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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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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爲證即奉請
衆聖也
二誦經咒即誦經
諷咒
三説己罪名即説
懺悔
四立誓言即今
發願
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
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
菩薩
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即今
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菩薩不同二
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
相空
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爲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爲相眞如爲境境即
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
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
地也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
七地
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八地至
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眞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
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
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
疑似寫倒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
據正作
法時者
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縁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六夜法中先
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
者多然
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餘人答
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爲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汚有節決
字在下
於文
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説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爲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
疏非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
人皆不得請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 生二罪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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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
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心樂
爲二
六不懺下明爲惡業纒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徳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體淨内和
應僧外和
所以三説者表
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
故爲録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
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黒
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
通上長藥爲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
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縁。情和難遂此二縁也準業
疏分
上二是他縁遠行
即己縁。由此諸縁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準須
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準疏
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爲別。三説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
乞懺
則具
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故畜長財或
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徳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
上讀於
義雖通語不貫
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擧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
準同
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
篇有不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擧。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説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
作以者非也
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
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必誤犯學
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釋二衣篇
衣資雖衆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敍意中三。初敍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戻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總分中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本篇亡物賞看病法乃以
針筒爲六與此不同
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爲
一。糞掃爲二。俗施爲三。亡物爲四。制門三衣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爲五。初意多論示希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乎。功徳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爲障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縁。非謂三時不通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段白&T073554;故截以異之。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即配三毒
及三業也
四中多論初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準下村外
得反披或
揲肩
敬護如塔幽顯懷徳故。第五明三衣。威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五中僧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T014108;音志旗之異名
熾試
二音
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爲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者起勝想故。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號故。増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裟。眞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多義。或名離塵服斷六
塵故
或名消痩服割煩
惱故
或名
蓮華服離染
著故
或名間色服三如法
色成故
注中初示梵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年四戒。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鬱
多羅僧下脱入衆著三字。次約義翻引經中。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内故。七條上者五條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次科初標示。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故。及説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衆語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内即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作務並服下衣。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擧中品。如後
細分。四通相中文擧縵衣爲例。即如三衣互
爲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三中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擧破況持。性謂受體。
次擧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歳時出世。三會説法度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爲
名。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爲大悲菩薩。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五増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衆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鬥戰乃至交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衆生得悲心軟心無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衆生若於鬥戰諍
訟爲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令彼衆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鬥戰諍訟
安隱解脱。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誠求證。菩薩説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摩菩薩頂讃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五聖功徳。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徳。禳汝陽
反除殃也。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相亦屬五邪。別擧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爲辨之。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號邪縁。或私畜長財箱嚢盈溢於己物則一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縁故從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迹。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用殺生之財而爲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増景仰。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T073554;。具問答云。五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淨三藏内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非法。生疏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倶非紬。即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上生疏。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旬以龍爲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故引誡之。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黄赤白黒五方正
色也。緋紅紫緑硫黄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云。當以三種青黒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段重納爲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證。壞色即不正也。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即黒色棧即木蘭。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下次示翻名。眞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不之相。皂即黒色準應
非正
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黄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擧例顯義。結愛
煩惱染汚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如墨子見
染絲而悲

簡非中眞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蘇木是也。地黄謂土黄。柰黄用柰皮染者。花
