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INBUDS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0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T1804_.40.0034a01: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T1804_.40.0034a02: 住。法食倶與應住。法食倶不與不應住。不問 T1804_.40.0034a03: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T1804_.40.0034a04: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T1804_.40.0034a05: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T1804_.40.0034a06: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T1804_.40.0034a07: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T1804_.40.0034a08: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爲將順故 T1804_.40.0034a09: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T1804_.40.0034a10: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T1804_.40.0034a13: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T1804_.40.0034a14: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T1804_.40.0034a15: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T1804_.40.0034a16: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T1804_.40.0034a17: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T1804_.40.0034a18: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T1804_.40.0034a19: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T1804_.40.0034a20: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喩有可從遂。 T1804_.40.0034a21: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T1804_.40.0034a22: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T1804_.40.0034a23: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T1804_.40.0034a24: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T1804_.40.0034a25: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徳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T1804_.40.0034a26: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T1804_.40.0034a27: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T1804_.40.0034a28: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T1804_.40.0034a29: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T1804_.40.0034b01: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T1804_.40.0034b02: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T1804_.40.0034b03: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T1804_.40.0034b04: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爲解 T1804_.40.0034b05: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T1804_.40.0034b06: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T1804_.40.0034b07: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T1804_.40.0034b08: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T1804_.40.0034b09: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T1804_.40.0034b10: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T1804_.40.0034b11: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T1804_.40.0034b14: T1804_.40.0034b15:
T1804_.40.0034b22: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爲賤薄。比 T1804_.40.0034b23: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聞。便隨心 T1804_.40.0034b24: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T1804_.40.0034b25: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T1804_.40.0034b26: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T1804_.40.0034b27: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T1804_.40.0034b28: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T1804_.40.0034b29: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T1804_.40.0034c01: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説戒法不 T1804_.40.0034c02: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T1804_.40.0034c03: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T1804_.40.0034c04: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T1804_.40.0034c05: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T1804_.40.0034c06: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T1804_.40.0034c07: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衆具。三正説儀 T1804_.40.0034c08: 軌。四略説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T1804_.40.0034c09: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増 T1804_.40.0034c10: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T1804_.40.0034c11: 日説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説。五分云。 T1804_.40.0034c12: 八日十四日説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T1804_.40.0034c13: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T1804_.40.0034c14: 故。四分。爲外界鬥諍比丘來。佛令増減説戒。 T1804_.40.0034c15: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説。若十五日來。 T1804_.40.0034c16: 十四日説。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T1804_.40.0034c17: 界而説。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説。後十五 T1804_.40.0034c18: 日當説。又不去者更増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T1804_.40.0034c19: 和合説。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説。 T1804_.40.0034c20: 亦無三度不説法滅之文。僞傳於久。律云。拘 T1804_.40.0034c21: 睒彌國六年不説。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鬥諍 T1804_.40.0034c22: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爲法滅。律中阿難疑 T1804_.40.0034c23: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T1804_.40.0034c24: 嫌二十年不説戒等。四分。鬥諍來久不得説 T1804_.40.0034c25: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説。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T1804_.40.0034c26: 説。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T1804_.40.0034c27: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T1804_.40.0034c28: 法衆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T1804_.40.0034c29: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爲檀越問 T1804_.40.0035a01: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T1804_.40.0035a02: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T1804_.40.0035a03: 處。由受籌故。四分爲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T1804_.40.0035a04: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T1804_.40.0035a05: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T1804_.40.0035a06: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T1804_.40.0035a07: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T1804_.40.0035a08: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T1804_.40.0035a09: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T1804_.40.0035a10: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T1804_.40.0035a11: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T1804_.40.0035a12: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T1804_.40.0035a13: 苦。比丘欲莊嚴説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T1804_.40.0035a14: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T1804_.40.0035a15: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T1804_.40.0035a16: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T1804_.40.0035a19: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T1804_.40.0035a20: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T1804_.40.0035a21: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T1804_.40.0035a22: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爲未受具人説 T1804_.40.0035a23: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T1804_.40.0035a24: 羅。若説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脱革屣偏袒右 T1804_.40.0035a25: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T1804_.40.0035a26: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説戒 T1804_.40.0035a27: 持律作羯磨。説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T1804_.40.0035a28: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T1804_.40.0035a29: 説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T1804_.40.0035b01: 之。不得重誦。若諸縁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T1804_.40.0035b02: 磨法並在説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説 T1804_.40.0035b03: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説法時。白衣 T1804_.40.0035b04: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T1804_.40.0035b05: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T1804_.40.0035b06: 等。如後所説。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T1804_.40.0035b07: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T1804_.40.0035b08: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説戒人先當闇誦 T1804_.40.0035b09: 令利。莫僧中説時錯謬。三正明説儀。此門布 T1804_.40.0035b10: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T1804_.40.0035b11: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T1804_.40.0035b14: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T1804_.40.0035b15: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T1804_.40.0035b16: 爲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T1804_.40.0035b17: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晋之後床事始 T1804_.40.0035b18: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T1804_.40.0035b19: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二衆具者。律中舍 T1804_.40.0035b20: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T1804_.40.0035b21: 香莊嚴。準前早*辨。三於説戒日。上座白僧令 T1804_.40.0035b22: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徳僧聽。今黒月 T1804_.40.0035b23: 十四日衆僧和合。某時某處説戒布薩。餘如 T1804_.40.0035b24: 衆網中。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T1804_.40.0035b25: 沙彌有縁。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T1804_.40.0035b26: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T1804_.40.0035b27: 彌大僧二處各説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T1804_.40.0035b28: 應説聞鐘偈。増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T1804_.40.0035b29: 盡無餘。露地撃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T1804_.40.0035c01: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T1804_.40.0035c02: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説偈言。持戒清淨 T1804_.40.0035c03: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衆和合無違諍。 T1804_.40.0035c04: 爾乃可得同布薩。説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T1804_.40.0035c05: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T1804_.40.0035c06: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T1804_.40.0035c07: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T1804_.40.0035c08: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T1804_.40.0035c09: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像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T1804_.40.0035c10: 高座衆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六明維那行 T1804_.40.0035c11: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T1804_.40.0035c12: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T1804_.40.0035c13: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説偈 T1804_.40.0035c14: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衆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T1804_.40.0035c15: 薩度衆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T1804_.40.0035c16: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T1804_.40.0035c17: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説偈言。八功 T1804_.40.0035c18: 徳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T1804_.40.0035c19: 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T1804_.40.0035c20: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T1804_.40.0035c21: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T1804_.40.0035c22: 香湯行之。各説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T1804_.40.0035c23: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脱滿。群生同會法 T1804_.40.0035c24: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説之。不得一時也。 T1804_.40.0035c25: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T1804_.40.0035c26: 有之。自出愚叟。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T1804_.40.0035c27: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T1804_.40.0035c28: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擧手打一下告
T1804_.40.0036a03: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T1804_.40.0036a04: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有云。前加一 T1804_.40.0036a05: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説戒不得妄驅沙彌。 T1804_.40.0036a06: 以戒本説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T1804_.40.0036a07: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説戒者言未受戒 T1804_.40.0036a08: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T1804_.40.0036a09: 出。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T1804_.40.0036a10: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説戒。如是唱訖。又 T1804_.40.0036a11: 打靜云。大徳僧聽。此衆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T1804_.40.0036a14: 丘爲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T1804_.40.0036a15: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説已云。并 T1804_.40.0036a16: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T1804_.40.0036a17: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T1804_.40.0036a18: 座説偈言。金剛無礙解脱籌難得難遇。如今 T1804_.40.0036a19: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衆生亦如是。説已 T1804_.40.0036a20: 受取兩手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説偈。 T1804_.40.0036a21: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T1804_.40.0036a22: 復説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T1804_.40.0036a23: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便還 T1804_.40.0036a24: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T1804_.40.0036a25: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T1804_.40.0036a26: 數知之。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T1804_.40.0036a27: 三説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T1804_.40.0036a28: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T1804_.40.0036a29: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T1804_.40.0036b01: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T1804_.40.0036b02: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徳僧 T1804_.40.0036b03: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T1804_.40.0036b04: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T1804_.40.0036b05: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爲含識各誦經中清 T1804_.40.0036b06: 淨妙偈。僧祇説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T1804_.40.0036b07: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説戒。 T1804_.40.0036b08: 如後別法。七明請説戒師。佛令上座説戒。縱 T1804_.40.0036b09: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T1804_.40.0036b10: 已合掌白言。大徳慈悲爲僧説戒。若堪説者 T1804_.40.0036b11: 此説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T1804_.40.0036b12: 但此説戒任當某甲。但爲老病言辭濁鈍恐 T1804_.40.0036b13: 惱衆僧。令次座説。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T1804_.40.0036b14: 不説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T1804_.40.0036b15: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T1804_.40.0036b16: 説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T1804_.40.0036b17: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T1804_.40.0036b18: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徳僧聽。僧差律師某 T1804_.40.0036b19: 甲爲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T1804_.40.0036b20: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T1804_.40.0036b21: 甲稽首和南敬白衆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T1804_.40.0036b22: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八明供養説 T1804_.40.0036b23: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T1804_.40.0036b24: 僧座在下。彼説戒者坐已。維那打靜水者供 T1804_.40.0036b25: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T1804_.40.0036b26: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爲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T1804_.40.0036b27: 是外縁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爲法事也。彼 T1804_.40.0036b28: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T1804_.40.0036b29: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T1804_.40.0036c01: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T1804_.40.0036c02: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T1804_.40.0036c03: 華時各説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T1804_.40.0036c04: 莊嚴寶華以爲帳。散衆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T1804_.40.0036c05: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T1804_.40.0036c06: 捻香已報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T1804_.40.0036c07: 維那云行香説偈。此法安師毎有僧集人別 T1804_.40.0036c08: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衆爲之。廣如本文。 T1804_.40.0036c09: 各説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雲 T1804_.40.0036c10: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T1804_.40.0036c11: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九 T1804_.40.0036c12: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T1804_.40.0036c13: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T1804_.40.0036c14: 説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説 T1804_.40.0036c15: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T1804_.40.0036c16: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T1804_.40.0036c17: 大徳僧聽。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T1804_.40.0036c18: 半月半月頂禮大徳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T1804_.40.0036c19: 説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徳慈悲 T1804_.40.0036c20: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徳。乃至二十 T1804_.40.0036c21: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徳可明。若 T1804_.40.0036c22: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徳。並辭不堪。上 T1804_.40.0036c23: 座云。諸大徳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T1804_.40.0036c24: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T1804_.40.0036c25: 教誡尼人。又無善説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T1804_.40.0036c29: 故略。説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維那互
T1804_.40.0037a03: 立不同即是別衆。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T1804_.40.0037a04: 致令僧衆倶同非法。然處衆首是非須知。不 T1804_.40.0037a05: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T1804_.40.0037a08: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説已。作神仙五通 T1804_.40.0037a09: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爲令説者從容具儀 T1804_.40.0037a10: 辭遜之暇。其説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爲唄辭。 T1804_.40.0037a11: 説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衆僧足下。敬謝 T1804_.40.0037a12: 衆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T1804_.40.0037a13: 悲施以歡喜。衆僧各各説自慶偈云。諸佛出 T1804_.40.0037a14: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衆和合寂滅
