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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性論 (No. 1610_ 天親眞諦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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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610

佛性論卷第一
  天親菩薩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縁起分第一
問曰。佛何因縁説於佛性。答曰。如來爲除五
種過失。生五功徳故。説一切衆生悉有佛性。
除五種過失者。一爲令衆生離下劣心故。二
爲離慢下品人故。三爲離虚妄執故。四爲離
誹謗眞實法故五爲離我執故。一爲令衆生離
下劣心者。有諸衆生未聞佛説有佛性理。不
知自身必當有得佛義故。於此身起下劣想。
不能發菩提心。今欲令其發心。捨下劣意故。
説衆生悉有佛性。二爲離高慢心者。若有人
曾聞佛説衆生有佛性故。因此發心。既發心
已。便謂我有佛性故能發心。作輕慢意。謂他
不能。爲破此執故。佛説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三爲離虚妄執者。若人有此慢心。則於如理
如量。正智不得生顯故起虚妄。虚妄者。是衆
生過失。過失有二。一本無。二是客。一本無
者。如如理中。本無人我。作人我執。此執無
本。由無本執故。起無明等。由無明起業。由業
起果報。如此三種。無實根本。所執是無故知
能執皆成虚妄故。由於此執所起無明諸業
果報。並是虚妄故。無受者作者。而於中執有。
是虚妄故言本無。二是客者。有爲諸法。皆
念念滅。無停住義。則能罵所罵二無所有。但
初刹那爲舊。次刹那爲客。能罵所罵起而即
謝。是則初刹那是怨。次則非怨。以於客中作
於舊執此執不實故名虚妄。若起此執。正智
不生。爲除此執故説佛性。佛性者。即是人法
二空所顯眞如。由眞如故。無能罵所罵。通
達此理。離虚妄執。四爲除誹謗眞實法者一
切衆生過失之事。並是二空。由解此空故。所
起清淨智慧功徳。是名眞實。言誹謗者。若不
説佛性則不了空。便執實有。違謗眞如。淨智
功徳。皆不成就。五離我執者。若不見虚妄過
失。眞實功徳。於衆生中。不起大悲。由聞佛説
佛性故。知虚妄過失。眞實功徳。則於衆生中。
起大悲心。無有彼此故除我執。爲此五義因
縁。佛説佛性生五種功徳。五功徳者。一起正
勤心。二生恭敬事。三生般若。四生闍那。五生
大悲。由五功徳。能翻五失。由正勤故。翻下劣
心。由恭敬故。翻輕慢意。由般若故。翻妄想
執。由生闍那俗智。能顯實智。及諸功徳故。翻
謗眞法。由大悲心。慈念平等故翻我執。翻我
執者。由佛性故。觀一切衆生。二無所有。息自
愛念。觀諸衆生。二空所攝。一切功徳。而得成
就。是故於他而生愛念。由般若故。滅自愛念。
由大悲故。生他愛念。由般若故。捨凡夫執。由
大悲故。捨二乘執由般若故。不捨涅槃。由大
悲故。不捨生死。由般若故。成就佛法。由大悲
故。成熟衆生。由二方便。住無住處。無有退
轉。速證菩提。滅五過失。生五功徳。是故佛説
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佛性論破執分第二中破小乘執品第一
復次佛性有無。成破立義應知。破有三種。一
破小乘執。二破外道執。三破菩薩執。初破小
乘執者。佛爲小乘人。説有衆生不住於性。永
不般涅槃故。於此生疑。起不信心。釋曰。所以
生疑者。由佛説故。小乘諸部。解執不同。若依
分別部説。一切凡聖衆生。並以空爲其本。所
以凡聖衆生。皆從空出故。空是佛性。佛性
者即大涅槃。若依毘曇薩婆多等諸部説者。
則一切衆生。無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
分別衆生。凡有三種。一定無佛性。永不得涅
槃。是一闡提犯重禁者。二不定有無。若修時
即得。不修不得。是賢善共位以上人故。三定
有佛性。即三乘人。一聲聞從苦忍以上即得
佛性。二獨覺從世法以上即得佛性。三者菩
薩十迴向以上是不退位時得於佛性。所以
然者。如經説有衆生不住於性。永無般涅槃
故。又阿鋡説。佛十力中。性力所照。衆生境
界。有種種性。乃至麁妙等界不同故稱性力。
所以者何。一切衆生有性無性異故。有佛性
