論始
終總有九品。此品居初故言第一。或言。
第一帶數釋也 問此品之中亦明蘊・處。何
故以界標名。解云。界者性也。性之言體。此
品明諸法體。以界標名。蘊・處非體故不別
説 又解。蘊・處・界三中。界名義廣。故偏説
之。處雖義廣。名狹不説。蘊名與義倶狹不
説。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樂略
説蘊便解。中根稍遲辨處方了。下根好廣
談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
處二。蘊一。益廣爲勝故以界標名 又解。
此品廣以諸門分別十八界義。故以界標
名。蘊・處不爾 二明品之前後者。此論一
部總有九品。釋佛經中諸法無我。前八品
明諸法事。雖亦明理從多分説。或非正
明 後一品釋無我理雖亦明事從多分
説。或非正明 事麁先説。理細後明 又
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説。理是能依所以後説
 就前八品中。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
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明。依
總釋別所以後説。即如諸論先擧總章後
方別釋 就總明中。界品明諸法體。雖亦
明用。從多分説。或非正明。根品明諸法
用。雖亦明體。從多分説。或非正明 體
是其本故先明界。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於中雖
亦明無漏法。從多分説。或非正明 後三
品明無漏法。於中雖亦明有漏法。從多分
説。或非正明 有漏法麁。所以先説。無漏
法細。所以後明。如四諦中先明苦集後明
滅・道 又解。有漏可厭。所以先明。厭已令
欣。所以無漏後説 又解。有漏無始來起。
是故先明。無漏新生。是故後説 就別明
有漏中有其三品。謂世・業・隨眠。約果・因・
縁三以明前後。世品明有漏果。相麁易厭。
所以先明。於中雖亦明因及縁。從多分説。
或非正明 業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
而起。必其力勝。所以次説。於中雖亦明果
及縁。從多分説。或非正明 隨眠品明業
之縁。業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縁。隨眠生果
稍劣。所以後辨。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
分説。或非正明 就別明無漏法中。有
其三品。謂賢聖・智・定。亦約果・因・縁三以辨
前後。賢聖品明無漏果。相顯易欣故。所以
先説。於中雖亦明因及縁。從多分説。或
非正明 智品明證果因。果必藉因。又證
果強。所以次説。於中雖亦明果及縁。從多
分説。成非正明 定品明智之縁。智獨不
能證果。必依定縁。定望彼果其力稍劣。
所以後説。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分説。
或非正明
諸一切種至我當説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
此論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
通。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
既彰。必有所説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終。勸
學流通故後明流通 釋斯三分三解不
同。第一解日。初三行頌名序分。何法名
爲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
説此已下。名流通分。此論一部。總釋經
中諸法無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攝。雖定品末。
傷歎勸學。爲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
解云。序分同前。何法名爲已下。至定品
名正宗。從定品末。前來分別以下。總名流
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
起問。剩明破我品爲在流通後故。亦名
流通 第三解曰。此論釋經諸法無我。前八
品明諸法有體。除損減執。即有三分。序分・
正宗同第二師。從前未分別已下。至定品
末名流通分 後一品明無我除増益執。
亦有三分。初兩句。越此依餘豈無解説。名
序分。理定無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説此已
下名流通。以釋經中二義。所以各別有三
分不同 隨明諸論正宗定有。序分・流通
有無不定 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毘婆
沙論。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
或二分倶有。如此論説 或二分倶無。如
發智論 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序分
中。一正明序分。二隨難別解。此初一頌正
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歸敬序。第四句明
發起序 歸敬謂歸敬世尊。發起謂發起正
宗。故先歸敬。後明發起 問何故。論初讃
徳歸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論不終。讃徳
歸敬請加備故。故顯宗云。以讃禮言滅諸
惡障。標嘉瑞故 又解。爲知世尊有勝功
徳。於佛説法生信尊重 又解。猶如孝子。
凡有所作皆啓父母。論主亦爾。今欲造論
先啓世尊 泛明諸論。歸敬・發起有無不
定。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心論 
或有發起而無歸敬。如雜心論。或二序
倶有。如倶舍論 或二序倶無。如發智論
 亦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歸敬序中。初
兩句明佛三徳。第三句指徳歸敬。就前兩
句中。初之諸字。明徳所成人。一切已下。明
人所成徳。依人辨徳。故人先。徳後。初説
諸言顯無朋黨。以徳召人。諸有三徳我
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
歸敬釋迦牟尼。恐彼生謗。故置諸言息其
異論 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
人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
兒論師。凡欲歸敬皆置諸言。論主。將爲當
理。故亦言諸 就人所成徳中。上句六字
明自利徳。下一句明利他徳。所以先明自
利後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經
言菩薩爲利他者。據意樂説 一切種諸
冥滅者。此明自利徳。冥有二種。一染汚無
知。二不染無知。滅亦有二。一者擇滅。二非
擇滅 一切種冥滅斷不染無知。得非擇
滅。此顯智徳 諸冥滅斷染汚無知。得擇
滅。此顯斷徳 冥滅二字通於兩處 不
染無知。種類衆多故言一切。染汚無知。種
類非多故但言諸 或一切與諸眼目異
名。或一切與諸雖眼目異名。此中且以
一切爲寛。諸言是狹 所以染汚不言種
者。種謂種類。不染無知種類無邊。是故言
種 染汚無知種類非多。故不言種 或
應言種。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此種
言通於兩處 自利徳中。所以先明智徳
後明斷徳者。智徳唯佛是故先説。斷徳亦
通二乘是故後明 又解。智徳有爲是故先
説。斷徳無爲是故後明 又解。智因先説斷
果後明 拔衆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徳。
謂拔衆生出生死泥。此顯恩徳 受衆多
生死故名衆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
故言衆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
言衆死 或擧初顯後。設有餘文言衆
死者。擧後顯初 生死無邊深廣難出故
以喩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 指徳歸敬。
如是之言指上三徳 問何故。長行云。如理
師言顯利他徳。解云但説利他即顯自利。
夫利他者必自利故 又解。敬禮如是三
徳。敬禮如理師。如是。總指三徳。如理師言。
別顯利他徳 問何故。此論但敬三徳不
言三寶。解曰。三徳・三寶其義不同。隨造論
者意樂説故 *泛明諸論。三徳・三寶。有無
不定。或説三徳不言三寶。如此論説 或
説三寶不言三徳。如阿毘曇心論 或二
種倶説。亦應有文。然未撿得 或二倶不
説。如發智論 又解。此論亦敬佛寶。於
智徳中兼顯佛故 又解。此論亦敬法寶。
涅槃果法。即斷徳故 不言僧者。略而
不論 或四向・四果説之爲僧。世親菩薩。
一阿僧祇耶向滿。智慧勝彼。故不歸敬 
問何故。論主造攝論中亦敬僧耶。解曰。僧
者謂衆。大乘菩薩容有衆多。同時入聖。名
僧歸敬。此宗菩薩。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
名爲僧。故不歸敬 又解。此論亦敬僧寶。
於恩徳中兼顯僧故。故下論云正法教手
拔濟令出。泥拔衆生令出三界。即顯僧
寶。眞諦三藏亦作此解對法藏論我當
説者。此明發起序。對法藏論。下文自釋 
我當説者。五蘊假者目之爲我。當説之言。
簡已・正説。歸世尊既終。許發論端言我
當説。次欲造論故先發起」  論曰至方
申敬禮者。就長行中。一總標頌意。二別釋
頌文。此即總標 論主。今欲造倶舍論。雖
復以徳召人・本意爲顯釋迦自師。徳體尊
高。超諸二乘・菩薩聖衆。故先讃徳方申敬
禮 或聖衆者。諸外道等自謂聖衆 諸
言所表謂佛世尊者。此下別釋。以徳召人餘
人無徳。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此能破
闇故稱冥滅者。此通伏難。伏難意云。諸言是
總。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
破二種闇冥。故稱世尊。二冥倶滅。由佛世
尊二冥滅故。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又解。
此文別顯能破闇人。此佛力能永破諸闇
故稱世尊冥滅」  言一切種至一切品冥
者。謂滅諸境冥。斷染汚無知。諸境即是四
諦・修道。迷此境故説之爲冥。此釋諸冥
滅。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徳圓滿。
謂滅一切品冥斷不染無知。一切品即一切
法品類。迷此品故説之爲冥。此釋一切種
冥滅。故正理云。一切種冥皆永滅故。智徳圓
滿 問何故頌文先説一切。長行後明。解
云。頌本義次。長行言便 或阿毘達磨。性相
以求。言便即説。前後何定 問智徳・斷徳以
何爲體。解云。智徳以佛身中智慧爲體。若
并隨行五蘊爲體 斷徳以擇滅爲體 
問若言斷徳擇滅爲體。何故倶舍二十七云。
斷圓徳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
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准彼論文。若一切
煩惱障斷得擇滅。若不染無知定障斷得非
擇滅。即前二障斷已不退名畢竟斷。通得
擇滅及非擇滅。此簡異鈍根。如來不但斷
彼煩惱。并彼煩惱習氣亦斷得非擇滅。生
簡利根二乘 又解。并習斷者。不但斷煩
惱障・定障。并二障習氣亦斷。准彼斷徳通
非擇滅。何故唯説擇滅爲體。解云。斷徳從
強擇滅爲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
違 又解。斷徳唯以擇滅爲體。然有定障
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
故名斷圓徳 又解。彼文四斷皆是擇滅。若
煩惱斷是自性斷。縁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
是縁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斷・縁縛斷」
以諸無知至故説爲冥者。此釋冥義。染與不
染。無知非一。名諸無知。若染無知能覆理・
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眞見
 又解。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眞見
