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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T1805_.40.0360a01: T1805_.40.0360a02: T1805_.40.0360a03: T1805_.40.0360a04: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360a05: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T1805_.40.0360a06: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T1805_.40.0360a07: 釋二衣篇 T1805_.40.0360a08: 衣資雖衆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T1805_.40.0360a09: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T1805_.40.0360a10: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T1805_.40.0360a11: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T1805_.40.0360a12: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T1805_.40.0360a13: 敍意中三。初敍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T1805_.40.0360a14: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T1805_.40.0360a15: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T1805_.40.0360a16: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T1805_.40.0360a17: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T1805_.40.0360a18: 戻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總分中 T1805_.40.0360a19: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T1805_.40.0360a20: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T1805_.40.0360a23: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爲五。初意多論示希 T1805_.40.0360a24: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T1805_.40.0360a25: 乎。功徳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爲障 T1805_.40.0360a26: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縁。非謂三時不通 T1805_.40.0360a27: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T1805_.40.0360a28: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T1805_.40.0360a29: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T1805_.40.0360b01: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T1805_.40.0360b02: 段白故截以異之。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T1805_.40.0360b03: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T1805_.40.0360b04: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T1805_.40.0360b05: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T1805_.40.0360b08: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T1805_.40.0360b09: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T1805_.40.0360b10: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T1805_.40.0360b11: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T1805_.40.0360b18: 爲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T1805_.40.0360b19: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T1805_.40.0360b20: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T1805_.40.0360b21: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T1805_.40.0360b22: 者起勝想故。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T1805_.40.0360b23: 號故。増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T1805_.40.0360b24: 裟。眞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T1805_.40.0360b28: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T1805_.40.0360b29: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T1805_.40.0360c01: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T1805_.40.0360c02: 年四戒。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鬱 T1805_.40.0360c03: 多羅僧下脱入衆著三字。次約義翻引經中。 T1805_.40.0360c04: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T1805_.40.0360c05: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内故。七條上者五條 T1805_.40.0360c06: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T1805_.40.0360c07: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次科初標示。 T1805_.40.0360c08: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T1805_.40.0360c09: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T1805_.40.0360c10: 故。及説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衆語 T1805_.40.0360c11: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内即 T1805_.40.0360c12: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T1805_.40.0360c13: 作務並服下衣。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T1805_.40.0360c14: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擧中品。如後 T1805_.40.0360c15: 細分。四通相中文擧縵衣爲例。即如三衣互 T1805_.40.0360c16: 爲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T1805_.40.0360c17: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三中 T1805_.40.0360c18: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擧破況持。性謂受體。 T1805_.40.0360c19: 次擧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T1805_.40.0360c20: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歳時出世。三會説法度 T1805_.40.0360c21: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T1805_.40.0360c22: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T1805_.40.0360c23: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爲 T1805_.40.0360c24: 名。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爲大悲菩薩。 T1805_.40.0360c25: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T1805_.40.0360c26: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T1805_.40.0360c27: 五増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T1805_.40.0360c28: 衆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鬥戰乃至交 T1805_.40.0360c29: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衆生得悲心軟心無 T1805_.40.0361a01: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衆生若於鬥戰諍 T1805_.40.0361a02: 訟爲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T1805_.40.0361a03: 令彼衆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鬥戰諍訟 T1805_.40.0361a04: 安隱解脱。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T1805_.40.0361a05: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T1805_.40.0361a06: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T1805_.40.0361a07: 誠求證。菩薩説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T1805_.40.0361a08: 摩菩薩頂讃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T1805_.40.0361a09: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T1805_.40.0361a10: 五聖功徳。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徳。禳汝陽 T1805_.40.0361a11: 反除殃也。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T1805_.40.0361a12: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T1805_.40.0361a13: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T1805_.40.0361a14: 相亦屬五邪。別擧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T1805_.40.0361a15: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爲辨之。 T1805_.40.0361a16: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T1805_.40.0361a17: 號邪縁。或私畜長財箱嚢盈溢於己物則一 T1805_.40.0361a18: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縁故從 T1805_.40.0361a19: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T1805_.40.0361a20: 迹。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T1805_.40.0361a21: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T1805_.40.0361a22: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T1805_.40.0361a23: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T1805_.40.0361a24: 用殺生之財而爲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T1805_.40.0361a25: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T1805_.40.0361a26: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T1805_.40.0361a27: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増景仰。 T1805_.40.0361a28: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具問答云。五 T1805_.40.0361a29: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T1805_.40.0361b01: 淨三藏内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T1805_.40.0361b02: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T1805_.40.0361b03: 非法。生疏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T1805_.40.0361b04: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倶非紬。即 T1805_.40.0361b05: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T1805_.40.0361b06: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T1805_.40.0361b07: 上生疏。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T1805_.40.0361b08: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T1805_.40.0361b09: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T1805_.40.0361b10: 旬以龍爲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T1805_.40.0361b11: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T1805_.40.0361b12: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T1805_.40.0361b13: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T1805_.40.0361b14: 故引誡之。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T1805_.40.0361b15: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黄赤白黒五方正 T1805_.40.0361b16: 色也。緋紅紫緑硫黄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T1805_.40.0361b17: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T1805_.40.0361b18: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T1805_.40.0361b19: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T1805_.40.0361b20: 云。當以三種青黒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T1805_.40.0361b21: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T1805_.40.0361b22: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T1805_.40.0361b23: 段重納爲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T1805_.40.0361b24: 證。壞色即不正也。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T1805_.40.0361b25: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T1805_.40.0361b26: 即黒色棧即木蘭。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T1805_.40.0361b27: 下次示翻名。眞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T1805_.40.0361b28: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T1805_.40.0361b29: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T1805_.40.0361c03: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T1805_.40.0361c04: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擧例顯義。結愛
T1805_.40.0361c08: 黄謂紅花槐花等染。嘗考大藏但有青黒木 T1805_.40.0361c09: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T1805_.40.0361c10: 天朝薜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T1805_.40.0361c11: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T1805_.40.0361c12: 僞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T1805_.40.0361c13: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T1805_.40.0361c14: 濫迹釋門。不務内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T1805_.40.0361c15: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T1805_.40.0361c16: 門之所不擧。致使貪婪嗇吝之輩各逞奢華。 T1805_.40.0361c17: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T1805_.40.0361c18: 則五正爲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倶離。故
