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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No. 1736_ 澄觀述 ) in Vol.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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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六句等。合前九門爲同時門也。以是總
故。隨闕一義縁起不成。故下之九門。各先
釋義。後結屬矣。疏。由住一遍應故。有廣狹
自在門者。即前本門第二門也。住一故狹。
遍應故廣。言就體就用者。就體故相即。就
用故相入。並通同體異體二門。疏。由異體
相容者。即別取前第四異體相入門中一半
之義。然入通能入所入。多就能説。容亦有
能容所容。亦就能説。然所入即是能容。所容
即是能入。今微細門。但取容義。不取入義。
故云一半。*疏。異體相即具隱顯門等者。釋
此隱顯。疏有三重。此即初也。若爾相即應
同隱顯耶。答。上來九門。但有即入同異四
義。用斯四義。以成十玄故。一義中容有多
義。此中由此即彼故。此隱彼顯。由彼即此
故。彼隱而此顯。由相即故。成隱顯義。成
門已竟。義則不同。謂相即要此彼合一。隱
顯則彼此皆存。如東方入定。定身在東。西
方定起。起身在西故二不泯。況具下二義。
尤異相即也。*疏。又就用下。第二番釋隱
顯也。謂正論入門。即義如虚空故。謂若更
存即。則入義不成。謂即則泯一。入則
二。義不壞故。正即無入。例上可知。疏。又
由異門下。第三番釋隱顯義。由同異二體義
乖。故二門不得並立。事須隱顯可知。*疏。
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具帝網門者。
同體相入。一中已含於多。*而更入*於異體。
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入。如鏡已含
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故
有重重無盡義也。餘門可知。疏。此第十下。
三結屬引證。先結屬。後引證。今初。由第三
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近融前六門。則
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異體同
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成。後
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故
十門一揆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
或擧體全異。具入即倶。二或擧體全同。亦
具入即倶。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
或雙非同異。以相奪倶盡故。謂同即異故
非同。異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四爲解境故。
六或絶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
不同。廢智忘筌。一切叵説。説與不説無礙
難思。沒同果海。唯言亡遣照。庶幾玄趣
耳。疏。故下文云下。引證。略引二文。一即十
忍品。二又云下。光明覺品。然所引文。乃是總
意。由第十門義是總故。疏。上來縁起下。第
三總結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一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十二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眞如既具過恒沙徳。
如所起事亦具徳無盡。以眞法性融通諸事
故無礙也。文中二。先總。後別。總中二。一揀
中。謂理事抗行。不得事事無礙故。是
知有言。須彌元不有芥子。舊來空。將空
納不有。何處不相容者。斯言未當耳。疏。
今則理事下。第二顯正。於中亦二。先標擧。
後謂不異理之一事下。別示其相。於中四。
一順明。以一切諸法皆依於理。無離理者。
今一事全攝於理故。帶一切事。入一事中。
二若一中。攝理不盡下。反立。謂若攝理不
盡。則眞理可分。則有一理二理乃至多理
之失。今眞理湛然。故不可分。一味平等。故
無二理。若遮此過。云攝理盡。而其多事不
入一事者。則不入之事。在於理外。便令理
離於事。而自入一事之中。事離於理。不來
一事之内。然離理有事。事成定性。離事有
理。理同斷滅。過尤深矣。三今既一事之中
下。三結成正義。既離可分之過。故全攝理
盡。又無事理相離之過故。事隨理而頓現
一事之中。四華藏下。引證。可知。疏。斯即總
意別亦具十玄門者。第二別明也。於中二。先
結前生後。後一既眞理與一切法下。正顯別
相。十門之義。皆依眞如別徳而立下。第八
迴向。明眞如具百門之徳。今略擧十四種
徳。成十玄門。一譬如眞如與一切法而共
應。不相捨離。徳成第一同時具足相
應門。二譬如眞如性常平等故廣。及譬如
眞如普攝諸法故狹。二徳成廣狹門。三無
所不在。徳成相入門。四譬如眞如不離
諸法。及與一切法同其體性。二徳成相即
門。五*譬如眞如無有分限。及恒守本性。
二徳成隱顯門。六*譬如眞如普攝諸法徳。
成微細門。七畢竟無盡徳成帝網門。八*譬
如眞如與一切法同其體性徳成託事門。
九遍在晝夜及遍在年劫二徳成十世門。
十性常隨順及與一切法恒共相應二徳成
主伴門。疏中密用經意。以經文對疏。一
無差失。設有不具經文。意亦有之。文中先
別明十門。後一理融通。十門具矣者。結也。
文並可知。五如幻夢中二。先幻。後夢。前中
