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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 (No. 1595_ 世親眞諦譯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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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喜樂者若人生在欲界。縁已得塵生喜縁。
未得塵生樂著者。若人生在色界。未離欲色
界。貪著色界生及色界塵由已得色界定。於
定生染。不樂所未得定。於中執爲解脱故説
名著。習者若人生無色界。未離欲無色界。
且觀欲界過失。生色界欲。後觀色界過
失捨色界欲生無色界欲。此欲由習諸定所
成故説名習。此三名有愛依常見起。愛者若
人多行惡。畏受苦報。或執斷見求不更生
故。説名愛。此一即無有愛。依斷見起。或約四
倒釋四句或約四愛釋四句。即飮食衣服住
處有無有愛。或欲顯自法辯令弟子得法辯
因。或欲顯一義有多名。或欲令鈍根人。若忘
此義由別名還得憶。或欲令鈍根人因重説
名故得解。或欲令別方弟子若不解一名。由
餘名得解故説四句。名異義同
論曰。世間樂聽 釋曰。依信智兩根
論曰。故屬耳 釋曰。顯離散亂心。即是定

論曰。作意欲知 釋曰。顯起恭敬不放逸。
即是念根
論曰。生起正勤 釋曰。因此起勇猛。捨惡取
善即是精進根。此中所明是即三慧
論曰。方得滅盡阿梨耶 釋曰。此明道果。即
是盡無生智
論曰。乃至受行如來正法及似法 釋曰。如
教而行。是名受行如來所説名句味稱正法。
名句味所目義稱似法。復次正法謂正説。似
法謂正行正得。復次正法以阿含爲體。似法
以所得爲體
論曰。由如來出世是第一希有。不可思議法
於世間顯現。如本識此如來出世四種功徳。
經由別義。於聲聞乘此識已顯現 釋曰。別
義有三種。一別意。如來欲説自出世功徳。非
欲顯阿梨耶識。此識與功徳相應故説此識。
二別名。如來但説名不説義。三別義。微細境
所攝於二乘不宜説。但由義相應故。説名不
釋義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卷第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依止勝相衆名品之
衆名章
論曰。復次摩訶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識別
名。此識顯現譬如樹依根 釋曰。此識爲一
切識因故。是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
等所依止説名樹根。若離此根芽等不成。此
識爲餘識根本亦爾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説此識。謂窮生死
陰。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時見相續斷。此心中
彼種子無有斷絶 釋曰。云何説此識爲窮
生死陰。生死陰不出色心。色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絶。如無色界。心亦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絶。如無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
色心種子無有斷絶。何以故。由此熏習種
子。於窮生死陰恒在不盡故。後時色心因此
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
識窮生死陰等 釋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
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訶
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陰是彌沙塞部所立
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
分識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釋曰。由此衆名廣顯本識。是故易見猶如
王路。言王路者有三義。一直無歧。二廣平
熟。三光明無障。本識亦爾。直無*歧譬定無
疑。廣平熟譬大小乘倶弘此義。光明無障
譬引無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義同。
是義不然 釋曰。此義約小乘還反質小乘。
小乘云。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
義異名中立爲異義。此説不然。何以故
論曰。意及識已見義異。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釋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義倶異能了別
名識。若了別已謝能爲後識生方便。名爲意
故。識以了別爲義。意以生方便爲義。如小乘
中二名有二義。本識有體無名。故知心名應
目本識。此義不可違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來説世間喜樂阿梨
耶 釋曰。小乘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
阿梨耶者欲顯何義。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論曰。如前所説。此中有五取陰説名阿梨耶
 釋曰。此愛著境其義不同。或執是五取陰
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縁自五陰名爲取陰。
此取陰是衆生愛著處故。説名阿梨耶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應説名阿梨
耶 釋曰。此五陰非愛著處。若無樂受於樂
受若無顛倒。云何於五陰生愛著。是故於樂
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處。
五陰與樂受相應故。説五取陰爲愛著處。是
故樂受正爲愛著處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見説名阿梨耶 釋曰。
若人説樂受是愛著處。是義不然。此受由
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
壽故愛壽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論曰。如此等諸師 釋曰。爲攝餘執有説壽
命是愛著處。有説道是愛著處。有説六塵是
愛著處。有説見及塵是愛著處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
執 釋曰。如此小乘中諸師。不了別阿梨耶
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種。一由教。二由
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
義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無道理
能證此識義故。由行亦迷此識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
理 釋曰。諸師依小乘教。及離阿梨耶識立
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義亦不中。小乘理
爲自悉檀所違故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
此識。其義最勝 釋曰。不迷人是菩薩。由阿
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
品者有祕密説。於上品者無祕密説。是故具
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
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爲色惑所縛。
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
縛在阿梨耶識中。爲滅此縛故修十地。諸
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
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義相稱故。成立名義
則爲最勝
論曰。云何最勝 釋曰。顯示小乘義過失於
大乘義中則無過失。是故大乘安立最勝。小
乘過失者
論曰。若執取陰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
中。一向苦受處於彼受生 釋曰。惡趣即四
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
業果報。無餘受相雜故。名一向苦受處。於彼
中有時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
名相似果。唯以苦受爲果報果。是罪人處惡
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論曰。此取陰最可惡逆 釋曰。生時住時不
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恒起滅離貪欲意。
謂我何時當死。何時當捨離此陰。故名爲逆」
論曰。是取陰中一向非可愛。衆生喜樂不應
道理 釋曰。此惡道陰一向是苦惱資糧。於
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説取陰名阿梨
耶。此義不成
論曰。何以故。彼中衆生恒願取陰斷絶不生
 釋曰。彼中衆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現在陰。
願樂令後陰不更生
論曰。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四定乃至上
界。皆無此受 釋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
一分中有此受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釋曰。若人已生樂處已。得有樂定見。此樂
動是放逸處難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
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處生離欲心。於不
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論曰。是故衆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 釋曰。
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離此樂。立此樂
爲愛著處。則不稱道理
論曰。若是身見。正法内人信樂無我。非其所
愛。於中不生喜樂 釋曰。若説身見是愛著
處。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内人。或約聞慧。
或約思修慧。信無我及樂無我。發願修道爲
滅我見。是故我見非其所愛。由求得無生智。
令我見及我愛。未來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
喜樂。此身見爲一分衆生所愛著。一分衆生
不愛著故。不可説身見爲愛著處
論曰。此阿梨耶識。衆生心執爲自内我 釋
曰。六道衆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自内
我。此内我自在清淨。能證爲相。由外具故或
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見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
起 釋曰。此人若有惡業因縁故。墮一向苦
受惡道。其計我清淨。無變異。由外具但證變
異及染汚起無有愛。願我與外具永絶相離。
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
自我 釋曰。由不了別此識。縁此識起我執。
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
此我故。求滅離外具
論曰。從第四定以上受生衆生。雖復不樂有
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離
 釋曰。前已明衆生於惡道中。止求離苦無
欲捨我心。此中明衆生在捨受處。無樂受可
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無因縁
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
著處
論曰。復次正法内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釋曰。前
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内人。自
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
品人二人伏我見。一人滅我見。何以故。前二
人比知無我。後一人證知無我故。言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長時數習我愛。雖復違
逆身見。於本識中我愛猶恒隨逐。是故身見
非愛著處。不應名阿梨耶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爲最勝。是
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釋曰。由此愛著處名。
比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
一。名義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
爲最勝。此品中總攝諸名引道理顯本識故。
稱衆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
釋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
更互爲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縁生。七四縁」
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 釋曰。
已依衆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衆名。阿梨耶
識體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體相。此識則難
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故。次應示其體相」
論曰。此相略説有三種。一立自相。二立因
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淨品法
習氣。爲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是名自相 
釋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廣
説。故言略説三種。自相義云何。依一切不
淨品法。熏習此識最勝。爲彼得生功能。此功
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種子。云何攝持。熏習成
一故言攝持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種子識。爲生不淨品
法。恒起爲因。是名因相 釋曰。八識中隨一
識不淨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勝異爲生彼
法。後轉成因是名因相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
習氣。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釋曰。依止三種
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爲攝藏無始
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論曰。何法名習氣。此習氣名欲顯何義 釋
曰。此二問有何異。前問名所目義。後問義所
得名
論曰。此法與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爲彼生
因。此即所顯之義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與
花同時生滅。彼數數生爲麻香生因 釋曰。
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時
一處。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
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
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恒在。後變爲彼生因。
變即當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爾。此即所顯
之義義即名所目。名即義所成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氣 釋曰。數
起煩惱是名行。此行有習氣。習氣何相
論曰。是心與欲等同生同滅。彼數數生。爲心
變異生因 釋曰。同生滅義如前。彼者欲等
行。數數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時。先未有熏
習。今變異爲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
不淨品中是一類謂煩惱濁
論曰。若多聞人有多聞習氣 釋曰。多聞人
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聞習氣。此有何