是染無知 又解。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
障眞見謂障内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
二無知 問染汚無知何以爲體。解云。以無
明爲體・所以不言餘煩惱者。無明通與
諸惑相應。若説無明亦顯餘惑。問不染
無知其義云何。解云。將釋此義。略以三門
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諸門分別。就出
體中一叙異説。二出過非。三述正義 言
叙異説者。人及論説。總有十一師。第一師
言。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無記心
心所法爲體 第二師云。不染無知。以未
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爲體 第三
西方徳光論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
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爲體。而非四無記
攝。通於三界恒成過未 第四師云。不染
無知。以未成佛來。鈍衆同分爲體。依此
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第五師云。不
染無知。以不自在爲體故正理七十出解
脱障體中云。有餘師説。此解脱障。即以於
諸定不自在爲體 第六師云。不染無知。
以非得爲體。故正理七十云。有餘師説。此
解脱障。即以諸定不得爲體 第七師云。
不染無知。以不懃求等爲體。故正理七十
云。有餘師説。於彼加行不懃求故。不聽聞
故。不數習故。解脱不生。即此名爲解脱障
體 第八師云。不染無知。以智無爲體。故
正理二十八云解二無知差別中云。有作
是説。若能障智是染無知・不染無知唯智非
有 解云。此無明體能障智明。能障之體
是染無知。智無之處説爲不染 又解。是經
部師義 第九師云。不染無知。以心心所法
總習氣爲體。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所總
名習氣 解云。正理雖無別計。准古師破
知有此説。此説心・心所法所有習氣總名
無知。無知習氣無有寛・狹 第十師云。不
染無知。即名習氣。心所法中別有體性。故
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師説習氣相言。有不
染汚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引。非一
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是名
習氣。解云。古師。是説一切有部古師。此古師
説。於心所中別有一體。名爲習氣。是不染
無知。習氣無知體無寛狹。如染無知別有
無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數習所引。未成
佛來。一切心品恒相續生。令所倶心。不自
在轉。雖復遍與三性相應。然其體是無覆
無記 第十一師云。不染無知。以習氣爲
體。故正理云。大徳&MT00242;摩作如是説。有不
染法名爲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
昔在菩薩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
煩惱。而能漸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
氣漸令増長。彼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
氣有滅不滅。以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
無上諸漏永盡。然佛猶有白法習氣。言習
氣有滅不滅故 解云。此師執。有別法是
不染汚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異熟果。別
有體故。然此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餘文
可知。*&MT00242;摩此云喜樂 二出過非者。破
第一師云。若不染無知。異熟無記心心所法
爲體性者。二乘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
非成就故。應名爲佛。若言以必起故不
名佛者。後起成時可不名佛。未起不成
應名爲佛。若言有習氣故不名佛者。是
即由彼不名爲佛。何關異熟心心所法。故
説非理 破第二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四
無記心等爲體者。欲色二界無覆無記不
現在前。容成過・未。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
現在前。非成過・未。應名爲佛。故亦非理。
若言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爲佛者。
准前徴破。故亦非理 破第三師云。若不
染無知以自性無記心等爲體。通三界中恒
成過・未者。雖無不成之過。然與識身足論
十四相違。彼論解十二心中。生無色界異
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無覆無記心。既
違此説。故亦非理 破第四師云。若不染
無知。以衆同分爲體者。別作一途或容此
説。撿尋諸論全無此文。故亦非理 破第
五師云。若以不自在爲障體者。正理七十
破云。必有少法力爲能障。令彼於定不
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何縁。於諸定中不
得自在 解云。必有少不染無知法 破
第六師云。若以不得爲障體者。正理七十
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説言即
因不得。自體不應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
應可説即以應果不得爲性。彼既不然。此
云何爾 破第七師云。若以不懃求等爲
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羅漢果。亦由於
加行不懃求等故。體不得生。豈便無別
煩惱障體 破第八師云。若不染無知。以
智無爲體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師破云。非
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爲因 破第九師云。
若不染無知。以心心所總名習氣爲體性
者。正理二十八。古師破云。亦不應説有如
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無知前已説
故。謂此無知。爲自性住心等爲體。爲有差
別。若自性住心等爲體。佛亦應有不染無
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所差
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別法
爲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
不善品中有無漸等。染汚品中有放逸等。如
是等類。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爲能差別。故
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爲差別者。是不染無
解云准此破文
故知有總計家
 破第十古師云。若不染無
知。於心所中別有一體者。正理二十八云。
正義家破云。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
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
不見生餘心心所故 又一一念。彼心心
所差別而生。應念念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
 若謂有異相令無知差別。即此是能差別
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知 解云。若未知
位此法恒行。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不了
知故。應竝有無知。而實不見生餘心品。
但有善等諸心所生 若謂此法不違一
切。於念念中常相應者。所相應品有差別
故。應有差別。由彼差別令相應品。別異而
生 若謂異相是差別者。即彼異相。能令
心品。別別無知。何勞別法 破第十一*&MT00242;
摩云。若不染無知。以習氣爲體者。正理二
十八破云。如是所説理亦可然。而彼不能
顯其體性。不染習氣其體是何。非但虚言
令生實解解云。總言習氣。理亦無
違不能顯體。終成謬説也
 三述正
義者。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所有一切有
漏無染劣慧爲體。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
於味・勢・熟等。不懃求解。慧。與異相法倶。
爲因。引生*彼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懃
求。復爲因引生不懃求解慧。如是展轉
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
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
智名不染無知 即此倶生心・心所法總名
習氣。理定應然 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
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
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
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
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
行 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
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
惱氣分。於中。染者。説名類性。金剛道斷皆
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
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若於已斷
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
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
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
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
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
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
此故。密意説言。唯佛獨名得無學果 解
云。正理意説。不染無知。劣慧爲體。無知狹。
習氣寛。然解習氣二解不同。一解。劣慧倶
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一解。習氣不但通
心・心所法。亦通相續身 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出解脱障體中云。解脱障。有説。以下無
知爲體 有説。於定不自在爲體 有
説。諸定不得爲體。婆沙雖無評家。准正理
論。以初師爲正。故正理七十於解脱障體
總有四師。初師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
能障解脱。是解脱障體 第二師以不自
在爲體 第三師以不得爲體 第四師
以不懃求等爲體 又云。初説應理故。彼
三師説具如前説。以此文證故知。不染無
知劣慧爲體 又元瑜法師。解順正理或諸
