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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 (No. 1595_ 世親眞諦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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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依止一向轉是有種子。果報識即無
種子。一切皆盡 釋曰。依止即如來法身。次
第漸増生道次第漸減集諦。是名一向捨。初
地至二地乃至得佛。故名爲轉。煩惱業滅故
言即無種子。此顯有餘涅槃。果報悉滅故言
一切皆盡。此顯無餘涅槃。由此義故。本識與
道雖復倶生。而有増減之異
論曰。若本識與非本識共起共滅。猶如水乳
和合云何本識滅。非本識不滅 釋曰。前擧
水乳和合。譬本識與非本識和合故。還擧此
爲難。水乳和合既生滅必倶無有水乳偏滅
盡義。本識非本識和合亦應爾。云何一滅一

論曰。譬如於水鵝所飮乳 釋曰。即以譬釋
難。水乳雖和合鵝飮之時。唯飮乳不飮水。故
乳雖盡而水不竭。本識與非本識亦爾。雖復
和合而一滅一在
論曰。猶如世間離欲時。不靜地熏習滅。靜地
熏習増世間轉依義得成。出世轉依亦爾 
釋曰。前引世間所了事爲譬。後引世間智人
所了事爲譬。如世間離欲人。於本識中。不靜
地煩惱及業種子滅。靜地功徳善根熏習圓
滿轉下界依。成上界依。出世轉依亦爾。由本
識功能漸減。聞熏習等次第漸増。捨凡夫依
作聖人依。聖人依者。聞熏習與解性和合。
以此爲依。一切聖道皆依此生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第四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引證品之二
順道理章第六
論曰。若人入滅心定。由説識不離身。是故果
報識於定中應成不離身 釋曰。此章復引
不違道理。以顯實有本識。若人謂第三第四
縁覺菩薩等。爲得寂靜住。及離退失過故
聖人修滅心定。非滅心體稱滅心。滅心法故
名滅心。以能依從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説。
是於入定時識不離身。此識但是果報識。
若離此識説六識中隨一餘識不離於身此義
不成。何以故。修此滅心定爲對治生起識。
由觀生起識有不寂靜過失故。言過失者。六
識縁外塵。有起不正思惟義。由不正思惟
退失定。此是第一過失。由生起識在散動位
中障。不得最細寂靜處。此是第二過失。已得
退失未得不得。爲對治此二過失故修滅心
定。若立識不離身。應知即是本識
論曰。何以故 釋曰。復以何義證知。識不離
身但是本識
論曰。滅心定非此識對治故 釋曰。若人欲
得寂靜住不觀此識過失不爲對治此識故修
滅心定。故正入滅心定時不滅此識。即説此
識不離於身
論曰。云何知然 釋曰。如此義云何可知。何
故不言入滅心定時。實無復心。心非永滅後
時更生故。説識不離身。佛世尊説。若人入第
四定身行則斷。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則斷。
若人入滅心定心行則斷。如此身行斷身不
滅。心亦應爾。但心行滅心不滅。故説識不離
身。何故不作如此説。若人執入滅心定。後出
定時心則還生。由此義故説識不離身。是義
不然。何以故
論曰。若從此定出。識不應更生 釋曰。若在
此定識相續斷。無復所餘故。無復從此定出
及識更生義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義
論曰。此果報識相續已斷。若離託生時不復
得生 釋曰。如人一期報已盡。果報識相續
永斷。無還生義識若更生必託餘生身。若離
餘身。果報識還於本身中生。無有是處。
故知入滅心定時。説識不離身唯是本識
論曰。若人説滅心定有心。此人所説則不成
心 釋曰。言有第六心名爲有心。約第六心
説識不離身。如彼所説則不成心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識。
立本識明不離身。若離如前所立相本識生
起識中隨執一識。言滅心定中有。是義不然。
何以故
論曰。定義不成故 釋曰。此下以十義。顯滅
心定中立有心義過失。此即第一過失。心與
心法未曾見其相離。如餘心法與餘心法如
想無時離受。受亦無時離想。心與心法亦爾。
無時得相離。若不相離。滅受想定及滅心定
悉不得成。由滅三法故此定得成。三法既不
滅故此定不成。若人執有本識言識不離身。
則無此過。何故餘識皆滅此識獨不滅。修滅
心定者。求得寂靜住。爲對治能障寂靜住心
及心法故。滅心定生。不爲對治不明了本識
修滅心定故。餘識滅此識。不滅。復次此定
中若離本識。餘識不成
論曰。解相及境不可得故 釋曰。此第二過
失。若執心及心法是有。此有必有解相及境
界。解相有二種。一無分別。二有分別。無分別
即是五識。意識或有分別或無分別。若無分
別六識同是證知。若有分別則是比知。境界
即是六塵及六塵眞如故。心及心法解相及
境界。皆可了別解相及境界。於此定中既不
可得故。知此定中決無餘識。若説此定中有
本識則無此妨。此識能生依止所顯故
論曰。與善根相應過故 釋曰。此第三過失。
復次若執此定有餘識生。此識不出三性。謂
善惡無記。此心不可立爲善性。與善根相應
過故。由此與彼相違故。若識不與善根相應。
自性是善則無此義故。此心善決定與善根
相應。若説由定心是善故。説定是善。是義不
然。非汝所許與無貪等善根相應。此義應至
以失滅心定義故。何以故。善心通無有別。
一切心法皆不相離故。若不相離則受想亦
不滅。是故不可立此心爲善
論曰。與惡及無記不相應故 釋曰。此第四
過失。復次亦不可立此心爲惡及無記性。此
二性不成就故。離欲欲界時一切惡法皆滅。
故非惡性。由此定是善故。不可立此心爲無
記性
論曰。想及受生起過故 釋曰。此第五過失。
復次不可説此心爲善。有想受等生過失故。
離善根善性不成。是故善心必與善根相應。
如必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想相應。無異
因故此義不成。所對治是有。能對治亦是有。
譬如欲等正生不淨觀等則不得有。若汝不
許此義。故知不成善心
論曰。於三和合必有觸故。於餘定有功能故
 釋曰。此第六過失。復次若信受本識。此定
中無有觸生過患故譬如於餘定。若滅心定
中異本識有別善心生。此心必不離觸。因定
生安爲相。能生樂受等。樂觸。不苦不樂觸
應生因此安觸。樂受不苦不樂受必應生。何
以故。於餘定爲生樂捨二受。已見有功能。此
定亦爾。以無遮障故。是故此定亦應依觸生
受。是義不然。何以故
論曰。但滅想是過患故 釋曰。此第七過失。
復次若信由觸故此定有受。則此定唯無有
想。是義不然。何以故。佛世尊説想受倶無

論曰。作意信等善根生起過故 釋曰。此第
八過失。復次此觸不應有。於餘識處倶有相
應觸。生時有作意信等善根生起過故。若有
觸與心相應生。佛世尊説。作意受等必與觸
倶生。若有作意必能生善等心故。信等
根即隨作意起。是義不然。以不免前所説
過失。若汝欲離如前所説過失。及與阿含相
違過失。由厭惡心法。是故但拔除心法故。此
定唯有心無有心法。是義不然。何以故。從
所依拔除能依。無道理故
論曰。拔除能依。離所依不可得故 釋曰。此
第九過失。復次若汝言由此定方便中厭惡
觸受想等故。拔除心法。但有心無觸等者。
是義不然。何以故。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
故。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心及心法是所依
能依事。從無始生死來。更互恒不相離。由
此相引。是故心應成就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汝言定及定方便起。必與無貪等善根相
違故。無貪等善根不生。但善心生。於餘處
未曾見有此義。諸法若因有相應。其相似果。
亦有相應故。此執不然
論曰。有譬喩故 釋曰。此第十過失。復次佛
世尊説。於此定中一切身行語言行心行皆
滅不起。身行謂出入兩息。語言行謂覺觀思
惟。心行謂作意想受等。如覺觀思惟滅盡。語
言則不生。如是心行若滅心亦隨滅。若汝言
如身行滅時。人住定中身不壞滅。如此於定
中心行雖滅而心不滅。此義亦不然。何以

