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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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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偸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説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擧時偸蘭。擧二標
時重謂量
地度
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撃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貎。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衆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縁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縁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
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讃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偸蘭。&T028816;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偸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暦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爲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偸蘭。爲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爲
一人讃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衆。讃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衆。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偸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
意共擧。重物乘高履
危之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縁。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誑他心。六説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偸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説。乃向彼説。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偸蘭。餘如戒本疏説。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説。若戲笑若疾疾説屏處獨説。欲説此
而錯説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説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爲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縁。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律中有六種。一内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
受色。三内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
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
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
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偸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汚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偸蘭。爲他
作境界也。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爲息鬥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爲息疑嫌。不但爲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爲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爲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絶塵染。栖心累外爲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縁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汚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偸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倶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偸蘭。二倶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偸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偸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偸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偸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倶蘭。僧祇意謂男子黄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偸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爲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爲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偸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擧。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爲擧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縁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増莫不由此。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縁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偸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爲麁惡不防。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倶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偸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爲女説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爲説麁語。若説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説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説。但無欲心一切無犯。向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縁。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内有染心。四歎身説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供養者偸蘭。説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説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爲女人説法。及説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媒人戒
第五。六縁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爲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説。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偸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説。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偸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以後得
媒嫁故
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偸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偸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偸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倶犯重。僧祇爲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偸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爲男長倩女使偸蘭恐後
和合
爲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爲媒。及自媒者偸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爲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偸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券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偸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爲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繋。及爲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縁成犯。
一無主。二爲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内
廣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暦定勘。則以姫周
尺斗爲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爲
尺。斗秤二種例準増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爲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爲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姫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姫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爲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爲歩。忽絲爲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晋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爲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内爲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爲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爲慈愍衆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爲某比
丘指授房。三説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巾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爲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倶過成
犯。答此房爲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偸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爲佛圖講堂爲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縁。一有主。
二爲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謂無
過量
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爲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爲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虚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虚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説。餘如戒本疏。具八縁。一是大比丘
及尼除下三衆。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内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説。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爲其説法。後當
爲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説實。實有五種。一眞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説
成謗。四分亦同。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爲假根。故分二戒。犯縁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如謗僧拒僧
欲不障道等
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即此二破
僧違諫者
如此衆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汚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縁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僧犯縁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縁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偸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爲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縁。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衆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汚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縁犯。一作汚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汚家非戒本縁。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汚
家。一依家汚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汚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爲供養。三依親友汚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爲一居士不爲一居士。所爲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汚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漑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説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飮酒非時食不名
汚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衆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汚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汚家也。作不清淨穢汚垢
濁。又得惡果名爲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爲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汚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爲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爲心。若爲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衆。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眞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繋閑。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迥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爲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爲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
犯。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縁。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説。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爲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説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爲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衆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爲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爲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爲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説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爲止誹
謗故。二爲除鬥諍故。三爲増尚佛法故。四爲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縁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黒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兒等。悉名爲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縁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爲
異。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徳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縁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姫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倶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倶説。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説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縁。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説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縁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綿毛之類。禮
非衣攝不合
四不説淨。五無因縁。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説淨者益善。若不説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倶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爲衆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此是共活人。前
句不共活也
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爲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蘇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縁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謂風火水濕
隨縁灼爛
六作非衣謂非服用
㡌襪之屬
七親厚意
己物
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財體。
若忘加法。並開十日
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準此後
衣無染
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内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
得十日説淨。更受持之
取著者謂前
奪失
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
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
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
説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
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謂隔礙不
得説也
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縁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縁。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謂上三礙在伽藍院
内。故衣則有多界
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一界謂無上
三礙也
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脱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爲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戸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縁。僧祇兄弟子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内。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如此樹相
已上乃有
衣界。可
護也
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五車界。六船
界。並倶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説。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内爲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倶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鷄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爲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迥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内。車梯上下臥不失衣以無別家
可對故也
若自
然界内。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衆多家衣在家内。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厠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此謂
情礙
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謂迥在空野無別諸
界。假以樹量大小
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歩。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内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爲言。若弟子夏未滿。爲師持衣。値人説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説。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内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脱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内。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爲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歩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以門屋梁連界内故。彼律無勢分。
以此爲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
若無者内
手著門孔中水涜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内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内
無三礙
若手捉衣謂界内有
染情礙
若捨衣謂界内隔礙
等及界外事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無因
縁有縁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非謂作法開
離。以輕易重
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縁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
名爲老
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説。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縁。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縁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縁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衣實
見在
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
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
同。論云衣
不失受也
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縁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内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縁。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爲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説
淨。不須此戒。六縁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爲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説淨作三
衣。五無因縁同長
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倶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縁。一是比丘尼。簡下二衆。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爲犯縁。僧祇若取鉢
