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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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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五八
十具
剋體作及
無作
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鈔無第二。餘
二比對大同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準此注中他字乃指
業體。非屬人也
倶舍名
無表。亦同此釋。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縁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舊云。此經與倶舍
同宗非也。安有佛
經與論同宗耶。宜云
倶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並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爲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動身。對喩可解心論即有部計作戒。
是方便色故但云身
無作中一發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絶。故云續現舊云。一發者
作戒落謝無
作續起。此
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擧。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本論與
上釋作
戒文相
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倶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徳部名爲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薩婆多部名爲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倶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並是有爲。非三無爲。由
假縁搆造四相所爲故此有爲無爲分別三無爲者。
虚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
生住
異滅
二諸有爲法總爲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爲中
三聚分別
色有十一。總括爲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
塵也
二不
可見有對色五根
四塵
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
法塵有二。一
心法謂諸心數法。二非心法過
未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
此色聚中
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
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
三性分別
六作業始終皆得爲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
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
宗。二戒倶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者法入中攝。名爲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爲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爲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爲色。問既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爲意所對。即非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倶礙皆是色。故能所
倶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通縁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業
營爲。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縁境。心徹始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之體。論其下示兼縁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擧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根塵並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倶通三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及報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爲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縁也舊記云三
十僧
意識得
者謬矣
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生輕貶。後學愼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爲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爲體。出體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宗立色爲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爲體。願師以受戒五縁爲體。此即祖師已前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引之。増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種子爲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爲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爲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並是對簡爲有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爲心起豈塵大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所者。答爲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貎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黄赤白光
影明暗煙雲
塵霧此
局無記
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
斜正此通三性
惱壞者有情具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爲體。心是縁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縁
或云無作不可
以心縁者不曉言
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縁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酬因曰報。
衆生感報心性差別或約肉團。
此即色攝
無下顯非心。無
上五義故云不具。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無爲。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生住異
滅。名身句身字身老死。凡夫法無作是爲十七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此約作難
無無作
答若無無作。則
無離殺等法既能離殺
驗有無作
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不見色此約對境難餘
時無引喩可解
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無法者云何爲因此約感報
顯餘時有
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此推善心爲因
難功非無作
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増長福即善無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無作不假縁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非心明矣舊云。寫倒論作有無作也。業
疏作無有作解。驗知論中寫誤
涅槃中具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爲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舊云文略者
未善此意
上且依論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亦色。故作無作並色爲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爲盡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貎善惡歴然。豈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横判分別所由。考其
業量意言如此故知。彼論但計無對法入
假色。指爲細色獨出今疏
二明本宗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爲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徳師覆隱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文。獨茲無作。歴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縁。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縁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與心實異。究論體貎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故名非色。不説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其業體本由心從作
起故
還熏本心本心即六識
望作云還
能有用能謂牽後
用即對防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心窮出體性兼縁
義也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相
應也
不知
何目。強號非二兩求不得不可名。而名故云強號。若
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
權須知。強號
之言始見今疏
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倶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倶爲諍論。如來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投心有處。今分爲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隨縁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絶。如楞伽中識海識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色相具足。故説爲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説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爲先。大小權實極須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縁本是心作。不妄縁
境。但唯一識隨縁。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爲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將護即攝衆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嚢。略提大綱。餘廣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纒。四
蛇未脱與鬼畜而同處。爲苦惱之交煎。豈得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門。最爲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當以受體爲雙眸。以隨行爲兩足。受隨相副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解上二句擧喩。故下引證。初念倶有。可驗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法者縁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喩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倶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倶
齊起。不下示形倶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時義未盡耳舊記將不妨下。
作今義非也
疏出今義云。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絶無作方生此斥
次師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二戒
因生
至後刹那。
二戒倶滿二戒
果滿
故云作時具無作也結示論文。故
知此文非明
作倶
無作
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從始
登壇
作倶隨作。生形
倶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三法竟時一即同
上作倶。二是形倶

滿
三果後無作第二刹那
通於形終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擧之。列釋中問。
作倶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倶
不妨彼體。不假縁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倶
無作是也。二形倶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爲言。上之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説之。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縁。妄是口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咒物過關。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説異縁。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縁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倶何異。答形倶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心所期如誓而起十受出勝髮。
八齊開自誓
文擧善事。惡亦
同然。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爲二。初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爲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問成宗別脱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絶耶。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倶戒。又智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倶何異。
答業相虚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爲
