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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T1804_.40.0034a01: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T1804_.40.0034a02: 住。法食倶與應住。法食倶不與不應住。不問 T1804_.40.0034a03: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T1804_.40.0034a04: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T1804_.40.0034a05: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T1804_.40.0034a06: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T1804_.40.0034a07: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T1804_.40.0034a08: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爲將順故 T1804_.40.0034a09: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T1804_.40.0034a10: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T1804_.40.0034a13: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T1804_.40.0034a14: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T1804_.40.0034a15: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T1804_.40.0034a16: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T1804_.40.0034a17: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T1804_.40.0034a18: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T1804_.40.0034a19: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T1804_.40.0034a20: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喩有可從遂。 T1804_.40.0034a21: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T1804_.40.0034a22: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T1804_.40.0034a23: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T1804_.40.0034a24: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T1804_.40.0034a25: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徳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T1804_.40.0034a26: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T1804_.40.0034a27: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T1804_.40.0034a28: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T1804_.40.0034a29: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T1804_.40.0034b01: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T1804_.40.0034b02: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T1804_.40.0034b03: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T1804_.40.0034b04: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爲解 T1804_.40.0034b05: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T1804_.40.0034b06: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T1804_.40.0034b07: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T1804_.40.0034b08: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T1804_.40.0034b09: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T1804_.40.0034b10: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T1804_.40.0034b11: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T1804_.40.0034b14: T1804_.40.0034b15:
T1804_.40.0034b22: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爲賤薄。比 T1804_.40.0034b23: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聞。便隨心 T1804_.40.0034b24: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T1804_.40.0034b25: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T1804_.40.0034b26: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T1804_.40.0034b27: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T1804_.40.0034b28: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T1804_.40.0034b29: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T1804_.40.0034c01: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説戒法不 T1804_.40.0034c02: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T1804_.40.0034c03: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T1804_.40.0034c04: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T1804_.40.0034c05: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T1804_.40.0034c06: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T1804_.40.0034c07: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衆具。三正説儀 T1804_.40.0034c08: 軌。四略説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T1804_.40.0034c09: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増 T1804_.40.0034c10: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T1804_.40.0034c11: 日説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説。五分云。 T1804_.40.0034c12: 八日十四日説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T1804_.40.0034c13: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T1804_.40.0034c14: 故。四分。爲外界鬥諍比丘來。佛令増減説戒。 T1804_.40.0034c15: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説。若十五日來。 T1804_.40.0034c16: 十四日説。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T1804_.40.0034c17: 界而説。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説。後十五 T1804_.40.0034c18: 日當説。又不去者更増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T1804_.40.0034c19: 和合説。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説。 T1804_.40.0034c20: 亦無三度不説法滅之文。僞傳於久。律云。拘 T1804_.40.0034c21: 睒彌國六年不説。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鬥諍 T1804_.40.0034c22: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爲法滅。律中阿難疑 T1804_.40.0034c23: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T1804_.40.0034c24: 嫌二十年不説戒等。四分。鬥諍來久不得説 T1804_.40.0034c25: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説。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T1804_.40.0034c26: 説。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T1804_.40.0034c27: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T1804_.40.0034c28: 法衆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T1804_.40.0034c29: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爲檀越問 T1804_.40.0035a01: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T1804_.40.0035a02: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T1804_.40.0035a03: 處。由受籌故。四分爲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T1804_.40.0035a04: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T1804_.40.0035a05: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T1804_.40.0035a06: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T1804_.40.0035a07: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T1804_.40.0035a08: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T1804_.40.0035a09: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T1804_.40.0035a10: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T1804_.40.0035a11: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T1804_.40.0035a12: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T1804_.40.0035a13: 苦。比丘欲莊嚴説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T1804_.40.0035a14: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T1804_.40.0035a15: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T1804_.40.0035a16: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T1804_.40.0035a19: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T1804_.40.0035a20: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T1804_.40.0035a21: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T1804_.40.0035a22: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爲未受具人説 T1804_.40.0035a23: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T1804_.40.0035a24: 羅。若説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脱革屣偏袒右 T1804_.40.0035a25: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T1804_.40.0035a26: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説戒 T1804_.40.0035a27: 持律作羯磨。説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T1804_.40.0035a28: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T1804_.40.0035a29: 説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T1804_.40.0035b01: 之。不得重誦。若諸縁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T1804_.40.0035b02: 磨法並在説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説 T1804_.40.0035b03: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説法時。白衣 T1804_.40.0035b04: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T1804_.40.0035b05: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T1804_.40.0035b06: 等。如後所説。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T1804_.40.0035b07: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T1804_.40.0035b08: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説戒人先當闇誦 T1804_.40.0035b09: 令利。莫僧中説時錯謬。三正明説儀。此門布 T1804_.40.0035b10: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T1804_.40.0035b11: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T1804_.40.0035b14: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T1804_.40.0035b15: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T1804_.40.0035b16: 爲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T1804_.40.0035b17: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晋之後床事始 T1804_.40.0035b18: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T1804_.40.0035b19: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二衆具者。律中舍 T1804_.40.0035b20: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T1804_.40.0035b21: 香莊嚴。準前早*辨。三於説戒日。上座白僧令 T1804_.40.0035b22: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徳僧聽。今黒月 T1804_.40.0035b23: 十四日衆僧和合。某時某處説戒布薩。餘如 T1804_.40.0035b24: 衆網中。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T1804_.40.0035b25: 沙彌有縁。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T1804_.40.0035b26: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T1804_.40.0035b27: 彌大僧二處各説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T1804_.40.0035b28: 應説聞鐘偈。