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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349a01: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T1805_.40.0349a02: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T1805_.40.0349a03: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T1805_.40.0349a04: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T1805_.40.0349a05: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T1805_.40.0349a06: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T1805_.40.0349a07: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T1805_.40.0349a08: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T1805_.40.0349a09: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T1805_.40.0349a12: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T1805_.40.0349a13: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T1805_.40.0349a14: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T1805_.40.0349a15: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T1805_.40.0349a16: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T1805_.40.0349a17: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T1805_.40.0349a20: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T1805_.40.0349a21: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T1805_.40.0349a22: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T1805_.40.0349a23: 用對翻可知 T1805_.40.0349a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上 T1805_.40.0349a25: T1805_.40.0349a26: T1805_.40.0349a27: T1805_.40.0349a28: T1805_.40.0349a29: T1805_.40.0349b01: T1805_.40.0349b02: T1805_.40.0349b03: T1805_.40.0349b04: 釋懺六聚法篇 T1805_.40.0349b05: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T1805_.40.0349b06: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T1805_.40.0349b07: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T1805_.40.0349b08: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T1805_.40.0349b09: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T1805_.40.0349b10: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T1805_.40.0349b11: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T1805_.40.0349b12: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T1805_.40.0349b13: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T1805_.40.0349b14: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T1805_.40.0349b15: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T1805_.40.0349b16: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T1805_.40.0349b17: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T1805_.40.0349b18: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T1805_.40.0349b19: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T1805_.40.0349b20: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T1805_.40.0349b21: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T1805_.40.0349b22: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T1805_.40.0349b23: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T1805_.40.0349b24: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T1805_.40.0349b25: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T1805_.40.0349b26: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T1805_.40.0349b27: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T1805_.40.0349b28: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T1805_.40.0349b29: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T1805_.40.0349c01: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T1805_.40.0349c02: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T1805_.40.0349c03: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T1805_.40.0349c04: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T1805_.40.0349c05: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T1805_.40.0349c06: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T1805_.40.0349c07: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T1805_.40.0349c08: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T1805_.40.0349c09: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T1805_.40.0349c10: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T1805_.40.0349c11: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T1805_.40.0349c12: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T1805_.40.0349c13: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T1805_.40.0349c14: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T1805_.40.0349c15: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T1805_.40.0349c16: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T1805_.40.0349c17: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T1805_.40.0349c18: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T1805_.40.0349c19: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T1805_.40.0349c20: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T1805_.40.0349c21: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T1805_.40.0349c22: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T1805_.40.0349c23: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T1805_.40.0349c24: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T1805_.40.0349c25: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T1805_.40.0349c26: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T1805_.40.0349c27: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T1805_.40.0349c28: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T1805_.40.0349c29: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T1805_.40.0350a01: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T1805_.40.0350a02: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T1805_.40.0350a03: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T1805_.40.0350a04: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T1805_.40.0350a05: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T1805_.40.0350a06: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T1805_.40.0350a07: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T1805_.40.0350a08: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T1805_.40.0350a09: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T1805_.40.0350a10: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T1805_.40.0350a11: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T1805_.40.0350a12: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T1805_.40.0350a13: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T1805_.40.0350a14: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T1805_.40.0350a15: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T1805_.40.0350a16: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T1805_.40.0350a17: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T1805_.40.0350a18: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T1805_.40.0350a19: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T1805_.40.0350a20: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T1805_.40.0350a21: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T1805_.40.0350a22: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T1805_.40.0350a23: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T1805_.40.0350a24: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T1805_.40.0350a25: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T1805_.40.0350a26: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T1805_.40.0350a27: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T1805_.40.0350a28: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T1805_.40.0350a29: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T1805_.40.0350b01: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T1805_.40.0350b05: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T1805_.40.0350b06: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T1805_.40.0350b07: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T1805_.40.0350b08: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T1805_.40.0350b09: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T1805_.40.0350b10: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T1805_.40.0350b11: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T1805_.40.0350b12: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T1805_.40.0350b13: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T1805_.40.0350b14: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