形倶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異縁。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倶。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惡念未絶。又是心倶故擧一縁。便通八業。餘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倶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爲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無作者非是作倶。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爲隨無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準此。隨無作外別
有作倶。隨作即謝
五中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並約方便色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業相成。並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三品不倶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増爲一體。作是色心
縱増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最優衆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爲優重夷易遣。反劣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説所縁。而分四科者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行。初能縁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爲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擧事顯相。如與己爲怨。其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雖未生生必爲讐。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非爲未來是也舊以腹中子爲未來者
誤也。即屬現在故
於此三境倶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縁境遍該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縁應墮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爲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擧例。且約過去未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縁何異。答前
是能縁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還約能縁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絶未非戒亦兩
防。義
同鈔
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縁局一念。所縁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縁。得罪現在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非對現。止可心縁故。説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時。以
前明縁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擧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爲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倶舍能非能境互轉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縁防相並。欲顯防非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受體説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防功歸隨行。故此徴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喩
顯。城池弓刀喩受體。擬捍撃賊喩隨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爲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益。即兩利也。懸擧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擧
要略示。初總擧。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傳識故。引文中倶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
故擧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戒。即因不定也。獨衆生境不可不盡。故
定也。何下徴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倶時也。若起三毒則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從一切者三心不倶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從一切皆發得戒。縁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倶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戒日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縁不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衆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獸戒即所能境屠於
家畜爲非所能
獵者持家畜戒亦所能也。獵
以野獸爲非

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衆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縁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誤。準疏合作増。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増。故云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増也。屠者例爾。第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増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受捨並假因縁。今自増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増減不假因縁。義亦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衆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釋増減。婆沙問者即倶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爲難。前云互轉有増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増減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増。有時者如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衆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喪。何用戒爲。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衆生無盡
戒亦無盡。此擧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不息故。三二倶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爲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倶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寛狹。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擧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別擧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縁者即三善也。又
下結歎。通五衆者境量同故。戒徳瓶者即喩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徳瓶。所須之物從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壞衆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徳即無作。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徳。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喩。破戒煩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並無。又指尼別戒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徳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專配七支。又下二擧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衆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爲問。初解中謂。
一衆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舊記以
四分戒
配數
非也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衆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衆戒。尼亦例爾。次七衆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並下示無情。始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隨縁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上且
依彼
論四支
示數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釋妨中説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衆生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擧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爲七毒。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汚。殺有四處。隨一即
死。故不須分腦喉
心腰
七下以毒歴支。以支對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二句歴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統攝戒境。但擧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喩也。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對情境但説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並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相各自爲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者所防過異也疏作輕
重不同
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化教
業道
制教
七支
惡戒已即不
律儀
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惡法此依古
記所引
今鈔略擧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舊記以殺妄大小謂七支。攝九戒
非也。此亦輕重不同何得相攝
問據此所解即應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爲根本。別立業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約根本種類。統收衆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縁相同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倶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爲功。必約對境。
二皆有相故並名儀。如下擧善惡。委示又二。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惡決絶之誓。思即縁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二心混爲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喩顯。初營宮宅喩求聖
道。下喩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中初敍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喩無善蓋覆。
弊謂困死喩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縁境不遍。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還爲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初受頓起虚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不約虚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雖虚願終爲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等者擧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妄縁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爲戒欺者功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状。覽而可別。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體總相爲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種差別。一一種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輕犯縁通別。擧要示相不出列縁。縁雖多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縁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更如文。敍意中初敍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縁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縁。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單録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迷後學。爲弊斯久。卒難曉喩。今略點示。有識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録正經。仍隨佛
解即爲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皆注。殊乖祖心有云。未刪定時已注。
故從古本未知此意
況以淺近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眞經。瞽論紛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爲二。一戒本。二
鈔文。且此科文爲屬戒本。爲屬鈔文。是則科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縁。曾無一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竊疏文。冐爲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爲。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縁令知端始。或文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縁。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犯之樞鍵者矣。婬戒佛在毘舍離國。須提那子出
