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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 (No. 1579_ 彌勒玄奘譯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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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故
復次有三種論。一聽聞究竟論。二諍訟究竟
論。三正行究竟論。聽聞究竟論者。謂婆羅門
諸惡呪術。諍訟究竟論者。謂諸外道因明論。
正行究竟論者。謂佛聖教。復有三論。一無義
論。二邪義論。三第一義論。此三如前隨其
所應。復有三論。一矯詐論。二虚僞論。三出離
苦果論。如是三論應知如前隨其所應」
復次若欲造論。當先歸禮二所敬師方可
造論。恭敬法故。先應歸禮論本大師。恭
敬義故。復應歸禮開闡義師。欲造論者。
要具六因乃應造論。一欲令法義當廣流
布。二欲令種種信解有情。由此因縁隨一
當能入正法故。三爲令失沒種種義門
重開顯故。四爲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爲
欲顯發甚深義故。六欲以種種美妙言辭
莊嚴法義生淨信故。將造論時。要以四
徳先自安處乃可造論。一於昔諸師應離
憍慢。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三於同法者
深生敬愛。四不欲彰己有勝技能。云何
於昔諸師應離憍慢。謂造論時無如是
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
耶。要離如是憍慢染心乃應造論。云何於
有情類當起大悲。謂造論時作如是觀。若
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又
餘情類墮生老病。乃至廣説。是諸有情因我
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説妙義。如是
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
安樂。要發如是増上心已乃應造論。云何
於同法者深生敬愛。謂造論時作如是觀。
若不造論爲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
定當退失。云何不欲彰己有勝*技能。謂
造論時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
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
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爲自他善根増長。以
無染心乃可造論
復次此中如實開示如來所説經義。名莊
嚴經。譬如紅蓮其花未開雖生歡喜不如
敷榮。又如眞金未爲嚴具雖生歡喜不
如成功。又如美膳未及得食雖生歡喜
不如已食。又如慶書未暇開覽。雖生歡
喜不如披閲。又如珍寶未得現前雖生
歡喜不如已得現前受用。如是如來所説
經義。若未顯發雖生歡喜不如開示。故
説造論名莊嚴經
復次略有七種通達。一字通達。二字義通達。
三能取通達。四能取義通達。五繋縛通達。六
解脱通達。七法性通達。字通達者。通達爲
常。字義通達者。達爲無常。能取通達者。謂
根識等達安立諦或非安立。如能取通達。能
取義通達當知亦爾。繋縛通達者。通達相縛
或麁重縛。與此相違當知説名解脱通達。
法性通達者。謂能通達法性安住法界安住。
非從自在自性士夫中間等有
復次由十相故具足多聞。謂善説者説故。
顯了文句説故。盡其所有如其所有義説
故。安樂方便加行説故。離衆苦説故。如是
五種復有五種。謂不求過失而聽法故。但
求涅槃而聽法故。善聽法故。諦聽法故。
依名句文身義審諦觀察而聽法故。於
此地中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四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
  彌勒菩薩説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一
如是已説聞所成慧地決擇。思所成慧地決
擇我今當説。謂若略説有四種思議。一事思
議。二有非有思議。三因果思議。四乘思議。事
思議者。略依六事。所謂蘊事乃至根事。有非
有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説。因果思議者。如
有尋有伺地已説。乘思議者。如聲聞獨覺菩
薩地已説
復次略有二種思議。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
議。惡思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説。若依黒品。
謂如有一不避無明不應思等而起思議。
善思思議者。與此相違應知其相。如惡思
善思如是。非法所引法所引。非毘奈耶所
引毘奈耶所引。非聖聖。不善善。不應修應
修。不好好。黒白。引無義引有義。下劣微妙。
有罪無罪。應遠離不應遠離等。當知亦爾
復次如世尊言。諸聖弟子有知爲有。非有