T1805_.40.0350b15: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T1805_.40.0350b16: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T1805_.40.0350b17: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T1805_.40.0350b18: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T1805_.40.0350b19: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T1805_.40.0350b20: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T1805_.40.0350b21: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T1805_.40.0350b22: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T1805_.40.0350b23: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T1805_.40.0350b24: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T1805_.40.0350b25: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T1805_.40.0350b26: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T1805_.40.0350b27: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T1805_.40.0350b28: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T1805_.40.0350b29: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T1805_.40.0350c01: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T1805_.40.0350c02: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T1805_.40.0350c03: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T1805_.40.0350c04: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T1805_.40.0350c05: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T1805_.40.0350c06: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T1805_.40.0350c07: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T1805_.40.0350c08: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T1805_.40.0350c09: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T1805_.40.0350c10: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T1805_.40.0350c11: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T1805_.40.0350c12: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T1805_.40.0350c13: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T1805_.40.0350c14: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T1805_.40.0350c15: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T1805_.40.0350c16: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T1805_.40.0350c17: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T1805_.40.0350c18: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T1805_.40.0350c19: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T1805_.40.0350c20: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T1805_.40.0350c21: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T1805_.40.0350c22: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T1805_.40.0350c23: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T1805_.40.0350c24: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T1805_.40.0350c25: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T1805_.40.0350c26: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T1805_.40.0351a02: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351a03: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T1805_.40.0351a10: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T1805_.40.0351a11: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T1805_.40.0351a12: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T1805_.40.0351a13: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T1805_.40.0351a14: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T1805_.40.0351a15: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T1805_.40.0351a16: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T1805_.40.0351a17: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T1805_.40.0351a18: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T1805_.40.0351a19: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T1805_.40.0351a20: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T1805_.40.0351a21: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T1805_.40.0351a22: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T1805_.40.0351a23: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T1805_.40.0351a24: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T1805_.40.0351a25: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T1805_.40.0351a26: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T1805_.40.0351a27: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T1805_.40.0351a28: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T1805_.40.0351a29: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T1805_.40.0351b01: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T1805_.40.0351b02: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T1805_.40.0351b03: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T1805_.40.0351b04: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T1805_.40.0351b05: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T1805_.40.0351b06: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T1805_.40.0351b07: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T1805_.40.0351b08: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T1805_.40.0351b09: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T1805_.40.0351b10: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T1805_.40.0351b11: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T1805_.40.0351b12: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T1805_.40.0351b13: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T1805_.40.0351b14: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T1805_.40.0351b15: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T1805_.40.0351b16: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T1805_.40.0351b17: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T1805_.40.0351b18: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T1805_.40.0351b19: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T1805_.40.0351b20: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T1805_.40.0351b21: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T1805_.40.0351b22: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T1805_.40.0351b23: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T1805_.40.0351b24: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T1805_.40.0351b25: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T1805_.40.0351b26: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T1805_.40.0351b27: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T1805_.40.0351b28: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T1805_.40.0351b29: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T1805_.40.0351c01: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T1805_.40.0351c02: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T1805_.40.0351c03: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T1805_.40.0351c04: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T1805_.40.0351c05: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T1805_.40.0351c06: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T1805_.40.0351c07: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T1805_.40.0351c08: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T1805_.40.0351c09: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T1805_.40.0351c10: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T1805_.40.0351c11: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T1805_.40.0351c12: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T1805_.40.0351c13: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T1805_.40.0351c14: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T1805_.40.0351c15: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T1805_.40.0351c16: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T1805_.40.0351c17: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T1805_.40.0351c18: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T1805_.40.0351c19: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T1805_.40.0351c20: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T1805_.40.0351c21: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T1805_.40.0351c22: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T1805_.40.0351c23: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T1805_.40.0351c24: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T1805_.40.0351c25: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