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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 (No. 1585_ 護法玄奘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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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85[cf.Nos.1586,1587]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説。利
樂諸有情。今造此論爲於二空有迷謬者
生正解故。生解爲斷二重障故。由我法
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爲
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眞
解脱。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又爲
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
唯識理如實知故。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
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内識如境非有。或
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爲
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
如實解故作斯論。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
諸聖教。説有我法。頌曰
    1由假説我法 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 此能變唯三
    2謂異熟思量 及了別境識
論曰。世間聖教説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
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彼二倶有種種相
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
種種相。謂實徳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縁施
設有異。如是諸相若由假説依何得成。彼
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此中
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
分。相見倶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
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或復内識轉似外
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此我法相雖在内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縁此執爲實我實法。如
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縁此
執爲實有外境。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
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説之爲假。内識所
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
現故説爲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
識。内識必依因縁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
遮増減二執。境依内識而假立故唯世俗
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
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實我不可得
耶。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
量同虚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
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潜轉身中
作事業故。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
量同虚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
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爲同爲異。若言同者。一
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
得解脱時一切應解脱。便成大過。若言異
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
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
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
不應理故。一解脱時。一切應解脱。所修證
法一切我合故。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
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
風。應非常住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故彼所言如童竪戲。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
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
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又
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
與蘊非即非離。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
如蘊非常一故。又内諸色定非實我。如外
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
相續待衆縁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虚
空等非覺性故。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
虚空無作受故。後倶非我理亦不然。許依
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
既不可説有爲無爲。亦應不可説是我非
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思慮爲無思慮。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若無思慮。應如虚空不能作業亦不受
果。故所執我理倶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作用爲無作用。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
兎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倶不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是我見所縁境不。若
非我見所縁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
是我見所縁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
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
毀我見稱讃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
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
見翻令沈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縁實我。有所縁故。如縁餘心。
我見所縁定非實我。是所縁故。如所餘法。是
故我見不縁實我。但縁内識變現諸蘊。隨
自妄情種種計度。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
倶生。二者分別。倶生我執。無始時來虚妄熏
習内因力故恒與身倶。不待*邪教及*邪分
別任運而轉。故名倶生。此復二種。一常相
續在第七識。縁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
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五取蘊
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此二我
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
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縁力故
非與身倶。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
種。一縁*邪教所説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
度執爲實我。二縁*邪教所説我相。起自心
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此二我執麁故易
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眞如即能除
滅。如是所説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自心内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縁無常五
取蘊相。妄執爲我。然諸蘊相從縁生故是如
幻有。妄所執我横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
説。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縁五取蘊起。實我若無云何得有
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
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
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
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
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
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爲
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
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若無實我誰能造
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虚
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縁力故。相續無斷。
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
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説
生死輪迴。常如虚空。非苦所惱何爲厭
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爲自害。然有情
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
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
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
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爲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
外法理非有故。外道所執云何非有。且
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
假。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
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
説現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轉變非常爲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
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
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
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
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
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
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
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
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
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説三各有二相。一
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
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
三相。寧見爲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
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
&T055626;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
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
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
皆應無異。便爲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
但是妄情計度爲有。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
實有性。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
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
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
有自性。如*兎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
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
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
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
等。應非無礙徳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
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倶眼所見。
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
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
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
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
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徳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
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
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彼所執有。
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徳
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
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
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
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
性唯妄計度。又彼所執實徳業性。異實徳業。
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徳業性。異實等故。
如徳業等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徳業
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徴詰。准此
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
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
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
異性唯假施設。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
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
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徴尚非實有況彼自許
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
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然彼實等。
非縁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
如龜毛等。又縁實智非縁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徳智等。廣説乃至縁
和合智。非縁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
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
隨情妄所施設。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
常能生諸法。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
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
者非眞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
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縁方能生者。違一
因論。或欲及縁亦應頓起。因常有故。餘執
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虚空・我等。常住
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有餘
偏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詮諸法。有執
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方有詮表。彼倶非
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
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
衣等待衆縁故。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
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
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
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
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
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説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
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
執。若謂果色量徳合故。非麁似麁色根
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徳
合。或應極微亦麁徳合。如麁果色。處無別
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
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