知爲非有。此中云何爲有。云何非有。略由
二相應知是有。何等爲二。一若生已生現
在故。應知是有。二若實物故事故義故圓成
實故。應知是有。云何應知。略説實有及假
有相。謂若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
設自相。應知略説是實有相。若有諸法。待
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説是
假有相。非實物有。謂以色等諸蘊想事爲
待爲依。施設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廣説。此
中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我及有情命者
生者數取趣等非實物有。唯是假有。如於
色等諸蘊想事。假立我等如是。即於色等
想事。假立色等。又於色香味觸想事。假立
飮食車乘瓶衣諸莊嚴具舍軍林等。又於有
爲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無常種子。有表無
表得命根衆同分。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和
合不和合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及
數。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爲待爲依。假立虚
空虚空無爲。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爲待爲
依。假施設有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等。問於
因成道理中。依何道理能決定知我非實
有。答不可得故不可見故。云何不可得。謂若
内若外若二中間。若離諸蘊。都不可得。云何
不可見。謂如眼等實有諸處。各各別有業
用可見。如是所計我別業用都不可見。如
是自相不可得故。又別業用不可見故。應知
所計我非實有。問若如是我於内外等都
不可得亦不可見。何故出家諸外道等亦
得亦見。由此因縁愛樂顯示建立實有。答
不得不見。但由身見及與我慢爲依止故。
起邪分別起邪計度不如正理。愛樂顯示
建立爲有。云何知我非實有故非現有故。
而不可得亦不可見。謂諸計我爲實有者
遠極彼岸不過四種。一者計我即是諸蘊。
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
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
蘊離蘊法中。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
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
法中。而無有蘊。一初蘊法都不相應。依我
分別計爲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
更無若過若増。如是一切我實有性皆不應
理。何以故。若計有我即是諸蘊非異蘊者。
是則此我但於諸蘊而假建立。斯過自至。所
以者何。諸蘊無常。各與自相而共相應。我
即彼故非常非一非實有性。是故此計不
應道理。若計有我異諸蘊者。此所計我。
爲是無常爲是常耶。若無常者。則所計我
刹那刹那異起異滅。此處異死餘處異生。異
作異受。斯過自至。又異諸蘊別有一我。若
内若外若二中間。有生有滅都不可得。是
故此計不應道理。若我常者。無有變異是
其常相。此所計我若無變異。二因縁變皆不
應理。非於當來亦非現法。若於當來我
無變者。便應無生無老無病無死無損。
亦復不應一時爲天一時爲人。或爲傍生
或爲鬼趣。或時爲彼那落迦等。於現法中
我若不變。便應於彼愛非愛等種種境界。
無樂無苦無愛無恚亦無有癡。略説不應
由苦樂等之所變異。不應隨一貪等煩惱
及隨煩惱之所變異。如是我於當來現法
無變異故。不應爲樂之所饒益。亦不應
爲屬彼煩惱之所染汚。不應因此行法非
法。不應爲苦之所損害。亦不應爲屬彼
煩惱之所染汚。不應因此行法非法。此我
如是。於現法中與法非法不相應故。於
當來世愛非愛身無因縁故。應不得生。
由此道理汝應不計此常住我。由別内身
變異所作。於當來世生老死等種種變異。如
是此我便無各別。内身生老病死等時樂時
苦時及染汚時。則應畢竟解脱清淨。是故此
計不應道理
復次若計有我異於諸蘊住異諸蘊離蘊
法中者。彼所計法遠離諸蘊。有之自相尚不
可得。何況爲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審
了知石女兒頂繋空華鬘。應知此計亦復
如是。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復次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無有蘊
者。此所計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非身相
應。亦非苦樂等受相應。亦非衆多種種差別
諸想相應。亦非善不善無記思等相應。亦非
受用色等境界分別意相應。如是此我應
無所依無受無想無思慮等亦無分別。是
則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脱無有染汚。是
故此計不應道理
