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INBUDS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00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4_.40.0091a03: T1804_.40.0091a04:
T1804_.40.0091a09: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歴代相遵 T1804_.40.0091a10: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T1804_.40.0091a11: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T1804_.40.0091a12: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T1804_.40.0091a13: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擧事 T1804_.40.0091a14: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T1804_.40.0091a15: 犯名字。二解體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T1804_.40.0091a16: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T1804_.40.0091a17: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T1804_.40.0091a18: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T1804_.40.0091a19: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T1804_.40.0091a20: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T1804_.40.0091a21: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T1804_.40.0091a22: 名之爲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T1804_.40.0091a23: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T1804_.40.0091a24: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衆内具三毒。我倒在 T1804_.40.0091a25: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爲作。作而有 T1804_.40.0091a26: 違。汚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T1804_.40.0091a27: 犯。此對作惡法爲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T1804_.40.0091a28: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T1804_.40.0091a29: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爲 T1804_.40.0091b01: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爲犯。此對不 T1804_.40.0091b02: 修善法爲宗。二明體状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T1804_.40.0091b03: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T1804_.40.0091b04: 心爲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T1804_.40.0091b05: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T1804_.40.0091b06: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T1804_.40.0091b07: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T1804_.40.0091b08: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T1804_.40.0091b09: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T1804_.40.0091b10: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T1804_.40.0091b11: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T1804_.40.0091b12: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T1804_.40.0091b13: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T1804_.40.0091b14: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T1804_.40.0091b15: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T1804_.40.0091b16: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T1804_.40.0091b17: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T1804_.40.0091b20: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T1804_.40.0091b21: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T1804_.40.0091b22: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T1804_.40.0091b23: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T1804_.40.0091b24: 對法事。法謂處分説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T1804_.40.0091b25: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T1804_.40.0091b26: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T1804_.40.0091b27: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T1804_.40.0091b28: 成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T1804_.40.0091b29: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T1804_.40.0091c01: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汚明止持。行前三心
T1804_.40.0091c04: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T1804_.40.0091c08: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T1804_.40.0091c09: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T1804_.40.0091c10: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T1804_.40.0091c11: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説之。 T1804_.40.0091c12: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T1804_.40.0091c13: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T1804_.40.0091c14: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T1804_.40.0091c15: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T1804_.40.0091c16: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爲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T1804_.40.0091c17: 作成止。作中亦爾。擧宗歴然。豈是通漫。一止 T1804_.40.0091c18: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T1804_.40.0091c19: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T1804_.40.0091c20: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爲作持。望 T1804_.40.0091c21: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T1804_.40.0091c22: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縁。望離麁過 T1804_.40.0091c23: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T1804_.40.0091c24: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T1804_.40.0091c25: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T1804_.40.0091c26: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T1804_.40.0091c27: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T1804_.40.0091c28: 水。爲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説。是作持。 T1804_.40.0091c29: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T1804_.40.0092a01: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T1804_.40.0092a02: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T1804_.40.0092a03: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T1804_.40.0092a04: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T1804_.40.0092a05: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T1804_.40.0092a06: 沙彌。安殺具閉戸。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T1804_.40.0092a07: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T1804_.40.0092a08: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T1804_.40.0092a09: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T1804_.40.0092a10: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T1804_.40.0092a11: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T1804_.40.0092a12: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説。唯漸非 T1804_.40.0092a13: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T1804_.40.0092a14: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T1804_.40.0092a15: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T1804_.40.0092a16: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T1804_.40.0092a17: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説。三 T1804_.40.0092a18: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T1804_.40.0092a19: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縁而不了。 T1804_.40.0092a20: 後生故漸。文云。五歳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T1804_.40.0092a21: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T1804_.40.0092a22: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T1804_.40.0092a23: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爲 T1804_.40.0092a24: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T1804_.40.0092a25: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縁不了 T1804_.40.0092a26: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縁唯漸。問此不學無 T1804_.40.0092a27: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T1804_.40.0092a28: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T1804_.40.0092a29: 云。重増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T1804_.40.0092b01: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T1804_.40.0092b02: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T1804_.40.0092b03: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T1804_.40.0092b04: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歳智慧比丘。從十歳智 T1804_.40.0092b05: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T1804_.40.0092b06: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T1804_.40.0092b07: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T1804_.40.0092b08: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T1804_.40.0092b09: 以不。二倶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縁不了結無 T1804_.40.0092b10: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T1804_.40.0092b11: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T1804_.40.0092b12: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T1804_.40.0092b13: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T1804_.40.0092b14: 名僧戒。中二内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眞實 T1804_.40.0092b15: 僧戒。徳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T1804_.40.0092b16: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爲勝。二就位。無學人 T1804_.40.0092b17: 徳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爲劣。内 T1804_.40.0092b18: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衆相望。乃至大 T1804_.40.0092b19: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T1804_.40.0092b20: 爲勝。作持離輕過爲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T1804_.40.0092b21: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T1804_.40.0092b22: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T1804_.40.0092b23: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T1804_.40.0092b24: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爲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T1804_.40.0092b25: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T1804_.40.0092b26: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T1804_.40.0092b27: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T1804_.40.0092b28: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T1804_.40.0092b29: 者深心不樂爲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T1804_.40.0092c01: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T1804_.40.0092c02: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T1804_.40.0092c03: 東方持戒爲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T1804_.40.0092c04: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爲 T1804_.40.0092c05: 證。佛世六群。極爲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T1804_.40.0092c06: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T1804_.40.0092c07: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T1804_.40.0092c08: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爲重。三果無漏力 T1804_.40.0092c09: 強。雖犯亦輕。内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T1804_.40.0092c10: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爲輕。亦可故 T1804_.40.0092c11: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T1804_.40.0092c12: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T1804_.40.0092c13: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説。 T1804_.40.0092c14: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T1804_.40.0092c15: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T1804_.40.0092c16: 有増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倶重。人作人 T1804_.40.0092c17: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T1804_.40.0092c18: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T1804_.40.0092c19: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T1804_.40.0092c20: 破戒。出家五衆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T1804_.40.0092c21: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T1804_.40.0092c22: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T1804_.40.0092c23: 説。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汚染世間多損 T1804_.40.0092c24: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説重。向出家人説 T1804_.40.0092c25: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媒 T1804_.40.0092c26: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T1804_.40.0092c27: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T1804_.40.0092c28: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T1804_.40.0092c29: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爲業。心 T1804_.40.0093a01: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T1804_.40.0093a02: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倶重。如漏失二謗 T1804_.40.0093a03: 等。或犯報倶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T1804_.40.0093a04: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T1804_.40.0093a05: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T1804_.40.0093a06: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T1804_.40.0093a07: 別。初一句三時倶重。謂方便擧尤害心。根本 T1804_.40.0093a08: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T1804_.40.0093a09: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T1804_.40.0093a10: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T1804_.40.0093a11: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T1804_.40.0093a12: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倶 T1804_.40.0093a13: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T1804_.40.0093a14: 愍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T1804_.40.0093a15: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T1804_.40.0093a16: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纒殺蟻。重慈心 T1804_.40.0093a17: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T1804_.40.0093a18: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T1804_.40.0093a19: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T1804_.40.0093a20: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T1804_.40.0093a21: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T1804_.40.0093a22: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T1804_.40.0093a23: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T1804_.40.0093a24: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T1804_.40.0093a25: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T1804_.40.0093a26: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T1804_.40.0093a27: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T1804_.40.0093a28: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歴位分別。 T1804_.40.0093a29: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縁成犯分別。四境想 T1804_.40.0093b01: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T1804_.40.0093b02: 初且敍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T1804_.40.0093b03: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縁而造者。隨相境 T1804_.40.0093b04: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T1804_.40.0093b05: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増無知罪。既略敍 T1804_.40.0093b06: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爲持犯方軌。 T1804_.40.0093b07: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T1804_.40.0093b08: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T1804_.40.0093b09: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T1804_.40.0093b10: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T1804_.40.0093b11: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T1804_.40.0093b12: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T1804_.40.0093b13: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T1804_.40.0093b14: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倶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T1804_.40.0093b15: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T1804_.40.0093b16: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T1804_.40.0093b20: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T1804_.40.0093b21: 持九句。縁事縁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T1804_.40.0093b22: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T1804_.40.0093b23: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T1804_.40.0093b24: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T1804_.40.0093b25: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T1804_.40.0093b26: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T1804_.40.0093b27: 學。以想疑妄生。雖縁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T1804_.40.0093b28: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T1804_.40.0093b29: 制犯者何。答或縁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T1804_.40.0093c01: 或縁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T1804_.40.0093c02: 莫非縁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T1804_.40.0093c03: 倶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T1804_.40.0093c04: 縁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T1804_.40.0093c05: 是不犯重。何爲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T1804_.40.0093c06: 爲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T1804_.40.0093c07: 爲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T1804_.40.0093c08: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爲別。 T1804_.40.0093c09: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T1804_.40.0093c10: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T1804_.40.0093c11: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T1804_.40.0093c12: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爲上品作犯。疑中 T1804_.40.0093c13: 三句爲中品。不識事三句爲下品。或無罪故。 T1804_.40.0093c14: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T1804_.40.0093c15: 以事法倶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T1804_.40.0093c16: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T1804_.40.0093c17: 分爲二九句也。若論縁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T1804_.40.0093c18: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T1804_.40.0093c19: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脱。若犯罪如 T1804_.40.0093c20: 法治。更増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T1804_.40.0093c21: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T1804_.40.0093c22: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T1804_.40.0093c23: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T1804_.40.0093c24: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T1804_.40.0093c25: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T1804_.40.0093c26: 犯。何得説爲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T1804_.40.0093c27: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T1804_.40.0093c28: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T1804_.40.0093c29: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T1804_.40.0094a01: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T1804_.40.0094a02: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T1804_.40.0094a03: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T1804_.40.0094a04: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T1804_.40.0094a05: 後心吉羅。生罪縁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T1804_.40.0094a06: 從造事亦得説九。極爲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T1804_.40.0094a07: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T1804_.40.0094a08: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T1804_.40.0094a09: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T1804_.40.0094a10: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爲異。就中
