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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No. 1736_ 澄觀述 ) in Vol.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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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法者。此即妄語。佛性論第二云。如來無
有色聲麁相功徳可得。兜率偈云。色身非
是佛。音聲亦復然。亦不離色聲。見佛神通
力。此上皆顯有過失之色聲。則佛非有。無
過失之色聲。則佛非無。二眞俗二諦者。眞
諦離相故明無説。俗諦隨機故非無説。仁
王觀空品云。若有修習説聽。即無説聽。
如虚空故。法同法性。一切皆如也。三傳
古非作者。謂佛所説。但是傳述古佛之教。
非自製作。般若論云。須菩提言。如來無所
説。此義云何。無有一法唯獨如來説。餘佛
不説故。四悲願所成者。謂佛所有無盡三業。
應衆生者。皆是曠劫悲願。爲因順衆生感。
非自所有故。説佛果無有色聲。然則以
他爲自故亦有説。下經文云。如來不出世。
亦無有涅槃以本大願力。顯現自在法。亦
此意也。五本質影像者。謂佛三業平等普應。
無彼差別影像色聲。故説非有。然即與彼
差別聞見爲増上縁。因質有影故説非無。
下經云。諸佛無有法。佛於何所説。但隨
其自心。謂説如是法。由上五義會諸聖教。
説默無礙。皆悉有理。然上五義刊定記有而
引文雜亂。今上所引頗爲改易。所以疏不
引者。以不出楞伽二因故。謂初一即縁自
得法。自所得法即是證道。證法在己。離過
顯徳。次三即縁本住法。本住即古先聖道。二
即所證。三四即教道。傳古非作。即古先聖道。
悲願所成即兼因果耳。其本質影像但通相
説。本質無者順自所證故。影像有者順古
聖人。即體妙用故。故云宗通。自修行説通
示未悟。不説之義小有異相。故今敍之。
上雖説所默之由皆兼有説之意。故思益
第三云。如佛所説。汝等集會當行二事。若
聖説法若聖默然。何謂説法。何謂默然。答
言。若説法。不違佛不違法不違僧。是名
説法。若知法即是佛。離相即是法。無違即
是僧。是名聖默然。又善男子。因四念處而
有所説。名聖説法。於一切法無所憶念。
名聖默然。斯皆正説之時。心契法理即不
説耳。明非緘口名不説耳。餘可知。藏教
所攝竟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九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三義理分齊中。疏文分二。先總明大意。
後今顯別教下。開章別釋。前中分三。初
結前生後。二總顯深廣。三結屬所攝。今初
兩句。前句結前。謂前教攝中不別明攝者。
以五教中第五圓教。指於此經義當已攝。
況諸師立教。皆以華嚴爲圓故知圓攝。後
未知下。一句生後。疏。然此教海下。第二總
明深廣。有法喩合。令初至方顯深廣。法
説也。初二句總標。宏大也。即是廣義。色空交
映徳用重重。釋深義也。然上二句言含
法喩。如海傍無邊涯連天一色。空徹海底。
海映空天。即下四門之二。總攝歸眞。並皆
空淨。理事無礙。即色空交映。色不礙空。
空不礙色也。徳用重重。即唯明深義。具十
玄門。重重無盡。即事事無礙。如海十徳互相
周遍疏。語其横收下。釋上廣也。如下二
地中。説人天十善等。即其文也。總無下。雙
結深廣。*疏。其猶下。喩明可知。疏。前之四
教下。法合。以四教合於百川。圓教合於大
海。於中先正合。後解妨。今初。言尚非三四
況初二者。合前故隨一滴迥異百川。即擧
勝顯劣。三即終教。四即頓教。初二即小乘
及與始教。雖有戒善。是圓教戒善。尚不同
終頓之勝。以彼不能事事無礙故。況初二
之劣。以彼尚不得二空。及事理無礙等故。
其猶大海尚異江河。況於溝洫。疏。斯則有
其所通。無其所局者。二釋妨也。謂有難言。
先則總收。後則總揀。二義天隔何以會通。故
爲此釋。總收者。約其所通。如圓教中有小
乘戒善之法四諦因縁。有始教中十地十
如八識四智。有終教中事理無礙。有頓教中
言思斯絶等。如海有百川之水。水義同也。
後總揀者。約無其所局。如小乘唯人空自
利。始教五性三乘。終教不説徳用該收。頓
教一向事理雙絶等。如彼百川不同鹹味。
不具十徳。海則具之。一次二不宿三餘
水入中四普同五無六深七廣八大身九潮十
普受大雨。疏。故此圓教下。結屬所攝。於中
三。初總顯深廣。次一乘有二下。別釋深義。
後通妨。二中言同教者。謂終頓二教。雖説
一性一相無二無三。不辯圓融具徳。事事
無礙故非別教。而別教中有一性一相事理
無礙。言思斯絶。同彼二教。疏。以別該同下。
三通妨難。謂有難言。既同頓同實。何異頓
實。故此通云。即此同中必有別義。如事理
無礙。必有事事無礙耳。猶彼江水入海亦
鹹。疏。今顯別教下。第二開章別釋中二。先
標章。後初中下。依章別釋。釋初章中三。初
具列。次略釋。後結廣從略。疏教即能詮下
二略釋也。但釋教義理事・二對。言乃至光
香等者。謂諸法顯義體。但能詮理並爲教
體。如下教體中明。有以光明而爲佛事
等是也。義即所詮。即五教等一切義理者。
如前立教中約所詮。差別七十五法八識等
義。十對法等皆是義也。*疏。理即生空等者。
具五教理。生空所顯。是小乘教理。二空所
顯。是始教理。無性眞如。是終教理。而言等
者。等餘二教之理。謂頓教理亦即無性眞如。
體絶安立。如性雙遣。亦不離如。圓教之理。
總融諸理。無有障礙耳。*疏。事即色心等
者。等取其餘事類。如身廣有多義。謂六道
四聖等。若事門中無不此攝。疏。餘可
者。即餘八門。謂三境智者。即五教所觀之境。
能觀之智。總收不出二諦二智。別即初小乘
四諦涅槃爲境。無漏淨慧爲智。及他心等
十智。始教亦通四諦二諦等爲境。加行根
本後得等智。終教則是三諦等境。權實無礙
等智。頓教則無境爲境。絶智爲智。圓教則
無盡之境。無盡之智。四行位者。五教。修行不
同得位差別。位通因通果。五因果自互
不通。如七方便等爲因。須陀洹等爲果。等
覺已下皆因妙覺爲果等。六依即國土。正
即佛身等。七體則法報。用則應化等。
人則覺者等。法則菩提等。九逆則婆須無厭
等。順則觀音正趣等。十應即赴感。佛及菩薩
等。感即當機。菩薩衆生等。各隨五教以
*辯差別。諸教具有故云可思。又此十對初
一爲總。後後漸略。若*辯次第者。如來説
能詮之教。所詮之理。則無法不盡。法有教
理行果。行果並在所詮理中故。二就所詮
理。雖復衆多不出事之與理。即性及相無
法不攝。三理該下八。且置而勿論。就其事
中不出境智。四智觀於境。便有造修之行。
所成之位。五行位。未極總屬因收。極則爲
果。六果中多法不出依正。因亦有之。七隨
依正中皆有體用。如正中體者法報。用者
應化。依中體者法性等刹。用者應物隨現。交
入無礙因門例然。八正中自有人法不同。以
法成人。以人弘法。九於人中逆化順化。
十人之逆順必有感應。宜逆化感之。則婆
須等應之。宜順化感之。則文殊等應之。
若依後後開一成二。則法彌多矣。謂如果
分依正爲二。因亦如之。則有四矣。正有
體用。依亦如之。則成八矣。如是相望展轉
成多。不必全爾。是故疏中不爲此釋耳。
又此十對。就其正意總相該收。以爲十玄
所依體事。若以義取。隨一事中即有十
對。如下勝音蓮華處説。故下但約一塵即
具十對。疏。第二攝歸眞實者。疏文有三。初
標章。次眞空絶相者。即指法之本後。後經云
下。引文證成。二中。然杜順和尚法界觀中。
總有三觀。一眞空絶相觀。二事理無礙觀。三
周遍含容觀。即是今疏四門之中。後之三
門。初攝歸眞實。即眞空絶相觀也。於中自
有四句十門。一會色歸空觀。二明空即色觀。
空色無礙觀。四泯絶無寄觀。此爲四句。
前二各四。故爲十門。初句四門者。前三同
言色不即空。以即空故。釋則不同。一色即
空。明不即斷空。以即眞空故。二色不
空。明青黄等不即眞空。以青黄無體故。即
是眞空。三色不即空。空中無色可即。故
云不即空。以會色歸空。無有體故。即是
眞空。上三以法揀情。四色即是空。以無性
故。如色既然。萬法皆爾。第二明空即色觀
亦四門。前之三門。準前釋言同釋別。但翻
云空不即色。以即色故。亦有三義。一空
即色。斷空不即色。以眞空必不異色故。
空不即色。以空理非青黄故非色。
黄之眞。必不異青黄。故云即色。三空
即色。空是所依故不即色。必與能依爲
所依。故云即色也。上三揀情。四空即是色。
凡是眞空。必不異色故。第三*空色無礙觀
者。謂色擧體是眞空故。色不盡而空現。空
擧體不異色故。空即色而空不隱。是故二
法無礙一味。第四泯絶無寄觀者。謂此眞空
不可言即色不即色即空不即空。一切
皆不可。不可亦不可。此語亦不受。迥絶無
寄。言解不及。以生心動念乖法體故。以
前八門揀情顯理。第三門解終趣行。第四
門正成行體。由解成行。行起解絶。上皆法
界觀義。所以疏中。不廣引者。以第三色空
無礙。濫於第二事理無礙觀故。彼所以立
者。以第四泯絶無寄。泯前三故。故名眞空
絶相。今但取一門總意。亦即泯絶無寄。又欲
令四門成四種法界故。初門即事。次門即
