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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文句記 (No. 1719_ 湛然述 ) in Vol.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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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正覺已能爲他説。故説一乘在教
一也。即果佛種從淨縁起。衆生佛種從説
縁起。若也通途爲染淨者。亦可十界展
轉互論。今明佛乘。須以九界皆名爲染。
又無性等者以縁資了正明縁了功能相成。
對正雖然。若論行體。一一無不三因具足。
即修得也。種果既成故云得起。一起一切
起者。顯果乘相。依正主伴乃至酬因一塵一
行一時倶起。起者成也。如此下結果乘成相。
修性一合無復分張。即是理性三因開發。通
名三性。自此已去不可改故。此爲銷經直
從開説。具明修相。委在止觀十法成乘。境
中具兼修性性種。正行爲了。助開爲縁。二
十五法爲前方便。辯下九法明鑑修發。教
行正助所諸是理。理一即是所住法位世間相
常。若不爾者。依境修習委心無地。故知修
性倶有自他。先推性中無明爲他。依此起
行方推行他。以此兩他共推一自。若推性
者袪滯達理。若推修者離著行成。以性
本亡泯於修始。是則兩照同明雙惑倶遣。
如是方了染淨縁起。無始無本咸歸一如。且
從淨縁有所説邊。故云教一。故五佛言殊
大理不別。若不爾者。豈因縁事引四佛同。
理一中云是法等者。初是法者正示理一。
世人悉謂理性本淨。理若本淨何用修之。
若本不淨修亦不成。今云理淨非已淨也。
衆生下釋住法位。衆生正覺重出是法。法
不出如皆如爲位。衆生理是佛已證是。故
名爲住。如位一故故名爲位。染淨之法皆名
是法。染謂衆生淨即正覺。衆生正覺是能住
法。染淨一如是所住位。分局定限故名爲位。
位無二稱同立一如。不出眞如故唯局
此。此局即通遍一切故。局之極也。通之盛
也。如世王位爲人所住。位亦性也。不可改
故。如人王性始終不改。布衣登極相殊性
一。世間相常住者。相可表幟位可久居。衆
生正覺相位無二。顯迷即理理即常住。佛
已契常衆生理是。故正覺衆生相位常住。染
淨相位既同一。如是故相位其理須等。佛依
世間修成極理。驗知世間本有斯理。故云
常住。問位可一如相云何等。答位據理性
決不可改。相約隨縁縁有染淨。縁雖染
淨同名縁起。如清濁波濕性不異。同以濕
性爲波。故皆以如爲相。同以波爲濕性。
故皆以如爲位。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
染淨既分如位須辯。況世間之稱亦通染淨
因果故也。今且從悟顯迷以淨顯染。則淨
悟得於常事。迷染但名常理。又世間之名
通收依正。常住之稱不礙二途。故云理一。
若不了此徒云開權。如何顯實。故今問之。
被開之法唯信佛説。爲亦改迷。雖復四法
咸以人攝。得意忘言説不可盡。又釋下單
約生釋世間相常。向釋雖然事理通總。未
的示其理境所在。故以陰入對正因説。九
界陰入位本常住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唐天台沙門湛然述 
次然此下以正陰入。對修縁了。三因六法
不即不離。言正因等者。互擧一邊。應云
陰入與性正因不即不離。復與修得縁了
不即不離。正因與六法理是故不離。但理
故不即。縁了與六亦復如是。問。文中何故
作偏説耶。答。以易顯故。正本不離今加不
即。縁了不即今加不離。故須各具方名盡
理。此用大經摸象之喩。喩文具如止觀第三
記引。言六法者五陰神我。是故此六亦名
正因。同屬苦故亦名縁了。兼惑業故。此中
須有通別二對。別者。六中行及神我是縁
因種餘數及色是了因種。識是正因種。若通
對者具如今文。六法性徳正因與六法修得
縁了。不即不離。是故修六性六一體無殊。
當知陰入秖是常住。若將此文與止觀中
對通別者。彼對大經三徳四徳各有其意。
道場等者。果理先成故言久暢。且望寂場
四十餘年爲久暢耳。物情障重者。除三味
中圓餘皆障重。云云者。歴部約味細分別
之。上文有四者。準上但三。一出世意。二開
權。三顯實。今既云四。當知上文亦可爲四。
應云第四。總以人一理一。結上三世。可不
如上。理合文別故今云四。又有二不同。一
者上先開權次顯實。今先顯實次開權。二者
上文實中但有教行。今此理教或理行也。不
