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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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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
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
恐初學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歴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擧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爲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衆内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爲作。作而有
違。汚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爲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爲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爲犯。此對不
修善法爲宗。二明體状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爲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
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説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汚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
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
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
持中無貪等三爲行。今
就犯中貪瞋等三爲行
前三亦無即識想
受三心
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説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爲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擧宗歴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爲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縁。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爲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説。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戸。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説。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説。三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縁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歳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爲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縁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縁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増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歳智慧比丘。從十歳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倶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縁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内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眞實
僧戒。徳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爲勝。二就位。無學人
徳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爲劣。内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衆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爲勝。作持離輕過爲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爲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爲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爲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爲
證。佛世六群。極爲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爲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内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爲輕。亦可故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説。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増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倶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衆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説。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汚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説重。向出家人説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爲業。心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倶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倶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倶重。謂方便擧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倶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愍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纒殺蟻。重慈心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歴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縁成犯分別。四境想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敍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縁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増無知罪。既略敍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爲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倶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以無知故得重也。
餘有疑不學者。皆
吉羅
並不犯根本名爲止持。上品倶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縁事縁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妄生。雖縁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縁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或縁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縁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倶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縁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爲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爲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爲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爲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爲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爲中品。不識事三句爲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倶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爲二九句也。若論縁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脱。若犯罪如
法治。更増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説爲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縁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説九。極爲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爲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謂知造房
須乞白二
識犯若不乞法
便結僧殘
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説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爲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説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爲。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偸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爲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縁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脱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偸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偸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縁將至果處。或爲七縁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七縁義
如後説
若無七縁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擧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三具縁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縁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縁。爲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縁。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縁。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縁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一是五衆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終。或爲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衆。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衆戒。而
爲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纒。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縁。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爲夢眠。但爲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爲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縁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爲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繋海版等例出大莊
嚴論
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縁。文云。若
在此住。必爲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縁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爲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爲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縁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汚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通縁。又隨戒中取別縁。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内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内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説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内外外局
衣食。内如毀兩。又内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讃食。事專尼衆。如謗覆説義該
兩衆。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寛。自有約心爲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内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擧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歳
二三宿殘宿内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説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内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縁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擧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心境
相當
二人非人疑境定
心疑
三人非人
境定
心差
四非人人想境差
心定
五非人人疑境差心轉
雙闕二縁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有主無
主想故
不處分具五不處分
處分想
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爲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説。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説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倶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説。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説。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倶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説。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如非人疑想。偸
蘭者是本想蘭
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得吉羅。具
足五縁。殺非人蘭。今作人想亦吉羅也
故約略銓敍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疑
非時時惡疑
或境不稱心非人
人想
無主
主想
境犯心不犯地非
地想
心犯境不犯非地
地想
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以本縁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縁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縁故也。非人
闕縁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擧。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衆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縁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説三惡道。
爲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増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爲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爲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衆。由犯
託受生汚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纒附。動必起行。行纒三有。爲説眞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縁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爲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爲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縁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縁。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眞實相。如此大懺
衆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虚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衆犯罪。則理事兩縁。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衆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汚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爲人分別。我説是人不爲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説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横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増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擧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爲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沙彌過二夜。得爲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歳。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爲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脱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厠檐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
羯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衆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説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
重比丘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爲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懺法在前。後
與別住覆藏法
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衆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衆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爲喚入衆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脱。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衆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爲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爲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爲簡擇四部等衆。四觀業相應學處。
爲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奈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爲人上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爲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爲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爲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爲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縁成重。闕縁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説相亦如是。廣説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縁。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縁。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縁。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縁。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衆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縁。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縁。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擧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唖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爲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説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爲簡擇
四部等衆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衆。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説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爲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説之。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者。地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衆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歳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歳二三四歳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衆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説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衆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脱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脱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頼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歳。唐受
地獄。如是等縁。以爲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衆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
今取喜犯首以爲法軌
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憶者
言之
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間延促。從少
至多。任時所稱
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鈔中
羯磨作法得成。若
準律文。依古羯磨即
須改張。不可謹誦也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衆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毎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餘罪
加之
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徳僧。
知我行覆藏
其奪三十五事。如衆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衆僧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三説文
如後明
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衆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徳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縁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内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説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已得不失
未得不成
白清
淨比丘法律文不具
義準白之
具修威儀白云。大徳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餘罪
準知
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徳知我行
覆藏
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徳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衆。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徳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脱。其餘諸
白。説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爲異耳。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徳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内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説。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爲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徴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衆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
應云竟
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徳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徳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徳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徳僧。知我行摩那埵
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徳
僧。知我行摩那埵餘夜集此
増減之
若客比丘來。唯改
大徳僧爲異。餘詞並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爲
非謂與僧
同處宿也
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倶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衆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徳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與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内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衆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縁。爲説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爲鳩鴿鷄
雀等。三懺偸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偸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偸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偸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衆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衆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偸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偸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衆小衆一人法。初明大
衆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衆。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徳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愍故
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徳爲偸蘭遮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
偸蘭遮懺悔主。慈*愍故
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偸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爲説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説。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小衆者。十誦四人爲小衆。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衆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爲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同上
餘者
初明請懺主。一如大衆。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爲説罪名種相。四正捨
罪。其詞曰。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偸蘭遮。不憶數憶者
言之
今向大徳。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爲説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脱隱而不出即成疏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爲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歴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衆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爲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倶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法衆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内。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爲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説。以不説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襆袋帊。並不説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説不説。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説。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説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説。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縁。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説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説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説。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説淨。但爲長忘相染故不得説。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襆。一長
衣襆。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歴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脱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説捨詞。未得即説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説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衆多人若一人。不得別衆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徳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若少
云數
長衣
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餘二衣準著下
法中更不述
買得
衣物若干
衆多
犯捨墮餘有隨
事言之
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一説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縁。法後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爲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廚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虚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爲虚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長財。不説淨犯捨墮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
不過限。但誦上言也
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長衣云衆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
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
但懺離罪衣不須
捨。若犯多時者云
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若憶數者隨有言。之
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
今從衆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
出律戒諍法中。文
不具足。準須具列
如是三説已。上座告僧云。大
衆受彼懺悔。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縁。不問
同犯不同犯倶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説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衆多長財。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四爲説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爲説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爲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爲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衆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爲受。以相續故也。次爲
説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徳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徳。爲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衆多長衣。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説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徳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徳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倶結罪名。説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衆多。不説淨犯衆多波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説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衆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徳懺悔。願大徳
憶我
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衆。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衆多。不説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無著用。自
上來並不須
今向大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七立
誓言爾。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衆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縁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縁。
答訖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販賣買
財隨稱
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衆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爲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衆多大徳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衆多大徳。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爲縁。自餘有犯隨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爲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爲説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徳發露懺
悔。餘如前説。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説爲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徳。爲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爲分別罪相。三正説捨罪。文云。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徳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爲。今向
大徳。悔過一説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愼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説。故作者對人一説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沿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徳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
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歳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注撰非少
立名標顯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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