復次由彼一切依我分別。妄所計我不成
就故。當知我等於諸蘊中但假建立。非實
有物。由我非有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
道理皆得成就。謂有内外諸處生故。於現
法中起無明觸。由此於身便有饒益損減
受生。由此爲縁發起和合乖離等愛及有。
依此一切煩惱隨煩惱轉。爲此義故淨不淨
業生起可得。如是煩惱業生起故。當來
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如是且
於無常蘊中無實我故。雜染道理皆得成
就。又由他音内正作意爲因縁故。遠離無
明發起於明。由無癡故了達諸受皆悉是
苦。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及斷依
此一切煩惱若隨煩惱。由此因縁能感後
有淨不淨業不復生起。如是由業煩惱斷
故。一切後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如是無
我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道理皆得成

復次此中假立一切有情。所謂無足二足四
足多足。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
有情。當知如是九種有情。略由三種因縁
建立。總攝一切有情之類。謂依往來身動差
別。建立無足乃至多足有情。依身差別。建
立有色無色有情。依心差別。建立有想無想
非想非非想處有情
復有離繋出家外道。作如是説。一切樹等
皆悉有命。見彼與内有命數法。同増長
故。應告彼言。汝何所欲。樹等増長爲命爲
因。爲更有餘増長因耶。若彼唯用命爲因
者。彼未捨命。而於一時無有増長不應
道理。若更有餘増長因者。彼雖無命。由自
因縁亦得増長故不應理。又應告彼。汝
何所欲。諸無命物無有増長。爲有説因
爲無説因。若有説因。此説因縁不可得故。
不應道理。若無説因。無因而説而必爾者。
不應道理。又應告彼。汝何所欲。諸樹等物
與有命物。爲一向相似。爲不一向相似。若
言一向相似者。諸樹等物根下入地上分増
長。不能自然搖動其身。雖與語言而不報
答。曾不見有善惡業轉。斷枝條已餘處更
生。不應道理。若言不一向相似者。是則
由相似故可有壽命。不相似故應無壽
命。不應道理。如是増長餘因有無。有故無
壽命物不増長。説因有無。有故相似一向
不一向故。此所計度不應道理
問何縁故知色香味觸如是如是別安立中。
飮食車乘瓶瓫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物皆是
假有。答由彼想物。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
中而轉。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中不轉。若
於是處色等想聚有食想轉。非於是處飮
等想轉。若於是處車乘想轉。非於是處衣
等想轉。如是所餘乃至廣説。諸假有想若轉
不轉。當知亦爾。一切色香味觸想事。遍於
一切飮食車乘瓶瓫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
中。無差別轉。是故當知。飮食車乘瓶瓫衣
服莊嚴具等。皆是假有。色香味觸是實物有。
復次依諸有法立假想物。非一衆多種種
品類。當知略説總有二種。一依止一聚。二
依止非一聚。各別飮食車乘衣服莊嚴具等。
名依止一聚。諸彩畫業彫素等業宅舍宮
殿軍林等物。名依止非一聚
復次云何有色諸法。謂若略説有十色。處及
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
事還説此事。是故説名有色諸法。此有色
法由五種相差別建立。何等爲五。一事故。
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業故。此中諸
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應
知是名略攝色事。除此更無若過若増。諸
色自相復有三種。一清淨色。二清淨所
色。三意所取色。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五
清淨色眼等處攝。名清淨色。色等等五境同分
清淨色之境界。名清淨所取色。若與識倶諸
清淨色與識同境。故名同分。若離於識諸
清淨色前後自類相續而轉。名彼同分色。三
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諸色共相
亦有三種。謂一切色若據方處各別安立。
若可宣説方處差別。名初共相。又一切色
若清淨。若清淨所取増減相。當知是名第二
共相。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即便變壞。或
以手足塊刀杖等。或由寒熱飢渇蚊虻風日
蛇蠍諸觸所觸即便變壞。當知是名第三共
相。若由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色行
色。若不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欲行
色。如是諸色由界差別略有二種。無色界
中無如是色。又前所説諸色共相。謂觸所
觸即便變壞。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
