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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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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同上無
法無食
問而去有食
無法
苦住有法無食
盡壽不應去
樂住有食有法
雖遣不應
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字。今此寫誤。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晩進。白首面牆。法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中爲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徳依他者但可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擧佛言不失依止弟子
亦同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擧失
下二者非也
以師下釋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合衆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
隨擧
彼局惡見
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
亦同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倶失。指大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還便失依止者謂失
下二
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僧爲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
亦同
五如上引通七
羯磨。且擧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
二去三休
道。四不與依止。
五入戒場上
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
依止。五若五歳若過五歳
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
唯第五別自下並爾
復有五事五和上
闍梨休
復有五事五弟子
休道
復有五事五和上闍
梨命終
復有五事
五弟子
命終
復有五事五還在和
上目下住
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爲異。準律上六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古云。死與休道三法倶失。訶責失一餘並
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説戒篇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縁擧要且列二
百五十。爲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懈怠不自策勤。故黒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説戒。正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説戒克
指所説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縁。能所
兩標縁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擧之。言淨住者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愼清淨住二種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説不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爲名。増長長養生善
爲名。集同共和遵奉爲名。知宜及常從制爲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倶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倶舍。二論言護名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擧。事同名異。後引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説戒犍度。後五
百結集中迦葉敍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即知前標説戒。後云布薩。前後互擧故云即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爲布薩翻説戒耶。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
故當曲釋
敍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爲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屡聞者一月兩説故。
屡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縁逐物流變。愛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値斯時。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敍古。二顯今。初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
子二十卷也
普照。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安者晋高僧。製僧尼軌範。爲三例。一行香定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飮食唱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行之。廣敍徳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
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爲經
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縁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説。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衆具。制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疏那云十四爲俗説法授歸。十六爲難開延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剋取十五爲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縁通用不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爲定。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爲常度。故疏云。
前二爲俗則説法授歸。後一爲道則淨心説
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説戒。則通夜明
矣。増減中初引縁起。業疏云。外界鬥諍不自
消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爲諍縁故入減中。若
十六來十五日説。由是正日不名爲減。若下
明増後諍人入界不得説。故延過兩半。故云
増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潜避未須増也。令
入浴者。衆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増。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増。疏云兇惡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衆事。且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爲二日。増亦二半。
増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増至三。以三半不説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鬥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滅。高勝比丘爲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妒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説待
彼去後説。明日來云昨日已説。汝叛布薩得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説。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説耳。非時和中初
引縁。即拘睒彌國鬥諍破爲二部。後非時於
舍衞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衆歡心同崇淨
教。説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今下敍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説之意。不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説戒
以論有本或
無戒字
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爲點之。作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二衆縁起。若下別示下衆同利。初正明言不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衆也。四分下次引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舒手則。
二尺故
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爲之。客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三中梵名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爲籌計。散華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似説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十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須衆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咒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爲之。此方事稀故
不行耳。四分中衆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祇文爲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擧教目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師。問僧説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又爲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説者徳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弘任重乎。爲下簡聽衆。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得語下聚。以下衆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下衆得聞者。答略擧總名不説條目。故若説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衆。不覆頭者應開有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七。初簡能説誦戒取徳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二人也。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渉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説戒下制所聽。慢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律師毎臨説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感。並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内也。諸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説儀。至下明三日所爲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詠聲説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説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説法。乃至過差
歌詠聲説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縁音聲以亂禪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爲廢教意是不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文句
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
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
説爲善必非過差隨用兩得
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人。説下教誦者預習。三正説儀總示中。初明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爲綱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脱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西晋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今北地其風不絶。洎晋室罹亂至于東晋。節制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床互跪。全非敬儀。屡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縁不可一定。
故令隨處。衆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行。然策衆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誦。指僧網者。前云毎至説晨。令知事點檢僧
數。衆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説偈。即須大衆同聲説之。若云打鐘人説者。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説耶。又業疏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令説。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有人執。本縁起是阿難鳴鐘時。説便云。
此偈是打者説。又輒改聞爲鳴。委如別
破下諸偈詞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爲科釋。聞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喩其奔赴也。入堂中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説偈。三就坐。偈中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衆行無違。末
句自衆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缺。下句隨行無犯大衆字有
本作清淨
