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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T1805_.40.0231a01: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T1805_.40.0231a02: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T1805_.40.0231a06: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晩進。白首面牆。法 T1805_.40.0231a07: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T1805_.40.0231a08: 中爲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T1805_.40.0231a09: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T1805_.40.0231a10: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T1805_.40.0231a11: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T1805_.40.0231a12: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T1805_.40.0231a13: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T1805_.40.0231a14: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T1805_.40.0231a15: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T1805_.40.0231a16: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T1805_.40.0231a17: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T1805_.40.0231a18: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T1805_.40.0231a19: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徳依他者但可 T1805_.40.0231a20: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T1805_.40.0231a21: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T1805_.40.0231a22: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T1805_.40.0231a23: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T1805_.40.0231a24: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T1805_.40.0231a25: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T1805_.40.0231a29: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T1805_.40.0231b01: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T1805_.40.0231b06: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T1805_.40.0231b07: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倶失。指大 T1805_.40.0231b08: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T1805_.40.0231b11: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T1805_.40.0231b12: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T1805_.40.0231b13: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T1805_.40.0231b22: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T1805_.40.0231b23: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爲異。準律上六 T1805_.40.0231b24: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T1805_.40.0231b25: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T1805_.40.0231b26: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T1805_.40.0231b27: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T1805_.40.0231b28: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T1805_.40.0231c01: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T1805_.40.0231c02: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T1805_.40.0231c03: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T1805_.40.0231c04: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T1805_.40.0231c07: T1805_.40.0231c08: T1805_.40.0231c09: T1805_.40.0231c10: T1805_.40.0231c11: 釋説戒篇 T1805_.40.0231c12: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縁擧要且列二 T1805_.40.0231c13: 百五十。爲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T1805_.40.0231c14: 懈怠不自策勤。故黒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T1805_.40.0231c15: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T1805_.40.0231c16: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説戒。正 T1805_.40.0231c17: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T1805_.40.0231c18: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T1805_.40.0231c19: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説戒克 T1805_.40.0231c20: 指所説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縁。能所 T1805_.40.0231c21: 兩標縁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T1805_.40.0231c22: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擧之。言淨住者 T1805_.40.0231c23: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T1805_.40.0231c24: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T1805_.40.0231c25: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T1805_.40.0231c26: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T1805_.40.0231c27: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T1805_.40.0231c28: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T1805_.40.0231c29: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T1805_.40.0232a01: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T1805_.40.0232a02: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T1805_.40.0232a03: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T1805_.40.0232a04: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T1805_.40.0232a05: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T1805_.40.0232a06: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T1805_.40.0232a07: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T1805_.40.0232a08: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T1805_.40.0232a09: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T1805_.40.0232a10: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愼清淨住二種 T1805_.40.0232a11: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T1805_.40.0232a12: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T1805_.40.0232a13: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T1805_.40.0232a14: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説不 T1805_.40.0232a15: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T1805_.40.0232a16: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爲名。増長長養生善 T1805_.40.0232a17: 爲名。集同共和遵奉爲名。知宜及常從制爲 T1805_.40.0232a18: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倶 T1805_.40.0232a19: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T1805_.40.0232a20: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倶舍。二論言護名 T1805_.40.0232a21: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擧。事同名異。後引 T1805_.40.0232a22: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説戒犍度。後五 T1805_.40.0232a23: 百結集中迦葉敍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T1805_.40.0232a24: 即知前標説戒。後云布薩。前後互擧故云即 T1805_.40.0232a25: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爲布薩翻説戒耶。 T1805_.40.0232a26: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T1805_.40.0232a27: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T1805_.40.0232b01: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T1805_.40.0232b02: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T1805_.40.0232b03: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T1805_.40.0232b04: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爲 T1805_.40.0232b05: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T1805_.40.0232b06: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屡聞者一月兩説故。 T1805_.40.0232b07: 屡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縁逐物流變。愛 T1805_.40.0232b08: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T1805_.40.0232b09: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T1805_.40.0232b10: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値斯時。 T1805_.40.0232b11: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敍古。二顯今。初 T1805_.40.0232b12: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T1805_.40.0232b13: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T1805_.40.0232b16: 安者晋高僧。製僧尼軌範。爲三例。一行香定 T1805_.40.0232b17: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飮食唱 T1805_.40.0232b18: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T1805_.40.0232b19: 行之。廣敍徳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T1805_.40.0232b20: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T1805_.40.0232b21: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T1805_.40.0232b22: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T1805_.40.0232b25: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T1805_.40.0232b26: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T1805_.40.0232b27: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T1805_.40.0232b28: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T1805_.40.0232b29: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T1805_.40.0232c01: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T1805_.40.0232c02: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T1805_.40.0232c03: 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T1805_.40.0232c04: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縁 T1805_.40.0232c05: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説。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T1805_.40.0232c06: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衆具。制 T1805_.40.0232c07: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T1805_.40.0232c08: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T1805_.40.0232c09: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T1805_.40.0232c10: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32c11: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T1805_.40.0232c12: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T1805_.40.0232c13: 疏那云十四爲俗説法授歸。十六爲難開延 T1805_.40.0232c14: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T1805_.40.0232c15: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T1805_.40.0232c16: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T1805_.40.0232c17: 剋取十五爲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縁通用不 T1805_.40.0232c18: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爲定。 T1805_.40.0232c19: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T1805_.40.0232c20: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爲常度。故疏云。 T1805_.40.0232c21: 前二爲俗則説法授歸。後一爲道則淨心説 T1805_.40.0232c22: 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T1805_.40.0232c23: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T1805_.40.0232c24: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説戒。則通夜明 T1805_.40.0232c25: 矣。増減中初引縁起。業疏云。外界鬥諍不自 T1805_.40.0232c26: 消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T1805_.40.0232c27: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T1805_.40.0232c28: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爲諍縁故入減中。若 T1805_.40.0232c29: 十六來十五日説。由是正日不名爲減。若下 T1805_.40.0233a01: 明増後諍人入界不得説。故延過兩半。故云 T1805_.40.0233a02: 増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潜避未須増也。令 T1805_.40.0233a03: 入浴者。衆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増。 T1805_.40.0233a04: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増。疏云兇惡 T1805_.40.0233a05: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T1805_.40.0233a06: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衆事。且 T1805_.40.0233a07: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爲二日。増亦二半。 T1805_.40.0233a08: 増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T1805_.40.0233a09: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増至三。以三半不説 T1805_.40.0233a10: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T1805_.40.0233a11: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T1805_.40.0233a12: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鬥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T1805_.40.0233a13: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T1805_.40.0233a14: 滅。高勝比丘爲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T1805_.40.0233a15: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T1805_.40.0233a16: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T1805_.40.0233a17: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T1805_.40.0233a18: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妒 T1805_.40.0233a19: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説待 T1805_.40.0233a20: 彼去後説。明日來云昨日已説。汝叛布薩得 T1805_.40.0233a21: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T1805_.40.0233a22: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説。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T1805_.40.0233a23: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説耳。非時和中初 T1805_.40.0233a24: 引縁。即拘睒彌國鬥諍破爲二部。後非時於 T1805_.40.0233a25: 舍衞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衆歡心同崇淨 T1805_.40.0233a26: 教。説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T1805_.40.0233a27: 今下敍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説之意。不 T1805_.40.0233a28: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T1805_.40.0233a29: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説戒
T1805_.40.0233b03: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T1805_.40.0233b04: 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T1805_.40.0233b05: 二衆縁起。若下別示下衆同利。初正明言不 T1805_.40.0233b06: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衆也。四分下次引 T1805_.40.0233b07: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T1805_.40.0233b08: 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T1805_.40.0233b09: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T1805_.40.0233b12: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爲籌計。散華 T1805_.40.0233b13: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T1805_.40.0233b14: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T1805_.40.0233b15: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T1805_.40.0233b16: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T1805_.40.0233b17: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T1805_.40.0233b18: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T1805_.40.0233b19: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T1805_.40.0233b20: 似説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T1805_.40.0233b21: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T1805_.40.0233b22: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T1805_.40.0233b23: 十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 T1805_.40.0233b24: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T1805_.40.0233b25: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T1805_.40.0233b26: 須衆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T1805_.40.0233b27: 咒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爲之。此方事稀故 T1805_.40.0233b28: 不行耳。四分中衆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T1805_.40.0233b29: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T1805_.40.0233c01: 僧祇文爲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擧教目 T1805_.40.0233c02: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T1805_.40.0233c03: 師。問僧説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T1805_.40.0233c04: 又爲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T1805_.40.0233c05: 説者徳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T1805_.40.0233c06: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T1805_.40.0233c07: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T1805_.40.0233c08: 弘任重乎。爲下簡聽衆。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T1805_.40.0233c09: 得語下聚。以下衆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T1805_.40.0233c10: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T1805_.40.0233c11: 下衆得聞者。答略擧總名不説條目。故若説 T1805_.40.0233c12: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衆。不覆頭者應開有 T1805_.40.0233c13: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T1805_.40.0233c14: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T1805_.40.0233c15: 七。初簡能説誦戒取徳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T1805_.40.0233c16: 二人也。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T1805_.40.0233c17: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T1805_.40.0233c18: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渉 T1805_.40.0233c19: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説戒下制所聽。慢 T1805_.40.0233c20: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T1805_.40.0233c21: 律師毎臨説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T1805_.40.0233c22: 感。並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T1805_.40.0233c23: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T1805_.40.0233c24: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内也。諸 T1805_.40.0233c25: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説儀。至下明三日所爲 T1805_.40.0233c26: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T1805_.40.0233c27: 詠聲説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T1805_.40.0233c28: 説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説法。乃至過差 T1805_.40.0233c29: 歌詠聲説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T1805_.40.0234a01: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T1805_.40.0234a02: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縁音聲以亂禪 T1805_.40.0234a03: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爲廢教意是不
T1805_.40.0234a07: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T1805_.40.0234a08: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爲綱 T1805_.40.0234a09: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T1805_.40.0234a10: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T1805_.40.0234a11: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T1805_.40.0234a12: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T1805_.40.0234a13: 脱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T1805_.40.0234a14: 西晋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T1805_.40.0234a15: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T1805_.40.0234a16: 今北地其風不絶。洎晋室罹亂至于東晋。節制 T1805_.40.0234a17: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T1805_.40.0234a18: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T1805_.40.0234a19: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T1805_.40.0234a20: 床互跪。全非敬儀。屡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T1805_.40.0234a21: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T1805_.40.0234a22: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T1805_.40.0234a23: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T1805_.40.0234a24: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縁不可一定。 T1805_.40.0234a25: 故令隨處。衆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T1805_.40.0234a26: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T1805_.40.0234a27: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T1805_.40.0234a28: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T1805_.40.0234a29: 行。然策衆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T1805_.40.0234b01: 誦。指僧網者。前云毎至説晨。令知事點檢僧 T1805_.40.0234b02: 數。衆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T1805_.40.0234b03: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T1805_.40.0234b04: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T1805_.40.0234b05: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T1805_.40.0234b06: 説偈。即須大衆同聲説之。若云打鐘人説者。 T1805_.40.0234b07: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説耶。又業疏 T1805_.40.0234b08: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T1805_.40.0234b09: 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T1805_.40.0234b10: 令説。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T1805_.40.0234b13: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T1805_.40.0234b14: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T1805_.40.0234b15: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T1805_.40.0234b16: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T1805_.40.0234b17: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T1805_.40.0234b18: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喩其奔赴也。入堂中 T1805_.40.0234b19: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説偈。三就坐。偈中 T1805_.40.0234b20: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衆行無違。末 T1805_.40.0234b21: 句自衆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T1805_.40.0234b24: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T1805_.40.0234b25: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T1805_.40.0234b26: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T1805_.40.0234b27: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T1805_.40.0234b28: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T1805_.40.0234b29: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T1805_.40.0234c01: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衆集始將入堂。 T1805_.40.0234c02: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T1805_.40.0234c03: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爲藉 T1805_.40.0234c04: 衆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T1805_.40.0234c05: 洛中初明出衆。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T1805_.40.0234c06: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T1805_.40.0234c09: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説偈者。合 T1805_.40.0234c10: 衆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T1805_.40.0234c11: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爲 T1805_.40.0234c12: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T1805_.40.0234c13: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T1805_.40.0234c14: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T1805_.40.0234c15: 巾。偈文上句歎水徳。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T1805_.40.0234c16: 四冷。五軟。六美。七飮時調適。八飮已無患。 T1805_.40.0234c17: 次句顯事用。外則徳水以盥掌垢。内則道水 T1805_.40.0234c18: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T1805_.40.0234c19: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T1805_.40.0234c20: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T1805_.40.0234c21: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徳。上 T1805_.40.0234c22: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徳可解。末句 T1805_.40.0234c23: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T1805_.40.0234c24: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T1805_.40.0234c25: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徳。前因後果並兼 T1805_.40.0234c26: 利生。指説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T1805_.40.0234c27: 古徳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T1805_.40.0234c28: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T1805_.40.0234c29: 得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T1805_.40.0235a01: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埓柄。不得重響等。正 T1805_.40.0235a02: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T1805_.40.0235a03: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衆。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T1805_.40.0235a04: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T1805_.40.0235a05: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T1805_.40.0235a06: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T1805_.40.0235a07: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T1805_.40.0235a08: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徳僧 T1805_.40.0235a09: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説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T1805_.40.0235a10: 衆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T1805_.40.0235a11: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T1805_.40.0235a12: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T1805_.40.0235a13: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衆中 T1805_.40.0235a14: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T1805_.40.0235a15: 被他宗。内下正陳所爲。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T1805_.40.0235a16: 縁也。唱己名者令衆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T1805_.40.0235a17: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T1805_.40.0235a18: 脱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爲他傳 T1805_.40.0235a19: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T1805_.40.0235a20: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説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T1805_.40.0235a21: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徳。金剛 T1805_.40.0235a22: 喩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T1805_.40.0235a23: 句兩難。得親遇疏。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T1805_.40.0235a24: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爲喩。淨心觀 T1805_.40.0235a25: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説。今得人 T1805_.40.0235a26: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T1805_.40.0235a27: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T1805_.40.0235a28: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T1805_.40.0235a29: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T1805_.40.0235b01: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T1805_.40.0235b02: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擧二心。慈 T1805_.40.0235b03: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T1805_.40.0235b04: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T1805_.40.0235b05: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T1805_.40.0235b06: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T1805_.40.0235b07: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T1805_.40.0235b08: 唱並須三説。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T1805_.40.0235b09: 三説。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T1805_.40.0235b10: 白乍可一説。此告衆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T1805_.40.0235b11: 單説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T1805_.40.0235b12: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T1805_.40.0235b13: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T1805_.40.0235b14: 明所爲。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爲四恩。心依 T1805_.40.0235b15: 色中名爲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衆。各誦偈 T1805_.40.0235b16: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T1805_.40.0235b17: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説戒竟。如來聞 T1805_.40.0235b18: 之便説此偈。告阿難言。非法衆已作布薩。如 T1805_.40.0235b19: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T1805_.40.0235b20: 行。下句衆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T1805_.40.0235b21: 可去呼。小衆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T1805_.40.0235b22: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T1805_.40.0235b23: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T1805_.40.0235b24: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T1805_.40.0235b25: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T1805_.40.0235b26: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T1805_.40.0235b27: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T1805_.40.0235b28: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T1805_.40.0235b29: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T1805_.40.0235c01: 語。出要律儀翻爲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T1805_.40.0235c02: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T1805_.40.0235c03: 同禀。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T1805_.40.0235c04: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衆 T1805_.40.0235c05: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T1805_.40.0235c06: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T1805_.40.0235c07: 名。或剩如字鬱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T1805_.40.0235c08: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T1805_.40.0235c09: 約外縁。息據内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T1805_.40.0235c10: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説。 T1805_.40.0235c11: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説法。菩薩偈讃上 T1805_.40.0235c12: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爲。四中初示正儀。三 T1805_.40.0235c13: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爲也。次明 T1805_.40.0235c14: 説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T1805_.40.0235c15: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T1805_.40.0235c16: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T1805_.40.0235c17: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脱通收。則五分備矣。