T1805_.40.0361c21: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爲非法。苟不 T1805_.40.0361c22: 信受安則爲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T1805_.40.0361c23: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T1805_.40.0361c24: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T1805_.40.0361c25: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T1805_.40.0361c26: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T1805_.40.0361c27: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嘗禁僧不聽著 T1805_.40.0361c28: 褐。如此説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T1805_.40.0361c29: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T1805_.40.0362a01: 報故未彰現相耳。僧祇初示染物如。非鬱金 T1805_.40.0362a02: 樹根可染黄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T1805_.40.0362a03: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T1805_.40.0362a04: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T1805_.40.0362a05: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T1805_.40.0362a08: 亦可染黒。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T1805_.40.0362a09: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T1805_.40.0362a10: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呉地。余下引親 T1805_.40.0362a11: 見爲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T1805_.40.0362a12: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T1805_.40.0362a13: 鮮明是也。斥濫中初斥用僞經。彼經分五部 T1805_.40.0362a14: 衣色。謂僧祇著黄。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T1805_.40.0362a17: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T1805_.40.0362a18: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説 T1805_.40.0362a19: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黒 T1805_.40.0362a20: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T1805_.40.0362a21: 隨壞。善見謂爲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T1805_.40.0362a22: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T1805_.40.0362a23: 恐妄執故。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T1805_.40.0362a24: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定量中。 T1805_.40.0362a25: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T1805_.40.0362a26: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T1805_.40.0362a27: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T1805_.40.0362a28: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T1805_.40.0362a29: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T1805_.40.0362b01: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倶準通量。 T1805_.40.0362b02: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T1805_.40.0362b03: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T1805_.40.0362b06: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増至佛 T1805_.40.0362b07: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T1805_.40.0362b08: 須説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T1805_.40.0362b09: 地踝上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T1805_.40.0362b10: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T1805_.40.0362b14: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T1805_.40.0362b15: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T1805_.40.0362b16: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T1805_.40.0362b17: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T1805_.40.0362b18: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T1805_.40.0362b19: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T1805_.40.0362b20: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T1805_.40.0362b21: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T1805_.40.0362b22: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T1805_.40.0362b23: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T1805_.40.0362c05: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T1805_.40.0362c06: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T1805_.40.0362c07: 説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T1805_.40.0362c10: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爲度。若前諸部乃 T1805_.40.0362c11: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T1805_.40.0362c12: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縁。定量則抑彼貪 T1805_.40.0362c13: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爲先。 T1805_.40.0362c14: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T1805_.40.0362c19: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T1805_.40.0362c20: 長衣爲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T1805_.40.0362c21: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歩 T1805_.40.0362c22: 歩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條數中初科條 T1805_.40.0362c23: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徴所 T1805_.40.0362c24: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爲本。
T1805_.40.0362c27: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T1805_.40.0362c28: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T1805_.40.0362c29: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T1805_.40.0363a01: 五條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T1805_.40.0363a02: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T1805_.40.0363a07: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T1805_.40.0363a08: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T1805_.40.0363a09: 不足承用。三中聖迹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T1805_.40.0363a10: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T1805_.40.0363a13: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T1805_.40.0363a14: 以爲準。六中堤謂横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T1805_.40.0363a15: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T1805_.40.0363a16: 譬服此衣生功徳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T1805_.40.0363a17: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T1805_.40.0363a21: 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増至四短 T1805_.40.0363a22: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爲利諸有。表聖増 T1805_.40.0363a23: 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T1805_.40.0363a24: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T1805_.40.0363a28: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故。引律三賤 T1805_.40.0363a29: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縁括 T1805_.40.0363b01: 其所歸。爲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第七 T1805_.40.0363b02: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T1805_.40.0363b03: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T1805_.40.0363b04: 之。彼敍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T1805_.40.0363b05: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T1805_.40.0363b06: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疆也。 T1805_.40.0363b07: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麥已後此則。 T1805_.40.0363b08: 條内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T1805_.40.0363b09: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T1805_.40.0363b10: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T1805_.40.0363b11: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T1805_.40.0363b12: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T1805_.40.0363b13: 四増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T1805_.40.0363b14: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T1805_.40.0363b15: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T1805_.40.0363b16: 罪。相參中唯大衣可説。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T1805_.40.0363b17: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T1805_.40.0363b18: 重故。有犯長也。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摘 T1805_.40.0363b19: 分中初明急縁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T1805_.40.0363b20: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T1805_.40.0363b21: 本界内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T1805_.40.0363b22: 處與之。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T1805_.40.0363b25: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T1805_.40.0363b26: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纒嗜好自迷 T1805_.40.0363b27: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T1805_.40.0363b28: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歴孀荒 T1805_.40.0363b29: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T1805_.40.0363c03: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三中一端此 T1805_.40.0363c04: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T1805_.40.0363c05: 肘謂取長五廣三財體。是法衣量不須説淨。
T1805_.40.0363c08: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爲條 T1805_.40.0363c09: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T1805_.40.0363c10: 三衣倶爲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T1805_.40.0363c11: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倶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T1805_.40.0363c12: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T1805_.40.0363c13: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T1805_.40.0363c14: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T1805_.40.0363c15: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T1805_.40.0363c16: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T1805_.40.0363c17: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T1805_.40.0363c18: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僧祇初示非 T1805_.40.0363c19: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T1805_.40.0363c20: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縁相屬故言 T1805_.40.0363c21: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T1805_.40.0363c22: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T1805_.40.0363c23: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爲世福田。今則過 T1805_.40.0363c24: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T1805_.40.0363c25: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T1805_.40.0363c26: 齒。縫舊云偸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T1805_.40.0363c27: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T1805_.40.0363c28: 縁。疏云。以周縁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T1805_.40.0363c29: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T1805_.40.0364a01: 衣戒。彼明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T1805_.40.0364a02: 受持作淨安紐等。第五中初引律示法。鞙胡 T1805_.40.0364a03: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縁四 T1805_.40.0364a04: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T1805_.40.0364a05: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T1805_.40.0364a06: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T1805_.40.0364a09: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爲彼抽線使零 T1805_.40.0364a10: 脱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七 T1805_.40.0364a11: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爲力故。又下次明安 T1805_.40.0364a12: 紐揲肩。然須揲者爲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T1805_.40.0364a13: 恐速壞故。八中初引縁。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T1805_.40.0364a14: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T1805_.40.0364a15: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T1805_.40.0364a16: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三明受持對 T1805_.40.0364a17: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T1805_.40.0364a18: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T1805_.40.0364a19: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T1805_.40.0364a20: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内宿 T1805_.40.0364a21: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T1805_.40.0364a22: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T1805_.40.0364a27: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T1805_.40.0364b01: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T1805_.40.0364b02: 故。合爲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T1805_.40.0364b03: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T1805_.40.0364b06: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爲第二。衣 T1805_.40.0364b07: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T1805_.40.0364b10: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T1805_.40.0364b11: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T1805_.40.0364b12: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T1805_.40.0364b13: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T1805_.40.0364b14: 號漏塵。擧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T1805_.40.0364b21: 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T1805_.40.0364b22: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T1805_.40.0364b23: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爲衣財。 T1805_.40.0364b24: 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T1805_.40.0364b25: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T1805_.40.0364b28: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T1805_.40.0364b29: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T1805_.40.0364c01: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T1805_.40.0364c02: 爲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T1805_.40.0364c03: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T1805_.40.0364c06: 於茲矣。