論曰。數思所聞共心生滅 釋曰。如前所聞
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與
意識共生共滅
論曰。彼數數生爲心明了生因 釋曰。是正
思所聞。於意識中數數生滅。意識於聞中既
明了。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
起。次第轉勝。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釋曰。於思慧得
堅。於修慧得住
論曰。故説此人爲能持法 釋曰。由此熏習能
不忘失。若人別縁餘事。亦得説名能持法人」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釋曰。
若善惡熏習。生起道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論曰。此染汚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釋曰。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梨耶識中。爲
有別體故異。爲無別體故不異。若爾有何
失。若異者諸種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
識亦應如是成無量分。若種子自異本識。
不異刹那刹那滅義則不成。若此識與種子
異。於識中善惡二業熏習。隨業或善或惡。生
起種子。汝許種子是無記。云何得異。此識
與種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難顯
二種過失。爲離彼難二過失故。須明不一不
異義
論曰。不由別物體故異如此和合雖難分別。
而非不異 釋曰。此阿梨耶識與種子。如此
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如眼根
及眼識。眼根以色爲體。眼識以無色爲體。此
識與種子無此異體故。不可説異。既不可説
異。何不説一。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能依是
假無體。所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
分別。以無二體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
有果報五陰爲體。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顯。
無有別體。假説爲因。五陰雖難分別而非不
異。識與種子亦爾。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釋曰。若不異如
先熏習未生時。此識但是果報。不能爲他作
因。若熏習生時。此識亦應如此而生。與本
無異。既無此義故非不異。無此義者
論曰。熏習生時有功能勝異。説名一切種子
 釋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
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種
子。後識能爲他生因。説名一切種子。前識但
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勝於前。譬
如麥種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説麥是
種子。麥若陳久或爲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
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
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説名一切種
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説名果報識。非一切
種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爲因果章第四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汚。一時更互爲因
 釋曰。阿梨耶識或爲一切法因。或爲一切
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
可知。爲顯此義故應説譬
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
爲因 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焔故。炷
是光焔生因。光焔即此生刹那中能燒然炷。
光焔即爲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
法。爲共有生因。應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
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 釋
曰。如二蘆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爲因其義亦
爾。如識爲染汚法因。染汚法爲識因 釋曰。
此阿梨耶識爲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
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
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爲彼生因。彼
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
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故不別説餘法相對。
互爲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汚法互爲因果。或
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論曰。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釋曰。於世
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梨耶識
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
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是故離此二法。異
因不可得。若二法爲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
品類。其品類亦應爾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種。而能爲有異多
種諸法作生因 釋曰。此難欲難倶有因。則
不成難。以執果與因不一時故。若難果報因
此可成難。果報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與因
不同時
論曰。譬如多縷結衣。衣無多色。若入染器。
後於衣上種種相貌方得顯現 釋曰。引此
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
作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當結時相貌無
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種相現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種種諸法所熏 釋
曰。阿梨耶識爲善惡不動三業所熏。如衣被

論曰。熏時一性無有多種 釋曰。熏時自有
三種。一方便時。二正作時。三作後時。復有三
種。一自作時。二教他作時。三隨喜作時。種
子與阿梨耶識。同無記性離此識無各各異

論曰。若生果染器現前。則有不可數種類相
貌。於阿梨耶識顯現 釋曰。若衆縁已具。如
衣正入染器。如此種子與本識於現生後三
時。隨一時現前。則有不可數種果報相貌。
於此識顯現。是故熏時雖復不異。果報熟時
則有無量差別。譬如染衣。若汝意謂果報定
以有記爲因。云何以無記爲因者。此義無異。
何以故。彼人於果説因。大乘於果説果
縁生章第六
論曰。此縁生於大乘。最微細甚深 釋曰。欲
顯大乘與小乘異。大乘具有三種縁生。小乘
但有二種。大乘第一縁生。於小乘則無。何故
大乘有小乘無。此第一縁生最微細甚深故。
於餘乘不説。凡夫智不能通達故微細。阿羅
漢獨覺智不能窮其底故甚深。此縁生有幾
種。若廣説有三種。若略説有二種。何者爲