増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T1804_.40.0035b29: 盡無餘。露地撃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T1804_.40.0035c01: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T1804_.40.0035c02: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説偈言。持戒清淨 T1804_.40.0035c03: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衆和合無違諍。 T1804_.40.0035c04: 爾乃可得同布薩。説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T1804_.40.0035c05: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T1804_.40.0035c06: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T1804_.40.0035c07: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T1804_.40.0035c08: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T1804_.40.0035c09: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像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T1804_.40.0035c10: 高座衆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六明維那行 T1804_.40.0035c11: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T1804_.40.0035c12: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T1804_.40.0035c13: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説偈 T1804_.40.0035c14: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衆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T1804_.40.0035c15: 薩度衆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T1804_.40.0035c16: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T1804_.40.0035c17: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説偈言。八功 T1804_.40.0035c18: 徳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T1804_.40.0035c19: 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T1804_.40.0035c20: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T1804_.40.0035c21: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T1804_.40.0035c22: 香湯行之。各説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T1804_.40.0035c23: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脱滿。群生同會法 T1804_.40.0035c24: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説之。不得一時也。 T1804_.40.0035c25: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T1804_.40.0035c26: 有之。自出愚叟。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T1804_.40.0035c27: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T1804_.40.0035c28: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擧手打一下告
T1804_.40.0036a03: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T1804_.40.0036a04: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有云。前加一 T1804_.40.0036a05: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説戒不得妄驅沙彌。 T1804_.40.0036a06: 以戒本説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T1804_.40.0036a07: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説戒者言未受戒 T1804_.40.0036a08: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T1804_.40.0036a09: 出。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T1804_.40.0036a10: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説戒。如是唱訖。又 T1804_.40.0036a11: 打靜云。大徳僧聽。此衆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T1804_.40.0036a14: 丘爲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T1804_.40.0036a15: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説已云。并 T1804_.40.0036a16: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T1804_.40.0036a17: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T1804_.40.0036a18: 座説偈言。金剛無礙解脱籌難得難遇。如今 T1804_.40.0036a19: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衆生亦如是。説已 T1804_.40.0036a20: 受取兩手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説偈。 T1804_.40.0036a21: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T1804_.40.0036a22: 復説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T1804_.40.0036a23: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便還 T1804_.40.0036a24: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T1804_.40.0036a25: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T1804_.40.0036a26: 數知之。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T1804_.40.0036a27: 三説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T1804_.40.0036a28: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T1804_.40.0036a29: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T1804_.40.0036b01: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T1804_.40.0036b02: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徳僧 T1804_.40.0036b03: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T1804_.40.0036b04: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T1804_.40.0036b05: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爲含識各誦經中清 T1804_.40.0036b06: 淨妙偈。僧祇説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T1804_.40.0036b07: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説戒。 T1804_.40.0036b08: 如後別法。七明請説戒師。佛令上座説戒。縱 T1804_.40.0036b09: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T1804_.40.0036b10: 已合掌白言。大徳慈悲爲僧説戒。若堪説者 T1804_.40.0036b11: 此説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T1804_.40.0036b12: 但此説戒任當某甲。但爲老病言辭濁鈍恐 T1804_.40.0036b13: 惱衆僧。令次座説。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T1804_.40.0036b14: 不説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T1804_.40.0036b15: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T1804_.40.0036b16: 説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T1804_.40.0036b17: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T1804_.40.0036b18: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徳僧聽。僧差律師某 T1804_.40.0036b19: 甲爲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T1804_.40.0036b20: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T1804_.40.0036b21: 甲稽首和南敬白衆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T1804_.40.0036b22: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八明供養説 T1804_.40.0036b23: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T1804_.40.0036b24: 僧座在下。彼説戒者坐已。維那打靜水者供 T1804_.40.0036b25: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T1804_.40.0036b26: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爲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T1804_.40.0036b27: 是外縁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爲法事也。彼 T1804_.40.0036b28: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T1804_.40.0036b29: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T1804_.40.0036c01: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T1804_.40.0036c02: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T1804_.40.0036c03: 華時各説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T1804_.40.0036c04: 莊嚴寶華以爲帳。散衆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T1804_.40.0036c05: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T1804_.40.0036c06: 捻香已報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T1804_.40.0036c07: 維那云行香説偈。此法安師毎有僧集人別 T1804_.40.0036c08: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衆爲之。廣如本文。 T1804_.40.0036c09: 各説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雲 T1804_.40.0036c10: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T1804_.40.0036c11: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九 T1804_.40.0036c12: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T1804_.40.0036c13: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T1804_.40.0036c14: 説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説 T1804_.40.0036c15: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T1804_.40.0036c16: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T1804_.40.0036c17: 大徳僧聽。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T1804_.40.0036c18: 半月半月頂禮大徳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T1804_.40.0036c19: 説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徳慈悲 T1804_.40.0036c20: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徳。乃至二十 T1804_.40.0036c21: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徳可明。若 T1804_.40.0036c22: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徳。並辭不堪。上 T1804_.40.0036c23: 座云。諸大徳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T1804_.40.0036c24: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T1804_.40.0036c25: 教誡尼人。又無善説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T1804_.40.0036c29: 故略。説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維那互
T1804_.40.0037a03: 立不同即是別衆。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T1804_.40.0037a04: 致令僧衆倶同非法。然處衆首是非須知。不 T1804_.40.0037a05: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T1804_.40.0037a08: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説已。作神仙五通 T1804_.40.0037a09: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爲令説者從容具儀 T1804_.40.0037a10: 辭遜之暇。其説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爲唄辭。 T1804_.40.0037a11: 説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衆僧足下。敬謝 T1804_.40.0037a12: 衆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T1804_.40.0037a13: 悲施以歡喜。衆僧各各説自慶偈云。諸佛出 T1804_.40.0037a14: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衆和合寂滅
