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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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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釋十三僧殘
第一戒佛在舍衞。迦留陀夷欲盛身痩便
棄失。諸根悦豫。佛訶制戒
標名言故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擧之可知。喜字去呼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爲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爲令行淨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爲失以手捫陰極
爲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愧乎。列縁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縁。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爲弄理應結吉。
第二縁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五塵並
有内外
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五分。内色己身外
色他身與此不同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内外色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殘者此爲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内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縁故。出時方覺因動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徳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無記結業
準此文也
亂意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繋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爲明準
云。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
出無犯何得論開
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他
部中十誦諸縁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爲他下釋出其

第二迦留陀夷以佛制前戒。便伺
女人將入房手捉。捫摩故制
戒名中能所合標。
別餘境故。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爲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女多繋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敍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爲。既乖超絶即失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縁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擧其上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擧或下或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倶無
衣爲一。若互下互有爲二。二倶下倶有爲三
準疏
分之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爲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二句標簡。由爲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不動身等皆偸蘭此下句有染心故蘭。不
同下文本無染故伹吉羅
準十誦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爲二句。
三倶有爲一句通前共爲四句。並由染樂重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脱。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不覺如下四分
手捉髮殘
二不覺觸覺十誦爪等皆
蘭準鈔亦殘
三倶覺

四倶不覺犯蘭即
上善見
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倶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一一身分僧殘刪定戒
本除之
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爪爪相觸悉得偸蘭倶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應蘭罪。黄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内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並見上文。指觸
提者撃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鬥競。非不犯者總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僧祇爲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爲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爲下別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爲濟他。僧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迦留陀夷因制前戒。便
於女前欲心説麁語故制
名中境業合稱。犯
中初科。前列犯縁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出語成犯。不必具縁故。釋中初縁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縁語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説淫欲二道好惡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倶惡。未必下明語善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疑是
梵語
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次科僧祇相同
縁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縁解義不解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之。不犯中初別擧七事。並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據説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説法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爲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人受與上爲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第四迦留陀夷聞佛制前三戒。故
將女入房歎身索供因制
名中境過一一須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梵行牒戒
本文
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行欲索者偸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縁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族。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爲下姓。
三出家下歎徳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擧頭陀釋成修
善。律中更列唄&MT01238;多聞説法持律坐禪。故云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開錯説
第五佛在羅閲祇。迦羅比丘善知
俗法與俗爲媒招譏。故制
名標人者簡餘類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爲好合。犯中釋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縁差。三輕一重。注顯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種黄門或彼此互是。或二倶是。並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舊分二
女非也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縁。一切殘者盡界同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爲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手墨印紙約横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貫印持以爲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歴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引示先以遣使傅語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次以遣使持書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並法上持
書參之
餘句廣在律文。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倦書即今俗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縁。及下次
開爲道要事
第六佛在羅閲祇開聽作房。比丘大
作乞求惱俗斫樹惱神。因制
名標無主。簡後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増惑。三
謂惱俗。律縁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爲説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爲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爲三。初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縁中四
五二縁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爲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磔字當從石張
也。謂母指中指
相去
爲磔
若不滿六磔過乞倶無應有
妨難
若十二磔。已
内有乞無過。已外過乞倶有。若已得法但有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爲三。初通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晋宋齊梁陳相繼爲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北朝。僧祇東晋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眞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
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
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
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絶對。今喩語之互違耳
次科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準。律暦即俗中陰陽。數歴定星辰纒
度。分抄無差故。姫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姫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徴撰二十卷。周十寸爲尺。五斤
爲秤。三升三合等爲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増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爲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會故二倶不達。次科擧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二句敍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呉尺短周
二寸
姫周尺
十寸
爲定
唐尺加周二寸
尺二爲尺
山東尺加唐二寸
尺四爲尺
潞州羅柯尺
加山東二寸
尺六爲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
尺公用唐尺
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量正用姫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經云。數之始起爲忽即蠶口
初出也
十忽爲絲十絲爲
毫。十毫爲釐十釐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
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六尺爲歩二百四十歩
爲畝。百畝爲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晋即河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
京兆共輔長安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
豈得有刪。準古爲定
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疏云。虎狼爲
命蟻子爲梵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疏云。樹石水漬無
非在後爲命留難