有情已下云。以諸無染心。及相續身中。有
諸煩惱熏成氣分。是無明多者。善心現行。亦
多闇昧隨順無明。餘例亦爾。以此習氣。名
此無知。此體是何。以未成佛來。一切有漏
善。無記法。順無明故。違遍知故。皆名無
知。如是氣分染品。亦有漏。於染攝。故此不
論。故於已斷見所斷位。謂從預流乃至無
學。染・不染品皆有見所斷煩惱習性。唯除
無漏。染名類性煩惱類故。不染名習氣習
煩惱成故。此意總以無染有漏若心。若
身順煩惱者似煩惱故。名爲習氣。不染無
知。習氣無知。無有寛狹。佛身畢竟不順煩
惱。斷習氣故。名淨相續。更不學慧方名
無學。餘文可知。第二釋名者。體非染
故名爲不染。於境不悟名曰無知。無知即
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 或名習
氣。故正理云。此不染無知。即説名習氣。言
習氣者。習謂數習。氣謂氣分。有諸煩惱及
劣智等數習氣分。故名習氣。習之氣故。名
爲習氣。依主釋也 又解。即習名氣。有諸
煩惱等所習氣分。持業釋也 或名不懃
求解慧。或名無堪能智。或名劣智。或名劣
無知。如正理説 或名下無智。或名邪
智。如婆沙説 此等諸名名異體同。思之
可解 三諸門分別者。一對染辨差別。二
對習明寛・狹。三三性分別。四明斷分位 
一對染辨差別者。正理論總有三解。第一
解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
智殊。如是名爲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
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解曰。愚謂異
生。智謂聖者。此二差別由染無知。斷名聖
者。不斷名凡。若由此不染無知有輕・重故。
諸境中。或有阿羅漢不識赤鹽。然有異生
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 第二解
云。又若斷已。佛・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
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
解云。染汚無知。三乘同斷齊不現行。名無
差別。或同證擇滅名無差別。不染無知雖
復三乘同斷縁縛。二乘現行。佛不現行 
第三解曰。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
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徳・數・量・處・
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名不染無
知 解云。若於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
無知。若於諸法微細差別。味諸法滋味。
或苦等味
諸法
勢力
引後自果。或有
損益等勢力
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
名熟或成就名就
諸法
徳用
一・

 量大・小
等量
 處近・遠
等處
。時近・遠
等時
諸法
相似
諸法差
別等相
 
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第二對習明
寛・狹者。無知狹習氣寛。不染無知必是習
氣 有是習氣而非無知。謂無知倶生心心
所法。或相續身所有習氣 第三三性分別
者。不染無知通善・無覆無記。既言不染。明
非不善・有覆無記。若通於善。無色無學恒
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無記。無色無學異
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故應名爲佛。以
此而言故亦通善 問若通善者。何故婆
沙第九云。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
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
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
非道想。如是等 又正理七十云。有劣無
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脱。是解脱障體又云。
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爲遮遣見・修斷惑力
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彼兩論。
但言無記。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
知故名之爲邪。故言無記。正理*出解脱
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
不染無知體性。故亦通善。或無知有二。一
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
沙。正理據勝而説。故言無記。今言通
亦據劣明 又解。諸論皆云不染無知無覆
無記。明知不通於善。雖亦有時不成無覆
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爲
佛。雖有兩解意謂前勝。若難後家准前
應説 第四明斷分位者。此不染無知。若菩
薩三無數劫隨位漸斷。至金剛喩定方總斷
過。若二乘等雖有分斷。而非斷過。應知
此中*所言斷者畢竟不生得非擇滅。名之
爲斷。非據擇滅。若據擇滅。三乘同斷即無
差別 問菩薩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於
何位得。解云。至金剛喩定方總斷盡得非
擇滅 問見道所斷染汚無知。増上忍時定
不行。故得非擇滅。不染無知三十四念亦定
不行。何故不於見道初位得非擇滅 解
云。得非擇滅但據闕縁。勝縁闕時方得彼
滅。至金剛喩三摩地時。不染無知勝縁方
闕。故於此位得非擇滅。如現觀邊世俗智
等。雖復體性畢竟不生。於前位中亦不出
觀。然至三諦現觀後邊。勝縁闕故得非擇
滅。故正理論解三現觀邊世俗智云。謂於
爾時起得自在。餘縁障故體不現前已上
論文
 
不染無知例亦可爾。見染無知増上忍位。
亦勝縁闕得非擇滅。故不成例 若據西
方師説。三十四念亦容出觀。即不成難 
應知此論。據證不生名之爲斷。且説未
來。若據不成名之爲斷。亦通過去 
唯佛世尊至故稱爲滅者。此釋滅義 唯
簡二乘 成就名爲得 不退名永對治。對
治有二・一者聖道。二如實覺 一切境。謂四
諦及修道。一切種。謂一切種類 冥有二
種。謂染不染 不生亦二。一者擇滅。二者
非擇滅。無爲體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
永對治聖道故。於一切理・事境染汚冥。證
擇滅不生法。故稱爲滅 得永對治如實
覺故。於一切種類不染汚冥。證非擇滅不
生法。故稱爲滅」  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
者。擧劣顯勝。二乘雖滅諸冥與世尊等。
以染無知畢竟斷故。名爲二乘。非斷一切
種不染無知故。不名爲佛」  所以者何
者。問何以得知二乘非斷一切種冥」
由於佛法至猶未斷故者。答 佛法。謂佛身
中十力等法 又解。佛所知法。即極遠等 
極遠時。謂八萬劫外時 極遠處。謂三千大
千世界外處 諸義類。謂一切法種種義類無
邊差別」  聲聞・獨覺。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於極遠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顯彼非
能斷一切種。然諸論説二乘能斷不染無
知者。據縁縛斷説」  已讃世尊至利他
徳圓者。此結引也」  拔衆生出至所以譬
泥者。牒頌別釋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諸
衆生沈處溺處。難可出故 或深故名沈
處。黏故名溺處 𤄃故難出 所以譬泥。
謂業・異熟爲土。煩惱爲水。更相間雜名生
死泥。即生死名泥。持業釋也 又解。生死
泥。以一切有漏法爲體。由彼受於多生死
故。學人漸出。若無學人。盡此一生更不受
故。得名爲出 又解。生死之泥名生死
泥。生死即異熟果。泥即惡業煩惱。若學人分
出生死之泥。若無學人出生死之泥總盡
又解。未來生死名之爲泥。若學人更受。未
名爲出。無學不受。得名爲出。故十二縁起
中。未來名生老死 衆生於中至拔濟令
出者。此釋拔濟義。衆生於生死泥中。沈淪
沒溺無能救者故。世尊哀憐愍念投機説
法。隨授所應三乘正法教手。拔濟令出。故
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衆生出生死泥。故
恩徳圓滿 問恩徳以何爲體。解云。以大
悲爲體。若據隨行五蘊爲體。故顯宗云。諸
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 
彼論巧智即是大悲 或可。恩徳以善巧智
及大悲爲體」  已讃佛徳次申敬禮者。
此結引也」  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者。稽
之言至。首之言頭。以己之尊接佛之卑。故
稱敬禮 總指三徳故云如是 如實無
倒教授衆生。令行善法。誡勗衆生令不
造惡。名如理師。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
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
廣説」  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者。上雖
具陳三徳。今復偏敬利他。此頌應言敬禮
如是自他利徳 敬禮如理師。利他徳。此
利他徳益物爲勝故重歸敬。但由正教
拔濟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輪王等威力。不
由天神等與願。不由示現神通。令出生
死。此三但能暫時拔濟。非能究竟令出生
死」  禮如理師欲何所作者。問歸敬意」
 對法藏論至故稱爲論者。擧頌答。教
誡學徒行善斷惡。故名爲論」  其論者
何者。問 謂對法藏者。答
何謂對法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就中。一
出對法體。二釋藏名。三明説意・説人。此即
出對法體。頌前問起」  頌曰至諸慧論
者。頌答。淨慧隨行名爲對法。及能得此無
漏淨慧諸慧諸論。亦名對法 梵云伽陀。
翻名頌。舊云偈訛也」  論曰至阿毘
達磨者。就長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下出
體。釋頌上句 慧謂簡擇四聖諦法 淨
謂無漏。離二縛故。故名淨慧 問何故相
應倶有等中偏説慧耶。解云。唯慧一種具三
現觀。推求名見・慮境名縁。成辨名事。故獨
標名。餘心・心所有縁・事二無見現觀。餘倶
有法唯事現觀無見縁二。故不標名 或
慧斷惑強故獨標名 問何故不言淨忍
智見。而言淨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
有智非見如盡・無生。慧具攝三。以名寛
故獨立淨慧 眷屬即慧相應・倶有及得。名
曰隨行 問相應・倶有。倶有因故可名隨
行。得非倶有因。如何説隨行。解曰。隨順名
隨非要成因 問法倶。法後可説名隨。得
在法前如何隨行。解曰。性相隨順説名爲
隨・非要倶・後方名爲隨 問若得是隨行
者。何故諸論解倶有因中。得非隨轉。又
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等第一法中云。得與
彼法不相隨行。准彼諸論得非隨行。解
云。隨轉有二・一倶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
順故名隨轉。隨行亦有二・一倶有因名隨
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 若諸論中説得
名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説。若諸論中説得
非隨轉・隨行。據非倶有因説 又解。准彼
引文得非隨行 問隨行爲攝慧不。解云。
亦攝於慧。淨慧及眷屬皆名隨行。彼此展轉
互隨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
者以喜根爲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欲界
者四蘊爲自性。色界者五蘊爲自性。又正理
顯宗三念住中。解相雜念住。皆言攝慧。
以三念住中。唯*相雜念住能斷惑故。至念
住中當具引釋 又解。隨行不攝於慧。隨