黄謂紅花槐花等染。嘗考大藏但有青黒木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天朝薜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僞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濫迹釋門。不務内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門之所不擧。致使貪婪嗇吝之輩各逞奢華。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則五正爲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倶離。故
論語云。紅紫不以爲褻服褻服私服也。決云。不
爲褻服則公服可知矣
文中子云。君子非黄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爲非法。苟不
信受安則爲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嘗禁僧不聽著
褐。如此説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報故未彰現相耳。僧祇初示染物如。非鬱金
樹根可染黄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今罯成銅青
乃是正色耳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黒色。河底緇泥
亦可染黒。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呉地。余下引親
見爲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鮮明是也。斥濫中初斥用僞經。彼經分五部
衣色。謂僧祇著黄。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以僧祇入五部本枝不
分又五部中闕婆麁部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説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黒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隨壞。善見謂爲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恐妄執故。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定量中。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倶準通量。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與四分
小異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増之則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増至佛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須説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地踝上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有云餘
分葉相
即是長量今謂葉相
廣長齊有何獨長邊
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已内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今執丈二長衣便云律
有通文者正墮此過
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同上
四分
下衣長四肘
廣二肘半長同四分廣加九
寸則四尺五寸
七條量在上下之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亦同
四分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謂五中一肘不舒手量不
滿五肘準彼論肘舒手

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八尺
一寸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中衣同
四分
若極大
者長六肘一丈
八寸
廣三肘半六尺
三寸
若極小者長四肘
廣二肘牛。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説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屬長物故故知法衣之上連帶長物。今按尼
鈔祖師明斷若過量外必須淨施
五分初
縁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爲度。若前諸部乃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縁。定量則抑彼貪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爲先。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増有成犯之法或容犯長
或制非法
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説有云。鈔
引通文廢
其定量者此順執
情妄排聖訓
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多論量外説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説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長衣爲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歩
歩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條數中初科條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徴所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爲本。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隻是陽數能發生故偶
是陰數能肅發故
兼指鈔
者應是義鈔逸文。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五條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
應七條不應八條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略上
三品
準律本無不字。後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不足承用。三中聖迹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今有反求細布。有過絹
直放彼拈此。未善教意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以爲準。六中堤謂横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譬服此衣生功徳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示。五條十隔一長
一短
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十一隔兩長
一短
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増之。據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擧
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増至四短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爲利諸有。表聖増
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差違乖慈梵行隨歩越儀一一結罪今時禪衆
多作九條
長短不定。或紗或綾或絣或碧自號法
衣。體色量相倶乖正制。何法之有
割截意中初
徴意二引釋。四分不爲賊剥者以無所直故。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T073554;故。引律三賤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縁括
其所歸。爲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第七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之。彼敍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疆也。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MT05231;麥已後此則。
條内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四増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罪。相參中唯大衣可説。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重故。有犯長也。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摘
分中初明急縁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本界内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處與之。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少揲葉各得
一種
下衣復得襵葉更加此一爲三種。
謂作小襵略分葉相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纒嗜好自迷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歴孀荒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由此起準此比丘男
子爲之彌善
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爲言。準鼻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三中一端此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肘謂取長五廣三財體。是法衣量不須説淨。
已外須説引此證前
定量彌顯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爲條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三衣倶爲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倶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僧祇初示非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縁相屬故言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爲世福田。今則過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齒。縫舊云偸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縁。疏云。以周縁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衣戒。彼明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第五中初引律示法。鞙胡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縁四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今時垂肘
象鼻非法
六中初明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爲彼抽線使零
脱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七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爲力故。又下次明安
紐揲肩。然須揲者爲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恐速壞故。八中初引縁。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三明受持對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内宿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日未沒去夜分
還界。諸律不犯
二暗去明還僧祇不犯通夜會故。四
分十誦成犯。隔明相故
三明去明還日未沒去隔明方還。諸
部同犯僧祇唯此一句犯
四暗去暗還
諸部
非犯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分品中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
五條三品割揲
縵衣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爲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故。合爲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此斥
古也
意以先
問内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鬱多羅隨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爲第二。衣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肩上此約三衣鉢具一時加者不從著
法以明次第。或不同時隨縁不定
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號漏塵。擧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如此
明文
人猶執諍
愚之甚矣
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衆服縵
衣耳。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有云五
條衣受

*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爲衣財。
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近時禪者黲色漸
淡則白者又多矣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爲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表異五杉集釋氏要覽輔教編。
並謂僧無服制但布麁爲異
或緇巾纒項。或白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於茲矣。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羯磨云。一説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加受爲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尼法初科又二。初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爲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帶繋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法作我受持覆肩
同此