若地爲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他有語疏云。田園等處計是妨縁今入
難位。恐後諍競起非淨行故
是謂難處也
總結諸相除蟻子及地
二種梵難餘並命難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徴示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録十一。前二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爲三。淫下兩字爲一
相有八唯隱險下加一處
字。彼作嶮峰處
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十誦。尋之可知古記不尋文。乃云上
難處亦參有妨處非也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爲量。善見五種。尸陀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不通横梯迴
轉。故名妨也
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内爲言。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嶮礙處準善見十誦妨處與四分難
處相濫。蓋所集不同耳
處分中初科。了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此二句準戒
疏是鈔家語
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上二皆
是僧作
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衆往彼。今爲病等七縁不得同往。故開遣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處三説今鈔
不引
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衆羯磨衆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以乞造必在年内
不當先與指授故
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以不知此
處妨難故
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不作者少顯作
者多。恐相覆

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反明非上水中
是下四地方成
指授。以
非生地故
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衆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倶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擧一磔爲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爲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注戒云。爲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具有爲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注戒更有如量
僧處分如法絣
地共上
成五
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第七佛在倶睒彌國。王爲闡陀造
房。斫路中神樹人訶。田制
此由有主大小從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據縁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縁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縁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賣成盜故前房賣用應同此房。受
用亦制。但文互現耳
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不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爲己。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爲異故云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爲言
第八佛在羅閲祇。沓婆爲知事。慈地次得惡
房惡食。便令妹尼對僧以重謗。故制
名中無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擧例有二。初例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兩犯足爲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縁中第二縁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夷爲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戻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具云。若言衆僧爲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受即執也。此是
兩向求斷之語
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爲斷。懦柔弱也。不犯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眞實者字誤。準
疏作眞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一虚。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第九慈地因見羊行淫便言。羝羊如沓婆母羊如慈地
尼。向諸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因此而制也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倶名假也。釋中指縁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縁起
説。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擧。五謂自語聞彼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開通並同前故
第十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惡名流布利養斷絶。
便別衆食爲佛訶責。因即破僧擧過設諫因制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衆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並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擧此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謗僧即汚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爲所諫耳。如下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縁相。次科初重敍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喩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縁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釋今戒列縁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達爲佛五法爲法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
及魚肉五並盡形無開
四伴爲
名如
下列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十一因前諫主伴黨助破
反諫正僧。故制
列縁中。初二並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徳莫諫此
比丘等。結犯開縁大同前戒
十二佛在舍衞有比丘在䩭連聚落行
惡汚家。舍利弗往擯反謗故制
戒名擧下列
縁。配對可見。列縁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汚家下簡示兩縁顯戒正制。釋初縁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汚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渉私曲不必與物。四
皆名汚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倶墮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眞出家兒愼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漑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樂人。俳説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汚家通括前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中。初明汚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惡行。文擧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爲故。二中縱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爲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眞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縁如盜戒。寄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汚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教人皆爲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T050178;行也。此二
前惡行中不出
若伴下
開呼嘯。若爲下開作使律云。若不肴書持往。及
爲白衣作使皆突吉羅。前亦

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十三佛在拘睒彌
陀惡性拒諫因制
列縁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徳。我聖主得
正覺故由本侍佛控馬逾城入山。成道
後乃出家。故常恃此陵慢於他
釋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異。答中初總擧。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爲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説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爲二。不審實犯爲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縁相。自餘義章並見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爲
他意見戒縁。三是爲法。四即爲己淫重由成。
故云惡業次第也
一屏處不定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優婆夷共屏覆
坐説非法語。毘舍佉母見白佛。因制
縁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縁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爲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縁義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即指篇衆
二露處不定國土犯人並同前
戒唯露處爲別
初句標名次句指
同。犯縁亦四唯改第一爲露處。餘三並同。今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淫不可淫。三所説異前唯説淫後通麁語。四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初戒佛在舍衞。六群畜多長衣。彼常
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擧。因制
制意中。功徳
財者財喩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増惑。二即長
業。三違教行。第一縁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爲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爲言。必在受外通須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爲受。上明加受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捨受重説。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擧一衣餘二類準。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T073554;即布帛也。問中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便加
受故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四衣。大衣爲五日衣。七條爲四日衣。五條
爲二日衣。長衣爲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縁中初科。第二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縁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爲言。釋第三縁。明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爲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一處亦隨別犯。説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初日得者爲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舊云倶作椸懺非也。衣雖
相染罪隨大小不可濫故
次問答中。上明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爲二。初通
