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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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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別開則
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縁此説彼也並依
疏解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妄語時自知是妄
正作
妄語已知是妄語
第二前中二時知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以律中
本作是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
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毀
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
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樂因
果故
語者自熱惱苦因
果故
乃下擧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刹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作毀呰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衆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
惡道。衆生盡從人天
中墮以宿習近。是
以能語具如疏引
縁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爲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丁貫
作木作瓦陶
&MT03315;
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依律引之。
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唖及餘衆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吏兵姓
伎兒姓
下者彼
云。汝是刹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爲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
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有云。賤人居
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戒縁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第三佛在舍衞。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説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
吏等。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
行三者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貎三者下即
瞎鋸
齒。中謂太白太黒。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爲下。四
病者疥廯顛
狂等
五罪者夷至
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
惡語。四分無此
結使者愚癡暗
鈍等
某甲説汝是句絶。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佛在舍衞。阿那律行寄婬
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縁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黄形石小皆吉。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去寄切
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第五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
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縁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
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
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爲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
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
理味自足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
之類
用此三種配縁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説可解
第七佛在羅閲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
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説。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偸蘭名者。猶含輕重重者犯提
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差説
第八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
語縁。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自言業
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第九佛在舍衞。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
語説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虚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倶不説犯。何故唯除男耶此難
戒本
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第十佛在曠野城。六群爲佛修
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
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爲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爲儌倖矣此注合
是大字
中初文爲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爲一
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鍬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不生
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戸綱反或去呼北
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涜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下不犯
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倶有心也前云曳木
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
違並宜此斷
十一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
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縁同前。但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
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如五
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
與竹
僧祇以爲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MT03312;兩手相錯十七。&T021389;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六脂那・十七倶陀婆諸梵言並
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T032671;者指歸云。麁
糠皮故謂之&T032671;。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T032671;角以決之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十二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
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喩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刪定戒作
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
綺與上不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倶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十三佛在羅閲城。慈地比丘嫌罵
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十四佛在舍衞。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
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汚。因制
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
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輒使上座
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倶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謂同
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内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佛在舍衞。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前。縁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
力命梵等縁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二夜屏是房室
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縁皆開
十六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
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十七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縁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好將
出也
若擲著戸外謂棄擲也。此是
兩相不可違讀
閉戸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十八佛在舍衞。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
