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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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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偸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説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擧時偸蘭。擧二標
時重謂量
地度
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撃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貎。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衆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縁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縁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
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讃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偸蘭。&T028816;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偸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暦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爲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偸蘭。爲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爲
一人讃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衆。讃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衆。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偸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
意共擧。重物乘高履
危之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縁。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誑他心。六説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偸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説。乃向彼説。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偸蘭。餘如戒本疏説。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説。若戲笑若疾疾説屏處獨説。欲説此
而錯説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説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爲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縁。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律中有六種。一内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
受色。三内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
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
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
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偸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汚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偸蘭。爲他
作境界也。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爲息鬥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爲息疑嫌。不但爲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爲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爲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絶塵染。栖心累外爲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縁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汚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偸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倶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偸蘭。二倶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偸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偸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偸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偸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倶蘭。僧祇意謂男子黄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偸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爲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爲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偸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擧。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爲擧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縁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増莫不由此。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縁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偸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爲麁惡不防。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倶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偸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爲女説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爲説麁語。若説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説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説。但無欲心一切無犯。向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縁。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内有染心。四歎身説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供養者偸蘭。説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説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爲女人説法。及説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媒人戒
第五。六縁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爲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説。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偸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説。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偸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以後得
媒嫁故
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偸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偸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偸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倶犯重。僧祇爲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偸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爲男長倩女使偸蘭恐後
和合
爲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爲媒。及自媒者偸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爲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偸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券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偸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爲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繋。及爲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縁成犯。
一無主。二爲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内
廣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暦定勘。則以姫周
尺斗爲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爲
尺。斗秤二種例準増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爲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爲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姫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姫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爲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爲歩。忽絲爲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晋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爲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内爲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爲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爲慈愍衆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爲某比
丘指授房。三説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巾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爲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倶過成
犯。答此房爲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偸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爲佛圖講堂爲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縁。一有主。
二爲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謂無
過量
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爲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爲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虚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虚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説。餘如戒本疏。具八縁。一是大比丘
及尼除下三衆。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内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説。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爲其説法。後當
爲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説實。實有五種。一眞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説
成謗。四分亦同。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爲假根。故分二戒。犯縁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如謗僧拒僧
欲不障道等
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即此二破
僧違諫者
如此衆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汚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縁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僧犯縁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縁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偸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爲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縁。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衆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汚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縁犯。一作汚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汚家非戒本縁。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汚
家。一依家汚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汚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爲供養。三依親友汚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爲一居士不爲一居士。所爲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汚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漑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説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飮酒非時食不名
汚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衆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汚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汚家也。作不清淨穢汚垢
濁。又得惡果名爲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爲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汚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爲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爲心。若爲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衆。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眞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繋閑。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迥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爲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爲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
犯。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縁。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説。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爲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説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爲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衆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爲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爲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爲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説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爲止誹
謗故。二爲除鬥諍故。三爲増尚佛法故。四爲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縁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黒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兒等。悉名爲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縁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爲
異。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徳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縁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姫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倶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倶説。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説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縁。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説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縁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綿毛之類。禮
非衣攝不合
四不説淨。五無因縁。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説淨者益善。若不説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倶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爲衆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此是共活人。前
句不共活也
