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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4_.40.0001a01: T1804_.40.0001a02: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T1804_.40.0001a05: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T1804_.40.0001a06: 夫戒徳難思。冠超衆象。爲五乘之軌導寔三 T1804_.40.0001a07: 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T1804_.40.0001a08: 法群籍於茲息唱。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爰 T1804_.40.0001a09: 及四依遺風無替。逮于像季時轉澆訛。爭鋒 T1804_.40.0001a10: 脣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所以震嶺傳教九 T1804_.40.0001a11: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欲明揚顯行儀 T1804_.40.0001a12: 匡攝像教。垂彝範訓末學。紐既絶之玄綱樹 T1804_.40.0001a13: 已顛之大表者。可得詳而評之。豈非憑虚易 T1804_.40.0001a14: 以形聲。軌事難爲露潔者矣。然則前修託於 T1804_.40.0001a15: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則在文信於實録。而 T1804_.40.0001a16: 寄縁良有繁濫。加以學非精博。臆説尤多取 T1804_.40.0001a17: 類寡於討論。生常異計斯集。致令辨析釁戻 T1804_.40.0001a18: 輕重倍分。衆網維持同異區別。自非統教意 T1804_.40.0001a19: 之廢興。考諸説之虚實者。孰能闢重疑遣通 T1804_.40.0001a20: 累。括部執詮行相者與。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T1804_.40.0001a21: 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至於顯行世 T1804_.40.0001a22: 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時有鋭懷行事而 T1804_.40.0001a23: 文在義集。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或單 T1804_.40.0001a24: 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並言 T1804_.40.0001a25: 章碎亂未可披撿。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T1804_.40.0001a26: 領會者非精錬莫悉。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 T1804_.40.0001a27: 篇。通非屬意。倶懷優劣。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T1804_.40.0001a28: 包異部誠文括衆經隨説。及西土賢聖所遺 T1804_.40.0001a29: 此方先徳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T1804_.40.0001b01: 録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T1804_.40.0001b02: 顯事用。或略指以類相從。或文斷而以義連。 T1804_.40.0001b03: 或徴辭而假來問。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T1804_.40.0001b04: 并見行羯磨。諸務是非。導俗正儀。出家雜法。 T1804_.40.0001b05: 並皆攬爲此宗之一見。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T1804_.40.0001b06: 然同我則撃其大節。異説則斥其文繁。文繁 T1804_.40.0001b07: 誰所樂之。良由事不獲已。何者。若略減取其 T1804_.40.0001b08: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評不急之言。於鈔 T1804_.40.0001b09: 便成所諱。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救急備卒。 T1804_.40.0001b10: 勒成三卷。若思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 T1804_.40.0001b11: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然一部之文義張三 T1804_.40.0001b12: 位。上卷則攝於衆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 T1804_.40.0001b13: 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T1804_.40.0001b14: 並如文具委。想無紊亂。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T1804_.40.0001b15: 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至於統其大 T1804_.40.0001b16: 綱。恐條流未委。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T1804_.40.0001b17: 標宗顯徳篇第一 T1804_.40.0001b18: 集僧通局篇第二
T1804_.40.0001b21: 通辨羯磨篇第五 T1804_.40.0001b22: 結界方法篇第六 T1804_.40.0001b23: 僧網大綱篇第七
T1804_.40.0001b26: 説戒正儀篇第十
T1804_.40.0001c01: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T1804_.40.0001c02: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T1804_.40.0001c03: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T1804_.40.0001c04: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T1804_.40.0001c05: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T1804_.40.0001c08: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T1804_.40.0001c11: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T1804_.40.0001c16: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T1804_.40.0001c17: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T1804_.40.0001c18: 第一序教興意。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 T1804_.40.0001c19: 設教。理無虚授。論云。依大慈門説於毘尼。故 T1804_.40.0001c20: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爲説法。二爲對外道無 T1804_.40.0001c21: 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觀下律 T1804_.40.0001c22: 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若不撰結則 T1804_.40.0001c23: 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爲對異宗故來。宗則有 T1804_.40.0001c24: 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T1804_.40.0001c25: 接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 T1804_.40.0001c26: 徳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 T1804_.40.0001c27: 教意居顯約。上則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辨。 T1804_.40.0001c28: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T1804_.40.0001c29: 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 T1804_.40.0002a01: 其條緒 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爲人顯持犯。諒 T1804_.40.0002a02: 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 T1804_.40.0002a03: 之意可見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 T1804_.40.0002a04: 制。遮戒因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T1804_.40.0002a05: 隨諸重戒並有開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 T1804_.40.0002a06: 成持也。持之寔難。如淫則三時無樂。毀訾則 T1804_.40.0002a07: 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心無逸。故 T1804_.40.0002a08: 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開 T1804_.40.0002a09: 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爲存化俗恐墜枉坑。 T1804_.40.0002a10: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 T1804_.40.0002a11: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二以開制往徴。教則通 T1804_.40.0002a12: 於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T1804_.40.0002a13: 已更開開已還制。此通未來教也。如五分。雖 T1804_.40.0002a14: 我所制。於餘方不爲清淨者則不應用。雖非 T1804_.40.0002a15: 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來 T1804_.40.0002a16: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報有 T1804_.40.0002a17: 強弱。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 T1804_.40.0002a18: 世不同。四以機悟爲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 T1804_.40.0002a19: 異執豈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 T1804_.40.0002a20: 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或 T1804_.40.0002a21: 託三性之縁或隨世譏而起。且略引諸條薄知 T1804_.40.0002a22: 方詣。總撮包擧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T1804_.40.0002a23: 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増戒學。爲調 T1804_.40.0002a24: 三毒故。云何爲學。爲求四果故。下諸門中所 T1804_.40.0002a25: 述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T1804_.40.0002a26: 第二制教輕重意。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 T1804_.40.0002a27: 原彼能施之教 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爲 T1804_.40.0002a28: 之人。人唯應藥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 T1804_.40.0002a29: 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雖然重覈其 T1804_.40.0002b01: 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假證成。今 T1804_.40.0002b02: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業 T1804_.40.0002b03: 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虚實。 T1804_.40.0002b04: 六開制互立。七約行彰異。如誼靜二儀也。凡 T1804_.40.0002b05: 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T1804_.40.0002b06: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自佛法東流幾六百 T1804_.40.0002b07: 載。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説。 T1804_.40.0002b08: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 T1804_.40.0002b09: 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必佩眞文。何事被於 T1804_.40.0002b10: 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 T1804_.40.0002b11: 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不曉 T1804_.40.0002b12: 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T1804_.40.0002b13: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格共 T1804_.40.0002b14: 成較準。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T1804_.40.0002b15: 第四用諸部文意。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 T1804_.40.0002b16: 爲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 T1804_.40.0002b17: 成立己宗。競采大衆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T1804_.40.0002b18: 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 T1804_.40.0002b19: 互顯。今立四分爲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 T1804_.40.0002b20: 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毘尼有四法。 T1804_.40.0002b21: 諸大徳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 T1804_.40.0002b22: 切律藏。二隨本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説本。 T1804_.40.0002b23: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論主也。四意用。 T1804_.40.0002b24: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説也。先觀根 T1804_.40.0002b25: 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
T1804_.40.0002b28: 程無惑。謂此宗中文義倶圓約事無缺者當 T1804_.40.0002b29: 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 T1804_.40.0002c01: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衆例並取外宗成 T1804_.40.0002c02: 此一部。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T1804_.40.0002c03: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 T1804_.40.0002c04: 文列四説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 T1804_.40.0002c05: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 T1804_.40.0002c06: 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渉事事則 T1804_.40.0002c07: 不周。挍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T1804_.40.0002c08: 互指爲迷誠由無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則事 T1804_.40.0002c09: 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T1804_.40.0002c10: 二律之内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倶出正 T1804_.40.0002c11: 法。隨意采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閲。恐傳聞 T1804_.40.0002c12: 濫眞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