如下次誡侮慢。如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衆集始將入堂。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爲藉
衆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洛中初明出衆。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衆各禮三拜復座展
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
次維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爲之。今多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説偈者。合
衆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爲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巾。偈文上句歎水徳。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四冷。五軟。六美。七飮時調適。八飮已無患。
次句顯事用。外則徳水以盥掌垢。内則道水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徳。上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徳可解。末句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徳。前因後果並兼
利生。指説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古徳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T072205;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埓柄。不得重響等。正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衆。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徳僧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説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衆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衆中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被他宗。内下正陳所爲。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縁也。唱己名者令衆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脱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爲他傳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説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徳。金剛
喩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句兩難。得親遇疏。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爲喩。淨心觀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説。今得人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擧二心。慈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唱並須三説。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三説。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白乍可一説。此告衆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單説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明所爲。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爲四恩。心依
色中名爲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衆。各誦偈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説戒竟。如來聞
之便説此偈。告阿難言。非法衆已作布薩。如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行。下句衆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可去呼。小衆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語。出要律儀翻爲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同禀。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衆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名。或剩如字鬱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約外縁。息據内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説。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説法。菩薩偈讃上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爲。四中初示正儀。三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爲也。次明
説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脱通收。則五分備矣。
七言爲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脱。由脱具知
見。擧中即攝初後
下句冥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徳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見。九問縁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
下有法字
或可指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勅等法。此明簡衆。不唯沙彌。或尼三衆俗士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擧二滅有犯等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説者。答云説欲及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尼衆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亦即召彼尼衆。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
代尼者謬矣
言別徳者教尼
須具十徳。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説法。六族姓出家。
七顏貎端正。八堪爲尼説法令尼歡喜。九非
爲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第八第十唯局教尼
名別徳。餘名通徳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之。初褒美大衆。何啻者言徳有餘也。若下令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徳難具故也。事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擧故如羯磨篇中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來。後來已即去衆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所若温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咒願行籌此制知
説戒也
應知。説戒時檀越來。當爲説法共相勞問此制
知説

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十説竟中。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衆。亦不須之。若下明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咒術此擧
世喩
爲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爲善
攝惡
如來立
禁戒半月半月説合上
喩也
已説戒利益。稽首禮諸
迴向
歸敬
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爲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爲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歸敬
三寶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本意上句
明意。下句明益
波離爲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
衆。以爲證信
今説。戒要
義諸賢咸共聽擧事
誡衆
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略爲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値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尼鈔作解脱。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爲是見是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縁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眞可憐愍。雜相者前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以爲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説戒。戒師自止謂知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爲優。約句則貫下
爲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露。依次説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説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不須。或出界説。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説竟爲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説有將
利爲制
客從主非
如法治吉羅異名也。三中對犯不説。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如比丘犯盜佛不爲説。然佛初自説衆唯純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説也。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愼。六中初文説戒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虚難攝。故隨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可誦。又
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亦非
説戒
時誦
若全下次令説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汚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是盲冥。況擧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絶。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月十五臨説戒時乃白衆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得。何勞徒衆。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説戒事。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衆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説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衆成不則根條兩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衆者謂於衆前對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説
所犯名種。白云。大徳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罪。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説説戒時憶
者須用此法。餘
時依法
懺悔
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説戒。佛言。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徳憶念。我比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後無疑
時如法懺悔三説已上準
注羯磨出之
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明識罪法。律中爲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説擧衆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義立。準羯磨説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衆故。亦須三説。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者據略則純。但縁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縁中本宗八難餘縁者。若據縁難二名不局。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爲縁。王難者疏云。
或將士衆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縁中相濫。應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爲惱。惡蟲通目畜
獸能爲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不同賊也。餘縁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説者通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縁。從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衆法。下二別法。
準衆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衆作之。
或恐彼部縁開。不可常途爲妨。開心念者道
行中復有縁。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爲濟他
故。乃至下命梵縁爲利己故。若論心念説不
明了不成作法。有縁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説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縁。除草棘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縁。偪暮天陰來客處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説中十誦王難開説即瓶
