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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T1805_.40.0267a0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終 T1805_.40.0267a02: T1805_.40.0267a03: T1805_.40.0267a04: T1805_.40.0267a05: T1805_.40.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T1805_.40.0267a07: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T1805_.40.0267a08: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T1805_.40.0267a09: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T1805_.40.0267a10: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T1805_.40.0267a11: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T1805_.40.0267a12: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T1805_.40.0267a13: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T1805_.40.0267a14: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T1805_.40.0267a15: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T1805_.40.0267a16: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T1805_.40.0267a17: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T1805_.40.0267a20: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T1805_.40.0267a21: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T1805_.40.0267a22: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T1805_.40.0267a23: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T1805_.40.0267a24: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T1805_.40.0267a25: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T1805_.40.0267a26: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T1805_.40.0267a27: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T1805_.40.0267a28: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T1805_.40.0267a29: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T1805_.40.0267b01: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T1805_.40.0267b02: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T1805_.40.0267b03: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T1805_.40.0267b04: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T1805_.40.0267b07: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T1805_.40.0267b08: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T1805_.40.0267b09: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T1805_.40.0267b10: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T1805_.40.0267b11: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T1805_.40.0267b14: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T1805_.40.0267b15: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T1805_.40.0267b16: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T1805_.40.0267b17: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T1805_.40.0267b18: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T1805_.40.0267b22: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T1805_.40.0267b23: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T1805_.40.0267b24: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T1805_.40.0267b25: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T1805_.40.0267b26: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T1805_.40.0267b27: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T1805_.40.0267b28: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作 T1805_.40.0267b29: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T1805_.40.0267c03: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T1805_.40.0267c07: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T1805_.40.0267c08: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T1805_.40.0267c09: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T1805_.40.0267c10: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T1805_.40.0267c11: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267c15: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T1805_.40.0267c16: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T1805_.40.0267c17: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T1805_.40.0267c18: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T1805_.40.0267c19: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T1805_.40.0267c20: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T1805_.40.0267c21: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T1805_.40.0267c22: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T1805_.40.0267c23: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T1805_.40.0267c24: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T1805_.40.0267c25: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T1805_.40.0267c26: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T1805_.40.0267c27: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T1805_.40.0267c28: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T1805_.40.0267c29: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T1805_.40.0268a01: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徳部名爲 T1805_.40.0268a02: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T1805_.40.0268a03: 薩婆多部名爲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倶 T1805_.40.0268a04: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相 T1805_.40.0268a05: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T1805_.40.0268a06: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T1805_.40.0268a07: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T1805_.40.0268a08: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T1805_.40.0268a09: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並是有爲。非三無爲。由
T1805_.40.0268a24: 者法入中攝。名爲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T1805_.40.0268a25: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T1805_.40.0268a26: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爲色是也。 T1805_.40.0268a27: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T1805_.40.0268a28: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爲 T1805_.40.0268a29: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爲色。問既 T1805_.40.0268b01: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爲意所對。即非 T1805_.40.0268b02: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倶礙皆是色。故能所 T1805_.40.0268b03: 倶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T1805_.40.0268b04: 通縁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T1805_.40.0268b05: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T1805_.40.0268b06: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業 T1805_.40.0268b07: 營爲。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T1805_.40.0268b08: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T1805_.40.0268b09: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縁境。心徹始 T1805_.40.0268b10: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T1805_.40.0268b11: 之體。論其下示兼縁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T1805_.40.0268b12: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T1805_.40.0268b13: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T1805_.40.0268b14: 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T1805_.40.0268b15: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擧例中以犯 T1805_.40.0268b16: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T1805_.40.0268b17: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T1805_.40.0268b18: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T1805_.40.0268b19: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T1805_.40.0268b20: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T1805_.40.0268b21: 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 T1805_.40.0268b22: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T1805_.40.0268b23: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T1805_.40.0268b24: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 T1805_.40.0268b25: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T1805_.40.0268b26: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 T1805_.40.0268b27: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T1805_.40.0268b28: 根塵並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倶通三 T1805_.40.0268b29: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T1805_.40.0268c01: 及報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T1805_.40.0268c02: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T1805_.40.0268c03: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爲 T1805_.40.0268c04: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T1805_.40.0268c05: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T1805_.40.0268c06: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T1805_.40.0268c07: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T1805_.40.0268c08: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T1805_.40.0268c12: 生輕貶。後學愼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T1805_.40.0268c13: 爲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T1805_.40.0268c14: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T1805_.40.0268c15: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T1805_.40.0268c16: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T1805_.40.0268c17: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T1805_.40.0268c18: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T1805_.40.0268c19: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T1805_.40.0268c20: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T1805_.40.0268c21: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T1805_.40.0268c22: 心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爲體。出體 T1805_.40.0268c23: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T1805_.40.0268c24: 宗立色爲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T1805_.40.0268c25: 爲體。願師以受戒五縁爲體。此即祖師已前 T1805_.40.0268c26: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T1805_.40.0268c27: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T1805_.40.0268c28: 引之。増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T1805_.40.0268c29: 種子爲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T1805_.40.0269a01: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T1805_.40.0269a02: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T1805_.40.0269a03: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T1805_.40.0269a04: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T1805_.40.0269a05: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T1805_.40.0269a06: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爲 T1805_.40.0269a07: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T1805_.40.0269a08: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T1805_.40.0269a09: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T1805_.40.0269a10: 爲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T1805_.40.0269a11: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T1805_.40.0269a12: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並是對簡爲有 T1805_.40.0269a13: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T1805_.40.0269a14: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T1805_.40.0269a15: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爲心起豈塵大 T1805_.40.0269a16: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T1805_.40.0269a17: 所者。答爲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T1805_.40.0269a18: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T1805_.40.0269a19: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T1805_.40.0269a20: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貎故。方所者有所在
T1805_.40.0269a24: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T1805_.40.0269a25: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T1805_.40.0269a26: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T1805_.40.0269a27: 爲體。心是縁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縁
T1805_.40.0269b01: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T1805_.40.0269b02: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縁 T1805_.40.0269b03: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T1805_.40.0269b04: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酬因曰報。
T1805_.40.0269b07: 三非色心四無爲。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T1805_.40.0269b18: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増長福即善無 T1805_.40.0269b19: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T1805_.40.0269b20: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T1805_.40.0269b21: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T1805_.40.0269b22: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T1805_.40.0269b23: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T1805_.40.0269b24: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T1805_.40.0269b25: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T1805_.40.0269b26: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T1805_.40.0269b27: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T1805_.40.0269b28: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T1805_.40.0269b29: 是本受無作不假縁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T1805_.40.0269c03: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T1805_.40.0269c04: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T1805_.40.0269c05: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爲證耳。 T1805_.40.0269c06: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T1805_.40.0269c07: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T1805_.40.0269c10: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T1805_.40.0269c11: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T1805_.40.0269c12: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T1805_.40.0269c13: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T1805_.40.0269c14: 亦色。故作無作並色爲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T1805_.40.0269c15: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爲盡理 T1805_.40.0269c16: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T1805_.40.0269c17: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T1805_.40.0269c18: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T1805_.40.0269c19: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貎善惡歴然。豈 T1805_.40.0269c20: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横判分別所由。考其
T1805_.40.0269c23: 乘非全大教。比前爲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T1805_.40.0269c24: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T1805_.40.0269c25: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T1805_.40.0269c26: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徳師覆隱法藏。戒疏 T1805_.40.0269c27: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T1805_.40.0269c28: 文。獨茲無作。歴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T1805_.40.0269c29: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T1805_.40.0270a01: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T1805_.40.0270a02: 縁。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T1805_.40.0270a03: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T1805_.40.0270a04: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T1805_.40.0270a05: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T1805_.40.0270a06: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T1805_.40.0270a07: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T1805_.40.0270a08: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T1805_.40.0270a09: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T1805_.40.0270a10: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T1805_.40.0270a11: 縁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T1805_.40.0270a12: 與心實異。究論體貎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T1805_.40.0270a13: 故名非色。不説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T1805_.40.0270a20: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T1805_.40.0270a21: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T1805_.40.0270a22: 投心有處。今分爲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T1805_.40.0270a23: 隨縁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T1805_.40.0270a24: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T1805_.40.0270a25: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T1805_.40.0270a26: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絶。如楞伽中識海識 T1805_.40.0270a27: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T1805_.40.0270a28: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T1805_.40.0270a29: 色相具足。故説爲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T1805_.40.0270b01: 説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爲先。大小權實極須 T1805_.40.0270b02: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縁本是心作。不妄縁 T1805_.40.0270b03: 境。但唯一識隨縁。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T1805_.40.0270b04: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T1805_.40.0270b05: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T1805_.40.0270b06: 當發心時爲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T1805_.40.0270b07: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T1805_.40.0270b08: 將護即攝衆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T1805_.40.0270b09: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T1805_.40.0270b10: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T1805_.40.0270b11: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T1805_.40.0270b12: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嚢。略提大綱。餘廣 T1805_.40.0270b13: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纒。四 T1805_.40.0270b14: 蛇未脱與鬼畜而同處。爲苦惱之交煎。豈得 T1805_.40.0270b15: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T1805_.40.0270b16: 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T1805_.40.0270b17: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T1805_.40.0270b18: 者唯戒一門。最爲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T1805_.40.0270b19: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T1805_.40.0270b20: 當以受體爲雙眸。以隨行爲兩足。受隨相副 T1805_.40.0270b21: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T1805_.40.0270b22: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T1805_.40.0270b23: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T1805_.40.0270b24: 解上二句擧喩。故下引證。初念倶有。可驗 T1805_.40.0270b25: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T1805_.40.0270b26: 法者縁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喩 T1805_.40.0270b27: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T1805_.40.0270b28: 倶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倶 T1805_.40.0270b29: 齊起。不下示形倶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T1805_.40.0270c01: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T1805_.40.0270c02: 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T1805_.40.0270c11: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T1805_.40.0270c12: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擧之。列釋中問。 T1805_.40.0270c13: 作倶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倶 T1805_.40.0270c14: 不妨彼體。不假縁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T1805_.40.0270c15: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倶 T1805_.40.0270c16: 無作是也。二形倶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T1805_.40.0270c17: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爲言。上之 T1805_.40.0270c18: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T1805_.40.0270c19: 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T1805_.40.0270c20: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説之。 T1805_.40.0270c21: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T1805_.40.0270c22: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縁。妄是口 T1805_.40.0270c23: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咒物過關。 T1805_.40.0270c24: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T1805_.40.0270c25: 説異縁。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T1805_.40.0270c26: 縁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T1805_.40.0270c27: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倶何異。答形倶 T1805_.40.0270c28: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T1805_.40.0271a02: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T1805_.40.0271a03: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T1805_.40.0271a04: 有字下更有常不爲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T1805_.40.0271a05: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T1805_.40.0271a06: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T1805_.40.0271a07: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T1805_.40.0271a08: 問成宗別脱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T1805_.40.0271a09: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絶耶。 T1805_.40.0271a10: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倶戒。又智 T1805_.40.0271a11: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T1805_.40.0271a12: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倶何異。 T1805_.40.0271a13: 答業相虚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T1805_.40.0271a14: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爲 T1805_.40.0271a15: 形倶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T1805_.40.0271a16: 異縁。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T1805_.40.0271a17: 倶。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T1805_.40.0271a18: 惡念未絶。又是心倶故擧一縁。便通八業。餘 T1805_.40.0271a19: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T1805_.40.0271a20: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T1805_.40.0271a21: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T1805_.40.0271a22: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T1805_.40.0271a23: 非三界者倶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T1805_.40.0271a24: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T1805_.40.0271a25: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T1805_.40.0271a26: 世爲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T1805_.40.0271a27: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T1805_.40.0271a28: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T1805_.40.0271a29: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T1805_.40.0271b01: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T1805_.40.0271b02: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T1805_.40.0271b03: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T1805_.40.0271b04: 無作者非是作倶。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T1805_.40.0271b05: 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爲隨無