脚脱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列縁。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縁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縁。第二云。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脱脚律
云。脚入髀疏云。明將
脱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皆謂
不脱
若床支大雖脱有
所承故
若脱脚安細腰
謂有
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謂以
板藉
若脱
脚坐除去
脚也
並開
十九佛在倶睒毘。闡陀起屋
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輕他所重
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
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縁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二十一佛在舍衞。愛道請教授。佛令
僧次。六群次往説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縁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説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八敬名相
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黒月説戒即初
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
四十五
又云。無
間黒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黒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徳如説
戒篇
二十二佛在舍衞。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
尼出祇桓還至舍衞。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縁
中可見。列縁中。初縁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二十三佛在舍衞。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
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爲食故。因制
列縁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佛在舍衞。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
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説。故制
縁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縁多論尼三
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
必須大尼。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爲尼作大衣裁
作婬像令衆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縁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明正
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爲作。相同異縁
二十六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興尼各有
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縁疏中作
尼三衆。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云。在
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縁
二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與六
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
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縁。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
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縁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縁。文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與六群
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爲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却返
上下
勢力繋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佛在舍衞。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偸蘭難陀
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
讃令請也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謂尼直乞施主
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三十佛在舍衞。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
此女爲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指縁同前。但改初縁人女爲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略不引
三十一佛在舍衞。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
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縁中初
縁。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
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爲佛
呵責。後佛還羅閲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
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此通開背
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絶。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衆。以衆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爲攝彼故本宗止
有此二
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準犯小罪
即爲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
日日爲二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絶。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或分二請
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二十
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倶失本名上四段並
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攝縁差睡定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
三擧等
異界則攝相
界場露地
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
淨狂擯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前引三種更兼魚肉爲五
正。梵語蒲闍尼此云正食
五似中&T011692;音眉即&MT03457;
也。&MT05231;麥通名大小諸麥。莠音酉即稗草子。錯
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以錯碎故。
有云麺者
濫下
磨食
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已上十誦
總十五種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糗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即不
正也
與四分同故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對上十誦枝即是莖。
此無彼根。彼無此花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爲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別衆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即此戒也。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示相和。言説正者如云米粥。不説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義決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倶是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檀越自恣與比丘言。我已滿足。
如是離坐不作殘食法犯提。下
皆例
二少欲足檀越多與而
動手現少取相
三穢汚足行食淨人手
疥癩不淨。
比丘惡之言
不用過去
四雜足淨人持乳酪器盛糗。
比丘惡言過去等
五不便足
淨人行糗。比丘問已言。此動我風
不便過去。乃至與病不便等例説
六自諂曲足淨人行
食比丘
現手作相。若搖
頭若縮鉢作相
七停住足淨人行食時比丘言。莫
先行飯當先下菜等
自已足比丘乞食自有糗嚢從檀越乞水。彼意謂須糗即
問比丘須否。比丘意謂檀越至家中取水答言。
須彼捉比丘糗嚢授
與。比丘言且置
彼但云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寛。僧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釋第四須不中。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本律作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爲言。所對三中。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爲他作不成準僧
祇開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縁宿觸等別有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自作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皆不成。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引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上碗中作殘者。止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名作。若碗中汁流鉢中得倶名殘食。今文反
之存大意耳。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強勸別犯。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或前食
非正
四即病縁。五謂已殘。六是順教儉開不作
文無理有
三十六佛在舍衞。有弟比丘貪食。兄比丘以過責。