同無妨故不別云。指上本下者。下譬品文
用此爲本。譬必有法故云本下。文義交加
者。此中指下至下指此。故云尋疏等也。章
安預點使無眩亂。眩亂在鈍利者何憂然諸
師分譬與法參互宿世舛隔。欲爲譬本取
定莫從。故先敍非後方正釋。初師五譬者。
一長者譬即若國邑下文是。法説即指今我
亦如是已下文。是二思濟譬即長者作是思
惟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我以佛眼觀已下文
是。三權誘譬即爾時長者即作是念已下文
是。法説即指我始坐道場已下文是。四平等
譬即爾時長者各賜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我
見佛子等志求已下文是。五不虚譬即舍利
弗於汝意已下文是。法説即指汝等勿有疑
已下文是。若於今家初是總譬。總譬有六。
豈獨一長者故不用之。第二思濟於今家
是救子不得者。但是別譬中用大擬宜譬
耳。故知但云思濟其理不盡。故用大救子
中三。擬宜無機息化。不應獨云思濟故也。
第三譬去今家從我以去。於別譬中。離爲
六意。彼但有三。譬本不足故亦不用。瑤師
盡以五佛章用爲顯實。言四章者。合初
章在釋迦章中。而以權實合爲一章。以五
濁章爲不得説一。又以敦逼文爲不得者。
並不應文故不用也。而云譬中但三。則
闕第三不得者者以譬中無此文。故凡者
不一也。文中所列乃以開權爲第一。開權
即顯實。應對第二等賜文也此則譬本及譬
太爲疎略。然長行中五佛章門諸佛猶總又
闕五濁。三佛準例其文更略。釋迦化主文相
稍委。故但取釋迦離爲四章。瑤師&T049271;漫是
故不用。次暢龍二師並立六譬。其言似殊
其意不別。二師並皆不立總譬。無可以對
方便略頌。於別譬中文廣頌略。於中六義
仍先分爲四。細分更多。故知二師並與譬
品義不相當。以第三第四秖是今家第二寢
大施小耳。又不虚文合歎法希有。而不述
其意。是故不用。次光宅十譬意者。初立總
譬與今文同。但下九譬望今即是廣頌六
義若望今文。下之九譬秖應合爲四譬。於
中第二四行是今見火義耳次我始下第三
六行半。及第四十一行明三乘化得。是今寢
大施小意耳。次我見下第五去。總有五文六
行。是今顯實意耳。次汝等下第十一文是今
不虚文耳。今家細開稍似光宅。然與信解宿
世不同。故不細開。有人去。此是他人將今
家義。仍參光宅。故將此意以難光宅。等是
細開何不作十九句。以光宅十譬。對今總
六別四。總別各開合有十八句。加光宅一
句成十九句。何者光宅第一即今家總譬。
應離爲六。光宅但合爲一。第二見火去。今
家別中離爲四譬。光宅爲九。一見火今離爲
三。光宅但一。三我始等即今文別四中第二
寢大施小光宅離爲二文是也。光宅第五已
下至第九。總五段文今家合爲一等賜譬。即
別四譬中第三譬也。故光宅第五我見佛子
等。及第六咸以恭敬心二文。即今文別四中
第三等賜。離爲四文中初文是也。第七我即
已下。即今文四別譬中。第三四文中第二文
是。第八於諸菩薩中下。即今文四別譬中第
三四文中第三文是。第九菩薩聞是下。即今
文四別譬中第三四文中第四文是。第十不
虚即今文別四中第四一文。又離爲三。謂歎
法希有并本不虚及下立敦信文也。此乃別
中離成十二。光宅更開今文四別譬中。第三
四文中初文爲免難索車二文。今已極細但
爲十八。若於別十二中第六。更開爲二則
有四失。良由此也。既開爲二則成十三并
總中六合成十九。何以不名爲十九句耶。
今雖十八不名十八句者。但在法譬宿世
信解無此義故。欲令通有復合爲五。或總
別二。章段既少上下易同故今文中三種分
文光宅定十無此盈縮。進不成十九退不
成五。總別廣略又不相當。況開大機以爲
兩段。法中有妨故不合開。然望餘師光宅
最勝。若以至六義之内者。若立此六則攝
十九入此六中。何以不但云爲六義耶何
者。依前總六却合爲一。於別四中但離第
二以爲二段。則爲五章。對前總一即成六
義。若全依今文但成五義。他且依彼而爲
問辭。又十譬至參差等者。開爲十譬。法譬
二處尚自參差。況與信解等文合耶。故法説
下出參差相。又光宅句數與今細開似同。
而章目未穩。故亦不用。下結云四失者。一
前後。二大小。三有無。四引文。今初前後不同
失者。若於今別細開中。第五離爲五六。并
第七文爲父喜者。對於法説索車父喜前
後迴互。言法説中索車在前者。先云舍利
弗當知我見佛子等至求佛道者等。二行即
索車在前。即光宅第六文是。次二行一句中
最後一句。方云今我喜無畏。即父喜在後
也。譬説中父喜在前者。先云爾時長者見諸
子等安隱得出等。索車在後者。次文方云時
諸子等各白父言等。若光宅十譬中合於五
六二段。同爲一索車譬本。及免難譬本不
云歡喜譬本。則無此失。言雖欲會通者。縱