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T1805_.40.0364c07: 羯磨云。一説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T1805_.40.0364c08: 加受爲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T1805_.40.0364c09: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T1805_.40.0364c10: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尼法初科又二。初 T1805_.40.0364c11: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T1805_.40.0364c12: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爲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T1805_.40.0364c13: 帶繋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T1805_.40.0364c14: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T1805_.40.0364c15: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T1805_.40.0364c16: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T1805_.40.0364c17: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T1805_.40.0364c18: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T1805_.40.0364c21: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T1805_.40.0364c22: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賛。阿難容質姝好。女 T1805_.40.0364c23: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T1805_.40.0364c24: 賛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T1805_.40.0364c25: 今僧爲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T1805_.40.0364c26: 土袒露爲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T1805_.40.0364c27: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T1805_.40.0364c28: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T1805_.40.0364c29: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T1805_.40.0365a01: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T1805_.40.0365a02: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T1805_.40.0365a03: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爲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T1805_.40.0365a04: 内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T1805_.40.0365a05: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T1805_.40.0365a06: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T1805_.40.0365a07: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T1805_.40.0365a08: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T1805_.40.0365a09: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禀佛爲師。三學齊修。 T1805_.40.0365a10: 威儀一制。機縁徴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T1805_.40.0365a11: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T1805_.40.0365a12: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顯 T1805_.40.0365a13: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T1805_.40.0365a14: 二衣。倶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T1805_.40.0365a15: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T1805_.40.0365a16: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心念中五分初示縁。言 T1805_.40.0365a17: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T1805_.40.0365a18: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T1805_.40.0365a19: 示捨法。三説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T1805_.40.0365a20: 説。然下次出受法。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T1805_.40.0365a21: 捨者非畜積故。次科先三衣説。淨者後衣法 T1805_.40.0365a22: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T1805_.40.0365a23: 三中善見初示縁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T1805_.40.0365a24: 不。八指内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T1805_.40.0365a25: 同。有横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T1805_.40.0365a26: 失。下引多論據縁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T1805_.40.0365a27: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縁周相在 T1805_.40.0365a28: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T1805_.40.0365a29: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縁存。攝縁即足
T1805_.40.0365b03: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縁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T1805_.40.0365b04: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T1805_.40.0365b07: 淨。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T1805_.40.0365b08: 罪者不説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T1805_.40.0365b09: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T1805_.40.0365b10: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T1805_.40.0365b11: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T1805_.40.0365b12: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T1805_.40.0365b15: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T1805_.40.0365b16: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T1805_.40.0365b17: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増色 T1805_.40.0365b18: 謂洗已鮮澤也。脱退也。上加也。五分中複線 T1805_.40.0365b19: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T1805_.40.0365b20: 便故須*注顯。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T1805_.40.0365b21: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T1805_.40.0365b22: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T1805_.40.0365b23: 否。初擧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T1805_.40.0365b24: 善見。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T1805_.40.0365b25: 也。四中幽顯倶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T1805_.40.0365b26: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T1805_.40.0365b27: 道者。内無慚恥外失威儀。汚辱吾門何道之 T1805_.40.0365b28: 有。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擧謂持 T1805_.40.0365b29: 行也。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T1805_.40.0365c01: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T1805_.40.0365c02: 得脚躡。下次制汚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T1805_.40.0365c03: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T1805_.40.0365c06: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爲明據。幸無疑焉。 T1805_.40.0365c07: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T1805_.40.0365c11: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T1805_.40.0365c12: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T1805_.40.0365c13: 爲勝矣。但内無淨信慢法輕衣。眞出家兒願 T1805_.40.0365c14: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T1805_.40.0365c15: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T1805_.40.0365c16: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T1805_.40.0365c17: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T1805_.40.0365c18: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歩歩違制次科 T1805_.40.0365c19: 僧祇初明脱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T1805_.40.0365c20: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T1805_.40.0365c21: 内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T1805_.40.0365c27: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令 T1805_.40.0365c28: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爲五條故
T1805_.40.0366a02: 制出入先求後脱。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T1805_.40.0366a05: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汚但 T1805_.40.0366a06: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云中 T1805_.40.0366a07: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T1805_.40.0366a08: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縁非謂常爾。六中五分 T1805_.40.0366a09: 前明反著初縁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縁 T1805_.40.0366a10: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七中 T1805_.40.0366a11: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T1805_.40.0366a12: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T1805_.40.0366a13: 恭敬故。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T1805_.40.0366a14: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T1805_.40.0366a15: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九中不禮皆據 T1805_.40.0366a16: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T1805_.40.0366a17: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T1805_.40.0366a18: 不得設禮。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T1805_.40.0366a19: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汚損故。 T1805_.40.0366a20: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衆學不齊整戒。文 T1805_.40.0366a21: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歩歩越儀犯吉。今準 T1805_.40.0366a22: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爲 T1805_.40.0366a23: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T1805_.40.0366a24: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T1805_.40.0366a27: 爲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爲風。飄聽以尼
T1805_.40.0366b01: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T1805_.40.0366b08: 衆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衆準 T1805_.40.0366b09: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T1805_.40.0366b10: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T1805_.40.0366b11: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T1805_.40.0366b12: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薫觸 T1805_.40.0366b13: 靈儀更増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T1805_.40.0366b14: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T1805_.40.0366b15: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T1805_.40.0366b16: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T1805_.40.0366b19: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T1805_.40.0366b20: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T1805_.40.0366b21: 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已爲説法生信。後第七 T1805_.40.0366b22: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T1805_.40.0366b23: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躯體金色不 T1805_.40.0366b24: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内佩弓箭。見彼 T1805_.40.0366b25: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T1805_.40.0366b26: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T1805_.40.0366b27: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遂忍毒而死。乃 T1805_.40.0366b28: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T1805_.40.0366b29: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T1805_.40.0366c01: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T1805_.40.0366c02: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T1805_.40.0366c03: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T1805_.40.0366c04: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T1805_.40.0366c05: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T1805_.40.0366c06: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T1805_.40.0366c10: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T1805_.40.0366c11: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歩許結亦 T1805_.40.0366c12: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倶有院外失 T1805_.40.0366c13: 衣界小於藍院内亦失。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366c14: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T1805_.40.0366c15: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T1805_.40.0366c24: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縁云結不失衣界。此 T1805_.40.0366c25: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T1805_.40.0366c26: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T1805_.40.0366c29: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T1805_.40.0367a01: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T1805_.40.0367a02: 以除縁難不除體故。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T1805_.40.0367a03: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T1805_.40.0367a04: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T1805_.40.0367a05: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T1805_.40.0367a08: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T1805_.40.0367a09: 謂評量。薩下證除縁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T1805_.40.0367a10: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T1805_.40.0367a11: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縁 T1805_.40.0367a12: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T1805_.40.0367a13: 行等取第五爲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T1805_.40.0367a14: 縁。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脱著時形露。以事白 T1805_.40.0367a15: 佛因制除村。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T1805_.40.0367a16: 界即村外勢分。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T1805_.40.0367a17: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T1805_.40.0367a18: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爲次。後引十誦 T1805_.40.0367a19: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T1805_.40.0367a22: 地上有所損故。次爲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T1805_.40.0367a23: 壞故。爲臥具者恐身不淨汚僧床榻故。長下 T1805_.40.0367a24: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T1805_.40.0367a25: 戒疏從石爲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T1805_.40.0367a26: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T1805_.40.0367a27: 量更増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説之。即 T1805_.40.0367a28: 聽廣長各増半搩。戒疏云。更増者開縁也。還