理。三即事理無礙。四即事事無礙。故第三事
理無礙觀中。疏文分三。初總標。二一理遍於
事下。別釋。三上之十事下。總結。今初。言十
皆無礙者。謂一教義無礙。二事理無礙。
三行位無礙。乃至十應感無礙。今且約事
理者。事理是所詮法中之總故。又諸處多
明理事無礙故。爲成四法界故。疏。一理遍
於事下。第二別釋十門即爲十別。一一門
中多先正釋。後會前義。即前性相。不同中十
對之義。或一門會一義。或二門同會一義。
或一門以會多義。至文當知。又十對中唯
會法性。以是同教一乘義理分齊故。如前
云三乘一乘別。今但會一乘五性一性別。
今但會一性。十對皆然。今初。第一門不會。
至第二門。一時會故。疏中三。初標門。次謂
無分限下。正釋。謂理不可分故無分限。事
隨縁別故。分位歴然。而不相雜。故得相
遍。今明理不異事故遍事中。後故一一纖
塵下。結成遍義。若不全遍則理可分。事
不全攝亦不即理。如一纖塵。事事皆爾。正
遍此時。不妨遍餘。故亦非餘處無理。全
此全彼。亦非二理。疏。二事遍於理門者。文
中二。先正明。後會前。前中所以要全同
者。以事無別體。還如理故。若不全同。則
不如理。色不異空義不極成。然相遍二門
超情難見。何者。謂事既有分。理即無分。
如何得遍。若塵遍法界。塵應非小。理遍
同事。應如小塵。今明由事與理。有非
一非異義故。以非異故全同。以非一故
不壞。分別則事理兩分。如海之波。一波
全遍大海。以同海故。大海全在小波。以海
無二故。全在一波。亦全在諸波。同一海
故。疏。由上二義下。二會前義。於中二。先會
一性。後會一乘。前中三。初明一性五性。二
明成佛不成佛。三明無性即佛性。初中先正
明。後引證。前中謂事有分限。理無分限。五
性約事。一性約理。今理遍事。則一性之
理。全在五性之中。事遍於理。五性即是一
性。故云互該徹故皆同一性。疏。故出現下。
二引證。此文釋通二義。一正是事事無礙義。
以衆生及佛皆是事故。今取釋文皆同一性
之義故。證事理無礙。由理遍事故衆生
隨理而在佛中。疏。理遍事故一成一切成
下。第二明成佛不成佛義。謂理無二實。故
該多事而皆成也。理如虚空故事同理而
無成矣。經云。譬如虚空下。引證。亦出現品
成正覺中義引之耳。文云。佛子。譬如虚空
一切世界若成若壞。常無増減。何以故。虚空
無生故。諸佛菩提亦復如是。若成正覺不
成正覺亦無増減。何以故。菩提無相無非
相。無一無種種故。即無所成義由上二義。
欲成則念念常成。欲不成則十方三際無
成佛者。故成與不成自在無礙。疏。一性無
性即是佛性者。第三會佛性義。先正會。後故
涅*槃下。引證。以第一義空即佛性故。大意
秖爾。欲窮法源。故復略引。然此經二十七。
師子吼品。問於佛性。總有六問。一問云何
爲佛性一問
體性
二以何義故。名説佛性
性名
三何故復名常樂我淨三問
性徳
四若一
切衆生有佛性者。何故不見一切衆生所有
佛性四問衆生
不見所以
五十住菩薩住何等法。不
得了了見於佛性。佛住何等法而了了
五問住
法差別
六十住菩薩以何等眼不了了
見。佛何眼而了了見六問用
眼不同
答中答第一
問經云。佛性者。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
爲智慧。所言空者。不見空與不空。智者
見空及與不空。常與無常。苦之與樂。我與
無我。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謂大涅*槃。乃
至云。無我者。即是生死。我者。謂大涅*槃。見
一切空。不見不空。不名中道。乃至云。見
一切無我。不見我者。不名中道。中道者。名
爲佛性。以是義故佛性常恒無有變異。無
明覆故。令諸衆生不能得見。薦福釋云。然
佛性有二。一性得。二修得。佛性名第一義
空。第一義空名爲智慧。智慧者。即性得中
道智慧覺性。如密嚴云。如來清淨藏。亦名
無垢智。常住無始終。離四句言説。亦如
下經云無相智無礙智。具足在於衆生身
中等。非是從縁智慧。名智慧也有自性
遍照法界光明義。故名智慧也。從所言空
下。明修得性。修得覺性。觀第一義空。不見
空與不空。離有無相故。從智者見空下。
明見中道之人。智者即佛及菩薩也。從空
者下。明空有等法也。空即遍計依他。不空
即圓成實性。下文云。一切諸法皆是虚假。隨
其滅處。即是第一義空等。故知第一義空。是
不空如來藏。非空如來藏。諸佛菩薩眞俗雙
觀。有無齊照。故名中道。又準下文云。佛
性云何爲空。第一義空故。云何非空。以其
常故。云何非空非非空。能與善法作種
子故。準此經文。第一義空。不是空如來藏。
上即薦福意。亦有深理。今正釋者。與上少
異。初云佛性者。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
爲智慧者。即雙標空智。以第一義空該通
心境故。明即是智慧。揀異瓦礫非情。從所
言空者下。經自雙釋二義。所言空者。即是
牒上第一義空。以空有雙絶。方名第一義
空。故云不見空與不空。智者見空及與不空
下。釋上智慧。經文稍略。若具應云所言智
慧者。能見於空及與不空。故此中者字。非
是人也。秖是牒詞。此中言見。非約修見。但
明性見。本有智性。能了空義及不空故。若
無本智。誰知空不空耶。我無我等亦爾。約
修見者。自在下經。佛答第五六問中。及
無明覆下。方論見不見耳。今以即智明
空。故名第一義空。即空之智。方是常恒智
性。不生故常。不滅故恒。古徳引下經空等二
門。證成第一義空。非空如來藏。今觀所
引。正證是空如來藏義。云何非空已下。方
證名爲智慧之義。空智相成方爲眞佛性
義。則知。二藏亦不相離。以其佛性妄法不
染。故名爲空。具恒沙妙徳。故名不空。要
空諸妄方顯不空之徳。故不相離思之。又
言第一義空者。第一義諦上論空故。明知
空性智性無二性也。故初言即是第一義
空。又云。見一切空。不見不空。不名中道。
中道者名爲佛性。若爾雙見。方有佛性。不
雙見時。應無佛性。故知一切空不空等言
含於能所。約其所見空與不空。即是中道
佛性。約其能見即是智慧。若不雙見不
識佛性。若見中道名見佛性。餘如彼經
及疏。疏。又出現云。無一衆生下。第二會一
乘無不有者。釋成一乘*之義。若有一人無
智慧性。即有二乘三乘耳。三依理成事門
中二。先總釋。後會前。前中言要因理成者。
以諸縁起皆無自性故。由無性理事方成
故。故中論云。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又
離眞心無別體故。疏於中有二下。第二會
上二義。由前離眞心外無別體故。成初
具分唯識。由前無性理成。故成眞如隨縁
*之義。今初。言具分者。以不生滅與生滅。
和合非一非異名阿頼耶識。即是具分。以
具有生滅不生滅故。不生滅即如來藏。即
會前唯心眞妄別中即通眞心也。若不全
依眞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
分。有云。影外有質爲半頭唯識。質影倶彰
爲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次引
證言覺林偈。即夜摩宮中偈讃品。先有喩
云。譬如工畫師。分布諸彩色。虚妄取異色。
大種無差別等。疏所引偈。即合上半。初句
合譬如工畫師。下三句皆合分布諸彩色。次
引證具分偈亦合分布諸彩色。並如夜摩
偈讃品釋。疏。二明眞如隨縁成故者。即會前
眞如隨縁凝然別中隨縁義也。縁從眞起。故
依理成。離如來藏一切諸法不可得故。如
問明品釋。疏。四事能顯理門中分二。先正
明。後引證。前中謂由事攬理成者。躡前第三
門也。故事虚而理實者。由攬理成事。離
理無事故。事即虚理則實也。以事虚故能
顯實理。事若有實。實理則隱。以事虚故。全
事中之理。挺然露現。如波相虚令水現也。
以波攬水成。故波虚而水實。是故波能顯
水。若離波説水。即事外明空。*疏。依他無
性等者。釋成上義。即是會前依他空有即離
別中即義。既云無性即是圓成。明非但無
遍計妄性。別有圓成。是所顯理。後夜摩下。
引證。總引三文。初夜摩偈。即力林菩薩偈。
三偈連綿。二引十忍品。即如嚮忍。三引須
彌偈。即勝慧菩薩偈。下半云。如是解法性。
即見盧舍那。此前有一偈。反釋云。迷惑無
知者。妄取五蘊相。不了彼眞性。是人不見
佛。其中深旨如隨經疏文。疏。五以理奪事
門等者。於中分二。先正釋。後會前。今初。
言事既全理即事盡無遺者。以離眞理外
無片事可得故。斯則水存。已壞波矣。疏。
故説生佛不増不減下。二會前也。於中三。
初正會。次引證。後非約一分衆生下。揀異權
宗。疏。出現品云下。引證。略引二經。初引出
云。乃至云設一切等者。其乃至中合云。
菩提無相無非相。無一無種種故。佛子。假
使有人能化作恒河沙等心。一一心復化作
恒河沙等佛。皆無色無形無相。如是盡恒
沙劫無有休息。佛子。於汝意云何。
人化心化作如來。凡有幾何如來性起。妙
徳菩薩言。如我解於仁所説義。化與不化
等無有異。云何問言凡有幾何。普賢菩薩
言。善哉佛子。如汝所説。設一切衆生下同
疏。末後云皆以無相平等故者。義引合云
等無有異。何以故。菩提無相故。若無有相
則無増減。疏。不増不減經下。二引他經。言
雖小異而文義多同。疏。六事能隱理門。即
隨縁之中別義。以隨縁成事。此事遍於眞
