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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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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
女人處必捉衣
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説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縁。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
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爲僧故作未許僧
家爲僧作床褥器具供僧
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此決施於僧不
許別屬。迴犯棄
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迥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
決別施隨前犯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迥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虚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爲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内想心。不論外縁虚實。一切
皆墮。六縁。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説。四知違想説。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歴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説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爲二事。
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爲非。以非爲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説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爲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説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説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説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説無覆藏説非犯。若異音説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説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
令畜生遠去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説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縁。謂
内法與外法爲因縁。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説當説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縁。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衆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爲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
亦犯
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喩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説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偸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謂小姓比丘與大
姓者共住。云此
中有小
姓比丘
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鬥諍。律中迦
葉擧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擧非人
等餘類。不擧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説。爲法故説。爲律故説。爲教授故説。爲親
友故説上皆内無嫌恨
慈濟故示惡語
或戲笑但犯
吉羅
或因語次失
口。或獨處説。或誤説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説
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飮
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
也。兩舌戒三。具六縁。一是比丘。二説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分離意。五言了。六聞知。
律云。兩舌者。彼此鬥亂令他破也。僧祇以惡
法告言。某甲説汝是。無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離向已若彼離不離皆墮。多論説已更説墮。
若不傳彼此語。但兩邊説令離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親友。
於僧塔廟作無義利。破如是一切無犯。共女
人宿戒四。五縁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
在一
堂内。中有隔
者。準論不合
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簷
下。兩頭有障
三雖覆而
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門。
上通覆開中央
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通覆
障。上
少開
明孔
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
或比丘後至。或二人倶至。若亞臥。隨脇轉側
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準僧祇。大母
畜生亦犯墮
若人黄門
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
女人若坐
犯屏墮
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
熟飮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
漢爲縁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
見。若都集堂同障内。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
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戸
亦犯墮即并部平頭
率多同戸房
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戸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
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戸有隔無
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説法。
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内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猫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
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皆謂以衣服被。從
房堂内壁直當門
中央。隔出至舍前簷。令與兩
頭相當。是爲二室不但簾床也
若無隔者。女人可信。
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徳準如諸部
男子自伴
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
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
戸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説法若母姉
妹近親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内有女宿。若屋有覆無
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
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共
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縁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縁同前戒。五
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
避去準此不
去吉羅
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謂不
犯提
第四
宿。初夜隨脇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
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
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
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
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準此必須第四宿離之
若初夜即坐者不成開
五分
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非謂護明
相。皆四
夜通夜
不臥開
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縁。如前
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
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
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
人異。或人室倶一倶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
過限宿吉。開縁同上。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
縁。一是佛説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説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説。聲
聞所説。仙人諸天所説。若口授若書授説了
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説竟汝可説者師吉
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説。爲佛印可者
犯墮決四分
不了文
善見一切三藏佛説者。羅漢結集
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
説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
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倶
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
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徳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從白夜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説竟汝説。一
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説彼
此一切不犯。向非具人説麁罪戒七。多論寧
破塔壞像不説他麁罪。則破法身。不問前比
丘有罪無罪皆墮。七縁。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受具
説。六言詞了。七前人聞知。五分尼向白衣。説
僧汎爾小小罪過皆墮。僧祇若人問言。某甲
比丘。犯淫飮酒者答云。彼自當知。若已作法。
人問者倒問彼言。何處聞。答云某處聞。比丘
云亦某處聞。因俗女來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殘。俗女説偈云。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
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誦云。有訶云。佛
法中乃有是癡人。應答云。我家廣大種種皆
有。律云。若説上二篇犯墮。下諸篇及自説己
罪。若説下三衆罪。一切吉羅。又有五事。若説
名字・若種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貎皆墮。
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惡不麁惡想。若白衣先
已聞麁罪者一切開。實得道向未具者説戒
八。問凡夫無聖不可得犯。聖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爲。答制聖爲遮凡。若後向説即知
是凡爲護大妄不令有犯。豈非是要也。與女
人説法過限戒九。六縁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請。四無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過五六語
便犯。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説若問義
隨多少。五分由五六語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
舌身意無常也。不得更増一句故。僧祇中。説
六句已云。使汝速盡苦得墮。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麁惡不麁惡事。多論有智男子解人
情語可作證明。若中邊不同者不聽。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
俗男者不得説之。女謂能受淫者。若爲尼説
得。僧祇若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
當一人。若眠亦名無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減七歳。若過不解好惡義味。亦名無智男子。
餘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請問法義者。答云。
欲問便問我聞已當思。律中若説不了吉羅。
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子前過説。若無有
智男前請應答。廣説授五戒及法。授八關齋。
及説八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
解廣説。若錯者一切不犯。掘地戒十。多論不
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衆生故。二止誹謗
故。三爲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
役使。得令靜縁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
縁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縁爲修
治佛講堂。爲世尊所訶制今人多因福造罪。
謂妄儌倖可悲哉
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
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羅。十誦若頽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
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爲僧塔寺
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黒砂鹽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
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
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
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
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
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
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
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
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
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爲之。若壞壁使淨
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
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涜汪水。
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渉後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
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
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
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
近寺。爲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
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
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
知淨語提。若教下三衆淨人。不作知淨語吉。
若三衆不爲三寶利益縁。自壞土木者吉羅。
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
&T050460;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四分文
中不了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
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壞生種戒十一。具縁如
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村者一切草木是言草木爲非人所依。故具引
諸部通解。恐無知者濫用
十誦
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爲舍也。僧
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如此會通
相同明鏡
律中
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此言
雜種
子子
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
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
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MT05384;淨。子種者十七
種穀脱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
如棗杏
之屬也
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火淨者謂生
熟二棗合核
果種者火淨合食如蓽茇桑椹
梨奈之類
若熟時。落地傷