家已還本村。與故二共行不
淨因制。僧祇婬戒五年冬分
制。餘三戒並六年冬分制
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別。言義通者終盡衆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縁不同。一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渉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是爲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人之罪。毀徳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爲之僕。終身馳驟
爲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
憍且吝雖有餘徳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況悠悠終無清脱。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轉迴頭。或殷勤擧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縁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然。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爲體。全欲染以爲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嚢。或諦彼
婬根實唯便道。或縁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眞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歴劫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修羅地獄四合爲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擧畜趣餘趣同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也。三中初敍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説故。四不正見怪
作是説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衆情。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説反生驚怪。汝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不知於大慈門説毘尼藏。全是指出衆生惡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徳。若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縁。前約趣境論
縁。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縁。既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縁先示犯相。次正列
縁。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彼此
倶有
二有隔無隔此有
彼無
三無隔有隔
此無
彼有
四無隔無隔彼此
倶無
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爲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爲蛇火乃生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爲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脱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縁。若唯重淫意入便偸蘭。縱出不淨不犯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衆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衆縁。盜戒
佛在羅閲城。檀尼迦比丘在靜處。作瓦
屋。佛令打破。遂取王材。王臣呵責因制
疏云。非理損
者爲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爲偸。盜
名通攝。故特標之。敍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縁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縁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即偸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有五縁。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縁無方便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渉濫故。縱有方便亦倶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括犯縁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縁三寶物中先簡知
事。初科上句。徴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人。初簡聖人。文擧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犯悔。無瘡疣者喩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愼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擧例證。文如後引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古云大乘約境判者非也。
此即愚癡波羅夷之類耳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云結重有云犯
吉非也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成棄捐不受波羅夷翻爲棄捐。捐亦
棄也。不受即不共住也
引五百問彼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遺身從人爲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録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婆論決之。既爲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云損色
未必然也
若下即引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燒捨墮今云犯
輕是也
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即偸蘭今云重
者對上墮故
與方便破僧同以壞
法故
亦如燒父
法身由生故。擧此決
上犯蘭。同二逆故
準此且望無主爲言。必是
有主。理從上判多見錯解。
故具引釋
古云。如燒故經。安
於淨處。先説是法因縁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絶則至果本。四中盜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吝護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爲問。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擧決通。初中遙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徳。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徳。共現前不現前供
或眼觀
或心縁
得最大大功徳。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麺。準五
穀醤菜饌食衆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偸蘭罪。疏云。以僧分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古云結無邊蘭。準戒疏尼
鈔。止云犯蘭。若犯無邊
爲結多少。太成浮漫。
此無所出講者猶傳
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秉羯磨已即付五徳。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徳令爲僧分。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丘。先分僧物爲四分一伽藍房舍。二瓮瓶釜&T055114;
三床褥臥具。四竹木華果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一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擧逆重。以彰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彼僧物。以爲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衆。若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爲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衆默共用。以是因縁受火床苦。汝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打。客比丘來不得飮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煩不録。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依本物還也。
下出所以云
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縁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説法。使人
得四道果以此故云
三藏法師
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今一
萬貫
後詣沙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爲七歩蛇。螫彼
知七歩當死。六歩内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歩便死墮阿鼻。初
入未熟謂是温室。便擧大聲。經唄咒願。獄鬼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引意。後學聞説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寛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敍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別自供給。不渉衆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云爲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名出
涅槃
此梵本音。據唐言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
準此經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四中此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古云語到合云者
得。不見彼文故也
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謂無營塔人。即顯功
由僧得。故從僧用
過限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十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T055114;等物但開暫用。母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縁故開取用。魚骨灰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衆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擧一石函
出記衆僧罪藉。並爲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還活具陳於衆。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徳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録。房舍車乘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説戒居士施錢
造堂。彼云。説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倶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眞僞
互。文中二録通指藏録。謂入此録中經皆眞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爲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住爲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爲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録。須者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舊云熟食應蘭。論
云犯棄。故知非矣
言一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爲限。然飽無分齋準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爲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爲下二明白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和法。磑五内反磨也。謂磨米麺之處。三中即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不避此。可爲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位。初一體衆生心性具覺了軌持
和合義。故此局大乘
二化相釋迦四諦
五倶隣也
三理體五分法身滅諦涅
槃學無學功徳也
四住持形像經卷
削染也
上之二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倶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四一一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説。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爲三。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爲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飮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僞經用錢贖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有徳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賣。即爲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云雙結也有云不學
無知非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釋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者歴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當爲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言爲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爲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沓婆爲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衆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虚受。
僧知汚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縁須給微亦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殘汚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繋閉等不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繋故。據此合有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爲二。前明護主謹
