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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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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在拘薩
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由携手在道遮他
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
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嚢戒
跋難陀絡嚢中盛鉢貫杖頭擔。
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説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檢諸戒
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
本疏
勵師立五門
名。二體状。三漸頓。四先
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歴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爲語。無勞強分
破者彼明問遮名・
字・須別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爲名。
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擧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爲作。應擧事云衣
鉢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徴。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内衆論義。外曰。佛説何等法相。内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説善行不應復説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説
善行後説惡止。内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
變其語耳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衆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内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
非釋之誤矣
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爲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爲宗是也。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状中。體之相状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爲止持體。十惡爲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爲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敍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爲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縁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爲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爲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説。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爲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状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舊記以此爲
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爲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禀爲言。中下禀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次科初句徴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爲正明體状。今分已下爲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敍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状。一迷於此歴代虚爭。請以理求勿事冰
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歴明體状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倶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徴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爲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爲。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爲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倶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倶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横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爲略擧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句總擧。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擧婬
盜者正示體状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擧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
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
七非。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状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擧體量疏加製作法
如三羯磨等
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爲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
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爲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説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
正用此義
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倶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有云心迷學
不可得者非
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
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
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並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有
義斷
餘戒並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並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準疏有法即
處分説淨等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
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爲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爲不可學。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衆法如受結説恣治
諫懺擯等處分杖嚢
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衣藥説淨
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衆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
制作制止
但止在前門
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爲不可學。作門
事法倶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爲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徴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舌塞
今通
初牒前徴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徴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
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或有改字爲亦通者。或云與疏影
略者。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
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並翻二持。
以無別體状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並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爲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爲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爲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縁。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縁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縁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説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縁。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爲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爲明之。擧要爲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状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爲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爲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云先
明二教之意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絶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爲業體。略擧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爲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縁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爲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並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縁境通指
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縁曰善惡未
著故云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
故云別因餘如別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説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
惡即名上持今
約四心分爲二
別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爲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爲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擧事
配。餘者列説。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爲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爲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縁非不名爲犯。重
縁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爲正義順今
宗故
指後説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爲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爲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縁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並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縁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
制教行止作唯句制教
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擧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説。各因
不學遂致。爲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爲有幾戒。答。今爲括之。僧殘有二
二房制量
有處分故
三十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
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餌寶
説淨
付俗
九十有十二説麁教尼羯磨開背。別徳衣開二入
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
七日盡形口法眞實
淨問主僧斷事與欲
提舍有二尼指令訶
蘭若制語知
衆學有
杖嚢羯
磨開
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
昔記不以心用教行
二門簡之極爲浮漫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爲所通。自作爲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爲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自作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令人 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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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爲圖

自業相 後修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自安 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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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並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説文點所通耳。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爲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爲頓。
或縁三五起持犯心爲漸爲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爲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縁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渉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擧事以
顯。初別擧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歴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脱。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爲出何處。答。受戒説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爲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敍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徳。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爲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有云頓得二罪非也
不學有頓無知無頓
中根五夏後
義見前科
故不復出
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縁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由解除惑罪無
依故相字平
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倶有斷故皆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並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倶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並得別脱。但約
内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縁諦理無實徳故名
爲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内凡多在定心。縁四諦境分見眞理名爲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眞諦
理號眞實僧。徳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内凡兩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徳未圓故。次内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爲勝。煖位爲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爲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並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爲言。此局下凡別脱以辨別
脱。又四。五八對在家二衆。十戒對下三衆。具
戒對僧尼二衆。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衆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爲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擧狂睡。不縁善惡。泛爾奉持並無記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舊以作持一行
釋者爲名誤也
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爲上。不善爲中。無記非業
爲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並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禀持別脱。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爲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説。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爲無相好佛行化同佛
但無相好
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戸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爲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但
犯遮戒
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爲異須斯二尼怨逼
受樂如受戒引
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内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内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内凡
分見眞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縁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爲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爲優矣。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爲優善心爲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爲優。犯後威儀輕故爲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倶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準約三方
南優餘劣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縁成縁即心境
境是外縁。故云託也。心是内縁。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増微。境縁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歴句別簡。初句倶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倶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歴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衆。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倶異。可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爲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説。三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爲一部。後一發智論爲身。餘六
如足故也簡佛毘曇及婆沙
雜心等毘曇故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衆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並出母論。初
句爲二。前擧戒示相。二引論證成下二
同此
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得罪者即今業
因以能招報故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
法異即以報爲罪非也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飮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擧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衆・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倶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句歴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悦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爲圖示之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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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引諸經律擧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倶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爲異。歴句並同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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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説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
第四倶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倶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並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並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並就制教。初六
七八倶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並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敍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敍不學結犯。初中文爲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縁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敍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爲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爲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爲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衆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爲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爲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爲上言之爲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爲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禀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爲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敍。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説上二依三
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此開不
次第學
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敍。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爲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爲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爲是學人爲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説傳迷來久。
見此好爲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状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歴事歴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
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歴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擧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擧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倶無疑。及不識倶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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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疑事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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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衆學齊整著内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説。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爲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爲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説。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科初二句擧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爲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倶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初句即
前上品
一句。後二即
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
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
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
