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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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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釋二衣篇
衣資雖衆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敍意中三。初敍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戻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總分中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本篇亡物賞看病法乃以
針筒爲六與此不同
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爲
一。糞掃爲二。俗施爲三。亡物爲四。制門三衣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爲五。初意多論示希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乎。功徳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爲障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縁。非謂三時不通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段白&T073554;故截以異之。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即配三毒
及三業也
四中多論初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準下村外
得反披或
揲肩
敬護如塔幽顯懷徳故。第五明三衣。威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五中僧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T014108;音志旗之異名
熾試
二音
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爲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者起勝想故。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號故。増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裟。眞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多義。或名離塵服斷六
塵故
或名消痩服割煩
惱故
或名
蓮華服離染
著故
或名間色服三如法
色成故
注中初示梵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年四戒。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鬱
多羅僧下脱入衆著三字。次約義翻引經中。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内故。七條上者五條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次科初標示。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故。及説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衆語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内即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作務並服下衣。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擧中品。如後
細分。四通相中文擧縵衣爲例。即如三衣互
爲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三中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擧破況持。性謂受體。
次擧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歳時出世。三會説法度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爲
名。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爲大悲菩薩。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五増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衆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鬥戰乃至交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衆生得悲心軟心無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衆生若於鬥戰諍
訟爲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令彼衆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鬥戰諍訟
安隱解脱。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誠求證。菩薩説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摩菩薩頂讃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五聖功徳。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徳。禳汝陽
反除殃也。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相亦屬五邪。別擧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爲辨之。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號邪縁。或私畜長財箱嚢盈溢於己物則一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縁故從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迹。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用殺生之財而爲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増景仰。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T073554;。具問答云。五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淨三藏内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非法。生疏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倶非紬。即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上生疏。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旬以龍爲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故引誡之。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黄赤白黒五方正
色也。緋紅紫緑硫黄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云。當以三種青黒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段重納爲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證。壞色即不正也。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即黒色棧即木蘭。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下次示翻名。眞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不之相。皂即黒色準應
非正
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黄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擧例顯義。結愛
煩惱染汚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如墨子見
染絲而悲

簡非中眞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蘇木是也。地黄謂土黄。柰黄用柰皮染者。花
黄謂紅花槐花等染。嘗考大藏但有青黒木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天朝薜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僞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濫迹釋門。不務内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門之所不擧。致使貪婪嗇吝之輩各逞奢華。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則五正爲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倶離。故
論語云。紅紫不以爲褻服褻服私服也。決云。不
爲褻服則公服可知矣
文中子云。君子非黄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爲非法。苟不
信受安則爲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嘗禁僧不聽著
褐。如此説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報故未彰現相耳。僧祇初示染物如。非鬱金
樹根可染黄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今罯成銅青
乃是正色耳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黒色。河底緇泥
亦可染黒。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呉地。余下引親
見爲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鮮明是也。斥濫中初斥用僞經。彼經分五部
衣色。謂僧祇著黄。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以僧祇入五部本枝不
分又五部中闕婆麁部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説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黒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隨壞。善見謂爲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恐妄執故。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定量中。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倶準通量。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與四分
小異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増之則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増至佛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須説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地踝上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有云餘
分葉相
即是長量今謂葉相
廣長齊有何獨長邊
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已内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今執丈二長衣便云律
有通文者正墮此過
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同上
四分
下衣長四肘
廣二肘半長同四分廣加九
寸則四尺五寸
七條量在上下之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亦同
四分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謂五中一肘不舒手量不
滿五肘準彼論肘舒手

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八尺
一寸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中衣同
四分
若極大
者長六肘一丈
八寸
廣三肘半六尺
三寸
若極小者長四肘
廣二肘牛。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説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屬長物故故知法衣之上連帶長物。今按尼
鈔祖師明斷若過量外必須淨施
五分初
縁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爲度。若前諸部乃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縁。定量則抑彼貪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爲先。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増有成犯之法或容犯長
或制非法
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説有云。鈔
引通文廢
其定量者此順執
情妄排聖訓
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多論量外説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説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長衣爲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歩
歩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條數中初科條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徴所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爲本。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隻是陽數能發生故偶
是陰數能肅發故
兼指鈔
者應是義鈔逸文。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五條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
應七條不應八條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略上
三品
準律本無不字。後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不足承用。三中聖迹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今有反求細布。有過絹
直放彼拈此。未善教意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以爲準。六中堤謂横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譬服此衣生功徳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示。五條十隔一長
一短
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十一隔兩長
一短
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増之。據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擧
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増至四短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爲利諸有。表聖増
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差違乖慈梵行隨歩越儀一一結罪今時禪衆
多作九條
長短不定。或紗或綾或絣或碧自號法
衣。體色量相倶乖正制。何法之有
割截意中初
徴意二引釋。四分不爲賊剥者以無所直故。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T073554;故。引律三賤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縁括
其所歸。爲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第七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之。彼敍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疆也。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MT05231;麥已後此則。
條内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四増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罪。相參中唯大衣可説。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重故。有犯長也。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摘