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
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
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既多分成。應非
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倶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
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
但是隨情虚妄計度。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
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
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
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
違三徳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
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黄等異。二執
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
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
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
聲等。非眼等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
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
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
體同倶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
異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四執有
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
一異言爲遮爲表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
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
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
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且所
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
對非極微成。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
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
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
承光發影。日輪纔擧照柱等時。東西兩邊
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
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渉入。應不成麁。由
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
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
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
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五
識豈無所依縁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内因縁力
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爲所依縁。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
應但是内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
爲所依生眼等識。此眼等識外所縁縁。理
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縁縁。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縁縁。非
但能生。勿因縁等亦名此識所縁縁故。眼等
五識了色等時。但縁和合似彼相故。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
彼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説是五識縁。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非諸極微共和合
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無極微相
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
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
識境。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
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爲此識
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縁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相識應無別故。共
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
麁相識縁細相境。勿餘境識縁餘境故。一
識應縁一切境故。許有極微尚致此失。
況無識外眞實極微。由此定知。自識所變
似色等相爲所縁縁
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爲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説極微令其除
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
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説極
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
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説極微是色邊
際。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
成。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
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
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
相而可説爲眞實色法。表無表色豈非實
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
有。以何爲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
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
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爲法滅不待
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
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
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
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
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爲因。令識所
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
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非實有聲
性。一刹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
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
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
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
惡思種増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
行思立。故是假有。世尊經中説有三業。撥
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説名身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
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説名爲業。是審決思
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爲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爲自性。或身語表由思
發故假説爲業。思所履故説名業道。由此
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内識變似色生不相
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
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
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
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
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且
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
經説故。如説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
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説異生不成就聖法。
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
得。經不説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爲證不
成。亦説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
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説成就。於善惡
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
故。可假説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
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
故。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
爲。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
生。若倶生得爲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爲無
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
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
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
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倶爲無
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然依有情可成諸法
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
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
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復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説故。如
契經説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此經
不説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爲證不成。若
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
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
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爲因起
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爲因起
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然依有情身
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復如何知。異
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説故。如契經説。壽
煖識三。應知命根説名爲壽。此經不説異
色心等有實壽體。爲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
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
根。若爾如何經説三法。義別説三。如四正
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説。識不離
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頼
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説。此識足爲界趣
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
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
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復如何知。二無心
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
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若無
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
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
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
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謂修
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
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
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等種。由此
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
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
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
定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
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

成唯識論卷第一



成唯識論卷第二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復如何知。諸有爲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乃至廣説。此經不説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爲證不成。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
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
異地等故。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
應異所相。又生等相若體倶有。應一切時齊
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
何倶有。又住異滅用不應倶。能相所相體倶
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
因縁。所待因縁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爲
無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爲法亦有生
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又去來世非現非
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爲有。寧在
未來。滅名爲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
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
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然有爲法因
縁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爲假
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説
爲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
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
過去。如何無法與有爲相。表此後無爲相
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
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
四相於有爲法雖倶名表而表有異。此依
刹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
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
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復如何
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説
故。如契經説。佛得希有名句文身。此經不
説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若名
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謂聲
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
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
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
處別有實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
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又誰説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
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
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何
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
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
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此
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
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
界攝亦各有異。且依此土説名句文依聲
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
味等假立三故。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
相應行蘊所攝。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
貪等。非不相應。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
理趣皆應遮止
諸無爲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
