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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286a01: T1805_.40.0286a02: T1805_.40.0286a03: T1805_.40.0286a04: 釋十三僧殘
T1805_.40.0286a07: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擧之可知。喜字去呼 T1805_.40.0286a08: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爲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T1805_.40.0286a09: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T1805_.40.0286a10: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T1805_.40.0286a11: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T1805_.40.0286a12: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爲令行淨堪受施。故 T1805_.40.0286a13: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爲失以手捫陰極 T1805_.40.0286a14: 爲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T1805_.40.0286a15: 愧乎。列縁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縁。 T1805_.40.0286a16: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爲弄理應結吉。 T1805_.40.0286a17: 第二縁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T1805_.40.0286a21: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T1805_.40.0286a22: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T1805_.40.0286a23: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T1805_.40.0286a24: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T1805_.40.0286a25: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T1805_.40.0286a26: 精意犯僧殘者此爲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T1805_.40.0286a27: 内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T1805_.40.0286a28: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縁故。出時方覺因動 T1805_.40.0286a29: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T1805_.40.0286b01: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T1805_.40.0286b02: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T1805_.40.0286b03: 得五功徳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T1805_.40.0286b04: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T1805_.40.0286b07: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T1805_.40.0286b08: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T1805_.40.0286b09: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T1805_.40.0286b10: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T1805_.40.0286b11: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T1805_.40.0286b12: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T1805_.40.0286b16: 部中十誦諸縁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T1805_.40.0286b17: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T1805_.40.0286b18: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爲他下釋出其 T1805_.40.0286b19: 相
T1805_.40.0286b22: 比丘以法爲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T1805_.40.0286b23: 女多繋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T1805_.40.0286b24: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T1805_.40.0286b25: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敍比 T1805_.40.0286b26: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爲。既乖超絶即失 T1805_.40.0286b27: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T1805_.40.0286b28: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T1805_.40.0286b29: 縁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T1805_.40.0286c01: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T1805_.40.0286c02: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擧其上 T1805_.40.0286c03: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T1805_.40.0286c04: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擧或下或 T1805_.40.0286c05: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倶無 T1805_.40.0286c06: 衣爲一。若互下互有爲二。二倶下倶有爲三
T1805_.40.0286c09: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爲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T1805_.40.0286c10: 二句標簡。由爲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T1805_.40.0286c11: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T1805_.40.0286c12: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T1805_.40.0286c13: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T1805_.40.0286c14: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T1805_.40.0286c17: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T1805_.40.0286c18: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T1805_.40.0286c19: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T1805_.40.0286c20: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T1805_.40.0286c21: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爲二句。 T1805_.40.0286c22: 三倶有爲一句通前共爲四句。並由染樂重 T1805_.40.0286c23: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T1805_.40.0286c24: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T1805_.40.0286c25: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T1805_.40.0286c26: 文脱。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T1805_.40.0286c27: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T1805_.40.0286c28: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86c29: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T1805_.40.0287a04: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T1805_.40.0287a05: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T1805_.40.0287a06: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T1805_.40.0287a07: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T1805_.40.0287a10: 爪爪相觸悉得偸蘭倶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T1805_.40.0287a11: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T1805_.40.0287a12: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T1805_.40.0287a13: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T1805_.40.0287a14: 應蘭罪。黄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T1805_.40.0287a15: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T1805_.40.0287a16: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内 T1805_.40.0287a17: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並見上文。指觸 T1805_.40.0287a18: 提者撃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T1805_.40.0287a19: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T1805_.40.0287a20: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鬥競。非不犯者總 T1805_.40.0287a21: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T1805_.40.0287a22: 僧祇爲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T1805_.40.0287a23: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T1805_.40.0287a24: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T1805_.40.0287a25: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T1805_.40.0287a26: 爲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爲下別示拯溺。 T1805_.40.0287a27: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T1805_.40.0287a28: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T1805_.40.0287a29: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T1805_.40.0287b01: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T1805_.40.0287b02: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T1805_.40.0287b03: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T1805_.40.0287b04: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T1805_.40.0287b05: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爲濟他。僧 T1805_.40.0287b06: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T1805_.40.0287b09: 出語成犯。不必具縁故。釋中初縁示境。取知 T1805_.40.0287b10: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T1805_.40.0287b11: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縁語 T1805_.40.0287b12: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説淫欲二道好惡 T1805_.40.0287b13: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倶惡。未必下明語善 T1805_.40.0287b14: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T1805_.40.0287b15: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T1805_.40.0287b18: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T1805_.40.0287b19: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T1805_.40.0287b20: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縁解義不解 T1805_.40.0287b21: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T1805_.40.0287b22: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T1805_.40.0287b23: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T1805_.40.0287b24: 之。不犯中初別擧七事。並以若字分之。前六 T1805_.40.0287b25: 皆據説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説法 T1805_.40.0287b26: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T1805_.40.0287b27: 竅穴爲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T1805_.40.0287b28: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T1805_.40.0287b29: 人受與上爲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T1805_.40.0287c01: 事
T1805_.40.0287c06: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縁六。言章 T1805_.40.0287c07: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T1805_.40.0287c08: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T1805_.40.0287c09: 族。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爲下姓。 T1805_.40.0287c10: 三出家下歎徳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T1805_.40.0287c11: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擧頭陀釋成修 T1805_.40.0287c12: 善。律中更列唄多聞説法持律坐禪。故云 T1805_.40.0287c13: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T1805_.40.0287c14: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T1805_.40.0287c15: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T1805_.40.0287c16: 開錯説
T1805_.40.0287c19: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T1805_.40.0287c20: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T1805_.40.0287c21: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縁差。三輕一重。注顯 T1805_.40.0287c22: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T1805_.40.0287c23: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T1805_.40.0287c24: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T1805_.40.0287c25: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T1805_.40.0287c26: 男女即二種黄門或彼此互是。或二倶是。並
T1805_.40.0287c29: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縁。一切殘者盡界同 T1805_.40.0288a01: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T1805_.40.0288a02: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T1805_.40.0288a03: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T1805_.40.0288a04: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T1805_.40.0288a05: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T1805_.40.0288a06: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T1805_.40.0288a07: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T1805_.40.0288a08: 爲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T1805_.40.0288a09: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T1805_.40.0288a10: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T1805_.40.0288a11: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T1805_.40.0288a12: 手墨印紙約横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T1805_.40.0288a13: 上貫印持以爲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T1805_.40.0288a14: 作句者律以五法歴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T1805_.40.0288a19: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T1805_.40.0288a20: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T1805_.40.0288a23: 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T1805_.40.0288a24: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T1805_.40.0288a25: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T1805_.40.0288a26: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T1805_.40.0288a27: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T1805_.40.0288a28: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倦書即今俗 T1805_.40.0288a29: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縁。及下次 T1805_.40.0288b01: 開爲道要事