沙縁。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因突入聞説。不爲説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義立中寒熱二縁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縁例準。至下白衆勸導。冬熱者文脱。古本云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徒衆。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説者即明與欲。恐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説戒令客
比丘來易見。故文似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義耳。提名爲取除相爲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擧戒本全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誦
八箇題首。名
略取説戒。誦一兩篇名略却説戒。致
令後生妄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
問八篇可都略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爲略。又人云。七
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穿鑒耳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縁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爲廣。文不云乎。爲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下如法廣説。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中廣一二篇。已難縁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是何略。答既不擧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問今明略法爲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爲廣三
十九十。及後卒難説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説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本宗
十五略配之。
致増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
法。文非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
以昔多迷不免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略法中初科。緩急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縁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縁語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縁。即
十縁中上九種也。説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縁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爲三。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言各題者七名別擧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復接後文。是可説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勞臆説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式。就縁緩急稱時爲要。常途寒熱容所敍致。
可廣始終前序及七
滅已下也
而略中廣即七
篇也
準此明據豈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本律説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縁聽略説戒。難來猶
遠。我等得廣説。彼比丘應廣説。不説如法治
下七例
比作之
又云。我胄不得廣説。可説至九十。又
云。不得説九十。可説至三十。又云。不得説三
十。可説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説二不定。可説
十三。又云。不得説十三。可説四事。又云。不得
説四事。可説戒序。又云。不得説序即從座起
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
古人妄傳爲七略一直者非也
後明先略後廣。三
五説戒。彼云。有五種説戒。一説序已餘者應
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説序。去一
一皆以餘者等結之
二至四事。三至十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説三十
已後
復有五種。一説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至三十。五廣説九十
已下
復有五種。一説序至十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説
提舍
已下
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略引令知。二中且約説序竟。擧初例後。故羯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説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知通後也。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爲
本律一直者非
未説序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不成略法理須再説。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衆或別隨縁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縁者示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説
不廣説。乃至可説序不説序。並如法治比下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縁不説。次明
別法説戒中。初文律因佛制衆僧説戒。一比丘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寺。望刹爲居四海爲食故也。次科衆法中此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説戒者一人秉説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強成辦力大。故白説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但表内淨應上教也。心念説戒中初出法。若
下示餘縁。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説。次科初示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爲例。即對
次義爲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爲須更陳
三説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説戒似不再陳。準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説。又約疏中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説布薩。此即向四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
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説。此既立法即當布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爲佳。三中向僧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説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説戒。不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釋安居篇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
疏解
隨時警
勵曰策。三業&MT01185;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則爲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然作法。人該五衆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爲衆行。答有三意。一受説安恣次第相由故。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衆法故。制意中初科爲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敍教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爲靜處也。觀縁勝法爲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冥眞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觀性相二空即空爲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三種行名爲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愼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敍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T050460;生草木斷衆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巣窟。佛因制曰不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縁起。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以辨。答春冬有縁則聽。夏月有無倶制。又夏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失一歳。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縁緩急可見。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也。結業纒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提夏竟。次列可解。縁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喧靜。並擧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因縁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引五分決之。文分爲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縁。位中彼論亦同此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倶是後攝。剋時
中言爲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徳。初約授法。二即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縁。即第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飮食如意否。若病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衆中無有健鬥諍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衆中有知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又思。此衆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衆中無健鬥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縁事否。先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有三寶縁聽受七日。又云。衆中上座應問大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衆安居已過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愼莫放
餘日準
此加減
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説見聞疑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縁
須解界。一爲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爲賊難。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縁不須下斥古計。夏中
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
受迦絺那衣亦隨
有無
四受敷具。第二總明三時中
初文顯制。即本縁起。初二句敍過。即上三義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聽略説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依止師。聽白説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爲苦器。飢渇寒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擧外資。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機緩不及也。異縁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引證。即増三文。疏云。増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爲前後。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但前一日爲前安居。餘三十日爲後安居。莫
不望初倶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者示開縁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渉。故重於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夏日異受歳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爲得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歳日異。問前中二種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増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鬥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倶號難縁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安一日爲前。後三十日爲後。次得罪中以前
三十日爲前。後安一日爲後。三難事中即約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
行即外客
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
要例亦開之
六據法不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直爾便得準疏後
亦加法