T1804_.40.0094a13: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T1804_.40.0094a14: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T1804_.40.0094a15: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説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T1804_.40.0094a16: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T1804_.40.0094a17: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T1804_.40.0094a18: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T1804_.40.0094a19: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T1804_.40.0094a20: 罪多爲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T1804_.40.0094a21: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T1804_.40.0094a22: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T1804_.40.0094a23: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説 T1804_.40.0094a24: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T1804_.40.0094a25: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T1804_.40.0094a26: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T1804_.40.0094a27: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爲。略如上引。 T1804_.40.0094a28: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T1804_.40.0094a29: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T1804_.40.0094b01: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T1804_.40.0094b02: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T1804_.40.0094b03: 偸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T1804_.40.0094b04: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 T1804_.40.0094b05: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T1804_.40.0094b06: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T1804_.40.0094b07: 心。名爲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T1804_.40.0094b08: 云。凡人恒縁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T1804_.40.0094b09: 脱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T1804_.40.0094b10: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T1804_.40.0094b11: 方便。犯偸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T1804_.40.0094b12: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偸蘭。已下諸聚。雖 T1804_.40.0094b13: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T1804_.40.0094b14: 縁將至果處。或爲七縁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T1804_.40.0094b17: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T1804_.40.0094b18: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T1804_.40.0094b19: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T1804_.40.0094b20: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T1804_.40.0094b21: 吉羅。三具縁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T1804_.40.0094b22: 成假修造諸縁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T1804_.40.0094b23: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縁。爲罪居六聚懺 T1804_.40.0094b24: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T1804_.40.0094b25: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縁。別具犯相。已如前 T1804_.40.0094b26: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縁。用解諸戒者。非無 T1804_.40.0094b27: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縁遍該六聚。七種不 T1804_.40.0094b28: 同。一是五衆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T1804_.40.0094b29: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T1804_.40.0094c01: 終。或爲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T1804_.40.0094c02: 五衆。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衆戒。而 T1804_.40.0094c03: 爲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纒。雖作前事。並無 T1804_.40.0094c04: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T1804_.40.0094c05: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T1804_.40.0094c06: 無記餘縁。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T1804_.40.0094c07: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T1804_.40.0094c08: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T1804_.40.0094c09: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T1804_.40.0094c10: 論阿羅漢不爲夢眠。但爲四大故少時息耳。 T1804_.40.0094c11: 四無命難。謂爲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縁者。得 T1804_.40.0094c12: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T1804_.40.0094c13: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T1804_.40.0094c14: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爲諸弟子結戒已。 T1804_.40.0094c15: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T1804_.40.0094c18: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T1804_.40.0094c19: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縁。文云。若 T1804_.40.0094c20: 在此住。必爲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T1804_.40.0094c21: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T1804_.40.0094c22: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T1804_.40.0094c23: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T1804_.40.0094c24: 縁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T1804_.40.0094c25: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T1804_.40.0094c26: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爲異境來差罪住 T1804_.40.0094c27: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T1804_.40.0094c28: 分。一由法隔故爲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T1804_.40.0094c29: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T1804_.40.0095a01: 縁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T1804_.40.0095a02: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汚願求。對治 T1804_.40.0095a03: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T1804_.40.0095a04: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T1804_.40.0095a05: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T1804_.40.0095a06: 通縁。又隨戒中取別縁。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T1804_.40.0095a07: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T1804_.40.0095a08: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T1804_.40.0095a09: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T1804_.40.0095a10: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T1804_.40.0095a11: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T1804_.40.0095a12: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内報二外事 T1804_.40.0095a13: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内報者。謂人天非 T1804_.40.0095a14: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T1804_.40.0095a15: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T1804_.40.0095a16: 寶等。道者。如謗覆説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T1804_.40.0095a17: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内外外局 T1804_.40.0095a18: 衣食。内如毀兩。又内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T1804_.40.0095a19: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T1804_.40.0095a20: 路乘船作衣讃食。事專尼衆。如謗覆説義該 T1804_.40.0095a21: 兩衆。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T1804_.40.0095a22: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T1804_.40.0095a23: 然。境仍是寛。自有約心爲境。如觀許等想染 T1804_.40.0095a24: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T1804_.40.0095a25: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T1804_.40.0095a26: 通内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T1804_.40.0095a27: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T1804_.40.0095a28: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擧等。四法相道 T1804_.40.0095a29: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歳 T1804_.40.0095b01: 二三宿殘宿内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T1804_.40.0095b02: 覆説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T1804_.40.0095b03: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T1804_.40.0095b04: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T1804_.40.0095b05: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T1804_.40.0095b06: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T1804_.40.0095b07: 五。一内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縁 T1804_.40.0095b08: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T1804_.40.0095b09: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T1804_.40.0095b10: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T1804_.40.0095b11: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T1804_.40.0095b12: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T1804_.40.0095b13: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T1804_.40.0095b14: 二妄及諫隨擧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T1804_.40.0095b15: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T1804_.40.0095b16: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T1804_.40.0095b17: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T1804_.40.0095b18: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T1804_.40.0095b19: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T1804_.40.0095b23: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T1804_.40.0095b24: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T1804_.40.0095b25: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T1804_.40.0095b26: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T1804_.40.0095c01: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T1804_.40.0095c02: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T1804_.40.0095c03: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爲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T1804_.40.0095c04: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説。類前亦爾。若對 T1804_.40.0095c05: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T1804_.40.0095c06: 覆説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T1804_.40.0095c07: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T1804_.40.0095c08: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T1804_.40.0095c09: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T1804_.40.0095c10: 作。想轉迷倶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T1804_.40.0095c11: 中綺説。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T1804_.40.0095c12: 犯以説。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T1804_.40.0095c13: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T1804_.40.0095c14: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T1804_.40.0095c15: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T1804_.40.0095c16: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T1804_.40.0095c17: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倶五。謂 T1804_.40.0095c18: 轉想故。但文中互説。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T1804_.40.0095c22: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T1804_.40.0095c23: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T1804_.40.0095c24: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T1804_.40.0095c28: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T1804_.40.0095c29: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T1804_.40.0096a01: 以本縁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縁人心故。後疑 T1804_.40.0096a02: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T1804_.40.0096a03: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T1804_.40.0096a04: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T1804_.40.0096a05: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T1804_.40.0096a06: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T1804_.40.0096a07: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縁故也。非人 T1804_.40.0096a08: 闕縁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T1804_.40.0096a09: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T1804_.40.0096a10: 可一法包擧。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T1804_.40.0096a11: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衆名。任自陶 T1804_.40.0096a12: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T1804_.40.0096a13: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縁別業同。 T1804_.40.0096a14: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T1804_.40.0096a15: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T1804_.40.0096a16: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T1804_.40.0096a17: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T1804_.40.0096a18: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T1804_.40.0096a19: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T1804_.40.0096a20: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説三惡道。 T1804_.40.0096a21: 爲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増減隱顯。 T1804_.40.0096a22: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T1804_.40.0096a23: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爲愚人。聖教極明。 T1804_.40.0096a24: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T1804_.40.0096a25: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T1804_.40.0096a26: 除妄心無託。則爲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T1804_.40.0096a27: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T1804_.40.0096a28: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T1804_.40.0096a29: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衆。由犯 T1804_.40.0096b01: 託受生汚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T1804_.40.0096b02: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T1804_.40.0096b03: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T1804_.40.0096b04: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T1804_.40.0096b05: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T1804_.40.0096b06: 翳心隨境纒附。動必起行。行纒三有。爲説眞 T1804_.40.0096b07: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T1804_.40.0096b08: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縁勝境。則業有 T1804_.40.0096b09: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T1804_.40.0096b10: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T1804_.40.0096b11: 方便隨所施。爲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T1804_.40.0096b12: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T1804_.40.0096b13: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T1804_.40.0096b14: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爲小乘。二 T1804_.40.0096b15: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T1804_.40.0096b16: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T1804_.40.0096b17: 妙。唯意縁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T1804_.40.0096b18: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T1804_.40.0096b19: 縁。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T1804_.40.0096b20: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眞實相。如此大懺 T1804_.40.0096b21: 衆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T1804_.40.0096b22: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T1804_.40.0096b23: 虚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T1804_.40.0096b24: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T1804_.40.0096b25: 所明。若是五衆犯罪。則理事兩縁。事則順教。 T1804_.40.0096b26: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T1804_.40.0096b27: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衆福道 T1804_.40.0096b28: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T1804_.40.0096b29: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T1804_.40.0096c01: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T1804_.40.0096c02: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T1804_.40.0096c03: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T1804_.40.0096c04: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汚比丘尼。七 T1804_.40.0096c05: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T1804_.40.0096c06: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T1804_.40.0096c07: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T1804_.40.0096c08: 爲人分別。我説是人不爲破戒。若犯四重。心 T1804_.40.0096c09: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T1804_.40.0096c10: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説言無佛 T1804_.40.0096c11: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T1804_.40.0096c12: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T1804_.40.0096c13: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横羅死殃。鞭打 T1804_.40.0096c14: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増長地獄。 T1804_.40.0096c15: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T1804_.40.0096c16: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T1804_.40.0096c17: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T1804_.40.0096c18: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T1804_.40.0096c19: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T1804_.40.0096c20: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擧罪。不礙僧 T1804_.40.0096c21: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爲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T1804_.40.0096c22: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T1804_.40.0096c23: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T1804_.40.0096c24: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T1804_.40.0096c25: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T1804_.40.0096c26: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T1804_.40.0096c27: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T1804_.40.0096c28: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T1804_.40.0096c29: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T1804_.40.0097a01: 沙彌過二夜。