T1804_.40.0037a17: 坐。不告清淨。若已説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T1804_.40.0037a18: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T1804_.40.0037a19: 跪一人告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T1804_.40.0037a20: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爲偪説戒。後 T1804_.40.0037a21: 如法懺。便依次爲説。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T1804_.40.0037a22: 縱説戒竟皆令重説。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T1804_.40.0037a23: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説戒 即律文云。 T1804_.40.0037a24: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説等。若三寺五 T1804_.40.0037a25: 寺尼請教授 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T1804_.40.0037a26: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T1804_.40.0037a27: 令。不得大衆同教。致増混亂也。四分。若説 T1804_.40.0037a28: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T1804_.40.0037a29: 人説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T1804_.40.0037b01: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T1804_.40.0037b04: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T1804_.40.0037b05: 輕此教網。故違不説。染汚淨識漸於大法無 T1804_.40.0037b06: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T1804_.40.0037b07: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T1804_.40.0037b08: 預聞戒。縱在寺内別衆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T1804_.40.0037b09: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T1804_.40.0037b10: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衆發露。恐大衆鬧亂 T1804_.40.0037b11: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爲偪 T1804_.40.0037b12: 説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T1804_.40.0037b13: 此陳露。四明略説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T1804_.40.0037b14: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T1804_.40.0037b15: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縁者。若大衆集床座 T1804_.40.0037b16: 少。若衆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T1804_.40.0037b19: 應略説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説。小住略 T1804_.40.0037b20: 説。不住三語説。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T1804_.40.0037b21: 今日布薩説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T1804_.40.0037b22: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説戒。五 T1804_.40.0037b23: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T1804_.40.0037b24: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T1804_.40.0037b25: 坐。住處遠。皆開略説。十誦。聽在諸王前説。 T1804_.40.0037b26: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説戒時賊 T1804_.40.0037b27: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絶。若有一方衆主綱 T1804_.40.0037b28: 維徒衆者。毎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説。至時小 T1804_.40.0037b29: 食上應告僧云。今説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T1804_.40.0037c01: 遵。並願衆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爲略説。 T1804_.40.0037c02: 勿事他縁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T1804_.40.0037c03: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T1804_.40.0037c04: 在顯露處説。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T1804_.40.0037c05: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T1804_.40.0037c06: 説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爲廣三 T1804_.40.0037c07: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爲説序已餘隨略之。 T1804_.40.0037c08: 説前方便如廣説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T1804_.40.0037c09: 諸大徳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徳 T1804_.40.0037c10: 是衆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T1804_.40.0037c11: 如法廣説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T1804_.40.0037c12: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説也。若難縁卒至 T1804_.40.0037c13: 説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説序云。今十 T1804_.40.0037c14: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T1804_.40.0037c15: 去。上來就縁而説。増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T1804_.40.0037c16: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説三十法僧常聞。既 T1804_.40.0037c17: 言已説。則對衆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縁止 T1804_.40.0037c18: 而不説。並通治罪。故須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T1804_.40.0037c19: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説戒堂。掃治具調度 T1804_.40.0037c20: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説戒。若三人各 T1804_.40.0037c21: 各修儀更互説云。二大徳一心念。今僧十五
T1804_.40.0037c26: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T1804_.40.0037c27: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T1804_.40.0038a01: 懺悔。三説已獨坐廣誦戒本
T1804_.40.0038a04: 心行。隨縁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T1804_.40.0038a05: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T1804_.40.0038a06: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T1804_.40.0038a07: 慈寔深。三所爲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T1804_.40.0038a08: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T1804_.40.0038a09: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T1804_.40.0038a10: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爲重。佛深制之。 T1804_.40.0038a11: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纒永流苦海。極 T1804_.40.0038a12: 誡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縁。二分 T1804_.40.0038a13: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縁成不。五迦提 T1804_.40.0038a14: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T1804_.40.0038a15: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T1804_.40.0038a16: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T1804_.40.0038a17: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T1804_.40.0038a18: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T1804_.40.0038a19: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T1804_.40.0038a20: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T1804_.40.0038a21: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匆去隨信樂衣
T1804_.40.0038a24: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T1804_.40.0038a25: 六日。謂爲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T1804_.40.0038a26: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T1804_.40.0038a27: 爲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T1804_.40.0038a28: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T1804_.40.0038a29: 心三種。一爲自行。二爲利他。三爲料理三寶 T1804_.40.0038b01: 修治房舍。一脚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T1804_.40.0038b02: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T1804_.40.0038b03: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T1804_.40.0038b04: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徳。謂未聞令聞。已聞 T1804_.40.0038b05: 令清淨。能爲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T1804_.40.0038b06: 五無施主施飮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T1804_.40.0038b07: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T1804_.40.0038b08: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T1804_.40.0038b09: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T1804_.40.0038b10: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T1804_.40.0038b11: 文廣不録。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T1804_.40.0038b12: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T1804_.40.0038b13: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T1804_.40.0038b16: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爲但結三月 T1804_.40.0038b17: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T1804_.40.0038b18: 一月。爲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T1804_.40.0038b19: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結。教法太 T1804_.40.0038b20: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T1804_.40.0038b21: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T1804_.40.0038b22: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T1804_.40.0038b23: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T1804_.40.0038b24: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T1804_.40.0038b25: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T1804_.40.0038b26: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T1804_.40.0038b27: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T1804_.40.0038b28: 因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T1804_.40.0038b29: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T1804_.40.0038c01: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縁 T1804_.40.0038c02: 如法不結無犯無縁吉羅。十六日者縁與無 T1804_.40.0038c03: 縁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T1804_.40.0038c04: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T1804_.40.0038c05: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T1804_.40.0038c06: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歳。若五月 T1804_.40.0038c07: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T1804_.40.0038c08: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T1804_.40.0038c09: 受歳。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T1804_.40.0038c10: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T1804_.40.0038c11: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T1804_.40.0038c12: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T1804_.40.0038c13: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T1804_.40.0038c14: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T1804_.40.0038c15: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T1804_.40.0038c16: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T1804_.40.0038c17: 具。至時隨縁。