T1805_.40.0351c26: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T1805_.40.0351c27: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T1805_.40.0351c28: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T1805_.40.0351c29: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T1805_.40.0352a01: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T1805_.40.0352a02: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T1805_.40.0352a03: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T1805_.40.0352a04: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T1805_.40.0352a05: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T1805_.40.0352a06: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T1805_.40.0352a07: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T1805_.40.0352a08: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T1805_.40.0352a09: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T1805_.40.0352a10: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T1805_.40.0352a11: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T1805_.40.0352a12: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T1805_.40.0352a13: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T1805_.40.0352a14: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T1805_.40.0352a15: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T1805_.40.0352a16: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T1805_.40.0352a17: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T1805_.40.0352a18: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T1805_.40.0352a19: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T1805_.40.0352a20: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T1805_.40.0352a21: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T1805_.40.0352a22: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T1805_.40.0352a23: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T1805_.40.0352a24: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T1805_.40.0352a25: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T1805_.40.0352a26: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T1805_.40.0352a27: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T1805_.40.0352a28: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T1805_.40.0352a29: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T1805_.40.0352b01: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T1805_.40.0352b02: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T1805_.40.0352b03: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T1805_.40.0352b04: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T1805_.40.0352b05: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T1805_.40.0352b06: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T1805_.40.0352b07: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T1805_.40.0352b08: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T1805_.40.0352b09: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T1805_.40.0352b10: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T1805_.40.0352b11: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T1805_.40.0352b12: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T1805_.40.0352b13: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T1805_.40.0352b14: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T1805_.40.0352b15: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T1805_.40.0352b16: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T1805_.40.0352b17: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T1805_.40.0352b18: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T1805_.40.0352b19: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T1805_.40.0352b20: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T1805_.40.0352b21: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T1805_.40.0352b22: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T1805_.40.0352b23: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T1805_.40.0352b24: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T1805_.40.0352b25: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T1805_.40.0352b26: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T1805_.40.0352b27: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T1805_.40.0352b28: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T1805_.40.0352b29: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T1805_.40.0352c01: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T1805_.40.0352c02: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T1805_.40.0352c03: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T1805_.40.0352c04: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T1805_.40.0352c05: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T1805_.40.0352c06: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T1805_.40.0352c07: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T1805_.40.0352c08: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T1805_.40.0352c09: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T1805_.40.0352c10: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T1805_.40.0352c11: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T1805_.40.0352c12: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T1805_.40.0352c13: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T1805_.40.0352c14: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T1805_.40.0352c15: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T1805_.40.0352c16: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T1805_.40.0352c17: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T1805_.40.0352c18: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T1805_.40.0352c19: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T1805_.40.0352c20: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T1805_.40.0352c21: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T1805_.40.0352c22: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T1805_.40.0352c23: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T1805_.40.0352c24: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T1805_.40.0352c25: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T1805_.40.0352c26: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T1805_.40.0352c27: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T1805_.40.0352c28: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T1805_.40.0352c29: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T1805_.40.0353a01: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T1805_.40.0353a02: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T1805_.40.0353a03: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T1805_.40.0353a04: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T1805_.40.0353a05: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T1805_.40.0353a06: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T1805_.40.0353a07: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T1805_.40.0353a08: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T1805_.40.0353a09: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T1805_.40.0353a10: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T1805_.40.0353a11: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T1805_.40.0353a12: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T1805_.40.0353a13: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T1805_.40.0353a14: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T1805_.40.0353a15: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T1805_.40.0353a16: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T1805_.40.0353a17: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T1805_.40.0353a18: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T1805_.40.0353a19: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T1805_.40.0353a20: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T1805_.40.0353a21: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T1805_.40.0353a22: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T1805_.40.0353a23: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T1805_.40.0353a24: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T1805_.40.0353a25: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T1805_.40.0353a26: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