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First] [Prev+100] [Prev]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住。法食倶與應住。法食倶不與不應住。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爲將順故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徳和尚我今懺悔。更不復作已外卑辭自
述事出當時
若不
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猶不許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喩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徳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爲解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説戒正儀篇第十 布薩此云淨住。出要律儀云。是
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
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増長功徳。雜含云布薩陀婆。
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言斷。補陀婆言増長。國語不同。
亦呼爲集爲知爲宜爲同爲共住爲轉爲常也。三千威儀
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倶舍論名
八戒云布薩護也。明了言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
也。律云。布薩法一處名布薩犍度。即説戒也
説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衆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爲賤薄。比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聞。便隨心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説戒法不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衆具。三正説儀
軌。四略説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増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日説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説。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説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故。四分。爲外界鬥諍比丘來。佛令増減説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説。若十五日來。
十四日説。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説。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説。後十五
日當説。又不去者更増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和合説。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説。
亦無三度不説法滅之文。僞傳於久。律云。拘
睒彌國六年不説。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鬥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爲法滅。律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説戒等。四分。鬥諍來久不得説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説。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説。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法衆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爲檀越問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處。由受籌故。四分爲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苦。比丘欲莊嚴説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
尼戒本
若布薩日掃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灑地。散華香然燈火。誰應呪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爲未受具人説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羅。若説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脱革屣偏袒右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説戒
持律作羯磨。説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説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之。不得重誦。若諸縁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磨法並在説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説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説法時。白衣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後所説。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説戒人先當闇誦
令利。莫僧中説時錯謬。三正明説儀。此門布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爲本。餘則引律誠文刪補取中
一前須處
所。中國布薩有説戒堂。至時便赴。此無別所。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爲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晋之後床事始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二衆具者。律中舍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香莊嚴。準前早*辨。三於説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徳僧聽。今黒月
十四日衆僧和合。某時某處説戒布薩。餘如
衆網中。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沙彌有縁。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彌大僧二處各説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應説聞鐘偈。増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盡無餘。露地撃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説偈言。持戒清淨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衆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説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像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高座衆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六明維那行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説偈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衆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薩度衆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説偈言。八功
徳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香湯行之。各説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脱滿。群生同會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説之。不得一時也。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擧手打一下告
云。大徳僧聽。衆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説收謂收
攝衆具。護
謂監護
法事也
有云并供養收籌者準上文
中已具
又打一下唱
云。大徳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説之。有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説戒不得妄驅沙彌。
以戒本説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説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出。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説戒。如是唱訖。又
打靜云。大徳僧聽。此衆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已出。誦四分戒本
不須此言
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内外寂
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某甲比
丘爲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説已云。并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座説偈言。金剛無礙解脱籌難得難遇。如今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衆生亦如是。説已
受取兩手&T016254;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説偈。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復説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便還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數知之。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三説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徳僧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爲含識各誦經中清
淨妙偈。僧祇説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説戒。
如後別法。七明請説戒師。佛令上座説戒。縱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已合掌白言。大徳慈悲爲僧説戒。若堪説者
此説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説戒任當某甲。但爲老病言辭濁鈍恐
惱衆僧。令次座説。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不説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説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徳僧聽。僧差律師某
甲爲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衆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八明供養説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僧座在下。彼説戒者坐已。維那打靜水者供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爲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縁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爲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華時各説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爲帳。散衆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捻香已報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維那云行香説偈。此法安師毎有僧集人別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衆爲之。廣如本文。
各説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雲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九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説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説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徳僧聽。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頂禮大徳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説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徳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徳。乃至二十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徳可明。若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徳。並辭不堪。上
座云。諸大徳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教誡尼人。又無善説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尼衆僧祇
當勤精進如法修道。謹愼莫放逸
上且出一兩律文。示相貼合。餘者並有明
據。不具出之。讀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練
彼受囑者復
本座。尼明日來。依命傳告。若廣説法時希
故略。説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維那互
跪答云説戒羯磨不得云布薩説戒以
言通用不了彼此
維那復本座
已。然後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別衆。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衆倶同非法。然處衆首是非須知。不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故僧祇中説戒説法並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説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當更鳴鐘令沙彌集。然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説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爲令説者從容具儀
辭遜之暇。其説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爲唄辭。
説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衆僧足下。敬謝
衆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悲施以歡喜。衆僧各各説自慶偈云。諸佛出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衆和合寂滅