得爲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T1804_.40.0097a02: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歳。伽論云。 T1804_.40.0097a03: 謂無能作者。得爲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T1804_.40.0097a04: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T1804_.40.0097a05: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脱僧 T1804_.40.0097a06: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厠檐 T1804_.40.0097a07: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T1804_.40.0097a08: 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T1804_.40.0097a09: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T1804_.40.0097a10: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 T1804_.40.0097a11: 羯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T1804_.40.0097a12: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T1804_.40.0097a13: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T1804_.40.0097a14: 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T1804_.40.0097a15: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T1804_.40.0097a16: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T1804_.40.0097a19: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T1804_.40.0097a20: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衆中 T1804_.40.0097a21: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説戒及 T1804_.40.0097a22: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T1804_.40.0097a25: 約淫戒爲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T1804_.40.0097a26: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T1804_.40.0097a27: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T1804_.40.0097a28: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T1804_.40.0097a29: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T1804_.40.0097b01: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T1804_.40.0097b04: 使衆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T1804_.40.0097b05: 始得喜名。衆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T1804_.40.0097b06: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T1804_.40.0097b07: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爲喚入衆羯磨。或名拔 T1804_.40.0097b08: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脱。善持起 T1804_.40.0097b09: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衆中立悔。正法 T1804_.40.0097b10: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T1804_.40.0097b11: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T1804_.40.0097b12: 出離。若人欲爲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T1804_.40.0097b13: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T1804_.40.0097b14: 罪相。二爲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T1804_.40.0097b15: 聚學處。爲簡擇四部等衆。四觀業相應學處。 T1804_.40.0097b16: 爲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T1804_.40.0097b17: 一夜等藏不藏。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T1804_.40.0097b18: 摩奈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爲人上 T1804_.40.0097b19: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爲五門。所以 T1804_.40.0097b20: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爲下。罪相 T1804_.40.0097b21: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T1804_.40.0097b22: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爲 T1804_.40.0097b23: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爲上。是以 T1804_.40.0097b24: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T1804_.40.0097b25: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T1804_.40.0097b26: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T1804_.40.0097b27: 之義。具縁成重。闕縁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T1804_.40.0097b28: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T1804_.40.0097b29: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T1804_.40.0097c01: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T1804_.40.0097c02: 則犯僧殘。於餘略説相亦如是。廣説如波羅 T1804_.40.0097c03: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縁。謂 T1804_.40.0097c04: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縁。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T1804_.40.0097c05: 縁。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T1804_.40.0097c06: 縁。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T1804_.40.0097c07: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T1804_.40.0097c08: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衆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T1804_.40.0097c09: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T1804_.40.0097c10: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T1804_.40.0097c11: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T1804_.40.0097c12: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T1804_.40.0097c13: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T1804_.40.0097c14: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T1804_.40.0097c15: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T1804_.40.0097c16: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T1804_.40.0097c17: 病縁。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T1804_.40.0097c18: 遇病縁。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擧治故不足 T1804_.40.0097c19: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T1804_.40.0097c20: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唖人聾人。邊地人 T1804_.40.0097c21: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T1804_.40.0097c22: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T1804_.40.0097c23: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T1804_.40.0097c24: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T1804_.40.0097c25: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T1804_.40.0097c26: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T1804_.40.0097c27: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爲 T1804_.40.0097c28: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T1804_.40.0097c29: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T1804_.40.0098a01: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T1804_.40.0098a02: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T1804_.40.0098a03: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説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T1804_.40.0098a04: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T1804_.40.0098a05: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T1804_.40.0098a06: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T1804_.40.0098a07: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爲簡擇 T1804_.40.0098a08: 四部等衆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T1804_.40.0098a09: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衆。異此則不成。若 T1804_.40.0098a10: 行時假境説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T1804_.40.0098a11: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爲 T1804_.40.0098a12: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T1804_.40.0098a13: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T1804_.40.0098a14: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説之。第五方 T1804_.40.0098a15: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T1804_.40.0098a16: 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者。地 T1804_.40.0098a17: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T1804_.40.0098a18: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T1804_.40.0098a19: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T1804_.40.0098a20: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即是有覆 T1804_.40.0098a21: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T1804_.40.0098a22: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T1804_.40.0098a23: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T1804_.40.0098a24: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T1804_.40.0098a25: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T1804_.40.0098a26: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T1804_.40.0098a27: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T1804_.40.0098a28: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T1804_.40.0098a29: 從。律中犯衆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T1804_.40.0098b01: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T1804_.40.0098b02: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T1804_.40.0098b03: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T1804_.40.0098b04: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T1804_.40.0098b05: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T1804_.40.0098b06: 問無歳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T1804_.40.0098b07: 者。更問一歳二三四歳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T1804_.40.0098b08: 之。十誦衆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T1804_.40.0098b09: 僧殘罪。若不即説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T1804_.40.0098b10: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T1804_.40.0098b11: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T1804_.40.0098b12: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衆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T1804_.40.0098b13: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T1804_.40.0098b14: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T1804_.40.0098b15: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T1804_.40.0098b16: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T1804_.40.0098b17: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T1804_.40.0098b18: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T1804_.40.0098b19: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脱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T1804_.40.0098b20: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脱革 T1804_.40.0098b21: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T1804_.40.0098b22: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頼蒙。如來曲 T1804_.40.0098b23: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T1804_.40.0098b24: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歳。唐受 T1804_.40.0098b25: 地獄。如是等縁。以爲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T1804_.40.0098b26: 己罪累。塵坌清衆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T1804_.40.0098b27: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T1804_.40.0098c03: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T1804_.40.0098c04: 已作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T1804_.40.0098c05: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T1804_.40.0098c06: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T1804_.40.0098c07: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T1804_.40.0098c08: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T1804_.40.0098c09: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T1804_.40.0098c10: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T1804_.40.0098c11: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T1804_.40.0098c12: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T1804_.40.0098c17: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衆勞苦。奉 T1804_.40.0098c18: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毎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T1804_.40.0098c19: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T1804_.40.0098c20: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T1804_.40.0098c21: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
T1804_.40.0098c24: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徳僧。
T1804_.40.0098c27: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T1804_.40.0098c28: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T1804_.40.0098c29: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衆僧 T1804_.40.0099a01: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T1804_.40.0099a02: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T1804_.40.0099a03: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T1804_.40.0099a04: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T1804_.40.0099a05: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T1804_.40.0099a06: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T1804_.40.0099a07: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T1804_.40.0099a10: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T1804_.40.0099a11: 十五夜。四分若大衆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T1804_.40.0099a12: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徳 T1804_.40.0099a13: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T1804_.40.0099a14: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T1804_.40.0099a15: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T1804_.40.0099a16: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T1804_.40.0099a17: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縁自出界外不白。四 T1804_.40.0099a18: 寺内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T1804_.40.0099a19: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T1804_.40.0099a24: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T1804_.40.0099a25: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徳知我行
T1804_.40.0099a28: 衆。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徳勝人來寺。應 T1804_.40.0099a29: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脱。其餘諸 T1804_.40.0099b01: 白。説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爲異耳。十 T1804_.40.0099b02: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T1804_.40.0099b03: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T1804_.40.0099b04: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T1804_.40.0099b05: 日。大徳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T1804_.40.0099b06: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内徐行 T1804_.40.0099b07: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T1804_.40.0099b08: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T1804_.40.0099b09: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T1804_.40.0099b10: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T1804_.40.0099b11: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T1804_.40.0099b12: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説。鈔者云。佛 T1804_.40.0099b13: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T1804_.40.0099b14: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T1804_.40.0099b15: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T1804_.40.0099b16: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T1804_.40.0099b17: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T1804_.40.0099b18: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T1804_.40.0099b19: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爲先。若考 T1804_.40.0099b20: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T1804_.40.0099b21: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徴此。理 T1804_.40.0099b22: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T1804_.40.0099b23: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T1804_.40.0099b24: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T1804_.40.0099b25: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T1804_.40.0099b26: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T1804_.40.0099b27: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T1804_.40.0099b28: 僧已衆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T1804_.40.0099b29: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徳 T1804_.40.0099c01: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T1804_.40.0099c02: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T1804_.40.0099c03: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T1804_.40.0099c07: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T1804_.40.0099c08: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T1804_.40.0099c09: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T1804_.40.0099c10: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T1804_.40.0099c11: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徳僧 T1804_.40.0099c12: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T1804_.40.0099c13: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T1804_.40.0099c14: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T1804_.40.0099c15: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T1804_.40.0099c16: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T1804_.40.0099c17: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T1804_.40.0099c20: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徳僧 T1804_.40.0099c21: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T1804_.40.0099c22: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T1804_.40.0099c23: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T1804_.40.0099c24: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T1804_.40.0099c25: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T1804_.40.0099c28: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徳
T1804_.40.0100a02: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爲