T1805_.40.0271b08: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T1805_.40.0271b09: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T1805_.40.0271b10: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T1805_.40.0271b11: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T1805_.40.0271b12: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T1805_.40.0271b13: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T1805_.40.0271b14: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T1805_.40.0271b15: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T1805_.40.0271b16: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並約方便色 T1805_.40.0271b17: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T1805_.40.0271b18: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T1805_.40.0271b19: 自業相成。並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T1805_.40.0271b20: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T1805_.40.0271b21: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T1805_.40.0271b22: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T1805_.40.0271b23: 三品不倶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T1805_.40.0271b24: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増爲一體。作是色心 T1805_.40.0271b25: 縱増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T1805_.40.0271b26: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T1805_.40.0271b27: 最優衆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T1805_.40.0271b28: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爲優重夷易遣。反劣 T1805_.40.0271b29: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説所縁。而分四科者 T1805_.40.0271c01: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T1805_.40.0271c02: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T1805_.40.0271c03: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T1805_.40.0271c04: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T1805_.40.0271c05: 行。初能縁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T1805_.40.0271c06: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爲戒因本。 T1805_.40.0271c07: 二中初示境。如下擧事顯相。如與己爲怨。其 T1805_.40.0271c08: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T1805_.40.0271c09: 雖未生生必爲讐。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T1805_.40.0271c12: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縁應墮 T1805_.40.0271c13: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爲破多宗故。答中 T1805_.40.0271c14: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擧例。且約過去未 T1805_.40.0271c15: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縁何異。答前 T1805_.40.0271c16: 是能縁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T1805_.40.0271c17: 還約能縁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T1805_.40.0271c18: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T1805_.40.0271c19: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T1805_.40.0271c20: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T1805_.40.0271c21: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T1805_.40.0271c22: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T1805_.40.0271c23: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T1805_.40.0271c24: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T1805_.40.0271c25: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T1805_.40.0271c26: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T1805_.40.0271c27: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T1805_.40.0271c28: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T1805_.40.0271c29: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T1805_.40.0272a01: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T1805_.40.0272a02: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T1805_.40.0272a03: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T1805_.40.0272a07: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縁。得罪現在 T1805_.40.0272a08: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T1805_.40.0272a09: 非對現。止可心縁故。説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T1805_.40.0272a10: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時。以 T1805_.40.0272a11: 前明縁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T1805_.40.0272a12: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擧慈施者以施 T1805_.40.0272a13: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T1805_.40.0272a14: 爲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T1805_.40.0272a15: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T1805_.40.0272a16: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T1805_.40.0272a17: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倶舍能非能境互轉 T1805_.40.0272a18: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縁防相並。欲顯防非 T1805_.40.0272a19: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T1805_.40.0272a20: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T1805_.40.0272a21: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T1805_.40.0272a22: 受體説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T1805_.40.0272a23: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T1805_.40.0272a24: 防功歸隨行。故此徴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喩 T1805_.40.0272a25: 顯。城池弓刀喩受體。擬捍撃賊喩隨行。下指 T1805_.40.0272a26: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T1805_.40.0272a27: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爲陵侵。 T1805_.40.0272a28: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T1805_.40.0272a29: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T1805_.40.0272b01: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T1805_.40.0272b02: 益。即兩利也。懸擧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擧 T1805_.40.0272b03: 要略示。初總擧。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T1805_.40.0272b04: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T1805_.40.0272b05: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T1805_.40.0272b06: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T1805_.40.0272b07: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T1805_.40.0272b08: 傳識故。引文中倶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T1805_.40.0272b09: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T1805_.40.0272b10: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 T1805_.40.0272b11: 故擧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T1805_.40.0272b12: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T1805_.40.0272b13: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T1805_.40.0272b14: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T1805_.40.0272b15: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T1805_.40.0272b16: 戒。即因不定也。獨衆生境不可不盡。故言 T1805_.40.0272b17: 定也。何下徴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T1805_.40.0272b18: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 T1805_.40.0272b19: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T1805_.40.0272b20: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 T1805_.40.0272b21: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T1805_.40.0272b22: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倶時也。若起三毒則 T1805_.40.0272b23: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T1805_.40.0272b24: 從一切者三心不倶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T1805_.40.0272b25: 從一切皆發得戒。縁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T1805_.40.0272b26: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T1805_.40.0272b27: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T1805_.40.0272b28: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T1805_.40.0272b29: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T1805_.40.0272c01: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T1805_.40.0272c02: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倶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T1805_.40.0272c03: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T1805_.40.0272c04: 戒日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T1805_.40.0272c05: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縁不 T1805_.40.0272c06: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T1805_.40.0272c07: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衆生不能持。名非所 T1805_.40.0272c08: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T1805_.40.0272c12: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T1805_.40.0272c13: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T1805_.40.0272c14: 誤。準疏合作増。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T1805_.40.0272c15: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増。故云 T1805_.40.0272c16: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T1805_.40.0272c17: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増也。屠者例爾。第 T1805_.40.0272c18: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増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T1805_.40.0272c19: 受捨並假因縁。今自増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T1805_.40.0272c20: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増減不假因縁。義亦 T1805_.40.0272c21: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T1805_.40.0272c22: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T1805_.40.0272c23: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T1805_.40.0272c24: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衆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T1805_.40.0272c25: 釋増減。婆沙問者即倶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T1805_.40.0272c26: 爲難。前云互轉有増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T1805_.40.0272c27: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増減 T1805_.40.0272c28: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増。有時者如 T1805_.40.0272c29: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T1805_.40.0273a01: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T1805_.40.0273a02: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衆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T1805_.40.0273a03: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T1805_.40.0273a04: 喪。何用戒爲。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T1805_.40.0273a05: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T1805_.40.0273a06: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衆生無盡 T1805_.40.0273a07: 戒亦無盡。此擧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T1805_.40.0273a08: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T1805_.40.0273a09: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T1805_.40.0273a10: 不息故。三二倶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T1805_.40.0273a11: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T1805_.40.0273a12: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T1805_.40.0273a13: 爲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倶 T1805_.40.0273a14: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T1805_.40.0273a15: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T1805_.40.0273a16: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寛狹。 T1805_.40.0273a17: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擧 T1805_.40.0273a18: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T1805_.40.0273a19: 境中阿鼻非想。別擧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T1805_.40.0273a20: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T1805_.40.0273a21: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T1805_.40.0273a22: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T1805_.40.0273a23: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縁者即三善也。又 T1805_.40.0273a24: 下結歎。通五衆者境量同故。戒徳瓶者即喩 T1805_.40.0273a25: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T1805_.40.0273a26: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T1805_.40.0273a27: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徳瓶。所須之物從 T1805_.40.0273a28: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T1805_.40.0273a29: 上。舞瓶即破壞衆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T1805_.40.0273b01: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T1805_.40.0273b02: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徳即無作。 T1805_.40.0273b03: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T1805_.40.0273b04: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T1805_.40.0273b05: 徳。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喩。破戒煩 T1805_.40.0273b06: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T1805_.40.0273b07: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並無。又指尼別戒 T1805_.40.0273b08: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T1805_.40.0273b09: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T1805_.40.0273b10: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T1805_.40.0273b11: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T1805_.40.0273b12: 一一功徳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T1805_.40.0273b13: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T1805_.40.0273b14: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T1805_.40.0273b15: 專配七支。又下二擧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T1805_.40.0273b16: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T1805_.40.0273b17: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T1805_.40.0273b18: 衆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爲問。初解中謂。 T1805_.40.0273b19: 一衆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T1805_.40.0273b20: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T1805_.40.0273b24: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並下示無情。始 T1805_.40.0273b25: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T1805_.40.0273b26: 隨縁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T1805_.40.0273b27: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T1805_.40.0273b28: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T1805_.40.0273b29: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T1805_.40.0273c01: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T1805_.40.0273c02: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T1805_.40.0273c03: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T1805_.40.0273c04: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T1805_.40.0273c05: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T1805_.40.0273c09: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T1805_.40.0273c10: 也。釋妨中説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T1805_.40.0273c11: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T1805_.40.0273c12: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T1805_.40.0273c13: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衆生 T1805_.40.0273c14: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T1805_.40.0273c15: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擧有情。非情三戒 T1805_.40.0273c16: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T1805_.40.0273c17: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T1805_.40.0273c18: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爲七毒。 T1805_.40.0273c19: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T1805_.40.0273c20: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汚。殺有四處。隨一即
T1805_.40.0273c23: 二句歴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T1805_.40.0273c24: 統攝戒境。但擧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喩也。 T1805_.40.0273c25: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T1805_.40.0273c26: 而前對情境但説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T1805_.40.0273c27: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並 T1805_.40.0273c28: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T1805_.40.0273c29: 相各自爲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T1805_.40.0274a01: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T1805_.40.0274a02: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T1805_.40.0274a03: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T1805_.40.0274a09: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T1805_.40.0274a10: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T1805_.40.0274a11: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T1805_.40.0274a12: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T1805_.40.0274a15: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爲根本。別立業 T1805_.40.0274a16: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T1805_.40.0274a17: 約根本種類。統收衆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T1805_.40.0274a18: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T1805_.40.0274a19: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縁相同 T1805_.40.0274a20: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倶戒。如是知 T1805_.40.0274a21: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T1805_.40.0274a22: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T1805_.40.0274a23: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T1805_.40.0274a24: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T1805_.40.0274a25: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T1805_.40.0274a26: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爲功。必約對境。 T1805_.40.0274a27: 二皆有相故並名儀。如下擧善惡。委示又二。 T1805_.40.0274a28: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T1805_.40.0274a29: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T1805_.40.0274b01: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T1805_.40.0274b02: 惡決絶之誓。思即縁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T1805_.40.0274b03: 二心混爲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T1805_.40.0274b04: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喩顯。初營宮宅喩求聖 T1805_.40.0274b05: 道。下喩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T1805_.40.0274b06: 中初敍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喩無善蓋覆。 T1805_.40.0274b07: 弊謂困死喩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T1805_.40.0274b08: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縁境不遍。 T1805_.40.0274b09: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T1805_.40.0274b10: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T1805_.40.0274b11: 還爲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T1805_.40.0274b12: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T1805_.40.0274b13: 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T1805_.40.0274b14: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T1805_.40.0274b15: 初受頓起虚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T1805_.40.0274b16: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T1805_.40.0274b17: 不約虚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T1805_.40.0274b18: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T1805_.40.0274b19: 雖虚願終爲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T1805_.40.0274b20: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T1805_.40.0274b21: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T1805_.40.0274b22: 等者擧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T1805_.40.0274b23: 妄縁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T1805_.40.0274b24: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T1805_.40.0274b25: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T1805_.40.0274b26: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爲戒欺者功 T1805_.40.0274b27: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T1805_.40.0274b28: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T1805_.40.0274b29: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T1805_.40.0274c01: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T1805_.40.0274c02: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T1805_.40.0274c03: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T1805_.40.0274c04: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T1805_.40.0274c05: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状。覽而可別。 T1805_.40.0274c06: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T1805_.40.0274c07: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T1805_.40.0274c08: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T1805_.40.0274c09: 體總相爲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T1805_.40.0274c10: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T1805_.40.0274c11: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T1805_.40.0274c12: 種差別。一一種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T1805_.40.0274c13: 重輕犯縁通別。擧要示相不出列縁。縁雖多 T1805_.40.0274c14: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縁搆。非境不起。 T1805_.40.0274c15: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T1805_.40.0274c16: 更如文。敍意中初敍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T1805_.40.0274c17: 其遍也。縁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縁。綿猶遠也。 T1805_.40.0274c18: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T1805_.40.0274c19: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T1805_.40.0274c20: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T1805_.40.0274c21: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T1805_.40.0274c22: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T1805_.40.0274c23: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T1805_.40.0274c24: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T1805_.40.0274c25: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T1805_.40.0274c26: 單録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T1805_.40.0274c27: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T1805_.40.0274c28: 迷後學。爲弊斯久。卒難曉喩。今略點示。有識 T1805_.40.0274c29: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T1805_.40.0275a01: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T1805_.40.0275a02: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T1805_.40.0275a03: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T1805_.40.0275a04: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録正經。仍隨佛 T1805_.40.0275a05: 解即爲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T1805_.40.0275a06: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T1805_.40.0275a07: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T1805_.40.0275a10: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T1805_.40.0275a11: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爲二。一戒本。二 T1805_.40.0275a12: 鈔文。且此科文爲屬戒本。爲屬鈔文。是則科 T1805_.40.0275a13: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T1805_.40.0275a14: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T1805_.40.0275a15: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縁。曾無一 T1805_.40.0275a16: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T1805_.40.0275a17: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T1805_.40.0275a18: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T1805_.40.0275a19: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T1805_.40.0275a20: 竊疏文。冐爲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T1805_.40.0275a21: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T1805_.40.0275a22: 爲。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T1805_.40.0275a23: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縁令知端始。或文 T1805_.40.0275a24: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T1805_.40.0275a25: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縁。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T1805_.40.0275a29: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縁不同。一 T1805_.40.0275b01: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T1805_.40.0275b02: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渉 T1805_.40.0275b03: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T1805_.40.0275b04: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T1805_.40.0275b05: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T1805_.40.0275b06: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T1805_.40.0275b07: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T1805_.40.0275b08: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T1805_.40.0275b09: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T1805_.40.0275b10: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T1805_.40.0275b11: 是爲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T1805_.40.0275b12: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T1805_.40.0275b13: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T1805_.40.0275b14: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T1805_.40.0275b15: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T1805_.40.0275b16: 人之罪。毀徳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T1805_.40.0275b17: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爲之僕。終身馳驟 T1805_.40.0275b18: 爲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 T1805_.40.0275b19: 憍且吝雖有餘徳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T1805_.40.0275b20: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T1805_.40.0275b21: 況悠悠終無清脱。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T1805_.40.0275b22: 轉迴頭。或殷勤擧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T1805_.40.0275b23: 縁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T1805_.40.0275b24: 然。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T1805_.40.0275b25: 而爲體。全欲染以爲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T1805_.40.0275b26: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T1805_.40.0275b27: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嚢。或諦彼 T1805_.40.0275b28: 婬根實唯便道。或縁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T1805_.40.0275b29: 眞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T1805_.40.0275c01: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T1805_.40.0275c02: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T1805_.40.0275c03: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T1805_.40.0275c04: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T1805_.40.0275c05: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T1805_.40.0275c06: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歴劫 T1805_.40.0275c07: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T1805_.40.0275c08: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T1805_.40.0275c09: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T1805_.40.0275c10: 修羅地獄四合爲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T1805_.40.0275c11: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T1805_.40.0275c12: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T1805_.40.0275c13: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T1805_.40.0275c14: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擧畜趣餘趣同 T1805_.40.0275c15: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T1805_.40.0275c16: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T1805_.40.0275c17: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T1805_.40.0275c18: 也。三中初敍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T1805_.40.0275c19: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T1805_.40.0275c20: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T1805_.40.0275c21: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説故。四不正見怪 T1805_.40.0275c22: 作是説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T1805_.40.0275c23: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衆情。生下教觀察。 T1805_.40.0275c24: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T1805_.40.0275c25: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説反生驚怪。汝 T1805_.40.0275c26: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T1805_.40.0275c27: 不知於大慈門説毘尼藏。全是指出衆生惡 T1805_.40.0275c28: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T1805_.40.0275c29: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徳。若 T1805_.40.0276a01: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T1805_.40.0276a02: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縁。前約趣境論 T1805_.40.0276a03: 縁。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縁。既 T1805_.40.0276a04: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縁先示犯相。次正列 T1805_.40.0276a05: 縁。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T1805_.40.0276a09: 縁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T1805_.40.0276a10: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爲 T1805_.40.0276a11: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T1805_.40.0276a12: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T1805_.40.0276a13: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爲蛇火乃生 T1805_.40.0276a14: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T1805_.40.0276a15: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T1805_.40.0276a16: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T1805_.40.0276a17: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T1805_.40.0276a18: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T1805_.40.0276a19: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T1805_.40.0276a20: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T1805_.40.0276a21: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T1805_.40.0276a22: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T1805_.40.0276a23: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T1805_.40.0276a24: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T1805_.40.0276a25: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T1805_.40.0276a26: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T1805_.40.0276a27: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爲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T1805_.40.0276a28: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T1805_.40.0276a29: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脱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T1805_.40.0276b01: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T1805_.40.0276b02: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T1805_.40.0276b03: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T1805_.40.0276b04: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T1805_.40.0276b05: 縁。若唯重淫意入便偸蘭。縱出不淨不犯 T1805_.40.0276b06: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T1805_.40.0276b07: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T1805_.40.0276b08: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T1805_.40.0276b09: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T1805_.40.0276b10: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T1805_.40.0276b11: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T1805_.40.0276b12: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T1805_.40.0276b13: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衆 T1805_.40.0276b14: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T1805_.40.0276b15: 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T1805_.40.0276b16: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T1805_.40.0276b17: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衆縁。盜戒