者則修種種妙行。無佛性者。則起種種麁惡。
是故學小乘人。見此二説皆有道理。未知何
者爲定故起疑心。復次生不信心者。於二説
中。各偏一執故不相信。何者。若從分別部説。
則不信有無性衆生。若薩婆多等部説。則不
信皆有佛性故。明有佛性者。問執無性曰。汝
云何有無性衆生。永不般涅槃。答曰。衆生既
有種種麁妙不同故知理有有性無性。汝若
不信有無性衆生永不涅槃。而信有衆生有
種種麁妙等界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執不平
等故。問曰。汝信有衆生種種麁妙等界。即令
信有無性衆生者。亦應信有無根衆生耶。何
以故。衆生由有根無根故。有種種麁妙等界。
汝若不信有無根衆生者。云何信有麁妙等
界。若謂有麁妙等界。不關有根無根者。我亦
信有麁妙等界。不關有性無性之義。有何過
失。若汝言無有無根衆生者。我亦説無有無
性衆生。答曰。汝以有根無根。例我有性無性。
是義不然。何以故。汝謂無根者。爲是衆生。爲
非衆生。若是衆生。有二過失。一者泰過過
失。若無六根。而是衆生者。則一切無情草木
石等。皆是衆生。同無根故。二者不及過失。本
説六根。以爲衆生。既無六根。更説何物。爲
衆生耶。而汝説無根衆生。是義不然。故知不
爲有根無根。説麁妙等界。正爲有性無性説
麁妙耳。難曰。若汝謂我立無根衆生。有二
過失者。汝立犯重一闡提人無有佛性。永不
得涅槃。亦有二失。一者泰過過失。衆生本以
我見無明爲凡夫法。尋此無明。由違人空故
起。既起無明故有業報。若不違人空。則無無
明業報。既無無明業報等三輪。若爾應是聖
人作於凡夫。若謂衆生無佛性者。但聖爲凡。
無凡得聖。此成泰過。二者不及過失。若汝謂
有衆生無佛性者。既無空性。則無無明。若無
無明。則無業報。既無業報。衆生豈有。故成
不及。而汝謂有衆生無佛性者。是義不然。何
以故。汝既不信有無根衆生。那忽信有無性
衆生。以二失同故。問曰。汝説有衆生無佛性
者。如刹底利種。爲具有四性。及地獄人天等
性。爲不具有。若言不具有者。人應常人。永無
作諸道義。若具足有者。則違經。如經中説。如
來性力能了種種麁妙等界。此衆生性。既其
平等。經不證故。又若汝謂有衆生永不般涅
槃者。義亦不然。如人先爲刹底利。後作婆
羅門。或人或天。無決定相故。若汝説不具足
者。則與立譬相違。何以故。倶不具故。汝説無
佛性衆生永不得佛。如人無天性。則應永無
天報。若無天性。而得天報者。亦應有無佛性
衆生而得涅槃。復次若具足性與譬相似者。
則無佛性衆生應具有佛性。若有有無二性。
爲相違不。若相違者。則應一有一無。是義不
可。若無涅槃性衆生。則不應有涅槃性。汝言
具二性者。義亦不然。何以故。如刹底利無
婆羅門性。二性相違。決定無故。後則不得爲
婆羅門。乖世道故。又若倶有性義者。後時
決得。若不具性義者。後決不得。若一人具此
二義。定何所屬。又問。汝立無佛性衆生。始終
定無。爲不定無。譬如大地。初無金性。後時或
有。有已更無。汝立無佛性。亦如是不。若如此
者。則應得二乘性竟。後更不得。得大乘性竟
後應更失。得定性已。後更不定。雖修得通達
解脱等功徳後還更失。則修道無用。決定立
性。並成無用故。又問。汝立無定性衆生如地。
或時轉爲金寶等物。無佛性衆生住於下性。
是人性不定故。能轉爲涅槃者。爲今生轉。爲
未來轉。若汝謂今生轉者。云何得轉。爲値三
寶得解脱三善根故轉。爲不値而能得轉。若
言修功徳分故現在轉者。何謂無佛性衆生
永住下性。是義自壞。若汝謂今世雖修善根
終不得轉。未來方轉故名住下性者。此性於
未來中。爲修善故轉。不修故轉。若修故轉。今
修何故不轉。若言未來不修善自然轉者。現
在未修。何故不轉。又若汝謂無佛性。是定無
者。如火定熱性。不可轉爲水冷性。佛性亦爾。
有無應定皆不可轉。若不可轉者。汝立此定。
爲由因故定。不由因故定。若由因故定。此定
不成定。何以故。本時未是定。由因方定故。若
説不由因而定者。則無窮過失。是故我説此
性亦復不定。不由因故。是義應成。如汝説定
等共無因。若爾非理之事並應得成。二者不
平等過失。如人謂石女生兩兒。一白一黒。亦
如兎有兩角。一利一鈍。若人不由因説。此不
平等義。亦應得成。如汝所説。此若不成。汝
亦不立。三者失同外道。有本定有。無本定無。
有不可滅。無不可生。此等過失。由汝邪執。無
性義生故。問曰。若爾云何佛説衆生不住於
性。永無般涅槃耶。答曰。若憎背大乘者。此法
是一闡提因。爲令衆生捨此法故。若隨一闡
提因。於長時中。輪轉不滅。以是義故。經作是
説。若依道理。一切衆生。皆悉本有清淨佛性。
若永不得般涅槃者。無有是處。是故佛性決
定本有。離有離無故