理故。事顯理隱也。疏。故法身下。引證。即法
身經。疏。財首偈云者。即問明品。未曾有
一法得入於法性。釋曰。妄想體虚無可入
故。七眞理即事門者。以事必依理虚無體
故。是故此理擧體皆事。方爲眞理。如水即
波。無動而非濕。故水即波也。疏。法性不違
法相等故者。等字。等於餘文。具云法性不
違相。法相不違性。生不違法性。法性
不違生。此兩對明事理無違相。不違性。
生不違性。自屬事能顯理。及第八事法即
理門故。但略引性不違相一句。即第二十
九經。疏。上之二門下。併合七八二門。會前
五義。一會二諦空有即離別中相即義也。濕
喩眞諦。波喩俗諦。夜摩偈者。即精進林菩
薩偈。彼初偈云。諸法無差別。無有能知者。
唯佛與佛知。智慧究竟故。次文即云。如金
與金色。其性無差別。法非法亦然。體性無
有異。然法非法。有其二義。一善法爲法。惡
法爲非法。此順標中諸法無差別。二者法相
爲法。法性爲非法。即金喩法性。色喩法相。
今文正用後意。故證事法即理。二諦相即
疏。此亦喩於如來之藏。與阿頼耶展轉無別
者。二重會前唯心眞妄別中通眞心義。即
金喩如來藏。色喩生死等。故密嚴云。如來
清淨藏。世間阿頼耶。如金與指環。展轉無
差別。由前第三門中已會故。致亦言。疏。又
由事即理下。會不斷常亦是二諦門中開出
疏。又由理事相即故。起滅同時者。會四相
時一前後別中一時之義。事全同理。故事
即滅也。以事虚無體故引偈。即善慧菩薩
疏。亦令究竟下。會能所斷證。即離別中相
即義也。然引十地斷惑經文。但初一句是
斷惑相。三時無斷方説斷故。後之一句是般
若相。今以般若亦爲能斷故。因便引之。
故論釋此句云。即是觀行相。謂無分別智體
絶名言。眞智内發。不同聲聞依聲而悟。故
既爲眞智。故可斷惑。*疏。迴向品云無有智
外如者。亦證斷惑能所不二。義如前説。上
所引經。皆至下本文自當曉了。疏。九眞理
非事門者。謂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眞妄
異故。實非虚故。所依非能依故。如即波
之水非波。以濕非動故。是則不異有之眞
空。空存也。疏。十事法非理門者。謂全理之
事。而恒非理。以性相異故。能依非所依
故。是故擧體全理。而事相宛然。如全水之
波。波恒非水。以動非濕故。是則不異空之
幻事。事存也疏。上七八二門下。用前四門
會前佛身無爲。有爲別中無爲義也。然大品
亦云。須菩提白佛言世尊。若是法平等無
有高下。爲是有爲爲是無爲。佛言。非有
爲法。非無爲法。何以故。離有爲法。無爲法
不可得。離無爲法。有爲法不可得。須菩
提。有爲無爲不合不散。皆其義也。疏。上之
十事下。第三總結。即結釋十門。於中二。先
標。後約理望事下。別束十門以成八字。
理望於事有成有壞有即有離者。一有
成者。即第三依理成事門。二有壞者。即第
五以理奪事門。既奪彼事事則壞也。三有
即者。即第七眞理即事門。四有離者。即第九
眞理非事門。疏。事望於理有顯有隱有一
有異者。亦有四門。一有顯者。即第四事能顯
理門。二有隱者。即第六事能隱理門。三有
一者。即第八事法即理門。四有異者。即第十
事法非理門。此上言成壞等者。就功能説
如有成者。是理成事。非理自成。則一一門。
皆有事理無礙。故云約理望事。約事望理。
餘可思之。上來相參。故有四對八義。而初
相遍二門。今不會者。以相遍之義。義皆相
似。非如一成一壞等故。故不顯之。又相遍
者。即後八門之所以。故謂由相遍方有成壞
等耳。若欲攝者。即事理相即二義所。收後
之不即二門。即不壞能所方有相遍。有相
遍故。方論不即。*疏。逆順自在等者。事理相
望。各四義中。皆二義逆。二義順。謂依理成
事。眞理即事順也。以理奪事。眞理非事逆也。
事能顯理。事法即理順也。事能隱理。事法非
理逆也。欲成即成。欲壞即壞。故云自在。成
不礙壞。壞不礙成。顯不礙隱。隱不礙顯。
故云無礙。正當成時即是壞等。故得同
時。四對皆無前後。故云頓起。又上四對。
何以約理望事。但云成等。不云顯等。約
事望理。但云顯等。不云成等。深有所以。
何者事從理生。可許云成。理非新有。但可
言顯。事成必滅。故得云壞。眞理常住。故但
云隱。其即之與一。離之與異。大旨即同。
細明亦異。理無形相。但可即事。而事有萬
差。故可言與理冥一。理絶諸相。故云離
事。事有差異。異云異理。上約義別。有此
不同。若統收者。應成五對無礙之義。一相
遍對。二相成對。三相害對。四相即對。五不即
對。五中前四。明事理不離。後一明事理不
即。又五對中共有三義。成顯二義一對。是
事理相作義。奪隱及不即二對。是事理相違
義。相遍及相即二對。是事理不相礙義。又由
第二相作故。有第四相即。由相即故。
以相遍。由有第三相害故。有第五不即。
又若無不即。無可相遍。故説眞空妙有。各
有四義。約理望事。即眞空四義。一廢己成
他義。即依理成事門。二泯他顯己義。即眞理
奪事門。三自他倶存義。即眞理非事門。四自
他倶泯義。即眞理即事門。由其即故。而互
泯也。又初及三。即理遍於事。門以自存故
擧體成他。故遍他也。後約事望理。即妙有
四義。一顯他自盡義。即事能顯理門。二自顯
隱他義。即事能隱理門。三自他倶存義。即事
法非理門。四自他倶泯義。即事法即理門。又
初及三。即事遍於理門。以自存故而能顯
他。故遍他也。故説約法存亡無礙眞空隱
顯自在。第四周遍含容觀。於中二。先標擧
門。後依章別釋。今初。然此觀名。即法
界觀中之名。以當事事無礙。以理有普遍
廣容二義。融於諸事。皆能周遍含容。衆多義
門。皆悉由此二義而有。然法界觀立十觀
名。與十玄不同。故今疏云。且依古徳顯十
玄門。即依藏和尚也。至相已有而小有不
同。於中文二下。開章。疏今初一同時下。二依
章別釋。釋其二章。即爲二別。今釋初章。疏
文有三。初列名總顯。二指事別明。三結例
成益。今初十名全依賢首。是故上云。且依
古徳就列名中。其第二廣狹自在門。同法
界觀中廣容普遍之義。而名小異此門。賢首
新立以替至相十玄。諸藏純雜具徳門。意云
一行爲純。萬行爲雜等。即事事無礙義。若
一理爲純。萬行爲雜。即事理無礙。恐濫事
理無礙。所以改之。主伴一門至相所無。而
有唯心迴轉善成門。今爲玄門所以。故不
立之。而列名次。亦異於彼。彼云。一同時具
足相應門。二因陀羅網境界門。三祕密隱顯
倶成門。四微細相容安立門。五十世隔法異
成門。六諸藏純雜具徳門。七一多相容不同
門。八諸法相即自在門。九唯心迴轉善成門。
十託事顯法生解門。今此十門不依至相
者。以賢首所立有次第故。一同時具足相
應門。以是總故。冠於九門之初。二廣狹門
別中先*辯此者。是別門之由。由上事理無
礙中。事理相遍故。生下諸門。且約事如理
遍故廣。不壞事相故狹。故爲事事無礙之
始。三由廣狹無礙故。所遍有多。以一望
多故。有一多相容。相容則二體倶存。但力
用交徹耳。四由此容彼。彼便即此。由此遍
彼。此便即彼等故。有相即門。五由互相攝。
則互有隱顯。謂攝他時。他可見故。有相
入門。又攝他*時。他無體故。有相即門。攝
他他雖存。而不可見故。有隱顯門。以爲
門別故。故此三門皆由相攝而有。相入則
如二鏡互照。相即則如波水相收。隱顯則
如片月相映。六由此攝他。一切齊攝。彼攝
亦然。故有微細相容安立門。七由互攝重
重故。有帝網無盡。八由既如帝網。隨一即
是一切無盡故。有託事顯法生解門。九由
上八皆是所依。所依之法既融。次*辯能依。
能依之時亦爾。十由法法皆然故。隨擧其
一。則便爲主。連帶縁起。便有主伴。廣如
下釋。然刊定記。則分徳相業用。各有十玄。
徳相十者。一同時具足相應徳。二相即徳。三
相在徳。四隱顯徳。五主伴徳。六同體成即
徳。七具足無盡徳。八純雜徳。九微細徳。十因
陀羅網徳。二業用十者。一同時具足相應用。
二相即用。三相在用。四相入用。五相作用。六
純雜用。七隱顯用。八主伴用。九微細用。十因
陀羅網用。其徳相門中。無業用門中四五
二門。業用門中無徳相六七*二門。彼師
意云。業用是應機施設故。有相入相作。以
本不入今見入故。本來衆生非佛。今生
佛相作故。故是業用。徳相不爾。故無相作
相入。其徳相本具故。有同體即一切法徳。
及具足無盡徳。業用不爾。故無此二。此四
互出故各有十。歴門備擧。便成二十。今明
相業用雖異。不妨同一十玄。無不該
攝。徳相。亦有相入*相作故。故彼相在。即
相入也。彼相作者。乃相即也。名異義同*今
見出入。即業用門。常相渉入如鏡互照。即
徳相門。以衆生爲佛。生即佛也。以佛作衆
生。佛即生也。故知相作即是相即。若約對
機而作。名業用門。本來*相即。是名徳相
門。依此而分。非無小異。統其體事。更無
別也。是知相即相作。二名雖異。而無兩門。
入在小殊始終一致。又徳相不能入作。眞如
則闕此徳。不應有普攝諸法之徳。及遍一
切法徳亦應無有能安立徳及能持世間。
成就一切諸佛菩薩之徳。故常作入於理無
違。如有頌言。諸佛猶如淨明鏡。我身一
似摩尼珠。諸佛常來入我體。我身遍入諸
佛躯。即常入也。又眞如隨縁成一切法。何無
作耶。若隨情見作入。則但有業用義也。其
同體成即徳乃是。此中託事顯法生解門。但
名異耳。故彼自釋云。一一即是一切諸法也。
故與下釋託事義同。其具足無盡徳。即帝
網門。亦微細門攝。並如下會。又彼不存廣
狹而存純雜。亦如下會。而彼無十世隔法
異成門。彼以時爲所依體事故。故彼體事。
