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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No. 1736_ 澄觀述 ) in Vol.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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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六句等。合前九門爲同時門也。以是總
故。隨闕一義縁起不成。故下之九門。各先
釋義。後結屬矣。疏。由住一遍應故。有廣狹
自在門者。即前本門第二門也。住一故狹。
遍應故廣。言就體就用者。就體故相即。就
用故相入。並通同體異體二門。疏。由異體
相容者。即別取前第四異體相入門中一半
之義。然入通能入所入。多就能説。容亦有
能容所容。亦就能説。然所入即是能容。所容
即是能入。今微細門。但取容義。不取入義。
故云一半。*疏。異體相即具隱顯門等者。釋
此隱顯。疏有三重。此即初也。若爾相即應
同隱顯耶。答。上來九門。但有即入同異四
義。用斯四義。以成十玄故。一義中容有多
義。此中由此即彼故。此隱彼顯。由彼即此
故。彼隱而此顯。由相即故。成隱顯義。成
門已竟。義則不同。謂相即要此彼合一。隱
顯則彼此皆存。如東方入定。定身在東。西
方定起。起身在西故二不泯。況具下二義。
尤異相即也。*疏。又就用下。第二番釋隱
顯也。謂正論入門。即義如虚空故。謂若更
存即。則入義不成。謂即則泯一。入則
二。義不壞故。正即無入。例上可知。疏。又
由異門下。第三番釋隱顯義。由同異二體義
乖。故二門不得並立。事須隱顯可知。*疏。
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具帝網門者。
同體相入。一中已含於多。*而更入*於異體。
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入。如鏡已含
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故
有重重無盡義也。餘門可知。疏。此第十下。
三結屬引證。先結屬。後引證。今初。由第三
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近融前六門。則
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異體同
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成。後
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故
十門一揆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
或擧體全異。具入即倶。二或擧體全同。亦
具入即倶。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
或雙非同異。以相奪倶盡故。謂同即異故
非同。異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四爲解境故。
六或絶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
不同。廢智忘筌。一切叵説。説與不説無礙
難思。沒同果海。唯言亡遣照。庶幾玄趣
耳。疏。故下文云下。引證。略引二文。一即十
忍品。二又云下。光明覺品。然所引文。乃是總
意。由第十門義是總故。疏。上來縁起下。第
三總結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一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十二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眞如既具過恒沙徳。
如所起事亦具徳無盡。以眞法性融通諸事
故無礙也。文中二。先總。後別。總中二。一揀
中。謂理事抗行。不得事事無礙故。是
知有言。須彌元不有芥子。舊來空。將空
納不有。何處不相容者。斯言未當耳。疏。
今則理事下。第二顯正。於中亦二。先標擧。
後謂不異理之一事下。別示其相。於中四。
一順明。以一切諸法皆依於理。無離理者。
今一事全攝於理故。帶一切事。入一事中。
二若一中。攝理不盡下。反立。謂若攝理不
盡。則眞理可分。則有一理二理乃至多理
之失。今眞理湛然。故不可分。一味平等。故
無二理。若遮此過。云攝理盡。而其多事不
入一事者。則不入之事。在於理外。便令理
離於事。而自入一事之中。事離於理。不來
一事之内。然離理有事。事成定性。離事有
理。理同斷滅。過尤深矣。三今既一事之中
下。三結成正義。既離可分之過。故全攝理
盡。又無事理相離之過故。事隨理而頓現
一事之中。四華藏下。引證。可知。疏。斯即總
意別亦具十玄門者。第二別明也。於中二。先
結前生後。後一既眞理與一切法下。正顯別
相。十門之義。皆依眞如別徳而立下。第八
迴向。明眞如具百門之徳。今略擧十四種
徳。成十玄門。一譬如眞如與一切法而共
應。不相捨離。徳成第一同時具足相
應門。二譬如眞如性常平等故廣。及譬如
眞如普攝諸法故狹。二徳成廣狹門。三無
所不在。徳成相入門。四譬如眞如不離
諸法。及與一切法同其體性。二徳成相即
門。五*譬如眞如無有分限。及恒守本性。
二徳成隱顯門。六*譬如眞如普攝諸法徳。
成微細門。七畢竟無盡徳成帝網門。八*譬
如眞如與一切法同其體性徳成託事門。
九遍在晝夜及遍在年劫二徳成十世門。
十性常隨順及與一切法恒共相應二徳成
主伴門。疏中密用經意。以經文對疏。一
無差失。設有不具經文。意亦有之。文中先
別明十門。後一理融通。十門具矣者。結也。
文並可知。五如幻夢中二。先幻。後夢。前中
先喩。後合。前中先正釋。後經云下。引證。
晋經賢首品等取下句云。幻力自在悦世
間。今經云。譬如幻師知幻法。能現種種無
量事。須臾示作日月歳。城邑豐饒大安樂
等。普賢行品云。譬如工幻師示現種種事。
其來無所從。去亦無所至。幻性非有量。亦
復非無量。於彼大衆中。示現量無量等。四
二云。佛子。譬如幻師持呪得成能現
種種差別形相。呪與幻別而能作幻。呪唯是
聲而能幻作眼識所知種種諸色等。十忍品
云。譬如幻非象非馬。非車非歩。非男非
女。非童男非童女。乃至云非一非異。非
廣非狹。非多非少。非量非無量。非麁非
細。非是一切種種衆物。種種非幻。幻非種
種。然由幻故。示現種種差別之事。如是等
文其處非一。疏一切諸法業幻所作故。一異
無礙者。合也。華藏品云。如幻師呪術。能現
種種事。衆生業力故。國土不思議。明知業即
喩幻師。又如中論偈云。譬如幻化人復作
幻化人。如初幻化人。是則名爲業。幻化人
所作。是名爲業果等。又十忍品云。佛子。此
菩薩摩訶薩。知一切法皆悉如幻。從因縁
起。於一法中解多法。於多法中解一法
等。偈中云。衆生及國土。種種業所造。入於
如幻際。於彼無依著。又偈云。諸業從心生。
故説心如幻。若離此分別。普滅諸有趣。斯
則顯業自如幻矣。又云。度脱諸衆生。令知
法如幻。衆生不異幻。了幻無衆生等。其文
非一。疏言如夢等者。疏文分二。先喩。後引
論證。便當於合初中言。所見廣大未離枕上
者。六十經。夢遊天宮喩云。譬如有人於
大會中昏睡安寢。忽然城乃夢。見須彌山
頂帝釋所住善見大。至云。其人自見著天
衣服。普於其處住止周旋。其大會中一切諸
人。雖同一處不知不見。何以故。夢中所見。
非彼大衆所能見故。釋曰。天宮廣大豈離
枕上。餘類此知。昔人云。枕上片時春夢中。
行盡江南數千里等。亦時非離須臾也。普
賢行品云。了達諸世間。假名無有實。衆生
及世間。如夢如光影。於諸世間法。不生
分別見。若離分別者。亦不見分別。無量
無數劫。解之即一念。知念亦無念。如是見
世間。無量諸國土。一念悉超越。經於無量
劫。不離於本處等。如是自在皆由如夢。故
十忍品。譬如夢中見種種諸異相。世間亦
如是。與夢無差別。又云。譬如夢中見長
短等諸色。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皆以如夢
長短。即無長短故。不礙長短也。疏。故論
云。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等者。二引證。
便當合文。即無性攝論第六所引。但言如
有頌云。斯即引經耳。案西域傳云。昔有隱
士結廬併跡。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
瓦礫爲寶。人畜易形。但未能禦風雲陪
仙駕。閲圖考古更求仙術。聞其方曰。夫神
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
建壇場。命一烈士。執長刃立壇隅。屏息
絶言。自昏達曙。求者中壇而坐。手按長
劍。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
既得仙方。而訪烈士。營求曠歳未諧心願。
後得烈士先與人傭力。艱辛五年。一旦違
失遂被笞撻。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既
見。命以同遊。來至茅廬。以術力故化具餚
膳。已而令入池浴服以新衣。又以五百金
錢遺之曰。盡當來求幸勿外也。自時厥
後數加重賂。潜行陰徳感激其心。烈士囑
求効命以報知己。隱士曰。我求烈士彌歴
歳時幸而會遇。奇貎應圖非有他故。願一
夕不聲耳。烈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
是設壇場受仙法方行其事。坐待日
昏。昏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烈士
案銛刃。始將曉矣。忽發聲大叫。是時空中
火下煙焔雲蒸。隱士疾行引此人。入池避
難已。而問曰。戒子無聲。何以驚叫。烈士
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
見昔事主人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
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
顧歎息猶願歴世不言以報厚徳。遂見託
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備經苦
厄。荷恩荷徳忍而不言。曁乎受業冠婚
喪親生子。毎念前恩忍而不語。家中親
眷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
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
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穉子。因
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叫耳。隱士曰。我
之過也。此魔嬈耳。烈士感歎。悲事不成。
憤恚而死。此即未經半宵。已歴二生。況年
月耶。此類甚多。故知時處等皆如夢自在
疏。亦如影像等者。文亦有二。先正釋。後引
證。前中然約鏡像喩。鏡不是像。像不是鏡。
故無鏡之能。此但取像。以況性空虚無之
義。今取即入自在。故明一切具於鏡像二
