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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文句記 (No. 1719_ 湛然述 ) in Vol.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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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正覺已能爲他説。故説一乘在教
一也。即果佛種從淨縁起。衆生佛種從説
縁起。若也通途爲染淨者。亦可十界展
轉互論。今明佛乘。須以九界皆名爲染。
又無性等者以縁資了正明縁了功能相成。
對正雖然。若論行體。一一無不三因具足。
即修得也。種果既成故云得起。一起一切
起者。顯果乘相。依正主伴乃至酬因一塵一
行一時倶起。起者成也。如此下結果乘成相。
修性一合無復分張。即是理性三因開發。通
名三性。自此已去不可改故。此爲銷經直
從開説。具明修相。委在止觀十法成乘。境
中具兼修性性種。正行爲了。助開爲縁。二
十五法爲前方便。辯下九法明鑑修發。教
行正助所諸是理。理一即是所住法位世間相
常。若不爾者。依境修習委心無地。故知修
性倶有自他。先推性中無明爲他。依此起
行方推行他。以此兩他共推一自。若推性
者袪滯達理。若推修者離著行成。以性
本亡泯於修始。是則兩照同明雙惑倶遣。
如是方了染淨縁起。無始無本咸歸一如。且
從淨縁有所説邊。故云教一。故五佛言殊
大理不別。若不爾者。豈因縁事引四佛同。
理一中云是法等者。初是法者正示理一。
世人悉謂理性本淨。理若本淨何用修之。
若本不淨修亦不成。今云理淨非已淨也。
衆生下釋住法位。衆生正覺重出是法。法
不出如皆如爲位。衆生理是佛已證是。故
名爲住。如位一故故名爲位。染淨之法皆名
是法。染謂衆生淨即正覺。衆生正覺是能住
法。染淨一如是所住位。分局定限故名爲位。
位無二稱同立一如。不出眞如故唯局
此。此局即通遍一切故。局之極也。通之盛
也。如世王位爲人所住。位亦性也。不可改
故。如人王性始終不改。布衣登極相殊性
一。世間相常住者。相可表幟位可久居。衆
生正覺相位無二。顯迷即理理即常住。佛
已契常衆生理是。故正覺衆生相位常住。染
淨相位既同一。如是故相位其理須等。佛依
世間修成極理。驗知世間本有斯理。故云
常住。問位可一如相云何等。答位據理性
決不可改。相約隨縁縁有染淨。縁雖染
淨同名縁起。如清濁波濕性不異。同以濕
性爲波。故皆以如爲相。同以波爲濕性。
故皆以如爲位。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
染淨既分如位須辯。況世間之稱亦通染淨
因果故也。今且從悟顯迷以淨顯染。則淨
悟得於常事。迷染但名常理。又世間之名
通收依正。常住之稱不礙二途。故云理一。
若不了此徒云開權。如何顯實。故今問之。
被開之法唯信佛説。爲亦改迷。雖復四法
咸以人攝。得意忘言説不可盡。又釋下單
約生釋世間相常。向釋雖然事理通總。未
的示其理境所在。故以陰入對正因説。九
界陰入位本常住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唐天台沙門湛然述 
次然此下以正陰入。對修縁了。三因六法
不即不離。言正因等者。互擧一邊。應云
陰入與性正因不即不離。復與修得縁了
不即不離。正因與六法理是故不離。但理
故不即。縁了與六亦復如是。問。文中何故
作偏説耶。答。以易顯故。正本不離今加不
即。縁了不即今加不離。故須各具方名盡
理。此用大經摸象之喩。喩文具如止觀第三
記引。言六法者五陰神我。是故此六亦名
正因。同屬苦故亦名縁了。兼惑業故。此中
須有通別二對。別者。六中行及神我是縁
因種餘數及色是了因種。識是正因種。若通
對者具如今文。六法性徳正因與六法修得
縁了。不即不離。是故修六性六一體無殊。
當知陰入秖是常住。若將此文與止觀中
對通別者。彼對大經三徳四徳各有其意。
道場等者。果理先成故言久暢。且望寂場
四十餘年爲久暢耳。物情障重者。除三味
中圓餘皆障重。云云者。歴部約味細分別
之。上文有四者。準上但三。一出世意。二開
權。三顯實。今既云四。當知上文亦可爲四。
應云第四。總以人一理一。結上三世。可不
如上。理合文別故今云四。又有二不同。一
者上先開權次顯實。今先顯實次開權。二者
上文實中但有教行。今此理教或理行也。不
同無妨故不別云。指上本下者。下譬品文
用此爲本。譬必有法故云本下。文義交加
者。此中指下至下指此。故云尋疏等也。章
安預點使無眩亂。眩亂在鈍利者何憂然諸
師分譬與法參互宿世舛隔。欲爲譬本取
定莫從。故先敍非後方正釋。初師五譬者。
一長者譬即若國邑下文是。法説即指今我
亦如是已下文。是二思濟譬即長者作是思
惟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我以佛眼觀已下文
是。三權誘譬即爾時長者即作是念已下文
是。法説即指我始坐道場已下文是。四平等
譬即爾時長者各賜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我
見佛子等志求已下文是。五不虚譬即舍利
弗於汝意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汝等勿有疑
已下文是。若於今家初是總譬。總譬有六。
豈獨一長者故不用之。第二思濟於今家
是救子不得者。但是別譬中用大擬宜譬
耳。故知但云思濟其理不盡。故用大救子
中三。擬宜無機息化。不應獨云思濟故也。
第三譬去今家從我以去。於別譬中。離爲
六意。彼但有三。譬本不足故亦不用。瑤師
盡以五佛章用爲顯實。言四章者。合初
章在釋迦章中。而以權實合爲一章。以五
濁章爲不得説一。又以敦逼文爲不得者。
並不應文故不用也。而云譬中但三。則
闕第三不得者者以譬中無此文。故凡者
不一也。文中所列乃以開權爲第一。開權
即顯實。應對第二等賜文也此則譬本及譬
太爲疎略。然長行中五佛章門諸佛猶總又
闕五濁。三佛準例其文更略。釋迦化主文相
稍委。故但取釋迦離爲四章。瑤師&T049271;漫是
故不用。次暢龍二師並立六譬。其言似殊
其意不別。二師並皆不立總譬。無可以對
方便略頌。於別譬中文廣頌略。於中六義
仍先分爲四。細分更多。故知二師並與譬
品義不相當。以第三第四秖是今家第二寢
大施小耳。又不虚文合歎法希有。而不述
其意。是故不用。次光宅十譬意者。初立總
譬與今文同。但下九譬望今即是廣頌六
義若望今文。下之九譬秖應合爲四譬。於
中第二四行是今見火義耳次我始下第三
六行半。及第四十一行明三乘化得。是今寢
大施小意耳。次我見下第五去。總有五文六
行。是今顯實意耳。次汝等下第十一文是今
不虚文耳。今家細開稍似光宅。然與信解宿
世不同。故不細開。有人去。此是他人將今
家義。仍參光宅。故將此意以難光宅。等是
細開何不作十九句。以光宅十譬。對今總
六別四。總別各開合有十八句。加光宅一
句成十九句。何者光宅第一即今家總譬。
應離爲六。光宅但合爲一。第二見火去。今
家別中離爲四譬。光宅爲九。一見火今離爲
三。光宅但一。三我始等即今文別四中第二
寢大施小光宅離爲二文是也。光宅第五已
下至第九。總五段文今家合爲一等賜譬。即
別四譬中第三譬也。故光宅第五我見佛子
等。及第六咸以恭敬心二文。即今文別四中
第三等賜。離爲四文中初文是也。第七我即
已下。即今文四別譬中。第三四文中第二文
是。第八於諸菩薩中下。即今文四別譬中第