亦有十種。謂色心時處身方教義行位。則攝
法無遺。斯亦有理。今明時無別體故。不
爲所依。但依法立故入玄門耳。亦如下
會。疏。今且於前十中下。第二指事別明。分
二。先總辯所依。即於前彰無礙中一事法。
後如下文中。一蓮華葉下。別顯十門。即爲
十別。初即同時具足相應門。以近初列
不標次。文中先正明。後引證。前中又二。初
明當門中具。後明具餘九門。疏。則具教等
十對。同時相應具足圓滿者。初當門中具也。
此中正意。則明具前教義。理事境智行位因
果等十對之法。前十對法無法不包故。此頓
具則無所不具。所以具者。廣有十因。略
而言之。法界融故。然古徳就一華之上義
有此十。探玄記云。此一蓮華。表令生解爲
能詮教。則是所詮乃名爲義。如下勝音菩
薩蓮華處説。二華相爲事。華體爲理。三華
是所觀。亦即是能觀。以此經中可以内行
爲外事故。四行事之華。結成位故。如淨
行品。五因事之華。攬成果故。六華臺所依亦
入正故。如國土身等。七華體同眞。用應機
故。八全攬爲人。恒是法故。九逆同五熱。順
同十度故。十應赴群機。亦能感故。如一
華事既爾。餘一切事準以知之。如事法既
爾。餘教義等一切皆然。準思可見。如具自
十對既爾。彼一華葉具十門亦。然。釋曰若
依古徳。此義則一事華上。已有此十義。前
十對上。復各有十。令一事華頓具十十。亦
有斯理。今此疏意。但令頓具前十。已無不
收耳。疏。亦具後之九門及彼門中所具教等。
以是總故者。此第二明具餘九門。亦釋成總
義。若唯具當門。不成總故。而言所具教等
者。下九門各有教義理事境智等故。今能具
門既全在初門。門門所具。居然在此。然九門
具教等雖同。於義各別。謂如廣狹門。則
十皆廣狹。謂教廣狹。義廣狹。理廣狹。事廣狹
等。若相入門。則十皆相入。下七例然。疏。故
下文云下。第二引證。於中有二。先引妙嚴
品。即普智眼廣果天王偈。彼偈下半云。如是
法性佛所説。智眼能明此方便。此明一門中
具無盡法。則無不具足也。後引華藏偈
下半云。寶光現佛如雲集。此是如來刹自
在。今但引於塵含法界。便是總義以教義
理事境智。及廣狹相入等即法界故。問但
言法界。寧知非是理法界耶。答曰。以下半
云寶光現佛如雲集。此是如來刹自在。明知
是含事法界耳。疏。一塵尚具況一葉者。
擧細況麁。釋成玄妙耳。又妙嚴品。喩佛
身云。譬如虚空具含衆像。此擧佛身具足
諸法也。人晋經性起品云。三世一切劫佛
刹及諸法。諸根心心所。一切虚妄法。於一
佛身中。此法皆悉現。是故説菩提無量無
有邊。亦約佛身心具也。又普賢三昧品云。
能令一切國土所有微塵。悉能容受無邊
法界。據能令之言。但以業用。總由徳相。
本自具足。即是徳相。令物見之。即爲業用。
下業用準之。第十行云。此菩薩於其身中。
現一切刹。一切衆生。一切諸佛。八十云。善
財見普賢一一身分。一一毛孔。皆有十方
一切世界。三千界中地水等輪。諸山河海
人天宮殿。種種時劫。諸佛菩薩。如見現
在世界。如是前際後際。一切世界中悉
明見。乃至十方刹塵中。現三世一切境界。一
切佛刹。一切衆生。一切佛出興一切菩薩。及
聞佛菩薩衆會言音。斯並同時具足相應門
也。疏。二即彼華葉普周法界而不壞本位下。
二廣狹自在無礙門。於中二。先正明廣狹。
後會通純雜。前中有三。初正明。次引證。後
句數。今初。上二句出廣狹相。言以分即無
分無分即分者。出其所以。由華是事分限
歴然。而即同眞性。故無分限。便廣無際。以
事如理故。無分即分者。明廣即狹。以不壞
相故。疏。十定品下。二引證。即第十無礙輪
三昧之文。當四十三。有一蓮華盡十方際。即
是經文。然其猶略。具云佛子。菩薩摩訶薩
有一蓮華。其華廣大盡十方際。以不可説
葉不可説寶不可説香。而爲莊嚴等。次云
而不妨外有可見者。乃是義引。彼經具云。
衆生見者無不禮敬。故知亦有外相可見
也。七十七經。善財歎樓閣云。不動本處
而能普詣一切佛刹者之所住處。七十六
*經。摩耶夫人云。又善男子。彼妙光明入我
身時。我身形量雖不踰本。然其實已超
過世間。所以者何。我身爾時量同虚空。
悉能容受十方菩薩受生莊嚴諸宮殿故。如
是等文。皆廣狹自在也。疏。是故或唯廣下。
三句數分別。初事如理故廣。二不壞本相
故狹。三此二同時。故有即廣即狹。四同時
互奪。故有倶泯。五具前四一時照了。故云
解境行起解絶。故有第六。總絶前五。誰復
以廣狹存泯當其方寸。疏。然此廣狹亦名
純雜下。二會純雜門。以古十玄有此名
故。賢首意云。萬行純雜。有通事理無礙。及
單約事説故廢之耳。謂同一法界故純。不
壞事相故雜。此即事理無礙也。一行長行故
純。不妨餘行故雜。此但約事也。故昔廢之
而立廣狹。今欲會取即事同理而遍故純。
不壞一多故雜。則亦有事事無礙義耳。如
以入門取之。則一切皆入故純。入中有多
法門。故名爲雜。如妙嚴品説。諸衆海各各
唯得一解脱門純也。普賢菩薩得不思議解
脱門雜也。六十五*經慈行童女云。我於三
十六恒河沙佛所。修得此法。彼諸如來各
以異門。令我入是般若波羅蜜普莊嚴門。
即純雜無礙也。又善財童子所求諸善知識
各言。我唯知此一法門*故。又云多劫唯
修此一門者。即純門也。諸善知識皆推進
云。如諸菩薩種種知見。種種修行。種種證
得者。此雜門也。自言知一推他有多。自他
雖異然屬一義。此亦純雜無礙門也。又善
財普獲諸善知識解行徳證。亦雜門也。然上
所引數處經文。多皆約行。一行多行爲純
雜故並通。及單約事明。然通徳相。若準
無著無縛解脱迴向云。以無著無縛解脱
心。於一門中示現。經不可説不可説劫無
有窮盡。令一切衆生皆得悟入。以無著無
縛解脱心。成就普賢自在力。於種種
示現。經不可説不可説劫無有窮盡。令一
切衆生皆得悟入。其身普現一切佛前者。
即約用純雜也。疏。萬行例然者。即約行説
純雜。通於事理事事無礙。及單約事行也。
約事事無礙者。如一施行一切皆施名純。
施中具於諸行名雜。第三一多相容不同
門。於中有三。初正明。次引證。後重料揀。
初中*有二。先正釋。即如理之遍。如理之包。
後舒攝同時下。句數料揀。例上廣狹。故云
思之。若具作者。一或唯入。以一入一切故。
二或唯攝。以一攝一切故。三即入即攝。同
時無礙故。四非入非攝。以入即攝故非入。
攝即入故非攝。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
六或絶前五。以是行境行起解絶故。疏下
云。以一佛土滿十方。十方入一亦無餘者。引
證。即徳相之文其下半云。世界本相亦不
壞。無比功徳故能爾。上即晋經依賢首引。
即當華藏偈云。以一刹種入一切。一切入
一亦無餘。體相如本無差別。無等無量悉
周遍。第八迴向云。此菩薩於一毛孔中。普能
容納一切國土。第九迴向云。於一身中悉
能包納。盡法界不可説不可説身。而衆生界
無増無減。如一身乃至遍法界一切身。
悉亦如是。十定品第二定云。三千大千世界
微塵數三千大千世界。悉入是菩薩身。是菩
薩身亦入是諸世界。第七定云。菩薩自見其
身往彼衆會。亦見自身普入諸地。普賢
行品。有十種普入。謂一切世界入一毛道。一
毛道入一切世界等。上來經文。並通徳相
業用。離世間品十種無礙用中。亦説。衆生一
多相入。六十*經云。上方菩薩以自在力。令
一切世界展轉相入。六十一*經云。此諸菩薩
入一切無諍境界。乃至能令大小相入。以
一切方普入一方等。十行品云。能於一一
三昧中。普入無數諸三昧。無量無邊諸國土。
悉令共入一微塵。如是等文。多約業用。
明相入義。或通徳用。或各局一。可以意得
疏。若一與一切對辯下。三重料揀。謂上來
約一華葉望餘。但有一入一攝。多入多攝
之義。故今更對餘一多等。皆有攝入。於中
有二。先明相入。後*辯相攝。初中言一入
一切者。如前初句。第二一切入一者。即以
多法來入此一華。第三一入一者。即以一
華隨對一法。如一華葉入一佛身。第四一
切入一切者。獨用一華此句不成。即將多
華及諸佛諸菩薩等。別入餘華諸佛等也
疏。互攝亦然者。後例*辯相攝也。上之四句。
但明入義。今攝亦四。第一句一攝一切者。謂
以一華普攝一切諸法。第二句一*切攝一
者。謂以餘一切華。攝此一華等。第三句一
攝一者。即以一華但攝一佛等。第四句一
切攝一切者。即以多華多佛等。攝餘多華多
佛等也。此二種四句相隱。故疏説之。隨一
四句中。復應更有具四絶五。皆以成六
句。例前可思。故略不顯。然相入門。刊定記
主。徳相不立。謂業用則有。徳相之中即有
相在。此公意謂。相入相在二相別故。今明入
即在義。如一鏡影在多鏡中。豈非入耶。若
常相入。即屬徳相。今見相入。即是業用。曾
何大殊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十一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四相即門。於中有三。初正釋。次句
數。後引證。初中言廢己同他者。是相即義。
以上相入。則此彼互存。如兩鏡相照。但約
力用交徹明耳。今此約有體無體。故言廢
己。廢己。即無己體也。同他。他有體也。亦如
事理無礙文中。廢波同濕等。攝他同己。即
他無體己有體也。疏。一多相即混無障礙。解
行境別六句同前者。二句數料揀也。於中初
句結前。含於四句。應云一者一即多。二者
多即一。三者亦一即多。亦多即一。合上二
故。故三句皆是一多相即。四非一即多。非