先喩。後合。前中先正釋。後經云下。引證。
晋經賢首品等取下句云。幻力自在悦世
間。今經云。譬如幻師知幻法。能現種種無
量事。須臾示作日月歳。城邑豐饒大安樂
等。普賢行品云。譬如工幻師示現種種事。
其來無所從。去亦無所至。幻性非有量。亦
復非無量。於彼大衆中。示現量無量等。四
二云。佛子。譬如幻師持呪得成能現
種種差別形相。呪與幻別而能作幻。呪唯是
聲而能幻作眼識所知種種諸色等。十忍品
云。譬如幻非象非馬。非車非歩。非男非
女。非童男非童女。乃至云非一非異。非
廣非狹。非多非少。非量非無量。非麁非
細。非是一切種種衆物。種種非幻。幻非種
種。然由幻故。示現種種差別之事。如是等
文其處非一。疏一切諸法業幻所作故。一異
無礙者。合也。華藏品云。如幻師呪術。能現
種種事。衆生業力故。國土不思議。明知業即
喩幻師。又如中論偈云。譬如幻化人復作
幻化人。如初幻化人。是則名爲業。幻化人
所作。是名爲業果等。又十忍品云。佛子。此
菩薩摩訶薩。知一切法皆悉如幻。從因縁
起。於一法中解多法。於多法中解一法
等。偈中云。衆生及國土。種種業所造。入於
如幻際。於彼無依著。又偈云。諸業從心生。
故説心如幻。若離此分別。普滅諸有趣。斯
則顯業自如幻矣。又云。度脱諸衆生。令知
法如幻。衆生不異幻。了幻無衆生等。其文
非一。疏言如夢等者。疏文分二。先喩。後引
論證。便當於合初中言。所見廣大未離枕上
者。六十經。夢遊天宮喩云。譬如有人於
大會中昏睡安寢。忽然城乃夢。見須彌山
頂帝釋所住善見大。至云。其人自見著天
衣服。普於其處住止周旋。其大會中一切諸
人。雖同一處不知不見。何以故。夢中所見。
非彼大衆所能見故。釋曰。天宮廣大豈離
枕上。餘類此知。昔人云。枕上片時春夢中。
行盡江南數千里等。亦時非離須臾也。普
賢行品云。了達諸世間。假名無有實。衆生
及世間。如夢如光影。於諸世間法。不生
分別見。若離分別者。亦不見分別。無量
無數劫。解之即一念。知念亦無念。如是見
世間。無量諸國土。一念悉超越。經於無量
劫。不離於本處等。如是自在皆由如夢。故
十忍品。譬如夢中見種種諸異相。世間亦
如是。與夢無差別。又云。譬如夢中見長
短等諸色。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皆以如夢
長短。即無長短故。不礙長短也。疏。故論
云。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等者。二引證。
便當合文。即無性攝論第六所引。但言如
有頌云。斯即引經耳。案西域傳云。昔有隱
士結廬併跡。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
瓦礫爲寶。人畜易形。但未能禦風雲陪
仙駕。閲圖考古更求仙術。聞其方曰。夫神
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
建壇場。命一烈士。執長刃立壇隅。屏息
絶言。自昏達曙。求者中壇而坐。手按長
劍。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
既得仙方。而訪烈士。營求曠歳未諧心願。
後得烈士先與人傭力。艱辛五年。一旦違
失遂被笞撻。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既
見。命以同遊。來至茅廬。以術力故化具餚
膳。已而令入池浴服以新衣。又以五百金
錢遺之曰。盡當來求幸勿外也。自時厥
後數加重賂。潜行陰徳感激其心。烈士囑
求効命以報知己。隱士曰。我求烈士彌歴
歳時幸而會遇。奇貎應圖非有他故。願一
夕不聲耳。烈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
是設壇場受仙法方行其事。坐待日
昏。昏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烈士
案銛刃。始將曉矣。忽發聲大叫。是時空中
火下煙焔雲蒸。隱士疾行引此人。入池避
難已。而問曰。戒子無聲。何以驚叫。烈士
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
見昔事主人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
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
顧歎息猶願歴世不言以報厚徳。遂見託
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備經苦
厄。荷恩荷徳忍而不言。曁乎受業冠婚
喪親生子。毎念前恩忍而不語。家中親
眷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
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
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穉子。因
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叫耳。隱士曰。我
之過也。此魔嬈耳。烈士感歎。悲事不成。
憤恚而死。此即未經半宵。已歴二生。況年
月耶。此類甚多。故知時處等皆如夢自在
疏。亦如影像等者。文亦有二。先正釋。後引
證。前中然約鏡像喩。鏡不是像。像不是鏡。
故無鏡之能。此但取像。以況性空虚無之
義。今取即入自在。故明一切具於鏡像二
義。故疏結云。如鏡互照。則一一法上有鏡有
像也。疏下經云下。即十忍品。彼云。然諸衆
生知於此處有是影現。亦知彼處無如是
影。遠物近物雖皆影現。影不隨物而有遠
近。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能知自身及以他
身。一切皆是智之境界。不作二解。謂自他
身別。而於自國土於他國土。各各差別
一時普現。釋曰。若不如影何得諸處一時