明六縁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爲犯。此言不作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説。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心繋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歴爲四句。初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爲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倶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擧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盡尼薩耆中間略却七句在乃至中收。如云一日
得二日得三日不得如是逐句降一日
乃至
十一日者此擧第九句合作十日字誤世
多錯解。由不檢文
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盡尼薩耆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
後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鈔並略
之。但明第二位首後
二句。餘可知矣
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法縁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作句
並同
前具出
如別
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燒也。六中轉作㡌袜不入長故。第八注中初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爲前衣染犯故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應二種相別上是因引
下文正用
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縁開
者前據虚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等縁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縁同因
示。次科爲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並許加受足爲今例。問。爲開暫時爲得求作。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説淨諸律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説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者。即所囑藏擧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絶不及故開。例餘縁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持衣寄
親厚往人間遊行。故制
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者結犯限分。列縁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釋。第四有縁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無犯。非此則爲犯縁。第五下列七縁通入開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示之。別釋中染礙爲二。先引制縁。令除村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爲
除鬥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爲非亦生疑謗。故
云譏迹。佛下總擧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縁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是行路或云便
利處
王臣恃勢。幻術惑衆。樂音蕩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籬爲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爲三。謂四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爲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株名樹相接爲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歩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歩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歩。此據極廣以量約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倶在地住。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爲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倉庫據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有云。無四
障依僧祇。
有則取
四分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相隨一爲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聚外分齊。内是一界外爲別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衆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爲一界。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約衣内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
多論
初句
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二三
兩句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爲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族界中標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作食等即衆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別聚故不同多論
車梯所及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等即衆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庫倉並取限内。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爲
歩算之五十歩。計三十丈。八歩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歩。則七十
一歩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丈二尺。總六十五歩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縁中初科。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内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縁中先引論文有二縁。小便等是自急縁。加
行是他因縁。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歸寺數歩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間安一車。以一竹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縁
具有多相。故云廣説。次引疏解初解自縁。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敍開。後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中明量。謂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彼下引別文。爲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歩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然内外倶是無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門屋。不與界連者涜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有縁亦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渉故無別勢分。二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歩。如下指例。三中堂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如下擧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卷具明。類即是例擧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泛列者律明無縁。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縁。界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縁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衣戒。但約賊難別縁爲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準此賊
難別縁
同開六宿。有人錯解
後戒。請以比證
次科但列五縁無罪。則顯餘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護者。第二有縁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此即失。唯第一縁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縁並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爲二。初
正判。上二句標難縁。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無罪。如下二擧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爲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諸部者縁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縁開何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爲奉者。必有惰學隨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第三佛在舍衞。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壞十日。不辨聽
畜長爲滿足故。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間遊行。因
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釋中
初科前敍本制。畜下示教限。犯縁中第二且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説淨故。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謂疏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爲同衣。餘不類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爲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第四佛在羅閲祇。蓮華色尼脱所著貴衣
換比丘弊故納往佛所。因問而制
戒名取即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衆。犯縁第二中。初句
標縁。律下釋相爲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縁定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爲言。非無輕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虚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有云揀實
心非也
乞無犯
者非虚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衆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説法者皆因別
縁。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寛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説。但
以舅姨兒孫數之
第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偸蘭難陀尼共
坐。相視失不淨汚安陀會令尼洗。故制
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縁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爲婦後
爲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浣雖親自浣本
使非親故犯
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爲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謂非犯縁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犯三相。病是難縁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佛在舍衞。跋難陀爲人説法。索所著
衣俛仰與之。單衣入城佫譏。因制
名中簡親
及道。皆非犯故。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過度爲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縁初