心懷恚故兄食已便強勸食。反以過責。因制
中強以飮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己犯。列縁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倶墮。問。已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倶時。但所勸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三十七佛在羅閲城。人民節會。難陀跋難陀共看伎并
受食。而暮還耆闍山。又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
女人電中見稱言是
鬼。由此二縁故制
制意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説時有二。一名迦羅
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
部氣等世俗背計爲實故
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
隨事縁長短
不定。無
有實故
佛隨世諦説三摩耶不説迦羅。爲除外
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説實時更
増彼計。此亦大分爲言。非倶不説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説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爲問。如鈔所引。答中爲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爲時無別時
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説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
此與俗説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説則彼二皆是假名。隨
彼而言故
云實耳
文云我已説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説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有下闕時字。
實下脱法字。
論本
有之
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
實下有非第一實
一句。又無有字
衆人呵者即指縁起律中女人呵迦
留陀夷云。寧
自破腹不
應夜食
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
假從道
以釋。後二約
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毘尼制教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横以眞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體之
虚實
有何名
名之
有無
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義之
違順
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相之
是非
以是故是事
不應難化教詮理必
須四義求之
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爲
除邪見不言迦羅説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説
假時如上引。律乃説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爲難。答中爲二。初明毘尼説實意。上句正示
不字誤。論
文正作中字
以下顯意。謂毘尼不許白衣外道
聞。故可説實時。以道衆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文中下聞字
論作而字
説下次明餘經説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倶可聞故古多錯解。妄改文字。
學者難曉。不免繁文
顯意中。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髓誰當代之。悲夫。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晩食。
肯㩭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且約
相等
増輝引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爲一須臾三百爲
十須臾。
九百爲三
十須臾
事同者同下僧祇故倶舍一百二十刹那爲
一怛刹那。六十怛刹
那爲一臘縛。三十臘縛爲一
須臾。三十須臾爲一日夜
日下近地者。準倶舍日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節。且爲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是冬至北至此熱減寒至甚也。所以寒者一云。南州
北闊日光多故。南狹日光少故。又云。近須彌山
邊冰山故。又
云。去人遠故
從北却迴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四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此方亦以十五日爲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有五日。三氣爲一節四十
五日
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脚影者。立
日中以脚歩影也。刻漏者。量水爲數。隨時増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釋初縁中。引律定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者倶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徳卯齋護之彌急。有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定。何足爲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義淨内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尺高五寸中挿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爲記。影過畫處便不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爲
時輪。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四中
初科。五分開嘗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嘗但
治舌故。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吉。咽物方墮。不犯中。三黒石蜜者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三十八佛在羅閲祇。迦羅坐禪。乞食
疲苦。食先所得者。佛呵制戒
釋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病縁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内宿。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次科初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内一提一吉。四非殘
非内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内宿。第三渉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勸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爲眞道戒
撿。爲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渉愛憎。輕戒慢聖。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敍衆聖尊戒。下句
勸令効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任凡情。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内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證上洗鉢。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衆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準四藥中。淨人觸失洗手
更受。此由與他不合受食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點非。二彼倶無受捨者。反明倶有方開成淨。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倶無。上乞字音氣。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縁起。佛下立制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取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雖復宿膩縁故開之。隨食浮沈飮取清者。次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縁。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縁同上。所下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鬱單越此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三中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丘下次明淨手。爲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汚。故須
更洗舊云。因明著袈
裟須淨手者非
三中風塵落鉢不受相雜。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衆淨人理
應通許諸文所明不唯當戒。不受惡觸事犯相
渉。文中可見。臨文辨之。勿使參濫
不犯四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爲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三十九佛在舍衞。人爲父母等於四衢道乃至廟中祭
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俗譏因制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爲三益。
多論五義。初爲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縁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不壞
生故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倶不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準後懺
篇學悔

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釋中初科。了論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見總列四
趣。鬼收修獄則爲六趣。五分下三律別擧三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四中十誦五塵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爲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三中十誦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内宿内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文脱。彼具云先淨米受取謂火淨
已受也