天遍餘一切。欲界天中所有諸色。但有手
足塊刀杖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飢渇等觸
之所變壞。由彼天中諸飮食等衆資生具
隨欲所生則便成辦。是故於彼雖有飢渇
不爲損害。色界諸色無有手足塊刀杖等
所觸損壞。亦無餘觸之所損壞。若善不善
無記身業語業。是名業色。當知是名色業
差別。無色諸法亦由五相差別建立。與此
相違應知其相。復次略由二種色聚建立
諸聚。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共大種聚。不共
大種聚者。謂於此中唯有一類大種可得。
非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有二大種或多
大種種類可得。又於不共大種聚中。極微
已上諸大種合。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諸
大種色無有一處不相離諸大種色。於非
不共大種聚中大種極微。如所造色與餘大
種。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然彼大
種非所造色。互不相依而得轉故。各有功
能據別處故。又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
所造色同住一處。如置一篋青黄赤白
有光明珠種種光明互不相離。相雜不相
離者。所有譬喩如前應知。又若有聚或麻
豆等或細沙等。爲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
持。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亦非相雜不
相離。但是和合不相離。多聚聚集非一聚
相。當知所餘是一聚相。又相雜不相離。當
知依止一處不相離。此若不爾不應道

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有見諸法差別。何等爲
五。謂顯色故。形色故。表色故。眼境界故。眼
識所縁故。亦由五相建立無見諸法差別。
與上相違應知其相。復次由五種相建立
有對諸法差別。何等爲五。一各據別處而
安住故。二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爲障
礙故。三爲手足塊刀杖等所觸便變壞故。
四一切皆爲諸清淨色之所取故。五一切皆
爲依清淨色識所縁故。亦由五相建立無
對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復次即由五相應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
別。何等爲五。一因縁故。二據處所故。三顯
現故。四無變異故。五所縁故。謂具威徳三
摩地倶諸色勝解。當知是名無見無對色
生因縁。彼既生已處所可得。是故名色。雖
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
性顯現。於餘色聚容受往來等業非障礙
住。又非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
界。亦非所縁。是故説名無見無對。手足等
觸不能損壞。是故説名無有變異。又根本
定名具威徳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縁非餘。譬
如非一切心皆能變化。若所有心具大威
徳方能成辦。非所餘心此亦如是。要具威
徳極靜定心。方能爲縁生此無見無對諸色。
此如化色亦非不具大威徳心及不定心
所縁境界。但是彼心所縁境界。是名與上
五相相違當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何等爲
五。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縁故。生起
故。云何有漏法事。謂清淨内色。及彼相依不
相依外色。若諸染汚心心所。若善無記心心
所等。此有漏事。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説名
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縁故。生起故。若
於清淨諸色。及於如前所説一切心心所
中。煩惱種子未害未斷。説名隨眠亦名麁
重。若彼乃至未無餘斷。當知。一切由隨眠
故説名有漏。若諸染汚心心所。由相應故
説名有漏。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
所生増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縁故名爲
有漏。此中現在名爲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
事。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若餘
所行當知名非現量所行。若内諸處増上生
起一切外處。名有漏所生増上所起。唯彼所
縁當知有漏。所以者何。若縁去來起諸煩
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縁説名有
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
