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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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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徳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徳衣比丘出界
宿。二衆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者。説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出功徳衣
羯磨。*太徳僧聽。今日衆僧出功徳衣。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徳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衆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説淨。餘有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説。思益經云。菩薩有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爲決定説罪福業不失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出俗五衆所以爲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徳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爲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爲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爲護。
在身口者名之爲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讃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爲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徳等隨時増
長。乃至得解脱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徳。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縁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偸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爲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衆法絶分爲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衆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説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爲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衆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説別脱戒。由
境縁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汚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説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爲言。問淫戒雖被汚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説。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衆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倶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虚受。何以故。志求
解脱。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説。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説。
明了論云。律中説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爲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説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偸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爲戲
樂故成偸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爲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偸蘭。若準十誦則
偸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偸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爲僧。婆
爲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爲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纒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絶爲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爲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爲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説。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説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衆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爲殘 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内最在其外。故名爲殘
也。摩那埵者翻爲悦衆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爲呼入衆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偸蘭遮聚。善
見云。偸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爲*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爲薩偸羅。明了論解。偸蘭爲麁遮耶爲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爲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偸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偸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擧。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爲雜。通輕及因。然偸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爲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爲盡。薩耆爲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夷割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羊達
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爲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爲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爲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衆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偸蘭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爲各對應説。謂
對人説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徒勿
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爲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衆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爲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説。或云突吉羅
惡説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説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爲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衆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爲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擧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爲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説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偸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説。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説。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虚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爲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爲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爲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説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爲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爲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爲定佛制爲非佛制爲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若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倶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増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説。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偸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説。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虚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如是衆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爲方便。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擧石。即因崩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縁。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日。忘不説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縁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虚縱身
口汚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爲歎息。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語。犯突吉羅衆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歳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歳。第二波羅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歳。於人間數三
億六十千歳。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壽二千歳。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歳。第四偸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歳。於人間
數五十億六十千歳。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樂天壽八千歳。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四十千歳。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壽十六千歳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歳。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日月歳數八百萬歳。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爲億之量也。自
上引經。並是佛説正翻。非謂失譯疑僞。勿得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須長劫。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如黄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隔對機。設藥除病爲先故。鹿野初唱本爲聲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而有聽衆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爲。
必以威儀爲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眞經自重我
教。即勝鬘經説。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不爲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衆中
毀訾毘尼。當知是爲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來説。突吉羅如上歳數入地獄者。並是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説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律。非佛所説。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故先説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爲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深殃。故百喩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縁而作不染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刹乞微塵浮嚢菩薩不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於布施。如
不則施一切衆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
學大乘者。行非可采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諫喩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爲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云我應爲之。若汚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之喩。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恐後無知初學。爲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染悲夫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此篇來意。準律條部。但以正本
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爲諸篇
未足故。別生一位。使
條理隨相指式軌定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智論云。若但説名字則二百五
十。毘尼中。略説則八萬四千。
廣説無量無邊。故出家之人。有無量無邊律儀。
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
。依之修
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使發生定慧克剪煩
惱。若闇於所縁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爲量。持者麟角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略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戒體。即謂出生衆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就初戒法受縁已明。今略標擧顯知由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縁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塞。七震嶺受縁時代不同。初言聖道本基者。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爲調三毒令盡故
制増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衆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徳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明義各別理須略擧。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爲身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尟得其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衆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義。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或云毘奈耶
或云毘那耶
此翻爲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
増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能爲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尸羅。此翻爲戒。即六度所説良證可知。三言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脱。顯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則因之而立。戒不虚因必有果克。故解脱絶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爲萬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出家五衆形服異世。顯内法亦異。而外道俗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説。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涼迹煩惱熱。或名
爲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脱調伏。以體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爲律。樂殺前
生行順此法。名之爲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從果爲號也。三解脱義者。近而彰名隨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縁非一。各各防護隨
相解脱。遠取戒徳因戒克聖。望彼絶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後説。四具縁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必藉因託縁便能長立。其受縁相如上卷一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擧。依
毘尼母論云具五縁。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爲師義。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前後不次。説不明了並不成受。五衆僧和合
與欲。若有別衆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難因縁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竟時。爲善心得。爲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謂汎縁餘善無心縁戒。又不類餘無心
也。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縁入道之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漏木又通情非情。寛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爲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衆。紹續三乘三寶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中木叉最。以爲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此法。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増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増