四中水本大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約色。五分據味。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六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冰雪約人有無。四分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明轉變中。下列諸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薑生牙但須重淨。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爲佛温飯之縁。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非時
亦同
過中變造倶不失受。
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倶須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門。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縁食境必須心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毘尼下引縁。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渉也。三單心者即前
第二句。前對身心歴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祇中初引邪見縁。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實器縁。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碗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縁置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四中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繋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四分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三僧祇中初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絶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僧祇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應如是法。以能防衆戒故爲淨衣故。異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縁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内宿・
二内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開即本宗八事。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飮食當如服藥是
有云。正謂簡邪命。或云。
事即四事之一皆非文意
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顯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飮食。不爾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倶互爲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次科十誦墮地皆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倶不覺準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決意者。謂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殘宿内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十對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不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佛在舍衞。跋難陀與商賈爲檀越便語云。欲得雜
食彼問。何患思此。答言。無患但意欲耳。彼譏因制
犯縁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縁起云雜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縁。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此開親。釋初縁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是總擧。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魚肉爲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道之有。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舊云。論重律輕
非。以犯相別故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爲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爲他律
云。或己他爲他他爲己是也
四十一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衞。大得餅食令阿難
分與乞人。遂以粘餅與女人。餘皆得一女獨得
二。彼因譏謗。又外道得食人問。便
云。禿居士處得。以此二縁故制
明開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謂住外道者
僧祇不開
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四十二佛在舍衞。長者爲跋難陀飯僧。彼時欲過方來
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閲城大臣得果令僧中分。
後食已詣餘家僧不
得食。二縁故制
名云同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他請有縁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釋初縁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義決中。以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脱二字。即配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絶。交往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後。食時者相傳以爲辰時。用此爲中以分前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通界内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縁中道還者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縁。今此略耳。他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明犯非關此戒。或縁輒往令衆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四十三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本俗友婦繋意後住其
家。其婦嚴身其夫極愛比丘食已坐住。夫瞋。故
釋名四食者。一段食麁細爲二。麁則可知。細謂
中有食香天及劫初食無變
穢。如油沃沙散人
支體故。名爲細
二觸食根境識三和合生諸觸。如
見色生喜樂等。今戒當此
思食謂意業也。思心
希望能延命故
四識食中陰地獄無色衆生入滅
盡定。雖無現識識得在
故。小乘則識蘊。大教即梨
耶。勢力所資能任持諸根故
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縁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縁並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眞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戸處坐己内不
及則犯
若二比
丘爲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準此
通俗
若不盲
互闕吉羅。
倶闕非證
或從前過不住多人
行處
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縁等並開
四十四迦留陀夷念前戒開手及戸處坐。即
與女人在戸扉後坐共語。招譏故制
若準戒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縁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釋第三多論約戸内外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僧祇初簡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爲太。二不定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明假縁成證。三相可分。不犯並同前引
四十五亦因迦留陀夷與
女露坐。招譏故制
列縁第二注釋露處。由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黒名見屏。常
語不聞聲名聞屏。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内。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佛在舍衞。跋難陀與比丘鬥。結恨在心便誘至
城中無食處。知還寺時過便驅出令彼不得食疲
乏。
因制
犯縁第三無諸縁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命梵等也。不犯爲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縁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四十七佛在釋翅痩。施主請僧給藥。六群求
難得藥彼爲市求便呵罵之。因制
戒名四
月且從縁説。準下僧祇一月半月。犯縁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謂非
四藥
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即盡
形也
亦提。非時
藥吉。五無縁者即下四縁。釋中僧祇三時。各
有四月通有過限。不犯中四縁者。一常請彼言
我常
與藥
二更請斷已後復
更請與之
三分請持至僧伽
藍分與之
四盡形請
我當盡
形與藥
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常請約能施。
盡形約所施
示犯中猶同昔義。準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四十八佛在舍衞。人民反叛。王領軍征
伐。六軍觀陣匿王不悦。故制
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鬥凶暴
無慈失諸善利。初縁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歩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釋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習之時。眞謂正鬥律作若戲若鬥。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値。方便謂雖下道偸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非陣。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鬥人爭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四十九六群有縁至軍
中宿。招譏因制