欲曲通。云由喜故索由索故喜。亦未穩便
故云迂迴。又大小下於大小中復爲三失。
言法説中大機動者。即大小不對。今我喜
無畏更進用下句云於諸菩薩中。故知此是
見大機動故喜。若云見諸子等安隱得出
故知是見小機免火宅難故喜。次因果不
對者。法説中意云由昔不信。故云舍利弗
當知乃至今我喜無畏。故知是大因。譬中云
見諸子等得出火宅。故知是小果。法説中大
障將傾者。爾後即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
除。去除不遠。譬説中云安隱得出。故云小
果有此三失過由光宅五六七文。故作譬
本未爲穩便。言又有無異者。破其十中第
六爲下索車譬本。法説文中無索車語。至
譬説中由根非利。所以方有故不得用爲
索車譬本況法説。中但云我見佛子等志求
佛道者。非關二乘索小車也。四若引下爲
引文失。豈得濫用來至之言。便爲小乘索
車譬本。此從合爲四別譬責。故別譬第三
復合爲一等賜文也。縱開此爲四。第一名
爲大乘機動。爲後索車譬本。但不得云索
小車耳。故前約大小破中云。譬説叙小果。
秖云叙小而情求於大。即名機動。故云殊
不體文旨。故知其文自是大機將動。然有
無者下今文自辯同異有六。初有無中云
長行有眞僞者。簡僞敦信文也。言偈中無
者。此且一往順舊以偈末七行。爲法説流
通。若依今意以此七行爲敦信文。則闕此
有無一意。頌中有歎法者。從諸佛興出等
四難文是。長行中全無。次第中云長行先開
三後顯一者。長行中初云舍利弗我今亦復
如是。知諸衆生有種種欲等。豈非施三。次
文云。如此皆爲得一佛乘。即顯一也。頌中
初總頌中二行初行顯實次行施權。故先云
安隱及示佛道。次文乃云我以智慧力知衆
生性欲。若取別譬文。先五濁中更開爲三。
初能見眼亦當顯實。次所見火及寢大施小
皆屬權也。若論別譬大意。亦先權後實。若
取總頌。則前行顯實次行施權。開合中云初
合而不開者。若得二偈但爲總譬作本。故
云合而不開。若以二偈離六總亦有別。且
從合説。故對下譬亦復更分。五濁文離爲
四譬本者。恐文誤。應云三譬本。即別四譬
中初文復離爲三。即能見所見驚入。對下譬
文仍有四也。彼以第四廣明見火。合在第
二文也。故知但三。次明取捨中。云四段經
文爲六譬本者。四段者。別四也。六譬者。離
五濁爲三。并下三段即是六也。歎法非六
譬本者。於四別中離第四段。出嘆法敦信。
非下六譬本也。次總別中初開三顯一者。即
初二行總頌也。本迹者。且約迹中論本迹
耳。即法身爲本起應爲迹。即此初章離爲
三意。能見之眼爲本。第三大悲爲迹。第二
所見乃爲諸佛垂迹之由耳。云云者。須廣
約迹本久近今昔體用等。以簡同異。具如
玄文六重本迹及前序中已略簡竟。今謂下
正示義宗。宗旨別故。故云正是等也。前直
法説下欲破諸師立譬不能盡理。故先騰
三周理同。次若作下辯古譬之失。故云若作
三六十譬。於三周不合也。如前所列瑤三
暢龍各六。光宅有十。然今文非不立於三
六等數。但分節盈縮與他不同。言於三周
不合者。法譬不合已略如上。於宿世文秖
可分爲二譬三譬。故多不可。言四人信解乖
離者。若對信解秖可總六別四。若對他五
三六及今十八。則乖張離分。具如前破光宅
十譬。故破古已自立三等。今立三者如下
文云。又一時三譬。若爲五者。如總一別四。
若爲六者。如總別各六。若爲十者。即總六
別四。亦可爲十一。即總一別十。亦可爲十
六。即總六別十。亦可十八。如前十八句也。
但本下承上。不相應耳。若欲通於上下
不差。但依三節銷文。若應四處但爲三
譬四譬。若但在法譬。則略六廣六。安隱至
住處者。佛既已證。亦令衆生住於此處。而
今衆生尚住三界不安隱處。扣佛大悲致
令驚入。言種種法門即對不種種者。亦是
從佛本意以説。如來本以一門利物事不
獲已。施種種門。施權之意本在顯實。故云
宣示於佛道。佛道唯實。以權對實引權入
實。故云相對。相對秖是感應意耳。本末相
承等者。本法説也。末譬等也。云云者。如下
所引。言廣頌上六義中分爲四者。若於別
四第四分三名爲六義。若第四爲一第一
爲三但名六譬。若言六義不應譬文。但
可頌上故但云六義。若爲譬本則合四五
六。但爲一不虚。此中有敦信。敦信即簡僞。
故知上文不得云無。是則別六廣於總六。
故今但合六義爲四。若更子派開者。若欲
更分。如前別中爲十二句。爲對上諸廣文
故開。爲對下諸略文故合。舊以最後七行
爲法説流通。今文不用者。若望譬及宿世
文後。雖似流通。而非流通。所以人見當來
世言。言似流通。故舊例之將爲得意。文意
不爾。譬喩品末但爲身子爲三周請主。自
已得悟。復爲中根重請譬説。既酬請已故
以此法而略付之。究而論之。但是示其信
謗罪福。若爾。何不待第三周後。一時付之。