染汚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縁故。説
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
彼諸法。爲此分明所行境故。由生起故成
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
現在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
因縁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
切由生起故説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
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増上所引外事生起。
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説名有漏。又由無記色
無色繋一切煩惱於彼續生。彼所續生亦
生起故説名有漏。如是名爲由五相故建
立有漏諸法差別。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
故。所縁故。生起故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何等
爲五。一有諸法離諸纒故説名無漏。謂一
切善無記心心所所依所縁諸色。及善無記
諸心心所。二有諸法隨眠斷故説名無漏。謂
已永斷見修所斷一切煩惱所有諸善。及一
分無記造色若諸無記若世間善諸心心所。
三有諸法由斷滅故説名無漏。謂一切染汚
心心所彼不轉故説名無漏。由彼不轉顯
了涅槃。即此涅槃説名無漏。四有諸法是見
所斷斷對治故。自性解脱故。説名無漏。謂一
切見道。五有諸法是修所斷斷對治故。自性
相續解脱故。謂出世間一切修道及無學道。
當知是名由五相故建立無漏諸法差別」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諍諸法差別。何等
爲五。謂由事故。因縁故。自性故。助伴故。等
起故。此中五取蘊名有諍法事。若愛味染著
愛味耽嗜。名諍因縁。若無常性苦性變壞法
性。名有諍自性。即於此諍無智愚癡。名諍
助伴。由此因縁五黒品轉。名爲等起
訟違諍。耽著諸欲諸見所生。或餘種類。
是初黒品。若隨所有諸煩惱纒無有羞恥。
多安住性。是第二黒品。若有沙門或婆羅門。
違逆正道。所欲苦行及餘信解。自餓投火
墜高巖等。是第三黒品。若有現行身語及
意一切惡行。是第四黒品。欣樂後有。是第
五黒品。此中最初由生怨恨發憤心故。不
安隱住。第二由諸煩惱内燒然故。不安隱
住。第三由自誓願虚受劬勞無義苦故。不
安隱住。第四生惡趣故。不安隱住。第五生
老死等衆苦合故。不安隱住。此中五取蘊有
諍事與諍自性及彼因縁助伴等起。共相依
故名有諍法。又由五相建立無諍諸法差
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此中五無取蘊無
諍事。由諍自性及彼因縁助伴等起於彼法
中不可得故。名無諍法。復次由五相故
建立有染諸法差別。何等爲五。謂事故因
縁故等。如前廣説五相差別。此中事者。謂
即五有取蘊。因縁者。謂即此中喜樂愛味諸
因縁法。自性者。謂此爲縁生起喜樂愛味所
攝。助伴者。謂於愛味所有貪著。等起者。謂
五黒品。如前應知。五取蘊事。由與有染及
彼因縁乃至等起共相依故。説名有染。又
由五相建立無染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
知其相。如前無諍隨應當説
復次由五相故應知建立依止耽嗜諸法差
別。何等爲五。謂事故因縁故等。如前廣説。
此中事者。謂欲界繋諸五取蘊。因縁者。謂順
欲貪五種妙欲。自性者。謂貪嗜者由彼爲
縁由彼爲境所有欲貪。助伴者。謂不如理
作意相應邪願諸欲分別。由與此倶名分
別貪。等起者。謂五種黒品如前廣説。彼欲
界繋五取蘊事。由彼貪嗜因縁助伴及與等
起所攝受故。説名依止耽嗜諸法。又由五
相當知建立依止出離諸法差別。與上相
違應知其相。復次由五相故建立世間諸
法差別。何等爲五。一一切清淨色及清淨所
取色世間。二一切染汚心心所世間。三一切
無記心心所世間。四一切善心心所若當斷
若已斷世間。五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無見
無對色世間。又由五相建立出世諸法差
別。何等爲五。一見道所斷對治。二修道所斷
對治。三由想解脱之所解脱。謂諸聲聞獨覺
菩薩已入無戲論理慧。及彼相應諸心心所。
四彼所縁無見無對色。五一分所治解脱之
所解脱。謂諸有學。若一切所治解脱之所解
脱。謂諸無學
復次依五種世間。即彼世間名墮諸法。謂有
情世間。器世間。欲世間。色世間。無色世間。
當知是名五種世間。又出世法不墮如是
五種世間。是故説名不墮諸法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爲諸法差別。何等爲
五。一後際未生故。二前際已滅故。三中際目
相安住故。四因縁相續故。五果相續故。又由
五相建立無爲諸法差別。何等爲五。謂與
上相違應知。即是此中五相。滅有爲法證
得涅槃。若謂涅槃爲有異者。當知此爲不
如理問不如理答不如理思。如是若謂爲無
異者。有無異者。非有非無異者。當知皆是
不如理問不如理答不如理思。何以故。由彼
涅槃唯有爲滅之所顯故。與有爲法其相異