頓現。故引遠近之言。意取自在。偈中譬如
水中影非内亦非外。菩薩求菩提。了世非
世間。不於世住出。如影現世間。入此甚深
義。離垢者明徹。不捨本誓心。普照智慧
燈。世間無邊際。智入悉齊等。普化諸群生。
令其捨衆著。釋曰。不了如影。安能普入無
邊之世。七因無限者。謂因多徳遠。因果相
稱故。但修一縁起之因。則果中尚如縁起
無礙。況有無限之因無邊行海皆備修耶。況
一一行自復無盡。如一慈門即有佛刹塵
數。況於餘門。疏。無性等觀者。一近等上
四。謂唯心所現觀。法性融通觀。如幻夢觀。如
影像觀。兼能等縁起無性觀。故總收前六。
菩薩因中皆爲此觀。觀法唯心。乃至觀法
如影像。故用此六觀該一切法。謂若染若
淨。若依若正。若因若果。同類異類。是法所
攝。皆用六觀貫之。故令成果。如於六觀
自在無礙。二者等餘諸因齊佛所知。普賢
所行。十方三世無盡。無盡所有因門皆此門
攝。故云及餘無量殊勝因耳。其大願迴向稱
法界修。亦該通法界諸因。今如所起果者。
如於昔因所得果故。八佛證窮者。文中二。
先正釋。但得成佛法爾能爾。經云下。引證。
無比功徳。即佛徳也。普賢行品云。世間及
如來。種種諸名號。經於無量劫。説之不可
盡。何況最勝智三世諸佛法。從於法界生。
充滿如來地。明佛地徳用不可説也。又下
偈云。其中人師子。修佛種種行。成於等正
覺。示現諸自在。此亦明因圓果滿。故有大
用耳。前即徳相。此即業用。九深定用中。先
正釋。言海印定等者。如下第六十一經。略
説一百門三昧及智論五百三昧等。賢首品
下。引證。而云等者。有二義。一只等此偈餘
文。文云。於一普現難思刹。彼一塵内衆多
刹。或有有佛或無佛。或有雜染或清淨。或
有廣大或狹小等。即是三昧所現自在也。
二等餘經。即彼次前偈云。衆生形相各不
同。行業音聲亦無量。如是一切皆能現。海
印三昧威神力。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疏由
上十因下第三總結所屬。正結周遍含容。
以是事事無礙故。該取前三。故皆別教
乘分齊。第四教所被機中二。先總後別。前
中。初躡前起後。後若明下。約法揀定。疏。
今直彰下。第二別也。於中先標二門。後前
中下。別釋其相。疏。隨聲取義有五過失者。
即十地論釋示説分齊中文。論云。一不正
信。隨言生解。不稱實故。二退勇猛。
能亡相趣實理故。三者誑他。以己謬解
爲人説故。四者謗佛。指己謬解是佛説故。
五者輕法。以淺近解解深旨故。下文具
釋。疏下經云。設有菩薩等者。即出現品。如前
已引。地獄天子即隨好品。大海劫火即十地
品。故彼偈云。雖住海水劫火中。堪受此
法必得聞。是也。疏。約未悟入故名爲兼者。
通外難也。恐有難云。既有頓超之益。即是
當機。何名兼爲。通意可知。疏。權教極果無
實事故者。如有五教唯圓教中因果倶有
實事。前四因中則有。至果皆無。由修權因。
若入地後即入實故。猶如百川浩蕩千里。亦
無究竟歸處。究竟歸處即是海故。疏。或在法
會而聾盲等者。釋其示相。略有二類。上即
五百在本會中或示在道。下即末會初。六
千比丘也。第五遠爲中。疏文有四。一立理
正明。二出現品下。引證。三初三非器下。會
釋。四又彼品下。明惡是所爲。初一可知。二
即彼品見聞利益中文。疏云。前三非器
下。三會釋也。一不信。二違眞。三乖實。然初
一正是邪見。二三非是邪見。而皆配入邪見
中者。然邪見有二。一輕二重。初一深重邪
見。二三即淺近邪見。謂但違眞乖實皆邪
見故。又以經中但揀二處。欲配前非器令
盡。故合入邪見之中。第四非器。即前狹劣
二乘。今四及五者。即所爲中。四是權爲。五
即遠爲。此二即曾無厭捨。疏。又彼品中下。
第四明惡是所爲。於中二。初正明爲惡。後
況出圓融。前中亦二。先引二經。明其爲惡。
後引二經。明等有性。前中初云彼品。
當第十見聞利益中文。經云。佛子。我今告
汝。設有衆生見聞於佛業障纒覆。不生
信樂亦種善根無空過者。乃至究竟入於
涅槃。疏。謂謗雖墮惡下。釋成上義。謗既有
益。應可謗耶。釋云。爲遠益故。非無罪也。
故地獄天子。或由謗故。墮於地獄。法華謗
常不輕菩薩。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
畢是罪已。方受常不輕教化故。願諸後學
勿見謗益便生誹謗。又大般若中。廣説
謗法之罪。謂此方墮阿鼻地獄。此方劫壞
罪猶未畢。移置他方阿鼻地獄中。他方劫
壞罪亦未盡。復移他方。如是巡歴十方
鼻。各經劫盡。還生此土阿鼻獄中。千佛出世
救之猶難。若欲説其所受之身。聞者當吐
血而死。故善現請説所受之身。佛竟不説。
是知謗方等大經。非可輕也。又入大乘論
第一偈云。誹謗大乘法。決定趣惡道。此人
受業報。實智之所説。生墮地獄中。大火熾
然身。焚燒甚苦痛。業報罪令爾。熾然大鐵
犁。具滿五百數。而耕其舌上。遍碎身苦惱。
故疏云。謗雖墮惡道。疏由聞歴耳者。謂惡
道罪畢。由昔謗時經目歴耳。熏成其種
故得益耳。言終自醒悟者。即五十八經云。
但以曾發菩提心故。終自醒悟。疏。又云。
如日亦與等者。出現身業中長行文廣。今當
引偈。偈云。譬如生盲不見日。日光亦爲
作饒益。令知時節受飮食。永離衆患身
安隱。無信衆生不見佛。而佛亦爲興義
利。聞名及以觸光明。因此乃至證菩提
是也。疏。又如大海水潜流下。引二經明性
等有。初明具有。後明皆見。二經皆是出現
意業之中。前亦已引。疏。此皆明有自性住性
等者。二正立理顯被。圓融相。擧況以釋。然
有二意。一擧前況後。明其普度。謂但依
生等有佛性。尚皆普爲。況事事無礙。何有
非所被耶。二者擧後況前。謂約圓融一即
一切。則無情之境亦是所被。況前等有佛性。
而揀之耶。言被非情者。以所被情即非情
故。一即一切無情。豈非情耶。況色性智性本
無二體。無有情外之非情故思之。第五教
體淺深中。疏文分三。初總。次別。後結。總中
亦三。初摽擧。言淺深者。十體之中前前淺。
後後深。故下釋云。從淺至深。雖有淺深。融
通並爲無盡教體。二一音聲下。列名。至文
自顯。疏。十中前五下。三料揀。總有四重。一
體性料揀。相擧於外。性主於内。體者性相
之通稱故。若言體者通其事理。若云性者
唯約於理。由後五中攝境唯心。若約眞心
即通性故。七所入實體即是性故。八中理
是性故。九中必有理融事故。十中無不具