論曰。若略説有二種縁生。一分別自性
生。二分別愛非愛 釋曰。由此二名。此二
種縁生差別已顯
論曰。依止阿黎耶識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
性縁生 釋曰。由諸法種子。依阿黎耶識諸
法欲生時。外縁若具。依阿梨耶識則更得生。
諸法生以阿黎耶識爲通因。是名分別自性。
何以故。種種諸法體性生起。分別差別。同以
阿黎耶識爲因故。若分別諸法縁生自性。此
唯阿黎耶識
論曰。由分別種種法因縁自性故 釋曰。遍
三界諸法品類。若分別生起因。唯是一識。
若分別諸法性。即是此識。若分別諸法差別。
皆從此識生。是故諸法由此識悉同一性。二
分別愛非愛者
論曰。復有十二分縁生。是名分別愛非愛 
釋曰。約三世。立十二分。爲顯因顯果及顯因
果故。離根本八分爲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
三法。謂煩惱業果報。煩惱者。譬如從種子生
芽等。從煩惱生煩惱。從煩惱生業果。從煩惱
生果報。又如龍在池水恒不竭。煩惱若在生
續無窮。又如樹根未拔時至則生。未除煩惱
根六道報恒起。業者。譬如米有糠則能生芽。
業若有流則能感報。又如烏沙絺。謂芭蕉竹
等果熟則死。業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樹花
是生果近因。業亦如此近能生果。果報者。譬
如成熟飮食。飮食若已成熟但應受用。不更
成熟。果報若熟不更結後果報。若重結果報
則不得解脱故。十二縁生不出此三。此十二
分。能分別有二種生身無窮差別。由彼縁生
故。何以故。此無明有三品業縁生。謂福非福
不動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識等或生隨福
行。或生隨非福行。或生隨不動行。此三品中
福及不動是可愛。非福是不可愛。故言分別
愛非愛
論曰。於善惡道分別愛非愛。生種種異因故
 釋曰。善道是愛。惡道是非愛。此善惡道中
有無量種差別分別。此差別不出十二縁生。
即以十二縁生。爲差別因故。説十二縁生分
別愛非愛
論曰。若人於阿黎耶識。迷第一縁生 釋曰。
迷有三惑。一無知。二疑知。三顛倒知。若起此
三惑。則生二種見。或執不平等因。或執無因。
執不平等因者
論曰。或執自性是生死因 釋曰。僧佉引五
義。證立自性是實有。一由別必有總。知有自
性。於世間中若是別物決定有總。譬如以一
斤金用作鐶釧等。鐶釧等別有數量。則知金
總亦有數量。由見變異別有數量。則知自性
總亦有數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
一斤白檀分爲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
變異別中悉有三徳。謂憂喜闇。則知自性總
中亦有三徳。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鍛
師於鍛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於變異中
有體故能作萬物。此能若無依能則不成。四
由因果差別。知有自性。譬如土聚爲因。以
瓶爲果。如此以自性爲因。變異爲果。五由三
有無分別故。知有自性。若世間壞時十一根
壞變爲五大。五大壞變成五唯量。五唯量壞
變成我慢。我慢壞變成智。智壞變成自性
故。三有於自性無復分別。若世間起時從自
性起智。從智起我慢。乃至從五大起十一根。
若無自性壞時。應盡無更起義。若更起無本
無次第生義
論曰。或執宿作 釋曰。路柯耶眂柯説。世
間一切因唯有宿作。現在功力不能感果故。
現在非因。如世間二人同事一主。倶有功力。
一被禮遇。一則不爾。故知唯由宿作。不
現在功力
論曰。或執自在變化 釋曰。如前所立皆不
成因。唯有一因名爲自在。使我等生善惡輪
轉生死。後令起厭離求得解脱。自在因論生
於智慧。解諸繋縛會自在體
論曰。或執八自在我 釋曰。如鞞世師那耶
修摩執我者。何相何徳。智性爲相。八自在
爲徳。如火以熱爲相。我亦如此。若獨存及雜
住。智性無改故。以智性爲相。八自在者。一於
細最細。二於大最大。三遍至。四隨意。五無繋
屬。六變化。七常無變異。八清淨無
論曰。或執無因 釋曰。由不了別世間果因
一分。以例餘果謂皆無因
論曰。若迷第二縁生。執我作者受者 釋曰。
亦由三惑故不了別第二縁生。若増減因果
及事。是名不了別第二縁生。増因者。除無
明等因。立不平等因爲因。減因者。謂行等無
因。増果者。謂行等本自有體。後縁無明生。減
果者。謂無行等爲無明果。増事者。謂無明等
生行等。離唯衆縁和合。有無明等別事。能
作行等別事。減事者。執無明等無有功能生
行等事。無明等無動無作故。若離此三處増
減。是名分別第二縁生。若不能如此分別。即
迷縁生起増益執。謂我執作者受者執。先約
本識起我執。後約因果起作者受者執。若我
作因名爲作者。若我受報名爲受者
論曰。譬如衆多生盲人不曾見象 釋曰。衆
多譬一闡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識
體性因果。三種無明。不曾見。譬不能了別。象
譬阿黎耶識。生盲人於一期報中不曾見色。
一闡提及外道從無始生死來。未曾了別阿
黎耶識三相
論曰。有人示之令彼觸證 釋曰。有人譬邪
師。示之譬爲説邪法。令彼觸證。譬令彼生不
正思惟及偏見
論曰。有諸盲人。或觸其鼻。或觸其牙。或觸其
耳。或觸其脚。或觸其尾。或觸其脊等。有人問
之。象爲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説如
杵。或説如箕。或説如臼。或説如箒。或説如
山石。若人不了二種縁生無明生盲。或説自
性爲因。或説宿作。或説自在變化。或説八自
在我。或説無因。或説作者受者 釋曰。六觸
譬六*偏執。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
無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見等
論曰。由不了阿黎耶識體相及因果相。如彼
生盲不識象體相。作種種異説 釋曰。品初
立自體爲顯自相。立因爲顯因相。立果爲顯
果相。此二種人。由無明不能了別本識三相
故。不能通達分別自性縁生。起自性等五執。
不能通達愛非愛縁生。起第六作者受者執」
論曰。若略説阿黎耶識體相。是果報識。是一
切種子 釋曰。阿黎耶識因相者。一切法熏
習於本識中有故名爲因。果相者。此識餘法
所熏故成諸法果。體相者。謂果報識。一切種
子是其體相
論曰。由此識攝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
皆盡 釋曰。三界身謂於六道四生中。等類
不等類差別。此識若成熟能成六道體。何以
故。三業所熏。是諸道種子故。由此義故。三
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識攝
論曰。爲顯此義故説偈
    外内不明了 於二但假名
    及眞實一切 種子有六種
    念念滅倶有 隨逐至治際
    決定觀因縁 如引顯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
    若異不可熏 説是熏體相
    六識無相應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倶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内種子 能生及引因
    枯喪猶相續 然後方滅盡
釋曰。已説阿黎耶識爲一切法種子。今更欲
顯種子義故説斯偈。外内不明了於二者。種
子有二種。一外二内。外謂穀麥等。於善惡
二性不明了是有記故。内謂阿黎耶識於善
惡二性則明了。或以染汚清淨爲二。但假名
及眞實者。外種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
唯有識故。内種子則是眞實。何以故。一切
法以識爲本故。一切種子有六種者。如此内
外種子不過六種。何者爲六。念念滅者。此
二種子刹那刹那滅。先生後滅無有間故。此
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一切
時無差別故。是故一名念念滅。倶有者。倶有
則成種子。非過去未來及非相離。是時種
子有即此時果生。是故二名倶有。隨逐至治
際者。治謂金剛心道。阿黎耶識於此時功
能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
能則盡。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決定者。由
此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因果。並決定若
是此果種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決定。觀因
縁者。由此種子觀別因縁。方復生果。是故
非一切時。非一切生。是時若有因。是時因
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觀因而成因者。則
一因爲一切果因。以觀因縁成故。不漫爲
因。是故五名觀因縁。能引顯自果者。是自種
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識能引生阿黎耶
識果。如穀等種子能引生穀等果。是故六名
能引顯自果。如此六種是因果生義。如此方
便令熏習相貌易見。今當更説。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者。熏義有四種。一若相續堅
住難壞。則能受熏。若踈動則不然。譬如風
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風若相續在一由旬
内。熏習亦不能隨逐。以散動踈故。若瞻波
花所熏油。百由旬内熏習則能隨逐。以堅住
故。二若無記氣則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
以其臭故。沈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
不爲香臭所記則能受熏。猶如衣等。三可熏
者。則能受熏。是故金銀石等皆不可熏。以不
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爲
可熏。四若能所相應則能受熏。若生無間。
是名相應故得受熏。若不相應。則不能受熏。
若異不可熏説是熏體相者。若異此四義。則
不可熏。是故離阿黎耶識餘法不能受熏。以
阿黎耶識具前六義。一念念生滅。二與生起
識倶有。三隨逐乃至治際窮於生死。四決
定爲善惡等因。五觀福非福不動行爲因。於
愛憎二道成熟爲道體。六能引顯同類果。一
切生起識。雖具六義得爲種子。但與熏習四
義相反。由阿黎耶識具種子六義。及熏習四
義故。能受熏習轉爲種子。餘識則不爾。何以
故。六識無相應者。六識無前後相應義。以
易動壞故。復次非但易動壞故無相應。復有
餘義。三差別相違者。隨一一識。別依止生。別
境界生。別覺觀思惟生。別想生故名相違。
六識更互不相通故差別。差別故相違。經部
師説。前念熏後念。何以故。二識一刹那不
並起故。不得同時。此義不然。何以故。一念二
不倶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時。同生同滅熏習
義得成。若不同時熏義不成。何以故。能熏若
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謝。前後刹那
一時並起。無有是處。是故六識不並起故無
熏習。若汝言有識生類。其相如此故能受熏。
是義不然。餘生例應爾者。若汝執不相應義
亦得相熏。非汝所執義。當例汝所執。如
眼等諸根與識不同故名爲餘。此諸根色清
淨同類亦應更互相熏。雖同色類不相應故。
若汝不許相熏。六識亦爾。雖同識類不相
應故。云何得説相熏。前已説二種種子。謂
外及内。若以因義顯之。成二種因。一生因二
引因。爲顯此義故説此外内種子能生及引
因。外内種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
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
乃至命終。是内生因。引因者。枯喪猶相續然
後方滅盡者。外種子若穀已陳。内種子若身
已死。由引因故猶相續住。若此二種但有生
因。生因已謝。果即應滅。不得相續住。若汝説
由刹那轉轉相生。前刹那爲後刹那作因故。
猶相續住。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
故。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
箭。放箭爲生因。彎弓爲引因。放箭得離弦
遠有所至。若但以放箭爲因。不以彎弓爲因。
則箭不得遠。若言前刹那箭生後刹那箭故
箭得遠則箭無落義。外内種子亦爾。由生因
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
論曰
    譬如外種子 内種子不爾
此義以二偈顯之
    於外無熏習 種子内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并相違
    由内外得成 是故内有熏
釋曰。若内種子與外種子不異。眼等根同是
清淨四大。何故不互相熏。爲是外故。外種子
有三義。異内種子。是故内熏習依止外則不
爾。爲顯此義故説二偈。於外無熏習種子内
不然者。外種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
由熏習故成。内種子則不爾。必由熏習故成。
此義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聞等無熏習果
生非道理者。若於内無熏習。昔未學聞慧思
慧不生。從學聞慧後思慧亦應不生。何以
故。同無熏習故。既無此義。故知内由熏習成
種子。無熏習則不成。若於内無熏習。復有何
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違者。若内無熏習
有二過失。一未作應得。二已作應失。若相續
中無熏習爲因。此苦樂等果非因所作。即是
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於心無熏習。則無因
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義於世間中相
違。與道理亦相違。是故本識爲三業熏習故
得成因。復次云何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
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
由自能。必由内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
一切外法離内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
一由内有熏習得成種子。二若内無種子未
作應得已作應失。無如此義。三外種子由内
得成故内異外。必有熏習。前已説分別自
性縁生。愛非愛縁生。今當更説受用縁生。其
相云何
論曰。所餘識異阿黎耶識。謂生起識一切生
處及道。應知是名受用識 釋曰。此六識云
何説名生起識。自有二義本識中種子。由此
識生起故。此六識是煩惱業縁起故。一能熏
習本識令成種子。種子自有二能。一能生。
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識名生起。由果有二能
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識中因熟時。六識隨因
生起。爲受用愛憎等報故。此識名生起識。
亦名受用識。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報故。
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識一切受身。四生
六道處。能受果報故。應知此名受用識。此受
用識相貌云何
論曰。如中邊論偈説
    一説名縁識 二説名受識
    了受名分別 起行等心法
釋曰。一説名縁識者。阿黎耶識是生起識因
縁故。説名縁識。二説名受識者。其餘諸識前
説名生起識。今説名受識。能縁塵起。於一一
塵中能受用苦樂等故名受識。即是受陰。了
受名分別者。此三受若有別心能了別。謂此
受苦。此受樂。此受不苦不樂。此識名分別識。
即是想識。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
謂此好彼惡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
捨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陰。六識名
心。從此初心生後三心故。名心法
論曰。此二識更互爲因。如大乘阿毘達磨偈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此二互爲因 亦恒互爲果
釋曰。此言欲顯本識及受用識互爲因果。以
阿含爲證。與阿含不相違則定可信。又若不
作此言。未知此證從何而出。爲是聖言。爲非
聖言。故作此説。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者。
若本識作識法因。諸法爲果。必依藏本識
中。若諸法作本識因。本識爲果。必依藏諸
法中。此二互爲因亦恒互爲果者。若本識爲
彼因彼爲本識果。若彼爲本識因。本識爲彼
果。如此因果理。有佛無佛法爾常住
四縁章第七
釋曰。如此三種縁生。一窮生死縁生。二愛
非愛道縁生。三受用縁生。此三縁生有四種