慧行故名曰隨行。婆沙據互相隨轉。正理・
顯宗據更相交雜。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雖有兩解先解爲勝」  如是總説無漏
五蘊名爲對法。此即勝義阿毘達磨。是無漏
故名勝。有義用故名義。勝即名義。即勝
義名阿毘達磨。持業釋也」  若説世俗
至阿毘達磨者。釋頌下句。言世俗者有漏
之法。隱障眞理名世。事相顯現隨順俗情
名俗 又解。有漏之法可毀壞故。有對治
故。名爲世俗 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毘
達磨。持業釋也。即能得此淨慧對法諸慧
諸論。慧謂得此淨慧對法有漏諸慧。修慧
謂。&T024912;等四善根。思慧謂總別念住。聞慧謂五
停心觀。生得慧謂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
相明四種慧。漸入觀位前後次第未是盡
理 若據盡理共相別相。及五停位。皆通
修慧思慧聞慧。下文當辨。有漏四慧。依
漸次第應順次説四。今望聖道親・疎近・
遠・故逆説四 有古徳説。聞慧縁名亦能受
持讀誦者 此解不然。當毘婆沙不正義
故。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説。若於三
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
 問何故不許聞慧。受持讀誦。解云。若正聞
者唯生得慧。由聞所成名聞慧。故。有漏四
慧自性皆慧。若辨隨行皆通五蘊。思聞生
得皆能發業。同一性故性相隨順。亦名隨
行。故通色蘊 問如何得知聞・思二慧能
發業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諸律儀果。有
從加行善。所生。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
從加行善心生。律儀先捨後斷善根。又
婆沙云。問相異熟業以何爲自性。爲身業。
爲語業。爲意業耶。答三業爲自性 又婆
沙曰。問相異熟業。爲聞所成思所成・修所
成耶。答唯思所成。非聞・非修。所以者何。此
業勝故非聞所成。欲界繋故非修所成 有
説此業通聞・思所成。但非修所成 以此
文證。故知聞・思能發身。語 問若言聞・思
能發身・語。既能發語。即能受持三藏教法。
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聞・思能發勝身・
語業。彼業非勝。故唯生得 然古徳説。加
行善心不能發身・語業。引婆沙四十七
證云。問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隨轉戒不。答
非一切有。謂初靜慮有六善心。無隨轉戒。
一善眼議。二善耳識。三善身識。四死時
心。五起表善心。六聞所成慧相應。善心 
古徳意言。婆沙既聞慧外別説發表心。故知
聞慧不能發業。難云。命終是生得。別説生
得能發業。何妨聞慧外別説聞慧能發業。
若言命終心劣不能發業。*所以別説生得
發業心。何妨聞慧不發業者。説聞慧心能
發業者亦發業心攝。故非定證。況有明文。
以此故知。古徳説非理 又解。有漏四慧相
應倶有。是倶有因者。方名隨行 論謂展轉
傳生無漏慧者。論望聖道最疎遠故在
慧*後説。此諸慧論。雖望聖道前加行位中
遠近不同。皆是聖道勝資糧故。亦得名爲
阿毘達磨 言諸論者謂六足發智。但言本
論可以收末 或可。諸論亦攝末論 言
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二千
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
也。子是唐言
 大目乾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乾連。此云採菽氏。大是
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
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
是男聲。婆羅門中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
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
身足論。七千頌此云
天寂
 至三百年初。筏蘇密
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衆事
分阿毘曇也
 又
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筏蘇
密多
羅此云世友。非婆沙
會世友。同名異體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
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
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
即是和上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少。發智
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説六爲足。發智
爲身 此上七論。是説一切有部根本論也。
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者。此釋對法名。一
法。二釋對 位釋法名有二・一能持
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
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
解 此文且據能持以釋。軌生勝解略而不
存。義亦應有 或可影顯 相之言性能
持自性故名爲法 又解。於一體上性相
義分。望自名性。望他縁邊名相。義説性
能持相。若諸論説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
法不同略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 
若勝義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勝。有實
體故名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法。持業釋
也。涅槃此云圓寂 若法相法通四諦境。
即法相名法。持業釋也 若據法相法。持
自性故名之爲法。亦通虚空及非擇滅。以
此二種非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
慧爲境故。此中不説 此能對向涅槃果
法故名對向。以因對果。趣向名因所欣名
果 或約性因性果以説 謂無漏慧是
眞對向。餘修慧等生眞對向故名對向。解
脱勝進雖望當品不名對向。望後所證亦
對向或望無餘涅槃。四道皆名對向 又
解。有漏修慧能分斷惑亦名對向餘思慧等
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思慧散位勝
故亦名對向。餘聞慧等能生對向故名對
向 又解。聞慧加行善時。亦名對向。餘生
得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生得慧。
以能分別趣涅槃故亦名對向。論者能生
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
等。及諸論。皆有力能對向涅槃・勝義果
法皆名對向 或能對觀四聖諦境故名
對觀。以心對境。謂無漏慧是眞對觀。餘修
慧等生眞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
對觀 又解。修慧能觀諦故亦名對觀。餘
思慧等能生對觀故亦名對觀。或是對向而
非對觀 又解。思慧散位學觀諦勝亦名
諦觀。餘聞慧等能生對觀故名對觀 或
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聞慧加行善攝學
觀諦勝亦名對觀。餘生得等能生對觀故
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生得
慧以能分別學觀諦故亦名對觀。論教能
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等。及與諸論。皆有
力能對觀諦故皆名對觀 故稱對法。此
即結也。應知。此中能對。對勝。且與對
名。以實而言亦名爲法持自性故。所對。法
勝。且與法名。以實而言亦名爲對是所
故或各擧一邊影略互顯 或據依主。謂法
之對故能對名對。所對名法。若據有財・持
業。能・所倶名對法。以此准知。四諦名理
對法。涅槃名果對法。頌本偏擧能對。所以
不説理果。長行通擧能・所。所以亦言理
果。或可影顯 問何故言對法不言對有
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毘達磨不言阿毘
達磨寐。解云法是諸法共相。汎生勝解。有
法是諸法自相。凡聖常縁。不生勝解。故言
對法不言對有法。然論且約能持釋法 
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廣釋 因茲義便略
明對法開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開
合。二略釋名。就正明開合中。復有二種。
一明隨數増。二明漸加増。就隨數増中復
有四種。謂一種一・二種二・三種三・四種四
 言一種一者。所謂對法以一切法爲體
諸論不説虚空・非擇滅者。以此二種非
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慧爲境
故 言二種二者。第一二云。一勝義對法。
謂無漏五蘊。二世俗對法。謂有漏五蘊。此二
倶是能對法故名爲對法。如此論説 第二
二者。一境對法。境謂四諦境。二果對法。果
謂涅槃。此二倶是所對法。名爲對法。亦如
此論 言三種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對
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相應倶有諸
法。三資糧對法。謂有漏四慧及慧隨行。
論爲體。如此論説 第二三云。一勝義對
法。二世俗對法。三所對對法。皆如前説 
第三三云。一境對法・二果對法・三能對對法。
亦如前説 言四種四者。第一四云。一教
對法。教謂論教。故此論云。論謂傳生無漏
慧教。以聲爲體。如下別明 二理對法。
理謂諦理。如此論説。又婆沙云。此中何者
是甚深阿毘達磨。謂空無我及如實覺 又
解。諸法甚深道理皆名爲理。故婆沙云。此
中何者甚深阿毘達磨。謂滅定退。及如實覺
等。如彼廣説 三行對法。行謂無漏慧及有
漏慧并慧隨行。如此論説 四果對法。
謂涅槃。如此論説。又婆沙云。復有甚深阿
毘達磨。謂一切依皆永捨離。愛盡離染。寂
滅涅槃 又解。果有二種。若證得名爲果
涅槃名爲果。若從因生故名爲果亦通餘
有爲 應知四種先後次第者。教能顯理。
依理起行。依行證果。且約一相以明次
第。若據依教起行。行證理果亦無妨矣 
第二四云。一教對法。二行對法。三境對法。四
果對法。初二後一如次前説。第三境者若理
若事。但是所縁皆名爲境 第三四云。一世
俗對法。二勝義對法。三境界對法。四果對
法。如前兩種對法中説 第四四云。正理意
説。一自性對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
相應倶有諸法。婆沙云。隨轉名異體同。三方
便對法。謂有漏四慧等。婆沙云資糧。名異體
同。四資糧對法。謂教爲體。婆沙云具。名異
體同。若依倶舍。四慧及論總名資糧。開合
爲異。此即第一明隨數増 言漸加増者。
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種又加隨行。
或立三種又加方便。或立四種又加資糧。
或立五種又加境界。或立六種又加於果
 自古諸師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
由。若言果是滅諦所攝。五中境界收。不別
立者。自性隨行道諦攝。方便資糧苦集收。
亦應不別立。良由境名對法約心境以
論。果名對法據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別
立果 又解。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
種又加隨行。或立三種又加修慧。或立四
種加修惠隨行。或立五種又加思慧。或
立六種加思隨行。或立七種又加聞慧。或
立八種加聞隨行。或立九種又加生得。或
立十種加生隨行。或立十一又加論教。或
立十二又加諦境。或立十三加非諦境。或