三四文中第三文是。第九菩薩聞是下。即今
文四別譬中第三四文中第四文是。第十不
虚即今文別四中第四一文。又離爲三。謂歎
法希有并本不虚及下立敦信文也。此乃別
中離成十二。光宅更開今文四別譬中。第三
四文中初文爲免難索車二文。今已極細但
爲十八。若於別十二中第六。更開爲二則
有四失。良由此也。既開爲二則成十三并
總中六合成十九。何以不名爲十九句耶。
今雖十八不名十八句者。但在法譬宿世
信解無此義故。欲令通有復合爲五。或總
別二。章段既少上下易同故今文中三種分
文光宅定十無此盈縮。進不成十九退不
成五。總別廣略又不相當。況開大機以爲
兩段。法中有妨故不合開。然望餘師光宅
最勝。若以至六義之内者。若立此六則攝
十九入此六中。何以不但云爲六義耶何
者。依前總六却合爲一。於別四中但離第
二以爲二段。則爲五章。對前總一即成六
義。若全依今文但成五義。他且依彼而爲
問辭。又十譬至參差等者。開爲十譬。法譬
二處尚自參差。況與信解等文合耶。故法説
下出參差相。又光宅句數與今細開似同。
而章目未穩。故亦不用。下結云四失者。一
前後。二大小。三有無。四引文。今初前後不同
失者。若於今別細開中。第五離爲五六。并
第七文爲父喜者。對於法説索車父喜前
後迴互。言法説中索車在前者。先云舍利
弗當知我見佛子等至求佛道者等。二行即
索車在前。即光宅第六文是。次二行一句中
最後一句。方云今我喜無畏。即父喜在後
也。譬説中父喜在前者。先云爾時長者見諸
子等安隱得出等。索車在後者。次文方云時
諸子等各白父言等。若光宅十譬中合於五
六二段。同爲一索車譬本。及免難譬本不
云歡喜譬本。則無此失。言雖欲會通者。縱
欲曲通。云由喜故索由索故喜。亦未穩便
故云迂迴。又大小下於大小中復爲三失。
言法説中大機動者。即大小不對。今我喜
無畏更進用下句云於諸菩薩中。故知此是
見大機動故喜。若云見諸子等安隱得出
故知是見小機免火宅難故喜。次因果不
對者。法説中意云由昔不信。故云舍利弗
當知乃至今我喜無畏。故知是大因。譬中云
見諸子等得出火宅。故知是小果。法説中大
障將傾者。爾後即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
除。去除不遠。譬説中云安隱得出。故云小
果有此三失過由光宅五六七文。故作譬
本未爲穩便。言又有無異者。破其十中第
六爲下索車譬本。法説文中無索車語。至
譬説中由根非利。所以方有故不得用爲
索車譬本況法説。中但云我見佛子等志求
佛道者。非關二乘索小車也。四若引下爲
引文失。豈得濫用來至之言。便爲小乘索
車譬本。此從合爲四別譬責。故別譬第三
復合爲一等賜文也。縱開此爲四。第一名
爲大乘機動。爲後索車譬本。但不得云索
小車耳。故前約大小破中云。譬説叙小果。
秖云叙小而情求於大。即名機動。故云殊
不體文旨。故知其文自是大機將動。然有
無者下今文自辯同異有六。初有無中云
長行有眞僞者。簡僞敦信文也。言偈中無
者。此且一往順舊以偈末七行。爲法説流
通。若依今意以此七行爲敦信文。則闕此
有無一意。頌中有歎法者。從諸佛興出等
四難文是。長行中全無。次第中云長行先開
三後顯一者。長行中初云舍利弗我今亦復
如是。知諸衆生有種種欲等。豈非施三。次
文云。如此皆爲得一佛乘。即顯一也。頌中
初總頌中二行初行顯實次行施權。故先云
安隱及示佛道。次文乃云我以智慧力知衆
生性欲。若取別譬文。先五濁中更開爲三。
初能見眼亦當顯實。次所見火及寢大施小
皆屬權也。若論別譬大意。亦先權後實。若
取總頌。則前行顯實次行施權。開合中云初
合而不開者。若得二偈但爲總譬作本。故
云合而不開。若以二偈離六總亦有別。且
從合説。故對下譬亦復更分。五濁文離爲
四譬本者。恐文誤。應云三譬本。即別四譬
中初文復離爲三。即能見所見驚入。對下譬
文仍有四也。彼以第四廣明見火。合在第
二文也。故知但三。次明取捨中。云四段經
文爲六譬本者。四段者。別四也。六譬者。離
五濁爲三。并下三段即是六也。歎法非六
譬本者。於四別中離第四段。出嘆法敦信。
非下六譬本也。次總別中初開三顯一者。即
初二行總頌也。本迹者。且約迹中論本迹
耳。即法身爲本起應爲迹。即此初章離爲
三意。能見之眼爲本。第三大悲爲迹。第二
所見乃爲諸佛垂迹之由耳。云云者。須廣
約迹本久近今昔體用等。以簡同異。具如
玄文六重本迹及前序中已略簡竟。今謂下
正示義宗。宗旨別故。故云正是等也。前直
法説下欲破諸師立譬不能盡理。故先騰
三周理同。次若作下辯古譬之失。故云若作
三六十譬。於三周不合也。如前所列瑤三
暢龍各六。光宅有十。然今文非不立於三
六等數。但分節盈縮與他不同。言於三周
不合者。法譬不合已略如上。於宿世文秖
可分爲二譬三譬。故多不可。言四人信解乖
離者。若對信解秖可總六別四。若對他五
三六及今十八。則乖張離分。具如前破光宅
十譬。故破古已自立三等。今立三者如下
文云。又一時三譬。若爲五者。如總一別四。
若爲六者。如總別各六。若爲十者。即總六
別四。亦可爲十一。即總一別十。亦可爲十
六。即總六別十。亦可十八。如前十八句也。
但本下承上。不相應耳。若欲通於上下
不差。但依三節銷文。若應四處但爲三
譬四譬。若但在法譬。則略六廣六。安隱至
住處者。佛既已證。亦令衆生住於此處。而
今衆生尚住三界不安隱處。扣佛大悲致
令驚入。言種種法門即對不種種者。亦是
從佛本意以説。如來本以一門利物事不
獲已。施種種門。施權之意本在顯實。故云
宣示於佛道。佛道唯實。以權對實引權入
實。故云相對。相對秖是感應意耳。本末相
承等者。本法説也。末譬等也。云云者。如下
所引。言廣頌上六義中分爲四者。若於別
四第四分三名爲六義。若第四爲一第一
爲三但名六譬。若言六義不應譬文。但
可頌上故但云六義。若爲譬本則合四五
六。但爲一不虚。此中有敦信。敦信即簡僞。
故知上文不得云無。是則別六廣於總六。
故今但合六義爲四。若更子派開者。若欲
更分。如前別中爲十二句。爲對上諸廣文
故開。爲對下諸略文故合。舊以最後七行
爲法説流通。今文不用者。若望譬及宿世
文後。雖似流通。而非流通。所以人見當來
世言。言似流通。故舊例之將爲得意。文意
不爾。譬喩品末但爲身子爲三周請主。自
已得悟。復爲中根重請譬説。既酬請已故
以此法而略付之。究而論之。但是示其信
謗罪福。若爾。何不待第三周後。一時付之。
譬後既付前法説後何不付之。答至三周
末自有流通廣付菩薩。豈獨身子。如下文
中尚不偏付他方菩薩。豈獨身子。法説周
末身子初領。自行始成未宜利物。然大旨在
佛不須苦論。用頌歎法敦信者。然上文
料簡有無中。云頌中無眞僞者。即無敦信
也。今此中用頌歎法敦信者。但是通方敦
勸凡夫。使其生信。故云歎法敦信。以無
專敦聲聞之語。故前云無耳。今但頌數名
體三也者。此中從六道已去。頌上五濁。此
五即數六必五故。此貧窮等即是出體。以此
五法即名濁故。亦無別名。擧下證上等者。
此引長者在門外文。入即起應外即法身。復
云佛眼。故所見機即佛法界。若根下思無
大機。方入鹿苑。鹿苑之初既云圓照乃至一
乘。故知華嚴佛慧無別。不可於此強生分
別。佛眼下云云者。應廣分別此之五眼次
及不次。而辯體用。故觀色等用於四眼。從
本爲名仍名佛眼。貧窮等爲衆生濁者。貧
故由無福。癡故由無慧。癡貧衆生聚在一
處。故名濁也。入生死爲命濁者。於生死中
又加嶮道。嶮道之中命易斷故。即短壽處而
猶相續。爲命濁也。五欲爲煩惱濁者。名體
最顯。不求大勢佛等爲劫濁者。劫中無佛
故名爲濁。四濁生此亦無所求。劫若有佛
雖濁能破。入邪爲見濁名體亦。顯六十二
多故名爲諸。或云諸見是即受者。由此見
故則有三受。見家之受故云見即是受。三
受皆苦。以此苦受欲捨苦者。無有是處。
五道源來者。五道因也。從一至一故名爲