T1804_.40.0037a17: 坐。不告清淨。若已説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T1804_.40.0037a18: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T1804_.40.0037a19: 跪一人告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T1804_.40.0037a20: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爲偪説戒。後 T1804_.40.0037a21: 如法懺。便依次爲説。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T1804_.40.0037a22: 縱説戒竟皆令重説。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T1804_.40.0037a23: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説戒 即律文云。 T1804_.40.0037a24: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説等。若三寺五 T1804_.40.0037a25: 寺尼請教授 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T1804_.40.0037a26: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T1804_.40.0037a27: 令。不得大衆同教。致増混亂也。四分。若説 T1804_.40.0037a28: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T1804_.40.0037a29: 人説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T1804_.40.0037b01: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T1804_.40.0037b04: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T1804_.40.0037b05: 輕此教網。故違不説。染汚淨識漸於大法無 T1804_.40.0037b06: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T1804_.40.0037b07: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T1804_.40.0037b08: 預聞戒。縱在寺内別衆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T1804_.40.0037b09: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T1804_.40.0037b10: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衆發露。恐大衆鬧亂 T1804_.40.0037b11: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爲偪 T1804_.40.0037b12: 説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T1804_.40.0037b13: 此陳露。四明略説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T1804_.40.0037b14: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T1804_.40.0037b15: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縁者。若大衆集床座 T1804_.40.0037b16: 少。若衆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T1804_.40.0037b19: 應略説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説。小住略 T1804_.40.0037b20: 説。不住三語説。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T1804_.40.0037b21: 今日布薩説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T1804_.40.0037b22: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説戒。五 T1804_.40.0037b23: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T1804_.40.0037b24: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T1804_.40.0037b25: 坐。住處遠。皆開略説。十誦。聽在諸王前説。 T1804_.40.0037b26: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説戒時賊 T1804_.40.0037b27: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絶。若有一方衆主綱 T1804_.40.0037b28: 維徒衆者。毎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説。至時小 T1804_.40.0037b29: 食上應告僧云。今説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T1804_.40.0037c01: 遵。並願衆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爲略説。 T1804_.40.0037c02: 勿事他縁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T1804_.40.0037c03: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T1804_.40.0037c04: 在顯露處説。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T1804_.40.0037c05: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T1804_.40.0037c06: 説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爲廣三 T1804_.40.0037c07: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爲説序已餘隨略之。 T1804_.40.0037c08: 説前方便如廣説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T1804_.40.0037c09: 諸大徳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徳 T1804_.40.0037c10: 是衆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T1804_.40.0037c11: 如法廣説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T1804_.40.0037c12: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説也。若難縁卒至 T1804_.40.0037c13: 説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説序云。今十 T1804_.40.0037c14: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T1804_.40.0037c15: 去。上來就縁而説。増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T1804_.40.0037c16: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説三十法僧常聞。既 T1804_.40.0037c17: 言已説。則對衆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縁止 T1804_.40.0037c18: 而不説。並通治罪。故須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T1804_.40.0037c19: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説戒堂。掃治具調度 T1804_.40.0037c20: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説戒。若三人各 T1804_.40.0037c21: 各修儀更互説云。二大徳一心念。今僧十五
T1804_.40.0037c26: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T1804_.40.0037c27: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T1804_.40.0038a01: 懺悔。三説已獨坐廣誦戒本
T1804_.40.0038a04: 心行。隨縁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T1804_.40.0038a05: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T1804_.40.0038a06: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T1804_.40.0038a07: 慈寔深。三所爲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T1804_.40.0038a08: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T1804_.40.0038a09: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T1804_.40.0038a10: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爲重。佛深制之。 T1804_.40.0038a11: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纒永流苦海。極 T1804_.40.0038a12: 誡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縁。二分 T1804_.40.0038a13: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縁成不。五迦提 T1804_.40.0038a14: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T1804_.40.0038a15: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T1804_.40.0038a16: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T1804_.40.0038a17: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T1804_.40.0038a18: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T1804_.40.0038a19: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T1804_.40.0038a20: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T1804_.40.0038a21: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匆去隨信樂衣
T1804_.40.0038a24: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T1804_.40.0038a25: 六日。謂爲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T1804_.40.0038a26: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T1804_.40.0038a27: 爲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T1804_.40.0038a28: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T1804_.40.0038a29: 心三種。一爲自行。二爲利他。三爲料理三寶 T1804_.40.0038b01: 修治房舍。一脚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T1804_.40.0038b02: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T1804_.40.0038b03: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T1804_.40.0038b04: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徳。謂未聞令聞。已聞 T1804_.40.0038b05: 令清淨。能爲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T1804_.40.0038b06: 五無施主施飮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T1804_.40.0038b07: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T1804_.40.0038b08: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T1804_.40.0038b09: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T1804_.40.0038b10: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T1804_.40.0038b11: 文廣不録。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T1804_.40.0038b12: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T1804_.40.0038b13: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T1804_.40.0038b16: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爲但結三月 T1804_.40.0038b17: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T1804_.40.0038b18: 一月。爲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T1804_.40.0038b19: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結。教法太 T1804_.40.0038b20: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T1804_.40.0038b21: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T1804_.40.0038b22: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T1804_.40.0038b23: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T1804_.40.0038b24: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T1804_.40.0038b25: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T1804_.40.0038b26: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T1804_.40.0038b27: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T1804_.40.0038b28: 因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T1804_.40.0038b29: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T1804_.40.0038c01: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縁 T1804_.40.0038c02: 如法不結無犯無縁吉羅。十六日者縁與無 T1804_.40.0038c03: 縁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T1804_.40.0038c04: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T1804_.40.0038c05: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T1804_.40.0038c06: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歳。若五月 T1804_.40.0038c07: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T1804_.40.0038c08: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T1804_.40.0038c09: 受歳。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T1804_.40.0038c10: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T1804_.40.0038c11: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T1804_.40.0038c12: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T1804_.40.0038c13: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T1804_.40.0038c14: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T1804_.40.0038c15: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T1804_.40.0038c16: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T1804_.40.0038c17: 具。至時隨縁。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T1804_.40.0038c18: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T1804_.40.0038c19: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T1804_.40.0038c20: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T1804_.40.0038c21: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T1804_.40.0038c22: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今約閏月結之 T1804_.40.0038c23: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T1804_.40.0038c24: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T1804_.40.0038c25: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T1804_.40.0038c26: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T1804_.40.0038c27: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T1804_.40.0038c28: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T1804_.40.0038c29: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T1804_.40.0039a01: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T1804_.40.0039a02: 成數故。餘如疏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T1804_.40.0039a03: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T1804_.40.0039a04: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T1804_.40.0039a05: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徳已。 T1804_.40.0039a06: 羯磨言。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T1804_.40.0039a07: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T1804_.40.0039a08: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T1804_.40.0039a09: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T1804_.40.0039a10: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T1804_.40.0039a11: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T1804_.40.0039a12: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T1804_.40.0039a13: 物。衆僧一時房内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T1804_.40.0039a14: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T1804_.40.0039a15: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T1804_.40.0039a16: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徳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T1804_.40.0039a17: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T1804_.40.0039a18: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T1804_.40.0039a19: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T1804_.40.0039a20: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T1804_.40.0039a21: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T1804_.40.0039a22: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T1804_.40.0039a23: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T1804_.40.0039a24: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T1804_.40.0039a25: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T1804_.40.0039a26: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T1804_.40.0039a27: 與我自爲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T1804_.40.0039a28: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爲受用故與。爲治事故 T1804_.40.0039a29: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T1804_.40.0039b01: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若當令餘 T1804_.40.0039b02: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T1804_.40.0039b03: 得分衆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T1804_.40.0039b04: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T1804_.40.0039b05: 二。一設教對縁。二用法分齊。初中律列四種。 T1804_.40.0039b06: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T1804_.40.0039b07: 一比丘具儀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T1804_.40.0039b10: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T1804_.40.0039b11: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T1804_.40.0039b12: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T1804_.40.0039b13: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T1804_.40.0039b14: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T1804_.40.0039b15: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T1804_.40.0039b16: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T1804_.40.0039b17: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T1804_.40.0039b18: 夏中多縁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T1804_.40.0039b19: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T1804_.40.0039b20: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T1804_.40.0039b21: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T1804_.40.0039b22: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T1804_.40.0039b23: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縁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T1804_.40.0039b24: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T1804_.40.0039b25: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T1804_.40.0039b26: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T1804_.40.0039c06: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T1804_.40.0039c07: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爲安居故來便成 T1804_.40.0039c08: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T1804_.40.0039c09: 要。理在通限。外來爲事不爲修安。雖忘不開。 T1804_.40.0039c10: 以非爲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内 T1804_.40.0039c11: 明相即出。佛開爲安。來者成餘廣如疏。二明 T1804_.40.0039c12: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T1804_.40.0039c13: 二界。約人通五衆。十誦。佛制五衆安居乃至 T1804_.40.0039c14: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T1804_.40.0039c15: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T1804_.40.0039c16: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T1804_.40.0039c17: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T1804_.40.0039c18: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T1804_.40.0039c19: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T1804_.40.0039c20: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T1804_.40.0039c21: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縁失不 T1804_.40.0039c22: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T1804_.40.0039c23: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黄門伏藏。 T1804_.40.0039c24: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爲淨行留難。二者 T1804_.40.0039c25: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飮食醫藥及隨 T1804_.40.0039c26: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爲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T1804_.40.0039c27: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T1804_.40.0039c28: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T1804_.40.0039c29: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T1804_.40.0040a01: 得無縁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T1804_.40.0040a02: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縁及法也。 T1804_.40.0040a03: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T1804_.40.0040a04: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縁移去 T1804_.40.0040a05: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T1804_.40.0040a06: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T1804_.40.0040a07: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T1804_.40.0040a08: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T1804_.40.0040a09: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T1804_.40.0040a10: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T1804_.40.0040a11: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T1804_.40.0040a12: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縁 T1804_.40.0040a13: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T1804_.40.0040a14: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T1804_.40.0040a18: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T1804_.40.0040a19: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T1804_.40.0040a20: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T1804_.40.0040a21: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T1804_.40.0040a24: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T1804_.40.0040a25: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T1804_.40.0040a26: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T1804_.40.0040a27: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倶應 T1804_.40.0040a28: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移去。若聽不 T1804_.40.0040a29: 聽倶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希故不 T1804_.40.0040b01: 出。二明得法有縁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爲 T1804_.40.0040b02: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T1804_.40.0040b03: 不來得歳。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T1804_.40.0040b04: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T1804_.40.0040b05: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T1804_.40.0040b06: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T1804_.40.0040b07: 準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T1804_.40.0040b08: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T1804_.40.0040b09: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T1804_.40.0040b10: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T1804_.40.0040b13: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T1804_.40.0040b14: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爲諸界同受功徳衣 T1804_.40.0040b15: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T1804_.40.0040b16: 疏中亦明本非爲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T1804_.40.0040b17: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T1804_.40.0040b18: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T1804_.40.0040b19: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T1804_.40.0040b20: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T1804_.40.0040b21: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寛同 T1804_.40.0040b22: 前二縁。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縁故聽受日。必 T1804_.40.0040b23: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虚損 T1804_.40.0040b24: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T1804_.40.0040b25: 二對首。三衆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縁是 T1804_.40.0040b26: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T1804_.40.0040b27: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T1804_.40.0040b28: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T1804_.40.0040b29: 日。佛言界内。從誰受。從五衆受。二對界者。 T1804_.40.0040c01: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T1804_.40.0040c02: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縁長短。不同 T1804_.40.0040c03: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T1804_.40.0040c04: 縁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T1804_.40.0040c05: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T1804_.40.0040c06: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T1804_.40.0040c07: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縁。或 T1804_.40.0040c08: 是七日過縁。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T1804_.40.0040c09: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T1804_.40.0040c10: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T1804_.40.0040c11: 餘縁。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 要須用 T1804_.40.0040c12: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T1804_.40.0040c13: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T1804_.40.0040c14: 對縁進不。就中分八。初定縁是非者。凡受日 T1804_.40.0040c15: 縁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T1804_.40.0040c16: 喚爲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T1804_.40.0040c17: 爲夏。計爲年徳。冐受利養。隨有結罪。善見 T1804_.40.0040c18: 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爲私己衣鉢藥草 T1804_.40.0040c19: 如法悉成。若爲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T1804_.40.0040c20: 物。縱爲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T1804_.40.0040c21: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T1804_.40.0040c22: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T1804_.40.0040c23: 文。就縁分五。一三寶境界縁。僧祇中爲塔事。 T1804_.40.0040c24: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爲大寺 T1804_.40.0040c25: 諸處縁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T1804_.40.0040c26: 自經營佛像。或爲俗人。縱爲僧家佛事非法 T1804_.40.0040c27: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T1804_.40.0040c28: 生善滅惡爲益彼而無爲利。