快。衆生離苦安樂快便作
禮散
就中雜相。若界外
來者徑至説處。若未誦序清淨已來依次而
坐。不告清淨。若已説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爲偪説戒。後
如法懺。便依次爲説。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縱説戒竟皆令重説。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説戒 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説等。若三寺五
寺尼請教授 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衆同教。致増混亂也。四分。若説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人説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解此偈文具
如阿含中説
如是作已不得
不説。若不解者云謹愼莫放逸便散。並是佛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輕此教網。故違不説。染汚淨識漸於大法無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預聞戒。縱在寺内別衆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衆發露。恐大衆鬧亂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爲偪
説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此陳露。四明略説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縁者。若大衆集床座
少。若衆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
多經久也
或鬥諍事。或論毘曇毘
尼。或説法夜已久。聽一切衆未起明相未出
應略説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説。小住略
説。不住三語説。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薩説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説戒。五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處遠。皆開略説。十誦。聽在諸王前説。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説戒時賊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絶。若有一方衆主綱
維徒衆者。毎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説。至時小
食上應告僧云。今説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遵。並願衆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爲略説。
勿事他縁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在顯露處説。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説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爲廣三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爲説序已餘隨略之。
説前方便如廣説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諸大徳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徳
是衆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如法廣説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説也。若難縁卒至
説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説序云。今十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去。上來就縁而説。増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説三十法僧常聞。既
言已説。則對衆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縁止
而不説。並通治罪。故須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説戒堂。掃治具調度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説戒。若三人各
各修儀更互説云。二大徳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説戒。我某甲清淨
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説。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説戒。我
某甲清淨
若獨行山野聚落無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應淨法。小罪責心已便説。若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衆僧説戒。我犯某罪不應説戒布薩
五百問
云。一比丘住處有界。至布薩日先向四方僧
懺悔。三説已獨坐廣誦戒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
法附
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策進
心行。隨縁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慈寔深。三所爲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爲重。佛深制之。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纒永流苦海。極
誡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縁。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縁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匆去隨信樂衣
食豐足處去不言
失夏
若在無護處。劫賊塚間鬼
神處毒蟲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難。並不成安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謂爲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爲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心三種。一爲自行。二爲利他。三爲料理三寶
修治房舍。一脚&T050460;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徳。謂未聞令聞。已聞
令清淨。能爲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五無施主施飮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廣不録。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云云二結時前後。由夏中壞行義多招譏復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聽三月夏安居。春冬過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爲但結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一月。爲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結。教法太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縁
如法不結無犯無縁吉羅。十六日者縁與無
縁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歳。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歳。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具。至時隨縁。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今約閏月結之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成數故。餘如疏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徳已。
羯磨言。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物。衆僧一時房内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徳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與我自爲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爲受用故與。爲治事故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若當令餘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衆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設教對縁。二用法分齊。初中律列四種。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一比丘具儀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義加依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縁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縁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義三法不無。既明前後。中間例準。如鉢量制上
下定。中間
不顯
而知
應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

必用舊法理亦應成。後安居者於五月十
六日。同前所對之法。唯改前置後之一字。二
明心念者律中無所依人
可白。佛令心念
當具儀至靈廟前。發
願乞安隱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
住處多種。
準前對首。若中若後亦隨二改。三明忘成。謂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爲安居故來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來爲事不爲修安。雖忘不開。
以非爲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内
明相即出。佛開爲安。來者成餘廣如疏。二明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二界。約人通五衆。十誦。佛制五衆安居乃至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縁失不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黄門伏藏。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爲淨行留難。二者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飮食醫藥及隨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爲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得無縁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縁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縁移去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縁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成歳悔謂
苦憶
悔本忘心
即應反界
問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反
界。失歳不。答律部無文。昔高齊十統諸律師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謂結夏在前
結界在後者
若依大界内
伽藍者。出門破夏。小界亦爾。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倶應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移去。若聽不
聽倶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希故不
出。二明得法有縁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爲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不來得歳。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爲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爲功徳以坐夏有功
五利賞徳也
如自恣後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爲諸界同受功徳衣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疏中亦明本非爲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寛同
前二縁。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縁故聽受日。必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虚損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對首。三衆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縁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日。佛言界内。從誰受。從五衆受。二對界者。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縁長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縁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縁。或
是七日過縁。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餘縁。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 要須用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對縁進不。就中分八。初定縁是非者。凡受日
縁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喚爲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爲夏。計爲年徳。冐受利養。隨有結罪。善見
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爲私己衣鉢藥草
如法悉成。若爲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物。縱爲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文。就縁分五。一三寶境界縁。僧祇中爲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爲大寺
諸處縁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自經營佛像。或爲俗人。縱爲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滅惡爲益彼而無爲利。四分中受戒懺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爲誰受七夜。佛言。爲
七衆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使倶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倶聽。律文如此。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生信。義應開往。四爲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命難中説。今時有人爲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財資具倶乏。準奪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反上得*辨。非縁不成。五爲和僧護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鬥外界僧尼鬥諍須我和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縁而受。不傷