趣。衰秖是賊能損耗故。毘曇地獄初生念者。
一切地獄初生之時。皆有三念。知此處是地
獄。由某因故生從某處而來。此文似不足
義已具三。又云者。亦婆沙文也。五道各有
自爾法者。具如前釋不思議中。解脱達分
者。涅槃名解脱。所修善根不住生死名之
爲達。聲聞三生支佛百劫解脱之分。名解脱
分。得正決定者。初果也。婆沙云。云何得禪
即根本禪。云何決定即是無漏。以無漏心
修諸禪定。得入初果。即此禪定而得解脱。
解脱是初果即決定也。天中至所須即得云
云者。應明諸天自然報相。一切依報悉是
化有。及山河流出其實報得。約受報時説名
爲自然。地獄至中間可知者。過去人中有
順後業。其業未滿。至地獄中。遇縁能起如
是等心。業即成就。於地獄中無有身口現
行故也。唯在輕報非無間也。廣簡可知故
今不論。中陰倒懸者。倶舍云。天首上三横地
獄頭歸下。此約人中天在人上。旁生及鬼
同在此洲。故非上下。獄在此下故頭歸下。
從獄生人理合首上。鬼畜亦然。天來生人
其首必下。他皆例此。初將罪人至閻王所
等者。有情非情並是共業所感。而爲心變。
初皆正語等者。初至地獄如本有語。後時
但作波波等聲。不復可辯。劫初時等者。諸
教相中畜生能言。皆此時也。後生云祖父
者。從初受名。二者後生亦是後生之祖父
也。前是因縁等者。從引阿含下即觀心解。
前因縁中亦可具有四悉意也。五道不同
即世界也。人是所爲。惡是所破。天是第一義
也。後似觀心者。從心判義義當觀心。六道
不同。略如止觀第二記。諸論及以小乘諸經
分別甚廣不要不列。我始坐等者。準下引
小雲疏意指華嚴也。故地論云。佛成道後
第二七日説華嚴也。世講説者嗔法華經應
佛所説。或責地論失於圓宗。今問。此之二
七日與法華中三七何別。縱&T049271;促不同及所
説各異。秖是機別顯密有殊。説時既然身相
亦爾。當知法華報佛所説。如論云。一者報
佛菩提如經我成佛來等也。應佛菩提則指
伽耶。古徳皆云。伽耶既非彼長何獨是乎。即
成法佛説也。地論既云二七日。乃表應佛
説之。豈報佛成及以説法必第二七耶。理而
言之。彼此無別。機見不一大小分途。小見
三七停留。大覩始終無改。故二七之言知
非盡理。若云不起道樹而遊鹿苑此即迹
中圓佛成相。復準部意義兼於別。小機所
覩弊服宛然。今此正當小化之首。道場在
摩竭提國西南。去尼連河不遠。西域記云。
菩提樹所周匝累甎。崇峻嶮固。東西長南北
狹。周五百餘歩。正中有金剛座。此即迹中化
佛之道場也。觀心釋樹者。託事見理佛豈
不然。何佛不作因縁觀耶。今在小也。若
約華嚴爲最初者。皆須約於圓別以判。
經行者。此亦是觀解。若但事解秖是漸初。故
且附觀約法相説。故云道品等。事釋經行
具如律文威儀經等。具如止觀第二記始坐
等者。文具四釋。初云假時等。即世界得道
即爲人。感恩報徳即對治。欲以大擬即第
一義。若作約教。應爲四佛十二因縁。又以
因縁釋樹。如婆沙中無明爲根等。具如止
觀第二記。應細釋出以對今文。即無漏與
實相倶得爲林。三十七品是行道法者。道
品即定慧均等名行道法。況復七科皆是
所行。即是以定慧足。履實相地。理攝諸法
故云一切。初安此地故云得道。欲令他
行先自表之。庶令下効。樹地下徴起未曾有
經下答。經云於三七等者。且以三乘而
爲三根。以初成道通思根故。具如前云思
度二仙文也小雲疏意。衆生機自未堪法
華不必居後。故引後文彼佛初成即説法
華。以今例之謂爲有據。亦如方便品中。若
但讃佛乘而衆生不堪。方始允同諸佛而
施權化。故云後於王城。若推下章安通釋。
二處不殊不可全非。故但云若推。今須辯
別。何者。若以佛慧爲法華。則始終倶有。若
以會歸爲法華。則終有始無。故知彼佛在
菩提樹。初説佛慧爲法華耳。而小雲未曉
斯旨。便以初成顯説會歸者不然。故準今
意文理倶通。若密説者非所辯也。惡生王
者。哥利王也。佛誓者。害佛之時佛發大願。
我若得道應先度之。甘露者眞諦也。問何
故初爲五人等者。答中六文。問雖渉五意正
問人。故皆以人答。次輪王下擧三事問。答
中善業輪王因。名譽業陳如因稱讃業佛因。
故云尼吒。有頂者非想也。爲顯佛聲。彼無
耳識非聲不及。色界唯。無香味二識。餘悉
行故。雖有四悉意。總而言之。秖是爲顯宿
報不同。致令聲及遠近不等。若依下約
教。兩尼吒下並注云云者。應明尼吒百億
尼吒十方尼吒及遍法界。以分四教初文藏
也。百億即是衍初通教。十方法界即是別圓。
一成一切成故。十方塵刹起四威儀。互爲主
伴。初轉法輪等四處定者聲既分四。處亦應
然。大神變者。非謂小小偏對一機。如化
迦葉帝獻方石之徒。其處必定。又除轉法
輪等者。漸初則定。此初化邪其處必定。通
論一代故可不定。舊云思理教等者。即以
三七用對大乘理教行三。並無機不受。又
云勸誡者。亦此師也。即如譬及信解大乘二
門各有擬宜無機息化。用對此三亦應可
爾。瑤意者亦云化物之儀。思而表深。何必
事深令大聖思而後行。表佛初三周説等者。
此與因果經意大同。四分律薩婆多皆云六
七。興起行經等七七日。五分八七。大論五十
七。地論等並二七。機見不同不須和會。今
是終窮極教故且依之。觀心釋中。且約四觀
以示化儀。即四教觀以最後云析法故也。
諸梵雖請大者。問。如何得知梵王請大。答。
據佛酬云若但讃佛乘等。今欲至始終得
度者。若不先小則大小倶失。若先用小則
終必大益。諸法寂滅等者。問此中三釋義有
何別。答然初一説以權實相對。即實不可
説説屬於權。三權是數故一實非數。次生
滅不生滅相對。即不生滅不可言宣。此小衍
相對也。亦是事理相對。故向三乘之言通指
衍教故也。此約實理權教對辯。第三即是
偏眞之理。對偏四門。偏眞之理亦不可宣。
是則大小兩理倶不可説。方便爲物倶可得
説。雖倶可説佛意在大。衆生於實並非
其宜。故思方便非生滅説。受行悟入者。機
會即受。隨聞觀轉即煖法去名之爲行。若
準有宗時節雖促。不妨具歴内外凡位。
至世第一名之爲悟。若得初果名之爲
入。轉佛等者。此有二義。若約跨節通四如
來諸法具足。隨扣而赴。凡有所説無非化
他。對自證説。若以圓自對三教他。此即約
法亦名爲他。今從當分約漸初説。此佛内
證故云心中。證有權實權法利物。故名爲
他。涅槃音者。由弟子受行煩惱斷處涅槃
名生。故名爲音。音者聲教。衆教之始故云起
自於此。三寶於是現世間者。亦約漸始。
且在小乘未論一體。從久遠劫來者。久遠
之言準下宿世。乃指大通之後。以小熟故。
故以一文釋其二疑。上文兼有其意者。三
乘行人皆是佛子也。上諸佛章亦云有佛子
心淨等。並指昔教聞方便時。已名佛子。然
於昔教未可彰言。我即下一行亦指種智
等。以能顯所。所即理也。更就下重分文中
云。大乘機發亦名索果。問前文何以斥光
宅。云法説文中無索車耶。答。光宅若云情
索於大。則爲無失。若用爲下索小譬本。是
故須破。破其引文亦復如是。此應有四
句者。問。前文已約四句對根。此中何須更
説四耶。答。前初對乳酪各爲四句。簡其大
小爲障不同。復以四句釋出二酥。通對諸
教四根聞法。進否異同。故前初重唯第四句
在法華中。餘文多在前之四味。今第五時乃
對開三獨一爲大。言即發者。但不起當
座且名爲即。從彼座來非不經時。但不
跨味故名爲即。索有三意者。二索既云在
機在情。機中但云有感果義。情中既云密
求而已。故前二在昔。發言唯今。昔言雖即
通於四味。此指二酥並聞大時。是故得有
二索之言。又二索言有通有別。通則倶通
二味。機則冥在於内。情則内動於中。二味
咸然故云通也。別則二索別對二味。在方等
中聞不思議。雖斥爲非冥有大利。被斥不
謗義當於索。故知不謗理在有求。在熟酥
時爲大洮誘。雖無希取轉教情親。縱不彰
言索義漸切。雖二不同機遙情近。得不得
者。爲獨菩薩亦利聲聞。情中進退義當於
索。是則情帶於機稍切於昔。故至般若別
受情名。至領解時以得顯失。故云欲以問
世尊爲失爲不失。請索雖即唯在今教。及
至啓言機情必具。從彊屬口機情亦殊。在