初縁多論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説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五十六群有縁在軍中觀鬥力。一
人彼箭射舁歸。招譏故制
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縁至應坐説法。後看合戰爲刃所中。
犯同於初即觀
陣戒
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五十一佛在支陀國。娑伽陀比丘降龍示
倶睒彌王。得酒飮醉臥路。因制
制意中。本
律初示嚴勅。以爲資者必禀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眼視不明此三及
六損色
四現瞋恚相此一與
九亂神
五壞業資

六増疾病。七益鬥訟
八無名
九智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
。十即來苦
觀斯十過現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五
分縁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縁起舁音餘對擧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徳。因下正制。多論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擧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飮
酒淫母盜鷄殺人。人問皆云不作即妄
語也
四戒尚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衆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不善業也。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者。&MT05330;即酒滓。食麹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和水飮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便欲飮。至後飮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飮可結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證迷心。無方便者。不犯中。初文兩縁可解。次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三中僧祇
果漿同上甜酒。麹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麹足爲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從急
五十二佛在舍衞。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
潜。匿王與未利夫人在樓上見。夫人令以石
蜜奉佛。便
呵責而制
制意中。初是壞法。二即損他。三四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犯縁第二。謂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不
犯三縁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潜故
五十三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撃
十七群中一人幾死。因制
戒名者古謂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縁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不犯中。略行來掃
地誤以杖頭觸他
五十四佛在拘睒毘。闡陀欲犯戒。比丘諫
言莫作。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故制
縁中初通
列五縁。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上並
疏意
不犯指上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五十五佛在波羅梨毘國。迦波羅比丘爲佛侍者
輕行處反披拘執怖佛。明旦制此戒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説色聲等。恐怖説
而了了者提此約
説也
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皆墮此示
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縁。不下示犯。不問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爲言不取所怖。不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五十六佛在羅閲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
浴。六群後夜入浴。王與婇女詣池。相値王不得
浴。大臣嫌
恚。因制
戒名云過。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事得數洗浴。爲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縁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五縁皆約極下以爲開限。再詳教意止爲約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引多論別顯初縁。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晩
七十五日爲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縁須白。謂有上開縁示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偸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恥故。次意引縁可解。爲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務故。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黒白兩月。若下明
浴法。言無縁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縁。陶家即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爲式。
下卷指雜行篇
五十七佛在曠野城。六群露地拾柴草然火。向
蛇從木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故制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爲分齊。多論隨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縁開。恐謂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縁結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上三即草木。
下一即糞掃
若半焦句絶。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羅。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絶。在字上脱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加。故下復引彼文爲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不犯中。初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五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背取十七群
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因制
初縁即文下
衆。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則知色衣定爲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不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爲愛護。三
爲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税。自餘隨
身道具例傳自藏
五十九佛在舍衞。六群眞施親厚
比丘後不語取著。因制
釋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衆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廣解。疏云。爲明五衆倶有犯相雖輕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謂眞實淨主各對
本衆。不得互爲
簡異中淨施有二。眞實淨者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六十佛在舍衞。六群著白
色衣行俗譏。因制
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爲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通該一切。若據列縁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縁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身可染者爲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故知巾襪
但須點淨
次科五分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色也。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鬱金根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黄赤可染衣。黄藍指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黄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爲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縫緋。餘並黄色。縫即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爲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爲藥。黒色云作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黒而用。木欄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呉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色等。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皆具三種。泥即黒色。棧如注顯。四十多十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點而有別法。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汚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衆下明
總別倶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六十一佛在舍衞。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以
竹弓射殺成大積。招譏因制
制意中三。
初爲順行。二爲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縁居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兒血肉輒餐。信髡頭之羅刹。俗中君子隱惻
爲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指五縁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六十二佛在舍衞。六群取雜
虫水飮招譏。故制
簡示中。須知飮用二