論曰。如非一切行。一切行不如是故 釋曰。
身行滅時有別住因。能持令此身不壞滅。如
佛世尊説。若離出入兩息飮食壽命識等。能
持此身令不壞滅。如身行滅時。有別法持身
令住。心行滅時無有別法持心令不滅。是故
汝所立並此義不齊。是故此位由此道理定
無有心。若無有心。云何佛世尊説識不離
身。是果報心。佛世尊説名爲識。若出觀時。意
識從此一切種子識生。由後識有因。及在定
身有識食。故知本識定有。若彼本來是能
依所依作大功用。拔除能依令離所依。無如
此義。何以故。由譬成故。於世間中。從本以來
乃至盡際。互不相離恒共生起。無道理拔除
能依令離所依。猶如四大及四大所造色。無
道理令所造離能造。心法亦爾。不可令離依
止。是故於無心定。但有心無心法。是義不
然。若汝執從所依拔除能依。此義不成。由
但厭惡受及想故。唯此二法滅。於此定中二
法不得行。餘法不爾。是義不然。何以故。若非
一切行。可得如此滅。非於一切行中得有如
此滅。若遍行滅心必隨滅。佛世尊不應説識
不離身。由有此識故。知如來爲成立。本識
於此定中是有。復次經言識不離身。此言若
離本識約餘識則不成。何以故。此滅心定爲
對治生起識故生由觀此生起識不寂靜故。
若有人執出定時心則還生。約此義故有不
離之言。此亦不然。何以故。若有如此義。
出定人心不更生果報識。若相續斷離託後
生時。無還生義。若有人離本識。由意識計
滅心定有心。是人所執心則不成心。善惡無
記性不成故。由説此定是善爲性故非是惡。
無記亦爾。威儀工巧變化心。此定中不得有
故。若説有果報無記心。即是本識。以無第五
無記故。若汝説此心是善則應與無貪等善
根相應。何以故。染汚心已滅善心正起。意
根亦有境界。亦有三法和合。云何不生觸。
若有觸云何無受。若爾滅心定義不得成。以
心及心法於中不滅故。若有人執此定是善。
由引因故。在方便有善心功用。能引此定心。
定心是相似果。雖復是善。不與無貪等善根
相應。是故如來欲顯觸生受故。先欲簡別和
合。依根縁塵生識。由三有能和合故觸生受。
若三和合無能。則但生觸不生受。是故此定
雖復是善。不能作有能和合故無受想。是方
便心有三善根相應。相似果則不如此。是義
不然。何以故。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此
等難具如前説
論曰。若有人執色心次第生。是諸法種子。
此執不然 釋曰。若有人執前刹那色。是後
刹那色因。能爲後色作種子故。前刹那識
是後刹那識因。能爲後識作種子故。此執不

論曰。何以故。已有前過。復有別失 釋曰。前
過謂若識相續斷。後識無因應不得生。又一
期報盡。離託後胎無更生義。有如此失前已
具明。有作如此執者。若人從無色界退。還
生下有色界。後色若應生。前種子久滅。此
色從何因生
論曰。別失者。若人從無想天退。及出滅心定
此中所執不成 釋曰。生無想天及入滅心
定。心已久滅。後若退生及出定。云何得成就
先心。爲後當生心因。若定如此
論曰。阿羅漢最後心亦不得成 釋曰。阿羅
漢無有入無餘涅槃義。何以故。後色後心。爲
因不盡故。是故應知此義
論曰。若離次第縁此執不成 釋曰。此前刹
那色。由次第縁故。與後色相應。識亦如此。不
由因縁故前後相應。是故此執若離次第縁
立因縁義。此執不成。以違解脱故
論曰。如此若離一切種子。果報識淨不淨品
皆不得成。是故此心有義成就應。當信知依
前所説相。今當更作偈
釋曰。此義具如前釋。若人但在生起識。不
在本識轉依義則不成。爲顯此義故説三行


    菩薩於善識 則離餘五識
    無餘心轉依 以何方便作
    若對治轉依 非滅故不成
    果因無差別 於滅則有過
    無種子無法 若許爲轉依
    於無二無故 轉依義不成
釋曰。菩薩有二種。謂凡夫聖人。十信以還是
凡夫。十解以上是聖人。今欲明轉凡夫依作
聖人依。此轉依於何識得成。但是本識中成。
若無本識於餘識不得成。云何知然。此義三
偈次第顯之。離惡無記故言善。是第六識故
言識。此善是出世心與三十七品等助道法
相應。名爲善識。此善識離五種散動法。
與五識恒不相應故。言則離餘五識。云何得
相離生。一切時如此生故
論曰。無餘心 釋曰。離染汚意識。及有流善
識。若但説善識。不説無餘心。有流善識則在
其中
論曰。轉依以何方便作 釋曰。一切染濁種
子滅離故。唯本識在。是名轉依相。何方便作。
如後偈説
論曰。若對治轉依 釋曰。若汝説由對治生
故依止轉異。説對治爲轉依。此義不然
論曰。非滅故不成 釋曰。不以滅爲轉依。有
二義不成。一若對治生而種子不滅依義如
本非謂轉依。二對治是轉依了因。非轉依體。
對治是道諦。轉依是解脱及法身。即是滅諦
故。應以種子滅爲轉依。若汝執對治生。染濁
種子滅。一時中有此二義。何故以滅爲轉
依。不取道爲轉依。此執有過
論曰。果因無差別。於滅則有過 釋曰。果是
滅諦説名涅槃。因是道諦説名對治。若對治
是滅諦因果則成一。若成一復有何過。若得
對治即般涅槃。若有人立滅諦爲轉依。爲當
以種子滅爲轉依。爲當以識滅爲轉依
論曰。無種子無法。若許爲轉依 釋曰。若有
人説能依所依滅名轉依。意識中能依種子
滅。能依種子既滅。所依意識亦滅。故名轉依。
若許此二義爲轉依。是則不然
論曰。於無二無故。轉依義不成 釋曰。第六
生起識於定位中。若不在時無種子無。無作
亦無故轉依義不成。若有本識。生起識熏習
所生種子。於本識中住。生起識雖復不在。可
得令種子無。及令生起識無。説爲轉依。若離
本識則無二無故。轉依義不成。以是義故定
應信有本識
  釋差別品第四 言説章第一
釋曰。此品總有二章別有七章。總有二章者。
一熏習。二事用。別有七章者。一言説。二我
見。三有分。四引生。五果報。六縁相。七相貌。
前三品已成立本識。是有品類差別今當更

論曰。此阿梨耶識差別云何 釋曰。此問本
識。爲性有差別。爲事有差別
論曰。若略説或三種或四種差別 釋曰。今
就事明差別。唯一本識。其性不異。約事或三
種。或四種。或七種差別
論曰。三種者。由三種熏習異故。謂言説我見
有分熏習差別 釋曰。論本所以不釋此三
者。後解應知勝相。初自分別此三義。故今
不釋。由言説熏習差別者。唯一本識由熏習
差別故有三種。言説以名爲體。名有二種。
謂言説名。思惟名。此二種名以音聲爲本。約
能見色根有聲説謂眼。數習此言説。於中起
愛熏習本識。此熏習是眼根生因。若果報眼
根應生。從此本識中言説愛熏習生。是故立
言説熏習爲眼根因。如眼根於耳等根一切
言説熏習生應作如此知。是本識第一差別」
我見章第二
論曰。由我見熏習差別 釋曰。有染汚識。由
我見等依止故。於本識起我我所等熏習。由
此熏習故起分別。謂自爲我異我爲他。是名
本識第二差別
有分章第三
論曰。由有分熏習差別 釋曰。由隨善惡不
動業。於六道中所受六根有差別。是故本識
有三有六道差別是名本識第三差別
引生章第四
論曰。四種者。謂引生。果報。縁相。相貌差別。
引生差別者。是熏習新生。若無此縁行生識。
縁取生有。是義不成 釋曰。引生種類差別
此有何相。是熏習新生。若無引生本識差別。
行生滅所熏習識。由取所攝故。對生有起此
有不得成。從此有生起故説此爲有法。取及
善惡等是宿世所數習果
果報章第五
論曰。果報差別者。依行於六道中此法成熟。
若無此後時受生。所有諸法生起。此義不
成 釋曰。行有爲引因。於六道中成熟是本
識説名爲引。若無此更生爲法眼等諸根。色
等諸塵更生不得成。此法即果報果
縁相章第六
論曰。縁相差別者。於此心中有相能起我執。
若無此於餘心中執我相境。此義不成 釋
曰。此本識爲第二識我執。第六識我見作
縁相。是本識若無縁相差別。以身見爲因。我
執所縁境不得成。是名相似果
相貌章第七
論曰。相貌差別者。此識有共相。有不共相。無
受生種子相。有受生種子相 釋曰。相貌差
別品類有多種。若略説有四種
論曰。共相者。是器世界種子。不共相者。是各
別内入種子。復次共相者。是無受生種子。不
共相者。是有受生種子
釋曰。本識與一切衆生同功能。是衆生所共
用器世界生因。復次共相是無受生種子者。
此本識是無覺受法。謂外四大五塵等生因。
若無如此相貌本識。是器世界衆生同用因
則不成。不共相是各別内入種子者。各別是
約自他立。境界不同種類不同取相不同。故
言各別。又約自爲内約他爲外。是内根塵等
生因爲不共相。是有受生種子者。此本識是
有覺受法生因。若無第二相貌。衆生世界不
得成。若由別因得成。如木石等無覺無受。
此二種子何種子爲聖道所破
論曰。若對治起時。不共所對治滅 釋曰。此
不共種子。若道起時。與道相違。必爲道所
破何以故。無一人得道餘人得解脱。於共種
子道有何功用
論曰。於共種子識。他分別所持正見清淨 
釋曰。道於共種子無功用。亦有功用。如於
不共種子功用。此中則無故言無功用。得道
以後所見清淨。與前見有異故言亦有功用。
云何道於共種子不同功用。由他分別所持
故。若爾道於共種子有何功用。但除分別。於
境界中起無分別故。法眼於境界清淨。但
縁無性故。若約慈悲般若更起分別。此分別
由依止眞如故。則所分別成清淨土。唯一境
界。云何衆生所見不同
論曰。譬如修觀行人。於一類物種種願樂。種
種觀察隨心成立 釋曰。由觀行人變化心。
於一類物衆生見不同。如此境界他分別所
持故。觀行人於中得清淨見
論曰。此中偈説
    難滅及難解 説名爲共結
    觀行人心異 由相大成外
    清淨人未滅 此中見清淨
    成就淨佛土 由佛見清淨
釋曰。結有二種。一相結。二麁重結。相結難
解。麁重結難滅。心分別諸塵名相結。由此分
別起欲瞋等惑。説名麁重結。若得無分別智
即解相結。相結不起麁重結即隨滅。又釋難
滅約無間道。無間道難得故。難解約解脱
道。由無間道難得故。解脱道難得。於共境界
中起結故名共結。若約自相續則不名爲共。
云何此惑難滅難解
論曰。觀行人心異。由相大成外 釋曰。離識
無別外境。是故觀行人但觀内法。是無不觀
外法故言心異分別相。通十方世界故言相
大。觀心與内種子正相違。與外不相關故言
成外。由此三義故外結難解難滅。若此結
有三義難滅難解。觀行修道於此結有何功