T1805_.40.0353a27: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T1805_.40.0353a28: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T1805_.40.0353a29: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T1805_.40.0353b01: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T1805_.40.0353b02: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T1805_.40.0353b03: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T1805_.40.0353b04: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T1805_.40.0353b05: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T1805_.40.0353b06: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T1805_.40.0353b07: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T1805_.40.0353b08: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T1805_.40.0353b09: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T1805_.40.0353b10: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T1805_.40.0353b11: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T1805_.40.0353b12: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T1805_.40.0353b13: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T1805_.40.0353b14: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T1805_.40.0353b15: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T1805_.40.0353b16: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T1805_.40.0353b17: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T1805_.40.0353b20: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T1805_.40.0353b21: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T1805_.40.0353b22: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T1805_.40.0353b23: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T1805_.40.0353b24: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T1805_.40.0353b25: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T1805_.40.0353b26: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T1805_.40.0353b27: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T1805_.40.0353b28: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T1805_.40.0353b29: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T1805_.40.0353c01: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T1805_.40.0353c02: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T1805_.40.0353c03: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T1805_.40.0353c04: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T1805_.40.0353c05: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T1805_.40.0353c06: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T1805_.40.0353c07: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T1805_.40.0353c08: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T1805_.40.0353c09: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T1805_.40.0353c12: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T1805_.40.0353c13: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T1805_.40.0353c14: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T1805_.40.0353c15: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T1805_.40.0353c16: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T1805_.40.0353c17: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T1805_.40.0353c18: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T1805_.40.0353c19: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T1805_.40.0353c20: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T1805_.40.0353c21: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T1805_.40.0353c22: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T1805_.40.0353c23: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T1805_.40.0353c24: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T1805_.40.0353c28: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T1805_.40.0353c29: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T1805_.40.0354a01: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T1805_.40.0354a02: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T1805_.40.0354a03: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T1805_.40.0354a04: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T1805_.40.0354a05: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T1805_.40.0354a06: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T1805_.40.0354a07: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T1805_.40.0354a08: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T1805_.40.0354a09: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T1805_.40.0354a10: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T1805_.40.0354a11: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T1805_.40.0354a12: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T1805_.40.0354a13: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T1805_.40.0354a14: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T1805_.40.0354a15: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T1805_.40.0354a16: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T1805_.40.0354a17: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T1805_.40.0354a18: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T1805_.40.0354a19: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T1805_.40.0354a20: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T1805_.40.0354a21: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T1805_.40.0354a22: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T1805_.40.0354a23: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T1805_.40.0354a24: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T1805_.40.0354a25: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T1805_.40.0354a26: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T1805_.40.0354a27: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T1805_.40.0354a28: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T1805_.40.0354a29: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T1805_.40.0354b01: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T1805_.40.0354b02: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T1805_.40.0354b03: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T1805_.40.0354b04: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T1805_.40.0354b05: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T1805_.40.0354b06: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T1805_.40.0354b07: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T1805_.40.0354b08: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T1805_.40.0354b09: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T1805_.40.0354b10: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T1805_.40.0354b11: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T1805_.40.0354b12: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T1805_.40.0354b13: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T1805_.40.0354b14: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T1805_.40.0354b15: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T1805_.40.0354b16: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T1805_.40.0354b17: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T1805_.40.0354b18: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T1805_.40.0354b19: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T1805_.40.0354b20: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T1805_.40.0354b21: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T1805_.40.0354b22: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T1805_.40.0354b23: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T1805_.40.0354b24: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T1805_.40.0354b25: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T1805_.40.0354b26: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T1805_.40.0354b27: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T1805_.40.0354b28: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T1805_.40.0354b29: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T1805_.40.0354c01: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T1805_.40.0354c04: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T1805_.40.0354c05: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T1805_.40.0354c06: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T1805_.40.0354c07: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