T1805_.40.0288b04: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増惑。三 T1805_.40.0288b05: 謂惱俗。律縁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T1805_.40.0288b06: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T1805_.40.0288b07: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爲説法令住他樹等。 T1805_.40.0288b08: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爲取僧 T1805_.40.0288b09: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T1805_.40.0288b10: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T1805_.40.0288b11: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爲三。初 T1805_.40.0288b12: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T1805_.40.0288b13: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縁中四 T1805_.40.0288b14: 五二縁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T1805_.40.0288b15: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爲 T1805_.40.0288b16: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T1805_.40.0288b17: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T1805_.40.0288b18: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T1805_.40.0288b19: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T1805_.40.0288b20: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T1805_.40.0288b21: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T1805_.40.0288b22: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T1805_.40.0288b26: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爲三。初通 T1805_.40.0288b27: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T1805_.40.0288b28: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T1805_.40.0288b29: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T1805_.40.0288c01: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T1805_.40.0288c02: 晋宋齊梁陳相繼爲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T1805_.40.0288c03: 北朝。僧祇東晋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眞 T1805_.40.0288c04: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T1805_.40.0288c05: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T1805_.40.0288c06: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T1805_.40.0288c10: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T1805_.40.0288c11: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T1805_.40.0288c12: 周法可準。律暦即俗中陰陽。數歴定星辰纒 T1805_.40.0288c13: 度。分抄無差故。姫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T1805_.40.0288c14: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姫周也。 T1805_.40.0288c15: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T1805_.40.0288c16: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T1805_.40.0288c17: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T1805_.40.0288c18: 朝律令。魏徴撰二十卷。周十寸爲尺。五斤 T1805_.40.0288c19: 爲秤。三升三合等爲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増 T1805_.40.0288c20: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T1805_.40.0288c21: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T1805_.40.0288c22: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爲今取矣。率字戒 T1805_.40.0288c23: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T1805_.40.0288c24: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T1805_.40.0288c25: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T1805_.40.0288c26: 會故二倶不達。次科擧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T1805_.40.0288c27: 二句敍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T1805_.40.0289a05: 量正用姫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T1805_.40.0289a06: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T1805_.40.0289a07: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T1805_.40.0289a08: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T1805_.40.0289a11: 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六尺爲歩二百四十歩 T1805_.40.0289a12: 爲畝。百畝爲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晋即河
T1805_.40.0289a17: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T1805_.40.0289a18: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T1805_.40.0289a19: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T1805_.40.0289a20: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T1805_.40.0289a23: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T1805_.40.0289a28: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T1805_.40.0289a29: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録十一。前二 T1805_.40.0289b01: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爲三。淫下兩字爲一
T1805_.40.0289b04: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T1805_.40.0289b05: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T1805_.40.0289b08: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爲量。善見五種。尸陀 T1805_.40.0289b09: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T1805_.40.0289b10: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T1805_.40.0289b15: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T1805_.40.0289b16: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T1805_.40.0289b17: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T1805_.40.0289b18: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T1805_.40.0289b19: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T1805_.40.0289b22: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T1805_.40.0289b25: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T1805_.40.0289b26: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T1805_.40.0289b29: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T1805_.40.0289c08: 信衆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T1805_.40.0289c09: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T1805_.40.0289c10: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T1805_.40.0289c11: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倶易解不在言故。 T1805_.40.0289c12: 文中且擧一磔爲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T1805_.40.0289c13: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爲主 T1805_.40.0289c14: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T1805_.40.0289c15: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T1805_.40.0289c16: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T1805_.40.0289c17: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T1805_.40.0289c18: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T1805_.40.0289c19: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T1805_.40.0289c20: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T1805_.40.0289c21: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T1805_.40.0289c22: 注戒云。爲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T1805_.40.0289c23: 具有爲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T1805_.40.0289c29: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T1805_.40.0290a01: 據縁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T1805_.40.0290a02: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T1805_.40.0290a03: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縁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T1805_.40.0290a04: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縁是僧物必是私 T1805_.40.0290a05: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T1805_.40.0290a08: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爲己。 T1805_.40.0290a09: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爲異故云等也。 T1805_.40.0290a10: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爲言
T1805_.40.0290a13: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T1805_.40.0290a14: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T1805_.40.0290a15: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T1805_.40.0290a16: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擧例有二。初例 T1805_.40.0290a17: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T1805_.40.0290a18: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T1805_.40.0290a19: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T1805_.40.0290a20: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 T1805_.40.0290a21: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T1805_.40.0290a22: 兩犯足爲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T1805_.40.0290a23: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T1805_.40.0290a24: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縁中第二縁 T1805_.40.0290a25: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T1805_.40.0290a26: 夷爲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T1805_.40.0290a27: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T1805_.40.0290a28: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T1805_.40.0290a29: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T1805_.40.0290b01: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T1805_.40.0290b02: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戻 T1805_.40.0290b03: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T1805_.40.0290b04: 具云。若言衆僧爲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T1805_.40.0290b07: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爲斷。懦柔弱也。不犯 T1805_.40.0290b08: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T1805_.40.0290b09: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眞實者字誤。準 T1805_.40.0290b10: 疏作眞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T1805_.40.0290b11: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T1805_.40.0290b12: 一虚。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T1805_.40.0290b13: 謗
T1805_.40.0290b16: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T1805_.40.0290b17: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T1805_.40.0290b18: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倶名假也。釋中指縁 T1805_.40.0290b19: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縁起 T1805_.40.0290b20: 説。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T1805_.40.0290b21: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T1805_.40.0290b22: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擧。五謂自語聞彼 T1805_.40.0290b23: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T1805_.40.0290b24: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T1805_.40.0290b25: 相開通並同前故
T1805_.40.0290b28: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衆法。名破羯磨 T1805_.40.0290b29: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T1805_.40.0290c01: 並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擧此 T1805_.40.0290c02: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T1805_.40.0290c03: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T1805_.40.0290c04: 列。謗僧即汚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T1805_.40.0290c05: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T1805_.40.0290c06: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T1805_.40.0290c07: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T1805_.40.0290c08: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T1805_.40.0290c09: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爲所諫耳。如下 T1805_.40.0290c10: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T1805_.40.0290c11: 縁相。次科初重敍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T1805_.40.0290c12: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喩其多也。辨 T1805_.40.0290c13: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縁即下不犯 T1805_.40.0290c14: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T1805_.40.0290c15: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T1805_.40.0290c16: 釋今戒列縁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T1805_.40.0290c20: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T1805_.40.0290c21: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T1805_.40.0290c22: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T1805_.40.0290c23: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T1805_.40.0290c24: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T1805_.40.0290c25: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T1805_.40.0290c28: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T1805_.40.0290c29: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徳莫諫此 T1805_.40.0291a01: 比丘等。結犯開縁大同前戒