T1804_.40.0002c19: 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 T1804_.40.0002c20: 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T1804_.40.0002c21: 第五文義決通意。夫理本絶名。故立名標其 T1804_.40.0002c22: 宗極。名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 T1804_.40.0002c23: 藏言事並周。但爲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爲 T1804_.40.0002c24: 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重 T1804_.40.0002c25: 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爲抄寫錯漏相承 T1804_.40.0002c26: 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之以 T1804_.40.0002c27: 通其大見。若文義倶闕。則可擧一以例諸。或 T1804_.40.0002c28: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T1804_.40.0002c29: 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爲正故也。或義雖 T1804_.40.0003a01: 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然文 T1804_.40.0003a02: 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T1804_.40.0003a03: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故律云。 T1804_.40.0003a04: 文義倶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倶異。具 T1804_.40.0003a05: 舒進止不勞敍釋。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 T1804_.40.0003a06: 藏之旨。并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 T1804_.40.0003a07: 究斯教迹。故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 T1804_.40.0003a08: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 T1804_.40.0003a09: 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増一開遮輕重。如五 T1804_.40.0003a10: 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 T1804_.40.0003a11: 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T1804_.40.0003a12: 毘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説 T1804_.40.0003a13: 第六教所詮意。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大 T1804_.40.0003a14: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謂行 T1804_.40.0003a15: 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但令教行相循 T1804_.40.0003a16: 始終無犯則爲持也。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T1804_.40.0003a17: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今欲科罪。但使與教相 T1804_.40.0003a18: 應。不問事情虚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T1804_.40.0003a19: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T1804_.40.0003a20: 業果。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 T1804_.40.0003a21: 割皎然。更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T1804_.40.0003a22: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 T1804_.40.0003a23: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爲二。一謂化教。此則 T1804_.40.0003a24: 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 T1804_.40.0003a25: 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 T1804_.40.0003a26: 教。唯局於内衆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 T1804_.40.0003a27: 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 T1804_.40.0003a28: 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T1804_.40.0003a29: 濫。擧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内心違順託理爲 T1804_.40.0003b01: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爲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T1804_.40.0003b02: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増 T1804_.40.0003b03: 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T1804_.40.0003b04: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T1804_.40.0003b05: 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T1804_.40.0003b06: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T1804_.40.0003b07: 制則事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 T1804_.40.0003b08: 門。隨事詳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 T1804_.40.0003b09: 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約位之戒。謂輕重不 T1804_.40.0003b10: 同有無互缺犯同縁異。而是當世盛行種相 T1804_.40.0003b11: 難知者。及別行衆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T1804_.40.0003b12: 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 T1804_.40.0003b13: 意具在大疏 T1804_.40.0003b14: 第九下三衆隨行異同意。二衆沙彌若約戒 T1804_.40.0003b15: 體同大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 T1804_.40.0003b16: 行。類等塵沙。結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 T1804_.40.0003b17: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各就別篇具 T1804_.40.0003b18: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 T1804_.40.0003b19: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衆學之。必有不同具 T1804_.40.0003b20: 如尼別法所顯 T1804_.40.0003b21: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眞科酌意。初 T1804_.40.0003b22: 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僞説。後明鈔興本意。
T1804_.40.0003b29: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録。如費長 T1804_.40.0003c01: 房開皇三寶録十五卷中。次明諸師異執。法
T1804_.40.0003c07: 鈔。次明世中僞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 T1804_.40.0003c08: 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 T1804_.40.0003c09: 疑經。毘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 T1804_.40.0003c10: 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 T1804_.40.0003c11: 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 T1804_.40.0003c12: 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 T1804_.40.0003c13: 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 T1804_.40.0003c14: 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T1804_.40.0003c15: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 T1804_.40.0003c16: 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後 T1804_.40.0003c17: 明鈔興本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 T1804_.40.0003c18: 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疏庸。何敢輕侮猷 T1804_.40.0003c19: 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毎所 T1804_.40.0003c20: 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 T1804_.40.0003c21: 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T1804_.40.0003c22: 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 T1804_.40.0003c23: 義鈔所顯。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 T1804_.40.0003c24: 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 T1804_.40.0003c25: 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 T1804_.40.0003c26: 説文句。佛言聽之。毘尼母論云。佛令引要言 T1804_.40.0003c27: 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T1804_.40.0003c28: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 T1804_.40.0003c29: 不急之務増益其中。使眞宗蕪穢行者致迷 T1804_.40.0004a01: 鳥鼠之喩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T1804_.40.0004a02: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T1804_.40.0004a03: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厠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T1804_.40.0004a04: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T1804_.40.0004a05: 行既成外徳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T1804_.40.0004a06: 他兩徳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T1804_.40.0004a07: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T1804_.40.0004a08: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T1804_.40.0004a09: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T1804_.40.0004a10: 結指歸。使擧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T1804_.40.0004a11: 事隨依 T1804_.40.0004a12: T1804_.40.0004a13: T1804_.40.0004a14: T1804_.40.0004a15: T1804_.40.0004a16: 標宗顯徳篇第一 T1804_.40.0004a17: 集僧通局篇第二 T1804_.40.0004a18: 足數衆相篇第三 T1804_.40.0004a19: 受欲是非篇第四 T1804_.40.0004a20: 通辨羯磨篇第五 T1804_.40.0004a21: 結界方法篇第六 T1804_.40.0004a22: 僧網大綱篇第七 T1804_.40.0004a23: 受戒縁集篇篇第八 T1804_.40.0004a24: 師資相攝篇第九 T1804_.40.0004a25: 説戒正儀篇第十 T1804_.40.0004a26: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T1804_.40.0004a27: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T1804_.40.0004b01: 死戸。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厠豫玄門 T1804_.40.0004b02: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T1804_.40.0004b03: 要無染於世。故能徳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T1804_.40.0004b04: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徳。而澆末 T1804_.40.0004b05: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T1804_.40.0004b06: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寧究眞要。封懷 T1804_.40.0004b07: 守株志絶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T1804_.40.0004b08: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眞趣。研習積年 T1804_.40.0004b09: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T1804_.40.0004b10: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T1804_.40.0004b11: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T1804_.40.0004b12: 要絶於羈。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T1804_.40.0004b13: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T1804_.40.0004b14: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T1804_.40.0004b15: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 T1804_.40.0004b16: 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縁而受者。方克 T1804_.40.0004b17: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T1804_.40.0004b18: 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復安 T1804_.40.0004b19: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T1804_.40.0004b20: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T1804_.40.0004b21: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T1804_.40.0004b22: 非唯一軼。心有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T1804_.40.0004b23: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T1804_.40.0004b24: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T1804_.40.0004b25: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T1804_.40.0004b26: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T1804_.40.0004b27: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聖法。但令反彼生 T1804_.40.0004b28: 死仰厠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T1804_.40.0004b29: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T1804_.40.0004c01: 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T1804_.40.0004c02: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T1804_.40.0004c03: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T1804_.40.0004c04: 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 T1804_.40.0004c05: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T1804_.40.0004c06: 彼法上有縁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三 T1804_.40.0004c07: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T1804_.40.0004c08: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T1804_.40.0004c09: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故經云。雖 T1804_.40.0004c10: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T1804_.40.0004c11: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徳 T1804_.40.0004c12: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T1804_.40.0004c13: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T1804_.40.0004c14: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T1804_.40.0004c15: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徳不可思 T1804_.40.0004c16: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説成證。令持法高 T1804_.40.0004c17: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T1804_.40.0004c18: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T1804_.40.0004c19: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T1804_.40.0004c20: 今通括一化所説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T1804_.40.0004c21: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T1804_.40.0004c22: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T1804_.40.0004c23: 無師。