分中初明急縁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本界内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處與之。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少揲葉各得
一種
下衣復得襵葉更加此一爲三種。
謂作小襵略分葉相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纒嗜好自迷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歴孀荒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由此起準此比丘男
子爲之彌善
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爲言。準鼻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三中一端此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肘謂取長五廣三財體。是法衣量不須説淨。
已外須説引此證前
定量彌顯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爲條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三衣倶爲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倶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僧祇初示非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縁相屬故言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爲世福田。今則過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齒。縫舊云偸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縁。疏云。以周縁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衣戒。彼明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第五中初引律示法。鞙胡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縁四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今時垂肘
象鼻非法
六中初明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爲彼抽線使零
脱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七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爲力故。又下次明安
紐揲肩。然須揲者爲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恐速壞故。八中初引縁。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三明受持對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内宿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日未沒去夜分
還界。諸律不犯
二暗去明還僧祇不犯通夜會故。四
分十誦成犯。隔明相故
三明去明還日未沒去隔明方還。諸
部同犯僧祇唯此一句犯
四暗去暗還
諸部
非犯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分品中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
五條三品割揲
縵衣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爲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故。合爲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此斥
古也
意以先
問内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鬱多羅隨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爲第二。衣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肩上此約三衣鉢具一時加者不從著
法以明次第。或不同時隨縁不定
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號漏塵。擧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如此
明文
人猶執諍
愚之甚矣
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衆服縵
衣耳。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有云五
條衣受

*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爲衣財。
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近時禪者黲色漸
淡則白者又多矣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爲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表異五杉集釋氏要覽輔教編。
並謂僧無服制但布麁爲異
或緇巾纒項。或白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於茲矣。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羯磨云。一説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加受爲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尼法初科又二。初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爲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帶繋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法作我受持覆肩
同此
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倶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賛。阿難容質姝好。女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賛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今僧爲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土袒露爲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爲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内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禀佛爲師。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機縁徴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顯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二衣。倶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心念中五分初示縁。言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示捨法。三説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説。然下次出受法。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捨者非畜積故。次科先三衣説。淨者後衣法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縁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不。八指内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同。有横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失。下引多論據縁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縁周相在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縁存。攝縁即足
此出不取
善見之意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縁兼上成八。
四分初別擧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縁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無文。疏即二疏。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亦復
非長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淨。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罪者不説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淨。更不須別淨謂不更
點淨也
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準上十誦通之。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増色
謂洗已鮮澤也。脱退也。上加也。五分中複線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便故須*注顯。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否。初擧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善見。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也。四中幽顯倶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道者。内無慚恥外失威儀。汚辱吾門何道之
有。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T016254;擧謂持
行也。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得脚躡。下次制汚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凳坐耨等昔人謂或著大衣不得
敷尼師壇。迷名故也
壇經明。阿難結集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爲明據。幸無疑焉。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此經開懺
重苦役觀
像即北教中
取相懺也
二中初引諸文多擧鳥羽以喩常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爲勝矣。但内無淨信慢法輕衣。眞出家兒願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歩歩違制次科
僧祇初明脱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内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即受持
新好者
一副在寺内著
長衣
故者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脱舊著新法。園中
衣即寺内所著大衣也僧伽藍翻衆園寺院通
號從本須達買園爲名
自近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脱新著舊法。出彼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爲五條故
古記反作五條釋之。或云移*注於聚落衣下。
或云梨合作藍釋上園中字。如是妄説皆由不尋本文
後内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説。文中初遮非法。前
制出入先求後脱。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古無解者
故此曲示
帶紐行者準似鉤紐不綴衣上。未
詳西土如何用之。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汚但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云中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縁非謂常爾。六中五分
前明反著初縁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縁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七中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恭敬故。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九中不禮皆據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汚損故。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衆學不齊整戒。文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歩歩越儀犯吉。今準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爲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T073554;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
制也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爲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爲風。飄聽以尼
師壇鎭之此二
制也
後有比丘爲外道難言。袈裟既
爲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此三
制也
於後比丘著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状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達即
到也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須準此乍可排著
左肩。若垂臂肘定判
非法歩歩結罪舊云今在左臂
爲正但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衆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衆準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薫觸
靈儀更増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吉羅準此判犯
不用前論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已爲説法生信。後第七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躯體金色不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内佩弓箭。見彼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遂忍毒而死。乃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注羯磨作界
寛藍狹。與
此事別義同故知
須結則通兩相
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舍勢分内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歩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歩許結亦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倶有院外失
衣界小於藍院内亦失。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倶須除也此依曇諦羯
磨。彼*注
云。有村除村無
村不須唱除村
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由本有村牒除。則村處無法
故云不結。彼謂除村體故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本無村結
遍界有法
但村來
爲礙耳
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
妄出古解
全乖疏文
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法倶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縁云結不失衣界。此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去故云懸結即異古師
懸不結也
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以除縁難不除體故。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謂村去後
仍前攝衣
若本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謂評量。薩下證除縁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縁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行等取第五爲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縁。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脱著時形露。以事白