T1805_.40.0235c20: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徳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T1805_.40.0235c21: 見。九問縁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T1805_.40.0235c24: 勅等法。此明簡衆。不唯沙彌。或尼三衆俗士 T1805_.40.0235c25: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擧二滅有犯等 T1805_.40.0235c26: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T1805_.40.0235c27: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T1805_.40.0235c28: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説者。答云説欲及 T1805_.40.0235c29: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T1805_.40.0236a01: 尼衆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T1805_.40.0236a02: 亦即召彼尼衆。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36a03: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T1805_.40.0236a06: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説法。六族姓出家。 T1805_.40.0236a07: 七顏貎端正。八堪爲尼説法令尼歡喜。九非 T1805_.40.0236a08: 爲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T1805_.40.0236a11: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T1805_.40.0236a12: 之。初褒美大衆。何啻者言徳有餘也。若下令 T1805_.40.0236a13: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T1805_.40.0236a14: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T1805_.40.0236a15: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徳難具故也。事 T1805_.40.0236a16: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T1805_.40.0236a17: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擧故如羯磨篇中 T1805_.40.0236a18: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T1805_.40.0236a19: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T1805_.40.0236a20: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T1805_.40.0236a21: 來。後來已即去衆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T1805_.40.0236a22: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T1805_.40.0236a23: 所若温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T1805_.40.0236a24: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T1805_.40.0236a29: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T1805_.40.0236b05: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T1805_.40.0236b10: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T1805_.40.0236b11: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T1805_.40.0236b12: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T1805_.40.0236b13: 値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T1805_.40.0236b14: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T1805_.40.0236b15: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T1805_.40.0236b16: 尼鈔作解脱。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T1805_.40.0236b17: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T1805_.40.0236b18: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爲是見是 T1805_.40.0236b19: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T1805_.40.0236b20: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縁 T1805_.40.0236b21: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T1805_.40.0236b22: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眞可憐愍。雜相者前 T1805_.40.0236b23: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T1805_.40.0236b24: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T1805_.40.0236b25: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T1805_.40.0236b26: 以爲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T1805_.40.0236b27: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説戒。戒師自止謂知 T1805_.40.0236b28: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T1805_.40.0236b29: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爲優。約句則貫下 T1805_.40.0236c01: 爲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T1805_.40.0236c02: 露。依次説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T1805_.40.0236c03: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T1805_.40.0236c04: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説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T1805_.40.0236c05: 不須。或出界説。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T1805_.40.0236c09: 如比丘犯盜佛不爲説。然佛初自説衆唯純 T1805_.40.0236c10: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T1805_.40.0236c11: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説也。 T1805_.40.0236c12: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T1805_.40.0236c13: 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T1805_.40.0236c14: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T1805_.40.0236c15: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T1805_.40.0236c16: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愼。六中初文説戒 T1805_.40.0236c17: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T1805_.40.0236c18: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虚難攝。故隨 T1805_.40.0236c19: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T1805_.40.0236c20: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T1805_.40.0236c21: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T1805_.40.0236c25: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T1805_.40.0236c26: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T1805_.40.0236c27: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T1805_.40.0236c28: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T1805_.40.0236c29: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T1805_.40.0237a01: 汚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T1805_.40.0237a02: 是盲冥。況擧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T1805_.40.0237a03: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T1805_.40.0237a04: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T1805_.40.0237a05: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絶。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T1805_.40.0237a06: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T1805_.40.0237a07: 月十五臨説戒時乃白衆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T1805_.40.0237a08: 得。何勞徒衆。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T1805_.40.0237a09: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説戒事。 T1805_.40.0237a10: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衆 T1805_.40.0237a11: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T1805_.40.0237a12: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T1805_.40.0237a13: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T1805_.40.0237a14: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T1805_.40.0237a15: 説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T1805_.40.0237a16: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T1805_.40.0237a17: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T1805_.40.0237a18: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T1805_.40.0237a19: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衆成不則根條兩 T1805_.40.0237a20: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T1805_.40.0237a21: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衆者謂於衆前對 T1805_.40.0237a22: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説 T1805_.40.0237a23: 所犯名種。白云。大徳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T1805_.40.0237a27: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後無疑
T1805_.40.0237b01: 説擧衆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T1805_.40.0237b02: 義立。準羯磨説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T1805_.40.0237b03: 衆故。亦須三説。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T1805_.40.0237b04: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T1805_.40.0237b05: 者據略則純。但縁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T1805_.40.0237b06: 縁中本宗八難餘縁者。若據縁難二名不局。 T1805_.40.0237b07: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爲縁。王難者疏云。 T1805_.40.0237b08: 或將士衆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縁中相濫。應 T1805_.40.0237b09: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爲惱。惡蟲通目畜 T1805_.40.0237b10: 獸能爲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T1805_.40.0237b11: 不同賊也。餘縁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T1805_.40.0237b12: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T1805_.40.0237b13: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説者通 T1805_.40.0237b14: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縁。從 T1805_.40.0237b15: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衆法。下二別法。 T1805_.40.0237b16: 準衆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衆作之。 T1805_.40.0237b17: 或恐彼部縁開。不可常途爲妨。開心念者道 T1805_.40.0237b18: 行中復有縁。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爲濟他 T1805_.40.0237b19: 故。乃至下命梵縁爲利己故。若論心念説不 T1805_.40.0237b20: 明了不成作法。有縁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説 T1805_.40.0237b21: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縁。除草棘 T1805_.40.0237b22: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縁。偪暮天陰來客處 T1805_.40.0237b23: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説中十誦王難開説即瓶 T1805_.40.0237b24: 沙縁。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T1805_.40.0237b25: 因突入聞説。不爲説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T1805_.40.0237b26: 義立中寒熱二縁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T1805_.40.0237b27: 縁例準。至下白衆勸導。冬熱者文脱。古本云 T1805_.40.0237b28: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T1805_.40.0237b29: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T1805_.40.0237c01: 徒衆。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説者即明與欲。恐
T1805_.40.0237c05: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T1805_.40.0237c06: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T1805_.40.0237c07: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T1805_.40.0237c08: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擧戒本全
T1805_.40.0237c14: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縁 T1805_.40.0237c15: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T1805_.40.0237c16: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T1805_.40.0237c17: 爲廣。文不云乎。爲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T1805_.40.0237c18: 下如法廣説。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T1805_.40.0237c19: 中廣一二篇。已難縁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T1805_.40.0237c20: 是何略。答既不擧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T1805_.40.0237c21: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T1805_.40.0237c22: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T1805_.40.0237c23: 問今明略法爲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爲廣三 T1805_.40.0237c24: 十九十。及後卒難説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説 T1805_.40.0237c25: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T1805_.40.0237c29: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T1805_.40.0238a01: 縁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縁語 T1805_.40.0238a02: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縁。即 T1805_.40.0238a03: 十縁中上九種也。説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縁 T1805_.40.0238a04: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爲三。 T1805_.40.0238a05: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T1805_.40.0238a06: 言各題者七名別擧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T1805_.40.0238a07: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T1805_.40.0238a08: 復接後文。是可説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T1805_.40.0238a09: 勞臆説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T1805_.40.0238a10: 式。就縁緩急稱時爲要。常途寒熱容所敍致。
T1805_.40.0238a13: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T1805_.40.0238a14: 本律説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T1805_.40.0238a15: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縁聽略説戒。難來猶 T1805_.40.0238a16: 遠。我等得廣説。彼比丘應廣説。不説如法治
T1805_.40.0238a19: 十。可説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説二不定。可説 T1805_.40.0238a20: 十三。又云。不得説十三。可説四事。又云。不得 T1805_.40.0238a21: 説四事。可説戒序。又云。不得説序即從座起
T1805_.40.0238b02: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説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T1805_.40.0238b03: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T1805_.40.0238b06: 不成略法理須再説。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T1805_.40.0238b07: 衆或別隨縁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縁者示 T1805_.40.0238b08: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説 T1805_.40.0238b09: 不廣説。乃至可説序不説序。並如法治比下 T1805_.40.0238b10: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縁不説。次明 T1805_.40.0238b11: 別法説戒中。初文律因佛制衆僧説戒。一比丘 T1805_.40.0238b12: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T1805_.40.0238b13: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T1805_.40.0238b14: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T1805_.40.0238b15: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T1805_.40.0238b16: 寺。望刹爲居四海爲食故也。次科衆法中此 T1805_.40.0238b17: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T1805_.40.0238b18: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T1805_.40.0238b19: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T1805_.40.0238b20: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説戒者一人秉説 T1805_.40.0238b21: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T1805_.40.0238b22: 強成辦力大。故白説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T1805_.40.0238b23: 但表内淨應上教也。心念説戒中初出法。若 T1805_.40.0238b24: 下示餘縁。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T1805_.40.0238b25: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T1805_.40.0238b26: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説。次科初示 T1805_.40.0238b27: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T1805_.40.0238b28: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爲例。即對 T1805_.40.0238b29: 次義爲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爲須更陳 T1805_.40.0238c01: 三説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説戒似不再陳。準 T1805_.40.0238c02: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説。又約疏中 T1805_.40.0238c03: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T1805_.40.0238c04: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説布薩。此即向四
T1805_.40.0238c07: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爲佳。三中向僧 T1805_.40.0238c08: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T1805_.40.0238c09: 説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T1805_.40.0238c10: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説戒。不 T1805_.40.0238c11: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T1805_.40.0238c12: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T1805_.40.0238c13: ◎釋安居篇
T1805_.40.0238c16: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T1805_.40.0238c17: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T1805_.40.0238c18: 則爲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T1805_.40.0238c19: 然作法。人該五衆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T1805_.40.0238c20: 爲衆行。答有三意。一受説安恣次第相由故。 T1805_.40.0238c21: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T1805_.40.0238c22: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衆法故。制意中初科爲 T1805_.40.0238c23: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敍教 T1805_.40.0238c24: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T1805_.40.0238c25: 爲靜處也。觀縁勝法爲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T1805_.40.0238c26: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T1805_.40.0238c27: 冥眞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T1805_.40.0238c28: 觀性相二空即空爲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T1805_.40.0238c29: 三種行名爲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T1805_.40.0239a01: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T1805_.40.0239a02: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愼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T1805_.40.0239a03: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T1805_.40.0239a04: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T1805_.40.0239a05: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敍 T1805_.40.0239a06: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生草木斷衆 T1805_.40.0239a07: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巣窟。佛因制曰不 T1805_.40.0239a08: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T1805_.40.0239a09: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縁起。 T1805_.40.0239a10: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T1805_.40.0239a11: 以辨。答春冬有縁則聽。夏月有無倶制。又夏 T1805_.40.0239a12: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T1805_.40.0239a13: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T1805_.40.0239a14: 失一歳。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T1805_.40.0239a15: 位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縁緩急可見。 T1805_.40.0239a16: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T1805_.40.0239a17: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T1805_.40.0239a18: 也。結業纒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T1805_.40.0239a19: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T1805_.40.0239a20: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T1805_.40.0239a21: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T1805_.40.0239a22: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T1805_.40.0239a23: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T1805_.40.0239a24: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T1805_.40.0239a25: 提夏竟。次列可解。縁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T1805_.40.0239a26: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T1805_.40.0239a27: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T1805_.40.0239a28: 喧靜。並擧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T1805_.40.0239a29: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T1805_.40.0239b01: 因縁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T1805_.40.0239b02: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T1805_.40.0239b03: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T1805_.40.0239b04: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T1805_.40.0239b05: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T1805_.40.0239b06: 引五分決之。文分爲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T1805_.40.0239b07: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T1805_.40.0239b08: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T1805_.40.0239b09: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T1805_.40.0239b10: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縁。位中彼論亦同此 T1805_.40.0239b11: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倶是後攝。剋時 T1805_.40.0239b12: 中言爲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T1805_.40.0239b13: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T1805_.40.0239b14: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T1805_.40.0239b15: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T1805_.40.0239b16: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T1805_.40.0239b17: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T1805_.40.0239b18: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T1805_.40.0239b19: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T1805_.40.0239b20: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徳。初約授法。二即 T1805_.40.0239b21: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縁。即第 T1805_.40.0239b22: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T1805_.40.0239b23: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T1805_.40.0239b24: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T1805_.40.0239b25: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T1805_.40.0239b26: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T1805_.40.0239b27: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飮食如意否。若病 T1805_.40.0239b28: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T1805_.40.0239b29: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衆中無有健鬥諍 T1805_.40.0239c01: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衆中有知 T1805_.40.0239c02: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T1805_.40.0239c03: 又思。此衆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T1805_.40.0239c04: 衆中無健鬥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縁事否。先 T1805_.40.0239c05: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T1805_.40.0239c06: 有三寶縁聽受七日。又云。衆中上座應問大 T1805_.40.0239c07: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T1805_.40.0239c08: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T1805_.40.0239c09: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衆安居已過 T1805_.40.0239c10: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愼莫放
T1805_.40.0239c13: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説見聞疑 T1805_.40.0239c14: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縁 T1805_.40.0239c15: 須解界。一爲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爲賊難。