四分中受戒懺 T1804_.40.0040c29: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爲誰受七夜。佛言。爲 T1804_.40.0041a01: 七衆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T1804_.40.0041a02: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T1804_.40.0041a03: 使倶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T1804_.40.0041a04: 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倶聽。律文如此。 T1804_.40.0041a05: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T1804_.40.0041a06: 生信。義應開往。四爲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T1804_.40.0041a07: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T1804_.40.0041a08: 命難中説。今時有人爲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T1804_.40.0041a09: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T1804_.40.0041a10: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T1804_.40.0041a11: 財資具倶乏。準奪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T1804_.40.0041a12: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T1804_.40.0041a13: 反上得*辨。非縁不成。五爲和僧護法。四分中 T1804_.40.0041a14: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鬥外界僧尼鬥諍須我和 T1804_.40.0041a15: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縁而受。不傷 T1804_.40.0041a16: 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縁中律云。不應專爲 T1804_.40.0041a17: 飮食故。除餘因縁。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T1804_.40.0041a18: 中多爲乞麥。妄言爲衣鉢。縱爲而乞律結正 T1804_.40.0041a19: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T1804_.40.0041a20: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T1804_.40.0041a21: 不爲己利故也。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T1804_.40.0041a22: 之縁隨爲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T1804_.40.0041a23: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爲 T1804_.40.0041a24: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三懸受 T1804_.40.0041a25: 者。若所爲縁現牒事爲。受必無實事。虚構成 T1804_.40.0041a26: 縁。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T1804_.40.0041a27: 罪。由事虚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T1804_.40.0041a28: 用。謂爲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T1804_.40.0041a29: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縁。何爽通用。十誦中 T1804_.40.0041b01: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T1804_.40.0041b02: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T1804_.40.0041b03: 以倶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縁。三寶 T1804_.40.0041b04: 及他雜縁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爲受故。乃至 T1804_.40.0041b05: 爲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T1804_.40.0041b06: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縁。準心應得。問 T1804_.40.0041b07: 此界内僧爲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T1804_.40.0041b08: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T1804_.40.0041b09: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T1804_.40.0041b10: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T1804_.40.0041b11: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T1804_.40.0041b12: 云。得重廣有徴難。如疏述也。但事縁如法無 T1804_.40.0041b13: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縁者一受不合。 T1804_.40.0041b14: 故律列二十餘縁。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T1804_.40.0041b15: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爲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T1804_.40.0041b16: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T1804_.40.0041b17: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縁 T1804_.40.0041b18: 已文云。若自爲身。若爲他身。若不遣使。若 T1804_.40.0041b19: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T1804_.40.0041b20: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T1804_.40.0041b21: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寛於四分。重受不 T1804_.40.0041b22: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T1804_.40.0041b23: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T1804_.40.0041b24: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T1804_.40.0041b25: 日事了還至界内。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T1804_.40.0041b26: 此論眞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T1804_.40.0041b27: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T1804_.40.0041b28: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T1804_.40.0041b29: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T1804_.40.0041c01: 鈔。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T1804_.40.0041c02: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T1804_.40.0041c03: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T1804_.40.0041c04: 若路近得還由縁經宿。亦須受日。七僧尼不 T1804_.40.0041c05: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T1804_.40.0041c06: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T1804_.40.0041c07: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縁至三法受日。四分 T1804_.40.0041c08: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T1804_.40.0041c09: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T1804_.40.0041c10: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縁。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T1804_.40.0041c11: 由所牒縁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T1804_.40.0041c12: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T1804_.40.0041c13: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T1804_.40.0041c14: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T1804_.40.0041c15: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T1804_.40.0041c16: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T1804_.40.0041c17: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爲其事
T1804_.40.0041c20: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T1804_.40.0041c21: 受。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造。其 T1804_.40.0041c22: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T1804_.40.0041c23: 比丘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T1804_.40.0041c26: 磨白文。雖非佛説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T1804_.40.0041c27: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縁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T1804_.40.0041c28: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T1804_.40.0041c29: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T1804_.40.0042a01: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T1804_.40.0042a02: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T1804_.40.0042a03: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T1804_.40.0042a04: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三 T1804_.40.0042a05: 明衆法。所爲之縁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T1804_.40.0042a06: 一月縁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T1804_.40.0042a07: 七日。事縁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T1804_.40.0042a08: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汚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T1804_.40.0042a09: 釋。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T1804_.40.0042a10: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増加乞辭。擧世同行。事 T1804_.40.0042a11: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内乞辭増 T1804_.40.0042a12: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T1804_.40.0042a13: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T1804_.40.0042a14: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T1804_.40.0042a15: 應成歳。雖増加乞辭。而羯磨太宗無失。第四 T1804_.40.0042a16: 人依律出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T1804_.40.0042a17: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 T1804_.40.0042a18: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 T1804_.40.0042a19: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T1804_.40.0042a20: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T1804_.40.0042a21: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 T1804_.40.0042a22: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比 T1804_.40.0042a23: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 T1804_.40.0042a24: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T1804_.40.0042a25: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T1804_.40.0042a26: 者。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縁 T1804_.40.0042a27: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T1804_.40.0042a28: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T1804_.40.0042a29: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T1804_.40.0042b01: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T1804_.40.0042b02: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T1804_.40.0042b03: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T1804_.40.0042b04: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T1804_.40.0042b05: 是義決非文有之
T1804_.40.0042b08: 理宜仰憑清衆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擧 T1804_.40.0042b09: 過。内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T1804_.40.0042b10: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T1804_.40.0042b11: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T1804_.40.0042b12: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悦無罪故也。所以制 T1804_.40.0042b13: 在夏未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款九旬立 T1804_.40.0042b14: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擧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T1804_.40.0042b15: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T1804_.40.0042b16: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T1804_.40.0042b17: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T1804_.40.0042b18: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T1804_.40.0042b19: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T1804_.40.0042b20: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擧罪。非謂自恣 T1804_.40.0042b21: 爲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就中分三。一 T1804_.40.0042b22: 明縁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初中 T1804_.40.0042b23: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T1804_.40.0042b24: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T1804_.40.0042b25: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T1804_.40.0042b26: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増 T1804_.40.0042b27: 減自恣。如説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T1804_.40.0042b28: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T1804_.40.0042b29: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増中。十六日自恣。 T1804_.40.0042c01: 増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T1804_.40.0042c02: 十六日爲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T1804_.40.0042c03: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T1804_.40.0042c04: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T1804_.40.0042c05: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T1804_.40.0042c06: 不安居人雖不得歳以擧罪義通理必依衆恣 T1804_.40.0042c07: 僧治擧。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T1804_.40.0042c08: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T1804_.40.0042c09: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縁起。二五徳自 T1804_.40.0042c10: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説諸事。初中 T1804_.40.0042c11: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T1804_.40.0042c12: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擧過。處床慢相不 T1804_.40.0042c13: 絶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T1804_.40.0042c14: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T1804_.40.0042c15: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T1804_.40.0042c16: 告令大同説戒。唯改説戒爲自恣之辭。乃至 T1804_.40.0042c17: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擧義同。待唱出已方 T1804_.40.0042c18: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二五徳 T1804_.40.0042c19: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T1804_.40.0042c20: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徳行事。四 T1804_.40.0042c21: 對座説之。儀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T1804_.40.0042c22: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T1804_.40.0042c23: 徳。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虚妄。 T1804_.40.0042c24: 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 T1804_.40.0042c25: 恚。此謂擧罪五徳。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T1804_.40.0042c26: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徳外彰。故能勸喩離於 T1804_.40.0042c27: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T1804_.40.0042c28: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爲法。五
T1804_.40.0043a02: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T1804_.40.0043a03: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T1804_.40.0043a04: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徳者。令下 T1804_.40.0043a05: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T1804_.40.0043a06: 差衆中二人具兩種五徳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T1804_.40.0043a07: 作。此是別衆。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T1804_.40.0043a08: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徳僧聽。比丘 T1804_.40.0043a09: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T1804_.40.0043a10: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T1804_.40.0043a11: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T1804_.40.0043a12: 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T1804_.40.0043a13: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T1804_.40.0043a14: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T1804_.40.0043a15: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誰不 T1804_.40.0043a16: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T1804_.40.0043a17: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徳行事 T1804_.40.0043a18: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T1804_.40.0043a19: 内。作和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僧自恣。若僧 T1804_.40.0043a20: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T1804_.40.0043a21: 衆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T1804_.40.0043a22: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徳單白前和。答言 T1804_.40.0043a23: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T1804_.40.0043a24: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T1804_.40.0043a25: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T1804_.40.0043a26: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徳 T1804_.40.0043a27: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T1804_.40.0043a28: 已乃至下座。大衆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T1804_.40.0043b04: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歳等。廣如新歳經中。次 T1804_.40.0043b05: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徳至上座前大敷坐
T1804_.40.0043b08: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徳是上座 T1804_.40.0043b09: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太徳一心念。 T1804_.40.0043b10: 衆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T1804_.40.0043b11: 疑罪大徳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T1804_.40.0043b14: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説訖還復本座。律開
T1804_.40.0043b17: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衆僧説已。五徳至
T1804_.40.0043b20: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T1804_.40.0043b21: 別人擧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虚濫者 T1804_.40.0043b22: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擧根不了。並反
T1804_.40.0043b25: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T1804_.40.0043b26: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内無徳。多不知時。反生 T1804_.40.0043b27: 諍本。何成安衆。故虚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T1804_.40.0043b28: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擧得出罪之 T1804_.40.0043b29: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説。三尼來請 T1804_.40.0043c01: 出過法。若無尼衆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説戒 T1804_.40.0043c02: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T1804_.40.0043c03: 不聞處立。衆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晩 T1804_.40.0043c04: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徳且住待尼自恣。當 T1804_.40.0043c05: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説三事見聞疑等。如 T1804_.40.0043c06: 別法明。大衆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衆上 T1804_.40.0043c07: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内無缺 T1804_.40.0043c08: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愼如法自恣。至 T1804_.40.0043c09: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T1804_.40.0043c10: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T1804_.40.0043c11: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衆集 T1804_.40.0043c12: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T1804_.40.0043c13: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T1804_.40.0043c14: 溥使擧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T1804_.40.0043c15: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T1804_.40.0043c16: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擧治無濫。故須集 T1804_.40.0043c17: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縁説欲 T1804_.40.0043c18: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T1804_.40.0043c19: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T1804_.40.0043c20: 來受歳。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T1804_.40.0043c21: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説雜行。言略説者。若 T1804_.40.0043c22: 有八難餘縁。如説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T1804_.40.0043c23: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T1804_.40.0043c24: 等。當令五徳於三五上座邊三説。已外衆僧 T1804_.40.0043c25: 一説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T1804_.40.0043c26: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説示令大衆聞知。律 T1804_.40.0043c27: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徳雙頭一時各 T1804_.40.0043c28: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T1804_.40.0043c29: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T1804_.40.0044a01: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T1804_.40.0044a02: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徳 T1804_.40.0044a03: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説。當 T1804_.40.0044a04: 作羯磨各各三説。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 T1804_.40.0044a05: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T1804_.40.0044a06: 各相對人別三説。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T1804_.40.0044a07: 再説一説。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徳。進 T1804_.40.0044a08: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衆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T1804_.40.0044a09: 白告。以親對五徳。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T1804_.40.0044a10: 六種略説。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T1804_.40.0044a11: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T1804_.40.0044a12: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衆法。恐 T1804_.40.0044a13: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T1804_.40.0044a14: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徳竟又重差第二人。 T1804_.40.0044a15: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爲人不入僧數 T1804_.40.0044a16: 故。取自恣時。一五徳同前坐一五徳展轉取 T1804_.40.0044a17: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説。餘同前法。二四人 T1804_.40.0044a18: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T1804_.40.0044a19: 對一人別説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僧自
T1804_.40.0044a22: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擧來並前懺 T1804_.40.0044a23: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偸蘭僧法。但入偸蘭 T1804_.40.0044a24: 説中乃至僧殘説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T1804_.40.0044a25: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衆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T1804_.40.0044a26: 自恣。四分説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説 T1804_.40.0044a27: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倶是淨行。衆 T1804_.40.0044a28: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衆 T1804_.40.0044a29: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T1804_.40.0044b01: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説戒默妄隨罪 T1804_.40.0044b02: 結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説戒處掃灑 T1804_.40.0044b03: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T1804_.40.0044b04: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衆僧