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二略釋名者。前明對法雖有多種。且依
四種對法之中。初四對法教・理・行・果以釋
其名 西方釋名。多依六釋。言六釋者。一
依主釋。謂此依彼。或云依士。名異義同 二
有財釋。如人有財。亦名多財如有多財。名
異義同 三持業釋。謂一法體雙持兩業。業
謂業用。或云同依。兩用同依一體。名異義
同 四相違釋。謂二法體彼此各別據。互不
相屬 五隣近釋。體非是彼近彼得名 
六帶數釋。謂法帶數。如言五蘊 四對法
中。若將教望理依釋。六中有其三釋。若言
法之對故名爲對法依主釋。即理名法教名
爲對。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此論教是對亦
法。若用法爲對有財釋。即所顯理名爲對
法。此教用彼理法爲對故名對法 若將
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釋。準前應
知。此即順釋 若將果望行亦有三釋。若
言法之對故依主釋。果是所對故名爲對。
行名爲法。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所證果是
對亦法。若用法爲對有財釋。即能證行名
爲對法。此所證果用彼行法爲對法故 
若將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釋。准前
應知。此即逆解 若將教望行。行證理果
順逆三釋。及釋餘對法皆准前思
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者。此下第二釋藏名。
結前問起」  頌曰至倶舍名者。頌答。攝
彼勝義故。依彼故。此立對法倶舍名」 
論曰至此得藏名者。釋攝彼勝義故。苞含
名藏。由彼根本對法論中所有勝義。入此
論攝。此論得藏名。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
主釋也 又解。藏謂堅實。此論是彼根本對
法之堅實義。故正理云。藏謂堅實。猶如樹
藏 解云。樹藏謂樹心。樹之堅實莫過樹
心。即以樹之堅實名爲樹藏。此藏屬樹。樹
之藏名爲樹藏。況法可知」  或此依
彼至故亦名藏者。釋依彼故。所依名藏。或
此論依彼對法。從彼對法論中引生。是彼
對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對法爲藏名對法
藏。有財釋也。故正理論云。藏或所依。猶如
刀藏 解云刀藏謂刀鞘。是刀所依。以刀
從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爲藏。故名刀
藏。況法可知 釋藏名中。理亦應有持
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  是故
此論名對法藏者。結釋下句
何因説彼至恭敬解釋者。此下第三明説意・
説人。雙擧兩問徴起頌文」  頌曰至説
對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説對法。明説意。答
初問 傳佛説對法。明説人答後問 説
對法言。通於兩段 世間。謂有情世間 
有海。謂三有海 餘文可知」  論曰至説
彼對法者。總釋頌文」  欲令世間至如理
簡擇者。別明説意 欲令世間諸有情類
得擇法故。所以説此對法 伏難云。説餘
二藏足能利物。何須別説此對法耶 今
通言。若離對法。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
理簡擇。經正詮定。律正詮戒。定・戒二種。
於斷惑中但助非正」  然佛世尊至鄔柁
南頌。別明説人。亦通伏難。伏難意云。若是
佛説。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
 迦多衍尼子。是造發智論師 等。謂等
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論師 迦多衍尼子者。
迦多名剪剃。衍名爲種。尼是女聲。此人是
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爲名。故名迦多衍尼
子。是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
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
歳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
方學問。至年四十。恐家嗣斷絶。歸家娶
婦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 昔劫
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
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爲剃除。形容端正。
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爲剃。兄
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
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
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
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
種。從本爲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
兄種族名非父種。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
呪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
前釋。那是男聲。從父爲名也 法救。梵名
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
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此云自説。即十
二部經中第五自説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説
故。大徳法救。佛説無常頌者集爲無常品。
佛説空・無我頌者立空・無我品。乃至
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 
若言鄔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説故。或言
集施集所説義施有情故」  毘婆沙師
傳説如此者。毘名爲廣。或名爲勝。或名爲
異。婆沙名説。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
説。説義勝故名爲勝説。五百阿羅漢。各以
異義解釋發智。名爲異説。具此三義故存
梵音 世親論主。健駄羅國人也。本於説一
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後學經
部情謂爲眞。於本所學時懷取捨。然更欲
往迦濕彌羅國研覈有部考定是非。恐彼
諸師情懷忌憚。遂改本名潜往尋究。時經
四載。數以經部異義難破説一切有部宗。
時有阿羅漢名塞建地羅。唐言悟入。
衆賢師主。怪其神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
私告曰。可急歸本國。長老此來。數以
自義難破他宗。衆中必有未離欲者知是
世親。恐當相害。因此遂歸本國。至而未久。
造倶舍論六百行頌。遣門人寄往迦濕彌
羅。時彼國王及諸僧衆。聞皆欣悦。嚴飾幢
幡華香伎樂。出境來迎標頌香象。前後引
從至國。尋讀。咸謂弘我宗義無不歡慶。
時彼悟入。告衆人曰。此非專弘汝義。何事
須歡。頌有傳説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
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衆。發使往請。
并奉珠珍。論主受請爲釋本文。凡八千頌。
還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 論主意朋
經部。於本處學心生疑惑。所以。於此倶
舍論頌文。往往置斯傳説之語。顯非親聞

何法名爲至説對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正宗。前解正宗。雖有三説。今依初説 
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後一品。就前
八品中。一總標章。二別解釋。此下總標 
問何法名爲彼無漏慧所以間擇法。因此
傳佛説能簡擇對法耶。擧能簡擇問所簡
擇。虚空非擇滅。雖非是彼無漏慧縁。答文
義便兼明彼二 又解。彼者。有漏。無漏慧。
以頌答中亦説虚空・非擇滅*故」  頌曰
至別得非擇滅者。此即頌答。此三行頌。標
前八品名總標綱要分初一句。總明有漏・
無漏法。標界・根二品。次三句。別明有漏法。
標世・業・隨眠三。後兩行頌。別明無漏法。標
賢聖・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總標。以文
少故。寄在界品中明 又解。此頌但標界・
根二品。以此三頌通明有漏・無漏法故。又
解。此頌唯標界品。於界品中初標顯故」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者。此釋初句」  有
漏法云何者。此下別明有漏。此即問也」
謂除道諦餘有爲法者答。四諦之中苦・集・道
諦。是有爲法。於中除道諦。餘苦・集有爲法
名有漏。」  所以者何。徴」  諸漏於中
至自當顯説者。釋也 漏謂漏泄。即諸煩惱。
諸漏。於彼苦・集二諦相應法中。所縁境中。
互相隨順。互相増長。相望力齊。故名爲等 
又解。諸漏。於彼相應法中。所縁境中等皆隨
順増長義均名等」  縁滅道下。顯非有
漏。指同下解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
羅縛蠋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隨生
解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此云
法救
 以生義
有過。如滅・道諦諸漏雖生。而非有漏。改
爲隨増。即無有過。故今論主亦同彼釋 
又解。縁滅道下。通伏難。伏難意云。苦・集生
諸漏即名爲有漏。滅・道亦生漏。應亦名
有漏。通斯伏難故有此文 又解。此文
牒破法勝論師」  已辨有漏無漏云何者。
此下別明無漏結問」  謂道聖諦及三無
爲者。總答」  何等爲三者。問數」 
空二滅者何者。問數」  擇非擇滅
者。答」  此虚空等至名無漏法者。結無
漏法」  所以者何者。徴」  諸漏於中不
隨増故者。答。諸漏。於彼無漏法中不隨増
故。謂無漏法。性違於漏。必非相應可爲
漏境。然性相違互不隨増。不可對漏説名
有漏。若滅道諦。縁不隨増。若於虚空非擇
滅。非縁非隨増」  於略所説至色於中
行者。此中亦應明道聖諦。後文廣解故今
不釋 無爲體性。若隨事別體乃衆多。今
總標三。故言略説 虚空但以無礙爲性。
容受一切諸有爲法故。正理論云。虚空容受
色等有爲已上
論文
 雖言容受而不可説虚空
體性在此在彼。無方所故。如眼識等 問
若不礙故説名虚空。空界色性。亦不礙他。
應名虚空。解云。空界色。性雖非能礙。而是
所礙。被餘色障而開避故。其體不生。世言
虚空者。於空界色説虚空聲 若爾。無表
非能・所礙應名虚空。解云。以從礙生故
亦非例 若爾心・心所法。二無爲等。非能・
所礙。又非礙生。應名虚空。解云。據此義邊
亦同虚空。從別立名。虚空但以無礙爲性。
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由此虚
空無障礙故。能所造色。於中行動。以實
住等亦據虚空。據顯説行 或行謂生。色
於中生 又解。虚空既無方所。不可得言
色於中行。而言行者。於空界色中行。空
界復由虚空得有。此中解虚空。而言空
界色者以麁顯細 問虚空體亦不礙無
色。何故但言色於中行。解云。虚空。理亦
不礙無色。以色相顯故偏説之 問無色
之法。亦無礙性。如何虚空言不礙無色。解
云。無色有爲。能起作用。虚空不障名爲無
礙」  擇滅即以至名爲擇滅者。出擇滅
體。擇滅即以離繋爲性 云何離繋。諸有
漏法。遠離相應・所縁二縛。而能證得解脱
涅槃。然彼滅體。離繋所顯故名擇滅 問
若離繋縛證得擇滅 如苦智已生集智
未生。見苦所斷。猶爲集下遍行惑繋。如何
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八品。猶
後品繋。如何證滅。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