昔但潜伏居懷。於今乃助彰於口。三索咸
扣於至聖。赴亦自分於顯密。時熟既會内因
具也。聞略説故外縁足也。因縁具故發言
于玆。問。昔出宅等者。擧譬品以顯今。彼云
諸子詣父願賜我等三種寶車。今何得言
機等索實。答意者。未出聞許出已不見所
許之車。唯見許人。是故從人索昔所許。所
許不與必有異途。故索昔在今。元求異
意。今問鹿苑出宅唯保小果。何曾索車。答。
若在法説。至鹿苑時義當出宅。復經二味
二索在懷。但譬短含長義至法華之始。故
譬中諸子詣父索車。乃與之仍賜於大。故
彼譬意兼含二酥。信解譬長方開體命。故譬
品文義含三索。當知豈與光宅爲儔。咸以
等者。他人意云。約機論到恥小慕大者。般
若方等也。故今破之。機身倶到般若方等。
況復法華三業倶領。且釋請義故云機情。
到必三業不可偏也。今行與等者。隨便記
之。且受八相故云行與。又記大唯在分別
功徳。此中且小故云行與。昔眞等者。昔眞指
理昔成指果。昔羅漢等。既皆是實。並得眞
成。今三乘倶斥則二義並失。故云竟知何在。
又三乘同學一道等者。此即重述通三乘
疑。既同一理證眞不殊。眞雖不殊。菩薩於昔
已曾得記。若已得記。何故而今並斥爲方
便。若倶方便昔不應別。故云何意有別。故
疑今昔。若二若三若理若行。既並方便失木
實證。何得不疑。前文多處通斥三教。此中
但斥藏通二者。一者三乘同證眞諦。二者
此兩教證倶權。若更約別者。當教論中自有
眞實。既帶方便初後行殊。通皆聞斥是亦
生疑。如是妙法者。具如釋籤中故云秖是
權實法耳。次如三世者下引同中。文具兩
解。前約爲實施權。後約開權顯實。又初文
約教三權一實。次又約理故有權有實爲
權。權實不二爲實。此第二釋秖是顯前實
教之理。即是權實不二。經云懸遠等者。若
準此劫六四二萬。望下梵天百八十劫空無
有佛。仍未爲遠。彌勒佛後第十五減。九百
九十五佛次第出興。應無此説。夫方便可
是權假者。意明前教可是權施。據佛本懷
雖非虚妄。以實望假故云權假。施已復廢
終歸眞實。今已説實故勸勿疑。舊從去更
叙舊解。前雖略破非無一途。故復引之令
知同異。若樂著諸欲至互簡非耳者。凡小
倶捨方堪授記
釋譬喩品
有人於此立來意。云大凡無譬應有譬成
小。有云。佛法多門門門有譬。此則可爾。云
先總者。總釋兩字通冠四釋。若今若昔以
因縁等皆有別故。品初雖兼第一周文釋
題且依第二周意。故云中下之流未達等
也。初總爲三。先字訓。次釋訓。三來意。次釋
訓中託此下釋譬字。寄淺下釋喩字。玉篇
云。以類比況謂之譬。開曉令悟謂之喩。既
兩字雙題應有小別。具如釋訓。故以比況
曉訓時衆。此謂界内人中車宅。彼謂界外佛
事迷悟。淺深可知。彼但佛乘深義唯一。故迷
之與悟唯小對圓。樹扇風月唯圓教理。前廣
下明來意者。亦是結前生後。初句結前。中
下下生後。故知機雖無已。還待不已悲智
中機當生。更動樹擧扇使風月意彰。然法
説實相。何隱何顯。如長風靡息空月常懸。
但中下之徒大機未啓。蔽情猶壅謂月隱風
停。逗茲二途須擧扇動樹。因縁等四大旨
咸然。故以二字總冠諸釋。次別釋者。初因
縁中並以世四法喩一實四法。初世界中直
云世法者。以世冠三故也。聞譬生喜名
世界也。所以下三皆云世法。但生等別得
下三名。是故下三皆由聞譬而生喜等。因
於曾有世間父子。今聞譬説我佛眞子。聲
聞與佛天性不殊。唯在今經故未曾有。所
以密遣之日尚無傭作之心。領財之時豈生
己物之念。特由天性相關。遂荷領知之澤。
爾前憂悔至此方除。譬説之時乃名眞子。今
始得悟踊躍彌加。此指聞譬生於實喜。即
信解初歡喜之文。故大小兩乘皆名歡喜。次
爲人中云世生法者。即資具也。故云珍玩。
出世生法即三乘法。生善中最豈過於此。故
昔三車妙珍玩攝。汝等所行是菩薩道。世滅
法者。宅内衆災可免離也。出世滅法者。謂
惑斷也。無漏述昔除憂指今。拔苦本在等
與大車。除惡之極莫若於此。昔破見思通
論於今。莫非除惡。世不生滅者。即大車也。
父之本有故不生至處不壞故不滅。出世不
生不滅者。性徳本有故不生。修得果常故不
滅。以信解中聞譬歡喜等。是故四悉倶譬父
子。然前之三悉似寄施權。第一義悉方約開
顯。當知三悉即第一義之弄引也。故引先
心各好及以火宅免難。若開顯已無非大車。
又四悉各一法一譬。法中或取法説身子領
解之文。並且助成其語耳。若直銷兩字何
足題品。故結云一音巧喩。此則遮那始終
一音。一音唯實巧喩兼權。權引歸實故不
同舊純用一音。故譬義含因縁等四。若不
爾者。如何銷於小車大車火宅父舍。中下得
益者。問下根未悟何以云益。答法譬通被
中下自迷。故下根聞法譬中根聞法説。雖
未顯悟非無冥益。故至譬及宿世獲悟。
故約教等三咸須約譬。譬既三車一車今昔
相對。法亦若權若實並列偏圓。若不爾者。
開何所開。本許三車索而不與。及至爲
説等賜大車。當知其車本爲三一。爲物方
便權立三名。出宅廢權破三唯一。四教譬
中初三藏云菩薩駕牛等者。此菩薩從初
至後皆化他故。最得其名。通教譬云三人
同畏等者。三藏二乘理亦應爾。爲對始終
一向利他。是故彼二且云自濟。此教縁覺自
他兼益勝於聲聞。故云並馳並顧。悲劣菩
薩故有並言。自行故馳兼他乃顧。菩薩自
行既滿。唯以利物爲懷。是故但云全群而
出別教中初斥兩教三乘倶近。次菩薩去正
釋。對前所列句句並決。約大象説故云邊
底。三大品下證。對前二教二乘簡也。通教
菩薩對通二乘。斷證既同略無形斥。故知是
別菩薩斥兩二乘。故以螢對日爲別作譬
也。準義簡譬。秖應於牛車以簡菩薩。以
由證經幸有三乘倶異之譬。兩教三乘譬外
又有獨菩薩譬如大象。及以螢日用斥二
乘。又始見去圓教中先指華嚴及爲未入下
明今經意。二處化事皆不須譬。即華嚴利
根及法華上周。次如今下明二處理等。雖即
化儀前後而始終理一。始即華嚴今謂法華。
秖縁慧如是故理等。故云無二無異。問。無
異無二此兩何別。答。重以不異複於不二。
以無異故方名不二。上根利智至不須譬
者。重牒二處顯上周中得悟者。爲辯異
故。秖爲下明今有中下故須譬喩。然華嚴
中非無譬喩。但彼入道不正由玆。如今曇
華爲成法説。言動執等者。上根一處。中根
二處或云五處。廣中有長行偈頌并法説領
述二文。下根三處或云十一處於前五處
更加譬中領述各有長行偈頌。乃至下根二
十二番開權顯實。具如化城品末列。由未
悟故迷於法説權實岐道。我昔與彼同居
無學。彼蒙記述我獨未霑。初聞略説已懷
進退。爲是極果爲何方便。爲永在小爲當
成大。重聞五佛疑仍未除。故須更以車
譬誘之。故云圓譬。世云天台抑華嚴者。乃
由不善他宗故耳。既判佛慧二經不殊。但
部望部不無小別。既不可指鹿苑爲始。
復云聞我餘義不成。渉公云。法華華嚴廣
略別也。此嗅瞻蔔之流芳。而未窮餘香之
奧旨。以不能盡思於斯宗故也。廣略雖爾
兼帶如何。顯本未彰記小非例。乃至下文十
義同異。踟蹰者。猶預之象。岐道者。爾雅云。
二達曰岐。本迹觀心云云者。並須約譬本
迹具如蓮華三譬玄文第七。若欲進寄初成
設教豈無一三。故千枝萬葉同宗一根。乃
至五百三千塵點可以意知。觀心譬者。空
如白牛。假如具度。中如車體。乃至幻空幻
假幻中。次分文解釋者。置譬且釋前品之
餘。初領解中云置譬説之前等者。有云。爲
譬作序。則應難云信解藥草授記。亦應安
化城品内爲化城作序。長行領與解至各
陳者。長行三業各標釋結。標結二文並具三
業。而不分領解。但於釋中以身業爲領
口意爲解。初今從世尊下領也。從所以者何
我昔從佛下解也。偈各陳者。三段各二。至
下偈中一一點出。一幸者。謂一業遇喜。今
三業倶喜乃成三幸。我今身已近佛。況更聞
法。聞法即是口喜。得解即是意喜。又昔但機
情。機情居内名爲一幸。今由口請三業並
欣。故云三喜。過意所謀故云幸也。故下文
云。非先所望而今自得。抃者撫手舞也。心
口之喜暢至于形。由二動形故三倶動。文
云下引證者。正證三喜也。文雖且列意口
二喜有二必三。理數應爾。内外異故即世