阿難啓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T1804_.40.0004c24: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T1804_.40.0004c25: 示。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T1804_.40.0004c26: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T1804_.40.0004c27: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徳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T1804_.40.0004c28: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喩如地 T1804_.40.0004c29: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T1804_.40.0005a01: 觀以戒爲柱。禪定心城以戒爲郭。入善人衆 T1804_.40.0005a02: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脱道論戒 T1804_.40.0005a03: 品中具多讃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T1804_.40.0005a04: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T1804_.40.0005a05: 亦云守信。亦名爲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T1804_.40.0005a06: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T1804_.40.0005a07: 名爲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爲定。若住戒者 T1804_.40.0005a08: 心易得定故。亦名爲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 T1804_.40.0005a09: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T1804_.40.0005a10: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T1804_.40.0005a11: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T1804_.40.0005a12: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T1804_.40.0005a13: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爲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T1804_.40.0005a14: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T1804_.40.0005a15: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徳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T1804_.40.0005a16: 沙説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T1804_.40.0005a17: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經 T1804_.40.0005a18: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T1804_.40.0005a19: 御大衆。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説正法不違 T1804_.40.0005a20: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T1804_.40.0005a21: 世界菩薩請佛。爲五滓衆生制於禁戒。如餘 T1804_.40.0005a22: 佛土爲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T1804_.40.0005a23: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T1804_.40.0005a24: 況當得功徳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T1804_.40.0005a25: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T1804_.40.0005a26: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T1804_.40.0005a27: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T1804_.40.0005a28: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T1804_.40.0005a29: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T1804_.40.0005b01: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讃歎。故重引之 T1804_.40.0005b02: 令誦心首。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T1804_.40.0005b03: 堅持戒。一切諸徳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T1804_.40.0005b04: 如護身命。以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T1804_.40.0005b05: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T1804_.40.0005b06: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T1804_.40.0005b07: 山居苦行飮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T1804_.40.0005b08: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T1804_.40.0005b09: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T1804_.40.0005b10: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絶。心不怖畏。地持 T1804_.40.0005b11: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T1804_.40.0005b12: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T1804_.40.0005b13: 婆沙中有讃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T1804_.40.0005b14: 説。第二就制教中分兩。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T1804_.40.0005b15: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T1804_.40.0005b16: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T1804_.40.0005b17: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 T1804_.40.0005b18: 諸方而無有閡。是爲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T1804_.40.0005b19: 持律人得五功徳。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T1804_.40.0005b20: 怨。三於衆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T1804_.40.0005b21: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T1804_.40.0005b22: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T1804_.40.0005b23: 淨比丘説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T1804_.40.0005b24: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T1804_.40.0005b25: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T1804_.40.0005b26: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T1804_.40.0005b27: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T1804_.40.0005b28: 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T1804_.40.0005b29: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T1804_.40.0005c01: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T1804_.40.0005c02: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T1804_.40.0005c03: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T1804_.40.0005c04: 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T1804_.40.0005c05: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T1804_.40.0005c06: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T1804_.40.0005c07: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T1804_.40.0005c08: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T1804_.40.0005c09: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T1804_.40.0005c10: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T1804_.40.0005c11: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T1804_.40.0005c12: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T1804_.40.0005c13: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T1804_.40.0005c14: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爲護佛。如飮 T1804_.40.0005c15: 水殺蟲之喩。又如半月説戒即見我也。薩婆 T1804_.40.0005c16: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T1804_.40.0005c17: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説而得名經。律則不 T1804_.40.0005c18: 爾。唯佛自説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T1804_.40.0005c19: 徳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T1804_.40.0005c20: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二明違戒 T1804_.40.0005c21: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T1804_.40.0005c22: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一白衣生 T1804_.40.0005c23: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T1804_.40.0005c24: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T1804_.40.0005c25: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T1804_.40.0005c26: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T1804_.40.0005c27: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T1804_.40.0005c28: 地斷草漑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T1804_.40.0005c29: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T1804_.40.0006a01: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爲僧 T1804_.40.0006a02: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T1804_.40.0006a03: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T1804_.40.0006a04: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T1804_.40.0006a05: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T1804_.40.0006a06: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T1804_.40.0006a07: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T1804_.40.0006a08: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T1804_.40.0006a09: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T1804_.40.0006a10: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讃 T1804_.40.0006a11: 美。我不讃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T1804_.40.0006a12: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T1804_.40.0006a13: 得衰耗。衆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T1804_.40.0006a14: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T1804_.40.0006a15: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説。摩耶經云。 T1804_.40.0006a16: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 T1804_.40.0006a17: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T1804_.40.0006a18: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T1804_.40.0006a19: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徳。譬如枯樹。 T1804_.40.0006a20: 惡心可畏。譬如羅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T1804_.40.0006a21: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T1804_.40.0006a22: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T1804_.40.0006a23: 器。凡所食噉呑熱鐵丸飮洋銅汁。則是地獄 T1804_.40.0006a24: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爲佛賊。常畏死至。如 T1804_.40.0006a25: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説。行者應當一心 T1804_.40.0006a26: 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爲戒者。 T1804_.40.0006a27: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T1804_.40.0006a28: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T1804_.40.0006a29: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T1804_.40.0006b01: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T1804_.40.0006b02: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T1804_.40.0006b03: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爲智者所訶。惡名流 T1804_.40.0006b04: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T1804_.40.0006b05: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T1804_.40.0006b06: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T1804_.40.0006b07: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T1804_.40.0006b08: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T1804_.40.0006b09: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T1804_.40.0006b10: 可怖畏 T1804_.40.0006b11: 集僧通局篇第二 T1804_.40.0006b12: 僧者以和爲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T1804_.40.0006b13: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T1804_.40.0006b14: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四分文云。當 T1804_.40.0006b15: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T1804_.40.0006b16: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T1804_.40.0006b17: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T1804_.40.0006b18: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T1804_.40.0006b19: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T1804_.40.0006b20: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T1804_.40.0006b21: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T1804_.40.0006b22: 僧。自於寺内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T1804_.40.0006b23: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増一阿含云。阿難 T1804_.40.0006b24: 升講堂撃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T1804_.40.0006b25: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T1804_.40.0006b26: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T1804_.40.0006b27: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飮食時無人行水。衆亂 T1804_.40.0006b28: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爲次 T1804_.40.0006b29: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悦衆也。若準文 T1804_.40.0006c01: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T1804_.40.0006c02: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徳布薩説戒時到。亦不