譬後既付前法説後何不付之。答至三周
末自有流通廣付菩薩。豈獨身子。如下文
中尚不偏付他方菩薩。豈獨身子。法説周
末身子初領。自行始成未宜利物。然大旨在
佛不須苦論。用頌歎法敦信者。然上文
料簡有無中。云頌中無眞僞者。即無敦信
也。今此中用頌歎法敦信者。但是通方敦
勸凡夫。使其生信。故云歎法敦信。以無
專敦聲聞之語。故前云無耳。今但頌數名
體三也者。此中從六道已去。頌上五濁。此
五即數六必五故。此貧窮等即是出體。以此
五法即名濁故。亦無別名。擧下證上等者。
此引長者在門外文。入即起應外即法身。復
云佛眼。故所見機即佛法界。若根下思無
大機。方入鹿苑。鹿苑之初既云圓照乃至一
乘。故知華嚴佛慧無別。不可於此強生分
別。佛眼下云云者。應廣分別此之五眼次
及不次。而辯體用。故觀色等用於四眼。從
本爲名仍名佛眼。貧窮等爲衆生濁者。貧
故由無福。癡故由無慧。癡貧衆生聚在一
處。故名濁也。入生死爲命濁者。於生死中
又加嶮道。嶮道之中命易斷故。即短壽處而
猶相續。爲命濁也。五欲爲煩惱濁者。名體
最顯。不求大勢佛等爲劫濁者。劫中無佛
故名爲濁。四濁生此亦無所求。劫若有佛
雖濁能破。入邪爲見濁名體亦。顯六十二
多故名爲諸。或云諸見是即受者。由此見
故則有三受。見家之受故云見即是受。三
受皆苦。以此苦受欲捨苦者。無有是處。
五道源來者。五道因也。從一至一故名爲
趣。衰秖是賊能損耗故。毘曇地獄初生念者。
一切地獄初生之時。皆有三念。知此處是地
獄。由某因故生從某處而來。此文似不足
義已具三。又云者。亦婆沙文也。五道各有
自爾法者。具如前釋不思議中。解脱達分
者。涅槃名解脱。所修善根不住生死名之
爲達。聲聞三生支佛百劫解脱之分。名解脱
分。得正決定者。初果也。婆沙云。云何得禪
即根本禪。云何決定即是無漏。以無漏心
修諸禪定。得入初果。即此禪定而得解脱。
解脱是初果即決定也。天中至所須即得云
云者。應明諸天自然報相。一切依報悉是
化有。及山河流出其實報得。約受報時説名
爲自然。地獄至中間可知者。過去人中有
順後業。其業未滿。至地獄中。遇縁能起如
是等心。業即成就。於地獄中無有身口現
行故也。唯在輕報非無間也。廣簡可知故
今不論。中陰倒懸者。倶舍云。天首上三横地
獄頭歸下。此約人中天在人上。旁生及鬼
同在此洲。故非上下。獄在此下故頭歸下。
從獄生人理合首上。鬼畜亦然。天來生人
其首必下。他皆例此。初將罪人至閻王所
等者。有情非情並是共業所感。而爲心變。
初皆正語等者。初至地獄如本有語。後時
但作波波等聲。不復可辯。劫初時等者。諸
教相中畜生能言。皆此時也。後生云祖父
者。從初受名。二者後生亦是後生之祖父
也。前是因縁等者。從引阿含下即觀心解。
前因縁中亦可具有四悉意也。五道不同
即世界也。人是所爲。惡是所破。天是第一義
也。後似觀心者。從心判義義當觀心。六道
不同。略如止觀第二記。諸論及以小乘諸經
分別甚廣不要不列。我始坐等者。準下引
小雲疏意指華嚴也。故地論云。佛成道後
第二七日説華嚴也。世講説者嗔法華經應
佛所説。或責地論失於圓宗。今問。此之二
七日與法華中三七何別。縱&T049271;促不同及所
説各異。秖是機別顯密有殊。説時既然身相
亦爾。當知法華報佛所説。如論云。一者報
佛菩提如經我成佛來等也。應佛菩提則指
伽耶。古徳皆云。伽耶既非彼長何獨是乎。即
成法佛説也。地論既云二七日。乃表應佛
説之。豈報佛成及以説法必第二七耶。理而
言之。彼此無別。機見不一大小分途。小見
三七停留。大覩始終無改。故二七之言知
非盡理。若云不起道樹而遊鹿苑此即迹
中圓佛成相。復準部意義兼於別。小機所
覩弊服宛然。今此正當小化之首。道場在
摩竭提國西南。去尼連河不遠。西域記云。
菩提樹所周匝累甎。崇峻嶮固。東西長南北
狹。周五百餘歩。正中有金剛座。此即迹中化
佛之道場也。觀心釋樹者。託事見理佛豈
不然。何佛不作因縁觀耶。今在小也。若
約華嚴爲最初者。皆須約於圓別以判。
經行者。此亦是觀解。若但事解秖是漸初。故
且附觀約法相説。故云道品等。事釋經行
具如律文威儀經等。具如止觀第二記始坐
等者。文具四釋。初云假時等。即世界得道
即爲人。感恩報徳即對治。欲以大擬即第
一義。若作約教。應爲四佛十二因縁。又以
因縁釋樹。如婆沙中無明爲根等。具如止
觀第二記。應細釋出以對今文。即無漏與
實相倶得爲林。三十七品是行道法者。道
品即定慧均等名行道法。況復七科皆是
所行。即是以定慧足。履實相地。理攝諸法
故云一切。初安此地故云得道。欲令他
行先自表之。庶令下効。樹地下徴起未曾有
經下答。經云於三七等者。且以三乘而
爲三根。以初成道通思根故。具如前云思