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
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
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爲非世共知定有。又
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
不可執無爲定有。然諸無爲所知性故。或
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爲離
色心等實無爲性。又虚空等爲一爲多。若體
是一遍一切處。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
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
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虚空不與法合。應非
容受。如餘無爲。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應
相雜。無應不遍。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
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縁闕得不生時。應於
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若體
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爲。虚空
又應非遍容受。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
無爲。准前應破。又諸無爲。許無因果故。
應如兎角。非異心等有。然契經説有虚
空等諸無爲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
設有。謂曾聞説虚空等名。隨分別有虚空
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虚空等無爲相
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説爲
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眞
如。有無倶非。心言路絶。與一切法非一異
等。是法眞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虚
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
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縁闕所顯故
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
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亦是
假施設名。遮撥爲無故説爲有。遮執爲有
故説爲空。勿謂虚幻故説爲實。理非妄
倒故名眞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
法名曰眞如。故諸無爲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縁彼。
是能取故。如縁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
亦如幻事。非眞實有。爲遣妄執心心所外
實有境故。説唯有識。若執唯識眞實有者。
如執外境亦是法執。然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倶生。二者分別。倶生法執無始時來。虚
妄熏習内因力故。恒與身倶。不待邪教及
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倶生。此復二種。一常
相續。在第七識縁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
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蘊處
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此二
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
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縁力
故非與身倶。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
種。一縁邪教所説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
別計度執爲實法。二縁邪教所説自性等
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此二法
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眞
如。即能除滅。如是所説一切法執自心外法
或有或無。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
縁自心所現似法。執爲實有。然似法相從
縁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
定非有。故世尊説。慈氏當知。諸識所縁唯
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如是外道餘
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
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縁縁。縁用必依實
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
縁縁。如非所縁。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
親所縁。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由此應知。
實無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
伽他中説
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
故似彼而轉。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
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眞事似事共法而
立。如有眞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
假説此人爲火。假説牛等應知亦然。我法
若無依何假説。無假説故。似亦不成。如何
説心似外境轉。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
破故。依類依實假説火等。倶不成故。依類
假説理且不成。猛赤等徳非類有故。若無
共徳而假説彼應亦於水等假説火等名。
若謂猛等雖非類徳而不相離故可假説。
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類既無徳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説火等。
故知假説不依類成。依實假説理亦不成。
猛赤等徳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
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説有過同前。
若謂人火徳相似故可假説者。理亦不然。
説火在人非在徳故。由此假説不依實
成。又假必依眞事立者。亦不應理。眞謂自
相。假智及詮倶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
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
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
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倶非自
相。故知假説不依眞事。由此但依似事而
轉。似謂増益非實有相。聲依増益似相而
轉。故不可説假必依眞。是故彼難不應正
理。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眞實我法説假似
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説
    爲對遣愚夫 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 假説我法名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
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
了境相麁故。及言顯六合爲一種。此三皆
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謂第
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
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
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二果能變。謂前二種
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
爲因縁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爲増上縁感第八識。
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
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
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
果果異因故。此中且説我愛執藏持雜染
種能變果識名爲異熟。非謂一切。雖已略
説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
變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頼耶識 異熟一切種
    3不可知執受 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 相應唯捨受
    4是無覆無記 觸等亦如是
    恒轉如瀑流 阿羅漢位捨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頼*耶。此識
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爲
縁故。有情執爲自内我故。此即顯示初能
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爲自相故。此識
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説。此是
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説名
異熟。離此命根衆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
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
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寛不共故
偏説之。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
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
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
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説。初
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説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爲種子。謂
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
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雖非
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縁故。此與
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
眞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眞勝義諦。然諸
種子唯依世俗説爲實有不同眞如。種子
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
恒取此爲境故。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
別故無記性攝。因果倶有善等性故亦名
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倶
是善性攝故。唯名爲善。若爾何故決擇分説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
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
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此
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
熏習力但可増長。如契經説一切有情無始
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
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説無始時來界。一切
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説諸種子體無始
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
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
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
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説本
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
熏生。又瑜伽説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
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
住*性。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
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増長不別
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有義種子皆熏故
生。所熏能熏倶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
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
如麻香氣花熏故生。如契經説諸有情心染
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説
内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
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
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
由熏習。説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
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有情本來種姓
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
建立。如瑜伽説於眞如境若有畢竟二障
種者立爲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
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爲聲聞種*性一分
立爲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
彼爲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
建立非無漏種。所説成就無漏種言。依當
可生非已有體。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
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
界功能差別
世尊依此説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
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説如初。
此即名爲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
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説有情心染
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
論亦説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
名爲習所成種。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
頼耶爲因縁性。如契經説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更互爲果性 亦常爲因性
此頌意言。阿頼*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
展轉相生互爲因果。攝大乘説。阿頼*耶識
與雜染法互爲因縁。如炷與焔展轉生燒。
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縁。
所餘因縁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
如何轉識與阿頼*耶有因縁義非熏令長
可名因縁。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爲因縁故。
又諸聖教説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若唯始起有爲無漏無
因縁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爲無漏種。勿
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
等應爲不善等種。分別論者雖作是説心
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汚故名爲雜染離
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而
心性言彼説何義。若説空理空非心因常
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
即説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
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
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
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
不應與無漏爲因。勿善惡等互爲因故。若
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
因縁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
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
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
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説有異生唯得成
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然契經説
心性淨者説心空理所顯眞如。眞如是心眞
實性故。或説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
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由此應信。有
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
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増長。無漏法起以此
爲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
應知。諸聖教中雖説内種定有熏習。而
不定説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
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増盛方
能得果故説内種定有熏習。其聞熏習非
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
漸増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説此名
聞熏習。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
異熟。爲出世法勝増上縁。無漏性者非所
斷攝與出世法正爲因縁。此正因縁微隱
難了。有寄麁顯勝増上縁方便説爲出世心
種。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
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
害即立彼爲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