T1805_.40.0276b20: 名通攝。故特標之。敍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T1805_.40.0276b21: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T1805_.40.0276b22: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T1805_.40.0276b23: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T1805_.40.0276b24: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T1805_.40.0276b25: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T1805_.40.0276b26: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T1805_.40.0276b27: 若下二明闕縁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T1805_.40.0276b28: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縁 T1805_.40.0276b29: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T1805_.40.0276c01: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T1805_.40.0276c02: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T1805_.40.0276c03: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T1805_.40.0276c04: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T1805_.40.0276c05: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T1805_.40.0276c06: 即偸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T1805_.40.0276c07: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T1805_.40.0276c08: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T1805_.40.0276c09: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T1805_.40.0276c10: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T1805_.40.0276c11: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T1805_.40.0276c12: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T1805_.40.0276c13: 有五縁。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縁無方便 T1805_.40.0276c14: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T1805_.40.0276c15: 方便。恐渉濫故。縱有方便亦倶不明。但知。 T1805_.40.0276c16: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T1805_.40.0276c17: 括犯縁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T1805_.40.0276c18: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縁三寶物中先簡知 T1805_.40.0276c19: 事。初科上句。徴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T1805_.40.0276c20: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T1805_.40.0276c21: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T1805_.40.0276c22: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T1805_.40.0276c23: 人。初簡聖人。文擧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T1805_.40.0276c24: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T1805_.40.0276c25: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T1805_.40.0276c26: 犯悔。無瘡疣者喩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T1805_.40.0276c27: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T1805_.40.0276c28: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愼護。 T1805_.40.0276c29: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T1805_.40.0277a01: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T1805_.40.0277a02: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T1805_.40.0277a03: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T1805_.40.0277a04: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擧例證。文如後引 T1805_.40.0277a05: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T1805_.40.0277a08: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T1805_.40.0277a09: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T1805_.40.0277a14: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T1805_.40.0277a15: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T1805_.40.0277a16: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T1805_.40.0277a17: 以藏佛遺身從人爲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T1805_.40.0277a18: 明不勒掌録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T1805_.40.0277a19: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T1805_.40.0277a20: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T1805_.40.0277a21: 婆論決之。既爲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T1805_.40.0277a22: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T1805_.40.0277a23: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T1805_.40.0277a24: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T1805_.40.0277a25: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T1805_.40.0277a26: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T1805_.40.0277a27: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T1805_.40.0277a28: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T1805_.40.0277b07: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T1805_.40.0277b08: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T1805_.40.0277b09: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T1805_.40.0277b10: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T1805_.40.0277b11: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T1805_.40.0277b12: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絶則至果本。四中盜 T1805_.40.0277b13: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吝護 T1805_.40.0277b14: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爲問。答中二。 T1805_.40.0277b15: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擧決通。初中遙 T1805_.40.0277b16: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 T1805_.40.0277b17: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T1805_.40.0277b18: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T1805_.40.0277b19: 徳。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徳。共現前不現前供
T1805_.40.0277b22: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T1805_.40.0277b23: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T1805_.40.0277b24: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T1805_.40.0277b25: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T1805_.40.0277b26: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T1805_.40.0277b27: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T1805_.40.0277b28: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T1805_.40.0277b29: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T1805_.40.0277c01: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麺。準五 T1805_.40.0277c02: 穀醤菜饌食衆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T1805_.40.0277c03: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T1805_.40.0277c04: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T1805_.40.0277c05: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T1805_.40.0277c06: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T1805_.40.0277c07: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T1805_.40.0277c08: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T1805_.40.0277c09: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T1805_.40.0277c10: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偸蘭罪。疏云。以僧分 T1805_.40.0277c11: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T1805_.40.0277c12: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T1805_.40.0277c13: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T1805_.40.0277c14: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T1805_.40.0277c15: 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T1805_.40.0277c16: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T1805_.40.0277c17: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T1805_.40.0277c18: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T1805_.40.0277c19: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T1805_.40.0277c20: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T1805_.40.0277c21: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T1805_.40.0277c22: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T1805_.40.0277c23: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T1805_.40.0277c24: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T1805_.40.0277c25: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T1805_.40.0277c26: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T1805_.40.0277c27: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T1805_.40.0277c28: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T1805_.40.0278a03: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T1805_.40.0278a04: 秉羯磨已即付五徳。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T1805_.40.0278a05: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T1805_.40.0278a06: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徳令爲僧分。現物屬僧。 T1805_.40.0278a07: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T1805_.40.0278a08: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T1805_.40.0278a09: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T1805_.40.0278a10: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T1805_.40.0278a13: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T1805_.40.0278a14: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T1805_.40.0278a15: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T1805_.40.0278a16: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T1805_.40.0278a17: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T1805_.40.0278a18: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T1805_.40.0278a19: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T1805_.40.0278a20: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一 T1805_.40.0278a21: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T1805_.40.0278a22: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T1805_.40.0278a23: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T1805_.40.0278a24: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T1805_.40.0278a25: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擧逆重。以彰 T1805_.40.0278a26: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T1805_.40.0278a27: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T1805_.40.0278a28: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T1805_.40.0278a29: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T1805_.40.0278b01: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T1805_.40.0278b02: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T1805_.40.0278b03: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T1805_.40.0278b04: 彼僧物。以爲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衆。若 T1805_.40.0278b05: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T1805_.40.0278b06: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爲 T1805_.40.0278b07: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T1805_.40.0278b08: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T1805_.40.0278b09: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T1805_.40.0278b10: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T1805_.40.0278b11: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T1805_.40.0278b12: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T1805_.40.0278b13: 不打犍椎。衆默共用。以是因縁受火床苦。汝 T1805_.40.0278b14: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T1805_.40.0278b15: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T1805_.40.0278b16: 打。客比丘來不得飮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T1805_.40.0278b17: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T1805_.40.0278b18: 煩不録。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T1805_.40.0278b21: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説法。使人
T1805_.40.0278b25: 知七歩當死。六歩内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T1805_.40.0278b26: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歩便死墮阿鼻。初 T1805_.40.0278b27: 入未熟謂是温室。便擧大聲。經唄咒願。獄鬼 T1805_.40.0278b28: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T1805_.40.0278b29: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T1805_.40.0278c01: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T1805_.40.0278c02: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T1805_.40.0278c03: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T1805_.40.0278c04: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T1805_.40.0278c05: 引意。後學聞説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T1805_.40.0278c06: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T1805_.40.0278c07: 二互用四門從寛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T1805_.40.0278c08: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T1805_.40.0278c09: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T1805_.40.0278c10: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T1805_.40.0278c11: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T1805_.40.0278c12: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遂取僧 T1805_.40.0278c13: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T1805_.40.0278c14: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T1805_.40.0278c15: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T1805_.40.0278c16: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T1805_.40.0278c17: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T1805_.40.0278c18: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T1805_.40.0278c19: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敍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T1805_.40.0278c20: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T1805_.40.0278c21: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T1805_.40.0278c22: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T1805_.40.0278c23: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T1805_.40.0278c24: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T1805_.40.0278c25: 方僧別自供給。不渉衆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T1805_.40.0278c26: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T1805_.40.0278c27: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T1805_.40.0278c28: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T1805_.40.0278c29: 云爲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T1805_.40.0279a01: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T1805_.40.0279a02: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T1805_.40.0279a07: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T1805_.40.0279a08: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T1805_.40.0279a09: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T1805_.40.0279a10: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T1805_.40.0279a11: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T1805_.40.0279a12: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T1805_.40.0279a13: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T1805_.40.0279a14: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T1805_.40.0279a15: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T1805_.40.0279a16: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T1805_.40.0279a17: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T1805_.40.0279a18: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T1805_.40.0279a19: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T1805_.40.0279a23: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T1805_.40.0279a24: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T1805_.40.0279a25: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等物但開暫用。母 T1805_.40.0279a26: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T1805_.40.0279a27: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T1805_.40.0279a28: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T1805_.40.0279a29: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T1805_.40.0279b01: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縁故開取用。魚骨灰 T1805_.40.0279b02: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T1805_.40.0279b03: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T1805_.40.0279b04: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T1805_.40.0279b05: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T1805_.40.0279b06: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T1805_.40.0279b07: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T1805_.40.0279b08: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T1805_.40.0279b09: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T1805_.40.0279b10: 衆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T1805_.40.0279b11: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T1805_.40.0279b12: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擧一石函 T1805_.40.0279b13: 出記衆僧罪藉。並爲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T1805_.40.0279b14: 還活具陳於衆。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T1805_.40.0279b15: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T1805_.40.0279b16: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T1805_.40.0279b17: 量徳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T1805_.40.0279b18: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T1805_.40.0279b19: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録。房舍車乘 T1805_.40.0279b20: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T1805_.40.0279b21: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T1805_.40.0279b22: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律 T1805_.40.0279b23: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説戒居士施錢 T1805_.40.0279b24: 造堂。彼云。説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T1805_.40.0279b25: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T1805_.40.0279b26: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T1805_.40.0279b27: 倶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T1805_.40.0279b28: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眞僞 T1805_.40.0279b29: 互。文中二録通指藏録。謂入此録中經皆眞 T1805_.40.0279c01: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T1805_.40.0279c02: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T1805_.40.0279c03: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T1805_.40.0279c04: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T1805_.40.0279c05: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T1805_.40.0279c06: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T1805_.40.0279c07: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T1805_.40.0279c08: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T1805_.40.0279c09: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T1805_.40.0279c10: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T1805_.40.0279c11: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T1805_.40.0279c12: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爲 T1805_.40.0279c13: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T1805_.40.0279c14: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T1805_.40.0279c15: 住爲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T1805_.40.0279c16: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T1805_.40.0279c17: 爲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T1805_.40.0279c18: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T1805_.40.0279c19: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T1805_.40.0279c20: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録。須者 T1805_.40.0279c21: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T1805_.40.0279c22: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T1805_.40.0279c23: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T1805_.40.0279c24: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T1805_.40.0279c25: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 T1805_.40.0279c26: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T1805_.40.0279c27: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T1805_.40.0279c28: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T1805_.40.0280a02: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爲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T1805_.40.0280a03: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T1805_.40.0280a04: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T1805_.40.0280a05: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爲下二明白 T1805_.40.0280a06: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T1805_.40.0280a07: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T1805_.40.0280a08: 和法。磑五内反磨也。謂磨米麺之處。三中即 T1805_.40.0280a09: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T1805_.40.0280a10: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T1805_.40.0280a11: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T1805_.40.0280a12: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T1805_.40.0280a13: 不避此。可爲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T1805_.40.0280a17: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T1805_.40.0280a18: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T1805_.40.0280a19: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T1805_.40.0280a20: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T1805_.40.0280a21: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T1805_.40.0280a22: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T1805_.40.0280a23: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T1805_.40.0280a24: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T1805_.40.0280a25: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T1805_.40.0280a26: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T1805_.40.0280a27: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T1805_.40.0280a28: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四一一 T1805_.40.0280a29: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T1805_.40.0280b01: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T1805_.40.0280b02: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T1805_.40.0280b03: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T1805_.40.0280b04: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T1805_.40.0280b05: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T1805_.40.0280b06: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T1805_.40.0280b07: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T1805_.40.0280b08: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T1805_.40.0280b09: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説。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T1805_.40.0280b10: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爲三。 