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爲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蘇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縁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謂風火水濕
隨縁灼爛
六作非衣謂非服用
㡌襪之屬
七親厚意
己物
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財體。
若忘加法。並開十日
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準此後
衣無染
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内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
得十日説淨。更受持之
取著者謂前
奪失
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
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
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
説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
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謂隔礙不
得説也
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縁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縁。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謂上三礙在伽藍院
内。故衣則有多界
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一界謂無上
三礙也
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脱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爲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戸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縁。僧祇兄弟子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内。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如此樹相
已上乃有
衣界。可
護也
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五車界。六船
界。並倶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説。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内爲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倶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鷄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爲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迥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内。車梯上下臥不失衣以無別家
可對故也
若自
然界内。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衆多家衣在家内。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厠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此謂
情礙
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謂迥在空野無別諸
界。假以樹量大小
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歩。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内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爲言。若弟子夏未滿。爲師持衣。値人説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説。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内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脱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内。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爲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歩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以門屋梁連界内故。彼律無勢分。
以此爲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
若無者内
手著門孔中水涜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内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内
無三礙
若手捉衣謂界内有
染情礙
若捨衣謂界内隔礙
等及界外事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無因
縁有縁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非謂作法開
離。以輕易重
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縁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
名爲老
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説。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縁。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縁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縁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衣實
見在
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
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
同。論云衣
不失受也
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縁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内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縁。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爲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説
淨。不須此戒。六縁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爲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説淨作三
衣。五無因縁同長
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倶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縁。一是比丘尼。簡下二衆。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爲犯縁。僧祇若取鉢
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虚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衆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徳。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徳。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爲説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準律七世父母爲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
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
七孫
是也
若貿易。爲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尼薩耆波逸提。五縁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衆。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鑚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爲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愼哉。三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嚢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爲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爲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爲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爲車馬灒汚。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衆倶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爲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増尚故。二爲止諍
訟故。三爲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爲令衆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爲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爲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爲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
無戒沙
彌也
具六縁成。一三衣具足縱不具者須乞取衣。
若乞五穀律結吉羅
二無因縁。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爲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爲方便説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嚢小小補衣物繋頭物裏瘡衣
縁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縁。律又云。或爲他乞他爲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倶犯罪。過分取
衣戒七。六縁。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爲失奪故施。若不爲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爲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縁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徳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爲他不犯。
此戒若爲他乞受犯。勸増衣價戒八。論犯六
縁成。一非親俗人虚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増。五彼爲増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爲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増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増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増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爲他他爲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勸二家増衣價戒九。制縁同前。
唯勸合二家爲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以口自
述徳
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縁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爲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爲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爲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爲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衆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
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
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衆。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爲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爲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黒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縁成犯。一純黒毛。二作袈裟。三爲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元作
擬割
若細薄疊作兩
元意
後得
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内氈剃刀嚢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縁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縁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爲己。四増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縁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爲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痩。顏色不惡白羯磨衆。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縁。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爲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倶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必有得處
如上律論
若他爲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縁。一是好羊毛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馳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檐者倶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衆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縁。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爲増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衆。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増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縁。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爲息誹謗故。二爲滅鬥諍故。三爲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繋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T055114;。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汚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二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母云。畢陵伽爲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馳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爲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爲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衆生。聽飮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爲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汚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説。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眞僞二本並無。擧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説。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嚢襆内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擧。
復卷具有説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増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説欲過羅刹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爲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爲異。今諸伽藍。多畜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衆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衆生。並不應受。衆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繋。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爲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刹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爲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飮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愼勿爲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爲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爲身受若文不了
引經自明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増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衆生。善知時宜。説輕爲重説重爲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飮食難得。爲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爲
肉眼諸衆生説是四依。終不爲慧眼者説。若
有三藏反上説者。亦不應依。又説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縁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説。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増減。與五衆得小罪。多論若説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説淨。已外須説。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説淨無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縁。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爲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内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爲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爲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徳悉應清