T1804_.40.0044b07: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三 T1804_.40.0044b08: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T1804_.40.0044b09: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擧之義。加 T1804_.40.0044b10: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擧。攝治未能得盡 T1804_.40.0044b11: 故。但言清淨擧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説戒不。 T1804_.40.0044b12: 答依明了論。先説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T1804_.40.0044b13: 是説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T1804_.40.0044b14: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T1804_.40.0044b15: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T1804_.40.0044b16: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爲 T1804_.40.0044b17: 説。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T1804_.40.0044b18: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T1804_.40.0044b19: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T1804_.40.0044b20: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T1804_.40.0044b21: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T1804_.40.0044b22: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T1804_.40.0044b23: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T1804_.40.0044b24: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爲未來故受。 T1804_.40.0044b25: 問一説二説自恣無難縁成不。答不成。律中 T1804_.40.0044b26: 六群比丘一説二説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T1804_.40.0044b27: 處。往而不坐。或不説。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T1804_.40.0044b28: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T1804_.40.0044b29: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説。 T1804_.40.0044c01: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T1804_.40.0044c02: 法。故律中阿難攝衆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T1804_.40.0044c03: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T1804_.40.0044c04: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T1804_.40.0044c05: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T1804_.40.0044c06: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T1804_.40.0044c07: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縁 T1804_.40.0044c08: 不得去不犯。若縁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T1804_.40.0044c09: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T1804_.40.0044c10: 非受請處得住。増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T1804_.40.0044c11: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産。恐人奪 T1804_.40.0044c12: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T1804_.40.0044c17: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T1804_.40.0044c18: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徳衣。 T1804_.40.0044c19: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T1804_.40.0044c20: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T1804_.40.0044c21: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T1804_.40.0044c22: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T1804_.40.0044c25: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T1804_.40.0044c26: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縁不及。乃 T1804_.40.0044c27: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T1804_.40.0044c28: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T1804_.40.0044c29: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T1804_.40.0045a01: 可以比和。十誦問。受功徳衣已官作閨月者。 T1804_.40.0045a02: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二明衣體。 T1804_.40.0045a03: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T1804_.40.0045a04: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T1804_.40.0045a05: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T1804_.40.0045a06: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縁。五條 T1804_.40.0045a07: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T1804_.40.0045a08: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T1804_.40.0045a13: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T1804_.40.0045a14: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T1804_.40.0045a15: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T1804_.40.0045a16: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衆衣得受。 T1804_.40.0045a17: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T1804_.40.0045a18: 作鉤成受。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T1804_.40.0045a21: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T1804_.40.0045a22: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T1804_.40.0045a23: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T1804_.40.0045a24: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爲沙彌 T1804_.40.0045a25: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T1804_.40.0045a28: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T1804_.40.0045a29: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T1804_.40.0045b01: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T1804_.40.0045b02: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T1804_.40.0045b03: 人具不愛等五徳。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T1804_.40.0045b04: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徳衣。應受一衣。餘同 T1804_.40.0045b05: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T1804_.40.0045b06: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T1804_.40.0045b07: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T1804_.40.0045b08: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T1804_.40.0045b09: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T1804_.40.0045b10: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縁事不。不好失 T1804_.40.0045b11: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T1804_.40.0045b12: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四受 T1804_.40.0045b13: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T1804_.40.0045b14: 衣。應衆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T1804_.40.0045b15: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T1804_.40.0045b16: 共成。不得説道徳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T1804_.40.0045b17: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讃。昔 T1804_.40.0045b18: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T1804_.40.0045b19: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T1804_.40.0045b20: 出。二明正受。應取横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T1804_.40.0045b21: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衆 T1804_.40.0045b22: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T1804_.40.0045b23: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T1804_.40.0045b24: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T1804_.40.0045b25: 二處別坐。應同衆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T1804_.40.0045b26: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 T1804_.40.0045b27: 僧受功徳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T1804_.40.0045c01: 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T1804_.40.0045c02: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誰諸長老忍 T1804_.40.0045c03: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者默然。誰不 T1804_.40.0045c04: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
T1804_.40.0045c08: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 T1804_.40.0045c09: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 T1804_.40.0045c10: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T1804_.40.0045c11: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 T1804_.40.0045c12: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T1804_.40.0045c13: 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住 T1804_.40.0045c14: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與 T1804_.40.0045c15: 比丘某甲受作功徳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45c16: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T1804_.40.0045c17: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T1804_.40.0045c18: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T1804_.40.0045c19: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T1804_.40.0045c20: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T1804_.40.0045c21: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T1804_.40.0045c22: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T1804_.40.0045c23: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衆僧當受 T1804_.40.0045c24: 作功徳衣。此衣衆僧今受作功徳衣。此衣衆
T1804_.40.0045c27: 各各説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T1804_.40.0045c28: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T1804_.40.0045c29: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T1804_.40.0046a01: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T1804_.40.0046a02: 功徳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T1804_.40.0046a03: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徳衣比丘出界 T1804_.40.0046a04: 宿。二衆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T1804_.40.0046a05: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T1804_.40.0046a06: 者。説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出功徳衣 T1804_.40.0046a07: 羯磨。*太徳僧聽。今日衆僧出功徳衣。若僧時 T1804_.40.0046a08: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徳衣。白如是。僧祇 T1804_.40.0046a09: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T1804_.40.0046a10: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T1804_.40.0046a11: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T1804_.40.0046a12: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衆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T1804_.40.0046a13: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T1804_.40.0046a14: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説淨。餘有 T1804_.40.0046a15: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説。思益經云。菩薩有 T1804_.40.0046a16: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T1804_.40.0046a17: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T1804_.40.0046a18: 法中其心平等。爲決定説罪福業不失 T1804_.40.0046a19: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T1804_.40.0046a20: T1804_.40.0046a21: T1804_.40.0046a22: T1804_.40.0046a23:
T1804_.40.0046a26: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T1804_.40.0046a27: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T1804_.40.0046a28: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T1804_.40.0046a29: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T1804_.40.0046b01: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T1804_.40.0046b02: 出俗五衆所以爲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T1804_.40.0046b03: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 T1804_.40.0046b04: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徳者。乃能生善種號 T1804_.40.0046b05: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T1804_.40.0046b06: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T1804_.40.0046b07: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T1804_.40.0046b08: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T1804_.40.0046b09: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T1804_.40.0046b10: 爲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T1804_.40.0046b11: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爲向地獄故 T1804_.40.0046b12: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T1804_.40.0046b13: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T1804_.40.0046b14: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T1804_.40.0046b15: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T1804_.40.0046b16: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T1804_.40.0046b17: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爲護。 T1804_.40.0046b18: 在身口者名之爲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T1804_.40.0046b19: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讃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T1804_.40.0046b20: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爲民所敬。得戒護 T1804_.40.0046b21: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T1804_.40.0046b22: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徳等隨時増 T1804_.40.0046b23: 長。乃至得解脱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T1804_.40.0046b24: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T1804_.40.0046b25: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T1804_.40.0046b26: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T1804_.40.0046b27: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T1804_.40.0046b28: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T1804_.40.0046b29: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T1804_.40.0046c01: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T1804_.40.0046c02: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徳。心安無憂悔生 T1804_.40.0046c03: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T1804_.40.0046c04: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縁功業深 T1804_.40.0046c05: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T1804_.40.0046c06: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T1804_.40.0046c07: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T1804_.40.0046c08: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偸蘭遮。四 T1804_.40.0046c09: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T1804_.40.0046c10: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T1804_.40.0046c11: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T1804_.40.0046c12: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T1804_.40.0046c13: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T1804_.40.0046c14: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T1804_.40.0046c15: 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T1804_.40.0046c16: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T1804_.40.0046c17: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爲名。又 T1804_.40.0046c18: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衆法絶分爲名。故 T1804_.40.0046c19: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衆所不容 T1804_.40.0046c20: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説 T1804_.40.0046c21: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T1804_.40.0046c22: 名爲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T1804_.40.0046c23: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T1804_.40.0046c24: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T1804_.40.0046c25: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衆多 T1804_.40.0046c26: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説別脱戒。由 T1804_.40.0046c27: 境縁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T1804_.40.0046c28: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T1804_.40.0046c29: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T1804_.40.0047a01: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T1804_.40.0047a02: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汚一*淫戒。比丘自 T1804_.40.0047a03: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T1804_.40.0047a04: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T1804_.40.0047a05: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T1804_.40.0047a06: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T1804_.40.0047a07: 理當足數。如得作説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T1804_.40.0047a08: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T1804_.40.0047a09: 此望不階聖果爲言。問淫戒雖被汚染但名犯 T1804_.40.0047a10: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T1804_.40.0047a11: 法中説。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T1804_.40.0047a12: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T1804_.40.0047a13: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T1804_.40.0047a14: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T1804_.40.0047a15: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T1804_.40.0047a16: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T1804_.40.0047a17: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T1804_.40.0047a18: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T1804_.40.0047a19: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衆務。財法並亡。便冐 T1804_.40.0047a20: 受用。自他倶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T1804_.40.0047a21: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T1804_.40.0047a22: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T1804_.40.0047a23: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T1804_.40.0047a24: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T1804_.40.0047a25: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T1804_.40.0047a26: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T1804_.40.0047a27: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虚受。何以故。志求 T1804_.40.0047a28: 解脱。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T1804_.40.0047a29: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T1804_.40.0047b01: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説。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T1804_.40.0047b02: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T1804_.40.0047b03: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T1804_.40.0047b04: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説。 T1804_.40.0047b05: 明了論云。律中説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爲 T1804_.40.0047b06: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T1804_.40.0047b07: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T1804_.40.0047b08: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T1804_.40.0047b09: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T1804_.40.0047b10: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説欲作。此對人懺滅 T1804_.40.0047b11: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T1804_.40.0047b12: 未交前是偸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爲戲 T1804_.40.0047b13: 樂故成偸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T1804_.40.0047b14: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爲成就故名部。 T1804_.40.0047b15: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T1804_.40.0047b16: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T1804_.40.0047b17: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偸蘭。若準十誦則 T1804_.40.0047b18: 偸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偸蘭吉 T1804_.40.0047b19: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T1804_.40.0047b20: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爲僧。婆者 T1804_.40.0047b21: 爲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T1804_.40.0047b22: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T1804_.40.0047b23: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爲僧。婆尸沙 T1804_.40.0047b24: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纒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T1804_.40.0047b25: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T1804_.40.0047b26: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絶爲名也。毘尼母 T1804_.40.0047b27: 云。僧殘者如人爲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爲 T1804_.40.0047b28: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T1804_.40.0047b29: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T1804_.40.0047c01: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T1804_.40.0047c02: 説。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T1804_.40.0047c03: 罪。諸部説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T1804_.40.0047c04: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T1804_.40.0047c05: 同。解云。由戒見衆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T1804_.40.0047c06: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T1804_.40.0047c07: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爲殘 若犯此罪。僧中 T1804_.40.0047c08: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内最在其外。