T1805_.40.0280b11: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T1805_.40.0280b12: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T1805_.40.0280b13: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爲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T1805_.40.0280b14: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T1805_.40.0280b15: 下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T1805_.40.0280b16: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T1805_.40.0280b17: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T1805_.40.0280b18: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T1805_.40.0280b19: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T1805_.40.0280b20: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T1805_.40.0280b21: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T1805_.40.0280b22: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T1805_.40.0280b23: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T1805_.40.0280b24: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飮食 T1805_.40.0280b25: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T1805_.40.0280b26: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僞經用錢贖 T1805_.40.0280b27: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T1805_.40.0280b28: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T1805_.40.0280b29: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T1805_.40.0280c01: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T1805_.40.0280c02: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T1805_.40.0280c03: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T1805_.40.0280c04: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T1805_.40.0280c05: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T1805_.40.0280c06: 有徳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T1805_.40.0280c07: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T1805_.40.0280c08: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T1805_.40.0280c09: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T1805_.40.0280c10: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T1805_.40.0280c11: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T1805_.40.0280c12: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T1805_.40.0280c13: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T1805_.40.0280c14: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T1805_.40.0280c15: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T1805_.40.0280c16: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T1805_.40.0280c17: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T1805_.40.0280c18: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T1805_.40.0280c19: 得賣。即爲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T1805_.40.0280c20: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T1805_.40.0280c21: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T1805_.40.0280c22: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T1805_.40.0280c23: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T1805_.40.0280c24: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T1805_.40.0280c27: 者歴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T1805_.40.0280c28: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T1805_.40.0280c29: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T1805_.40.0281a01: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T1805_.40.0281a02: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T1805_.40.0281a03: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T1805_.40.0281a04: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T1805_.40.0281a05: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T1805_.40.0281a06: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T1805_.40.0281a07: 當爲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T1805_.40.0281a08: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T1805_.40.0281a09: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T1805_.40.0281a10: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T1805_.40.0281a11: 論作得受使用。言爲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T1805_.40.0281a12: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T1805_.40.0281a13: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爲三。前 T1805_.40.0281a14: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T1805_.40.0281a15: 沓婆爲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T1805_.40.0281a16: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T1805_.40.0281a17: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T1805_.40.0281a18: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T1805_.40.0281a19: 求福施衆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T1805_.40.0281a20: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T1805_.40.0281a21: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T1805_.40.0281a22: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T1805_.40.0281a23: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T1805_.40.0281a24: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T1805_.40.0281a25: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虚受。 T1805_.40.0281a26: 僧知汚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縁須給微亦 T1805_.40.0281a27: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T1805_.40.0281a28: 殘汚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繋閉等不 T1805_.40.0281a29: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T1805_.40.0281b01: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T1805_.40.0281b02: 通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T1805_.40.0281b03: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T1805_.40.0281b04: 勤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T1805_.40.0281b05: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T1805_.40.0281b06: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T1805_.40.0281b07: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T1805_.40.0281b08: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T1805_.40.0281b09: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繋故。據此合有 T1805_.40.0281b10: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T1805_.40.0281b11: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T1805_.40.0281b12: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T1805_.40.0281b13: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T1805_.40.0281b14: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T1805_.40.0281b15: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爲二。前明護主謹 T1805_.40.0281b16: 愼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T1805_.40.0281b17: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T1805_.40.0281b18: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T1805_.40.0281b19: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T1805_.40.0281b20: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T1805_.40.0281b21: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T1805_.40.0281b22: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T1805_.40.0281b23: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T1805_.40.0281b24: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T1805_.40.0281b25: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T1805_.40.0281b26: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T1805_.40.0281b27: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T1805_.40.0281b28: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T1805_.40.0281b29: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於中。竄 T1805_.40.0281c01: 即放也。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T1805_.40.0281c02: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T1805_.40.0281c03: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T1805_.40.0281c04: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T1805_.40.0281c05: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T1805_.40.0281c06: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T1805_.40.0281c07: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T1805_.40.0281c08: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T1805_.40.0281c09: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T1805_.40.0281c10: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T1805_.40.0281c11: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T1805_.40.0281c12: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T1805_.40.0281c13: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T1805_.40.0281c14: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T1805_.40.0281c15: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T1805_.40.0281c16: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爲人所 T1805_.40.0281c17: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T1805_.40.0281c18: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T1805_.40.0281c19: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爲異。引證有二。毘奈 T1805_.40.0281c20: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T1805_.40.0281c21: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T1805_.40.0281c22: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偸身無犯者。疏云。 T1805_.40.0281c23: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T1805_.40.0281c24: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T1805_.40.0281c25: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T1805_.40.0281c26: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T1805_.40.0281c27: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T1805_.40.0281c28: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T1805_.40.0281c29: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T1805_.40.0282a01: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T1805_.40.0282a02: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爲主。不妨受用。五中 T1805_.40.0282a03: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T1805_.40.0282a04: 收録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T1805_.40.0282a05: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T1805_.40.0282a06: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T1805_.40.0282a07: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T1805_.40.0282a08: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縁。故不得取。 T1805_.40.0282a09: 若反一縁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T1805_.40.0282a10: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T1805_.40.0282a11: 親人者。謂爲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T1805_.40.0282a12: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爲一。父 T1805_.40.0282a13: 母死爲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爲三。則不論父 T1805_.40.0282a14: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T1805_.40.0282a15: 世疑。疑謂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T1805_.40.0282a16: 篇説。盜奴重者主爲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T1805_.40.0282a17: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寇者。所以 T1805_.40.0282a18: 下徴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T1805_.40.0282a19: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T1805_.40.0282a20: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T1805_.40.0282a21: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T1805_.40.0282a22: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T1805_.40.0282a23: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T1805_.40.0282a24: 號爲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T1805_.40.0282a25: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偸下 T1805_.40.0282a26: 略指三塵。類上説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T1805_.40.0282a27: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T1805_.40.0282a28: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T1805_.40.0282a29: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T1805_.40.0282b01: 下擧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T1805_.40.0282b02: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T1805_.40.0282b03: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T1805_.40.0282b04: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T1805_.40.0282b05: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T1805_.40.0282b06: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T1805_.40.0282b07: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T1805_.40.0282b08: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T1805_.40.0282b09: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T1805_.40.0282b10: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T1805_.40.0282b11: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巣中物及鼠穴 T1805_.40.0282b12: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T1805_.40.0282b15: 中取胡桃。來寺内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T1805_.40.0282b16: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T1805_.40.0282b17: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T1805_.40.0282b18: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T1805_.40.0282b19: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T1805_.40.0282b20: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T1805_.40.0282b24: 成犯縁。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縁。即第三句。初 T1805_.40.0282b25: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T1805_.40.0282b26: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T1805_.40.0282b27: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T1805_.40.0282b28: 三縁敍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T1805_.40.0282b29: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縁。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T1805_.40.0282c01: 實徳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T1805_.40.0282c02: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T1805_.40.0282c03: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渉。爲是。入己惡用爲非。 T1805_.40.0282c04: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爲三寶 T1805_.40.0282c05: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T1805_.40.0282c06: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T1805_.40.0282c07: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T1805_.40.0282c12: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偸罪即犯盜也。五分
T1805_.40.0282c15: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T1805_.40.0282c16: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T1805_.40.0282c17: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虚實分 T1805_.40.0282c18: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説王官勢力。此與第 T1805_.40.0282c19: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T1805_.40.0282c20: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T1805_.40.0282c21: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T1805_.40.0282c24: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虚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T1805_.40.0282c25: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T1805_.40.0282c26: 汚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T1805_.40.0282c27: 親者強親。口説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T1805_.40.0282c28: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爲衆實乃 T1805_.40.0282c29: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T1805_.40.0283a01: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増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T1805_.40.0283a02: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T1805_.40.0283a03: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結誥中妄情 T1805_.40.0283a04: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 T1805_.40.0283a05: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T1805_.40.0283a06: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T1805_.40.0283a07: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T1805_.40.0283a08: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T1805_.40.0283a09: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T1805_.40.0283a10: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T1805_.40.0283a11: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T1805_.40.0283a12: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T1805_.40.0283a16: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T1805_.40.0283a17: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説相中文。出濫 T1805_.40.0283a18: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T1805_.40.0283a19: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T1805_.40.0283a20: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T1805_.40.0283a21: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爲準也。此取盜五之 T1805_.40.0283a22: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T1805_.40.0283a23: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T1805_.40.0283a24: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T1805_.40.0283a25: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T1805_.40.0283a26: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T1805_.40.0283a27: 爲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T1805_.40.0283a28: 五爲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T1805_.40.0283b02: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T1805_.40.0283b03: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T1805_.40.0283b04: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T1805_.40.0283b05: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T1805_.40.0283b06: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T1805_.40.0283b07: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T1805_.40.0283b08: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T1805_.40.0283b09: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偸蘭遮。
T1805_.40.0283b13: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T1805_.40.0283b14: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T1805_.40.0283b15: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T1805_.40.0283b16: 未捨心而偸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T1805_.40.0283c02: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T1805_.40.0283c03: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T1805_.40.0283c04: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T1805_.40.0283c05: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T1805_.40.0283c06: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T1805_.40.0283c07: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T1805_.40.0283c08: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T1805_.40.0283c09: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T1805_.40.0283c10: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T1805_.40.0283c11: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T1805_.40.0283c12: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 T1805_.40.0283c13: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T1805_.40.0283c14: 類此説。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T1805_.40.0283c15: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T1805_.40.0283c20: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T1805_.40.0283c21: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T1805_.40.0283c22: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T1805_.40.0283c26: 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輕犯夷。判 T1805_.40.0283c27: 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T1805_.40.0283c28: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暦之類。善見下如 T1805_.40.0283c29: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T1805_.40.0284a01: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T1805_.40.0284a05: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T1805_.40.0284a06: 下引四分即約辯説。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T1805_.40.0284a07: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T1805_.40.0284a08: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擧吉。二擧蘭。三擧
T1805_.40.0284a12: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朶鳥 T1805_.40.0284a13: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T1805_.40.0284a14: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T1805_.40.0284a15: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T1805_.40.0284a16: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T1805_.40.0284a17: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T1805_.40.0284a18: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T1805_.40.0284a22: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T1805_.40.0284a23: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T1805_.40.0284b06: 若下明多事求進爲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T1805_.40.0284b07: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T1805_.40.0284b08: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縁境局者爲教所禁也。 T1805_.40.0284b09: 多衆務者或好爲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T1805_.40.0284b10: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T1805_.40.0284b11: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T1805_.40.0284b12: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T1805_.40.0284b13: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T1805_.40.0284b14: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T1805_.40.0284b15: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T1805_.40.0284b16: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渉三卷故也。其義理 T1805_.40.0284b17: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T1805_.40.0284b18: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T1805_.40.0284b19: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T1805_.40.0284b20: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T1805_.40.0284b21: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T1805_.40.0284b22: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 T1805_.40.0284b23: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T1805_.40.0284b24: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T1805_.40.0284b25: 外望。六囚繋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T1805_.40.0284b26: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T1805_.40.0284c01: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T1805_.40.0284c06: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T1805_.40.0284c07: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爲命根攝。其下顯 T1805_.40.0284c08: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T1805_.40.0284c21: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T1805_.40.0284c22: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T1805_.40.0284c23: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T1805_.40.0284c24: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T1805_.40.0284c25: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T1805_.40.0284c26: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T1805_.40.0284c27: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T1805_.40.0284c28: 撃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T1805_.40.0285a01: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爲人畜死蘭爲畜人死 T1805_.40.0285a02: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T1805_.40.0285a03: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T1805_.40.0285a04: 剋心專縁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T1805_.40.0285a05: 犯。斥世中初斥賛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T1805_.40.0285a06: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T1805_.40.0285a07: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T1805_.40.0285a08: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爲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T1805_.40.0285a09: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偸蘭燒指然 T1805_.40.0285a10: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T1805_.40.0285a11: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T1805_.40.0285a12: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歴塵劫而弘濟。是 T1805_.40.0285a13: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由 T1805_.40.0285a14: 教倶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T1805_.40.0285a18: 爾。今以義判且爲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T1805_.40.0285a19: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T1805_.40.0285a20: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T1805_.40.0285a21: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T1805_.40.0285a22: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T1805_.40.0285a23: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T1805_.40.0285a24: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T1805_.40.0285a25: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爲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T1805_.40.0285a26: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T1805_.40.0285a27: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T1805_.40.0285a28: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T1805_.40.0285a29: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T1805_.40.0285b01: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T1805_.40.0285b02: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T1805_.40.0285b03: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T1805_.40.0285b04: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T1805_.40.0285b05: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T1805_.40.0285b06: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T1805_.40.0285b07: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T1805_.40.0285b08: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T1805_.40.0285b09: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T1805_.40.0285b10: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T1805_.40.0285b11: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T1805_.40.0285b12: 死。如律所開。汎爾爲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T1805_.40.0285b13: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縁闕故蘭 T1805_.40.0285b14: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擧此句通收。但約 T1805_.40.0285b15: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T1805_.40.0285b16: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T1805_.40.0285b17: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擧重者有所 T1805_.40.0285b18: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T1805_.40.0285b21: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T1805_.40.0285b22: 口。言境虚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T1805_.40.0285b23: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T1805_.40.0285b24: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擧要總而收之。 T1805_.40.0285b25: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T1805_.40.0285b26: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T1805_.40.0285b27: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T1805_.40.0285b28: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T1805_.40.0285b29: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T1805_.40.0285c01: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T1805_.40.0285c02: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喩聖道。次科 T1805_.40.0285c03: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T1805_.40.0285c04: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T1805_.40.0285c05: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徳 T1805_.40.0285c06: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T1805_.40.0285c07: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説 T1805_.40.0285c08: 此而錯説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T1805_.40.0285c09: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T1805_.40.0285c10: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T1805_.40.0285c11: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衆生皆有 T1805_.40.0285c12: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 T1805_.40.0285c13: 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T1805_.40.0285c14: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T1805_.40.0285c15: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説遮那遍一切處。則 T1805_.40.0285c16: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T1805_.40.0285c17: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T1805_.40.0285c18: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T1805_.40.0285c19: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T1805_.40.0285c20: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T1805_.40.0285c21: 説者不爲他聞。錯説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T1805_.40.0285c22: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T1805_.40.0285c23: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T1805_.40.0285c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終 T1805_.40.0285c25: T1805_.40.0285c26: T1805_.40.0285c27: T1805_.40.0285c28: T1805_.40.0285c29: T1805_.40.0286a01: T1805_.40.0286a02: T1805_.40.0286a03: T1805_.40.0286a04: 釋十三僧殘
