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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所縁論釋 (No. 1625_ 護法義淨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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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625[cf.No.1624]

觀所縁論釋
  護法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 爲令其慧極明了
    及爲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已觀其義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
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
所顯示。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
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爲縁實事故。意識不
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縁車等故。縱許意識
縁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
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爲
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慇懃。又復於串修果。
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
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
意識所縁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縁
故。復縁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爲。爲此等
言。攝五識身。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
如何。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
等爲所縁故。或縁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
斯乃意識自能親縁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
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増色。是所
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色爲
依縁。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
無本意如此。此於所縁將爲現量。是所取性
故。深履邪途故。爲此正意遮所縁性。因便方
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
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説。或縁
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誠如來難彼自前
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縁其實事。及縁總聚。
是所許故。將欲叙其別過。爲此且放斯愆。或
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
實體。一一皆縁不縁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
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縁境。彼
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
分義。然而有説。其所縁境是識生因在諸縁
故。或復於彼爲總聚者。彼諸論者執衆極微
所有合聚爲此所縁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
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爲所縁。如有説云。若識
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
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喩。猶如因等。成因
等性極微總相。是所縁性而成立之。又若自
許不於識外縁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爲喩。
若但如所説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
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
共成之喩。爲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
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
第五聲。設許爲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
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
性。但説不合是所縁性。由非彼相極微相
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如根者言。猶如於根。
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
微亦爾。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爲
此説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
定也如何。此復名爲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
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
説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
識爲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状。於其自己。
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爲了其境。然
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状。由此極微而爲
境體。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縁如根。雖是因
性。不爲所縁。若由因性許作所縁。根亦同斯。
應成彼也。斯言前説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
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縁之相。
若如所説因將爲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爲所
縁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若如是者。由非
彼相。其義何也。爲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
述他宗過故。已義便成。此言爲彰非即能生
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
性之言。將爲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
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
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向者與他出不定成。
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由比量。凡言不定。
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或
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
識生。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
由。應可説非決了性故。惟出此因不是所
縁。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
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
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爲乘也。其喩
別須義准而出
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爲無用矣。彼雖因用非
所縁性。此亦如是實爲有用。然非聲等所有
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有説於識自體無
聚現故。非是所縁如根衆微。由境相状安布
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説其無有聚
現。如是且述。鉢囉摩怒不是所縁。彼之能立
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是
境。然由所説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宗。皆有不
成性。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可是所
縁無因性。故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
總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縁彼所
縁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縁義。由此前云。彼相
應理斯乃不成。若爾何謂所縁之相。凡是境
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
彼是所縁。有説凡爲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
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與言論。
于時名此爲所縁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
乃方合名爲所縁。是能生性所縁之境。引阿
笈摩。此即便是説生縁性。由是生因彼識生
縁。共許是其所縁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
故不言之。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
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
説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
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第二月相。
若爾何因有斯相現。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
瞖等害損其明徳。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
月生。非實境故。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
境。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状。由不生故
不名斯境。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
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由斯方立非因
性故。不是所縁。還如二月。又復將此第二月
喩。於彼相因。應知説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
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復縁眼識不縁青等聚集極微。爲由彼體非
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喩共許。故不別言。第二
月喩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
之。如所説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復是
非彼因義。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
二相生。謂從内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已。似相
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