論曰。清淨人未滅。此中見清淨 釋曰。對治
道生不共種子滅時。是觀行人或分分清淨。
或具分清淨。雖復未滅外相。於中法眼慧眼
清淨無執
論曰。成就淨佛土 釋曰。若有智慧慈悲。起
分別爲利他。成就淨佛土是其能。此淨佛土
何因縁得成
論曰。由佛見清淨 釋曰。初地是菩薩見。位
初地中清淨是見道清淨。見道清淨是名佛
見清淨。由此清淨能得佛土清淨。何況修位
及究竟位。又眞如觀是名佛見。何以故。若
至究竟位。所得眞如觀不異於此。故名佛見。
又由依佛正教修能得此見。故名佛見。又菩
薩亦得名佛。以定應得佛故。因受果名故稱
佛見。又菩薩對治道生不共種子滅。則具三
清淨。一法眼清淨。二佛土清淨。三見佛清淨。
謂見三身。菩薩縁佛起見。故名佛見
論曰。復有別偈 釋曰。此偈欲何所顯爲顯
二義。一菩薩於内修觀不依外。二由此觀唯
有識無有外塵。是二義互相顯
論曰。種種願及見觀行人能成 釋曰。觀行
人或爲成自自在。或欲引他令受正教故願。
種種變異願皆得成。若願已成自見他見。如
所願亦皆得成。此願爲有別境爲是一境
論曰。於一類物中 釋曰。若多觀行人別願。
同能變異一境。此變異得成。何故得成
論曰。隨彼意成故 釋曰。實無外境唯有識
故。是故各隨彼意變異得成。若實有外境。觀
行人願則不成。因不成故。自他所見變異亦
不得成
論曰。種種見成故所取唯有識 釋曰。由觀
行人識爲増上縁故。餘人識變異。如觀行人
願顯現故。知定無外塵唯有本識。前已明覺
受因定是不共種子。不覺受因定是共種子。
今當更説共不共因同生一果
論曰。是不共本識差別。有覺受生種子。若無
此衆生世界生縁不成。是共阿梨耶識無受
生種子。若無此器世界生縁不成 釋曰。共
不共二因生内五根及内五塵。爲自六識作
依止故。爲不共因感。爲他六識境界故。爲共
因感。若不雙爲二因所感。則無色陰及互相

論曰。復次麁重相識。細輕相識 釋曰。此文
顯本識是善惡二業相似果。亦是善惡二業
生因
論曰。麁重相識者。謂大小二惑種子 釋曰。
於理及事心無功能故稱麁重。一切未來惑
及業皆從此識生故稱種子
論曰。細輕相識者謂一切有流善法種子 
釋曰。於理及事心有功能故稱細輕。一切未
來信等五根善。皆從此識生故稱種子
論曰。若無此由前業果有勝能。無勝能依止
差別不得成 釋曰。若無此識。分習果及果
報果皆不得成。習果是相似果。果報果是六
道本識。於本識中更有麁重相及細輕相。習
果亦名相似果。勝能是相似果依止。是果報
果善道中有人天異。惡道中有地獄畜生等
異故。言依止差別。善道依止有勝能。惡道依
止無勝能。若本識無此二相因果義皆不得

論曰。復次有受不受相二種本識 釋曰。欲
顯本識中功能有盡不盡
論曰。有受相者。果報已熟善惡種子識 釋
曰。此本識昔有善惡種子果報若皆熟用種
子盡。但有本識在説。此本識爲有受相
論曰。不受相者。名言熏習種子 釋曰。此本
識在生死中受用無盡。同業種子。由是
相續不斷因故。名不受相。不受相其體云
何。謂名言熏習種子。先以音聲目一切法
爲言。後不發言直以心縁先音聲爲名。此名
以分別爲性。若以此名分別内法。或増或減。
壞正理立非理名肉煩惱。若以此名分別外
塵。起欲瞋等名皮煩惱。若以此名分別一切
世出世法差別。離前二分別名心煩惱。是故
一切煩惱皆以分別爲體。障無分別境及無
分別智。云何説此爲不受相
論曰。無量時戲論生起種子故 釋曰。四種
世間言説名戲論。謂見聞覺知。但以名言分
別。有此四種不縁實義故名戲論。約前後際
戲論不窮。故言無量時戲論。此戲論若生若
起。由名言熏習生故説名言熏習。爲戲論種
子。若無此二分有何過失
論曰。若無此識。有作不作善惡二業。由與果
報故受用盡義不成 釋曰。若無有受相本
識。善惡二業數數有作及不作。由施與果報
功能滅盡不更受報故名受用。此義不成。以
失解脱義故。若無不受復有何失
論曰。始生名言熏習生起亦不得成 釋曰。
若離先名言熏習。今時未來時未曾有。而有
此名言熏習則不得成。何以故。等流果若無
同類因則不得生。若得生阿羅漢縁覺。斷煩
惱盡應更生煩惱。若不生應無根本煩惱。若
無根本煩惱則無業。若無煩惱業則無有及
差別。則集苦二諦自然滅盡。即入涅槃不勞
修道。由此二義無。無解脱及自然解脱。故知
有受不受二相
論曰。復次有譬喩相識 釋曰。譬如幻事爲
象馬等亂心因。如此譬相本識是虚妄分別
種子故。爲一切顛倒亂心因
論曰。如幻事鹿渇夢瞖闇等。譬第一識
似如此事 釋曰。此四事譬四倒。幻事譬我
執。鹿渇譬我愛。夢*相譬我慢。*瞖闇譬無明。
此四譬同譬本識。本識即似此四事。幻事能
生衆生邪執。鹿渇能生衆生貪愛。夢*相能生
衆生亂心。*瞖闇能障衆生明了見境。阿陀那
識若未滅。能變異本識生六識。起四種上心
顛倒。故言本識似如此事
論曰。若無此虚妄分別種子故。此識不成顛
倒因縁 釋曰。若無本識一分與阿陀那識
相應。則本識不成四顛倒因縁。何以故。如此
本識。是虚妄分別種子因縁故。一切虚妄分
別皆從此本識生
論曰。復有具不具相 釋曰。約此譬喩相識
本識。更成二相。一具縛相。二不具縛相
論曰。若具縛衆生有具相 釋曰。謂未離欲
欲界衆生。具三煩惱故名具相
論曰。若得世間離欲。有損害相 釋曰。若衆
生離欲欲色界。肉心煩惱具足。皮煩惱有漸
被損害義。此二約凡夫
論曰。若有學聲聞及諸菩薩。有一分滅離相
 釋曰。肉煩惱一分盡。皮煩惱或被損或未
被損
論曰。若阿羅漢縁覺如來。有具分滅離相。
何以故。阿羅漢獨覺單滅惑障。如來雙滅惑
智二障 釋曰。阿羅漢獨覺但滅離見修二
道所破惑盡。故無解脱障。如來具滅離三
煩惱盡。故如本識永離一切解脱障及
智障。此識或名無分別智。或名無分別後智。
若於衆生起利益事。一分名俗智。若縁一切
法無性起。一分名眞如智。此二合名應身
論曰。若無此煩惱。次第滅盡則不得成 釋
曰。若無此具相不具相。凡夫有學聖人無學
聖人次第滅。此義不成。本識於三性中。何故
但是無記性。是果報故
論曰。何因縁善惡二法果報唯是無覆無記」
釋曰。非煩惱染汚故名無覆無記。不同上
界煩惱是有覆無記。何故不同。因是善惡而
果是無記
論曰。此無記性。與善惡二法倶生不相違 
釋曰。由無覆無記性與善惡二性不相違故。
於無記果報中善惡二業得生。由業生故有
善惡二道
論曰。善惡二法自互相違 釋曰。若果報是
善惡。善惡性互相違若是善惡不得生。應無
惡道。若是惡善不得生。應無善道。善惡二道
則隨一無道
論曰。若果報成善惡性。無方便得解脱煩惱
釋曰。若果報是善惡性。從善更生善果報。從
惡更生惡果報。由報更有報。則生死不斷故
無得解脱義
論曰。又無方便得起善及煩惱 釋曰。若定
是善煩惱不得起。若定是惡善不得起
論曰。故無解脱及繋縛 釋曰。若無善則無
解脱。若無煩惱則無繋縛
論曰。無此二義故。是故果報識。定是無覆無
記性 釋曰。無無解脱義。無無繋縛義。既定
有解脱及繋縛。故知本識定是無記
攝大乘論釋卷*第四