佛因制除村。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界即村外勢分。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爲次。後引十誦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則亂倫獲罪倫即次也
亂次犯吉
◎◎坐具中梵云尼師
壇此翻隨坐衣。制意中初顯意。爲身者恐坐
地上有所損故。次爲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壞故。爲臥具者恐身不淨汚僧床榻故。長下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戒疏從石爲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量更増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説之。即
聽廣長各増半搩。戒疏云。更増者開縁也。還
從本制限外別開謂從本制量
限外増之
定搩量中初指諸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爲
唐一尺。七寸二分爲六寸。所餘八分爲唐七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爲欽跋羅毛氈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謂參亂。即四分云。爲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得單者本爲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僧祇明増量初示増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對頭謂兩縁相鬥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倶過可知。倶減無
過。諸下通指餘部増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縁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衆説
爲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衆便與作擧。伽那乃求
離婆多爲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定重集法藏故以爲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縷即是増量。十誦戒本名爲益縷。謂加縷線
從邊織増故。彼謂。但取増量之相不須截斷。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謂足食已捨威儀。不
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
二得
聚落間足食已不作餘食
法。兩村中間得食
三得寺内在寺内得
別衆羯磨
後聽可界内別衆羯磨已
聽可謂後與欲
五常法彼謂比丘作事當觀
三藏法律。若不觀
法律違反於法。已作未作皆不應作。若觀法律不違。本法
已作未作應作。如儉開入事不違法律。亦得常開故云

六得和足食已捨威儀。以酥
生酥蜜石蜜酪和一處食
七得與鹽共
宿得用其宿鹽
著食中食
八得飮闍樓羅酒諸果
釀酒
九得畜不
割截坐具即今
所引
十得受金銀比丘得自受畜。彼謂
十事是清淨法是佛所
聽説以化人。
因重結集
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即跋闍子計爲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今時統絹爲底。面上裁
増並犯過量。義須截悔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長四廣三之内餘衣過量猶通坐具。決數
最須審悉微過犯戒作可減小
截斷
者遮通量之非。施縁謂刺合邊縁一切成已
邊際非謂四圍揲者
。作時不須截揲
若下次教増法先令坐試。意彰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増矣。依上増量即長五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増一尺。應須二
縁闘頭連刺感通傳天人令破開一
尺四周増之今爲定式
且迦留減佛。四
指身躯極大尚止於増量而已。今時報劣
過六尺。堅執増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又準三十當須揲故。
縱廣二尺壞其新好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中初引他部別縁。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増
一搩廣則不増。論家欲顯増長之意故。云令
臥等則與四分開縁全異有執須増者乃引此
文爲據不見下文故
即是増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増半搩。二者長廣
各増。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故云但用増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用。長疊謂竪爲四襵。中疊謂横半攝之。若置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未坐恐塵汚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爲二。初
敍意出家之人修慈爲本慈名與樂。無殺爲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之縁。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負識勿以爲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爲重蟲命。今鈔
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下次明用水法。細&T073554;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者據漉嚢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三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爲筐有
同藥羅之類。安沙嚢中謂以細沙置於嚢底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注上還水。以嚢内穢外淨當覆轉洗之。四中
初敍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耨爲銅上塵。七銅上塵爲一水上塵。七水上
塵爲一免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已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戒無懺業不亡故。五中初敍謗彼謂小事。故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爲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護。然漉水一法極爲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中。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爲本制望非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知。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受憶識二倶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百一中初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僞珠銅鐵等物。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縳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嚢等。受法中初科前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先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點示。恐謂五衆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嚢襆之類。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爲三。上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
制受違則有過坐具亦爾
論中不言
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古云不
受成上
根者
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長。除錢&T021389;者施俗衆故。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倶
名爲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爲名。前翻掩腋頗得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槃僧中初文*注翻内衣。西國本無褌袴即以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衆學初戒。十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繋脚者謂繋裙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繋易
損故。以玦鈕束勒之。呉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内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衽是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三中
十誦倶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爲圖。像其衣形
而立名也謂如
圖障
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兩頭名倶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倶修本同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餘衣中初科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MT03313;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準方俗所宜
義應得著
十誦初即色非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嚢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短袴行縢即行纒。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開畜中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爲道。列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謂有縁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之。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T021794;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内不開。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三中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衣借俗。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三開蚊廚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病縁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凡受貴物皆須有徳先著。故*注準之。邊方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爲億耳沙彌受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集即億耳之縁。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梵之東。白木條已内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爲西蕃也。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皮革中初科爲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戸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低一頭擧故或似今時
床帳軒屋
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次科製造
中。&T057750;亦作&T057618;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三中母論明制
脱意。五百問示開著。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制文。西土以著履爲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脱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言。不應脱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以絹布等作革屣縁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琉璃及寶莊飾也。
若木屐開句絶上下列示所開二種。第二淨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説意後明十日
意。前中又二初問眞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昔縁者分別功徳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常上生化應天即他化
自在天
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令麁衣惡食草褥爲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爲道。豈
但養身況對別縁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資生順己貪情。何嘗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次科母論貪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説淨者隨得
成犯不待過限矣。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一切所畜資具。爲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嚢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鐵葉纒身爲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爲畜。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説
淨何爲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
而閉之深房封於嚢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
忽謂己財仍違説
淨。説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已上
彼文
故知不説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虚喪嗚呼。次文衣藥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衆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次文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有隔也。義下決判。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對首。前引縁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簡。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邪攝三擧。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爲下
示簡意。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眞實
義無展轉。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主並須面請。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請法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衆衣藥鉢者戒本五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次請餘衆。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説。眞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請俗法中初
出請詞亦止一説。次明合説進否者欲明此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云云。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説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説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延時限。終須對説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内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説淨者疏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限十日内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對首中展轉爲二。前出