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
胡桃石
榴之屬
&T032671;果種者香茅蘇
荏之類
。未有子揉&MT05384;。有子火
淨。角果種者淨法如&T032671;果法大小豆等準此。蒿中
含子之草應得火淨。
但令相著即
得淨法爾故
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
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剥除。雨後擧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擧比丘
後佐無罪四分中。開擧木石者。
先不知著草上也
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餘物繋草爲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
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此叩沙
門淨法
泥作時欲飮水者。得葉中飮。無淨人取者。得
就樹上葉中飮。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
葉。若已衰黄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
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
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鎭
準前
暫時
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
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皆謂
知。比
丘身不得折損。口不合
斫掘。方乃靜縁心淨
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
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
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
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楡柏之屬。
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
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
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
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
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
斷者無犯。身口綺戒十二。四縁。一自作身口
業綺。二數惱不止。三爲僧單白訶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餘語者云。汝向誰説。爲論何事
等一切吉羅。作白已語者墮。惱他者。應來不
來。應坐不坐等身綺也。餘如口綺法。成論語
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
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
不次。皆名綺語。即律中。爲不恭敬人説法皆
是。善見畏成鬥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喚
來不來者吉。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
便言汝向誰説。爲論何事。乃至我不見此罪。
若欲作非法無利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
不犯。若爲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
便來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
喚起不起不犯。若命難梵難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惡心問不與説。若作非法事便語者。若
小語錯誤一切不犯。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
縁。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説
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
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説口口吉羅。四分縁起白二差之。僧祇罵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倶墮。因説大
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爲三藏好惡罵人
故。四分若嫌者面見不聞處。
言有愛恚癡
罵者反上皆墮。若
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
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
錯説一切不犯。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縁。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處。四自敷使人。五去
時不自擧不教人擧。六出門便犯。五分見僧
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擧
亦墮。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擧亦提。白衣入
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又俗人家會借僧臥具。
食訖比丘不擧亦墮。若知事暴僧臥具在邊。
若禪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拜。
手觸不擧者墮。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
後者犯墮。若春月敷床。後付囑人知捨去無
犯。若行路中挽亂草坐。已去時聚已當去。多
論露地敷已不囑人。遊行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護看。若
都無人者當擧著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
當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應便隨雨中
疾及時還應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
不作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應收。不者墮吉。上座單提。若倶不
收二倶墮。餘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臥具表
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
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覆處
敷僧物戒十五。五縁。一是僧物。二是屏處。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擧不教人擧。五或出界或
過三宿犯。律中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
擧。若無人不畏失當移床。離壁高搘床脚。持
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麁者重覆。若恐敗壞當
取臥具。置衣架上竪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墮。若即還不久聽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語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墮。強敷戒十六。五縁。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敷中
間。五隨坐臥犯。律云。中間者。若頭邊脚邊兩
脇邊。臥具者。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墮。十誦若爲惱他故。開戸
閉戸然火滅火。若唄呪願。讀經説法。隨他不
樂事作一一墮。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
住。先與開間若間寛不相妨。若親舊教言但
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命梵等
難一切不犯。牽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縁。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牽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一切墮。若牽多人出
一戸多墮。一人出多戸多墮。若持他物擲著
戸外。閉他戸外皆吉。僧祇牽他出時。若抱柱
捉戸倚壁一一墮。若呵叱隨語一一離一一
墮。若瞋蛇鼠驅出越。若云此無益物驅出無
罪。十誦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起
屏處。不應惱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牽出者
不犯。若將不喜人來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羅。
牽下四衆亦吉。律不犯者。無恚恨心隨次出。
共宿過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見威儀爲
他擧。及擯應擯因此故。有命梵難驅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處不簡淨穢。此是僧處。故簡
穢也。坐脱脚床戒十八。三縁。一是重屋。二
脱脚床。三在上坐臥犯。用蟲水戒十九。四縁
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
漿。若漬麥漿。若醋有蟲以澆泥草。若以草土
擲中。一切皆墮。教人亦同。五分隨用蟲一一
墮。律中若以草土擲水中。隨河池中魚蟲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細。猶如微塵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萬由延。僧祇蟲細者三重漉。
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
以蟲生無定。或先無今有故。五分蟲水者。漉
嚢所得肉眼所見。若用水蟲蟲墮。無漉嚢不
得半由句行。若無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覆屋
過三節戒二十。四縁。一自爲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四至三節
竟犯。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縁。一不爲僧差。二
集於尼衆。三説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説法八敬倶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
在經説戒日十
五日後三日
後二去布薩
日二日
此日去者名爲日非
但徳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爲略法如刪補
羯磨。與尼説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縁。一是
僧差。二尼衆來集。三教誡説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説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經誦經。
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爲餘女受
經至暮。一切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婦女已爲餘人。若船濟處説法尼聽。
若與賈客共行。夜説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請
値説便聽者。一切不犯。譏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縁。一是僧差。二情存爲法。三内心嫉忌。四
説爲飮食。五言了。六前人聞知。不犯者。其事
實爾。爲供養故。教授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
錯一切不犯。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四縁。一
是尼。二非親。三與衣。四領受便犯。律中除貿
易。若與塔佛僧者一切不犯。與非親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縁成犯。一是尼。二非親。三
隨作犯。律中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
若復披著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
方正安揲。若縁索線一切吉羅。不犯者。與親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還主
等。獨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縁。一是比丘
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便犯。
十誦屏處相去一丈墮。丈五吉羅。二丈若過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請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來益食。益食去時隨一
一墮。比丘爾時應起語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論比丘坐住屏覆
處者。無慚愧處可作淫處。律中見聞二屏。如
二不定中説。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羅。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聾。若行過倒地。若勢力持命梵難者。與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縁。一是尼。二言許共行。三無
縁。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隱。命梵等
不犯。十誦開爲尼負衣過險徑。與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縁。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
不犯。食尼歎食戒二十九。四縁。一尼三衆歎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墮。律云。讃歎者。
謂阿練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讃多聞法師持
律坐禪。食者從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墮。除
飮食得餘嚫衣燈油吉羅。僧祇除舊檀越。乃
至下食已唱等供時。更有餘比丘來。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頭陀者墮。若言多與好食平等與不犯。若言
某甲徒衆多聞精進。當通請一衆一切犯墮。
若言某甲衆主精進。爲是比丘故通請二十
人。一人名讃歎。餘者不犯。若有歎食不得捨
去。當展轉貿食。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
者當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臨食時言好與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
教化而與食不犯。與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縁以無學爲教興。尚被打幾
死。何況凡夫。故云。若村内一界行者吉羅。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須往安隱命梵縁者。
施一食處過受戒三十一。五縁。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過受。四無因縁。五食便
犯。律中開病者離彼村増劇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大徳住與食。若
次第請與食。若水陸道斷等不犯。展轉食戒
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
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縁。一先受五正
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縁
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
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糗乾
稠粥
亦是
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
日受衆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
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
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謂粥餅
不正食
或不足是正而
少不足
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別衆食戒三十三。然別衆食。準此律文。但明
別請不論不集。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
得別衆。若依縁起則明乞食。故文云。爲攝難
調人自結別衆。若依多論。明界内不集。亦明
別請別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今分三
相各明犯縁。引據證別。初明僧次七縁。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請。三五正食在時中。四食處
成衆。五知界内。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無諸
縁。七咽咽犯。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内。二處設
食應布薩處請僧。或送一分食。自處不須展
轉。若聚落界内無僧界。二施主各請四人已
上。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轉。或先僧次後成別
請。有客遮不許入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言別乞者。善見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別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時受食犯。多論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處亦無有過。以非一家故。若別請人。應令作
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
界内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
準此言。未假界内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
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
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準此以言。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倶結。今
更約縁隨相總明。令人識知由過常有。初有
施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衆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別自受啖
不與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盜僧祇。非
別衆罪。廣如上卷。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
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
坐禪誦經。勸佐衆事。並爲解脱出家者得入
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攝。又不知齊幾爲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