T1805_.40.0291a04: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T1805_.40.0291a05: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T1805_.40.0291a06: 汚家下簡示兩縁顯戒正制。釋初縁四分中 T1805_.40.0291a07: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汚不殊。 T1805_.40.0291a08: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渉私曲不必與物。四 T1805_.40.0291a09: 皆名汚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T1805_.40.0291a10: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T1805_.40.0291a11: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倶墮 T1805_.40.0291a12: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眞出家兒愼 T1805_.40.0291a13: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T1805_.40.0291a14: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T1805_.40.0291a15: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漑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T1805_.40.0291a16: 樂人。俳説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T1805_.40.0291a17: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汚家通括前 T1805_.40.0291a18: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T1805_.40.0291a19: 中。初明汚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T1805_.40.0291a20: 惡行。文擧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T1805_.40.0291a21: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T1805_.40.0291a22: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T1805_.40.0291a23: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爲故。二中縱 T1805_.40.0291a24: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T1805_.40.0291a25: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爲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T1805_.40.0291a26: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T1805_.40.0291a27: 眞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縁如盜戒。寄 T1805_.40.0291a28: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T1805_.40.0291a29: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T1805_.40.0291b01: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T1805_.40.0291b02: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T1805_.40.0291b03: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汚家不犯得與七人。 T1805_.40.0291b04: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T1805_.40.0291b05: 教人皆爲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T1805_.40.0291b14: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T1805_.40.0291b15: 異。答中初總擧。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T1805_.40.0291b16: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T1805_.40.0291b17: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T1805_.40.0291b18: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T1805_.40.0291b19: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T1805_.40.0291b20: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爲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T1805_.40.0291b21: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T1805_.40.0291b22: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T1805_.40.0291b23: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説者不作意故 T1805_.40.0291b24: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爲二。不審實犯爲 T1805_.40.0291b25: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T1805_.40.0291b26: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T1805_.40.0291b27: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T1805_.40.0291b28: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縁相。自餘義章並見 T1805_.40.0291b29: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爲 T1805_.40.0291c01: 他意見戒縁。三是爲法。四即爲己淫重由成。 T1805_.40.0291c02: 故云惡業次第也
T1805_.40.0291c05: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縁通七聚犯唯 T1805_.40.0291c06: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T1805_.40.0291c07: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T1805_.40.0291c08: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爲 T1805_.40.0291c09: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T1805_.40.0291c10: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T1805_.40.0291c11: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T1805_.40.0291c12: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T1805_.40.0291c13: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T1805_.40.0291c14: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縁義 T1805_.40.0291c15: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T1805_.40.0291c16: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T1805_.40.0291c17: 即指篇衆
T1805_.40.0291c20: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T1805_.40.0291c21: 淫不可淫。三所説異前唯説淫後通麁語。四 T1805_.40.0291c22: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T1805_.40.0291c23: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T1805_.40.0291c24: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T1805_.40.0291c27: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増惑。二即長 T1805_.40.0291c28: 業。三違教行。第一縁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T1805_.40.0291c29: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T1805_.40.0292a01: 爲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T1805_.40.0292a02: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T1805_.40.0292a03: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T1805_.40.0292a04: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爲言。必在受外通須 T1805_.40.0292a05: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T1805_.40.0292a06: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爲受。上明加受 T1805_.40.0292a07: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T1805_.40.0292a08: 捨受重説。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T1805_.40.0292a09: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T1805_.40.0292a10: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T1805_.40.0292a11: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擧一衣餘二類準。 T1805_.40.0292a12: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即布帛也。問中 T1805_.40.0292a13: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T1805_.40.0292a16: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T1805_.40.0292a17: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T1805_.40.0292a18: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T1805_.40.0292a19: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T1805_.40.0292a20: 四衣。大衣爲五日衣。七條爲四日衣。五條 T1805_.40.0292a21: 爲二日衣。長衣爲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T1805_.40.0292a22: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縁中初科。第二 T1805_.40.0292a23: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縁差容不定屬故。 T1805_.40.0292a24: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T1805_.40.0292a25: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爲言。釋第三縁。明 T1805_.40.0292a26: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T1805_.40.0292a27: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T1805_.40.0292a28: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爲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T1805_.40.0292a29: 一處亦隨別犯。説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T1805_.40.0292b01: 初日得者爲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T1805_.40.0292b02: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T1805_.40.0292b03: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T1805_.40.0292b04: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T1805_.40.0292b07: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爲二。初通 T1805_.40.0292b08: 明六縁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T1805_.40.0292b09: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T1805_.40.0292b10: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T1805_.40.0292b11: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T1805_.40.0292b12: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爲犯。此言不作 T1805_.40.0292b13: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T1805_.40.0292b14: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T1805_.40.0292b15: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説。但未手 T1805_.40.0292b16: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T1805_.40.0292b17: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T1805_.40.0292b18: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T1805_.40.0292b19: 心繋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歴爲四句。初 T1805_.40.0292b20: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爲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T1805_.40.0292b21: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T1805_.40.0292b22: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T1805_.40.0292b23: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T1805_.40.0292b24: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T1805_.40.0292b25: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T1805_.40.0292b26: 日倶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T1805_.40.0292b27: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擧初句。文云。初日 T1805_.40.0292b28: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T1805_.40.0292c09: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T1805_.40.0292c10: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T1805_.40.0292c11: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爲前衣染犯故 T1805_.40.0292c12: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T1805_.40.0292c13: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T1805_.40.0292c16: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T1805_.40.0292c17: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T1805_.40.0292c18: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T1805_.40.0292c19: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T1805_.40.0292c20: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T1805_.40.0292c21: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T1805_.40.0292c22: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縁開 T1805_.40.0292c23: 者前據虚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T1805_.40.0292c24: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T1805_.40.0292c25: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T1805_.40.0292c26: 等縁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縁同因 T1805_.40.0292c27: 示。次科爲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T1805_.40.0292c28: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T1805_.40.0292c29: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T1805_.40.0293a01: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T1805_.40.0293a02: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T1805_.40.0293a03: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T1805_.40.0293a04: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T1805_.40.0293a05: 並許加受足爲今例。問。爲開暫時爲得求作。 T1805_.40.0293a06: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T1805_.40.0293a07: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T1805_.40.0293a08: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T1805_.40.0293a09: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T1805_.40.0293a10: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説淨諸律 T1805_.40.0293a11: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T1805_.40.0293a12: 受用不明説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T1805_.40.0293a13: 者。即所囑藏擧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T1805_.40.0293a14: 絶不及故開。例餘縁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T1805_.40.0293a17: 釋。第四有縁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T1805_.40.0293a18: 無犯。非此則爲犯縁。第五下列七縁通入開 T1805_.40.0293a19: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T1805_.40.0293a20: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T1805_.40.0293a21: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T1805_.40.0293a22: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T1805_.40.0293a23: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T1805_.40.0293a24: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T1805_.40.0293a25: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T1805_.40.0293a26: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T1805_.40.0293a27: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T1805_.40.0293a28: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T1805_.40.0293a29: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T1805_.40.0293b01: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T1805_.40.0293b02: 示之。別釋中染礙爲二。先引制縁。令除村 T1805_.40.0293b03: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T1805_.40.0293b04: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爲 T1805_.40.0293b05: 除鬥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T1805_.40.0293b06: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爲非亦生疑謗。故 T1805_.40.0293b07: 云譏迹。