法中爲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簡眞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屬故。大徳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爲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爲一轉
淨也。淨者遙囑爲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財主三轉淨也。倶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下次引制縁。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眞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次文初標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施故。眞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説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三中
初淨長財文亦爲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受者審主通指五衆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爲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展轉對簡眞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錢寶法中
初標擧。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
受勅淨人掌擧謂不解淨法
反還比丘也
若得淨衣鉢應持
貿易受持。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二十里内。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別請。簡徳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謂無名徳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爲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時應云某甲無歳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眞實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説理通二
淨何得專執。且眞實法五衆不互。上施沙彌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不知失可解。多論五衆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者即眞似也。上對五衆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他故須更説。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眞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衆。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僧祇。通捨再説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當不説如註所顯。互還須説反*注可知。四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今文不引注
羯磨引之
上色錦色白色
雖和不應畜文簡錦白今鈔通除五正。
而上文開畜應非好色
若下次明染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新衣戒。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次科十利亦不出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説四依法故。九入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衣體中初科前
三加*注顯。月水産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脱無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古云此方不行
故略之者非如
牛嚼等此
方豈行耶
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次科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死人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畜意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衆物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檀越施釋名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内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一月五月不爲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是也。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現前。不下明分法。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得中初文爲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我物。三説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縁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縁因事而施顯是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衆法。本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爲分。後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名相。三時總指一歳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縁云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無尼三衆比丘僧應分此僧
爲正
若尼多僧少。若無
僧乃至沙彌亦爲二分。倶無二衆比丘尼應分
此尼
爲正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衆得同作法。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亡物敍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然下敍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海濟度也。經勞謂歴於苦事。渉樂謂趣於無
爲。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脱離之貎。上
四句敍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達仁
義也
小人下達達財
利也
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禀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情。故云倶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敍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要旨。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科次第行事。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徴問。生下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縁起。跋難陀
此云歡喜。刹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擧即三擧。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尼也。第六單就一衆。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縁起有比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衆。前九並是直分故云方入舊云。前九直爾者
一期攝入爲言。
若細推之約攝歸後。須作
法分公違正言。其謬甚矣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生亦活也。假冐謂虚誑也。二中初敍本契。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衆主輒斷。所謂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禀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増字寫誤合作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二縁並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銅碗僧分物。時便來求碗。僧遂還之。舌舐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致死後化爲蛇來纒衣等。銅碗見瞻病篇。慳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相。或是傳寫之謬舊云指文誤者。或云
後失修者。未必然也
差別中初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在
別處
物現
人不現人在
他邦
人物倶不現人在他方
物亦別處
如上三句止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犯。了論證不屬已。成否中正顯爲二。初明成
相。若下次敍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徳也。次科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當。重輕互還名爲交絡。以下別釋互還。並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常住故云不同。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引文中十誦初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擧僧別。並須索入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云隨縁。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差別。彼律五句並因跋難陀爲縁。初句因寄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内現前僧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即負
債處
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上二句二
處爭。下
三句即於第二
句上各加一處
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爲彼保掌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爲財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犯吉。白衆衆還得取。衆不還犯吉結僧
罪也
若衆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倶犯也。僧祇索債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爲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爲輕皆犯夷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從輕是也。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階。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即成衣衆具
等如文所列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此鹿王名
謂鹿皮類
耄羅耄耄羅此二皆獸名儀云。状如虎兕
豹貘之類。皮厚毛軟可坐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竹木等
作具
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二別也。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倶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結中此一家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用外宗未爲盡善。不可抑之爲非奪之不存
故云也。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倶無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即兼也。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説
故云鈔者一意。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性輕
謂布帛等。從用二句應具四句。倶重倶輕。
擧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爲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次科十誦
明持物入衆。母論明遣差五徳。彼廣示分法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以準知。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並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同。過成繁碎。今並削之。至有難曉時爲略
釋。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褥隨其大小。皆謂内以氈爲骨綿儭於外通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T021794;毹中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因天人告云&T021794;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T021794;毹法割
截成三衣。毛在内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有法衣則樹皮等並入重也。故下判云。&T021794;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者謂餘毛也。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如下
自決
四中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T057344;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不同&T021794;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五中
儀云。&T021794;毹純色入輕。雜者入重又云叢毛編織
而出毛頭。兼
有文像人獸等状。
名曰&T021794;毹此即雜者
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六中初正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俗衣。内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諸部中初科二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内衣。佛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若織編作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T021692;。音牓毛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異。次判毾&T021739;。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用爲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三中三段。初正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云。不同錦繍毾&T021739;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云。眞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不出黄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下例難。&T021794;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爲證。彼云錦
綺毛&T021692;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四中含包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並謂未成縷者。