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
別請。爲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
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
無遮應打楗稚。衆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
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擧聲大唱六
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
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
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
有遮界内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衆
罪。設界内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
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
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爲清淨。不須更
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内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内有二處。僧祇一日中
二處倶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
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
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内食。或將食入
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
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
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
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
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内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
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
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
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衆。或先別請有客比
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
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四分律中
不犯墮
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
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
許入界内者。變爲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
墮。若門外僧。與家内相去六十三歩外者。食
時外僧乃名別請別衆。不名僧次別衆。四食
處成衆。善見要別請四人倶受成衆。即座上
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若狂擯
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
成別衆。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
共一處食不犯別衆。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
食亦無別衆。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
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
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
有餘比丘。二衆倶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
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此謂露地須申
手内。若在覆
處不必
相接
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衆。互請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倶犯墮。五界内不盡集。五
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
五衆應往。多云。凡別衆食必於界内。言界者。
謂衆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
界。此諸界内。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
彌無犯上沙彌等三人非別衆。若不與僧食是盜僧祇。
若沙彌是僧次請來。則免四比丘已上別衆罪
倶福
田故
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不言
不集
多論
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別衆如上
所列
善見五種足四不
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
情無
簡別
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
足四別請四人三人
身至。一人鉢請
五病人足四此謂
狂癡
並非別衆
得食。律中不犯開七縁。一病時者。下至脚跟
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
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爲四五二縁
者。下至半由旬内來往上下是。六大衆集者。
食足四人長一人爲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
爲患此謂儉時東西二家各設食供。東家成衆。西家一人
白食處成衆。西家一人本是別患。豊時則有儉故開
之。又供具限約不許分送。
外乞難得儉故開成
今京輦設供。毎有不依
疏僧闐&T055752;門首。請家拒閉不令輒進。大徳英
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
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公云。門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
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
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縁。増一云。師子長者
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説如飮大海則飮衆流。師子言。自今已
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
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讃。善
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T073554;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
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
字衆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
明開縁。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縁但能
自益謂別請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縁來
入。前數自身是開益。他犯別衆也
律中若無如
上諸縁即起白言。我於此別衆食中無因縁。
今欲出餘人無縁者亦爾。若有別衆食縁欲
入者當白言。我有別衆縁欲入。白已隨次入。
若有縁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取歸
婦賈客食戒三十四。五縁。一是上二縁。二知
是。三無縁。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足食戒
三十五。五縁。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
儀。四無縁。五更食犯。律中若飯糗乾飯是正
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縁。一知是飯由飯等
是正定
二知持來知爲我持來
境多是足
三知遮知前境食少。雖食不遮
於後。若多堪飽。雖食
一口必
遮於後
四知威儀知行住坐臥四儀。
隨壞一一犯足故
五知捨威儀
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
頭。取與後分離床之例
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
法得而食之後食若正若不正枝葉華果細
未磨餅油蜜等。隨得一粒入口
咽咽墮。
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行住坐臥長
床短床船乘
且如床上
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
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
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
諸縁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與 三受啖。四不復受益今時有人且受正食。
少一口已便言。不作
斷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
非正量。食無飽期。約境定犯
五身離本處更得食
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飮糗漿。十誦五種中。糒
謂乾飯也。餘同四分。五似食者。&T011692;&MT02855;麥莠
子錯麥迦師等。五種佉陀食者。一根二莖三
葉四磨食稻大小麥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雜正如四分云。佉闍尼者。枝葉華果細
末磨。僧祇大小&MT02855;麥米豆作餅蘇油歡喜丸。
一切作餅。除肉餘者。非別衆。處處滿足食等。
善見云。佉闍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麥
作飯糗。粥初出釜畫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藥
作粥亦爾。若少飯和多水。以離威儀應作餘
食法。乃至米雜肉。如芥子大作餘食法。一切
草根及樹木子作飯。若以豆作飯不須作餘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爲粥。若説正名成遮。不
説正名不成遮。義云。此足者。謂前境足非噉
飽名足。故律中。時有比丘見上座來。若受不
作餘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餘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爾。故知。若起須作餘食法。
由前境足故不得輒起。何況僧祇八遮。四分
中。病人殘不須作餘食法。善見明了。病人殘
者。或食不食皆成殘。僧祇一人作法餘人盡
得。此律亦爾。律中僧俗二食倶得加法。若作
餘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
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
作。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徳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一彼
受爲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與他。此
三五種並約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鉢中手
&T016254;。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餘如上。若都不食還之語云。
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尼具有殘食法。僧祇
若持鉢椀作法。但食鉢中。鉢中成殘。椀中不
成。義云。今有人食飯未竟。喚足食者來與食
云。此是我殘者應成無妨。若強勸不云殘犯
後戒。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殘不作法。若
已作餘食法一切不犯。勸足食戒二十六。五
縁。一他足食竟。二知。三發言強勸。四不作殘
法。五前人食犯。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
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爲戒。答曰。
我已説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
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爲衆人訶責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
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
等。若爾云何但説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説
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説假名時。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
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説云。早起諸天食。日中
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
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爲時。中後明沒名爲非
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
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
身。過中靜縁修道非是乞時。名爲非時。又云。
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
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
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四分
亦爾
日極
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縁。
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爲法四天下
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
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
無因縁服吉羅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
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
四藥並墮故。戒本
唯除水楊枝也
五分得嘗食但不得咽。十誦教
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
地啖殘宿食。爲己不爲己。作者皆二倶犯墮
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
作黒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
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飮。若喉中哯
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食殘宿戒
三十八。三縁。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
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爲一
爲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且受四藥不
加口法過中
吉羅
二宿而非殘亦吉謂未受食或共同
宿吉。不宿不犯
三亦殘亦宿
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内宿亦作四句。一
是殘宿非内宿今日受食安界外。
不共宿非内宿也
得墮。二是内非
殘。三四倶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内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
坐禪比丘爲縁起者。爲防未來惡比丘故。内
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
心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
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憧敬戒。而増道業。可
不欽尚之哉。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糗食
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
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蘇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
宿鹽食吉羅與四分
同罪
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
故。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
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
分與大徳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
易得無犯。無殘宿
惡觸等
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
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
如上分。展轉易者得義準今食殘食與俗人。若過與
他者惡觸不淨。以心不斷故不
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
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
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倶無受
捨。不名交淨如善見
者好也
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
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
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十誦無水處水上
有食。棄上飮取下。若下有食飮取上。乃至蘇
油等吹去飮取。水泉池中有食亦爾。僧祇多
論。乞食食已有殘。棄曠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還從本道。石上故飯在者。無淨
人自取。有烏鳥食處當扟去。五百問因縁同
上。所以開者。以信施重故。又無主物。如欝單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殘果與淨人已不
作。還意後淨人還與比丘。佛言。離手已名淨
食之。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
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謂旦起受
食至中。
過中已去限一須臾。
若過二時名曰非時
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
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
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今有安餅果手
巾上。若有肥