故。唯有爲滅之所顯故。謂有異者。若問
若答若思便爲戲論非所戲論。與有爲法
其相異故。謂無異者。如前廣説。便爲戲論
非所戲論。總如前説。二種因故。亦異不異
不應道理。由有爲滅證涅槃故。若謂一切
皆無所有故説非有非無異者。不應道理。
涅槃義者。謂一切白法所顯發故。涅槃相
者。謂寂滅相無戲論相。當知唯是内所證相。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所縁諸法差別。何等
爲五。一有善作意所縁法。二有不善作意所
縁法。三有無記作意所縁法。四有墮界作意
所縁法。五有繋屬瑜伽作意所縁法。此中若
善作意。縁善不善無記諸法。如善作意。如
是不善無記作意當知亦爾。欲界繋善染汚
無記作意。縁一切三界諸法。色界繋善作意。
亦縁一切三界諸法。無色界中若定若生外
道異生無色界繋善作意。唯縁自地一切法。
非下地。若毘鉢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及
有廣慧聲聞乘等。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彼無
色界繋善作意。亦縁下地一切法。若諸菩薩
已得自在。決定不於無色界生。由觀於
彼不能現起利衆生事因此成熟廣大
佛法。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當知是名
墮界作意所縁諸法。復次因思所縁如説
    名映於一切 無有過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此言有何義謂若略説。觀察清淨因故。觀
察自相故。觀察雜染因故。又爲顯示補特
伽羅無我及法無我故。此中顯示補特伽羅
無我者。謂善了知四無色蘊。能斷一切自
境界相。是故説名能映一切。顯示法無我
者。謂善了知遍計所執自性。善了知世俗言
名。能除一切彼所依相。是故説名能映一
切。若過如是四無色蘊諸我相事。定不可
得。若過世俗言名遍計所執自性相事。亦不
可得。若於此二不善了知。則便一切自
境界相。及諸雜染生起隨轉一切境相。及諸
雜染皆彼増上力所生故。又佛世尊依此密
意説如是言
    執法自性故 執我性而轉
    覺此故覺彼 由覺故還滅
繋屬瑜伽作意略有四種所縁。一遍滿所縁。
二淨行所縁。三善巧所縁。四淨煩惱今縁。是
諸所縁如聲聞地廣辯應知。此中淨煩惱
所縁者。謂世尊説四聖諦及眞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六
  彌勒菩薩説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二
復次如佛世尊説三苦性。此中云何爲行苦
性。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於彼彼自體中。
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衆苦所有安立。一
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重。是行苦性。依
此行苦。佛世尊説略五取蘊皆名爲苦。又
此行苦遍行一切若樂受中若苦受中若不
苦不樂受中。然於不苦不樂受中。此麁重
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説不苦不樂受由行苦
故苦。於樂受苦受中。愛恚二法擾亂心故。
此麁重苦非易可了。譬如熱癰。若以冷觸
封之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
倶離。於此熱癰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
現。如是於業煩惱所生諸行。所有安立麁
重所攝。猶如熱癰。行苦性中所有樂受如冷
觸封。所有苦受如熱灰墮。所有不苦不樂受
如離二觸癰自性苦。又樂受中多生染著。
是故説彼貪所隨増。於苦受中多生憎恚。
是故説彼瞋所隨増。於非苦樂之所顯現
麁重所攝所有安立行自體中。於無常性計
常顛倒。於衆苦性計樂顛倒。於不淨性計
淨顛倒。於無我性計我顛倒。是故説彼不
苦不樂受無明所隨増。又諸愚夫於樂受中
多生染著。由是因縁於現法中。行身惡行
行語惡行行意惡行。身壞命終廣説乃至
生那落迦。又由後有愛故能感當來生等
衆苦。如是樂受貪所依故能生當來五趣等
苦。又於苦受多起瞋心。不隨所欲觸衆
苦事。便生種種愁惱怨歎乃至迷亂。由此因
縁行三惡行墮諸惡趣。如是苦受瞋所依
故。能感現法後法衆苦。又於不苦不樂受
中多生如上顛倒之心。於二種苦。謂依樂
受貪所生苦。及依苦受瞋所生苦。生不捨
思起不捨行。是故雖有衆多煩惱及隨煩
惱。然佛世尊但立三種根本煩惱。謂貪瞋癡。
依此密意佛世尊説。應觀樂受是衆苦法。
應觀苦受猶如毒箭。應觀不苦不樂受性
是無常有壞滅法。若能如實觀無常性。漸
次能斷一切顛倒。如是諸行是第一義苦聖
諦事。一切聖賢聖智觀已。於第一有最極
寂靜諸取蘊中。尚不願樂。何況弊下那落迦

復次即此能生後有諸行業及煩惱。由相道
理是集聖諦。世尊經中據勝道理唯顯示

復次此煩惱品麁重永滅。是有餘依涅槃増
上所立滅諦。又因永斷未來不生。及先世因
受用盡已。現在諸行任運謝滅。是無餘依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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