淨。又増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増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爲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淨聖衆福田。應爲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説戒自恣。一河飮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猶
像也
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眞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説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僞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爲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説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擧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説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擧。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爲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擧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内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碗。令
比丘受用。爲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説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讃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衆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繋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説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説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説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説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繋衣内在道。並爲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倶令棄之。非人並爲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戮。同頬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縁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爲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説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説。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爲異。
五縁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爲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爲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爲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爲佛法増尚故。二爲止鬥諍故。三爲
成四聖種故。四爲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縁成。一在家二衆。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爲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倶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縁。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衆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徳。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衣鉢不爲利
後賣不犯
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戸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爲利
故買賣倶墮。十誦中。據一物爲語。多論若衆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衆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内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爲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爲僧月直市油麺等不
淨語者越。自爲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説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擧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蘇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爲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爲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倶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衆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蘇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縁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乞
鉢戒二十二。六縁。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爲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爲他他爲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爲除惡法故。二爲止誹
謗故。三爲成四聖種故。四縁。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爲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倶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嚢革屣嚢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袜。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勸織師増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縁。一非親居士虚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讃好織許直。五
彼爲増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爲己者。奪衣戒二十五。五縁。一是大比丘甄
下衆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倶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倶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擧滅擯應滅擯。若爲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擧不藏者。畜七日藥過限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状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縁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説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縁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戸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二戒並由過
前故合制
過前求五縁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爲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縁。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爲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脱三衣。襞擧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徳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説已不得
至十六日準此受時
亦應通唱
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擧者。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是亦二戒合
制。不同一衣
過前五縁。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爲縁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縁。五受便
犯。過後五縁。一二同上縁。三是十日内。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縁。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縁。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内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
比丘無衣隨身
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縁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内。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縁。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縁。方制六
夜。四分初縁。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内。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縁至
六夜。而不顯縁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縁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
女人處必捉衣
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説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縁。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
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爲僧故作未許僧
家爲僧作床褥器具供僧
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此決施於僧不
許別屬。迴犯棄
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迥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
決別施隨前犯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迥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虚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爲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内想心。不論外縁虚實。一切
皆墮。六縁。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説。四知違想説。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歴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説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爲二事。
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爲非。以非爲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説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爲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説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説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説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説無覆藏説非犯。若異音説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説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
令畜生遠去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説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縁。謂
内法與外法爲因縁。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説當説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縁。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衆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爲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
亦犯
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喩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説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偸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謂小姓比丘與大
姓者共住。云此
中有小
姓比丘
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鬥諍。律中迦
葉擧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擧非人
等餘類。不擧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説。爲法故説。爲律故説。爲教授故説。爲親
友故説上皆内無嫌恨
慈濟故示惡語
或戲笑但犯
吉羅
或因語次失
口。或獨處説。或誤説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説
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飮
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
也。兩舌戒三。具六縁。一是比丘。二説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分離意。五言了。六聞知。
律云。兩舌者。彼此鬥亂令他破也。僧祇以惡
法告言。某甲説汝是。無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離向已若彼離不離皆墮。多論説已更説墮。
若不傳彼此語。但兩邊説令離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親友。
於僧塔廟作無義利。破如是一切無犯。共女
人宿戒四。五縁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
在一
堂内。中有隔
者。準論不合
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簷
下。兩頭有障
三雖覆而
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門。
上通覆開中央
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通覆
障。上
少開
明孔
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
或比丘後至。或二人倶至。若亞臥。隨脇轉側
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準僧祇。大母
畜生亦犯墮
若人黄門
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
女人若坐
犯屏墮
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
熟飮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
漢爲縁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
見。若都集堂同障内。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
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戸
亦犯墮即并部平頭
率多同戸房
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戸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
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戸有隔無
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説法。
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内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猫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
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皆謂以衣服被。從
房堂内壁直當門
中央。隔出至舍前簷。令與兩
頭相當。是爲二室不但簾床也
若無隔者。女人可信。
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徳準如諸部
男子自伴
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
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
戸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説法若母姉
妹近親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内有女宿。若屋有覆無
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
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共
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縁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縁同前戒。五
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
避去準此不
去吉羅
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謂不
犯提
第四
宿。初夜隨脇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
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
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
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
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準此必須第四宿離之
若初夜即坐者不成開
五分
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非謂護明
相。皆四
夜通夜
不臥開
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縁。如前
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
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
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
人異。或人室倶一倶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