T1805_.40.0354c08: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T1805_.40.0354c09: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T1805_.40.0354c10: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T1805_.40.0354c11: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T1805_.40.0354c12: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T1805_.40.0354c13: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T1805_.40.0354c14: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T1805_.40.0354c15: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T1805_.40.0354c16: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T1805_.40.0354c17: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T1805_.40.0354c18: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T1805_.40.0354c19: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T1805_.40.0354c20: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T1805_.40.0354c21: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T1805_.40.0354c24: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T1805_.40.0354c25: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T1805_.40.0354c26: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T1805_.40.0354c27: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T1805_.40.0354c28: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T1805_.40.0354c29: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T1805_.40.0355a01: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T1805_.40.0355a02: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T1805_.40.0355a03: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T1805_.40.0355a04: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T1805_.40.0355a05: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T1805_.40.0355a06: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T1805_.40.0355a07: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T1805_.40.0355a08: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T1805_.40.0355a09: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T1805_.40.0355a10: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T1805_.40.0355a11: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T1805_.40.0355a12: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T1805_.40.0355a13: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T1805_.40.0355a14: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T1805_.40.0355a15: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T1805_.40.0355a16: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T1805_.40.0355a17: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T1805_.40.0355a18: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T1805_.40.0355a19: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T1805_.40.0355a20: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T1805_.40.0355a21: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T1805_.40.0355a24: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T1805_.40.0355a25: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T1805_.40.0355a26: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T1805_.40.0355a27: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T1805_.40.0355a28: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T1805_.40.0355a29: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T1805_.40.0355b01: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T1805_.40.0355b02: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T1805_.40.0355b03: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T1805_.40.0355b04: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T1805_.40.0355b05: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T1805_.40.0355b06: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T1805_.40.0355b07: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T1805_.40.0355b08: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T1805_.40.0355b09: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T1805_.40.0355b10: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T1805_.40.0355b11: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T1805_.40.0355b12: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T1805_.40.0355b13: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T1805_.40.0355b14: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T1805_.40.0355b15: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T1805_.40.0355b16: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T1805_.40.0355b17: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T1805_.40.0355b18: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T1805_.40.0355b19: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T1805_.40.0355b20: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T1805_.40.0355b21: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T1805_.40.0355b22: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T1805_.40.0355b23: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T1805_.40.0355b24: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T1805_.40.0355b25: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T1805_.40.0355b26: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T1805_.40.0355b27: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T1805_.40.0355b28: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T1805_.40.0355b29: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T1805_.40.0355c01: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T1805_.40.0355c02: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T1805_.40.0355c03: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T1805_.40.0355c04: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T1805_.40.0355c05: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T1805_.40.0355c06: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T1805_.40.0355c07: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T1805_.40.0355c08: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T1805_.40.0355c09: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T1805_.40.0355c10: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T1805_.40.0355c11: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T1805_.40.0355c12: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T1805_.40.0355c13: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T1805_.40.0355c14: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T1805_.40.0355c15: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T1805_.40.0355c16: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T1805_.40.0355c17: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T1805_.40.0355c21: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T1805_.40.0355c22: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T1805_.40.0355c23: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T1805_.40.0355c24: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T1805_.40.0355c25: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T1805_.40.0355c26: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T1805_.40.0355c27: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T1805_.40.0355c28: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T1805_.40.0355c29: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T1805_.40.0356a01: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T1805_.40.0356a02: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T1805_.40.0356a03: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T1805_.40.0356a04: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T1805_.40.0356a05: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T1805_.40.0356a06: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T1805_.40.0356a07: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T1805_.40.0356a08: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T1805_.40.0356a09: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T1805_.40.0356a10: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T1805_.40.0356a11: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T1805_.40.0356a12: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T1805_.40.0356a13: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T1805_.40.0356a14: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T1805_.40.0356a15: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