秸音皆麻稈也。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取兩頭以爲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並謂大者被袋隨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六中壞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並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種故重。儀云。爲絶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七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得頭有
三層者
及錯綵線綺繍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合成者。儀云。繍纈結絡綺錯綵袋倶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並入分也。繍綺鉢袋輕者隨鉢
判故。若準儀文云。繍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事同繍錦之服故。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第六成衣衆具共前
爲八
律並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徳謂不問能所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金銀銅鋀鐵
木皮胡膠
寶總眞似
金銀眞珠摩尼珊瑚車磲碼瑙及諸璧
玉爲眞寶。鋀銅鐵錫僞珠等爲似寶
錢及眞寶皆重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戸牌標戸鉤者。若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姫周半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儀云。紫草黄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倶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如量白鉢理
應在輕可熏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四中經開
畜刀。四寸爲限大則歸重。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等。戸鉤相隨入重謂屬戸門者。第七十誦輕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碗盞合乃至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全是
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判佛法供具並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判輕必有市
販亦重
儀云。木患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爲百一物者。得如法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共前
十二
畜生人民
即是第九一章離爲二科對律十
三章足
皮革出十三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四分中初通列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爲二。初明
嚢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繋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並準入輕以覆羅革屣
並教聽著故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T057750;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屨同斷履屨並
從輕故
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嚢入分前靴采帛爲
者與此不同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必擇有徳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久翫故捨入僧
住也
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必是聖像準上經法
判之。餘像非例
三判紙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並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須量亡者
生乎所業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第五母論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去住
由僧
若所給盡形前僧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本擬盡形供給謂盡
主形
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産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並重。準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次科請已命過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第三師初敍彼所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已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重。然律錫杖據本爲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分好醜。七門類判喩有同之。賞勞中初科顯
徳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爲一。不
如實語謂多虚詐仰頼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爲並頼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差或死。至究竟故。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爲衣食
故。若下次明合賞。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約衣多者爲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嚢針筒出沒有異。隨
有皆通器襆袋等並隨六物。通入賞勞。次科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並須量
可故令商度。然徳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倶缺者或不
須與。或與少餘衣。徳缺物具事渉進否。故下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可輕微。縱徳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並下總示和與。若徳物
倶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科謂看病。通七衆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明尼病。皆本衆合賞俗衆非分。注云勞者即
前二五徳也。伽論開與餘衆。沙彌六物於後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磨。故令白衆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禀戒或依止。師資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擧謂重大者不
必現前。須歴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録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此賞。若此徳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應須還波。唱云。大徳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某甲比丘
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賞勞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子云。願無伐善謂自稱
己徳
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即引結説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奬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中四處牒縁。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一差人二付衣三分次律云。持衣與一比丘令白
二分。然律即指付分一法彼謂有二。故是未了
亦有
存二番法者一差人二付分。古記謂
是口差今家即者非也
今鈔所用即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則亦顯衆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並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作行事策者亦妄出
法。古記相沿雷同
引用都
迷聖旨
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徳。以
瞻病徳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釋初釋具徳。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磨唯有大僧。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已上
律注
彼但例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縁中自牒六物。又不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羯磨中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縁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當秉御不須謹誦。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限人。已定五徳潜數人數打搥白衆。已於籌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之。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折破。最爲精要宜準行之。三中初勸依教。此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四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縁囑授亦不開與。次沙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亦然淨人不可預衆。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二中記數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徳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
等物
與某甲看病比丘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徳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前僧應分白如是或合須牒本
云僧今分是衣物
羯磨云。大徳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準前
牒本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此依母論出
法改正不妨
作此下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徳
此亡比丘衣鉢坐具
等物
與大徳看病賞勞指分法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縁。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説已決作
己想。或手執捉即爲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嚢等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倶攝也。十中初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即衆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衆各取。不同得施二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衆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衆取法。必約執捉作
意以爲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爲藥。受兼手口倶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説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爲名。敍意中上二句敍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温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甘菜也。酒醋等並時漿攝。次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爲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
盡殺子而食垂涙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今若觀一切衆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擧處攝物。沈潜飛走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讐。經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卵濕化。經云。爲度衆生故示現食内而實
不食。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内於口深可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衆生聞之知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是愚癡不淨者所爲。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氣故爲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
衆欲殺王。王變爲飛行羅刹。十二年中常食
人肉。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明業深同屠殺故。引小中初科爲一衆殺。而
制七衆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爲我故殺者。是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飮酒猶爲細行。更行
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爲先。安有大乘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衆東來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禀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嘗。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爲之無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倶制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道苦行餐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王。苦樂並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三中四分初
明制斷。爲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多論犯吉。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
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増恚。如是世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説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吻常與鬼住。福徳日消長無利益等。擧況中。
論語郷黨説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飮沽來之
酒不食市得之脯。爲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時不得飮。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石榴・四巓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上多列梵言
未見翻譯並
果名