過限宿吉。開縁同上。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
縁。一是佛説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説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説。聲
聞所説。仙人諸天所説。若口授若書授説了
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説竟汝可説者師吉
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説。爲佛印可者
犯墮決四分
不了文
善見一切三藏佛説者。羅漢結集
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
説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
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倶
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
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徳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從白夜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説竟汝説。一
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説彼
此一切不犯。向非具人説麁罪戒七。多論寧
破塔壞像不説他麁罪。則破法身。不問前比
丘有罪無罪皆墮。七縁。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受具
説。六言詞了。七前人聞知。五分尼向白衣。説
僧汎爾小小罪過皆墮。僧祇若人問言。某甲
比丘。犯淫飮酒者答云。彼自當知。若已作法。
人問者倒問彼言。何處聞。答云某處聞。比丘
云亦某處聞。因俗女來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殘。俗女説偈云。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
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誦云。有訶云。佛
法中乃有是癡人。應答云。我家廣大種種皆
有。律云。若説上二篇犯墮。下諸篇及自説己
罪。若説下三衆罪。一切吉羅。又有五事。若説
名字・若種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貎皆墮。
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惡不麁惡想。若白衣先
已聞麁罪者一切開。實得道向未具者説戒
八。問凡夫無聖不可得犯。聖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爲。答制聖爲遮凡。若後向説即知
是凡爲護大妄不令有犯。豈非是要也。與女
人説法過限戒九。六縁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請。四無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過五六語
便犯。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説若問義
隨多少。五分由五六語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
舌身意無常也。不得更増一句故。僧祇中。説
六句已云。使汝速盡苦得墮。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麁惡不麁惡事。多論有智男子解人
情語可作證明。若中邊不同者不聽。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
俗男者不得説之。女謂能受淫者。若爲尼説
得。僧祇若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
當一人。若眠亦名無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減七歳。若過不解好惡義味。亦名無智男子。
餘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請問法義者。答云。
欲問便問我聞已當思。律中若説不了吉羅。
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子前過説。若無有
智男前請應答。廣説授五戒及法。授八關齋。
及説八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
解廣説。若錯者一切不犯。掘地戒十。多論不
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衆生故。二止誹謗
故。三爲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
役使。得令靜縁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
縁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縁爲修
治佛講堂。爲世尊所訶制今人多因福造罪。
謂妄儌倖可悲哉
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
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羅。十誦若頽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
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爲僧塔寺
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黒砂鹽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
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
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
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
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
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
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
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
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
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爲之。若壞壁使淨
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
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涜汪水。
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渉後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
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
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
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
近寺。爲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
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
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
知淨語提。若教下三衆淨人。不作知淨語吉。
若三衆不爲三寶利益縁。自壞土木者吉羅。
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
&T050460;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四分文
中不了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
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壞生種戒十一。具縁如
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村者一切草木是言草木爲非人所依。故具引
諸部通解。恐無知者濫用
十誦
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爲舍也。僧
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如此會通
相同明鏡
律中
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此言
雜種
子子
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
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
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MT05384;淨。子種者十七
種穀脱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
如棗杏
之屬也
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火淨者謂生
熟二棗合核
果種者火淨合食如蓽茇桑椹
梨奈之類
若熟時。落地傷
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
胡桃石
榴之屬
&T032671;果種者香茅蘇
荏之類
。未有子揉&MT05384;。有子火
淨。角果種者淨法如&T032671;果法大小豆等準此。蒿中
含子之草應得火淨。
但令相著即
得淨法爾故
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
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剥除。雨後擧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擧比丘
後佐無罪四分中。開擧木石者。
先不知著草上也
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餘物繋草爲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
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此叩沙
門淨法
泥作時欲飮水者。得葉中飮。無淨人取者。得
就樹上葉中飮。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
葉。若已衰黄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
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
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鎭
準前
暫時
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
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皆謂
知。比
丘身不得折損。口不合
斫掘。方乃靜縁心淨
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
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
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
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楡柏之屬。
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
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
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
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
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
斷者無犯。身口綺戒十二。四縁。一自作身口
業綺。二數惱不止。三爲僧單白訶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餘語者云。汝向誰説。爲論何事
等一切吉羅。作白已語者墮。惱他者。應來不
來。應坐不坐等身綺也。餘如口綺法。成論語
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
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
不次。皆名綺語。即律中。爲不恭敬人説法皆
是。善見畏成鬥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喚
來不來者吉。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
便言汝向誰説。爲論何事。乃至我不見此罪。
若欲作非法無利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
不犯。若爲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
便來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
喚起不起不犯。若命難梵難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惡心問不與説。若作非法事便語者。若
小語錯誤一切不犯。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
縁。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説
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
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説口口吉羅。四分縁起白二差之。僧祇罵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倶墮。因説大
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爲三藏好惡罵人
故。四分若嫌者面見不聞處。
言有愛恚癡
罵者反上皆墮。若
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
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
錯説一切不犯。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縁。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處。四自敷使人。五去
時不自擧不教人擧。六出門便犯。五分見僧
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擧
亦墮。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擧亦提。白衣入
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又俗人家會借僧臥具。
食訖比丘不擧亦墮。若知事暴僧臥具在邊。
若禪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拜。
手觸不擧者墮。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
後者犯墮。若春月敷床。後付囑人知捨去無
犯。若行路中挽亂草坐。已去時聚已當去。多
論露地敷已不囑人。遊行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護看。若
都無人者當擧著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
當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應便隨雨中
疾及時還應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
不作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應收。不者墮吉。上座單提。若倶不
收二倶墮。餘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臥具表
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
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覆處
敷僧物戒十五。五縁。一是僧物。二是屏處。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擧不教人擧。五或出界或
過三宿犯。律中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
擧。若無人不畏失當移床。離壁高搘床脚。持
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麁者重覆。若恐敗壞當
取臥具。置衣架上竪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墮。若即還不久聽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語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墮。強敷戒十六。五縁。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敷中
間。五隨坐臥犯。律云。中間者。若頭邊脚邊兩
脇邊。臥具者。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墮。十誦若爲惱他故。開戸
閉戸然火滅火。若唄呪願。讀經説法。隨他不
樂事作一一墮。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
住。先與開間若間寛不相妨。若親舊教言但
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命梵等
難一切不犯。牽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縁。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牽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一切墮。若牽多人出
一戸多墮。一人出多戸多墮。若持他物擲著
戸外。閉他戸外皆吉。僧祇牽他出時。若抱柱
捉戸倚壁一一墮。若呵叱隨語一一離一一
墮。若瞋蛇鼠驅出越。若云此無益物驅出無
罪。十誦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起
屏處。不應惱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牽出者
不犯。若將不喜人來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羅。
牽下四衆亦吉。律不犯者。無恚恨心隨次出。
共宿過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見威儀爲
他擧。及擯應擯因此故。有命梵難驅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處不簡淨穢。此是僧處。故簡
穢也。坐脱脚床戒十八。三縁。一是重屋。二
脱脚床。三在上坐臥犯。用蟲水戒十九。四縁
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
漿。若漬麥漿。若醋有蟲以澆泥草。若以草土
擲中。一切皆墮。教人亦同。五分隨用蟲一一
墮。律中若以草土擲水中。隨河池中魚蟲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細。猶如微塵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萬由延。僧祇蟲細者三重漉。
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
以蟲生無定。或先無今有故。五分蟲水者。漉
嚢所得肉眼所見。若用水蟲蟲墮。無漉嚢不
得半由句行。若無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覆屋
過三節戒二十。四縁。一自爲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四至三節
竟犯。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縁。一不爲僧差。二
集於尼衆。三説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説法八敬倶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
在經説戒日十
五日後三日
後二去布薩
日二日
此日去者名爲日非
但徳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爲略法如刪補
羯磨。與尼説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縁。一是
僧差。二尼衆來集。三教誡説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説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經誦經。
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爲餘女受
經至暮。一切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婦女已爲餘人。若船濟處説法尼聽。
若與賈客共行。夜説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請
値説便聽者。一切不犯。譏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縁。一是僧差。二情存爲法。三内心嫉忌。四
説爲飮食。五言了。六前人聞知。不犯者。其事
實爾。爲供養故。教授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
錯一切不犯。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四縁。一