戒倶是深防。引勸中。云渇死者彼云。春後大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釋中。僧祇制必須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者。多論縁起以明制限。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象歩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取爲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顯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爲一。爲重物命故
内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飮用並無犯
六十三佛在舍衞。十七群語五群言。云何入初禪云何
得羅漢果。彼報言。汝説者犯波羅夷。佛呵因制
初縁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釋第三六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歳者。
云汝非爾許歳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衆。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説。六聖法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亦開受後。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信施眞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惱意。故並開之
六十四佛在舍衞。跋難陀與親友比丘數犯向
説不語人知。後與共鬥便相説。因制
名標麁
罪對簡下篇。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誦示發露相。但爲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故不須多。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開。護根謂意根也。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限。遞明知説。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内。問。小
食時知食後不説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夜中夜不説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但悔
本罪
自覆名
輕而治重覆殘行別住
餘篇並先悔
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淨故釋上
有本
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尼下四簡餘衆。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之。餘人即三衆也。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説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六十五佛在羅閲城。十七群童子大者十七小者
十二以信出家。不堪一食夜啼。故制
縁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釋中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歳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僧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通會中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憑他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別示中。敍意爲二初指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不數
布薩
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年足亦無布薩而有沙門果亦四
分上法。但四分不列開中
母論初聽數胎中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此同四分。羅
漢即上法也
勘暦者古師云。此國用暦三年一
閏。疏破云。勘餘暦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頻大亦
出俗暦
但下顯略。初敍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滿月不滿方開増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録。但約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爲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十六日五大四小
共得九月
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日將欲趣産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爲
言十九爲章謂十九年
爲一大段
以七爲閏十九年中
有七閏月
三年
一閏有三初中後
共九年
五年再閏有四兩中間
十年
故有七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月爲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爲歳一年除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爲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餘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前則爲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古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虚月。還填令實則有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二大月得四日。
三小月得三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四月十八日中
有二小盡得二
日。并毎月餘二十八半分。即十四分四月十八日共得六
十五分。將六十四分爲二日共得四日零一分。今總開前
爲一百二十九分將爲五日。本三十二分爲一日。今
始成二十六分故云弱也。今鈔但還四日不取弱得
又減
頻大弱得半日以八箇月方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取
半日故云弱也。今鈔不還此日。以不
成半
日故
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虚増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内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増故也。然自古章記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師約年月倶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爲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爲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爲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八日爲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爲定。然此算法連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増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盡。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暦。六七家者此蓋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廣。不學不知
六十六佛在舍衞。六群鬥諍如
法滅已後更發起。故制
初縁四諍者一言
評教理是非
犯相輕重
二覓諍評三根清濁
五徳是非
三犯諍於五犯聚
懺評有濫
四事諍通上三種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名言中事諍。
評用法治擧徴覈虚實名覓中事諍。非法羯磨定
罪重輕名
犯中事諍
私諍者律云。除此諍。若餘鬥罵發者。
若發已諍謂先諍
後發
除二衆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僧如
法觀
斷想謂
不善觀
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謂實
非法
若戲若錯

六十七佛在舍衞。衆多比丘至毘舍離賈客度關不輸王
税。與比丘爲伴爲守關人所提。王俗譏訶。因制
犯縁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命梵等並開
六十八佛在舍衞。阿梨吒惡見説婬欲不障道。
比丘諫不捨。佛令白四諫便呵而制
婬欲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邪。然雖口説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令他墜陷。爲害甚重。特須禁斷。初縁中。此由
經説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縁下種以爲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擧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説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異耳
六十九因前作擧六群供給
所須同羯磨。故制
疏中三意故制。一増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縁中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有二種若
法若財
二共同
羯磨同説戒
羯磨
三止宿言語謂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
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
覆。或不盡覆不盡障。或彼此先後
入或倶時八。隨脇著地一一墮
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繋命
梵難等
七十佛在舍衞。跋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便説。欲不障
道。佛令白四遙諫不捨滅擯。六群誘將畜養。因制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七十一佛在拘睒毘。比丘如法諫闡陀。乃言。我
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者。故制
釋中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問二無疑。三不爲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七十二佛在舍衞。比丘共集毘尼。六群恐擧乃
言。用學雜碎戒爲可至十三事。佛便呵制
制意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増己行。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雜碎義。若據律縁指下三篇。威儀爲雜。論約
廣略對明純雜。縁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衆。