論曰。若於第一縁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爲因
縁 釋曰。因縁已顯不須重問。何以故。諸法
熏習在阿黎耶識中故。得互爲因果
論曰。於第二縁生中。諸法是何縁。是増上縁
 釋曰。由無明等増上故。行等得生。増上有
二種。一者不相離。二者但有。不相離者。如
眼根爲眼識作増上縁。但有者。如白等能顯
黒等。若無明等於行等。具有二種増上縁。若
無苦。下無明諸行不生。若行已生無修道無
明。諸行不熟。何以故。須陀洹人不造感生報
業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報故
論曰。復次幾縁能生六識。有三縁。謂増上縁
縁縁次第縁 釋曰。從根生故是増上縁。縁
塵故是縁縁。前識滅後識生故。是次第縁。前
識能與後識生時。中間無隔故名次第
論曰。如此三縁生。一窮生死縁生。二愛憎道
縁生。三受用縁生。具足四縁 釋曰。以四縁
約三種縁生。有具不具。若就顯了義皆不具
四。若就隱密義皆具四縁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卷第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引證品第三之一
煩惱不淨章第一
釋曰。此品有六章。一煩惱不淨品。二業不
淨品。三生不淨品。四世間淨品。五出世淨
品。六順道
論曰。此阿梨耶識。已成立由衆名及體相 
釋曰。如此本識衆名已説體相。已成立此二
義。但於本識如理得成。非於餘識。今爲顯此
二義。於理非理與諸師共立諍
論曰。云何得知阿梨耶識以如是等衆名故。
如來説體相亦爾不説生起識 釋曰。彼云
如是等衆名及體相。於我法中亦有。但無阿
梨耶識。云何言衆名及體相。定屬阿梨耶識
不屬餘識。爲答此問故
論曰。若離此名相所立阿梨耶識。不淨品
淨品等皆不成就 釋曰。若汝離本識安立
此名及體相於餘識。此安立不成。何以故。
爲三義所違故。此三義是如來正法悉檀。謂
不淨品淨品及正道理。此義由本識得立。若
汝撥無本識。此三義無安立處義。則不成此
義。如來所立堅實成就違汝所執。汝執則壞。
是故衆名及體相不離本識
論曰。煩惱不淨品。業不淨品。生不淨品。世間
淨品。出世淨品等皆不成就 釋曰。爲開三
章爲六章故。重説此名
論曰。云何煩惱不淨品不成就。根本煩惱及
少分煩惱所作熏習種子。於六識不得成就。
何以故。眼識與欲等大小二惑倶起倶滅 釋
曰。欲依心起故。隨心世倶起倶滅。爲顯欲等
熏習心故
論曰。此眼識是惑所熏成立種子。餘識不爾
 釋曰。此眼識與欲等倶起倶滅。數數被熏
故成種子。耳識等則不被熏。爲餘識所遮

論曰。是眼識已滅。或餘識間起。熏習及熏習
依止。皆不可得 釋曰。若在無識地中。謂無
想定等故。言是識已滅。或在有識地中耳識
等間起。故眼識滅。於此二滅中熏習所生種
子。及所依止眼識皆不可得
論曰。眼識前時已謝現無有體。或餘識所間。
從已滅無法有欲倶生。不得成就 釋曰。若
眼識前時已二種謝滅。現在無復眼識及欲
體。則是已滅無法。眼識後若與欲倶生。用前
時已滅眼識及欲。爲種子生現起眼識及欲。
此義不得成就。何以故。因已謝滅故
論曰。譬如從過去已滅盡業。果報不得生 
釋曰。過去業有二種。謂有功能及無功能。若
果報已熟則無復功能。此業有二義。一已過
去。二已滅盡。果報果無有從此業生義。有
欲眼識亦應如此。不可説從已滅種子生。若
人執前已滅識是有。以過去法是有故。如毘
婆沙師所執。此執但有語無義。何以故。若法
是有云何言過去諸法。由此義故果報果生
不如道理。以熏習無故
論曰。復次眼識與欲等。或倶時生起熏習不
成 釋曰。眼識前時未入滅心定。及未爲餘
識所間。與欲倶生。後入滅心定及爲餘識所
間。熏習不得成
論曰。何以故。此種子不得住於欲中。以欲依
止識故。又欲相續不堅住故 釋曰。種子若
住必依自在法。及相續堅住法。此二義於欲
中並無故。欲非種子所依處
論曰。此欲於餘識亦無熏習。依止別異故。所
餘諸識無倶起倶滅故 釋曰。種子若不得
住欲中。應得住餘諸識中。亦無此義。何以
故。依止別異。又生滅不倶故。依止別異者。眼
識以眼根爲依止。耳識以耳根爲依止。乃至
意識以意根爲依止。由此諸識依止各處不
得相應。是故此識熏習不得住於彼識。生滅
不倶者。根塵作意悉不同故。無倶生滅義。生
滅既不同時。云何得以此識熏於彼識。是故
諸熏習義皆不得成。若汝説此種子住同類
識中。此亦不然。何以故
論曰。同類與同類不得相熏。以無一時共生
滅故 釋曰。眼識不得熏習眼識。何以故。一
時中二眼識不得並生。若不並生則無倶滅
故。熏習義不成
論曰。是故眼識不爲欲等大小諸惑所熏。亦
不爲同類識所熏 釋曰。由前義故眼識不
爲別類所熏。亦不爲同類所熏
論曰。如此思量眼識。所餘諸識亦應如此思
量。復次若衆生從無想天以上退墮。受下界
生大小惑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 
釋曰。從上界墮受下界生。初受生識必爲惑
所染。此識及惑從何種子生。若言從上界生。
是義不然。何以故。上下二界相違不倶起故。
不得相熏。若言從未得上界定前心。生下界
初生心。是亦不然
論曰。何以故。此惑熏習。與依止並已過去滅
無餘故 釋曰。此初識應但生無因。此熏習
及依止。久已滅盡是故不得以此爲因
論曰。復次惑對治識已生。所餘世間諸識皆
已滅盡。若無阿梨耶識。此對治識共小大
惑種子倶在。此義不成 釋曰。若汝撥無本
識。則有二過失不可得離。一向中人聖道與
餘煩惱倶在。此義不成。若無此惑則修餘道
因。應無四道三果人。但有無學人。此
義與正教相違過失不可得離。二無流識已
滅。世間心更欲起。無因能令此心得生。若
有流心無因。從無流心後自然得生。則無無
學人。此失亦不可*得離。如須陀洹向人。正
生見諦對治道時。世間六識與道相違。不得
倶生故。世間諸識皆已滅盡。所餘煩惱由依
滅故功能亦滅。故對治識與小大惑種子
倶在。此義不成。若爾何用修道
論曰。何以故。自性解脱故。無流心與惑不得
倶起倶滅故 釋曰。同類爲自性。如意識有
煩惱。無流識無煩惱。雖有惑無惑異。而同是
識類故名自性。解脱是離義。若煩惱識與無
流識倶起。則自性不得解脱。以無流識起時
餘識必不得生。既其相離故名解脱
論曰。復次後時出觀。正起世間心 釋曰。須
陀洹等學人已得道竟。後時出觀爲當起出
世心。爲當起世間心。若起出世心無出觀義。
若起世間心。何因得生
論曰。諸惑熏習久已謝滅 釋曰。先入觀時
諸惑熏習已滅。云何無因得生世間心
論曰。有流意識無有種子生應得成 釋曰。
若如此識不由因生。則無得解脱義。無學人
惑心亦應無因而生
論曰。是故離阿梨耶識。煩惱染汚則不得成
 釋曰。若汝撥無此識。煩惱染汚義云何可