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T1804_.40.0038c18: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T1804_.40.0038c19: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T1804_.40.0038c20: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T1804_.40.0038c21: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T1804_.40.0038c22: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今約閏月結之 T1804_.40.0038c23: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T1804_.40.0038c24: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T1804_.40.0038c25: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T1804_.40.0038c26: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T1804_.40.0038c27: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T1804_.40.0038c28: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T1804_.40.0038c29: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T1804_.40.0039a01: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T1804_.40.0039a02: 成數故。餘如疏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T1804_.40.0039a03: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T1804_.40.0039a04: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T1804_.40.0039a05: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徳已。 T1804_.40.0039a06: 羯磨言。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T1804_.40.0039a07: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T1804_.40.0039a08: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T1804_.40.0039a09: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T1804_.40.0039a10: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T1804_.40.0039a11: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T1804_.40.0039a12: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T1804_.40.0039a13: 物。衆僧一時房内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T1804_.40.0039a14: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T1804_.40.0039a15: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T1804_.40.0039a16: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徳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T1804_.40.0039a17: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T1804_.40.0039a18: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T1804_.40.0039a19: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T1804_.40.0039a20: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T1804_.40.0039a21: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T1804_.40.0039a22: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T1804_.40.0039a23: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T1804_.40.0039a24: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T1804_.40.0039a25: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T1804_.40.0039a26: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T1804_.40.0039a27: 與我自爲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T1804_.40.0039a28: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爲受用故與。爲治事故 T1804_.40.0039a29: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T1804_.40.0039b01: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若當令餘 T1804_.40.0039b02: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T1804_.40.0039b03: 得分衆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T1804_.40.0039b04: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T1804_.40.0039b05: 二。一設教對縁。二用法分齊。初中律列四種。 T1804_.40.0039b06: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T1804_.40.0039b07: 一比丘具儀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T1804_.40.0039b10: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T1804_.40.0039b11: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T1804_.40.0039b12: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T1804_.40.0039b13: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T1804_.40.0039b14: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T1804_.40.0039b15: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T1804_.40.0039b16: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T1804_.40.0039b17: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T1804_.40.0039b18: 夏中多縁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T1804_.40.0039b19: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T1804_.40.0039b20: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T1804_.40.0039b21: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T1804_.40.0039b22: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T1804_.40.0039b23: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縁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T1804_.40.0039b24: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T1804_.40.0039b25: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T1804_.40.0039b26: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T1804_.40.0039c06: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T1804_.40.0039c07: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爲安居故來便成 T1804_.40.0039c08: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T1804_.40.0039c09: 要。理在通限。外來爲事不爲修安。雖忘不開。 T1804_.40.0039c10: 以非爲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内 T1804_.40.0039c11: 明相即出。佛開爲安。來者成餘廣如疏。二明 T1804_.40.0039c12: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T1804_.40.0039c13: 二界。約人通五衆。十誦。佛制五衆安居乃至 T1804_.40.0039c14: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T1804_.40.0039c15: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T1804_.40.0039c16: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T1804_.40.0039c17: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T1804_.40.0039c18: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T1804_.40.0039c19: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T1804_.40.0039c20: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T1804_.40.0039c21: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縁失不 T1804_.40.0039c22: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T1804_.40.0039c23: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黄門伏藏。 T1804_.40.0039c24: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爲淨行留難。二者 T1804_.40.0039c25: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飮食醫藥及隨 T1804_.40.0039c26: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爲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T1804_.40.0039c27: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T1804_.40.0039c28: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T1804_.40.0039c29: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T1804_.40.0040a01: 得無縁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T1804_.40.0040a02: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縁及法也。 T1804_.40.0040a03: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T1804_.40.0040a04: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縁移去 T1804_.40.0040a05: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T1804_.40.0040a06: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T1804_.40.0040a07: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T1804_.40.0040a08: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T1804_.40.0040a09: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T1804_.40.0040a10: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T1804_.40.0040a11: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T1804_.40.0040a12: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縁 T1804_.40.0040a13: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T1804_.40.0040a14: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T1804_.40.0040a18: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T1804_.40.0040a19: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T1804_.40.0040a20: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T1804_.40.0040a21: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T1804_.40.0040a24: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T1804_.40.0040a25: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T1804_.40.0040a26: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T1804_.40.0040a27: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倶應 T1804_.40.0040a28: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移去。若聽不 T1804_.40.0040a29: 聽倶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希故不 T1804_.40.0040b01: 出。二明得法有縁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爲 T1804_.40.0040b02: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T1804_.40.0040b03: 不來得歳。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T1804_.40.0040b04: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T1804_.40.0040b05: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T1804_.40.0040b06: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T1804_.40.0040b07: 準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T1804_.40.0040b08: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T1804_.40.0040b09: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T1804_.40.0040b10: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T1804_.40.0040b13: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T1804_.40.0040b14: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爲諸界同受功徳衣 T1804_.40.0040b15: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T1804_.40.0040b16: 疏中亦明本非爲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T1804_.40.0040b17: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T1804_.40.0040b18: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T1804_.40.0040b19: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T1804_.40.0040b20: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T1804_.40.0040b21: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寛同 T1804_.40.0040b22: 前二縁。