故名爲殘 T1804_.40.0047c09: 也。摩那埵者翻爲悦衆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T1804_.40.0047c10: 喜。阿浮訶那者翻爲呼入衆也。正量部胝尸 T1804_.40.0047c11: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T1804_.40.0047c12: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T1804_.40.0047c13: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偸蘭遮聚。善 T1804_.40.0047c14: 見云。偸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T1804_.40.0047c15: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T1804_.40.0047c16: 之罪故也。又翻爲*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T1804_.40.0047c17: 音名爲薩偸羅。明了論解。偸蘭爲麁遮耶爲 T1804_.40.0047c18: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T1804_.40.0047c19: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T1804_.40.0047c20: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T1804_.40.0047c21: 初犯爲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T1804_.40.0047c22: 得過界。然偸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T1804_.40.0047c23: 列七聚六聚。並含偸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T1804_.40.0047c24: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T1804_.40.0047c25: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T1804_.40.0047c26: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T1804_.40.0047c27: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T1804_.40.0047c28: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擧。 T1804_.40.0047c29: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T1804_.40.0048a01: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T1804_.40.0048a02: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T1804_.40.0048a03: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爲雜。通輕及因。然偸 T1804_.40.0048a04: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T1804_.40.0048a05: 爲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T1804_.40.0048a06: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T1804_.40.0048a07: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T1804_.40.0048a08: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T1804_.40.0048a09: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T1804_.40.0048a10: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T1804_.40.0048a14: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T1804_.40.0048a15: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T1804_.40.0048a16: 質胝柯翻爲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T1804_.40.0048a17: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爲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T1804_.40.0048a18: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衆生。但 T1804_.40.0048a19: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偸蘭 T1804_.40.0048a20: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T1804_.40.0048a21: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T1804_.40.0048a22: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T1804_.40.0048a23: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T1804_.40.0048a24: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爲各對應説。謂 T1804_.40.0048a25: 對人説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T1804_.40.0048a28: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T1804_.40.0048a29: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T1804_.40.0048b01: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T1804_.40.0048b02: 百衆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T1804_.40.0048b03: 以爲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説。或云突吉羅 T1804_.40.0048b04: 惡説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T1804_.40.0048b05: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T1804_.40.0048b06: 説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T1804_.40.0048b07: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T1804_.40.0048b08: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T1804_.40.0048b09: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T1804_.40.0048b10: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T1804_.40.0048b11: 柯羅尼。同翻爲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T1804_.40.0048b12: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T1804_.40.0048b13: 輕重通名衆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T1804_.40.0048b14: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T1804_.40.0048b15: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T1804_.40.0048b16: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T1804_.40.0048b17: 五十以爲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T1804_.40.0048b18: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T1804_.40.0048b19: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T1804_.40.0048b20: 者。略擧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T1804_.40.0048b21: 通有。但爲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T1804_.40.0048b22: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T1804_.40.0048b23: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T1804_.40.0048b24: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T1804_.40.0048b25: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T1804_.40.0048b26: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T1804_.40.0048b27: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T1804_.40.0048b28: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T1804_.40.0048b29: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T1804_.40.0048c01: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説以過多故。問上 T1804_.40.0048c02: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T1804_.40.0048c03: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T1804_.40.0048c04: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T1804_.40.0048c05: 僧殘。三偸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T1804_.40.0048c06: 羅。七*者惡説。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説。問 T1804_.40.0048c07: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T1804_.40.0048c08: 此言虚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爲言故。諸部通 T1804_.40.0048c09: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T1804_.40.0048c10: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爲持犯蹊徑耳。律 T1804_.40.0048c11: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爲所防。 T1804_.40.0048c12: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説八萬。 T1804_.40.0048c13: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T1804_.40.0048c14: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T1804_.40.0048c15: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T1804_.40.0048c16: 所起我心爲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T1804_.40.0048c17: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T1804_.40.0048c18: 報淺深並由意業爲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T1804_.40.0048c19: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T1804_.40.0048c20: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T1804_.40.0048c21: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T1804_.40.0048c22: 或由疑生爲定佛制爲非佛制爲定得報不定 T1804_.40.0048c23: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T1804_.40.0048c24: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T1804_.40.0048c25: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T1804_.40.0048c26: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T1804_.40.0048c27: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T1804_.40.0048c28: 若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T1804_.40.0048c29: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T1804_.40.0049a01: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T1804_.40.0049a02: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倶得。若論 T1804_.40.0049a03: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増苦。不免地 T1804_.40.0049a04: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T1804_.40.0049a05: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T1804_.40.0049a06: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T1804_.40.0049a07: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説。二不善心 T1804_.40.0049a08: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T1804_.40.0049a09: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T1804_.40.0049a10: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T1804_.40.0049a11: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T1804_.40.0049a12: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T1804_.40.0049a13: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T1804_.40.0049a14: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T1804_.40.0049a15: 僧犯偸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T1804_.40.0049a16: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T1804_.40.0049a17: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説。三無記心犯 T1804_.40.0049a18: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T1804_.40.0049a19: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虚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T1804_.40.0049a20: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T1804_.40.0049a21: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T1804_.40.0049a22: 如是衆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T1804_.40.0049a23: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爲方便。 T1804_.40.0049a24: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T1804_.40.0049a25: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T1804_.40.0049a26: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T1804_.40.0049a27: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T1804_.40.0049a28: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T1804_.40.0049a29: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擧石。即因崩 T1804_.40.0049b01: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T1804_.40.0049b02: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T1804_.40.0049b03: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T1804_.40.0049b04: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T1804_.40.0049b05: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縁。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T1804_.40.0049b06: 日。忘不説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T1804_.40.0049b07: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縁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T1804_.40.0049b08: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虚縱身 T1804_.40.0049b09: 口汚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T1804_.40.0049b10: 以此經生可爲歎息。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T1804_.40.0049b11: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T1804_.40.0049b12: 語。犯突吉羅衆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歳 T1804_.40.0049b13: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歳。第二波羅提 T1804_.40.0049b14: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歳。於人間數三 T1804_.40.0049b15: 億六十千歳。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T1804_.40.0049b16: 摩天壽二千歳。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T1804_.40.0049b17: 歳。第四偸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歳。於人間 T1804_.40.0049b18: 數五十億六十千歳。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T1804_.40.0049b19: 不憍樂天壽八千歳。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T1804_.40.0049b20: 四十千歳。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T1804_.40.0049b21: 壽十六千歳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T1804_.40.0049b22: 億六十千歳。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T1804_.40.0049b23: 日月歳數八百萬歳。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T1804_.40.0049b24: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爲億之量也。自 T1804_.40.0049b25: 上引經。並是佛説正翻。非謂失譯疑僞。勿得 T1804_.40.0049b26: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T1804_.40.0049b27: 須長劫。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T1804_.40.0049b28: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T1804_.40.0049b29: 如黄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T1804_.40.0049c01: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T1804_.40.0049c02: 隔對機。設藥除病爲先故。鹿野初唱本爲聲 T1804_.40.0049c03: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T1804_.40.0049c04: 而有聽衆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T1804_.40.0049c05: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爲。 T1804_.40.0049c06: 必以威儀爲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T1804_.40.0049c07: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T1804_.40.0049c08: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T1804_.40.0049c09: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眞經自重我 T1804_.40.0049c10: 教。即勝鬘經説。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T1804_.40.0049c11: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T1804_.40.0049c12: 不爲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衆中 T1804_.40.0049c13: 毀訾毘尼。當知是爲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T1804_.40.0049c14: 言。如來説。突吉羅如上歳數入地獄者。並是 T1804_.40.0049c15: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説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T1804_.40.0049c16: 律。非佛所説。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T1804_.40.0049c17: 故先説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T1804_.40.0049c18: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T1804_.40.0049c19: 爲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T1804_.40.0049c20: 深殃。故百喩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T1804_.40.0049c21: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T1804_.40.0049c22: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T1804_.40.0049c23: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T1804_.40.0049c24: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T1804_.40.0049c25: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縁而作不染 T1804_.40.0049c26: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T1804_.40.0049c27: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刹乞微塵浮嚢菩薩不 T1804_.40.0049c28: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T1804_.40.0049c29: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徳勝於布施。如 T1804_.40.0050a01: 我不則施一切衆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 T1804_.40.0050a02: 學大乘者。行非可采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T1804_.40.0050a03: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T1804_.40.0050a04: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T1804_.40.0050a05: 難諫喩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T1804_.40.0050a06: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T1804_.40.0050a07: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T1804_.40.0050a08: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T1804_.40.0050a09: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T1804_.40.0050a10: 爲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T1804_.40.0050a11: 云我應爲之。若汚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T1804_.40.0050a12: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T1804_.40.0050a13: 之喩。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T1804_.40.0050a14: 恐後無知初學。爲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T1804_.40.0050a15: 染悲夫
T1804_.40.0050a21: 惱。若闇於所縁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T1804_.40.0050a22: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T1804_.40.0050a23: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T1804_.40.0050a24: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T1804_.40.0050a25: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爲量。持者麟角 T1804_.40.0050a26: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T1804_.40.0050a27: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略 T1804_.40.0050a28: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T1804_.40.0050a29: 戒體。即謂出生衆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T1804_.40.0050b01: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T1804_.40.0050b02: 篇聚。就初戒法受縁已明。今略標擧顯知由 T1804_.40.0050b03: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T1804_.40.0050b04: 知名趣。四具縁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T1804_.40.0050b05: 塞。七震嶺受縁時代不同。初言聖道本基者。 T1804_.40.0050b06: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T1804_.40.0050b07: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T1804_.40.0050b08: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爲調三毒令盡故 T1804_.40.0050b09: 制増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衆善法三 T1804_.40.0050b10: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T1804_.40.0050b11: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徳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T1804_.40.0050b12: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T1804_.40.0050b13: 明義各別理須略擧。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T1804_.40.0050b14: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T1804_.40.0050b15: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T1804_.40.0050b16: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爲身 T1804_.40.0050b17: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T1804_.40.0050b18: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T1804_.40.0050b19: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T1804_.40.0050b20: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T1804_.40.0050b21: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尟得其 T1804_.40.0050b22: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T1804_.40.0050b23: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T1804_.40.0050b24: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T1804_.40.0050b25: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T1804_.40.0050b26: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衆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T1804_.40.0050b27: 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義。依