爲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増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七震嶺受縁。余聞。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如。縱今受者。少乖
縁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縁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縁境有濫。依法亦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縁者。自漢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極盛未禀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徳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縁。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何得二衆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爲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至著。若欲増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衆鎧。解律雜心自渉流沙至揚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數便請衆
爲師。於壇上爲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録。及晋宋雜録。故略出縁起永爲龜鏡。二者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状。二受隨同異。三
縁境寛狹。四發戒數量。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状。四先後
相生。五無作多少。初中所以別解脱戒。人並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縁成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修離。問別脱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縁多故。發戒亦多。故
善生云。衆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二立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頼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二何爲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教者作
也。不
可教
於他
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爲戒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虚。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爲作。故雜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縁辨。故雜心云。身
動滅已。與餘識倶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也。三出體状。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爲體。論其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爲體。文云。是三種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爲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爲作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爲體。非色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倶無此義。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縁慮。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爲體。文云。如經中説。精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初一念戒倶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倶無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戒倶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倶無作仍後生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五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倶無作。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倶無作。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徳常生。
除三國縁。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縁同之。四從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量福。惡縁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縁無作。如身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縁無作。如教人殺盜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倶。成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脱不爾。唯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繋法。後一無作。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二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隨倶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
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
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爲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倶。事止則無。故名短
也。三寛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爲根本。隨依受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三明發戒縁。境寛狹。上卷受縁。已略明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徳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縁心。現在相續心中縁。二所縁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縁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爲但於現在得律儀。
從三世衆生得耶。答三世衆生所得。如人供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徳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如戒本疏解。然則縁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二境唯可起心。説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有増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爲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撃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發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敍。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説則地水火風空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衆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得戒。上來懸擧。次引文證。倶舍云。戒從一切
衆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衆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爲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爲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切衆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衆生起善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衆生我離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能持。五某縁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衆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縁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縁。此有何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増減。衆生入般。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倶不
謝可知。四心境倶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薩
婆多云。於非衆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徳。如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虚空大海
戒徳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須戴仰。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衆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衆生乃至如來有命
之類。以三因縁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衆奉戒徳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徳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徳。一一功徳。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徳恒
流。問僧尼二衆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擧二衆以説。若取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得尼戒。倶有四萬二千。次對七衆發戒多少。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衆生乃至如來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終。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衆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衆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四分律文倶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説相令其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倶。無戒數
之文。説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尼。準如婆論。一一衆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歴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爲量。衆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處空。譬戒徳量如前分雪。問七支攝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種類所説。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故名戒也。四倶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縁。受已見生不殺。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生皆罪是持律儀。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無受此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爲受爲隨。答受是縁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爲體。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爲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爲濫述。四明戒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縁則綿亘攝心通漫。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爲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無過女人。敗正毀徳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衆生。心心繋縛故爲大罪。故律中淫欲爲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人非人天子鬼
神等
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
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鷄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法語。諸聞説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染得清淨處。爲愍我等説此惡言爲結戒。故
又觀如來功徳便無嫌心。若佛不説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次成犯
相有二縁。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縁成。一是正
男則二道
女則三處
二興染心謂非餘
睡眠等
三起方便。四與境
合便犯。二者若爲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縁。一是正境
不問
自他
二爲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
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内毒蛇口中及以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不如以小兒根内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汗心是*淫欲意。並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偸蘭。非戲者重。受刺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開。四分云。若爲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爲怨家強捉比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爾。脱有其事内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如前論説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偸蘭。此*淫戒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偸蘭。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説由元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偸蘭。不作犯吉羅。下
三衆相教。作不作倶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爲異乃至下篇
同犯吉羅
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
謂開怨來
偪己身分
不受樂謂開怨家
將造他境
一切無有*淫意無愛染
汚心故
並不犯。第二盜戒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初犯境之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爲縁差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盜損。二成犯相中。總縁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擧離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縁次第解釋。就初縁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説。故寶梁大集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爲知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爲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説此
人愚癡波羅夷等並謂不依佛教。
師心冥犯大罪
今料簡三寶物
四門分別。一盜用。二互用。三出貸。四將三寶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偸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偸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偸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偸舍利。並淨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偸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盜法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犯重。摩得伽云。偸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偸蘭。此由
心未絶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擧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爲己不通餘人。可
不結重。造經爲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盜僧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
住。謂衆僧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衆僧如論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偸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與人得偸蘭準共盜
僧食
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準似
有主
毘尼母亦爾。
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
上偸蘭
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衆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滿
五但犯偸蘭
若已羯
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
則可滿五夷
若臨終時。隨
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不應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偸蘭。因即有人言。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偸蘭。太集云。盜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因説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食器具及以牛馬爲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爲佛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義。佛堂之内而設僧席。僧房之内安置經像。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施佛爲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字等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爲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餓三寶園由。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T055114;瓶盆等雜用。毘尼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内樹薪。
應準多少。供温室食廚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爲三分。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爲三寶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參取焉。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情理倶違本。造正録雜録直經乃造人集僞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用。若元通師徒及衆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爲供養故。善見若