脱。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 一相
應縛。謂諸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
所縁不得自在 二所縁縛。謂惑縁境有
毒勢力。縛此所縁令不自在。就縁縛中
復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
同品。四異部異品。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
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 言強弱
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
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
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 於
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
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
由斷彼而證得擇滅 如見苦所斷法總
有二種。相應法爲一類。得・四相爲一類。相
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
縛 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
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
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
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
強故 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爲集
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
證得擇滅。又設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
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
無爲。未斷強故 見所斷惑九品一品
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説同品異
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
有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
染相應法爲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爲一
類。餘有漏法爲一類。即是染汚色。并此色上
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
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惑相應故 若
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
縛。證得無爲以斷強故。爾時雖爲同部異
品餘八品縛。以劣弱故亦證無爲。不同見
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
倶可説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説
名爲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爲弱。
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爲未斷
見惑之所繋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
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
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爲。以縛劣故 
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
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爲。同部異品。異部同
品異品皆准前釋。如斷初品斷餘八品准
釋可知 諸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
故。説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
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爲。異部同
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
縛劣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縁縛斷。要斷能
縁九品惑盡。所縁之法方名爲斷 問得
與四相亦是縁縛。何故隨斷何品煩惱。彼
得四相同證擇滅。九品煩惱亦能發得九品
色業。何故所發色業。不隨彼惑同斷證滅。
解曰。得與四相雖是縁縛。四相望惑爲倶
有因。以是親故。同斷同證。得雖非倶有因
望惑亦親。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無有
有惑而無得時 所發色業。有無不定。雖
有色業時亦有能發惑。自有此品惑而無
彼色業。如已捨者。以望惑疎。要斷九品方
證得滅 問如斷善・捨戒。隨彼善心發得
此戒。彼心若斷此戒便捨。惑發色業。隨斷
彼惑時。何故色業非與惑同斷。解云。斷・捨
義別。不可爲例。自有斷而非捨。如斷有
漏善等。自有捨而非斷。如捨別解脱戒
等」  擇謂簡擇至故作是説者。釋擇滅
名 謂無漏慧異有漏慧名慧差別 或
無染異染名慧差別 此差別慧各別簡擇
四聖諦故 滅體先有。但不成就。由擇力
所得名爲擇滅 略力所得但言擇滅。擇
之滅故。名爲擇滅。依主釋也。如牛所駕車
名曰牛車。略所駕中言。故作是説。擇滅亦
爾」  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隨繋事別
至則爲無用者。釋 謂隨所繋諸有漏法事
量多少。離繋事量多少亦爾 若不爾者。
而言諸有漏法同一擇滅。於證見苦所斷煩
惱滅時。應證一切五部所斷諸煩惱滅。若
如是證者。修餘四部所斷能對治道。則爲
無用。前已證故。若言初證少分非全。即一
滅體應有多分。一體多分與理相違。故滅
下。體別衆多。然諸有情證彼滅時。雖
起得別而皆同證」  依何義説滅無同類
者。難 滅體既多應有同類。經依何義説
滅無同類耶」  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
者。通 依滅自體相望。定無同類因義。亦
不與他爲同類因。此簡苦忍。故彼經中作
如是説。非滅自無多體同類」  已説擇
滅者。結」  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者。此釋
非擇滅 謂有法體 而能永礙未來法生。
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
送與行者。故名得滅 前滅是善。後滅無
記。故云異前 名非擇滅。此結體也 由
擇故得名爲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縁。名
非擇滅。此釋名也 又解。擇滅由擇故得。
非擇滅由闕縁得。故言得滅異前 如眼
與意識前後相續專一色時。言眼已攝眼
識。以見色時必有識故 或言意者。所謂
眼識。十二處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
謂意處。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
攝意識及眼識故。眼識同時。意識前後 
餘色・聲・香・味・觸等境落謝過去。應縁彼
境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五識
等不能縁彼過去境界。縁不具故得非擇
滅 觸等等取法界等中。有與能縁同時
爲境。如他心智所縁境等 五識身等。等
取意識等。以亦有縁同時境故。如他心智
等 問法不生時。但由闕縁。何關此滅。答
顯宗論云。非唯縁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
縁彼復應生故。謂若先縁闕。彼法可不生。
後遇同類縁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論意説。
非唯縁闕令法不
生。此法不生
亦由滅故
 應知。此滅約得偏説不生。據
體實通三世・有爲。故婆沙三十二評家云。
非擇滅如有爲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
量 彼論既言如有爲量。過去・現在及當
生法既有爲攝。准知。彼法有非擇滅。若
言無者。此體不生應無此滅。若言不生方
有此滅。此滅含有。應是無常。若言生・不生
法其性各定。生法即無。不生即有。故言常
者。論不應説闕縁之言。又若爾者。修道無
用。由斯理證。故通有爲。更有多文不能
廣引 問此非擇滅。諸有情類爲皆共得。
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擇
滅。即共得。以諸有情共業感故。若内有情
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以諸有情別
業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於共
有法非擇滅即共得。於不共法上非擇滅即
各別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
味・觸。相顯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闕縁即共
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隱別用。此若
闕縁即各別得 又解。諸内外法。隨若干
有情應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隨若干有情
應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
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
別得」  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者。明得
二滅四句差別 虚空無得故不對辨。無
得所以如下別明。謂過・現・生法。及不生法。
曰各有有漏・無漏。二四成八 第一
句有三法。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
得擇滅。以過・現・生法 故不得非擇滅 第
二句有一法。謂不生法無漏有爲。以不生
故得非擇滅。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無
漏簡有漏。有爲簡無爲 第三句有一法。
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擇滅。以
不生故得非擇滅 第四句有三法。謂諸
無漏過・現・生法。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
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也
如是已説至何謂有爲者。此下第二別解釋。
就中。初二品總明。後六品別解。就總明中。
初界品明體。後根品明用。就明體中。一辨
異名。二正辨體。就辨異名中。一明有爲。
二明有漏。此下第二明有爲異名。結牒問
起」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者。就頌答中。
上兩句出體。下兩句顯異名 等者。等取
有果等」  論曰至如乳如薪者。爲別戒
等無漏五蘊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攝有
爲。故。此偏説 縁謂四縁。隨其所應衆縁