五縁列三疑是寫脱。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言詞了。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爲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喩品偈廣明惡報。不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縁後開進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聖不違此制
七十三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擧。故先詣
清淨比丘所言。我始知此法戒經所載耳。佛因

戒名恐擧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釋中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必如縁。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又不能當誦四衆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説。初制能説。餘下制聽衆。餘業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説今始聞。若戲
錯等
七十四佛在羅閲祇。沓婆摩羅子爲知事。僧
得貴衣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故制
初縁僧
物四種。如盜戒説。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飮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親與之。若戲錯説
七十五佛在舍衞。多比丘論法毘尼。六群相謂諸比丘
似爲我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而故去。因
初縁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第五縁律云。一足在戸内。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下次明輕過。次科僧祇初説毘尼。但非斷諍
故犯小罪。白即説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去即來不須説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衆。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説
七十六佛在舍衞。六群恐擧六人相隨無由得作。後時
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擧羯磨。後六群言。
我以彼事與
欲。佛呵因制
初縁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吉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釋中多論
初明縁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爲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磨錯説彼此者開
七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聽諸比丘鬥
已而向彼説令諍不滅。故制
縁中第五。不待
説者疏云。戒本向彼説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説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説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説。釋中三種共語。不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不犯中毘非法
羯磨欲知故聽
七十八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打
十七群中一人大喚。故制
初縁簡下衆吉。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次科十誦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隨沙豆多少。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瞋心應同餘衆。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次科
大集據能説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爲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敍制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下擧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女即麁語
七十九亦因六群以手
搏十七群。故制
戒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掌爲刀相用擬於人。號爲摶也。釋中對前戒
者。疏云。本爲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爲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論一一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擧手以明多罪。律
不犯中。若有縁事須擧手遮招觸等
八十亦因六群以無根僧
殘謗十七群。故制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縁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内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説。六以殘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佛在舍衞。未利夫人奉信聽比丘入宮無
障。迦留陀夷入宮夫人拂床形露。因制
初縁
刹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縁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釋中。粟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喚。若命梵難
八十二佛在舍衞。外道路中止息忘千兩金。比丘
見之持還。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入宮。因制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縁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爲拾
遺。戒縁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縁。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縁。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眞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眞殊・珊瑚・硨礛・碼
瑙。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彼論錢
入似寶
若下次明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爲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作不應自取如法説淨準不爲畜
捉應無過
上文通論畜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倶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槊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倶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釋第三縁。四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縁結犯。僧祇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爲收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者。恐爲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標爲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彌善。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此開
拾遺
若供養塔寺
莊嚴具收擧此開
捉寶
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八十三佛在舍衞。跋難陀非時
入村與居土樗蒲。故制
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衆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犯縁第二。啓白喚召兩縁不白
非犯。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初
縁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縁。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衆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去處有可尋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後時内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甲舍依此
誦之
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三中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四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説戒篇。五中多論總白。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隨至多
家皆得
別相如上。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過失故。爲護法故。爲受依止故。爲説聽法故。
爲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此即
正行
論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即律
威儀
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難縁
八十四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知佛從此道來。敷
高好床白言。著我床座。佛呵因制
列縁
第二。僧私兩床倶犯。準縁作成方犯。今時坐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論明高廣倶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
四寸
疏文又引阿含。
八種勝床。倶不合陞金銀牙角嚴飾故勝。
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爲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三寸六分爲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約作成爲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爲脚一分爲搘。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歳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歳不許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歳由
床大故。聽降四歳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八十五佛在舍衞。六群作兜羅貯