  *佛性論破執分第二中破外道品第二
復次爲外道不識佛性故。彼立義應知。有外
道説。一切諸法。皆有自性。等有不空。性各異
故。若諸法悉空。無自性者。則水火色心。生死
涅槃。並無自性。自性既無。應可轉火爲水。轉
於涅槃更作生死。何以故。等無自性故。現見
火性定熱。不可爲水。水性定濕。不可爲火。涅
槃生死。亦復如是。不可互相轉作。如此二法。
並有自性故。若互可轉。則修道無用。故知諸
法各有自性。是故不空。復次爲破外道自性
義應知。難曰。汝説諸法各有自性不空。性定
異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自性決定不可得故。
決定者。離此泰近泰遠八種不可見因外。若
物定有。則應可見。若物定無。則不可見。譬如
兎角及蛇耳等。以決定智。依道理覓。決不
可得。定永無故。諸法自性。亦復如是。故知諸
法無自性故空。若汝説瓶等諸物更互各異。
如瓶異衣等者。是義不然。何以故。瓶與色等。
爲即自性。爲離自性。若定即離者。義皆不可。
若是一者。則不應有八。瓶與數相違故。一義
不立若定異者。縁色則不應得瓶。如人縁牛
曾不見馬。故瓶等即離自性。皆不可得。若汝
説有性有故諸法有。自性不空者。是義不然。
何以故。有性無自性故。有性若是自性有者。
則不離空有二處。若有中有者。則二有相並
無能所用。法既以有。何勞復須自性有耶。若
無中有者。那不能令兎角龜毛等有。故知二
處不立。復次問曰。汝説自性與瓶等。爲一爲
異。若一者。則不應有八性。若有八者。一數即
乖。若言異者。則不通有便無言智。何以故。汝
言由自性有故有言説。及生智慧。今既是異
故。知無言説。無言説故。智慧不生。有無即
離。皆不可得故。自性定無。又若汝説。汝言亦
空。是故一切諸法不空者。此義不然。何以故。
如是語言入諸法攝故。語言亦空。故知諸法
皆空。若汝説語言可聞故不空者。是義不然。
何以故。語言自性不可得故。語言因縁種種
異故。異相者有八事。一覺。二觀。三功用。四
風氣。五八處。八處者。臍胸喉舌根項齒鼻
脣。六音聲。七名字。八開閉。具此八義故。
言聲得生。分別語言。並入一切諸法攝。故知
同皆是空。又汝言。若汝説空平等者。云何於
八種因縁。但生語言。不生餘法。是義不然。
何以故。汝不識他義本故。若有人立不從因
縁。能出語言。汝對此人。可施此難。我今説因
果決定。不無因縁。因果定者。如從因生果。若
果不從因生。則應本來有果。若因不生果。果
何縁有。若因果倶無性者。則自他同無。云何
自生不生於他。爲自果生。他果不生故。不得
無性。由因生故。不可説有。從他生故。不可説
無。以是義故。我説因果決定。汝難不成。如中
論偈言
    一切處諸法 從自不得生
    從他二亦爾 從無因亦然
初言一切處諸法者。明處有三。一約四生處。
謂三界生處。及無流界生處。此四攝一切内
外處盡。四中所有一切諸法攝法亦盡。二約
内道外道。攝一切所有法。處通世出世皆盡。
三約有情無情。攝一切法皆盡。處通三世攝
有皆盡故言一切處諸法。次三句以四種因
縁覓諸法實生。皆不可得。一從自。二從他。三
倶從自他。四不從自他。尋此四句。皆無生義
故知諸法悉非性有一。不從自生者。若從自
生。生則無用。自既以有。何勞復生。故文言從
自不得生。二若從他生。何不生於異果。同皆
是無故。故言從他不得生。三若倶從自他生
者。亦復不然。前約異體相續。立自他義。如兩
物相望故。互爲自他。以張望王。張即爲自。王
即爲他。以王望張。王自張他。義亦如是。此二
他性爲一爲異。若兩他性是一者。則無自他
義。非兩相望故若彼他義。異此他義者。彼即
不成他。以異他性故。彼他既非他。此他亦復
失本。由他望我故。我有他義。他既非他。我他
亦失。本由他故。有自他義。既空自性理失。竟
何倶從自他生耶。故言二亦然。次約同類因
果相望。論自他者。本由種子爲因。能生
果。芽必由因故名爲果。種必生果故得名因。
因之與果。爲一爲異。若定一者。則無生義。本
已是有復何用生。若定異者。則應生異果。既
倶是異因。何故但生自果。不生餘果。既自他
一異。倶不可得。故知不倶從自他生。所以文
言二亦爾。故四不從自他生者。是無因義。若
汝謂諸法不從因縁。而自有者。則一切諸法
互能相生。火應生水。水能生火。等無因縁故。
若不爾者。無因生義。即不得成故。文言從無
因亦然。於四句中。求覓生相。並不可得。是
故當知。決定無生。復次若汝難即與證量相
違。若諸法無實性者。則能所皆不可得。聲不
至耳。耳不得聲。我現見聲耳相對。所以得聞。
故知不空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是能所及證
