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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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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在拘薩
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由携手在道遮他
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
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嚢戒
跋難陀絡嚢中盛鉢貫杖頭擔。
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説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檢諸戒
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
本疏
勵師立五門
名。二體状。三漸頓。四先
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歴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爲語。無勞強分
破者彼明問遮名・
字・須別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爲名。
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擧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爲作。應擧事云衣
鉢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徴。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内衆論義。外曰。佛説何等法相。内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説善行不應復説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説
善行後説惡止。内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
變其語耳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衆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内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
非釋之誤矣
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爲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爲宗是也。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状中。體之相状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爲止持體。十惡爲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爲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敍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爲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縁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爲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爲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説。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爲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状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舊記以此爲
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爲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禀爲言。中下禀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次科初句徴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爲正明體状。今分已下爲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敍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状。一迷於此歴代虚爭。請以理求勿事冰
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歴明體状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倶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徴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爲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爲。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爲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倶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倶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横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爲略擧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句總擧。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擧婬
盜者正示體状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擧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
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
七非。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状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擧體量疏加製作法
如三羯磨等
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爲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
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爲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説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
正用此義
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倶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有云心迷學
不可得者非
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
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
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並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有
義斷
餘戒並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並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準疏有法即
處分説淨等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
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爲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爲不可學。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衆法如受結説恣治
諫懺擯等處分杖嚢
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衣藥説淨
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衆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
制作制止
但止在前門
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爲不可學。作門
事法倶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爲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徴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舌塞
今通
初牒前徴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徴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
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或有改字爲亦通者。或云與疏影
略者。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
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並翻二持。
以無別體状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並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爲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爲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爲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縁。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縁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縁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説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縁。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爲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爲明之。擧要爲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状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爲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爲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云先
明二教之意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絶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爲業體。略擧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爲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縁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爲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並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縁境通指
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縁曰善惡未
著故云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
故云別因餘如別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説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
惡即名上持今
約四心分爲二
別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爲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爲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擧事
配。餘者列説。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爲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爲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縁非不名爲犯。重
縁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爲正義順今
宗故
指後説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爲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爲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縁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並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縁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
制教行止作唯句制教
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擧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説。各因
不學遂致。爲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爲有幾戒。答。今爲括之。僧殘有二
二房制量
有處分故
三十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
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餌寶
説淨
付俗
九十有十二説麁教尼羯磨開背。別徳衣開二入
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
七日盡形口法眞實
淨問主僧斷事與欲
提舍有二尼指令訶
蘭若制語知
衆學有
杖嚢羯
磨開
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
昔記不以心用教行
二門簡之極爲浮漫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爲所通。自作爲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爲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自作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令人 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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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爲圖

自業相 後修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自安 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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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並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説文點所通耳。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爲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爲頓。
或縁三五起持犯心爲漸爲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爲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縁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渉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擧事以
顯。初別擧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歴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脱。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爲出何處。答。受戒説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爲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敍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徳。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爲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有云頓得二罪非也
不學有頓無知無頓
中根五夏後
義見前科
故不復出
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縁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由解除惑罪無
依故相字平
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倶有斷故皆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並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倶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並得別脱。但約
内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縁諦理無實徳故名
爲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内凡多在定心。縁四諦境分見眞理名爲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眞諦
理號眞實僧。徳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内凡兩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徳未圓故。次内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爲勝。煖位爲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爲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並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爲言。此局下凡別脱以辨別
脱。又四。五八對在家二衆。十戒對下三衆。具
戒對僧尼二衆。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衆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爲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擧狂睡。不縁善惡。泛爾奉持並無記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舊以作持一行
釋者爲名誤也
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爲上。不善爲中。無記非業
爲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並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禀持別脱。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爲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説。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爲無相好佛行化同佛
但無相好
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戸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爲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但
犯遮戒
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爲異須斯二尼怨逼
受樂如受戒引
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内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内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内凡
分見眞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縁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爲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爲優矣。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爲優善心爲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爲優。犯後威儀輕故爲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倶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準約三方
南優餘劣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縁成縁即心境
境是外縁。故云託也。心是内縁。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増微。境縁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歴句別簡。初句倶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倶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歴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衆。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倶異。可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爲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説。三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爲一部。後一發智論爲身。餘六