T1804_.40.0100a05: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T1804_.40.0100a06: 倶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T1804_.40.0100a07: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T1804_.40.0100a08: 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T1804_.40.0100a09: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T1804_.40.0100a10: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T1804_.40.0100a11: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T1804_.40.0100a12: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T1804_.40.0100a13: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T1804_.40.0100a14: 衆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T1804_.40.0100a17: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T1804_.40.0100a18: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T1804_.40.0100a19: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T1804_.40.0100a20: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T1804_.40.0100a21: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T1804_.40.0100a22: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T1804_.40.0100a23: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T1804_.40.0100a24: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T1804_.40.0100a25: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T1804_.40.0100a26: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T1804_.40.0100a27: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T1804_.40.0100a28: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T1804_.40.0100a29: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T1804_.40.0100b01: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T1804_.40.0100b04: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T1804_.40.0100b05: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T1804_.40.0100b06: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内無護心。 T1804_.40.0100b07: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T1804_.40.0100b08: 心懺悔。大衆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T1804_.40.0100b09: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T1804_.40.0100b10: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T1804_.40.0100b11: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T1804_.40.0100b12: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T1804_.40.0100b13: 縁。爲説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T1804_.40.0100b14: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爲鳩鴿鷄 T1804_.40.0100b15: 雀等。三懺偸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T1804_.40.0100b16: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偸蘭。謂初二篇下方 T1804_.40.0100b17: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T1804_.40.0100b18: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T1804_.40.0100b19: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若僧殘 T1804_.40.0100b20: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T1804_.40.0100b21: 者自性偸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T1804_.40.0100b22: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偸四錢及非人重 T1804_.40.0100b23: 物等。須大衆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T1804_.40.0100b24: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T1804_.40.0100b25: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衆懺。云何名下。如律 T1804_.40.0100b26: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T1804_.40.0100b27: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T1804_.40.0100b28: 衣鉢。破塔等並偸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T1804_.40.0100b29: 下教人。犯偸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T1804_.40.0100c01: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衆小衆一人法。初明大 T1804_.40.0100c02: 衆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T1804_.40.0100c03: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T1804_.40.0100c04: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衆。要具五 T1804_.40.0100c05: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T1804_.40.0100c06: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徳 T1804_.40.0100c07: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 T1804_.40.0100c08: 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T1804_.40.0100c11: 今請大徳爲偸蘭遮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
T1804_.40.0100c14: 白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T1804_.40.0100c15: 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 T1804_.40.0100c16: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T1804_.40.0100c17: 如是。四當爲説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T1804_.40.0100c18: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徳一心念。我 T1804_.40.0100c19: 某甲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T1804_.40.0100c20: 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説。 T1804_.40.0100c21: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T1804_.40.0100c22: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T1804_.40.0100c23: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T1804_.40.0100c24: 小衆者。十誦四人爲小衆。若受他懺。則無單 T1804_.40.0100c25: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衆者二三 T1804_.40.0100c26: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T1804_.40.0100c27: 爲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T1804_.40.0101a01: 罪。其詞曰。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T1804_.40.0101a04: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T1804_.40.0101a05: 爲説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T1804_.40.0101a06: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T1804_.40.0101a07: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T1804_.40.0101a08: 必多。脱隱而不出即成疏略。文已繁廣事實 T1804_.40.0101a09: 遺漏。必若懺滌足爲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T1804_.40.0101a10: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T1804_.40.0101a11: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歴別。同篇合懺。異聚 T1804_.40.0101a12: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T1804_.40.0101a13: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懺主端 T1804_.40.0101a14: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 T1804_.40.0101a15: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T1804_.40.0101a16: 云衆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T1804_.40.0101a17: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T1804_.40.0101a18: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T1804_.40.0101a19: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T1804_.40.0101a20: 事有相應。則可爲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T1804_.40.0101a21: 約相。違相心事倶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T1804_.40.0101a22: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T1804_.40.0101a23: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T1804_.40.0101a24: 法衆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T1804_.40.0101a25: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T1804_.40.0101a26: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T1804_.40.0101a27: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内。且約僧犯。尼 T1804_.40.0101a28: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T1804_.40.0101a29: 自捨。如乞蠶綿用爲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T1804_.40.0101b01: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T1804_.40.0101b02: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T1804_.40.0101b03: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T1804_.40.0101b04: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T1804_.40.0101b05: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T1804_.40.0101b06: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T1804_.40.0101b07: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T1804_.40.0101b08: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説。以不説故 T1804_.40.0101b09: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T1804_.40.0101b10: 隨有衣襆袋帊。並不説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T1804_.40.0101b11: 須受持。不受者。有説不説。如下卷中。二是隨 T1804_.40.0101b12: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説。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T1804_.40.0101b13: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説淨。僧直得畜。三隨 T1804_.40.0101b14: 重物故不須説。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T1804_.40.0101b15: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T1804_.40.0101b16: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T1804_.40.0101b17: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T1804_.40.0101b18: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T1804_.40.0101b19: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T1804_.40.0101b20: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T1804_.40.0101b21: 開縁。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T1804_.40.0101b22: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T1804_.40.0101b23: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T1804_.40.0101b24: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T1804_.40.0101b25: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T1804_.40.0101b26: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T1804_.40.0101b27: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T1804_.40.0101b28: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T1804_.40.0101b29: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T1804_.40.0101c01: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長販易衣物散多。當 T1804_.40.0101c02: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T1804_.40.0101c03: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T1804_.40.0101c04: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T1804_.40.0101c05: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説淨訖。忽見忘物。 T1804_.40.0101c06: 前捨説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T1804_.40.0101c07: 還財未説。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T1804_.40.0101c08: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T1804_.40.0101c09: 法説淨。但爲長忘相染故不得説。還作長捨。 T1804_.40.0101c10: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T1804_.40.0101c11: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T1804_.40.0101c12: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T1804_.40.0101c13: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T1804_.40.0101c14: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T1804_.40.0101c15: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T1804_.40.0101c16: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襆。一長 T1804_.40.0101c17: 衣襆。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T1804_.40.0101c18: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T1804_.40.0101c19: 染。故須歴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T1804_.40.0101c20: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T1804_.40.0101c21: 應偏露右肩脱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T1804_.40.0101c22: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説捨詞。未得即説僧中 T1804_.40.0101c23: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説欲及清淨得和合 T1804_.40.0101c24: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T1804_.40.0101c25: 衆多人若一人。不得別衆捨。若捨不成得罪。 T1804_.40.0101c26: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徳僧聽。我
T1804_.40.0102a02: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T1804_.40.0102a03: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T1804_.40.0102a04: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T1804_.40.0102a05: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爲先。故文 T1804_.40.0102a06: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T1804_.40.0102a07: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無係。故發 T1804_.40.0102a08: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T1804_.40.0102a09: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T1804_.40.0102a10: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廚施僧。施俗 T1804_.40.0102a11: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T1804_.40.0102a12: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T1804_.40.0102a13: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T1804_.40.0102a14: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虚 T1804_.40.0102a15: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T1804_.40.0102a16: 勞心役慮。豈唯故爲虚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T1804_.40.0102a17: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T1804_.40.0102a18: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T1804_.40.0102a19: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T1804_.40.0102a20: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T1804_.40.0102a21: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T1804_.40.0102a22: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T1804_.40.0102a23: 儀。合掌口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T1804_.40.0102b03: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T1804_.40.0102b04: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T1804_.40.0102b05: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T1804_.40.0102b06: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T1804_.40.0102b07: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縁。不問 T1804_.40.0102b08: 同犯不同犯倶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T1804_.40.0102b09: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説戒懺悔。正明請 T1804_.40.0102b10: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T1804_.40.0102b11: 合掌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 T1804_.40.0102b12: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波逸提懺悔 T1804_.40.0102b13: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T1804_.40.0102b14: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 T1804_.40.0102b15: 丘。故畜衆多長財。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T1804_.40.0102b16: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T1804_.40.0102b17: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T1804_.40.0102b18: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T1804_.40.0102b19: 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T1804_.40.0102b20: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T1804_.40.0102b21: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T1804_.40.0102b22: 悔。四爲説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爲説持破 T1804_.40.0102b23: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T1804_.40.0102b24: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T1804_.40.0102b25: 名爲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T1804_.40.0102b26: 衣者告云。佛言。我爲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T1804_.40.0102b27: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T1804_.40.0102b28: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T1804_.40.0102b29: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T1804_.40.0102c01: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T1804_.40.0102c02: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T1804_.40.0102c03: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衆生等。如是 T1804_.40.0102c04: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T1804_.40.0102c05: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T1804_.40.0102c06: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爲受。以相續故也。次爲 T1804_.40.0102c07: 説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T1804_.40.0102c08: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T1804_.40.0102c09: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T1804_.40.0102c10: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T1804_.40.0102c11: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T1804_.40.0102c12: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T1804_.40.0102c13: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T1804_.40.0102c14: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T1804_.40.0102c15: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徳一心 T1804_.40.0102c16: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突吉羅懺悔主。願 T1804_.40.0102c17: 大徳。爲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T1804_.40.0102c18: 二正悔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T1804_.40.0102c19: 畜衆多長衣。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T1804_.40.0102c20: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T1804_.40.0102c21: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T1804_.40.0102c22: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説戒九處三問默妄 T1804_.40.0102c23: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T1804_.40.0102c24: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徳懺悔。不 T1804_.40.0102c25: 敢覆藏。願大徳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T1804_.40.0102c26: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T1804_.40.0102c27: 見倶結罪名。説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T1804_.40.0102c28: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 T1804_.40.0102c29: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衆多。不説淨犯衆多波 T1804_.40.0103a01: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T1804_.40.0103a02: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説戒九處 T1804_.40.0103a03: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T1804_.40.0103a04: 衣。犯衆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徳懺悔。願大徳