業不淨章第二
釋曰。若人撥無本識。此人無道理能成立業
染汚義
論曰。復次業染汚云何不得成。縁行生識分
無得成義 釋曰。行有三品。謂福非福及不
動念念生滅。若離本識於何處安立功能。若
汝言安立於六識中。是義不然。六識不能攝
持諸業功能。前於煩惱染汚中已具顯此

論曰。若無此義。縁取生有亦無成義故。業染
汚不成 釋曰。若無有業功能識。謂行縁識。
縁取生有。無道理得成。何以故。此識三行所
熏。以隨四取故。由熏習圓滿故識成有。此識
或滅或餘識所間。此識體已謝功能亦隨滅。
當於何處安。此行有二業功能。故業染汚不
成。言染汚者。此業與煩惱相應故名染汚。又
從染汚生故名染汚。能感六道生死染汚果
報。故名染汚
生不淨章第三
釋曰。若離本識生染汚無有道理。此義不成。
今當説之
論曰。復次云何生染汚。此義不成。結生不成
故 釋曰。此生若謝由業功能。結後報接前
報。此義則不成就。何以故
論曰。若人於不靜地退墮心。正在中陰。起染
汚意識方得受生 釋曰。不靜地退前生墮
後生故名退墮。受生有二種。或有中陰。或無
中陰。今偏説受中陰者。若在中陰將欲受生。
必先起染汚識。方得受生
論曰。此有染汚識於中陰中滅 釋曰。此中
陰染汚識。縁生有爲境。此識於中陰中滅。何
以故。生陰無染汚故
論曰。是識託柯羅邏。於母胎中變合受生 
釋曰。是識即是意識。於一時中與柯羅邏相
應故。言託柯羅邏。此果報識異前染汚識故
言變。由宿業功能起風。和合赤白。令與識同
故言合。即名此爲受生
論曰。若但意識變成柯羅邏等依止。此意識
於母胎中有別意識起。無如此義 釋曰。若
汝執此識入柯羅邏數但是意識。若是意識
根塵生起。與餘意識爲同爲異。若言是同。
此識謝時柯羅邏即應壞滅。若言不同。則不
應説名意識。何以故。意識通以三性識爲根。
此識但以染汚識爲根。意識縁三世爲境。此
識境界不可知。意識有時興有時廢。此識恒
有無廢故不同意識。又若同者。於無識地中
應無此識。若無此識。不應言入無心定識不
離身。又若無識身則應壞。是故不可説此爲
意識。若汝説此意識不可分別。根塵生起依
止此識。於母胎中別生意識。是義不然。何以

論曰。於母胎中。二種意識一時倶起。無此義
故 釋曰。此言證前無意識義。以二意識同
性必不倶生。無並作意故。此意識託柯羅邏。
與赤白和合同依止。此識有別意識生。一時
倶起。此柯羅邏識不成意識。何以故。恒以染
汚識爲依止。此所依止識欲等所染。縁生有
境起。能依止識既是果報。但無記性。所縁境
又不可知。不可立爲意識。若立此爲意識則
無並起義。若有並起應同了別。應同滅無。若
同了別無滅心定。以一了別心滅。一了別心
在故。若同滅無。則無功用自然涅槃。以心不
更起故
論曰。已變異意識 釋曰。初受生識已變異
爲柯羅邏
論曰。不可成立爲意識 釋曰。凡有三義。不
可立初受生識爲意識
論曰。依止不清淨故 釋曰。意識從三性心生。
初受生識必從染汚識生。即是依止不清淨」
論曰。長時縁境故 釋曰。初受生識。從始至
終縁境無廢。意識縁境易脱不定
論曰。所縁境不可知故 釋曰。初受生識所
縁境不可知。意識縁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此
則可知。由此三義有異故不可立爲意識
論曰。若此意識已變異 釋曰。若已受生意
識與赤白和合。變前識作後識。後識異前識」
論曰。是時意識成柯羅邏 釋曰。由成柯羅
邏故變異
論曰。爲此識是一切法種子爲依止此識生
餘識。爲一切法種子 釋曰。爲當以受生識
爲一切法種子。爲當依止受生識別生餘識。
爲一切法種子
論曰。若汝執已變異識。名一切種子識。即是
阿梨耶識。汝自以別名成立謂爲意識 釋
曰。若汝執受生識爲種子識。則與我所説義
同即是説阿梨耶識爲種子識。汝自不説名
阿梨耶識。別立名意識
論曰。若汝執能依止識。是一切種子識 釋
曰。依止受生識。更生餘識名能依止識。爲一
切種子識
論曰。是故此識由依止成他因 釋曰。別識
既從他生。則不能自爲種子。是故此識由依
止受生識方成種子。得爲他因
論曰。此所依止識。若非一切種子識。能依止
名一切種子識。是義不成 釋曰。別識不能
自爲種子。由依他得成種子。所依受生識既
非種子。能依別識立爲種子識。此義豈成
論曰。是故此識託生變異。成柯羅邏非是意
識 釋曰。此識即是阿梨耶識。不得名此爲
意識
論曰。但是果報。亦是一切種子。此義得成 
釋曰。從種子生故稱果報識。能攝持種子故。
亦名種子識。若作此説義乃得成
論曰。復次若衆生已託生。能執持所餘色根。
離果報識則不可得 釋曰。前已明正受生
義。今更明受生後義。前已明衆生在胎中。今
明衆生出胎外故。言衆生已託生。衆生若已
託生。則定有三義。一執持無廢。二通攝持諸
根。三體是果報無記。若離阿梨耶識。此三義
不可得
論曰。何以故。所餘諸識。定別有依止 釋曰。
欲引道理爲證故言。何以故。六識中隨一識
稱所餘諸識。眼識定以眼根爲依止。乃至身
識定以身根爲依止。明別依止。顯不能通執