量自性。皆不可得故。汝言由自性得成故不
空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自性於根塵證量
中。一異有無等。皆不可得故。自性不成。若汝
説云何不可得。由多因成故。若法有自性。即
不由因得成。已成物者。更生無用故。若汝
言多因各生聲自性。譬如鼓聲。必由手桴等
因縁。隨此手等各自分。有得聲義者。是義不
然。何以故。前自他等四句中。覓生不可得。由
性空以顯故。若一性不成者。多性云何成。若
汝立自性者。是因不勞立。何以故。自性自是
有。何復用因爲。若汝説一果由一因得成。果
以因爲體故。若爾但應一人得聞。何以故。
由一人撃鼓。但一人應聞。餘人那並得聞。若
多人共聞。則知因果不得一體。若汝説有多
果。即從多因生。隨至而取。如人散種田中。人
田是一。而種子衆多。所生芽等。亦復不少。亦
如一人打鼓。鼓聲衆多。故人聞亦多者。是義
不然。何以故。本不可取故。若本已有自性。何
得稱言現見。因打鼓已。後方聞聲。若汝説聲
自性本有。由八種不了故未得者。是義不然。
何以故。雖近遠等。亦不得聞故知本無自性。
若汝説一聲轉作多聲者。是義不然。何以故。
一多數相違故。倒義應成。汝義本壞。一多數
相違者。汝所立義。聲有三種。一但與果相違。
二雙與因果相違。三但與因相違。初刹那聲。
但與第二刹那聲相違。最後刹那聲。但與
因相違。無更有別果。中間無數聲。前後相
望。有無量因果。自倶相違。以是義故。一聲生
無量聲者。是義不可。何以故。一時倶聞故。若
前後生多聲者。則應前後而聞。不前後聞。一
時倶聞者故知非一聲生無量聲。復次倒義
得成故者。若汝謂一能生多。我亦言多能生
一。汝若不信多能生一。我亦不信一能生多。
復次汝義本壞故者。汝義云。有物徳事等
三種。唯於物中。可説有徳有事。不於*徳中
更復立*徳。而汝今於聲*徳中。分別有數量
*徳。寧不自乖本執耶。若汝説是數量。但依
名句味。不依於聲。譬如劫來燒屋。實是火
燒。以火與劫相應故。非是劫燒。由火依劫
故。故云劫燒。數量亦爾。實是名句味家徳。此
名句味。與聲相應故。數量*徳依聲而説故。
我義本不失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名句味耳
根所得故。此名句味爲是聲。非聲耶。若是聲
者。不應有*徳。諸*徳無體故。若非聲者。聞
聲之時。則不應得。於名句味。若一時得。云
何復言名句味等有於數量。而聲無耶。故知
汝義自乖於本。此前破鞞世師
復次破僧佉義應知。内曰。汝義云。聲有自性。
與自性不異故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聲有
自性。則聲應爲耳本故。若説聲是耳。耳即
是聲。可説自性即聲。聲即自性。若不許耳即
是聲者。亦不許汝聲即自性。若汝説聲是所
聞。耳不爾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汝聲與耳。
爲一爲異。若汝説聲是所聞與耳異者。已所
聞故與自性亦異。若説聲與耳不異者。何故
不説聲能聞耳。若汝説*徳如耳者。是亦不
然。何以故。若聲滅時。耳應倶滅。聲耳是一
故。如耳聲一物不成例。餘成不成亦爾。故知
諸法決無自性。悉皆是空。若汝説證量。云何
成者。是義不然。何以故。今我立證量。顯了二
空。諸法空故。自性不可得。如見幻事。幻物者
證量。所見不如實有諸法亦爾。不如所見而
有所見。由體不實故。不有由證量故。不無
由體無故。空義得成。以證量故。假有不失。復
次一切諸法。無有自性。何以故依因縁生故。
譬如火依他而生。離樵即不可見。亦如螢火
若火有自性。則應離樵空中自燃。若自燃有。
則應離於燃具爲更生事。則無有用火成無
事。一切諸水所不能滅。若汝説有自性故。是
故可滅。若無自性。如幻化火無有實性。無對
治故。水不能滅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責汝此
火爲本有性。爲是無性。若本有性者。末亦是
有。本末既有。則應是常。不應可滅。復次自性
各各自不同。可相壞故。譬如作事。後作事成。
前事則壞。如火爲水所滅。若一切法各有自
性。何能相滅。若汝説若無自性。則火與樵不
得異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多有過失。能所不
異故。若一不異者。有何能所火樵二物。亦可
説言。樵爲能照。火爲所照。若不爾者。則汝義
本立一不成。外曰。若汝説火離一異者。云何