義。故疏結云。如鏡互照。則一一法上有鏡有
像也。疏下經云下。即十忍品。彼云。然諸衆
生知於此處有是影現。亦知彼處無如是
影。遠物近物雖皆影現。影不隨物而有遠
近。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能知自身及以他
身。一切皆是智之境界。不作二解。謂自他
身別。而於自國土於他國土。各各差別
一時普現。釋曰。若不如影何得諸處一時
頓現。故引遠近之言。意取自在。偈中譬如
水中影非内亦非外。菩薩求菩提。了世非
世間。不於世住出。如影現世間。入此甚深
義。離垢者明徹。不捨本誓心。普照智慧
燈。世間無邊際。智入悉齊等。普化諸群生。
令其捨衆著。釋曰。不了如影。安能普入無
邊之世。七因無限者。謂因多徳遠。因果相
稱故。但修一縁起之因。則果中尚如縁起
無礙。況有無限之因無邊行海皆備修耶。況
一一行自復無盡。如一慈門即有佛刹塵
數。況於餘門。疏。無性等觀者。一近等上
四。謂唯心所現觀。法性融通觀。如幻夢觀。如
影像觀。兼能等縁起無性觀。故總收前六。
菩薩因中皆爲此觀。觀法唯心。乃至觀法
如影像。故用此六觀該一切法。謂若染若
淨。若依若正。若因若果。同類異類。是法所
攝。皆用六觀貫之。故令成果。如於六觀
自在無礙。二者等餘諸因齊佛所知。普賢
所行。十方三世無盡。無盡所有因門皆此門
攝。故云及餘無量殊勝因耳。其大願迴向稱
法界修。亦該通法界諸因。今如所起果者。
如於昔因所得果故。八佛證窮者。文中二。
先正釋。但得成佛法爾能爾。經云下。引證。
無比功徳。即佛徳也。普賢行品云。世間及
如來。種種諸名號。經於無量劫。説之不可
盡。何況最勝智三世諸佛法。從於法界生。
充滿如來地。明佛地徳用不可説也。又下
偈云。其中人師子。修佛種種行。成於等正
覺。示現諸自在。此亦明因圓果滿。故有大
用耳。前即徳相。此即業用。九深定用中。先
正釋。言海印定等者。如下第六十一經。略
説一百門三昧及智論五百三昧等。賢首品
下。引證。而云等者。有二義。一只等此偈餘
文。文云。於一普現難思刹。彼一塵内衆多
刹。或有有佛或無佛。或有雜染或清淨。或
有廣大或狹小等。即是三昧所現自在也。
二等餘經。即彼次前偈云。衆生形相各不
同。行業音聲亦無量。如是一切皆能現。海
印三昧威神力。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疏由
上十因下第三總結所屬。正結周遍含容。
以是事事無礙故。該取前三。故皆別教
乘分齊。第四教所被機中二。先總後別。前
中。初躡前起後。後若明下。約法揀定。疏。
今直彰下。第二別也。於中先標二門。後前
中下。別釋其相。疏。隨聲取義有五過失者。
即十地論釋示説分齊中文。論云。一不正
信。隨言生解。不稱實故。二退勇猛。
能亡相趣實理故。三者誑他。以己謬解
爲人説故。四者謗佛。指己謬解是佛説故。
五者輕法。以淺近解解深旨故。下文具
釋。疏下經云。設有菩薩等者。即出現品。如前
已引。地獄天子即隨好品。大海劫火即十地
品。故彼偈云。雖住海水劫火中。堪受此
法必得聞。是也。疏。約未悟入故名爲兼者。
通外難也。恐有難云。既有頓超之益。即是
當機。何名兼爲。通意可知。疏。權教極果無
實事故者。如有五教唯圓教中因果倶有
實事。前四因中則有。至果皆無。由修權因。
若入地後即入實故。猶如百川浩蕩千里。亦
無究竟歸處。究竟歸處即是海故。疏。或在法
會而聾盲等者。釋其示相。略有二類。上即
五百在本會中或示在道。下即末會初。六
千比丘也。第五遠爲中。疏文有四。一立理
正明。二出現品下。引證。三初三非器下。會
釋。四又彼品下。明惡是所爲。初一可知。二
即彼品見聞利益中文。疏云。前三非器
下。三會釋也。一不信。二違眞。三乖實。然初
一正是邪見。二三非是邪見。而皆配入邪見
中者。然邪見有二。一輕二重。初一深重邪
見。二三即淺近邪見。謂但違眞乖實皆邪
見故。又以經中但揀二處。欲配前非器令
盡。故合入邪見之中。第四非器。即前狹劣
二乘。今四及五者。即所爲中。四是權爲。五
即遠爲。此二即曾無厭捨。疏。又彼品中下。
第四明惡是所爲。於中二。初正明爲惡。後
況出圓融。前中亦二。先引二經。明其爲惡。
後引二經。明等有性。前中初云彼品。
當第十見聞利益中文。經云。佛子。我今告
汝。設有衆生見聞於佛業障纒覆。不生
信樂亦種善根無空過者。乃至究竟入於
涅槃。疏。謂謗雖墮惡下。釋成上義。謗既有
益。應可謗耶。釋云。爲遠益故。非無罪也。
故地獄天子。或由謗故。墮於地獄。法華謗
常不輕菩薩。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
畢是罪已。方受常不輕教化故。願諸後學
勿見謗益便生誹謗。又大般若中。廣説
謗法之罪。謂此方墮阿鼻地獄。此方劫壞
罪猶未畢。移置他方阿鼻地獄中。他方劫
壞罪亦未盡。復移他方。如是巡歴十方
鼻。各經劫盡。還生此土阿鼻獄中。千佛出世
救之猶難。若欲説其所受之身。聞者當吐
血而死。故善現請説所受之身。佛竟不説。
是知謗方等大經。非可輕也。又入大乘論
第一偈云。誹謗大乘法。決定趣惡道。此人
受業報。實智之所説。生墮地獄中。大火熾
然身。焚燒甚苦痛。業報罪令爾。熾然大鐵
犁。具滿五百數。而耕其舌上。遍碎身苦惱。
故疏云。謗雖墮惡道。疏由聞歴耳者。謂惡
道罪畢。由昔謗時經目歴耳。熏成其種
故得益耳。言終自醒悟者。即五十八經云。
但以曾發菩提心故。終自醒悟。疏。又云。
如日亦與等者。出現身業中長行文廣。今當
引偈。偈云。譬如生盲不見日。日光亦爲
作饒益。令知時節受飮食。永離衆患身
安隱。無信衆生不見佛。而佛亦爲興義
利。聞名及以觸光明。因此乃至證菩提
是也。疏。又如大海水潜流下。引二經明性
等有。初明具有。後明皆見。二經皆是出現
意業之中。前亦已引。疏。此皆明有自性住性
等者。二正立理顯被。圓融相。擧況以釋。然
有二意。一擧前況後。明其普度。謂但依
生等有佛性。尚皆普爲。況事事無礙。何有
非所被耶。二者擧後況前。謂約圓融一即
一切。則無情之境亦是所被。況前等有佛性。
而揀之耶。言被非情者。以所被情即非情
故。一即一切無情。豈非情耶。況色性智性本
無二體。無有情外之非情故思之。第五教
體淺深中。疏文分三。初總。次別。後結。總中
亦三。初摽擧。言淺深者。十體之中前前淺。
後後深。故下釋云。從淺至深。雖有淺深。融
通並爲無盡教體。二一音聲下。列名。至文
自顯。疏。十中前五下。三料揀。總有四重。一
體性料揀。相擧於外。性主於内。體者性相
之通稱故。若言體者通其事理。若云性者
唯約於理。由後五中攝境唯心。若約眞心
即通性故。七所入實體即是性故。八中理
是性故。九中必有理融事故。十中無不具
故。是則約性。亦體亦性。約事但可稱體。二
又前四下。大小乘料揀可知。三前七下。三乘
一乘料揀。以會縁入實歸一實理。即一乘
故。下三皆是一乘。於義可知。四前八約同
教下同教別教。相對料揀。謂七八雖是一
乘。第七多明頓教中義。第八乃是終教中
義。故屬同教。前八皆同於義可知。同教皆
有故。事事無礙。海印炳現。若非別教一乘
無此義也。於後三重料揀。則前前無後後。
後後兼前前可知。疏。就前三中下。第二別
釋。於中二。先合釋前三。後別釋後七。今初。
以大小共同故合釋之。於中三。初雙摽。次
雙釋。後雙會。疏。小乘三者下。第二雙釋。先
釋小乘中二。先總徴。疏一云下。後別釋三
釋。即爲三別。今初。語業爲體。是標語即聲
也。謂佛語言下。別顯其相。謂唱號言詞評
量論説言語音者。謂如宮商角徴羽等。亦
如西方十四音。即阿上聲也。阿去聲等也。
言語路者。言所行處。瑜伽九十三云。有情増
語。即是語路。然瑜伽釋増語。有二義。一云
増語是名。名能詮表。増勝於語。二云有説。
意識名爲増語。今小乘不取於名。正用意
識。是語行處。亦是脣舌等。言語業者。即有
業用。如惡言既爲惡業用。佛之善言即善業
用。故梵行品云。若語是梵行者。梵行則是音
聲風息。脣舌喉吻吐納。抑縱高低清濁。此即
語音語路。又云。若語業是梵行者。當知梵
行。則是起居問訊。略説廣説。喩説直説。讃説
毀説。隨俗説。安立説。顯了説。斯即語業。言
語表者。表亦是業。然業有表無表別。故今
但云表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亦云。但言語
表而非無表者。令他生正解故。耳識所取
故。又二識所取。無表唯一故。又三無數劫
求此表故。疏。是謂佛教者。結也。正出
意。今知教體而云佛教者。一依根本故。
二依相似故。三依隨順故。佛依如是名句
文身四法而説。今亦隨之故。疏。其名句下。
揀法。亦通妨難。故彼論中自有難云。若爾
如次所説。當云何通。謂如説佛教名爲何
法。謂名句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
連合等。爲答此難故。論有此通。此難但
牒後段之文。故疏略耳。疏。二名等爲體等
者。此句摽。謂名身下。列名。次第下。釋相。次
第釋上三名。謂行列於名。安布成句。文爲
所依故云連合。名等別相次下當釋。疏。
聲但下。揀法。亦通妨難。謂論有問言。若爾
此文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答。謂
佛語。言唱詞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是
謂佛教。爲答此難故。論有此通。爾亦以
此難但牒前文故。疏。略耳聲但依於展轉因
故下。論有喩云。如世子孫展轉生法。意云。
從父生子。言是某父之子。雖語父名意
在子體。又子生孫。孫是某孫。雖擧其翁。意
孫子。孫如於義。子如於名。父如於聲。
則有三重。中是教體故。下合云謂語起名。
名能詮義。是即名爲展轉因也。疏。評家
意取語業爲體者。評論家釋云。如是説者。語
業爲體。佛音所説。他所聞故。言評家者。婆
沙。是諸羅漢同集。而有四大羅漢爲評家
正義。一世友。二妙音。三法救。四覺天。疏。雜
心論同倶舍者。以彼論第一有此偈。而文
小異耳。論偈云。廣説諸法蘊。其數有八萬。
戒等及餘蘊。悉是五蘊攝。長行釋云。八萬
法陰。皆色陰攝。以佛語是語業性故。有説。
名性者行陰攝故。又戒陰色陰攝。定慧等行
陰攝。故與倶舍同也。疏。倶舍論云下。引
倶舍文。何以當於名等教中而引此證。以
其倶舍情無去取。二義隨用故。於此處引
雙證前二。既許倶通故。下第三取爲四法
之體。在文易了。疏。正理論中意符名等者。
正成第二義也。故彼論第三。釋前頌
者。以正理論總釋倶舍六百行頌文。但義
順婆沙正理故。立順正理名。然正釋上頌
無異倶舍。倶舍則情無去取。正理則斷屬
於名。此中疏略。彼有問曰。語教異名。教容
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注中釋問意云。
教是言教。語爲教體。則異汝名別有其體。
若以名爲體。名是不相應行。非言教體。何
得以名等爲教體耶。論自答云。彼作是
釋。要由於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下與疏
全同。此答意云。雖名聲教。若無名等詮其
自性差別。獨用於聲。豈成於教。故定用名
等。疏家存略。但申正意。足顯論旨。疏。故
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
聲爲體者。引此爲成上來經部立聲爲體。
論文繁廣。今當略引令知其源。論云。此中
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
爲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
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
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