多即一。亦由一多相即互相奪故。謂由一
即多故非多即一。由多即一故非一即多。
成倶泯句。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並明照
故。六或絶前五。以是行境言亡慮絶故。疏
云解行境別。即下二句。然約同一類。法即
有一多相望。如一華葉望諸葉等。若約異
類。謂華望刹等。例此可知。復應例前亦
有四句。謂一者一即一。二者一即一切。三一
切即一。四一切即一切。以今但約一華故。
略不言。故下結例。該一切法明具四也。或
應有六。此四句後有解行境故。復或有六。
謂前四句。後加一即多。一多即一多故。復
應成八。加多一即一。多一即多。以並不
出前四句故。故不例耳。多一既爾。大小
長短等。一一相即例知。然刊定記。將相即
門揀異同體成即徳故云相即。據此彼相
望同體相即。約此體即是一切法故。若爾
則是託事顯法門。今疏正意。但以相即門。
攝同體成即。同體成。但是一即多耳。疏下
云下。三引證。即十住品長行文。若偈云。一
即是多多即一。文隨於義義隨文。如是一
切展轉成。此不退人應爲説。既言展轉成
者。即異體異類相望也。不思議法品云。諸
佛知一切佛語。即一佛語。此同類相即也。初
發心品云。以發心故。即與三世一切諸佛
體性平等。乃至云眞實智慧等者。此顯位
上下相即也。七十八經云。彌勒告大衆言。
諸仁者。餘諸菩薩經無量百千億那由他
劫。乃能滿足菩薩行願。乃能親近諸佛菩
薩。此長者子。於一生内則能淨佛刹。則能
化衆生。則能以智慧深入法界。則能成就
諸波羅蜜。則能増廣一切諸行。則能圓滿一
切大願。則能超出一切魔業。則能承事一切
善友。則能清淨諸菩薩道。則能具足普賢諸
行。此則行位。皆相即也。又如菩薩曾不分
身。即遍一切。亦一即多也。第五祕密隱顯倶
成門中。疏文分四。一正釋。二句數。三引證。
四喩顯。初中華能攝彼等者。亦躡前起。由
上言攝他同己故。若攝他他現。即相入門。
若攝他他盡。乃相即門。若攝他他不盡不
現。即隱顯門。如前列名中已會。故至相十
玄云。猶如十錢一攝十時。一即名顯。二三
至十即名爲隱。亦如見此不見彼。彼名
隱此名顯。亦如一人身上六親。互望雖各
不同。然各全得亦不雜亂。由此隱顯體無
前後。不相妨礙。名祕密倶成。疏。顯顯不倶
等者。以顯倶則無隱。隱倶則無顯故不得
具。然隱顯同時。故得倶成。隱顯無礙。故
云祕密。疏。全攝倶泯存亡倶成者。二句數料
揀。全攝即初二句。此全攝彼。即此顯彼隱
一句。彼全攝此即彼顯此隱。爲第二句。
倶成者第三句。謂此正攝彼時。不妨彼攝
此故。則亦隱亦顯。泯者。即第四句。此攝彼
爲顯時。即是彼攝此故非顯。則顯泯也。彼
攝此爲隱時。即是此攝彼故非隱。則隱
泯也。故是非隱非顯存者。四句皆成。是解
境。亡者。五句並絶。即是行境。言倶成者。
總結上六句也。疏下云東方入正定下。引
證。東方入正受爲顯。西方從定起爲隱。以
此但見入定不見起故。古十玄亦云。於眼
根中入正定即是顯。於色塵中三味起即
是隱。例上可知。疏如八日月等者。四以喩
明。即取明處爲顯。暗處爲隱。而必同時故
云倶成。不同十五日唯顯月晦日唯隱。又
暗處非無明。明處非無暗。但明顯處暗隱。
暗顯處明隱。亦得云隱顯倶成。亦如夜摩
偈云。十方一切處。皆謂佛在此。或見在人
間。或見在天宮。則見處爲顯。不見處爲隱。
非佛不遍。十定品云。或見佛身其量七肘。
或見佛身其量八肘。或見佛身其量九肘。乃
至見佛身不可説。不可説佛刹。微塵數世
界量。則見七肘時七肘顯。餘量皆隱也。餘
顯例然。故彼喩云譬如月輪閻浮提人見
其形小。而亦不減。月中住者。見其形大而
亦不増。釋曰。見大則大顯小隱。見小則小
顯大隱。而不増減。則是祕密倶成。餘一切
法。類可知也。摩耶夫人云。於此一處。爲
菩薩母三千世界。爲母亦然。然我此身。非
一處住。非多處住。亦隱顯義。此處爲母。此
顯彼隱等。非一處住。即是一隱。例有多顯。
非多處住。即是多隱。例有一顯。亦是雙奪
倶泯之句。非隱非顯祕密之義。然若約智
幻。即業用門。約極位成。即徳相門。第六微
細相容安立門。於中分二。先正明。後引證。
前中炳然齊現者。炳然者明也。如琉璃瓶
盛多芥子隔瓶頓見。然微細言。總有三義。
約所含微細。猶如芥瓶。以毛孔能受彼
諸刹。諸刹不能遍毛孔故。以毛據稱性。
即如琉璃之瓶。刹約存相。故如芥子在
内。二約能含微細。以一毛一塵。即能含故。
如下引證。三約難知微細。微塵不大。
亦不小。而能廣容。即難知義。一能含多即
曰相容。又法法皆爾。故云相容。一多不壞。
故云安立。疏下云。於一塵中下。引證。略引
二文。初即晋經。又於一毛端處有不可説諸
如來者。第十迴向云。一毛孔中悉明見不思
議數無量佛。一切毛孔皆如是。普禮一切世
間燈。即其文也。然此二文。正唯徳相。六十八
云。一一毛孔内。各現無數刹等。即業用門。
又徳雲比丘云。住微細念佛門。於一毛端
處。有不可説如來出現。悉至其所而承事。
故通於徳相業用。第九迴向云。彼菩薩於一
中。現一切衆生各不可説念心。即業用
門。十微細趣中。通於徳相業用。然刊定記。
開此微細以成二門。第三名相在徳。第九
名微細徳。而自揀云。此不同前相在之義。
彼約別體別徳。相望相在。此但當法即具一
切。炳然齊著。若爾此中一切法。爲是法界
中有法耶。爲一法中別自有耶。若是法界
中法。則同相在。若是別有。爲示爲眞。示則
復是業用門收。以彼立業用徳相別故。徳
相之中則無微細。若是眞者。何異同時具足
相應門耶。故彼自釋微細門云。此門亦可
名爲普門。七十一中寂靜音海夜神。謂善
財言。此解脱者。即是普門。於一事中普見
一切諸神變故。既言普門。即同同時具足
相應門也。若言唯攝同類一切法者。如十
微細中八相之中。一一各具餘之七相。豈
要同類。況一塵中一切諸法曠然安住。明知
相在。即是微細。是故古徳有相容言。設此不
攝。即是相入門中所收。如前已會。故知新
立多有相濫。設有小異。皆本門收之。十門
即足。第七因陀羅網境界門。疏文分四。一正
釋其相。二以喩釋名。三引文證成。四重以
喩顯。今初。一華一塵以稱性故。能攝一切。
餘塵餘法亦皆稱性。何有一法而不攝耶。
應以塵對餘塵。以*辯重重欲令易見。
且以一塵望餘塵説。謂一塵之内所含諸
刹。彼所含刹亦攬塵成。此能成塵亦須稱
性。塵既稱性亦須含刹。第二重内所含諸刹
亦攬塵成。塵復稱性亦須含刹。第三重塵
含第四重刹。第四重塵含第五重刹。重重塵
成重重稱性。無窮無盡猶如鏡燈。故下疏文。
重擧鏡燈以喩帝網。令於常情見近知
遠。疏如天帝下。以喩釋名。十門唯此從喩
受名。若就法立。應名重現無盡門。一珠之
内頓現萬象。如一塵内頓現諸法。但是一
重一珠現於多珠。方成重重之義。珠皆明
淨如塵稱性。一珠現於多珠。猶如一塵現
多刹塵。所現珠影復能現影。如塵内刹塵。
復現刹。重重影明。重重互現。故至無盡。疏
下文云。如因陀羅網世界者。三引證。即是初
地承事願中文云。又發大願。願一切世界廣
大無量。麁細亂住。倒住正住。若入若行。若
來若去。如帝網差別。十方無量種種不同。
智皆明了。現前知見。論釋云。如帝網差別者。
即眞實義相。意明常稱實理。故不可盡。
又阿僧祇品云。一塵中刹不可説。如一一切
皆如是。此不可説諸佛刹。一念碎塵不可
説。念念碎塵悉亦然。盡不可説劫恒爾。此
塵有刹不可説。此刹爲塵説更難等。不思議
法品云。諸佛有十種知。一切法盡無有餘。
第十云。諸佛知一切法界中如因陀羅網差
別。盡無有餘等。此約徳相。若約業用。普
賢三昧品云。佛身所現一切國土。及此國土
所有微塵。一一塵中有世界海微塵數佛刹。
一一刹中有世界海微塵數諸佛。一一佛前
有世界海微塵數普賢菩薩。此亦重重義。然
刊定記。於此開出第七具足無盡徳。謂一一
自體皆無窮盡。如水中紋。此不同帝網互
在重重。但就當體即具無盡耳。又亦不同
微細。微細約一中多法齊現。此約一一即
無窮盡。妙嚴品云。佛身普遍諸大會。充滿
法界無窮盡。又云。其菩提樹恒出妙音。説
種種法無有盡極。十住頌云。欲具演説一
句法。阿僧祇劫無有盡。而令文義各不同。
菩薩以此初發心。六十五説。具足優婆夷。
於一小器之中。出一切資具飮食等。畢竟
無盡然不減少。彼自釋云。此明體徳自在。
非約解脱等業用。古徳所以不開者。一重
無盡。與重重互望無盡。同無盡故。若微細頓
現。現於法界。法界無盡故微細亦無盡。縱出
生無盡亦不出法界。若細分別非無小異。
統其大意。但取無盡。故依古徳不分爲
二。疏亦如下。四重以喩顯。以重現之理深
遠難測。帝網之喩世不見形。故以近事。以
況遠旨。第八託事顯法生解門。疏文有三。
初正釋次揀濫。三引證。今初。既言即是無
盡法界。明知即是事事無礙。古立第七具足
無盡。不異於此。疏。非是託此別有所表者。
二揀濫。謂揀餘教以事表義。但是一事以
表一法。如衣表忍辱。室表慈悲等。今明
一事。即法即人。即依即正。具無盡徳。從無
盡因之所生故。疏。下文云。此華蓋等者。三
引證也。即昇兜率天宮品*中。彼有三段。文
含四義。謂初一段。文有十句。明於多因以
成多果。謂併列多因復説多果。故經云。
百千億那由他不可説。先住兜率宮諸菩薩
衆。以從超過三界法所生。離諸煩惱行所
生。周遍無礙心所生。甚深方便法所生。無
量廣大智所生。堅固清淨信所生。増長不
思議善根所生起。阿僧祇善巧變化所成就。