説火從因縁生耶。内曰。如樵中色等五塵。是
時不成樵。即於一時並成熱性故。四大四微
等八物。皆不一不異。若言冷熱等八物一異
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是一者。冷應至熱。即
墮常見。若言異者。簡空而生。即是斷見。縁
冷生熱。故若異者應有八火。火若有八。一火
不生。並如前説。是故諸法悉依縁生。何以故。
相續不度故相續故不斷。不度故不常。以是
義故。斷常見滅。不一不異。隨世間故。亦説一
異。復次若汝説能量所量二法成就。所以諸
法各有自性故不空者。是義不然。何以故。量
從自生故。不縁所量境而能量智自成者。無
有是處。既無所量。能量之名。對何而立。則量
何所量耶。若汝説由觀所量故。得成能量者。
是義不然。何以故。若前境未有。即量何所縁。
所量者。是所縁境。能量者。是能縁智。若所量
已成。能量何用。所本由能故得所名。若能量
未有。已成所量。則能量無用。若所量不
能量。自得成者。有何能所。若汝説能量所量。
更互相成。是二各有自性。而更互相合故。一
名能量一名所量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未
相對時。兩法已成。而後時得名者。有四過失。
一者相對無用。何以故。一切諸法未被縁時。
已成所量。智亦如是。未能縁時。已成能量。既
自性已成。何用相對。二者爲何事未足。復須
相對。若爲立名。須相對者。體既已立。何故無
名。若汝謂體本自性是有。但未相對故。未有
名者。是義不可。既未有名。云何有體。三者所
量前成。能量後成者。若所量已成故得所量。
能量未成。復何所對。而名所量。四者若能所
倶時成者。則能所義壞。如牛角並生。則無能
所。既前後倶時。求覓自性。皆不可得。故知諸
法悉空。復次若汝説。譬如燈爲能照。瓶爲所
照。燈瓶二物本性是有。但相對時名能所照。
故量義得成者。是義不然。何以故。燈譬未成
故。與量不相似。豈得爲譬耶。若汝説云何未
成者。燈中無暗故。故不照自體。若照自體體
是所照。如瓶等譬。瓶既須別。燈來照燈。亦應
更有別燈照之。此則照照無窮過故。而不然
者。汝謂證量相似故取燈爲譬者。我明不相
似故不得爲譬。何以故。燈但照他。決不照自。
若體有暗。可須自他來照。體既無暗。何勞自
他照耶。不如瓶等物體暗不自顯故須燈照。
若燈復須照。則應更有別燈來照。而不爾者。
定知燈但爲能照。非是所照。量即不爾。是能
是所。能縁前境。名爲能量。即自智縁。及爲他
智縁。故名所量。即自縁者。如眼識爲證量。直
對前色。不能分別作是青意。若作是青意。解
即是意識。是則二心倶起。眼識取色不能自
取。意識分別青黄。即是取。眼識不能取自見
色境故。但分別眼識所得者。即是所量分別。
眼識即是能量。是故證量由他分別故得成
立。燈則不爾。但是能照。非是所照不由他照
故得成立。以是因縁。不得擧此譬於證量。若
燈能自照。不更須別燈照者。瓶等亦應自照。
不更須別燈來照。若燈體暗故。應照自體。而
不須別燈照者。瓶亦應爾。瓶體有暗。則應自
照自體。亦不勞別燈來照。瓶應自照故。是
則瓶燈一種倶應自照。並不由他。則瓶與
燈。復有何異。若燈不應照者。云何能照自體。
若體無暗不須照者。復何勞照。若照自體者
則有二失。一者體應有暗故須照者。此則與
瓶爲一。瓶有暗故。既不能自照燈亦有暗。云
何能照。二者能所照一。既是一體。竟誰爲
能所照耶。汝燈譬既不成。證量義亦壞。又不
但用一色爲瓶。而合八物爲瓶者。唯見一色。
云何得瓶若見一色。即是瓶者。唯色是瓶。故
知證色不證於瓶。又色亦不可證何以故。隣
虚色不成就故。汝謂隣虚微塵常不可空故。
聚衆多成塵。色義則爾者。爲當就一塵中有
六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若無六方。非謂
爲色。既有六分。即可分析。若有方無分。是則
六塵共入一塵。無量諸塵並應如是。則無成
大義。又如一塵。日光照時。爲照一邊。爲東西
倶達。若唯照一邊則有六分。若東西倶達。色
則非有。故知方分不實。悉併是空有何證見。
既無有證量。比等諸量。理當自失。又如自性
離色等諸塵不可得比。瓶亦如是。若汝云先
須證見。後則比知。如先曾證見火與烟相應。
有火比烟。後時見烟。雖不見火。而由於前曾
見火故。比度前時。知有火者。是義不然。何以
故。汝謂由色等塵能比知自性。先來未見。云
何由色等而得比知。瓶亦如是。知先來未曾
證見。云何見色能比知瓶。是則由證量故
有比量。此義不成。證既不成。比譬聖言等
量皆失。又有過失。因果無差別故。比智不
成。若汝謂自性生五唯等自性爲因。五