故。是則約性。亦體亦性。約事但可稱體。二
又前四下。大小乘料揀可知。三前七下。三乘
一乘料揀。以會縁入實歸一實理。即一乘
故。下三皆是一乘。於義可知。四前八約同
教下同教別教。相對料揀。謂七八雖是一
乘。第七多明頓教中義。第八乃是終教中
義。故屬同教。前八皆同於義可知。同教皆
有故。事事無礙。海印炳現。若非別教一乘
無此義也。於後三重料揀。則前前無後後。
後後兼前前可知。疏。就前三中下。第二別
釋。於中二。先合釋前三。後別釋後七。今初。
以大小共同故合釋之。於中三。初雙摽。次
雙釋。後雙會。疏。小乘三者下。第二雙釋。先
釋小乘中二。先總徴。疏一云下。後別釋三
釋。即爲三別。今初。語業爲體。是標語即聲
也。謂佛語言下。別顯其相。謂唱號言詞評
量論説言語音者。謂如宮商角徴羽等。亦
如西方十四音。即阿上聲也。阿去聲等也。
言語路者。言所行處。瑜伽九十三云。有情増
語。即是語路。然瑜伽釋増語。有二義。一云
増語是名。名能詮表。増勝於語。二云有説。
意識名爲増語。今小乘不取於名。正用意
識。是語行處。亦是脣舌等。言語業者。即有
業用。如惡言既爲惡業用。佛之善言即善業
用。故梵行品云。若語是梵行者。梵行則是音
聲風息。脣舌喉吻吐納。抑縱高低清濁。此即
語音語路。又云。若語業是梵行者。當知梵
行。則是起居問訊。略説廣説。喩説直説。讃説
毀説。隨俗説。安立説。顯了説。斯即語業。言
語表者。表亦是業。然業有表無表別。故今
但云表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亦云。但言語
表而非無表者。令他生正解故。耳識所取
故。又二識所取。無表唯一故。又三無數劫
求此表故。疏。是謂佛教者。結也。正出
意。今知教體而云佛教者。一依根本故。
二依相似故。三依隨順故。佛依如是名句
文身四法而説。今亦隨之故。疏。其名句下。
揀法。亦通妨難。故彼論中自有難云。若爾
如次所説。當云何通。謂如説佛教名爲何
法。謂名句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
連合等。爲答此難故。論有此通。此難但
牒後段之文。故疏略耳。疏。二名等爲體等
者。此句摽。謂名身下。列名。次第下。釋相。次
第釋上三名。謂行列於名。安布成句。文爲
所依故云連合。名等別相次下當釋。疏。
聲但下。揀法。亦通妨難。謂論有問言。若爾
此文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答。謂
佛語。言唱詞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是
謂佛教。爲答此難故。論有此通。爾亦以
此難但牒前文故。疏。略耳聲但依於展轉因
故下。論有喩云。如世子孫展轉生法。意云。
從父生子。言是某父之子。雖語父名意
在子體。又子生孫。孫是某孫。雖擧其翁。意
孫子。孫如於義。子如於名。父如於聲。
則有三重。中是教體故。下合云謂語起名。
名能詮義。是即名爲展轉因也。疏。評家
意取語業爲體者。評論家釋云。如是説者。語
業爲體。佛音所説。他所聞故。言評家者。婆
沙。是諸羅漢同集。而有四大羅漢爲評家
正義。一世友。二妙音。三法救。四覺天。疏。雜
心論同倶舍者。以彼論第一有此偈。而文
小異耳。論偈云。廣説諸法蘊。其數有八萬。
戒等及餘蘊。悉是五蘊攝。長行釋云。八萬
法陰。皆色陰攝。以佛語是語業性故。有説。
名性者行陰攝故。又戒陰色陰攝。定慧等行
陰攝。故與倶舍同也。疏。倶舍論云下。引
倶舍文。何以當於名等教中而引此證。以
其倶舍情無去取。二義隨用故。於此處引
雙證前二。既許倶通故。下第三取爲四法
之體。在文易了。疏。正理論中意符名等者。
正成第二義也。故彼論第三。釋前頌
者。以正理論總釋倶舍六百行頌文。但義
順婆沙正理故。立順正理名。然正釋上頌
無異倶舍。倶舍則情無去取。正理則斷屬
於名。此中疏略。彼有問曰。語教異名。教容
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注中釋問意云。
教是言教。語爲教體。則異汝名別有其體。
若以名爲體。名是不相應行。非言教體。何
得以名等爲教體耶。論自答云。彼作是
釋。要由於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下與疏
全同。此答意云。雖名聲教。若無名等詮其
自性差別。獨用於聲。豈成於教。故定用名
等。疏家存略。但申正意。足顯論旨。疏。故
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
聲爲體者。引此爲成上來經部立聲爲體。
論文繁廣。今當略引令知其源。論云。此中
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
爲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
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
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
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釋
曰下。廣引教證。大意則同。故論結云。由此
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爲現見有時得聲而不
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
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
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
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