T1804_.40.0103a07: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T1804_.40.0103a08: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徳一 T1804_.40.0103a09: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衆多。不説淨犯 T1804_.40.0103a10: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T1804_.40.0103a11: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T1804_.40.0103a15: 覆藏。願大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T1804_.40.0103a18: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T1804_.40.0103a19: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T1804_.40.0103a20: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T1804_.40.0103a21: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T1804_.40.0103a22: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T1804_.40.0103a23: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T1804_.40.0103a24: 之。律云。若大衆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縁事欲 T1804_.40.0103a25: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T1804_.40.0103a26: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T1804_.40.0103a27: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T1804_.40.0103a28: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T1804_.40.0103a29: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T1804_.40.0103b01: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縁。 T1804_.40.0103b02: 答訖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T1804_.40.0103b05: 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T1804_.40.0103b06: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T1804_.40.0103b07: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T1804_.40.0103b08: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T1804_.40.0103b09: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T1804_.40.0103b10: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T1804_.40.0103b11: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T1804_.40.0103b12: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T1804_.40.0103b13: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T1804_.40.0103b14: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T1804_.40.0103b15: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衆多人捨有三。初對 T1804_.40.0103b16: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T1804_.40.0103b17: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T1804_.40.0103b18: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T1804_.40.0103b19: 詞同上。但改單白爲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T1804_.40.0103b20: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T1804_.40.0103b21: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T1804_.40.0103b22: 別。初捨衣云。衆多大徳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T1804_.40.0103b23: 云。捨與衆多大徳。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T1804_.40.0103b24: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T1804_.40.0103b25: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T1804_.40.0103b26: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T1804_.40.0103b27: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T1804_.40.0103b28: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T1804_.40.0103b29: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爲縁。自餘有犯隨 T1804_.40.0103c01: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T1804_.40.0103c02: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T1804_.40.0103c03: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T1804_.40.0103c04: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T1804_.40.0103c05: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T1804_.40.0103c06: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爲分別罪名種相三 T1804_.40.0103c07: 種。又爲説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T1804_.40.0103c08: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T1804_.40.0103c09: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徳發露懺 T1804_.40.0103c10: 悔。餘如前説。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T1804_.40.0103c11: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T1804_.40.0103c12: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T1804_.40.0103c13: 提同。一説爲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T1804_.40.0103c14: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T1804_.40.0103c15: 云。今請大徳。爲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T1804_.40.0103c16: 下文同前。二爲分別罪相。三正説捨罪。文云。 T1804_.40.0103c17: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T1804_.40.0103c18: 手受食食。大徳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爲。今向 T1804_.40.0103c19: 大徳。悔過一説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T1804_.40.0103c20: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T1804_.40.0103c21: 云愼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T1804_.40.0103c22: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T1804_.40.0103c23: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T1804_.40.0103c24: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T1804_.40.0103c25: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T1804_.40.0103c26: 論説。故作者對人一説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T1804_.40.0103c27: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T1804_.40.0103c28: 自顯。比來諸師。相沿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T1804_.40.0103c29: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T1804_.40.0104a01: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T1804_.40.0104a02: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T1804_.40.0104a03: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T1804_.40.0104a04: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T1804_.40.0104a05: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T1804_.40.0104a06: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T1804_.40.0104a07: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T1804_.40.0104a08: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T1804_.40.0104a09: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T1804_.40.0104a10: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T1804_.40.0104a11: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T1804_.40.0104a12: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T1804_.40.0104a13: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T1804_.40.0104a14: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T1804_.40.0104a15: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T1804_.40.0104a16: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T1804_.40.0104a17: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T1804_.40.0104a18: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T1804_.40.0104a19: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T1804_.40.0104a20: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T1804_.40.0104a21: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T1804_.40.0104a22: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T1804_.40.0104a23: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T1804_.40.0104a24: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T1804_.40.0104a25: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T1804_.40.0104a26: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T1804_.40.0104a27: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T1804_.40.0104a28: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T1804_.40.0104a29: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T1804_.40.0104b01: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T1804_.40.0104b02: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T1804_.40.0104b03: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T1804_.40.0104b04: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T1804_.40.0104b05: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T1804_.40.0104b06: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T1804_.40.0104b11: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T1804_.40.0104b12: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T1804_.40.0104b13: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T1804_.40.0104b14: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T1804_.40.0104b15: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T1804_.40.0104b16: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T1804_.40.0104b17: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T1804_.40.0104b18: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T1804_.40.0104b19: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T1804_.40.0104b20: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T1804_.40.0104b21: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T1804_.40.0104b24: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T1804_.40.0104b25: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T1804_.40.0104b26: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T1804_.40.0104b29: T1804_.40.0104c01: T1804_.40.0104c02: T1804_.40.0104c03:
T1804_.40.0104c06: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T1804_.40.0104c07: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T1804_.40.0104c10: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T1804_.40.0104c13: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T1804_.40.0104c18: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T1804_.40.0104c19: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T1804_.40.0104c20: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T1804_.40.0104c21: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T1804_.40.0104c22: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T1804_.40.0104c23: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T1804_.40.0104c24: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T1804_.40.0104c25: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T1804_.40.0104c26: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T1804_.40.0104c27: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T1804_.40.0104c28: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T1804_.40.0104c29: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T1804_.40.0105a01: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T1804_.40.0105a02: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T1804_.40.0105a03: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爲異 T1804_.40.0105a04: 外道故。分別功徳論。爲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T1804_.40.0105a05: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爲諸蟲故。智 T1804_.40.0105a06: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T1804_.40.0105a07: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爲異外道故 T1804_.40.0105a08: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T1804_.40.0105a09: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T1804_.40.0105a10: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T1804_.40.0105a11: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T1804_.40.0105a12: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T1804_.40.0105a13: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T1804_.40.0105a14: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T1804_.40.0105a15: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T1804_.40.0105a16: 家人器。非俗人所爲。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T1804_.40.0105a17: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爲寒故制三。四分 T1804_.40.0105a18: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増 T1804_.40.0105a19: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爲法
T1804_.40.0105a23: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T1804_.40.0105a24: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T1804_.40.0105a25: 衣名衆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T1804_.40.0105a26: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T1804_.40.0105a27: 名中價衣。從用入衆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T1804_.40.0105a28: 院内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T1804_.40.0105a29: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T1804_.40.0105b01: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T1804_.40.0105b02: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T1804_.40.0105b03: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T1804_.40.0105b04: 性是沙門汚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T1804_.40.0105b05: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遣 T1804_.40.0105b06: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T1804_.40.0105b07: 我袈裟有五功徳。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T1804_.40.0105b08: 等四衆。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T1804_.40.0105b09: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T1804_.40.0105b10: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T1804_.40.0105b11: 至四寸。飮食充足。四者若衆生共相違反。念 T1804_.40.0105b12: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T1804_.40.0105b13: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T1804_.40.0105b14: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徳。俗人索破 T1804_.40.0105b15: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T1804_.40.0105b16: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T1804_.40.0105b17: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T1804_.40.0105b18: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T1804_.40.0105b19: 熟緻者。若細薄生疏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T1804_.40.0105b20: 並非法物。律云。文繍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T1804_.40.0105b21: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T1804_.40.0105b22: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T1804_.40.0105b23: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T1804_.40.0105b24: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T1804_.40.0105b27: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T1804_.40.0105b28: 十誦云。一切青黄赤白黒五種純色衣不得 T1804_.40.0105b29: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T1804_.40.0105b30: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T1804_.40.0105c01: 淨。用紺黒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T1804_.40.0105c02: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T1804_.40.0105c03: 若赤白黄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T1804_.40.0105c04: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T1804_.40.0105c05: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眞紫色蘇方地黄柰 T1804_.40.0105c06: 黄花黄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眞緋欝金染紅 T1804_.40.0105c07: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T1804_.40.0105c08: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黒木蘭。下文廣有染 T1804_.40.0105c09: 法。青謂銅青。黒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T1804_.40.0105c12: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説。*遣教法律經中五 T1804_.40.0105c13: 色者。此非正録。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T1804_.40.0105c14: 黒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T1804_.40.0105c19: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T1804_.40.0105c20: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T1804_.40.0105c21: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T1804_.40.0105c22: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T1804_.40.0105c23: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T1804_.40.0105c24: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T1804_.40.0105c25: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T1804_.40.0105c26: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T1804_.40.0105c27: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T1804_.40.0106a02: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T1804_.40.0106a03: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T1804_.40.0106a04: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T1804_.40.0106a05: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T1804_.40.0106a06: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T1804_.40.0106a09: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爲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T1804_.40.0106a10: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T1804_.40.0106a11: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T1804_.40.0106a12: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T1804_.40.0106a13: 増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T1804_.40.0106a14: 云。不爲怨賊所剥。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T1804_.40.0106a18: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T1804_.40.0106a19: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T1804_.40.0106a20: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T1804_.40.0106a21: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T1804_.40.0106a22: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T1804_.40.0106a23: 有因縁。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T1804_.40.0106a24: 死者前言本界内。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T1804_.40.0106a25: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T1804_.40.0106a26: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T1804_.40.0106a27: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T1804_.40.0106a28: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爲阿那律裁 T1804_.40.0106a29: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爲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T1804_.40.0106b01: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T1804_.40.0106b02: 縁得一端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T1804_.40.0106b03: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説淨。四 T1804_.40.0106b04: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T1804_.40.0106b05: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T1804_.40.0106b09: 處。此是外道法偸蘭。阿難奉教。爲諸比丘作 T1804_.40.0106b10: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T1804_.40.0106b11: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T1804_.40.0106b12: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T1804_.40.0106b13: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T1804_.40.0106b14: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T1804_.40.0106b15: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T1804_.40.0106b16: 狹如麥。不得横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T1804_.40.0106b17: 脱。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縁。要須却 T1804_.40.0106b18: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T1804_.40.0106b19: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 T1804_.40.0106b20: 前去縁四指施鞙。後去縁八指施紐。應如是 T1804_.40.0106b21: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T1804_.40.0106b22: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T1804_.40.0106b23: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爲異俗故。又防外 T1804_.40.0106b24: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T1804_.40.0106b25: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T1804_.40.0106b26: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T1804_.40.0106b27: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T1804_.40.0106b28: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T1804_.40.0106b29: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T1804_.40.0106b30: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縁。佛言。即當割截。上 T1804_.40.0106c01: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T1804_.40.0106c02: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T1804_.40.0106c03: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T1804_.40.0106c04: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説文。昔有