T1804_.40.0006c05: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T1804_.40.0006c06: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爲之。多 T1804_.40.0006c07: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T1804_.40.0006c08: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T1804_.40.0006c09: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T1804_.40.0006c10: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T1804_.40.0006c11: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爲三 T1804_.40.0006c12: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T1804_.40.0006c13: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T1804_.40.0006c14: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T1804_.40.0006c15: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T1804_.40.0006c16: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衆畫樣鐘 T1804_.40.0006c17: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爲必有 T1804_.40.0006c18: 感徴。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T1804_.40.0006c19: 鐘者爲召十方僧衆。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T1804_.40.0006c20: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衆生令得停息。故 T1804_.40.0006c21: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T1804_.40.0006c22: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T1804_.40.0006c23: 劍輪在空。如是因縁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T1804_.40.0006c24: 息。即増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T1804_.40.0006c25: 並得停止。此並因縁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T1804_.40.0006c28: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爲。早須廢捨。二明來處 T1804_.40.0006c29: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T1804_.40.0007a01: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説。今直明其 T1804_.40.0007a02: 二種差別。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T1804_.40.0007a03: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T1804_.40.0007a04: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T1804_.40.0007a05: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若論自然。 T1804_.40.0007a06: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T1804_.40.0007a07: 皆不爲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T1804_.40.0007a08: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T1804_.40.0007a09: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T1804_.40.0007a12: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T1804_.40.0007a13: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T1804_.40.0007a14: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T1804_.40.0007a15: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T1804_.40.0007a16: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若聚落 T1804_.40.0007a17: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T1804_.40.0007a18: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T1804_.40.0007a19: 使異衆相見。不犯別衆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T1804_.40.0007a20: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歩。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T1804_.40.0007a21: 三歩半。如義鈔廢立。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T1804_.40.0007a22: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T1804_.40.0007a23: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T1804_.40.0007a26: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T1804_.40.0007a27: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T1804_.40.0007a28: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歩四尺八寸。三 T1804_.40.0007a29: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T1804_.40.0007b01: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T1804_.40.0007b02: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歩爲拘 T1804_.40.0007b03: 盧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T1804_.40.0007b04: 在水中行。衆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T1804_.40.0007b05: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T1804_.40.0007b06: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T1804_.40.0007b07: 矴。不得繋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T1804_.40.0007b08: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T1804_.40.0007b09: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T1804_.40.0007b10: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T1804_.40.0007b11: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T1804_.40.0007b12: 不同。問爲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歩。爲身一面 T1804_.40.0007b13: 取三十一歩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歩。故 T1804_.40.0007b14: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衆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T1804_.40.0007b15: 衆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倶秉羯磨。自然定 T1804_.40.0007b16: 量若爲廣狹。答諸説不同。今解彼此二衆各 T1804_.40.0007b17: 一面有三十一歩半。通就二衆則六十三歩
T1804_.40.0007b20: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T1804_.40.0007b21: 我自然界外。無錯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T1804_.40.0007b22: 之家恐有別衆。但爲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T1804_.40.0007b23: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T1804_.40.0007b24: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爲方 T1804_.40.0007b25: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T1804_.40.0007b26: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T1804_.40.0007b27: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T1804_.40.0007b28: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T1804_.40.0007b29: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T1804_.40.0007c01: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T1804_.40.0007c02: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T1804_.40.0007c03: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爲量。明 T1804_.40.0007c04: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T1804_.40.0007c05: 方須廢。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汎論 T1804_.40.0007c06: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T1804_.40.0007c07: 名之爲僧。若狂亂睡眠所爲之人通及能所相 T1804_.40.0007c08: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T1804_.40.0007c09: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T1804_.40.0007c10: 初明四人僧者。謂説戒結界等事用之。二五 T1804_.40.0007c11: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T1804_.40.0007c12: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爲他 T1804_.40.0007c13: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爲定。三 T1804_.40.0007c14: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T1804_.40.0007c15: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T1804_.40.0007c16: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T1804_.40.0007c17: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T1804_.40.0007c18: 羯磨故。若論衆法。則有二別。若爲説戒懺悔 T1804_.40.0007c19: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説戒不得聞 T1804_.40.0007c20: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T1804_.40.0007c21: 也。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T1804_.40.0007c22: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T1804_.40.0007c23: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T1804_.40.0007c24: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T1804_.40.0007c25: 數法中
T1804_.40.0007c28: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縁差脱。不妨 T1804_.40.0007c29: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T1804_.40.0008a01: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T1804_.40.0008a02: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倶非。雖假縁亦 T1804_.40.0008a03: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縁成足。四約縁有礙。 T1804_.40.0008a04: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T1804_.40.0008a05: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爲作羯磨人。神足。在 T1804_.40.0008a06: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T1804_.40.0008a07: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T1804_.40.0008a08: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今 T1804_.40.0008a09: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T1804_.40.0008a10: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T1804_.40.0008a11: 人憒鬧人入定人唖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T1804_.40.0008a12: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T1804_.40.0008a13: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衆自恣。一切不 T1804_.40.0008a14: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T1804_.40.0008a15: 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T1804_.40.0008a16: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T1804_.40.0008a17: 坐臥互作。廣如別衆中。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T1804_.40.0008a18: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就 T1804_.40.0008a19: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爲作羯磨 T1804_.40.0008a20: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爲僧所量不入僧限。 T1804_.40.0008a21: 若通四内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T1804_.40.0008a22: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T1804_.40.0008a23: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爲。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T1804_.40.0008a24: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爲。故四人僧者 T1804_.40.0008a25: 直取能秉。