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倶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賛。阿難容質姝好。女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賛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今僧爲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土袒露爲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爲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内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禀佛爲師。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機縁徴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顯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二衣。倶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心念中五分初示縁。言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示捨法。三説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説。然下次出受法。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捨者非畜積故。次科先三衣説。淨者後衣法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縁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不。八指内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同。有横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失。下引多論據縁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縁周相在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縁存。攝縁即足
此出不取
善見之意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縁兼上成八。
四分初別擧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縁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無文。疏即二疏。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亦復
非長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淨。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罪者不説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淨。更不須別淨謂不更
點淨也
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準上十誦通之。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増色
謂洗已鮮澤也。脱退也。上加也。五分中複線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便故須*注顯。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否。初擧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善見。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也。四中幽顯倶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道者。内無慚恥外失威儀。汚辱吾門何道之
有。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T016254;擧謂持
行也。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得脚躡。下次制汚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凳坐耨等昔人謂或著大衣不得
敷尼師壇。迷名故也
壇經明。阿難結集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爲明據。幸無疑焉。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此經開懺
重苦役觀
像即北教中
取相懺也
二中初引諸文多擧鳥羽以喩常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爲勝矣。但内無淨信慢法輕衣。眞出家兒願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歩歩違制次科
僧祇初明脱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内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即受持
新好者
一副在寺内著
長衣
故者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脱舊著新法。園中
衣即寺内所著大衣也僧伽藍翻衆園寺院通
號從本須達買園爲名
自近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脱新著舊法。出彼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爲五條故
古記反作五條釋之。或云移*注於聚落衣下。
或云梨合作藍釋上園中字。如是妄説皆由不尋本文
後内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説。文中初遮非法。前
制出入先求後脱。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古無解者
故此曲示
帶紐行者準似鉤紐不綴衣上。未
詳西土如何用之。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汚但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云中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縁非謂常爾。六中五分
前明反著初縁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縁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七中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恭敬故。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九中不禮皆據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汚損故。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衆學不齊整戒。文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歩歩越儀犯吉。今準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爲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T073554;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
制也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爲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爲風。飄聽以尼
師壇鎭之此二
制也
後有比丘爲外道難言。袈裟既
爲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此三
制也
於後比丘著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状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達即
到也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須準此乍可排著
左肩。若垂臂肘定判
非法歩歩結罪舊云今在左臂
爲正但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衆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衆準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薫觸
靈儀更増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吉羅準此判犯
不用前論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已爲説法生信。後第七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躯體金色不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内佩弓箭。見彼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遂忍毒而死。乃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注羯磨作界
寛藍狹。與
此事別義同故知
須結則通兩相
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舍勢分内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歩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歩許結亦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倶有院外失
衣界小於藍院内亦失。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倶須除也此依曇諦羯
磨。彼*注
云。有村除村無
村不須唱除村
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由本有村牒除。則村處無法
故云不結。彼謂除村體故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本無村結
遍界有法
但村來
爲礙耳
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
妄出古解
全乖疏文
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法倶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縁云結不失衣界。此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去故云懸結即異古師
懸不結也
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以除縁難不除體故。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謂村去後
仍前攝衣
若本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謂評量。薩下證除縁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縁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行等取第五爲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縁。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脱著時形露。以事白
佛因制除村。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界即村外勢分。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爲次。後引十誦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則亂倫獲罪倫即次也
亂次犯吉
◎◎坐具中梵云尼師
壇此翻隨坐衣。制意中初顯意。爲身者恐坐
地上有所損故。次爲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壞故。爲臥具者恐身不淨汚僧床榻故。長下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戒疏從石爲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量更増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説之。即
聽廣長各増半搩。戒疏云。更増者開縁也。還
從本制限外別開謂從本制量
限外増之
定搩量中初指諸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爲
唐一尺。七寸二分爲六寸。所餘八分爲唐七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爲欽跋羅毛氈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謂參亂。即四分云。爲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得單者本爲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僧祇明増量初示増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對頭謂兩縁相鬥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倶過可知。倶減無
過。諸下通指餘部増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縁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衆説
爲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衆便與作擧。伽那乃求
離婆多爲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定重集法藏故以爲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縷即是増量。十誦戒本名爲益縷。謂加縷線
從邊織増故。彼謂。但取増量之相不須截斷。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謂足食已捨威儀。不
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
二得
聚落間足食已不作餘食
法。兩村中間得食
三得寺内在寺内得
別衆羯磨
後聽可界内別衆羯磨已
聽可謂後與欲
五常法彼謂比丘作事當觀
三藏法律。若不觀
法律違反於法。已作未作皆不應作。若觀法律不違。本法
已作未作應作。如儉開入事不違法律。亦得常開故云

六得和足食已捨威儀。以酥
生酥蜜石蜜酪和一處食
七得與鹽共
宿得用其宿鹽
著食中食
八得飮闍樓羅酒諸果
釀酒
九得畜不
割截坐具即今
所引
十得受金銀比丘得自受畜。彼謂
十事是清淨法是佛所
聽説以化人。
因重結集
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即跋闍子計爲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今時統絹爲底。面上裁
増並犯過量。義須截悔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長四廣三之内餘衣過量猶通坐具。決數
最須審悉微過犯戒作可減小
截斷
者遮通量之非。施縁謂刺合邊縁一切成已
邊際非謂四圍揲者
。作時不須截揲