攝大乘論釋卷第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應知勝相第之一 相章第一
此義有四章。一相。二差別。三分別。四顯了
意依
論曰。如此已説應知依止勝相。云何應知應
知勝相 釋曰。前説次第有十義。已釋第一
依止勝相。次應釋第二應知勝相。此義有幾
數。有何名有何相。此三云何可見
論曰。此應知相略説有三種 釋曰。此下答
前三問。明略説第二勝相數有三。即是三名
三相。何等爲三
論曰。一依他性相。二分別性相。三眞實性相
 釋曰。此語先顯數三及三數所目之名。三
相次後文別解。一二三是數。依他分別眞實
是名
論曰。依他性相者 釋曰。此下釋三相
論曰。本識爲種子。虚妄分別所攝諸識差別
 釋曰。由本識能變異作十一識。本識即是
十一識種子。十一識既異故言差別。分別是
識性。識性何所分別。分別無爲有故言虚妄。
分別爲因。虚妄爲果。由虚妄果得顯分別
因。以此分別性。攝一切諸識皆盡
論曰。何者爲差別 釋曰。此不問通性。但問
諸識差別
論曰。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
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説識。自他差別識。善惡
兩道生死識。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
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説識。如此等識。因言
説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因我見熏習種
子生。善惡兩道生死識。因有分熏習種子生
 釋曰。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汚識。
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
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死相續不斷識。數識
謂從一乃至阿僧祇數識。處識謂器世界識。
言説識謂見聞覺知識。如此九識是應知依
止。言説熏習差別爲因。自他差別識者。謂自
他依止差別識。我見熏習爲因。善惡兩道生
死識者。謂生死道多種差別識。有分熏習
爲因
論曰。由如此等識。一切界道煩惱所攝 釋
曰。一切界即三界十八界。一切道即六道。於
此界此道中有三煩惱。即惑業果報此三亦
名煩惱。亦名爲濁。俗諦不出此等法。即以前
十一識攝此等法。以其同性故得相攝
論曰。依他性爲相。虚妄分別即得顯現 釋
曰。欲顯虚妄分別。但以依他性爲體相。亂識
及亂識變異。即是虚妄分別。分別即是亂識。
虚妄即是亂識變異。虚妄分別若廣説有十
一種識。若略説有四種識。一似塵識。二似根
識。三似我識。四似識識。一切三界中所有
虚妄分別。不出此義。由如此識即得顯現。雖
説如此識攝一切虚妄分別皆盡。執此虚妄
分別中。何者爲依他性。何者爲分別性
論曰。如此等識。虚妄分別所攝唯識爲體 
釋曰。如此等識即顯十一識及四識。一切法
唯有識。更無餘法故*唯識爲體。此體由
有故異分別性。由虚妄分別性攝故。異眞實
性。此性非實有實非無故。不免虚妄。此虚
妄是其性故。説虚妄分別所攝
論曰。非有虚妄塵顯現依止。是名依他性相
 釋曰。定無所有故言非有。非有物而爲六
識縁縁故言虚妄塵。似根塵我識。生住滅等
心變異明了故言顯現。此顯現以依他性爲
因故言依止。譬如執我爲塵。此塵實無所有。
以我非有故。由心變異顯現似我故。説非有
虚妄塵。顯現此事因依他性起故。依他性爲
虚妄塵顯現依止。説此爲依他性相
論曰。分別性相者實無有塵。唯有識體顯現
爲塵。是名分別性相 釋曰。如無我等塵無
有別體。唯識爲體不以識爲分別性。識所變
異顯現爲我等。塵無而似有爲識所取。名分
別性
論曰。眞實性相者。是依他性。由此塵相永無
所有。此實不無。是名眞實性相 釋曰。虚妄
義永不有顯現因。由顯現體不有故。亦不可
得。譬如我等塵顯現似實有。由此顯現。依證
比聖言三量。尋求其體實不可得。如我塵法
塵亦爾。永無有體故人法皆無我。如此無我
實有不無。由此二種塵無有體故。依他性不
可得。亦實有不無。是名眞實性相
論曰。由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知攝眼等六
内界。以應受識。應知攝色等六外界。以正
受識。應知攝眼等六識界。由如此等識爲本。
其餘諸識是此識差別 釋曰。此言欲顯何
義。欲顯眞實性義。若不定明一切法唯有識。
眞實性則不得顯現。若不具説十一識。説俗
諦不盡。若止説前五識。唯得俗諦根本。不得
俗諦差別義。若説俗諦不遍。眞諦則不明了。
眞不明了則遣俗不盡。是故具説十一識。通
攝俗諦爲如十八界具有根塵識。*爲不爾
論曰。如此衆識唯識。以無塵等故 釋曰。識
所變異雖有内外事相不同。實唯一識。無有
塵等別體故皆以識爲名。若無塵此識離塵。
愛憎等受用云何得成
論曰。譬如夢等於夢中。離諸外塵一向唯識。
種種色聲香味觸。舍林地山等諸塵。如實顯
現。此中無一塵是實有
釋曰。夢中所見有種種差別。並無實塵。悉是
識之所作。愛憎等受用此義亦成
論曰。由如此譬。一切處應知唯有識。由此等
言應知幻事鹿渇瞖闇等譬。若覺人所見塵。
一切處唯有識。譬如夢塵如人夢覺。了別夢
塵但唯有識。於覺時何故不爾不無此義。若
人已得眞如智覺。不無此覺。譬如人正在夢
中。未覺此覺不生。若人已覺方有此覺。如此
若人未得眞如智覺。亦無此覺。若人已得眞
如智覺。必有此覺。若人未得眞如智覺。於唯
識中云何得起比智。由聖教及眞理可得比
度。聖教者。如十地經中佛世尊言。佛子。三界
者唯有識。又如解節經中説 釋曰。由此夢
譬於十八界等處。應知唯識無塵等。何故引
二阿含明聖教。前是略説。後是廣説。即以前
證後
論曰。是時彌勒菩薩摩訶薩問佛世尊。世尊。
此色相是定心所縁境。爲與心異。爲與心不
異 釋曰。是時有三義。一平等時。謂無沈浮
顛倒。二和合時。謂令聞能聞正聞。三轉法
輪時。謂正説正受。色相者。謂十一切入中。前
八入等。此色相是定心所縁境。*爲心別境
別。爲是心是境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與心不異。何以故。我
説唯有識。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 釋曰。佛
説唯有識。無塵故。若爾此色是觀行人所見。
爲是何法。如經言。此色相境界識所顯現實
無境界。是識變異所作。先説唯識後説境界
識。此二識有何異。欲顯有兩分。前識是定體
後識是定境。此體及境本是一識。一似能分
別起。一似所分別起
論曰。彌勒菩薩言。世尊。若定境界色相與定
心不異。云何此識取此識爲境 釋曰。若有
別識爲識境。則唯識義不成。若縁自體爲境
事亦不成。以世間無此類故
論曰。佛世尊言。彌勒。無有法能取餘法。雖
不能取此識。如此變生顯現如塵 釋曰。此
識如此相貌生。於定中起二種相。一由能取
相起不同。二所取相起不同。此二相從一識
倶時顯現。此青等色相是定境。非所憶持識。
由此色不在定處。如前所證後更憶持。無有
此義。塵起現前分明顯現。此憶持識有染汚。
此起現前所見分明清淨。若汝言聞思二境
數數所習。今時已過追更思惟。如昔所見今
時重見。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聞思二境。由過
去故今則非有。此非有時若似昔起。非昔所
見。則唯識之旨於此彌彰。是故唯識義及塵
無所有義得成
論曰。譬如依面見面。謂我見影。此影顯現相
似異面 釋曰。此譬爲顯但有自面無有別
影。何以故。諸法和合道理難可思議。不可見
法而令得見。猶如水鏡等影實無別法。還
見自面謂有別影
論曰。定心亦爾顯現似塵謂異定心 釋曰。
定心有二分。一分似識。二分似塵。此二種實
唯是識
論曰。由此阿含及所成道理。唯識義顯現 
釋曰。阿含即前二經。道理謂憶持識過去色。
及面影譬等道理。顯唯識義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此問云何言唯有識」
論曰。是時觀行人心正在觀中。若見青黄等
遍入色相。即見自心不見餘境青黄等色 
釋曰。若*在散心。五識可言縁現在外塵起。
若散心意識縁過去塵起。若*在觀中必不得
縁外色爲境。色*在現前又非縁過去境。當知
定心所縁色即見自心不見別境
論曰。由此道理一切識中。菩薩於唯識應作
如此比知。於青黄等識非憶持識。以見境
*在現前故。於聞思兩位。憶持意識。此識縁
過去境。似過去境起。是故得成唯識義。由
此比知菩薩若未得眞如智覺。於唯識義得
生比智 釋曰。前明十一識。通説十八界。
十八界中有根有塵。菩薩於唯識義中應觀。
定中色既無別境。以定中色比定外色。應知
亦無別境
論曰。是種種識前已説 釋曰。十一識前已
具説。將欲立難故。須先明前已説十一識
論曰。譬如幻事夢等。於中眼識等識。唯識義
可成 釋曰。前擧幻等以譬無別根塵。今欲
難唯識有成不成故。須引前所擧譬。於十一
識中具十八界。前明正受識即六識界。可説
唯識義
論曰。眼色等識有色。唯識義云何可見 釋
曰。此難餘十界不應説唯識。前明身識即是
五根。謂眼識乃至身識。前明應受識即是五
塵。謂色識乃至觸識。故言眼色等識。有色有
三義。一眼識未生時先已有色。二識變異爲
色亦是有色。三由有色境。眼識似色起。名
了別色。若無色境何所了別。約此十界唯識
義應不成
論曰。此等識由阿含及道理。如前應知 釋
曰。此答向問。由前二經及前所引譬等道理。
應作如此知
論曰。若色是識。云何顯現似色 釋曰。此問
若言無別色塵唯是本識。何故顯現似色等」
論曰。云何相續堅住。前後相似 釋曰。此問
若是識變異所作。則應乍起乍滅改轉不定。
云何一色於多時中相續久住。前後一類無
有改轉。故知應有別色
論曰。由顛倒等煩惱依止故 釋曰。顛倒
是煩惱根本。由識變異起諸分別。分別即是
顛倒。顛倒故生諸煩惱依他性與分別性相
應。即是顛倒煩惱所依止處。由顛倒煩惱。令
依他性與分別性相應。顛倒煩惱又是識變
異所依止處
論曰。若不爾於非義義。顛倒不得成 釋曰。
若無互爲依止義。則識無變異。於非物中分
別爲物。不應有此顛倒
論曰。若無義顛倒。惑障及智障二種煩惱則
不得成 釋曰。若識不變異分別非義爲義。
豈有顛倒。若無顛倒則不生煩惱。若無煩惱
聲聞無解脱障。菩薩無一切智障
論曰。若無二障。清淨品亦不得成。是故諸識
如此生起。可信是實 釋曰。若無煩惱豈有
聖道。故此義亦不成。是故應信離識無別