要水淨等壞好味故。次科初引文。火淨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三淨中善見注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並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母論破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爲兩。了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冷。無酒氣味故。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漿。&MT06690;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同酒判。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七日藥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爲異。次科初二句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合數可見。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問佛故爲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四中獨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時中不許輒噉。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説。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蘇法。須&T073554;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蘇説者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縁記識故並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鑚即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中間藥成爲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並不成。誡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擧爲喩。復是常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煙火逐散奪彼食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疾六日而困篤。大徳耆年皆稽顙請飮鼓酒
弗聽。又請飮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爲漿。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飮以不展卷未半而
終。嗚呼往哲眞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並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云。囚犢&MT05426;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反覆斯言宜爲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不可別擧。但約六味不任爲食攝無不盡任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爲量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擧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渇即爲主病。
三中十誦得飮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飮而在此。明未
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並下正斥。初句任意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擧況飯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擧質之愚者又謂鈔文
許噉飯者謬矣
引下
顯過。令他毀犯相沿不絶故云長世。陷他既
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呑熱鐵丸飮洋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爲限故。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爲五
時。對夜五更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不限此
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
臾爲一時。且
據相等爲言
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大開者望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轉變中初科。
苦酒得飮者準上無酒氣味。二中且約四物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擧説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所以。如下擧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藥可解。次科唯據盡形爲言。初立義餘藥分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敍上
根從制。分衞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敍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衞
城人煮粥。時有因縁城門開晩未及得粥便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内結淨
地。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義。故方名爲淨。一増貪長慢名汚淨心。二外
俗譏謗名汚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汚淨戒。四
來受苦報名汚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縁者如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結地穢故。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二。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廚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廚有院者。垣牆下指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倶
牆可爲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等。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倶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結斥中初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云他淨牒彼
所計
一切僧坊倶非道有。於中盜損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
財物無主隨
施成主。何得仍舊爲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量足顯非法。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善見初句問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一三説。後明已成。白二淨中須結爲二。初正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口也。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縁繁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五分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但由鈔中略示縁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五分白與羯磨例並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中具牒縁本。並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縁句餘並略之。何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爲明準。恐世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徳僧聽此住處共住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成相可遍内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因僧衣二界並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爲五分通結之妨。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内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喩脱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獄如箭豈不畏乎。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囑示相中。羯磨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如主客篇引。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攝食是障僧此句正釋
下句對
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別衆。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地中都不牒故。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必欲準改
當依羯磨牒之。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T034954;音番淘米
汁也。解中有縁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虚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四句。二互倶非三句並不得作故云倶停廢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在内檢 故此徴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中内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内宿
倶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第三護淨
翻淨中。初文爲三。初敍益。一方別住謂衆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讃之人。通僧路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廚故擧以況之。脱下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汚者開宿觸也。若縁無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爲心師。而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穢謂曾染汚以法翻之令淨。縁淨中得佐助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體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不可翻。縁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器。不淨汚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許於六衆中展轉博之準此不
必盡易
或可類準轉易
令易穢器。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四分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用者即體淨也。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答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往昔共阿難行遇値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方世界本是衆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説知事者彼云。
昔有羅漢。向暗上厠。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渇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衆僧故故致此
殃。羅漢爲咒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時有一盲龍。擧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爲諸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世時曾爲比丘。毀破禁戒内懷欺詐外現善
相廣貪眷屬。弟子衆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縁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説彼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地獄中。常爲諸蟲食噉。乃至衆中二十六億
諸餓龍等悉皆雨涙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焔火皆滅乃至八過。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心。自念過去或爲俗人親屬因縁。或聽法
因縁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吝衆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問因縁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撞觸也。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參大分三段。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非一心與故。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三中僧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科擻筐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諸器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縁淨故。次文爲三。初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還放。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爲器棧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
進船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停止不行即爲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小車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心故。使下次明縁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擧。注文點
上淨器。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
明借鉢。善見氣嘘理須淨洗。嘘呵也世有呵手
捉經像。
衣鉢者轉
増穢也
五分初是縁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四分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助同前十誦阪
岥也。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開之或云五
辛者非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彌擔食例決。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横木者表身受
故。受已自煮同温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四開温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内宿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如通塞引。内煮中開爲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爲通。無
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擧宿煮具足四過。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内宿煮。
此無文也非時
亦然