佛下總擧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T1805_.40.0293b08: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T1805_.40.0293b09: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縁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T1805_.40.0293b10: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T1805_.40.0293b11: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T1805_.40.0293b12: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T1805_.40.0293b13: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T1805_.40.0293b16: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T1805_.40.0293b17: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T1805_.40.0293b18: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T1805_.40.0293b19: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T1805_.40.0293b20: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T1805_.40.0293b21: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T1805_.40.0293b22: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T1805_.40.0293b23: 籬爲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爲三。謂四 T1805_.40.0293b24: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爲 T1805_.40.0293b25: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T1805_.40.0293b26: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T1805_.40.0293b27: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T1805_.40.0293b28: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T1805_.40.0293b29: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T1805_.40.0293c01: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T1805_.40.0293c02: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T1805_.40.0293c03: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T1805_.40.0293c04: 株名樹相接爲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T1805_.40.0293c05: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T1805_.40.0293c06: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T1805_.40.0293c07: 尺二寸。得四歩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T1805_.40.0293c08: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T1805_.40.0293c09: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歩半。 T1805_.40.0293c10: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歩。此據極廣以量約 T1805_.40.0293c11: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T1805_.40.0293c12: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T1805_.40.0293c13: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T1805_.40.0293c14: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倶在地住。 T1805_.40.0293c15: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T1805_.40.0293c16: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爲 T1805_.40.0293c17: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T1805_.40.0293c18: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T1805_.40.0293c19: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T1805_.40.0293c20: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T1805_.40.0293c21: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T1805_.40.0293c22: 倉庫據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T1805_.40.0293c26: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T1805_.40.0293c27: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T1805_.40.0293c28: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T1805_.40.0293c29: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T1805_.40.0294a01: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T1805_.40.0294a02: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T1805_.40.0294a03: 相隨一爲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T1805_.40.0294a04: 聚外分齊。内是一界外爲別界。次同界中又 T1805_.40.0294a05: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衆下即是家 T1805_.40.0294a06: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T1805_.40.0294a07: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T1805_.40.0294a08: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T1805_.40.0294a09: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T1805_.40.0294a10: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爲一界。 T1805_.40.0294a11: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T1805_.40.0294a12: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T1805_.40.0294a13: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T1805_.40.0294a18: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T1805_.40.0294a19: 作食等即衆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T1805_.40.0294a20: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T1805_.40.0294a23: 等即衆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T1805_.40.0294a24: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T1805_.40.0294a25: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T1805_.40.0294a26: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T1805_.40.0294a27: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T1805_.40.0294a28: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T1805_.40.0294a29: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T1805_.40.0294b01: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T1805_.40.0294b02: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T1805_.40.0294b03: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T1805_.40.0294b04: 庫倉並取限内。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T1805_.40.0294b05: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T1805_.40.0294b06: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T1805_.40.0294b07: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爲 T1805_.40.0294b08: 歩算之五十歩。計三十丈。八歩計四丈八尺。 T1805_.40.0294b09: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歩。則七十 T1805_.40.0294b10: 一歩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T1805_.40.0294b11: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T1805_.40.0294b12: 丈二尺。總六十五歩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T1805_.40.0294b13: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T1805_.40.0294b14: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縁中初科。 T1805_.40.0294b15: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T1805_.40.0294b16: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T1805_.40.0294b17: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T1805_.40.0294b18: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T1805_.40.0294b19: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内外也。若下 T1805_.40.0294b20: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T1805_.40.0294b21: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T1805_.40.0294b22: 縁中先引論文有二縁。小便等是自急縁。加 T1805_.40.0294b23: 行是他因縁。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T1805_.40.0294b24: 出界歸寺數歩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T1805_.40.0294b25: 間安一車。以一竹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T1805_.40.0294b26: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T1805_.40.0294b27: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縁 T1805_.40.0294b28: 具有多相。故云廣説。次引疏解初解自縁。病 T1805_.40.0294b29: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敍開。後 T1805_.40.0294c01: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T1805_.40.0294c02: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T1805_.40.0294c03: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T1805_.40.0294c04: 中明量。謂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T1805_.40.0294c05: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T1805_.40.0294c06: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T1805_.40.0294c07: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T1805_.40.0294c08: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T1805_.40.0294c09: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T1805_.40.0294c10: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T1805_.40.0294c11: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T1805_.40.0294c12: 彼下引別文。爲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T1805_.40.0294c13: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歩計七丈八尺。 T1805_.40.0294c14: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T1805_.40.0294c15: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T1805_.40.0294c16: 然内外倶是無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T1805_.40.0294c17: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T1805_.40.0294c18: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T1805_.40.0294c19: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T1805_.40.0294c20: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T1805_.40.0294c21: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T1805_.40.0294c22: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T1805_.40.0294c23: 門屋。不與界連者涜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T1805_.40.0294c24: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T1805_.40.0294c25: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T1805_.40.0294c26: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T1805_.40.0294c27: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T1805_.40.0294c28: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T1805_.40.0294c29: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有縁亦 T1805_.40.0295a01: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T1805_.40.0295a02: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T1805_.40.0295a03: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T1805_.40.0295a04: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T1805_.40.0295a05: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渉故無別勢分。二 T1805_.40.0295a06: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T1805_.40.0295a07: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歩。如下指例。三中堂 T1805_.40.0295a08: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T1805_.40.0295a09: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T1805_.40.0295a10: 如下擧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T1805_.40.0295a11: 卷具明。類即是例擧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T1805_.40.0295a12: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T1805_.40.0295a13: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T1805_.40.0295a14: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T1805_.40.0295a15: 泛列者律明無縁。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T1805_.40.0295a16: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縁。界 T1805_.40.0295a17: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T1805_.40.0295a18: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T1805_.40.0295a19: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T1805_.40.0295a20: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T1805_.40.0295a21: 縁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T1805_.40.0295a22: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T1805_.40.0295a23: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T1805_.40.0295a24: 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T1805_.40.0295a25: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T1805_.40.0295a26: 衣戒。但約賊難別縁爲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T1805_.40.0295b01: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T1805_.40.0295b02: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T1805_.40.0295b03: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T1805_.40.0295b04: 護者。第二有縁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T1805_.40.0295b05: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T1805_.40.0295b06: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T1805_.40.0295b07: 此即失。唯第一縁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T1805_.40.0295b08: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T1805_.40.0295b09: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T1805_.40.0295b10: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T1805_.40.0295b11: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T1805_.40.0295b12: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縁並 T1805_.40.0295b13: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T1805_.40.0295b14: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T1805_.40.0295b15: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爲二。初 T1805_.40.0295b16: 正判。上二句標難縁。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T1805_.40.0295b17: 無罪。如下二擧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T1805_.40.0295b18: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T1805_.40.0295b19: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T1805_.40.0295b20: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T1805_.40.0295b21: 爲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T1805_.40.0295b22: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T1805_.40.0295b23: 古。不通諸部者縁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T1805_.40.0295b24: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T1805_.40.0295b25: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縁開何 T1805_.40.0295b26: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爲奉者。必有惰學隨 T1805_.40.0295b27: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T1805_.40.0295b28: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T1805_.40.0295c03: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T1805_.40.0295c04: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T1805_.40.0295c05: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T1805_.40.0295c06: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T1805_.40.0295c07: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T1805_.40.0295c08: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T1805_.40.0295c09: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説淨故。 T1805_.40.0295c10: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T1805_.40.0295c11: 謂疏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T1805_.40.0295c12: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爲同衣。餘不類者不 T1805_.40.0295c13: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T1805_.40.0295c14: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爲 T1805_.40.0295c15: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T1805_.40.0295c16: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T1805_.40.0295c17: 故