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爲聲
聞種*姓一分立爲獨覺種*姓。若亦有佛
無漏種者彼二障種倶可永害。即立彼爲
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
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
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
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
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
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説
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説當
可生亦定非理。然諸聖教處處説有本有
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由此
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然種子
義略有六種。一刹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
不可説有能生用故。二果倶有。謂與所生
現行果法倶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
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倶時有能
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倶
有。雖因與果有倶不倶。而現在時可有因
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
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説與果
倶有。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
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
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四性決
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
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縁
義。五待衆縁。謂此要待自衆縁合功能殊勝
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衆縁
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縁恒非無。顯所待縁
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六引自果。
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
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
色心等互爲因縁。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
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
種名非實種子。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
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絶即名引因内種
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縁性。外種
熏習或有或無。爲増上縁辦所生果。必以
内種爲彼因縁。是共相種所生果故。依何
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
生長。故名熏習。何等名爲所熏四義。一堅
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
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
熏。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
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
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
舊種非新受熏。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
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
無爲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四與能熏共
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
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
所熏。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
所等。何等名爲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
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
爲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
用。若有生滅勢力増盛能引習氣。乃是能
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三有増減。若有勝用可増可減攝植習
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増無
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
果應有勝劣。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
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
身刹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唯七轉識
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増減者具此四義
可是能熏。如是能熏與所熏識倶生倶滅
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
故名熏習。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爲因
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焔
焔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倶時
理不傾動。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倶有因
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
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縁性。除此餘法
皆非因縁。設名因縁應知假説是謂略説
一切種相。此識行相所縁云何。謂不可知執
受處了。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爲
行相故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
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
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
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
同安危故。執受及處倶是所縁。阿頼*耶識
因縁力故自體生時。内變爲種及有根身。外
變爲器。即以所變爲自所縁。行相仗之
而得起故。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縁
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自
體生時。皆似所縁能縁相現。彼相應法應
知亦爾。似所縁相説名相分。似能縁相説
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縁相。應不能縁自
所縁境。或應一一能縁一切。自境如餘餘
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縁相應不能縁。如
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縁。故心心所必有
二相。如契經説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 各自然而轉
執有離識所縁境者。彼説外境是所縁。相
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縁行相相似。事雖數等
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
所縁境者。則説相分是所縁。見分名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
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
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縁相似。行相
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
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
生時。以理推徴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
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
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
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
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
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
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
是内。初唯所縁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縁
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縁第
第四。證自證分唯縁第三。非第二者以無
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
成。具所能縁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
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説
    衆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纒 見種種差別
此頌意説。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
有所取能取纒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
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如是
四分或攝爲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
爲二。後三倶是能縁性故皆見分攝。此言
見者是能縁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如入
伽伽他中説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説唯心
如是處處説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所
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
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
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衆燈
明各遍似一。誰異熟識變爲此相。有義一
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説。一切有情業増上力
共所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爲此
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爲他方此界諸淨
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
下生變爲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
者。彼異熟識變爲此界。經依少分説一切
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有義若爾器將壞時
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爲此界」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
預變爲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
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爲彼亦何所益。
然所變土本爲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
有持用便變爲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
識亦得變爲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
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説一切共受用者。若
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諸種
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
攝故是所縁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
所縁。雖非所縁而不相離。如眞如性不
違唯識。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
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内大種及所
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
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此中有義亦變
似根。*辯中邊説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
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
自他身五根現者。説自他識各自變義。故
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前來
且説業力所變外器内身界地差別。若定等
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
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縁力撃
發起故。略説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
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何故此識不能
變似心心所等爲所縁*耶。有漏識變略有
二種。一隨因縁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
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爲境。異熟識變但隨
因縁。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
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縁故。須彼實用別從
此生。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縁
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
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
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縁器身及有漏
種。在欲色界具三所縁。無色界中縁有漏
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
違。彼識亦縁此色爲境。不可知者謂此行
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縁内執受境
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
何是識取所縁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
離身識應信爲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
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成唯識論卷第二



成唯識論卷第三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
應。阿頼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
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遍行心所攝
故。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爲
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謂根境識更相隨
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説爲
彼。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説名變
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根變異力引觸起
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説分別根之變
異。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
性。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爲
業。起盡經説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縁
故。由斯故説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
生。瑜伽但説與受想思爲所依者。思於行
蘊爲主勝故擧此攝餘。集論等説爲受
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
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
故。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是食攝故。能爲縁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作意謂能警心爲性。於所縁境引心爲業。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説引心。
有説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
住故名作意。彼倶非理。應非遍行不異
定故。受謂領納順違倶非境相爲性。起愛
爲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説。受有
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縁。二自性受。謂領
倶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
故。彼説非理。受定不縁倶生觸故。若似觸
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
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
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
彼所説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
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想
謂於境取像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謂
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
令心造作爲性。於善品等役心爲業。謂
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此
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
遍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
雖異。而時依同所縁事等。故名相應。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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