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虚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衆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徳。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徳。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爲説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準律七世父母爲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
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
七孫
是也
若貿易。爲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尼薩耆波逸提。五縁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衆。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鑚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爲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愼哉。三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嚢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爲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爲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爲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爲車馬灒汚。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衆倶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爲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増尚故。二爲止諍
訟故。三爲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爲令衆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爲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爲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爲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
無戒沙
彌也
具六縁成。一三衣具足縱不具者須乞取衣。
若乞五穀律結吉羅
二無因縁。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爲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爲方便説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嚢小小補衣物繋頭物裏瘡衣
縁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縁。律又云。或爲他乞他爲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倶犯罪。過分取
衣戒七。六縁。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爲失奪故施。若不爲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爲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縁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徳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爲他不犯。
此戒若爲他乞受犯。勸増衣價戒八。論犯六
縁成。一非親俗人虚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増。五彼爲増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爲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増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増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増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爲他他爲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勸二家増衣價戒九。制縁同前。
唯勸合二家爲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以口自
述徳
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縁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爲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爲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爲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爲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衆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
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
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衆。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爲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爲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黒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縁成犯。一純黒毛。二作袈裟。三爲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元作
擬割
若細薄疊作兩
元意
後得
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内氈剃刀嚢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縁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縁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爲己。四増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縁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爲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痩。顏色不惡白羯磨衆。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縁。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爲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倶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必有得處
如上律論
若他爲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縁。一是好羊毛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馳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檐者倶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衆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縁。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爲増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衆。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増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縁。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爲息誹謗故。二爲滅鬥諍故。三爲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繋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T055114;。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汚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二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母云。畢陵伽爲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馳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爲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爲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衆生。聽飮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爲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汚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説。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眞僞二本並無。擧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説。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嚢襆内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擧。
復卷具有説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増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説欲過羅刹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爲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爲異。今諸伽藍。多畜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衆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衆生。並不應受。衆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繋。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爲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刹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爲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飮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愼勿爲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爲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爲身受若文不了
引經自明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増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衆生。善知時宜。説輕爲重説重爲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飮食難得。爲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爲
肉眼諸衆生説是四依。終不爲慧眼者説。若
有三藏反上説者。亦不應依。又説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縁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説。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増減。與五衆得小罪。多論若説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説淨。已外須説。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説淨無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縁。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爲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内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爲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爲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徳悉應清
淨。又増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増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爲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淨聖衆福田。應爲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説戒自恣。一河飮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猶
像也
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眞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説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僞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爲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説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擧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説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擧。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爲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擧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内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碗。令
比丘受用。爲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説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讃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衆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繋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説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説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説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説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繋衣内在道。並爲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倶令棄之。非人並爲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戮。同頬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縁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爲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説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説。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爲異。
五縁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爲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爲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爲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爲佛法増尚故。二爲止鬥諍故。三爲
成四聖種故。四爲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縁成。一在家二衆。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爲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倶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縁。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衆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徳。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衣鉢不爲利
後賣不犯
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戸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爲利
故買賣倶墮。十誦中。據一物爲語。多論若衆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衆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内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爲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爲僧月直市油麺等不
淨語者越。自爲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説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擧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蘇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爲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爲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倶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衆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蘇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縁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乞
鉢戒二十二。六縁。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爲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爲他他爲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爲除惡法故。二爲止誹
謗故。三爲成四聖種故。四縁。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爲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倶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嚢革屣嚢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袜。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勸織師増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縁。一非親居士虚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讃好織許直。五
彼爲増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爲己者。奪衣戒二十五。五縁。一是大比丘甄
下衆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倶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倶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擧滅擯應滅擯。若爲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擧不藏者。畜七日藥過限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状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縁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説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縁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戸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二戒並由過
前故合制
過前求五縁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爲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縁。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爲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脱三衣。襞擧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徳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説已不得
至十六日準此受時
亦應通唱
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擧者。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是亦二戒合
制。不同一衣
過前五縁。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爲縁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縁。五受便
犯。過後五縁。一二同上縁。三是十日内。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縁。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縁。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内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
比丘無衣隨身
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縁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内。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縁。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縁。方制六
夜。四分初縁。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内。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縁至
六夜。而不顯縁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縁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
女人處必捉衣
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説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縁。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
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爲僧故作未許僧
家爲僧作床褥器具供僧
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此決施於僧不
許別屬。迴犯棄
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迥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
決別施隨前犯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迥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虚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爲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内想心。不論外縁虚實。一切
皆墮。六縁。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説。四知違想説。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歴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説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爲二事。
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爲非。以非爲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説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爲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説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説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説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説無覆藏説非犯。若異音説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説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
令畜生遠去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説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縁。謂
内法與外法爲因縁。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説當説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縁。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衆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爲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
亦犯
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喩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説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偸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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