T1804_.40.0050c01: 増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T1804_.40.0050c02: 能爲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T1804_.40.0050c03: 尸羅。此翻爲戒。即六度所説良證可知。三言 T1804_.40.0050c04: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脱。顯三次第即是 T1804_.40.0050c05: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T1804_.40.0050c06: 則因之而立。戒不虚因必有果克。故解脱絶 T1804_.40.0050c07: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T1804_.40.0050c08: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T1804_.40.0050c09: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T1804_.40.0050c10: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爲萬善之因基。 T1804_.40.0050c11: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T1804_.40.0050c12: 出家五衆形服異世。顯内法亦異。而外道俗 T1804_.40.0050c13: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T1804_.40.0050c14: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説。 T1804_.40.0050c15: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T1804_.40.0050c16: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T1804_.40.0050c17: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涼迹煩惱熱。或名 T1804_.40.0050c18: 爲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T1804_.40.0050c19: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T1804_.40.0050c20: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脱調伏。以體 T1804_.40.0050c21: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T1804_.40.0050c22: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T1804_.40.0050c23: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爲律。樂殺前 T1804_.40.0050c24: 生行順此法。名之爲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T1804_.40.0050c25: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T1804_.40.0050c26: 此因從果爲號也。三解脱義者。近而彰名隨 T1804_.40.0050c27: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縁非一。各各防護隨 T1804_.40.0050c28: 相解脱。遠取戒徳因戒克聖。望彼絶累由遵 T1804_.40.0050c29: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T1804_.40.0051a01: 後説。四具縁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T1804_.40.0051a02: 必藉因託縁便能長立。其受縁相如上卷一 T1804_.40.0051a03: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擧。依 T1804_.40.0051a04: 毘尼母論云具五縁。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T1804_.40.0051a05: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爲師義。 T1804_.40.0051a06: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T1804_.40.0051a07: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T1804_.40.0051a08: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T1804_.40.0051a09: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T1804_.40.0051a10: 前後不次。説不明了並不成受。五衆僧和合 T1804_.40.0051a11: 與欲。若有別衆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T1804_.40.0051a12: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T1804_.40.0051a13: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T1804_.40.0051a14: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T1804_.40.0051a15: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T1804_.40.0051a16: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T1804_.40.0051a17: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T1804_.40.0051a18: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T1804_.40.0051a19: 難因縁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T1804_.40.0051a20: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T1804_.40.0051a21: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T1804_.40.0051a22: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T1804_.40.0051a23: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T1804_.40.0051a24: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T1804_.40.0051a25: 竟時。爲善心得。爲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T1804_.40.0051a26: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T1804_.40.0051a27: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T1804_.40.0051a28: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T1804_.40.0051a29: 得者。謂汎縁餘善無心縁戒。又不類餘無心 T1804_.40.0051b01: 也。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縁入道之 T1804_.40.0051b02: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T1804_.40.0051b03: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T1804_.40.0051b04: 漏木又通情非情。寛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T1804_.40.0051b05: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爲佛道 T1804_.40.0051b06: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衆。紹續三乘三寶 T1804_.40.0051b07: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T1804_.40.0051b08: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T1804_.40.0051b09: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T1804_.40.0051b10: 中木叉最。以爲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T1804_.40.0051b11: 此法。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T1804_.40.0051b12: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T1804_.40.0051b13: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T1804_.40.0051b14: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T1804_.40.0051b15: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増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T1804_.40.0051b16: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T1804_.40.0051b17: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T1804_.40.0051b18: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T1804_.40.0051b19: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増 T1804_.40.0051b20: 爲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T1804_.40.0051b21: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T1804_.40.0051b22: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増 T1804_.40.0051b23: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七震嶺受縁。余聞。 T1804_.40.0051b24: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如。縱今受者。少乖 T1804_.40.0051b25: 縁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T1804_.40.0051b26: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T1804_.40.0051b27: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T1804_.40.0051b28: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縁成受不具不 T1804_.40.0051b29: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縁境有濫。依法亦 T1804_.40.0051c01: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縁者。自漢 T1804_.40.0051c02: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T1804_.40.0051c03: 僧徒極盛未禀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T1804_.40.0051c04: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T1804_.40.0051c05: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T1804_.40.0051c06: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T1804_.40.0051c07: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T1804_.40.0051c08: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徳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T1804_.40.0051c09: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縁。至宋元嘉七年。有 T1804_.40.0051c10: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T1804_.40.0051c11: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T1804_.40.0051c12: 何得二衆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T1804_.40.0051c13: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T1804_.40.0051c14: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爲 T1804_.40.0051c15: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T1804_.40.0051c16: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T1804_.40.0051c17: 至著。若欲増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T1804_.40.0051c18: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T1804_.40.0051c19: 跋摩者。此云衆鎧。解律雜心自渉流沙至揚 T1804_.40.0051c20: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T1804_.40.0051c21: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數便請衆鐵 T1804_.40.0051c22: 爲師。於壇上爲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T1804_.40.0051c23: 録。及晋宋雜録。故略出縁起永爲龜鏡。二者 T1804_.40.0051c24: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状。二受隨同異。三 T1804_.40.0051c25: 縁境寛狹。四發戒數量。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T1804_.40.0051c26: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状。四先後 T1804_.40.0051c27: 相生。五無作多少。初中所以別解脱戒。人並 T1804_.40.0051c28: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T1804_.40.0051c29: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縁成 T1804_.40.0052a01: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T1804_.40.0052a02: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T1804_.40.0052a03: 修離。問別脱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T1804_.40.0052a04: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縁多故。發戒亦多。故 T1804_.40.0052a05: 善生云。衆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T1804_.40.0052a06: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二立 T1804_.40.0052a07: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T1804_.40.0052a08: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T1804_.40.0052a09: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T1804_.40.0052a10: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頼作生。二法相藉不 T1804_.40.0052a11: 得立。二何爲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T1804_.40.0052a12: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T1804_.40.0052a13: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T1804_.40.0052a14: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T1804_.40.0052a18: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T1804_.40.0052a19: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T1804_.40.0052a20: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T1804_.40.0052a21: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虚。 T1804_.40.0052a22: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T1804_.40.0052a23: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爲作。故雜 T1804_.40.0052a24: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T1804_.40.0052a25: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縁辨。故雜心云。身 T1804_.40.0052a26: 動滅已。與餘識倶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T1804_.40.0052a27: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T1804_.40.0052a28: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T1804_.40.0052a29: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T1804_.40.0052b01: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T1804_.40.0052b02: 也。三出體状。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T1804_.40.0052b03: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爲體。論其 T1804_.40.0052b04: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T1804_.40.0052b05: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爲體。文云。是三種 T1804_.40.0052b06: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爲 T1804_.40.0052b07: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T1804_.40.0052b08: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爲作 T1804_.40.0052b09: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T1804_.40.0052b10: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爲體。非色 T1804_.40.0052b11: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T1804_.40.0052b12: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T1804_.40.0052b13: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倶無此義。故 T1804_.40.0052b14: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縁慮。故名非心。亦有 T1804_.40.0052b15: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T1804_.40.0052b16: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T1804_.40.0052b17: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爲體。文云。如經中説。精 T1804_.40.0052b18: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T1804_.40.0052b19: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T1804_.40.0052b20: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T1804_.40.0052b21: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T1804_.40.0052b22: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T1804_.40.0052b23: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T1804_.40.0052b24: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T1804_.40.0052b25: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T1804_.40.0052b26: 初一念戒倶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T1804_.40.0052b27: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T1804_.40.0052b28: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T1804_.40.0052b29: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倶無 T1804_.40.0052c01: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T1804_.40.0052c02: 戒倶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倶無作仍後生 T1804_.40.0052c03: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五 T1804_.40.0052c04: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倶無作。 T1804_.40.0052c05: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倶無作。 T1804_.40.0052c06: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T1804_.40.0052c07: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徳常生。 T1804_.40.0052c08: 除三國縁。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T1804_.40.0052c09: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縁同之。四從 T1804_.40.0052c10: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T1804_.40.0052c11: 量福。惡縁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縁無作。如身 T1804_.40.0052c12: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T1804_.40.0052c13: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縁無作。如教人殺盜 T1804_.40.0052c14: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T1804_.40.0052c15: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T1804_.40.0052c16: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倶。成 T1804_.40.0052c17: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T1804_.40.0052c18: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脱不爾。唯 T1804_.40.0052c19: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T1804_.40.0052c20: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繋法。後一無作。 T1804_.40.0052c21: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二 T1804_.40.0052c22: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T1804_.40.0052c25: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T1804_.40.0052c26: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T1804_.40.0052c27: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T1804_.40.0052c28: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T1804_.40.0052c29: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T1804_.40.0053a01: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倶。事止則無。故名短 T1804_.40.0053a02: 也。三寛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T1804_.40.0053a03: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爲根本。隨依受 T1804_.40.0053a04: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T1804_.40.0053a05: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T1804_.40.0053a06: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T1804_.40.0053a07: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T1804_.40.0053a08: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T1804_.40.0053a09: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T1804_.40.0053a10: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T1804_.40.0053a11: 品戒。三明發戒縁。境寛狹。上卷受縁。已略明 T1804_.40.0053a12: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徳 T1804_.40.0053a13: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T1804_.40.0053a14: 縁心。現在相續心中縁。二所縁境。境通三世。 T1804_.40.0053a15: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T1804_.40.0053a16: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縁 T1804_.40.0053a17: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爲但於現在得律儀。 T1804_.40.0053a18: 從三世衆生得耶。答三世衆生所得。如人供 T1804_.40.0053a19: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徳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T1804_.40.0053a20: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T1804_.40.0053a21: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T1804_.40.0053a22: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T1804_.40.0053a23: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T1804_.40.0053a24: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T1804_.40.0053a25: 如戒本疏解。然則縁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T1804_.40.0053a26: 二境唯可起心。説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T1804_.40.0053a27: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T1804_.40.0053a28: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T1804_.40.0053a29: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T1804_.40.0053b01: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T1804_.40.0053b02: 有増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T1804_.40.0053b03: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T1804_.40.0053b04: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T1804_.40.0053b05: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T1804_.40.0053b06: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T1804_.40.0053b07: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T1804_.40.0053b08: 爲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T1804_.40.0053b09: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T1804_.40.0053b10: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撃 T1804_.40.0053b11: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發戒多少。 T1804_.40.0053b12: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敍。 T1804_.40.0053b13: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T1804_.40.0053b14: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T1804_.40.0053b15: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説則地水火風空 T1804_.40.0053b16: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T1804_.40.0053b17: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衆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T1804_.40.0053b18: 得戒。上來懸擧。次引文證。倶舍云。戒從一切 T1804_.40.0053b19: 衆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衆 T1804_.40.0053b20: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T1804_.40.0053b21: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T1804_.40.0053b22: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T1804_.40.0053b23: 爲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T1804_.40.0053b24: 下品意。爲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T1804_.40.0053b25: 切衆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衆生起善 T1804_.40.0053b26: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T1804_.40.0053b27: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衆生我離 T1804_.40.0053b28: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T1804_.40.0053b29: 能持。五某縁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T1804_.40.0053c01: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T1804_.40.0053c02: 衆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T1804_.40.0053c03: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縁 T1804_.40.0053c04: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縁。此有何 T1804_.40.0053c05: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T1804_.40.0053c06: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増減。衆生入般。 T1804_.40.0053c07: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T1804_.40.0053c08: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T1804_.40.0053c09: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倶不 T1804_.40.0053c10: 謝可知。四心境倶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薩 T1804_.40.0053c11: 婆多云。於非衆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徳。如 T1804_.40.0053c12: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T1804_.40.0053c13: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T1804_.40.0053c14: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T1804_.40.0053c15: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虚空大海 T1804_.40.0053c16: 戒徳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T1804_.40.0053c17: 須戴仰。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T1804_.40.0053c18: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衆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T1804_.40.0053c19: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衆生乃至如來有命 T1804_.40.0053c20: 之類。以三因縁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T1804_.40.0053c21: 尼及下三衆奉戒徳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T1804_.40.0053c22: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徳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T1804_.40.0053c23: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T1804_.40.0053c24: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T1804_.40.0053c25: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T1804_.40.0053c26: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T1804_.40.0053c27: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T1804_.40.0053c28: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T1804_.40.0053c29: 徳。一一功徳。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T1804_.40.0054a01: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T1804_.40.0054a02: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T1804_.40.0054a03: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T1804_.40.0054a04: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徳恒 T1804_.40.0054a05: 流。問僧尼二衆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T1804_.40.0054a06: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擧二衆以説。若取 T1804_.40.0054a07: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T1804_.40.0054a08: 得尼戒。倶有四萬二千。次對七衆發戒多少。 T1804_.40.0054a09: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衆生乃至如來 T1804_.40.0054a10: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T1804_.40.0054a11: 始終。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T1804_.40.0054a12: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T1804_.40.0054a13: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T1804_.40.0054a14: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T1804_.40.0054a15: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衆生同 T1804_.40.0054a16: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衆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T1804_.40.0054a17: 四分律文倶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T1804_.40.0054a18: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説相令其 T1804_.40.0054a19: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倶。