T1805_.40.0367b02: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爲 T1805_.40.0367b03: 唐一尺。七寸二分爲六寸。所餘八分爲唐七 T1805_.40.0367b04: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T1805_.40.0367b05: 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T1805_.40.0367b06: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爲欽跋羅毛氈 T1805_.40.0367b07: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T1805_.40.0367b08: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T1805_.40.0367b09: 謂參亂。即四分云。爲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T1805_.40.0367b10: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T1805_.40.0367b11: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T1805_.40.0367b12: 得單者本爲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T1805_.40.0367b13: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T1805_.40.0367b14: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T1805_.40.0367b15: 僧祇明増量初示増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T1805_.40.0367b16: 對頭謂兩縁相鬥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T1805_.40.0367b17: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倶過可知。倶減無 T1805_.40.0367b18: 過。諸下通指餘部増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T1805_.40.0367b19: 縁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T1805_.40.0367b20: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衆説 T1805_.40.0367b21: 爲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T1805_.40.0367b22: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衆便與作擧。伽那乃求 T1805_.40.0367b23: 離婆多爲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T1805_.40.0367b24: 定重集法藏故以爲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T1805_.40.0367b25: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T1805_.40.0367b26: 縷即是増量。十誦戒本名爲益縷。謂加縷線 T1805_.40.0367b27: 從邊織増故。彼謂。但取増量之相不須截斷。 T1805_.40.0367b28: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T1805_.40.0367b29: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T1805_.40.0367c01: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T1805_.40.0367c11: 即跋闍子計爲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T1805_.40.0367c12: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T1805_.40.0367c19: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増一尺。應須二
T1805_.40.0367c22: 過六尺。堅執増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T1805_.40.0367c25: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T1805_.40.0367c26: 中初引他部別縁。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増 T1805_.40.0367c27: 一搩廣則不増。論家欲顯増長之意故。云令
T1805_.40.0368a02: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T1805_.40.0368a03: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増半搩。二者長廣 T1805_.40.0368a04: 各増。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T1805_.40.0368a05: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T1805_.40.0368a06: 故云但用増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T1805_.40.0368a07: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T1805_.40.0368a08: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T1805_.40.0368a09: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T1805_.40.0368a10: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T1805_.40.0368a11: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T1805_.40.0368a12: 用。長疊謂竪爲四襵。中疊謂横半攝之。若置 T1805_.40.0368a13: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T1805_.40.0368a14: 未坐恐塵汚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T1805_.40.0368a15: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T1805_.40.0368a16: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T1805_.40.0368a17: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T1805_.40.0368a18: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爲二。初 T1805_.40.0368a19: 敍意出家之人修慈爲本慈名與樂。無殺爲 T1805_.40.0368a20: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T1805_.40.0368a21: 之縁。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T1805_.40.0368a22: 負識勿以爲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T1805_.40.0368a23: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T1805_.40.0368a24: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T1805_.40.0368a25: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爲重蟲命。今鈔 T1805_.40.0368a26: 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T1805_.40.0368a27: 下次明用水法。細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T1805_.40.0368a28: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T1805_.40.0368a29: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T1805_.40.0368b01: 者據漉嚢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三 T1805_.40.0368b02: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T1805_.40.0368b03: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爲筐有 T1805_.40.0368b04: 同藥羅之類。安沙嚢中謂以細沙置於嚢底 T1805_.40.0368b05: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T1805_.40.0368b06: 注上還水。以嚢内穢外淨當覆轉洗之。四中 T1805_.40.0368b07: 初敍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T1805_.40.0368b08: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T1805_.40.0368b09: 耨爲銅上塵。七銅上塵爲一水上塵。七水上 T1805_.40.0368b10: 塵爲一免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T1805_.40.0368b11: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已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T1805_.40.0368b12: 戒無懺業不亡故。五中初敍謗彼謂小事。故 T1805_.40.0368b13: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T1805_.40.0368b14: 爲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T1805_.40.0368b15: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T1805_.40.0368b16: 護。然漉水一法極爲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T1805_.40.0368b17: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T1805_.40.0368b18: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T1805_.40.0368b19: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T1805_.40.0368b20: 中。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T1805_.40.0368b21: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爲本制望非 T1805_.40.0368b22: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T1805_.40.0368b23: 知。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T1805_.40.0368b24: 受憶識二倶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T1805_.40.0368b25: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百一中初 T1805_.40.0368b26: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T1805_.40.0368b27: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僞珠銅鐵等物。 T1805_.40.0368b28: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T1805_.40.0368b29: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T1805_.40.0368c01: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T1805_.40.0368c02: 縳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T1805_.40.0368c03: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嚢等。受法中初科前 T1805_.40.0368c04: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T1805_.40.0368c05: 先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T1805_.40.0368c06: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T1805_.40.0368c07: 點示。恐謂五衆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T1805_.40.0368c08: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T1805_.40.0368c09: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T1805_.40.0368c10: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嚢襆之類。 T1805_.40.0368c11: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爲三。上 T1805_.40.0368c12: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鉢
T1805_.40.0368c17: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T1805_.40.0368c18: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倶 T1805_.40.0368c19: 名爲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T1805_.40.0368c20: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T1805_.40.0368c21: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爲名。前翻掩腋頗得 T1805_.40.0368c22: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T1805_.40.0368c23: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T1805_.40.0368c24: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T1805_.40.0368c25: 槃僧中初文*注翻内衣。西國本無褌袴即以 T1805_.40.0368c26: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衆學初戒。十 T1805_.40.0368c27: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T1805_.40.0368c28: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T1805_.40.0368c29: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T1805_.40.0369a01: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繋脚者謂繋裙 T1805_.40.0369a02: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T1805_.40.0369a03: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T1805_.40.0369a04: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繋易 T1805_.40.0369a05: 損故。以玦鈕束勒之。呉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T1805_.40.0369a06: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T1805_.40.0369a07: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T1805_.40.0369a08: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T1805_.40.0369a09: 内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T1805_.40.0369a10: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衽是 T1805_.40.0369a11: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三中 T1805_.40.0369a12: 十誦倶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爲圖。像其衣形