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釋
曰下。廣引教證。大意則同。故論結云。由此
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爲現見有時得聲而不
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
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
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
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
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
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
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不聞
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下文廣説
大意同也
論下又云。隨思發
語。因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
如是展轉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
安立。其理必然。又次下云。或如樹等大造
合成。非不縁斯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
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
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爲善説。理極
成故。又下結云。故知離聲別有名等。又下
云。故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爲體。是故於
我所説離聲有名等三。能顯義理。今疏但
引後結文。已顯正義耳。疏。大乘有三下。
疏文分三。初標。次釋。後以餘下。料揀。疏一
云攝假從實以聲爲體下。第二釋也。大乘通
意以聲爲實。名句文但聲上假立。經部師
義。參預大乘故。亦謂名等依聲假立。疏。
一契經等者。此引稍略。具引應云。佛告曼
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如來言音略有三
種。一者契經。二者調伏。三者本母。下廣釋
其相。今疏所引。但意在言音兩字耳。疏。雜
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説者。亦證唯聲
爲教體也。既言聖説是聲。明非名等爲教
體也。即彼論第一釋外六界聲塵界云。聲
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若可意。若不可
意。若倶相違。若因執受大種。若因不*執受
大種。若因倶大種。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
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言所攝。如是
十一種聲。由五種因之所建立。謂相故。損
益故。因差別故。説差別故。言差別故。相者。
謂耳根所取義。説差別者。謂世所共成等
三。餘如其所應。因*執受大種者。謂語
聲。因不*執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倶者。謂
手鼓等餘聲。世所共成者。謂世俗語。所攝
成所引者。謂諸聖所説。遍計所執者。謂外道
所説。聖言非聖言所攝者。謂依見等八種言
説。今疏。但引成所引聲。以證聲爲教體。
然上五因攝十一者。初一是總。餘四是別。
損益攝初三。可意是益。不可意是損。倶相
違通二。因差別攝次三。説差別攝次三。言
差別攝後二。思之可知。言八種言説者。即
八種聖語。一見言見。二不見言不見。三聞言
聞。四不聞言不聞。五覺言覺。六不覺言不覺。
七知言知。八不知言不知。斯即爲聖言所
攝。若見言不見等。則非聖言。疏二云。以體從
用名等爲體者。義引論文。然唯識第二。破
於小乘名等實有。故彼論云。復如何知異色
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
問也
契經説故。如
契經説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外人
答也
此經不説
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論主
總非
下廣
破竟。便結云。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
能詮異語天受非餘。下申正義云。然依
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
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此三離
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
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界
處攝。亦各有異。上即論文。準彼論疏。薩婆
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論主取生破顯。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故。上論文廣破異聲實有名
等。故彼疏破竟。結云。故知但由無始慣習。
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謝。意
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
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次假外問云。
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
論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於
中有四。一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顯
假差別。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
梵音斫芻。此翻爲眼。若但言斫。或唯言
芻。未有所目。説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
詮法體。詮於眼體。説爲名分位。然未有句
位。更添言阿薩刹縛。名爲眼有漏。説爲句
分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
自在故。外人難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從名詮自性至爲二所依。述曰。二顯二用
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差別。文
是字。爲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
故。文者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
爲顯。與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
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
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刹那
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詮
諸法體。多名已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
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法總
攝一切。此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説
之爲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
云。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
依止性。説之爲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
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
要説。此下廣論自共相義。略不録之。
無性論下。可知。疏。成唯識下至法詞無礙境
應無別者。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詞
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縁此故。二
境有異。法無礙解。縁假名等。詞無礙解。縁
實聲等。故説境差別非二倶。縁實雖二自
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
機。故但説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
對不同。説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
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
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
聲名句。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
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爲有教名等
不相應。色上爲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
有屈曲。即得以爲教。色上有屈曲。
亦應得爲教。故論復云。且依此土説名
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
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述曰。四會相違
釋義可知。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
觸思數等。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