T1805_.40.0286a07: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擧之可知。喜字去呼 T1805_.40.0286a08: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爲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T1805_.40.0286a09: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T1805_.40.0286a10: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T1805_.40.0286a11: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T1805_.40.0286a12: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爲令行淨堪受施。故 T1805_.40.0286a13: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爲失以手捫陰極 T1805_.40.0286a14: 爲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T1805_.40.0286a15: 愧乎。列縁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縁。 T1805_.40.0286a16: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爲弄理應結吉。 T1805_.40.0286a17: 第二縁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T1805_.40.0286a21: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T1805_.40.0286a22: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T1805_.40.0286a23: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T1805_.40.0286a24: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T1805_.40.0286a25: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T1805_.40.0286a26: 精意犯僧殘者此爲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T1805_.40.0286a27: 内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T1805_.40.0286a28: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縁故。出時方覺因動 T1805_.40.0286a29: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T1805_.40.0286b01: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T1805_.40.0286b02: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T1805_.40.0286b03: 得五功徳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T1805_.40.0286b04: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T1805_.40.0286b07: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T1805_.40.0286b08: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T1805_.40.0286b09: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T1805_.40.0286b10: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T1805_.40.0286b11: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T1805_.40.0286b12: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T1805_.40.0286b16: 部中十誦諸縁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T1805_.40.0286b17: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T1805_.40.0286b18: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爲他下釋出其 T1805_.40.0286b19: 相
T1805_.40.0286b22: 比丘以法爲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T1805_.40.0286b23: 女多繋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T1805_.40.0286b24: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T1805_.40.0286b25: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敍比 T1805_.40.0286b26: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爲。既乖超絶即失 T1805_.40.0286b27: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T1805_.40.0286b28: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T1805_.40.0286b29: 縁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T1805_.40.0286c01: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T1805_.40.0286c02: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擧其上 T1805_.40.0286c03: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T1805_.40.0286c04: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擧或下或 T1805_.40.0286c05: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倶無 T1805_.40.0286c06: 衣爲一。若互下互有爲二。二倶下倶有爲三
T1805_.40.0286c09: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爲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T1805_.40.0286c10: 二句標簡。由爲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T1805_.40.0286c11: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T1805_.40.0286c12: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T1805_.40.0286c13: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T1805_.40.0286c14: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T1805_.40.0286c17: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T1805_.40.0286c18: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T1805_.40.0286c19: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T1805_.40.0286c20: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T1805_.40.0286c21: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爲二句。 T1805_.40.0286c22: 三倶有爲一句通前共爲四句。並由染樂重 T1805_.40.0286c23: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T1805_.40.0286c24: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T1805_.40.0286c25: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T1805_.40.0286c26: 文脱。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T1805_.40.0286c27: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T1805_.40.0286c28: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86c29: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T1805_.40.0287a04: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T1805_.40.0287a05: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T1805_.40.0287a06: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T1805_.40.0287a07: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T1805_.40.0287a10: 爪爪相觸悉得偸蘭倶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T1805_.40.0287a11: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T1805_.40.0287a12: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T1805_.40.0287a13: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T1805_.40.0287a14: 應蘭罪。黄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T1805_.40.0287a15: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T1805_.40.0287a16: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内 T1805_.40.0287a17: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並見上文。指觸 T1805_.40.0287a18: 提者撃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T1805_.40.0287a19: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T1805_.40.0287a20: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鬥競。非不犯者總 T1805_.40.0287a21: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T1805_.40.0287a22: 僧祇爲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T1805_.40.0287a23: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T1805_.40.0287a24: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T1805_.40.0287a25: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T1805_.40.0287a26: 爲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爲下別示拯溺。 T1805_.40.0287a27: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T1805_.40.0287a28: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T1805_.40.0287a29: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T1805_.40.0287b01: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T1805_.40.0287b02: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T1805_.40.0287b03: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T1805_.40.0287b04: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T1805_.40.0287b05: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爲濟他。僧 T1805_.40.0287b06: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T1805_.40.0287b09: 出語成犯。不必具縁故。釋中初縁示境。取知 T1805_.40.0287b10: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T1805_.40.0287b11: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縁語 T1805_.40.0287b12: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説淫欲二道好惡 T1805_.40.0287b13: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倶惡。未必下明語善 T1805_.40.0287b14: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T1805_.40.0287b15: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T1805_.40.0287b18: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T1805_.40.0287b19: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T1805_.40.0287b20: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縁解義不解 T1805_.40.0287b21: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T1805_.40.0287b22: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T1805_.40.0287b23: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T1805_.40.0287b24: 之。不犯中初別擧七事。並以若字分之。前六 T1805_.40.0287b25: 皆據説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説法 T1805_.40.0287b26: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T1805_.40.0287b27: 竅穴爲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T1805_.40.0287b28: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T1805_.40.0287b29: 人受與上爲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T1805_.40.0287c01: 事
T1805_.40.0287c06: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縁六。言章 T1805_.40.0287c07: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T1805_.40.0287c08: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T1805_.40.0287c09: 族。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爲下姓。 T1805_.40.0287c10: 三出家下歎徳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T1805_.40.0287c11: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擧頭陀釋成修 T1805_.40.0287c12: 善。律中更列唄多聞説法持律坐禪。故云 T1805_.40.0287c13: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T1805_.40.0287c14: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T1805_.40.0287c15: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T1805_.40.0287c16: 開錯説
T1805_.40.0287c19: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T1805_.40.0287c20: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T1805_.40.0287c21: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縁差。三輕一重。注顯 T1805_.40.0287c22: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T1805_.40.0287c23: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T1805_.40.0287c24: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T1805_.40.0287c25: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T1805_.40.0287c26: 男女即二種黄門或彼此互是。或二倶是。並
T1805_.40.0287c29: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縁。一切殘者盡界同 T1805_.40.0288a01: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T1805_.40.0288a02: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T1805_.40.0288a03: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T1805_.40.0288a04: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T1805_.40.0288a05: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T1805_.40.0288a06: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T1805_.40.0288a07: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T1805_.40.0288a08: 爲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T1805_.40.0288a09: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T1805_.40.0288a10: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T1805_.40.0288a11: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T1805_.40.0288a12: 手墨印紙約横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T1805_.40.0288a13: 上貫印持以爲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T1805_.40.0288a14: 作句者律以五法歴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T1805_.40.0288a19: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T1805_.40.0288a20: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T1805_.40.0288a23: 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T1805_.40.0288a24: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T1805_.40.0288a25: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T1805_.40.0288a26: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T1805_.40.0288a27: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T1805_.40.0288a28: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倦書即今俗 T1805_.40.0288a29: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縁。及下次 T1805_.40.0288b01: 開爲道要事
T1805_.40.0288b04: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増惑。三 T1805_.40.0288b05: 謂惱俗。律縁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T1805_.40.0288b06: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T1805_.40.0288b07: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爲説法令住他樹等。 T1805_.40.0288b08: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爲取僧 T1805_.40.0288b09: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T1805_.40.0288b10: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T1805_.40.0288b11: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爲三。初 T1805_.40.0288b12: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T1805_.40.0288b13: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縁中四 T1805_.40.0288b14: 五二縁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T1805_.40.0288b15: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爲 T1805_.40.0288b16: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T1805_.40.0288b17: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T1805_.40.0288b18: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T1805_.40.0288b19: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T1805_.40.0288b20: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T1805_.40.0288b21: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T1805_.40.0288b22: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T1805_.40.0288b26: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爲三。初通 T1805_.40.0288b27: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T1805_.40.0288b28: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T1805_.40.0288b29: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T1805_.40.0288c01: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T1805_.40.0288c02: 晋宋齊梁陳相繼爲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T1805_.40.0288c03: 北朝。僧祇東晋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眞 T1805_.40.0288c04: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T1805_.40.0288c05: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T1805_.40.0288c06: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T1805_.40.0288c10: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T1805_.40.0288c11: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T1805_.40.0288c12: 周法可準。律暦即俗中陰陽。數歴定星辰纒 T1805_.40.0288c13: 度。分抄無差故。姫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T1805_.40.0288c14: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姫周也。 T1805_.40.0288c15: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T1805_.40.0288c16: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T1805_.40.0288c17: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T1805_.40.0288c18: 朝律令。魏徴撰二十卷。周十寸爲尺。五斤 T1805_.40.0288c19: 爲秤。三升三合等爲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増 T1805_.40.0288c20: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T1805_.40.0288c21: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T1805_.40.0288c22: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爲今取矣。率字戒 T1805_.40.0288c23: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T1805_.40.0288c24: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T1805_.40.0288c25: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T1805_.40.0288c26: 會故二倶不達。次科擧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T1805_.40.0288c27: 二句敍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T1805_.40.0289a05: 量正用姫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T1805_.40.0289a06: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T1805_.40.0289a07: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T1805_.40.0289a08: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T1805_.40.0289a11: 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六尺爲歩二百四十歩 T1805_.40.0289a12: 爲畝。百畝爲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晋即河
T1805_.40.0289a17: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T1805_.40.0289a18: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T1805_.40.0289a19: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T1805_.40.0289a20: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T1805_.40.0289a23: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T1805_.40.0289a28: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T1805_.40.0289a29: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録十一。前二 T1805_.40.0289b01: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爲三。淫下兩字爲一
T1805_.40.0289b04: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T1805_.40.0289b05: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T1805_.40.0289b08: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爲量。善見五種。尸陀 T1805_.40.0289b09: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T1805_.40.0289b10: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T1805_.40.0289b15: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T1805_.40.0289b16: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T1805_.40.0289b17: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T1805_.40.0289b18: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T1805_.40.0289b19: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T1805_.40.0289b22: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T1805_.40.0289b25: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T1805_.40.0289b26: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T1805_.40.0289b29: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T1805_.40.0289c08: 信衆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T1805_.40.0289c09: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T1805_.40.0289c10: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T1805_.40.0289c11: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倶易解不在言故。 T1805_.40.0289c12: 文中且擧一磔爲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T1805_.40.0289c13: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爲主 T1805_.40.0289c14: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T1805_.40.0289c15: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T1805_.40.0289c16: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T1805_.40.0289c17: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T1805_.40.0289c18: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T1805_.40.0289c19: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T1805_.40.0289c20: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T1805_.40.0289c21: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T1805_.40.0289c22: 注戒云。爲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T1805_.40.0289c23: 具有爲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T1805_.40.0289c29: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T1805_.40.0290a01: 據縁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T1805_.40.0290a02: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T1805_.40.0290a03: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縁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T1805_.40.0290a04: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縁是僧物必是私 T1805_.40.0290a05: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T1805_.40.0290a08: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爲己。 T1805_.40.0290a09: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爲異故云等也。 T1805_.40.0290a10: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爲言
T1805_.40.0290a13: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T1805_.40.0290a14: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T1805_.40.0290a15: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T1805_.40.0290a16: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擧例有二。初例 T1805_.40.0290a17: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T1805_.40.0290a18: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T1805_.40.0290a19: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T1805_.40.0290a20: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 T1805_.40.0290a21: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T1805_.40.0290a22: 兩犯足爲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T1805_.40.0290a23: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T1805_.40.0290a24: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縁中第二縁 T1805_.40.0290a25: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T1805_.40.0290a26: 夷爲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T1805_.40.0290a27: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T1805_.40.0290a28: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T1805_.40.0290a29: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T1805_.40.0290b01: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T1805_.40.0290b02: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戻 T1805_.40.0290b03: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T1805_.40.0290b04: 具云。若言衆僧爲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T1805_.40.0290b07: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爲斷。懦柔弱也。不犯 T1805_.40.0290b08: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T1805_.40.0290b09: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眞實者字誤。準 T1805_.40.0290b10: 疏作眞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T1805_.40.0290b11: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T1805_.40.0290b12: 一虚。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T1805_.40.0290b13: 謗
T1805_.40.0290b16: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T1805_.40.0290b17: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T1805_.40.0290b18: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倶名假也。釋中指縁 T1805_.40.0290b19: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縁起 T1805_.40.0290b20: 説。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T1805_.40.0290b21: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T1805_.40.0290b22: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擧。五謂自語聞彼 T1805_.40.0290b23: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T1805_.40.0290b24: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T1805_.40.0290b25: 相開通並同前故