敍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爲本。貪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衆首。非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縁仍思佛誡。自非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犯墮者自述徳故同下
勸増
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犯縁第一注中。上明直
乞下明爲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麥稻也。二中初示縁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倶也。限約所須故云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縁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爲己。文列四相皆爲邪
求。除下明開乞。繋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類。縁中一條謂三衣揲縁。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縁開中初縁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縁。前五縁中本宗四種。文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縁。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倶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爲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倶爲施所墮是也
第七佛在舍衞。比丘失衣。有信居士多送衣與
比丘。言不須。六群令取持與我更受。因制
戒名
失三受二是爲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列縁云過知足是也。犯縁第三。約彼施心以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爲
失故施反釋上縁。餘殘問者。若言爲失故與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注戒欲受
上無彼字
簡濫中所以爲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爲他。無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謂知彼不得過取故爲取之。
準戒疏無乞字。今文寫誤
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謂自
恣請
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並不犯
第八佛在舍衞。居士夫婦共議持衣價爲跋難陀買
衣。後知往彼家勸令廣大新好堅緻招譏。故制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犯縁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増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擧其極少以爲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増色。廣長堅緻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於上勸増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増一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即上十祇
四肘量也
與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一條方犯。勸増中虚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第九佛在舍衞。二居士夫婦共議與跋難陀
買衣。彼聞往勸二家共作招譏。因制
文指制
縁。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増。爲有犯否。答。
如文云増戒本云。共作一衣
爲好故即是増義
不増非犯。問。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示犯中。五分雖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第十佛在羅問城。大臣遣使送衣價與跋難陀。
彼將衣付淨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罰。因制
戒名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爲怱切。疏
問。此戒爲損王臣爲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縁中。四過分者此有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二默當一語
戒本同此相
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受。説法咒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不繋則無逼切之義。若爲下正列不犯初明
餘物。若據戒縁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十一佛在曠野國。六群至養蠶家索
蠶綿作臥具看暴繭招譏。而制
戒本作臥具。昔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制意中初意如
戒縁起。俗人譏云。害衆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爲
俗下二爲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縁
傳寫脱漏。準疏五縁。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爲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縁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下明純雜倶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墩。諸部中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擧毛
爲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擧
以合之。僧祇中紐&T046565;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横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敍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倶順故受者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爲永
斷之言。據此爲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擧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敍南岳道休二
師不衣綿帛並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徳勿染
邪風。則禀教修身眞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意。野下擧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擧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爲飛
峨。取此爲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爲下二明出賣。不爲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並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得爲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爲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墮等
十二佛在毘舍離。梨車子多行邪行。披黒毛
氈夜行使人不見。六群學作招譏。而制
會名中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擧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内者障塵垢故。
攝熱巾者爲儭手故
十三佛在舍衞。六群純以白
毛作臥具招譏。故制
指同異。云因縁同前
者黒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黒
白尨三種間雜。列縁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分。黒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増黒一兩提。増白二兩吉。増尨不犯。疏問。黒
白同犯。何故前黒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則繁複以後例前黒參非犯。又問。三毛倶參
何以黒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黒多耳。約前
黒戒白亦須多。又云。黒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十四佛在舍衞。六群嫌故臥具重
不捨更作常營求藏積。故制
犯縁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釋中僧祇初示本縁。以年不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並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羯磨作。不犯六縁。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十五佛在舍衞。遍行諸房見故坐具狼
藉因制揲故。六群違制故立此戒
縁中先有故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爲壞好。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若行懺時準疏先
悔量外然後捨懺
牒釋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次科僧祇初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故須縱廣二尺爲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爲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十六佛在舍衞。跋難陀得羊
毛貫杖頭行招譏。故制
名云過限者出三
由旬故。縁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擔毳亦
不犯文
但縁在於毛。故制開外耳準此擔賤犯吉。
下引僧祇可見
僧祇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倶
犯者物同一處倶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衆。譏過同故。若下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十七佛在迦維羅衞。六群使姨母尼染
羊毛汚色在手。佛見故問因制
指制縁中五
縁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同前三
戒令制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在尼後通兩衆。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十八佛在羅閲城。大臣爲跋難陀留食分。兒以
五錢取食。跋難陀取錢寄市上人譏。故制
名中畜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制意中。一行濁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増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重前引制縁。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我爲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汚行是業即因。不淨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機教倶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教倶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五百生惡
性麁言。今
得道果餘
習在故
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爲容
多人即是僧故。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祇開儉爲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寛窄故令隨時。鹽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受。嚢襆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縁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文。増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爲羅刹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下雖開受還是爲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爲我作。王言。我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別倶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別擧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擧諸物。馬當此攝餘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T025693;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縁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受用倶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T021794;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増一寶施