T1805_.40.0239c19: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T1805_.40.0239c20: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T1805_.40.0239c21: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T1805_.40.0239c22: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T1805_.40.0239c23: 聽略説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T1805_.40.0239c24: 依止師。聽白説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T1805_.40.0239c25: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T1805_.40.0239c26: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T1805_.40.0239c27: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T1805_.40.0239c28: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T1805_.40.0239c29: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爲苦器。飢渇寒 T1805_.40.0240a01: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擧外資。 T1805_.40.0240a02: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T1805_.40.0240a03: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T1805_.40.0240a04: 機緩不及也。異縁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T1805_.40.0240a05: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T1805_.40.0240a06: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T1805_.40.0240a07: 引證。即増三文。疏云。増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T1805_.40.0240a08: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T1805_.40.0240a09: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T1805_.40.0240a10: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T1805_.40.0240a11: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T1805_.40.0240a12: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爲前後。 T1805_.40.0240a13: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T1805_.40.0240a14: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T1805_.40.0240a15: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T1805_.40.0240a16: 但前一日爲前安居。餘三十日爲後安居。莫 T1805_.40.0240a17: 不望初倶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T1805_.40.0240a18: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T1805_.40.0240a19: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T1805_.40.0240a20: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T1805_.40.0240a21: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T1805_.40.0240a22: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T1805_.40.0240a23: 者示開縁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T1805_.40.0240a24: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渉。故重於 T1805_.40.0240a25: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T1805_.40.0240a26: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T1805_.40.0240a27: 夏日異受歳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T1805_.40.0240a28: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爲得 T1805_.40.0240a29: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T1805_.40.0240b01: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T1805_.40.0240b02: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T1805_.40.0240b03: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T1805_.40.0240b04: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歳日異。問前中二種 T1805_.40.0240b05: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増 T1805_.40.0240b06: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鬥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T1805_.40.0240b07: 倶號難縁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T1805_.40.0240b08: 安一日爲前。後三十日爲後。次得罪中以前 T1805_.40.0240b09: 三十日爲前。後安一日爲後。三難事中即約 T1805_.40.0240b10: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T1805_.40.0240b11: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T1805_.40.0240b17: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T1805_.40.0240b18: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T1805_.40.0240b19: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T1805_.40.0240b20: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T1805_.40.0240b21: 疑。疑云。閏是虚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T1805_.40.0240b22: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T1805_.40.0240b23: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絶。三月實夏。故依之 T1805_.40.0240b24: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T1805_.40.0240b25: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T1805_.40.0240b26: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T1805_.40.0240b27: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T1805_.40.0240b28: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T1805_.40.0240b29: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T1805_.40.0240c01: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T1805_.40.0240c02: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T1805_.40.0240c03: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T1805_.40.0240c04: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暦。
T1805_.40.0240c07: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T1805_.40.0240c08: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T1805_.40.0240c09: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T1805_.40.0240c10: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T1805_.40.0240c11: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T1805_.40.0240c12: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T1805_.40.0240c13: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T1805_.40.0240c14: 月由在中間。不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T1805_.40.0240c17: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T1805_.40.0241a02: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T1805_.40.0241a05: 須跨過虚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T1805_.40.0241a12: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T1805_.40.0241a13: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絶聞。或共止一 T1805_.40.0241a14: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T1805_.40.0241a15: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T1805_.40.0241a16: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縁中初明主心 T1805_.40.0241a17: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爲由始。佛下明 T1805_.40.0241a18: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T1805_.40.0241a19: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爲五徳。上四約心 T1805_.40.0241a20: 名爲通徳。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爲別徳。隨 T1805_.40.0241a21: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T1805_.40.0241a22: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T1805_.40.0241a23: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爲可。惡比丘及沙彌 T1805_.40.0241a24: 爲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爲可。衆處不可。更總 T1805_.40.0241a25: 爲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擧。羯磨下 T1805_.40.0241a26: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徳唱告下明衆僧集物。 T1805_.40.0241a27: 隨己所有並持入衆。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T1805_.40.0241a28: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T1805_.40.0241b01: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T1805_.40.0241b02: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T1805_.40.0241b03: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T1805_.40.0241b04: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T1805_.40.0241b05: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T1805_.40.0241b06: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T1805_.40.0241b07: 在人爲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T1805_.40.0241b08: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T1805_.40.0241b09: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T1805_.40.0241b10: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T1805_.40.0241b11: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T1805_.40.0241b12: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T1805_.40.0241b13: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T1805_.40.0241b14: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爲難。舊云。先以施物 T1805_.40.0241b15: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T1805_.40.0241b16: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T1805_.40.0241b17: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T1805_.40.0241b18: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T1805_.40.0241b19: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T1805_.40.0241b20: 僧祇三節。初明小衆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T1805_.40.0241b21: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爲治事故與。春冬 T1805_.40.0241b22: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T1805_.40.0241b23: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T1805_.40.0241b24: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T1805_.40.0241b25: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T1805_.40.0241b26: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T1805_.40.0241b27: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T1805_.40.0241b28: 山間嵒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T1805_.40.0241b29: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T1805_.40.0241c01: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T1805_.40.0241c02: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縁開心念開無人。忘 T1805_.40.0241c03: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T1805_.40.0241c04: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T1805_.40.0241c05: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T1805_.40.0241c06: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T1805_.40.0241c07: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T1805_.40.0241c08: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爲開制 T1805_.40.0241c09: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T1805_.40.0241c10: 料理資縁也。三説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T1805_.40.0241c11: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T1805_.40.0241c12: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T1805_.40.0241c13: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T1805_.40.0241c14: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説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T1805_.40.0241c15: 依文爲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T1805_.40.0241c16: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T1805_.40.0241c17: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寛易 T1805_.40.0241c18: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T1805_.40.0241c19: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T1805_.40.0241c20: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T1805_.40.0241c21: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T1805_.40.0241c22: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T1805_.40.0241c23: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T1805_.40.0241c24: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T1805_.40.0241c25: 之。推究中初句徴。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T1805_.40.0241c26: 有比丘者即縁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T1805_.40.0241c27: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T1805_.40.0241c28: 縁隨結成者請法因縁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T1805_.40.0241c29: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T1805_.40.0242a01: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T1805_.40.0242a02: 即増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T1805_.40.0242a03: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増 T1805_.40.0242a04: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T1805_.40.0242a05: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T1805_.40.0242a06: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T1805_.40.0242a07: 法既約山嵒。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T1805_.40.0242a08: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T1805_.40.0242a09: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T1805_.40.0242a10: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縁。當下明儀法。住下 T1805_.40.0242a11: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T1805_.40.0242a12: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T1805_.40.0242a13: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爲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T1805_.40.0242a14: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縁開外來 T1805_.40.0242a15: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内外。初明舊 T1805_.40.0242a16: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爲事者 T1805_.40.0242a17: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T1805_.40.0242a20: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説。律據僧坊準通俗
T1805_.40.0242a24: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T1805_.40.0242a25: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匆切不
T1805_.40.0242a28: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T1805_.40.0242a29: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T1805_.40.0242b01: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T1805_.40.0242b02: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T1805_.40.0242b03: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T1805_.40.0242b04: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衆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T1805_.40.0242b07: 説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T1805_.40.0242b08: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T1805_.40.0242b09: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T1805_.40.0242b10: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歳。義 T1805_.40.0242b11: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T1805_.40.0242b12: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T1805_.40.0242b13: 爲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T1805_.40.0242b14: 法在後。不以加法爲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T1805_.40.0242b18: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擧婬盜。 T1805_.40.0242b19: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T1805_.40.0242b20: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T1805_.40.0242b21: 斷爲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T1805_.40.0242b22: 明得處。約縁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T1805_.40.0242b23: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T1805_.40.0242b24: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T1805_.40.0242b25: 心止住名爲結耳。須縁及法者縁即難事。法 T1805_.40.0242b26: 謂受日。反無縁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T1805_.40.0242b27: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縁闕故。親戚苦 T1805_.40.0242b28: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T1805_.40.0242b29: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T1805_.40.0242c01: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擧八難。同説戒中。 T1805_.40.0242c02: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T1805_.40.0242c03: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T1805_.40.0242c04: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T1805_.40.0242c05: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T1805_.40.0242c06: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T1805_.40.0242c07: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T1805_.40.0242c08: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T1805_.40.0242c09: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T1805_.40.0242c10: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T1805_.40.0242c11: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T1805_.40.0242c12: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縁。無文開得。此謂有 T1805_.40.0242c13: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倶無故取人 T1805_.40.0242c14: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T1805_.40.0242c15: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徳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T1805_.40.0242c16: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T1805_.40.0242c17: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T1805_.40.0242c18: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T1805_.40.0242c19: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T1805_.40.0242c20: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T1805_.40.0242c21: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T1805_.40.0242c22: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内方成。藍界寛 T1805_.40.0242c23: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T1805_.40.0242c24: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T1805_.40.0242c25: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T1805_.40.0242c26: 藍亦二。初明藍寛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T1805_.40.0243a01: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T1805_.40.0243a02: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T1805_.40.0243a03: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寛故緩。房處從 T1805_.40.0243a04: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T1805_.40.0243a05: 從急彌符教旨。遇縁去中二難即命梵爲己 T1805_.40.0243a06: 縁。破和即爲他縁。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T1805_.40.0243a07: 界因我往故和。爲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T1805_.40.0243a08: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T1805_.40.0243a09: 引文中初是親縁。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T1805_.40.0243a10: 言得歳。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T1805_.40.0243a11: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T1805_.40.0243a12: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T1805_.40.0243a13: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T1805_.40.0243a14: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T1805_.40.0243a15: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T1805_.40.0243a16: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T1805_.40.0243a17: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T1805_.40.0243a18: 此章來意爲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T1805_.40.0243a19: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T1805_.40.0243a20: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徳衣前引母 T1805_.40.0243a21: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T1805_.40.0243a22: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T1805_.40.0243a23: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T1805_.40.0243a24: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T1805_.40.0243a25: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T1805_.40.0243a26: 文。爲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T1805_.40.0243a27: 誦徳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T1805_.40.0243a28: 夏竟衆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徳衣。已捨是大 T1805_.40.0243a29: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徳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T1805_.40.0243b01: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爲 T1805_.40.0243b02: 夏。乃顯別有所爲。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T1805_.40.0243b03: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爲前代古徳難破。今引 T1805_.40.0243b04: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T1805_.40.0243b05: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T1805_.40.0243b06: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T1805_.40.0243b07: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T1805_.40.0243b08: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T1805_.40.0243b09: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T1805_.40.0243b10: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倶成不可 T1805_.40.0243b11: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縁故須 T1805_.40.0243b12: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説
T1805_.40.0243b15: 若下示相爲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寛。僧祇避 T1805_.40.0243b16: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爲依何處。答 T1805_.40.0243b17: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T1805_.40.0243b18: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T1805_.40.0243b19: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T1805_.40.0243b20: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T1805_.40.0243b21: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T1805_.40.0243b24: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T1805_.40.0243b25: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T1805_.40.0243b26: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衆。 T1805_.40.0243b27: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衆也。對 T1805_.40.0243b28: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T1805_.40.0243b29: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衆各局爲言。比丘通 T1805_.40.0243c01: 僧別餘衆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T1805_.40.0243c02: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T1805_.40.0243c03: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縁。隨縁即得故 T1805_.40.0243c04: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T1805_.40.0243c05: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T1805_.40.0243c06: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T1805_.40.0243c07: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T1805_.40.0243c08: 相攝中以衆法是強別法爲弱強必攝弱。法容 T1805_.40.0243c09: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敍用竟顯非所論。若 T1805_.40.0243c10: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T1805_.40.0243c11: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T1805_.40.0243c12: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T1805_.40.0243c13: 無此理。本是一縁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T1805_.40.0243c19: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歳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T1805_.40.0243c20: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内法傳云。凡破夏 T1805_.40.0243c21: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T1805_.40.0243c24: 明經營善事。雖爲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T1805_.40.0243c25: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縁。或是中卷販賣 T1805_.40.0243c26: 戒。三寶縁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T1805_.40.0243c27: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T1805_.40.0243c28: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T1805_.40.0243c29: 下爲己。或下爲俗。縱下爲僧。並下通結四種。 T1805_.40.0244a01: 第二縁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T1805_.40.0244a02: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T1805_.40.0244a03: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縁相。四分 T1805_.40.0244a04: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T1805_.40.0244a05: 橋梁。博施濟衆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T1805_.40.0244a06: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寛於四分。即此文也。 T1805_.40.0244a07: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T1805_.40.0244a08: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T1805_.40.0244a09: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T1805_.40.0244a10: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T1805_.40.0244a13: 衣藥而吝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T1805_.40.0244a14: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T1805_.40.0244a15: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擧爲況。今則下顯過。捨 T1805_.40.0244a16: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T1805_.40.0244a17: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縁 T1805_.40.0244a18: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鬥者能生諍也。 T1805_.40.0244a19: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T1805_.40.0244a20: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縁無準可 T1805_.40.0244a21: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T1805_.40.0244a22: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T1805_.40.0244a23: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T1805_.40.0244a24: 等者釋上餘因縁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T1805_.40.0244a25: 明事虚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T1805_.40.0244a26: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T1805_.40.0244a27: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T1805_.40.0244a28: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T1805_.40.0244a29: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縁。上來 T1805_.40.0244b01: 五縁總括律文。