集共所作故。名曰有爲。必無有少法一
縁所生 伏難意曰。過・現衆縁造可得名
有爲。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爲。故今通言。
是彼過・現有爲類故。亦名有爲。未來無妨。
如兒飮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飮流類
故。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  此
有爲法至所呑食故者。此有爲法亦名世路。
謂有爲法於此世中行。過去法是已行性。
現在法是正行性。未來法是當行性。諸不生
法是彼類故。立名無失。以世爲路故名世
路。有財釋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蘊生滅法故。
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 又解。世無
別體。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爲路。謂
過去法是世已行性。現在法是世正行性。未
來法是世當行性。世之路故名爲世路。依主
釋也 無常四相是能呑食。諸有爲法是所
呑食。此所呑食法是可破壞故名世。是無
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業釋也。故眞諦
師云。路爲行所食。如萬里之路。行行不已。
終路則盡極。五蘊亦爾。爲無常所行故終
即滅盡」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攝者。此有
爲法亦名言依 言謂語言。以聲爲體。此
言所依。即名及義。以言依名及義轉故 
名倶義者。謂名及與義。倶行三世義。於三
世中或名前義後。或名後義前。或名義同時。
能詮所詮雖同或異。同墮世攝皆可説倶。
此名與義望能説言。復同墮世有用親故。
故是言依由此。無爲是離世法。望能説言
無用疎遠。雖亦是義。言亦能説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説。言倶義者。謂義與言倶
同墮世故 又解。倶者通名及義。謂名倶。義
倶。此名及義。與言倶也。若義若名。可倶説
故。同墮世故。名之爲倶。名・義望言三世同
異。如應説倶。故婆沙十五云。脇尊者言。有
爲諸法。與言可有倶時轉義。故立言依。無
爲不然。是故不説已上
論文
 如是言依具攝一
切有爲諸法。若不爾者。而但執名爲言依
體。相違品類足論。彼説言依十八界攝 
問如正理論引品類足論云。由此善通品
類足論。彼説言依五蘊所攝。何故兩論引文
不同。解云。此論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
具説。故。彼論云。問言依以何爲自性。答品
類足論説。言依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所攝 
又解。此論爲遮唯執言依名爲體者故。偏
引彼十八界文。正理爲破言依亦通無爲
者執故。偏引五蘊文也。各引一邊竝無違
害 問婆沙一説。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
依。一説名義倶是言依。既有二師。此論言
依。爲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師。或同後師。
皆無有妨。問何故説名不説句文。解云。言
名影顯。或擧初顯後」  或名有離至有
彼離故者。此有爲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
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捨離一切有爲。一
切有爲有彼離故。如有財者名爲有財。是
故聖道猶如船筏。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
尚應捨。何況非法」  或名有事至傳説如
此者。此有爲法亦名有事。事是因義。有爲諸
法從因生故。名爲有事 經部釋。事是體。
有爲有體。無爲無體 論主意朋經部。不
信事因。故云傳説如此 如是等類至
差別衆名者。結
於此所説至見處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
漏衆名。牒前擧頌 等謂等取有染等四」
論曰此何所立者。問 於此有漏復何所
立」  謂立取蘊至如華果樹者。答 於此
有漏謂立取蘊。此取蘊不但名取蘊。亦名
爲蘊 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謂無漏行。蘊
名通故 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蘊從取
生故名取蘊。從因爲名。煩惱名取能執取
故。依主釋也。臣屬於王名帝王臣。蘊屬於
取故名取蘊。從屬爲名 樹生華果名
華果樹。蘊能生取故名取蘊。從果爲名」
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者。煩惱乖違故立諍
名 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此釋諍名」 
諍隨増故名爲有諍。猶如前説漏隨増故名
爲有漏。此釋有諍」  亦名爲苦違聖心
故者。此有漏法亦名爲苦。有漏苦果流轉無
常。凡夫不覺。聖者厭之。是故但説違於聖
心」  亦名爲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
名爲集。招苦果故」  亦名世間至有對
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間 可毀壞故。
簡異無爲 有對治故。簡異道諦」  亦
名見處至隨増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見處。
見謂五見。見住有漏法中隨順増長眠行
相故。行相微細説之爲眠 問漏取諍中
亦攝於見。貪等諸惑亦皆隨増。何故此中偏
標五見。解云。依正理論四門廢立。一一切
種。二一切時。三無差別。四堅執不動。解云。
論云。遍縁五部名一切種。或遍縁六境
名一切種 任運而起名一切時。或可意・
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時 體無異相
名無差別 執境堅固名堅執不動 貪・
嗔・慢三。雖縁五部或縁六境名一切種。
非一切時。遇縁起故。或貪・慢於可意時起。
嗔於不可意時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時 
無明雖一切時非無差別。以有獨頭・相應
差別故。言非無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非
堅執不動 唯此五見具有四義。從強別
標」  亦名三有至三有攝故者。此有漏法
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無色有。與
三有爲因。因即集諦。與三有爲依。依即苦
諦。復是三有攝故。具斯三義故名三有」
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者。結
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體。
就中。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
別。就總辨體中。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數
開合。就第一正出體中。一明色蘊。二明三
蘊。三明識蘊。就第一明色蘊中。一正立
蘊。二立處・界。就立蘊中。一開章・二明別
釋。此即開章牒前問起」  頌曰至立色
蘊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經部不立無表
也。覺天不立所造色。大乘於法處中更立
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蘊名 簡
異心所中觸故言所觸
此中先應説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別釋就中。
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此即第一
釋五根。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眼等五
根者。頌答 言彼識依淨色者。五理意云。
前彼識依。簡耳等四根。後淨色言。簡無間
滅意 又正理云。前言顯同分・眼。後言顯
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處。依言簡境。依
通六根。淨言簡意。淨通五根及信。色言簡
信 又解。若具彼識依淨色方名眼等。隨
有所闕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識依。不言
淨色。即濫等無間依。五識亦以意爲依故。
故五事論第一云。唯説識依濫無間意。但
言淨色五體應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
眼等識爲所依彼言。顯眼等根差別有
已上
論文
 若唯言彼識淨不言依色。信亦是
淨。應名眼等 若唯言彼識色不言依
淨。十一種色通名色故。皆應名眼等 若
但言彼識依淨不言色。信是其淨。體非是
依。用識爲依容有財釋。爲遮此釋故置
色言。顯屬主釋。故正理云。如是釋者。爲遣
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
淨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爲簡此釋。無有
一法以識爲依色而是淨可爲此釋。是故
色言甚爲有用已上
論文
 若但言彼識依色不
言淨。扶根四境。亦名能爲依。復通名色。
應名眼等 若但言彼識淨色。不言依。清
池明鏡。亦是淨色應名眼等。若具足説依
淨色三方無有失 若但言依淨色不言
彼識。五體應同。顯眼等根差別有五故言
彼識 若但言彼識不言依淨色。眼等五
識應名眼等 或可。此中應言彼識所依
淨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濫身根。身望
四識。亦是依淨色。而非所依。故頌依言顯
所依也」  論曰至如是廣説者。頌中彼
字。文有兩釋。此即初釋。此言彼者。彼色等
境。謂五識身縁彼五境。故言彼識。彼識所
依淨色名根。引經意證根是淨色」  或
復彼者至如是廣説者。第二釋彼言。彼即彼
根。彼識所依名爲眼等。論言眼識等。明知
彼根非境
已説五根次説五境者。此下第二釋五境結
前問起」  頌曰至觸十一爲性者。頌答 
印度造頌皆依聲明。若先香後味即犯聲。
若先味後香即不犯聲。今依本翻故味先
香後 又正理云。越次説者。顯彼境識生
無定故。謂彼五識起時不定次第」  論
曰至不正爲後者。就長行中。一解五境。二
明生識總別。此下解五境。文即爲五 所
見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體。二辨四
句 就出色體中總有三説。此即初解
釋頌色二 一顯。二形 顯色有四。青黄赤
白。是本顯色 餘光・影・明・闇・雲・烟・塵・霧
八種顯色*是此四色差別建立 光是黄攝。
日初出時見赤色者餘物映故。或光是赤攝。
或光是黄・赤色攝 影・闇青色攝 明通青・
黄・赤・白色攝。皆有明故 雲・烟・塵・霧皆
通青・黄・赤・白色攝 問光等八色是四差
別。寧非是假。解云論其本色但是青・黄・
赤・白四種。於此四中隨義差別立餘八名。
各有實體而非是假 問雲・烟・塵・霧若顯
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倶句攝。一解云・雲・
烟・塵・霧是顯非形。相状顯彰名之爲顯。質
礙麁著因觸可憶知。長・短等説之爲形。雲・
烟・塵・霧無此礙用。故顯非形。此即理證。又
諸論中。形・顯二種説雲等四皆顯色攝。若亦
通形何故不説。此即文證。然諸論説雲等
四種倶句攝者。謂此四色實非長等。似長
等現。意識縁彼勝解力故起長等解。如不
淨觀。雖縁實色。勝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
此四色。顯中稍麁生長等解。故倶句攝。影・
光・明・闇。在於空中自體疎散。託質方現。
以微細故不同雲等 第二解云。雲・烟・
塵・霧通顯及形。諸論皆説倶句攝故。然諸
論中説雲等四顯色攝者。生顯智強故倶
偏顯攝 問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四
句分別應初句收。如何乃是倶句所攝。解
云。四句之中前兩單句。雖據生智強説。若
於此聚有別新生形・顯色者。立兩單句。雲
等四色雖顯強形。無別新生顯・形倶故。