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縁故聽受日。必 T1804_.40.0040b23: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虚損 T1804_.40.0040b24: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T1804_.40.0040b25: 二對首。三衆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縁是 T1804_.40.0040b26: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T1804_.40.0040b27: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T1804_.40.0040b28: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T1804_.40.0040b29: 日。佛言界内。從誰受。從五衆受。二對界者。 T1804_.40.0040c01: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T1804_.40.0040c02: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縁長短。不同 T1804_.40.0040c03: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T1804_.40.0040c04: 縁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T1804_.40.0040c05: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T1804_.40.0040c06: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T1804_.40.0040c07: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縁。或 T1804_.40.0040c08: 是七日過縁。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T1804_.40.0040c09: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T1804_.40.0040c10: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T1804_.40.0040c11: 餘縁。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 要須用 T1804_.40.0040c12: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T1804_.40.0040c13: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T1804_.40.0040c14: 對縁進不。就中分八。初定縁是非者。凡受日 T1804_.40.0040c15: 縁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T1804_.40.0040c16: 喚爲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T1804_.40.0040c17: 爲夏。計爲年徳。冐受利養。隨有結罪。善見 T1804_.40.0040c18: 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爲私己衣鉢藥草 T1804_.40.0040c19: 如法悉成。若爲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T1804_.40.0040c20: 物。縱爲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T1804_.40.0040c21: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T1804_.40.0040c22: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T1804_.40.0040c23: 文。就縁分五。一三寶境界縁。僧祇中爲塔事。 T1804_.40.0040c24: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爲大寺 T1804_.40.0040c25: 諸處縁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T1804_.40.0040c26: 自經營佛像。或爲俗人。縱爲僧家佛事非法 T1804_.40.0040c27: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T1804_.40.0040c28: 生善滅惡爲益彼而無爲利。四分中受戒懺 T1804_.40.0040c29: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爲誰受七夜。佛言。爲 T1804_.40.0041a01: 七衆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T1804_.40.0041a02: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T1804_.40.0041a03: 使倶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T1804_.40.0041a04: 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倶聽。律文如此。 T1804_.40.0041a05: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T1804_.40.0041a06: 生信。義應開往。四爲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T1804_.40.0041a07: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T1804_.40.0041a08: 命難中説。今時有人爲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T1804_.40.0041a09: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T1804_.40.0041a10: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T1804_.40.0041a11: 財資具倶乏。準奪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T1804_.40.0041a12: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T1804_.40.0041a13: 反上得*辨。非縁不成。五爲和僧護法。四分中 T1804_.40.0041a14: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鬥外界僧尼鬥諍須我和 T1804_.40.0041a15: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縁而受。不傷 T1804_.40.0041a16: 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縁中律云。不應專爲 T1804_.40.0041a17: 飮食故。除餘因縁。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T1804_.40.0041a18: 中多爲乞麥。妄言爲衣鉢。縱爲而乞律結正 T1804_.40.0041a19: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T1804_.40.0041a20: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T1804_.40.0041a21: 不爲己利故也。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T1804_.40.0041a22: 之縁隨爲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T1804_.40.0041a23: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爲 T1804_.40.0041a24: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三懸受 T1804_.40.0041a25: 者。若所爲縁現牒事爲。受必無實事。虚構成 T1804_.40.0041a26: 縁。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T1804_.40.0041a27: 罪。由事虚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T1804_.40.0041a28: 用。謂爲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T1804_.40.0041a29: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縁。何爽通用。十誦中 T1804_.40.0041b01: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T1804_.40.0041b02: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T1804_.40.0041b03: 以倶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縁。三寶 T1804_.40.0041b04: 及他雜縁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爲受故。乃至 T1804_.40.0041b05: 爲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T1804_.40.0041b06: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縁。準心應得。問 T1804_.40.0041b07: 此界内僧爲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T1804_.40.0041b08: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T1804_.40.0041b09: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T1804_.40.0041b10: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T1804_.40.0041b11: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T1804_.40.0041b12: 云。得重廣有徴難。如疏述也。但事縁如法無 T1804_.40.0041b13: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縁者一受不合。 T1804_.40.0041b14: 故律列二十餘縁。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T1804_.40.0041b15: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爲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T1804_.40.0041b16: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T1804_.40.0041b17: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縁 T1804_.40.0041b18: 已文云。若自爲身。若爲他身。若不遣使。若 T1804_.40.0041b19: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T1804_.40.0041b20: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T1804_.40.0041b21: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寛於四分。重受不 T1804_.40.0041b22: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T1804_.40.0041b23: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T1804_.40.0041b24: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T1804_.40.0041b25: 日事了還至界内。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T1804_.40.0041b26: 此論眞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T1804_.40.0041b27: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T1804_.40.0041b28: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T1804_.40.0041b29: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T1804_.40.0041c01: 鈔。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T1804_.40.0041c02: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T1804_.40.0041c03: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T1804_.40.0041c04: 若路近得還由縁經宿。亦須受日。七僧尼不 T1804_.40.0041c05: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T1804_.40.0041c06: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T1804_.40.0041c07: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縁至三法受日。四分 T1804_.40.0041c08: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T1804_.40.0041c09: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T1804_.40.0041c10: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縁。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T1804_.40.0041c11: 由所牒縁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T1804_.40.0041c12: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T1804_.40.0041c13: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T1804_.40.0041c14: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T1804_.40.0041c15: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T1804_.40.0041c16: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T1804_.40.0041c17: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爲其事