唯爲果。因中已有果。果時亦有因。至五唯時。
自性終不失。五唯自性即並本有故。自性五
唯其體則一。若爾因果無差。云何説五唯
能比知自性。此即自體以比自體。義何謂乎。
復次破鞞世師義。應知。若汝謂瓶等與色等
異者。云何得證若離色等諸*徳。是物可證
者。應知石女有兒用炎水浴。被龜毛衣著兎
角屣。戴空華鬘。入闥婆城。共化女戲。是等亦
應可證。若此不可證者。瓶等亦爾。色等既無。
瓶云何有。如瓶一切諸量亦皆不成。如是自
性悉不可得。故知諸法一切皆空。復次爲破
僧佉執應知。若汝説因中有果故。諸量不
成。如諸法有自性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因
一體故。汝謂自性因中即有果。諸法中即
有自性故得比知。若爾因果爲一爲異。若一
者。一體無有異故。不可相比。若汝説因果不
一者則自違汝義。若因中定有於果。即成二
失。一者以因即果。則失於因。自性一故。只得
是果。云何有因。二者若已有果。因則何用。本
由因生。果既已有。何復用因。若汝説是因有
故自性不失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自性處所
無故。若汝説由密空處故。云何無處所者。是
義不然。何以故。密空處並未有故。密者謂四
大四塵八物。空者謂空大聲塵二物。如此五
大五塵二處。並未有者。自性云何得立。自性
未變異時。五唯五大。並未有故。空大是空處。
四大是密處。二處昔未有時。汝立自性。爲在
何處。若汝説先自性未有空密者。是義不然。
何以故。生因違本故。若變異前未有空密。
則無因用。當變異時。始有空密。方有因用者。
是則變異。應能生自性。若汝説是時此二未
有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因不成就故。何物爲
先耶。若汝謂無物先自性者。是義不然。自性
無住處故。若無處所。則違汝聖言故。迦毘羅
仙爲阿修利婆羅門説。昔初唯有一暗冥。此
中但有智由處所。既無法。引聖言即自相違。
自性及我並不成就。復以何譬得立自性。若
汝説第三是其譬喩者。亦復不然。何以故。有
二過失故。一者自失本義。二者因性不成。若
汝説無異即是譬者。是義不然。第三不成故。
若汝説由無異故。第三得成者。是亦不然。但
有數故。若汝説數有。即乖義本。若汝所説義
本若有數。數即義者。是亦不然。何以故。數
滅時義亦壞故。變異與自性。則爲無異。如不
如並皆不立。自性及變異。無差別故。則因與
果爲一。並亦不成。若汝説若因果一者。則無
言語故。汝難亦無。若因果異者。一義不然。何
以故。有三過失故。一自違汝義。二成自顛倒。
三言語無因。一自違義本者云何。如此今我
取汝義還難汝。汝爲信爲不信。汝若信我難。
汝義即壞。若不信我難者。汝難亦非難。何以
知然。由我難故。汝語義得成者。我義亦立。汝
所立義。是何時中。爲在我難前。爲後。爲倶
時。若在前者。我未有難汝對破誰。若在我
難後。我義已成。汝義那立。若倶時者。則無能
所。如江海水一時和合。云何辯異。汝我二義
便無差別。即成我義。二自顛倒者。汝取生義。
難我顯義。此非難處。若我立生義。汝可*以
三時爲難。難我生者。不離三時故。若三時不
立。是生不成可爾。顯義者。由道理故立。若有
道理。則三時無異。若無道理。則不能顯義。是
故不成。不由三時故。是故難生。須依三時。今
所難者。須依道理。汝將時節。難道理義故。自
成顛倒。三言語無因者。言語由義得成。若無
義者。語言不立。因果一體。異義不成。故無語
言。若汝説是因是果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有
無常過故。果既無常。因亦應爾。若因無常。則
違汝義本。汝因是常。果是無常。果色等變
異不可得故。若汝説由色所比故。非不可得
者。義亦不然所比無有故。並如前破。證量不
成故。比量亦不成。未有空密處故。因無住所。
故不得成。若汝説若無可比。比量亦得成。如
比有四句。一有比無。二無比有。三有比有。
四無比無者。是義不然石女兒兎角等。並應
可比。色等可證。非可證。此義何用。是因無道
理故。不可得成。若汝説如隣虚空塵。以果
比因。自性亦爾者。是義不然。以隣虚不成故。
因果異故。離色等塵。不可得故。故譬不得成
立。若汝説取非證。比非所證。如地下水。不可
知見。比自性我亦如是者。是義不然。何以故。
若汝能因石女兒。比龜毛者。我則信汝。因隣
虚塵得比自性。若汝説如燈自成。比量亦爾
者。是義不然。何以故。離色等八物。燈不可見
故。如隣虚塵。離色等亦不可得。所比自性亦
不可得故知無自性。若汝説憶知有故。故證