應。攝此三法故。以衆生機欲對待故假。
又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
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
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善
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徳説名爲味。
對法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爲名句所
依。能顯義故。惡刹那是字。無改轉義。如
對法説。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
名爲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
也。順古所翻。稱之爲句。今疏總略。以疏對
論。於義分明。疏唯識云。此三離聲至
亦不即聲。述曰。三明不即聲不離*聲。論
主答難謂。先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
聲何故爾耶。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
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
非即是聲。非聲所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説名
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
不即聲。疏深密第四至而能説故者。彼
無故字。其説字下云。是故我依般若波羅蜜
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意云。由文字般若。
能顯實相般若。既雙牒言説文字。明知通
用四法。下引淨名。亦是第三香積品文。十
地論中音聲即聲。*音字即名句文。故下引
風畫二喩。風喩音聲。畫喩名句文。義如
下釋。疏以余之意下。第三料揀雙會。於中
二。先雙會大小四法。後會大小不同。今初
分二。初直出正意。意在雙取。二若就下。會
通前二。於中五。一正明去取。二良以下。出
所以。三書雖是色下遮妨難。恐有難云。疏不
相書之竹帛。非名句文。名句文身。是
不相應。翰墨簡牘。但是色法。何得爲體。故
此救云。色與名等亦爲所依。何異聲爲名
等所依。聲是色蘊所攝。書字之色。豈非色
攝耶。故前唯識之中例於餘方。亦依色等
有名句文。亦同諸法顯義之體。顯無方理
故。不取常規。四前淨名下。會通前文。但言
所用者。用此四法。何必要四。問曰。若四中
隨取但取名等。豈不違於唯識之文離聲
別有非正義耶。答。彼不離聲假實合説。
不離色假實亦存。未爽通理。疏仁王云
下。五引證成立。既然但言名句味。不云
音聲。明唯取名等。此即仁王觀空品。而文少
略。具云大王。是經名句味。百佛千佛百千
佛。説名句味。於恒河沙三千大千國中。
無量七寶。施三千大千國土中衆生。皆得
涅槃四果。不如於此經起一念淨信。何
況解一句者。句非句非非句故。今但意在
有名句味。無聲之言。故不全引。疏。然大小
諸宗下。第二會通四法。大小不同。或四
皆非實者。即初教義名等假有。聲是心變故。
*或四法皆如空者。然有二意。一空爲初門。
即屬初教。二頓寂諸相。即屬頓教。今正當
頓。而引三經。皆成頓義。初引淨名。即弟子
品須菩提章。以其被呵便置鉢欲出
舍。維摩詰言。唯須菩提。取鉢勿懼。於意云
何。如來所作化人。若以是事詰。寧有懼不。
我言不也。維摩詰言。一切諸法如幻化相。汝
今不應有所懼也。所以者何。一切言説不
離是相。至於智者不著文字。故。無所懼。
何以故。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脱。解
脱相者。即諸法也。此明即言亡言。通圓頓
意。二引十地經論。以風畫合空皆不可
取。以此言教皆與證智而相應故。不同
風在樹葉畫存於壁。但就教道則可見聞。
三引佛藏經。亦證頓義。即彼經第一念佛品
中。取意引耳。經云。舍利弗。諸法若有決定
體性。如析毛髮。百分中一分者。是則諸
佛不出於世。亦終不説諸法性空。舍利弗。
諸法實空。無性一相。所謂無相。如來悉
見。如來以是説有念處。舍利弗。念處名爲
無處非處。無念無念業。無想無分別。無意
無意業。無思無思業。無法無法相。皆無合
散。是故賢聖名無分別者。是名念處。上
顯無念承便故來。下又云諸法畢竟空等
者。亦是取意。引彼經云。何以名爲諸法
實相。所謂諸法畢竟空無所有。以是畢竟


空無所有法念佛。復次如是法中。乃至少
念。尚不可得。是名念佛。即其義也。疏有
説。四皆事理無礙。即終教意。下即圓教意。
第四通攝所詮體。疏。依於六文以顯十義
者。瑜伽云。六文者。謂一名二句三字四語五
行相六機請。十義者。一地義二相三作意四
依處五過患六勝劣七所對八能治九略十
廣可知。上證辯通所詮。*疏此門下。出
通所詮所以。疏又瑜伽下。後又通收能所。
則有三重能所。一以佛爲能説人。則聲等皆
所説。二唯語爲能説。則名等爲所説。以依
語顯屈曲故。三四法皆能詮。則前義爲所
詮。故皆通取。下對前揀別。此中有二義。第
一通所詮則向下取。第二通説者則向上
取。故説皆通不同前義。剋取名等。故云
所説。疏第五諸法顯義體中三。初標。二引
證。三結釋。今初。摽擧略釋。聲名能顯義。聲
皆爲教體。六塵能顯義。六塵皆教*體
疏。淨名第三下。二引證。略引二經。淨名即第
三卷菩薩行品。因阿難聞香。自昔未有。便
問世尊。世尊爲説。是淨名取於香積佛飯。
因問久如當銷。佛爲廣説。乃至滅除一切
諸煩惱毒。然後乃銷。因即致問。阿難白佛
言。未曾有也。世尊。如此香飯。能作佛事。佛
言。如是如是。阿難。或有佛土。以佛光明
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
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而作佛
事。有以佛衣服臥具而作佛事。有以飮
食而作佛事。有以園林臺觀而作佛事。
有以三十二相。八十隨形好。而作佛事。有
以佛身而作佛事。有以虚空而作佛事。
衆生應以此縁得入律行。有以夢幻影
響。鏡中像。水中月。熱時炎。如是等喩。而作
佛事。有以音聲語言文字而作佛事。或有
清淨佛土寂寞無言無説。無示無識。無作無
爲。而作佛事。如是阿難。諸佛威儀進止諸
所施爲。無非佛事。阿難。有此四魔八萬四
千諸煩惱門。而諸衆生爲之疲勞。諸佛即以
此法而作佛事。是名入一切諸佛法門。菩
薩入此門者。若見一切淨好佛土。不以爲
喜。不貪不高。若見一切不淨佛土。不以
爲憂。不礙不沒。今疏。但撮略引耳。然生公
云。若投藥失所。則藥反爲毒矣。苟得其
會毒爲藥也。是以大聖爲心病之醫王。觸
事皆是法之良藥也。苟達其會。衆事皆畢
矣。菩薩既入此門。便知佛土本是就應之義。
惡在彼。於我豈有異哉。所貴唯應但
欲應生之寄耳。疏。又十卷楞伽者。文言稍
博。大意無殊四卷中義。若四卷經。當其
第二大慧白佛言。世尊。非言説有性。有一
切法耶。世尊。若無性者。言説不生。世尊。是
故言説。有性有一切法。佛告大慧。無性而
作言説。謂兔角龜毛等。世間現言説。又云
大慧。非一切刹土有言説。言説者。是化故
耳。或有佛刹瞻視聽法。或有作相。或有
揚眉。或有動睛或嘘或吹。或謦咳。或念刹
土。或動搖。大慧。如瞻視及香積世界。普賢
如來國土。但以瞻視。令諸菩薩得無生法
忍及諸勝三昧。是故非言説有性有一切
*法。大慧。見此世界故蚊蚋蟲蟻。是等衆生
無有言説。而各辦自事。釋曰。以上所引
證知皆教。然楞伽意。兼又遣言及遣諸法。
思之可知。十卷經中大同於此。疏又香積
下。第三結釋大意。於中有三。初引例總
收。次結成説聽。後況出此經。今初。含有
内外典據。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者。
亦是淨名經意。而是香積品中。又與前文影
略。前説色觸等。今辯香之與味欲。令六塵
皆作佛事。故經云。爾時維摩詰問香積菩
薩。彼土如來以何説法。彼菩薩曰。我土如
來無文字説。但以衆香。令諸天人得入律
行。菩薩各各坐香樹下。聞斯妙香。即獲一
切徳藏三昧。得三昧者。菩薩所有功徳皆
悉具足。釋曰。此即以香顯三昧也。又前
文云。與諸菩薩方共坐食。有諸天子皆號
香嚴。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食
味之益也。又下菩薩品中。明飯久如當消
云。未入正位食此飯者。得入正位然後
乃消。又云。已發大乘意食此飯者。得無生
忍然後乃消。釋曰。此即味爲佛事故。疏統
收經意。含於二處經文也。疏。極樂國土
聽風柯而正念成者。即彌陀經云。舍利弗極
樂國土。微風吹動諸寶行樹。及寶羅網出
微妙音。譬如百千種樂同時倶作。聞是音
者。自然皆生念佛念法念僧之心。舍利弗。
極樂國土成就如是功徳莊嚴。以經對疏。文
義可知。*疏。絲竹可以傳心者。即史記中事。
含其多事。謂漏月傳意於秦主。果脱荊
軻之手。相如寄聲於卓氏。終獲文君之
隨。帝釋有法樂之臣。馬鳴有和羅之伎。皆
絲竹傳心也。*疏。目撃以之存道者。即莊子
中事。夫子欲見温伯雪子。久而不見。及見
寂無一言。及出子路怪而問曰。夫子欲見
温伯雪子久矣。何以相見。寂無一言。
子曰。若斯人者。目撃而道存。亦不可以容
聲者矣。疏。既語默下。第二結成説聽。語默
視瞬皆説。結前文也。見聞覺知盡聽。顯後
義也。覺收鼻舌身之三根。上既六塵皆説。
今則六根皆聽。疏苟能下。釋其聽義。上則
但能顯法爲説。此則但能得法爲聽也。疏。
況華嚴下。第三況出一乘。上通三乘内外
二教。皆有此理。況復華嚴一乘圓宗。何法
非教。於中四節。一明事物説法。雲臺寶
網者。即十地經。爾時世尊從眉間出清淨
光明。乃至云。又亦照此娑婆世界佛。及大衆
并金剛藏菩薩身師子座已。於上虚空中
成大光明雲網臺。時光明臺中以諸佛威
神力故。而説頌言。佛無等等如虚空。十力
無量勝功徳。人間最勝世中上。釋師子法加
於彼等。即其文也。又寶網者。即第一經云。
其師子座。摩尼爲臺。蓮華爲網。下云。復以
諸佛威力所持。演説如來廣大境界。亦其
文也。又言雲者。第六經。初於一切供養具
雲中。自然出聲説法等。疏。毛孔光明皆能
説法者。即上十地經亦光明説。又第九地云。
或時心欲放大光明演説法門。或時心欲
於其身上一一毛孔皆演法音。又現相品
云。爾時諸菩薩光明中。同時發聲説此頌
言。諸光明中出妙音。普遍十方一切國。演
説佛子諸功徳。能入菩提之妙道等。又法界
品初。諸來菩薩下方菩薩。名破一切障勇猛
幢王。與世界海微塵數菩薩倶來詣佛
所。於一切毛孔中。出説一切衆生語言海音
聲雲。出説一切三世菩薩修行方便海音聲
雲等。其文非一。疏。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
門者。第二明即事是法更何論説。以有託
事顯法生解門故。疏。刹土衆生本十身之正
體者。第三明即事是能説人何但顯法。刹
土即國土身。衆生即衆生身。十身略擧其二。
以二是劣尚即十身。況餘勝者。于何非教
者。正結成也。尚即能説。況非教體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二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十三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疏下云第四引證。初引普賢行品。如前教
縁中辯。疏。第六攝境唯心體等者。疏文分