度二仙文也小雲疏意。衆生機自未堪法
華不必居後。故引後文彼佛初成即説法
華。以今例之謂爲有據。亦如方便品中。若
但讃佛乘而衆生不堪。方始允同諸佛而
施權化。故云後於王城。若推下章安通釋。
二處不殊不可全非。故但云若推。今須辯
別。何者。若以佛慧爲法華。則始終倶有。若
以會歸爲法華。則終有始無。故知彼佛在
菩提樹。初説佛慧爲法華耳。而小雲未曉
斯旨。便以初成顯説會歸者不然。故準今
意文理倶通。若密説者非所辯也。惡生王
者。哥利王也。佛誓者。害佛之時佛發大願。
我若得道應先度之。甘露者眞諦也。問何
故初爲五人等者。答中六文。問雖渉五意正
問人。故皆以人答。次輪王下擧三事問。答
中善業輪王因。名譽業陳如因稱讃業佛因。
故云尼吒。有頂者非想也。爲顯佛聲。彼無
耳識非聲不及。色界唯。無香味二識。餘悉
行故。雖有四悉意。總而言之。秖是爲顯宿
報不同。致令聲及遠近不等。若依下約
教。兩尼吒下並注云云者。應明尼吒百億
尼吒十方尼吒及遍法界。以分四教初文藏
也。百億即是衍初通教。十方法界即是別圓。
一成一切成故。十方塵刹起四威儀。互爲主
伴。初轉法輪等四處定者聲既分四。處亦應
然。大神變者。非謂小小偏對一機。如化
迦葉帝獻方石之徒。其處必定。又除轉法
輪等者。漸初則定。此初化邪其處必定。通
論一代故可不定。舊云思理教等者。即以
三七用對大乘理教行三。並無機不受。又
云勸誡者。亦此師也。即如譬及信解大乘二
門各有擬宜無機息化。用對此三亦應可
爾。瑤意者亦云化物之儀。思而表深。何必
事深令大聖思而後行。表佛初三周説等者。
此與因果經意大同。四分律薩婆多皆云六
七。興起行經等七七日。五分八七。大論五十
七。地論等並二七。機見不同不須和會。今
是終窮極教故且依之。觀心釋中。且約四觀
以示化儀。即四教觀以最後云析法故也。
諸梵雖請大者。問。如何得知梵王請大。答。
據佛酬云若但讃佛乘等。今欲至始終得
度者。若不先小則大小倶失。若先用小則
終必大益。諸法寂滅等者。問此中三釋義有
何別。答然初一説以權實相對。即實不可
説説屬於權。三權是數故一實非數。次生
滅不生滅相對。即不生滅不可言宣。此小衍
相對也。亦是事理相對。故向三乘之言通指
衍教故也。此約實理權教對辯。第三即是
偏眞之理。對偏四門。偏眞之理亦不可宣。
是則大小兩理倶不可説。方便爲物倶可得
説。雖倶可説佛意在大。衆生於實並非
其宜。故思方便非生滅説。受行悟入者。機
會即受。隨聞觀轉即煖法去名之爲行。若
準有宗時節雖促。不妨具歴内外凡位。
至世第一名之爲悟。若得初果名之爲
入。轉佛等者。此有二義。若約跨節通四如
來諸法具足。隨扣而赴。凡有所説無非化
他。對自證説。若以圓自對三教他。此即約
法亦名爲他。今從當分約漸初説。此佛内
證故云心中。證有權實權法利物。故名爲
他。涅槃音者。由弟子受行煩惱斷處涅槃
名生。故名爲音。音者聲教。衆教之始故云起
自於此。三寶於是現世間者。亦約漸始。
且在小乘未論一體。從久遠劫來者。久遠
之言準下宿世。乃指大通之後。以小熟故。
故以一文釋其二疑。上文兼有其意者。三
乘行人皆是佛子也。上諸佛章亦云有佛子
心淨等。並指昔教聞方便時。已名佛子。然
於昔教未可彰言。我即下一行亦指種智
等。以能顯所。所即理也。更就下重分文中
云。大乘機發亦名索果。問前文何以斥光
宅。云法説文中無索車耶。答。光宅若云情
索於大。則爲無失。若用爲下索小譬本。是
故須破。破其引文亦復如是。此應有四
句者。問。前文已約四句對根。此中何須更
説四耶。答。前初對乳酪各爲四句。簡其大
小爲障不同。復以四句釋出二酥。通對諸
教四根聞法。進否異同。故前初重唯第四句
在法華中。餘文多在前之四味。今第五時乃
對開三獨一爲大。言即發者。但不起當
座且名爲即。從彼座來非不經時。但不
跨味故名爲即。索有三意者。二索既云在
機在情。機中但云有感果義。情中既云密
求而已。故前二在昔。發言唯今。昔言雖即
通於四味。此指二酥並聞大時。是故得有
二索之言。又二索言有通有別。通則倶通
二味。機則冥在於内。情則内動於中。二味
咸然故云通也。別則二索別對二味。在方等
中聞不思議。雖斥爲非冥有大利。被斥不
謗義當於索。故知不謗理在有求。在熟酥
時爲大洮誘。雖無希取轉教情親。縱不彰
言索義漸切。雖二不同機遙情近。得不得
者。爲獨菩薩亦利聲聞。情中進退義當於
索。是則情帶於機稍切於昔。故至般若別
受情名。至領解時以得顯失。故云欲以問
世尊爲失爲不失。請索雖即唯在今教。及
至啓言機情必具。從彊屬口機情亦殊。在
昔但潜伏居懷。於今乃助彰於口。三索咸
扣於至聖。赴亦自分於顯密。時熟既會内因
具也。聞略説故外縁足也。因縁具故發言
于玆。問。昔出宅等者。擧譬品以顯今。彼云