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縁中律云。不應專爲
飮食故。除餘因縁。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爲乞麥。妄言爲衣鉢。縱爲而乞律結正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不爲己利故也。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之縁隨爲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爲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三懸受
者。若所爲縁現牒事爲。受必無實事。虚構成
縁。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虚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謂爲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縁。何爽通用。十誦中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以倶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縁。三寶
及他雜縁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爲受故。乃至
爲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縁。準心應得。問
此界内僧爲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廣有徴難。如疏述也。但事縁如法無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縁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餘縁。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爲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縁
已文云。若自爲身。若爲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寛於四分。重受不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内。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此論眞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鈔。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若路近得還由縁經宿。亦須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縁至三法受日。四分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縁。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由所牒縁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爲其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
此謂無比丘開心念。若
有沙彌者作念已告以事縁。今請七日出界。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受。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造。其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比丘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
然心
念對首二法諸部無文但開受法。相傳準羯
磨白文。雖非佛説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縁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三
明衆法。所爲之縁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縁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縁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汚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釋。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増加乞辭。擧世同行。事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内乞辭増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應成歳。雖増加乞辭。而羯磨太宗無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比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者。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縁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是義決非文有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
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衆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擧
過。内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悦無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款九旬立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擧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擧罪。非謂自恣
爲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就中分三。一
明縁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初中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増
減自恣。如説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増中。十六日自恣。
増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十六日爲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雖不得歳以擧罪義通理必依衆恣
僧治擧。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縁起。二五徳自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説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擧過。處床慢相不
絶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告令大同説戒。唯改説戒爲自恣之辭。乃至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擧義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二五徳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徳行事。四
對座説之。儀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徳。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虚妄。
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謂擧罪五徳。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徳外彰。故能勸喩離於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爲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謂僧多故
更互息作
三千威儀云。
要差二人。爲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徳者。令下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差衆中二人具兩種五徳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作。此是別衆。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徳僧聽。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徳行事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内。作和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僧自恣。若僧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衆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徳單白前和。答言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徳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衆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於座前敷之。若大徳衆主爲敷亦得。計是
不止
臨時
五徳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
唱從之
四明對僧自恣
法。増一云。如來同僧坐於草座。告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歳等。廣如新歳經中。次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徳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徳至次座前立此僧
祇文
四分云。若
上座見五徳來。即從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徳是上座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太徳一心念。
衆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疑罪大徳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法懺悔
上座復本座。其五徳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徳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説訖還復本座。律開
病者隨身所安準此不病
應訖自恣
若二五徳自恣者。僧
祇五徳各至本坐處應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衆僧説已。五徳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十誦
文也
若五徳及僧擧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別人擧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虚濫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擧根不了。並反
治謗罪亦如衆
網中
五徳擧過。無問虚實。由是僧差。
加復具徳縱擧成虚。三根容謬雖合推繩。情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内無徳。多不知時。反生
諍本。何成安衆。故虚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擧得出罪之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説。三尼來請
出過法。若無尼衆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説戒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不聞處立。衆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晩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徳且住待尼自恣。當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説三事見聞疑等。如
別法明。大衆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衆上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内無缺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愼如法自恣。至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衆集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擧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擧治無濫。故須集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縁説欲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來受歳。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説雜行。言略説者。若
有八難餘縁。如説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等。當令五徳於三五上座邊三説。已外衆僧
一説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説示令大衆聞知。律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徳雙頭一時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徳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説。當
作羯磨各各三説。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對人別三説。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再説一説。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徳。進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衆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白告。以親對五徳。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六種略説。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衆法。恐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徳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爲人不入僧數
故。取自恣時。一五徳同前坐一五徳展轉取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説。餘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對一人別説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淨。
餘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對首。唯云大徳一心念。餘辭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擧來並前懺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偸蘭僧法。但入偸蘭