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爲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疑。疑云。閏是虚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絶。三月實夏。故依之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暦。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
不依隨人所欲者非
疏云。即彼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月由在中間。不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
分同異。庶令易解
初四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結去各
十六日
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
日結同至八
月一
日去
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三位既不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
十六日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
月二日結者並隔

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
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
或有安
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
日結者亦名隔一月
自恣同日去並八月
一日去
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
二十九日等
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
十日與
五月一日結
即隔一日
自恣同日去亦同八
月旦去
三閏七月中初標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
十六日
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須跨過虚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即初
二去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
去有十五日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
日結是隔一日
自恣
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
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
乃至安
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
十六日結者
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
結八月二
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増。乃
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
餘下指廣今見業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絶聞。或共止一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縁中初明主心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爲由始。佛下明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爲五徳。上四約心
名爲通徳。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爲別徳。隨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爲可。惡比丘及沙彌
爲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爲可。衆處不可。更總
爲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擧。羯磨下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徳唱告下明衆僧集物。
隨己所有並持入衆。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在人爲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爲難。舊云。先以施物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僧祇三節。初明小衆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爲治事故與。春冬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山間嵒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縁開心念開無人。忘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爲開制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料理資縁也。三説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説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依文爲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寛易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之。推究中初句徴。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有比丘者即縁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縁隨結成者請法因縁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即増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増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法既約山嵒。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縁。當下明儀法。住下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爲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縁開外來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内外。初明舊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爲事者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
華言即院相也
此須料簡。
若藍狹界寛及藍界倶等並約界論。或藍寛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説。律據僧坊準通俗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
界。各
有雙隻二種
故爲四也
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縁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匆切不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
破夏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衆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爲四成七種法。用
歴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説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歳。義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爲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法在後。不以加法爲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後用加法何爲。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
開。加
法依
四遇縁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擧婬盜。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斷爲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明得處。約縁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心止住名爲結耳。須縁及法者縁即難事。法
謂受日。反無縁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縁闕故。親戚苦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擧八難。同説戒中。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縁。無文開得。此謂有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倶無故取人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徳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内方成。藍界寛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藍亦二。初明藍寛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
順古
者非。與下
文多違故
若依界内下二明藍狹界寛。或依別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寛故緩。房處從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從急彌符教旨。遇縁去中二難即命梵爲己
縁。破和即爲他縁。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界因我往故和。爲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引文中初是親縁。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言得歳。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此章來意爲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徳衣前引母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文。爲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誦徳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夏竟衆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徳衣。已捨是大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徳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爲
夏。乃顯別有所爲。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爲前代古徳難破。今引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倶成不可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縁故須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説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夏
不待經宿。故有此難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寛狹。初生起。
若下示相爲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寛。僧祇避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爲依何處。答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寛。二縁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
古者準此知非
受日敍意
中初敍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衆。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衆也。對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衆各局爲言。比丘通
僧別餘衆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縁。隨縁即得故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相攝中以衆法是強別法爲弱強必攝弱。法容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敍用竟顯非所論。若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無此理。本是一縁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前約異縁
故今不取
今前後別縁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爲患事須服酥油。兩
縁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今謂。
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
撰鈔時猶同彼見。後
疏方廢。餘同此意
對縁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縁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縁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歳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内法傳云。凡破夏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成俗。本無憑據
雖非明文於理爲允私縁亦
二初明是。若爲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明經營善事。雖爲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縁。或是中卷販賣
戒。三寶縁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下爲己。或下爲俗。縱下爲僧。並下通結四種。
第二縁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縁相。四分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橋梁。博施濟衆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寛於四分。即此文也。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
有力者非
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爲
衣藥而吝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擧爲況。今則下顯過。捨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縁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鬥者能生諍也。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縁無準可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等者釋上餘因縁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明事虚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縁。上來