T1805_.40.0290b28: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衆法。名破羯磨 T1805_.40.0290b29: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T1805_.40.0290c01: 並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擧此 T1805_.40.0290c02: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T1805_.40.0290c03: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T1805_.40.0290c04: 列。謗僧即汚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T1805_.40.0290c05: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T1805_.40.0290c06: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T1805_.40.0290c07: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T1805_.40.0290c08: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T1805_.40.0290c09: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爲所諫耳。如下 T1805_.40.0290c10: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T1805_.40.0290c11: 縁相。次科初重敍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T1805_.40.0290c12: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喩其多也。辨 T1805_.40.0290c13: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縁即下不犯 T1805_.40.0290c14: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T1805_.40.0290c15: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T1805_.40.0290c16: 釋今戒列縁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T1805_.40.0290c20: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T1805_.40.0290c21: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T1805_.40.0290c22: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T1805_.40.0290c23: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T1805_.40.0290c24: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T1805_.40.0290c25: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T1805_.40.0290c28: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T1805_.40.0290c29: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徳莫諫此 T1805_.40.0291a01: 比丘等。結犯開縁大同前戒
T1805_.40.0291a04: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T1805_.40.0291a05: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T1805_.40.0291a06: 汚家下簡示兩縁顯戒正制。釋初縁四分中 T1805_.40.0291a07: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汚不殊。 T1805_.40.0291a08: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渉私曲不必與物。四 T1805_.40.0291a09: 皆名汚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T1805_.40.0291a10: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T1805_.40.0291a11: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倶墮 T1805_.40.0291a12: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眞出家兒愼 T1805_.40.0291a13: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T1805_.40.0291a14: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T1805_.40.0291a15: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漑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T1805_.40.0291a16: 樂人。俳説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T1805_.40.0291a17: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汚家通括前 T1805_.40.0291a18: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T1805_.40.0291a19: 中。初明汚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T1805_.40.0291a20: 惡行。文擧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T1805_.40.0291a21: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T1805_.40.0291a22: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T1805_.40.0291a23: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爲故。二中縱 T1805_.40.0291a24: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T1805_.40.0291a25: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爲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T1805_.40.0291a26: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T1805_.40.0291a27: 眞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縁如盜戒。寄 T1805_.40.0291a28: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T1805_.40.0291a29: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T1805_.40.0291b01: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T1805_.40.0291b02: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T1805_.40.0291b03: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汚家不犯得與七人。 T1805_.40.0291b04: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T1805_.40.0291b05: 教人皆爲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T1805_.40.0291b14: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T1805_.40.0291b15: 異。答中初總擧。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T1805_.40.0291b16: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T1805_.40.0291b17: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T1805_.40.0291b18: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T1805_.40.0291b19: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T1805_.40.0291b20: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爲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T1805_.40.0291b21: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T1805_.40.0291b22: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T1805_.40.0291b23: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説者不作意故 T1805_.40.0291b24: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爲二。不審實犯爲 T1805_.40.0291b25: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T1805_.40.0291b26: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T1805_.40.0291b27: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T1805_.40.0291b28: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縁相。自餘義章並見 T1805_.40.0291b29: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爲 T1805_.40.0291c01: 他意見戒縁。三是爲法。四即爲己淫重由成。 T1805_.40.0291c02: 故云惡業次第也
T1805_.40.0291c05: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縁通七聚犯唯 T1805_.40.0291c06: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T1805_.40.0291c07: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T1805_.40.0291c08: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爲 T1805_.40.0291c09: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T1805_.40.0291c10: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T1805_.40.0291c11: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T1805_.40.0291c12: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T1805_.40.0291c13: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T1805_.40.0291c14: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縁義 T1805_.40.0291c15: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T1805_.40.0291c16: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T1805_.40.0291c17: 即指篇衆
T1805_.40.0291c20: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T1805_.40.0291c21: 淫不可淫。三所説異前唯説淫後通麁語。四 T1805_.40.0291c22: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T1805_.40.0291c23: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T1805_.40.0291c24: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T1805_.40.0291c27: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増惑。二即長 T1805_.40.0291c28: 業。三違教行。第一縁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T1805_.40.0291c29: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T1805_.40.0292a01: 爲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T1805_.40.0292a02: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T1805_.40.0292a03: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T1805_.40.0292a04: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爲言。必在受外通須 T1805_.40.0292a05: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T1805_.40.0292a06: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爲受。上明加受 T1805_.40.0292a07: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T1805_.40.0292a08: 捨受重説。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T1805_.40.0292a09: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T1805_.40.0292a10: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T1805_.40.0292a11: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擧一衣餘二類準。 T1805_.40.0292a12: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即布帛也。問中 T1805_.40.0292a13: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T1805_.40.0292a16: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T1805_.40.0292a17: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T1805_.40.0292a18: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T1805_.40.0292a19: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T1805_.40.0292a20: 四衣。大衣爲五日衣。七條爲四日衣。五條 T1805_.40.0292a21: 爲二日衣。長衣爲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T1805_.40.0292a22: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縁中初科。第二 T1805_.40.0292a23: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縁差容不定屬故。 T1805_.40.0292a24: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T1805_.40.0292a25: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爲言。釋第三縁。明 T1805_.40.0292a26: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T1805_.40.0292a27: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T1805_.40.0292a28: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爲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T1805_.40.0292a29: 一處亦隨別犯。説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T1805_.40.0292b01: 初日得者爲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T1805_.40.0292b02: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T1805_.40.0292b03: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T1805_.40.0292b04: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T1805_.40.0292b07: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爲二。初通 T1805_.40.0292b08: 明六縁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T1805_.40.0292b09: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T1805_.40.0292b10: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T1805_.40.0292b11: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T1805_.40.0292b12: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爲犯。此言不作 T1805_.40.0292b13: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T1805_.40.0292b14: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T1805_.40.0292b15: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説。但未手 T1805_.40.0292b16: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T1805_.40.0292b17: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T1805_.40.0292b18: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T1805_.40.0292b19: 心繋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歴爲四句。初 T1805_.40.0292b20: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爲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T1805_.40.0292b21: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T1805_.40.0292b22: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T1805_.40.0292b23: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T1805_.40.0292b24: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T1805_.40.0292b25: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T1805_.40.0292b26: 日倶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T1805_.40.0292b27: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擧初句。文云。初日 T1805_.40.0292b28: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T1805_.40.0292c09: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T1805_.40.0292c10: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T1805_.40.0292c11: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爲前衣染犯故 T1805_.40.0292c12: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T1805_.40.0292c13: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T1805_.40.0292c16: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T1805_.40.0292c17: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T1805_.40.0292c18: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T1805_.40.0292c19: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T1805_.40.0292c20: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T1805_.40.0292c21: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T1805_.40.0292c22: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縁開 T1805_.40.0292c23: 者前據虚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T1805_.40.0292c24: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T1805_.40.0292c25: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T1805_.40.0292c26: 等縁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縁同因 T1805_.40.0292c27: 示。次科爲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T1805_.40.0292c28: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T1805_.40.0292c29: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T1805_.40.0293a01: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T1805_.40.0293a02: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T1805_.40.0293a03: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T1805_.40.0293a04: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T1805_.40.0293a05: 並許加受足爲今例。問。爲開暫時爲得求作。 T1805_.40.0293a06: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T1805_.40.0293a07: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T1805_.40.0293a08: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T1805_.40.0293a09: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T1805_.40.0293a10: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説淨諸律 T1805_.40.0293a11: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T1805_.40.0293a12: 受用不明説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T1805_.40.0293a13: 者。即所囑藏擧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T1805_.40.0293a14: 絶不及故開。例餘縁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T1805_.40.0293a17: 釋。第四有縁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T1805_.40.0293a18: 無犯。非此則爲犯縁。第五下列七縁通入開 T1805_.40.0293a19: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T1805_.40.0293a20: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T1805_.40.0293a21: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T1805_.40.0293a22: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T1805_.40.0293a23: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T1805_.40.0293a24: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T1805_.40.0293a25: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T1805_.40.0293a26: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T1805_.40.0293a27: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T1805_.40.0293a28: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T1805_.40.0293a29: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T1805_.40.0293b01: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T1805_.40.0293b02: 示之。別釋中染礙爲二。先引制縁。令除村 T1805_.40.0293b03: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T1805_.40.0293b04: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爲 T1805_.40.0293b05: 除鬥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T1805_.40.0293b06: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爲非亦生疑謗。故 T1805_.40.0293b07: 云譏迹。佛下總擧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T1805_.40.0293b08: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T1805_.40.0293b09: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縁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T1805_.40.0293b10: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T1805_.40.0293b11: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T1805_.40.0293b12: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T1805_.40.0293b13: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T1805_.40.0293b16: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T1805_.40.0293b17: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T1805_.40.0293b18: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T1805_.40.0293b19: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T1805_.40.0293b20: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T1805_.40.0293b21: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T1805_.40.0293b22: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T1805_.40.0293b23: 籬爲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爲三。謂四 T1805_.40.0293b24: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爲 T1805_.40.0293b25: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T1805_.40.0293b26: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T1805_.40.0293b27: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T1805_.40.0293b28: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T1805_.40.0293b29: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T1805_.40.0293c01: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T1805_.40.0293c02: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T1805_.40.0293c03: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T1805_.40.0293c04: 株名樹相接爲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T1805_.40.0293c05: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T1805_.40.0293c06: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T1805_.40.0293c07: 尺二寸。得四歩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T1805_.40.0293c08: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T1805_.40.0293c09: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歩半。 T1805_.40.0293c10: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歩。此據極廣以量約 T1805_.40.0293c11: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T1805_.40.0293c12: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T1805_.40.0293c13: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T1805_.40.0293c14: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倶在地住。 T1805_.40.0293c15: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T1805_.40.0293c16: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爲 T1805_.40.0293c17: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T1805_.40.0293c18: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T1805_.40.0293c19: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T1805_.40.0293c20: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T1805_.40.0293c21: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T1805_.40.0293c22: 倉庫據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T1805_.40.0293c26: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T1805_.40.0293c27: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T1805_.40.0293c28: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T1805_.40.0293c29: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T1805_.40.0294a01: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T1805_.40.0294a02: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T1805_.40.0294a03: 相隨一爲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T1805_.40.0294a04: 聚外分齊。内是一界外爲別界。次同界中又 T1805_.40.0294a05: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衆下即是家 T1805_.40.0294a06: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T1805_.40.0294a07: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T1805_.40.0294a08: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T1805_.40.0294a09: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T1805_.40.0294a10: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爲一界。 T1805_.40.0294a11: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T1805_.40.0294a12: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T1805_.40.0294a13: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T1805_.40.0294a18: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T1805_.40.0294a19: 作食等即衆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T1805_.40.0294a20: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T1805_.40.0294a23: 等即衆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T1805_.40.0294a24: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T1805_.40.0294a25: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T1805_.40.0294a26: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T1805_.40.0294a27: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T1805_.40.0294a28: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T1805_.40.0294a29: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T1805_.40.0294b01: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T1805_.40.0294b02: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T1805_.40.0294b03: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T1805_.40.0294b04: 庫倉並取限内。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T1805_.40.0294b05: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T1805_.40.0294b06: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T1805_.40.0294b07: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爲 T1805_.40.0294b08: 歩算之五十歩。計三十丈。八歩計四丈八尺。 T1805_.40.0294b09: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歩。則七十 T1805_.40.0294b10: 一歩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T1805_.40.0294b11: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T1805_.40.0294b12: 丈二尺。總六十五歩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T1805_.40.0294b13: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T1805_.40.0294b14: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縁中初科。 T1805_.40.0294b15: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T1805_.40.0294b16: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T1805_.40.0294b17: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T1805_.40.0294b18: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T1805_.40.0294b19: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内外也。若下 T1805_.40.0294b20: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T1805_.40.0294b21: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T1805_.40.0294b22: 縁中先引論文有二縁。小便等是自急縁。加 T1805_.40.0294b23: 行是他因縁。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T1805_.40.0294b24: 出界歸寺數歩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T1805_.40.0294b25: 間安一車。以一竹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T1805_.40.0294b26: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T1805_.40.0294b27: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縁 T1805_.40.0294b28: 具有多相。故云廣説。次引疏解初解自縁。病 T1805_.40.0294b29: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敍開。後 T1805_.40.0294c01: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T1805_.40.0294c02: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T1805_.40.0294c03: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T1805_.40.0294c04: 中明量。謂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T1805_.40.0294c05: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T1805_.40.0294c06: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T1805_.40.0294c07: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T1805_.40.0294c08: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T1805_.40.0294c09: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T1805_.40.0294c10: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T1805_.40.0294c11: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T1805_.40.0294c12: 彼下引別文。爲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T1805_.40.0294c13: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歩計七丈八尺。 T1805_.40.0294c14: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T1805_.40.0294c15: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T1805_.40.0294c16: 然内外倶是無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T1805_.40.0294c17: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T1805_.40.0294c18: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T1805_.40.0294c19: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T1805_.40.0294c20: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T1805_.40.0294c21: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T1805_.40.0294c22: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T1805_.40.0294c23: 門屋。不與界連者涜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T1805_.40.0294c24: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T1805_.40.0294c25: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T1805_.40.0294c26: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T1805_.40.0294c27: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T1805_.40.0294c28: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T1805_.40.0294c29: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有縁亦 T1805_.40.0295a01: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T1805_.40.0295a02: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T1805_.40.0295a03: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T1805_.40.0295a04: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T1805_.40.0295a05: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渉故無別勢分。二 T1805_.40.0295a06: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T1805_.40.0295a07: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歩。如下指例。三中堂 T1805_.40.0295a08: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T1805_.40.0295a09: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T1805_.40.0295a10: 如下擧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T1805_.40.0295a11: 卷具明。類即是例擧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T1805_.40.0295a12: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T1805_.40.0295a13: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T1805_.40.0295a14: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T1805_.40.0295a15: 泛列者律明無縁。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T1805_.40.0295a16: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縁。界 T1805_.40.0295a17: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T1805_.40.0295a18: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T1805_.40.0295a19: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T1805_.40.0295a20: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T1805_.40.0295a21: 縁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T1805_.40.0295a22: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T1805_.40.0295a23: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T1805_.40.0295a24: 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T1805_.40.0295a25: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T1805_.40.0295a26: 衣戒。但約賊難別縁爲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T1805_.40.0295b01: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T1805_.40.0295b02: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T1805_.40.0295b03: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T1805_.40.0295b04: 護者。第二有縁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T1805_.40.0295b05: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T1805_.40.0295b06: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T1805_.40.0295b07: 此即失。唯第一縁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T1805_.40.0295b08: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T1805_.40.0295b09: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T1805_.40.0295b10: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T1805_.40.0295b11: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T1805_.40.0295b12: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縁並 T1805_.40.0295b13: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T1805_.40.0295b14: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T1805_.40.0295b15: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爲二。初 T1805_.40.0295b16: 正判。上二句標難縁。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T1805_.40.0295b17: 無罪。如下二擧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T1805_.40.0295b18: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T1805_.40.0295b19: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T1805_.40.0295b20: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T1805_.40.0295b21: 爲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T1805_.40.0295b22: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T1805_.40.0295b23: 古。不通諸部者縁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T1805_.40.0295b24: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T1805_.40.0295b25: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縁開何 T1805_.40.0295b26: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爲奉者。必有惰學隨 T1805_.40.0295b27: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T1805_.40.0295b28: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T1805_.40.0295c03: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T1805_.40.0295c04: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T1805_.40.0295c05: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T1805_.40.0295c06: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T1805_.40.0295c07: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T1805_.40.0295c08: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T1805_.40.0295c09: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説淨故。 T1805_.40.0295c10: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T1805_.40.0295c11: 謂疏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T1805_.40.0295c12: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爲同衣。餘不類者不 T1805_.40.0295c13: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T1805_.40.0295c14: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爲 T1805_.40.0295c15: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T1805_.40.0295c16: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T1805_.40.0295c17: 故