量比量並成。若無證比。復何所憶者。是義不
然。若離三種知。外方有憶知。證比不成故。三
種知者。一異境知。二能別知。三一知。異境知
者如人見瓶。後時憶衣。此非謂憶。汝義亦爾。
色即異物。已見色時。便憶於瓶。故義不可。二
能別知者。譬如張即見瓶。王*即後憶者。無
有是處。汝義亦爾。覺能取境。我能憶知此兩
別類不同。是覺前見。我後憶知。無是義故。三
一知者。如人正看瓶時。不得生憶。若有憶知。
則二過失。一者兩知一時不得倶起。以心是
一故。心取色時。不得取聲。二者根正對境未
捨。那復得憶餘境。汝覺亦爾。唯是一知。無念
念滅。從變異初。至解脱前際。恒是一故。是憶
知中。無有憶知。若翻此三知。憶知得成。謂
境界同類。能知同類。知念念滅。不得一時。
備此三義。憶知得成。汝憶知不成。故證比等
量亦不得成。以是縁故。自性義壞。若汝説憶
知由自性。所以得成一異。有無等造。初念取
境。則備三義。一境二人三智。並一時倶有。至
第二念時。前三已滅。後三續起。前後同類。是
爲一義。前後各一。亦是一義。前無後有。是爲
異義。前能生後。是其有義。前滅後生。是其無
義。備此諸義。故有憶知。由自性故。憶知得
成者。内曰。若爾我大歡喜。翻成我義。有何損
失。我今由此義故。説無自性。譬如前種能生
後穀。此前後穀。不一不二。不有不無。若一者。
則無前後。若異者。則前穀後豆。故無一異。自
性不有不無者。因滅果生故。因滅故不有。果
生故不無。因時未有果故。不可説有。果生時
必由因故。不可説無。以是義故。因果憶知並
得成就。故説無自性。如穀前後。不一不異。能
作種種諸事。憶知亦爾。前後不一不異。故能
憶知種種諸境。若汝聞憶知。若是無常。云何
修習者。答曰。已無常故。則有修習。譬如劫波
婆種子。種植於地。以佉陀羅汁。而漑灌之。後
時出生芽莖枝葉。是其自相無有異色。唯果
熟時。即成佉陀羅色。爲相紅赤異。劫波婆自
相本色。如是心者。作法非法。是法次第前心
熏習後心。如是方便熏習不失故不一異。至
果熟時。苦樂等果。即各顯現。是故從無自性
心諸業得生。如劫波種子。後同佉陀羅色。若
作此執。有自性心。是名憶知。或有人説壽者。
亦是憶知。若作此執。即無憶知心及壽者。有
自性故。則無忘失。若汝説有忘失者。有二過
失。一者憶知。若有自性。則無忘失。若有忘失。
則無憶知。如此忘失。爲有自性。爲無自性。若
有自性。與憶知性爲相違不。若不相違。於一
物中。便應一時倶有憶忘兩心並起。若相違
者。但有自性忘失。則無憶知。憶知既無。何所
忘失。若汝説是知先生後滅故説忘失。若爾
者自性則不成。若有憶知。自性作具無用。
憶知恒有故。若汝説由作具故得成者。則無
自性。有過失故。若作者與具一體。則無憶知。
知恒有故。若知無者。心或時無。則無自性。
心或時有。則無憶知。若無憶知。心則應滅。若
汝説有別物故。心得是常者。證知之時。應不
憶知。即以證知。當憶知處。是故不失憶知體
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物常住。則無數習。
同類相似。乃可數習。若無自性。似義可成。
若有自性。即應恒守一物一事故無相似。無
相似故。則無數習。無數習故。則無憶知。若汝
立自性憶知者。比量等並不成就。以一體故。
一切疑心應是決智。欲即離欲。偸即是施即
婦是母是覺。若與自性不異。爲當先有。爲當
後有。若先有者。所覺既無。覺何所覺。若後有
者。則因中果義即自壞。若汝説本有者。所覺
何物。若言我是所覺者。是義不然。以證比二
量我不可得故物若是有不離二量所得。譬
如五塵五根。五塵者智不重生故。是名證
量。比量者智重生故。先見識生。後比知有
根。以識不離根故。如先見烟。後知有火。我者
則不爾不如色等可證。過根境故。不如諸根
可比。無有相應事故故我非所覺。是故覺若
在前。則不成覺。故知一切法如實無自性。唯
眞實空。是其體性
  *佛性論破執分*第二中破大乘見品第三
復次爲破大乘中學有偏執者應知。若汝説
一切有皆由俗諦。一切無。皆由眞諦應作此
問。善友何者是眞實。何者是俗諦。答曰。一切
諸法無有自性。是爲眞實。於無自性法中。説
有自性。是名俗諦。以於無中假説有故。問曰。
是執無有自性。爲當依世俗言故有。爲當唯
是語言。若依世俗言。有此執者。此執則不
可説。何以故。執是無故。若此執唯是語言。則
無所詮世俗語言不成就故。若不成就。是世
俗者。是義不然。又若汝謂於無自性中。執有
自性。是名爲俗。若執有者。云何是無。答曰。
爲顛倒品類故。故無中説有。乃至於無常樂。
我等諸法説言皆有。常等諸徳。其體實無。
但假説有。如此執者。爲四倒攝。是故雖執是