T1804_.40.0106c08: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T1804_.40.0106c09: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T1804_.40.0106c10: 三處合爲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T1804_.40.0106c11: 安陀會爲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T1804_.40.0106c12: 葉也。加法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T1804_.40.0106c13: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T1804_.40.0106c26: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説乃至安陀
T1804_.40.0106c29: 例之。多有黒青赤黄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T1804_.40.0107a01: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T1804_.40.0107a02: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T1804_.40.0107a05: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T1804_.40.0107a06: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T1804_.40.0107a11: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T1804_.40.0107a15: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説已。然 T1804_.40.0107a16: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T1804_.40.0107a17: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T1804_.40.0107a18: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T1804_.40.0107a19: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T1804_.40.0107a20: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説淨亦得。不捨 T1804_.40.0107a21: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T1804_.40.0107a22: 自説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説者不成。諸受持 T1804_.40.0107a23: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内。 T1804_.40.0107a24: 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T1804_.40.0107a25: 受。有横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内。長邊 T1804_.40.0107a26: 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T1804_.40.0107a27: 多但使縁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T1804_.40.0107b01: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T1804_.40.0107b02: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T1804_.40.0107b05: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T1804_.40.0107b06: 衣。若却刺者。不須説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T1804_.40.0107b07: 須説。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T1804_.40.0107b08: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T1804_.40.0107b09: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T1804_.40.0107b12: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T1804_.40.0107b15: 色脱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T1804_.40.0107b18: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T1804_.40.0107b19: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T1804_.40.0107b20: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縁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T1804_.40.0107b21: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T1804_.40.0107b22: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T1804_.40.0107b23: 人訶。第三受用擧。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T1804_.40.0107b24: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T1804_.40.0107b25: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T1804_.40.0107b26: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T1804_.40.0107b27: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T1804_.40.0107b28: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T1804_.40.0107b29: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T1804_.40.0107c01: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脱僧伽梨。著安陀 T1804_.40.0107c02: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T1804_.40.0107c03: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T1804_.40.0107c04: 衣鉢倶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T1804_.40.0107c05: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T1804_.40.0107c06: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T1804_.40.0107c07: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T1804_.40.0107c08: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T1804_.40.0107c09: 行之處。與衣鉢倶。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T1804_.40.0107c10: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T1804_.40.0107c11: 受功徳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T1804_.40.0107c12: 衣法中有五縁。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T1804_.40.0107c13: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T1804_.40.0107c14: 五若深藏擧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T1804_.40.0107c15: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T1804_.40.0107c16: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T1804_.40.0107c17: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脱三衣。必須取 T1804_.40.0107c18: 衣。近身然後脱著之。不得脱園中衣著一内 T1804_.40.0107c19: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脱園 T1804_.40.0107c20: 中衣。擧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T1804_.40.0107c21: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T1804_.40.0107c24: 内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内衣。於下挽 T1804_.40.0107c25: 出園中内衣。先著園中内衣。不得挽聚落内 T1804_.40.0107c26: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擧 T1804_.40.0107c27: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T1804_.40.0107c28: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T1804_.40.0107c29: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T1804_.40.0108a01: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T1804_.40.0108a02: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T1804_.40.0108a03: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T1804_.40.0108a04: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T1804_.40.0108a07: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爲草木鉤 T1804_.40.0108a08: 衣破裂。風雨塵土汚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T1804_.40.0108a09: 汚者。聽爲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T1804_.40.0108a10: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T1804_.40.0108a11: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T1804_.40.0108a12: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T1804_.40.0108a13: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T1804_.40.0108a14: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T1804_.40.0108a15: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T1804_.40.0108a16: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T1804_.40.0108a17: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T1804_.40.0108a20: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T1804_.40.0108a23: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衆食禮拜
T1804_.40.0108a26: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T1804_.40.0108a27: 新衣令有徳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T1804_.40.0108a28: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鬱多羅僧與婆 T1804_.40.0108a29: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T1804_.40.0108b01: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T1804_.40.0108b02: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T1804_.40.0108b03: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T1804_.40.0108b04: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内得 T1804_.40.0108b05: 護衣。勢外界内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T1804_.40.0108b06: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内。 T1804_.40.0108b07: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T1804_.40.0108b08: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T1804_.40.0108b12: 令衣界増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T1804_.40.0108b13: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T1804_.40.0108b14: 定衣界是定。二爲除誹謗。爲除鬥諍。爲護梵 T1804_.40.0108b15: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T1804_.40.0108b16: 方言除之。加法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T1804_.40.0108b17: 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T1804_.40.0108b18: 村外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T1804_.40.0108b19: 一説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T1804_.40.0108b20: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 T1804_.40.0108b21: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T1804_.40.0108b22: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失衣界。 T1804_.40.0108b23: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T1804_.40.0108b26: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 T1804_.40.0108b27: 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T1804_.40.0108b28: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者 T1804_.40.0108b29: 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説 T1804_.40.0108c01: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T1804_.40.0108c02: 二明坐具者。四分爲身爲衣爲臥具故制。長
T1804_.40.0108c06: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T1804_.40.0108c07: 尺爲搩手。準姫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T1804_.40.0108c12: 故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T1804_.40.0108c13: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T1804_.40.0108c14: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T1804_.40.0108c15: 師壇。故者縁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縁。 T1804_.40.0108c16: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T1804_.40.0108c19: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増者二重三 T1804_.40.0108c20: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増者 T1804_.40.0108c21: 於縁外増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T1804_.40.0109a09: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T1804_.40.0109a10: 衣嚢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T1804_.40.0109a11: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T1804_.40.0109a12: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T1804_.40.0109a13: 肩上。入衆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T1804_.40.0109a14: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T1804_.40.0109a15: 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T1804_.40.0109a16: 上品高行尚飮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T1804_.40.0109a17: 故律中爲重蟲命偏制飮用二戒。由事常現 T1804_.40.0109a18: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T1804_.40.0109a19: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T1804_.40.0109a20: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T1804_.40.0109a21: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T1804_.40.0109a22: 細一肘作嚢。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T1804_.40.0109a23: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説。僧祇蟲太 T1804_.40.0109a24: 細者。三重漉嚢。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T1804_.40.0109a25: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T1804_.40.0109a26: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嚢中漉 T1804_.40.0109a27: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T1804_.40.0109b01: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T1804_.40.0109b02: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T1804_.40.0109b03: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酬報。今不肖 T1804_.40.0109b04: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T1804_.40.0109b05: 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T1804_.40.0109b06: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T1804_.40.0109b07: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T1804_.40.0109b08: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T1804_.40.0109b09: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T1804_.40.0109b10: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説淨畜。初中薩婆多 T1804_.40.0109b11: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T1804_.40.0109b12: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説淨。餘者一切器與
T1804_.40.0109b15: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T1804_.40.0109b19: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T1804_.40.0109b20: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T1804_.40.0109b24: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T1804_.40.0109b25: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T1804_.40.0109b26: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T1804_.40.0109b27: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T1804_.40.0109b28: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T1804_.40.0109b29: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T1804_.40.0109c01: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T1804_.40.0109c02: 内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爲異。次明長衣 T1804_.40.0109c03: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説淨。初中鼻柰耶云。
T1804_.40.0109c06: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T1804_.40.0109c07: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T1804_.40.0109c08: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T1804_.40.0109c12: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T1804_.40.0109c13: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T1804_.40.0109c14: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T1804_.40.0109c15: 云。大寒得繋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T1804_.40.0109c16: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T1804_.40.0109c17: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T1804_.40.0109c18: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T1804_.40.0109c21: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T1804_.40.0109c22: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倶修 T1804_.40.0109c23: 羅。若軟體比丘。揩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T1804_.40.0109c28: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T1804_.40.0109c29: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嚢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T1804_.40.0110a01: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T1804_.40.0110a02: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T1804_.40.0110a03: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T1804_.40.0110a04: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T1804_.40.0110a05: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T1804_.40.0110a06: 含云。我説一切衣服飮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T1804_.40.0110a07: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増長善法。我説得 T1804_.40.0110a08: 畜反此不得。四分衆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T1804_.40.0110a09: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T1804_.40.0110a10: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汚泥 T1804_.40.0110a11: 不得上厠。五分爲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T1804_.40.0110a12: 身。作竟浣擧。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T1804_.40.0110a13: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毹。佛令廣三肘 T1804_.40.0110a14: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T1804_.40.0110a15: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T1804_.40.0110a16: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繍錦褥敷者吉
T1804_.40.0110a19: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T1804_.40.0110a20: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嚢革屣嚢針筩襌帶腰 T1804_.40.0110a21: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T1804_.40.0110a22: 拭身巾捫涙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T1804_.40.0110a23: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T1804_.40.0110a24: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T1804_.40.0110a25: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廚。不得畜皮帽。若 T1804_.40.0110a26: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T1804_.40.0110a27: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T1804_.40.0110b07: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T1804_.40.0110b08: 褥雜色臥具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T1804_.40.0110b09: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T1804_.40.0110b10: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戸繩 T1804_.40.0110b11: 壞。聽用皮作。若戸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T1804_.40.0110b12: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T1804_.40.0110b13: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爲覆障。三千云。當畜 T1804_.40.0110b14: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T1804_.40.0110b15: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T1804_.40.0110b16: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T1804_.40.0110b17: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太深聽齊踝上。比 T1804_.40.0110b18: 丘作靴。如靴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T1804_.40.0110b19: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脱革屣繞 T1804_.40.0110b20: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T1804_.40.0110b21: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T1804_.40.0110b22: 著七歩。四分聽爲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T1804_.40.0110b23: 内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T1804_.40.0110b24: 以毛以皮。爲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T1804_.40.0110b25: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T1804_.40.0110b26: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脱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T1804_.40.0110b29: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T1804_.40.0110c01: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T1804_.40.0110c02: 若在寺内。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T1804_.40.0110c03: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厠屐洗足 T1804_.40.0110c04: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T1804_.40.0110c05: 門。一制説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説進不。四 T1804_.40.0110c06: 説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T1804_.40.0110c07: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眞耶假耶。答 T1804_.40.0110c08: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T1804_.40.0110c09: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眞施也。令 T1804_.40.0110c10: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T1804_.40.0110c11: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T1804_.40.0110c12: 少欲爲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衆生根性 T1804_.40.0110c13: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T1804_.40.0110c14: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T1804_.40.0110c15: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T1804_.40.0110c16: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説淨法。母云。若 T1804_.40.0110c17: 放逸不説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T1804_.40.0110c18: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T1804_.40.0110c19: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T1804_.40.0110c20: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衆得作。善見云。展 T1804_.40.0110c21: 轉者。五衆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眞實者。至一 T1804_.40.0110c22: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T1804_.40.0110c23: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T1804_.40.0110c24: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讃歎人。 T1804_.40.0110c25: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衆。四不得與 T1804_.40.0110c26: 白衣。義準前五眞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T1804_.40.0110c27: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T1804_.40.0110c28: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T1804_.40.0110c29: 教。爲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T1804_.40.0111a03: 沙彌聾盲唖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T1804_.40.0111a04: 等。爲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鬥諍。如上等人則 T1804_.40.0111a05: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爲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T1804_.40.0111a06: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説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T1804_.40.0111a07: 俗人爲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T1804_.40.0111a08: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T1804_.40.0111a09: 説。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T1804_.40.0111a10: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T1804_.40.0111a11: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T1804_.40.0111a12: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爲淨主。此 T1804_.40.0111a13: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衆中