説中乃至僧殘説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衆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四分説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説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倶是淨行。衆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衆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説戒默妄隨罪
結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説戒處掃灑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衆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
若犯輕突吉
羅。心念懺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羅已上。無治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三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擧之義。加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擧。攝治未能得盡
故。但言清淨擧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説戒不。
答依明了論。先説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説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爲
説。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爲未來故受。
問一説二説自恣無難縁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説二説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處。往而不坐。或不説。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説。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法。故律中阿難攝衆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縁
不得去不犯。若縁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非受請處得住。増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産。恐人奪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此得五功徳。迦絺那衣法。明了論翻爲堅實也。
能感多衣。衣無敗壞。
又名難活。以貧人取活爲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徳勝。如以
須彌大衣娶施也。或云堅固。或名廕覆。古翻爲賞善罰惡
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不得也。亦名功
徳衣。以僧衆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徳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時節。二衣體是非。三簡人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徳衣。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月一日猶是七月
十六日也
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爾。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縁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可以比和。十誦問。受功徳衣已官作閨月者。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二明衣體。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縁。五條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此云不
正色也
十誦若不割截。減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爛壞覆死人。衣到塚取來者四分云糞掃
者。則非死
人衣
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並不成。若揲葉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衆衣得受。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作鉤成受。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謂與
欲人
若有難。若無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並不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爲沙彌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彌又爾。以沙彌夏
坐有功也
若住處雖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請異界知法僧來作羯磨受衣。異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人具不愛等五徳。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徳衣。應受一衣。餘同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縁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應衆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説道徳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讃。昔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應取横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衆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二處別坐。應同衆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
僧受功徳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功徳衣。白如是。如是白已與一比丘。應問言。誰
能持功徳衣者。答某甲能持
作羯磨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
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誰諸長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者默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從座起禮僧足。
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當羯磨
持衣與之
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比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住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與
比丘某甲受作功徳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衆僧當受
作功徳衣。此衣衆僧今受作功徳衣。此衣衆
僧已受作功徳衣。
彼諸比丘應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徳名稱屬我。如是
各各説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徳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徳衣比丘出界
宿。二衆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者。説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出功徳衣
羯磨。*太徳僧聽。今日衆僧出功徳衣。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徳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衆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説淨。餘有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説。思益經云。菩薩有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爲決定説罪福業不失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出俗五衆所以爲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徳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爲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爲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爲護。
在身口者名之爲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讃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爲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徳等隨時増
長。乃至得解脱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徳。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縁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偸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爲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衆法絶分爲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衆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説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爲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衆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説別脱戒。由
境縁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汚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説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爲言。問淫戒雖被汚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説。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衆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倶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虚受。何以故。志求
解脱。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説。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説。
明了論云。律中説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爲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説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偸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爲戲
樂故成偸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爲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偸蘭。若準十誦則
偸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偸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爲僧。婆
爲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爲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纒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絶爲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爲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爲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説。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説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衆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爲殘 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内最在其外。故名爲殘
也。摩那埵者翻爲悦衆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爲呼入衆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偸蘭遮聚。善
見云。偸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爲*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爲薩偸羅。明了論解。偸蘭爲麁遮耶爲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爲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偸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偸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擧。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爲雜。通輕及因。然偸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爲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爲盡。薩耆爲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夷割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羊達
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爲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爲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爲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衆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偸蘭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爲各對應説。謂
對人説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徒勿
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爲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衆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爲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説。或云突吉羅