諸子詣父願賜我等三種寶車。今何得言
機等索實。答意者。未出聞許出已不見所
許之車。唯見許人。是故從人索昔所許。所
許不與必有異途。故索昔在今。元求異
意。今問鹿苑出宅唯保小果。何曾索車。答。
若在法説。至鹿苑時義當出宅。復經二味
二索在懷。但譬短含長義至法華之始。故
譬中諸子詣父索車。乃與之仍賜於大。故
彼譬意兼含二酥。信解譬長方開體命。故譬
品文義含三索。當知豈與光宅爲儔。咸以
等者。他人意云。約機論到恥小慕大者。般
若方等也。故今破之。機身倶到般若方等。
況復法華三業倶領。且釋請義故云機情。
到必三業不可偏也。今行與等者。隨便記
之。且受八相故云行與。又記大唯在分別
功徳。此中且小故云行與。昔眞等者。昔眞指
理昔成指果。昔羅漢等。既皆是實。並得眞
成。今三乘倶斥則二義並失。故云竟知何在。
又三乘同學一道等者。此即重述通三乘
疑。既同一理證眞不殊。眞雖不殊。菩薩於昔
已曾得記。若已得記。何故而今並斥爲方
便。若倶方便昔不應別。故云何意有別。故
疑今昔。若二若三若理若行。既並方便失木
實證。何得不疑。前文多處通斥三教。此中
但斥藏通二者。一者三乘同證眞諦。二者
此兩教證倶權。若更約別者。當教論中自有
眞實。既帶方便初後行殊。通皆聞斥是亦
生疑。如是妙法者。具如釋籤中故云秖是
權實法耳。次如三世者下引同中。文具兩
解。前約爲實施權。後約開權顯實。又初文
約教三權一實。次又約理故有權有實爲
權。權實不二爲實。此第二釋秖是顯前實
教之理。即是權實不二。經云懸遠等者。若
準此劫六四二萬。望下梵天百八十劫空無
有佛。仍未爲遠。彌勒佛後第十五減。九百
九十五佛次第出興。應無此説。夫方便可
是權假者。意明前教可是權施。據佛本懷
雖非虚妄。以實望假故云權假。施已復廢
終歸眞實。今已説實故勸勿疑。舊從去更
叙舊解。前雖略破非無一途。故復引之令
知同異。若樂著諸欲至互簡非耳者。凡小
倶捨方堪授記
釋譬喩品
有人於此立來意。云大凡無譬應有譬成
小。有云。佛法多門門門有譬。此則可爾。云
先總者。總釋兩字通冠四釋。若今若昔以
因縁等皆有別故。品初雖兼第一周文釋
題且依第二周意。故云中下之流未達等
也。初總爲三。先字訓。次釋訓。三來意。次釋
訓中託此下釋譬字。寄淺下釋喩字。玉篇
云。以類比況謂之譬。開曉令悟謂之喩。既
兩字雙題應有小別。具如釋訓。故以比況
曉訓時衆。此謂界内人中車宅。彼謂界外佛
事迷悟。淺深可知。彼但佛乘深義唯一。故迷
之與悟唯小對圓。樹扇風月唯圓教理。前廣
下明來意者。亦是結前生後。初句結前。中
下下生後。故知機雖無已。還待不已悲智
中機當生。更動樹擧扇使風月意彰。然法
説實相。何隱何顯。如長風靡息空月常懸。
但中下之徒大機未啓。蔽情猶壅謂月隱風
停。逗茲二途須擧扇動樹。因縁等四大旨
咸然。故以二字總冠諸釋。次別釋者。初因
縁中並以世四法喩一實四法。初世界中直
云世法者。以世冠三故也。聞譬生喜名
世界也。所以下三皆云世法。但生等別得
下三名。是故下三皆由聞譬而生喜等。因
於曾有世間父子。今聞譬説我佛眞子。聲
聞與佛天性不殊。唯在今經故未曾有。所
以密遣之日尚無傭作之心。領財之時豈生
己物之念。特由天性相關。遂荷領知之澤。
爾前憂悔至此方除。譬説之時乃名眞子。今
始得悟踊躍彌加。此指聞譬生於實喜。即
信解初歡喜之文。故大小兩乘皆名歡喜。次
爲人中云世生法者。即資具也。故云珍玩。
出世生法即三乘法。生善中最豈過於此。故
昔三車妙珍玩攝。汝等所行是菩薩道。世滅
法者。宅内衆災可免離也。出世滅法者。謂
惑斷也。無漏述昔除憂指今。拔苦本在等
與大車。除惡之極莫若於此。昔破見思通
論於今。莫非除惡。世不生滅者。即大車也。
父之本有故不生至處不壞故不滅。出世不
生不滅者。性徳本有故不生。修得果常故不
滅。以信解中聞譬歡喜等。是故四悉倶譬父
子。然前之三悉似寄施權。第一義悉方約開
顯。當知三悉即第一義之弄引也。故引先
心各好及以火宅免難。若開顯已無非大車。
又四悉各一法一譬。法中或取法説身子領
解之文。並且助成其語耳。若直銷兩字何
足題品。故結云一音巧喩。此則遮那始終
一音。一音唯實巧喩兼權。權引歸實故不
同舊純用一音。故譬義含因縁等四。若不
爾者。如何銷於小車大車火宅父舍。中下得
益者。問下根未悟何以云益。答法譬通被
中下自迷。故下根聞法譬中根聞法説。雖
未顯悟非無冥益。故至譬及宿世獲悟。
故約教等三咸須約譬。譬既三車一車今昔
相對。法亦若權若實並列偏圓。若不爾者。
開何所開。本許三車索而不與。及至爲
説等賜大車。當知其車本爲三一。爲物方
便權立三名。出宅廢權破三唯一。四教譬
中初三藏云菩薩駕牛等者。此菩薩從初