T1804_.40.0041c20: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T1804_.40.0041c21: 受。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造。其 T1804_.40.0041c22: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T1804_.40.0041c23: 比丘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T1804_.40.0041c26: 磨白文。雖非佛説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T1804_.40.0041c27: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縁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T1804_.40.0041c28: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T1804_.40.0041c29: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T1804_.40.0042a01: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T1804_.40.0042a02: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T1804_.40.0042a03: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T1804_.40.0042a04: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三 T1804_.40.0042a05: 明衆法。所爲之縁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T1804_.40.0042a06: 一月縁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T1804_.40.0042a07: 七日。事縁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T1804_.40.0042a08: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汚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T1804_.40.0042a09: 釋。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T1804_.40.0042a10: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増加乞辭。擧世同行。事 T1804_.40.0042a11: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内乞辭増 T1804_.40.0042a12: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T1804_.40.0042a13: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T1804_.40.0042a14: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T1804_.40.0042a15: 應成歳。雖増加乞辭。而羯磨太宗無失。第四 T1804_.40.0042a16: 人依律出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T1804_.40.0042a17: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 T1804_.40.0042a18: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 T1804_.40.0042a19: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T1804_.40.0042a20: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T1804_.40.0042a21: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 T1804_.40.0042a22: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比 T1804_.40.0042a23: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 T1804_.40.0042a24: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T1804_.40.0042a25: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T1804_.40.0042a26: 者。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縁 T1804_.40.0042a27: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T1804_.40.0042a28: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T1804_.40.0042a29: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T1804_.40.0042b01: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T1804_.40.0042b02: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T1804_.40.0042b03: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T1804_.40.0042b04: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T1804_.40.0042b05: 是義決非文有之
T1804_.40.0042b08: 理宜仰憑清衆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擧 T1804_.40.0042b09: 過。内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T1804_.40.0042b10: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T1804_.40.0042b11: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T1804_.40.0042b12: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悦無罪故也。所以制 T1804_.40.0042b13: 在夏未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款九旬立 T1804_.40.0042b14: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擧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T1804_.40.0042b15: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T1804_.40.0042b16: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T1804_.40.0042b17: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T1804_.40.0042b18: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T1804_.40.0042b19: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T1804_.40.0042b20: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擧罪。非謂自恣 T1804_.40.0042b21: 爲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就中分三。一 T1804_.40.0042b22: 明縁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初中 T1804_.40.0042b23: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T1804_.40.0042b24: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T1804_.40.0042b25: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T1804_.40.0042b26: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増 T1804_.40.0042b27: 減自恣。如説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T1804_.40.0042b28: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T1804_.40.0042b29: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増中。十六日自恣。 T1804_.40.0042c01: 増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T1804_.40.0042c02: 十六日爲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T1804_.40.0042c03: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T1804_.40.0042c04: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T1804_.40.0042c05: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T1804_.40.0042c06: 不安居人雖不得歳以擧罪義通理必依衆恣 T1804_.40.0042c07: 僧治擧。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T1804_.40.0042c08: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T1804_.40.0042c09: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縁起。二五徳自 T1804_.40.0042c10: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説諸事。初中 T1804_.40.0042c11: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T1804_.40.0042c12: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擧過。處床慢相不 T1804_.40.0042c13: 絶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T1804_.40.0042c14: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T1804_.40.0042c15: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T1804_.40.0042c16: 告令大同説戒。唯改説戒爲自恣之辭。乃至 T1804_.40.0042c17: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擧義同。待唱出已方 T1804_.40.0042c18: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二五徳 T1804_.40.0042c19: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T1804_.40.0042c20: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徳行事。四 T1804_.40.0042c21: 對座説之。儀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T1804_.40.0042c22: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T1804_.40.0042c23: 徳。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虚妄。 T1804_.40.0042c24: 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 T1804_.40.0042c25: 恚。此謂擧罪五徳。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T1804_.40.0042c26: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徳外彰。故能勸喩離於 T1804_.40.0042c27: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T1804_.40.0042c28: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爲法。五
T1804_.40.0043a02: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T1804_.40.0043a03: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T1804_.40.0043a04: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徳者。令下 T1804_.40.0043a05: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T1804_.40.0043a06: 差衆中二人具兩種五徳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T1804_.40.0043a07: 作。此是別衆。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T1804_.40.0043a08: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徳僧聽。比丘 T1804_.40.0043a09: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T1804_.40.0043a10: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T1804_.40.0043a11: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T1804_.40.0043a12: 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T1804_.40.0043a13: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T1804_.40.0043a14: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T1804_.40.0043a15: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誰不 T1804_.40.0043a16: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T1804_.40.0043a17: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徳行事 T1804_.40.0043a18: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T1804_.40.0043a19: 内。作和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僧自恣。若僧 T1804_.40.0043a20: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T1804_.40.0043a21: 衆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T1804_.40.0043a22: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徳單白前和。答言 T1804_.40.0043a23: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T1804_.40.0043a24: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T1804_.40.0043a25: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T1804_.40.0043a26: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徳 T1804_.40.0043a27: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T1804_.40.0043a28: 已乃至下座。大衆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T1804_.40.0043b04: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歳等。廣如新歳經中。次 T1804_.40.0043b05: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徳至上座前大敷坐
T1804_.40.0043b08: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徳是上座 T1804_.40.0043b09: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太徳一心念。 T1804_.40.0043b10: 衆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T1804_.40.0043b11: 疑罪大徳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T1804_.40.0043b14: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説訖還復本座。律開
T1804_.40.0043b17: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衆僧説已。五徳至
T1804_.40.0043b20: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T1804_.40.0043b21: 別人擧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虚濫者 T1804_.40.0043b22: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擧根不了。並反