膩氣勢相連得殘。宿
惡觸等。若淨巾無過
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
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
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
若乞食値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爲沙彌
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縁已。沙彌受已云。
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徳得食無犯。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
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者得。若宿受蘇油灌
鼻。若隨唾出棄。餘者不犯。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門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處。六受食法。七須食觀。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對文解。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訶言。我不喜見。著
割截壞色衣人。不受食食是爲不與取。多論
五義故。一爲斷盜竊因縁。二爲作證明。三爲
止誹謗。四爲成少欲知足。五爲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止果樹下。比
丘不上樹不採果。又不肯就地取。並答言。佛
不許作。外道知佛法清淨。即隨佛出家尋得
漏盡。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論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於自性求得在此處。解云。能受者。清
淨持戒無毀。故言住自性。欲求飮食名爲求
得。此處受食即度與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
此比丘爲能受。若破戒被擯別住十三難。三
擧滅擯應滅擯。學悔等人不成受故。三所對
境。了論解云。除自己及同類。餘三類衆生。隨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
解此義。雖與不成受。多論爲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曠野無淨人
處聽。自洗燒器安水。淨人安米自煮。若熟從
他受。僧祇曠野中行。牛上受食。長袋連紐一
日一繋置牛上。人不得觸之。至時一比丘引
繩。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誦蠅不可遮
故非觸。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處。餘殘得食。
善見天人鬼神畜生飛鳥皆成受。五分迦葉
從帝釋受食。僧祇中。獼猴邊受蜜。十誦輕繋
地獄亦應得受。準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則不
成。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
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
應是細者。
若麁須受
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
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前十誦者。或無人
處。或是嚮明中塵
行食
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
糗飯等。抖擻筐器。逆落鉢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縁。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
卷説。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
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此是有人
處。前是
無人
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
前戒説。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
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
先淨米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黄無犯。五分醎
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
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須受準此作意
額頭亦成
僧祇楊枝者。口
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
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
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
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四分
亦爾
酪蘇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説。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
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
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縁他事。但
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
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
縁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
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
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
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
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燒馬至。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
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
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
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
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繋不成受。以無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
物。與者受者倶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
受受。十誦寫蘇油注鉢中。雖不絶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
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中國行道人
食法。淨衣
踞坐已前施食案。上
安草置鉢。如是食
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
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擧。不離地亦名受非
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T055114;熱不得受者。當
以兩木横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縁。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須觀門五別。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
自忖己徳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
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若。五爲成道業世報非
意。故明了論中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先須觀食。然後
啖之。廣如下卷對施興治中。但毎日恒須恐
未見後文故。略知大旨。不爾徒自衣食終爲
聖訶。毘尼母中。鈍根比丘總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爾食。出腹中。亦如後卷。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説。
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
因縁置地與如上口
云受受
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
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
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倶非威儀名
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此丘
手。不應受不輕者得。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
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
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
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
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
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
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
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縁觸失。如多論淨人觸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
受皆無膩觸。但先洗手意
在淨心。非
謂有汚
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種蒲闍尼。飯乾
飯糗魚肉也。五種佉闍尼如上。五種奢邪尼。
穌油生穌蜜石蜜也。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墮。非時七日限過亦墮。盡形無縁不受食
吉羅。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穌油灌鼻。
與唾倶出。餘不犯。若乞食時鳥銜食。若風吹
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
不犯。索美食戒四十。四縁。一是美食乳酪
魚肉
無病一坐間不
堪食竟
三自爲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
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爲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縁。一是外道。二知。三自與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兒乞狗畜。
量己食分減施。十誦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
名汚家。多論與無見人不犯。若衆僧與外道
食無過。不得手與。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縁。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
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縁。五入門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
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
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
時至日中準此與時
經食時同
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
比丘者同一界住不同非時以。
同受請知處
若囑授詣村而中
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内庫藏處及邊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
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
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墮。餘主人喚。廣如下卷。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見色愛著故名食也。
四縁。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誦若斷淫家。若受
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強坐屏處。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誦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無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寶
者。多論以著寶衣輕明發欲故也。屏與女坐
戒四十四。四縁。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戸坐犯。多論閉戸無淨人墮。
開戸外有淨人吉。戸内有淨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
人名獨以人多犯故。前已
重明。故又出之
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
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
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戸。坐使
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爲伴。若有識別人在
邊。及難縁並開。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縁。
一是俗女。二露處淨人見
聞屏處
三無第三人。四在申
手内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
爾數墮。相去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
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羅。驅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縁。一是比丘。二
期與設食。三無諸縁礙。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與食令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
與。若破戒見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過
受四月藥請戒四十七。六縁。一是藥請。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縁。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過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過。律中不犯者。除四縁如戒本。過藥限墮。
過夜限吉羅。觀軍戒四十八。多論有三意。一
爲尊重佛法故。二爲滅誹謗故。三爲息諸惡
増長善法故。四縁。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
縁。四往見犯。四分陣者。若戲若眞看者皆墮。
若軍在前後下道避。不者吉羅。方便見墮。若
被請去。力勢道斷等不犯。僧祇若逢軍不作
意見者無犯。若作意擧頭窺望見墮。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鬥。及人諍口看
者亦越。十誦爲觀無常故。雖觀不犯。有縁軍
中過限戒四十九。四縁。一有請縁。多云。開往
者。爲沙門果故。長養佛法故。長信敬故。又道
俗相須成就佛法故。聽往有益。二曾經二夜。
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犯。觀軍合
戰戒五十。四縁。一先有縁在宿。二軍陣合戰。
三方便往觀。四見便犯。飮酒戒五十一。三縁。
一是酒。二無重病縁。三飮咽犯。律云。若以我
爲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中滴口。因説
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横。
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
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T050460;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
不能降蝦蟆。因説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餘衆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並不合飮。若酒煮酒和合食飮一切墮。若甜
醋酒食麹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飮似酒醋
酒甜酒糟&MT05330;。若麹能醉人。咽咽墮。多論麹犯
墮者。謂和酒麹乾持行者。若餘麹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莫非取境犯。
謂前有方便
十誦爲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飮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
藥治。不差以酒爲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
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
服。彊勸人不飮吉。飮犯墮。善見若酒煮藥。
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飮。僧祇一切果漿。
令人醉越。若麹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戲戒五十二。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動越威儀招
世譏過。三妨廢正業。四又失正念故。三縁。一
是水。二無縁。三入中戲犯。律中戲者。放意自
恣。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以鉢盛水弄
一切墮。除水已。若漿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陸
互澆灒越。倶水中者提。五分摶雪。及草頭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諸物。若學知浮法
而浮。掉臂畫水灒者不犯。撃擽戒五十三。四
縁。一大比丘。二作惱意。三手脚十指。四觸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會以指某甲去者亦墮。沙彌眠喚覺當
挽衣。五分若撃擽沙彌。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餘物撃擽者吉羅。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觸令覺一切開。不受諫戒五十四。五縁。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設諫。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
諫波逸提。此謂諫時不受犯吉。後作六聚通