若下次教増法先令坐試。意彰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増矣。依上増量即長五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増一尺。應須二
縁闘頭連刺感通傳天人令破開一
尺四周増之今爲定式
且迦留減佛。四
指身躯極大尚止於増量而已。今時報劣
過六尺。堅執増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又準三十當須揲故。
縱廣二尺壞其新好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中初引他部別縁。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増
一搩廣則不増。論家欲顯増長之意故。云令
臥等則與四分開縁全異有執須増者乃引此
文爲據不見下文故
即是増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増半搩。二者長廣
各増。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故云但用増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用。長疊謂竪爲四襵。中疊謂横半攝之。若置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未坐恐塵汚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爲二。初
敍意出家之人修慈爲本慈名與樂。無殺爲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之縁。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負識勿以爲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爲重蟲命。今鈔
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下次明用水法。細&T073554;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者據漉嚢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三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爲筐有
同藥羅之類。安沙嚢中謂以細沙置於嚢底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注上還水。以嚢内穢外淨當覆轉洗之。四中
初敍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耨爲銅上塵。七銅上塵爲一水上塵。七水上
塵爲一免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已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戒無懺業不亡故。五中初敍謗彼謂小事。故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爲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護。然漉水一法極爲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中。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爲本制望非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知。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受憶識二倶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百一中初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僞珠銅鐵等物。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縳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嚢等。受法中初科前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先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點示。恐謂五衆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嚢襆之類。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爲三。上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
制受違則有過坐具亦爾
論中不言
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古云不
受成上
根者
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長。除錢&T021389;者施俗衆故。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倶
名爲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爲名。前翻掩腋頗得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槃僧中初文*注翻内衣。西國本無褌袴即以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衆學初戒。十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繋脚者謂繋裙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繋易
損故。以玦鈕束勒之。呉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内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衽是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三中
十誦倶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爲圖。像其衣形
而立名也謂如
圖障
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兩頭名倶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倶修本同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餘衣中初科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MT03313;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準方俗所宜
義應得著
十誦初即色非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嚢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短袴行縢即行纒。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開畜中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爲道。列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謂有縁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之。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T021794;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内不開。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三中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衣借俗。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三開蚊廚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病縁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凡受貴物皆須有徳先著。故*注準之。邊方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爲億耳沙彌受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集即億耳之縁。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梵之東。白木條已内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爲西蕃也。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皮革中初科爲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戸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低一頭擧故或似今時
床帳軒屋
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次科製造
中。&T057750;亦作&T057618;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三中母論明制
脱意。五百問示開著。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制文。西土以著履爲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脱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言。不應脱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以絹布等作革屣縁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琉璃及寶莊飾也。
若木屐開句絶上下列示所開二種。第二淨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説意後明十日
意。前中又二初問眞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昔縁者分別功徳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常上生化應天即他化
自在天
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令麁衣惡食草褥爲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爲道。豈
但養身況對別縁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資生順己貪情。何嘗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次科母論貪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説淨者隨得
成犯不待過限矣。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一切所畜資具。爲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嚢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鐵葉纒身爲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爲畜。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説
淨何爲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
而閉之深房封於嚢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
忽謂己財仍違説
淨。説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已上
彼文
故知不説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虚喪嗚呼。次文衣藥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衆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次文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有隔也。義下決判。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對首。前引縁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簡。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邪攝三擧。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爲下
示簡意。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眞實
義無展轉。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主並須面請。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請法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衆衣藥鉢者戒本五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次請餘衆。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説。眞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請俗法中初
出請詞亦止一説。次明合説進否者欲明此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云云。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説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説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延時限。終須對説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内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説淨者疏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限十日内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對首中展轉爲二。前出
法中爲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簡眞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屬故。大徳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爲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爲一轉
淨也。淨者遙囑爲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財主三轉淨也。倶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下次引制縁。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眞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次文初標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施故。眞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説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三中