T1805_.40.0369a15: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T1805_.40.0369a16: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T1805_.40.0369a17: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餘衣中初科 T1805_.40.0369a18: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膊 T1805_.40.0369a19: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T1805_.40.0369a20: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T1805_.40.0369a23: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T1805_.40.0369a24: 嚢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T1805_.40.0369a25: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T1805_.40.0369a26: 短袴行縢即行纒。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T1805_.40.0369a27: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T1805_.40.0369a28: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開畜中 T1805_.40.0369a29: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爲道。列 T1805_.40.0369b01: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T1805_.40.0369b02: 謂有縁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T1805_.40.0369b03: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T1805_.40.0369b04: 之。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T1805_.40.0369b05: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毹 T1805_.40.0369b06: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T1805_.40.0369b07: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内不開。 T1805_.40.0369b08: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三中 T1805_.40.0369b09: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T1805_.40.0369b10: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T1805_.40.0369b11: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T1805_.40.0369b12: 衣借俗。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T1805_.40.0369b13: 三開蚊廚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T1805_.40.0369b14: 病縁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T1805_.40.0369b15: 凡受貴物皆須有徳先著。故*注準之。邊方 T1805_.40.0369b16: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爲億耳沙彌受 T1805_.40.0369b17: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T1805_.40.0369b18: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T1805_.40.0369b19: 集即億耳之縁。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T1805_.40.0369b20: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T1805_.40.0369b21: 梵之東。白木條已内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T1805_.40.0369b22: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T1805_.40.0369b23: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T1805_.40.0369b24: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爲西蕃也。 T1805_.40.0369b25: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T1805_.40.0369b26: 皮革中初科爲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T1805_.40.0369b27: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T1805_.40.0369b28: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戸 T1805_.40.0369b29: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T1805_.40.0369c03: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T1805_.40.0369c04: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T1805_.40.0369c05: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T1805_.40.0369c06: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次科製造 T1805_.40.0369c07: 中。亦作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T1805_.40.0369c08: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三中母論明制 T1805_.40.0369c09: 脱意。五百問示開著。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T1805_.40.0369c10: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T1805_.40.0369c11: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T1805_.40.0369c12: 制文。西土以著履爲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T1805_.40.0369c13: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脱 T1805_.40.0369c14: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T1805_.40.0369c15: 言。不應脱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T1805_.40.0369c16: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T1805_.40.0369c17: 以絹布等作革屣縁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T1805_.40.0369c18: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琉璃及寶莊飾也。 T1805_.40.0369c19: 若木屐開句絶上下列示所開二種。第二淨 T1805_.40.0369c20: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説意後明十日 T1805_.40.0369c21: 意。前中又二初問眞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T1805_.40.0369c22: 昔縁者分別功徳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T1805_.40.0369c25: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T1805_.40.0369c26: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T1805_.40.0369c27: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T1805_.40.0369c28: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T1805_.40.0369c29: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T1805_.40.0370a01: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T1805_.40.0370a02: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T1805_.40.0370a03: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T1805_.40.0370a04: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爲道。豈 T1805_.40.0370a05: 但養身況對別縁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T1805_.40.0370a06: 資生順己貪情。何嘗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T1805_.40.0370a07: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T1805_.40.0370a08: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次科母論貪 T1805_.40.0370a09: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説淨者隨得 T1805_.40.0370a10: 成犯不待過限矣。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T1805_.40.0370a11: 一切所畜資具。爲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T1805_.40.0370a12: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T1805_.40.0370a13: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T1805_.40.0370a14: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T1805_.40.0370a15: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T1805_.40.0370a16: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T1805_.40.0370a17: 物箱嚢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T1805_.40.0370a18: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T1805_.40.0370a19: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T1805_.40.0370a20: 鐵葉纒身爲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爲畜。 T1805_.40.0370a21: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T1805_.40.0370a22: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T1805_.40.0370a23: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説 T1805_.40.0370a24: 淨何爲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T1805_.40.0370b01: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衆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T1805_.40.0370b02: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T1805_.40.0370b03: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次文 T1805_.40.0370b04: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T1805_.40.0370b05: 有隔也。義下決判。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T1805_.40.0370b06: 對首。前引縁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T1805_.40.0370b07: 簡。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T1805_.40.0370b08: 邪攝三擧。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T1805_.40.0370b09: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爲下 T1805_.40.0370b10: 示簡意。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眞實 T1805_.40.0370b11: 義無展轉。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T1805_.40.0370b12: 主並須面請。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T1805_.40.0370b13: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請法 T1805_.40.0370b14: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衆衣藥鉢者戒本五 T1805_.40.0370b15: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T1805_.40.0370b16: 次請餘衆。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説。眞 T1805_.40.0370b17: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請俗法中初 T1805_.40.0370b18: 出請詞亦止一説。次明合説進否者欲明此 T1805_.40.0370b19: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T1805_.40.0370b20: 云云。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説分三。 T1805_.40.0370b21: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T1805_.40.0370b22: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T1805_.40.0370b23: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説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T1805_.40.0370b24: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T1805_.40.0370b25: 延時限。終須對説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T1805_.40.0370b26: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T1805_.40.0370b27: 内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説淨者疏 T1805_.40.0370b28: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T1805_.40.0370b29: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T1805_.40.0370c01: 限十日内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T1805_.40.0370c02: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對首中展轉爲二。前出 T1805_.40.0370c03: 法中爲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T1805_.40.0370c04: 簡眞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T1805_.40.0370c05: 屬故。大徳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T1805_.40.0370c06: 爲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爲一轉 T1805_.40.0370c07: 淨也。淨者遙囑爲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T1805_.40.0370c08: 財主三轉淨也。倶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T1805_.40.0370c09: 下次引制縁。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T1805_.40.0370c10: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T1805_.40.0370c11: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T1805_.40.0370c12: 眞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T1805_.40.0370c13: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次文初標成就者。 T1805_.40.0370c14: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T1805_.40.0370c15: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T1805_.40.0370c16: 施故。眞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T1805_.40.0370c17: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T1805_.40.0370c18: 一下後示説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三中 T1805_.40.0370c19: 初淨長財文亦爲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T1805_.40.0370c20: 受者審主通指五衆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爲 T1805_.40.0370c21: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T1805_.40.0370c22: 展轉對簡眞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T1805_.40.0370c23: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錢寶法中 T1805_.40.0370c24: 初標擧。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T1805_.40.0370c25: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T1805_.40.0370c26: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T1805_.40.0370c27: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
T1805_.40.0371a01: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T1805_.40.0371a02: 二十里内。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T1805_.40.0371a03: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T1805_.40.0371a04: 別請。簡徳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T1805_.40.0371a05: 謂無名徳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T1805_.40.0371a06: 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爲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T1805_.40.0371a07: 時應云某甲無歳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T1805_.40.0371a08: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眞實 T1805_.40.0371a09: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T1805_.40.0371a10: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説理通二 T1805_.40.0371a11: 淨何得專執。且眞實法五衆不互。上施沙彌 T1805_.40.0371a12: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T1805_.40.0371a13: 不知失可解。多論五衆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T1805_.40.0371a14: 者即眞似也。上對五衆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T1805_.40.0371a15: 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T1805_.40.0371a16: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T1805_.40.0371a17: 他故須更説。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T1805_.40.0371a18: 眞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T1805_.40.0371a19: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T1805_.40.0371a20: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T1805_.40.0371a21: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衆。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T1805_.40.0371a22: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T1805_.40.0371a23: 僧祇。通捨再説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T1805_.40.0371a24: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T1805_.40.0371a25: 當不説如註所顯。互還須説反*注可知。四 T1805_.40.0371a26: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T1805_.40.0371a27: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T1805_.40.0371a28: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T1805_.40.0371b03: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T1805_.40.0371b04: 新衣戒。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T1805_.40.0371b05: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T1805_.40.0371b06: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次科十利亦不出 T1805_.40.0371b07: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T1805_.40.0371b08: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説四依法故。九入 T1805_.40.0371b09: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衣體中初科前 T1805_.40.0371b10: 三加*注顯。月水産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T1805_.40.0371b11: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T1805_.40.0371b12: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脱無