褥。居士譏。以殺生故制
兜羅是梵語。多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初縁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爲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棄而用之
八十六佛在羅閲祇。有信工師爲僧作骨牙
角針筒。廢業無依食。招譏故制
指縁同
上。一是骨牙角三物
隨犯
二作鉢筒。三爲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T030607;。鏢音飄或去呼。
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T030607;飾也。傘下六字一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寄歸傳説。西國
僧多自持小傘故
四纒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掻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鉤衣&MT03091;音滑。謂鈕中横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十四揥他暦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鎭即坐禪
時鎭頂用也
八十七佛在舍衞。聽諸比丘作尼
師壇。六群太作。故制
釋中引律初示
尺量。増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増之。今準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増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文。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増故特注之。若増量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説淨。不説
過日犯長
八十八佛在舍衞。比丘患瘡。聽作
覆瘡衣。六群大作。故制
此下三戒並不
列縁。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縁爲異。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次科十誦瘡
差須淨。以無縁故
八十九佛在舍衞。毘舍佉母送雨浴衣。佛令
隨上座與不足者。六群大作。故制
前戒委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廣
二搩手半則五尺
九十佛在釋翅痩。難陀短佛四指。人遙見謂佛。
佛令難陀著黒衣。六群等佛量作。故制
注戒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衣爲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佛用
石鉢
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四提舍尼篇
初戒佛在舍衞。世儉穀貴。人多餓死。蓮華色尼入
城乞食三日並施比丘。遂餓在道。人譏故制
縁中。第三謂無病也。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縁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約犯縁自他倶犯。故云通之。初
縁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縁起。若據四
分縁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絶。所以後開。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第二佛在舍衞。衆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
食。六群尼索羹飯越次與六群。因制
犯縁第二
屬於尼也。釋中五分衆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衆容惡。是故聽食
四分一呵
不止亦開
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故。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縁。尼自爲者反
初縁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第三佛在羅閲城。居士夫婦倶得見諦無所
愛惜。供養既多衣食乏盡。招譏故制
事希者於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縁成犯。一見
諦學家餘凡有信
應可犯吉
二僧作法制佛令白二制斷。
故知無法不犯
餘三
縁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第四佛在釋翅痩尼拘律園。城中女人
送食供養。爲賊觸嬈。即制此戒
初縁險處謂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僧伽*蘫中以寺去
城遠故
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衆學篇罪無眼量故云衆。易犯難持故令學。
唯此篇題與前迥異。敍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故云復敍。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縁。此獨無者由故誤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縁。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縁病等
諸開
四不齊整五隨著
犯。自餘例此可知
初戒佛在舍衞。六群不齊整著内衣。居士譏言。如俳説
人如王大臣無異故制。此篇百戒多在舍衞。多因六
群。下更不出。時
有別者隨爲點之
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内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横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爲齊
整。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爲四襵。多則非法。今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結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説。失儀之罪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不
犯中。&T050509;時耎反脚脛也。村外不爲他譏。作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第二居士譏言。
如俗無異
初標名。律下釋不齊相。四過同
上。襵安縁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縁上。僧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纒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三譏云。無有
愧如王大臣
初標名。謂下示相。僧祇云。
若値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爲別。衣
纒頸戒譏詞
同上
捉角肩上以縁繞頸也。覆頭戒
云。
覆頭如
盜賊
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皆爲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跳行戒
云。
不慚入室
如似鳥雀
蹲坐戒蹲坐倒地
形露招譏
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叉腰戒譏云。以手叉腰。
如人新婚得志憍
放。又坐戒
妨比座故
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縁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内等。搖身戒譏云。
如王

戻曲也。掉臂戒譏嫌
同上
前却却即後也。不犯
中。餘縁者或惡獸或擔刺。擧手遮者貫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覆身戒譏云。不好覆
身如婆羅門
以正行列爲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鉢等。
或標過牀。逐戒尋之。左右視戒譏云。如
盜竊人
點戒譏言。如婆羅
門無有正法
施食者如供聖咒願等。戲笑
譏云。不慚戲
笑如獼猴
已前諸戒並謂入聚落中。乖越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縁起
在俗。故結爲戒。時開寺内非是常途。安有處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内威儀之行。
義準諸戒内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用
意受食戒由不用意捐棄羹飯。譏云。沙
門無厭貪心多食。如穀貴時
平鉢二戒
譏亦
如上
古師云。離偏斜過。謂&T016254;鉢不正。今師約
食故云非溢。等食戒居士下飯已入内取羹還食飯
已盡。與彼羹已復還取飯還
食羹盡。譏
云。似餓人
正須者謂隨食盡已更須受益。非貪
速故。次食戒譏言。如猪狗牛
驢駱駝烏鳥
棑鉢中戒譏嫌
同上
索食戒譏云。何有正
法。受取無厭
飯覆羹戒譏言。如
飢餓人
視比座戒
見比座分多便云。
居士有愛故制
繋鉢戒因左右顧視不覺。
比座取鉢藏之
大揣張
口含飯語三戒譏同
次食
擲口戒譏言如
似幻師
遺落譏云。如
狗牛驢
駱駝
鳥鳥
頬食譏云。如
獼猴食
嚼飯噏飯舐食三戒招譏同
上遺落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舐。以非食故。振手戒譏云。無有正
法如王大臣
未受食
手。或容粘綴故。把散飯戒譏言。
如鷄鳥
或誦爲爬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爲手把。汗手捉器戒譏云。無法
如王大臣
謂捉己器。必捉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汚不*汚。並名惡觸。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棄鉢水戒因飯
狼藉
譏云。多受
如餓人
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並譏云。如
猪狗駱駝牛

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文列四十
一。并衣纒
頸下十條各
有白衣舍坐
不恭敬者總明八戒。明敬法威儀。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纒頸。五十四覆頭。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六十塔中宿。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六十七塔
下食戒初制不得塔下貪。後開有
縁聽塔下食。但不*汚地
比見多在佛殿
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横汚地。違制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在拘薩
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由携手在道遮他
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
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嚢戒
跋難陀絡嚢中盛鉢貫杖頭擔。
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説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檢諸戒
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
本疏
勵師立五門
名。二體状。三漸頓。四先
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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