無戒數 T1804_.40.0054a20: 之文。説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T1804_.40.0054a21: 尼。準如婆論。一一衆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T1804_.40.0054a22: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T1804_.40.0054a23: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歴 T1804_.40.0054a24: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T1804_.40.0054a25: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T1804_.40.0054a26: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T1804_.40.0054a27: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爲量。衆生大地草木大 T1804_.40.0054a28: 海及以處空。譬戒徳量如前分雪。問七支攝 T1804_.40.0054a29: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T1804_.40.0054b01: 種類所説。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T1804_.40.0054b02: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T1804_.40.0054b03: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T1804_.40.0054b04: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T1804_.40.0054b05: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T1804_.40.0054b06: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T1804_.40.0054b07: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T1804_.40.0054b08: 故名戒也。四倶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T1804_.40.0054b09: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T1804_.40.0054b10: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縁。受已見生不殺。 T1804_.40.0054b11: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T1804_.40.0054b12: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T1804_.40.0054b13: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T1804_.40.0054b14: 生皆罪是持律儀。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T1804_.40.0054b15: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T1804_.40.0054b16: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T1804_.40.0054b17: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T1804_.40.0054b18: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T1804_.40.0054b19: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無受此 T1804_.40.0054b20: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字 T1804_.40.0054b21: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T1804_.40.0054b22: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爲受爲隨。答受是縁 T1804_.40.0054b23: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T1804_.40.0054b24: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T1804_.40.0054b25: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爲體。 T1804_.40.0054b26: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T1804_.40.0054b27: 爲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T1804_.40.0054b28: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爲濫述。四明戒 T1804_.40.0054b29: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縁則綿亘攝心通漫。 T1804_.40.0054c01: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T1804_.40.0054c02: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初篇 T1804_.40.0054c03: 淫戒已下例分爲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T1804_.40.0054c04: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T1804_.40.0054c05: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T1804_.40.0054c06: 無過女人。敗正毀徳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T1804_.40.0054c07: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T1804_.40.0054c08: 衆生。心心繋縛故爲大罪。故律中淫欲爲 T1804_.40.0054c09: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T1804_.40.0054c12: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T1804_.40.0054c13: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鷄 T1804_.40.0054c14: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T1804_.40.0054c15: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T1804_.40.0054c16: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T1804_.40.0054c17: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T1804_.40.0054c18: 法語。諸聞説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T1804_.40.0054c19: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T1804_.40.0054c20: 染得清淨處。爲愍我等説此惡言爲結戒。故 T1804_.40.0054c21: 又觀如來功徳便無嫌心。若佛不説此事。我 T1804_.40.0054c22: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次成犯 T1804_.40.0054c23: 相有二縁。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T1804_.40.0054c24: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縁成。一是正
T1804_.40.0054c27: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縁。一是正境
T1804_.40.0055a01: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T1804_.40.0055a02: 不如以小兒根内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T1804_.40.0055a03: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汗心是*淫欲意。並犯 T1804_.40.0055a04: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偸蘭。非戲者重。受刺 T1804_.40.0055a05: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T1804_.40.0055a06: 開。四分云。若爲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T1804_.40.0055a07: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T1804_.40.0055a08: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爲怨家強捉比 T1804_.40.0055a09: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T1804_.40.0055a10: 句亦爾。脱有其事内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T1804_.40.0055a11: 則免重罪。如前論説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T1804_.40.0055a12: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偸蘭。此*淫戒 T1804_.40.0055a13: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偸蘭。若 T1804_.40.0055a14: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説由元 T1804_.40.0055a15: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T1804_.40.0055a16: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T1804_.40.0055a17: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偸蘭。不作犯吉羅。下 T1804_.40.0055a18: 三衆相教。作不作倶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T1804_.40.0055a22: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T1804_.40.0055a23: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T1804_.40.0055a24: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T1804_.40.0055a25: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初犯境之 T1804_.40.0055a26: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T1804_.40.0055a27: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爲縁差 T1804_.40.0055a28: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T1804_.40.0055a29: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T1804_.40.0055b01: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T1804_.40.0055b02: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T1804_.40.0055b03: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T1804_.40.0055b04: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T1804_.40.0055b05: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T1804_.40.0055b06: 盜損。二成犯相中。總縁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T1804_.40.0055b07: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擧離 T1804_.40.0055b08: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縁次第解釋。就初縁 T1804_.40.0055b09: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T1804_.40.0055b10: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T1804_.40.0055b11: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T1804_.40.0055b12: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説。故寶梁大集 T1804_.40.0055b13: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T1804_.40.0055b14: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T1804_.40.0055b15: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爲知 T1804_.40.0055b16: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T1804_.40.0055b17: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T1804_.40.0055b18: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爲 T1804_.40.0055b19: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説此
T1804_.40.0055b22: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T1804_.40.0055b23: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偸 T1804_.40.0055b24: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偸 T1804_.40.0055b25: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T1804_.40.0055b26: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偸蘭。若有守護主者。 T1804_.40.0055b27: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T1804_.40.0055b28: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T1804_.40.0055b29: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T1804_.40.0055c01: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T1804_.40.0055c02: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T1804_.40.0055c03: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T1804_.40.0055c04: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T1804_.40.0055c05: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T1804_.40.0055c06: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偸舍利。並淨 T1804_.40.0055c07: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T1804_.40.0055c08: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T1804_.40.0055c09: 偸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T1804_.40.0055c10: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盜法 T1804_.40.0055c11: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T1804_.40.0055c12: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T1804_.40.0055c13: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T1804_.40.0055c14: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T1804_.40.0055c15: 犯重。摩得伽云。偸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T1804_.40.0055c16: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T1804_.40.0055c17: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T1804_.40.0055c18: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偸蘭。此由 T1804_.40.0055c19: 心未絶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T1804_.40.0055c20: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T1804_.40.0055c21: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T1804_.40.0055c22: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擧 T1804_.40.0055c23: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爲己不通餘人。可 T1804_.40.0055c24: 不結重。造經爲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盜僧 T1804_.40.0055c25: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T1804_.40.0055c26: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謂 T1804_.40.0055c27: 住。謂衆僧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T1804_.40.0055c28: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衆僧如論 T1804_.40.0055c29: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T1804_.40.0056a01: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T1804_.40.0056a02: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T1804_.40.0056a03: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T1804_.40.0056a04: 家長食還房得偸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T1804_.40.0056a10: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T1804_.40.0056a11: 前。如亡五衆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T1804_.40.0056a15: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不應 T1804_.40.0056a16: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偸蘭。因即有人言。 T1804_.40.0056a17: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T1804_.40.0056a18: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T1804_.40.0056a19: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T1804_.40.0056a20: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偸蘭。太集云。盜僧物者 T1804_.40.0056a21: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T1804_.40.0056a22: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T1804_.40.0056a23: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T1804_.40.0056a24: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T1804_.40.0056a25: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T1804_.40.0056a26: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T1804_.40.0056a27: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T1804_.40.0056b01: 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T1804_.40.0056b02: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T1804_.40.0056b03: 食器具及以牛馬爲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T1804_.40.0056b04: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T1804_.40.0056b05: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爲佛 T1804_.40.0056b06: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T1804_.40.0056b07: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T1804_.40.0056b08: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T1804_.40.0056b09: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T1804_.40.0056b10: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T1804_.40.0056b11: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T1804_.40.0056b12: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T1804_.40.0056b13: 義。佛堂之内而設僧席。僧房之内安置經像。 T1804_.40.0056b14: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T1804_.40.0056b15: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T1804_.40.0056b16: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T1804_.40.0056b17: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T1804_.40.0056b18: 施佛爲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字等 T1804_.40.0056b19: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T1804_.40.0056b20: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T1804_.40.0056b21: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T1804_.40.0056b22: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T1804_.40.0056b23: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T1804_.40.0056b24: 不得。作佛塔爲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T1804_.40.0056b25: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T1804_.40.0056b26: 餓三寶園由。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T1804_.40.0056b27: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T1804_.40.0056b28: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T1804_.40.0056b29: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T1804_.40.0056c01: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T1804_.40.0056c02: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瓶盆等雜用。毘尼 T1804_.40.0056c03: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T1804_.40.0056c04: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内樹薪。 T1804_.40.0056c05: 應準多少。供温室食廚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T1804_.40.0056c06: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T1804_.40.0056c07: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T1804_.40.0056c08: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T1804_.40.0056c09: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T1804_.40.0056c10: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T1804_.40.0056c11: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T1804_.40.0056c12: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爲三分。 T1804_.40.0056c13: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爲三寶 T1804_.40.0056c14: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T1804_.40.0056c15: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T1804_.40.0056c16: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T1804_.40.0056c17: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T1804_.40.0056c18: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T1804_.40.0056c19: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T1804_.40.0056c20: 參取焉。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T1804_.40.0056c21: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T1804_.40.0056c22: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T1804_.40.0056c23: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T1804_.40.0056c24: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T1804_.40.0056c25: 情理倶違本。造正録雜録直經乃造人集僞 T1804_.40.0056c26: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T1804_.40.0056c27: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T1804_.40.0056c28: 用。若元通師徒及衆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T1804_.40.0056c29: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T1804_.40.0057a01: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爲供養故。善見若 T1804_.40.0057a02: 施主本擬施園果。爲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T1804_.40.0057a03: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T1804_.40.0057a04: 僧食犯偸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T1804_.40.0057a05: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T1804_.40.0057a06: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T1804_.40.0057a07: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T1804_.40.0057a08: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T1804_.40.0057a09: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T1804_.40.0057a10: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T1804_.40.0057a11: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T1804_.40.0057a12: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T1804_.40.0057a13: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爲僧乞白僧聽將僧 T1804_.40.0057a14: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T1804_.40.0057a15: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T1804_.40.0057a16: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T1804_.40.0057a17: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T1804_.40.0057a18: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説。 T1804_.40.0057a19: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T1804_.40.0057a20: 界同法也。若爲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T1804_.40.0057a21: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T1804_.40.0057a22: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T1804_.40.0057a23: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T1804_.40.0057a24: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T1804_.40.0057a25: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T1804_.40.0057a26: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T1804_.40.0057a27: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T1804_.40.0057a28: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T1804_.40.0057a29: 後供養法身。功徳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T1804_.40.0057b01: 時。言施佛者 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T1804_.40.0057b02: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T1804_.40.0057b03: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説法 T1804_.40.0057b04: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T1804_.40.0057b05: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衆僧者。凡聖倶取分。 T1804_.40.0057b06: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T1804_.40.0057b07: 互用致有乖失。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T1804_.40.0057b08: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字衣服 T1804_.40.0057b09: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T1804_.40.0057b10: 易。如前寶梁經説。