論曰。此中説偈
    亂因及亂體 色識無色識
    若前識不有 後識不得生
釋曰。無中執有名亂。此亂識因何法生。因色
識生。何者爲色識。若約五識。五根五塵名爲
色識。此色識能生眼等識。識此色識即是亂
因。若此識不起。不得於無中執有。何法名
亂體。謂無色識。若約五根即是五識。若約意
根但是意識。非法識。法識及色識無色識悉
是亂因
論曰。若前識不有。後識不得生 釋曰。前識
是亂因。若本不有。亂體是果。即是後識。無因
則不得生
差別章第二
論曰。云何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
識。於一切生處更互密合生 釋曰。此五識
即十八界。於三界六道四生一切生處。此十
八種云何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具足受生所顯故 釋曰。於一切生處
一刹那中具足有十八界。十八界既不相離
能爲顯因。顯更互密合生。又根塵識必不相
離。無有受生有根而無塵及識受。餘二亦爾。
受一必具餘二。用餘二以顯此一。爲不相離
故得更互密合生
論曰。云何世識等。如前説有種種差別生 
釋曰。此更問前五識。即十八界攝法已盡。何
用更説生後六識
論曰。無始生死相續不斷絶故 釋曰。爲明
衆生果報。無始以來三世生死相續不斷故。
須立世識
論曰。無量衆生界所攝故 釋曰。爲明衆生
果報。有諸界多少不同。如四界六界十八界
等故。須立數識攝一切數
論曰。無量器世界所攝故 釋曰。爲明衆生
所居處。如人天惡道有無量差別故。須立處
處識攝一切處
論曰。無量作事。更互顯示所攝故 釋曰。爲
明見聞覺知。各有多種因。此有無量言説作
事言説。與見等更互相顯示故。須立言説識
攝一切言説
論曰。無量攝及受用差別所攝故 釋曰。攝
約自他攝。受用自他所受用。爲明衆生各各
計我有多種。我所亦然。故須立自他差別識。
攝一切自他差別
論曰。無量受用。愛憎業果報所攝故 釋曰。
善業果爲愛。惡業果爲憎。衆生受用此二業
果有無量種
論曰。無量生及死。證得差別所攝故 釋曰。
此二果中有生有死。初受爲生。生後相續爲
得。將死爲證。命斷爲死。爲明衆生受用二業
果。有生有死。攝一切善惡兩道生死
論曰。云何正辯如此等識。令成唯識義 釋
曰。前説五識義已成唯識。後説六識。云何
亦令成唯識
論曰。若略説有三相諸識。則成唯識 釋曰。
此六識若安立使成唯識有三種道理。道理
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
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
論曰。唯有識量 釋曰。於六識中。若如理研
尋。但*唯見識。不見餘法。何以故
論曰。外塵無所有故 釋曰。所識諸法離識
實無所有故。説六識唯有識量。云何入唯二」
論曰。唯有二。謂相及見識所攝故 釋曰。若
能通達世等六識。一分成相。一分成見。名入
唯二。此義云何。諸識中隨一識一分變異成
色等相。一分變異成見。故名唯二。由世等六
識不出此二識性故説唯二所攝。云何入種
種類
論曰。由種種相生所攝故。此義云何。此一切
識無塵故成唯識。有相有見眼等諸識。以色
等爲相故。眼等諸識以諸識爲見故。意識以
一切眼識乃至法識爲相故。意識以意識爲
見故。云何如此。意識能分別故似一切識塵
分生故
釋曰。是一眼識。如所應成一分能起種種相。
一分能取種種相。能取者即名見。若意識取
意識。一切眼等識及法識爲相。意識爲能見。
復次種種相生者。但意識是種種相生。以縁
境不定故。其餘諸識定縁一類塵。不能分別。
能分別則成見。不能分別則成相。由此三相
成立。世等六識爲唯識此義顯現
論曰。此中説偈
    入唯量唯二 種種觀人説
    通達唯識時 及伏離識位
釋曰。此偈顯三種通達唯識義。一通達唯量
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
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
體異故。如此三相何人能通達。但觀行人。
觀行人自有二種。一入見位菩薩。二得四空
定等。觀行人先已通達後爲他説。此通達及
説何位得成
論曰。通達唯識時。及伏離識位 釋曰。從
初地乃至正覺地。爲通達唯識位。從空處乃
至非想非非想無想定滅心定。爲伏離識位。
所取塵若無。云何説識爲能取。則唯量義不
成。是義不然。何以故。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
取所取義。爲立此義故顯三相入。唯量者爲
顯唯識無塵。所識既無。云何成唯識。爲立此
義故説唯二及種種。唯二謂相及見。相是所
取。見是能取。種種亦爾。是故唯識及能
所取。此義悉成。後半偈如前解
論曰。諸師説此意識。隨種種依止生起。得種
種名 釋曰。諸師謂諸菩薩。成立一意識次
第生起。意識雖一。若依止眼根生得眼識名。
乃至依止身根生得身識名。此中更無餘識
異於意識。離阿黎耶識此本識入意識攝。以
同類故。此意識由依止得別名
論曰。譬如作意業得身口等業名 釋曰。此
作意業雖復是一。若依身門起名身業。若依
口門起名口業。意識亦爾。隨依止得別名。若
有人説眼等五根無有分別。若意識依止此
生亦無分別。譬如依止意根惑所染汚。由所
依止有染汚。能依止識生時亦有染汚。意識
亦爾
論曰。此識於一切依止生 釋曰。謂依止眼
等諸根生
論曰。種種相貌似二種法顯現。一似塵顯現。
二似分別顯現 釋曰。意識依六根生顯現
似二種法。一多類法。二一類法。多類法此分
屬塵。一類法是分別屬見。由此兩句識。雖一
法一分似塵顯現。一分似分別塵顯現。是故
前説無失
論曰。一切處似觸顯現 釋曰。一切處謂有
色處。有色處必有身。若有身必似觸顯現
論曰。若在有色界。意識依身故生 釋曰。何
故有身處必似觸。以意識必依身生故。似觸
顯現。由此意識依身似觸生故。觀行人正入
觀時。五識雖復不起。中間於色身有喜樂受