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
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
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不聞
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下文廣説
大意同也
論下又云。隨思發
語。因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
如是展轉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
安立。其理必然。又次下云。或如樹等大造
合成。非不縁斯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
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
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爲善説。理極
成故。又下結云。故知離聲別有名等。又下
云。故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爲體。是故於
我所説離聲有名等三。能顯義理。今疏但
引後結文。已顯正義耳。疏。大乘有三下。
疏文分三。初標。次釋。後以餘下。料揀。疏一
云攝假從實以聲爲體下。第二釋也。大乘通
意以聲爲實。名句文但聲上假立。經部師
義。參預大乘故。亦謂名等依聲假立。疏。
一契經等者。此引稍略。具引應云。佛告曼
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如來言音略有三
種。一者契經。二者調伏。三者本母。下廣釋
其相。今疏所引。但意在言音兩字耳。疏。雜
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説者。亦證唯聲
爲教體也。既言聖説是聲。明非名等爲教
體也。即彼論第一釋外六界聲塵界云。聲
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若可意。若不可
意。若倶相違。若因執受大種。若因不*執受
大種。若因倶大種。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
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言所攝。如是
十一種聲。由五種因之所建立。謂相故。損
益故。因差別故。説差別故。言差別故。相者。
謂耳根所取義。説差別者。謂世所共成等
三。餘如其所應。因*執受大種者。謂語
聲。因不*執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倶者。謂
手鼓等餘聲。世所共成者。謂世俗語。所攝
成所引者。謂諸聖所説。遍計所執者。謂外道
所説。聖言非聖言所攝者。謂依見等八種言
説。今疏。但引成所引聲。以證聲爲教體。
然上五因攝十一者。初一是總。餘四是別。
損益攝初三。可意是益。不可意是損。倶相
違通二。因差別攝次三。説差別攝次三。言
差別攝後二。思之可知。言八種言説者。即
八種聖語。一見言見。二不見言不見。三聞言
聞。四不聞言不聞。五覺言覺。六不覺言不覺。
七知言知。八不知言不知。斯即爲聖言所
攝。若見言不見等。則非聖言。疏二云。以體從
用名等爲體者。義引論文。然唯識第二。破
於小乘名等實有。故彼論云。復如何知異色
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
問也
契經説故。如
契經説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外人
答也
此經不説
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論主
總非
下廣
破竟。便結云。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
能詮異語天受非餘。下申正義云。然依
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
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此三離
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
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界
處攝。亦各有異。上即論文。準彼論疏。薩婆
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論主取生破顯。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故。上論文廣破異聲實有名
等。故彼疏破竟。結云。故知但由無始慣習。
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謝。意
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
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次假外問云。
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
論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於
中有四。一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顯