二。先總明。後然有下。開章別釋。前中亦二。
先正明。後引證。今初。前之五體皆心所變。心
外無法如聲是色。即心所現影。況依聲上
假立名等。其教所詮。及諸法顯義。並離心
無體。疏。唯識等云下。第二引證。此引三文
含於四教。初引唯識。即是初教。故彼論
唯遮外境。識表内心。離識之外更無別法。
彼引多教。成立唯識。亦引華嚴。廣如彼論。
而言等者。等有二意。一等餘論。二等餘經。
今初。謂瑜伽雜集攝大乘等。故無性攝論第
四論曰。其中有未得眞智覺者。於唯識
中云何比知。由教及理應可比知。此中教
者。如十地經。薄伽梵説。如是言三界皆唯
有心。又薄伽梵解深密經。亦如是説。釋論
中云。十地經者。於彼經中宣説菩薩十種
地義。此即安立十地行相名句文身。識所
變現。聚集爲體。謂彼聖者。金剛藏主。淨識
之上所變影像。爲増上縁。聞者。識上現影
似彼法門。如是展轉傳來于今。説名爲教。
故諸論中皆引華嚴。成立唯識。所引之
經。即是第六地中一心所攝門。經云。佛子。三
界所有唯是一心。如來於此分別演説十二
有支。皆依一心如是而立。今由諸論皆已
引之。故下疏但引梵行。二又此等者。
楞伽等經頓教中義。八識雖空而説唯識。
疏。起信亦云下。即終教中證。此即彼論解
釋分中。顯示正義之文。然其立義分中云。摩
訶衍者。總説有二種。云何爲二。一者法。二
者義。所言法者。謂衆生心是。心即攝一切
世間出世間法。依於此心顯示摩訶衍義。
此即已明唯心義訖。今取解釋分中。顯
心性相眞妄交徹。知是終教。案彼論賢首疏
云。一心者。即如來藏心。含於二義。一約體
諸相即眞如門。二隨縁起滅即生滅門。
此義至問明品。當廣分別。今但略證教體
是唯心耳。疏。梵行品下。即引當經。以證圓
教唯心之義。知一切法即心自性。非但
宗心變而已。疏。然有下。開章別釋中。先開
章。後別釋。釋中先釋本影。中四句爲四。第
二句中分二。先正明倶有。後説聚集顯現。
前中亦二。先引佛地論。各別成立。後引二
十唯識。雙證前義。前中初即如來實有説
法。故名本質。文通六文。義通十義。皆是已
下顯文義本。因位説聽由於意識故。果位
中亦唯意識。故云妙觀察智相應淨識。以果
位中智強識劣故。説此識與智相應。此智
能於大集會中雨大法雨。故能説法。智所
依王即是第六。故云淨識之所顯現。而言淨
者。純無漏故。唯識疏云。既無漏心現。即眞無
漏文義爲體。是故世尊實有説法。言不説
者。是密意説。疏佛地論第一云。有義下。引
證可知。疏。若聞者識上下。明影像教託佛
本質。自心變故。有漏心變。則名等有漏。佛地
論下。引證有影。亦是前卷以佛爲縁。自心
影像文義爲果。疏。此文義相下。解釋。亦
通妨難。恐有難云。若爾是自心變。何名佛
説。故牒釋云。自善爲因。佛力爲縁。影像爲
果。今從於縁名佛説耳。疏。故二十唯識
下。第二引論雙證前二。則本質影像。二教
齊有。謂若聞者。爲増上縁。則佛心上文義
相生。若佛爲増上縁。則聞者心上文義相
生。故云展轉増上力。如來之識及聞者識。名
爲二識。決定成立本影之教。疏。護法論師
等者。唯識諸師。皆同此立故。大乘法師疏
云。然此論主無不説法。故取此解。疏。然云
文義相生復説五心集現等者。第二明聚集
顯現。於中二。先總明聚集之相後然西方
下。別釋五心多少。言然西方多釋者。相傳
略有四解。今疏。即是第一。唯識疏中。亦唯
此解。斯乃總意。故疏存之。疏。餘如別章下。
有三師釋。一云初説諸字時。率爾耳識。同
時意識。但縁其聲。是現量故。尋求心中唯
尋耳識所縁境故。亦但縁聲不縁字名。
此之三心所變。聲上雖有字名。如生等相
而不縁之。至決定心縁聲字名。有三相
現。二説行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
求心。亦但縁聲。至決定心縁聲字名。有六
相現。爲前之二字。各有聲字名故。三説
無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亦
但縁聲。至決定心縁聲字名。有九相現。
爲前之三字。各有聲字名故。四説常字
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亦但縁
聲。至決定心縁聲字名。經十二心有十
四相。謂四聲四字四名并句及義。名爲聚集。
若不散亂。則起染淨等心及等流心。若
散亂時生心不定。一云率爾耳識。同時意識。
但縁於聲是現量故。尋求心中縁聲字名。
非現量故。由此極少經十二心。有三六九
十四相現。名爲聚集。若不散亂。決定心生。
若散亂時。生心不定。一云率爾耳識。但縁於
聲。同時意識縁聲字名。若不爾者。尋求
意識尋何等名。此中曲有二解。一云四率爾
耳識但縁其聲。四同時意識縁聲字名。是
其現量。以縁常聲時。不縁諸等聲及字名
故。五識同時意識隨聲等。皆現量故。下四
尋求心方得圓滿。經十二心有三六九十
四相現。名爲聚集。一云同時意識容非現
量。得縁過去縁於八心。謂四率爾耳識。
四同時意識。有三六九十四相現。名爲聚
集。問同時意識既是現量。何得縁字名耶。
答。現量亦縁名等自相。如理門論説。不縁
者。不縁名義相繋屬故。上約諸行無常
四説之。以辯五心名字多少。疏文是其總
義。於相可知。但云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
後字生者。然呼諸字時。行等三字皆在未
來。呼行字時。無常二字亦在未來。其諸一
字雖謝過去現無本質。由熏習力唯識變
力。仍於此念説行字時。心上顯現。下言連
帶。準此可知。然此聚集。依法苑中約諸
惡者莫作五字。一句則有一百五相。謂
唱諸字時。有其二相。謂一字一名。次
唱惡字時。有其七相。謂二字二名。并一箇
一字身爲五。取上二相故有七相。次言者
字時。有十六相。三字三名。并兩箇一字身。
一箇二字身。此有九相。并取上七故有十
六。次唱莫字時。有三十相。謂四字四名。





有三箇一字身。兩箇二字身。一箇三字身。有
十四相。并上十六故有三十。後唱作字時。
有五十相。謂五字五名。四箇一字身。三箇
二字身。兩箇三字身。一箇四字身。總此二十
相。并上三十故有五十相。五位總數。有一
百五相。此上一百五相。但約字名二事。上
言十四相者。兼聲句義。又但當字故。言四
字四名。今約連帶成一百五相。若約四字
但有五十五相。然十二心不約連帶。然此
五心初後通六識。中三唯意識。又前三是無
記。後二通善惡。又率爾五識。後必有尋求
心。後或散或不散。散即復起率爾耳識。不
散即起第三決定。乃至等流。又意識率爾。自
有二種。一五識同時率爾意識。縁現在境。
二獨頭率爾意識。唯縁過去。此中且説同
時。餘義廣如別章。然此皆約未自在位。以
顯五心聚集顯現。若自在位。於一念中具
足顯現。如理思之。疏。三唯影無本者。唯識
論疏。指無性論。作如是説。不取爲正。疏。
龍樹等宗多立此義者。等取頓教般若。言多
立者。不必全爾。有三觀故。此但明空之一
義故。疏。此前四説下。融爲一味方順圓宗。
若約攝生則淺深有異。疏。第二説聽全收
等者。文中有三。初標。次釋。後結融通。今初
標中所以成二四句者。以眞心融二。則似
事理無礙。故復分之。初同教中初二句。但
以生佛同一眞心故互相收。三即互不相礙
故得雙存。四乃互相即故。所以相泯。並易可
知。疏。二約別教等者。別教四句。則唯約事
事無礙。由生佛兩相宛然互相在故亦可。前
是相即門。後是相入門。以相即門中含
理事無礙故。且名同教耳。疏一衆生全在
佛中等者。第一句有二。先正立。後引證。今
初。此以佛果稱性故。攝法無遺。無有一法
出法性故。全性爲佛故無法不攝。疏。故出
現下。後引證也。初引當經。如前已解。至下
本文重明。後又佛性下。引論證成。然此品
中説如來藏。乃有三義。今是其一。言三義
者。論云。復次如來藏義有三種應知。何者
爲三。一所攝藏。二隱覆藏。三能攝藏。此
疏引。即第一所攝藏也。以爲如來之所攝
故。名如來藏。故彼論云。一所攝名藏者。佛
説約住自性如如。一切衆生是如來藏。言
如如者。有二義。一如如智。二如如境。並不
倒故。名曰如如。言來者。約從自性來
至得果。是名如來性。雖是一因名應
得果名至得。其體不二。但由清濁有異。在
位時違二空理故。起無明而爲煩惱。
所雜亂。故名爲染濁。雖未即顯必當可
現故名應得。若至果時與二空合。無
惑累。煩惱不染。説名爲清。果已顯現故名
至得。譬如水性體非清濁。但由穢不穢故
有清濁名。應得至得二義亦爾。云云所言
藏者。一切衆生等。與疏全同。次下論即云。
復次藏有三種。一顯正境無比。離如如境。
無別一境出此境故。二顯正行無比。離此
智外。無別勝智過此智故。三爲現正果無
比。無別一果過此果故。故曰無比。由此果
能攝藏一切衆生故。説衆生爲如來藏。
今疏中所引。但取佛含衆生之義故。略
引其初後耳。下更略引次之二藏。二隱
覆爲藏者。道前猶爲煩惱所覆衆生不
見故。三能攝爲藏。果地之中一切功徳應
得。性時攝之已盡。故今取果攝。故亦不引
後之二藏。疏。又下出現下。三又引當經況
出攝聽。諸法皆攝。何獨聽法衆生。於中又
二重擧況。一明一身頓攝衆生。二明智廣
同空。一切情器本居智内。何由用攝耶。
然第一文。即出現偈云。如三世劫刹衆生。所
有心念及根欲。如是等身皆現顯。是故正
覺名無量。今疏上二句。但略如及二字耳。
言尚皆一身頓現者。即長行中意。經云。如來
成正覺時。以一方便入善覺智三昧。入
三昧已。於一成正覺廣大身。現一切衆生
數等身住。其身中。如一成正覺身。一切
成正覺廣大身。悉亦如是。然彼經長行。
以身攝身。偈頌之中明其總攝。今但取
長行之一身。對偈中之廣攝。以顯難思耳。
故言尚皆一身頓現者。此一尚字。即是擧
況。一聽法人下況佛智。更彰廣大。即第八
十經普賢。普賢讃佛偈初。經云。佛智廣大
同虚空。普遍一切衆生心。悉了世間諸妄
想。不起種種異分別。今疏引者。意通前半。
正取大智以況一身。故但引初一句而已
疏。二佛在衆生等者。衆生即因。因稱法界。
法界攝法無遺。故衆生亦攝無遺矣。次故
出現下。引證。後此明佛證下。解釋。謂如來何
以不離生心。釋云。衆生心中眞如。是佛所
證故。若爾但是平等之理。何足爲玄。故復
次云。本覺無異故。謂佛本覺與衆生本覺
無有二體。同一覺故。本覺即法身故。法身
同故。以始下。若爾法身體同衆生未證。佛
證法身復何相預。故次云。以始同本。總在
衆生心中。謂起信既言始覺同本覺。無復
始本之異。生佛本覺既同。今佛始覺同本
時。全同衆生本覺。是故全在衆生心中矣。
復有問云。約體雖同相用自別。豈得全同。
故次云。從體起用。用不異體。體既衆生之
體。用豈離於衆生。故依體起用。即是衆生
心中眞如用大。更無別佛。若爾起信論中已
有此義。何以獨名華嚴爲別教耶。故次釋
云。起信雖明始本不二。三大攸同。而是自
心各各修證。不言生佛二互全收。是則用
起信之文。成華嚴之義妙之至也。疏文可
思。疏。三由前生佛互相在下。但合前二並
實非虚。成此句耳。謂初佛攝生時即全
攝。無前無後故實非虚。生攝非虚。教在生
心。佛攝非虚。教在佛心耳。疏。故衆生心中
佛下。顯雙存相。謂雖互相攝。不妨説聽
宛然。在文似隱。義極分明。請以喩況。略擧
二喩一者如一明鏡。師弟同對説聽。以師
取之。即是師鏡。弟子取之。是弟子鏡。鏡喩
一心。師弟喩於生佛。是謂弟子鏡中和尚。
爲和尚鏡中弟子。説法和尚鏡中弟子聽弟
子鏡中和尚説法。諸有智者。請詳斯喩。
雖設此喩。猶恐未曉。又如水乳和同一
處。而互爲能和。所和且順説聽。以能和爲
説。所和爲聽。且將水喩於佛。乳喩衆生。
應言乳中之水。和水中之乳。乳之與水
雖同一味。能所宛然。雖能所宛然。而互相
在。相遍相攝。思以準之。更消疏文。衆生心
中佛者。此明衆生稱性普周。而佛不壞相。
在衆生心内。言爲佛心中衆生説法者。此
明佛心稱性普周。而衆生不壞相在佛心
内也。但明能説之佛。即是衆生心中佛。但
語聽法衆生。即是佛心中衆生。下對反上。
更無別理。但説聽之異耳。疏。四由生全在等
者。此句雙泯。義更易了。於中先正明。是以
賢首下。引證。即第十五經。但證第四雙非之
義。因縁所生無有生。生泯也。諸佛法身非是