不同説戒結界所爲則無正作法 T1804_.40.0008a26: 者爲僧作故。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T1804_.40.0008a27: 齊故。與陸地別也。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T1804_.40.0008a28: 類有僧。是別非足。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T1804_.40.0008a29: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説。此謂離比座見 T1804_.40.0008b01: 聞。不取説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説。別 T1804_.40.0008b02: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T1804_.40.0008b03: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T1804_.40.0008b04: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場上者。由前外 T1804_.40.0008b05: 界不成。謂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T1804_.40.0008b06: 同一相。是別界故。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T1804_.40.0008b07: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T1804_.40.0008b08: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T1804_.40.0008b09: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T1804_.40.0008b10: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説。瘂聾等三 T1804_.40.0008b11: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徳僧聽不忍者説並 T1804_.40.0008b12: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T1804_.40.0008b13: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T1804_.40.0008b14: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T1804_.40.0008b15: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T1804_.40.0008b16: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T1804_.40.0008b17: 通不足。痛惱心亂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T1804_.40.0008b18: 昏沈不樂無情縁法。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T1804_.40.0008b19: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癡鈍 T1804_.40.0008b20: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T1804_.40.0008b21: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與欲之人心 T1804_.40.0008b22: 同身乖。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T1804_.40.0008b23: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T1804_.40.0008b24: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T1804_.40.0008b25: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T1804_.40.0008b26: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T1804_.40.0008b27: 必須相接。説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内 T1804_.40.0008b28: 令伸手相及。所爲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内。 T1804_.40.0008b29: 二由具二非假縁不足者。四分中。若爲比丘 T1804_.40.0008c01: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T1804_.40.0008c02: 十三難人。被三擧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T1804_.40.0008c03: 種。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爲自言 T1804_.40.0008c04: 故不足。爲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T1804_.40.0008c05: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T1804_.40.0008c06: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倶不足數。 T1804_.40.0008c07: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T1804_.40.0008c08: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T1804_.40.0008c09: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T1804_.40.0008c10: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T1804_.40.0008c11: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T1804_.40.0008c12: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T1804_.40.0008c13: 以實知非比丘故。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T1804_.40.0008c14: 數。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T1804_.40.0008c15: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T1804_.40.0008c16: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縁須 T1804_.40.0008c17: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T1804_.40.0008c18: 時窮問。界内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T1804_.40.0008c19: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衆。三擧之人。謂不見 T1804_.40.0008c20: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衆網中。滅擯者。謂犯重 T1804_.40.0008c21: 已擧至僧中白四除棄也。應滅擯者。亦犯重 T1804_.40.0008c22: 已擧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T1804_.40.0008c23: 波羅夷説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内 T1804_.40.0008c24: 知。未被紏擧。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衆内一 T1804_.40.0008c25: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第三體雖 T1804_.40.0008c26: 非僧。託縁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T1804_.40.0008c27: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T1804_.40.0008c28: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T1804_.40.0008c29: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T1804_.40.0009a01: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T1804_.40.0009a02: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T1804_.40.0009a03: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T1804_.40.0009a04: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説人惡。乃至若 T1804_.40.0009a05: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T1804_.40.0009a06: 小無往不見。若開説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T1804_.40.0009a07: 説。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四體 T1804_.40.0009a08: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T1804_.40.0009a09: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爲僧治。 T1804_.40.0009a10: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T1804_.40.0009a11: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T1804_.40.0009a15: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T1804_.40.0009a16: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T1804_.40.0009a17: 和衆。謂初人三業倶集。中者心口倶集。後人 T1804_.40.0009a18: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T1804_.40.0009a19: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衆僧如法羯 T1804_.40.0009a20: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T1804_.40.0009a21: 丘往説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説戒 T1804_.40.0009a22: 羯磨坐臥等是別衆。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T1804_.40.0009a23: 別衆。四儀互作十二種人。別衆多相。理須明 T1804_.40.0009a24: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渉。且大分二。若身 T1804_.40.0009a25: 不至僧中是別衆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T1804_.40.0009a29: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別 T1804_.40.0009b01: 犯下四篇。是別衆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T1804_.40.0009b02: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T1804_.40.0009b03: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T1804_.40.0009b04: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擧三狂等并 T1804_.40.0009b05: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T1804_.40.0009b06: 報縁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T1804_.40.0009b07: 法。前境濫眞。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T1804_.40.0009b08: 更顯明之。衆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言威儀 T1804_.40.0009b09: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T1804_.40.0009b10: 背羯磨。佛言別衆。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T1804_.40.0009b11: 理非和相。別衆中説。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T1804_.40.0009b12: 相同僧祇。二心虚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T1804_.40.0009b13: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T1804_.40.0009b14: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T1804_.40.0009b15: 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T1804_.40.0009b16: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就僧坐 T1804_.40.0009b17: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爲作羯磨者 T1804_.40.0009b18: 不足僧數。餘有所爲坐乞如法。文義明説。秉 T1804_.40.0009b19: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爲 T1804_.40.0009b20: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説戒。爲令衆聞。自
T1804_.40.0009b23: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T1804_.40.0009b24: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T1804_.40.0009b25: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T1804_.40.0009b26: 辨。初明其縁。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T1804_.40.0009b27: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縁是非。初中制意者。 T1804_.40.0009b28: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倶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T1804_.40.0009b29: 縁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T1804_.40.0009c01: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倶辨。縁此故開與 T1804_.40.0009c02: 欲。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爲義。欲明僧 T1804_.40.0009c03: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縁差不遂情願。令送 T1804_.40.0009c04: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T1804_.40.0009c05: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T1804_.40.0009c06: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爲欲法。辨體者。欲 T1804_.40.0009c07: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説戒自恣等。 T1804_.40.0009c08: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T1804_.40.0009c09: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T1804_.40.0009c10: 佛不正制也。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T1804_.40.0009c11: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縁是非者。若 T1804_.40.0009c12: 有犯戒事非法縁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T1804_.40.0009c13: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T1804_.40.0009c14: 是縁。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説欲。雖非正制。 T1804_.40.0009c15: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縁。並如別顯。比 T1804_.40.0009c16: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 T1804_.40.0009c17: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T1804_.40.0009c18: 對衆。而説。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T1804_.40.0009c19: 傳之人知而爲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爲 T1804_.40.0009c20: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T1804_.40.0009c21: 法。三明遇縁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T1804_.40.0009c22: 二明説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徳 T1804_.40.0009c23: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説 T1804_.40.0009c24: 便止。準僧祇三説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T1804_.40.0009c25: 説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説成法方云。第二 T1804_.40.0009c26: 第三亦如是説。準白二羯磨説淨等法。