復是第六。咒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説。乃可依行。或是異説則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擧事以釋。
初釋説輕爲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重。若諸下釋説重爲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文列四縁。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爲三。
及後淨施爲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爲護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縁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下結勸。我爲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辨邪正。須説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爲説。經云。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爲四。一依法不依
法即法性。人即聲間。法
性即如來。聲聞即有爲
二依義不依語義即常
性。語
謂綺飾
文詞
三依智不依識智即如來。識謂聲聞。
不能善知如來功徳
四依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了義即菩薩乘。不
了義即聲聞乘
謂前開
四縁。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道俗文。初誡俗衆。若下誡道衆。餘如後引。會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槃護法事重。十輪爲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寶即犯貿寶。綿毹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説淨中。初明淨財易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説者。若準業疏
並不須説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羅。悔於僧中句絶已外須説者。既已入淨則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中改捉爲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教人
口受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觸自淨寶及他
人寶捉金像等
三亦
畜亦捉前後倶犯手受
而畜
四二非無犯如法
受淨
次科斥
濫中。先敍貪畜之意。内即是志外謂爲行。不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師教故。非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今多受畜。爲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徳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徳。亦應清淨。此顯
出家絶欲求道反爲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増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釋迦因行
從此獲記
故下結示引
意。前文敍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述誡中初
科。初敍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等者謂増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也。煙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煙雲塵霧。沙
門有四大患。飮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故如煙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敍謗詞排毀也。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爲是。不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爲利衆生故聽畜憍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倶令淨施。
縱依善戒本爲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求爲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法。一分尚計者擧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戸不掩。顏淵處於陋
巷箪食瓢飮。晋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糞土。慕儉約爲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何下喩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喩愚人。輪喩律
教。火喩惡道。上喩現因。下喩來果。豈下顯其
増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囑。悲夫。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絶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喩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擧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汚辱淨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財是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澄。故絶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遮譏生善
故云世教
二者得正法戒翻惡順理故云
正法。即十善業
菩薩若受
正法戒者。終不爲惡以十善業並禁性惡
準知。十善須從人受
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白四雖通遮性性惡本業。重
増制罪遮非本有。必受者具
故偏指遮
爲白四得
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録
學者尋之。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銀者可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不爲垢染故。眞珠即蚌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渠即
車輞
馬瑙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爲茯苓。茯苓千年
化爲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變。僞珠
世中以藥石燒者。鋀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白鑞鈆錫論約錢體。故入似寶。捉伹犯吉。今
所不取。僧祇四分八種錢並入正寶
五取
如後引。爲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下三明捉寶。文擧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四分
不犯
自寶者論作自
説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銀錢爲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倶制。與此不同。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擧。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謂不達施意。佛爲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
彼即屬彼故。若爲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爲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法。應言等者謂有縁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相。不讃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引之。仍恐參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衆制同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通列長相。五總爲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爲將付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説。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主可解。五下衆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示之。初別擧兩縁。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提。並爲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以爲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頬
腫者百喩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爲飢逼。故乃盜米餐其頬鼓起。妻見謂頬腫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鑚烙之。頬穿米出。喩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動之
十九佛在羅閲祇。跋難陀往市
上以錢易錢。居士譏嫌。因制
對簡中初引論
簡畜寶。不説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錢買金。而畜縁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準此但令所貿是
錢寶犯。不論能貿
三倶是
以錢買金畜之。四倶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衆倶犯。貿衣唯
二俗犯在家
二衆
二貿寶自作。教他爲己同犯。除爲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衣對
道捨
寶對
俗捨
五還財本非本別衣捨還元物故云本。
寶捨易淨物故非本
律下準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華敍莊
嚴具是
二未成金即金
鋌也
三已成未成金鎔瀉
成器
未鋋
治者
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爲七也。但下簡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犯縁中。是錢寶者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二十佛在舍衞。跋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
食。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還。譏訶因制
戒名準
疏分三。爲利故收。爲利故出。諍語而高爲販
也。爲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爲利故出強
増價。而高曰賣也販但先收
犯還同賣
制意中。四聖種即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犯縁中。初縁
簡五衆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迦羅衣。如是互易隨一一物爲
頭以歴諸物
疏云。此指縁起
説。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准知販
兩戒但據
所買
以分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徴制意。若販下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爲治生。言犯捨者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倶犯。若下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倶也。十誦云。爲利
故買而不賣吉。爲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爲限。
不可復益。若衆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縁。衣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倶開。有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此即能貿
下皆所貿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上即
四藥
身物三衣六物即
鈔隨輕物
重物木床
褥等
不淨物金銀等鈔闕此句。
恐是寫脱。或是所
貿落前戒。
故此略之
淨不淨物即似寶等隨一
爲頭互易準上
肆下三明比丘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爲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多與爲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増多名爲抄上。二師不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犯。上是爲衆故。越下明自爲故提。次出二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説相。五百問中。此約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明本衆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文四藥皆犯。據内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二十一佛在舍衞。六群畜
鉢多故招譏。因制