T1804_.40.0043b25: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T1804_.40.0043b26: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内無徳。多不知時。反生 T1804_.40.0043b27: 諍本。何成安衆。故虚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T1804_.40.0043b28: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擧得出罪之 T1804_.40.0043b29: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説。三尼來請 T1804_.40.0043c01: 出過法。若無尼衆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説戒 T1804_.40.0043c02: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T1804_.40.0043c03: 不聞處立。衆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晩 T1804_.40.0043c04: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徳且住待尼自恣。當 T1804_.40.0043c05: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説三事見聞疑等。如 T1804_.40.0043c06: 別法明。大衆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衆上 T1804_.40.0043c07: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内無缺 T1804_.40.0043c08: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愼如法自恣。至 T1804_.40.0043c09: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T1804_.40.0043c10: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T1804_.40.0043c11: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衆集 T1804_.40.0043c12: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T1804_.40.0043c13: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T1804_.40.0043c14: 溥使擧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T1804_.40.0043c15: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T1804_.40.0043c16: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擧治無濫。故須集 T1804_.40.0043c17: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縁説欲 T1804_.40.0043c18: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T1804_.40.0043c19: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T1804_.40.0043c20: 來受歳。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T1804_.40.0043c21: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説雜行。言略説者。若 T1804_.40.0043c22: 有八難餘縁。如説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T1804_.40.0043c23: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T1804_.40.0043c24: 等。當令五徳於三五上座邊三説。已外衆僧 T1804_.40.0043c25: 一説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T1804_.40.0043c26: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説示令大衆聞知。律 T1804_.40.0043c27: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徳雙頭一時各 T1804_.40.0043c28: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T1804_.40.0043c29: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T1804_.40.0044a01: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T1804_.40.0044a02: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徳 T1804_.40.0044a03: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説。當 T1804_.40.0044a04: 作羯磨各各三説。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 T1804_.40.0044a05: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T1804_.40.0044a06: 各相對人別三説。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T1804_.40.0044a07: 再説一説。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徳。進 T1804_.40.0044a08: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衆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T1804_.40.0044a09: 白告。以親對五徳。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T1804_.40.0044a10: 六種略説。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T1804_.40.0044a11: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T1804_.40.0044a12: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衆法。恐 T1804_.40.0044a13: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T1804_.40.0044a14: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徳竟又重差第二人。 T1804_.40.0044a15: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爲人不入僧數 T1804_.40.0044a16: 故。取自恣時。一五徳同前坐一五徳展轉取 T1804_.40.0044a17: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説。餘同前法。二四人 T1804_.40.0044a18: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T1804_.40.0044a19: 對一人別説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僧自
T1804_.40.0044a22: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擧來並前懺 T1804_.40.0044a23: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偸蘭僧法。但入偸蘭 T1804_.40.0044a24: 説中乃至僧殘説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T1804_.40.0044a25: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衆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T1804_.40.0044a26: 自恣。四分説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説 T1804_.40.0044a27: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倶是淨行。衆 T1804_.40.0044a28: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衆 T1804_.40.0044a29: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T1804_.40.0044b01: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説戒默妄隨罪 T1804_.40.0044b02: 結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説戒處掃灑 T1804_.40.0044b03: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T1804_.40.0044b04: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衆僧
T1804_.40.0044b07: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三 T1804_.40.0044b08: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T1804_.40.0044b09: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擧之義。加 T1804_.40.0044b10: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擧。攝治未能得盡 T1804_.40.0044b11: 故。但言清淨擧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説戒不。 T1804_.40.0044b12: 答依明了論。先説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T1804_.40.0044b13: 是説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T1804_.40.0044b14: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T1804_.40.0044b15: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T1804_.40.0044b16: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爲 T1804_.40.0044b17: 説。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T1804_.40.0044b18: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T1804_.40.0044b19: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T1804_.40.0044b20: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T1804_.40.0044b21: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T1804_.40.0044b22: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T1804_.40.0044b23: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T1804_.40.0044b24: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爲未來故受。 T1804_.40.0044b25: 問一説二説自恣無難縁成不。答不成。律中 T1804_.40.0044b26: 六群比丘一説二説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T1804_.40.0044b27: 處。往而不坐。或不説。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T1804_.40.0044b28: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T1804_.40.0044b29: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説。 T1804_.40.0044c01: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T1804_.40.0044c02: 法。故律中阿難攝衆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T1804_.40.0044c03: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T1804_.40.0044c04: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T1804_.40.0044c05: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T1804_.40.0044c06: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T1804_.40.0044c07: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縁 T1804_.40.0044c08: 不得去不犯。若縁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T1804_.40.0044c09: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T1804_.40.0044c10: 非受請處得住。増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T1804_.40.0044c11: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産。恐人奪 T1804_.40.0044c12: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T1804_.40.0044c17: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T1804_.40.0044c18: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徳衣。 T1804_.40.0044c19: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T1804_.40.0044c20: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T1804_.40.0044c21: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T1804_.40.0044c22: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T1804_.40.0044c25: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T1804_.40.0044c26: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縁不及。乃 T1804_.40.0044c27: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T1804_.40.0044c28: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T1804_.40.0044c29: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T1804_.40.0045a01: 可以比和。十誦問。受功徳衣已官作閨月者。 T1804_.40.0045a02: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二明衣體。 T1804_.40.0045a03: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T1804_.40.0045a04: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T1804_.40.0045a05: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T1804_.40.0045a06: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縁。五條 T1804_.40.0045a07: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T1804_.40.0045a08: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T1804_.40.0045a13: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T1804_.40.0045a14: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T1804_.40.0045a15: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T1804_.40.0045a16: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衆衣得受。 T1804_.40.0045a17: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T1804_.40.0045a18: 作鉤成受。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T1804_.40.0045a21: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T1804_.40.0045a22: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T1804_.40.0045a23: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T1804_.40.0045a24: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爲沙彌 T1804_.40.0045a25: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T1804_.40.0045a28: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T1804_.40.0045a29: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T1804_.40.0045b01: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T1804_.40.0045b02: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T1804_.40.0045b03: 人具不愛等五徳。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T1804_.40.0045b04: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徳衣。應受一衣。