惡説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説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爲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衆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爲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擧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爲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説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偸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説。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説。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虚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爲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爲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爲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説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爲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爲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爲定佛制爲非佛制爲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若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倶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増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説。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偸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説。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虚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如是衆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爲方便。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擧石。即因崩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縁。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日。忘不説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縁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虚縱身
口汚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爲歎息。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語。犯突吉羅衆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歳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歳。第二波羅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歳。於人間數三
億六十千歳。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壽二千歳。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歳。第四偸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歳。於人間
數五十億六十千歳。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樂天壽八千歳。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四十千歳。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壽十六千歳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歳。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日月歳數八百萬歳。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爲億之量也。自
上引經。並是佛説正翻。非謂失譯疑僞。勿得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須長劫。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如黄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隔對機。設藥除病爲先故。鹿野初唱本爲聲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而有聽衆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爲。
必以威儀爲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眞經自重我
教。即勝鬘經説。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不爲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衆中
毀訾毘尼。當知是爲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來説。突吉羅如上歳數入地獄者。並是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説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律。非佛所説。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故先説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爲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深殃。故百喩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縁而作不染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刹乞微塵浮嚢菩薩不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於布施。如
不則施一切衆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
學大乘者。行非可采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諫喩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爲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云我應爲之。若汚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之喩。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恐後無知初學。爲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染悲夫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此篇來意。準律條部。但以正本
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爲諸篇
未足故。別生一位。使
條理隨相指式軌定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智論云。若但説名字則二百五
十。毘尼中。略説則八萬四千。
廣説無量無邊。故出家之人。有無量無邊律儀。
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
。依之修
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使發生定慧克剪煩
惱。若闇於所縁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爲量。持者麟角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略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戒體。即謂出生衆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就初戒法受縁已明。今略標擧顯知由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縁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塞。七震嶺受縁時代不同。初言聖道本基者。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爲調三毒令盡故
制増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衆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徳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明義各別理須略擧。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爲身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尟得其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衆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義。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或云毘奈耶
或云毘那耶
此翻爲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
増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能爲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尸羅。此翻爲戒。即六度所説良證可知。三言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脱。顯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則因之而立。戒不虚因必有果克。故解脱絶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爲萬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出家五衆形服異世。顯内法亦異。而外道俗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説。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涼迹煩惱熱。或名
爲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脱調伏。以體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爲律。樂殺前
生行順此法。名之爲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從果爲號也。三解脱義者。近而彰名隨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縁非一。各各防護隨
相解脱。遠取戒徳因戒克聖。望彼絶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後説。四具縁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必藉因託縁便能長立。其受縁相如上卷一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擧。依
毘尼母論云具五縁。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爲師義。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前後不次。説不明了並不成受。五衆僧和合
與欲。若有別衆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難因縁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竟時。爲善心得。爲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謂汎縁餘善無心縁戒。又不類餘無心
也。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縁入道之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漏木又通情非情。寛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爲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衆。紹續三乘三寶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中木叉最。以爲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此法。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増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増
爲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増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七震嶺受縁。余聞。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如。縱今受者。少乖
縁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縁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縁境有濫。依法亦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縁者。自漢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極盛未禀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徳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縁。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何得二衆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爲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至著。若欲増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衆鎧。解律雜心自渉流沙至揚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數便請衆
爲師。於壇上爲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録。及晋宋雜録。故略出縁起永爲龜鏡。二者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状。二受隨同異。三
縁境寛狹。四發戒數量。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状。四先後
相生。五無作多少。初中所以別解脱戒。人並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縁成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修離。問別脱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縁多故。發戒亦多。故
善生云。衆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二立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頼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二何爲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教者作