五縁總括律文。諸縁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爲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飮食所須之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佛開受日佛僧
事也
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爲求
同誦人故開受
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
上初科
三寶
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縁得去。諸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縁並同
此不更煩引
不應
專爲飮食除餘因縁如上
五他處比乖請懺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重受
六法
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
教耳。已上即第二縁
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
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爲利益
十一不信樂父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
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
請下是各請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
請有
姊妹共請各
請亦三
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
三縁通前
共二十一種。
半月一月並同
又云。若爲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縁。今
約不請自求爲第四耳
時有比丘在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爲我故破僧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
中助破
三聞比丘。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縁律令直去。鈔約
可期令受自。故列爲第五
又上
五中第四爲自。二三爲他。初後通自他。離合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縁。八日已上
即半月縁。十六日去即一月縁。七日合者疏
云。若倶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爲縁現顯非
濫託。必下遮濫。初敍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縁。三不知期限對此
限濫
四妄
受僥倖對輒
乞法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本異兩縁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明異縁不合。必下明本縁開得。十誦因比丘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
白。唯改夜爲日
即知。本是
一縁故云非謂異事也。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餘三寶爲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縁通
標諸事。隨爲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縁。故有後問。二請者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居立行修道爲宗。縁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爲破僧。聽受一七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
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
開三法者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縁亦請半月。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縁破安居去。更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縁作法據實。故有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縁來隨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爲縁開。縁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擧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文。列多縁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爲如衣藥
等。爲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爲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縁加二七夜。是非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寛急相並以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
後卑摩重翻故
了論得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
疑脱未字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爲證。眞諦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中國之法。足爲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爲長。一
日八日十六日爲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明七日短縁。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縁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三中文敍二義。別縁者簡非衆。故必有長縁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縁義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縁生。縁謝法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問事訖法亡或縁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縁。獨住等者等取
蘭若遠行謂寄道
中安居
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縁並約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法。即成別衆。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爲言。羯磨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衆。準理沙彌亦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簡衆
法故
四牒事非虚。五期還奉制。簡辨中初科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縁本詞也。不無加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爲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夏並約八日明相爲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是則別法咸同。衆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領。衆法示縁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縁同者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縁衆
別並同日限長短爲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以短縁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有短縁。受月爲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
或依律文
即今一家
依本直誦
或準義用
或引縁據
至受日中云。
初師加乞
二準覆藏
三準六夜
四云。近
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
中第二
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如下自見。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
鎧諦
初鎧
本先出乞辭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
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
篇四
但準
六夜乞法牒縁。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犯。
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
六夜。最
詳悉故
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増減者。
謂準徳衣立六縁耳。非關羯磨
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
日中列在第二
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
加第二
故云
兩遍
時到已前増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乞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
正加中
白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一月日羯磨此謂増
加乞詞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不云爲某事等
故云略事作也
羯磨於第二句縁中牒乞詞下加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
牒根本同上白中
擧下指過。初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敍今意以彰昔非。内猶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後法。問得否者爲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増乞減乞各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
無非法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
一家依本直誦也
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縁中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縁増減。謂受
日無乞闕第八縁。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
月日
出界爲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爲諸文多違後
進難曉不免繁長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衆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餘二倶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
十四日後更數十五日耳
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初科夏熱即餘縁。此且
略擧餘例開之。須同縁者牒事便故異縁不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爲言。自然亦不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藍有縁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
處出此義並
指爲古謬
之太甚
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縮者捨寛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無縁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説依新
意以
安居隨本自然爲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
處亦不須依界誤矣
&T035088;指中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釋自恣篇
釋名敍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謂人該五衆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衆同之本攝僧大教。
此同説戒。即法爲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増善
衆行中最。即行爲要。若律論廣博衆説繁累。
撮録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爲要。三釋倶通。後
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俗中以十日爲一旬。人下正敍來意。又二初
敍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内下釋。初二句釋上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内彰。屈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曰瑕。人病曰疵。並喩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僧擧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己過使衆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徴。若下釋又
二。初敍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款誠也。要制
也。若逆下彰前擧之過。逆謂未竟。而先擧也。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徴。以下釋。初
敍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縁集者
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増減中減前二日。
増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説戒故指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増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増益自恣白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自恣十日在七月
六日
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
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
開十日後無所増