T1805_.40.0295c20: 標縁。律下釋相爲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T1805_.40.0295c21: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T1805_.40.0295c22: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T1805_.40.0295c23: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T1805_.40.0295c24: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T1805_.40.0295c25: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T1805_.40.0295c26: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T1805_.40.0295c27: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T1805_.40.0295c28: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T1805_.40.0295c29: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縁定 T1805_.40.0296a01: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爲言。非無輕 T1805_.40.0296a02: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T1805_.40.0296a05: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T1805_.40.0296a06: 衆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T1805_.40.0296a07: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T1805_.40.0296a08: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T1805_.40.0296a09: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説法者皆因別 T1805_.40.0296a10: 縁。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T1805_.40.0296a11: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T1805_.40.0296a12: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T1805_.40.0296a13: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寛 T1805_.40.0296a14: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T1805_.40.0296a15: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T1805_.40.0296a16: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T1805_.40.0296a17: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説。但 T1805_.40.0296a18: 以舅姨兒孫數之
T1805_.40.0296a21: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T1805_.40.0296a22: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T1805_.40.0296a23: 縁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爲婦後 T1805_.40.0296a24: 爲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T1805_.40.0296a25: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T1805_.40.0296a26: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T1805_.40.0296a29: 爲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T1805_.40.0296b01: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T1805_.40.0296b02: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T1805_.40.0296b03: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T1805_.40.0296b04: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T1805_.40.0296b05: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T1805_.40.0296b06: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T1805_.40.0296b07: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T1805_.40.0296b08: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T1805_.40.0296b09: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T1805_.40.0296b10: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T1805_.40.0296b11: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T1805_.40.0296b12: 謂非犯縁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T1805_.40.0296b13: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T1805_.40.0296b14: 犯三相。病是難縁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T1805_.40.0296b17: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T1805_.40.0296b18: 過度爲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T1805_.40.0296b19: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縁初 T1805_.40.0296b20: 敍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T1805_.40.0296b21: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爲本。貪 T1805_.40.0296b22: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衆首。非 T1805_.40.0296b23: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縁仍思佛誡。自非 T1805_.40.0296b24: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T1805_.40.0296b25: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T1805_.40.0296b28: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T1805_.40.0296b29: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犯縁第一注中。上明直 T1805_.40.0296c01: 乞下明爲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T1805_.40.0296c02: 麥稻也。二中初示縁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T1805_.40.0296c03: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T1805_.40.0296c04: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倶也。限約所須故云 T1805_.40.0296c05: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T1805_.40.0296c06: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T1805_.40.0296c07: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縁合示。十祇 T1805_.40.0296c08: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T1805_.40.0296c09: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爲己。文列四相皆爲邪 T1805_.40.0296c10: 求。除下明開乞。繋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T1805_.40.0296c11: 類。縁中一條謂三衣揲縁。若下明乞小得大。 T1805_.40.0296c12: 開遮可見。縁開中初縁起。佛下示法。次第 T1805_.40.0296c13: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T1805_.40.0296c14: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T1805_.40.0296c15: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T1805_.40.0296c16: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T1805_.40.0296c17: 不犯中初正示開縁。前五縁中本宗四種。文 T1805_.40.0296c18: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縁。律下次五取中。上 T1805_.40.0296c19: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倶 T1805_.40.0296c20: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T1805_.40.0296c21: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T1805_.40.0296c22: 爲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T1805_.40.0296c23: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倶爲施所墮是也
T1805_.40.0296c26: 列縁云過知足是也。犯縁第三。約彼施心以 T1805_.40.0296c27: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T1805_.40.0296c28: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T1805_.40.0296c29: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爲 T1805_.40.0297a01: 失故施反釋上縁。餘殘問者。若言爲失故與
T1805_.40.0297a09: 定故。五増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T1805_.40.0297a10: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T1805_.40.0297a11: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擧其極少以爲 T1805_.40.0297a12: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増色。廣長堅緻 T1805_.40.0297a13: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T1805_.40.0297a14: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T1805_.40.0297a15: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T1805_.40.0297a16: 於上勸増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増一
T1805_.40.0297a19: 一條方犯。勸増中虚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T1805_.40.0297a20: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T1805_.40.0297a23: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増。爲有犯否。答。
T1805_.40.0297a26: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T1805_.40.0297a27: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T1805_.40.0297a28: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T1805_.40.0297a29: 不犯同前戒
T1805_.40.0297b03: 問。此戒爲損王臣爲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T1805_.40.0297b04: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T1805_.40.0297b05: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縁中。四過分者此有 T1805_.40.0297b06: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T1805_.40.0297b09: 受。説法咒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T1805_.40.0297b10: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T1805_.40.0297b11: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T1805_.40.0297b12: 不繋則無逼切之義。若爲下正列不犯初明 T1805_.40.0297b13: 餘物。若據戒縁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T1805_.40.0297b14: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T1805_.40.0297b17: 戒縁起。俗人譏云。害衆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T1805_.40.0297b18: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爲 T1805_.40.0297b19: 俗下二爲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縁 T1805_.40.0297b20: 傳寫脱漏。準疏五縁。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T1805_.40.0297b21: 作法衣。四爲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T1805_.40.0297b22: 先引縁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T1805_.40.0297b23: 下明純雜倶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T1805_.40.0297b24: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墩。諸部中 T1805_.40.0297b25: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T1805_.40.0297b26: 作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T1805_.40.0297b27: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T1805_.40.0297b28: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T1805_.40.0297b29: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T1805_.40.0297c01: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擧毛 T1805_.40.0297c02: 爲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擧 T1805_.40.0297c03: 以合之。僧祇中紐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横 T1805_.40.0297c04: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T1805_.40.0297c05: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T1805_.40.0297c06: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T1805_.40.0297c07: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T1805_.40.0297c08: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敍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T1805_.40.0297c09: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T1805_.40.0297c10: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倶順故受者 T1805_.40.0297c11: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T1805_.40.0297c12: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T1805_.40.0297c13: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爲永 T1805_.40.0297c14: 斷之言。據此爲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T1805_.40.0297c15: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T1805_.40.0297c16: 擧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敍南岳道休二 T1805_.40.0297c17: 師不衣綿帛並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T1805_.40.0297c18: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T1805_.40.0297c19: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 T1805_.40.0297c20: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T1805_.40.0297c21: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T1805_.40.0297c22: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T1805_.40.0297c23: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徳勿染 T1805_.40.0297c24: 邪風。則禀教修身眞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T1805_.40.0297c25: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T1805_.40.0297c26: 意。野下擧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擧 T1805_.40.0297c27: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爲飛 T1805_.40.0297c28: 峨。取此爲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T1805_.40.0297c29: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T1805_.40.0298a01: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T1805_.40.0298a02: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T1805_.40.0298a03: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T1805_.40.0298a04: 爲下二明出賣。不爲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T1805_.40.0298a05: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T1805_.40.0298a06: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T1805_.40.0298a07: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並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T1805_.40.0298a08: 得爲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T1805_.40.0298a09: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T1805_.40.0298a10: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T1805_.40.0298a11: 爲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T1805_.40.0298a12: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T1805_.40.0298a13: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T1805_.40.0298a14: 已成亦犯墮等