身。佛泯也。下半云。法性常住如虚空。以説
其義光如是。正要前二句。故不引此耳。又
偈讃品亦證雙非。大般若文。前已釋章。疏。
是故此四下。總結融通。隨擧一句。即須具
四。故隨一文一句。若大若小必具此四。攝
理周圓。疏。第七會縁入實體等者。疏文分
二。初總明。後亦有下。開釋。疏。攝論中名爲
眞如所流十二分教下。引證。此引無性攝論
第七。梁攝論第十。次引唯識第十。彼論釋
十眞如中第三地。如彼疏釋云。由此地中
得於三慧。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眞如。
名勝流眞如。或證此如説法勝故。疏。彼宗
雖不立下。釋妨。謂有問言。彼宗眞如凝然。
何有流義。故疏通云。而説佛證體等。此中
逆順總有四法。展轉相依。若逆推者。此之教
法從何而立。答。從佛後得智立。此後得智。
復依何生。由根本智。故論云。了俗由證眞
故。説爲後得。此根本智。從何而立。由冥眞
如故名眞如。最爲根本。若順説者。梁論第
十釋云。眞如於一切法中最勝。由縁眞如
起無分別智。無分別智。是眞如所流。此智
於諸智中最勝。由此智流出後得智。後得
智所生大悲。此大悲於一切定中最勝。因此
大悲如來欲安立正法救濟衆生。説大乘
十二部經。此法是大悲所流。此法於一切法
中最勝。菩薩爲得此法。一切難行能行。難
忍能忍。由觀此法得入三地。在文可知
疏。二會相顯性者。上説如爲教本。而教非
即如。今説教即是如。則攝十二分教之相。
即如之性也。疏。如來言説下。重釋教即如
義。上明教從縁生無有自性。故教即如。今
明説主稱如是故言教皆如。金剛三昧。證
成此義。言義語者。皆契如故。下引仁王證
成前義。言乃至者。文中略故。若具經云。波
斯匿王白佛言。云何十方諸如來一切菩薩。
不離文字而行諸法相。大王。法輪者。法本
如。重頌如。授記如。不誦偈如。無問而自説
如。戒經如。譬喩如。法界如。本事如。方廣如。
未曾有如。論義如。是名味句音聲果。文字
記句一切皆如。若取文字者。不行空也。
大王。如如文字。修諸佛智母。上即經文。其中
云。戒經者。即因縁經。因事制戒。故乃因縁
經中一義。又言法界如者。即本生經。界即
因義。故餘可知。十二分名義。十藏品説。疏。
此經明教即是如下。復辨通局。謂但言十二
分教即如。此如局在十二分中。若云如即
佛教。則一切法皆如也。則一切皆佛教。斯義
則通。故次疏云。若取諸法顯義體。即明一切
皆教。既一切皆如。如皆佛教也。疏。第八理事
無礙體等者。在文可見。疏。第九事事無礙
下。疏文分三。初雙標。次正顯文。後例釋義。
今初雙標文義。揀義取文耳。次文即下。正
顯文圓。文即名句文。而言圓音者。有二義
故。一例上名等離聲無體。今圓音體文亦
依之。二者既言圓音。則文句皆足方稱圓
耳。若一直聲。昔義非正下。引諸經成斯教
體具十玄門。疏。佛以一妙音等者。經文略
有三節。初則一音周聞。但彰其遍。次言衆
音悉具。則即前一音頓具多音。謂萬類殊
音。如善口天女。三法雨皆遍者。則隨一一
音。具説一切大小權實無盡法門。又一一
法皆充法界。三節以含四義。三則展一
遍。二則一收一切。展卷無礙。皆悉同時。
何音何法而不具足。彼經次下云。一切言
辭海。一切隨類音。一切國土中。恒轉無上
輪等。則重數更多。今但引其一偈。足顯同
時具足。*疏。譬如書字等者。即如來轉法輪
中取意。略引故有等言。若具引者。經云。佛
子。如來法輪悉入一切語言文字。而無所
住。譬如書字。普入一切事一切語一切算
數。一切世間出世間處。而無所住。如來音聲
亦復如是。普入一切處一切衆生一切法一
切業一切報中。而無所住。一切衆生種種語
言。皆悉不離如來法輪。何以故。言音實相。
即法論故。佛子。菩薩摩訶應如是知。
如來轉法輪。即此經文法喩之中。亦自影略
故。疏取意略引耳。*疏。此亦相入即相
也者。據所引文即相入義。即此相入。是
一多相容不同門。能入名入。所入名容。能
容即所入。所容即能入。隨義名異。容入一
義耳。*疏。道場皆聞不出衆外者。即出現
音聲中。梵王及衆喩。若具引者。經云。復
次佛子。譬如大梵天王住於梵宮出梵音
聲。一切梵衆靡不皆聞。而彼音聲不出衆
外。諸梵天衆咸生是念。大梵天王獨與我
語。如來妙音亦復如是。道場衆會靡不皆
聞。而其音聲不出衆外。何以故。根未熟者
不應聞故。其聞音者。皆作是念。如來世尊
與我語。佛子。如來音聲無出無住。而能
成就一切事業。是爲如來音聲第五相。釋
曰。衆會聞者。即以根熟爲衆内。未熟爲衆
外耳。餘並可知。應聞者得聞。此即顯也。
不應*聞不聞。斯即隱也。疏。各各隨解者。
聞中復有差別。若聞大乘。大乘則顯。不聞
二乘。二乘即隱。若聞小乘。大隱小顯等。可
知。疏。又云如來言音等。即彼次下。第六相
也。經云。佛子。譬如衆水皆同一味。隨器異
故。水有差別。水無念慮亦無分別。如來言
音亦復如是。唯是一味謂解脱味。隨諸衆生
心器異故無量差別。而無念慮亦無分別。
然此一文證其兩義。若取諸器各受互不相
知。即是隱顯。若取一味隨器即是純雜。善
口天女亦即彼品。經云。復次佛子。譬如自在
天王有天采女。名曰善口。於其口中出
一音聲。其聲則與百千種樂而共相應。一一
樂中復有百千差別音聲。佛子。彼善口女從
口一聲。出於如是無量音聲。當知如來亦
復如是。於一音中出無量聲。隨諸衆生心
樂差別。皆悉遍至悉令得解。即第四相一中
頓具。即微細也。*疏。阿僧祇品至不可説等
者。等餘經文。經云。一一佛法不可説。種種
清淨不可説。出妙音聲不可説。轉正法輪
不可説。於彼一一法輪中。演修多羅不可
説。於彼一一修多羅。分別法門不可説。於
彼一一法門中。又説諸法不可説。於彼一
一諸法中。調伏衆生不可説。此上經文已
有數重。而但説一法。法法皆爾。互入重重
故成無盡。又彼中云。清淨實相不可説。説修
多羅不可説。於彼一一修多羅。演説法門
不可説。於彼一一法門中。又説諸法不可
説。於彼一一諸法中。所有決定不可説。於
彼一一決定中。調伏衆生不可説。不可言説
同類法。不可言説同類心。不可言説異類法。
不可言説異類心。不可言説異類根。不可言
説異類語。念念於諸所行處。調伏衆生不
可説等。亦是其類也。*疏。一念頓演者。一念
頓演無量劫法。何有十世不互相融。第五
經云。樹下諸神塵刹數。悉共依於此道場。
各各如來道樹前。念念宣揚解脱門等。疏。
此且約下。例文釋義。初句結前。餘皆釋後
疏。以上十門下。第三總結。可知教體竟
第六宗趣通別中。疏文分二。先釋名標
章。後前中下。依章別釋。前中宗者。崇也。故
云所尚。亦云尊也主也多也。疏。前中通論下。
第二依章別釋。於中二。先釋通宗。後釋別
宗。前中三。初總標大意。二敍昔辯違。三申
今正解。今初。言諸部異計。即二十部。言十
八本二者。十八部名。次下當列。本二者。即
上座部及大衆部。故文殊問經云。十八及本
二。皆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説未來
起。以義相從者。合二十部兼諸大乘爲
十宗故。疏。然隋朝下。第二敍昔辨違。於中
二。先敍昔。後辨順違。前中又二。先正立。後
異名。前中各從所立得名。四中各有二句。
上句立義。下句指教。疏。又此四宗下辨異
名。不出性相而前三從所破。後一就所
顯疏。初二小乘下。辨順違。於中文二。先
順釋明順理。後約局明違文。今初。言各
初淺後深者。以初顯正因縁。立有因果之
性。故爲淺也。二破於定性但從縁有。故爲
深也。萬法從縁故無定實。如鐵之堅。遇火
則鎔。如水之濕。遇寒則堅。明知從縁則無
定性。假名而已。故爲小乘深。早已參渉
大乘。故云經部三是大乘之淺。望其第二
亦是次深。以二但破性而有其相。如會指
成拳。雖無定性非無拳相。今復破之。明
性相倶空爲法空矣。而言淺者。但除妄計
以顯空義。未彰妙有不空眞性。故名爲淺。
第四方顯妙有眞性。故四爲深。言此亦有
理者。自淺之深。先小後大。一代佛教大意
爾故。又第一宗。是因縁所生法。第二宗。
説即是空。第三宗。亦爲是假名。第四宗。亦
是中道義。故無大違。疏。但收義不盡下。第
二約局明違。言但判二者。唯明有部及經
部。故除本二部。故云十八部中。*疏。今總收
一代時教。以爲十宗者。第三申今正解。於
中三。初總摽。二別釋。三料揀。疏。第一我法
倶有宗等者。第二別釋也。釋第一宗中。先立
理。後謂犢子部等者。等取餘四部。謂此計
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
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
總爲五部同計。泰法師云。更等取經部中
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
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提出離生死。故
名勝義。疏。二法有我無等者。疏文有二。先
正立。後顯功能。今初。言等者。等取餘二
部半。謂此計都有三全。一少分。謂一一切
有部。二雪山部。此即上座部。宗輪論云多同
説一切有故。亦等取也。三多聞部。宗輪敍
多聞部云。餘義多同一切有部。並不立我
計法有實故。言一少分者。化地部末計彼
云。過去未來並皆實有。亦於中有一切法
所知所識故。名法有我無。疏。又於有爲下。
第二辨教功能。於中有五。一總顯功能。二
廣顯所破。三擧正折邪。四指廣從略。五
結功超勝。今初因縁能破無因。正因以破
邪因。疏。然西域邪見下。二廣顯所破。於中
三。初敍西域。二敍此方。三雙就結過。初中
亦三。初束九十五種爲十一宗。二束十一
以成四計。三結諸計以歸二因。今初。九十
五種。如第六迴向引。然至妙虚通目之曰
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
外。故此總非。所以成十一者。以約現
有教文傳習西域故。*疏。或計二十五諦從
性生等者。即十一中之一計也。此即數論
師計。案金七十論中。謂有外道名劫毘羅。
此云黄赤色。髭髮面色並黄赤。故時世號
爲黄赤色仙人。其人計從冥而生自然四
徳。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依
大悲説。先爲阿脩和仙人説。次阿脩和
般尸訶。般尸訶傳與褐伽。褐伽傳與優樓佉。
優樓佉傳與跋婆和。跋婆和傳與自在黒。般
尸訶廣説此智。有六十千偈。其自在黒姓拘
式。見大論難受。略抄七十偈。此婆羅門初
入金耳國。以鐵鐷鐷腹。頭戴火盆。聲王
論鼓。求僧論義。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
不如。遂後造此七十論。申數論宗。王意朋
彼。以金七十斤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
遂以金七十摽名。唯識疏云。其後弟子之
中上首。如十八部中之部主名伐理沙。此
翻爲雨。雨時生故。即以爲名。徒黨名雨衆
者。即義當自在黒所受跋婆和。梵音不同耳。
梵云僧佉。此翻爲數。數即慧。數數度諸法
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論能生數。
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者皆名數論
師。本源即是迦毘羅造。金七十論。即自在黒
造偈。長行即天親菩薩解釋。言二十五諦
者。準百論云。從冥生覺。從覺生我心。從
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
大生十一根。神我爲主。常覺相處中。不壞
散攝受諸根。斯則五大亦爲能生。今依
金七十論釋之。二十五諦總略爲三。處中
爲四。廣爲二十五。言略爲三者。謂一自性。
二我知。三變異自性。是第一諦古稱冥性。亦
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爲自性。