論曰。譬如有色諸根。依止身生 釋曰。有色
諸根。即眼等根異於色身。依止於身。由諸根
依止身故。因此諸根。於身或損或益。意識亦
爾。依止身故。似觸顯現。於身亦有損益。復次
譬如身根依止於身。若有外觸縁。身根似觸
而起。若似觸起。於自依止中或損或益。意識
亦爾。依止身故。似觸而起
論曰。此中説偈 釋曰。諸菩薩説。但有意識
無別五識故。引法足經偈以成立此義
論曰
    遠行及獨行 無身住空窟
    調伏難調伏 則解脱魔縛
釋曰。能縁一切境界故名遠行。無第二識故
名獨行。無身有二義。一無色身。二無生身。身
内名空窟。識在身内故名住空窟。二五藏中
心藏其中有孔。意識*在此孔中故名住空窟。
三諸法實無所有。而執爲有。識*在此無所
有中。故名住空窟。本來鄙惡煩惱爲因故名
難調伏。若人能調伏此識。令不隨順惑業而
得自*在故名調伏。三界惑障名魔縛。此人
調伏難調伏則得解脱。復有別聖言以證此

論曰。如經言此眼等五根。所縁境界一一境
界。意識能取分別。意識爲彼生因 釋曰。
此五根所縁色等境。若識能縁色則立爲眼
識。一一境意識既悉能取。又能分別。是故五
識無用。又意識若亂眼等識則不生。由意識
變異。生眼等根及識。是故意識爲彼生因」
論曰。復有別説。分別説十二入中。是六識聚
説名意入 釋曰。此更引聖言證唯有意識。
無別有餘識。如來於經中分別十二入。合六
識聚以爲意入。以此三義故知。唯有意識無
別餘識
論曰。是處安立本識爲義識。此中一切識説
名相識。意識及依止識應知名見識。何以故。
此相識由是見生因。顯現似塵故作見生依
止事 釋曰。是本識於二識中。可得安立爲
相識及見識。不是安立本識爲塵識。此中一
切識説名相識。本識可得安立於相見二識
處。此本識以意識及依止識爲見識。以眼識
等識及一切法爲相識。爲此生因由縁縁故。
於彼處中是見生因故。於彼法爲見。顯現
似塵故意識見相續住不斷因故。作此識依
止事
論曰。如此諸識成立唯識。云何諸塵現前顯
現知其非有。如佛世尊説。若菩薩與四法相
應。能尋能入一切識無塵
釋曰。四法是智。菩薩若與四智相應。*在方
便中能尋理得正解能入理。故知一切唯識
無塵
論曰。何者爲四。一知相違識相。譬如餓鬼畜
生人天。於同境界由見識有異 釋曰。於一
境界分別不同。故名相違相違識境名相。此
境實無所有。但隨識變異故分別不同。菩薩
若通達此理則解唯識故名爲智
論曰。二由見無境界識。譬如於過去未來夢
影塵中 釋曰。有時見離境界識得生。譬如
識過去等境
論曰。三由知離功用無顛倒應成。譬如實有
塵中縁塵起識。不成顛倒不由功用如實知
故 釋曰。菩薩作如此解。若塵如所顯實有。
離修對治自然應成無顛倒智。由如實知故
既無此義。故知實無有塵。但於無中執有故
成顛倒
論曰。四由知義隨順三慧 釋曰。一切塵義
悉隨逐三慧。菩薩能如此知
論曰。云何如此 釋曰。云何一切義隨逐三

論曰。一切聖人入觀 釋曰。聖人謂聲聞縁
覺菩薩。此等聖人正在定中名爲入觀
論曰。得心自在 釋曰。已得心隨事成。謂入
住出位中
論曰。由願樂自在故 釋曰。如所願樂。諸
塵皆隨願樂變異
論曰。如願樂塵種種顯現故 釋曰。若欲令
地界成水界。如意即成。火等界亦爾
論曰。若觀行人已得奢摩他 釋曰。觀行人
有二種。一得正思。二得正修。今明得正修人」
論曰。修法觀加行 釋曰。法謂修多羅等十
二部經。依十二部經所顯法相。熟修行毘婆
舍那
論曰。隨唯思惟義顯現故 釋曰。於一五陰
中隨心思惟。或顯現如不淨苦無常空無我
等乃至十六諦相悉隨思惟。顯現及餘一切
法相亦爾
論曰。若人得無分別智。未出無分別觀。一切
塵不顯現故。由境界等義隨順三慧。由前引
證成就唯識義。故知唯識無塵。此中有六偈
重顯前義。此偈後依智學中當廣分別説。謂
餓鬼畜生人天如是等 釋曰。若菩薩已得
無分別智。正*在觀中若塵如所顯現實有。無
分別智則不得成。既實有無分別智。故知道
理實無所有
分別章第
論曰。若唯識似塵顯現。依止説名依他性。云
何成依他何因縁説名依他 釋曰。離塵唯
有識。此識能生變異。顯現似塵。如此體相及
功能。亂識説名依他性。唯見亂識有自體。不
見有他。云何成立此識爲依他性。若言能生
變異。變異依此識。乃是爲他所依。云何説此
識爲依他性
論曰。從自熏習種子生故。繋屬因縁不得自
*在。若生無有功能。過一刹那得自住故。説
名依他 釋曰。由自因生故。生已無有自能
停住。過一刹那自所取故。由約他説故名依

論曰。若分別性依依他。實無所有似塵顯
現。云何成分別。何因縁説名分別 釋曰。此
問有三。一問依止。此分別性既依止於他。應
成依他性。云何名分別。次問無所有。此分別
既實無所有。無所有中有何分別。後問似塵。
此分別既似塵顯現。云何稱分別。何因縁故。
説名分別性
論曰。無量相貌。意識分別顛倒生因故成分
別 釋曰。一切塵相貌。是分別説名意識。意
識顛倒生境界故名生因。由此道理故成分