諸縁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爲 T1805_.40.0244b02: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T1805_.40.0244b03: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飮食所須之 T1805_.40.0244b04: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T1805_.40.0244b27: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T1805_.40.0244b28: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T1805_.40.0244c01: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T1805_.40.0244c04: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縁。八日已上 T1805_.40.0244c05: 即半月縁。十六日去即一月縁。七日合者疏 T1805_.40.0244c06: 云。若倶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T1805_.40.0244c07: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T1805_.40.0244c08: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T1805_.40.0244c09: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T1805_.40.0244c10: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T1805_.40.0244c11: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T1805_.40.0244c12: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T1805_.40.0244c13: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爲縁現顯非 T1805_.40.0244c14: 濫託。必下遮濫。初敍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T1805_.40.0244c15: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T1805_.40.0244c19: 明異縁不合。必下明本縁開得。十誦因比丘 T1805_.40.0244c20: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T1805_.40.0244c21: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T1805_.40.0244c24: 餘三寶爲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T1805_.40.0244c25: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T1805_.40.0244c26: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縁通 T1805_.40.0244c27: 標諸事。隨爲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T1805_.40.0244c28: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T1805_.40.0244c29: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縁。故有後問。二請者 T1805_.40.0245a01: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T1805_.40.0245a02: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T1805_.40.0245a03: 居立行修道爲宗。縁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T1805_.40.0245a04: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爲破僧。聽受一七 T1805_.40.0245a05: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T1805_.40.0245a08: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縁亦請半月。 T1805_.40.0245a09: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縁破安居去。更 T1805_.40.0245a10: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縁作法據實。故有 T1805_.40.0245a11: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T1805_.40.0245a12: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縁來隨 T1805_.40.0245a13: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T1805_.40.0245a14: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T1805_.40.0245a15: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爲縁開。縁 T1805_.40.0245a16: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T1805_.40.0245a17: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T1805_.40.0245a18: 擧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T1805_.40.0245a19: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T1805_.40.0245a20: 文。列多縁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爲如衣藥 T1805_.40.0245a21: 等。爲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爲 T1805_.40.0245a22: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縁加二七夜。是非 T1805_.40.0245a23: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T1805_.40.0245a24: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T1805_.40.0245a25: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T1805_.40.0245a26: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T1805_.40.0245a27: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T1805_.40.0245a28: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寛急相並以 T1805_.40.0245a29: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T1805_.40.0245b01: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T1805_.40.0245b02: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T1805_.40.0245b03: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T1805_.40.0245b04: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T1805_.40.0245b07: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T1805_.40.0245b10: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T1805_.40.0245b11: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T1805_.40.0245b12: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T1805_.40.0245b13: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T1805_.40.0245b14: 中國之法。足爲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T1805_.40.0245b15: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爲長。一 T1805_.40.0245b16: 日八日十六日爲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T1805_.40.0245b17: 明七日短縁。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T1805_.40.0245b18: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縁 T1805_.40.0245b19: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T1805_.40.0245b20: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T1805_.40.0245b21: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T1805_.40.0245b22: 三中文敍二義。別縁者簡非衆。故必有長縁 T1805_.40.0245b23: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縁義 T1805_.40.0245b24: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T1805_.40.0245b25: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T1805_.40.0245b26: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T1805_.40.0245b27: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縁生。縁謝法 T1805_.40.0245b28: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T1805_.40.0245b29: 問事訖法亡或縁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T1805_.40.0245c01: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T1805_.40.0245c02: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T1805_.40.0245c03: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T1805_.40.0245c04: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T1805_.40.0245c05: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縁。獨住等者等取
T1805_.40.0245c08: 法。即成別衆。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T1805_.40.0245c09: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T1805_.40.0245c10: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爲言。羯磨 T1805_.40.0245c11: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衆。準理沙彌亦 T1805_.40.0245c12: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T1805_.40.0245c13: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T1805_.40.0245c16: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T1805_.40.0245c17: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T1805_.40.0245c18: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T1805_.40.0245c19: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T1805_.40.0245c20: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T1805_.40.0245c21: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爲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T1805_.40.0245c22: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T1805_.40.0245c23: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T1805_.40.0245c24: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T1805_.40.0245c25: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T1805_.40.0245c26: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T1805_.40.0245c27: 夏並約八日明相爲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T1805_.40.0245c28: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T1805_.40.0245c29: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T1805_.40.0246a01: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T1805_.40.0246a02: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T1805_.40.0246a03: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T1805_.40.0246a04: 是則別法咸同。衆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T1805_.40.0246a05: 領。衆法示縁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縁同者 T1805_.40.0246a06: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T1805_.40.0246a07: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縁衆 T1805_.40.0246a08: 別並同日限長短爲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T1805_.40.0246a09: 以短縁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T1805_.40.0246a10: 有短縁。受月爲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T1805_.40.0246a11: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T1805_.40.0246a12: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T1805_.40.0246a19: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a26: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T1805_.40.0246b04: 乞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T1805_.40.0246b05: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T1805_.40.0246b06: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T1805_.40.0246b07: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T1805_.40.0246b10: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b11: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T1805_.40.0246b18: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敍今意以彰昔非。内猶 T1805_.40.0246b19: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T1805_.40.0246b20: 後法。問得否者爲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T1805_.40.0246b21: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増乞減乞各
T1805_.40.0246b26: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縁中 T1805_.40.0246b27: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縁増減。謂受 T1805_.40.0246b28: 日無乞闕第八縁。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T1805_.40.0246b29: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T1805_.40.0246c04: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T1805_.40.0246c05: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T1805_.40.0246c06: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T1805_.40.0246c07: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衆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T1805_.40.0246c08: 餘二倶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T1805_.40.0246c09: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T1805_.40.0246c10: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T1805_.40.0246c11: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T1805_.40.0246c14: 略擧餘例開之。須同縁者牒事便故異縁不 T1805_.40.0246c15: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T1805_.40.0246c16: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T1805_.40.0246c17: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T1805_.40.0246c18: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爲言。自然亦不 T1805_.40.0246c19: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T1805_.40.0246c20: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T1805_.40.0246c21: 藍有縁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T1805_.40.0246c22: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T1805_.40.0246c23: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T1805_.40.0246c27: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T1805_.40.0246c28: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T1805_.40.0247a04: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T1805_.40.0247a05: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T1805_.40.0247a06: ◎釋自恣篇 T1805_.40.0247a07: 釋名敍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T1805_.40.0247a08: 謂人該五衆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T1805_.40.0247a09: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衆同之本攝僧大教。 T1805_.40.0247a10: 此同説戒。即法爲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増善 T1805_.40.0247a11: 衆行中最。即行爲要。若律論廣博衆説繁累。 T1805_.40.0247a12: 撮録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爲要。三釋倶通。後 T1805_.40.0247a13: 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T1805_.40.0247a14: 俗中以十日爲一旬。人下正敍來意。又二初 T1805_.40.0247a15: 敍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T1805_.40.0247a16: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内下釋。初二句釋上 T1805_.40.0247a17: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内彰。屈 T1805_.40.0247a18: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T1805_.40.0247a19: 曰瑕。人病曰疵。並喩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T1805_.40.0247a20: 僧擧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T1805_.40.0247a21: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T1805_.40.0247a22: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T1805_.40.0247a23: 己過使衆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T1805_.40.0247a24: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T1805_.40.0247a25: 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徴。若下釋又 T1805_.40.0247a26: 二。初敍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款誠也。要制 T1805_.40.0247a27: 也。若逆下彰前擧之過。逆謂未竟。而先擧也。 T1805_.40.0247a28: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徴。以下釋。初 T1805_.40.0247a29: 敍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T1805_.40.0247b01: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T1805_.40.0247b02: 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T1805_.40.0247b03: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T1805_.40.0247b04: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T1805_.40.0247b05: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T1805_.40.0247b06: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縁集者 T1805_.40.0247b07: 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T1805_.40.0247b08: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T1805_.40.0247b09: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T1805_.40.0247b10: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T1805_.40.0247b11: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T1805_.40.0247b12: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T1805_.40.0247b13: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増減中減前二日。 T1805_.40.0247b14: 増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説戒故指 T1805_.40.0247b15: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T1805_.40.0247b16: 増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T1805_.40.0247b17: 増益自恣白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T1805_.40.0247b18: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T1805_.40.0247b19: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T1805_.40.0247b20: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T1805_.40.0247b21: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T1805_.40.0247b22: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T1805_.40.0247c01: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T1805_.40.0247c02: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爲言。準理 T1805_.40.0247c03: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T1805_.40.0247c04: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T1805_.40.0247c05: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衆 T1805_.40.0247c06: 治擧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T1805_.40.0247c07: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T1805_.40.0247c08: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T1805_.40.0247c09: 然。爲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T1805_.40.0247c10: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T1805_.40.0247c11: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T1805_.40.0247c12: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T1805_.40.0247c13: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T1805_.40.0247c14: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衆法對首心 T1805_.40.0247c15: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T1805_.40.0247c16: 人。唯第二門差五徳。法雙單有異。餘三並同。 T1805_.40.0247c17: 縁起中初科爲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T1805_.40.0247c18: 縁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T1805_.40.0247c19: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T1805_.40.0247c20: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T1805_.40.0247c21: 處。不在地者爲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T1805_.40.0247c24: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T1805_.40.0247c25: 並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説清
T1805_.40.0247c29: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衆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T1805_.40.0248a01: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T1805_.40.0248a02: 對五徳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T1805_.40.0248a03: 爲五徳。餘事並同僧。五徳中標分二者。其五 T1805_.40.0248a04: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T1805_.40.0248a05: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徳中上四 T1805_.40.0248a06: 通徳。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徳。初約人釋。破 T1805_.40.0248a07: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擧二滅抱過 T1805_.40.0248a08: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爲 T1805_.40.0248a09: 非時。増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T1805_.40.0248a10: 略觀縁緩急。並合宜故疏云。衆雜是非染淨
T1805_.40.0248a13: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T1805_.40.0248a14: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擧即擧。 T1805_.40.0248a15: 疏云。擧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T1805_.40.0248a16: 句釋初徳。次句釋第二徳。欲下三句釋第三 T1805_.40.0248a17: 徳。故下二句釋第四徳。愍下二句釋第五徳。 T1805_.40.0248a18: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T1805_.40.0248a19: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T1805_.40.0248a23: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爲名。次科初 T1805_.40.0248a24: 徴。二釋爲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T1805_.40.0248a25: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T1805_.40.0248a26: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T1805_.40.0248a27: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T1805_.40.0248a28: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T1805_.40.0248a29: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T1805_.40.0248b01: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T1805_.40.0248b02: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T1805_.40.0248b03: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徳。名存實喪。豈不 T1805_.40.0248b04: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徳重。不可 T1805_.40.0248b05: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徳。文令上座差 T1805_.40.0248b06: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T1805_.40.0248b07: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T1805_.40.0248b08: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T1805_.40.0248b09: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T1805_.40.0248b10: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徳行事和僧中 T1805_.40.0248b11: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T1805_.40.0248b12: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T1805_.40.0248b13: 中初科爲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T1805_.40.0248b14: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T1805_.40.0248b15: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T1805_.40.0248b16: 一坐即爲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T1805_.40.0248b17: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T1805_.40.0248b18: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T1805_.40.0248b19: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T1805_.40.0248b20: 徳唱已。始敷事容倉卒。衆復稽遲。故令受已 T1805_.40.0248b21: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T1805_.40.0248b22: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T1805_.40.0248b23: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T1805_.40.0248b24: 令從之非謂合衆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徳來 T1805_.40.0248b25: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T1805_.40.0248b26: 衆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T1805_.40.0248b27: 一法異餘衆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T1805_.40.0248b28: 遜。褥席坐具不以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T1805_.40.0248b29: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T1805_.40.0248c01: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爲明證。豈復疑
T1805_.40.0248c04: 鬥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T1805_.40.0248c05: 俵散平身抛擲。及至唱告手頂戴。依古謬 T1805_.40.0248c06: 傳誦吉祥偈。然後掲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T1805_.40.0248c07: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T1805_.40.0248c08: 誇我能講説。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T1805_.40.0248c09: 信同夢海。況冰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T1805_.40.0248c10: 於無知。來報更増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T1805_.40.0248c11: 人乎。對説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T1805_.40.0248c12: 下凡不禀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T1805_.40.0248c13: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T1805_.40.0248c14: 歳。我無過咎於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T1805_.40.0248c15: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T1805_.40.0248c16: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T1805_.40.0248c17: 歳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T1805_.40.0248c18: 萬比丘得道迹。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T1805_.40.0248c19: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眞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T1805_.40.0248c20: 科初中。二五徳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T1805_.40.0248c21: 時説也。今多並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説外儀 T1805_.40.0248c22: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T1805_.40.0248c23: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纒頸裹頭通肩 T1805_.40.0248c24: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T1805_.40.0248c25: 儀。律列四禮。文略脱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T1805_.40.0248c26: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T1805_.40.0248c27: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徳來時。非謂大衆 T1805_.40.0248c28: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T1805_.40.0248c29: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T1805_.40.0249a01: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徳求聽説也。 T1805_.40.0249a02: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T1805_.40.0249a03: 法。縱陳過咎恣僧擧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T1805_.40.0249a04: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徳。年臘高 T1805_.40.0249a05: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徳。後雙牒
T1805_.40.0249a08: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T1805_.40.0249a09: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T1805_.40.0249a10: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爲法。 T1805_.40.0249a11: 餘並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説者。 T1805_.40.0249a12: 由是求他擧過。必使大衆識知名字觀量有 T1805_.40.0249a13: 無。若令合説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T1805_.40.0249a14: 中一説二説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T1805_.40.0249a15: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T1805_.40.0249a16: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脱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T1805_.40.0249a17: 増。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説 T1805_.40.0249a18: 竟也。非謂合衆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T1805_.40.0249a19: 耶。五徳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T1805_.40.0249a20: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T1805_.40.0249a21: 中今時行事五徳歸位。已咒願迴向。然後梵