假差別。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
梵音斫芻。此翻爲眼。若但言斫。或唯言
芻。未有所目。説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
詮法體。詮於眼體。説爲名分位。然未有句
位。更添言阿薩刹縛。名爲眼有漏。説爲句
分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
自在故。外人難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從名詮自性至爲二所依。述曰。二顯二用
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差別。文
是字。爲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
故。文者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
爲顯。與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
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
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刹那
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詮
諸法體。多名已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
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法總
攝一切。此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説
之爲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
云。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
依止性。説之爲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
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
要説。此下廣論自共相義。略不録之。
無性論下。可知。疏。成唯識下至法詞無礙境
應無別者。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詞
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縁此故。二
境有異。法無礙解。縁假名等。詞無礙解。縁
實聲等。故説境差別非二倶。縁實雖二自
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
機。故但説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
對不同。説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
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
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
聲名句。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
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爲有教名等
不相應。色上爲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
有屈曲。即得以爲教。色上有屈曲。
亦應得爲教。故論復云。且依此土説名
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
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述曰。四會相違
釋義可知。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
觸思數等。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
應。攝此三法故。以衆生機欲對待故假。
又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
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
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善
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徳説名爲味。
對法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爲名句所
依。能顯義故。惡刹那是字。無改轉義。如
對法説。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
名爲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
也。順古所翻。稱之爲句。今疏總略。以疏對
論。於義分明。疏唯識云。此三離聲至
亦不即聲。述曰。三明不即聲不離*聲。論
主答難謂。先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