施主本擬施園果。爲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僧食犯偸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爲僧乞白僧聽將僧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説。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界同法也。若爲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後供養法身。功徳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時。言施佛者 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説法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衆僧者。凡聖倶取分。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字衣服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易。如前寶梁經説。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衆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僞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徳非
時。非法而用並結偸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衆文似出家五衆。五百問云。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餘並如畜寶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飮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
識達俗士。須説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如衆網
法中説。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飮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汚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説。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難縁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門第二。盜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爲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結。今總二主分爲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云。比丘爲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愼掌護堅鎖藏戸。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結罪。不合徴守物人若徴
犯重
若主常懈慢。不
勤掌録。爲賊所偸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投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説。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爲他洗瓶鉢。及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
十誦若衆中失物者。衆主不得爲其撿挍。及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縁。奪得重罪。縱自心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擧離屬於後取。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逐賊。若和喩得若恐&MT03578;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爲賊。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十誦若比丘爲賊所獲自偸身賊所無犯。若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賊偸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懷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有偸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
祇官未收録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録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
人作主。善見云。偸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準此私度王税
人有福無罪
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明了論中盜義極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爲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偸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害偸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偸看亦
秘書疏等
偸看準此
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得重。偸嗅嘗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
病者心縁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法就師心縁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偸搖不與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價直。即是盜識謂盜
智用
自外諸縁不可録盡。但
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疏説。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偸蘭。善見取
諸鬼神物及。人繋樹物無守護者無罪謂非人
亦不護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偸蘭。四錢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
律云。鼠偸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三明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徳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説此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假借
不還
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
取也善生中亦
同偸罪
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
心。一黒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利。邪命説法以財自壅。三曲戻心者即瞋心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虚示威怒。意存財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説法怖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内心籌慮。方便已
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徳。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以言辭辯説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四重物。謂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爲限。二云。隨有佛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爲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爲限。雖有三釋。論師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上律論以後爲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内手。取已出。離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爲允。二以義門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錢貴盜二入重。遇値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衆多人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通五結輕。如十
誦盜衆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偸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但得一偸蘭。此義應知。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牽挽埋藏隨爲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偸蘭。五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吉羅。動物偸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偸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説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擧時偸蘭。擧二標
時重謂量
地度
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撃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貎。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衆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縁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縁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
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讃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偸蘭。&T028816;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偸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暦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爲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偸蘭。爲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爲
一人讃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衆。讃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衆。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偸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
意共擧。重物乘高履
危之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縁。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誑他心。六説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偸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説。乃向彼説。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偸蘭。餘如戒本疏説。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説。若戲笑若疾疾説屏處獨説。欲説此
而錯説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説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爲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縁。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律中有六種。一内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
受色。三内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
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
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
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偸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汚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偸蘭。爲他
作境界也。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爲息鬥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爲息疑嫌。不但爲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爲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爲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絶塵染。栖心累外爲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縁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汚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偸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倶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偸蘭。二倶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偸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偸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偸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偸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倶蘭。僧祇意謂男子黄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偸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爲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爲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偸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擧。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爲擧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縁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増莫不由此。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縁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偸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爲麁惡不防。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倶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偸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爲女説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爲説麁語。若説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説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説。但無欲心一切無犯。向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縁。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内有染心。四歎身説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供養者偸蘭。説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説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爲女人説法。及説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媒人戒
第五。六縁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爲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説。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偸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説。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偸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以後得
媒嫁故
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偸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偸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偸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倶犯重。僧祇爲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偸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爲男長倩女使偸蘭恐後
和合
爲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爲媒。及自媒者偸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爲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偸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券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偸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爲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繋。及爲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縁成犯。
一無主。二爲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内
廣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暦定勘。則以姫周
尺斗爲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爲
尺。斗秤二種例準増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爲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爲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姫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姫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爲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爲歩。忽絲爲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晋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爲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内爲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爲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爲慈愍衆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爲某比
丘指授房。三説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巾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爲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倶過成
犯。答此房爲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偸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爲佛圖講堂爲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縁。一有主。
二爲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謂無
過量