T1805_.40.0249a24: 徳衆僧擧。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T1805_.40.0249a25: 下二明別人擧。恐懷損減須究虚實。初明事 T1805_.40.0249a26: 根倶實。依遮法者作擧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T1805_.40.0249a27: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T1805_.40.0249a28: 治中初簡五徳不治有二義。故一是衆差。二 T1805_.40.0249a29: 謂具徳。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T1805_.40.0249b01: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T1805_.40.0249b02: 擧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T1805_.40.0249b03: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説。初無 T1805_.40.0249b04: 尼中以説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倶 T1805_.40.0249b05: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爲三。 T1805_.40.0249b06: 初安尼立處。衆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説。 T1805_.40.0249b07: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T1805_.40.0249b08: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説三事自恣。見 T1805_.40.0249b09: 聞疑大徳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T1805_.40.0249b12: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T1805_.40.0249b13: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爲異。餘並同 T1805_.40.0249b14: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T1805_.40.0249b15: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T1805_.40.0249b16: 衆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T1805_.40.0249b17: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擧文。彼 T1805_.40.0249b18: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T1805_.40.0249b19: 説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T1805_.40.0249b20: 望下爲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T1805_.40.0249b21: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説中標。云 T1805_.40.0249b22: 雜行者縁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縁中令量 T1805_.40.0249b23: 時者事在五徳。衆法選擧。非庸昧所堪可不 T1805_.40.0249b24: 愼乎。五徳對略中初文爲二。初標略縁時。所 T1805_.40.0249b25: 有者略擧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T1805_.40.0249b26: 明次略。文略再説。疏云。對五徳有二略。二
T1805_.40.0249b29: 五徳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説也。律下引證。初 T1805_.40.0249c01: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T1805_.40.0249c02: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T1805_.40.0249c03: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衆同 T1805_.40.0249c04: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縁。五下五徳白告。便 T1805_.40.0249c05: 下衆僧對説。疏云。不對五徳有三略。如百人 T1805_.40.0249c06: 爲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説再説一説也。三説 T1805_.40.0249c07: 望法。是廣對人爲略。下二人法倶略。單白中 T1805_.40.0249c08: 唯改再一爲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T1805_.40.0249c09: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擧。五種如上。下別示
T1805_.40.0249c14: 説安恣並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縁爲難。増 T1805_.40.0249c15: 減説恣即因他界鬥諍來此爲難。三小開者 T1805_.40.0249c16: 並以當界不和爲難。縁相各別。不可混濫
T1805_.40.0249c19: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爲能所故。不下遮 T1805_.40.0249c20: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縁。作法 T1805_.40.0249c21: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T1805_.40.0249c22: 即目求也。擧來約他擧也。不可懺中初科偸 T1805_.40.0249c23: 蘭三品。上品界内大衆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T1805_.40.0249c24: 故。入説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T1805_.40.0249c25: 倶。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倶無也。發露中 T1805_.40.0249c26: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T1805_.40.0249c27: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T1805_.40.0249c28: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擧事。即座上發露開 T1805_.40.0249c29: 聞説戒。既下例同。説恣衆法義無異。故文中 T1805_.40.0250a01: 有三。一淨行同者倶護體故。二衆法同者皆 T1805_.40.0250a02: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並須悔露故。 T1805_.40.0250a03: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 T1805_.40.0250a04: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T1805_.40.0250a05: 文中以衆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T1805_.40.0250a06: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擧得出罪 T1805_.40.0250a07: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T1805_.40.0250a08: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T1805_.40.0250a12: 故辦所須擬同大衆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50a13: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T1805_.40.0250a14: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T1805_.40.0250a17: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T1805_.40.0250a18: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T1805_.40.0250a19: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衆得作對念。但 T1805_.40.0250a20: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T1805_.40.0250a21: 七聚爲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T1805_.40.0250a22: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T1805_.40.0250a23: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T1805_.40.0250a24: 行淨。内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擧心應僧也。 T1805_.40.0250a25: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倶須體淨方堪陳説。 T1805_.40.0250a26: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倶 T1805_.40.0250a27: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説 T1805_.40.0250a28: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T1805_.40.0250a29: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爲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T1805_.40.0250b01: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並制。不 T1805_.40.0250b02: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T1805_.40.0250b03: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T1805_.40.0250b04: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T1805_.40.0250b05: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T1805_.40.0250b09: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T1805_.40.0250b10: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並 T1805_.40.0250b11: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T1805_.40.0250b12: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T1805_.40.0250b13: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T1805_.40.0250b14: 相。乃在界外絶此分齊。故説破夏。又云。七月
T1805_.40.0250b18: 結罪者乃制無縁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T1805_.40.0250b19: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T1805_.40.0250b20: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T1805_.40.0250b21: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T1805_.40.0250b22: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T1805_.40.0250b23: 引房爲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T1805_.40.0250b24: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T1805_.40.0250b25: 八問中有縁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T1805_.40.0250b26: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爲作羯磨。遮 T1805_.40.0250b27: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T1805_.40.0250b28: 別衆。因一説二説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説 T1805_.40.0250b29: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T1805_.40.0250c01: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T1805_.40.0250c02: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徳臨事 T1805_.40.0250c03: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説之。二教年老。初 T1805_.40.0250c04: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T1805_.40.0250c05: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T1805_.40.0250c08: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T1805_.40.0250c09: 出界。即是僧住。無縁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縁 T1805_.40.0250c10: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T1805_.40.0250c11: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T1805_.40.0250c12: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T1805_.40.0250c13: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爲三種。 T1805_.40.0250c14: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吝。下即貪求。或 T1805_.40.0250c15: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帛。此五無非 T1805_.40.0250c16: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徳可知矣。 T1805_.40.0250c17: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衞。拘薩羅國諸比丘 T1805_.40.0250c18: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値雨。衣濕僧伽梨 T1805_.40.0250c19: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T1805_.40.0250c20: 値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徳衣。開五種利注中 T1805_.40.0250c21: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T1805_.40.0250c25: 爲益故同名利。分章中並雜出者。即下五利 T1805_.40.0250c26: 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T1805_.40.0250c27: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T1805_.40.0250c28: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T1805_.40.0250c29: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爲五也。如 T1805_.40.0251a01: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T1805_.40.0251a02: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T1805_.40.0251a03: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T1805_.40.0251a04: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T1805_.40.0251a05: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T1805_.40.0251a06: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T1805_.40.0251a07: 事同安居。前減後増並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T1805_.40.0251a08: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T1805_.40.0251a09: 五分則取受衣爲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T1805_.40.0251a10: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T1805_.40.0251a11: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T1805_.40.0251a12: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縁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T1805_.40.0251a15: 時非時施。本非作徳衣也。檀越施者正爲作 T1805_.40.0251a16: 徳衣。施通七衆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T1805_.40.0251a17: 衣若是故衣二句。並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T1805_.40.0251a18: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T1805_.40.0251a23: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T1805_.40.0251a24: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T1805_.40.0251a25: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増之。應自下明 T1805_.40.0251a26: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T1805_.40.0251a27: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T1805_.40.0251a28: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徳衣。謂不浣不碾
T1805_.40.0251b05: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T1805_.40.0251b06: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T1805_.40.0251b07: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T1805_.40.0251b08: 本非徳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T1805_.40.0251b09: 衣。五分明非有七。並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T1805_.40.0251b10: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並 T1805_.40.0251b11: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T1805_.40.0251b15: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T1805_.40.0251b18: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T1805_.40.0251b19: 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T1805_.40.0251b20: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T1805_.40.0251b21: 解。並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爲受已
T1805_.40.0251b24: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T1805_.40.0251b25: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T1805_.40.0251b26: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T1805_.40.0251b27: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T1805_.40.0251b28: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衆。不樂利不待 T1805_.40.0251b29: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縁失。不妨餘處故也。 T1805_.40.0251c01: 彼問衆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T1805_.40.0251c02: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T1805_.40.0251c03: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T1805_.40.0251c04: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T1805_.40.0251c07: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T1805_.40.0251c08: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T1805_.40.0251c09: 明於五徳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T1805_.40.0251c10: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徳。又論云三衣隨施
T1805_.40.0251c14: 不好失者衆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爲此衣故。 T1805_.40.0251c15: 有慈悲者憐愍衆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T1805_.40.0251c16: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T1805_.40.0251c17: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T1805_.40.0251c18: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T1805_.40.0251c21: 大徳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T1805_.40.0251c27: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賛者能使得利安 T1805_.40.0251c28: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T1805_.40.0251c29: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T1805_.40.0252a01: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T1805_.40.0252a02: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T1805_.40.0252a03: 不得默受。應作是説。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T1805_.40.0252a04: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徳僧聽僧得此時
T1805_.40.0252a10: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説。不説而作亦成。但得 T1805_.40.0252a11: 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横疊者從長量也。疊 T1805_.40.0252a12: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爲四疊
T1805_.40.0252a16: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T1805_.40.0252a17: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T1805_.40.0252a18: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T1805_.40.0252a19: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T1805_.40.0252a20: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徳衣聽教通作不 T1805_.40.0252a21: 作。先和告衆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T1805_.40.0252a22: 直爾先差後方和衆。或可。徳衣三法並上座 T1805_.40.0252a23: 作。自恣白和須五徳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T1805_.40.0252a24: 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T1805_.40.0252a25: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T1805_.40.0252a26: 五徳。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徳具儀。當下上座 T1805_.40.0252a27: 作法羯磨縁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縁也。 T1805_.40.0252a28: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衆付衣。此比丘下明 T1805_.40.0252a29: 五徳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T1805_.40.0252b01: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T1805_.40.0252b02: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徳作 T1805_.40.0252b03: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T1805_.40.0252b04: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衆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T1805_.40.0252b05: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徳名必有實。功既 T1805_.40.0252b06: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説者非合誦也。三五徳
T1805_.40.0252b10: 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T1805_.40.0252b17: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T1805_.40.0252b18: 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T1805_.40.0252b19: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T1805_.40.0252b20: 出。文中六縁。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T1805_.40.0252c06: 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T1805_.40.0252c16: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T1805_.40.0252c17: 也。自恣竟不爲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T1805_.40.0252c18: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T1805_.40.0252c19: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擧違 T1805_.40.0252c20: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T1805_.40.0252c21: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T1805_.40.0252c22: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T1805_.40.0252c25: 上即修己。爲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縁。違
T1805_.40.0253a01: T1805_.40.0253a02: T1805_.40.0253a03: T1805_.40.0253a04: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253a05: 中卷題號並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T1805_.40.0253a06: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徳成有用。合爲 T1805_.40.0253a07: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列篇中 T1805_.40.0253a08: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並依戒本。前 T1805_.40.0253a09: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T1805_.40.0253a10: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T1805_.40.0253a11: 異所以分之 T1805_.40.0253a12: 釋篇聚篇 T1805_.40.0253a13: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T1805_.40.0253a14: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T1805_.40.0253a15: 攅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T1805_.40.0253a16: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T1805_.40.0253a21: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T1805_.40.0253a22: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T1805_.40.0253a23: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T1805_.40.0253a24: 立名統收衆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T1805_.40.0253a25: 十合之爲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T1805_.40.0253a26: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T1805_.40.0253a27: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爲異 T1805_.40.0253a28: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T1805_.40.0253a29: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T1805_.40.0253b01: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爲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T1805_.40.0253b02: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T1805_.40.0253b03: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T1805_.40.0253b06: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爲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T1805_.40.0253b07: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T1805_.40.0253b08: 體也。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喩 T1805_.40.0253b09: 止持。下句喩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T1805_.40.0253b10: 冰體清潔。玉性温潤離染成徳。宜以爲喩。乃 T1805_.40.0253b11: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T1805_.40.0253b12: 法喩雙擧。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T1805_.40.0253b13: 喩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T1805_.40.0253b14: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T1805_.40.0253b15: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T1805_.40.0253b16: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T1805_.40.0253b17: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T1805_.40.0253b18: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T1805_.40.0253b19: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T1805_.40.0253b20: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T1805_.40.0253b21: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鹹河。八銅
T1805_.40.0253b28: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T1805_.40.0253b29: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T1805_.40.0253c01: 犯爲文綺互。義無偏局。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T1805_.40.0253c02: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T1805_.40.0253c03: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T1805_.40.0253c04: 相。霧遊觀海並喩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T1805_.40.0253c05: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T1805_.40.0253c06: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T1805_.40.0253c12: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T1805_.40.0253c13: 裟離身。或無此相爲有生報故云也。四立篇 T1805_.40.0253c14: 中初敍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T1805_.40.0253c15: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T1805_.40.0253c16: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T1805_.40.0253c17: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T1805_.40.0253c18: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T1805_.40.0253c19: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敍不次。從語順便固 T1805_.40.0253c20: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T1805_.40.0253c21: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覩長劫之 T1805_.40.0253c22: 苦報。知因者推少項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T1805_.40.0253c23: 必懼。且夫心縁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T1805_.40.0253c24: 沈流。長劫因縁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T1805_.40.0253c25: 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T1805_.40.0253c26: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T1805_.40.0253c27: 披毛飛空潜水。氣命繋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T1805_.40.0253c28: 廚。或復炬口針咽飢虚切體。臭膿穢屎食啖 T1805_.40.0253c29: 聊生。下敍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T1805_.40.0254a01: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T1805_.40.0254a02: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嗚呼含靈蠢蠢 T1805_.40.0254a03: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T1805_.40.0254a04: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T1805_.40.0254a05: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T1805_.40.0254a06: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T1805_.40.0254a07: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開章中 T1805_.40.0254a08: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T1805_.40.0254a09: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T1805_.40.0254a10: 顯後文。宗即是本。明戒護中初科先徴起。由 T1805_.40.0254a11: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T1805_.40.0254a12: 匡攝僧宗縁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擧兩 T1805_.40.0254a13: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T1805_.40.0254a14: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T1805_.40.0254a15: 也。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擧行目體 T1805_.40.0254a16: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T1805_.40.0254a17: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T1805_.40.0254a20: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T1805_.40.0254a21: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T1805_.40.0254a22: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T1805_.40.0254a25: 言愛惜。即喩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T1805_.40.0254a26: 喩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喩隨行。目喩正見。糧 T1805_.40.0254a27: 比助道。國謂具徳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T1805_.40.0254a28: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衆生得之除
T1805_.40.0254b02: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T1805_.40.0254b03: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T1805_.40.0254b04: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結勸中功業 T1805_.40.0254b05: 重者。總上八喩歸前二義。餘並生善中最。第 T1805_.40.0254b06: 一第四及七中末喩即建立功強也。次明篇 T1805_.40.0254b07: 聚。正明中初科前敍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T1805_.40.0254b08: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衆從具 T1805_.40.0254b09: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T1805_.40.0254b10: 爲篇。以七爲聚。今家前後諸分並云五篇七 T1805_.40.0254b11: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T1805_.40.0254b12: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T1805_.40.0254b13: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T1805_.40.0254b17: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T1805_.40.0254b18: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T1805_.40.0254b19: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焔 T1805_.40.0254b20: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並云阿
T1805_.40.0254b24: 戒已爲説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T1805_.40.0254b25: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嘗用多論古鈔。對勘並 T1805_.40.0254b26: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T1805_.40.0254b27: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T1805_.40.0254b28: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T1805_.40.0254b29: 以爲喩。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説相中 T1805_.40.0254c01: 四喩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T1805_.40.0254c02: 四如破石爲二分。能喩雖四同兪體壞。永障 T1805_.40.0254c03: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T1805_.40.0254c06: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T1805_.40.0254c07: 答上約己説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T1805_.40.0254c08: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問 T1805_.40.0254c09: 答中問詞爲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T1805_.40.0254c10: 問重犯。二問有無。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T1805_.40.0254c11: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T1805_.40.0254c12: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説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T1805_.40.0254c13: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T1805_.40.0254c14: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T1805_.40.0254c19: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説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T1805_.40.0254c22: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説有則必有。無則 T1805_.40.0254c23: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衆生善惡業