初淨長財文亦爲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受者審主通指五衆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爲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展轉對簡眞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錢寶法中
初標擧。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
受勅淨人掌擧謂不解淨法
反還比丘也
若得淨衣鉢應持
貿易受持。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二十里内。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別請。簡徳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謂無名徳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爲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時應云某甲無歳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眞實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説理通二
淨何得專執。且眞實法五衆不互。上施沙彌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不知失可解。多論五衆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者即眞似也。上對五衆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他故須更説。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眞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衆。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僧祇。通捨再説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當不説如註所顯。互還須説反*注可知。四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今文不引注
羯磨引之
上色錦色白色
雖和不應畜文簡錦白今鈔通除五正。
而上文開畜應非好色
若下次明染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新衣戒。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次科十利亦不出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説四依法故。九入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衣體中初科前
三加*注顯。月水産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脱無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古云此方不行
故略之者非如
牛嚼等此
方豈行耶
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次科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死人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畜意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衆物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檀越施釋名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内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一月五月不爲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是也。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現前。不下明分法。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得中初文爲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我物。三説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縁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縁因事而施顯是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衆法。本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爲分。後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名相。三時總指一歳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縁云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無尼三衆比丘僧應分此僧
爲正
若尼多僧少。若無
僧乃至沙彌亦爲二分。倶無二衆比丘尼應分
此尼
爲正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衆得同作法。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亡物敍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然下敍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海濟度也。經勞謂歴於苦事。渉樂謂趣於無
爲。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脱離之貎。上
四句敍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達仁
義也
小人下達達財
利也
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禀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情。故云倶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敍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要旨。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科次第行事。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徴問。生下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縁起。跋難陀
此云歡喜。刹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擧即三擧。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尼也。第六單就一衆。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縁起有比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衆。前九並是直分故云方入舊云。前九直爾者
一期攝入爲言。
若細推之約攝歸後。須作
法分公違正言。其謬甚矣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生亦活也。假冐謂虚誑也。二中初敍本契。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衆主輒斷。所謂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禀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増字寫誤合作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二縁並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銅碗僧分物。時便來求碗。僧遂還之。舌舐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致死後化爲蛇來纒衣等。銅碗見瞻病篇。慳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相。或是傳寫之謬舊云指文誤者。或云
後失修者。未必然也
差別中初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在
別處
物現
人不現人在
他邦
人物倶不現人在他方
物亦別處
如上三句止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犯。了論證不屬已。成否中正顯爲二。初明成
相。若下次敍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徳也。次科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當。重輕互還名爲交絡。以下別釋互還。並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常住故云不同。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引文中十誦初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擧僧別。並須索入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云隨縁。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差別。彼律五句並因跋難陀爲縁。初句因寄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内現前僧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即負
債處
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上二句二
處爭。下
三句即於第二
句上各加一處
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爲彼保掌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爲財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犯吉。白衆衆還得取。衆不還犯吉結僧
罪也
若衆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倶犯也。僧祇索債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爲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爲輕皆犯夷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從輕是也。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階。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即成衣衆具
等如文所列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此鹿王名
謂鹿皮類
耄羅耄耄羅此二皆獸名儀云。状如虎兕
豹貘之類。皮厚毛軟可坐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竹木等
作具
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二別也。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倶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結中此一家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用外宗未爲盡善。不可抑之爲非奪之不存
故云也。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倶無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即兼也。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説
故云鈔者一意。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性輕
謂布帛等。從用二句應具四句。倶重倶輕。
擧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爲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次科十誦
明持物入衆。母論明遣差五徳。彼廣示分法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以準知。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並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同。過成繁碎。今並削之。至有難曉時爲略
釋。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褥隨其大小。皆謂内以氈爲骨綿儭於外通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T021794;毹中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因天人告云&T021794;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T021794;毹法割
截成三衣。毛在内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有法衣則樹皮等並入重也。故下判云。&T021794;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者謂餘毛也。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如下
自決
四中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T057344;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不同&T021794;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五中
儀云。&T021794;毹純色入輕。雜者入重又云叢毛編織
而出毛頭。兼
有文像人獸等状。
名曰&T021794;毹此即雜者