T1805_.40.0298a17: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T1805_.40.0298a18: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擧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T1805_.40.0298a19: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T1805_.40.0298a20: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T1805_.40.0298a21: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内者障塵垢故。 T1805_.40.0298a22: 攝熱巾者爲儭手故
T1805_.40.0298a25: 白尨三種間雜。列縁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T1805_.40.0298a26: 分。黒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T1805_.40.0298a27: 増黒一兩提。増白二兩吉。増尨不犯。疏問。黒 T1805_.40.0298a28: 白同犯。何故前黒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T1805_.40.0298a29: 則繁複以後例前黒參非犯。又問。三毛倶參 T1805_.40.0298b01: 何以黒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黒多耳。約前 T1805_.40.0298b02: 黒戒白亦須多。又云。黒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T1805_.40.0298b03: 是俗服是以少也
T1805_.40.0298b06: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T1805_.40.0298b07: 並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T1805_.40.0298b08: 羯磨作。不犯六縁。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T1805_.40.0298b09: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T1805_.40.0298b10: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T1805_.40.0298b11: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T1805_.40.0298b14: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T1805_.40.0298b15: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T1805_.40.0298b18: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T1805_.40.0298b19: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T1805_.40.0298b20: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T1805_.40.0298b21: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T1805_.40.0298b22: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T1805_.40.0298b23: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T1805_.40.0298b24: 故須縱廣二尺爲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爲 T1805_.40.0298b25: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T1805_.40.0298c02: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T1805_.40.0298c03: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倶 T1805_.40.0298c04: 犯者物同一處倶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T1805_.40.0298c05: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T1805_.40.0298c06: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T1805_.40.0298c07: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T1805_.40.0298c08: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衆。譏過同故。若下 T1805_.40.0298c09: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T1805_.40.0298c10: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T1805_.40.0298c11: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T1805_.40.0298c12: 等
T1805_.40.0298c17: 在尼後通兩衆。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T1805_.40.0298c18: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T1805_.40.0298c21: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増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T1805_.40.0298c22: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T1805_.40.0298c23: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T1805_.40.0298c24: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T1805_.40.0298c25: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T1805_.40.0298c26: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T1805_.40.0298c27: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T1805_.40.0298c28: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T1805_.40.0298c29: 重前引制縁。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T1805_.40.0299a01: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T1805_.40.0299a02: 我爲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T1805_.40.0299a03: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T1805_.40.0299a04: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T1805_.40.0299a05: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T1805_.40.0299a06: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T1805_.40.0299a07: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汚行是業即因。不淨 T1805_.40.0299a08: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T1805_.40.0299a09: 上明大乘機教倶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T1805_.40.0299a10: 教倶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T1805_.40.0299a11: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T1805_.40.0299a12: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T1805_.40.0299a13: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T1805_.40.0299a14: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T1805_.40.0299a15: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T1805_.40.0299a19: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T1805_.40.0299a20: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T1805_.40.0299a21: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T1805_.40.0299a22: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T1805_.40.0299a23: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T1805_.40.0299a24: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T1805_.40.0299a25: 祇開儉爲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T1805_.40.0299a26: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寛窄故令隨時。鹽 T1805_.40.0299a27: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T1805_.40.0299a28: 受。嚢襆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T1805_.40.0299a29: 縁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T1805_.40.0299b01: 文。増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T1805_.40.0299b02: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爲羅刹 T1805_.40.0299b03: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T1805_.40.0299b04: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T1805_.40.0299b05: 下雖開受還是爲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T1805_.40.0299b06: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T1805_.40.0299b07: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T1805_.40.0299b08: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T1805_.40.0299b09: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爲我作。王言。我 T1805_.40.0299b10: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T1805_.40.0299b11: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T1805_.40.0299b12: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T1805_.40.0299b13: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T1805_.40.0299b14: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T1805_.40.0299b15: 二律僧別倶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T1805_.40.0299b16: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T1805_.40.0299b17: 酥・醍醐。文別擧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T1805_.40.0299b18: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T1805_.40.0299b19: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T1805_.40.0299b20: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T1805_.40.0299b21: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T1805_.40.0299b22: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T1805_.40.0299b23: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擧諸物。馬當此攝餘 T1805_.40.0299b24: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T1805_.40.0299b25: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T1805_.40.0299b26: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T1805_.40.0299b27: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T1805_.40.0299b28: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T1805_.40.0299b29: 問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T1805_.40.0299c01: 縁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T1805_.40.0299c02: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T1805_.40.0299c03: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T1805_.40.0299c04: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T1805_.40.0299c05: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T1805_.40.0299c06: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T1805_.40.0299c07: 受用倶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T1805_.40.0299c08: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T1805_.40.0299c09: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T1805_.40.0299c10: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T1805_.40.0299c11: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T1805_.40.0299c12: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T1805_.40.0299c13: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T1805_.40.0299c14: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T1805_.40.0299c15: 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T1805_.40.0299c16: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T1805_.40.0299c17: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 T1805_.40.0299c18: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T1805_.40.0299c19: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T1805_.40.0299c20: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T1805_.40.0299c21: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増一寶施 T1805_.40.0299c22: 復是第六。咒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T1805_.40.0299c23: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T1805_.40.0299c24: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T1805_.40.0299c25: 正有作此説。乃可依行。或是異説則不可依。 T1805_.40.0299c26: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擧事以釋。 T1805_.40.0299c27: 初釋説輕爲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T1805_.40.0299c28: 重。若諸下釋説重爲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T1805_.40.0299c29: 文列四縁。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爲三。 T1805_.40.0300a01: 及後淨施爲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T1805_.40.0300a02: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爲護 T1805_.40.0300a03: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縁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T1805_.40.0300a04: 下結勸。我爲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T1805_.40.0300a05: 辨邪正。須説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爲説。經云。 T1805_.40.0300a06: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爲四。一依法不依