論曰。不久堅住 釋曰。五識中隨自所依根
若能執持。此識不久堅住。以相續易壞故。或
在無識地中故壞。或餘識間起故壞
論曰。若此色根無執持識。亦不得成 釋曰。
如死人色根無識執持則便爛壞。若離執持
識諸根亦應爾。此義亦不成
論曰。復次此識及名色更互相依。譬如蘆束
相依倶起此識不成 釋曰。於經中佛世尊
説。識依名色生。名色依識生。名是非色四陰。
色即柯羅邏。何者是依名色。識由此名色爲
依止。刹那傳傳生相續流不斷。能攝名色令
成就不壞。此識名依名色。識若撥無本識。以
六識爲識此義不成。若離阿梨耶識。於六識
中是何識。此問欲何所顯。欲顯餘識不成
識食
論曰。復次若離果報識。一切求生已生衆生。
識食不成 釋曰。此言欲顯本識能爲名色
作識食。何以故。佛世尊説。食有四種。爲求生
已生衆生。相續得住故。説四食。何者爲四。一
段食。二觸食。三思食。四識食。段食者變成爲
相。何以故。此段若變異。能作身利益事。是名
段食。觸食者依塵爲相。由縁色等諸塵。能
作利益身事。是名觸食。思食者望得爲相。
此望得意能作身利益事。如人飢渇至飮食
處。望得飮食令身不死。是名思食。識食者
執持爲相。由此識執持身故住不壞。若無識
執持則同死人身即爛壞。是名識食。是故汝
等亦應信受如此識食義。以能作利益身事
故此四食中觸食屬六識。思食屬意望得。
段食屬色不關心。識食於三義中屬何義。若
汝不説有阿梨耶識。依何義説此識食。復次
若人眠中不夢及心悶絶。入滅心定等六識
已滅。又無段思觸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
壞。若無阿梨耶識執持。此身則壞故知定應
以阿梨耶識爲識食
論曰。何以故。若離果報識。眼識等中隨有一
識。於三界中受生衆生。爲作食事不見有能
故 釋曰。若離本識於六識中隨於一識。於
三界中已受生衆生。不見此識有功能能作
食事。故知説餘識。爲識食此義不成
論曰。若人從此生捨命生上靜地。由散動染
汚意識於彼受生 釋曰。於靜地中離本識
受生。此義則不成。若人受生必由染汚心。若
於靜地受生。必由染汚散動心。染汚者爲自
靜地惑所染汚。此惑何相飡定味等。此惑定
在靜地。若人從散地死。用下散動地心。於上
受生無可得義。何以故。凡受生者必在散心
故。若離本識。此散動識不可得。若人者。是離
欲人。從此欲界生色無色界。染汚者。即中
陰心。起上地惑。散動者。即正受生識。於彼受
生者。即方便生及正生
論曰。是染汚散動識於靜地中離果報識。有
餘種子此義不成 釋曰。若受正生必具四
義。以染汚爲根。散動爲位。果報爲體。有餘種
子爲功能。若離本識。此四義不可得故。應
信有阿梨耶識。何以故。於此識中靜地心熏
習。無始以來有餘未盡。由此功能靜地中有
種子。散動果報識於彼受生
論曰。復次若衆生生無色界 釋曰。顯已解
脱色界
論曰。離一切種子果報識 釋曰。若無本識。
若實有。汝撥言無。故名爲離
論曰。若生染汚心及善心 釋曰。若於定中
起飡定味染汚心。或起上地有流善心
論曰。則無種子并依止。染汚及善。二識皆不
得成 釋曰。無種子謂無因。由無因故則無
依止。復次若無種子是則無因。若無因從何
而生。若無依止。云何相續得住。何以故。此二
心由本識所攝。是故從自種子生。依止本識
故得相續住
論曰。於無色界若起無流心。所餘世間心已
滅盡。便應棄於此道 釋曰。若人已於無色
界受生。起出世心。世間心必滅盡。若離本識。
則應捨無色界報。不由功用。即入無餘涅槃。
既無此義。故不可撥無此識
論曰。若衆生生非想非非想中。起不用處心。
及無流心。即捨二處 釋曰。若聖人生非想
非非想處。有時依不用處地起無流心。爲不
用處心明了。非想非非想心闇昧故。此人在
明了地。修無流心。若得無流心。即捨非想非
非想。及不用處二地
論曰。何以故。無流心是出世心故。非想非非
想道。非其依止。不用處道亦非依止 釋曰。
第一第二道。是世間法故。不得爲無流心作
依止。是人於餘地生。別取餘地心。此二道亦
非此心依止。何以故。此心明了故。不依止第
一道。已捨第二道。第二道亦不得爲此心作
依止
論曰。直趣涅槃亦非依止 釋曰。由有無流
心以煩惱有餘故。此三義明依止既不成。若
離本識。如此無流心依止何法
論曰。復次若人已作善業。及以惡業 釋曰。
若人於世間中。作不殺生等十善業。決定應
得人天生報。若作殺生等十惡業。決定應得
四趣生報
論曰。正捨壽命離阿梨耶識。或上或下次第
依止。冷觸不應得成 釋曰。是人於死時中。
若有善業。定應向上。若有惡業。定應生下。
若汝不信有本識。云何此依止身。或下冷
觸。或上冷觸。次第得成。若無有本識。云何得
成本識能執持五根。本識若捨。依止身隨所
捨處。冷觸次第起所捨之處。則成死身
論曰。是故生染汚。離一切種子果報識。不可
得立 釋曰。生染汚即是受生得生。依止執
持等是染汚因果故。通名染汚。又生死對涅
槃故名染汚。本識是集諦故名種子。是苦諦
故名果報。他因故名種子。他果故名果報。若
離此識生染汚。此義不成
世間淨章第四
釋曰。由如此道理。世間淨品不得成。今當説

論曰。云何世間淨品不成。若衆生未離欲欲
界。未得色界心 釋曰。若人爲離欲欲界得
色界心故修加行。是修行人有二種。一在觀
行人。二初發修行人。在觀行人者。在聞思慧
中。聞思慧各有三品。修習使増長故名加
行。初發修行者。即初修聞慧。此二人並未離
欲欲界。悉未得非至定。*非至定即色界