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爲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爲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虚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虚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説。餘如戒本疏。具八縁。一是大比丘
及尼除下三衆。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内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説。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爲其説法。後當
爲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説實。實有五種。一眞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説
成謗。四分亦同。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爲假根。故分二戒。犯縁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如謗僧拒僧
欲不障道等
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即此二破
僧違諫者
如此衆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汚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縁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僧犯縁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縁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偸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爲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縁。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衆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汚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縁犯。一作汚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汚家非戒本縁。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汚
家。一依家汚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汚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爲供養。三依親友汚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爲一居士不爲一居士。所爲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汚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漑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説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飮酒非時食不名
汚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衆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汚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汚家也。作不清淨穢汚垢
濁。又得惡果名爲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爲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汚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爲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爲心。若爲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衆。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眞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繋閑。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迥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爲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爲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
犯。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縁。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説。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爲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説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爲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衆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爲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爲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爲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説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爲止誹
謗故。二爲除鬥諍故。三爲増尚佛法故。四爲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縁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黒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兒等。悉名爲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縁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爲
異。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徳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縁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姫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倶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倶説。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説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縁。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説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縁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綿毛之類。禮
非衣攝不合
四不説淨。五無因縁。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説淨者益善。若不説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倶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爲衆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此是共活人。前
句不共活也
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爲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蘇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縁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謂風火水濕
隨縁灼爛
六作非衣謂非服用
㡌襪之屬
七親厚意
己物
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財體。
若忘加法。並開十日
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準此後
衣無染
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内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
得十日説淨。更受持之
取著者謂前
奪失
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
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
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
説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
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謂隔礙不
得説也
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縁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縁。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謂上三礙在伽藍院
内。故衣則有多界
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一界謂無上
三礙也
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脱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爲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戸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縁。僧祇兄弟子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内。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如此樹相
已上乃有
衣界。可
護也
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五車界。六船
界。並倶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説。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内爲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倶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鷄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爲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迥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内。車梯上下臥不失衣以無別家
可對故也
若自
然界内。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衆多家衣在家内。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厠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此謂
情礙
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謂迥在空野無別諸
界。假以樹量大小
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歩。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内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爲言。若弟子夏未滿。爲師持衣。値人説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説。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内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脱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内。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爲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歩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以門屋梁連界内故。彼律無勢分。
以此爲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
若無者内
手著門孔中水涜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内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内
無三礙
若手捉衣謂界内有
染情礙
若捨衣謂界内隔礙
等及界外事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無因
縁有縁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非謂作法開
離。以輕易重
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縁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
名爲老
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説。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縁。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縁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縁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衣實
見在
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
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
同。論云衣
不失受也
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縁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内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縁。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爲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説
淨。不須此戒。六縁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爲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説淨作三
衣。五無因縁同長
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倶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縁。一是比丘尼。簡下二衆。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爲犯縁。僧祇若取鉢
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虚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衆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徳。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徳。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爲説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準律七世父母爲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
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
七孫
是也
若貿易。爲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尼薩耆波逸提。五縁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衆。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鑚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爲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愼哉。三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嚢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爲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爲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爲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爲車馬灒汚。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衆倶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爲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増尚故。二爲止諍
訟故。三爲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爲令衆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爲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爲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爲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
無戒沙
彌也
具六縁成。一三衣具足縱不具者須乞取衣。
若乞五穀律結吉羅
二無因縁。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爲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爲方便説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嚢小小補衣物繋頭物裏瘡衣
縁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縁。律又云。或爲他乞他爲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倶犯罪。過分取
衣戒七。六縁。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爲失奪故施。若不爲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爲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縁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徳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爲他不犯。
此戒若爲他乞受犯。勸増衣價戒八。論犯六
縁成。一非親俗人虚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増。五彼爲増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爲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増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増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増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爲他他爲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勸二家増衣價戒九。制縁同前。
唯勸合二家爲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以口自
述徳
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縁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爲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爲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爲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爲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衆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
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
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衆。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爲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爲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黒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縁成犯。一純黒毛。二作袈裟。三爲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元作
擬割
若細薄疊作兩
元意
後得