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増勝故。智論云。謂
外道通力觀至八萬劫。八萬劫外冥然不
知。謂爲冥諦。從此覺知初立故名冥諦。二
言我知者。即第二十五諦。即神我也。三變
異者。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爲變異。故
有三位。言處中爲四者。彼論云。外問曰。
云何分別本性變異及知者。答曰。性本無
異。大等亦本變十六。但變異知者非
變。謂本性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他
生故非變異。二大我慢五塵。此七亦本亦
變異。大從本性生。是故變異。能生我慢故
得爲本。慢生五唯。五唯生五大及五知
根。故皆亦變亦本。三五大五知五作業及心
平等根。但從他生故唯變異。不能生他故
不名本。四知者。即我知爲體故。不從他
生。亦不生他故。非本非變異。若準百論
五大生十一根。則五大亦本亦變異。唯變
異中則唯十一根*變。言廣有二十五者。如
上引百論。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三
諦。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四五
大。五五知根。六五作業根。七心平等根。兼
其初後故二十五。問曰。自性不可見云何
知有。答。有法體故。有微細相故不可
見。如熱氣散空。豈得言無。若不見云何
知有。答。因大等事。從自性生有三徳故。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爲生因。答。三徳合
故。其三徳在冥性中眠伏不起。若在大等
二十三位。便有覺悟故。二十三一一皆以
三徳合成。言三徳者。梵云薩埵剌闇答
摩。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
闇此云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闇。亦名塵
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即闇鈍之闇。三
徳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染麁黒。新
云黄赤黒。舊名喜憂闇。新云貪瞋癡。舊
名苦樂癡。新云苦樂捨。敵體而言。即是三
毒能生三受名苦樂捨。黄赤黒者。是其色
徳。貪多輕光故色黄。*瞋多動躁故色赤。癡
則重覆故其色黒。由此自性合三徳故。能
生諸法故。自性是作者。我非作者。若非作
者何用我爲。答爲證義故。義之言境。證
於境故。謂二十四諦。是我所知故。我是見者
而非作者。餘不能知。問自性是作。我非作
者。何用和合。偈答云。我求見三徳。自性
爲獨存。如跛盲人合。由義生世間。謂我
有如此意。我合當見三徳自性故。或與
自性合。自性爲獨存者我是困苦人。唯有能
見知。今當爲彼令得獨存。以是義故。自性
與我合。如人與王合。亦如盲爲跛合。則
以我爲跛。不能作故。自性爲盲。不能見
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間與我受用。盲跛達
其所在。各得分位。我見自性時。即得解脱
令我獨存。問曰。已説和合能生。是生次第
云何。答曰。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内
有五。從此生五大。謂自性先生大。大者
増長之義。自性相増故。或名覺。或名想。或
名遍滿。或名智。或名慧。大即是智故。大
得智名。大次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
察於我知。我須境故亦名我慢。亦名五大
初。或名轉異。或名炎熾。次慢生十六者。即
五唯量。五知根。五作業根。及心平等根。此
十六内意總明皆從慢生。就十六中應先
生五唯。五唯生十六故。云十六内有五。從
此生五大。即百論中從我心生五微塵。從
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
唯量者。一聲二觸三色四味五香。五各有
體。有能縁量故。唯亦定義。唯定用此成
五大故。五唯無差別。以微細寂靜故。從此
生五大。大塵有差別。五唯無差別。即是
塵。*大無憂癡。唯以喜樂故。五大具三毒
故差別。從聲唯生空大。慈恩疏云。別有
一物名之爲空。非空無爲。觸唯生風大。色
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金七
十論但各一生。有説。藉塵有多少。從聲一
塵成空大。聲觸二塵生風大。色聲觸三生
火大。色聲觸味生水大。總用五塵生地大。
藉塵多者力弱。藉塵少者力強。故四輪成
世間。空輪最居下。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
生五知根。次生五作業根。後生心平等根。
云何五大生五知根。謂聲唯生空大。空大
成耳根。是故耳根還聞於聲。觸唯生風大。
風大成身根。是故身根還受*於觸。色唯生
火大。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還見*於色。味
唯生水大。水大成舌根。是故舌根還知*於
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根。是故鼻根
嗅於香。而金七十論。但云耳根唯從聲生。
唯與空大同類。是故能取聲。若優樓迦
人。則計遍造義。謂五大造眼根。而火大偏
多。色是火家求那故。眼根唯能見色。餘四例
知。皆用五大成。各一偏多耳。次生五作業
根者。金七十論即總用五大成。謂一語具
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
口舌等。手足即分皮根少分。彼謂身根爲
皮根。又男女大小遺等。各有用故。故偈云。
唯見色等塵。是五知根事。言執歩戲除。是五
業根事。言心平等根者。金七十論分別爲
體。故論云。分別爲心相。即心事亦具五
唯成。通縁諸境故。又論云。大我慢心事。三
自相爲事。心能遍取差別境故。有説。以
肉團心爲體。二十五我知者。以思爲體。
唯識因明。皆云數論。執思爲我。若金七十
云。云何知有我。頌曰。聚集爲他故。異三
依故。食者獨離故。五因立有我。一
如人聚床蓆等。必爲於人。如是大等聚
集。即知有我。二異三徳者。前二十四皆有
三徳故。三依故者。如人依身。身則有用故。
四食者。如人見味。知有別味。人見大等
所知。必知有能知。五獨離故者。離身有
我。若唯有身。聖人所説解脱則無有用。故
知有我。我有何相。然金七十論。將自性望
變異。有九不似。有六相似。我翻似不似。言
九不似者。一無因。二常。三多人共一。四遍
一切。五無事。六不沒。七無分。八不依他。九
不屬他。自性有此九徳不似變異。變異則
有因等。我有八義。同於自性不似變異。
但多人共一。義不同自性。謂人人各有我
故。自性有六義。似變異者。謂一同有三
徳。二不相離。謂三徳不可分。三皆爲我所
受用之塵。四平等倶。爲一切我受用。如一
婢多主使。五無知者。本末同無知。唯我知
故。六能生。自性能生。大等亦能生故。而我
知亦無此六相似故。總云我翻似不似。謂
亦無三徳。不能生等故。我有八不似變異
乃成八徳。無六似於變異。但成二徳。謂一
無三徳。二是我知者。餘之四似是自性變
異之徳。非我之徳。餘義可知。有云。由三徳
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
脱。若能去。彼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
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脱。金七十
云。人無縛無脱。無輪轉生死。以無三徳
故。無變異故。無作者故。若爾誰得解脱。
答。輪轉及繋縛。解脱唯自性。由自性變異
故縛。若得正遍知即得解脱。意明知二十
五諦爲正遍知。明縛與脱不由於我。言我
解脱者。約自然脱耳。論總結云。此祕密智。
應施設五徳婆羅門。一生好地。二好
姓。三淨行。四有能。五離欲。上依金七十
論。略敍其計。其間不同。兼智論意並已具
釋。若廣破者。如唯識中百等論下。疏略總破
耳。疏或計六句者。即衞世師計。新云吠世
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吠世亦云鞞世。吠
世爲正。立六句義最爲勝故。或是勝人所
論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未。人壽無量。
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
匿跡山藪。夜絶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爲
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中優樓
佉也。或名羯拏僕。羯拏此云米臍。僕翻
爲食。先爲夜遊。驚他稚婦。乃不夜乞。遂
碾場糠秕之中米*臍而食。故時號爲食
米*臍仙人。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
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
情癡無慧目。乃觀七徳授法令傳。一生中
國。二父母倶是婆羅門性。三有般涅槃性。四
身相具足。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有
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徳。後經多劫。波
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嚩迦。此云儒
童。其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
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徳雖具。根熟稍
遲。既染妻奴卒難化道。經無量歳伺其
根熟。後經三千歳因入園遊。與其妻室競
華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
仙人具返。又三千歳化之不得。更三千年
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
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與説所悟
六句義法。一實二徳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
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徳業所依。名之爲實。
徳業。不依有性等故。徳者道徳。業者作用。
動作義也。一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
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徳有二十
四。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