界也。又此四文應約前品。而今後三約信
解者。開顯義同彼此通用意同時異亦應無
爽。棄貧受富者。開三藏珍玩也。得眞善利
生善中極。憂悔雙遣等者。開二味也。永除
憂疑故除惡窮也。我念昔在方等時被斥
故憂。至般若時住小故悔。方等被斥故疑
般若不取故難。濁爲外障小爲内障。又被
彈不受名爲外障。蒙加不取名爲内障。今
則無此三雙之失。故云大朗。住一實第一
義也。次約教中初文通途簡昔喜體。故先敍
昔小。次今言下簡異。即簡無顯有也。若若
下正釋既世間之喜久已除之。藏通二喜久
已得之。若二空教道復非所擬。歴三教簡
良有以也。非今所明故唯圓喜。湫小水也。
如凡無潤無出世智故也。圓教中初位次
人。初住名歡喜者義立耳。既三法開發與
初地不殊。亦名歡喜。身子至歡喜者。未敢
定判故或二途。超入即行或向或地。設不超
者。亦入初住名歡喜也。注家直云。疑慮外
除喜心内發。不覺足之蹈之。故云踊躍。故
須教分方辯優劣。故阿羅漢無三界喜。言
踊躍者。爲別惑所熏妙法外被。觀心不記
云云者。應云一心三觀六即之喜。次釋外
儀中。此是經家事釋可解。他縱有表但云
表合不知能所。爲是何智而合何理。今
表異諸部文中尚略。廣簡如釋方便品。此
中亦簡向佛。令知是實故也。合掌向佛何
教所無。而今表唯佛果。知昔向非實今開
既實向表非常。序中瑞報亦復如是。瞻仰
尊顏等者。向雖合掌表不二之實。無可表
於内心已解。故向而復瞻。委覩尊顏以表
於解。知是佛非餘如非權唯實。故知非但
外儀覩佛。亦乃意無異思。表覩他實境而
自開知見。意解去分於身意以對領解。既
云互擧二業並具領解權實故也。亦約所
表以分身意。故以合掌表身瞻仰表意。昔
身遠佛如二掌表權。今身見佛合掌表實。
故云即權而實意亦昔未解實今以念而
表之。故云解實即是權。故云互擧。白佛下
言口領者。對彼經家。今以自陳而爲口
領。領必具三非獨口也。故標等三各具三
也。標中三者。既云白佛應唯在口。云何言
三。然言領者。必先彰於口。口述所得豈專
一途。是故具述所從所聞。而生歡喜三業
具也。次釋中先釋身云。若日照高山密有
聞義者。問。密通鹿苑及以二酥。何故獨云
高山先照。答。此對小乘顯聾瘂故。部唯大故
顯一向無。且云密耳。鹿苑有密準例可知。
受記指方等者。有指阿含授彌勒記。阿含
未曾明佛知見。何失之有。我嘗獨處思過
所者。所即山林。亦應云行等思過儀也。作
是念下思過心也。今思昔日處儀及心無
非是失。故云思過。同入下出其過相。處等
有過由計法性。問。縱使昔入小乘法性。爲
有何過。答。但由謂與菩薩同入。而對三
教以辯己失。疑佛有偏所以成過。以由
不知小法性外。別有妙理菩薩得之故也。
故三藏中聲聞至佛無別法性。佛印迦葉
當教論同。即此義也。通教三人倶坐解脱。
中論實相三乘共得。是則三乘通教法性。亦
與三藏法性不殊。諸聲聞人雖在力等密
成通人。未合彰言云小入大。故今所論
且在三藏。述初遇頞鞞及聞舅論義得法
性也非關聞妙始入圓常。次由我迷權等
者。述過由也。由迷權故謂法性同。何關
所惑理一教三。由惑實故指權爲實。何關
世尊偏授菩薩。所以者何下。引待自責。次
所因二義下。正釋所因。初標二義。若知所
證不實。則應待説實因。若知已在方便。
則解即實之權。初照下釋若爾。怱怱之言
非但鹿苑亦指二酥。此二味中亦有初得
小果故也。然依文中二酥並在兩楹之間。
若鹿苑初證。亦可以二酥釋停。但二酥機
雜故以初後釋對釋停。以彼乳中圓説佛
因我自不對。過不屬他。經言必以大乘
者。語通諸教意則不然。雖但發大乘心
則不死。今則簡別意唯在圓。應知所因不
出因果及以願行。行即六度願謂四弘故
佛地論中通因三種。一應得因。謂菩提心。即
四弘也。二加行因。謂諸波羅蜜。六亦攝諸。
三圓滿因。即指佛果。通取果者。果爲因所
期故亦名因。剋體而論。唯在前二。成就菩
提即是果也。從佛結身喜者。具如前釋。斷
諸疑悔等者。通則通指二酥覩菩薩事時。
別則唯在略説斥爲方便時。又通言諸者。
方等勝境非一。般若法相該通。凡有見聞
莫非生疑之境。由境生疑由疑故悔今聞
法説悔失二待。復由廣説疑悔悉除。由
昔絶分二義倶關。今日乃知眞是等者。初約
三句結成三文。文已分明上下有序。復以
三成佛法有分。分即初住分眞位也不須
從佛口下對於三慧。文無從生三慧通漫。
故云文盡理彰。此即道理之理故也。言更
用四悉者。更却向前銷諸領文。初標三喜
爲世界者。踊躍即歡喜也。所以者何下。以
釋身口喜文爲爲人者。三業相望身口且
從生善説也。亦應從破惡説以爲對治。不
及意喜破惡義彊。若爾。意喜亦是最能生善。
故且一往。次我從下以釋意喜爲對治者。
剋責除疑即破惡義。次以成文爲第一義
者。眞佛子者。由入理故成第一義也。更約
喜心爲四悉者。雖復標三及以三業領之
與解。總而言之不出於喜。故單從喜以論
四益。動悦世界也未曾有者。明所得喜即
爲人也。動覺觀明破昔喜即對治也。動
于形明別理顯即第一義。云云者。令依此
文釋四悉相。又通論者。既悦相異常心形
倶動。異常故世界。動悦故爲人。除疑故對
治。入理故第一義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法華文句記卷第六
 唐天台沙門湛然述 
次偈文者。上云偈文領解各陳。前長行中以
身爲領以意爲解。全似各陳。而言合者。
領中合解解中合領。故云合耳。今言各者。
三業各有領之與解。雖似合明。但一一業
中自分領解。故名各耳。略須分節後可依
文。既分爲三即標釋結。初通標者。我聞標
口歡喜標心。言兼佛者。兼從佛也。即是
兼標身也。既是總標且以我聞是法音下領
也。心懷大歡喜解也。次釋三業。初一行半
頌身領解中。初一行身領也。次半行身解也。
次我處下十一行明口領解。於中又二。初九
行明身遠。次二行明入法性。初又二。初八
行明口領。次一行明口解。以領解昔口之
過。入法性中二。初一行半明口領。次半行
明口解。以領解昔口之得故。次而今下九
行半意領解中。初八行意領。次一行半意解。
後二行半通結中。初一行半結領。次一行結
解。領謂外領佛説。解即内受佛意。所以長
行中合偈頌離者。共爲一意故也。又總此
九行半意領解文。頌上心得妙解。且依前
文同以解爲名。然須於中更曲細分。亦可
爲八。初二行領昔非實。次一行正頌聞於
初周妙解。即頌方便中顯實。三一行却頌
上法説周初略説之時。而生疑悔。四一行頌
上諸佛章門。種種領上開權。譬喩頌上曇
華。五佛説下一行頌過去佛章門。六現在下
一行頌現未佛章門。七如今下一行頌上釋
迦章門。八世尊下一行半悔過自責。驗知初
疑過在於我。前身領中。經云金色三十二乃
至十八不共等者。並如止觀第七。今文屬
圓比説可見。又八十種好。準大經文佛好
無量。此應色中唯八十者。世間衆生事八
十神。故佛具之以生尊敬。今經文意總言敍
昔失耳。然八十好各具四悉以利於他。不
必全爲八十神也。故一一好無非好海。今
聞開權正領昔失。不思議好。具如下調達
中。言我嘗於日夜等者。若諸聖者還以昏
曉而爲昏夜。於此思惟。何足可述。是故此
中應從所表。釋有二重並約昔教。機中任
運冥有此疑。未得彰灼有此説也。若生死
中有即大乘意。若生死中無即小乘意。既得
小已。不知此證爲在何許。嘗猶曾也。昔曾
機中有此疑來。此乃以藏對衍而爲中外。
若今獲悟此疑必遣。又生死下次以生死涅
槃倶名爲夜。得聞中理名之爲日。此乃
別圓以對藏通冥生疑也。後聞開顯此疑
方除。此於方等般若並聞故也。然疏文語少
應更云中道實理爲日。在昔於大聞此中
理。雖對已證冥生猶預。未證此中如日
仍隱適聞略開尚有此疑。況在昔居小。今
聞五佛廣顯實權。方二疑倶遣如日出也。
又世人等者。意譬聲聞歴諸座席。或訶或被
或喜或憂。來至法華備經艱苦。自行利物
無不聞知。但謂非已所任自他少別。故與
諸味草創者殊。故知始自微賤具歴文武。
歴淺階深知物可否。如香積菩薩更學雙