至後皆化他故。最得其名。通教譬云三人
同畏等者。三藏二乘理亦應爾。爲對始終
一向利他。是故彼二且云自濟。此教縁覺自
他兼益勝於聲聞。故云並馳並顧。悲劣菩
薩故有並言。自行故馳兼他乃顧。菩薩自
行既滿。唯以利物爲懷。是故但云全群而
出別教中初斥兩教三乘倶近。次菩薩去正
釋。對前所列句句並決。約大象説故云邊
底。三大品下證。對前二教二乘簡也。通教
菩薩對通二乘。斷證既同略無形斥。故知是
別菩薩斥兩二乘。故以螢對日爲別作譬
也。準義簡譬。秖應於牛車以簡菩薩。以
由證經幸有三乘倶異之譬。兩教三乘譬外
又有獨菩薩譬如大象。及以螢日用斥二
乘。又始見去圓教中先指華嚴及爲未入下
明今經意。二處化事皆不須譬。即華嚴利
根及法華上周。次如今下明二處理等。雖即
化儀前後而始終理一。始即華嚴今謂法華。
秖縁慧如是故理等。故云無二無異。問。無
異無二此兩何別。答。重以不異複於不二。
以無異故方名不二。上根利智至不須譬
者。重牒二處顯上周中得悟者。爲辯異
故。秖爲下明今有中下故須譬喩。然華嚴
中非無譬喩。但彼入道不正由玆。如今曇
華爲成法説。言動執等者。上根一處。中根
二處或云五處。廣中有長行偈頌并法説領
述二文。下根三處或云十一處於前五處
更加譬中領述各有長行偈頌。乃至下根二
十二番開權顯實。具如化城品末列。由未
悟故迷於法説權實岐道。我昔與彼同居
無學。彼蒙記述我獨未霑。初聞略説已懷
進退。爲是極果爲何方便。爲永在小爲當
成大。重聞五佛疑仍未除。故須更以車
譬誘之。故云圓譬。世云天台抑華嚴者。乃
由不善他宗故耳。既判佛慧二經不殊。但
部望部不無小別。既不可指鹿苑爲始。
復云聞我餘義不成。渉公云。法華華嚴廣
略別也。此嗅瞻蔔之流芳。而未窮餘香之
奧旨。以不能盡思於斯宗故也。廣略雖爾
兼帶如何。顯本未彰記小非例。乃至下文十
義同異。踟蹰者。猶預之象。岐道者。爾雅云。
二達曰岐。本迹觀心云云者。並須約譬本
迹具如蓮華三譬玄文第七。若欲進寄初成
設教豈無一三。故千枝萬葉同宗一根。乃
至五百三千塵點可以意知。觀心譬者。空
如白牛。假如具度。中如車體。乃至幻空幻
假幻中。次分文解釋者。置譬且釋前品之
餘。初領解中云置譬説之前等者。有云。爲
譬作序。則應難云信解藥草授記。亦應安
化城品内爲化城作序。長行領與解至各
陳者。長行三業各標釋結。標結二文並具三
業。而不分領解。但於釋中以身業爲領
口意爲解。初今從世尊下領也。從所以者何
我昔從佛下解也。偈各陳者。三段各二。至
下偈中一一點出。一幸者。謂一業遇喜。今
三業倶喜乃成三幸。我今身已近佛。況更聞
法。聞法即是口喜。得解即是意喜。又昔但機
情。機情居内名爲一幸。今由口請三業並
欣。故云三喜。過意所謀故云幸也。故下文
云。非先所望而今自得。抃者撫手舞也。心
口之喜暢至于形。由二動形故三倶動。文
云下引證者。正證三喜也。文雖且列意口
二喜有二必三。理數應爾。内外異故即世
界也。又此四文應約前品。而今後三約信
解者。開顯義同彼此通用意同時異亦應無
爽。棄貧受富者。開三藏珍玩也。得眞善利
生善中極。憂悔雙遣等者。開二味也。永除
憂疑故除惡窮也。我念昔在方等時被斥
故憂。至般若時住小故悔。方等被斥故疑
般若不取故難。濁爲外障小爲内障。又被
彈不受名爲外障。蒙加不取名爲内障。今
則無此三雙之失。故云大朗。住一實第一
義也。次約教中初文通途簡昔喜體。故先敍
昔小。次今言下簡異。即簡無顯有也。若若
下正釋既世間之喜久已除之。藏通二喜久
已得之。若二空教道復非所擬。歴三教簡
良有以也。非今所明故唯圓喜。湫小水也。
如凡無潤無出世智故也。圓教中初位次
人。初住名歡喜者義立耳。既三法開發與
初地不殊。亦名歡喜。身子至歡喜者。未敢
定判故或二途。超入即行或向或地。設不超
者。亦入初住名歡喜也。注家直云。疑慮外
除喜心内發。不覺足之蹈之。故云踊躍。故
須教分方辯優劣。故阿羅漢無三界喜。言
踊躍者。爲別惑所熏妙法外被。觀心不記
云云者。應云一心三觀六即之喜。次釋外
儀中。此是經家事釋可解。他縱有表但云
表合不知能所。爲是何智而合何理。今
表異諸部文中尚略。廣簡如釋方便品。此
中亦簡向佛。令知是實故也。合掌向佛何
教所無。而今表唯佛果。知昔向非實今開
既實向表非常。序中瑞報亦復如是。瞻仰
尊顏等者。向雖合掌表不二之實。無可表
於内心已解。故向而復瞻。委覩尊顏以表
於解。知是佛非餘如非權唯實。故知非但
外儀覩佛。亦乃意無異思。表覩他實境而
自開知見。意解去分於身意以對領解。既
云互擧二業並具領解權實故也。亦約所
表以分身意。故以合掌表身瞻仰表意。昔
身遠佛如二掌表權。今身見佛合掌表實。
故云即權而實意亦昔未解實今以念而