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六中初正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俗衣。内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諸部中初科二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内衣。佛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若織編作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T021692;。音牓毛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異。次判毾&T021739;。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用爲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三中三段。初正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云。不同錦繍毾&T021739;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云。眞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不出黄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下例難。&T021794;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爲證。彼云錦
綺毛&T021692;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四中含包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並謂未成縷者。
秸音皆麻稈也。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取兩頭以爲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並謂大者被袋隨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六中壞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並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種故重。儀云。爲絶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七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得頭有
三層者
及錯綵線綺繍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合成者。儀云。繍纈結絡綺錯綵袋倶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並入分也。繍綺鉢袋輕者隨鉢
判故。若準儀文云。繍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事同繍錦之服故。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第六成衣衆具共前
爲八
律並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徳謂不問能所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金銀銅鋀鐵
木皮胡膠
寶總眞似
金銀眞珠摩尼珊瑚車磲碼瑙及諸璧
玉爲眞寶。鋀銅鐵錫僞珠等爲似寶
錢及眞寶皆重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戸牌標戸鉤者。若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姫周半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儀云。紫草黄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倶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如量白鉢理
應在輕可熏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四中經開
畜刀。四寸爲限大則歸重。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等。戸鉤相隨入重謂屬戸門者。第七十誦輕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碗盞合乃至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全是
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判佛法供具並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判輕必有市
販亦重
儀云。木患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爲百一物者。得如法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共前
十二
畜生人民
即是第九一章離爲二科對律十
三章足
皮革出十三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四分中初通列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爲二。初明
嚢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繋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並準入輕以覆羅革屣
並教聽著故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T057750;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屨同斷履屨並
從輕故
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嚢入分前靴采帛爲
者與此不同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必擇有徳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久翫故捨入僧
住也
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必是聖像準上經法
判之。餘像非例
三判紙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並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須量亡者
生乎所業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第五母論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去住
由僧
若所給盡形前僧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本擬盡形供給謂盡
主形
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産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並重。準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次科請已命過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第三師初敍彼所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已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重。然律錫杖據本爲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分好醜。七門類判喩有同之。賞勞中初科顯
徳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爲一。不
如實語謂多虚詐仰頼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爲並頼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差或死。至究竟故。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爲衣食
故。若下次明合賞。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約衣多者爲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嚢針筒出沒有異。隨
有皆通器襆袋等並隨六物。通入賞勞。次科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並須量
可故令商度。然徳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倶缺者或不
須與。或與少餘衣。徳缺物具事渉進否。故下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可輕微。縱徳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並下總示和與。若徳物
倶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科謂看病。通七衆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明尼病。皆本衆合賞俗衆非分。注云勞者即
前二五徳也。伽論開與餘衆。沙彌六物於後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磨。故令白衆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禀戒或依止。師資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擧謂重大者不
必現前。須歴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録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此賞。若此徳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應須還波。唱云。大徳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某甲比丘
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賞勞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子云。願無伐善謂自稱
己徳
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即引結説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奬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中四處牒縁。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一差人二付衣三分次律云。持衣與一比丘令白
二分。然律即指付分一法彼謂有二。故是未了
亦有
存二番法者一差人二付分。古記謂
是口差今家即者非也
今鈔所用即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則亦顯衆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並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作行事策者亦妄出
法。古記相沿雷同
引用都
迷聖旨
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徳。以
瞻病徳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釋初釋具徳。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磨唯有大僧。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已上
律注
彼但例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縁中自牒六物。又不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羯磨中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縁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當秉御不須謹誦。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限人。已定五徳潜數人數打搥白衆。已於籌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之。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折破。最爲精要宜準行之。三中初勸依教。此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四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縁囑授亦不開與。次沙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亦然淨人不可預衆。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二中記數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徳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
等物
與某甲看病比丘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徳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前僧應分白如是或合須牒本
云僧今分是衣物
羯磨云。大徳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準前
牒本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此依母論出
法改正不妨
作此下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徳
此亡比丘衣鉢坐具
等物
與大徳看病賞勞指分法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縁。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説已決作
己想。或手執捉即爲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嚢等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倶攝也。十中初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即衆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衆各取。不同得施二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衆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衆取法。必約執捉作
意以爲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爲藥。受兼手口倶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説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爲名。敍意中上二句敍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温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甘菜也。酒醋等並時漿攝。次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爲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
盡殺子而食垂涙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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