供養佛心之所現。無作法門之所印。釋曰。
此上併出因也。下云。出過諸天諸供養具。
供養於佛者。即説多果也。次八句一因成
一果。經云。以從波羅蜜所生。一切寶蓋。
於一切佛境界清淨解。所生一切華帳。無生
法忍所生一切衣。乃至解諸法如夢。歡喜
心所生。佛所住一切寶宮殿。既以無生忍唯
生於衣等。故云。一因唯生一果。後有九
句。一因成多果。謂但擧無生爲因。總生諸
果故。經云。無著善根無生善根所生。一切
寶蓮華雲。一切堅固香雲。一切無邊色華雲
等九雲故。應有多因成一果。攝在初段。謂
以多因一一成故。謂共成一蓋。共成一衣
等。今約多因成一果時。則隨一衣則是蓋
等。以其多因別別所成。並在一衣上故。故
隨一事即是無盡法界。況此一事皆是稱性
故。皆即是無盡法界。但隨一義。以名目之
如顯可重圓明之義。即名爲寶。若云自
在即稱爲王。若爲潤益即名雲等。故金色
世界即是本性彌勒樓閣即是法門。勝熱婆
羅門。火聚刀山。即是般若無分別智等。皆其
事也。故一一事即具無盡之法故。故立具
足無盡之徳。不出於此。第九十世隔法異成
門。疏中三。初正釋。次引證。後揀濫。今初。三
世區分。名爲隔法。而互相在即是異成。而疏
文中。但作十世言三世各三等者。取意以
立。即離世間品意。文云。菩薩有十種説三
世。何等爲十。所謂過去説過去。過去説現
在。過去説未來。現在説過去。現在説平等。
現在説未來。未來説過去。未來説現在。未
來説無盡。又三世一念。總成十世。上言
無盡即是未來未來。欲彰無窮故云無盡。
現在平等即現在現在。以可目覩。例同過
未。故云平等。不言一念。亦名九世。攝歸一
念。故云十世。然若依舊解。如以五日而爲
九世。初一二三爲過去三世。中二三四爲現
在三世。後三四五爲未來三世。義當正在
第三日。前望取二。後望取二。故有五日。成
三三世義。似進無九世之體退過三世之
數。今但用三世互爲縁起。便成九世。不離
一念故爲十世。謂如因過未而有現在。則
現在中已有過未。法從因出不異因故。餘
二因二例此可知。即中論時品。破於執時
立無窮過。今無所執。故以其過成稱性縁
起。廣如離世間品。疏文釋之。疏。以時無別
體下。出十世融通所以。如見華開知是芳
春。茂盛結果知是朱夏。凋落爲秋收藏爲
冬。皆因於物知四時也。疏。晋經下引證。
引晋經不釋者。以文顯故等者。等取次
半云。非長亦非短。解脱人所行。即當今經
普賢行品。如下所引。疏。普賢行云。過去中
未來。未來中現在等者。等取下半云三世互
相見。一一皆明了。即同向引晋經偈也。此
偈前文復有偈云。無量無數劫。解之即一念。
知念亦無念。如是見世間。*疏。無量劫即
一念。一念即無量劫。即晋經初發心功徳
品。今經云。不可説劫與一念平等。一念與
不可説劫平等。而言等者。等取餘經。若此
之類皆可引證。如十地品第十地云。菩薩
知種種入劫智。所謂一切入多劫。多劫入
一劫。乃至云。長劫入短劫。短劫入長劫等
疏。時無別體故不別立。以爲所依者。三揀濫
也。以刊定記不取十世以爲玄門。意云。
以時是所依體事十中之一。若長劫入短劫
等。即相入門耳。若云長劫即短劫。即相即
門。故知十世非別玄門。斯亦有理。古意以
餘十對有體可得。得爲所依。時依法有。
無別自體。何能與他爲所依耶。又縁外道
計時爲常故不存之以爲體事。是故依古
別立玄門。第十主伴圓明具徳門。疏。文分
三。初正明。二引證。三重以例釋。今初。理無
孤起者。即主伴所由。疏下云此華即有下。二
引證。即十地受位處文。文云。其最後三昧名
受一切智勝職位。此三昧現在前時。有大
寶蓮華。忽然出現。其華廣大。量等百萬三千
大千世界。下廣歎徳竟云。有十三千大千
世界微塵數蓮華。以爲眷屬。即華眷屬。又
現相品中。佛眉間出勝音菩薩。與無量諸眷
屬倶時而出。即入眷屬。佛放眉間光明。
無量百千億光明以爲眷屬。即光明眷屬。又
法界修多羅以佛刹微塵數修多羅。而爲眷
屬。即法眷屬。故隨一一皆有眷屬。若以
餘經望此。但爲眷屬。不爲主伴。今言眷
屬者。約當經中事以爲眷屬。眷屬即伴。
故證主伴。疏。又如一方爲主下。亦是義。引
經文約方。明主伴如此方法慧菩薩説十
住時。餘方菩薩皆悉來證言。我等佛所亦説
此法。文句義理與此無別。即主伴義。疏。
是故主主伴伴下。三重以例釋。謂此方法慧
爲主之時。不得爲伴。十方法慧爲伴*之
時。不得爲主。故此爲主時。不得與彼
爲主相見。彼爲主時。此須爲伴。故亦不
得見此爲主。故云。主主伴伴各不相見。
言主伴伴主則得相見者。此方爲主。與
彼方爲伴相見。此方爲伴。即與彼方爲主
相見。若主伴義成。則圓明具徳。餘如教跡
鈔説。疏。擧華既爾下。第三結例成益。於中
二。先擧一例。餘後結勸修益。前中文有
四節。初以華例事。二以事例餘所依。三以
所依例能依門。四結成重重以至無盡。今
初又二。先正明。以華事例於餘事。故云
擧華既爾。一塵等事亦然。後如此事華既帶
同時下。類結成門。謂上廣説十門唯約事
説。謂華事上説。一切事同時具足。事廣狹
無礙。事一多相容。事一多相即乃至主伴。
云此事華既帶同時具足等十義。後而
此事等具餘教等十門者。謂事上有教義同
時具足。教義廣狹。教義一多。教義相即。乃至
教義主伴。復爲二十也。二境智同時具
足。廣狹相容乃至主伴。*復爲三十*也。三
行位同時具足。廣狹乃至主伴。*復爲四十。
四因果同時具足相應等。*復爲五十。五依
正。六體用。七人法。八逆順。九感應。各有同
時等。添爲百門。故云而此事等具餘教等十
門。則爲百門。疏。事法既爾下。第二以事所
依。例餘所依教等九。謂事法既有百門。二
教義爲百門。三境智爲百門。乃至感應
具百門。故有千門。疏。如教義等有此千門
下。第三以所依法。例能依玄門。亦成千
門。謂前以所依體事爲首。今以能依玄門
爲首。謂同時門中。具同時教義。同時事理。
同時境智。乃至同時感應。故有十門。同時
門中具廣狹等。其廣狹等。有廣狹教義等。
故成百門。二廣狹具百例同時耳。三相
門具百。四相即門具百。乃至第十主伴門具
百。故成千門。然其後千不異前千。但互擧
爲首而成異耳。又前分總別。則同時門中
具下九門。下之九門不具同時。今約不相
離説。故得九門例前同時。亦具九門。
二千門。疏。若重重取之亦至無盡者。四結成
無盡。言重重取者。謂如初一門中具十。十
中取一。此一亦須具十具百具千。以不
相離故。如一既爾。千門各十義類亦然。則
具十千。十千之中隨取其一。亦具十千。如
一千錢共爲縁起。一錢爲首。則具一千。餘
亦如是。則有千千。千千之中。隨取其一。亦
具千千。故至無盡。又重重者。一事之中有
多事故。一境之中亦有多境。一智之中復
有多智等。更相渉入亦無盡也。疏。於此十
門下。第二結勸修益。以是徳相無盡法門。
唯普眼境界上智能入。故當勤修必成大益
第二徳用所因。疏文分三。初問答總明。二初
唯心下。隨門別釋。三由上十因下。總結所
屬。初中有四。一標擧章門。二問有何因縁
下。假問生起。三答因廣難陳下列數總答。
四十中隨一下。總相會通。於中*有三。初總
標功能。次十中前六下。料揀差別。謂前十
玄門則通徳相業用。今出所以。則有通局
耳。三從前十門下。會通徳用。遮其異釋。謂
由刊定記。別立徳相業用二種十玄故。今
通之。明但一重自含徳用不須分二。於
中有二。先別明。後結成。前中亦二。先以互
通釋非兩別。後通染淨辨二雙融。今初。
先兩句標。後約佛下。釋。謂佛體上之用。即徳
相故。如有音聲詞辯之用。即是徳者相故。
若令衆生見於即入無有障礙。故相名用
疏。即用之相下。第二會通染淨辯二雙融。
亦由刊定立二別云。徳相純淨。業用通
染。即令衆生作佛身等。故通染也。今明
在佛徳相。染淨二相*皆盡。而現染用。擧
用同體故。師子座中頓現衆生居處屋宅。
徳相豈不能現染衆生耶。相若不現。何有
微細門也。微細頓現一切染淨。但現而常
虚。如鏡中像。故云雙融耳。又相作相入。彼
徳相所無。今明法爾常入。常能作故。如十
定品山間山上日影喩中。雖能互照或説日
影出七山間。或説日影入七山間。如此出
入。即湛然不動常入出矣。豈要對機方有
入耶。相作即是相即之義。義如前會。疏。故
相及用不分兩別下。第二結成也。非是徳用
二義不分。但不別立二種十玄。唯一十玄
通徳用耳。疏。如大海水擧體成波者。心能
變境。境須似心。心既無礙。境亦無礙。況眞
心所現。揀異妄心。眞法具徳故。能即入重重
無礙。言擧體者。全眞成妄也。疏。法無定
性等者。文中*有三。初約大小正釋。次引證。
三例釋餘法。今初也。*疏。有何難哉者。以小
塵有大却如太虚。廣刹有小。却如小塵。
大之塵含於小刹。故無難也。疏。舊經十住
品者。二引證也。所以引舊經者。以文顯
故。今經云。無量無數輪圍山。欲悉令入毛
孔中。如其大小皆得知。菩薩以是初發
心。若依當經則無定性之理義非顯著。
豈如晋經欲知至大有小相耶。疏。一非
定一下。三例釋餘法。言中邊者。乃有二義。
一邊方中土。此則事事無礙。如名號品極輪
圍邊。有四天下亦有十方則知邊非邊矣。
遞相圍遶故。中亦是邊。明是事事無礙也。
若云中道者。二行不同中邊相即。亦是事
事無礙。亦通事理無礙耳。延促者。一念爲
促。長劫爲延。即念劫圓融也。靜亂者。入定
出定二行別故。由無定相亦得相即。亦如
東方入正定。西方從定起。尤是事事無礙
也。疏。三縁起相由者。疏文有三。初總。次
別。後結。今初又三。初總彰多門。謂大縁起