T1804_.40.0111a16: 後説言。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 T1804_.40.0111a17: 爲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衣藥
T1804_.40.0111a25: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爲法施 T1804_.40.0111a26: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説進不。薩婆 T1804_.40.0111a27: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涅槃經 T1804_.40.0111a28: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説者。 T1804_.40.0111a29: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T1804_.40.0111b01: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T1804_.40.0111b02: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説淨。 T1804_.40.0111b03: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T1804_.40.0111b04: 易。僧祇心念説淨。亦成犯吉。内心説淨而口 T1804_.40.0111b05: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説者無罪。律中捨
T1804_.40.0111b08: 徳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
T1804_.40.0111b13: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爲某甲故。善護
T1804_.40.0111b16: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説之。善見對 T1804_.40.0111b17: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T1804_.40.0111b18: 此長衣。爲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T1804_.40.0111b19: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T1804_.40.0111b20: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徳一心念。我 T1804_.40.0111b21: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捨與大徳。爲
T1804_.40.0111b24: 受此衣等不成與。眞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T1804_.40.0111b25: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説成。不須 T1804_.40.0111b26: 三遍。五分漫標説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T1804_.40.0111b27: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T1804_.40.0111b28: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T1804_.40.0111b29: 誰。答言。於五衆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T1804_.40.0111c05: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T1804_.40.0111c06: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T1804_.40.0111c07: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T1804_.40.0111c08: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T1804_.40.0111c09: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T1804_.40.0111c10: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T1804_.40.0111c11: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T1804_.40.0111c12: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T1804_.40.0111c17: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T1804_.40.0111c20: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T1804_.40.0111c25: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説之。四分若忘
T1804_.40.0111c28: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説淨。若還不相似
T1804_.40.0112a04: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T1804_.40.0112a05: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T1804_.40.0112a06: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爲王賊所貪。常得資 T1804_.40.0112a07: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T1804_.40.0112a08: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T1804_.40.0112a09: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T1804_.40.0112a10: 不方便説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T1804_.40.0112a11: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T1804_.40.0112a12: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T1804_.40.0112a13: 衣數中。十不爲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T1804_.40.0112a20: 者應畜。又得輦蓋歩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T1804_.40.0112a21: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T1804_.40.0112a22: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T1804_.40.0112a25: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爲。理有深致若癡 T1804_.40.0112a26: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爲之。不無相惱。致 T1804_.40.0112a27: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T1804_.40.0112a28: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偸蘭。善見死屍 T1804_.40.0112a29: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T1804_.40.0112b01: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T1804_.40.0112b02: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T1804_.40.0112b03: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T1804_.40.0112b04: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T1804_.40.0112b05: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T1804_.40.0112b06: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T1804_.40.0112b07: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T1804_.40.0112b08: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T1804_.40.0112b09: 冬夏。有縁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T1804_.40.0112b10: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T1804_.40.0112b11: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T1804_.40.0112b12: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T1804_.40.0112b13: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T1804_.40.0112b14: 罪。二處定。同此界内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T1804_.40.0112b15: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T1804_.40.0112b16: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T1804_.40.0112b17: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T1804_.40.0112b18: 爲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T1804_.40.0112b19: 諸比丘人與兩端。爲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T1804_.40.0112b20: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T1804_.40.0112b21: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T1804_.40.0112b22: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T1804_.40.0112b23: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T1804_.40.0112b24: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T1804_.40.0112b25: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T1804_.40.0112b26: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T1804_.40.0112b27: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T1804_.40.0112b28: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T1804_.40.0112b29: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T1804_.40.0112c01: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T1804_.40.0112c02: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T1804_.40.0112c03: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T1804_.40.0112c04: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T1804_.40.0112c05: 人爲十分。乃至百人爲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T1804_.40.0112c06: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T1804_.40.0112c07: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T1804_.40.0112c08: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T1804_.40.0112c09: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T1804_.40.0112c10: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衆。五分一比丘分與 T1804_.40.0112c11: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T1804_.40.0112c15: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T1804_.40.0112c16: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T1804_.40.0112c17: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T1804_.40.0112c18: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T1804_.40.0112c19: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T1804_.40.0112c20: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T1804_.40.0112c21: 如是五衆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T1804_.40.0112c24: 合。若有餘嚫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T1804_.40.0112c25: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T1804_.40.0112c26: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衆物。 T1804_.40.0112c27: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T1804_.40.0112c28: 經勞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T1804_.40.0112c29: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T1804_.40.0113a01: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T1804_.40.0113a02: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倶須兩順佛 T1804_.40.0113a03: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T1804_.40.0113a04: 謂指南倶呈至説。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T1804_.40.0113a05: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毎有遲疑。臨 T1804_.40.0113a06: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T1804_.40.0113a07: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T1804_.40.0113a08: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T1804_.40.0113a09: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T1804_.40.0113a10: 徳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T1804_.40.0113a11: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衆亡後皆入僧者。生 T1804_.40.0113a12: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T1804_.40.0113a13: 同遵出要。身行所爲。莫不爲僧法所攝。故人 T1804_.40.0113a14: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T1804_.40.0113a15: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T1804_.40.0113a16: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T1804_.40.0113a17: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T1804_.40.0113a18: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刹利種。及諸親里 T1804_.40.0113a19: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T1804_.40.0113a20: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T1804_.40.0113a21: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T1804_.40.0113a22: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内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T1804_.40.0113a23: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T1804_.40.0113a24: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T1804_.40.0113a25: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T1804_.40.0113a26: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T1804_.40.0113a27: 僧。如四分被擧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擧僧。 T1804_.40.0113a28: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T1804_.40.0113a29: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衆先來 T1804_.40.0113b01: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T1804_.40.0113b02: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T1804_.40.0113b03: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T1804_.40.0113b08: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内現前僧應
T1804_.40.0113b11: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T1804_.40.0113b12: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T1804_.40.0113b13: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T1804_.40.0113b14: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T1804_.40.0113b15: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T1804_.40.0113b16: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T1804_.40.0113b17: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T1804_.40.0113b18: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T1804_.40.0113b19: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T1804_.40.0113b20: 財。妄言取分。能所倶犯。重則犯重。輕則偸 T1804_.40.0113b21: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T1804_.40.0113b22: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T1804_.40.0113b23: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T1804_.40.0113b24: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T1804_.40.0113b25: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T1804_.40.0113b26: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T1804_.40.0113b27: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T1804_.40.0113b28: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T1804_.40.0113b29: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T1804_.40.0113c01: 歎。常知僞財本非眞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増。 T1804_.40.0113c02: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T1804_.40.0113c03: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T1804_.40.0113c04: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T1804_.40.0113c05: 百問中。比丘愛銅碗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説。 T1804_.40.0113c06: 二差別者。一人物倶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T1804_.40.0113c09: 人物互現或倶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T1804_.40.0113c10: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説 T1804_.40.0113c11: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 T1804_.40.0113c12: 授與衆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T1804_.40.0113c13: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T1804_.40.0113c14: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T1804_.40.0113c17: 得偸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T1804_.40.0113c18: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T1804_.40.0113c19: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T1804_.40.0113c20: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T1804_.40.0113c21: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T1804_.40.0113c22: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晩 T1804_.40.0113c23: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T1804_.40.0113c24: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T1804_.40.0113c25: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T1804_.40.0113c26: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T1804_.40.0113c29: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T1804_.40.0114a01: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T1804_.40.0114a02: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T1804_.40.0114a03: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T1804_.40.0114a04: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T1804_.40.0114a05: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T1804_.40.0114a06: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T1804_.40.0114a07: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T1804_.40.0114a08: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T1804_.40.0114a11: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T1804_.40.0114a12: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T1804_.40.0114a17: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T1804_.40.0114a18: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T1804_.40.0114a19: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T1804_.40.0114a20: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T1804_.40.0114a21: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券書處。 T1804_.40.0114a22: 執券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T1804_.40.0114a23: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券徴取。若物在僧邊 T1804_.40.0114a24: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券盡故攝他 T1804_.40.0114a25: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倶僧故。若論重 T1804_.40.0114a26: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T1804_.40.0114a27: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衆先來者 T1804_.40.0114a28: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T1804_.40.0114a29: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T1804_.40.0114b01: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内。僧祇淨人推求取 T1804_.40.0114b02: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T1804_.40.0114b03: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T1804_.40.0114b04: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倶犯。祇云。 