T1805_.40.0371b16: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T1805_.40.0371b17: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T1805_.40.0371b18: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死人 T1805_.40.0371b19: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T1805_.40.0371b20: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畜意 T1805_.40.0371b21: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衆物 T1805_.40.0371b22: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檀越施釋名 T1805_.40.0371b23: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T1805_.40.0371b24: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T1805_.40.0371b25: 内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T1805_.40.0371b26: 一月五月不爲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T1805_.40.0371b27: 是也。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T1805_.40.0371b28: 現前。不下明分法。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T1805_.40.0371b29: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T1805_.40.0371c01: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T1805_.40.0371c02: 得中初文爲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T1805_.40.0371c03: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T1805_.40.0371c04: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T1805_.40.0371c05: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T1805_.40.0371c06: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T1805_.40.0371c07: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T1805_.40.0371c08: 我物。三説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T1805_.40.0371c09: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T1805_.40.0371c10: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T1805_.40.0371c11: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T1805_.40.0371c12: 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T1805_.40.0371c13: 縁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T1805_.40.0371c14: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縁因事而施顯是 T1805_.40.0371c15: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衆法。本 T1805_.40.0371c16: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T1805_.40.0371c17: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爲分。後 T1805_.40.0371c18: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T1805_.40.0371c19: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T1805_.40.0371c20: 名相。三時總指一歳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T1805_.40.0371c21: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T1805_.40.0371c22: 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縁云 T1805_.40.0371c23: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T1805_.40.0371c24: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T1805_.40.0371c25: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T1805_.40.0371c26: 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T1805_.40.0371c27: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T1805_.40.0371c28: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T1805_.40.0372a04: 非謂五衆得同作法。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T1805_.40.0372a05: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T1805_.40.0372a06: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T1805_.40.0372a07: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T1805_.40.0372a08: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T1805_.40.0372a09: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T1805_.40.0372a10: ◎亡物敍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T1805_.40.0372a11: 然下敍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T1805_.40.0372a12: 海濟度也。經勞謂歴於苦事。渉樂謂趣於無 T1805_.40.0372a13: 爲。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脱離之貎。上 T1805_.40.0372a14: 四句敍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T1805_.40.0372a15: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T1805_.40.0372a18: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禀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T1805_.40.0372a19: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T1805_.40.0372a20: 情。故云倶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T1805_.40.0372a21: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T1805_.40.0372a22: 次科初敍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T1805_.40.0372a23: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T1805_.40.0372a24: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T1805_.40.0372a25: 要旨。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T1805_.40.0372a26: 科次第行事。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徴問。生下 T1805_.40.0372a27: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T1805_.40.0372a28: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T1805_.40.0372a29: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T1805_.40.0372b01: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縁起。跋難陀 T1805_.40.0372b02: 此云歡喜。刹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T1805_.40.0372b03: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T1805_.40.0372b04: 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T1805_.40.0372b05: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T1805_.40.0372b06: 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T1805_.40.0372b07: 擧即三擧。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T1805_.40.0372b08: 尼也。第六單就一衆。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T1805_.40.0372b09: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T1805_.40.0372b10: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T1805_.40.0372b11: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T1805_.40.0372b12: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T1805_.40.0372b13: 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縁起有比 T1805_.40.0372b14: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T1805_.40.0372b15: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T1805_.40.0372b16: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T1805_.40.0372b17: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T1805_.40.0372b18: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T1805_.40.0372b22: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T1805_.40.0372b23: 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T1805_.40.0372b24: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T1805_.40.0372b25: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T1805_.40.0372b26: 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衆主輒斷。所謂 T1805_.40.0372b27: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T1805_.40.0372b28: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T1805_.40.0372b29: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T1805_.40.0372c01: 禀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T1805_.40.0372c02: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T1805_.40.0372c03: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増字寫誤合作 T1805_.40.0372c04: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T1805_.40.0372c05: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T1805_.40.0372c06: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T1805_.40.0372c07: 二縁並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T1805_.40.0372c08: 銅碗僧分物。時便來求碗。僧遂還之。舌舐 T1805_.40.0372c09: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T1805_.40.0372c10: 致死後化爲蛇來纒衣等。銅碗見瞻病篇。慳 T1805_.40.0372c11: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T1805_.40.0372c14: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T1805_.40.0372c15: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T1805_.40.0372c19: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T1805_.40.0372c20: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T1805_.40.0372c21: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T1805_.40.0372c22: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T1805_.40.0372c23: 犯。了論證不屬已。成否中正顯爲二。初明成 T1805_.40.0372c24: 相。若下次敍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T1805_.40.0372c25: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徳也。次科 T1805_.40.0372c26: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T1805_.40.0372c27: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T1805_.40.0372c28: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T1805_.40.0372c29: 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T1805_.40.0373a01: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T1805_.40.0373a02: 當。重輕互還名爲交絡。以下別釋互還。並 T1805_.40.0373a03: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T1805_.40.0373a04: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T1805_.40.0373a05: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T1805_.40.0373a06: 常住故云不同。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T1805_.40.0373a07: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引文中十誦初 T1805_.40.0373a08: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T1805_.40.0373a09: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T1805_.40.0373a10: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T1805_.40.0373a11: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擧僧別。並須索入 T1805_.40.0373a12: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T1805_.40.0373a13: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T1805_.40.0373a14: 云隨縁。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T1805_.40.0373a15: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T1805_.40.0373a16: 差別。彼律五句並因跋難陀爲縁。初句因寄 T1805_.40.0373a17: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内現前僧 T1805_.40.0373a18: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T1805_.40.0373a22: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爲財主掌計簿籍也。 T1805_.40.0373a23: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T1805_.40.0373a24: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T1805_.40.0373a25: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T1805_.40.0373a26: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T1805_.40.0373a27: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五百問借人物者。 T1805_.40.0373a28: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T1805_.40.0373b02: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T1805_.40.0373b03: 定輕重中初科爲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T1805_.40.0373b04: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T1805_.40.0373b05: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T1805_.40.0373b06: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T1805_.40.0373b07: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T1805_.40.0373b08: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爲輕皆犯夷 T1805_.40.0373b09: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T1805_.40.0373b10: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T1805_.40.0373b11: 從輕是也。