愼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於中。竄
即放也。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爲人所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爲異。引證有二。毘奈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偸身無犯者。疏云。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爲主。不妨受用。五中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録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縁。故不得取。
若反一縁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親人者。謂爲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爲一。父
母死爲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爲三。則不論父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世疑。疑謂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篇説。盜奴重者主爲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寇者。所以
下徴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號爲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偸下
略指三塵。類上説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下擧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巣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受如是物準不應得吉
但文不顯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中取胡桃。來寺内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繋故。第二縁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
疑偸蘭
無主物有主想疑偸蘭三四
兩句
略無第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成犯縁。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縁。即第三句。初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三縁敍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縁。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實徳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渉。爲是。入己惡用爲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爲三寶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第八準疏
會之
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音底。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
軟語同辨説。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偸罪即犯盜也。五分
中諂心同下第二
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虚實分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説王官勢力。此與第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或可下便
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虚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汚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親者強親。口説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爲衆實乃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増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結誥中妄情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
初解
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
三解
定奪中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説相中文。出濫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爲準也。此取盜五之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爲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五爲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十摩娑迦古大
銅錢
成一迦利沙槃分
四分取一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偸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即鈔
初解
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鈔中
又解
法師下加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未捨心而偸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此觀
一事
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罪等此第
二事
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新故爲
兩事
又云。隨身用物者隨用爲一事。
此中復有五
如刀斧初貴後
賤。若偸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分買
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如眼藥杵及戸鑰。或燒或磨亦爲故
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
蘇油或易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爲故
或石蜜初強後
軟。乃至爪掐即名爲故
若比丘是偸他物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下總
結云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類此説。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
滿五
我自取一自業
不滿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罪亦
同上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偸蘭者自作犯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第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
盜方便故
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準今所
判犯蘭
動物近方便可解。次科別列中初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輕犯夷。判
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暦之類。善見下如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或云畫地
作字不約
契書者。恐
不合科意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説。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擧吉。二擧蘭。三擧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舊云前九
蘭者不見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五中初引十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朶鳥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雖離但
得蘭罪
本期不定擧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者輕即文中所謂
未作得想也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擧喩可解。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有主
望主結。佛僧&MT03309;屬佛僧
二地
如今道
地得物
三乘謂象馬等乘乘盜乘上物離
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四擔同乘
兩分
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
處。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
爾。倶
得重罪
六架即曲弋也。若盜物者物離
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七村或盜村物
或盜村體。
撃破
壞等
八阿練若村外空地
同村可知
九田十誦若爲田故相言。得
勝者重不如者輕。若作
異相過分
勝者重
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
盜體同上村中
十一船處盜物即
以船爲
處。盜船體者
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僧祇漑灌水。或
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
彼渠得越。水入
田蘭滿五者夷
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税白衣應税
爲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
税不税亦重
餘廣如疏
結示中文爲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爲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縁境局者爲教所禁也。
多衆務者或好爲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渉三卷故也。其義理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外望。六囚繋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餘濫託皆陷刑名。殺戒佛在毘舍離。諸比丘修不淨
觀厭身歎死。外道比丘難提
受雇行殺。居
士驚怖因制
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大殺簡後小故。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
状如凝酥。即凝滑也
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識。出入息爲命。不臭不爛爲煖業持火
大色不

此中心意識爲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爲命根攝。其下顯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
怖畏
墜墮或示
死相等
口讃死相注戒作口現相。謂以言説勸教。
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
知人行從此道。故
設坑阱令墮死也
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
彼依而死。鈔作發字寫誤
安殺具安置繩索刀
杖令其取死
與藥
文云等者謂自殺
行殺。若身若
杖隨死者是
身口倶現相身兼
口歎
教人中初標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教歎注戒作遣使歎。
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指示所教令
遣人往害
往來使
往害還
來重往
重使隨續使人乃
至百千令害
一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
住。乃至百千
最後人殺。隨前
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選擇有勇
今往害之
教求男子使他
求也
表於紙墨
令用死者
教遣書使他
代作
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謂能
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撃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爲人畜死蘭爲畜人死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剋心專縁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犯。斥世中初斥賛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爲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偸蘭燒指然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歴塵劫而弘濟。是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
教倶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彼云。捨身
非沙門所爲
傳列苦行遺
身。豈是專存通俗彼云。經中所
明事存通俗
荊溪所謂依小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爾。今以義判且爲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爲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死。如律所開。汎爾爲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縁闕故蘭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擧此句通收。但約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擧重者有所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佛在毘舍離時。世&T021389;貴婆永河邊有安居者。
共相稱歎得上人法。遂獲利養佛呵而制
妄語名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列縁可別。縁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口。言境虚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擧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喩聖道。次科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徳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説
此而錯説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衆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
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説遮那遍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説者不爲他聞。錯説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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