有。而得是無。問曰。如此顛倒爲有爲無。若是
有者。一切諸法無有自性。是義不然。若是
無者。此執顛倒亦不得成。若無性中。執有自
性爲俗諦者。是義不然。何以故。二諦不可説
有。不可説無。非有非無故。眞諦不可説有。不
可説無者。無人法故。不可説有。顯二空故。不
可説無。俗諦亦爾。分別性故。不可説有。依他
性故。不可説無。復次眞諦不定。有無人法。無
不無二。空有不有。俗諦亦爾。分別性故。非
決定無。依他性故。非決定有
佛性論卷第一



佛性論卷第二
  天親菩薩*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顯體分第三中三因品第一
復次佛性體有三種。三性所攝義應知。三種
者。所謂三因三種佛性。三因者。一應得因。二
加行因。三圓滿因。應得因者。二空所現眞如。
由此空故。應得菩提心。及加行等。乃至道後
法身。故稱應得。加行因者。謂菩提心。由此心
故。能得三十七品。十地十波羅蜜。助道之法。
乃至道後法身。是名加行因。圓滿因者。即是
加行。由加行故。得因圓滿。及果圓滿。因圓滿
者。謂福慧行。果圓滿者。謂智斷恩徳。此三因
前一則以無爲如理爲體。後二則以有爲願
行爲體。三種佛性者。應得因中具有三性。一
住自性性。二引出性。三至得性。記曰。住自性
者。謂道前凡夫位。引出性者。從發心以上。窮
有學聖位。至得性者。無學聖位
  佛性論顯體分第三中三性品第二
復次三性所攝者。所謂三無性。及三自性。三
無性者。一無相性。二無生性。三無眞性。此三
性攝如來性盡。何以故。以此三性通爲體故。
無相性者。一切諸法但名言所顯。自性無相
貌故。名無相性。無生性者。一切諸法由因縁
生故。不由自能生。自他並不成就故。名無生
性。無眞性者。一切諸法離眞相故。無更別有
實性可得故。名無眞實性。復次三種性者。一
分別。二依他。三眞實。別有十種義。應知。何
等爲十。一分別名。二縁成。三攝持。四體相。
五應知。六因事説。七依境。八通達。九若無
等。十依止。一分別名者。爲隨名言假説故。立
分別性。若無此名言。則分別性不成。故知。此
性但是名言所顯。實無體相。是名分別性。依
他性者。是十二因縁所顯道理。爲分別性。作
依止故。故立依他性。眞實性者。一切諸法眞
如。聖人無分別智境。爲清淨二性。爲解脱三。
或爲引出一切諸徳故。立眞實性。是名分別
名。二縁成者
問曰。分別性。縁何因故。而得顯現
答曰。由縁相名相應故得顯現
問曰。依他性。縁何因故得成耶
答曰。縁執分別性故得顯現
問曰。眞實性。縁何因得成
答曰。由分別依他二性極無所有故得顯現。
故名縁成。三攝持者。性有三種。法有五分。言
三性者。所謂分別。依他。眞實。五法者。一相。
二名。三分別思惟。四聖智。五如如。前三是世
間智。聖智是出世智。如如是無爲境。爲明此
五法攝前三性故
問曰。於五法中。幾法攝第一性。答曰。五法並
不可攝。何以故。爲無體故。問曰。第二性幾法
能攝。答曰。有四法攝。問曰。第三性幾法能
攝。答曰。唯如如一法能攝。問曰。若依他性爲
聖智所攝者。云何説依他性縁分別性得成。
答曰。依他有二種。一染濁依他。二清淨依他。
染濁依他。縁分別得成清淨依他。縁如如得
成故。四體相者有二。一通二別。通者。由此三
性通能成就一切諸餘眞諦。或二三四七諦等
法。故諸眞諦不出三性。是以三性爲諸眞諦
通體。二別體者。於三性中。各有實義。何者實
義。一者分別性體。恒無所有。而此義於分別
性中。非不爲實。何以故。名言無倒故。二者依
他性體。有而不實。由亂識根境故是有。以非
眞如故不實。何以故。因縁義無倒故。是以對
分別性故名爲有。對後眞性故非實有。是名
有不眞實。三者眞實性體。有無皆眞如如之
體。非有非無故
問曰。是三性實相云何
答曰。分別性實相者。人法増益及損減。由解
此性故。此執不生。是分別相人法者。是分別
所作。若依眞諦觀。此人法爲有名増益執。若
依俗諦觀。此人法是無名損減執。若通達此
分別性。則増益減損二執不生。是名分別實
性相。復次依他實性相者。能執所執増益及
損減。由解此性故。故此執不生。是名依他性
相。此能執所執。若見眞爲有。則是増益。名爲
常見。若見俗定無。則是損減。名爲斷見。若通
此二性。斷常二執並不得生。是名依他實性
相。唯有似塵識故。則無能所。無能所故。無増
益執。由有似塵識故。無損減執。復次眞實性
相者。有無及増益損減執。由解此性故。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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