T1805_.40.0295c20: 標縁。律下釋相爲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T1805_.40.0295c21: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T1805_.40.0295c22: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T1805_.40.0295c23: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T1805_.40.0295c24: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T1805_.40.0295c25: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T1805_.40.0295c26: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T1805_.40.0295c27: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T1805_.40.0295c28: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T1805_.40.0295c29: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縁定 T1805_.40.0296a01: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爲言。非無輕 T1805_.40.0296a02: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T1805_.40.0296a05: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T1805_.40.0296a06: 衆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T1805_.40.0296a07: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T1805_.40.0296a08: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T1805_.40.0296a09: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説法者皆因別 T1805_.40.0296a10: 縁。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T1805_.40.0296a11: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T1805_.40.0296a12: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T1805_.40.0296a13: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寛 T1805_.40.0296a14: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T1805_.40.0296a15: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T1805_.40.0296a16: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T1805_.40.0296a17: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説。但 T1805_.40.0296a18: 以舅姨兒孫數之
T1805_.40.0296a21: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T1805_.40.0296a22: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T1805_.40.0296a23: 縁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爲婦後 T1805_.40.0296a24: 爲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T1805_.40.0296a25: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T1805_.40.0296a26: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T1805_.40.0296a29: 爲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T1805_.40.0296b01: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T1805_.40.0296b02: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T1805_.40.0296b03: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T1805_.40.0296b04: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T1805_.40.0296b05: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T1805_.40.0296b06: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T1805_.40.0296b07: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T1805_.40.0296b08: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T1805_.40.0296b09: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T1805_.40.0296b10: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T1805_.40.0296b11: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T1805_.40.0296b12: 謂非犯縁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T1805_.40.0296b13: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T1805_.40.0296b14: 犯三相。病是難縁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T1805_.40.0296b17: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T1805_.40.0296b18: 過度爲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T1805_.40.0296b19: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縁初 T1805_.40.0296b20: 敍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T1805_.40.0296b21: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爲本。貪 T1805_.40.0296b22: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衆首。非 T1805_.40.0296b23: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縁仍思佛誡。自非 T1805_.40.0296b24: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T1805_.40.0296b25: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T1805_.40.0296b28: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T1805_.40.0296b29: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犯縁第一注中。上明直 T1805_.40.0296c01: 乞下明爲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T1805_.40.0296c02: 麥稻也。二中初示縁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T1805_.40.0296c03: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T1805_.40.0296c04: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倶也。限約所須故云 T1805_.40.0296c05: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T1805_.40.0296c06: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T1805_.40.0296c07: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縁合示。十祇 T1805_.40.0296c08: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T1805_.40.0296c09: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爲己。文列四相皆爲邪 T1805_.40.0296c10: 求。除下明開乞。繋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T1805_.40.0296c11: 類。縁中一條謂三衣揲縁。若下明乞小得大。 T1805_.40.0296c12: 開遮可見。縁開中初縁起。佛下示法。次第 T1805_.40.0296c13: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T1805_.40.0296c14: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T1805_.40.0296c15: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T1805_.40.0296c16: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T1805_.40.0296c17: 不犯中初正示開縁。前五縁中本宗四種。文 T1805_.40.0296c18: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縁。律下次五取中。上 T1805_.40.0296c19: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倶 T1805_.40.0296c20: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T1805_.40.0296c21: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T1805_.40.0296c22: 爲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T1805_.40.0296c23: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倶爲施所墮是也
T1805_.40.0296c26: 列縁云過知足是也。犯縁第三。約彼施心以 T1805_.40.0296c27: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T1805_.40.0296c28: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T1805_.40.0296c29: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爲 T1805_.40.0297a01: 失故施反釋上縁。餘殘問者。若言爲失故與
T1805_.40.0297a09: 定故。五増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T1805_.40.0297a10: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T1805_.40.0297a11: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擧其極少以爲 T1805_.40.0297a12: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増色。廣長堅緻 T1805_.40.0297a13: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T1805_.40.0297a14: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T1805_.40.0297a15: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T1805_.40.0297a16: 於上勸増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増一
T1805_.40.0297a19: 一條方犯。勸増中虚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T1805_.40.0297a20: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T1805_.40.0297a23: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増。爲有犯否。答。
T1805_.40.0297a26: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T1805_.40.0297a27: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T1805_.40.0297a28: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T1805_.40.0297a29: 不犯同前戒
T1805_.40.0297b03: 問。此戒爲損王臣爲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T1805_.40.0297b04: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T1805_.40.0297b05: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縁中。四過分者此有 T1805_.40.0297b06: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T1805_.40.0297b09: 受。説法咒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T1805_.40.0297b10: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T1805_.40.0297b11: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T1805_.40.0297b12: 不繋則無逼切之義。若爲下正列不犯初明 T1805_.40.0297b13: 餘物。若據戒縁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T1805_.40.0297b14: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T1805_.40.0297b17: 戒縁起。俗人譏云。害衆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T1805_.40.0297b18: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爲 T1805_.40.0297b19: 俗下二爲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縁 T1805_.40.0297b20: 傳寫脱漏。準疏五縁。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T1805_.40.0297b21: 作法衣。四爲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T1805_.40.0297b22: 先引縁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T1805_.40.0297b23: 下明純雜倶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T1805_.40.0297b24: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墩。諸部中 T1805_.40.0297b25: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T1805_.40.0297b26: 作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T1805_.40.0297b27: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T1805_.40.0297b28: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T1805_.40.0297b29: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T1805_.40.0297c01: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擧毛 T1805_.40.0297c02: 爲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擧 T1805_.40.0297c03: 以合之。僧祇中紐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横 T1805_.40.0297c04: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T1805_.40.0297c05: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T1805_.40.0297c06: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T1805_.40.0297c07: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T1805_.40.0297c08: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敍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T1805_.40.0297c09: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T1805_.40.0297c10: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倶順故受者 T1805_.40.0297c11: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T1805_.40.0297c12: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T1805_.40.0297c13: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爲永 T1805_.40.0297c14: 斷之言。據此爲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T1805_.40.0297c15: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T1805_.40.0297c16: 擧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敍南岳道休二 T1805_.40.0297c17: 師不衣綿帛並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T1805_.40.0297c18: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T1805_.40.0297c19: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 T1805_.40.0297c20: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T1805_.40.0297c21: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T1805_.40.0297c22: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T1805_.40.0297c23: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徳勿染 T1805_.40.0297c24: 邪風。則禀教修身眞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T1805_.40.0297c25: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T1805_.40.0297c26: 意。野下擧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擧 T1805_.40.0297c27: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爲飛 T1805_.40.0297c28: 峨。取此爲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T1805_.40.0297c29: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T1805_.40.0298a01: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T1805_.40.0298a02: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T1805_.40.0298a03: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T1805_.40.0298a04: 爲下二明出賣。不爲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T1805_.40.0298a05: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T1805_.40.0298a06: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T1805_.40.0298a07: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並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T1805_.40.0298a08: 得爲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T1805_.40.0298a09: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T1805_.40.0298a10: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T1805_.40.0298a11: 爲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T1805_.40.0298a12: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T1805_.40.0298a13: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T1805_.40.0298a14: 已成亦犯墮等
T1805_.40.0298a17: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T1805_.40.0298a18: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擧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T1805_.40.0298a19: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T1805_.40.0298a20: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T1805_.40.0298a21: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内者障塵垢故。 T1805_.40.0298a22: 攝熱巾者爲儭手故
T1805_.40.0298a25: 白尨三種間雜。列縁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T1805_.40.0298a26: 分。黒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T1805_.40.0298a27: 増黒一兩提。増白二兩吉。増尨不犯。疏問。黒 T1805_.40.0298a28: 白同犯。何故前黒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T1805_.40.0298a29: 則繁複以後例前黒參非犯。又問。三毛倶參 T1805_.40.0298b01: 何以黒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黒多耳。約前 T1805_.40.0298b02: 黒戒白亦須多。又云。黒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T1805_.40.0298b03: 是俗服是以少也
T1805_.40.0298b06: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T1805_.40.0298b07: 並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T1805_.40.0298b08: 羯磨作。不犯六縁。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T1805_.40.0298b09: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T1805_.40.0298b10: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T1805_.40.0298b11: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T1805_.40.0298b14: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T1805_.40.0298b15: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T1805_.40.0298b18: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T1805_.40.0298b19: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T1805_.40.0298b20: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T1805_.40.0298b21: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T1805_.40.0298b22: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T1805_.40.0298b23: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T1805_.40.0298b24: 故須縱廣二尺爲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爲 T1805_.40.0298b25: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T1805_.40.0298c02: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T1805_.40.0298c03: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倶 T1805_.40.0298c04: 犯者物同一處倶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T1805_.40.0298c05: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T1805_.40.0298c06: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T1805_.40.0298c07: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T1805_.40.0298c08: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衆。譏過同故。若下 T1805_.40.0298c09: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T1805_.40.0298c10: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T1805_.40.0298c11: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T1805_.40.0298c12: 等
T1805_.40.0298c17: 在尼後通兩衆。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T1805_.40.0298c18: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T1805_.40.0298c21: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増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T1805_.40.0298c22: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T1805_.40.0298c23: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T1805_.40.0298c24: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T1805_.40.0298c25: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T1805_.40.0298c26: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T1805_.40.0298c27: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T1805_.40.0298c28: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T1805_.40.0298c29: 重前引制縁。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T1805_.40.0299a01: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T1805_.40.0299a02: 我爲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T1805_.40.0299a03: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T1805_.40.0299a04: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T1805_.40.0299a05: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T1805_.40.0299a06: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T1805_.40.0299a07: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汚行是業即因。不淨 T1805_.40.0299a08: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T1805_.40.0299a09: 上明大乘機教倶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T1805_.40.0299a10: 教倶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T1805_.40.0299a11: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T1805_.40.0299a12: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T1805_.40.0299a13: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T1805_.40.0299a14: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T1805_.40.0299a15: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T1805_.40.0299a19: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T1805_.40.0299a20: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T1805_.40.0299a21: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T1805_.40.0299a22: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T1805_.40.0299a23: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T1805_.40.0299a24: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T1805_.40.0299a25: 祇開儉爲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T1805_.40.0299a26: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寛窄故令隨時。鹽 T1805_.40.0299a27: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T1805_.40.0299a28: 受。嚢襆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T1805_.40.0299a29: 縁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T1805_.40.0299b01: 文。増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T1805_.40.0299b02: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爲羅刹 T1805_.40.0299b03: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T1805_.40.0299b04: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T1805_.40.0299b05: 下雖開受還是爲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T1805_.40.0299b06: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T1805_.40.0299b07: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T1805_.40.0299b08: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T1805_.40.0299b09: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爲我作。王言。我 T1805_.40.0299b10: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T1805_.40.0299b11: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T1805_.40.0299b12: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T1805_.40.0299b13: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T1805_.40.0299b14: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T1805_.40.0299b15: 二律僧別倶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T1805_.40.0299b16: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T1805_.40.0299b17: 酥・醍醐。文別擧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T1805_.40.0299b18: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T1805_.40.0299b19: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T1805_.40.0299b20: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T1805_.40.0299b21: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T1805_.40.0299b22: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T1805_.40.0299b23: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擧諸物。馬當此攝餘 T1805_.40.0299b24: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T1805_.40.0299b25: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T1805_.40.0299b26: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T1805_.40.0299b27: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T1805_.40.0299b28: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T1805_.40.0299b29: 問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T1805_.40.0299c01: 縁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T1805_.40.0299c02: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T1805_.40.0299c03: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T1805_.40.0299c04: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T1805_.40.0299c05: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T1805_.40.0299c06: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T1805_.40.0299c07: 受用倶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T1805_.40.0299c08: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T1805_.40.0299c09: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T1805_.40.0299c10: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T1805_.40.0299c11: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T1805_.40.0299c12: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T1805_.40.0299c13: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T1805_.40.0299c14: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T1805_.40.0299c15: 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T1805_.40.0299c16: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T1805_.40.0299c17: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 T1805_.40.0299c18: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T1805_.40.0299c19: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T1805_.40.0299c20: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T1805_.40.0299c21: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増一寶施 T1805_.40.0299c22: 復是第六。咒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T1805_.40.0299c23: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T1805_.40.0299c24: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T1805_.40.0299c25: 正有作此説。乃可依行。或是異説則不可依。 T1805_.40.0299c26: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擧事以釋。 T1805_.40.0299c27: 初釋説輕爲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T1805_.40.0299c28: 重。若諸下釋説重爲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T1805_.40.0299c29: 文列四縁。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爲三。 T1805_.40.0300a01: 及後淨施爲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T1805_.40.0300a02: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爲護 T1805_.40.0300a03: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縁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T1805_.40.0300a04: 下結勸。我爲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T1805_.40.0300a05: 辨邪正。須説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爲説。經云。 T1805_.40.0300a06: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爲四。一依法不依