聲何故爾耶。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
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
非即是聲。非聲所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説名
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
不即聲。疏深密第四至而能説故者。彼
無故字。其説字下云。是故我依般若波羅蜜
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意云。由文字般若。
能顯實相般若。既雙牒言説文字。明知通
用四法。下引淨名。亦是第三香積品文。十
地論中音聲即聲。*音字即名句文。故下引
風畫二喩。風喩音聲。畫喩名句文。義如
下釋。疏以余之意下。第三料揀雙會。於中
二。先雙會大小四法。後會大小不同。今初
分二。初直出正意。意在雙取。二若就下。會
通前二。於中五。一正明去取。二良以下。出
所以。三書雖是色下遮妨難。恐有難云。疏不
相書之竹帛。非名句文。名句文身。是
不相應。翰墨簡牘。但是色法。何得爲體。故
此救云。色與名等亦爲所依。何異聲爲名
等所依。聲是色蘊所攝。書字之色。豈非色
攝耶。故前唯識之中例於餘方。亦依色等
有名句文。亦同諸法顯義之體。顯無方理
故。不取常規。四前淨名下。會通前文。但言
所用者。用此四法。何必要四。問曰。若四中
隨取但取名等。豈不違於唯識之文離聲
別有非正義耶。答。彼不離聲假實合説。
不離色假實亦存。未爽通理。疏仁王云
下。五引證成立。既然但言名句味。不云
音聲。明唯取名等。此即仁王觀空品。而文少
略。具云大王。是經名句味。百佛千佛百千
佛。説名句味。於恒河沙三千大千國中。
無量七寶。施三千大千國土中衆生。皆得
涅槃四果。不如於此經起一念淨信。何
況解一句者。句非句非非句故。今但意在
有名句味。無聲之言。故不全引。疏。然大小
諸宗下。第二會通四法。大小不同。或四
皆非實者。即初教義名等假有。聲是心變故。
*或四法皆如空者。然有二意。一空爲初門。
即屬初教。二頓寂諸相。即屬頓教。今正當
頓。而引三經。皆成頓義。初引淨名。即弟子
品須菩提章。以其被呵便置鉢欲出
舍。維摩詰言。唯須菩提。取鉢勿懼。於意云
何。如來所作化人。若以是事詰。寧有懼不。
我言不也。維摩詰言。一切諸法如幻化相。汝
今不應有所懼也。所以者何。一切言説不
離是相。至於智者不著文字。故。無所懼。
何以故。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脱。解
脱相者。即諸法也。此明即言亡言。通圓頓
意。二引十地經論。以風畫合空皆不可
取。以此言教皆與證智而相應故。不同
風在樹葉畫存於壁。但就教道則可見聞。
三引佛藏經。亦證頓義。即彼經第一念佛品
中。取意引耳。經云。舍利弗。諸法若有決定
體性。如析毛髮。百分中一分者。是則諸
佛不出於世。亦終不説諸法性空。舍利弗。
諸法實空。無性一相。所謂無相。如來悉
見。如來以是説有念處。舍利弗。念處名爲
無處非處。無念無念業。無想無分別。無意
無意業。無思無思業。無法無法相。皆無合
散。是故賢聖名無分別者。是名念處。上
顯無念承便故來。下又云諸法畢竟空等
者。亦是取意。引彼經云。何以名爲諸法
實相。所謂諸法畢竟空無所有。以是畢竟


空無所有法念佛。復次如是法中。乃至少
念。尚不可得。是名念佛。即其義也。疏有
説。四皆事理無礙。即終教意。下即圓教意。
第四通攝所詮體。疏。依於六文以顯十義
者。瑜伽云。六文者。謂一名二句三字四語五
行相六機請。十義者。一地義二相三作意四
依處五過患六勝劣七所對八能治九略十
廣可知。上證辯通所詮。*疏此門下。出
通所詮所以。疏又瑜伽下。後又通收能所。
則有三重能所。一以佛爲能説人。則聲等皆
所説。二唯語爲能説。則名等爲所説。以依
語顯屈曲故。三四法皆能詮。則前義爲所
詮。故皆通取。下對前揀別。此中有二義。第
一通所詮則向下取。第二通説者則向上
取。故説皆通不同前義。剋取名等。故云
所説。疏第五諸法顯義體中三。初標。二引
證。三結釋。今初。摽擧略釋。聲名能顯義。聲
皆爲教體。六塵能顯義。六塵皆教*體
疏。淨名第三下。二引證。略引二經。淨名即第
三卷菩薩行品。因阿難聞香。自昔未有。便
問世尊。世尊爲説。是淨名取於香積佛飯。
因問久如當銷。佛爲廣説。乃至滅除一切
諸煩惱毒。然後乃銷。因即致問。阿難白佛
言。未曾有也。世尊。如此香飯。能作佛事。佛
言。如是如是。阿難。或有佛土。以佛光明
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
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而作佛
事。有以佛衣服臥具而作佛事。有以飮
食而作佛事。有以園林臺觀而作佛事。
有以三十二相。八十隨形好。而作佛事。有
以佛身而作佛事。有以虚空而作佛事。
衆生應以此縁得入律行。有以夢幻影
響。鏡中像。水中月。熱時炎。如是等喩。而作
佛事。有以音聲語言文字而作佛事。或有
清淨佛土寂寞無言無説。無示無識。無作無
爲。而作佛事。如是阿難。諸佛威儀進止諸
所施爲。無非佛事。阿難。有此四魔八萬四
千諸煩惱門。而諸衆生爲之疲勞。諸佛即以
此法而作佛事。是名入一切諸佛法門。菩
薩入此門者。若見一切淨好佛土。不以爲
喜。不貪不高。若見一切不淨佛土。不以
爲憂。不礙不沒。今疏。但撮略引耳。然生公
云。若投藥失所。則藥反爲毒矣。苟得其
會毒爲藥也。是以大聖爲心病之醫王。觸
事皆是法之良藥也。苟達其會。衆事皆畢
矣。菩薩既入此門。便知佛土本是就應之義。
惡在彼。於我豈有異哉。所貴唯應但
欲應生之寄耳。疏。又十卷楞伽者。文言稍
博。大意無殊四卷中義。若四卷經。當其
第二大慧白佛言。世尊。非言説有性。有一
切法耶。世尊。若無性者。言説不生。世尊。是
故言説。有性有一切法。佛告大慧。無性而
作言説。謂兔角龜毛等。世間現言説。又云
大慧。非一切刹土有言説。言説者。是化故