依文 T1804_.40.0009c27: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問此欲辭中不稱 T1804_.40.0009c28: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問説 T1804_.40.0009c29: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T1804_.40.0010a01: 説欲之縁。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説相貎。猶不 T1804_.40.0010a02: 記者。當言我與衆多比丘説欲等。問欲與清 T1804_.40.0010a03: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説戒。若説 T1804_.40.0010a04: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T1804_.40.0010a05: 廢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T1804_.40.0010a06: 若非法縁如衆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T1804_.40.0010a07: 法事皆通作無障。上明自説。今言兼他者。謂 T1804_.40.0010a08: 受欲已更忽縁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T1804_.40.0010a09: 七反。説辭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T1804_.40.0010a10: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T1804_.40.0010a11: 淨一説。問與欲之相若爲成不。答四分中但 T1804_.40.0010a12: 有病人説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T1804_.40.0010a13: 故也。文云。若言我説欲。若言與我説欲。若云 T1804_.40.0010a14: 爲我説欲。若現身相。若廣説欲等五種也。前 T1804_.40.0010a15: 四唯重病人。後廣説者健病倶用。五分斷事 T1804_.40.0010a16: 中説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説相似。又無略 T1804_.40.0010a17: 文。比人行事或有縁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T1804_.40.0010a18: 令傳至他。或有非縁直云爲我説欲者量恐不 T1804_.40.0010a19: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説不現身相並皆 T1804_.40.0010a20: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問現相若 T1804_.40.0010a21: 爲。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説。聽現身相與清 T1804_.40.0010a22: 淨欲。若擧手若擧指搖身搖頭乃至擧眼得 T1804_.40.0010a23: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T1804_.40.0010a24: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T1804_.40.0010a25: 成終爲別衆。二明對僧説法。應至僧中羯磨 T1804_.40.0010a26: 者言不來者説欲。即具修威儀説云。大徳僧 T1804_.40.0010a27: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T1804_.40.0010a28: 欲清淨。若衆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説。若 T1804_.40.0010a29: 受他欲來。自有縁事對僧説者言。大徳僧 T1804_.40.0010b01: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縁。某甲比丘僧事因 T1804_.40.0010b02: 縁。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T1804_.40.0010b03: 清淨。説訖即出。若自有縁事。欲説付僧者。當 T1804_.40.0010b04: 自來僧中説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T1804_.40.0010b05: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T1804_.40.0010b06: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説。 T1804_.40.0010b07: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問對僧説欲 T1804_.40.0010b08: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T1804_.40.0010b09: 已同時而説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説者。或在 T1804_.40.0010b10: 座一時説者。或下座一一説者。據文並成。準 T1804_.40.0010b11: 我與衆多欲文及故不説等。皆成。若取義意 T1804_.40.0010b12: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T1804_.40.0010b13: 必無正縁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説是。五 T1804_.40.0010b14: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爲我稱名字説及捉籌。 T1804_.40.0010b15: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T1804_.40.0010b16: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説者。其受者應自思 T1804_.40.0010b17: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衆。 T1804_.40.0010b18: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T1804_.40.0010b19: 總説。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T1804_.40.0010b20: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説。意亦可見。四 T1804_.40.0010b21: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T1804_.40.0010b22: 顯。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縁便失。不簡病人 T1804_.40.0010b23: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T1804_.40.0010b24: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擧二滅 T1804_.40.0010b25: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T1804_.40.0010b26: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説罪人。不名 T1804_.40.0010b27: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T1804_.40.0010b28: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T1804_.40.0010b29: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種。若命過。 T1804_.40.0010c01: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 T1804_.40.0010c02: 衆。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T1804_.40.0010c03: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餘 T1804_.40.0010c04: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T1804_.40.0010c05: 改爲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T1804_.40.0010c06: 磨在明故失欲也。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T1804_.40.0010c07: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説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T1804_.40.0010c08: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T1804_.40.0010c09: 明相出者。應減衆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T1804_.40.0010c10: 欲出開略説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爲事也。四 T1804_.40.0010c11: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問 T1804_.40.0010c12: 爲倶離失互離失耶。答倶離失也。互則不定 T1804_.40.0010c13: 故。文中若衆大聲小不聞説戒。令作轉輪高 T1804_.40.0010c14: 座立上説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説 T1804_.40.0010c15: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T1804_.40.0010c16: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T1804_.40.0010c17: 之縁。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T1804_.40.0010c18: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説不成。僧祇五 T1804_.40.0010c19: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説。五分斷事時。若在 T1804_.40.0010c20: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T1804_.40.0010c21: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T1804_.40.0010c22: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T1804_.40.0010c23: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T1804_.40.0010c24: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T1804_.40.0010c25: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T1804_.40.0010c26: 一人住者名壞衆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T1804_.40.0010c27: 宗。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來諸 T1804_.40.0010c28: 列皆不成欲。説亦不成。知而故爲。反自受罪。 T1804_.40.0010c29: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三明遇縁 T1804_.40.0011a01: 不説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T1804_.40.0011a02: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説得罪。而不知 T1804_.40.0011a03: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縁明也。並謂在僧中。 T1804_.40.0011a04: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T1804_.40.0011a05: 輿來僧中。若慮増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T1804_.40.0011a06: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T1804_.40.0011a07: 無方便得別衆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T1804_.40.0011a08: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T1804_.40.0011a09: 界内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T1804_.40.0011a10: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問與欲已事訖不 T1804_.40.0011a11: 來。犯別衆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T1804_.40.0011a12: 縁爲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T1804_.40.0011a13: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T1804_.40.0011a14: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縁廢法謝。此受欲 T1804_.40.0011a15: 法不牒事。故縁謝欲成
T1804_.40.0011a19: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徳實無涯。威難與大。 T1804_.40.0011a20: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爲 T1804_.40.0011a21: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眞淨之 T1804_.40.0011a22: 文。行乃塵庸虚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T1804_.40.0011a23: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T1804_.40.0011a24: 混同歸 。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T1804_.40.0011a25: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T1804_.40.0011a26: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増減違法毘尼。當 T1804_.40.0011a27: 如是學。雖復僧通眞僞。於縁得成前事。羯磨 T1804_.40.0011a28: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爲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T1804_.40.0011a29: 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T1804_.40.0011b01: 案文準式。就中分爲二。初明作法具縁。後明 T1804_.40.0011b02: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T1804_.40.0011b03: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爲。謂稱 T1804_.40.0011b04: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T1804_.40.0011b05: 悔等。法謂説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T1804_.40.0011b06: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T1804_.40.0011b07: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T1804_.40.0011b08: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T1804_.40.0011b09: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T1804_.40.0011b10: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徳優劣。五和 T1804_.40.0011b11: 合之相。衆中上座略和衆情告僧云。諸大徳 T1804_.40.0011b12: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T1804_.40.0011b13: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擧之相。如前説。六 T1804_.40.0011b14: 簡衆。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T1804_.40.0011b15: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説。七 T1804_.40.0011b16: 與欲應和。須究縁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T1804_.40.0011b17: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T1804_.40.0011b18: 情爲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T1804_.40.0011b19: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擧憶念證正 T1804_.40.0011b20: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T1804_.40.0011b21: 僧所常行。謂説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T1804_.40.0011b22: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謂上座及秉法者 T1804_.40.0011b23: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T1804_.40.0011b24: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説戒也。上來十門 T1804_.40.0011b25: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縁。如 T1804_.40.0011b26: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T1804_.40.0011b27: 並倒準知。廣如別法。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T1804_.40.0011b28: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擧成壞。就初總明 T1804_.40.0011b29: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T1804_.40.0011c01: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衆 T1804_.40.0011c02: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T1804_.40.0011c03: 小。或界無人。