餘同 T1804_.40.0045b05: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T1804_.40.0045b06: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T1804_.40.0045b07: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T1804_.40.0045b08: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T1804_.40.0045b09: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T1804_.40.0045b10: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縁事不。不好失 T1804_.40.0045b11: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T1804_.40.0045b12: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四受 T1804_.40.0045b13: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T1804_.40.0045b14: 衣。應衆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T1804_.40.0045b15: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T1804_.40.0045b16: 共成。不得説道徳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T1804_.40.0045b17: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讃。昔 T1804_.40.0045b18: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T1804_.40.0045b19: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T1804_.40.0045b20: 出。二明正受。應取横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T1804_.40.0045b21: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衆 T1804_.40.0045b22: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T1804_.40.0045b23: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T1804_.40.0045b24: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T1804_.40.0045b25: 二處別坐。應同衆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T1804_.40.0045b26: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 T1804_.40.0045b27: 僧受功徳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T1804_.40.0045c01: 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T1804_.40.0045c02: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誰諸長老忍 T1804_.40.0045c03: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者默然。誰不 T1804_.40.0045c04: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
T1804_.40.0045c08: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 T1804_.40.0045c09: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 T1804_.40.0045c10: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T1804_.40.0045c11: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 T1804_.40.0045c12: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T1804_.40.0045c13: 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住 T1804_.40.0045c14: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與 T1804_.40.0045c15: 比丘某甲受作功徳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45c16: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T1804_.40.0045c17: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T1804_.40.0045c18: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T1804_.40.0045c19: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T1804_.40.0045c20: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T1804_.40.0045c21: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T1804_.40.0045c22: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T1804_.40.0045c23: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衆僧當受 T1804_.40.0045c24: 作功徳衣。此衣衆僧今受作功徳衣。此衣衆
T1804_.40.0045c27: 各各説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T1804_.40.0045c28: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T1804_.40.0045c29: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T1804_.40.0046a01: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T1804_.40.0046a02: 功徳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T1804_.40.0046a03: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徳衣比丘出界 T1804_.40.0046a04: 宿。二衆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T1804_.40.0046a05: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T1804_.40.0046a06: 者。説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出功徳衣 T1804_.40.0046a07: 羯磨。*太徳僧聽。今日衆僧出功徳衣。若僧時 T1804_.40.0046a08: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徳衣。白如是。僧祇 T1804_.40.0046a09: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T1804_.40.0046a10: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T1804_.40.0046a11: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T1804_.40.0046a12: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衆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T1804_.40.0046a13: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T1804_.40.0046a14: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説淨。餘有 T1804_.40.0046a15: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説。思益經云。菩薩有 T1804_.40.0046a16: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T1804_.40.0046a17: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T1804_.40.0046a18: 法中其心平等。爲決定説罪福業不失 T1804_.40.0046a1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T1804_.40.0046a20: T1804_.40.0046a21: T1804_.40.0046a22: T1804_.40.0046a23:
T1804_.40.0046a26: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T1804_.40.0046a27: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T1804_.40.0046a28: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T1804_.40.0046a29: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T1804_.40.0046b01: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T1804_.40.0046b02: 出俗五衆所以爲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T1804_.40.0046b03: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 T1804_.40.0046b04: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徳者。乃能生善種號 T1804_.40.0046b05: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T1804_.40.0046b06: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T1804_.40.0046b07: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T1804_.40.0046b08: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T1804_.40.0046b09: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T1804_.40.0046b10: 爲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T1804_.40.0046b11: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爲向地獄故 T1804_.40.0046b12: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T1804_.40.0046b13: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T1804_.40.0046b14: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T1804_.40.0046b15: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T1804_.40.0046b16: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T1804_.40.0046b17: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爲護。 T1804_.40.0046b18: 在身口者名之爲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T1804_.40.0046b19: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讃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T1804_.40.0046b20: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爲民所敬。得戒護 T1804_.40.0046b21: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T1804_.40.0046b22: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徳等隨時増 T1804_.40.0046b23: 長。乃至得解脱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T1804_.40.0046b24: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T1804_.40.0046b25: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T1804_.40.0046b26: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T1804_.40.0046b27: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T1804_.40.0046b28: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T1804_.40.0046b29: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T1804_.40.0046c01: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T1804_.40.0046c02: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徳。心安無憂悔生 T1804_.40.0046c03: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T1804_.40.0046c04: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縁功業深 T1804_.40.0046c05: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T1804_.40.0046c06: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T1804_.40.0046c07: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T1804_.40.0046c08: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偸蘭遮。四 T1804_.40.0046c09: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T1804_.40.0046c10: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T1804_.40.0046c11: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T1804_.40.0046c12: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T1804_.40.0046c13: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T1804_.40.0046c14: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T1804_.40.0046c15: 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T1804_.40.0046c16: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T1804_.40.0046c17: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爲名。又 T1804_.40.0046c18: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衆法絶分爲名。故 T1804_.40.0046c19: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衆所不容 T1804_.40.0046c20: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説 T1804_.40.0046c21: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T1804_.40.0046c22: 名爲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T1804_.40.0046c23: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T1804_.40.0046c24: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T1804_.40.0046c25: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衆多 T1804_.40.0046c26: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説別脱戒。由 T1804_.40.0046c27: 境縁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T1804_.40.0046c28: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T1804_.40.0046c29: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