T1805_.40.0356a16: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T1805_.40.0356a17: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T1805_.40.0356a18: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T1805_.40.0356a19: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T1805_.40.0356a20: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T1805_.40.0356a21: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T1805_.40.0356a22: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T1805_.40.0356a23: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T1805_.40.0356a24: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T1805_.40.0356a25: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T1805_.40.0356a26: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T1805_.40.0356a27: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T1805_.40.0356a28: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T1805_.40.0356a29: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T1805_.40.0356b01: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T1805_.40.0356b02: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T1805_.40.0356b03: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T1805_.40.0356b04: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T1805_.40.0356b05: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T1805_.40.0356b06: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T1805_.40.0356b07: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T1805_.40.0356b08: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T1805_.40.0356b09: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T1805_.40.0356b10: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T1805_.40.0356b11: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T1805_.40.0356b12: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T1805_.40.0356b13: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T1805_.40.0356b14: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T1805_.40.0356b15: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T1805_.40.0356b16: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T1805_.40.0356b19: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T1805_.40.0356b20: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T1805_.40.0356b21: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T1805_.40.0356b22: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T1805_.40.0356b23: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T1805_.40.0356b24: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T1805_.40.0356b25: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T1805_.40.0356b26: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T1805_.40.0356b27: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T1805_.40.0356c01: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T1805_.40.0356c02: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T1805_.40.0356c03: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T1805_.40.0356c04: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T1805_.40.0356c05: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T1805_.40.0356c06: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T1805_.40.0356c07: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T1805_.40.0356c08: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T1805_.40.0356c09: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T1805_.40.0356c10: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T1805_.40.0356c11: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T1805_.40.0356c12: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T1805_.40.0356c13: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T1805_.40.0356c14: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T1805_.40.0356c15: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T1805_.40.0356c16: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T1805_.40.0356c17: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T1805_.40.0356c18: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T1805_.40.0356c19: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T1805_.40.0356c20: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T1805_.40.0356c21: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T1805_.40.0356c22: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T1805_.40.0356c23: 示 T1805_.40.0356c24: T1805_.40.0356c25: [IMAGE] T1805_.40.0356c26: [IMAGE] T1805_.40.0356c27: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T1805_.40.0356c28: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T1805_.40.0356c29: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T1805_.40.0357a01: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T1805_.40.0357a02: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T1805_.40.0357a03: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T1805_.40.0357a04: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T1805_.40.0357a05: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T1805_.40.0357a08: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T1805_.40.0357a09: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T1805_.40.0357a10: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T1805_.40.0357a11: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T1805_.40.0357a12: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T1805_.40.0357a13: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T1805_.40.0357a14: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T1805_.40.0357a15: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T1805_.40.0357a19: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T1805_.40.0357a20: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T1805_.40.0357a24: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T1805_.40.0357a25: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T1805_.40.0357a26: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T1805_.40.0357b04: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T1805_.40.0357b05: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T1805_.40.0357b06: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T1805_.40.0357b07: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T1805_.40.0357b08: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T1805_.40.0357b09: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T1805_.40.0357b10: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T1805_.40.0357b11: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T1805_.40.0357b14: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T1805_.40.0357b15: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T1805_.40.0357b20: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1: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T1805_.40.0357b22: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T1805_.40.0357b23: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4: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T1805_.40.0357b25: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T1805_.40.0357b26: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T1805_.40.0357b27: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T1805_.40.0357c01: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T1805_.40.0357c02: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T1805_.40.0357c03: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T1805_.40.0357c04: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T1805_.40.0357c05: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T1805_.40.0357c06: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T1805_.40.0357c07: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T1805_.40.0357c08: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T1805_.40.0357c09: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T1805_.40.0357c10: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T1805_.40.0357c11: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T1805_.40.0357c15: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T1805_.40.0357c16: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T1805_.40.0357c17: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T1805_.40.0357c18: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T1805_.40.0357c19: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