流。故草創者少諳衆行。然又兩途互爲勝劣。
不可一向。言五味淘汰者。通指五味以爲
淘汰。非獨般若。經云無漏難思議等者。昔
謂無漏但至無餘。今乃方知至實道場。解
魔非魔等者。昔聞異本謂佛爲魔。今方知
本愚覺所誤是佛。故云也。經云佛以種種
縁等者。前以釋迦開權釋諸佛顯實云。我
以無數方便種種因縁譬喩言辭等。乃至三
世佛章。一一皆云。亦以乃至是法皆爲一佛乘
故。結中云結成者。又可爲二。初一行半頌
結。次一行頌成。初結中三。初三句結佛音
聲。即口喜。次三句結意喜。還以聞佛用兼
於身。故有歡喜疑除。所證所成感報作用。
述成上三意者。見佛述身喜。聞法述口喜。
悟解述意意。昔尚曾教大。何但今日得身
近耶。雖復中迷曾聞非謬。則顯今日重聞
之縁。中途教小尚不爲小。今還得聞信由
昔教。驗今意解準昔不虚。然見佛等三通
有三領。言見佛縁者。由昔大見。乃爲今日
得實之縁。實方名見故也。言憂悔聞法縁
者。自中忘來由取於小。又聞兩酥至略
説來。凡憂悔者皆由昔小故也。言不虚者。
昔元聞大信今不虚。次引十住以釋無上。
次引瓔珞以釋道者。且借別名以顯圓義。
義圓名別一切皆然。他無此意不可濫用。
此七無上文列兩重。初重者。前一爲果後六
在因。於六因中初二六和。次二福智。次二
證行。雖分三二。互相與力。是故六因並名
無上。望果行因故果先因後。言六和者。初
受持無上即身口意。以有三和故自利益
彼。大乘六和攝諸法盡。二障秖是煩惱所
知。此之二障。若別論者。在別地前。無知唯
是界外塵沙。若通上下。無知即攝内外無知
及以無明。故知但是開合異耳。行無上中秖
語聖梵無餘三者。天是所證。病兒果用。修
二證一有斯二能。是故但二不列餘三。次
重者更從果立。即以六因從果立稱。尋名
委釋以出經旨。下既結云。如是種種明無
上道。故道義無量隨何教成。故云今經圓
無上道也。即是無上家之道。名無上道。一
一無上皆具諸道之無上也。昔雖大化等者。
界内無明亦未曾破故。云惑暗。若初心圓
修縱未破見思。所聞一句納種在識永劫
不失。以暗望明暗尚非謬眞悟寧虚。況悟
眞者有次有超。具如前説。故惑暗者。指六
根已前。六根雖即未破無明。似位不退且
名不暗。若得大解下徴問。記有四意下答須
記意。此之四記具在三周。中周四中但除
第二意中中字。故至下周但三無四。又此
四中初意具有下之三意。又初四對昔二三
唯今。又初四唯自二三約他。又第三通當
現。初一唯現在第二唯未來第四唯過去。嘉
祥十意繁而不會。今粗點示令知繁略。一
證解不虚。二令無疑悔。此二屬述成何須
更云記。三引物生信屬今第三。四令身子
慕果。此屬章初歎五佛二智。爲欲開權兼
令慕極。今此但是授八相記。初住自得不
須云慕。五爲引八部故。正引同類八部
乃旁。此同今文第二旁意。昔未記二乘。故
二乘根性永絶斯望。而今記之。旁引八部
故云須記。六爲引物往生與今意同。七
顯經祕密。祕密屬理記小屬事。又記屬顯
露不名祕密。此屬昔教。八欲成大乘。此
屬初意。九和會大小。云如昔訶彌勒得認
等。和會是開權別名。由開權故方可與記。
十爲引有縁。亦第三意。十意數多義少。仍
闕今文第四意也。元發大心皆期記&T040879;。故
知十義繁而不足。彼疏諸文斯例甚衆。餘不
可叙。正授記中行因等十經文各二。時節
中有世有數。行因中有供佛修行。得果中
有通號別號。國淨中有國名國淨。説法中
有三乘一乘。經文雖無一乘之言。既酬願
説三説一爲正。旁正兼具。劫名中有標有
解。衆數中有人有行。壽量中有佛壽人壽。
單論成佛後壽。故除王子。補處中有依有
正。法住中有正有像。於圓淨中先立名其
土下相也。無高下曰平不偏曰正。安隱下
土用。瑠璃下重明勝相。説法中準今釋迦
故云亦以。舍利下明説三意。土淨唯一酬
願説三。即施即廢。問。何處願説。答。準大悲
空藏經。於六十劫行菩薩道。因婆羅門乞
眼退時。願成佛日開三乘法。問。既得記已
何故更經若干劫耶。答。若記菩薩但通途
云得無生等。今記聲聞須約劫國。應佛成
處須有機縁。此諸聲聞昔未曾有淨土之
行。蒙記已後與物結縁。物機不同致劫多
少。龍女雖畜以乘急故。先習方便。若據權
迹此復別論。又諸聲聞時不同者。爲逗物
宜隨機長短。機縁不等初住何殊。世人覩
聲聞受記。則嫌劫數長遠。見龍女作佛。乃
疑時節短促。或疑少過獲罪太廣。或思小
善招功自多。或譏佛説迴或不定。或責菩
薩示迹參差。或聞勝行多劫疑教門虚構。
聞諸佛神變謂世術相兼。或疑六十小劫
以爲半日。或迷一刹那經無量劫。如是邪
言不可知數。乃由邪見種彊宿熏力弱。端
拱守弊空談是非。但信教仰理何須臆度。
赴縁益物非世所知。當知是人豈了初住
得八相記。十方作佛種種示現。雖種種示
現與法身記殊。若不爲物修淨土行。成佛
之處爲誰取土。頌中經云十力等者。即指
佛果方名爲力。初住分得名爲功徳。所言
等者。非唯供佛兼淨土行。或可由得十力
功徳分故。成初住記。若引大論菩薩有十
種力分者。此明入住菩薩具足十力因耳。
經云各各脱衣等者。此中通語四衆八部出
家二衆。言上衣者。即大衣也。若論三衣倶
不可捨。以西方法多但三衣。如大品中三
百比丘聞般若已。皆以僧伽梨而用供養。
論中或云。亡相爲法。或云。當日更得。若通
説之以兼俗故。或如大論經云而自迴轉
者。表聞身子得記法性自然而轉。因果依
正自他悉轉。經言最大法輪者。最是今經圓
中開也。大是人等四種妙也。或境等十或佛
等三。妙法之輪名妙法輪。此略對初後不
述中間方等般若。具如玄文。華嚴十事名
轉法輪。此乃通方。又云。圓音不當大小衆
生自殊。此乃却貶妙法何名稱歎。何謂弘
經。後四行半自述者。但列三名。於中應分
初一行自述。次二行半隨喜。三一行迴向。應
須對文細述其意。五悔之中無餘三者。已
預記&T040879;無罪可悔。已獲分記故無勸請。
已有所至略無發願。若望極果唯除懺悔
餘四非無五悔具如止觀第七記。如身子等
者。於前四文但述三段者。法先共聞不假
重述。但見身子領解等三。我今同聞亦應共
得。並是權者。秖縁實行未熟權行同生。故
四十餘年不顯眞實。纔聞五佛妙理豁然。
即破無明尋堪與記。實病既愈權疾亦痊。
豈一代化功全任實行。未愈下云云者。應廣
叙諸土示疾及愈
○獲記下云云者。亦應騰於此及下周四段。
皆約譬及因縁。後文在法師品中。云云者。
宿世文後四衆歡喜指法師中初段長行。初
出人類中具列四衆三乘人已云。如是等
類咸於佛前。聞妙法華經一句一偈。一念隨
喜。亦當歡喜文也。今新運大悲等者。初周
本爲自疑。此中一向利物新運大悲。此即
更須修淨土行。是菩薩行之基也。準此釋
前意則可見。有人下古人意云。身子法譬二
周之初。各有一疑故云新舊。以千二百初
周未疑。故止有新。今謂等者。上根初聞略
説動執生疑。蒙五佛章便獲大悟。中根執
重。略説之時與上同疑。法説未悟其疑猶
存。豈非中根疑多於上。故身子自叙云。我
今無復疑悔。是諸千二百等。述同輩有惑。
云何却云身子疑多。問。凡夫亦有一聽便悟。
已聞略廣五佛開權。及聞身子領述得記。龍
鬼尚能引例。中下何頓猶迷。答。此有二義。一
者久執。二者入位。解即破執執破入住。凡
夫無此或當易領。聲聞之人以二義故。雖
聞未證。於執久中根性不同。故分三品。
經聞所未聞等者。聞身子四段。昔教所無。
準五佛章門我非佛知見。驗昔所得知無
眞實。今昔眞實同異不分。故云疑惑。爲四
衆普請等者。問。前法説中亦前三後一聞既
不悟。今還請於前三後一。與前何別。答。言
因縁者。即是前三後一始末根由。故云因
縁。四佛章略釋迦稍廣。雖以五濁用釋於
權。始末未明。故使中根於玆不曉。譬説委
明輪迴之相。具列三車出宅之由。兼示索
三與一之意。廣叙等賜等子等心。此乃方酬
因縁之請。此中四衆於前四中。非但當機結
縁二衆。發言領解即是發起影響二衆。懟怨
恨也。開譬者。準大經喩可云遍喩。通界内
外及大小乘等。亦可云非喩。世間無此火