也。不
可教
於他
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爲戒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虚。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爲作。故雜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縁辨。故雜心云。身
動滅已。與餘識倶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也。三出體状。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爲體。論其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爲體。文云。是三種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爲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爲作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爲體。非色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倶無此義。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縁慮。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爲體。文云。如經中説。精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初一念戒倶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倶無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戒倶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倶無作仍後生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五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倶無作。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倶無作。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徳常生。
除三國縁。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縁同之。四從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量福。惡縁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縁無作。如身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縁無作。如教人殺盜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倶。成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脱不爾。唯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繋法。後一無作。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二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隨倶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
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
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爲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倶。事止則無。故名短
也。三寛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爲根本。隨依受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三明發戒縁。境寛狹。上卷受縁。已略明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徳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縁心。現在相續心中縁。二所縁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縁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爲但於現在得律儀。
從三世衆生得耶。答三世衆生所得。如人供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徳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如戒本疏解。然則縁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二境唯可起心。説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有増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爲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撃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發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敍。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説則地水火風空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衆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得戒。上來懸擧。次引文證。倶舍云。戒從一切
衆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衆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爲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爲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切衆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衆生起善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衆生我離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能持。五某縁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衆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縁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縁。此有何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増減。衆生入般。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倶不
謝可知。四心境倶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薩
婆多云。於非衆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徳。如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虚空大海
戒徳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須戴仰。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衆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衆生乃至如來有命
之類。以三因縁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衆奉戒徳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徳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徳。一一功徳。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徳恒
流。問僧尼二衆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擧二衆以説。若取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得尼戒。倶有四萬二千。次對七衆發戒多少。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衆生乃至如來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終。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衆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衆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四分律文倶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説相令其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倶。無戒數
之文。説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尼。準如婆論。一一衆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歴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爲量。衆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處空。譬戒徳量如前分雪。問七支攝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種類所説。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故名戒也。四倶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縁。受已見生不殺。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生皆罪是持律儀。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無受此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爲受爲隨。答受是縁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爲體。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爲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爲濫述。四明戒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縁則綿亘攝心通漫。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爲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無過女人。敗正毀徳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衆生。心心繋縛故爲大罪。故律中淫欲爲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人非人天子鬼
神等
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
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鷄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法語。諸聞説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染得清淨處。爲愍我等説此惡言爲結戒。故
又觀如來功徳便無嫌心。若佛不説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次成犯
相有二縁。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縁成。一是正
男則二道
女則三處
二興染心謂非餘
睡眠等
三起方便。四與境
合便犯。二者若爲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縁。一是正境
不問
自他
二爲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
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内毒蛇口中及以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不如以小兒根内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汗心是*淫欲意。並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偸蘭。非戲者重。受刺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開。四分云。若爲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爲怨家強捉比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爾。脱有其事内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如前論説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偸蘭。此*淫戒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偸蘭。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説由元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偸蘭。不作犯吉羅。下
三衆相教。作不作倶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爲異乃至下篇
同犯吉羅
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
謂開怨來
偪己身分
不受樂謂開怨家
將造他境
一切無有*淫意無愛染
汚心故
並不犯。第二盜戒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初犯境之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爲縁差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盜損。二成犯相中。總縁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擧離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縁次第解釋。就初縁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説。故寶梁大集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爲知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爲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説此
人愚癡波羅夷等並謂不依佛教。
師心冥犯大罪
今料簡三寶物
四門分別。一盜用。二互用。三出貸。四將三寶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偸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偸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偸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偸舍利。並淨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偸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盜法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犯重。摩得伽云。偸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偸蘭。此由
心未絶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擧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爲己不通餘人。可