犯縁中。第三如法者體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二十二佛在舍衞。跋難陀鉢破。
求衆多畜招譏。故制
列縁中。五綴者律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脈長
二寸許即爲一綴。五綴共一尺
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縁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縁。五綴漏者此開吉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二十三佛在舍衞。難陀縫衣乞線。多
持線使織自作繀招譏。因制
制意中。捨惡
法者馳求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縁
説。犯縁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不同。釋中初縁。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縁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以離損謗之縁故。義準四句。初二倶是親不犯
如上
二二倶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二句
並墮
四與
線非親。織師是親如下
結吉
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内反。謂著絲於車也。不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爲小細過非深。故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二十四佛在舍衞。居士出線與跋難陀。作衣乃往彼
家。擇取好線與織師織。又許與價。因譏而制
列縁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小過思之
二十五佛在舍衞。跋離陀欲與難陀弟子共
行。先與衣後不隨彼意即奪衣。因制
縁中初
縁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縁。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句縁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脱古今疑之。準注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擧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藏擧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縁並是可奪不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縁。故云一切。或
可無縁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爲九開也
二十六佛在羅閲祇。先開服七日藥。
畢陵伽徒衆大畜流漫。故制
指廣中。立義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爲名。其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縁第一。以手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縁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爲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説淨畜。故違不説八日
結犯。五無縁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厚意忘去等縁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説淨。但隨染犯無更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戸嚮即
門臼
二十七佛在舍衞。毘舍佉母施浴衣。
爲佛所賛。六群常求。故制
名中求用有
限。二並預前倶名過也。犯縁中。犯相既異故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求則不犯過前用多論止
犯吉羅
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衆受。如下注顯。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急縁
應得
淨施者復非長故上二並約時内如下
五分。過時須受説
不入河者
恐易壞故下云垢
液亦開
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汚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内圍巾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畜即
用也
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明開意。既爲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爲異。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擧二縁開不
用吉
二十八佛在毘蘭若。聽受夏衣。六群多受。後於
舍衞安居中大臣爲安居施。因開而制
戒名
中施主本爲安居。故施忽有急縁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過。如縁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縁有
二。過前中初縁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過前。四無縁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縁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説不説十六日犯若受徳衣至十二月
十五説淨下増準説
初七受者
前減一日後増一日八月十六説淨
不説十七犯
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増九日八月二十四説
淨不説明日犯
是名
次第潧也。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即急
施也
時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十六已去
所得夏衣
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説夏未竟得非時衣
入時中。限滿須説
三時内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寛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佛在舍衞。蘭若比丘爲賊打奪什物。
佛令留寄村舍。六群寄衣遊行。因制
名中有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失故也。縁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縁者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擧輕以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縁。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縁故六夜。一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縁無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初示開縁。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縁相者雖開六夜
不言僧塔等縁。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難縁戒本從初至置村
舍内。是恐怖縁
後是別縁
縁事
六夜縁
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縁如何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起過兩縁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明戒本雙列二縁。故斥之耳準知戒本前牃兩縁。
乃至下準結兩犯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縁。更
下示別縁。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爲開聚落不。答。縁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縁此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三十佛在舍衞。居士飯僧施衣。跋難陀聞
語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擧過。因制
戒名疏云。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爲故制。佛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縁。三種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別開則
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縁此説彼也並依
疏解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妄語時自知是妄
正作
妄語已知是妄語
第二前中二時知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以律中
本作是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
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毀
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
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樂因
果故
語者自熱惱苦因
果故
乃下擧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刹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作毀呰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衆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
惡道。衆生盡從人天
中墮以宿習近。是
以能語具如疏引
縁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爲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丁貫
作木作瓦陶
&MT03315;
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依律引之。
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唖及餘衆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吏兵姓
伎兒姓
下者彼
云。汝是刹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爲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
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有云。賤人居
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戒縁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第三佛在舍衞。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説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
吏等。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
行三者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貎三者下即
瞎鋸
齒。中謂太白太黒。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爲下。四
病者疥廯顛
狂等
五罪者夷至
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
惡語。四分無此
結使者愚癡暗
鈍等
某甲説汝是句絶。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佛在舍衞。阿那律行寄婬
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縁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黄形石小皆吉。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去寄切
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第五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
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縁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
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
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爲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
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
理味自足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
之類
用此三種配縁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説可解
第七佛在羅閲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
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説。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偸蘭名者。猶含輕重重者犯提
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差説