論曰。無有自相唯見分別故。説名分別 釋
曰。自體既無唯見亂識故。説名分別
論曰。若眞實性分別性。永無所有爲相云何
成眞實。何因縁説名眞實 釋曰。分別性於
依他性一分永無。若以無所有爲相。何故立
爲眞實。不立爲非眞實。説亦如此
論曰。由如無不如。故成眞實 釋曰。此下三
義答兩問。此是第一以不相違義顯眞實。如
世間説眞實友
論曰。由成就清淨境界 釋曰。此是第二以
無顛倒義顯眞實。由境界無顛倒故。得四種
清淨。如世間説眞實物
論曰。由一切善法中最勝 釋曰。此是第三
以無分別義顯眞實。即五種無分別。謂五種
眞實。如世間説眞實行
論曰。於勝義成就故説名眞實 釋曰。於前
三勝無有壞失故説成就。由成就故眞實
論曰。復次若有分別及所分別。分別性成 
釋曰。欲問此三種分別義。故先列出此三分
別名
論曰。此中何法名分別。何法所分別。何法名
分別性 釋曰。一一別問。求其異相
論曰。意識是分別。具三種分別故 釋曰。此
下答三問此即答第一問。六識之中但以意
識爲分別。以意識具自性憶持顯示三分別
故五識則不爾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以故。意識具三分

論曰。此識自言熏習爲種子 釋曰。如説根
塵名。數習此名熏習於本識。以爲種子。由此
種子後時意識。似根似塵而起名爲色識自
有二義。一如眼名熏習。唯生眼不生餘法。餘
熏習亦爾故稱自。二本無法體。言語是自分
別所作故名自
論曰。及一切識言熏習爲種子 釋曰。如説
六識名。數習此名熏習本識爲種子。由此種
子。意識後時似六識而起。名爲識識
論曰。是故此生 釋曰。由二種熏習種子故。
此意識得生
論曰。由無邊分別。一切處分別 釋曰。意識
爲此二種種子所變。分別功能無邊故。似一
切境界
論曰。但名分別説名分別 釋曰。由此義故
但意識名分別故。三種分別中説意識名分

論曰。此依他但是所分別 釋曰。此下答第
二問。所分別一切法。離識無別體。故以依他
爲所分別
論曰。是因能成依他性。爲所分別 釋曰。若
不藉因依他性不成。若無依他性則無所分
別。由六種因成依他性。故得以依他性爲所
分別
論曰。此中名分別性 釋曰。此中成依他性
因。説此因爲分別性
論曰。云何分別能計度。此依他性但如萬物
相 釋曰。此下答第三問。先更問後次第答。
此語先總問。云何意識由分別故。能計度此
依他性。但如萬物相貌。不但如一物相貌
論曰。縁何境界 釋曰。此下別擧六因爲問。
縁何法爲境界。計度依他性
論曰。執何相貌 釋曰。執何相貌。計度依他

論曰。云何觀見 釋曰。先以何方便推尋。後
決斷計度依他性
論曰。云何縁起 釋曰。藉何縁發起。計度依
他性
論曰。云何言説 釋曰。以何言説。計度依他

論曰。云何増益 釋曰。云何於無中執有。計
度依他性。意識名分別。依他是所分別。由此
六因意識能分別依他性今當顯説此義
論曰。由名等境界 釋曰。由依他性離一切
分別。無分別爲體故。立名等爲境界。分別計
度此性
論曰。於依他性中。由執著相 釋曰。先約名
分別串習此名故執著此名以爲相貌。後時
分別此相。謂爲眼等諸根。色等諸塵。識等
諸心。執相貌已
論曰。由決判起見 釋曰。先思量是非。後時
決判如我所見。眼等諸根乃至識等諸心。悉
是實有所餘妄言。由此見故意識計度依他
堅實起執已
論曰。由覺觀言説縁起 釋曰。如自所執起
覺觀。思惟爲自計度。或如自所執起覺觀言
説令他計度。云何言説令他計度
論曰。由見等四種言説 釋曰。如所言説不
出見等四種。此四種約根塵識成就故。攝一
切所説分別品類皆盡。約此言説起顛倒
論曰。實無有塵。計實有爲増益 釋曰。如四
種言説實無有法。此中起執謂爲實有。此名
増益執
論曰。由此因故能分別 釋曰。由此六因意
識。能分別依他性。令成所分別故。故以此因
爲分別性
論曰。此三種性云何 釋曰。此問三性一異
義云何
論曰。與他爲異爲不異 釋曰。如依他性與
餘二性爲一爲異。餘二性互論亦爾
論曰。不異非不異。應如此説 釋曰。答問明
亦一亦異應依此説
論曰。有別義依他性名依他 釋曰。此下總
標亦一亦異義唯是一識識即依他性。於依
他性中以別道理成立爲三性。三性互不相
是。即是不異非不異義
論曰。有別義此成分別。有別義此成眞實 
釋曰。有別道理。此依他性成。分別性眞實性
亦爾
論曰。何者別義説名依他。從熏習種子生繋
屬他故 釋曰。此下正釋三種別義。熏習有
三種。一名言熏習識熏習二色識熏習識識
熏習見識熏習。三煩惱熏習業熏習果報熏
習。從此三種種子生。繋屬於因故。成依他。
非餘二性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分別。此依他性爲分別
因 釋曰。識以能分別爲性。能分別必從所
分別生。依他性即是所分別。爲分別生因。即
是分別縁。縁依他性有兩義。若談識體從種
子生。自屬依他性。若談變異爲色等相貌此
屬分別性。色等相貌離識無別體。今言依他
性爲分別因。取依他變異義爲分別因。不取
識體從種子生義爲分別因
論曰。是所分別故成分別 釋曰。變異相貌
是識所分別。以此義故成立所分別。爲分別

論曰。復有何義此成眞實此依他性或成眞
實。如所分別實不如是有故 釋曰。依他性
變異爲色等所分別塵。此塵實不如所分別
是有。約依他性明塵無所有。即以依他性成
眞實性。爲存有道故。不明依他性。是無爲眞
實性
論曰。復有何義。由此一識成一切種種識相
貌 釋曰。此更問復以何道理。*唯是一識
或成八識。或成十一識故。言一切。於一一識
中。如眼識分別青黄等差別。有種種識相貌。
*唯是一識復是何識。所以更爲此問者前已
釋異義。此下釋不異義。欲顯依他性具有三
性。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種種識相貌是
分別。分別實無所有是眞實性
論曰。本識識 釋曰。一識謂一本識。本識變
異爲諸識故言識識。今不論變異爲根塵。故
但言識識
論曰。所餘生起識。種種相貌故 釋曰。所餘
即阿陀那識。生起即六識。變異爲七識。即
是本識相貌
論曰。復因此相貌生故 釋曰。以七識熏習
本識爲種子。此種子復變異本識爲七識。後
七識即從前相貌種子生
論曰。依他性有幾種 釋曰。此問體類及義。
並有幾種
論曰。若略説有二種。一繋屬熏習種子 釋
曰。此先明依他體類。從二種熏習生。一從業
煩惱熏習生。二從聞熏習生。由體類繋屬此
二熏習。故稱依他性。若果報識體類爲依他
性。從業煩惱熏習生。若出世間思修慧體類。
從聞熏習生
論曰。二繋屬淨品不淨品性不成就。是故由
此二種繋屬。説名依他性 釋曰。此次釋依
他義。若識分別此性或成煩惱。或成業或成
果報。則屬不淨品。若般若縁此性無所分別
則成淨品。謂境界清淨道清淨果清淨。若有
自性不依。他則應定屬一品。既無定性或屬
淨品。或屬不淨品。由此二分。隨一分不成就
故名依他
論曰。分別性亦有二種。一由分別自性 釋
曰。如眼等諸界中分別一界。或眼或耳等名
分別自性
論曰。二由分別差別 釋曰。約無常等。更分
別此眼等。名分別差別
論曰。眞實性亦有二種。一自性成就 釋曰。
謂有垢眞如
論曰。二清淨成就 釋曰。謂無垢眞如
論曰。復有分別更成四種。一分別自性。二分
別差別。三有覺。四無覺。有覺者能了別名言
衆生分別 釋曰。若衆生先了別見聞等四
種言説。因名言起分別故名有覺
論曰。無覺者。不能了別名言衆生分別 釋
曰。若衆生如牛羊等。先不能了別見聞等四
種言説。由彼如所分別不能由言語成立。故
名無覺
論曰。復次分別有五種。一依名分別義自性
 釋曰。義謂名所目之法。先已知此物名。後
以此名分別取此物
論曰。譬如此名目此義 釋曰。此名本來主
此體故。得以此名。分別此體
論曰。二依義分別名自性 釋曰。先識此物
體。未知其名。後聞説其名。即以先所識體。分
別取此名
論曰。譬如此義屬此名 釋曰。此體本主此
名故。得將此體分別取此名
論曰。三依名分別名自性 釋曰。如異國物
名。始聞未解後。以常所習名。分別此名。方解
此名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義名 釋曰。未識此名
所訓之義。故不解此名
論曰。四依義分別義自性 釋曰。如見此物
體未識其名。以此物類分別此物方識其體
論曰。譬如分別未識名義 釋曰。由未識名
故以義分別義
論曰。五依二分別二自性 釋曰。如金銀二
名有金銀二體。於此名體並未了。金名爲目
赤體爲目白體。銀名亦爾赤體爲主金名爲
主。銀名白體亦爾
論曰。譬如此名此義何義何名 釋曰。意如
向釋
論曰。若攝一切分別。復有十種 釋曰。如前
已有具攝義但未明品類。具攝義此十種分
別。更顯品類攝義。又明攝一切皆盡
論曰。一根本分別謂本識 釋曰。是一切分
別根本自體。亦分別即是阿*黎耶識
論曰。二相分別。謂色等識 釋曰。此分別以
相爲相。即是色等塵識
論曰。三依顯示分別。謂有依止眼等識識 
釋曰。此分別以依。及顯示爲相。亦是所分別
亦是能分別。即是六根及六識。六根是所依
止。六識是能依止
論曰。四相變異分別 釋曰。相謂六塵。此分
別以相變異爲相
論曰。謂老等變異 釋曰。是身四大前後變
異名老。若識分別此老名老相變異分別。等
言攝病及死
論曰。苦樂等受 釋曰。身心苦樂受。前後變
異。識分別此受名受相變異分別。等言攝不
苦不樂受
論曰。欲等惑 釋曰。心欲前後變異。識分別
此欲名。欲相變異分別。等言攝瞋癡等
論曰。及抂時節等變異 釋曰。非理逼害縛
録爲抂不乖候寒熱豐儉爲時節。抂及時節
前後變異。識分別此抂及時節名抂時節相
變異分別。等言攝有因縁逼害縛録。乖候寒
熱豐儉
論曰。地獄等 釋曰。是道變異。捨此五陰受
地獄道五陰。諸道前後變異故名道變異。識
分別此道故。名道相變異分別等言。攝餘五