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
衣。十
六自恣故
言明日
一月五月外更増九日謂初七得衣。前減
一日後増一日。乃
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増
九日。故云次第増也
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三日明矣。引増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十五月初日十六是
黒月初
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爲言。準理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衆
治擧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然。爲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衆法對首心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人。唯第二門差五徳。法雙單有異。餘三並同。
縁起中初科爲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縁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處。不在地者爲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捨席就草也古云互
跪者非
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並下四修敬。次科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並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説清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
説戒
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
寶。豈唯戒法。又自恣法豈不須
梵唄既畢。説傳
香偈已上座即敍事告衆。選擇徳人後秉差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衆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對五徳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爲五徳。餘事並同僧。五徳中標分二者。其五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徳中上四
通徳。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徳。初約人釋。破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擧二滅抱過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爲
非時。増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略觀縁緩急。並合宜故疏云。衆雜是非染淨
同住。無宜枉濫坌汚僧倫謂知
人也
知時知法共上
爲三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徳。初列五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擧即擧。
疏云。擧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句釋初徳。次句釋第二徳。欲下三句釋第三
徳。故下二句釋第四徳。愍下二句釋第五徳。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徳有人行事差一人爲自恣
五徳。一人爲擧罪五徳謬
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徳耶。答罪事別故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徳從何得名。答用分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爲名。次科初
徴。二釋爲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徳。名存實喪。豈不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徳重。不可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徳。文令上座差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徳行事和僧中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中初科爲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一坐即爲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徳唱已。始敷事容倉卒。衆復稽遲。故令受已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令從之非謂合衆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徳來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衆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一法異餘衆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遜。褥席坐具不以&MT02348;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爲明證。豈復疑
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因又
妄述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
然今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繋以繒綵五色間
鬥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俵散平身抛擲。及至唱告手&T016254;頂戴。依古謬
傳誦吉祥偈。然後掲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誇我能講説。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信同夢海。況冰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於無知。來報更増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人乎。對説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下凡不禀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歳。我無過咎於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歳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萬比丘得道迹。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眞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科初中。二五徳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時説也。今多並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説外儀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纒頸裹頭通肩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儀。律列四禮。文略脱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徳來時。非謂大衆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徳求聽説也。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擧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徳。年臘高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徳。後雙牒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云長
老及僧自恣説。故知通告也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説者仰囑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爲法。
餘並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説者。
由是求他擧過。必使大衆識知名字觀量有
無。若令合説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中一説二説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脱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増。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説
竟也。非謂合衆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耶。五徳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中今時行事五徳歸位。已咒願迴向。然後梵
唄説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説
偈者非也
擧罪中依篇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徳衆僧擧。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下二明別人擧。恐懷損減須究虚實。初明事
根倶實。依遮法者作擧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治中初簡五徳不治有二義。故一是衆差。二
謂具徳。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擧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説。初無
尼中以説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倶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爲三。
初安尼立處。衆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説。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説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徳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爲異。餘並同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衆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擧文。彼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説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望下爲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説中標。云
雜行者縁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縁中令量
時者事在五徳。衆法選擧。非庸昧所堪可不
愼乎。五徳對略中初文爲二。初標略縁時。所
有者略擧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明次略。文略再説。疏云。對五徳有二略。二
説一説也人云無
再説非
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損。但不得至四耳。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五徳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説也。律下引證。初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衆同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縁。五下五徳白告。便
下衆僧對説。疏云。不對五徳有三略。如百人
爲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説再説一説也。三説
望法。是廣對人爲略。下二人法倶略。單白中
唯改再一爲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擧。五種如上。下別示
第六廣略合論
去爲七法
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説。此
據五徳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増減者非也。彼
爲外界諍縁非八難故
難事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爲簡示。受
説安恣並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縁爲難。増
減説恣即因他界鬥諍來此爲難。三小開者
並以當界不和爲難。縁相各別。不可混濫
人多錯用
比示之
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同上雙差五徳故。次文爲二。初明差法。初問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爲能所故。不下遮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縁。作法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目求也。擧來約他擧也。不可懺中初科偸
蘭三品。上品界内大衆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故。入説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倶。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倶無也。發露中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擧事。即座上發露開
聞説戒。既下例同。説恣衆法義無異。故文中
有三。一淨行同者倶護體故。二衆法同者皆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並須悔露故。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文中以衆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擧得出罪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者以三説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丘
各得一提者非
也。以前對
一二不必定故
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縁缺故。一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衆法無人乃開。
故辦所須擬同大衆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詞句例
前作之