不結重。造經爲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盜僧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
住。謂衆僧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衆僧如論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偸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與人得偸蘭準共盜
僧食
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準似
有主
毘尼母亦爾。
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
上偸蘭
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衆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滿
五但犯偸蘭
若已羯
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
則可滿五夷
若臨終時。隨
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不應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偸蘭。因即有人言。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偸蘭。太集云。盜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因説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食器具及以牛馬爲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爲佛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義。佛堂之内而設僧席。僧房之内安置經像。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施佛爲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字等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爲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餓三寶園由。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T055114;瓶盆等雜用。毘尼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内樹薪。
應準多少。供温室食廚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爲三分。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爲三寶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參取焉。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情理倶違本。造正録雜録直經乃造人集僞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用。若元通師徒及衆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爲供養故。善見若
施主本擬施園果。爲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僧食犯偸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爲僧乞白僧聽將僧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説。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界同法也。若爲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後供養法身。功徳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時。言施佛者 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説法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衆僧者。凡聖倶取分。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字衣服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易。如前寶梁經説。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衆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僞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徳非
時。非法而用並結偸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衆文似出家五衆。五百問云。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餘並如畜寶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飮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
識達俗士。須説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如衆網
法中説。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飮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汚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説。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難縁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門第二。盜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爲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結。今總二主分爲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云。比丘爲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愼掌護堅鎖藏戸。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結罪。不合徴守物人若徴
犯重
若主常懈慢。不
勤掌録。爲賊所偸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投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説。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爲他洗瓶鉢。及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
十誦若衆中失物者。衆主不得爲其撿挍。及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縁。奪得重罪。縱自心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擧離屬於後取。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逐賊。若和喩得若恐&MT03578;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爲賊。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十誦若比丘爲賊所獲自偸身賊所無犯。若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賊偸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懷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有偸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
祇官未收録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録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
人作主。善見云。偸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準此私度王税
人有福無罪
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明了論中盜義極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爲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偸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害偸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偸看亦
秘書疏等
偸看準此
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得重。偸嗅嘗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
病者心縁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法就師心縁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偸搖不與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價直。即是盜識謂盜
智用
自外諸縁不可録盡。但
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疏説。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偸蘭。善見取
諸鬼神物及。人繋樹物無守護者無罪謂非人
亦不護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偸蘭。四錢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
律云。鼠偸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三明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徳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説此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假借
不還
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
取也善生中亦
同偸罪
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
心。一黒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利。邪命説法以財自壅。三曲戻心者即瞋心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虚示威怒。意存財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説法怖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内心籌慮。方便已
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徳。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以言辭辯説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四重物。謂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爲限。二云。隨有佛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爲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爲限。雖有三釋。論師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上律論以後爲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内手。取已出。離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爲允。二以義門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錢貴盜二入重。遇値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衆多人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通五結輕。如十
誦盜衆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偸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但得一偸蘭。此義應知。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牽挽埋藏隨爲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偸蘭。五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吉羅。動物偸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偸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説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擧時偸蘭。擧二標
時重謂量
地度
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撃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貎。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衆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縁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縁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
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讃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偸蘭。&T028816;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偸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暦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爲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偸蘭。爲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爲
一人讃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衆。讃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衆。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偸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
意共擧。重物乘高履
危之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縁。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誑他心。六説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偸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説。乃向彼説。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偸蘭。餘如戒本疏説。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説。若戲笑若疾疾説屏處獨説。欲説此
而錯説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説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爲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