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内氈剃刀嚢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縁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縁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爲己。四増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縁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爲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痩。顏色不惡白羯磨衆。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縁。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爲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倶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必有得處
如上律論
若他爲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縁。一是好羊毛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馳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檐者倶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衆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縁。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爲増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衆。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増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縁。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爲息誹謗故。二爲滅鬥諍故。三爲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繋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T055114;。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汚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二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母云。畢陵伽爲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馳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爲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爲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衆生。聽飮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爲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汚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説。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眞僞二本並無。擧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説。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嚢襆内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擧。
復卷具有説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増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説欲過羅刹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爲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爲異。今諸伽藍。多畜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衆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衆生。並不應受。衆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繋。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爲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刹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爲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飮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愼勿爲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爲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爲身受若文不了
引經自明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増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衆生。善知時宜。説輕爲重説重爲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飮食難得。爲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爲
肉眼諸衆生説是四依。終不爲慧眼者説。若
有三藏反上説者。亦不應依。又説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縁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説。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増減。與五衆得小罪。多論若説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説淨。已外須説。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説淨無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縁。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爲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内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爲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爲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徳悉應清
淨。又増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増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爲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淨聖衆福田。應爲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説戒自恣。一河飮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猶
像也
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眞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説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僞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爲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説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擧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説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擧。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爲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擧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内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碗。令
比丘受用。爲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説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讃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衆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繋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説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説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説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説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繋衣内在道。並爲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倶令棄之。非人並爲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戮。同頬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縁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爲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説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説。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爲異。
五縁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爲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爲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爲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爲佛法増尚故。二爲止鬥諍故。三爲
成四聖種故。四爲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縁成。一在家二衆。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爲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倶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縁。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衆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徳。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衣鉢不爲利
後賣不犯
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戸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爲利
故買賣倶墮。十誦中。據一物爲語。多論若衆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衆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内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爲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爲僧月直市油麺等不
淨語者越。自爲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説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擧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蘇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爲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爲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倶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衆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蘇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縁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乞
鉢戒二十二。六縁。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爲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爲他他爲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爲除惡法故。二爲止誹
謗故。三爲成四聖種故。四縁。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爲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倶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嚢革屣嚢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袜。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勸織師増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縁。一非親居士虚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讃好織許直。五
彼爲増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爲己者。奪衣戒二十五。五縁。一是大比丘甄
下衆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倶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倶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擧滅擯應滅擯。若爲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擧不藏者。畜七日藥過限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状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縁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説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縁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戸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二戒並由過
前故合制
過前求五縁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爲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縁。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爲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脱三衣。襞擧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徳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説已不得
至十六日準此受時
亦應通唱
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擧者。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是亦二戒合
制。不同一衣
過前五縁。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爲縁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縁。五受便
犯。過後五縁。一二同上縁。三是十日内。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縁。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縁。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内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
比丘無衣隨身
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縁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内。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縁。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縁。方制六
夜。四分初縁。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内。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縁至
六夜。而不顯縁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縁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
女人處必捉衣
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説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縁。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
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爲僧故作未許僧
家爲僧作床褥器具供僧
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此決施於僧不
許別屬。迴犯棄
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迥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
決別施隨前犯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迥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虚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爲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内想心。不論外縁虚實。一切
皆墮。六縁。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説。四知違想説。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歴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説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爲二事。
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爲非。以非爲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説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爲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説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説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説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説無覆藏説非犯。若異音説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説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
令畜生遠去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説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縁。謂
内法與外法爲因縁。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説當説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縁。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衆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爲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
亦犯
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喩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説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偸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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