犯墮也。不犯者。如僧殘末戒開之。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縁。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聲等六塵事一一示説。四者一一相現。五見
聞便犯。不問前人怖以不怖皆墮。律中不了
者吉羅。不犯者。或闇地無火。或大小便處。
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謦咳聲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餘塵亦爾。若實有是事
相。或夢中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不犯。半月浴
過戒五十六。五縁。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
三無縁。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
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
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
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
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
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晩熱用
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縁不
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
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偸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
如論
者好
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
説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
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
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
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
縁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
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縁。一是露地。二無縁。三然草木有焔者。四
然便犯。五分爲炙身然火。焔高四指者墮。多
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謂在死上石
及餘物上也
若無縁燒
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
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縁看病人。爲病者煮
糜粥羹飯。若在廚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
燈燒香一切並開。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縁。
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MT00004;衣鉢
作淨畜者皆墮準此五大
色非佛開
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
物相體悉而取擧。若在露地風雨漂漬擧之。
若物主爲性慢藏衣物狼藉。爲誡勅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擧。若因此衣鉢有命
梵等縁故藏。一切不犯準此今官不許私度在道行。
有衣鉢自藏應不犯持罪也
眞實淨不語取戒五十九。四縁。一是己物。二
作眞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衆
者。以明犯不犯義。辨相具解。展轉淨施。問不
問倶得。著新衣戒六十。四縁。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縁輒著犯。善見若遭賊
縁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黒木欄也。彼得衣
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
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嚢革屣嚢針線嚢。及
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羅準此言淨者。謂以成色衣。或以餘物貼。或以點
著名淨。而並須染壞。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
而已。若準文中。一切不染
皆提。一切不淨皆吉羅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
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
色衣不成受。黄者鬱金根黄藍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
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此律
犯墮
更改如
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黒木欄
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
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脱不須更淨。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黄絳緋色黄櫨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
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
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
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黒者諸果汁合一
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
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
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
互淨亦爾棧者赤黒。猶同
四分木欄皮
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
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歩。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
脂。極小如豌豆善見如
麻子大
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汚。鳥足汚。即
名爲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細揲亦爾。若衆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
作。別者一一作淨。奪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論
一出家之人四等爲懷。乃加殺害違慈非憫。
二自損惱他。生死根本障道惡業故。三爲長
信敬息誹謗故。五縁成同前大殺戒。飮蟲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斷。五
縁。一是蟲水。二作蟲想。三不作漉法。四飮用。
五隨咽犯。鼻柰耶律説。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渇死。生天見佛得道。一人飮蟲水後至佛所。
佛問其故已。脱憂多羅僧示黄金身。汝癡人
用觀是四大身。爲純成臭處。其見法者則見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嚢應法澡鑵。
無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無者擧衆有罪。
若卒無水洗手著衣。可用樹葉拭然後著衣。
多論舍利弗。以淨天眼見水中空中蟲。如水
邊砂器中粟。無處不有遂斷食。佛言。肉眼所
見漉嚢所得。乃至三重猶有者捨住處去。十
誦不持漉袋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從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厭課看暗眼人看。能見掌中細文者看。看
時如大象載竹車。一迴頃知無應用。若施主
請比丘食。應問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可信人應教漉。不可信者自應漉蟲。不得語
莫殺傷。蟲水著器中。還送本水來處瀉中。若
來處遠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蟲著中。若
知水有蟲。不得持器繩借人。若池汪水有蟲。
不得唱云此水有蟲。若問者答言。長老自看。
知友同師者語言。此中有蟲。當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與澆用戒同故具抄出。餘如衣法
中。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縁。一大比丘。二故
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説告。四言辭了。五前
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歳。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
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
若即用語
者如律開
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
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
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
許歳。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歳。若
實年不滿二十。界内別衆。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別衆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
知。還本處受戒故準此欲重受戒。佛令
遷本處。勘問得不故
若實犯波
羅夷乃至惡説。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
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爲
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説者自稱上人
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覆他麁罪戒六十
四。五縁。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倶得提十誦子注云。向
一人説便止
僧祇向善比丘説
不得趣説。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縁。應念彼人
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
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
説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説
吉。食後知初夜説。初夜知中夜説一切吉羅。
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説而未説。明相出墮。除
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除人罪者一切吉
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説。或無
人向説。若發心向説明相已出。若諸難縁者
並開。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縁。一是年未滿
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爲沙彌。七歳已
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爲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歳不應與出家等。
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爲年數。滿者
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餘暦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爲末學
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擧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八歳二日。便以胎閏等縁増之。則正年二十。
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虚増月。約實退減
年十九歳。年月倶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然諸國用暦不同。此唐國内亦有六七家暦
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暦故不
重申。至如諸部不滿得戒。具如戒疏所述。發
諍戒六十六。五縁。一是四諍事。若餘私諍律
得吉羅。二僧如法滅。三知。四輒發起。五言了
結。與賊期行戒六十七。六縁。一是賊。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離見聞處。六過限犯。
祇中與負債人行越。十誦共惡比丘期行吉。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五縁。一是惡見説欲非
障道。二屏諫。三不受。四僧如法諫。五三諫竟
犯。隨擧戒六十九。四縁。一是惡見被擧人。二
知是。三隨順同事。四隨一一事結。隨擯沙彌
戒七十。犯縁大同前戒也。拒勸學戒七十一。
五縁。一作止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三知己
非前人諫是。四不受勸意。五言辭了便結。十
誦説四事一一乃至七滅諍。言我不學此一
一墮。五種人不應爲説毘尼如後卷中。毀毘
尼戒七十二。多論爲尊重波羅提木叉故。二
爲長養戒故。三爲滅惡法故。又多論云。以十
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縁。
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誦戒時。三作滅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遠離毘尼。不讀不誦而毀
訾墮。十誦何用説爲令人疑惱熱惱不樂。若
説隨經律一切墮。多論若誦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墮。通訶一墮。戒序中説二百五十戒義
故亦墮。律中毀毘尼墮。阿毘曇及餘契經吉
羅。不犯者。先誦毘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
若病者差已誦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門果。
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者開。恐擧先言戒七十
三。四縁。一是廣誦戒時。二在衆中。三作不聽
之意。四説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
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
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
衆戒即五
篇也
四三二衆如初句。不能誦二衆當誦
一衆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衆乃至四三二。
無者乃誦一衆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
葉。應專心聽。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四縁。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賞他。三輒反謗僧。四
言了便犯。不與欲戒七十五。五縁。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與欲。四輒去。五雙脚出戸
結。五分有事與欲去。不與欲應三羯磨。屋下
隨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尋提。若不羯磨私
房斷事。一一吉羅。僧祇若僧集説法毘尼。有
縁不訖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須臾還不
廢僧事不犯。若疑來晩應白與欲。乃至聽他
人讀誦受經。皆須白之。中間止作餘語者無
犯。五分不羯磨斷事沙彌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與欲去。若爲非法。同師作損減。不
與欲而去者開。與欲後悔戒七十六。四縁。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結。多論若僧作非法羯磨。當時力不能
轉。默然不訶。後言不可無犯。若順法毘尼者
墮。王制不順吉羅。屏聽四諍戒七十七。五縁。
一先起四諍。二前人屏量。三作鬥亂意。四往
彼盜聽。五聞便結犯。不待向説。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前在道行共語。若不彈
指謦欬驚者吉羅。不犯者。若恐作無利故聽
者開。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縁。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墮。若以手石杖等墮。若餘戸鑰拂柄挃
者吉羅。十誦如一把沙豆散。衆多比丘。隨著
一一墮。伽論欲心打女人僧殘。僧祇若惡象
馬牛羊。來入塔寺。觸突形像。壤華果樹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擬畜生一一吉
羅。律不犯者。有病須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語不聞。觸之乃至誤觸不犯。撿諸經律。無爲
訓治故開比丘行笞杖者。釋迦一化並無。末
代往往見有。前卷已明故。是法滅之相。大集
經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
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論律中結戒。爲世間事爲攝僧故。爲
護佛法故。有人有衆生。隨逐假名而結戒。不
觀後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殺牛羊罪重而
戒輕。歎女人戒罪重。後世罪輕等。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擬便是犯。伽論
擧手向衆多比丘一一提。無根僧殘謗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墮。爲別突入王宮戒八十
一。四縁。一是刹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
未出寶未藏多論采女著寶衣
衆具未藏擧本處
四入王宮門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内吉
羅。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
拾遺爲縁起。不用舊語具五縁。一是重寶通
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
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
吉羅。不取如法説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擧
藏。若捉他寶自説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
數者得。不須説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
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
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
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
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