宅始終及救火者。必以車運。先與後奪先三
後一。然譬與合互有廣略。若譬略合廣。先
攝合文來對譬竟。至合更須委悉消之。若
譬廣合略。世尊豈可徒施悠言。須委消譬
合但略對。總譬中云一門者。上云種種對
不種種。即一門也。上擧所施對佛道説。佛
道即是一門種種即是施權。今出所顯唯云
一門。亦是各出其能。以能對所其意不別。
思之可見。名如賓等者。行在我已名從他
傳。實行則親權行則疎。行親名遠遍於三土。
行疎名近唯在同居。方便實報迭爲遠近。雖
復親疎更互相顯名行相稱他無謬傳。所以
行高則名遠。名厚必行親。故以處表之驗
名行不濫。封彊等者。封謂所統之限域。彊
即所封之界神。小曰邦大曰國。又云。天子
建國故以最遠處爲國。宰爲宰主。有主
所治爲邑。邑内各居名爲聚落。故邑與聚
落等降漸狹。不用舊釋者。唯以虚空對
於三千同居之土。闕於方便實報二土。是故
不用。次引論意者。泛論同異。凡云立譬取
捨不同。論則因果並論今且單語果報。且
譬長者果佛故也。修因之義非今所論。於
極果中仍以依顯正。極果説成必遍三土。
土體雖即横豎相帶二而不二。今從土用唯
約豎論。故寛狹不等。以顯居遍從本垂迹
等者。今日之前從寂光本垂三土迹。至法
華會攝三土迹。歸寂光本。行所契理本也。
名所及處迹也。理遍三土化境必周。終無
行劣而名廣也。即體用相稱故云無賓主之
異。即名行身土皆相稱也。如舊所解不取
二土。乃以慈悲被處爲國。則令同居與邑
不別。故不知慈悲所彼廣狹。而爲國也。則
全失於實報方便。彪虎文也。炳明也。即文彩
分明可畏之相。洋溢者。内滿外充也。内滿故
行周外充故名布。三皇者。伏羲神農黄帝。五
帝者。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彼唯刹利等二。且
借此以類彼。黄者中也。帝者。徳象天地。此
土諸姓誰不承之。一往且以非其中途偏
僻別得者。爲其本裔。裔者衣末也。有本可
承故也。有云。苗裔者。草之初生曰苗。即得
姓之始也。承嗣不雜如苗初裔後也。左貂
右挿者。貂者。説文云。似鼠。徐廣車服注云。
即侍中冠左貂右蝉。如蝉之清高飮露不
食。又云。右挿者。簪也。左輔右弼。丞相也。鹽
梅阿衡者。釋丞相也。如殷高宗聘傳説。具
如止觀第七記。阿倚也。倚寄也衡平也。銅陵
等者。如鄧通漢文帝夢墮井爲通所接。乃
召通至。占者云。不免餓死。帝乃令人於蜀
銅山鑄錢供之豈餓死耶。後哀帝登位被
告私鑄因在囹圄餓死也。有人云。秖是文
帝時爲他所嫉。後遂餓死。一往且借初富爲
言。如晋書云。石崇有金谷在洛陽東。爾延
進也。亦導也。謂威以肅物不厲而成。嚴潔如
霜。隆高也。高而且重不令而行。智則坐計
帷帳折衝萬里。猶如武庫何器而無。用之
則行捨之則藏。白珪者。纖上玉也。説文云瑞
玉也。上圓下方。白虎通云。玉之潔者也。式瞻
仰也。一人者。孝經云。天子也。出世長者。十文
具足。佛從下姓也。功成下位也。法財下富也。
十力下威也。一心下智也。早成下耆也。三業
下行也。具佛下禮也。十方下敬也。七種下歸
也。若以果望因應云圓教自等覺來。以
其實因發心畢竟二不別故。故此十徳皆從
極果。若從當分果分權實。則權三實一十
徳名同。名下之體當教辯異。故使實際三諦
不同。乃至所歸多少亦別。所以長者名通今
須從別。以別冠通即跨節也。觀心十者。觀
心下姓也。三惑下位也。三諦下富也。正觀下
威也。中道下智也。久積下耆也。此觀下行也。
歴縁下禮也。能如下敬也。天龍下歸也。此之
十徳不出境智行三。雖未入位如王子胎。
故名觀行如來十徳。若對出世還隨其教
觀別果別。準教望觀因果自分。即以三觀
對於四教。具覽徳相以歎於觀。使後學者
修因具足。以觀十徳成果十徳。以能一心
具照三法。即是觀心十徳具足。故引佛子等
文以爲觀心之證。如止觀中具成威儀等。
又此十徳即十法成乘。次第合之甚有深致。
何者。實相即是正境故。縁理起誓故名住
忍。由心安理稱理含藏。除三諦惑得破
遍名。中道雙照無塞不通無作道品過七方
便。助使三業於理無過。對境無失由依眞
位。信解既深故能安忍。不生法愛方感下
供。三教十法展轉釋出。令成今經觀心十
法。如此十觀不但横在觀行位中。初心至
後十觀具足。故此十徳義復豎深。復與横豎
十乘泯合。況復十徳帖經義足。分略周贍者。
部分謀略故有周贍大度通見。貲者。説文云。
貲財也。所以須立三長者者。長者之號本
用世道。以譬出世出世之由莫不須觀。故
知直語出世觀心。不分權教及以遠本。仍
是存略。此中已成因縁約教觀心三釋。略則
十八等者。釋能託之智。門雖略廣不出所
入之宅。言略廣者。一境一空。亦可境境具
一十八。故云無量。如以一色一心皆具十
八。如色對根根内色外及内外倶。此空亦空
故云空空。若得此意乃至無法有法準説可
知。但從總説空十八有。名十八空。故云略
耳。於十八中廣略多少。具如止觀第五記。
及法界次第大論廣明。若論下擧福慧以釋
田宅。多有田宅者。一宅一門其門尚多。況家
富宅廣。一宅多門理合無量。門謂出宅之
路。入宅路門不可一故。田謂養命之方。對
命田不可狹。又復遍該權實。故曰多門。若
依四觀同觀則車門宅門不異。僮僕至具
足者。僮僕名具如止觀第七記。夫僮僕者
資於身命。故知並是一實定慧之餘助也。所
資無闕故云具足。用與權變故云和光等。
穴穴者。剩也。亦位外散官也。衆生居聖位之
外故云穴穴。於餘教觀尚無所屬。況復能
屬極聖位耶。皆宅者。宅居也。不出三界久
而居之。故云宅也。世無不然。故云皆
也。如來誘物統而家之。統主也。家亦居也。
有人以第八識爲家。等是隨迷何不總八。
而言第八耶。道場觀意理爲智通。理既是
一門豈容二。出必由門故無異路。光宅以
教爲門。宅者。三界也。九十者。文語從略。即
九十六也。九十六者。衆路也。若欲出宅唯
有一門。九十六道雖各謂道眞。如交横馳
走。故九十六道經云。唯有一道是正餘者悉
邪有人引多論云。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并
本師六。即九十六也。準九十六道經。無此
説也。彼論自是一途。豈可六師必定各秖十
五弟子。九十六中有邪有正。具如止觀第
三記。今明去破二家也。於中爲五。先破二
師。若單理下先難道場。理是所通若以所爲
能。則能通是所更何所通。門義不成。故
云何門之謂。單教下次破光宅。若不爲所
立能得能者。衆終不至所。然理不容多。門
豈唯一。今言一者。具如後釋。宅既所棲唯
應立一。尚云多有。況能通門。即淨名中不
二之門有八千也。今理教相望不可單論。
次今取下定其門相。即取理家之教爲門。
理既是一教不容二。且總爲一。秖此一句
雙破二家。則取所家之能。故從能有至。雖
不正破道場用智。智望於教同是能取。教
能既廢智能亦然。但智必依教而觀於境。義
已兼於能所。又不可云得智者也。雖然
現違經文。經云教門。而觀師云理智。故亦
與光宅同壞。三文云下引證。教是能詮涅槃
是所。並異二師。四門又二下分別解釋。釋中
二。先簡大小雖同有能所大小天隔。是故
須辯權實二能。若識二能則二所有在。若
識實所權之能所倶成實能。善分判已後方
論會五若宅下設難。且以今昔相待爲難。
宅是所出車是所入。宅門是所出之路。車門
是所入之路。既二路不同出入各異。是故宅
門非車門也。故今難云。若車宅門一。何故出
宅仍未得車。若絶待者今應徴云。若大車
門非宅門者。索時亦應別有出路。何故還
從所出索大。長者亦秖於此與大。又問。得
宅門已未得車門。住在何處。答。大小異途。
是故云別。開小即大同異如何。故今申之
斥則車宅永殊。開則二門不異。宅與車一二
門何殊。是故三乘具有二義。承教出宅不
見小車。中間已經二味調熟。乃從父索先
所許車。既索須與開彼小門無非大教。門
下小理終無別途。絶理無二麁妙體一。法
住法位世間相常。三界尚如何別之有。若不