者。揀於内外染淨一事縁起也。如外水土
工時節爲縁。則有芽起。内無明行等爲
縁。有識等起。今則不然。總收法界爲一縁
起。故云大也。又即一縁起具多義門。全同
法界。即大縁起。不同三乘但明因縁生法
無性而已。*疏。約就圓宗下。二標擧章門。
*疏。謂縁起法下。三彰十所以。疏。一諸縁各
異義下。第二別釋也。十門之中。初三是本。後
七從生。謂四五六從初門生。七八及九從
第二生。其第十門從第三生。第三但合前
二門。故唯生一門。就初三門。初一是異體
門。二即同體門。三即同異合明。所以有同
異體者。以諸縁起門内有二義故。一不相
由義。謂自具徳故。如因中不待縁是。二相
由義。如待縁等是也。初即異體門。後即
體門。若爾何以初異體門中云諸縁各別不
相雜亂。第二同體門中。云互相遍應方成縁
起。釋曰。謂要由各異。方得待縁。要由遍應。
方自具徳耳。所以前之二門各生三者。
三義故。一互相依持。有力無力故。二互相
形奪。有體無體故。三體用雙融。無前後故。
已知大意。次正釋文。第一門即異體門。於
中有四。初正釋。次若雜亂下。反成。三此則
諸縁下。結示。四文云下。引證。即光明覺品。
更下半云。如是二倶捨。普入佛功徳。上半
即相成並立義。下半形奪兩亡義。今非下
形奪之義。故不引之。然由相成方各有
體。疏。二互遍相資義。即同體門文中亦四。
初正釋。言則具多箇一者。如十錢爲縁。
一錢當體自是本一。應二之時乃詺初一。以
爲二一。應三爲三一。乃至應十爲十一。故
有多一。疏。若此一縁不具多一。*則資應不
遍不成縁起者。第二反成也。若無十一。本
一不能應餘九故。疏。此則一一各具一切
者。第三例餘也。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
有十。故云。一一各具一切。如十錢爲喩。
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遍應故。隨一
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疏。文云下。第四引
證。即忉利宮中偈讃品。眞實慧菩薩偈文下
半云。諸法無所依。但從和合起。此證第三
門義故。今但引上半。疏。三倶存無礙義等
者。雙融同異也。文中亦四。一正釋。二是故
唯一多一自在下。句數料揀。於中有二。先
總明。欲多常多。欲一常一。故云自在。二一
或擧體全住下。別釋。初二句可知。三或倶存
者。倶存住自及遍應也。亦倶存唯一及多
一也。四雙泯者。即第四句由倶存。則相即
奪故住一。即遍應非住一也。遍應即住一。
非遍應也。五或總合者。合前四句爲解境
故。六或全離者。全離前五成行境故。三文
諸法下。引證。如前已引。意取和合起義。
四此上下。總結三門大旨。疏。四異體相入義
等者。疏文有五。一總釋。二引證。三反成。四
結成正義。五別示其相。今初。遞相依持者。
以是縁起一多等。非定性一多等故。疏。如
論云因不生縁生故等者。二引證也。然論有
二意。一顯無生之義。則上句以縁破自。中
論云。如諸法自性。不在於縁中。以若有自
性。不合假衆縁。既假衆縁。則自性應在
縁中。縁中求自性。不可得故。無自性生下
句。以自破縁。故云縁不生。自因生故。謂若
他生則但有縁即應能生。不合假於自因。
今假於因。明非他生也。上來顯無生之義
耳。二者顯縁起義。因不生者因全無力。縁生
故者縁全有力。下句例知。今正用此意。證
成上義。疏。若各唯下三反成上義。亦是解
妨。謂有問言。因縁各自不生。和合共力有
生。復有何過。斯即立共生義。故先通云。若
爾則有多果過。釋云。一一各生故。如穀子
爲因。水土人*工時節是縁。應生五果。謂穀
芽水芽土芽等。故云多果。次有問言。若爾總
皆無力。合而能生。復有何過。此亦立共生
義。故復通云。有無果過。謂金石火等於芽
無力。不能生芽。水土穀等。於芽無力。安能
生芽。故同火等非縁。不能生果。云無果
過也。疏。是故縁起下。四結成正義。謂既
全有力全無力。縁起不成。要一有力一無力。
縁起方成。*疏。如闕一縁下。指事別明也。
如無一即無二三等。亦如無柱即無梁
椽等。以闕一事。餘皆不成舍等縁故。
言餘亦如是者。若無二亦無一無三等。若
無三亦無一二等。乃至若無十亦無一二
等。若無梁亦無柱等。隨擧一法闕縁不
成。今法界中隨闕一事。一切法界不成縁
起也。疏。是故一能持多下。第五別示其相。
於中*有三。初明以一望多。二例多望一。
三結成句數。初中*復二。先明一持多依。後
例多持一依。今初又二。先正明依持之義。
後由一有力必不與多下。釋成。亦通妨難。
恐有難云。一之與多倶有有力無力二義。云
何一能攝多。故此通云。由二有力與二無
力。必不倶故。以能爲縁邊。即是有力。要
對所起是無力故思之。疏。如一持多依下。
二例多持一依也。多是能起。能爲縁故。
一是所起。是所成故。疏。如一望多有依有持
下。第二例多望一也。於中有二。先結前。
即是擧於能例。二多望下生後。即是正釋。
既前門之中。先明一持多依。後例多持
一依。義已圓足。何得更有此多望一耶。答
此有深旨。謂前一望多中。一爲持。邊一能
攝多。一爲依。邊一能入多。雖復多上有
持。但取一爲能入。是故並屬一望於多。
所以疏文。欲釋後段多望於一。先結前
段云。如一望多有依有持等。有依者。即前
多持故成一依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爲
多依故。言全力者。成上一持。言無力者。
成上一依。言常含多在已中者。一有力爲
持。能攝多故。言潜入已在多中者。一無力
爲依。便入多故。故此二句皆屬一望多也
疏。多望於一當知亦爾者。二生後。正釋也。
若總釋者。但改前一字爲多字多字爲一
字。則義自現。如恐不曉。更爲具作應云多
能持一。多是有力。能持於一。一依於多。一
是無力。潜入多内。由多有力。必不與一有
力倶。是故無有多而不攝一也。由一無
力。必不與多無力倶。是故無有一而不入
多也。如多持一依既爾。一持多依亦然。反
上思之。是則能攝亦是多。能入亦是多。雖
多攝一即是一入多。然名多持多攝耳。
雖多入一即是一攝多。而名多入耳。則前
之二門攝入皆屬一。後之二門攝入皆屬多。
則二義天隔。非繁重也。疏。倶存雙泯下。三
結成句數。謂上一攝多是第一句。多攝一是
第二句。倶存即第三句。謂一攝一入時。即
多攝多入故。雙泯者即第四句。謂一攝一
入。即多攝多入故。便一攝一入泯。多攝多
入。即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泯。故云雙
泯。對前別明二句。則有四句亦可成六。
五倶照前四。成解境故。六頓絶前五。成
行境故。疏。五異體相即義者。此中但即。與
前入異。文勢大同。五段之文。唯闕引證耳。
於中有四。一立理略明。二反顯前理。三結
成正義。四別示其相。今初。爲能起邊即*是
有體。爲所起邊即*是無體。如云從縁生法
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空即無體義。言
形奪者。以能起之縁。形對所起。奪彼所起。
令無體也。疏。若闕一縁餘不成起。故縁義
則壞者。二反顯前理。成有體義也。如無一
縁。二三四等皆不成故。則知一有體也。疏。
得此一縁下。三結成正義。既然一切全由
於一。故一有體也。疏。是故一縁是能起下。
四別示其相。於中*有三。初明一望多。次
則多望一。後結成句數。今初亦二。先明一
有體。後例多有體。前中文二。先正明可
知。後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倶下。釋成。亦
是解妨。謂有難言。一之與多。倶有有體無
體二義。云何獨言一有體耶。故今通云。由
有無二義不得並故。今一爲能起。邊多
爲所起故。若不爾者。能所不成縁起亦
壞。言是故無有不多之一者。此一即是多
故。無有不一之多者。此多即是一故。問。一不
即多有何過耶。答。有二過故。一不成多
過。謂一既不成多。餘亦不成多。故如一
不成十。二三四等亦不成十。故無十過。二
多不成一過。謂若一不成十。此十即不
一。由十不成故。一義亦不成。以無於
十是誰一故。一不即多成過既爾。多不
即一成過亦然。又若不相即。縁起門中空
有二義。*即不成立。便有自性斷滅等過故
疏。一多既爾多一亦然。反上可知者。反上
一有體却爲一無體。多無體却爲多有體。
更無別義。疏。如一望多下。第二例多望一
也。於中亦二。先結前。即是擧於能例。大意
全同前相入門也。但即入別耳。言有體無
體者。有體即前一。是能起故有體也。無體
者。即前擧例中多一亦然。明一無體也。
能攝他同己者。成上一有體攝他多也。即
前無有不一之多耳。廢己同他者。成前
一無體也。故廢己一同他多也。即前
無有不多之一耳。雖有有體無體二義。
皆屬一望於多。故云攝同己。廢己
同*他。疏。多望於一下。二生後正例。全
同前門但改一爲多。改多爲一耳。若結應
云。攝他一同多己。廢多己同一他耳。前
一望於多。攝之與廢。皆是一*也。此中多
望於一。攝廢皆是多。則*二義懸隔矣。餘如
相入門思之。疏。倶存雙泯者。第三結成句
數。倶存謂正一攝他同己。廢己同他時。即
是多攝一同己。廢己同一也。雙泯者。以一
望於多二義。即是多。望於一二義故。則一