如足故也簡佛毘曇及婆沙
雜心等毘曇故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衆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並出母論。初
句爲二。前擧戒示相。二引論證成下二
同此
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得罪者即今業
因以能招報故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
法異即以報爲罪非也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飮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擧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衆・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倶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句歴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悦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爲圖示之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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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引諸經律擧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倶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爲異。歴句並同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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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説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
第四倶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倶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並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並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並就制教。初六
七八倶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並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敍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敍不學結犯。初中文爲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縁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敍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爲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爲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爲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衆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爲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爲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爲上言之爲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爲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禀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爲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敍。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説上二依三
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此開不
次第學
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敍。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爲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爲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爲是學人爲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説傳迷來久。
見此好爲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状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歴事歴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
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歴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擧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擧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倶無疑。及不識倶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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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疑事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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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衆學齊整著内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説。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爲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爲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説。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科初二句擧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爲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倶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初句即
前上品
一句。後二即
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
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
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
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上 識事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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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説。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敍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擧。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並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並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並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
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縁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倶無有罪。用立何爲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説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倶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爲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縁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嘗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偸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爲

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爲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並通二九故。二爲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縁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縁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爲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縁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縁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爲結蘭。是則縁法不開迷耶。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偸蘭亦爲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倶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釋。
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
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並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目於犯
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恐新學難曉。更爲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爲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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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 根本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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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爲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爲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如前隨相摩
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縁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爲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想即
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
家四過爲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初科
爲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縁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縁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縁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一品之中縁事是一故云
事總。縁犯三心故云罪別
結下總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
至此。豈
不疑
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爲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説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爲二。初敍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縁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説心思其義。此爲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説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疏思測虚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爲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倶存取舍無惑
故也下止犯中
亦同比意
釋中。初科爲二。初敍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説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爲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列句中爲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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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品 疑法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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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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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縁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擧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爲下也。顯異中。初徴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縁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擧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擧説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擧。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 不識法 根本提吉 不識犯 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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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 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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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 疑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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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擧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並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並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便敍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倶名爲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彼論名輕吉
責心即滅
身口字下脱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説也滅名重
吉對人方滅
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爲言。
據文但云不成偸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偸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偸蘭。今用十誦
三品偸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今約故誤分吉。但是
故心皆重不用了論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縁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脱。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爲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縁。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縁。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縁則成不歴然。判斷有據矣。敍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敍爲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縁具成
業。必下明縁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縁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敍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縁則總通別。或可二縁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縁即是境。爲下二句顯所以。即爲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縁成。但不局名數故爲
異耳。對上二別反爲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敍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縁並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縁。有下立通縁。先示古立舊云願師立五縁。一是
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戒究竟
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縁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縁。然今
對別大約爲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縁中。初
句標縁。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衆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衆。或是下簡是衆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並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縁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縁。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飮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縁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倶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縁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並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倶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
成衆學二十六戒。如下引配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擧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爲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繋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爲賊剥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繋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絶。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爲命而毀
禁戒此言切要
故爲具引
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説偈