先異何所論同。沒苦之人於今咸會。安隱
對不安隱法者。如來已住安隱涅槃。對彼
五濁不安之法。機感相遇故名爲對。不安隱
處亦復如是。牆壁譬四大者。應通三界無
非減損無色雖無四大造色。定果所爲皆
是牆壁。三界皆以意識維持。若約諸宗。無
色非全無四大色。雅合其宜。欲令下觀解
者。前則通於三界己他。故屬於事。此觀己
身即觀心義。有人至此。具以依正二報合
喩有何不可。且如成壞各二十中。已無有
情如何釋濁。燒義稍隔故不用之。故今文
但約三界正報因果。以正攝依其義自足。
欻然等者。若唯約小乘無始相續。乃成本
有。念念生滅乃是今無。今附大乘性理本
無。無明故有故云本無今有。故無明之言含
於麁細。今指麁是細豈可餘途。然本無之言
人之常説。斯爲至難。故大經云。本無今有本
有今無。三世有法無有是處。今雖引一句
與三句相關。故須略辯識其大旨。然此一
偈四處出之。古人名爲涅槃四柱。亦云四
出偈。故知釋不當理。涅槃室傾。言四出者。
謂第九十五二十五二十六。大理雖同對文
小別。第九釋菩薩品明差別無差別義。第
十五釋梵行品。明得即無得無得即得。二十
五師子吼品。釋有不定有無不定無。二十
六破定性明無性。古來解釋隨情不同。成
論師云。金剛心前無常。常則本有今無。無常
則本無今有。又云。本有煩惱今無般若。如
此有無並在於昔。故在金剛前。後三世有
法無有是處。地論師云。常法體用本有今
無。章安難云。本隱今顯亦應顯已復沒。三藏
云。衆生無始而有終涅槃無終而有始。今
難之。無始之法方乃無終。無終之法必須
無始。若煩惱有終是可壞法。可壞之法義
必有始。有始有終皆從縁生。何得涅槃而
言有始。有始必終全同煩惱。應言煩惱無
始體即菩提。是故無終。菩提無始即煩惱
是。涅槃生死亦可準知。今即約大是故且
云本無今有。其實本有即生死之涅槃。以
從迷故而今無也。理淨本無從迷今有。故
云本無今有。小宗若云本無今有從縁生
故。故云無明。觀諸師意與涅槃理都不相
當。章安五解。初約三諦。次約常無常。三約
三智。四約四悉。五約四門。今文正與第二
義同。本無今有常即無常。云云。單準小宗。
秖應準下偈初釋久故義。而云三界無始
爲久。非今所造稱故。今開妙教須附妙
宗。故釋欻然云本無今有。但依章安第二
釋意。文義則合。故知且用無常一邊。即常一
邊義當且覆。又他人至此廣列八苦四生義
章。非文正意但知而已。無此機是五百人
者。諸子語通三十指別。故知前通五道。今
在結縁。無此之言却指前列。是則語五百。
唯有正因。論三十別在縁了。文中列者以
此五百是生機處故。或小乘攝等者。値佛
世不値佛世不同故耳。皆云十者。文中合
説云或十二十乃至三十。意云三乘各十而
已。皆云内有智性者。智必具十。望大品十
一智無如實智耳。言十智者。謂世智他心
智苦集滅道智法比智盡無生智。略如玄文
智妙中説。廣如倶舍智品中明。彼文總爲六
門解釋。一有漏無漏。二展轉相攝。三與三
三昧相應。四與根相應。五明縁境多少等。
如此十智三藏三乘始末倶修。故三乘人乘
之出宅。非今正意。不暇廣云。身受等者。
倒所依也。從此下倒相也。略如止觀第七文
及記。準經論次立。此前須立五停心位。倶
舍云。入修要二門。不淨觀數息。貪尋増上者
如次第應修。爲通治四貪且辯觀骨鎖。
廣至海復略名初習業位。除足至頭半名
爲已熟修。繋心在眉間名超作意位。所言
貪者。顯色形色供奉妙觸。望大論六闕人
相音聲恣態。數息等者。阿那此云遣來。般那
此云遣去。秖是息出入耳。八苦者。倒果也。
大經十二云。所言苦者。逼迫爲義。言逼迫
者。三苦八苦。言三苦者。依三受生。苦受
生苦苦生在欲界。苦等三途故云苦苦。三
界已苦欲界復苦。故云苦苦。樂受生壞苦。
樂壞時苦等於三途。故云壞苦。處中苦者。
名爲行苦通至無色。倶舍云。如以一睫毛
置掌人不覺。若置眼睛上爲損極不安。凡
夫如手掌不覺行苦睫。故大經云。於下苦
中横生樂想。別論雖爾通遍三界。各具三
苦。言八苦者。即生等是。生苦有五。一生苦
即初受胎時。二至終。三増長。四出胎。五種
類。老有二種。念念終身。又有二種。増長滅
壞。病苦者。一四大不調。即有二種。謂身病
心病。死苦者。有三。一業報。二惡對。三時節
代謝。復有二種。病死外縁云云。愛別離者。
捨所愛故。即是壞苦。怨憎會者。即是苦心。
苦心領於苦境故也。求不得者。還約愛離
怨會以説。五盛陰者。經釋前七是五盛陰。迦
葉難言。是義不然。如佛昔説一切衆生皆
求於色。色若是苦不應求色。佛言。苦有三
種。即三受是。雖求不得不苦如前。若知去
起念處觀。倶舍云。修五停已。次修念處。謂
以止觀自相共相修身受心法。自相別修
也。一切有爲皆無常相。一切有漏皆是苦相
及一切法空相。除此三外自餘一切皆法念
處攝。一一各有三縁。謂自他倶總成十二。
從麁至細。言總相者。或總二三四。此總仍
別唯法念總。具如玄文四句分別。四生者。胎
卵濕化。具如倶舍第八世品明。論云。於中
有四生有情。謂卵等。人旁生具四。地獄及
諸天。中有唯化生鬼通胎化二。即大驚怖
至有苦者。長者大悲小應與其退大之心。
同時而起。無樂有苦之言義兼大小。昔曾聞
大義如有樂。退大流轉亡其觀解。慈念無
樂。唯有其苦苦故宜悲。大小應法須釋出
之。我雖至之義者。雖出而入故成慈悲。次
雖是下却釋雖字。於中先通釋大意。次別
釋所境之門。初文者。長者先已安隱得出雖
安而驚。雖出須入方知如來恒住大悲。安
處涅槃而不離三界。故以安隱得出釋驚
怖也。生見子有大志。如久已安隱由退墮
苦。更起小悲如始驚怖。安隱不久故名爲
雖。而衆生下釋驚怖由。由未與父同安隱
故。如來下明入火由由小悲也。子已墮
苦。從子苦處以釋安隱。故云不爲八苦四
倒等也。故佛智之言雖通本實。且分權迹
而爲正教。故下釋門從詮小釋。次經言下
別明門義以釋疑也。先重擧經。次今問下
別釋。初立疑。救云下他人雖救救仍未通。
恐燒教有過。乃避教燒人。人猶被燒何
須是教。如門下他人立喩。今問縱使不燒。
從人得名人定燒不。人若定燒何殊九十。
況經云以佛教門出三界苦。人何曾燒。若爾。
二倶不燒則有二失。一者倶常。此未明常。
二者違經。經云所燒之門安隱得出。令無
此妨。從又問下重難意者。重立燒家難也。
若不許燒教應常住。今欲正解。今解去正
釋。有譬有合。意明小教既非色即中道法
界。此教安得不名無常。然小理不滅大教
抑之。小教無常義同被燒。猶如門楗。理非
無常猶如門空。燒與安隱二義倶成。若依
古人。人既被燒不得名爲安隱得出。立門
本意令其不燒。唯燒無出門義不成。大經
下引證。經以十仙前因義同能詮。以因望
果亦可借用。如因小證大小無無常大豈
無常。若小下此更將小通對衍門。言文字
即解脱等者。大小色教並皆是常。但有即不
即殊。乃成燒不燒別。隨宜故不即。順理故
無燒。今皆開顯即燒無燒。若就下更以權
實二智對釋。從施權邊故云權從所燒。同
體之權本自常住。縱從覆説權爲所燒。仍
須分別。則三教權中唯三藏權生滅名燒。餘
二少別。故先作下引證。佛元欲用實智凡
案。事不獲已施於無常。無常即是所燒權
智。有人云。約不信者名爲所燒。佛昔從出
故云安隱。雖是一途不及今文。經云。若
不時出必爲所焚。故得出之言非獨長者。
被燒之語豈唯不信。故知教法生滅名爲所
燒。非由衆生不信故滅。宅以濁故被燒。教
門何濁之有。但聲教不住義同生滅生滅云
燒故須分判。樂著等者。先分字釋。嬉遊樂
也。遊名遍樂。故譬見惑遍於三界。戲雖亦
樂隨處非遍。於三界中所繋別故。又耽湎
去合字解者。此兩字義通名樂故。故以兩
字倶通見修。以著愛見倶喪道故。愛見是
集集必招苦。具苦集故必無道滅
法華文句記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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