論曰。先起欲界善心。求離欲欲界。修行觀心
 釋曰。若人未得色界心。在聞慧中。名先起
欲界善心。於聞慧中求離欲欲界觀心。是思
修慧。爲離欲欲界故修行思修慧
論曰。此欲界加行心與色界心不倶起倶滅。
故非所熏 釋曰。聞思慧各有三品。即是加
行。何故此心與色界心。不倶起滅。一麁細
異。二動靜異。三自性修異。四繋縛出離異故。
不得倶起倶滅。若不倶有。則色界心不得熏
欲界心
論曰。是故欲界善心。非是色界善心種子 
釋曰。欲界心既不爲色界心所熏故。非色界
心種子。則色界心生。無有因縁。若無因縁云
何得生。若汝言無始生死中。已生色界心果
報未熟。此種子未滅。能爲今色界心作因。是
義不然。何以故
論曰。過去色界心無量。餘生及別心所隔。
後時不可立爲靜識種子。已無有故 釋曰。
無始生死中先所生色界心。用此爲種子。此
種子既無法攝持。生即謝滅。於六道中有無
量生。於一一生中有無量心。隔先所起心。
此種子久已滅盡。云何得立此爲色界心因」
論曰。是故此義得成 釋曰。由汝所立義不
成故。我所立義得成。云何得成
論曰。謂色界靜心一切種子。果報識次第傳
來。立爲因縁 釋曰。無始生死中所得。非至
定及四定熏習。本識以爲種子。爲本識所攝
持。次第相續傳來。于今不滅故。得立此爲
色界靜心因縁。色界靜心若生。即從此自種
子生。是故不同汝所執無有因縁。若以宿世
種子爲因縁。現在所修聞思慧。此復何用
論曰。此加行善心。立爲増上縁 釋曰。此加
行心不無功用。由此増上力故。色界心生。若
無此加行心。則不得破欲界欲。若欲界欲不
滅。前色界種子不得生現在色界心故。加行
但得爲色界心作増上縁。不得爲因縁
論曰。如此於一切離欲地中。是義應知。如此
世間清淨品義。離一切種子果報識。則不可
立 釋曰。若約四定離欲欲界。若約四空離
欲色界。色界心因縁増上縁。無色界心因縁
増上縁。悉應如此了別
出世間淨章第五
論曰。云何出世淨品。離阿梨耶不可得立 
釋曰。今當説此義
論曰。佛世尊説。從聞他音及自正思惟。由此
二因正見得生 釋曰。清淨品以正見爲上
首。此正見以何法爲増上縁。謂從他聞音及
正思惟。此二因即是正見増上縁。此兩因各
有四義。一有正見是聞慧攝。以從他聞音爲
因。有正見是思慧攝。以正思惟爲因。二若聲
聞正見。以從他聞音爲因。若獨覺菩薩正見。
以正思惟爲因。三約鈍根爲第一句。約利根
爲第二句。四約思慧爲第一句。約修慧爲第
二句。由此二因正見得生。此二因於正見是
増上縁。今所言因是通名。即説縁爲因
論曰。此聞他音及正思惟。不能熏耳識及意
識。或耳意二識 釋曰。他音謂佛菩薩所立
法門。聞他音謂如所聞而解。即是聞慧。正思
惟謂如所聞簡擇是非。即是思慧。此兩慧無
有單熏耳意二識義。亦無雙熏義
論曰。何以故 釋曰。此二慧何故不能熏耳
等識
論曰。若人如聞而解。及正思惟法。爾時耳識
不得生 釋曰。若人已聞他音。後生聞思慧
中。聞思慧是意識。爾時耳識不得生故。聞思
慧不得熏耳識
論曰。意識亦不得生 釋曰。將生正見。思慧
相應之意識亦不得生
論曰。以餘散動分別識所間故 釋曰。何故
不得生。由中間有散動分別識間起故。此思
慧不得即生
論曰。若與正思惟相應生 釋曰。此明將生
未知欲知根時之思慧
論曰。此意識久已謝滅 釋曰。初已生之思
慧久已謝滅
論曰。聞所熏共熏習已無 釋曰。前初得多
聞所熏思慧。與熏習倶謝過去
論曰。云何後時以前識爲種子。後識得生 
釋曰。不可以初得之思慧爲種子。得生後
思慧。前思慧既久滅。間中爲餘心所間。不
得度前思慧功能。於後思慧中。後思慧薄弱。
復不能引正見令起。亦不得説此爲種子。生
正見之識。此中明無前後相熏義。未論無同
時相熏
論曰。復次世間心與正思惟相應。出世淨心
與正見相應。無時得共生共滅 釋曰。正思
正修慧。從四念處至世第一法是其位。此心
未證見四諦故。名世間心。已證見四諦故。
名出世離自性法。是修得法故名淨心。正見
即八聖道中之第一分。此正見與三十七品
不相離。由修得淨心故。三十七品生。由三十
七品生故得出世。從無始以來。世出世心無
有倶生倶滅義。以性相違故
論曰。是故此世間心。非關淨心所熏 釋曰。
既不倶生滅。故無相熏義
論曰。既無熏習。不應得成出世種子 釋曰。
思慧若爲出世心所熏。可得成出世種子。既
無被熏義。故出世種子義不成
論曰。是故若離一切種子果報識。出世淨心
亦不得成 釋曰。若離本識。出世心既無因
縁故不得成
論曰。何以故此中聞思熏習。無有義能攝出
世熏習種子 釋曰。此中即思慧中。思慧中
有多聞熏習。若本來已起出世心熏習。此思
慧可得有義將思慧。攝持出世熏習爲種子。
既本來未曾起出世心。熏習思慧故。無道理
得説思慧。攝持出世熏習爲種子
論曰。云何一切種子果報。識成不淨品因。若
能作染濁對治出世淨心因 釋曰。本識不
應得作不淨品因。若立本識是染濁對治出
世因。則不得以本識爲不淨品因。不淨品即
集諦及苦諦。是業煩惱種子故。是集諦能生
生死。即是苦諦染濁對治即除。或爲出世心
因。即生道滅惑。生道與不淨品相違。既立爲
染濁對治。及出世心因故。不應復説爲不淨
品因
論曰。此出世心昔來未曾生習。是故定無熏
習 釋曰。無始來未曾生出世心。既不生。何
況修習。是故出世心決定無疑。不得熏於本

論曰。若無熏習。此出世心從何因生 釋曰。
若有熏習爲種子。出世心可得有因。既無熏
習。出世心則無因而生
論曰。汝今應答 釋曰。未見有因之道理。故
責令答
論曰。最清淨法界所流正聞熏習爲種子故。
出世心得生 釋曰。欲簡異二乘所得法界
故。名最清淨法界。云何異二乘所得。此法界
惑障及智障。滅盡無餘故言最清淨。法界
者。如理如量通三無性。以爲其體。所流者。
正説正法。謂十二部經。正聞者。一心恭敬無
倒聽聞。從此正聞六種熏習。義於本識中起。
出世心若生。必因此得生
論曰。此聞慧熏習。爲與阿梨耶識同性。爲不
同性 釋曰。若爾何失
論曰。若是阿梨耶識性。云何能成此識對治
種子。若不同性。此聞慧種子。以何法爲依止」
 釋曰。若是本識性。云何自性能作對治。滅
於自性。若不同性。此聞慧熏習。應別有依止」
論曰。至諸佛無上菩提位。是聞慧熏習生。隨
在一依止處。此中共果報識倶生 釋曰。此
聞功能從何而生。相續至何位。諸菩薩從十
信以上。乃至無上菩提位。此聞功能相續住
不失。未有初有爲生。已有未滅爲住。此生及
住。於六道中。隨依止一道五陰身處。於六道
身中與本識倶生相續不盡。雖與本識不同
性。而與本識倶生
論曰。譬如水乳 釋曰。水與乳雖復和合。其
性不同而得倶生
論曰。此聞熏習即非本識。已成此識對治種
子故 釋曰。此聞功能是本識對治故。與本
識不同性。雖不同性。以不相離故恒倶起。
云何爲本識對治
論曰。此中依下品熏習。中品熏習生。依中品
熏習。上品熏習生 釋曰。此中即此依止處
中及本識中。聞熏習功能有三品。謂下中上。
下即聞慧。中即思慧。上即修慧。復有三品。就
三慧中。各開爲三品。復有三品。謂解脱分品。
通達分品。通達品。聞有三義。一聞資糧。謂
音聲所詮名句味。二聞體。謂耳識。三聞果。謂
聞慧及聞慧所了法門。此三品聞熏習。隨一
品生。隨能對治本識一品。若下品生。能對治
上品本識。乃至若上品生。能對治下品本