生智非過希奇。所以非初句攝 第三解
云。雲・煙・塵・霧。是顯色攝。同第一解。然説
倶句者。是餘師義 第四解云。雲・烟・塵・霧。
通顯及形。同第二解。然説顯者是餘師義
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
或二十。此與前説開合爲異。亦無有妨 
青黄赤白。現見可知 言長短者。長・短極
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
見長 問若長・短等別有極微。何故婆沙一
百三十六云。應知極微是最細色。非長・短・
方・圓等。解云。婆沙據別一微。是最細分更
不可折。非眼所見言非長等。此論據見
已去。有實體類故。成長等故。故名長等。
若泛明長・短亦通假・實。若二十種色中長・
短相對。以實對實。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
長・短。即以假對假。故婆沙第九解諸有中。
第三師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世間
形長説爲短者。於彼長中假説爲短。如
於重中假説爲輕 問此短極微既有衆
多。如何説彼而不可量。解雖有多體。而不
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秤。短極
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寧不可量。顯
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
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
與長雜亦不可量 方謂界方 圓謂團圓
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問長與高何別。
短與下何殊。解云。長・短據四邊。高・下據處
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於長・短中説高・
下故 又解。長・短據横。高・下約竪。世間
言竪名長・短者。於高・下中説長・短故 
龍氣名雲。火氣名烟 風吹細土。名塵 
餘色如文自釋 問像色二十種色中。何色
所收。解云。顯攝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極礙
能表有形。鏡等中像。觸不能了。猶如影
等。故非是形。言見形者。似形非實。如鏡
中火似火非眞。於顯色中如其所應。青・黄・
赤・白四色所攝。説像是顯非是形色。廣如
正理三十四説。所以得知非餘顯者。有光
之處必無有影。光中像現。故像非影。説像
非影廣如正理 像非餘顯雖未見文。
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現。表像非影。准知
光中像現。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現。像非
影闇。准知影中像現。像非光明 若言光
中像現即是光攝。影中像現即是影攝 此
亦非理。日焔名光。非日焔故。障光明生
名影。非障起故 雲・烟・塵・霧。亦顯亦形。
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説。雲等是顯色
者。此非定證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餘師説至第二十一者。第三叙異説 
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名空一顯色。
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顯色。謂見空中蘇迷
廬山所現純色 問空一顯色以何爲體。解
云。以空界色爲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説
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
界色差別 問若以空界色爲體者。何故
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黄・
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黄・赤・白爲體。解
云。彼論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謂妙高山四
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
空一顯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黄・
赤・白 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
明・闇爲體。如何乃説青・黄・赤・白。解云。青・
黄・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
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爲體。然彼光・
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黄・
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
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
論文
 若言青等據本
以説。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
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
中以何爲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
光・影・明・闇爲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
明爲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
是明色。故諸論説。寶焔名明。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日焔名光。彼非日焔故非是
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
爲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
非是闇。由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
是青・黄・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
師所説正義無違。然別説者爲顯差別
倶舍論記卷第一



倶舍論記卷第一
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説故。雖説空一顯
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
爲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
外。更説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緑・皂・
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 解云。空一顯色廣
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
白。緑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
定。隨其所應青・黄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
應。餘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
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
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
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
自體虚疎。無有形段。觸非極礙。唯生顯
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與形倶。如何
唯顯初句攝耶 解云。理實無有離形青
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
勝説。如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
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
顯。形力齊生智等者倶句攝故。而不説者略
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見顯色。青・黄・
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
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
作此解。形倶顯色及顯新生。皆倶句攝 若
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
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説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
若據末色明色所攝。竝如前解 然別説
者。爲顯差別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説。
第一句中唯説影・光・明・闇。此師意説。青・黄・
赤・白無有離形。倶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
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説青・黄・赤・
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
決定無形。是故別説。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
初句攝。若形倶起即倶句收。故不別説 或
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説」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
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
智偏強勝説。如新裁製絹白等物。雖亦
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
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
偏説。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
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倶者。皆
倶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
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説表。不通餘形。故婆
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
色。若作此解。顯・形倶色。及新裁*製者皆倶
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説。不立第二
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説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於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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