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諸有説云。
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
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
月之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曰數有
錯亂。由根損故。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衆
見但是妄執。由非眼識所縁無間引生意識。
能於一時。雙縁兩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
又於聲等縁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等
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
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
相等見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
何勞妄増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離識之外
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
如所説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爲境。成不
相應。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
分。方是所縁。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
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
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有説集相者。於諸
極微處。各有集相。即此集塵而有相現。隨其
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有總聚
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應是所縁。斯乃雙支。
皆是有故。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求進無由。爲
聚集相即是極微。爲不爾耶。由諸境義有衆
多相。即此諸微許有微状。亦有集相。如何得
令*兩相共居一事。爲應理乎。有衆多相。凡諸
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爲性。彼皆自
性有勝功能。青黄等相隨事隨根而爲了別。
即此於其衆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
將此相爲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若如
是者。於諸微處。識有聚相。何不言之。塵有聚
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所以復云。然於微處
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爲其方便。亦顯識有極
微總相。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
集相也。色聚衆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此即
是其總聚性故。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
述。有別意趣。縱令實事。別別體殊。然此相
状。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説觀集
相。更無餘矣。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爲性。
然而一事。有其勝劣。隨事觀之。且如蒼色。是
其地界。如是等説。誠爲應理。縱許如是如極
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依容有
處作此譸議。若爾如何説諸極微非根所見。
又復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微由其塵相。非
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非根
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復如何理現見極
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於彼青等。
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
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豈非顯微。無其
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共十處。但是大
種斯言無過。然此已陳。汝瓨甌等覺者。汝如
是證者。於瓨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於其
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
故。識境不別。如何得知。由匪於其瓨甌等處
衆微有別。而此言説。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
爲其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於衆
多聚體有片別彼之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
體可得。故縁彼根識便成相状。無有差殊。由
此方成於塵自體。是所縁性。復非於彼無別
相處覆審之縁。異解性故。如縁青等。若相殊
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状布置有殊。於其瓨甌
咽腹底等珠異状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誠
爲應理。無如是事。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
有殊。然此總聚是三佛栗底。而此總聚非根
識境。此已㡰破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
殊可爲應理。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状。非有
極微形相。無別異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
有別状。於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
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於瓨甌等縱令事
別。而極圓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無増減故。
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
形状。皆非根識所行之境。上來如此。衆多詰
責。意欲顯其有別相故。瓨甌等覺非以別事爲
所縁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然而極微是不
別境。即是彰其非彼境性。若相殊故。方言殊
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爲境者。
是立已成。彼意説言。極微爲境。其實無殊。然
爲形相別故別也。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
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顯殊事。是其別
境。答非已成。或可此明諸根之識。於瓨甌等。
無有極微相状性故。非是所縁。猶如餘識。餘
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縁青時。無黄相故。於
諸極微雖體衆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
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状性頌於極微。差別之
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已。形非實境
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若言離極微
如是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
言瓨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此顯餘宗諸非
不實皆非捨彼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
有。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瓨等爲境性
故。雖引衆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
實事之體有其差別。據内境體。謂立自宗所
縁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縁境。便有違世。自許
宗過。四種縁性於經説故。此中内聲爲顯不
離。於識而有所縁。言境體者。是所取分。是識
變爲境相之義。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爲
境違世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
在外而住。應云如外。此不離識其所取分。如
外而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寔此爲因。如
於眼識現其髮等外境雖無謂實。無其在外之
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體定在於
外。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識縁。非彼相性
故。非極微相現。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
是其所縁縁也。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
應故者。此即是此如因性等。由與自相理相
應故。復顯所縁差別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
等明不假藉外事爲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
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
不離識。由此名爲内境相也。此中内聲。言不
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爲内。及從此生有此方
生。或可從此。由第七五義有別故。由非離境
得有其識。是故有此方乃識生。不言第五。二
法合故。明其所縁。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
但以共相之境爲其能立。若差別者。其仳若
南不縁外事。於其夢位以爲顯示。如説二種
爲一能立。識有彼相。復是識生縁此二用方
成一量。且復縱許有其内相。但觀外境妄有
相故。言無地相。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
状。列在於内。將爲應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
同生之縁。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之一分復
還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
性故。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
相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二同時
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0892_1/>匪於其不異之事。
同在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説之。亦非於識別
説有境。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理實如是。然由
相状差別力故。猜卜爲異而表宣之。由有見
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若如是者。
縁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斯
乃應成。非眞縁性。此<#0892_2/>因相違由其縁義。於
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同
分之識。爲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縁而爲
縁也
觀所*縁論釋<#0892_3/>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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