論曰。何以故 釋曰。此有三義。一何以故有
三品。二何以故相生。三何以故能對治
論曰。數數加行聞思修故 釋曰。數數顯恒
行無間加行。顯作功用非悠悠修學。由數數
加行故。有三品故。得相生故得對治。若由數
數加行故。成三品及相生。此義非疑。云何由
數數加行成本識對治
論曰。是聞熏習若下中上品。應知是法身種
子 釋曰。何法名法身。轉依名法身。轉依相
云何。成熟修習十地及波羅蜜。出離轉依功
徳爲相。由聞熏習四法得成。一信樂大乘
是大淨種子。二般若波羅蜜是大我種子。三
虚空器三昧是大樂種子。四大悲。是大常
種子。常樂我淨是法身四徳。此聞熏習及四
法爲四徳種子。四徳圓時本識都盡。聞熏習
及四法既爲四徳種子故。能對治本識。聞熏
習正是五分法身種子。聞熏習是行法未有。
而有五分法身。亦未有而有故。正是五分法
身種子。聞熏習但是四徳道種子。四徳道能
成顯四徳。四徳本來是有。不從種子生從因
作名故稱種子
論曰。由對治阿梨耶識生。是故不入阿梨耶
識性攝 釋曰。此聞熏習非爲増益本識故
生。爲欲減損本識。力勢故生。故能對治本識。
與本識性相違故。不爲本識性所攝。此顯法
身爲聞熏習果
論曰。出世最清淨法界流出故 釋曰。出七
種苦諦。滅三種集諦故名出世。謂三無性眞
如本無染汚。後離三障垢故名最清淨。三乘
道從此法生。故名爲界。是聞熏習從最清淨
法界流出故。不入本識性攝。此顯法身爲聞
熏習因。聞熏習因異本識。聞熏習果亦異本
識。聞熏習體與本識。爲同爲異
論曰。雖復世間法。成出世心 釋曰。如意識
雖是世間法。能通達四諦眞如。對治四諦障
故成出世心。聞熏習亦爾雖是世間法。以因
果皆是出世法故。亦成出世心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以故。此法但是出世。
非世間法。有四種對治故
論曰。此種子出世淨心未起時。一切上心惑
對治 釋曰。此第一爲顯厭惡對治。由此聞
熏習明了正理。能知諸塵過患。於非理及諸
塵生厭惡。此厭惡心能對治上心惑。即是聞
熏習功能故。名厭惡對治種子。即是聞熏習。
菩薩未知欲知根。名出世淨心。此心未起之
前。是聞熏習屬聞思慧位。在聞思位中。昔未
得聞思慧時。由見倒及想倒。見修所破煩惱。
恒起上心。生四惡業感四惡道報。由得此法。
未生煩惱及業果報悉不得起
論曰。一切惡道生對治 釋曰。此第二爲顯
除滅對治。由聞熏習起附相續。令相續入
正定聚。聞熏習隨生隨滅惡法。能斷塞四惡
道生。引善道生。昔曾起惡業。應引四惡道生。
由此法故滅不復受
論曰。一切惡行朽壞對治 釋曰。此第三爲
顯遠離對治。無始生死中所造後報惡業。能
令於後報時中墮四惡趣。此法能轉令後報
無報即。是朽壞義
論曰。能引相續。令生是處。隨順逢事諸佛
菩薩 釋曰。此第四爲顯依攝對治。能引五
陰相續。令生有佛菩薩處爲隨順逢事。非意
相遇名逢。始終承奉不相離名事。是人依善
知識。善知識爲生善根故。修布施及愛語攝。
爲令成熟善根故。修利行攝。令得解脱善根
故。修同利攝。依攝爲顯多聞四義。一多聞依
止。謂善知識。二多聞因。謂菩提心。三多聞清
淨。謂如教修行。四多聞果。謂自利利他。初
一是逢義。後三是事義。又前三對治依第四
對治。第四對治攝前三對治。何以故。若無善
知識。前三不得成故。前三依第四。前三即善
知識功能故。爲第四所攝
論曰。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法。初修觀菩薩所
得。應知此法屬法身攝 釋曰。耳識聞聲引
意識起。依文句了別其義。數數習之生功能。
執持不忘名聞熏習。由此義故説是世間法。
菩薩有二種。一在凡位。二在聖位。從初發心
訖十信以還。並是凡位。從十解以上悉屬聖
位。初修觀者即是凡夫菩薩。若初修觀菩薩
所得聞熏習。説名世間法。雖是世間法。而爲
法身至得因故。屬法身攝
論曰。若聲聞縁覺所得。屬解脱身攝 釋
曰。若已得二乘究竟果人所有聞熏習。尚屬
解脱身攝。何況聲聞*縁覺菩薩。何以故。此
二人但得解脱身。不能得如來法身。此*二
人由解脱身故。得與如來等。不由法身。如來
由得法身故。於一切衆生中無等。本識與聞
熏習。雖相應共起共滅。而本識漸減。非本識
相續漸増。此義我今當説
論曰。此聞熏習非阿梨耶識。屬法身及解脱
身攝。如是如是。從下中上次第漸増。如是如
是。果報識次第漸減 釋曰。聞熏習體是出
世法。聞熏習因果屬法身及解脱身攝。本識
體是世間法。因是集諦。果是苦諦。故此兩法
自性相違。由此義故聞熏習漸増。本識漸減。
聞熏習下品生本識上品減。聞熏習増至中
品。本識中品減。聞熏習増至上品。本識下
品減
論曰。依止即轉 釋曰。由道諦増集諦減道
諦即是福徳智慧。集諦即是本識中種子。由
福慧漸増。種子漸減故得轉依
論曰。若依止一向轉是有種子。果報識即無
種子。一切皆盡 釋曰。依止即如來法身。次
第漸増生道次第漸減集諦。是名一向捨。初
地至二地乃至得佛。故名爲轉。煩惱業滅故
言即無種子。此顯有餘涅槃。果報悉滅故言
一切皆盡。此顯無餘涅槃。由此義故。本識與
道雖復倶生。而有増減之異
論曰。若本識與非本識共起共滅。猶如水乳
和合云何本識滅。非本識不滅 釋曰。前擧
水乳和合。譬本識與非本識和合故。還擧此
爲難。水乳和合既生滅必倶無有水乳偏滅
盡義。本識非本識和合亦應爾。云何一滅一

論曰。譬如於水鵝所飮乳 釋曰。即以譬釋
難。水乳雖和合鵝飮之時。唯飮乳不飮水。故
乳雖盡而水不竭。本識與非本識亦爾。雖復
和合而一滅一在
論曰。猶如世間離欲時。不靜地熏習滅。靜地
熏習増世間轉依義得成。出世轉依亦爾 
釋曰。前引世間所了事爲譬。後引世間智人
所了事爲譬。如世間離欲人。於本識中。不靜
地煩惱及業種子滅。靜地功徳善根熏習圓
滿轉下界依。成上界依。出世轉依亦爾。由本
識功能漸減。聞熏習等次第漸増。捨凡夫依
作聖人依。聖人依者。聞熏習與解性和合。
以此爲依。一切聖道皆依此生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第四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引證品之二
順道理章第六
論曰。若人入滅心定。由説識不離身。是故果
報識於定中應成不離身 釋曰。此章復引
不違道理。以顯實有本識。若人謂第三第四
縁覺菩薩等。爲得寂靜住。及離退失過故
聖人修滅心定。非滅心體稱滅心。滅心法故
名滅心。以能依從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説。
是於入定時識不離身。此識但是果報識。
若離此識説六識中隨一餘識不離於身此義
不成。何以故。修此滅心定爲對治生起識。
由觀生起識有不寂靜過失故。言過失者。六
識縁外塵。有起不正思惟義。由不正思惟
退失定。此是第一過失。由生起識在散動位
中障。不得最細寂靜處。此是第二過失。已得
退失未得不得。爲對治此二過失故修滅心
定。若立識不離身。應知即是本識
論曰。何以故 釋曰。復以何義證知。識不離
身但是本識
論曰。滅心定非此識對治故 釋曰。若人欲
得寂靜住不觀此識過失不爲對治此識故修
滅心定。故正入滅心定時不滅此識。即説此
識不離於身
論曰。云何知然 釋曰。如此義云何可知。何
故不言入滅心定時。實無復心。心非永滅後
時更生故。説識不離身。佛世尊説。若人入第
四定身行則斷。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則斷。
若人入滅心定心行則斷。如此身行斷身不
滅。心亦應爾。但心行滅心不滅。故説識不離
身。何故不作如此説。若人執入滅心定。後出
定時心則還生。由此義故説識不離身。是義
不然。何以故
論曰。若從此定出。識不應更生 釋曰。若在
此定識相續斷。無復所餘故。無復從此定出
及識更生義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義
論曰。此果報識相續已斷。若離託生時不復
得生 釋曰。如人一期報已盡。果報識相續
永斷。無還生義識若更生必託餘生身。若離
餘身。果報識還於本身中生。無有是處。
故知入滅心定時。説識不離身唯是本識
論曰。若人説滅心定有心。此人所説則不成
心 釋曰。言有第六心名爲有心。約第六心
説識不離身。如彼所説則不成心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識。
立本識明不離身。若離如前所立相本識生
起識中隨執一識。言滅心定中有。是義不然。
何以故
論曰。定義不成故 釋曰。此下以十義。顯滅
心定中立有心義過失。此即第一過失。心與
心法未曾見其相離。如餘心法與餘心法如
想無時離受。受亦無時離想。心與心法亦爾。
無時得相離。若不相離。滅受想定及滅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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