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
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
爲牢固收擧不犯謂無淨
人處開
故五百問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内
奇宿處。有寶自捉教人擧。當識嚢相器相開
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貎同者還。
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
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
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
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
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
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
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
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
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
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
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
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
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
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
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
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非
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縁。一非時分。二無啓
白喚縁。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即寺内淨
人家院是
五入
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尼寺
須白
入蘭若處入本
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
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
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
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
應白尼三衆。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
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
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準此寺内淨人房院何爲不白。愼之哉
愼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
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
論。若有縁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
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啓白。若喚若請。皆不囑
授直往。有三寶縁者。開囑如上。過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縁。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爲截者不截方
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姫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
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
木搘脚得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
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若俗家高床
不犯四分
亦同
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上開搘脚木。
用人八指量
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
家以八寸爲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
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歳共坐。若減
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
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脱脚
無犯。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縁。一是兜羅
綿律云。白楊華
柳華蒲臺也
二貯床褥。三爲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骨牙
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縁同上。多論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
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
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
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T030607;子管
傘蓋
子斗頭鏢纒蓋斗。若作曰鉤刮舌刀如意玦
鈕匕杓鉤衣&MT03091;&MT05738;刮汗刀揥齒物挑耳&MT05738;
鎭熏鼻*筩。一切不犯。過量尼師壇戒八十
七。五縁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爲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姫周尺四尺廣
三尺。縁外廣長各増一尺。此是定量餘如衣
法廣明
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
若不成爲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
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兩重者不犯今有通量而作者諸部不許。
四分七百結集中亦不許
僧祇若欲
懺悔截却量外謂初量外。
非是増者
依法懺之。餘者説淨。
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姫周
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與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姫周尺丈八廣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四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縁。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縁。四自手取
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縁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内不犯。縁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内一切皆得。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縁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衆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食竟。若尼自爲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爲彼此者。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迷。今諸有信家。亦五衆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自約。豈非明斷。有難蘭若受食戒。五縁。一
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檀越。三無病難縁。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衆學戒中。
威儀之要。具在諸門。略收將盡今撮摘數十。
人之喜犯故復緝敍。初齊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齊者。或時下著繋帶在臍下。高者褰齊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
細襵者繞腰細襵皺。此之犯相。故作犯。應懺
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
作突吉羅。尼等四衆亦吉羅。乃至篇末並同
此。不犯者。或臍中生創下著。若膝&T050509;創高著。
若僧伽藍内。若村外作時行道者。二齊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齊者。下垂過肘露脇。高過脚
&T050509;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樹葉者。垂前兩角後
褰高。細襵者。襵已安縁。不犯者略同前戒。三
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脇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時者得。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已後約略而解不復記數。大途可知。律云。
衣纒頸者。總捉衣角著肩上也。開縁同上。覆
頭者。若以樹葉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頭上生創。命梵難覆頭走者。跳行者。
雙脚跳也。不犯者。有病爲人打。有賊惡獸。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過者。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邊創。若有取
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又腰者匡肘
也。開縁如纒頸戒。搖身者。左右戻身趨行也。
不犯者。病若爲人打避杖。度坑搖身過。著衣
看齊整者。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爲
人打。及餘縁擧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喚伴
者。覆身者。處處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繋風吹
衣。離身者。左右顧視者。在村落處處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時節。若難縁伺求便道
走者。靜默者。謂無高聲也。不犯者。病若聾須
高喚囑授。若高聲施食。若二難高聲走者。戲
笑者。露齒而笑也。不犯者。病脣痛不覆齒。或
念法歡喜而笑者。用意受食者。非棄羹飯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鉢小故棄。或還墮案上
者。平鉢受食者。非溢鉢也。不犯如上戒。平鉢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羹飯等食
者非飯。至羹盡羹至飯盡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須飯。世須羹日時欲過。二難疾食者。以次
食者。非謂鉢中處處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熱挑取冷處。若日欲過難縁者。不挑鉢中
者。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不犯者。有病患
熱開中央令冷。日過難縁者。開自索食。不犯
者。病爲他他爲己。不求而得者。飯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羹正須飯者。視比座
者。誰多誰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爲看。
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若自病者。繋鉢
想食者。謂非左右顧視。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過難縁者。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時欲過二難疾食者。張口待
飯者。謂飯揣未至先張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難縁者。遙擲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縛而擲口中者。遺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餅焦飯瓜果菜者。
頬食者。令兩頬鼓起如獼猴状也。不犯者。病
時欲過難縁疾食者。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
乾餅焦飯瓜果者無開
菜文
噏飯者。張口遙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不
舐食者。吐舌舐飯也。除病被縛手。有泥垢膩
汗舌舐而取者。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蟲。或
手有不淨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觸汚手振去
之者。把散飯食者。散棄飯也。開如前戒。不汚
手捉食器者。有膩飯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葉上受。若洗手受者。洗鉢水者。雜飯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棄之者。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墮上鳥銜墮者。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墮。餘如
前戒。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縛脚&T050509;垢膩泥
汚並開。不恭敬説法不得中。除病若爲王王
大臣者。不佛塔中宿戒。除病爲守護故止宿。
強力所執二難縁宿者。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爲堅牢故藏。餘難縁如上。著革屣下諸塔邊
戒。除有如是病。或強力喚入塔中者。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
聽。聚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塔下擔屍等
戒。除有病須此道行。彊力呼去者。持佛像大
小便處三開亦爾。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間
有隔強力所持。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須
扶接者。餘戒或有病縁通開。不恭敬聽法者。
唯開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廣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雖開聽爲在通法被及黔黎。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自餘通。諸外部非不要
須。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無缺
者當更括撿。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
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
恐初學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歴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擧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爲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衆内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爲作。作而有
違。汚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爲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爲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爲犯。此對不
修善法爲宗。二明體状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爲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
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説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汚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
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
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
持中無貪等三爲行。今
就犯中貪瞋等三爲行
前三亦無即識想
受三心
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説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爲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擧宗歴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爲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縁。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爲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説。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戸。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説。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説。三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縁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歳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爲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縁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縁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増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歳智慧比丘。從十歳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倶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縁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内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眞實