是尼。二非親。三與衣。四領受便犯。律中除貿
易。若與塔佛僧者一切不犯。與非親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縁成犯。一是尼。二非親。三
隨作犯。律中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
若復披著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
方正安揲。若縁索線一切吉羅。不犯者。與親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還主
等。獨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縁。一是比丘
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便犯。
十誦屏處相去一丈墮。丈五吉羅。二丈若過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請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來益食。益食去時隨一
一墮。比丘爾時應起語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論比丘坐住屏覆
處者。無慚愧處可作淫處。律中見聞二屏。如
二不定中説。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羅。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聾。若行過倒地。若勢力持命梵難者。與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縁。一是尼。二言許共行。三無
縁。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隱。命梵等
不犯。十誦開爲尼負衣過險徑。與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縁。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
不犯。食尼歎食戒二十九。四縁。一尼三衆歎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墮。律云。讃歎者。
謂阿練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讃多聞法師持
律坐禪。食者從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墮。除
飮食得餘嚫衣燈油吉羅。僧祇除舊檀越。乃
至下食已唱等供時。更有餘比丘來。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頭陀者墮。若言多與好食平等與不犯。若言
某甲徒衆多聞精進。當通請一衆一切犯墮。
若言某甲衆主精進。爲是比丘故通請二十
人。一人名讃歎。餘者不犯。若有歎食不得捨
去。當展轉貿食。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
者當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臨食時言好與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
教化而與食不犯。與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縁以無學爲教興。尚被打幾
死。何況凡夫。故云。若村内一界行者吉羅。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須往安隱命梵縁者。
施一食處過受戒三十一。五縁。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過受。四無因縁。五食便
犯。律中開病者離彼村増劇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大徳住與食。若
次第請與食。若水陸道斷等不犯。展轉食戒
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
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縁。一先受五正
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縁
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
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糗乾
稠粥
亦是
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
日受衆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
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
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謂粥餅
不正食
或不足是正而
少不足
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別衆食戒三十三。然別衆食。準此律文。但明
別請不論不集。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
得別衆。若依縁起則明乞食。故文云。爲攝難
調人自結別衆。若依多論。明界内不集。亦明
別請別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今分三
相各明犯縁。引據證別。初明僧次七縁。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請。三五正食在時中。四食處
成衆。五知界内。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無諸
縁。七咽咽犯。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内。二處設
食應布薩處請僧。或送一分食。自處不須展
轉。若聚落界内無僧界。二施主各請四人已
上。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轉。或先僧次後成別
請。有客遮不許入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言別乞者。善見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別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時受食犯。多論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處亦無有過。以非一家故。若別請人。應令作
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
界内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
準此言。未假界内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
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
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準此以言。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倶結。今
更約縁隨相總明。令人識知由過常有。初有
施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衆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別自受啖
不與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盜僧祇。非
別衆罪。廣如上卷。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
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
坐禪誦經。勸佐衆事。並爲解脱出家者得入
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攝。又不知齊幾爲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
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
別請。爲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
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
無遮應打楗稚。衆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
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擧聲大唱六
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
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
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
有遮界内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衆
罪。設界内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
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
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爲清淨。不須更
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内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内有二處。僧祇一日中
二處倶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
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
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内食。或將食入
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
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
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
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
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内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
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
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
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衆。或先別請有客比
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
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四分律中
不犯墮
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
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
許入界内者。變爲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
墮。若門外僧。與家内相去六十三歩外者。食
時外僧乃名別請別衆。不名僧次別衆。四食
處成衆。善見要別請四人倶受成衆。即座上
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若狂擯
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
成別衆。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
共一處食不犯別衆。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
食亦無別衆。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
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
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
有餘比丘。二衆倶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
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此謂露地須申
手内。若在覆
處不必
相接
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衆。互請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倶犯墮。五界内不盡集。五
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
五衆應往。多云。凡別衆食必於界内。言界者。
謂衆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
界。此諸界内。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
彌無犯上沙彌等三人非別衆。若不與僧食是盜僧祇。
若沙彌是僧次請來。則免四比丘已上別衆罪
倶福
田故
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不言
不集
多論
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別衆如上
所列
善見五種足四不
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
情無
簡別
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
足四別請四人三人
身至。一人鉢請
五病人足四此謂
狂癡
並非別衆
得食。律中不犯開七縁。一病時者。下至脚跟
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
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爲四五二縁
者。下至半由旬内來往上下是。六大衆集者。
食足四人長一人爲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
爲患此謂儉時東西二家各設食供。東家成衆。西家一人
白食處成衆。西家一人本是別患。豊時則有儉故開
之。又供具限約不許分送。
外乞難得儉故開成
今京輦設供。毎有不依
疏僧闐&T055752;門首。請家拒閉不令輒進。大徳英
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
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公云。門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
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
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縁。増一云。師子長者
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説如飮大海則飮衆流。師子言。自今已
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
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讃。善
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T073554;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
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
字衆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
明開縁。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縁但能
自益謂別請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縁來
入。前數自身是開益。他犯別衆也
律中若無如
上諸縁即起白言。我於此別衆食中無因縁。
今欲出餘人無縁者亦爾。若有別衆食縁欲
入者當白言。我有別衆縁欲入。白已隨次入。
若有縁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取歸
婦賈客食戒三十四。五縁。一是上二縁。二知
是。三無縁。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足食戒
三十五。五縁。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
儀。四無縁。五更食犯。律中若飯糗乾飯是正
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縁。一知是飯由飯等
是正定
二知持來知爲我持來
境多是足
三知遮知前境食少。雖食不遮
於後。若多堪飽。雖食
一口必
遮於後
四知威儀知行住坐臥四儀。
隨壞一一犯足故
五知捨威儀
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
頭。取與後分離床之例
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
法得而食之後食若正若不正枝葉華果細
未磨餅油蜜等。隨得一粒入口
咽咽墮。
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行住坐臥長
床短床船乘
且如床上
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
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
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
諸縁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與 三受啖。四不復受益今時有人且受正食。
少一口已便言。不作
斷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
非正量。食無飽期。約境定犯
五身離本處更得食
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飮糗漿。十誦五種中。糒
謂乾飯也。餘同四分。五似食者。&T011692;&MT02855;麥莠
子錯麥迦師等。五種佉陀食者。一根二莖三
葉四磨食稻大小麥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雜正如四分云。佉闍尼者。枝葉華果細
末磨。僧祇大小&MT02855;麥米豆作餅蘇油歡喜丸。
一切作餅。除肉餘者。非別衆。處處滿足食等。
善見云。佉闍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麥
作飯糗。粥初出釜畫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藥
作粥亦爾。若少飯和多水。以離威儀應作餘
食法。乃至米雜肉。如芥子大作餘食法。一切
草根及樹木子作飯。若以豆作飯不須作餘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爲粥。若説正名成遮。不
説正名不成遮。義云。此足者。謂前境足非噉
飽名足。故律中。時有比丘見上座來。若受不
作餘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餘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爾。故知。若起須作餘食法。
由前境足故不得輒起。何況僧祇八遮。四分
中。病人殘不須作餘食法。善見明了。病人殘
者。或食不食皆成殘。僧祇一人作法餘人盡
得。此律亦爾。律中僧俗二食倶得加法。若作
餘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
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
作。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徳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一彼
受爲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與他。此
三五種並約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鉢中手
&T016254;。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餘如上。若都不食還之語云。
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尼具有殘食法。僧祇
若持鉢椀作法。但食鉢中。鉢中成殘。椀中不
成。義云。今有人食飯未竟。喚足食者來與食
云。此是我殘者應成無妨。若強勸不云殘犯
後戒。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殘不作法。若
已作餘食法一切不犯。勸足食戒二十六。五
縁。一他足食竟。二知。三發言強勸。四不作殘
法。五前人食犯。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
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爲戒。答曰。
我已説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
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爲衆人訶責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
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
等。若爾云何但説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説
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説假名時。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
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説云。早起諸天食。日中