表之。故云解實即是權。故云互擧。白佛下
言口領者。對彼經家。今以自陳而爲口
領。領必具三非獨口也。故標等三各具三
也。標中三者。既云白佛應唯在口。云何言
三。然言領者。必先彰於口。口述所得豈專
一途。是故具述所從所聞。而生歡喜三業
具也。次釋中先釋身云。若日照高山密有
聞義者。問。密通鹿苑及以二酥。何故獨云
高山先照。答。此對小乘顯聾瘂故。部唯大故
顯一向無。且云密耳。鹿苑有密準例可知。
受記指方等者。有指阿含授彌勒記。阿含
未曾明佛知見。何失之有。我嘗獨處思過
所者。所即山林。亦應云行等思過儀也。作
是念下思過心也。今思昔日處儀及心無
非是失。故云思過。同入下出其過相。處等
有過由計法性。問。縱使昔入小乘法性。爲
有何過。答。但由謂與菩薩同入。而對三
教以辯己失。疑佛有偏所以成過。以由
不知小法性外。別有妙理菩薩得之故也。
故三藏中聲聞至佛無別法性。佛印迦葉
當教論同。即此義也。通教三人倶坐解脱。
中論實相三乘共得。是則三乘通教法性。亦
與三藏法性不殊。諸聲聞人雖在力等密
成通人。未合彰言云小入大。故今所論
且在三藏。述初遇頞鞞及聞舅論義得法
性也非關聞妙始入圓常。次由我迷權等
者。述過由也。由迷權故謂法性同。何關
所惑理一教三。由惑實故指權爲實。何關
世尊偏授菩薩。所以者何下。引待自責。次
所因二義下。正釋所因。初標二義。若知所
證不實。則應待説實因。若知已在方便。
則解即實之權。初照下釋若爾。怱怱之言
非但鹿苑亦指二酥。此二味中亦有初得
小果故也。然依文中二酥並在兩楹之間。
若鹿苑初證。亦可以二酥釋停。但二酥機
雜故以初後釋對釋停。以彼乳中圓説佛
因我自不對。過不屬他。經言必以大乘
者。語通諸教意則不然。雖但發大乘心
則不死。今則簡別意唯在圓。應知所因不
出因果及以願行。行即六度願謂四弘故
佛地論中通因三種。一應得因。謂菩提心。即
四弘也。二加行因。謂諸波羅蜜。六亦攝諸。
三圓滿因。即指佛果。通取果者。果爲因所
期故亦名因。剋體而論。唯在前二。成就菩
提即是果也。從佛結身喜者。具如前釋。斷
諸疑悔等者。通則通指二酥覩菩薩事時。
別則唯在略説斥爲方便時。又通言諸者。
方等勝境非一。般若法相該通。凡有見聞
莫非生疑之境。由境生疑由疑故悔今聞
法説悔失二待。復由廣説疑悔悉除。由
昔絶分二義倶關。今日乃知眞是等者。初約
三句結成三文。文已分明上下有序。復以
三成佛法有分。分即初住分眞位也不須
從佛口下對於三慧。文無從生三慧通漫。
故云文盡理彰。此即道理之理故也。言更
用四悉者。更却向前銷諸領文。初標三喜
爲世界者。踊躍即歡喜也。所以者何下。以
釋身口喜文爲爲人者。三業相望身口且
從生善説也。亦應從破惡説以爲對治。不
及意喜破惡義彊。若爾。意喜亦是最能生善。
故且一往。次我從下以釋意喜爲對治者。
剋責除疑即破惡義。次以成文爲第一義
者。眞佛子者。由入理故成第一義也。更約
喜心爲四悉者。雖復標三及以三業領之
與解。總而言之不出於喜。故單從喜以論
四益。動悦世界也未曾有者。明所得喜即
爲人也。動覺觀明破昔喜即對治也。動
于形明別理顯即第一義。云云者。令依此
文釋四悉相。又通論者。既悦相異常心形
倶動。異常故世界。動悦故爲人。除疑故對
治。入理故第一義
法華文句記卷第五



法華文句記卷第六
 唐天台沙門湛然述 
次偈文者。上云偈文領解各陳。前長行中以
身爲領以意爲解。全似各陳。而言合者。
領中合解解中合領。故云合耳。今言各者。
三業各有領之與解。雖似合明。但一一業
中自分領解。故名各耳。略須分節後可依
文。既分爲三即標釋結。初通標者。我聞標
口歡喜標心。言兼佛者。兼從佛也。即是
兼標身也。既是總標且以我聞是法音下領
也。心懷大歡喜解也。次釋三業。初一行半
頌身領解中。初一行身領也。次半行身解也。
次我處下十一行明口領解。於中又二。初九
行明身遠。次二行明入法性。初又二。初八
行明口領。次一行明口解。以領解昔口之
過。入法性中二。初一行半明口領。次半行
明口解。以領解昔口之得故。次而今下九
行半意領解中。初八行意領。次一行半意解。
後二行半通結中。初一行半結領。次一行結
解。領謂外領佛説。解即内受佛意。所以長
行中合偈頌離者。共爲一意故也。又總此
九行半意領解文。頌上心得妙解。且依前
文同以解爲名。然須於中更曲細分。亦可
爲八。初二行領昔非實。次一行正頌聞於
初周妙解。即頌方便中顯實。三一行却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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