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十誦開飮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爲二。初示犯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衆僧尼加式又。二衆共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内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内熟自熟熟即煮也。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内宿罪初不共宿亦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許。對顯中内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絶。皆無内宿。三簡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爲通。内煮中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衆此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淨即惡心人獨成汚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云不成内宿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
丘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
據墮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倶在二界之間。非所
爲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縁。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廚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科前引儉縁。佛下列八事。内宿内煮此二爲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爲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
食也
謂早受
衆食故
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謂乞食
食已持餘殘來故
受食已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
果也
食已得水中可食
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
餘食法。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
此之八事從縁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内宿兼殘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爲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本開儉縁。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爲
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一是遮譏。二爲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倶句。注餘四衆即尼等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審問。令衆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一人非謂倶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植故。次五中皮剥謂自剥者㓟皮即刀甄也。
瘀謂青黒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
一火觸
若粳米下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自他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行即是作爲。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云
壞相
準須先從他受。三中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焔謂炎上微
處。熱灰炭火無焔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縁成法灰。圍應帶微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示生相。七種者青黄赤白黒紫縹青黄
之色
所下次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縁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敍須廣之意。略下列章。初科前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意爲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異名。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爲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有縁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縁開。由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擧宿者語含
殘内。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衆不許自類。六衆道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衆局
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示。四中敍意爲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縁。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縁置地彼雖無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爲言。中前無過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説。謂果漿變爲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縁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縁明非濫託。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於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
句同此
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由加口法本爲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竟者昔約自他
分異非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爲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
塗足能履水。
西竺
多用
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安淨地離内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七日藥開内宿故持點之。文擧風病油藥爲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爲言。二與餘別必
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法者即手口二受有云。即體分二藥
屬法所收故云二法
別來謂不同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君如云黄菧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中初敍有縁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縁謂他事所阻。盡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擧一味時藥。餘
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内不過
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敍恣情慢法。希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虚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説則超出世表撿行
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身矣。此徒滿眼實爲寒心。眞誠出家幸無自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説。文列三義。即體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通如上。何下引文爲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敍本制
縁。若作下二明遇縁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爲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提通後二藥。内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戒疏盡形五罪
無内宿者文誤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而生故耳。不同下擧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因縁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七罪約具爲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釋鉢器篇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衆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爲名。
有取三如釋者
亦通但無據耳
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爲
應器。此即對人爲目。或處説云。量腹而食故
云應器。即對食爲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衆多二教攝盡。一
鉢制持有違結罪衆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衆物之
通名。敍意中但明聽門衆具。以制唯一鉢義
無相濫。故不敍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衆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事資是縁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意。衆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貎即物之
相状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有云前段敍聽門既
昆下明制教非也
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飮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窯師燒成金
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摩鉢從國爲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業疏云雜寶爲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唯佛。比丘倶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偸蘭。餘但非
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爲
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黒赤。僧祇青翠。今多
黒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
壅四邊燒。今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横架
安鉢在中以竹煙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下例通澡瓶亦熏爲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間即爲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爲圭。十圭爲抄。十
抄爲撮。十撮爲勺。十勺爲合。十合爲升。十
升爲斗。十斗爲斛。相因増法。示可準據。準下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姫周三斗爲一斗。今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爲量。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鉢他半爲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他爲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升已上爲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用四升爲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爲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
他量。釜飯謂釜中&T024463;熟者。時人下三合鉢量。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
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
二合強
四鉢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唐九
升弱
餘半鉢他計三
升三合強唐一
升計
共成三斗唐爲
二斗
律師下四引異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爲下品。即今五升。
中間爲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上可知。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鉢。號非法者違教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加受中二。前引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鉢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鉢無人説淨故。十
日内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六中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法不成。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縁開不
用。歠昌悦反大欱也欱呼
令反
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自持仍示縁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行護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絶非用。十誦一心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爲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爲比。誡令極護。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徳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鉢相觸。五百問明掛
鉢。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聽門物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衆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嚢。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
木塑車
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
鑚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母所鑚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鑚即火鑚亦用竹木爲之。若下七明諸鉢。初
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説故注決之
據律應是
不應量者
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爲體者。出下別
示鍵&MT00004;。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二中初老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人荷牸牛。&MT03310;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車前兩木引而擧前以駕軛
皮繩用以束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中但明聽畜耳。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爲拂。僧祇中初明
自畜。則簡畜尾。裂&T073554;謂剪絹布爲條。樹皮即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椶櫚爲之。今時後生持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衆故以
爲名。但不得畜毛爲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聽毛者。但不得長&T021570;者耳。&T021570;所交反。六中長