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
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爲時。中後明沒名爲非
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
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
身。過中靜縁修道非是乞時。名爲非時。又云。
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
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
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四分
亦爾
日極
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縁。
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爲法四天下
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
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
無因縁服吉羅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
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
四藥並墮故。戒本
唯除水楊枝也
五分得嘗食但不得咽。十誦教
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
地啖殘宿食。爲己不爲己。作者皆二倶犯墮
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
作黒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
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飮。若喉中哯
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食殘宿戒
三十八。三縁。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
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爲一
爲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且受四藥不
加口法過中
吉羅
二宿而非殘亦吉謂未受食或共同
宿吉。不宿不犯
三亦殘亦宿
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内宿亦作四句。一
是殘宿非内宿今日受食安界外。
不共宿非内宿也
得墮。二是内非
殘。三四倶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内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
坐禪比丘爲縁起者。爲防未來惡比丘故。内
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
心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
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憧敬戒。而増道業。可
不欽尚之哉。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糗食
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
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蘇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
宿鹽食吉羅與四分
同罪
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
故。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
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
分與大徳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
易得無犯。無殘宿
惡觸等
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
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
如上分。展轉易者得義準今食殘食與俗人。若過與
他者惡觸不淨。以心不斷故不
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
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
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倶無受
捨。不名交淨如善見
者好也
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
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
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十誦無水處水上
有食。棄上飮取下。若下有食飮取上。乃至蘇
油等吹去飮取。水泉池中有食亦爾。僧祇多
論。乞食食已有殘。棄曠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還從本道。石上故飯在者。無淨
人自取。有烏鳥食處當扟去。五百問因縁同
上。所以開者。以信施重故。又無主物。如欝單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殘果與淨人已不
作。還意後淨人還與比丘。佛言。離手已名淨
食之。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
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謂旦起受
食至中。
過中已去限一須臾。
若過二時名曰非時
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
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
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今有安餅果手
巾上。若有肥
膩氣勢相連得殘。宿
惡觸等。若淨巾無過
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
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
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
若乞食値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爲沙彌
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縁已。沙彌受已云。
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徳得食無犯。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
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者得。若宿受蘇油灌
鼻。若隨唾出棄。餘者不犯。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門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處。六受食法。七須食觀。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對文解。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訶言。我不喜見。著
割截壞色衣人。不受食食是爲不與取。多論
五義故。一爲斷盜竊因縁。二爲作證明。三爲
止誹謗。四爲成少欲知足。五爲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止果樹下。比
丘不上樹不採果。又不肯就地取。並答言。佛
不許作。外道知佛法清淨。即隨佛出家尋得
漏盡。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論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於自性求得在此處。解云。能受者。清
淨持戒無毀。故言住自性。欲求飮食名爲求
得。此處受食即度與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
此比丘爲能受。若破戒被擯別住十三難。三
擧滅擯應滅擯。學悔等人不成受故。三所對
境。了論解云。除自己及同類。餘三類衆生。隨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
解此義。雖與不成受。多論爲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曠野無淨人
處聽。自洗燒器安水。淨人安米自煮。若熟從
他受。僧祇曠野中行。牛上受食。長袋連紐一
日一繋置牛上。人不得觸之。至時一比丘引
繩。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誦蠅不可遮
故非觸。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處。餘殘得食。
善見天人鬼神畜生飛鳥皆成受。五分迦葉
從帝釋受食。僧祇中。獼猴邊受蜜。十誦輕繋
地獄亦應得受。準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則不
成。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
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
應是細者。
若麁須受
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
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前十誦者。或無人
處。或是嚮明中塵
行食
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
糗飯等。抖擻筐器。逆落鉢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縁。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
卷説。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
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此是有人
處。前是
無人
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
前戒説。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
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
先淨米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黄無犯。五分醎
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
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須受準此作意
額頭亦成
僧祇楊枝者。口
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
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
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
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四分
亦爾
酪蘇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説。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
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
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縁他事。但
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
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
縁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
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
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
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
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燒馬至。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
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
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
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
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繋不成受。以無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
物。與者受者倶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
受受。十誦寫蘇油注鉢中。雖不絶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
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中國行道人
食法。淨衣
踞坐已前施食案。上
安草置鉢。如是食
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
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擧。不離地亦名受非
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T055114;熱不得受者。當
以兩木横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縁。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須觀門五別。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
自忖己徳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
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若。五爲成道業世報非
意。故明了論中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先須觀食。然後
啖之。廣如下卷對施興治中。但毎日恒須恐
未見後文故。略知大旨。不爾徒自衣食終爲
聖訶。毘尼母中。鈍根比丘總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爾食。出腹中。亦如後卷。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説。
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
因縁置地與如上口
云受受
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
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
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倶非威儀名
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此丘
手。不應受不輕者得。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
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
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
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
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
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
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
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縁觸失。如多論淨人觸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
受皆無膩觸。但先洗手意
在淨心。非
謂有汚
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種蒲闍尼。飯乾
飯糗魚肉也。五種佉闍尼如上。五種奢邪尼。
穌油生穌蜜石蜜也。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墮。非時七日限過亦墮。盡形無縁不受食
吉羅。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穌油灌鼻。
與唾倶出。餘不犯。若乞食時鳥銜食。若風吹
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
不犯。索美食戒四十。四縁。一是美食乳酪
魚肉
無病一坐間不
堪食竟
三自爲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
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爲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縁。一是外道。二知。三自與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兒乞狗畜。
量己食分減施。十誦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
名汚家。多論與無見人不犯。若衆僧與外道
食無過。不得手與。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縁。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
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縁。五入門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
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
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
時至日中準此與時
經食時同
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
比丘者同一界住不同非時以。
同受請知處
若囑授詣村而中
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内庫藏處及邊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
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
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墮。餘主人喚。廣如下卷。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見色愛著故名食也。
四縁。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誦若斷淫家。若受
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強坐屏處。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誦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無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寶
者。多論以著寶衣輕明發欲故也。屏與女坐
戒四十四。四縁。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戸坐犯。多論閉戸無淨人墮。
開戸外有淨人吉。戸内有淨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
人名獨以人多犯故。前已
重明。故又出之
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
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
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戸。坐使
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爲伴。若有識別人在
邊。及難縁並開。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縁。
一是俗女。二露處淨人見
聞屏處
三無第三人。四在申
手内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
爾數墮。相去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
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羅。驅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縁。一是比丘。二
期與設食。三無諸縁礙。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與食令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
與。若破戒見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過