T1804_.40.0114b05: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T1804_.40.0114b06: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T1804_.40.0114b07: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T1804_.40.0114b08: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T1804_.40.0114b09: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T1804_.40.0114b10: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T1804_.40.0114b11: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T1804_.40.0114b12: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T1804_.40.0114b13: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T1804_.40.0114b14: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T1804_.40.0114b15: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T1804_.40.0114b16: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T1804_.40.0114b17: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T1804_.40.0114b18: 貯器針筩倶夜羅器氀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T1804_.40.0114b19: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T1804_.40.0114b20: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氀量過則入重。此 T1804_.40.0114b21: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T1804_.40.0114b22: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T1804_.40.0114b23: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T1804_.40.0114b24: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T1804_.40.0114b27: 物隨身衆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T1804_.40.0114b28: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T1804_.40.0114b29: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車輿器 T1804_.40.0114c01: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T1804_.40.0114c02: 輕者。百一衆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T1804_.40.0114c03: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T1804_.40.0114c04: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碗匙筋鍵等 T1804_.40.0114c05: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T1804_.40.0114c06: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T1804_.40.0114c07: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T1804_.40.0114c10: 徐擔入衆。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T1804_.40.0114c11: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T1804_.40.0114c12: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T1804_.40.0114c13: 説。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T1804_.40.0114c16: 具足。毛内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爲臥 T1804_.40.0114c17: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T1804_.40.0114c18: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爲量。被及被單 T1804_.40.0114c19: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氀錦繍等綺 T1804_.40.0114c20: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T1804_.40.0114c21: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T1804_.40.0114c22: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等入 T1804_.40.0114c23: 輕。下文聽著大價疏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T1804_.40.0114c24: 衣漉水嚢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T1804_.40.0114c25: 敷儭身衣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入輕。準此被 T1804_.40.0114c26: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T1804_.40.0114c27: 錦綺毛若氈蚊廚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T1804_.40.0114c28: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 T1804_.40.0114c29: 氀法服厚軟可服。毾類同錦繍。雖是小氈。 T1804_.40.0115a01: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T1804_.40.0115a02: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眞緋 T1804_.40.0115a03: 等判入重者。黄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T1804_.40.0115a04: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黄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T1804_.40.0115a05: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T1804_.40.0115a06: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T1804_.40.0115a07: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T1804_.40.0115a08: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秸。便入重色。盛衣袋
T1804_.40.0115a11: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T1804_.40.0115a12: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繍綺鉢袋。 T1804_.40.0115a13: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T1804_.40.0115a14: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T1804_.40.0115a15: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T1804_.40.0115a16: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T1804_.40.0115a17: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嚢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T1804_.40.0115a20: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鎭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T1804_.40.0115a21: 鉢鍵小鍵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戸牌曲 T1804_.40.0115a22: 戸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T1804_.40.0115a25: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T1804_.40.0115a26: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T1804_.40.0115a27: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T1804_.40.0115a28: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爲割截袈裟故。聽 T1804_.40.0115a29: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T1804_.40.0115b01: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T1804_.40.0115b02: 故。戸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倶夜羅器 T1804_.40.0115b03: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T1804_.40.0115b04: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T1804_.40.0115b05: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T1804_.40.0115b06: 大者入重。根本爲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T1804_.40.0115b07: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縁改賣不定者。如上 T1804_.40.0115b08: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T1804_.40.0115b09: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T1804_.40.0115b12: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爲己造房。若已 T1804_.40.0115b13: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T1804_.40.0115b14: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爲佛法有別 T1804_.40.0115b15: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T1804_.40.0115b16: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T1804_.40.0115b17: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T1804_.40.0115b18: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黄白墡 T1804_.40.0115b19: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T1804_.40.0115b20: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嚢。受半斗 T1804_.40.0115b21: 以下。繋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T1804_.40.0115b22: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T1804_.40.0115b23: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T1804_.40.0115b24: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T1804_.40.0115b25: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T1804_.40.0115b26: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T1804_.40.0115b27: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T1804_.40.0115b28: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T1804_.40.0115b29: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T1804_.40.0115c01: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T1804_.40.0115c02: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T1804_.40.0115c03: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T1804_.40.0115c04: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T1804_.40.0115c05: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T1804_.40.0115c06: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T1804_.40.0115c11: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T1804_.40.0115c12: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T1804_.40.0115c13: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T1804_.40.0115c16: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T1804_.40.0115c17: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T1804_.40.0115c18: 爲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T1804_.40.0115c19: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T1804_.40.0115c20: 第二足爲龜鏡也。七具徳賞勞。四分有二五 T1804_.40.0115c21: 徳。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徳滿。 T1804_.40.0115c22: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T1804_.40.0115c23: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T1804_.40.0115c24: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T1804_.40.0115c25: 又不能靜坐止息内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T1804_.40.0115c26: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T1804_.40.0115c27: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爲衣食。四能 T1804_.40.0115c28: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爲病人説法。令病 T1804_.40.0115c29: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増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T1804_.40.0116a01: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T1804_.40.0116a02: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T1804_.40.0116a03: 自樂福徳。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T1804_.40.0116a04: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T1804_.40.0116a07: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T1804_.40.0116a08: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T1804_.40.0116a09: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T1804_.40.0116a10: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T1804_.40.0116a11: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縁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T1804_.40.0116a12: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T1804_.40.0116a13: 針筩也。義準徳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徳物 T1804_.40.0116a14: 倶具。依法與之。若徳具物不具。乃至倶缺並 T1804_.40.0116a15: 隨事商度。若徳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T1804_.40.0116a16: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徳有無。取 T1804_.40.0116a17: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T1804_.40.0116a18: 十誦七衆。看比丘病。唯二衆得。沙彌及比丘。 T1804_.40.0116a19: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T1804_.40.0116a22: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衆多比丘沙彌。看 T1804_.40.0116a23: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T1804_.40.0116a24: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爲病人乞衣藥 T1804_.40.0116a25: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T1804_.40.0116a26: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T1804_.40.0116a27: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衆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T1804_.40.0116a28: 其戸。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戸鉤。若 T1804_.40.0116a29: 不可信。持戸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T1804_.40.0116b01: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T1804_.40.0116b02: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T1804_.40.0116b03: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T1804_.40.0116b04: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T1804_.40.0116b05: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T1804_.40.0116b06: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T1804_.40.0116b07: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T1804_.40.0116b08: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擧床甕屋 T1804_.40.0116b09: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歴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T1804_.40.0116b10: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T1804_.40.0116b11: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T1804_.40.0116b12: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T1804_.40.0116b15: 衆法。非上縁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T1804_.40.0116b16: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 T1804_.40.0116b17: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T1804_.40.0116b20: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T1804_.40.0116b21: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T1804_.40.0116b22: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T1804_.40.0116b23: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T1804_.40.0116b24: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T1804_.40.0116b25: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徳難具。不 T1804_.40.0116b26: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衆問具徳以不。若 T1804_.40.0116b27: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T1804_.40.0116b28: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T1804_.40.0116b29: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T1804_.40.0116c01: 問徳。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T1804_.40.0116c02: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T1804_.40.0116c03: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徳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T1804_.40.0116c04: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T1804_.40.0116c05: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
T1804_.40.0116c08: 丘某甲白如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T1804_.40.0116c13: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T1804_.40.0116c17: 持律者。先知不具徳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T1804_.40.0116c18: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徳不具。即隨彼分
T1804_.40.0116c21: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T1804_.40.0116c22: 有内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T1804_.40.0116c27: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T1804_.40.0116c28: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T1804_.40.0116c29: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T1804_.40.0117a01: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T1804_.40.0117a02: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T1804_.40.0117a03: 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T1804_.40.0117a04: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T1804_.40.0117a05: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T1804_.40.0117a06: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T1804_.40.0117a09: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徳遍十方僧。不須 T1804_.40.0117a10: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T1804_.40.0117a11: 以福分爲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T1804_.40.0117a12: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爲病人 T1804_.40.0117a13: 求衣藥。及爲塔爲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T1804_.40.0117a14: 與分。此謂差衆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T1804_.40.0117a15: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T1804_.40.0117a16: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T1804_.40.0117a17: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T1804_.40.0117a18: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T1804_.40.0117a19: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T1804_.40.0117a20: 厚。佛令分付。爲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T1804_.40.0117a21: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T1804_.40.0117a22: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T1804_.40.0117a23: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T1804_.40.0117a24: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T1804_.40.0117a25: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T1804_.40.0117a26: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T1804_.40.0117a29: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T1804_.40.0117b01: 相語云。二大徳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T1804_.40.0117b02: 亦如是三説。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T1804_.40.0117b03: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T1804_.40.0117b04: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説也。三明心念法。 T1804_.40.0117b05: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T1804_.40.0117b06: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説已。後來
T1804_.40.0117b09: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嚢 T1804_.40.0117b10: 革屣嚢。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T1804_.40.0117b11: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T1804_.40.0117b12: 此倶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T1804_.40.0117b13: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T1804_.40.0117b14: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T1804_.40.0117b15: 尼衆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T1804_.40.0117b16: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T1804_.40.0117b19: 越。應掌録此物。若有五衆先來者應與。若無 T1804_.40.0117b20: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T1804_.40.0117b21: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衆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T1804_.40.0117b22: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T1804_.40.0117b23: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T1804_.40.0117b24: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T1804_.40.0117b25: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T1804_.40.0117b26: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T1804_.40.0117c03: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T1804_.40.0117c04: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T1804_.40.0117c08: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T1804_.40.0117c09: 法故
T1804_.40.0117c12: T1804_.40.0117c13:
T1804_.40.0117c16: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爲四。言 T1804_.40.0117c17: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T1804_.40.0117c18: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T1804_.40.0117c19: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T1804_.40.0117c20: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T1804_.40.0117c21: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T1804_.40.0117c22: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T1804_.40.0117c23: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T1804_.40.0117c24: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T1804_.40.0117c25: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T1804_.40.0117c26: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