論曰。欲界等變異 釋曰。謂具縛離縛生變
異。受三界生有具縛及離縛前後變異。識分
別此生名生相變異分別等言。攝色無色界」
論曰。五依顯示變異分別 釋曰。謂眼等識
變異。此分別以眼等識變異相爲相
論曰。謂如前所説變異 釋曰。如前所説老
等變異。於變異位中。如眼等識變異
論曰。起變異分別 釋曰。意識亦如此依顯
示變異而分別故。名依顯示變異分別
論曰。六他引分別 釋曰。此分別因他言説

論曰。謂聞非正法類。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
此分別有二種。一聽聞非正法爲類分別。二
聽聞正法爲類分別。謂行惡法類分別。行善
法類分別思修亦爾。此分別以聞他言説爲
相故。名他引分別
論曰。七不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
非正法爲因
論曰。謂正法外人。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
九十六種外道。在正聞思修法外
論曰。八如理分別 釋曰。是前分別聽聞正
法爲因
論曰。謂正法内人。聞正法類分別 釋曰。謂
聲聞縁覺菩薩人。在正聞思修法中
論曰。九決判執分別。謂不如理思惟種類 
釋曰。以不正思惟爲因
論曰。身見爲根本。與六十二見相應分別 
釋曰。依止我見如梵網經所明見類。謂六十
二見相應分別
論曰。十散動分別。謂菩薩十種分別 釋曰。
菩薩分別不與般若波羅蜜相應。悉名散動。
般若波羅蜜經説十種法對治。此十種散動
初二法正是般若波羅蜜事。謂顯眞空遣俗
有即是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次有五事
有三解。第一解云。遣名事物初兩遣名。即是
不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初遣人名後
遣法名。次兩遣事。即是不見行不見不行。此
有三義。一不見菩薩能行二乘不能行。二不
見正勤助道爲行。不見懶惰等所對治爲不
行。三不見菩薩修道未滿故行。不見菩薩
修道已滿故不行。後一遣物此名此事。以何
物爲根本。以五陰爲根本。亦不見五陰。即是
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第二解云。初二明不
見人法。次二明不見人行法爲行。不見人不
行法爲不行。後一明行所對治即五陰。五陰
即苦集二諦。不見集可斷。不見苦可離。第
三解云。初二明不見能行人及所行。道次二
不見助道。後一明不見所對治。此五事中一
一事皆具八法
論曰。無有相散動 釋曰。無有相是散動因。
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菩薩實有菩薩 
釋曰。由説實有顯有菩薩。以眞如空爲體
論曰。有相散動 釋曰。有相是散動因。爲對
治此散動故。經言。不見有菩薩
釋曰。不見有菩薩。以分別依他爲體
論曰。増益散動 釋曰。以有増益無所有。此
執即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何以故。
色由自性空
釋曰。由分別色性色性空
論曰。損減散動 釋曰。以無損減實有。此執
即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不由空

釋曰。此色不由眞如空故空
論曰。一執散動 釋曰。謂依他分別即是空。
此執即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色
空非色
釋曰。若依他性與眞實性是一眞實性。是清
淨境界依他性亦應如此
論曰。異執散動 釋曰。謂色與空異。此執即
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無色異空故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釋曰。若色與空異。此空則不成色家法空。不
成色通相此義不成。譬如有爲法與無常相
不異。若捉分別性説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何以故此分別色永無所有。此永無所有即
是有即是空。此空即是色無所有。不如依他
性於眞實性不可説。一由清淨不清淨境界

論曰。通散動 釋曰。執色有通相爲性。謂有
礙。此執即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
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名所謂色
釋曰。唯有名是色通相。何以故。若離名色實
無本性
論曰。別散動 釋曰。已執色有通相。又分別
色有生滅染淨等差別。此執即是散動。爲對
治此散動故。經言。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

釋曰。此色無所有爲通相。若有生即有染。若
滅即有淨。由無此四義故色無別相
論曰。如名起義散動 釋曰。如名執義。於義
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對假立名。分別
諸法
釋曰。名是虚假所作。對諸名分別一切法
論曰。如義起名散動 釋曰。如義於名起舊
執。此執即是散動。爲對治此散動故。經言。由
假立客名。隨説諸法
釋曰。名不與法同相。經言。如如隨。説如是如
是生起執著 釋曰。隨假所立名説諸法。計
名與法不異。經言。如此一切名菩薩不見。若
不見不生執著 釋曰。爲對治十種散動故。説
般若波羅蜜。以此説爲因無分別智生。由無
分別智滅諸分別惑
論曰。爲對治此十種散動分別故。於一切般
若波羅蜜教中。佛世尊説無分別智。能對治
此十種散動。應知具足般若波羅蜜經義。如
般若波羅蜜經言。云何菩薩行於般若波羅
蜜。舍利弗。是菩薩實有菩薩不見有菩薩。不
見菩薩名。不見般若波羅蜜。不見行不見不
行。不見色不見受想行識。何以故。色由自
性空不由空空。是色空非色。無色異空故。色
即是空空即是色。何以故。舍利弗。此但有
名。所謂色是自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對假
立名分別諸法。由假立客名。隨説諸法。如如
隨説如是如是生起執著。如此一切名菩薩
不見。若不見不生執著。如觀色乃至識亦應
作如此觀。由此般若波羅蜜經文句。應隨順
思惟十種分別義 釋曰。如八種觀色陰。亦
應作八種觀餘四陰。乃至前四事亦應作八
種觀
論曰。若由此別意。依他性成有三性。是三性
云何性有三異。不成相雜 釋曰。此問先分
三性異。次明依他性有別義成三性。若於依
他性中明三性有三異。則三性成相雜。不可
偏説爲一性。云何不相雜
論曰。無相離義 釋曰。道理有異故不相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依他。不由此成分別
及眞實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繋屬種子
及繋屬淨品不淨品等道理故。成依他不可
以此道理。令成分別及眞實性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分別。不由此成依他
及眞實 釋曰。此即前所明。由分別自性分
別差別等道理故成分別性。不可以此道理。
令成依他及眞實
論曰。由此道理此性成眞實。不由此成依他
及分別 釋曰。此即*此前所明。由自性成就
清淨成就等道理。故成眞實性。不可以此道
理。令成依他及分別
攝大乘論釋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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