T1805_.40.0254c28: 云。於別解脱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T1805_.40.0255a02: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 T1805_.40.0255a03: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並斷失戒。人不見 T1805_.40.0255a04: 此故多遲慮。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T1805_.40.0255a05: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T1805_.40.0255a06: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T1805_.40.0255a07: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T1805_.40.0255a08: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合 T1805_.40.0255a09: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敍宗 T1805_.40.0255a10: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脱。道定從心即是總脱。 T1805_.40.0255a11: 如下引論委釋。初擧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T1805_.40.0255a12: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歴示。初明總發準 T1805_.40.0255a13: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歴七支誰三爲七 T1805_.40.0255a14: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擧淫支以明。 T1805_.40.0255a15: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T1805_.40.0255a16: 單三複一具隨縁。間起。以心歴境故發多戒。 T1805_.40.0255a17: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T1805_.40.0255a18: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爲成重 T1805_.40.0255a19: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T1805_.40.0255a20: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T1805_.40.0255a21: 耶。如是思之。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T1805_.40.0255a22: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T1805_.40.0255a23: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衆。並吉羅故。初 T1805_.40.0255a24: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並 T1805_.40.0255a25: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T1805_.40.0255a26: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T1805_.40.0255a27: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T1805_.40.0255b02: 也。不任用者虧徳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T1805_.40.0255b03: 説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T1805_.40.0255b04: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T1805_.40.0255b05: 不參衆務以爲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T1805_.40.0255b06: 爲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爲救犯者抱過不悔。 T1805_.40.0255b07: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T1805_.40.0255b08: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T1805_.40.0255b09: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T1805_.40.0255b10: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T1805_.40.0255b11: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T1805_.40.0255b12: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T1805_.40.0255b13: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T1805_.40.0255b14: 餘在後篇。答斷頭義如下問答。次難所出者 T1805_.40.0255b15: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T1805_.40.0255b16: 發是問。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T1805_.40.0255b17: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T1805_.40.0255b18: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T1805_.40.0255b19: 戒等。故云體在等。斥迷中初文爲三。初敍 T1805_.40.0255b20: 非。懾之渉反怖也。百喩經云。有人養牛二 T1805_.40.0255b21: 百五十。其一大者爲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T1805_.40.0255b22: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T1805_.40.0255b23: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T1805_.40.0255b24: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T1805_.40.0255b25: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T1805_.40.0255b26: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T1805_.40.0255b27: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T1805_.40.0255b28: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未 T1805_.40.0255b29: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T1805_.40.0255c01: 宿善資薫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T1805_.40.0255c02: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T1805_.40.0255c03: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T1805_.40.0255c04: 得對境蕭然遇縁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T1805_.40.0255c05: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T1805_.40.0255c06: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説即是清 T1805_.40.0255c07: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T1805_.40.0255c08: 且抑而爲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T1805_.40.0255c09: 及一爲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T1805_.40.0255c10: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T1805_.40.0255c11: 喩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T1805_.40.0255c12: 云冐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T1805_.40.0255c13: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T1805_.40.0255c14: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T1805_.40.0255c15: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T1805_.40.0255c16: 頭之喩。答文了論中初約喩以顯。四處即 T1805_.40.0255c17: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T1805_.40.0255c18: 一義比丘是也。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T1805_.40.0255c19: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T1805_.40.0255c20: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T1805_.40.0255c21: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T1805_.40.0255c22: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T1805_.40.0255c23: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T1805_.40.0255c24: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T1805_.40.0255c25: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T1805_.40.0255c26: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T1805_.40.0255c27: 住者出世行本故。嘗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T1805_.40.0255c28: 理顯足爲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對尼 T1805_.40.0255c29: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T1805_.40.0256a01: 擧。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T1805_.40.0256a02: 制。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T1805_.40.0256a03: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T1805_.40.0256a04: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T1805_.40.0256a05: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T1805_.40.0256a06: 篇隨輕重是也。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T1805_.40.0256a07: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T1805_.40.0256a08: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T1805_.40.0256a09: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T1805_.40.0256a10: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別列中 T1805_.40.0256a11: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別釋四段。初方 T1805_.40.0256a12: 便中且擧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T1805_.40.0256a13: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縁及思。 T1805_.40.0256a14: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並 T1805_.40.0256a15: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説就具辨相。通 T1805_.40.0256a16: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T1805_.40.0256a17: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偸蘭故須通 T1805_.40.0256a18: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T1805_.40.0256a19: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T1805_.40.0256a20: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T1805_.40.0256a21: 如下具明。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T1805_.40.0256a22: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T1805_.40.0256a23: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T1805_.40.0256a24: 十祇。餘下指例。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T1805_.40.0256a25: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T1805_.40.0256a26: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T1805_.40.0256b02: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T1805_.40.0256b03: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T1805_.40.0256b04: 法。雖對小衆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T1805_.40.0256b05: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T1805_.40.0256b06: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T1805_.40.0256b07: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T1805_.40.0256b08: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爲衆。然此所尚呼人 T1805_.40.0256b09: 爲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T1805_.40.0256b10: 者境即所對人也。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T1805_.40.0256b11: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T1805_.40.0256b12: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四分中初指同。 T1805_.40.0256b13: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T1805_.40.0256b14: 云衆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衆別。此據衆 T1805_.40.0256b15: 行。母論初牒名。如下喩釋。上三句喩殘。理下 T1805_.40.0256b16: 一句喩僧。此望初篇名爲斷頭不可救故。故 T1805_.40.0256b17: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T1805_.40.0256b18: 自悔爾。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 T1805_.40.0256b19: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爲言。若以 T1805_.40.0256b20: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T1805_.40.0256b21: 四解擧。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T1805_.40.0256b22: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T1805_.40.0256b25: 三方便故。吉羅爲遠。下蘭爲次。中蘭爲近。胝 T1805_.40.0256b26: 字竹尼反。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T1805_.40.0256b27: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次科 T1805_.40.0256b28: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T1805_.40.0256b29: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T1805_.40.0256c01: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T1805_.40.0256c04: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T1805_.40.0256c05: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T1805_.40.0256c06: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T1805_.40.0256c07: 夜出罪也。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T1805_.40.0256c08: 三偸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T1805_.40.0256c09: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T1805_.40.0256c15: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T1805_.40.0256c16: 先約法釋。如下以喩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T1805_.40.0256c17: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並是不依 T1805_.40.0256c18: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T1805_.40.0256c19: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T1805_.40.0256c20: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爲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T1805_.40.0256c21: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前後中初標云 T1805_.40.0256c22: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T1805_.40.0256c23: 是語助。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T1805_.40.0256c24: 爲二。初二兩篇過相麁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T1805_.40.0256c25: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T1805_.40.0256c26: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T1805_.40.0256c27: 且順十誦二罪爲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T1805_.40.0256c28: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T1805_.40.0256c29: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並 T1805_.40.0257a01: 制犯蘭。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T1805_.40.0257a02: 釋通者即律戒縁佛並訶云。汝所爲非非威 T1805_.40.0257a03: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T1805_.40.0257a04: 皆爾。故知。一切並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T1805_.40.0257a05: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T1805_.40.0257a06: 上所分。正從別也。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T1805_.40.0257a07: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T1805_.40.0257a08: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並 T1805_.40.0257a09: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T1805_.40.0257a10: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T1805_.40.0257a11: 者。答準戒疏説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T1805_.40.0257a12: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T1805_.40.0257a13: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T1805_.40.0257a14: 二方便。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T1805_.40.0257a15: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T1805_.40.0257a16: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T1805_.40.0257a17: 論墮衆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次科初示 T1805_.40.0257a18: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T1805_.40.0257a19: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僧尼中初示數。三 T1805_.40.0257a20: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T1805_.40.0257a21: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T1805_.40.0257a22: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T1805_.40.0257a23: 期乘船女期行受賛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T1805_.40.0257a24: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T1805_.40.0257a25: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T1805_.40.0257a26: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別翻 T1805_.40.0257a27: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T1805_.40.0257b01: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T1805_.40.0257b02: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T1805_.40.0257b03: 釋。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T1805_.40.0257b04: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T1805_.40.0257b05: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T1805_.40.0257b06: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T1805_.40.0257b07: 媒房。餘並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T1805_.40.0257b08: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T1805_.40.0257b09: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衆學立名何異。 T1805_.40.0257b10: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T1805_.40.0257b11: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T1805_.40.0257b12: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並就能治行 T1805_.40.0257b13: 爲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爲目。即同墮 T1805_.40.0257b14: 義也。此業能汚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T1805_.40.0257b15: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T1805_.40.0257b16: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T1805_.40.0257b17: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T1805_.40.0257b18: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T1805_.40.0257b19: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T1805_.40.0257b20: 等是也。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T1805_.40.0257b21: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示數中。四 T1805_.40.0257b22: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T1805_.40.0257b23: 非衆也。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T1805_.40.0257b24: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T1805_.40.0257b25: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T1805_.40.0257b26: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T1805_.40.0257b27: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衆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T1805_.40.0257b28: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T1805_.40.0257b29: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T1805_.40.0257c01: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擧 T1805_.40.0257c02: 疾雨喩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T1805_.40.0257c03: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僧尼中諸 T1805_.40.0257c04: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T1805_.40.0257c05: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T1805_.40.0257c06: 衆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三中律文前後列 T1805_.40.0257c07: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擧耳。下指廣者 T1805_.40.0257c08: 戒疏云。惡作惡説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T1805_.40.0257c09: 名惡作口名惡説。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T1805_.40.0257c13: 體倶局。第四科四段並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T1805_.40.0257c14: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T1805_.40.0257c15: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T1805_.40.0257c16: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T1805_.40.0257c17: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T1805_.40.0257c18: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T1805_.40.0257c19: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T1805_.40.0257c20: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T1805_.40.0257c21: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T1805_.40.0257c22: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T1805_.40.0257c23: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T1805_.40.0257c24: 者並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次科 T1805_.40.0257c25: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T1805_.40.0257c26: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T1805_.40.0257c27: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眞諦本是西僧得 T1805_.40.0257c28: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T1805_.40.0257c29: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T1805_.40.0258a01: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並應 T1805_.40.0258a02: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T1805_.40.0258a03: 輕。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鉢默妄 T1805_.40.0258a04: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T1805_.40.0258a05: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T1805_.40.0258a06: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T1805_.40.0258a07: 滅者即隨順義。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T1805_.40.0258a08: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T1805_.40.0258a09: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T1805_.40.0258a10: 此指通。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T1805_.40.0258a11: 餘下標後。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T1805_.40.0258a12: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T1805_.40.0258a13: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T1805_.40.0258a14: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T1805_.40.0258a15: 以略擧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T1805_.40.0258a16: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爲攝修。不相鑒察容 T1805_.40.0258a17: 無自勵。隨信擧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T1805_.40.0258a18: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T1805_.40.0258a19: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T1805_.40.0258a20: 故名爲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T1805_.40.0258a21: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T1805_.40.0258a22: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T1805_.40.0258a23: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T1805_.40.0258a24: 憶念爲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T1805_.40.0258a25: 狂多犯衆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T1805_.40.0258a26: 五多人語因破僧鬥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T1805_.40.0258a27: 語。七草覆地爲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T1805_.40.0258b02: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T1805_.40.0258b03: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T1805_.40.0258b04: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T1805_.40.0258b05: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T1805_.40.0258b06: 滅滅。二内有三根伺覓前罪。擧來詣僧遂生 T1805_.40.0258b07: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T1805_.40.0258b08: 滅。三具縁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爲犯。因評此 T1805_.40.0258b09: 犯而致紛紜名爲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T1805_.40.0258b10: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T1805_.40.0258b13: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T1805_.40.0258b14: 有無異也。三捨墮衆學滅諍彼此並同。故云 T1805_.40.0258b15: 通戒。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T1805_.40.0258b16: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答 T1805_.40.0258b17: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T1805_.40.0258b18: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T1805_.40.0258b19: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T1805_.40.0258b20: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T1805_.40.0258b21: 六或七。間列不定。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T1805_.40.0258b22: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T1805_.40.0258b23: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T1805_.40.0258b24: 順今宗也。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T1805_.40.0258b25: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衆量等塵 T1805_.40.0258b26: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次問中猶恐新學 T1805_.40.0258b27: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T1805_.40.0258b28: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T1805_.40.0258b29: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T1805_.40.0258c01: 攝。問即應偸蘭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T1805_.40.0258c02: 篇。答不同也。偸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T1805_.40.0258c03: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T1805_.40.0258c04: 云。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T1805_.40.0258c05: 問以審之。答中初文爲二。初示數不定。約 T1805_.40.0258c06: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T1805_.40.0258c07: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T1805_.40.0258c08: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T1805_.40.0258c09: 通過別。從別爲言故云所防。次釋通中彼云。 T1805_.40.0258c10: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T1805_.40.0258c11: 且以八萬爲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T1805_.40.0258c12: 量。則知。五百言非虚矣。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T1805_.40.0258c13: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T1805_.40.0258c14: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T1805_.40.0258c15: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T1805_.40.0258c16: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T1805_.40.0258c17: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T1805_.40.0258c18: 濃薄。教唯揩定縁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T1805_.40.0258c19: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T1805_.40.0258c20: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初文前 T1805_.40.0258c21: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縁生。縁雖衆多不出 T1805_.40.0258c22: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縁毒從内 T1805_.40.0258c23: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T1805_.40.0258c24: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T1805_.40.0258c25: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T1805_.40.0258c26: 但是一心隨縁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T1805_.40.0258c27: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T1805_.40.0258c28: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T1805_.40.0258c29: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T1805_.40.0259a01: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T1805_.40.0259a02: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敍重輕又二。