雖是衆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T1804_.40.0011c04: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T1804_.40.0011c05: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説 T1804_.40.0011c06: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縁。 T1804_.40.0011c07: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T1804_.40.0011c08: 如下説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衆法者。 T1804_.40.0011c09: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衆 T1804_.40.0011c10: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初就心念 T1804_.40.0011c11: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T1804_.40.0011c12: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説。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T1804_.40.0011c13: 謂懺輕吉羅説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T1804_.40.0011c14: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T1804_.40.0011c15: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説淨受 T1804_.40.0011c16: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T1804_.40.0011c17: 受持鉢也。三衆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T1804_.40.0011c18: 人故開心念。四分説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T1804_.40.0011c19: 及亡人衣。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T1804_.40.0011c20: 衆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T1804_.40.0011c21: 衆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T1804_.40.0011c22: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T1804_.40.0011c23: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説淨。鉢説 T1804_.40.0011c24: 淨。藥説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T1804_.40.0011c25: 提。懺輕偸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T1804_.40.0011c26: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T1804_.40.0011c27: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T1804_.40.0011c28: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衆法對首。同 T1804_.40.0011c29: 前衆法心念中。次明衆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T1804_.40.0012a01: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説告僧便成 T1804_.40.0012a02: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渉義須通和。一白牒 T1804_.40.0012a03: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T1804_.40.0012a04: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擧訶 T1804_.40.0012a05: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T1804_.40.0012a06: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T1804_.40.0012a07: 四。若就縁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T1804_.40.0012a08: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T1804_.40.0012a09: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T1804_.40.0012a10: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T1804_.40.0012a11: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上 T1804_.40.0012a12: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爲始學人 T1804_.40.0012a13: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T1804_.40.0012a14: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T1804_.40.0012a15: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T1804_.40.0012a16: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T1804_.40.0012a17: 上下横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T1804_.40.0012a18: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説法中言是羯磨。十 T1804_.40.0012a19: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T1804_.40.0012a20: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T1804_.40.0012a21: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渉 T1804_.40.0012a22: 皆成法事。若一縁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T1804_.40.0012a23: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T1804_.40.0012a24: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T1804_.40.0012a25: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T1804_.40.0012a26: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 T1804_.40.0012a27: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T1804_.40.0012a28: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爲相稱。而彼自 T1804_.40.0012a29: 言還臣所爲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爲自言。非 T1804_.40.0012b01: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T1804_.40.0012b02: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三對人 T1804_.40.0012b03: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T1804_.40.0012b04: 説。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T1804_.40.0012b05: 便成別衆。如足數中。但得御於衆法。已外對 T1804_.40.0012b06: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T1804_.40.0012b07: 二法。若作衆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T1804_.40.0012b08: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T1804_.40.0012b09: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T1804_.40.0012b10: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T1804_.40.0012b11: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内故須問之。 T1804_.40.0012b12: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説淨不論 T1804_.40.0012b13: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縁作 T1804_.40.0012b14: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衆法心念對首 T1804_.40.0012b15: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T1804_.40.0012b16: 別衆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T1804_.40.0012b17: 論同別。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T1804_.40.0012b18: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T1804_.40.0012b19: 一二三人衆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倶 T1804_.40.0012b20: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T1804_.40.0012b21: 三種。就法界中分爲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T1804_.40.0012b22: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説戒。此三小界因難 T1804_.40.0012b23: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T1804_.40.0012b24: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爲數集 T1804_.40.0012b25: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説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T1804_.40.0012b26: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徳 T1804_.40.0012b27: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二 T1804_.40.0012b28: 別擧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縁。隨 T1804_.40.0012b29: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T1804_.40.0012c01: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T1804_.40.0012c02: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T1804_.40.0012c03: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T1804_.40.0012c04: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T1804_.40.0012c05: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T1804_.40.0012c06: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T1804_.40.0012c07: 例之。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T1804_.40.0012c08: 對法各有別相。且擧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T1804_.40.0012c09: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衆而作自不依他等。 T1804_.40.0012c10: 二者法非。口説錯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T1804_.40.0012c11: 時非夏限。處有難縁。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T1804_.40.0012c12: 類前可知。三衆法心念如説戒等亦具七非。 T1804_.40.0012c13: 一者人非。界内別衆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T1804_.40.0012c14: 陳三説。或有漏忘。三者事非。衆具有闕時非 T1804_.40.0012c15: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對首如持衣 T1804_.40.0012c16: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T1804_.40.0012c17: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T1804_.40.0012c18: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T1804_.40.0012c19: 如前例知。五衆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T1804_.40.0012c20: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T1804_.40.0012c21: 者法非。互不相陳。説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T1804_.40.0012c22: 非夏末。衆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T1804_.40.0012c23: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T1804_.40.0012c24: 人非。界内別衆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T1804_.40.0012c25: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説。三者事非。財非合 T1804_.40.0012c26: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T1804_.40.0012c27: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結 T1804_.40.0012c28: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内別衆 T1804_.40.0012c29: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T1804_.40.0013a01: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T1804_.40.0013a02: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渉重結交互遙唱 T1804_.40.0013a03: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T1804_.40.0013a04: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T1804_.40.0013a05: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T1804_.40.0013a06: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T1804_.40.0013a07: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T1804_.40.0013a08: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餘之正法乃至 T1804_.40.0013a09: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衆一法多或通 T1804_.40.0013a10: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T1804_.40.0013a11: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増減一字。謂爲 T1804_.40.0013a12: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T1804_.40.0013a13: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T1804_.40.0013a14: 三亦隨略説。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倶有倶 T1804_.40.0013a15: 無。未能増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増昏亂。或復 T1804_.40.0013a16: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衆之 T1804_.40.0013a17: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T1804_.40.0013a18: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T1804_.40.0013a19: 於法。而人事兩縁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T1804_.40.0013a20: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T1804_.40.0013a21: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T1804_.40.0013a22: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T1804_.40.0013a23: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T1804_.40.0013a24: 就説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T1804_.40.0013a25: 解。就單白説戒中分五。一大徳僧聽者告衆。 T1804_.40.0013a26: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T1804_.40.0013a27: 五日布薩説戒者正宣情事。