受四月藥請戒四十七。六縁。一是藥請。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縁。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過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過。律中不犯者。除四縁如戒本。過藥限墮。
過夜限吉羅。觀軍戒四十八。多論有三意。一
爲尊重佛法故。二爲滅誹謗故。三爲息諸惡
増長善法故。四縁。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
縁。四往見犯。四分陣者。若戲若眞看者皆墮。
若軍在前後下道避。不者吉羅。方便見墮。若
被請去。力勢道斷等不犯。僧祇若逢軍不作
意見者無犯。若作意擧頭窺望見墮。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鬥。及人諍口看
者亦越。十誦爲觀無常故。雖觀不犯。有縁軍
中過限戒四十九。四縁。一有請縁。多云。開往
者。爲沙門果故。長養佛法故。長信敬故。又道
俗相須成就佛法故。聽往有益。二曾經二夜。
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犯。觀軍合
戰戒五十。四縁。一先有縁在宿。二軍陣合戰。
三方便往觀。四見便犯。飮酒戒五十一。三縁。
一是酒。二無重病縁。三飮咽犯。律云。若以我
爲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中滴口。因説
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横。
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
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T050460;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
不能降蝦蟆。因説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餘衆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並不合飮。若酒煮酒和合食飮一切墮。若甜
醋酒食麹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飮似酒醋
酒甜酒糟&MT05330;。若麹能醉人。咽咽墮。多論麹犯
墮者。謂和酒麹乾持行者。若餘麹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莫非取境犯。
謂前有方便
十誦爲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飮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
藥治。不差以酒爲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
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
服。彊勸人不飮吉。飮犯墮。善見若酒煮藥。
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飮。僧祇一切果漿。
令人醉越。若麹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戲戒五十二。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動越威儀招
世譏過。三妨廢正業。四又失正念故。三縁。一
是水。二無縁。三入中戲犯。律中戲者。放意自
恣。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以鉢盛水弄
一切墮。除水已。若漿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陸
互澆灒越。倶水中者提。五分摶雪。及草頭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諸物。若學知浮法
而浮。掉臂畫水灒者不犯。撃擽戒五十三。四
縁。一大比丘。二作惱意。三手脚十指。四觸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會以指某甲去者亦墮。沙彌眠喚覺當
挽衣。五分若撃擽沙彌。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餘物撃擽者吉羅。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觸令覺一切開。不受諫戒五十四。五縁。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設諫。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
諫波逸提。此謂諫時不受犯吉。後作六聚通
犯墮也。不犯者。如僧殘末戒開之。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縁。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聲等六塵事一一示説。四者一一相現。五見
聞便犯。不問前人怖以不怖皆墮。律中不了
者吉羅。不犯者。或闇地無火。或大小便處。
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謦咳聲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餘塵亦爾。若實有是事
相。或夢中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不犯。半月浴
過戒五十六。五縁。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
三無縁。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
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
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
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
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
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晩熱用
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縁不
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
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偸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
如論
者好
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
説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
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
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
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
縁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
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縁。一是露地。二無縁。三然草木有焔者。四
然便犯。五分爲炙身然火。焔高四指者墮。多
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謂在死上石
及餘物上也
若無縁燒
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
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縁看病人。爲病者煮
糜粥羹飯。若在廚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
燈燒香一切並開。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縁。
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MT00004;衣鉢
作淨畜者皆墮準此五大
色非佛開
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
物相體悉而取擧。若在露地風雨漂漬擧之。
若物主爲性慢藏衣物狼藉。爲誡勅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擧。若因此衣鉢有命
梵等縁故藏。一切不犯準此今官不許私度在道行。
有衣鉢自藏應不犯持罪也
眞實淨不語取戒五十九。四縁。一是己物。二
作眞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衆
者。以明犯不犯義。辨相具解。展轉淨施。問不
問倶得。著新衣戒六十。四縁。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縁輒著犯。善見若遭賊
縁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黒木欄也。彼得衣
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
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嚢革屣嚢針線嚢。及
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羅準此言淨者。謂以成色衣。或以餘物貼。或以點
著名淨。而並須染壞。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
而已。若準文中。一切不染
皆提。一切不淨皆吉羅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
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
色衣不成受。黄者鬱金根黄藍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
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此律
犯墮
更改如
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黒木欄
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
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脱不須更淨。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黄絳緋色黄櫨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
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
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
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黒者諸果汁合一
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
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
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
互淨亦爾棧者赤黒。猶同
四分木欄皮
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
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歩。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
脂。極小如豌豆善見如
麻子大
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汚。鳥足汚。即
名爲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細揲亦爾。若衆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
作。別者一一作淨。奪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論
一出家之人四等爲懷。乃加殺害違慈非憫。
二自損惱他。生死根本障道惡業故。三爲長
信敬息誹謗故。五縁成同前大殺戒。飮蟲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斷。五
縁。一是蟲水。二作蟲想。三不作漉法。四飮用。
五隨咽犯。鼻柰耶律説。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渇死。生天見佛得道。一人飮蟲水後至佛所。
佛問其故已。脱憂多羅僧示黄金身。汝癡人
用觀是四大身。爲純成臭處。其見法者則見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嚢應法澡鑵。
無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無者擧衆有罪。
若卒無水洗手著衣。可用樹葉拭然後著衣。
多論舍利弗。以淨天眼見水中空中蟲。如水
邊砂器中粟。無處不有遂斷食。佛言。肉眼所
見漉嚢所得。乃至三重猶有者捨住處去。十
誦不持漉袋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從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厭課看暗眼人看。能見掌中細文者看。看
時如大象載竹車。一迴頃知無應用。若施主
請比丘食。應問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可信人應教漉。不可信者自應漉蟲。不得語
莫殺傷。蟲水著器中。還送本水來處瀉中。若
來處遠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蟲著中。若
知水有蟲。不得持器繩借人。若池汪水有蟲。
不得唱云此水有蟲。若問者答言。長老自看。
知友同師者語言。此中有蟲。當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與澆用戒同故具抄出。餘如衣法
中。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縁。一大比丘。二故
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説告。四言辭了。五前
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歳。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
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
若即用語
者如律開
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
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
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
許歳。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歳。若
實年不滿二十。界内別衆。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別衆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
知。還本處受戒故準此欲重受戒。佛令
遷本處。勘問得不故
若實犯波
羅夷乃至惡説。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
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爲
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説者自稱上人
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覆他麁罪戒六十
四。五縁。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倶得提十誦子注云。向
一人説便止
僧祇向善比丘説
不得趣説。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縁。應念彼人
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
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
説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説
吉。食後知初夜説。初夜知中夜説一切吉羅。
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説而未説。明相出墮。除
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除人罪者一切吉
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説。或無
人向説。若發心向説明相已出。若諸難縁者
並開。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縁。一是年未滿
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爲沙彌。七歳已
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爲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歳不應與出家等。
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爲年數。滿者
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餘暦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爲末學
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擧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八歳二日。便以胎閏等縁増之。則正年二十。
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虚増月。約實退減
年十九歳。年月倶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然諸國用暦不同。此唐國内亦有六七家暦
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暦故不
重申。至如諸部不滿得戒。具如戒疏所述。發
諍戒六十六。五縁。一是四諍事。若餘私諍律
得吉羅。二僧如法滅。三知。四輒發起。五言了
結。與賊期行戒六十七。六縁。一是賊。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離見聞處。六過限犯。
祇中與負債人行越。十誦共惡比丘期行吉。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五縁。一是惡見説欲非
障道。二屏諫。三不受。四僧如法諫。五三諫竟
犯。隨擧戒六十九。四縁。一是惡見被擧人。二
知是。三隨順同事。四隨一一事結。隨擯沙彌
戒七十。犯縁大同前戒也。拒勸學戒七十一。
五縁。一作止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三知己
非前人諫是。四不受勸意。五言辭了便結。十
誦説四事一一乃至七滅諍。言我不學此一
一墮。五種人不應爲説毘尼如後卷中。毀毘
尼戒七十二。多論爲尊重波羅提木叉故。二
爲長養戒故。三爲滅惡法故。又多論云。以十
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縁。
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誦戒時。三作滅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遠離毘尼。不讀不誦而毀
訾墮。十誦何用説爲令人疑惱熱惱不樂。若
説隨經律一切墮。多論若誦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墮。通訶一墮。戒序中説二百五十戒義
故亦墮。律中毀毘尼墮。阿毘曇及餘契經吉
羅。不犯者。先誦毘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
若病者差已誦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門果。
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者開。恐擧先言戒七十
三。四縁。一是廣誦戒時。二在衆中。三作不聽
之意。四説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
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
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
衆戒即五
篇也
四三二衆如初句。不能誦二衆當誦
一衆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衆乃至四三二。
無者乃誦一衆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
葉。應專心聽。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四縁。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賞他。三輒反謗僧。四
言了便犯。不與欲戒七十五。五縁。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與欲。四輒去。五雙脚出戸
結。五分有事與欲去。不與欲應三羯磨。屋下
隨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尋提。若不羯磨私
房斷事。一一吉羅。僧祇若僧集説法毘尼。有
縁不訖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須臾還不
廢僧事不犯。若疑來晩應白與欲。乃至聽他
人讀誦受經。皆須白之。中間止作餘語者無
犯。五分不羯磨斷事沙彌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與欲去。若爲非法。同師作損減。不
與欲而去者開。與欲後悔戒七十六。四縁。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結。多論若僧作非法羯磨。當時力不能
轉。默然不訶。後言不可無犯。若順法毘尼者
墮。王制不順吉羅。屏聽四諍戒七十七。五縁。
一先起四諍。二前人屏量。三作鬥亂意。四往