T1805_.40.0300a11: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T1805_.40.0300a12: 道俗文。初誡俗衆。若下誡道衆。餘如後引。會 T1805_.40.0300a13: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T1805_.40.0300a14: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T1805_.40.0300a15: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T1805_.40.0300a16: 槃護法事重。十輪爲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T1805_.40.0300a17: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T1805_.40.0300a18: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T1805_.40.0300a19: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T1805_.40.0300a20: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T1805_.40.0300a21: 寶即犯貿寶。綿毹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T1805_.40.0300a22: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T1805_.40.0300a23: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T1805_.40.0300a24: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T1805_.40.0300a25: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T1805_.40.0300a26: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説淨中。初明淨財易 T1805_.40.0300a27: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説者。若準業疏 T1805_.40.0300a28: 並不須説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T1805_.40.0300a29: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T1805_.40.0300b01: 羅。悔於僧中句絶已外須説者。既已入淨則 T1805_.40.0300b02: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T1805_.40.0300b03: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T1805_.40.0300b04: 中改捉爲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T1805_.40.0300b05: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T1805_.40.0300b09: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T1805_.40.0300b10: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師教故。非 T1805_.40.0300b11: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T1805_.40.0300b12: 今多受畜。爲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T1805_.40.0300b13: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T1805_.40.0300b14: 五欲法非善功徳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T1805_.40.0300b15: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徳。亦應清淨。此顯 T1805_.40.0300b16: 出家絶欲求道反爲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増 T1805_.40.0300b17: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T1805_.40.0300b18: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T1805_.40.0300b21: 科。初敍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T1805_.40.0300b22: 等者謂増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T1805_.40.0300b23: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T1805_.40.0300b24: 也。煙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T1805_.40.0300b25: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煙雲塵霧。沙 T1805_.40.0300b26: 門有四大患。飮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T1805_.40.0300b27: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T1805_.40.0300b28: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T1805_.40.0300b29: 故如煙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敍謗詞排毀也。 T1805_.40.0300c01: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爲是。不 T1805_.40.0300c02: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爲利衆生故聽畜憍 T1805_.40.0300c03: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T1805_.40.0300c04: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T1805_.40.0300c05: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倶令淨施。 T1805_.40.0300c06: 縱依善戒本爲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T1805_.40.0300c07: 求爲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T1805_.40.0300c08: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T1805_.40.0300c09: 法。一分尚計者擧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T1805_.40.0300c10: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戸不掩。顏淵處於陋 T1805_.40.0300c11: 巷箪食瓢飮。晋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T1805_.40.0300c12: 糞土。慕儉約爲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T1805_.40.0300c13: 何下喩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喩愚人。輪喩律 T1805_.40.0300c14: 教。火喩惡道。上喩現因。下喩來果。豈下顯其 T1805_.40.0300c15: 増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T1805_.40.0300c16: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T1805_.40.0300c17: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囑。悲夫。引文 T1805_.40.0300c18: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絶 T1805_.40.0300c19: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T1805_.40.0300c20: 是可怖畏故喩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T1805_.40.0300c21: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T1805_.40.0300c22: 下擧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汚辱淨 T1805_.40.0300c23: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T1805_.40.0300c24: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T1805_.40.0300c25: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財是 T1805_.40.0300c26: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T1805_.40.0300c27: 澄。故絶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T1805_.40.0300c28: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T1805_.40.0300c29: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T1805_.40.0301a01: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T1805_.40.0301a02: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T1805_.40.0301a08: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T1805_.40.0301a09: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T1805_.40.0301a10: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銀者可 T1805_.40.0301a11: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T1805_.40.0301a12: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T1805_.40.0301a13: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T1805_.40.0301a14: 不爲垢染故。眞珠即蚌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T1805_.40.0301a17: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T1805_.40.0301a18: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爲茯苓。茯苓千年 T1805_.40.0301a19: 化爲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變。僞珠 T1805_.40.0301a20: 世中以藥石燒者。鋀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T1805_.40.0301a23: 下三明捉寶。文擧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T1805_.40.0301a26: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T1805_.40.0301a27: 銀錢爲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T1805_.40.0301a28: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倶制。與此不同。 T1805_.40.0301a29: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T1805_.40.0301b01: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T1805_.40.0301b02: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T1805_.40.0301b03: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T1805_.40.0301b04: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T1805_.40.0301b05: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T1805_.40.0301b06: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T1805_.40.0301b07: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T1805_.40.0301b08: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擧。 T1805_.40.0301b09: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T1805_.40.0301b10: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T1805_.40.0301b11: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T1805_.40.0301b12: 謂不達施意。佛爲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T1805_.40.0301b13: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 T1805_.40.0301b14: 彼即屬彼故。若爲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T1805_.40.0301b15: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T1805_.40.0301b16: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T1805_.40.0301b17: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爲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T1805_.40.0301b18: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T1805_.40.0301b19: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T1805_.40.0301b20: 法。應言等者謂有縁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T1805_.40.0301b21: 相。不讃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T1805_.40.0301b22: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T1805_.40.0301b23: 引之。仍恐參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T1805_.40.0301b24: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衆制同 T1805_.40.0301b25: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T1805_.40.0301b26: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T1805_.40.0301b27: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T1805_.40.0301b28: 通列長相。五總爲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T1805_.40.0301b29: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T1805_.40.0301c01: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T1805_.40.0301c02: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T1805_.40.0301c03: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爲將付 T1805_.40.0301c04: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T1805_.40.0301c05: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T1805_.40.0301c06: 若作此已不勞更説。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T1805_.40.0301c07: 主可解。五下衆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T1805_.40.0301c08: 示之。初別擧兩縁。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T1805_.40.0301c09: 提。並爲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T1805_.40.0301c10: 以爲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T1805_.40.0301c11: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T1805_.40.0301c12: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T1805_.40.0301c13: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T1805_.40.0301c14: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T1805_.40.0301c15: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T1805_.40.0301c16: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T1805_.40.0301c17: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T1805_.40.0301c18: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T1805_.40.0301c19: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頬 T1805_.40.0301c20: 腫者百喩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T1805_.40.0301c21: 爲飢逼。故乃盜米餐其頬鼓起。妻見謂頬腫 T1805_.40.0301c22: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鑚烙之。頬穿米出。喩 T1805_.40.0301c23: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T1805_.40.0301c24: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T1805_.40.0301c25: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T1805_.40.0301c26: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T1805_.40.0301c27: 彼可索。故此動之
T1805_.40.0302a01: 錢買金。而畜縁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T1805_.40.0302a02: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T1805_.40.0302a05: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T1805_.40.0302a06: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衆倶犯。貿衣唯
T1805_.40.0302a15: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T1805_.40.0302a16: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T1805_.40.0302a17: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T1805_.40.0302a20: 也。爲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爲利故出強