初示 T1805_.40.0259a03: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T1805_.40.0259a04: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T1805_.40.0259a05: 體。心雖萬状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T1805_.40.0259a06: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T1805_.40.0259a07: 業道制教二倶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T1805_.40.0259a08: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T1805_.40.0259a09: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T1805_.40.0259a10: 釋。前明制輕業重爲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爲 T1805_.40.0259a11: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T1805_.40.0259a12: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T1805_.40.0259a13: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T1805_.40.0259a14: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T1805_.40.0259a15: 反上四心可解。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T1805_.40.0259a16: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T1805_.40.0259a17: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T1805_.40.0259a18: 婬妄漏失媒麁毀兩之類。可以思之。初善心 T1805_.40.0259a19: 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T1805_.40.0259a20: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T1805_.40.0259a21: 犯殺。並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T1805_.40.0259a22: 殘下諸聚並加愚癡。故云乃至等。次科初明 T1805_.40.0259a23: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酬本業。下二 T1805_.40.0259a24: 句明酬違制。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T1805_.40.0259a25: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T1805_.40.0259a26: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T1805_.40.0259a27: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T1805_.40.0259a28: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T1805_.40.0259a29: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正明中又 T1805_.40.0259b01: 二。初通敍。上二句別擧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T1805_.40.0259b02: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T1805_.40.0259b03: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T1805_.40.0259b04: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T1805_.40.0259b05: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T1805_.40.0259b06: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T1805_.40.0259b07: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T1805_.40.0259b08: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引示中初引 T1805_.40.0259b09: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T1805_.40.0259b10: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T1805_.40.0259b11: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T1805_.40.0259b12: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T1805_.40.0259b13: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T1805_.40.0259b14: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T1805_.40.0259b15: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T1805_.40.0259b16: 具者則爲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T1805_.40.0259b17: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衆生業力勝佛 T1805_.40.0259b18: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三無記多別。一無 T1805_.40.0259b19: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T1805_.40.0259b20: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T1805_.40.0259b21: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T1805_.40.0259b22: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T1805_.40.0259b23: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擧諸戒。臨文自 T1805_.40.0259b24: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T1805_.40.0259b25: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T1805_.40.0259b26: 學開迷。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T1805_.40.0259b27: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T1805_.40.0259b28: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T1805_.40.0259b29: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T1805_.40.0259c01: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初問中徴上指論。答 T1805_.40.0259c02: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T1805_.40.0259c03: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T1805_.40.0259c04: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T1805_.40.0259c05: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T1805_.40.0259c06: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T1805_.40.0259c09: 鬼中。有羅漢於厠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T1805_.40.0259c10: 於此寺爲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T1805_.40.0259c11: 墮餓鬼中爲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T1805_.40.0259c12: 漢爲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T1805_.40.0259c13: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T1805_.40.0259c14: 所明。次問中徴前開忘。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T1805_.40.0259c15: 後。謂下正答。初敍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T1805_.40.0259c16: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結歎中 T1805_.40.0259c17: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擧因果。綿謂出 T1805_.40.0259c18: 沒久遠。積謂造受衆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T1805_.40.0259c19: 也。虚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虚縱。 T1805_.40.0259c20: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T1805_.40.0259c21: 憑也加増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T1805_.40.0259c25: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T1805_.40.0259c26: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T1805_.40.0259c27: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T1805_.40.0259c28: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歳數矣。 T1805_.40.0259c29: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T1805_.40.0260a01: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T1805_.40.0260a02: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T1805_.40.0260a03: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歳 T1805_.40.0260a04: 爲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T1805_.40.0260a05: 爲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爲一月。一萬八千年 T1805_.40.0260a06: 爲一年。十八萬年爲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爲
T1805_.40.0260a11: 六千年爲一年。三十六萬年爲十年。三百六
T1805_.40.0260a15: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爲天一日。六千年爲一 T1805_.40.0260a16: 月。七萬二千年爲一年。七十二萬年爲十年。 T1805_.40.0260a17: 七百二十萬年爲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爲千
T1805_.40.0260a21: 千年爲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爲一年。一百四 T1805_.40.0260a22: 十四萬年爲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爲百 T1805_.40.0260a23: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爲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T1805_.40.0260a24: 萬年爲二千歳。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爲四千
T1805_.40.0260a27: 年爲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爲一年。二百八 T1805_.40.0260a28: 十八萬年爲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爲百 T1805_.40.0260a29: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爲一千年。八箇二十 T1805_.40.0260b01: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爲 T1805_.40.0260b02: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爲八
T1805_.40.0260b05: 四萬八千年爲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爲一 T1805_.40.0260b06: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爲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T1805_.40.0260b07: 萬年爲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爲千年。五 T1805_.40.0260b08: 百七十六千萬年爲十千歳。三百四十五千 T1805_.40.0260b09: 六百萬年爲六千歳。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T1805_.40.0260b12: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爲百。十百爲
T1805_.40.0260b16: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T1805_.40.0260b17: 説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T1805_.40.0260b18: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T1805_.40.0260b19: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眞僞難明復有僞經淺 T1805_.40.0260b20: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土 T1805_.40.0260b21: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説。故特遮之。今時多 T1805_.40.0260b22: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T1805_.40.0260b23: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T1805_.40.0260b24: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T1805_.40.0260b25: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方 T1805_.40.0260b26: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T1805_.40.0260b27: 喩時劫不可窮也。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T1805_.40.0260b28: 暗。自毀者身爲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T1805_.40.0260b29: 禀戒反毀戒律。故如。黄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T1805_.40.0260c07: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正 T1805_.40.0260c08: 破中初文。初二句敍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T1805_.40.0260c09: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T1805_.40.0260c10: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T1805_.40.0260c11: 證説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説
T1805_.40.0260c14: 説四諦爲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T1805_.40.0260c18: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T1805_.40.0260c19: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T1805_.40.0260c20: 衆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T1805_.40.0260c21: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T1805_.40.0260c22: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T1805_.40.0260c23: 律。志之小者所爲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T1805_.40.0260c24: 不唯教也。次科爲二。初推戒功。先敍佛偏 T1805_.40.0260c25: 弘。施爲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T1805_.40.0260c26: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T1805_.40.0260c27: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T1805_.40.0260c28: 學居初釋成爲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敍 T1805_.40.0260c29: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眞 T1805_.40.0261a01: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T1805_.40.0261a02: 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T1805_.40.0261a03: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T1805_.40.0261a04: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T1805_.40.0261a05: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T1805_.40.0261a06: 信。故云不入耳。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T1805_.40.0261a07: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敍邪説。如 T1805_.40.0261a08: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T1805_.40.0261a09: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四中標宗中引般 T1805_.40.0261a10: 泥洹經善見論。並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T1805_.40.0261a11: 喩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T1805_.40.0261a12: 故也。五中引經。師喩如來。弟子喩學者。脚喩 T1805_.40.0261a13: 兩乘。按摩喩尋究。其下喩學大毀小。彼下喩 T1805_.40.0261a14: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T1805_.40.0261a15: 名。以下顯驗。六中初敍深位。上二句示化 T1805_.40.0261a16: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縁作者爲利衆 T1805_.40.0261a17: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T1805_.40.0261a18: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T1805_.40.0261a19: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T1805_.40.0261a20: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T1805_.40.0261a21: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T1805_.40.0261a22: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刹 T1805_.40.0261a23: 喩三毒。浮嚢喩戒體。一全乞喩犯重。二乞半 T1805_.40.0261a24: 喩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喩犯蘭。四乞手計喩
T1805_.40.0261a27: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T1805_.40.0261a28: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T1805_.40.0261a29: 衆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敍濫。行非可采所爲 T1805_.40.0261b01: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虚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T1805_.40.0261b02: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T1805_.40.0261b03: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爲惡。順欲情 T1805_.40.0261b04: 故。七中明今禪講之衆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T1805_.40.0261b05: 戒者。若本爲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T1805_.40.0261b06: 戒。則將何以爲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T1805_.40.0261b07: 剃染終爲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T1805_.40.0261b08: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縁化物不假 T1805_.40.0261b09: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T1805_.40.0261b10: 頭。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擧體相以勸。 T1805_.40.0261b11: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T1805_.40.0261b12: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T1805_.40.0261b13: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T1805_.40.0261b14: 敍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T1805_.40.0261b15: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T1805_.40.0261b16: 時則入穴爲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爲鳥。而實 T1805_.40.0261b17: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T1805_.40.0261b18: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T1805_.40.0261b22: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爲朋黨。譬如有 T1805_.40.0261b23: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爲師子。有人遙見 T1805_.40.0261b24: 謂眞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T1805_.40.0261b25: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T1805_.40.0261b26: 陳而後知也。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T1805_.40.0261b27: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T1805_.40.0261b28: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T1805_.40.0261b29: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T1805_.40.0261c01: 非禁情節欲擧世之所難。縱意爲非。是人之 T1805_.40.0261c02: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T1805_.40.0261c03: 怪矣◎ T1805_.40.0261c04: ◎釋釋相篇 T1805_.40.0261c05: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T1805_.40.0261c06: 字局在今鈔。即爲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T1805_.40.0261c07: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渉 T1805_.40.0261c08: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T1805_.40.0261c09: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擧一戒。直 T1805_.40.0261c10: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T1805_.40.0261c11: 何者爲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T1805_.40.0261c12: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爲相矣。更以義求 T1805_.40.0261c13: 亦爲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T1805_.40.0261c14: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T1805_.40.0261c15: 下更解。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T1805_.40.0261c16: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T1805_.40.0261c17: 別爲一篇。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T1805_.40.0261c18: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T1805_.40.0261c19: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T1805_.40.0261c20: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爲 T1805_.40.0261c21: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T1805_.40.0261c22: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T1805_.40.0261c23: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説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T1805_.40.0261c24: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T1805_.40.0261c25: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T1805_.40.0261c26: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T1805_.40.0261c27: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T1805_.40.0261c28: 成犯縁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T1805_.40.0261c29: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T1805_.40.0262a01: 前後也。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T1805_.40.0262a02: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T1805_.40.0262a03: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説名字者 T1805_.40.0262a04: 此局戒本爲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T1805_.40.0262a05: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爲廣。望下猶略。故 T1805_.40.0262a06: 云略説。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T1805_.40.0262a07: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T1805_.40.0262a08: 下戒度。梵華互擧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T1805_.40.0262a09: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T1805_.40.0262a10: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T1805_.40.0262a11: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縁是境。由迷 T1805_.40.0262a12: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縁即指教相。次句隨 T1805_.40.0262a13: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T1805_.40.0262a14: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T1805_.40.0262a15: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T1805_.40.0262a16: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擧損以勸。須知。奉戒 T1805_.40.0262a17: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示通別中此 T1805_.40.0262a18: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T1805_.40.0262a19: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T1805_.40.0262a20: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T1805_.40.0262a21: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T1805_.40.0262a22: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T1805_.40.0262a23: 倒。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T1805_.40.0262a24: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禀戒故。是 T1805_.40.0262a25: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倶發故通
T1805_.40.0262a29: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T1805_.40.0262b01: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爲況。上標此字 T1805_.40.0262b02: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T1805_.40.0262b03: 論賛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T1805_.40.0262b04: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衆行者基址 T1805_.40.0262b05: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T1805_.40.0262b06: 故。亘即遍也。問何以不伹釋相。而總論四 T1805_.40.0262b07: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T1805_.40.0262b08: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T1805_.40.0262b09: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T1805_.40.0262b10: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T1805_.40.0262b11: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T1805_.40.0262b12: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T1805_.40.0262b13: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T1805_.40.0262b14: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初 T1805_.40.0262b15: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T1805_.40.0262b16: 喩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喩聖道依憑於戒法。 T1805_.40.0262b17: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T1805_.40.0262b18: 慧命故以喩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T1805_.40.0262b19: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T1805_.40.0262b20: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T1805_.40.0262b21: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T1805_.40.0262b22: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T1805_.40.0262b23: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T1805_.40.0262b24: 五分功徳以戒爲初。無上菩提以戒爲本。安 T1805_.40.0262b25: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T1805_.40.0262b26: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T1805_.40.0262b27: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T1805_.40.0262b28: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脱功徳 T1805_.40.0262b29: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T1805_.40.0262c01: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T1805_.40.0262c02: 本爲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T1805_.40.0262c05: 衆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T1805_.40.0262c06: 二義故同根首。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T1805_.40.0262c07: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T1805_.40.0262c08: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指略中彼第一云。爲道 T1805_.40.0262c09: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爲道方便。三 T1805_.40.0262c10: 乘學人必由斯迹。廣文如彼。餘自尋之。次 T1805_.40.0262c11: 科下敍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T1805_.40.0262c12: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擧。略擧中二。初通敍 T1805_.40.0262c13: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T1805_.40.0262c14: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T1805_.40.0262c15: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T1805_.40.0262c16: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絶縛元始。義雖 T1805_.40.0262c17: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T1805_.40.0262c18: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擧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T1805_.40.0262c19: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擧 T1805_.40.0262c20: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擧。必下通結貫上諸 T1805_.40.0262c21: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T1805_.40.0262c22: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T1805_.40.0262c23: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T1805_.40.0262c24: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T1805_.40.0262c25: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T1805_.40.0262c26: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次引證中初引 T1805_.40.0262c27: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T1805_.40.0262c28: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T1805_.40.0262c29: 律序偈先擧喩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嚢。 T1805_.40.0263a01: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喩。可 T1805_.40.0263a02: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T1805_.40.0263a03: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擧結集 T1805_.40.0263a04: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T1805_.40.0263a05: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T1805_.40.0263a06: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推釋中初句總徴。 T1805_.40.0263a07: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T1805_.40.0263a08: 詮相虚通。化迹謂往昔因縁。因果即三世報 T1805_.40.0263a09: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T1805_.40.0263a10: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T1805_.40.0263a11: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T1805_.40.0263a12: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T1805_.40.0263a13: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喩言教也。次明律 T1805_.40.0263a14: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T1805_.40.0263a15: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擧事釋成。初約異 T1805_.40.0263a16: 相釋。又下約衆法釋。初文中人通五衆。法 T1805_.40.0263a17: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T1805_.40.0263a18: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T1805_.40.0263a19: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衆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T1805_.40.0263a20: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T1805_.40.0263a21: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T1805_.40.0263a22: 頼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T1805_.40.0263a23: 成立。由諸衆生不知空寂。但隨虚妄有爲之 T1805_.40.0263a24: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T1805_.40.0263a25: 法。如來説法常依二諦。一依眞諦泯絶諸法。 T1805_.40.0263a26: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T1805_.40.0263a27: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T1805_.40.0263a28: 並託縁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T1805_.40.0263a29: 也。次衆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禀行。即以法資 T1805_.40.0263b01: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衆行。