彼盜聽。五聞便結犯。不待向説。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前在道行共語。若不彈
指謦欬驚者吉羅。不犯者。若恐作無利故聽
者開。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縁。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墮。若以手石杖等墮。若餘戸鑰拂柄挃
者吉羅。十誦如一把沙豆散。衆多比丘。隨著
一一墮。伽論欲心打女人僧殘。僧祇若惡象
馬牛羊。來入塔寺。觸突形像。壤華果樹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擬畜生一一吉
羅。律不犯者。有病須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語不聞。觸之乃至誤觸不犯。撿諸經律。無爲
訓治故開比丘行笞杖者。釋迦一化並無。末
代往往見有。前卷已明故。是法滅之相。大集
經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
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論律中結戒。爲世間事爲攝僧故。爲
護佛法故。有人有衆生。隨逐假名而結戒。不
觀後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殺牛羊罪重而
戒輕。歎女人戒罪重。後世罪輕等。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擬便是犯。伽論
擧手向衆多比丘一一提。無根僧殘謗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墮。爲別突入王宮戒八十
一。四縁。一是刹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
未出寶未藏多論采女著寶衣
衆具未藏擧本處
四入王宮門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内吉
羅。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
拾遺爲縁起。不用舊語具五縁。一是重寶通
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
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
吉羅。不取如法説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擧
藏。若捉他寶自説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
數者得。不須説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
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
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
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
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
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
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
爲牢固收擧不犯謂無淨
人處開
故五百問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内
奇宿處。有寶自捉教人擧。當識嚢相器相開
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貎同者還。
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
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
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
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
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
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
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
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
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
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
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
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
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
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
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
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非
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縁。一非時分。二無啓
白喚縁。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即寺内淨
人家院是
五入
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尼寺
須白
入蘭若處入本
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
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
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
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
應白尼三衆。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
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
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準此寺内淨人房院何爲不白。愼之哉
愼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
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
論。若有縁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
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啓白。若喚若請。皆不囑
授直往。有三寶縁者。開囑如上。過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縁。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爲截者不截方
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姫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
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
木搘脚得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
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若俗家高床
不犯四分
亦同
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上開搘脚木。
用人八指量
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
家以八寸爲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
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歳共坐。若減
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
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脱脚
無犯。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縁。一是兜羅
綿律云。白楊華
柳華蒲臺也
二貯床褥。三爲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骨牙
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縁同上。多論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
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
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
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T030607;子管
傘蓋
子斗頭鏢纒蓋斗。若作曰鉤刮舌刀如意玦
鈕匕杓鉤衣&MT03091;&MT05738;刮汗刀揥齒物挑耳&MT05738;
鎭熏鼻*筩。一切不犯。過量尼師壇戒八十
七。五縁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爲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姫周尺四尺廣
三尺。縁外廣長各増一尺。此是定量餘如衣
法廣明
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
若不成爲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
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兩重者不犯今有通量而作者諸部不許。
四分七百結集中亦不許
僧祇若欲
懺悔截却量外謂初量外。
非是増者
依法懺之。餘者説淨。
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姫周
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與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姫周尺丈八廣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四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縁。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縁。四自手取
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縁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内不犯。縁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内一切皆得。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縁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衆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食竟。若尼自爲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爲彼此者。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迷。今諸有信家。亦五衆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自約。豈非明斷。有難蘭若受食戒。五縁。一
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檀越。三無病難縁。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衆學戒中。
威儀之要。具在諸門。略收將盡今撮摘數十。
人之喜犯故復緝敍。初齊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齊者。或時下著繋帶在臍下。高者褰齊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
細襵者繞腰細襵皺。此之犯相。故作犯。應懺
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
作突吉羅。尼等四衆亦吉羅。乃至篇末並同
此。不犯者。或臍中生創下著。若膝&T050509;創高著。
若僧伽藍内。若村外作時行道者。二齊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齊者。下垂過肘露脇。高過脚
&T050509;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樹葉者。垂前兩角後
褰高。細襵者。襵已安縁。不犯者略同前戒。三
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脇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時者得。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已後約略而解不復記數。大途可知。律云。
衣纒頸者。總捉衣角著肩上也。開縁同上。覆
頭者。若以樹葉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頭上生創。命梵難覆頭走者。跳行者。
雙脚跳也。不犯者。有病爲人打。有賊惡獸。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過者。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邊創。若有取
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又腰者匡肘
也。開縁如纒頸戒。搖身者。左右戻身趨行也。
不犯者。病若爲人打避杖。度坑搖身過。著衣
看齊整者。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爲
人打。及餘縁擧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喚伴
者。覆身者。處處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繋風吹
衣。離身者。左右顧視者。在村落處處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時節。若難縁伺求便道
走者。靜默者。謂無高聲也。不犯者。病若聾須
高喚囑授。若高聲施食。若二難高聲走者。戲
笑者。露齒而笑也。不犯者。病脣痛不覆齒。或
念法歡喜而笑者。用意受食者。非棄羹飯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鉢小故棄。或還墮案上
者。平鉢受食者。非溢鉢也。不犯如上戒。平鉢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羹飯等食
者非飯。至羹盡羹至飯盡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須飯。世須羹日時欲過。二難疾食者。以次
食者。非謂鉢中處處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熱挑取冷處。若日欲過難縁者。不挑鉢中
者。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不犯者。有病患
熱開中央令冷。日過難縁者。開自索食。不犯
者。病爲他他爲己。不求而得者。飯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羹正須飯者。視比座
者。誰多誰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爲看。
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若自病者。繋鉢
想食者。謂非左右顧視。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過難縁者。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時欲過二難疾食者。張口待
飯者。謂飯揣未至先張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難縁者。遙擲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縛而擲口中者。遺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餅焦飯瓜果菜者。
頬食者。令兩頬鼓起如獼猴状也。不犯者。病
時欲過難縁疾食者。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
乾餅焦飯瓜果者無開
菜文
噏飯者。張口遙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不
舐食者。吐舌舐飯也。除病被縛手。有泥垢膩
汗舌舐而取者。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蟲。或
手有不淨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觸汚手振去
之者。把散飯食者。散棄飯也。開如前戒。不汚
手捉食器者。有膩飯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葉上受。若洗手受者。洗鉢水者。雜飯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棄之者。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墮上鳥銜墮者。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墮。餘如
前戒。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縛脚&T050509;垢膩泥
汚並開。不恭敬説法不得中。除病若爲王王
大臣者。不佛塔中宿戒。除病爲守護故止宿。
強力所執二難縁宿者。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爲堅牢故藏。餘難縁如上。著革屣下諸塔邊
戒。除有如是病。或強力喚入塔中者。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
聽。聚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塔下擔屍等
戒。除有病須此道行。彊力呼去者。持佛像大
小便處三開亦爾。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間
有隔強力所持。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須
扶接者。餘戒或有病縁通開。不恭敬聽法者。
唯開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廣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雖開聽爲在通法被及黔黎。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自餘通。諸外部非不要
須。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無缺
者當更括撿。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
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
恐初學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歴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擧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爲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衆内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爲作。作而有
違。汚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爲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爲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爲犯。此對不
修善法爲宗。二明體状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爲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
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説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汚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
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
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
持中無貪等三爲行。今
就犯中貪瞋等三爲行
前三亦無即識想
受三心
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説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爲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擧宗歴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爲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縁。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爲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説。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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