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上 識事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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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説。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敍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擧。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並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並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並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
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縁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倶無有罪。用立何爲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説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倶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爲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縁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嘗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偸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爲

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爲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並通二九故。二爲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縁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縁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爲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縁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縁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爲結蘭。是則縁法不開迷耶。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偸蘭亦爲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倶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釋。
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
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並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目於犯
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恐新學難曉。更爲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爲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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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 根本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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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爲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爲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如前隨相摩
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縁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爲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想即
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
家四過爲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初科
爲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縁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縁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縁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一品之中縁事是一故云
事總。縁犯三心故云罪別
結下總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
至此。豈
不疑
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爲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説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爲二。初敍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縁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説心思其義。此爲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説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疏思測虚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爲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倶存取舍無惑
故也下止犯中
亦同比意
釋中。初科爲二。初敍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説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爲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列句中爲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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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品 疑法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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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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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縁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擧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爲下也。顯異中。初徴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縁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擧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擧説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擧。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 不識法 根本提吉 不識犯 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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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 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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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 疑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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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擧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並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並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便敍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倶名爲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彼論名輕吉
責心即滅
身口字下脱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説也滅名重
吉對人方滅
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爲言。
據文但云不成偸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偸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偸蘭。今用十誦
三品偸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今約故誤分吉。但是
故心皆重不用了論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縁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脱。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爲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縁。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縁。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縁則成不歴然。判斷有據矣。敍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敍爲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縁具成
業。必下明縁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縁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敍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縁則總通別。或可二縁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縁即是境。爲下二句顯所以。即爲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縁成。但不局名數故爲
異耳。對上二別反爲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敍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縁並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縁。有下立通縁。先示古立舊云願師立五縁。一是
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戒究竟
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縁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縁。然今
對別大約爲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縁中。初
句標縁。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衆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衆。或是下簡是衆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並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縁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縁。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飮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縁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倶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縁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並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倶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
成衆學二十六戒。如下引配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擧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爲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繋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爲賊剥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繋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絶。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爲命而毀
禁戒此言切要
故爲具引
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説偈
云。爲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爲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縁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有云等鵝珠者彼
乃護性非此中意
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並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縁。伏藏是盜縁。蟲即殺縁。惡伴是破衆戒縁。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輒教
尼與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
女露坐觀軍。三戒入王宮等並開
言事輕者三十中離
衣奪衣。九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受・食前後
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麁罪・與賊期 二隨擧 非時入
聚。及衆學
中二十餘戒
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共女宿未具
宿。藏衣鉢等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撃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縁即縁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爲急開
爲時縁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縁。謂下釋相。文擧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七中初標縁。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縁壞離阻謂縁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即此
離阻
或刀杖毀壞即此
縁壞
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縁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初敍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倶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並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内報六位從寛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擧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内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並蘭畜則殺提。盜妄倶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増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爲女説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説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衆勸足撃擽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並通白衣及
下三衆。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内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内即内衆。毀
呰兩舌並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擧比丘且擧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衆。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衆。二麁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爲境。婬唯内色漏
總六境。内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内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寛。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爲境。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爲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衆學等諸食戒並食
爲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説。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説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衆
學諸説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歳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有以歳爲減年非也。
以人年歳非時境故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内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説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爲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冰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婬戒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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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盜戒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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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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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處分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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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草木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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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作不受想 吉 受作受疑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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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内報有四夷五重摩觸麁語後
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物發諍。
共十一重
二外事無主房後三。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
中二。尼讃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飮
酒飮用虫水。通内外
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麁語媒嫁各前一二
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
教尼日暮非
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覆麁説
麁二重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讃食。日暮足
食勸足淫中不出下
八並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並具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並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内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爲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爲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爲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爲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
義疏中不取。此猶雙存
二定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並
通此説。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
人句不出法句
諫是他作法。
隨擧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擧。
彼文隨擧比丘戒有四句。一擧作不擧想無
罪。二不擧作擧想吉。三擧作擧想提。四不擧
不擧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歴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説二戒對罪爲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敍由中三。初敍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状。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爲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徴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爲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倶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並夷
蘭者。從境制故倶夷。非道想邊倶蘭準婬無輕
重酒戒亦
爾。轉
迷倶提
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媒麁並人
想五句
等六戒並縁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前心蘭
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爲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爲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讃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擧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縁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媒麁通
二門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爲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説。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本
迷唯説第三一句。
恐忘故
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倶有故爲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爲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縁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縁故無有罪。此通六戒倶有三境。故不
別擧。如下次引後門類説覆説四句亦通三
位。説麁戒云除麁罪
以餘罪説
吉羅覆麁
文同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爲輕。有犯吉
罪合爲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説不犯覆麁
亦同
此則迷有爲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並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縁。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倶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爲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説。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並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擧故云綺説。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僧祇
亦爾
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並有輕罪。加前
共爲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爲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説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縁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根本
偸蘭
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吉注
引此
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倶重用列何
爲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敍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内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此明錯誤通目
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説。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倶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倶蘭。下三篇
倶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爲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此標頗符
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縁者。疑心猶豫通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説重輕。後想
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中爲三。初敍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縁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擧。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喩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録。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渉多縁。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倶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倶現内知歴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縁境差爲義。誤就不現縁境差心
謬忘爲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歴然心縁別故。誤則
成重。縁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並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倶重對法爲
言。説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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