第八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
語縁。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自言業
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第九佛在舍衞。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
語説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虚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倶不説犯。何故唯除男耶此難
戒本
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第十佛在曠野城。六群爲佛修
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
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爲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爲儌倖矣此注合
是大字
中初文爲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爲一
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鍬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不生
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戸綱反或去呼北
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涜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下不犯
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倶有心也前云曳木
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
違並宜此斷
十一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
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縁同前。但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
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如五
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
與竹
僧祇以爲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MT03312;兩手相錯十七。&T021389;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六脂那・十七倶陀婆諸梵言並
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T032671;者指歸云。麁
糠皮故謂之&T032671;。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T032671;角以決之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十二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
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喩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刪定戒作
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
綺與上不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倶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十三佛在羅閲城。慈地比丘嫌罵
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十四佛在舍衞。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
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汚。因制
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
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輒使上座
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倶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謂同
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内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佛在舍衞。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前。縁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
力命梵等縁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二夜屏是房室
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縁皆開
十六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
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十七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縁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好將
出也
若擲著戸外謂棄擲也。此是
兩相不可違讀
閉戸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十八佛在舍衞。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
脚脱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列縁。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縁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縁。第二云。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脱脚律
云。脚入髀疏云。明將
脱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皆謂
不脱
若床支大雖脱有
所承故
若脱脚安細腰
謂有
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謂以
板藉
若脱
脚坐除去
脚也
並開
十九佛在倶睒毘。闡陀起屋
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輕他所重
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
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縁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二十一佛在舍衞。愛道請教授。佛令
僧次。六群次往説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縁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説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八敬名相
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黒月説戒即初
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
四十五
又云。無
間黒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黒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徳如説
戒篇
二十二佛在舍衞。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
尼出祇桓還至舍衞。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縁
中可見。列縁中。初縁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二十三佛在舍衞。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
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爲食故。因制
列縁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佛在舍衞。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
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説。故制
縁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縁多論尼三
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
必須大尼。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爲尼作大衣裁
作婬像令衆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縁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明正
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爲作。相同異縁
二十六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興尼各有
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縁疏中作
尼三衆。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云。在
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縁
二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與六
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
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縁。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
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縁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縁。文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與六群
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爲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却返
上下
勢力繋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佛在舍衞。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偸蘭難陀
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
讃令請也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謂尼直乞施主
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三十佛在舍衞。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
此女爲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指縁同前。但改初縁人女爲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略不引
三十一佛在舍衞。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
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縁中初
縁。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
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爲佛
呵責。後佛還羅閲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
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此通開背
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絶。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衆。以衆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爲攝彼故本宗止
有此二
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準犯小罪
即爲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
日日爲二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絶。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或分二請
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二十
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倶失本名上四段並
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攝縁差睡定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
三擧等
異界則攝相
界場露地
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
淨狂擯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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