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T1805_.40.0373b12: 階。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T1805_.40.0373b13: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T1805_.40.0373b14: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T1805_.40.0373b20: 二別也。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T1805_.40.0373b21: 倶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T1805_.40.0373b22: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結中此一家 T1805_.40.0373b23: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T1805_.40.0373b24: 用外宗未爲盡善。不可抑之爲非奪之不存 T1805_.40.0373b25: 故云也。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T1805_.40.0373b26: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倶無 T1805_.40.0373b27: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T1805_.40.0373b28: 即兼也。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T1805_.40.0373b29: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説 T1805_.40.0373c01: 故云鈔者一意。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性輕 T1805_.40.0373c02: 謂布帛等。從用二句應具四句。倶重倶輕。 T1805_.40.0373c03: 擧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T1805_.40.0373c04: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373c05: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T1805_.40.0373c06: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T1805_.40.0373c07: 爲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次科十誦 T1805_.40.0373c08: 明持物入衆。母論明遣差五徳。彼廣示分法 T1805_.40.0373c09: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T1805_.40.0373c10: 以準知。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T1805_.40.0373c11: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T1805_.40.0373c12: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T1805_.40.0373c13: 並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T1805_.40.0373c14: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T1805_.40.0373c15: 同。過成繁碎。今並削之。至有難曉時爲略 T1805_.40.0373c16: 釋。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T1805_.40.0373c17: 褥隨其大小。皆謂内以氈爲骨綿儭於外通 T1805_.40.0373c18: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毹中 T1805_.40.0373c19: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T1805_.40.0373c20: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T1805_.40.0373c21: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T1805_.40.0373c22: 因天人告云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T1805_.40.0373c23: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T1805_.40.0373c24: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T1805_.40.0373c25: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毹法割 T1805_.40.0373c26: 截成三衣。毛在内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T1805_.40.0373c27: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T1805_.40.0373c28: 有法衣則樹皮等並入重也。故下判云。 T1805_.40.0373c29: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T1805_.40.0374a01: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T1805_.40.0374a02: 者謂餘毛也。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T1805_.40.0374a05: 不同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五中
T1805_.40.0374a09: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T1805_.40.0374a10: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T1805_.40.0374a11: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T1805_.40.0374a12: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T1805_.40.0374a13: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T1805_.40.0374a14: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T1805_.40.0374a15: 俗衣。内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T1805_.40.0374a16: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諸部中初科二 T1805_.40.0374a17: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内衣。佛 T1805_.40.0374a18: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T1805_.40.0374a19: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T1805_.40.0374a22: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T1805_.40.0374a23: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音牓毛 T1805_.40.0374a24: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T1805_.40.0374a25: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T1805_.40.0374a26: 異。次判毾。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T1805_.40.0374a27: 用爲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三中三段。初正 T1805_.40.0374a28: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T1805_.40.0374a29: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T1805_.40.0374b01: 答儀云。不同錦繍毾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T1805_.40.0374b02: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T1805_.40.0374b03: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T1805_.40.0374b04: 云。眞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T1805_.40.0374b05: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T1805_.40.0374b06: 不出黄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T1805_.40.0374b07: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T1805_.40.0374b08: 下例難。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T1805_.40.0374b09: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T1805_.40.0374b10: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T1805_.40.0374b11: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爲證。彼云錦 T1805_.40.0374b12: 綺毛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四中含包 T1805_.40.0374b13: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並謂未成縷者。 T1805_.40.0374b14: 秸音皆麻稈也。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T1805_.40.0374b15: 取兩頭以爲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T1805_.40.0374b16: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並謂大者被袋隨 T1805_.40.0374b17: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T1805_.40.0374b18: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六中壞 T1805_.40.0374b19: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並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T1805_.40.0374b20: 種故重。儀云。爲絶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七
T1805_.40.0374b23: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T1805_.40.0374b24: 合成者。儀云。繍纈結絡綺錯綵袋倶從重收。 T1805_.40.0374b25: 純色氈袋等並入分也。繍綺鉢袋輕者隨鉢 T1805_.40.0374b26: 判故。若準儀文云。繍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T1805_.40.0374b27: 事同繍錦之服故。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T1805_.40.0374b28: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T1805_.40.0374b29: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T1805_.40.0374c01: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T1805_.40.0374c02: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T1805_.40.0374c05: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T1805_.40.0374c06: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T1805_.40.0374c07: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T1805_.40.0374c08: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T1805_.40.0374c09: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T1805_.40.0374c10: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T1805_.40.0374c14: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T1805_.40.0374c15: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T1805_.40.0374c16: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戸牌標戸鉤者。若 T1805_.40.0374c17: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T1805_.40.0374c18: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姫周半 T1805_.40.0374c19: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T1805_.40.0374c20: 儀云。紫草黄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T1805_.40.0374c21: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T1805_.40.0374c22: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T1805_.40.0374c23: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倶
T1805_.40.0374c27: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T1805_.40.0374c28: 等。戸鉤相隨入重謂屬戸門者。第七十誦輕 T1805_.40.0374c29: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T1805_.40.0375a01: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碗盞合乃至 T1805_.40.0375a02: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全是 T1805_.40.0375a03: 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T1805_.40.0375a04: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T1805_.40.0375a05: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T1805_.40.0375a06: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T1805_.40.0375a07: 判佛法供具並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T1805_.40.0375a08: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T1805_.40.0375a09: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T1805_.40.0375a12: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爲百一物者。得如法 T1805_.40.0375a13: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T1805_.40.0375a17: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T1805_.40.0375a18: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T1805_.40.0375a19: 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T1805_.40.0375a20: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T1805_.40.0375a21: 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T1805_.40.0375a22: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爲二。初明 T1805_.40.0375a23: 嚢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T1805_.40.0375a24: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T1805_.40.0375a25: 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T1805_.40.0375a26: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T1805_.40.0375a27: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繋
T1805_.40.0375b04: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T1805_.40.0375b08: 本意附俗並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T1805_.40.0375b11: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T1805_.40.0375b12: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T1805_.40.0375b13: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T1805_.40.0375b16: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T1805_.40.0375b17: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T1805_.40.0375b18: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T1805_.40.0375b19: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T1805_.40.0375b20: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T1805_.40.0375b21: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T1805_.40.0375b24: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T1805_.40.0375b25: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T1805_.40.0375b26: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T1805_.40.0375b27: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T1805_.40.0375b28: 産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T1805_.40.0375b29: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並重。準 T1805_.40.0375c01: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T1805_.40.0375c02: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T1805_.40.0375c03: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次科請已命過 T1805_.40.0375c04: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T1805_.40.0375c05: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T1805_.40.0375c06: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T1805_.40.0375c07: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T1805_.40.0375c08: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第三師初敍彼所 T1805_.40.0375c09: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T1805_.40.0375c10: 已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T1805_.40.0375c11: 重。