又説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説戒亦可例用。雜相中前明縁法。徑顯行事。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衆得作對念。但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七聚爲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行淨。内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擧心應僧也。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倶須體淨方堪陳説。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倶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説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爲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並制。不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
數同
若多

並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
以易知故
若自恣竟
擧衆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並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相。乃在界外絶此分齊。故説破夏。又云。七月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
從十
已去受者前縁未
竟。不來奔夏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並非當處。而僧祇
結罪者乃制無縁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引房爲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八問中有縁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爲作羯磨。遮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別衆。因一説二説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説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徳臨事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説之。二教年老。初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
有上座
次令隨舊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第十問答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出界。即是僧住。無縁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縁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爲三種。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吝。下即貪求。或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T021389;帛。此五無非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徳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衞。拘薩羅國諸比丘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値雨。衣濕僧伽梨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値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徳衣。開五種利注中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
限不犯捨非
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衆得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説。開並
爲益故同名利。分章中並雜出者。即下五利
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爲五也。如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事同安居。前減後増並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五分則取受衣爲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縁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縁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
捨。餘捨則不定
十誦不得攝
閏。是奢法故。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時非時施。本非作徳衣也。檀越施者正爲作
徳衣。施通七衆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衣若是故衣二句。並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
應法字上。今科於下
不以下次明求乞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如。謂道衆所施説淨長物也僧祇亦云。
淨財得作
三上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増之。應自下明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徳衣。謂不浣不碾
不治不安縁。不裁隔不編邊不刺
縁口
不安紐不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
兼收離衣
不即日來。不應法
受衣反前應
法可解
不四周安縁自下三種如
後簡人中引
不在僧前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並不成反之則成。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本非徳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衣。五分明非有七。並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並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
五事
爲五利。
彼文不然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者謂王賊等難衆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
云十三難人謬矣
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意。如前縁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解。並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爲受已
成足得利。並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爲受戒已
但共新戒受衣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衆。不樂利不待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縁失。不妨餘處故也。
彼問衆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及三擧人以棄衆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
磨人。義詳似得
持人中十誦五徳。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明於五徳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徳。又論云三衣隨施
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
五徳
衆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
衣與衆中衣壞等誤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不好失者衆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爲此衣故。
有慈悲者憐愍衆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説
淨。迦絺加法受持
四受衣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大徳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白。中
縁本
諸大徳忍某甲比丘云云
如上
者默然若不忍
者便説僧已忍某甲比丘
竟僧忍默然等
如常必有用者依本
宗綱縁故之
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説道徳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賛者能使得利安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不得默受。應作是説。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徳僧聽僧得此時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
準作
合上縁本
爲第二句
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二差之
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
浣時應云。浣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説。不説而作亦成。但得
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横疊者從長量也。疊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爲四疊
準此長量止
八尺計明矣
秉法中初簡衆。總前諸部共十一
人。一與欲人即不
現前
二有難此通
一衆
三無大衣。四異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徳衣聽教通作不
作。先和告衆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直爾先差後方和衆。或可。徳衣三法並上座
作。自恣白和須五徳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五徳。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徳具儀。當下上座
作法羯磨縁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縁也。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衆付衣。此比丘下明
五徳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徳作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衆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徳名必有實。功既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説者非合誦也。三五徳
對答。四人説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祇
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
部別。故
所不引
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徳衣。以久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徳衣
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云。有八種因縁捨功徳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
便失。由本受
時並有要心。
後違故失也
二竟出界作衣
作竟即失
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
作衣。亦不還衣
不竟
即捨
四失出界作衣竟失
衣。亦失徳衣
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
所望處。不得望斷

六聞出界作衣竟。聞
衆僧出徳衣即失
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
衆僧出切徳衣即失
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
還住處和合出功徳衣
前五違本要心故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出。文中六縁。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
當捨。後竟即捨
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
捨。後受即捨
三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
捨。期滿即捨
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
時當捨。後聞即捨
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
當捨。後送即捨
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
捨。作是語時即捨
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
敗壞。失不現當
捨。後壞
失即捨
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去時
當捨。後去即捨
九過時捨
所引。彼云。
得越毘尼
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
大徳僧今日僧捨迦絺那衣三説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
過時
二失衣。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
上四分
六衣出界將徳
衣出
界經
宿也
七人出界同四分持
人出界宿
八白二捨四分
單白
了論有
八。一竟。二成就
三出離同前
去也
四失。五聞。六過位
即時
過也
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
出也
十種如上僧祇。各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其
刀常開。如安居篇
不可
相濫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十日月
望急施
離衣含二
釋相具明。並指如後。所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
二六夜。
三一夜即二
離衣
四五縁留僧伽梨一恐怖。二兩三營
大衣。四浣染。五深
五五縁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衆。八九二
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
時。部別不同
其下別簡畜長。初
明分齊。一年之中五月爲時。七月名非時。餘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也。自恣竟不爲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擧違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
得失
三毀四譽五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上即修己。爲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縁。違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
又無經文傳之訛脱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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