望於多二義泯矣。多望於一二義。即是一
望於多二義故。則多望於一。二義泯也。旨
不異前故令思之。疏。六體用雙融義等者。
文中有三。初立理略釋。次是故圓通下。開章
別釋。成六句故。初一以體就用。二以用就
體。三體用雙存。四體用雙泯。以體用交徹
形奪兩亡即入同源故。圓融一味。五成解
境。六成行境。並顯。可知。*疏。此上三門等
者。後結所屬也。疏。七同體相入義等者。釋
中有三。初別釋同體義。二雙釋即入所以。
三正解此門。今初。言謂前一縁者。即指
前第二門。以第二是此門本同體門。故如
一本自是一則爲本一。應二爲二一。應
三爲三一等。只是一箇。一對他成多。亦
如一人望父名子。望子名父。望兄爲弟。
望弟爲兄等。同一人體。而有多名。今本一
如一人。多一如諸名也。疏。又由此一縁下。
二雙釋即入二義所以。謂同體即入由異體
成。異體相入故。令同體相入。異體相即故。
令同體相即。此有二義。一若直説者。如異
體二即是本一。其同體二。豈非即本一耶。
異體三即本一。則同體上三亦本一矣。正是
今意。二者本一自與多一互爲縁起。例同
異體相由故耳。次疏具之。疏。先明相入者。
三正釋此門也。此亦有二。初明一望於多。
後餘義下。例多望於一。前中亦二。先明一
有力多無力。言一能攝多多便入一者。多
即餘九。一即本一*也。疏。一入多攝。反上應
知者。二例多一有力本一無力也。以由我
多一。方詺本一。爲本一故。故多一有力便
攝本一。本一入多一也。疏。餘義餘句下。二
例多望於一也。亦全同前異體相入門中。
言餘義者。謂上明本一望多一。有持有依
全力無力故。能常含多一。在己一中。潜入
本一。在多一中。無有障礙。今明多一望
於本一。亦有全力無力故。能常含本一。
在多一中。潜入多一。在本一内。亦無障礙。
故云餘義也。言餘句者。即倶存雙泯四句
六句。例前異體故不繁説。疏。八同體相即
義等者。疏文亦二。先明以一望多。後餘義
下。例多望一。前中亦二。先明本一有體。後
例多一有體。今初又二。先言亦有有體無
體之義者。總出所以。亦同異體門。能成有
體。所成無體也。後以多一無體下。正釋本一
有體。在文可思。疏。如一有多空既爾下。二
例多一有體也。由有多一方詺本一。爲
本一故。多一有體。本一無體也。多一有體
故。能攝本一。本一無體。潜入多一也。疏。餘
義下。第二例多一望本一也。謂上本一有
有體無體故。能攝多一同己。廢本一同
他。同時無礙。今多一望本一。亦有有體無
體。能攝本一同己。廢多一同他。同時無
礙。全例前異體中文。故云餘義也。餘句
者。亦即倶存雙泯。四句六句耳。疏。九倶融無
礙等者。疏文亦二。先正釋本門。後此上下。
結前三門所出。前中言亦同前者。同前異
體門也。即前第六門也。尋前第六於義分
明。但有同體與前別耳。恐不曉者。今當具
説。謂同體縁起法中。力用交渉。全體融合。
方成縁起。是故圓融亦有六句。一以體無
不用故。擧體全用。則唯有同體相入。無相
即義。二以用無不體故。擧用全體。則
同體相即。無相入義。三歸體之用不礙用。
全用之體不失體。是則無礙雙存。亦即亦
入。自在倶現。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
用亡。非即非入。圓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
一同體。縁起無礙倶存。六泯前五句。絶待離
言。冥同性海。故云準前應知。疏。十同異圓
滿等者。疏文有三。此上一句標名。次謂以
前下別釋。後此第十下。結屬引證。今初。謂
前來異體四門。同體四門。及第三同異倶存。
並不出同異。今合一處不偏一門。故云
圓滿。二別釋中具足十玄。今初。從以前九
至具足也。即同時具足相應門。言多種義
門者。有本有末。有同有異。有入有即。四
句六句等。合前九門爲同時門也。以是總
故。隨闕一義縁起不成。故下之九門。各先
釋義。後結屬矣。疏。由住一遍應故。有廣狹
自在門者。即前本門第二門也。住一故狹。
遍應故廣。言就體就用者。就體故相即。就
用故相入。並通同體異體二門。疏。由異體
相容者。即別取前第四異體相入門中一半
之義。然入通能入所入。多就能説。容亦有
能容所容。亦就能説。然所入即是能容。所容
即是能入。今微細門。但取容義。不取入義。
故云一半。*疏。異體相即具隱顯門等者。釋
此隱顯。疏有三重。此即初也。若爾相即應
同隱顯耶。答。上來九門。但有即入同異四
義。用斯四義。以成十玄故。一義中容有多
義。此中由此即彼故。此隱彼顯。由彼即此
故。彼隱而此顯。由相即故。成隱顯義。成
門已竟。義則不同。謂相即要此彼合一。隱
顯則彼此皆存。如東方入定。定身在東。西
方定起。起身在西故二不泯。況具下二義。
尤異相即也。*疏。又就用下。第二番釋隱
顯也。謂正論入門。即義如虚空故。謂若更
存即。則入義不成。謂即則泯一。入則
二。義不壞故。正即無入。例上可知。疏。又
由異門下。第三番釋隱顯義。由同異二體義
乖。故二門不得並立。事須隱顯可知。*疏。
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具帝網門者。
同體相入。一中已含於多。*而更入*於異體。
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入。如鏡已含
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故
有重重無盡義也。餘門可知。疏。此第十下。
三結屬引證。先結屬。後引證。今初。由第三
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近融前六門。則
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異體同
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成。後
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故
十門一揆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
或擧體全異。具入即倶。二或擧體全同。亦
具入即倶。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
或雙非同異。以相奪倶盡故。謂同即異故
非同。異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四爲解境故。
六或絶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
不同。廢智忘筌。一切叵説。説與不説無礙
難思。沒同果海。唯言亡遣照。庶幾玄趣
耳。疏。故下文云下。引證。略引二文。一即十
忍品。二又云下。光明覺品。然所引文。乃是總
意。由第十門義是總故。疏。上來縁起下。第
三總結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一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十二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眞如既具過恒沙徳。
如所起事亦具徳無盡。以眞法性融通諸事
故無礙也。文中二。先總。後別。總中二。一揀
中。謂理事抗行。不得事事無礙故。是
知有言。須彌元不有芥子。舊來空。將空
納不有。何處不相容者。斯言未當耳。疏。
今則理事下。第二顯正。於中亦二。先標擧。
後謂不異理之一事下。別示其相。於中四。
一順明。以一切諸法皆依於理。無離理者。
今一事全攝於理故。帶一切事。入一事中。
二若一中。攝理不盡下。反立。謂若攝理不
盡。則眞理可分。則有一理二理乃至多理
之失。今眞理湛然。故不可分。一味平等。故
無二理。若遮此過。云攝理盡。而其多事不
入一事者。則不入之事。在於理外。便令理
離於事。而自入一事之中。事離於理。不來
一事之内。然離理有事。事成定性。離事有
理。理同斷滅。過尤深矣。三今既一事之中
下。三結成正義。既離可分之過。故全攝理
盡。又無事理相離之過故。事隨理而頓現
一事之中。四華藏下。引證。可知。疏。斯即總
意別亦具十玄門者。第二別明也。於中二。先
結前生後。後一既眞理與一切法下。正顯別
相。十門之義。皆依眞如別徳而立下。第八
迴向。明眞如具百門之徳。今略擧十四種
徳。成十玄門。一譬如眞如與一切法而共
應。不相捨離。徳成第一同時具足相
應門。二譬如眞如性常平等故廣。及譬如
眞如普攝諸法故狹。二徳成廣狹門。三無
所不在。徳成相入門。四譬如眞如不離
諸法。及與一切法同其體性。二徳成相即
門。五*譬如眞如無有分限。及恒守本性。
二徳成隱顯門。六*譬如眞如普攝諸法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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