然律錫杖據本爲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T1805_.40.0375c12: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T1805_.40.0375c13: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T1805_.40.0375c14: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T1805_.40.0375c15: 分好醜。七門類判喩有同之。賞勞中初科顯 T1805_.40.0375c16: 徳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爲一。不 T1805_.40.0375c17: 如實語謂多虚詐仰頼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T1805_.40.0375c18: 爲並頼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T1805_.40.0375c19: 差或死。至究竟故。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T1805_.40.0375c20: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T1805_.40.0375c21: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爲衣食 T1805_.40.0375c22: 故。若下次明合賞。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T1805_.40.0375c23: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T1805_.40.0375c24: 約衣多者爲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T1805_.40.0375c25: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T1805_.40.0375c26: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T1805_.40.0375c27: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嚢針筒出沒有異。隨 T1805_.40.0375c28: 有皆通器襆袋等並隨六物。通入賞勞。次科 T1805_.40.0375c29: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並須量 T1805_.40.0376a01: 可故令商度。然徳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T1805_.40.0376a02: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倶缺者或不 T1805_.40.0376a03: 須與。或與少餘衣。徳缺物具事渉進否。故下 T1805_.40.0376a04: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T1805_.40.0376a05: 可輕微。縱徳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T1805_.40.0376a06: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並下總示和與。若徳物 T1805_.40.0376a07: 倶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T1805_.40.0376a08: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T1805_.40.0376a09: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T1805_.40.0376a10: 科謂看病。通七衆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T1805_.40.0376a11: 明尼病。皆本衆合賞俗衆非分。注云勞者即 T1805_.40.0376a12: 前二五徳也。伽論開與餘衆。沙彌六物於後 T1805_.40.0376a13: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T1805_.40.0376a14: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T1805_.40.0376a15: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T1805_.40.0376a16: 磨。故令白衆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T1805_.40.0376a17: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T1805_.40.0376a18: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禀戒或依止。師資 T1805_.40.0376a19: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T1805_.40.0376a20: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T1805_.40.0376a21: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T1805_.40.0376a22: 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擧謂重大者不 T1805_.40.0376a23: 必現前。須歴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T1805_.40.0376a24: 録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T1805_.40.0376a25: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T1805_.40.0376a26: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T1805_.40.0376a27: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T1805_.40.0376a28: 此賞。若此徳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T1805_.40.0376a29: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T1805_.40.0376b01: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T1805_.40.0376b02: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T1805_.40.0376b03: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T1805_.40.0376b04: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T1805_.40.0376b05: 應須還波。唱云。大徳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T1805_.40.0376b08: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T1805_.40.0376b11: 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奬飾之意。 T1805_.40.0376b12: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T1805_.40.0376b13: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T1805_.40.0376b14: 中四處牒縁。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故 T1805_.40.0376b15: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T1805_.40.0376b16: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T1805_.40.0376b17: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T1805_.40.0376b21: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T1805_.40.0376b22: 則亦顯衆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T1805_.40.0376b23: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並
T1805_.40.0376b27: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T1805_.40.0376b28: 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徳。以 T1805_.40.0376b29: 瞻病徳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T1805_.40.0376c01: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T1805_.40.0376c02: 釋初釋具徳。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T1805_.40.0376c03: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T1805_.40.0376c04: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T1805_.40.0376c05: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T1805_.40.0376c06: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T1805_.40.0376c07: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T1805_.40.0376c08: 磨唯有大僧。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T1805_.40.0376c09: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T1805_.40.0376c10: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T1805_.40.0376c13: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羯磨中 T1805_.40.0376c14: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縁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T1805_.40.0376c15: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T1805_.40.0376c16: 當秉御不須謹誦。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T1805_.40.0376c17: 限人。已定五徳潜數人數打搥白衆。已於籌 T1805_.40.0376c18: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T1805_.40.0376c19: 之。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T1805_.40.0376c20: 折破。最爲精要宜準行之。三中初勸依教。此 T1805_.40.0376c21: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四 T1805_.40.0376c22: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縁囑授亦不開與。次沙 T1805_.40.0376c23: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T1805_.40.0376c24: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T1805_.40.0376c25: 亦然淨人不可預衆。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T1805_.40.0376c26: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二中記數 T1805_.40.0376c27: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T1805_.40.0376c28: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T1805_.40.0376c29: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T1805_.40.0377a01: 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T1805_.40.0377a02: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徳憶念今持此
T1805_.40.0377a05: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T1805_.40.0377a11: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T1805_.40.0377a12: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T1805_.40.0377a13: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T1805_.40.0377a14: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T1805_.40.0377a15: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T1805_.40.0377a16: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徳
T1805_.40.0377a19: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T1805_.40.0377a20: 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縁。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T1805_.40.0377a21: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説已決作 T1805_.40.0377a22: 己想。或手執捉即爲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T1805_.40.0377a23: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T1805_.40.0377a24: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T1805_.40.0377a25: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嚢等 T1805_.40.0377a26: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T1805_.40.0377a27: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T1805_.40.0377a28: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T1805_.40.0377a29: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倶攝也。十中初 T1805_.40.0377b01: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T1805_.40.0377b02: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T1805_.40.0377b03: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T1805_.40.0377b04: 即衆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T1805_.40.0377b05: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衆各取。不同得施二 T1805_.40.0377b06: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T1805_.40.0377b07: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衆 T1805_.40.0377b08: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衆取法。必約執捉作 T1805_.40.0377b09: 意以爲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T1805_.40.0377b10: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T1805_.40.0377b11: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T1805_.40.0377b12: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T1805_.40.0377b13: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T1805_.40.0377b14: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T1805_.40.0377b15: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T1805_.40.0377b16: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T1805_.40.0377b17: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T1805_.40.0377b18: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T1805_.40.0377b19: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T1805_.40.0377b20: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T1805_.40.0377b21: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T1805_.40.0377b22: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T1805_.40.0377b23: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T1805_.40.0377b24: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T1805_.40.0377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 T1805_.40.0377b26: T1805_.40.0377b27: T1805_.40.0377b28: T1805_.40.0377b29: T1805_.40.0377c01: T1805_.40.0377c02: T1805_.40.0377c03: T1805_.40.0377c04: 釋四藥篇 T1805_.40.0377c05: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T1805_.40.0377c06: 之病。通名爲藥。受兼手口倶該四藥。但時 T1805_.40.0377c07: 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説淨。唯局七 T1805_.40.0377c08: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T1805_.40.0377c09: 爲名。敍意中上二句敍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T1805_.40.0377c10: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T1805_.40.0377c11: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T1805_.40.0377c12: 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T1805_.40.0377c13: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T1805_.40.0377c14: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T1805_.40.0377c15: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T1805_.40.0377c16: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T1805_.40.0377c17: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T1805_.40.0377c18: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T1805_.40.0377c19: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T1805_.40.0377c20: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T1805_.40.0377c21: 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T1805_.40.0377c22: 亦名蕪菁。即温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T1805_.40.0377c25: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T1805_.40.0377c26: 終窮正爲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T1805_.40.0377c27: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T1805_.40.0377c28: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T1805_.40.0377c29: 盡殺子而食垂涙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