僧戒。徳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爲勝。二就位。無學人
徳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爲劣。内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衆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爲勝。作持離輕過爲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爲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爲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爲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爲
證。佛世六群。極爲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爲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内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爲輕。亦可故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説。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増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倶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衆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説。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汚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説重。向出家人説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爲業。心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倶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倶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倶重。謂方便擧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倶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愍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纒殺蟻。重慈心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歴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縁成犯分別。四境想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敍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縁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増無知罪。既略敍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爲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倶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以無知故得重也。
餘有疑不學者。皆
吉羅
並不犯根本名爲止持。上品倶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縁事縁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妄生。雖縁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縁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或縁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縁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倶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縁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爲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爲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爲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爲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爲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爲中品。不識事三句爲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倶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爲二九句也。若論縁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脱。若犯罪如
法治。更増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説爲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縁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説九。極爲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爲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謂知造房
須乞白二
識犯若不乞法
便結僧殘
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説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爲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説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爲。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偸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爲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縁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脱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偸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偸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縁將至果處。或爲七縁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七縁義
如後説
若無七縁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擧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三具縁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縁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縁。爲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縁。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縁。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縁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一是五衆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終。或爲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衆。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衆戒。而
爲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纒。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縁。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爲夢眠。但爲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爲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縁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爲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繋海版等例出大莊
嚴論
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縁。文云。若
在此住。必爲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縁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爲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爲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縁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汚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通縁。又隨戒中取別縁。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内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内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説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内外外局
衣食。内如毀兩。又内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讃食。事專尼衆。如謗覆説義該
兩衆。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寛。自有約心爲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内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擧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歳
二三宿殘宿内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説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内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縁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擧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心境
相當
二人非人疑境定
心疑
三人非人
境定
心差
四非人人想境差
心定
五非人人疑境差心轉
雙闕二縁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有主無
主想故
不處分具五不處分
處分想
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爲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説。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説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倶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説。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説。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倶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説。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如非人疑想。偸
蘭者是本想蘭
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得吉羅。具
足五縁。殺非人蘭。今作人想亦吉羅也
故約略銓敍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疑
非時時惡疑
或境不稱心非人
人想
無主
主想
境犯心不犯地非
地想
心犯境不犯非地
地想
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以本縁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縁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縁故也。非人
闕縁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擧。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衆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縁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説三惡道。
爲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増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爲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爲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衆。由犯
託受生汚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纒附。動必起行。行纒三有。爲説眞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縁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爲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爲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縁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縁。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眞實相。如此大懺
衆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虚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衆犯罪。則理事兩縁。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衆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汚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爲人分別。我説是人不爲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説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横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増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擧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爲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沙彌過二夜。得爲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歳。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爲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脱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厠檐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
羯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衆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説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
重比丘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爲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懺法在前。後
與別住覆藏法
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衆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衆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爲喚入衆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脱。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衆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爲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爲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爲簡擇四部等衆。四觀業相應學處。
爲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奈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爲人上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爲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爲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爲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爲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縁成重。闕縁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説相亦如是。廣説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縁。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縁。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縁。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縁。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衆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縁。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縁。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擧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唖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爲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説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爲簡擇