T1805_.40.0302a23: 簡五衆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T1805_.40.0302a24: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T1805_.40.0302a25: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T1805_.40.0302a26: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T1805_.40.0302b02: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徴制意。若販下 T1805_.40.0302b03: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T1805_.40.0302b04: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爲治生。言犯捨者 T1805_.40.0302b05: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T1805_.40.0302b06: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T1805_.40.0302b07: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T1805_.40.0302b08: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T1805_.40.0302b09: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T1805_.40.0302b10: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倶犯。若下 T1805_.40.0302b11: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T1805_.40.0302b12: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T1805_.40.0302b13: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T1805_.40.0302b14: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T1805_.40.0302b15: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T1805_.40.0302b16: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倶也。十誦云。爲利 T1805_.40.0302b17: 故買而不賣吉。爲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T1805_.40.0302b18: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T1805_.40.0302b19: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爲限。 T1805_.40.0302b20: 不可復益。若衆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T1805_.40.0302b21: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T1805_.40.0302b22: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T1805_.40.0302b23: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T1805_.40.0302b24: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T1805_.40.0302b25: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T1805_.40.0302b26: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T1805_.40.0302b27: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縁。衣 T1805_.40.0302b28: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倶開。有 T1805_.40.0302b29: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T1805_.40.0302c01: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T1805_.40.0302c06: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T1805_.40.0302c07: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T1805_.40.0302c08: 爲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T1805_.40.0302c09: 多與爲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T1805_.40.0302c10: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増多名爲抄上。二師不 T1805_.40.0302c11: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T1805_.40.0302c12: 犯。上是爲衆故。越下明自爲故提。次出二 T1805_.40.0302c13: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T1805_.40.0302c14: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T1805_.40.0302c15: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説相。五百問中。此約 T1805_.40.0302c16: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T1805_.40.0302c17: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T1805_.40.0302c18: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T1805_.40.0302c19: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T1805_.40.0302c20: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T1805_.40.0302c21: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2c22: 明本衆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T1805_.40.0302c23: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T1805_.40.0302c24: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T1805_.40.0302c25: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T1805_.40.0302c26: 文四藥皆犯。據内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T1805_.40.0302c27: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T1805_.40.0302c28: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T1805_.40.0302c29: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T1805_.40.0303a01: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T1805_.40.0303a04: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T1805_.40.0303a05: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T1805_.40.0303a06: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T1805_.40.0303a07: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T1805_.40.0303a12: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T1805_.40.0303a13: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T1805_.40.0303a14: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縁。五綴漏者此開吉 T1805_.40.0303a15: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T1805_.40.0303a16: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T1805_.40.0303a19: 説。犯縁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T1805_.40.0303a20: 不同。釋中初縁。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T1805_.40.0303a21: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縁 T1805_.40.0303a22: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T1805_.40.0303a27: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爲小細過非深。故 T1805_.40.0303a28: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T1805_.40.0303b02: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T1805_.40.0303b03: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T1805_.40.0303b04: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T1805_.40.0303b05: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T1805_.40.0303b06: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T1805_.40.0303b07: 小過思之
T1805_.40.0303b10: 初句此戒正縁。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T1805_.40.0303b11: 句縁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T1805_.40.0303b12: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T1805_.40.0303b13: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T1805_.40.0303b14: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T1805_.40.0303b15: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脱古今疑之。準注 T1805_.40.0303b16: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擧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T1805_.40.0303b17: 藏擧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縁並是可奪不 T1805_.40.0303b18: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縁。故云一切。或 T1805_.40.0303b19: 可無縁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T1805_.40.0303b20: 則足前八爲九開也
T1805_.40.0303b23: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T1805_.40.0303b24: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爲名。其 T1805_.40.0303b25: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T1805_.40.0303b26: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縁第一。以手 T1805_.40.0303b27: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縁由先手受口法 T1805_.40.0303b28: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爲期限。 T1805_.40.0303b29: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説淨畜。故違不説八日 T1805_.40.0303c01: 結犯。五無縁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T1805_.40.0303c02: 厚意忘去等縁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T1805_.40.0303c03: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T1805_.40.0303c04: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T1805_.40.0303c05: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T1805_.40.0303c06: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説淨。但隨染犯無更 T1805_.40.0303c07: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T1805_.40.0303c08: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T1805_.40.0303c09: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戸嚮即 T1805_.40.0303c10: 門臼
T1805_.40.0303c13: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T1805_.40.0303c16: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T1805_.40.0303c21: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内圍巾 T1805_.40.0303c22: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T1805_.40.0303c23: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T1805_.40.0303c24: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T1805_.40.0303c25: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T1805_.40.0303c28: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T1805_.40.0303c29: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T1805_.40.0304a01: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T1805_.40.0304a02: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T1805_.40.0304a03: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T1805_.40.0304a04: 明開意。既爲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T1805_.40.0304a05: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T1805_.40.0304a06: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T1805_.40.0304a07: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T1805_.40.0304a08: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T1805_.40.0304a09: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T1805_.40.0304a10: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爲異。不得十六 T1805_.40.0304a11: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T1805_.40.0304a12: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擧二縁開不 T1805_.40.0304a13: 用吉
T1805_.40.0304a16: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T1805_.40.0304a17: 過。如縁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T1805_.40.0304a18: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T1805_.40.0304a19: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縁有 T1805_.40.0304a20: 二。過前中初縁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T1805_.40.0304a21: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T1805_.40.0304a22: 過前。四無縁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T1805_.40.0304a23: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縁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T1805_.40.0304a24: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T1805_.40.0304a25: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T1805_.40.0304b01: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T1805_.40.0304b06: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T1805_.40.0304b07: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T1805_.40.0304b10: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T1805_.40.0304b11: 失故也。縁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縁者 T1805_.40.0304b12: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T1805_.40.0304b13: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擧輕以 T1805_.40.0304b14: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T1805_.40.0304b15: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縁。 T1805_.40.0304b16: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T1805_.40.0304b17: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T1805_.40.0304b18: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縁故六夜。一 T1805_.40.0304b19: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縁無限。三 T1805_.40.0304b20: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T1805_.40.0304b21: 初示開縁。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T1805_.40.0304b22: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T1805_.40.0304b23: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縁相者雖開六夜 T1805_.40.0304b24: 不言僧塔等縁。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T1805_.40.0304b25: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T1805_.40.0304b29: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T1805_.40.0304c01: 起過兩縁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T1805_.40.0304c04: 下示別縁。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T1805_.40.0304c05: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T1805_.40.0304c06: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T1805_.40.0304c07: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T1805_.40.0304c08: 爲開聚落不。答。縁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T1805_.40.0304c09: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T1805_.40.0304c10: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T1805_.40.0304c11: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T1805_.40.0304c12: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T1805_.40.0304c13: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T1805_.40.0304c14: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縁此 T1805_.40.0304c15: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T1805_.40.0304c16: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T1805_.40.0304c19: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縁。三種 T1805_.40.0304c20: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T1805_.40.0304c21: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T1805_.40.0304c22: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T1805_.40.0304c23: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T1805_.40.0304c24: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T1805_.40.0304c25: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T1805_.40.0304c26: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T1805_.40.0304c27: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T1805_.40.0304c28: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T1805_.40.0304c29: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也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