T1805_.40.0300a11: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T1805_.40.0300a12: 道俗文。初誡俗衆。若下誡道衆。餘如後引。會 T1805_.40.0300a13: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T1805_.40.0300a14: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T1805_.40.0300a15: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T1805_.40.0300a16: 槃護法事重。十輪爲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T1805_.40.0300a17: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T1805_.40.0300a18: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T1805_.40.0300a19: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T1805_.40.0300a20: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T1805_.40.0300a21: 寶即犯貿寶。綿毹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T1805_.40.0300a22: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T1805_.40.0300a23: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T1805_.40.0300a24: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T1805_.40.0300a25: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T1805_.40.0300a26: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説淨中。初明淨財易 T1805_.40.0300a27: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説者。若準業疏 T1805_.40.0300a28: 並不須説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T1805_.40.0300a29: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T1805_.40.0300b01: 羅。悔於僧中句絶已外須説者。既已入淨則 T1805_.40.0300b02: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T1805_.40.0300b03: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T1805_.40.0300b04: 中改捉爲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T1805_.40.0300b05: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T1805_.40.0300b09: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T1805_.40.0300b10: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師教故。非 T1805_.40.0300b11: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T1805_.40.0300b12: 今多受畜。爲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T1805_.40.0300b13: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T1805_.40.0300b14: 五欲法非善功徳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T1805_.40.0300b15: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徳。亦應清淨。此顯 T1805_.40.0300b16: 出家絶欲求道反爲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増 T1805_.40.0300b17: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T1805_.40.0300b18: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T1805_.40.0300b21: 科。初敍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T1805_.40.0300b22: 等者謂増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T1805_.40.0300b23: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T1805_.40.0300b24: 也。煙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T1805_.40.0300b25: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煙雲塵霧。沙 T1805_.40.0300b26: 門有四大患。飮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T1805_.40.0300b27: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T1805_.40.0300b28: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T1805_.40.0300b29: 故如煙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敍謗詞排毀也。 T1805_.40.0300c01: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爲是。不 T1805_.40.0300c02: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爲利衆生故聽畜憍 T1805_.40.0300c03: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T1805_.40.0300c04: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T1805_.40.0300c05: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倶令淨施。 T1805_.40.0300c06: 縱依善戒本爲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T1805_.40.0300c07: 求爲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T1805_.40.0300c08: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T1805_.40.0300c09: 法。一分尚計者擧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T1805_.40.0300c10: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戸不掩。顏淵處於陋 T1805_.40.0300c11: 巷箪食瓢飮。晋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T1805_.40.0300c12: 糞土。慕儉約爲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T1805_.40.0300c13: 何下喩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喩愚人。輪喩律 T1805_.40.0300c14: 教。火喩惡道。上喩現因。下喩來果。豈下顯其 T1805_.40.0300c15: 増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T1805_.40.0300c16: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T1805_.40.0300c17: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囑。悲夫。引文 T1805_.40.0300c18: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絶 T1805_.40.0300c19: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T1805_.40.0300c20: 是可怖畏故喩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T1805_.40.0300c21: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T1805_.40.0300c22: 下擧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汚辱淨 T1805_.40.0300c23: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T1805_.40.0300c24: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T1805_.40.0300c25: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財是 T1805_.40.0300c26: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T1805_.40.0300c27: 澄。故絶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T1805_.40.0300c28: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T1805_.40.0300c29: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T1805_.40.0301a01: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T1805_.40.0301a02: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T1805_.40.0301a08: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T1805_.40.0301a09: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T1805_.40.0301a10: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銀者可 T1805_.40.0301a11: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T1805_.40.0301a12: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T1805_.40.0301a13: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T1805_.40.0301a14: 不爲垢染故。眞珠即蚌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T1805_.40.0301a17: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T1805_.40.0301a18: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爲茯苓。茯苓千年 T1805_.40.0301a19: 化爲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變。僞珠 T1805_.40.0301a20: 世中以藥石燒者。鋀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T1805_.40.0301a23: 下三明捉寶。文擧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T1805_.40.0301a26: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T1805_.40.0301a27: 銀錢爲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T1805_.40.0301a28: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倶制。與此不同。 T1805_.40.0301a29: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T1805_.40.0301b01: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T1805_.40.0301b02: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T1805_.40.0301b03: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T1805_.40.0301b04: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T1805_.40.0301b05: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T1805_.40.0301b06: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T1805_.40.0301b07: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T1805_.40.0301b08: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擧。 T1805_.40.0301b09: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T1805_.40.0301b10: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T1805_.40.0301b11: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T1805_.40.0301b12: 謂不達施意。佛爲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T1805_.40.0301b13: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 T1805_.40.0301b14: 彼即屬彼故。若爲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T1805_.40.0301b15: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T1805_.40.0301b16: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T1805_.40.0301b17: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爲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T1805_.40.0301b18: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T1805_.40.0301b19: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T1805_.40.0301b20: 法。應言等者謂有縁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T1805_.40.0301b21: 相。不讃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T1805_.40.0301b22: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T1805_.40.0301b23: 引之。仍恐參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T1805_.40.0301b24: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衆制同 T1805_.40.0301b25: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T1805_.40.0301b26: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T1805_.40.0301b27: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T1805_.40.0301b28: 通列長相。五總爲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T1805_.40.0301b29: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T1805_.40.0301c01: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T1805_.40.0301c02: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T1805_.40.0301c03: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爲將付 T1805_.40.0301c04: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T1805_.40.0301c05: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T1805_.40.0301c06: 若作此已不勞更説。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T1805_.40.0301c07: 主可解。五下衆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T1805_.40.0301c08: 示之。初別擧兩縁。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T1805_.40.0301c09: 提。並爲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T1805_.40.0301c10: 以爲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T1805_.40.0301c11: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T1805_.40.0301c12: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T1805_.40.0301c13: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T1805_.40.0301c14: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T1805_.40.0301c15: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T1805_.40.0301c16: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T1805_.40.0301c17: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T1805_.40.0301c18: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T1805_.40.0301c19: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頬 T1805_.40.0301c20: 腫者百喩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T1805_.40.0301c21: 爲飢逼。故乃盜米餐其頬鼓起。妻見謂頬腫 T1805_.40.0301c22: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鑚烙之。頬穿米出。喩 T1805_.40.0301c23: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T1805_.40.0301c24: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T1805_.40.0301c25: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T1805_.40.0301c26: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T1805_.40.0301c27: 彼可索。故此動之
T1805_.40.0302a01: 錢買金。而畜縁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T1805_.40.0302a02: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T1805_.40.0302a05: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T1805_.40.0302a06: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衆倶犯。貿衣唯
T1805_.40.0302a15: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T1805_.40.0302a16: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T1805_.40.0302a17: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T1805_.40.0302a20: 也。爲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爲利故出強
T1805_.40.0302a23: 簡五衆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T1805_.40.0302a24: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T1805_.40.0302a25: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T1805_.40.0302a26: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T1805_.40.0302b02: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徴制意。若販下 T1805_.40.0302b03: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T1805_.40.0302b04: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爲治生。言犯捨者 T1805_.40.0302b05: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T1805_.40.0302b06: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T1805_.40.0302b07: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T1805_.40.0302b08: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T1805_.40.0302b09: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T1805_.40.0302b10: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倶犯。若下 T1805_.40.0302b11: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T1805_.40.0302b12: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T1805_.40.0302b13: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T1805_.40.0302b14: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T1805_.40.0302b15: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T1805_.40.0302b16: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倶也。十誦云。爲利 T1805_.40.0302b17: 故買而不賣吉。爲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T1805_.40.0302b18: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T1805_.40.0302b19: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爲限。 T1805_.40.0302b20: 不可復益。若衆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T1805_.40.0302b21: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T1805_.40.0302b22: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T1805_.40.0302b23: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T1805_.40.0302b24: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T1805_.40.0302b25: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T1805_.40.0302b26: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T1805_.40.0302b27: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縁。衣 T1805_.40.0302b28: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倶開。有 T1805_.40.0302b29: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T1805_.40.0302c01: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T1805_.40.0302c06: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T1805_.40.0302c07: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T1805_.40.0302c08: 爲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T1805_.40.0302c09: 多與爲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T1805_.40.0302c10: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増多名爲抄上。二師不 T1805_.40.0302c11: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T1805_.40.0302c12: 犯。上是爲衆故。越下明自爲故提。次出二 T1805_.40.0302c13: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T1805_.40.0302c14: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T1805_.40.0302c15: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説相。五百問中。此約 T1805_.40.0302c16: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T1805_.40.0302c17: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T1805_.40.0302c18: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T1805_.40.0302c19: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T1805_.40.0302c20: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T1805_.40.0302c21: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2c22: 明本衆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T1805_.40.0302c23: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T1805_.40.0302c24: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T1805_.40.0302c25: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T1805_.40.0302c26: 文四藥皆犯。據内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T1805_.40.0302c27: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T1805_.40.0302c28: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T1805_.40.0302c29: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T1805_.40.0303a01: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T1805_.40.0303a04: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T1805_.40.0303a05: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T1805_.40.0303a06: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T1805_.40.0303a07: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T1805_.40.0303a12: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T1805_.40.0303a13: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T1805_.40.0303a14: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縁。五綴漏者此開吉 T1805_.40.0303a15: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T1805_.40.0303a16: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T1805_.40.0303a19: 説。犯縁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T1805_.40.0303a20: 不同。釋中初縁。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T1805_.40.0303a21: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縁 T1805_.40.0303a22: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T1805_.40.0303a27: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爲小細過非深。故 T1805_.40.0303a28: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T1805_.40.0303b02: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T1805_.40.0303b03: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T1805_.40.0303b04: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T1805_.40.0303b05: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T1805_.40.0303b06: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T1805_.40.0303b07: 小過思之
T1805_.40.0303b10: 初句此戒正縁。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T1805_.40.0303b11: 句縁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T1805_.40.0303b12: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T1805_.40.0303b13: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T1805_.40.0303b14: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T1805_.40.0303b15: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脱古今疑之。準注 T1805_.40.0303b16: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擧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T1805_.40.0303b17: 藏擧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縁並是可奪不 T1805_.40.0303b18: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縁。故云一切。或 T1805_.40.0303b19: 可無縁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T1805_.40.0303b20: 則足前八爲九開也
T1805_.40.0303b23: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T1805_.40.0303b24: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爲名。其 T1805_.40.0303b25: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T1805_.40.0303b26: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縁第一。以手 T1805_.40.0303b27: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縁由先手受口法 T1805_.40.0303b28: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爲期限。 T1805_.40.0303b29: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説淨畜。故違不説八日 T1805_.40.0303c01: 結犯。五無縁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T1805_.40.0303c02: 厚意忘去等縁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T1805_.40.0303c03: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T1805_.40.0303c04: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T1805_.40.0303c05: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T1805_.40.0303c06: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説淨。但隨染犯無更 T1805_.40.0303c07: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T1805_.40.0303c08: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T1805_.40.0303c09: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戸嚮即 T1805_.40.0303c10: 門臼
T1805_.40.0303c13: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T1805_.40.0303c16: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T1805_.40.0303c21: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内圍巾 T1805_.40.0303c22: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T1805_.40.0303c23: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T1805_.40.0303c24: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T1805_.40.0303c25: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T1805_.40.0303c28: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T1805_.40.0303c29: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T1805_.40.0304a01: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T1805_.40.0304a02: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T1805_.40.0304a03: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T1805_.40.0304a04: 明開意。既爲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T1805_.40.0304a05: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T1805_.40.0304a06: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T1805_.40.0304a07: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T1805_.40.0304a08: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T1805_.40.0304a09: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T1805_.40.0304a10: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爲異。不得十六 T1805_.40.0304a11: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T1805_.40.0304a12: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擧二縁開不 T1805_.40.0304a13: 用吉
T1805_.40.0304a16: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T1805_.40.0304a17: 過。如縁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T1805_.40.0304a18: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T1805_.40.0304a19: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縁有 T1805_.40.0304a20: 二。過前中初縁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T1805_.40.0304a21: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T1805_.40.0304a22: 過前。四無縁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T1805_.40.0304a23: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縁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T1805_.40.0304a24: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T1805_.40.0304a25: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T1805_.40.0304b01: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T1805_.40.0304b06: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T1805_.40.0304b07: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T1805_.40.0304b10: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T1805_.40.0304b11: 失故也。縁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縁者 T1805_.40.0304b12: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T1805_.40.0304b13: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擧輕以 T1805_.40.0304b14: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T1805_.40.0304b15: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縁。 T1805_.40.0304b16: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T1805_.40.0304b17: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T1805_.40.0304b18: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縁故六夜。一 T1805_.40.0304b19: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縁無限。三 T1805_.40.0304b20: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T1805_.40.0304b21: 初示開縁。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T1805_.40.0304b22: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T1805_.40.0304b23: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縁相者雖開六夜 T1805_.40.0304b24: 不言僧塔等縁。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T1805_.40.0304b25: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T1805_.40.0304b29: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T1805_.40.0304c01: 起過兩縁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T1805_.40.0304c04: 下示別縁。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T1805_.40.0304c05: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T1805_.40.0304c06: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T1805_.40.0304c07: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T1805_.40.0304c08: 爲開聚落不。答。縁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T1805_.40.0304c09: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T1805_.40.0304c10: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T1805_.40.0304c11: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T1805_.40.0304c12: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T1805_.40.0304c13: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T1805_.40.0304c14: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縁此 T1805_.40.0304c15: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T1805_.40.0304c16: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T1805_.40.0304c19: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縁。三種 T1805_.40.0304c20: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T1805_.40.0304c21: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T1805_.40.0304c22: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T1805_.40.0304c23: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T1805_.40.0304c24: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T1805_.40.0304c25: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T1805_.40.0304c26: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T1805_.40.0304c27: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T1805_.40.0304c28: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T1805_.40.0304c29: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也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