云。爲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爲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縁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有云等鵝珠者彼
乃護性非此中意
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並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縁。伏藏是盜縁。蟲即殺縁。惡伴是破衆戒縁。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輒教
尼與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
女露坐觀軍。三戒入王宮等並開
言事輕者三十中離
衣奪衣。九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受・食前後
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麁罪・與賊期 二隨擧 非時入
聚。及衆學
中二十餘戒
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共女宿未具
宿。藏衣鉢等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撃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縁即縁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爲急開
爲時縁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縁。謂下釋相。文擧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七中初標縁。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縁壞離阻謂縁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即此
離阻
或刀杖毀壞即此
縁壞
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縁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初敍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倶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並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内報六位從寛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擧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内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並蘭畜則殺提。盜妄倶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増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爲女説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説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衆勸足撃擽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並通白衣及
下三衆。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内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内即内衆。毀
呰兩舌並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擧比丘且擧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衆。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衆。二麁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爲境。婬唯内色漏
總六境。内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内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寛。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爲境。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爲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衆學等諸食戒並食
爲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説。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説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衆
學諸説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歳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有以歳爲減年非也。
以人年歳非時境故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内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説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爲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冰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婬戒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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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盜戒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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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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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處分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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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草木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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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作不受想 吉 受作受疑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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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内報有四夷五重摩觸麁語後
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物發諍。
共十一重
二外事無主房後三。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
中二。尼讃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飮
酒飮用虫水。通内外
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麁語媒嫁各前一二
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
教尼日暮非
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覆麁説
麁二重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讃食。日暮足
食勸足淫中不出下
八並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並具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並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内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爲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爲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爲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爲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
義疏中不取。此猶雙存
二定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並
通此説。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
人句不出法句
諫是他作法。
隨擧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擧。
彼文隨擧比丘戒有四句。一擧作不擧想無
罪。二不擧作擧想吉。三擧作擧想提。四不擧
不擧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歴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説二戒對罪爲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敍由中三。初敍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状。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爲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徴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爲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倶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並夷
蘭者。從境制故倶夷。非道想邊倶蘭準婬無輕
重酒戒亦
爾。轉
迷倶提
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媒麁並人
想五句
等六戒並縁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前心蘭
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爲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爲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讃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擧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縁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媒麁通
二門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爲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説。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本
迷唯説第三一句。
恐忘故
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倶有故爲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爲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縁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縁故無有罪。此通六戒倶有三境。故不
別擧。如下次引後門類説覆説四句亦通三
位。説麁戒云除麁罪
以餘罪説
吉羅覆麁
文同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爲輕。有犯吉
罪合爲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説不犯覆麁
亦同
此則迷有爲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並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縁。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倶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爲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説。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並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擧故云綺説。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僧祇
亦爾
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並有輕罪。加前
共爲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爲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説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縁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根本
偸蘭
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吉注
引此
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倶重用列何
爲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敍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内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此明錯誤通目
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説。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倶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倶蘭。下三篇
倶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爲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此標頗符
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縁者。疑心猶豫通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説重輕。後想
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中爲三。初敍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縁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擧。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喩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録。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渉多縁。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倶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倶現内知歴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縁境差爲義。誤就不現縁境差心
謬忘爲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歴然心縁別故。誤則
成重。縁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並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倶重對法爲
言。説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爲證即奉請
衆聖也
二誦經咒即誦經
諷咒
三説己罪名即説
懺悔
四立誓言即今
發願
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
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
菩薩
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即今
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菩薩不同二
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
相空
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爲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爲相眞如爲境境即
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
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
地也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
七地
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八地至
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眞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
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
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
疑似寫倒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
據正作
法時者
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縁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六夜法中先
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
者多然
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餘人答
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爲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汚有節決
字在下
於文
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説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爲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
疏非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
人皆不得請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 生二罪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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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
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心樂
爲二
六不懺下明爲惡業纒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徳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體淨内和
應僧外和
所以三説者表
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
故爲録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
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黒
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
通上長藥爲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
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縁。情和難遂此二縁也準業
疏分
上二是他縁遠行
即己縁。由此諸縁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準須
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準疏
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爲別。三説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
乞懺
則具
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故畜長財或
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徳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
上讀於
義雖通語不貫
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擧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
準同
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
篇有不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擧。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説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
作以者非也
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
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必誤犯學
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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