T1805_.40.0357c20: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T1805_.40.0357c23: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T1805_.40.0357c24: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T1805_.40.0357c25: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T1805_.40.0357c26: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T1805_.40.0357c27: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T1805_.40.0357c28: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T1805_.40.0357c29: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T1805_.40.0358a01: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T1805_.40.0358a02: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T1805_.40.0358a03: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T1805_.40.0358a04: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T1805_.40.0358a05: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T1805_.40.0358a06: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T1805_.40.0358a07: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T1805_.40.0358a08: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T1805_.40.0358a09: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T1805_.40.0358a10: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T1805_.40.0358a11: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T1805_.40.0358a12: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T1805_.40.0358a13: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T1805_.40.0358a14: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T1805_.40.0358a15: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T1805_.40.0358a16: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T1805_.40.0358a17: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T1805_.40.0358a18: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T1805_.40.0358a19: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T1805_.40.0358a20: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T1805_.40.0358a21: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T1805_.40.0358a22: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T1805_.40.0358a23: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T1805_.40.0358a24: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T1805_.40.0358a25: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T1805_.40.0358a29: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T1805_.40.0358b01: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T1805_.40.0358b02: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T1805_.40.0358b03: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T1805_.40.0358b04: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T1805_.40.0358b05: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T1805_.40.0358b06: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T1805_.40.0358b07: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T1805_.40.0358b08: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T1805_.40.0358b09: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T1805_.40.0358b10: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T1805_.40.0358b11: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T1805_.40.0358b12: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T1805_.40.0358b13: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T1805_.40.0358b14: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T1805_.40.0358b15: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T1805_.40.0358b16: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T1805_.40.0358b17: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T1805_.40.0358b18: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T1805_.40.0358b19: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T1805_.40.0358b20: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T1805_.40.0358b21: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T1805_.40.0358b27: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T1805_.40.0358b28: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T1805_.40.0358b29: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T1805_.40.0358c03: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T1805_.40.0358c04: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T1805_.40.0358c05: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T1805_.40.0358c06: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T1805_.40.0358c07: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T1805_.40.0358c08: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T1805_.40.0358c09: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T1805_.40.0358c10: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T1805_.40.0358c11: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T1805_.40.0358c12: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T1805_.40.0358c13: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T1805_.40.0358c14: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T1805_.40.0358c15: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T1805_.40.0358c16: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T1805_.40.0358c17: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T1805_.40.0358c18: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T1805_.40.0358c19: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T1805_.40.0358c20: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T1805_.40.0358c24: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T1805_.40.0358c25: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T1805_.40.0358c26: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T1805_.40.0358c27: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T1805_.40.0358c28: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T1805_.40.0358c29: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T1805_.40.0359a01: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T1805_.40.0359a02: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T1805_.40.0359a03: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59a04: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T1805_.40.0359a05: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T1805_.40.0359a06: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T1805_.40.0359a07: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T1805_.40.0359a08: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T1805_.40.0359a09: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T1805_.40.0359a10: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T1805_.40.0359a11: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T1805_.40.0359a12: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T1805_.40.0359a13: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T1805_.40.0359a14: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T1805_.40.0359a1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 T1805_.40.0359a16: T1805_.40.0359a17: T1805_.40.0359a18: T1805_.40.0359a19: T1805_.40.0359a20: T1805_.40.0359a21: T1805_.40.0359a22: T1805_.40.0359a23: T1805_.40.0359a24: T1805_.40.0359a25: T1805_.40.0359a26: T1805_.40.0359a27: T1805_.40.0359a28: T1805_.40.0359a29: T1805_.40.0359b01: T1805_.40.0359b02: T1805_.40.0359b03: T1805_.40.0359b04: T1805_.40.0359b05: T1805_.40.0359b06: T1805_.40.0359b07: T1805_.40.0359b08: T1805_.40.0359b09: T1805_.40.0359b10: T1805_.40.0359b11: T1805_.40.0359b12: T1805_.40.0359b13: T1805_.40.0359b14: T1805_.40.0359b15: T1805_.40.0359b16: T1805_.40.0359b17: T1805_.40.0359b18: T1805_.40.0359b19: T1805_.40.0359b20: T1805_.40.0359b21: T1805_.40.0359b22: T1805_.40.0359b23: T1805_.40.0359b24: T1805_.40.0359b25: T1805_.40.0359b26: T1805_.40.0359b27: T1805_.40.0359b28: T1805_.40.0359b29: T1805_.40.0359c01: T1805_.40.0359c02: T1805_.40.0359c03: T1805_.40.0359c04: T1805_.40.0359c05: T1805_.40.0359c06: T1805_.40.0359c07: T1805_.40.0359c08: T1805_.40.0359c09: T1805_.40.0359c10: T1805_.40.0359c11: T1805_.40.0359c12: T1805_.40.0359c13: T1805_.40.0359c14: T1805_.40.0359c15: T1805_.40.0359c16: T1805_.40.0359c17: T1805_.40.0359c18: T1805_.40.0359c19: T1805_.40.0359c20: T1805_.40.0359c21: T1805_.40.0359c22: T1805_.40.0359c23: T1805_.40.0359c24: T1805_.40.0359c25: T1805_.40.0359c26: T1805_.40.0359c27: T1805_.40.0359c28: T1805_.40.0359c29: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