耳。或有佛刹瞻視聽法。或有作相。或有
揚眉。或有動睛或嘘或吹。或謦咳。或念刹
土。或動搖。大慧。如瞻視及香積世界。普賢
如來國土。但以瞻視。令諸菩薩得無生法
忍及諸勝三昧。是故非言説有性有一切
*法。大慧。見此世界故蚊蚋蟲蟻。是等衆生
無有言説。而各辦自事。釋曰。以上所引
證知皆教。然楞伽意。兼又遣言及遣諸法。
思之可知。十卷經中大同於此。疏又香積
下。第三結釋大意。於中有三。初引例總
收。次結成説聽。後況出此經。今初。含有
内外典據。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者。
亦是淨名經意。而是香積品中。又與前文影
略。前説色觸等。今辯香之與味欲。令六塵
皆作佛事。故經云。爾時維摩詰問香積菩
薩。彼土如來以何説法。彼菩薩曰。我土如
來無文字説。但以衆香。令諸天人得入律
行。菩薩各各坐香樹下。聞斯妙香。即獲一
切徳藏三昧。得三昧者。菩薩所有功徳皆
悉具足。釋曰。此即以香顯三昧也。又前
文云。與諸菩薩方共坐食。有諸天子皆號
香嚴。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食
味之益也。又下菩薩品中。明飯久如當消
云。未入正位食此飯者。得入正位然後
乃消。又云。已發大乘意食此飯者。得無生
忍然後乃消。釋曰。此即味爲佛事故。疏統
收經意。含於二處經文也。疏。極樂國土
聽風柯而正念成者。即彌陀經云。舍利弗極
樂國土。微風吹動諸寶行樹。及寶羅網出
微妙音。譬如百千種樂同時倶作。聞是音
者。自然皆生念佛念法念僧之心。舍利弗。
極樂國土成就如是功徳莊嚴。以經對疏。文
義可知。*疏。絲竹可以傳心者。即史記中事。
含其多事。謂漏月傳意於秦主。果脱荊
軻之手。相如寄聲於卓氏。終獲文君之
隨。帝釋有法樂之臣。馬鳴有和羅之伎。皆
絲竹傳心也。*疏。目撃以之存道者。即莊子
中事。夫子欲見温伯雪子。久而不見。及見
寂無一言。及出子路怪而問曰。夫子欲見
温伯雪子久矣。何以相見。寂無一言。
子曰。若斯人者。目撃而道存。亦不可以容
聲者矣。疏。既語默下。第二結成説聽。語默
視瞬皆説。結前文也。見聞覺知盡聽。顯後
義也。覺收鼻舌身之三根。上既六塵皆説。
今則六根皆聽。疏苟能下。釋其聽義。上則
但能顯法爲説。此則但能得法爲聽也。疏。
況華嚴下。第三況出一乘。上通三乘内外
二教。皆有此理。況復華嚴一乘圓宗。何法
非教。於中四節。一明事物説法。雲臺寶
網者。即十地經。爾時世尊從眉間出清淨
光明。乃至云。又亦照此娑婆世界佛。及大衆
并金剛藏菩薩身師子座已。於上虚空中
成大光明雲網臺。時光明臺中以諸佛威
神力故。而説頌言。佛無等等如虚空。十力
無量勝功徳。人間最勝世中上。釋師子法加
於彼等。即其文也。又寶網者。即第一經云。
其師子座。摩尼爲臺。蓮華爲網。下云。復以
諸佛威力所持。演説如來廣大境界。亦其
文也。又言雲者。第六經。初於一切供養具
雲中。自然出聲説法等。疏。毛孔光明皆能
説法者。即上十地經亦光明説。又第九地云。
或時心欲放大光明演説法門。或時心欲
於其身上一一毛孔皆演法音。又現相品
云。爾時諸菩薩光明中。同時發聲説此頌
言。諸光明中出妙音。普遍十方一切國。演
説佛子諸功徳。能入菩提之妙道等。又法界
品初。諸來菩薩下方菩薩。名破一切障勇猛
幢王。與世界海微塵數菩薩倶來詣佛
所。於一切毛孔中。出説一切衆生語言海音
聲雲。出説一切三世菩薩修行方便海音聲
雲等。其文非一。疏。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
門者。第二明即事是法更何論説。以有託
事顯法生解門故。疏。刹土衆生本十身之正
體者。第三明即事是能説人何但顯法。刹
土即國土身。衆生即衆生身。十身略擧其二。
以二是劣尚即十身。況餘勝者。于何非教
者。正結成也。尚即能説。況非教體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二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十三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疏下云第四引證。初引普賢行品。如前教
縁中辯。疏。第六攝境唯心體等者。疏文分
二。先總明。後然有下。開章別釋。前中亦二。
先正明。後引證。今初。前之五體皆心所變。心
外無法如聲是色。即心所現影。況依聲上
假立名等。其教所詮。及諸法顯義。並離心
無體。疏。唯識等云下。第二引證。此引三文
含於四教。初引唯識。即是初教。故彼論
唯遮外境。識表内心。離識之外更無別法。
彼引多教。成立唯識。亦引華嚴。廣如彼論。
而言等者。等有二意。一等餘論。二等餘經。
今初。謂瑜伽雜集攝大乘等。故無性攝論第
四論曰。其中有未得眞智覺者。於唯識
中云何比知。由教及理應可比知。此中教
者。如十地經。薄伽梵説。如是言三界皆唯
有心。又薄伽梵解深密經。亦如是説。釋論
中云。十地經者。於彼經中宣説菩薩十種
地義。此即安立十地行相名句文身。識所
變現。聚集爲體。謂彼聖者。金剛藏主。淨識
之上所變影像。爲増上縁。聞者。識上現影
似彼法門。如是展轉傳來于今。説名爲教。
故諸論中皆引華嚴。成立唯識。所引之
經。即是第六地中一心所攝門。經云。佛子。三
界所有唯是一心。如來於此分別演説十二
有支。皆依一心如是而立。今由諸論皆已
引之。故下疏但引梵行。二又此等者。
楞伽等經頓教中義。八識雖空而説唯識。
疏。起信亦云下。即終教中證。此即彼論解
釋分中。顯示正義之文。然其立義分中云。摩
訶衍者。總説有二種。云何爲二。一者法。二
者義。所言法者。謂衆生心是。心即攝一切
世間出世間法。依於此心顯示摩訶衍義。
此即已明唯心義訖。今取解釋分中。顯
心性相眞妄交徹。知是終教。案彼論賢首疏
云。一心者。即如來藏心。含於二義。一約體
諸相即眞如門。二隨縁起滅即生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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