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
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
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
法二十四聲。三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
四申五行。四大有唯一。實徳業三同一有故。
離實徳業外。別有一法爲體。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五同異亦一。如地望地有其
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
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體實。
和合句者。謂法和合聚。由和合句。如鳥飛
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
有住等。上已略敍。廣出體相。及廣破斥並
如唯識及疏。并百論等疏。或謂自在梵天
等生者。此有三計。一即塗灰外道。并諸婆羅
門。共計自在天是萬物之因故。唯識第一
云。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
法。謂彼計此天有其四徳。一體實二遍三
常。四能生諸法。又計有三身。一者法身。體
常周遍。量同虚空。能生萬物。二受用身。在
色天之上。三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衆生。
復計彼天有二住處。一在雪山。二在南海
末剌耶山。昔摩竭國有兄弟二人事自在
天。同往雪山求見彼天。至山忽見一婆羅
門云。大自在天。是汝國釋迦牟尼佛。何不
禮事。兄弟報云。我先承習但事天神。時婆羅
門變爲天形。面上三目。復現四臂或現八
臂。告兄弟曰。汝可還國。菩提樹東造釋迦
降魔之像。菩提樹後可穿一池濟渇乏者。
彼宗因此計二住處。以爲不謬。瑜伽第七
云。彼作是思。世間諸物。必應別有作者生
者及變化者。爲彼物父謂自在天。或復其餘
如論廣破。顯揚第十亦同此説。十二門論亦
廣破之。二。言梵天等生者。即第四圍陀論
師計。及第五安荼論師。圍陀明。此師計那
羅延天能生四姓。此計梵天能生萬物。提婆
菩薩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從那羅延天臍
中生大蓮華。蓮華之上有梵天祖公謂梵
天爲萬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
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生刹帝利。兩髀
生毘舍。兩脚生首陀。故瑜伽第七云。婆羅
門是最勝種類。刹帝利等是下種類。婆羅門
是白淨色類。餘種是黒色類。婆羅門種
得清淨。非餘種類。婆羅門是梵王之子。
從大梵腹口所生。梵所變化梵王體胤。
廣破如彼。顯揚亦同。故上等言等取那羅
延天。以那羅生梵。梵爲物祖故。正云梵王
生。等取那羅延。又等梵王。是第五計安茶
論師計本際也。言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
謂計世間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
生。形如鷄卵。顏如金色。後爲兩段。上
則爲天。下*則爲地。中生一梵天。能作一
切有命無命物。是故梵天是萬物因。以四五
兩計。一計那羅延爲始。一計安茶爲始。
並次生梵王。梵王生萬物。故疏云。梵天等
生。則等取安茶及羅那也。其安茶計。亦
似此方有計天地之初。形如鷄子混沌未
分。即從此生天地萬物。疏或謂時方微塵
虚空宿作等。而爲世間及涅槃本者。此有六
計。一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
生。是故時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廣百論云。復次或有執時是眞實常。以見
植等衆縁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
時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條等隨其榮悴。
此所説因。其有離合。由是決定知實有
時。廣破如彼。百論亦云。如是時雖微細不
可見。以節氣華實等故知有時。此則
其見果知因。次言方者。即第七方論師。計
從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
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故百論
云。外曰。實有方常相有。故曰合處是方相
等。言微塵者。即第八路迦耶論師。計色心
等法皆極微所作。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
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爲因。然
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縁慮即爲心法。如
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
中有能縁慮。其必無夫。故唯識云。有外
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
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釋曰。謂從四
大生。後還歸四大。言麁色者即是子微。
不越因量者。因者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爲父
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
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亦廣如彼破。
但是隨情虚妄計度。顯揚第九云。又計極微
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
不實知縁起法故計有爲先有果集起。
離散爲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縁。彼謂從衆
微性麁物果生。漸析麁物乃至極微。是故
麁物無常。極微常住。瑜伽同此。言虚空者。
即第九因力論師。謂彼虚空爲萬物因。別
有一法是實是常。是一。是一切萬物因。從
空生風。從風生火。火生暖。暖生水。水生
凍。凍堅作地。地生五穀。五穀生命。命歿
還歸空。是故虚空能爲一切萬物因是涅
槃因。百論亦云。外曰。定有虚空。法亦常亦
遍亦無分。一切處一切時信有故等。廣如彼
破。言宿作者。即第十宿作論師。計一切衆
生受苦樂報。皆隨往日本業因縁。是故若有
持戒精進。受身心苦能壞本業。本業既盡。
衆苦亦滅。衆苦盡滅。即得涅槃果。是故宿
作爲一切因。瑜伽論云。何因縁故。彼之外
道作如是見。立如是論。答彼見世間雖
具正方便而招於苦。雖具邪方便而
於樂。彼如是思。若由現法士夫作用。爲彼
因者彼應顛倒。由彼所見非顛倒故。
諸法皆以宿作爲因。由此理故。起如
是見。立如是論。涅槃三十五。廣破此見。而
疏云。等者。等取第十一無因論師。計一切
萬物無因無縁。自然而生自然而滅。故此
自然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此計一切無
染淨因。如棘刺自纖。烏色非染。鶴色自白。
大乘法師云。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
然能生萬物。與下此方計有同義。瑜伽第
七云。何因縁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
法。答謂見世間無有因縁。或時欻爾
大風卒起。或時一日寂然止息。或時忽爾暴
沙瀰漫於一時間。頓即空竭。或時欝爾果
木敷榮或一時間。颯然衰悴。由如是故。起
無因見立無因論。顯揚亦同此。則無因爲
自然。非別有物。若廣分別上諸異計。如瑜
伽六七。顯揚九十。婆沙十一二。及金七十。廣
百論等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三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十四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疏。統收所計不出四見下。第二統收
十一爲四計。即百論意。於中二。先正明計。
後若計一下。對因果明。皆廣如百論。疏。雖
多不同下。第三結歸二因。即收上十一宗
計。乃至九十五種。皆不出二因。無而忽有。
是曰無因。所計處謬。是曰邪因。如乳生
酪。乳曰正因。令乳生席。即曰邪因。從無
明行而生此身。是曰正因。從冥性等生。皆
曰邪因。一切諸法縁會而生。縁離則滅。未
有一法不從因生。情非情境並從因生。而
言無因。乃成大過。謂不應生物則合常生。
石女則應生兒。龜毛亦應生物。不修萬
行應得涅槃。則世出世法。一時倶壞。故無
因過。過莫大焉。配屬可見。離佛法外。非
唯九十五種。設千般異説。皆不出於邪因無
因故。説一正因縁。無計不破。疏。此方儒道
下。第二敍此方。疏文分二。初指同二因。後
莊老下。略出諸計。然此方儒道玄妙不
越三玄。周易爲眞玄。老子爲虚玄。莊子爲
談玄。今疏有二。先合引莊老。後別引周
易。前中亦二。先引文。後斷義。今初。正引老
子。及引莊子。故云皆計自然。此句標也。
故莊子云。不知所以然而然故曰自然。謂
人法地下。即老子道經。有物混成章。此先有
言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
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爲天地母。吾不
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爲之名曰大。大曰
逝。逝曰遠。遠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
大。注云。因所大而明之。得一者天地王
也。天大能覆。地大能載。王大能法地則天
行道。故云亦大。又云。域中有四大。王居
其一焉。注云。正者人靈之主。萬物繋其興
亡。將欲申其鑒戒。故云而王居一。欲警
王令有所法也。次文云。人法地。地法天。
天法道。道法自然。注云。人謂王也。爲王者。
先當法地安靜。既爾又當法天運用生成。
既生成已。又當法道清淨。無爲令物自化。
人君能爾者。即合道法自然之性也。又上
釋道大云。以通生表其徳字之曰道。以
包含目其體。強名曰大。此文相躡故委引
之意在道法自然耳。徳經又云。道生一。一
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前則逆推。此則
辯。注云。一者沖氣也。言道動出沖和妙
氣。於生物之理未足又生陽氣。陽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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