即 T1805_.40.0263b02: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T1805_.40.0263b03: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T1805_.40.0263b04: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T1805_.40.0263b08: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T1805_.40.0263b19: 前後兩處華梵各擧。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T1805_.40.0263b20: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爲七律。所據 T1805_.40.0263b21: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T1805_.40.0263b22: 皆稱爲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T1805_.40.0263b23: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T1805_.40.0263b24: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T1805_.40.0263b28: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又中此無異翻。故直 T1805_.40.0263c01: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顯次第中初標示。 T1805_.40.0263c02: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T1805_.40.0263c03: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T1805_.40.0263c04: 戒次。戒不下明木*又在後。釋律義中初科 T1805_.40.0263c05: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爲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T1805_.40.0263c06: 義。一切戒本大分爲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T1805_.40.0263c07: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T1805_.40.0263c08: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縁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T1805_.40.0263c09: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問中以聖 T1805_.40.0263c10: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爲目。 T1805_.40.0263c11: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T1805_.40.0263c12: 專此號。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T1805_.40.0263c13: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T1805_.40.0263c14: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T1805_.40.0263c15: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爲法。 T1805_.40.0263c16: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T1805_.40.0263c17: 門諦縁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T1805_.40.0263c18: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T1805_.40.0263c19: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T1805_.40.0263c20: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並名爲法。但 T1805_.40.0263c21: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T1805_.40.0263c22: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前後 T1805_.40.0263c23: 中初徴。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T1805_.40.0263c24: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T1805_.40.0263c25: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T1805_.40.0263c26: 首義必先標。内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偸 T1805_.40.0263c27: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偸 T1805_.40.0263c28: 形隨衆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T1805_.40.0263c29: 之。並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T1805_.40.0264a01: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T1805_.40.0264a05: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T1805_.40.0264a06: 如後。即戒體中。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T1805_.40.0264a07: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T1805_.40.0264a08: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二從心中此 T1805_.40.0264a09: 就所治爲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T1805_.40.0264a10: 故云等也。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T1805_.40.0264a11: 體。初句擧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T1805_.40.0264a12: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T1805_.40.0264a13: 準前論釋望遮惡爲言。故判屬功能也。四中 T1805_.40.0264a14: 前引諸(sic)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T1805_.40.0264a15: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T1805_.40.0264a16: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T1805_.40.0264a17: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T1805_.40.0264a18: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T1805_.40.0264a19: 答以殺爲業發意受行。即爲受也。如雜心説。 T1805_.40.0264a20: 順惡易成不假縁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T1805_.40.0264a21: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爲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T1805_.40.0264a22: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T1805_.40.0264a23: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T1805_.40.0264a24: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T1805_.40.0264a25: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T1805_.40.0264a26: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T1805_.40.0264a27: 字。改樂殺爲慈護。即可見矣。五中引律者。此 T1805_.40.0264a28: 説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T1805_.40.0264a29: 戒爲木叉。即是因從果也。解脱中約近遠兩 T1805_.40.0264b01: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脱。 T1805_.40.0264b02: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縁別也。次 T1805_.40.0264b03: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T1805_.40.0264b04: 隨境起護脱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T1805_.40.0264b05: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T1805_.40.0264b06: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T1805_.40.0264b07: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衆經億 T1805_.40.0264b08: 百千戒爲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T1805_.40.0264b09: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T1805_.40.0264b10: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T1805_.40.0264b11: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T1805_.40.0264b12: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T1805_.40.0264b13: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T1805_.40.0264b17: 具縁門敍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T1805_.40.0264b18: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T1805_.40.0264b19: 稀而復隱故。藉因縁者或發心爲因。餘事名 T1805_.40.0264b20: 縁。或能受爲因。所對爲縁。或倶因縁如前已 T1805_.40.0264b21: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T1805_.40.0264b22: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列縁 T1805_.40.0264b23: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T1805_.40.0264b24: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T1805_.40.0264b25: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縁並出母論。三中初 T1805_.40.0264b26: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T1805_.40.0264b27: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T1805_.40.0264b28: 誦白衣之類。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T1805_.40.0264b29: 可引前受縁。五八戒下並略破重之言。故云 T1805_.40.0264c01: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T1805_.40.0264c02: 重餘皆絶分。文中具擧五戒。餘並略之。故云 T1805_.40.0264c03: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T1805_.40.0264c04: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三結界中 T1805_.40.0264c05: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T1805_.40.0264c06: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T1805_.40.0264c07: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縁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T1805_.40.0264c08: 難應法。無故爲非。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T1805_.40.0264c09: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T1805_.40.0264c10: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増上重心。亦如前説。恐 T1805_.40.0264c11: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T1805_.40.0264c12: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T1805_.40.0264c13: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T1805_.40.0264c17: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T1805_.40.0264c18: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T1805_.40.0264c19: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五時 T1805_.40.0264c20: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T1805_.40.0264c21: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T1805_.40.0264c22: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T1805_.40.0264c23: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T1805_.40.0264c24: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T1805_.40.0264c25: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T1805_.40.0264c26: 善倶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T1805_.40.0264c27: 定者亦爾。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T1805_.40.0264c28: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T1805_.40.0264c29: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爲後也。 T1805_.40.0265a01: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T1805_.40.0265a02: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T1805_.40.0265a05: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T1805_.40.0265a06: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T1805_.40.0265a07: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縁戒。便謂濫上無 T1805_.40.0265a08: 心。故重遣耳。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T1805_.40.0265a09: 門並單論別脱。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脱功 T1805_.40.0265a10: 勝。又別脱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T1805_.40.0265a11: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T1805_.40.0265a12: 初別脱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爲目。與定慧二 T1805_.40.0265a13: 心同時。故並言共亦名爲倶。其定戒者成論 T1805_.40.0265a14: 離禪定爲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爲一。倶 T1805_.40.0265a15: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倶。道共無漏等異。此 T1805_.40.0265a16: 辨名也。二別定並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脱 T1805_.40.0265a17: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T1805_.40.0265a18: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T1805_.40.0265a19: 也。四別脱假縁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T1805_.40.0265a20: 別脱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T1805_.40.0265a21: 不絶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敍意 T1805_.40.0265a22: 中失相謂。違教也。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T1805_.40.0265a23: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T1805_.40.0265a24: 木又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T1805_.40.0265a25: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T1805_.40.0265a26: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T1805_.40.0265a27: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T1805_.40.0265a28: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T1805_.40.0265a29: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T1805_.40.0265b01: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衆故。二住 T1805_.40.0265b02: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
T1805_.40.0265b06: 戒。故但擧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善 T1805_.40.0265b07: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擧法喩。光山 T1805_.40.0265b08: 是喩。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T1805_.40.0265b09: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T1805_.40.0265b10: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T1805_.40.0265b11: 増勝故也。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並異四分。 T1805_.40.0265b12: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T1805_.40.0265b13: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T1805_.40.0265b14: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T1805_.40.0265b15: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T1805_.40.0265b16: 更無増勝。於後五戒乃得増耳。不重受者彼 T1805_.40.0265b17: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増。故不立也。 T1805_.40.0265b18: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T1805_.40.0265b19: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T1805_.40.0265b20: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爲言。依本定者本 T1805_.40.0265b21: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T1805_.40.0265b22: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T1805_.40.0265b23: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増勝故。問 T1805_.40.0265b24: 羅漢既發定共道倶。豈得不増。戒必不増。那 T1805_.40.0265b25: 得聖道。如是思之。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T1805_.40.0265b26: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T1805_.40.0265b27: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T1805_.40.0265b28: 有増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爲難。答 T1805_.40.0265b29: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T1805_.40.0265c01: 犯。故説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T1805_.40.0265c02: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T1805_.40.0265c03: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T1805_.40.0265c04: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T1805_.40.0265c05: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T1805_.40.0265c06: 成時。故雜心多論並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T1805_.40.0265c07: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T1805_.40.0265c08: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爲色。故 T1805_.40.0265c09: 但云非心耳。隨行増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T1805_.40.0265c10: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T1805_.40.0265c11: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T1805_.40.0265c14: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T1805_.40.0265c15: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T1805_.40.0265c16: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T1805_.40.0265c17: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T1805_.40.0265c18: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T1805_.40.0265c19: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T1805_.40.0265c20: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T1805_.40.0265c23: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T1805_.40.0265c24: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T1805_.40.0265c25: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T1805_.40.0265c26: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T1805_.40.0265c29: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T1805_.40.0266a01: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T1805_.40.0266a02: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T1805_.40.0266a03: 摩此云衆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歩 T1805_.40.0266a04: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爲矯異執志不同。 T1805_.40.0266a05: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T1805_.40.0266a06: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T1805_.40.0266a07: 舊臘次。或從後受爲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T1805_.40.0266a08: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歳不滿。 T1805_.40.0266a09: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爲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T1805_.40.0266a10: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T1805_.40.0266a11: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T1805_.40.0266a12: 經。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縁。令知所從不妄 T1805_.40.0266a13: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T1805_.40.0266a14: 相照也。通斥中初敍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T1805_.40.0266a15: 謂縁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T1805_.40.0266a16: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T1805_.40.0266a20: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T1805_.40.0266a21: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T1805_.40.0266a22: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覰喩識見之 T1805_.40.0266a23: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縁成。引用聖教 T1805_.40.0266a24: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T1805_.40.0266a25: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縁缺而感戒者。便謂 T1805_.40.0266a26: 不必假縁。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T1805_.40.0266a27: 宗不具衣鉢。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縁境濫 T1805_.40.0266a28: 也。然成否之相並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別 T1805_.40.0266a29: 顯中僧縁爲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T1805_.40.0266b01: 三先敍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縁。即下結示。 T1805_.40.0266b02: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T1805_.40.0266b03: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T1805_.40.0266b04: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T1805_.40.0266b05: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T1805_.40.0266b06: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T1805_.40.0266b09: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T1805_.40.0266b10: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爲然。遂遣 T1805_.40.0266b11: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T1805_.40.0266b12: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T1805_.40.0266b13: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T1805_.40.0266b14: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T1805_.40.0266b15: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T1805_.40.0266b16: 國號。爲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T1805_.40.0266b17: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禀等者。謂體俗形 T1805_.40.0266b18: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T1805_.40.0266b19: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T1805_.40.0266b20: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縁中又二。初明 T1805_.40.0266b21: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T1805_.40.0266b22: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爲 T1805_.40.0266b23: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T1805_.40.0266b24: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
T1805_.40.0266b27: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T1805_.40.0266b28: 心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T1805_.40.0266b29: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爲義。律 T1805_.40.0266c01: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T1805_.40.0266c02: 爲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T1805_.40.0266c03: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T1805_.40.0266c04: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T1805_.40.0266c05: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T1805_.40.0266c08: 魏以來即從一衆邊受。此準五分十一衆受。 T1805_.40.0266c09: 十僧之外須一尼爲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T1805_.40.0266c10: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縁。乃二衆受戒之初耳。 T1805_.40.0266c11: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爲三。初敍求 T1805_.40.0266c12: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T1805_.40.0266c15: 之始。又下二敍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T1805_.40.0266c16: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T1805_.40.0266c17: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敍懷疑求 T1805_.40.0266c18: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T1805_.40.0266c19: 年下云衆鎧代成。初敍衆鎧西來。即天竺國 T1805_.40.0266c20: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縁。徳鎧即十年九 T1805_.40.0266c21: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T1805_.40.0266c22: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爲言。故云十數。
T1805_.40.0266c25: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T1805_.40.0266c26: 僧録等。晋宋雜録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T1805_.40.0266c27: 傳。然其事迹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T1805_.40.0266c28: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T1805_.40.0266c29: 不容濫迷也 T1805_.40.0267a0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終 T1805_.40.0267a02: T1805_.40.0267a03: T1805_.40.0267a04: T1805_.40.0267a05: T1805_.40.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T1805_.40.0267a07: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T1805_.40.0267a08: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T1805_.40.0267a09: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T1805_.40.0267a10: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T1805_.40.0267a11: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T1805_.40.0267a12: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T1805_.40.0267a13: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T1805_.40.0267a14: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T1805_.40.0267a15: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T1805_.40.0267a16: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T1805_.40.0267a17: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T1805_.40.0267a20: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T1805_.40.0267a21: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T1805_.40.0267a22: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T1805_.40.0267a23: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T1805_.40.0267a24: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T1805_.40.0267a25: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T1805_.40.0267a26: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T1805_.40.0267a27: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T1805_.40.0267a28: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T1805_.40.0267a29: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T1805_.40.0267b01: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T1805_.40.0267b02: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T1805_.40.0267b03: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T1805_.40.0267b04: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T1805_.40.0267b07: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T1805_.40.0267b08: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T1805_.40.0267b09: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T1805_.40.0267b10: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T1805_.40.0267b11: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T1805_.40.0267b14: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T1805_.40.0267b15: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T1805_.40.0267b16: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T1805_.40.0267b17: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T1805_.40.0267b18: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T1805_.40.0267b22: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T1805_.40.0267b23: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T1805_.40.0267b24: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T1805_.40.0267b25: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T1805_.40.0267b26: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T1805_.40.0267b27: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T1805_.40.0267b28: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作 T1805_.40.0267b29: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T1805_.40.0267c03: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T1805_.40.0267c07: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T1805_.40.0267c08: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T1805_.40.0267c09: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T1805_.40.0267c10: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T1805_.40.0267c11: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267c15: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T1805_.40.0267c16: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T1805_.40.0267c17: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T1805_.40.0267c18: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T1805_.40.0267c19: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T1805_.40.0267c20: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T1805_.40.0267c21: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T1805_.40.0267c22: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T1805_.40.0267c23: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T1805_.40.0267c24: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T1805_.40.0267c25: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T1805_.40.0267c26: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T1805_.40.0267c27: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T1805_.40.0267c28: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T1805_.40.0267c29: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