四部等衆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衆。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説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爲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説之。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者。地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衆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歳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歳二三四歳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衆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説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衆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脱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脱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頼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歳。唐受
地獄。如是等縁。以爲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衆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
今取喜犯首以爲法軌
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憶者
言之
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間延促。從少
至多。任時所稱
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鈔中
羯磨作法得成。若
準律文。依古羯磨即
須改張。不可謹誦也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衆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毎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餘罪
加之
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徳僧。
知我行覆藏
其奪三十五事。如衆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衆僧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三説文
如後明
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衆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徳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縁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内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説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已得不失
未得不成
白清
淨比丘法律文不具
義準白之
具修威儀白云。大徳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餘罪
準知
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徳知我行
覆藏
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徳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衆。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徳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脱。其餘諸
白。説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爲異耳。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徳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内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説。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爲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徴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衆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
應云竟
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徳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徳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徳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徳僧。知我行摩那埵
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徳
僧。知我行摩那埵餘夜集此
増減之
若客比丘來。唯改
大徳僧爲異。餘詞並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爲
非謂與僧
同處宿也
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倶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衆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徳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與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内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衆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縁。爲説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爲鳩鴿鷄
雀等。三懺偸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偸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偸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偸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衆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衆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偸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偸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衆小衆一人法。初明大
衆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衆。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徳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愍故
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徳爲偸蘭遮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
偸蘭遮懺悔主。慈*愍故
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偸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爲説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説。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小衆者。十誦四人爲小衆。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衆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爲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同上
餘者
初明請懺主。一如大衆。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爲説罪名種相。四正捨
罪。其詞曰。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偸蘭遮。不憶數憶者
言之
今向大徳。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爲説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脱隱而不出即成疏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爲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歴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衆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爲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倶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法衆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内。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爲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説。以不説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襆袋帊。並不説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説不説。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説。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説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説。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縁。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説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説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説。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説淨。但爲長忘相染故不得説。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襆。一長
衣襆。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歴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脱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説捨詞。未得即説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説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衆多人若一人。不得別衆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徳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若少
云數
長衣
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餘二衣準著下
法中更不述
買得
衣物若干
衆多
犯捨墮餘有隨
事言之
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一説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縁。法後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爲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廚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虚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爲虚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長財。不説淨犯捨墮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
不過限。但誦上言也
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長衣云衆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
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
但懺離罪衣不須
捨。若犯多時者云
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若憶數者隨有言。之
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
今從衆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
出律戒諍法中。文
不具足。準須具列
如是三説已。上座告僧云。大
衆受彼懺悔。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縁。不問
同犯不同犯倶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説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衆多長財。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四爲説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爲説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爲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爲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衆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爲受。以相續故也。次爲
説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徳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徳。爲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衆多長衣。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説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徳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徳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倶結罪名。説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衆多。不説淨犯衆多波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説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衆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徳懺悔。願大徳
憶我
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衆。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衆多。不説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無著用。自
上來並不須
今向大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七立
誓言爾。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衆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縁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縁。
答訖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販賣買
財隨稱
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衆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爲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衆多大徳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衆多大徳。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爲縁。自餘有犯隨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爲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爲説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徳發露懺
悔。餘如前説。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説爲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徳。爲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爲分別罪相。三正説捨罪。文云。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徳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爲。今向
大徳。悔過一説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愼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説。故作者對人一説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沿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徳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
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歳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注撰非少
立名標顯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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