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T1804_.40.0057b11: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T1804_.40.0057b12: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T1804_.40.0057b13: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T1804_.40.0057b14: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T1804_.40.0057b15: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T1804_.40.0057b16: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T1804_.40.0057b17: 衆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T1804_.40.0057b18: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T1804_.40.0057b19: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T1804_.40.0057b20: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T1804_.40.0057b21: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T1804_.40.0057b22: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T1804_.40.0057b23: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T1804_.40.0057b24: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T1804_.40.0057b25: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T1804_.40.0057b26: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T1804_.40.0057b27: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T1804_.40.0057b28: 僞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T1804_.40.0057b29: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T1804_.40.0057c01: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T1804_.40.0057c02: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T1804_.40.0057c03: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T1804_.40.0057c04: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徳非 T1804_.40.0057c05: 時。非法而用並結偸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T1804_.40.0057c06: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T1804_.40.0057c07: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T1804_.40.0057c08: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T1804_.40.0057c09: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T1804_.40.0057c10: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T1804_.40.0057c11: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T1804_.40.0057c12: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T1804_.40.0057c13: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T1804_.40.0057c14: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T1804_.40.0057c15: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T1804_.40.0057c16: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T1804_.40.0057c17: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T1804_.40.0057c18: 同。疑是俗中二衆文似出家五衆。五百問云。 T1804_.40.0057c19: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T1804_.40.0057c20: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T1804_.40.0057c21: 餘並如畜寶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T1804_.40.0057c22: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T1804_.40.0057c23: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T1804_.40.0057c24: 飮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T1804_.40.0057c25: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T1804_.40.0057c26: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T1804_.40.0057c27: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T1804_.40.0057c28: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T1804_.40.0057c29: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 T1804_.40.0058a01: 識達俗士。須説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如衆網 T1804_.40.0058a02: 法中説。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T1804_.40.0058a03: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T1804_.40.0058a04: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T1804_.40.0058a05: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T1804_.40.0058a06: 飮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T1804_.40.0058a07: 汚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説。 T1804_.40.0058a08: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T1804_.40.0058a09: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T1804_.40.0058a10: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T1804_.40.0058a11: 日。卒遇難縁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T1804_.40.0058a12: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T1804_.40.0058a13: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T1804_.40.0058a14: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T1804_.40.0058a15: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T1804_.40.0058a16: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門第二。盜人 T1804_.40.0058a17: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T1804_.40.0058a18: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T1804_.40.0058a19: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T1804_.40.0058a20: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T1804_.40.0058a21: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T1804_.40.0058a22: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T1804_.40.0058a23: 守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T1804_.40.0058a24: 物。及比丘失物爲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T1804_.40.0058a25: 結。今總二主分爲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T1804_.40.0058a26: 云。比丘爲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T1804_.40.0058a27: 愼掌護堅鎖藏戸。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T1804_.40.0058a28: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T1804_.40.0058b02: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 T1804_.40.0058b03: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T1804_.40.0058b04: 心投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T1804_.40.0058b05: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T1804_.40.0058b06: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説。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T1804_.40.0058b07: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爲他洗瓶鉢。及 T1804_.40.0058b08: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 T1804_.40.0058b09: 十誦若衆中失物者。衆主不得爲其撿挍。及 T1804_.40.0058b10: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T1804_.40.0058b11: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T1804_.40.0058b12: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T1804_.40.0058b13: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T1804_.40.0058b14: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T1804_.40.0058b15: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縁。奪得重罪。縱自心 T1804_.40.0058b16: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T1804_.40.0058b17: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擧離屬於後取。 T1804_.40.0058b18: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T1804_.40.0058b19: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T1804_.40.0058b20: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T1804_.40.0058b21: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T1804_.40.0058b22: 逐賊。若和喩得若恐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T1804_.40.0058b23: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T1804_.40.0058b24: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爲賊。 T1804_.40.0058b25: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T1804_.40.0058b26: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T1804_.40.0058b27: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T1804_.40.0058b28: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T1804_.40.0058b29: 十誦若比丘爲賊所獲自偸身賊所無犯。若 T1804_.40.0058c01: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T1804_.40.0058c02: 賊偸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T1804_.40.0058c03: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懷 T1804_.40.0058c04: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T1804_.40.0058c05: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T1804_.40.0058c06: 有偸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T1804_.40.0058c07: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T1804_.40.0058c08: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 T1804_.40.0058c09: 祇官未收録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T1804_.40.0058c10: 取。若已收録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T1804_.40.0058c11: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T1804_.40.0058c12: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T1804_.40.0058c13: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T1804_.40.0058c14: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 T1804_.40.0058c15: 人作主。善見云。偸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T1804_.40.0058c16: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T1804_.40.0058c19: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T1804_.40.0058c20: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T1804_.40.0058c21: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明了論中盜義極 T1804_.40.0058c22: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 T1804_.40.0058c23: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爲蛇螫犯如此罪。 T1804_.40.0058c24: 若人偸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T1804_.40.0058c25: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T1804_.40.0058c26: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T1804_.40.0058c27: 害偸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偸看亦
T1804_.40.0059a01: 病者心縁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T1804_.40.0059a02: 法就師心縁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T1804_.40.0059a03: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偸搖不與 T1804_.40.0059a04: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T1804_.40.0059a05: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T1804_.40.0059a06: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T1804_.40.0059a09: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T1804_.40.0059a10: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T1804_.40.0059a11: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T1804_.40.0059a12: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T1804_.40.0059a13: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偸蘭。善見取
T1804_.40.0059a16: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T1804_.40.0059a17: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T1804_.40.0059a18: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胡 T1804_.40.0059a19: 律云。鼠偸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T1804_.40.0059a20: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T1804_.40.0059a21: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T1804_.40.0059a22: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T1804_.40.0059a23: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T1804_.40.0059a24: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T1804_.40.0059a25: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三明有盜心。 T1804_.40.0059a26: 然此一門實徳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T1804_.40.0059a27: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T1804_.40.0059a28: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説此 T1804_.40.0059a29: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T1804_.40.0059b01: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T1804_.40.0059b06: 心。一黒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T1804_.40.0059b07: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T1804_.40.0059b08: 利。邪命説法以財自壅。三曲戻心者即瞋心 T1804_.40.0059b09: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虚示威怒。意存財 T1804_.40.0059b10: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説法怖 T1804_.40.0059b11: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T1804_.40.0059b12: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内心籌慮。方便已 T1804_.40.0059b13: 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T1804_.40.0059b14: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T1804_.40.0059b15: 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T1804_.40.0059b16: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徳。或以名字方便 T1804_.40.0059b17: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T1804_.40.0059b18: 以言辭辯説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T1804_.40.0059b19: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T1804_.40.0059b20: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T1804_.40.0059b21: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四重物。謂 T1804_.40.0059b22: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T1804_.40.0059b23: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T1804_.40.0059b24: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爲限。二云。隨有佛 T1804_.40.0059b25: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爲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T1804_.40.0059b26: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T1804_.40.0059b27: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爲限。雖有三釋。論師 T1804_.40.0059b28: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T1804_.40.0059b29: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T1804_.40.0059c01: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T1804_.40.0059c02: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T1804_.40.0059c03: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T1804_.40.0059c04: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T1804_.40.0059c05: 上律論以後爲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T1804_.40.0059c06: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内手。取已出。離 T1804_.40.0059c07: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T1804_.40.0059c08: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T1804_.40.0059c09: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爲允。二以義門 T1804_.40.0059c10: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T1804_.40.0059c11: 錢貴盜二入重。遇値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T1804_.40.0059c12: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T1804_.40.0059c13: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T1804_.40.0059c14: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T1804_.40.0059c15: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T1804_.40.0059c16: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T1804_.40.0059c17: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衆多人遣一人 T1804_.40.0059c18: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T1804_.40.0059c19: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通五結輕。如十 T1804_.40.0059c20: 誦盜衆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T1804_.40.0059c21: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T1804_.40.0059c22: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T1804_.40.0059c23: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T1804_.40.0059c24: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偸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T1804_.40.0059c25: 但得一偸蘭。此義應知。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T1804_.40.0059c26: 牽挽埋藏隨爲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偸蘭。五 T1804_.40.0059c27: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T1804_.40.0059c28: 吉羅。動物偸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T1804_.40.0059c29: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T1804_.40.0060a01: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T1804_.40.0060a02: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T1804_.40.0060a03: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 T1804_.40.0060a04: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T1804_.40.0060a05: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偸夏唱大得物 T1804_.40.0060a06: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説誑惑而取。皆 T1804_.40.0060a07: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擧時偸蘭。擧二標
T1804_.40.0060a10: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T1804_.40.0060a11: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T1804_.40.0060a12: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T1804_.40.0060a13: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T1804_.40.0060a14: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T1804_.40.0060a15: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T1804_.40.0060a16: 馬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T1804_.40.0060a17: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T1804_.40.0060a18: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T1804_.40.0060a19: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撃破村燒薶壞色。皆 T1804_.40.0060a20: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T1804_.40.0060a21: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T1804_.40.0060a22: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貎。徒盈卷軸。至於披 T1804_.40.0060a23: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存省 T1804_.40.0060a24: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T1804_.40.0060a25: 多衆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T1804_.40.0060a26: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T1804_.40.0060a27: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T1804_.40.0060a28: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T1804_.40.0060a29: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T1804_.40.0060b01: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T1804_.40.0060b02: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T1804_.40.0060b03: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T1804_.40.0060b04: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T1804_.40.0060b05: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T1804_.40.0060b06: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T1804_.40.0060b07: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T1804_.40.0060b08: 縁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T1804_.40.0060b09: 五命斷。初縁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T1804_.40.0060b12: 自殺。謂身現相。口讃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T1804_.40.0060b13: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T1804_.40.0060b14: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T1804_.40.0060b15: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T1804_.40.0060b16: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T1804_.40.0060b17: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T1804_.40.0060b18: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T1804_.40.0060b19: 死者偸蘭。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T1804_.40.0060b20: 治療因而死者亦偸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暦 T1804_.40.0060b21: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T1804_.40.0060b22: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爲人作 T1804_.40.0060b23: 坑。人死重畜生死偸蘭。爲畜作坑。畜死如律。 T1804_.40.0060b24: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爲 T1804_.40.0060b25: 一人讃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T1804_.40.0060b26: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衆。讃美其人。 T1804_.40.0060b27: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T1804_.40.0060b28: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T1804_.40.0060b29: 繩等。亦有無知五衆。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T1804_.40.0060c01: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T1804_.40.0060c02: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偸蘭。謂 T1804_.40.0060c03: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T1804_.40.0060c04: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T1804_.40.0060c05: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T1804_.40.0060c09: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T1804_.40.0060c10: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T1804_.40.0060c11: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T1804_.40.0060c12: 疑則偸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T1804_.40.0060c13: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T1804_.40.0060c14: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T1804_.40.0060c15: 又云。欲向此説。乃向彼説。一切皆重。摩得伽 T1804_.40.0060c16: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偸蘭。餘如戒本疏説。 T1804_.40.0060c17: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T1804_.40.0060c18: 比丘説。若戲笑若疾疾説屏處獨説。欲説此 T1804_.40.0060c19: 而錯説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説 T1804_.40.0060c20: 之儀軌故也
T1804_.40.0060c23: T1804_.40.0060c24:
T1804_.40.0060c27: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爲令正法 T1804_.40.0060c28: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T1804_.40.0060c29: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有/無]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