白衆委知。三若 T1804_.40.0013a28: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T1804_.40.0013a29: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T1804_.40.0013b01: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説 T1804_.40.0013b02: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T1804_.40.0013b03: 爲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次 T1804_.40.0013b04: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T1804_.40.0013b05: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T1804_.40.0013b06: 還五。一大徳僧聽同上。擧耳勸聽。二是沙彌 T1804_.40.0013b07: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T1804_.40.0013b08: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縁兆。正宣情事。令衆量 T1804_.40.0013b09: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T1804_.40.0013b10: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T1804_.40.0013b11: 忍可所爲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衆令知。 T1804_.40.0013b12: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次 T1804_.40.0013b13: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T1804_.40.0013b14: 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徳僧聽者。告衆重 T1804_.40.0013b15: 聽事既非小。諦縁聲相決判之縁。二此某甲 T1804_.40.0013b16: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縁及以根本。謂僧 T1804_.40.0013b17: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T1804_.40.0013b18: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説。單牒根本決判成 T1804_.40.0013b19: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T1804_.40.0013b20: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二結勸云僧 T1804_.40.0013b21: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T1804_.40.0013b22: 歸。不關羯磨正體。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増減。 T1804_.40.0013b23: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縁起則 T1804_.40.0013b24: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T1804_.40.0013b25: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二 T1804_.40.0013b26: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T1804_.40.0013b27: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増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T1804_.40.0013b28: 隨事故稱縁。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T1804_.40.0013b29: 告衆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徳僧 T1804_.40.0013c01: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説僧已忍下文義倶通 T1804_.40.0013c02: 白二白四。中間牒縁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T1804_.40.0013c03: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縁便作。不須看 T1804_.40.0013c04: 文。不了前縁。誦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T1804_.40.0013c05: 倶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T1804_.40.0013c06: 可増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T1804_.40.0013c07: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増繁減略詁訓不 T1804_.40.0013c08: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T1804_.40.0013c09: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T1804_.40.0013c10: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問世中 T1804_.40.0013c11: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T1804_.40.0013c12: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T1804_.40.0013c13: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T1804_.40.0013c14: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説之。不 T1804_.40.0013c15: 得重説。乃至一人説一篇竟。更一人説。若不 T1804_.40.0013c16: 能誦者。但説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T1804_.40.0013c17: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T1804_.40.0013c18: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T1804_.40.0013c19: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T1804_.40.0013c20: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T1804_.40.0013c21: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 T1804_.40.0013c22: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T1804_.40.0013c23: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T1804_.40.0013c24: 無有此法。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T1804_.40.0013c25: 誦尼爲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T1804_.40.0013c26: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爲尼。亦得三法。謂受 T1804_.40.0013c27: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問得對尼等四衆 T1804_.40.0013c28: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T1804_.40.0013c29: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爲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T1804_.40.0014a01: 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T1804_.40.0014a02: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T1804_.40.0014a03: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T1804_.40.0014a04: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T1804_.40.0014a05: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T1804_.40.0014a06: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T1804_.40.0014a07: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T1804_.40.0014a08: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T1804_.40.0014a09: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T1804_.40.0014a10: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T1804_.40.0014a11: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T1804_.40.0014a12: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T1804_.40.0014a13: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T1804_.40.0014a14: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T1804_.40.0014a15: 廣如義鈔 T1804_.40.0014a1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T1804_.40.0014a17: T1804_.40.0014a18: T1804_.40.0014a19:
T1804_.40.0014a22: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T1804_.40.0014a23: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T1804_.40.0014a24: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T1804_.40.0014a25: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T1804_.40.0014a26: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T1804_.40.0014a27: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T1804_.40.0014a28: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T1804_.40.0014a29: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T1804_.40.0014b01: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T1804_.40.0014b02: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T1804_.40.0014b03: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T1804_.40.0014b04: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T1804_.40.0014b05: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T1804_.40.0014b06: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T1804_.40.0014b07: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T1804_.40.0014b08: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T1804_.40.0014b09: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T1804_.40.0014b10: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T1804_.40.0014b11: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T1804_.40.0014b12: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T1804_.40.0014b13: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T1804_.40.0014b14: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T1804_.40.0014b15: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T1804_.40.0014b16: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T1804_.40.0014b17: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T1804_.40.0014b18: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T1804_.40.0014b19: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T1804_.40.0014b20: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T1804_.40.0014b21: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T1804_.40.0014b22: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T1804_.40.0014b23: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T1804_.40.0014b24: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T1804_.40.0014b25: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T1804_.40.0014b26: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T1804_.40.0014b27: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T1804_.40.0014b28: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T1804_.40.0014b29: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T1804_.40.0014c01: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T1804_.40.0014c02: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T1804_.40.0014c03: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T1804_.40.0014c04: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T1804_.40.0014c05: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T1804_.40.0014c06: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T1804_.40.0014c07: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T1804_.40.0014c08: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T1804_.40.0014c09: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T1804_.40.0014c10: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T1804_.40.0014c11: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T1804_.40.0014c12: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T1804_.40.0014c13: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T1804_.40.0014c14: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T1804_.40.0014c15: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T1804_.40.0014c16: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T1804_.40.0014c17: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T1804_.40.0014c18: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T1804_.40.0014c19: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T1804_.40.0014c20: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T1804_.40.0014c21: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T1804_.40.0014c22: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T1804_.40.0014c23: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T1804_.40.0014c24: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T1804_.40.0014c25: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T1804_.40.0014c26: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T1804_.40.0014c27: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T1804_.40.0014c28: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T1804_.40.0014c29: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