床即明開畜。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爲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絶本習故不聽畜餘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爲下
明治病衆具。㓟符碑反剥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也。𨫼五到反。若鉢下明鉢具。若須下明擔物。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煙下明食
具。煙筩引煙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爲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次科五段。初明食飮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爲下明衣蓋。爲下明
補革屣物剗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垢也。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爲杷白駕
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爲警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MT05784;等。律因外道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挿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奩。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本脱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𠨬合作巵。音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明香嚴房室。第八中初引増一勸造立。十誦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衆各
相揩也。母論明説法。淨因縁是通標。不爲等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修善。爲下示説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小食一切衆集等。第九可解。十中大論即智
論。禪杖竹葦爲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鞠如
毛鞠。遙擲以警睡者。禪鎭如笏。坐禪時鎭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説。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十一中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十二初制離非。人
畜脚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脚之類。諸下開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房前障作内房。作戸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爲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爲報
恩故。二爲長養佛法故。三爲滅凡劣衆生作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爲將來弟子拆伏憍豪
心故。五爲發起將來衆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道衆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衆故。制羯磨與之。
五分題名者別標爲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人爲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僧祇初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釋對施篇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衆。施謂所受之物。總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縁率由信施。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極爲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敍意中初文四節。上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爲敬田。父
母爲恩田。貧病爲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爲道之始故。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爲下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次科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三明合教。施者無吝。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瑕。莫無也。規繩即喩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縁。若但
養身則是苦因耳。三中初二字徴上順違。貪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T028816;。以麺酥甘草傅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縁即供事。深網或
約罪科。或喩苦趣。四中初喩貪毒猛盛。若下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擧俗以
況。九流者。一儒流述唐虞之政
宗仲尼之道
二道流守弱自卑
奉易謙謙
三陰陽流順天歴象
敬授民時
四法流明賞勅法
助於禮制
五名流
列位言
順事成
六墨流清廟宗祀
養老施惠
七縱横流受命爲使
專對權事
八雜
兼儒墨含名法知
國大體事無不貫
九農流勸勵耕桑
備陳食貨
俗中文典無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劉子云。食足充虚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喩
惡道。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謂收攝。迹謂麁相。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雜法總攝後科。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内外兩凡。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徳。輒受同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教故。負信施者酬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報故也。或可現纒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倶墮。智論初通簡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染。第二句反上。三倶淨。四倶不淨。四中唯倶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徳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四分即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説。故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倶
爲苦因。佛語無虚固當信奉。二中大集觀察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解脱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虚
妄故。遠離虚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眞實法。四分中
初擧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敬供給。律中佛先擧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熱鐵爲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人寧以熱鐵爲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T072970;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相。心無實徳故云内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他獲益。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略同上。故不繁引。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智論上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十誦爲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渇無他意也。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田内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母論利根謂攝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智士自通始終。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無所獲。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敍過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正列中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境雖有五總束爲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並觀心。從疏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歴觀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愼哉。初觀食境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智論但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T055114;。蹂治即踐&T021389;。蹂音
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論家結勸。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擧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境。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徳不堪
受故。初簡徳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己食故。何下徴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倶不能
故。果報少者據有爲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約生患勸。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爲觀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爲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前後。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衆。上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貎光澤。四約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悦也。醉謂昏迷計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癡生修羅。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爲療形苦耳。爲下別釋。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縁也。搏食亦名段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不淨謂淨。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起心。所施是僧。願爲佛法。三寶具矣。二中五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度後多有爲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是。生藏下節變爲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縁。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四中引論因縁。聞者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故用此觀。五中初引母論。歴事生念以明受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六中四分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増一中初列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喩可見。七中彼經因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與麁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我所施食不問麁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麁細二食。乃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喩。凡車必須油塗横軸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八中經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爲最上故名上行。亦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上姓貴族。爲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結中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謂忘念。爲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刹所奪。羅刹
即喩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爲害。頗深適意片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能造大過。豈爲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爲極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二終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三
釋頭陀篇
頭陀梵言翻譯如後。此乃達士之美稱上徳
之嘉名。世俗無知循名昧實。呼短巾爲道者。
召髼髮爲頭陀。有道恥從。名實倶喪。儻懷深
識必也正名。敍意中初科爲二。初敍機。是
下顯教。初中上二句彰徳。下二句歎功。報是
宿因所感。行即現生所修。精謂深微。潔謂清
白。超衆累者近則絶於欲塵。遠則斷於界繋。
竦即高出之貎異於中下故曰不群。顯教中
初二句通指一代。如下所引大小經論是也。
故下別擧律宗。上二句據制教反顯。言凡所
制者即通指衣食房藥等戒也。所以諸戒多
是頭陀擧過而制。凡下引聽教順明。如二房
戒廣明十二頭陀。及長衣戒因六十頭陀來
至佛所。佛即稱讃因制畜長。以開對中下恐
其縱逸。故先讃上行。意令慚恥志慕孤高。欲
下示教意。疲怠客染塵夫皆目中下之器。疲
怠是慢即屬結惑。染塵是欲即屬業非。禪定
破慢。尸羅止欲。定必發慧。三學備焉。定則攝
心防禦故喩於城。戒則入道漸次故喩於陛。
陛即階也。引證中智論初明佛讃意。道行即
通三乘聖道。世樂即五欲苦因。四依頭陀是
根本制。望後開教故云爲本。有下示開聽。言
因縁者即中下機生衣食房藥四種開教皆有
縁故。不得已者非聖意故。餘事者通指一切
聽教也。分章中上二唯局本部。三顯他部四
出餘行。釋名中善見初二句翻名。抖擻擧棄
於物令盡無餘從喩爲名。謂下釋義。煩惱是
惑。滯著即業。聖善經中彼經天子下有所問
字。經但示義頗合論名。初示行相。抖擻即能
治之智。欲恚癡即所治煩惱。一一別論者彼
云。抖擻貪欲抖擻嗔恚抖擻愚癡。抖擻三界
抖擻内外六入六塵爲外
六根爲内
今鈔總牒故此指之。又
下次歎修説。初歎修故云能善。如是下歎説。
不取不捨謂於法離有無二執。不修謂不取
所修行。不者謂不取所證道。彼云無有少法
可取。既無所取則無所捨。又無自他兩修則
無所證著故不見自修
不見他修
顯徳中初科引文有五。
増一中毀讃同佛者欲明損益重故。由下
重所以。十輪中準彼乃是七字偈。今鈔第四
句下多數字。恐是後人妄加。彼文但訶破戒。
由破戒故失頭陀行。則彰破戒過重也。初
句示過。次句明過重。謂同五逆。佛所不救下
二句引證。不入衆者即二種僧中此據犯初
篇爲言。華手經中言辭讓者彼云。我見聖王
尚以爲難。況復得與分床共坐。我今得見親
近咨請已爲大利。況乃見命分床共坐甚爲
希有。如來深具慈悲喜捨等雜含縁同。但加
易衣稱讃爲異。彼明佛在祇桓諸比丘見迦
葉著麁衣來起於慢心。佛即易衣以息彼慢。
由行苦行佛尚尊敬則知功勝矣。四分即衣
犍度文。彼明佛在舍衞告諸比丘我欲三月
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諸比
丘立制若有入者作波逸提懺。時長老和先
跋闍陀子與波羅國六十頭陀不用諸比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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