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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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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是虚幻有妄所執我。非縁生故決定非
有。故契經説。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
所有我見。一切皆縁五取蘊起
復次今應審問。諸翳盲徒空無我理。有何所
失。而強分別固執我耶。若一切法空無我者。
生死涅槃二事倶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
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造能招善不善業。
後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
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方捨惡勤修
諸善。得正解脱。如是一切皆由我成。我爲作
者。我爲受者。我爲苦逼發心厭離。捨惡修善
證得涅槃。若爾頌曰
    我即同於身 生生有變易
    故離身有我 常住理不然
論曰。若我先造種種行業。後方領受種種果
報。是則此我體應轉變。因必有轉變。果有差
別故。無有道理。因不轉變而果衆多。及非恒
有。謂所執我那落迦等。諸趣諸界生差別中。
若能造受種種業果。則應同身生生變易。非
天授等。身無變易。先能造作善惡二業。後能
領受苦樂兩果。是故我體同所依身。能造受
故。生生變易。有變易故。則有生滅。生滅相
應。豈得常住。又所執我不離身等。有情數
攝。體非常故。如所依身。是故執我常住離身。
能爲作者。及爲受者。生死輪迴。皆不應理。以
離身等無別用故
復次云何此我能造諸業。若謂與身合故能
造。由此内我有勤勇徳。因此徳故。與身和合
起諸作業。此徳作業雖待依身。而屬於我。如
以金石投於樹枝。重徳相應故有搖動。是徳
作用雖待樹枝。而屬金石。此亦不然。有觸對
物。可有如是動搖作用。汝我不爾。云何身合
能造諸業。所以者何。頌曰
    若法無觸對 則無有動搖
    是故身作業 非命者能造
論曰。一切能起動搖作業。決定不離有觸對
物。我無觸對。雖與身合。云何能作搖動業
因。如所執時無有觸對。雖與身合不能作業。
心及心法唯能生風。風與身合方能造業。故
所立因無不定過。此説近因。非展轉故。又可
合者必有方分。兩物相觸無間名合。所執我
等既無方分。云何與身合故造業。不可假説
我有方分。即有實起作業功能。勿以假名説
水爲火。即有實火焚燒作用。由能説人假説
諸法。非能説人有差別故。令所説法其性轉
變。法性決定前已具論。於本頌中。無觸對者。
顯無方分。無動搖者。顯無合義。又自有動
方能動他。如金石等要自有動。方能爲因令
樹枝動。我既無動無形礙故。何能爲因令所
依動。如金石等不動轉位。無觸對者顯無形
礙。無形礙故自無有動。無動搖者顯非動因。
如是所執無動神我。尚無能動一毫之力。況
能造業得名作者。既不造業即無有果。若不
受果何名受者
復次如汝所言。我爲苦逼發心厭離捨惡修
善得解脱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頌曰
    我常非所害 豈煩修護因
    誰恐食金剛 執仗防衆蠹
論曰。汝所計我既無變易。如太虚空其體常
住。一切災苦皆不能害。豈煩精進修防護因。
有變壞身。苦所逼害罪所塗染。理須防護。誰
有智者。了知金剛物無能壞。而恐侵食。率侶
執仗防諸蠹蟲。唯有愚人。或爲是事。可變壞
物應加守衞。若汝意謂。命可害故。我亦隨害。
此亦不然。我既是常。不應隨害。又汝計命三
事和合。謂身我意前已遮破。我與身合無方
分故。如汝所計。色等諸徳無和合義。又和
合者無別有性。唯有方分無間而生。既無別
體。復何所害。此設可害必隨所依。所依既常。
云何可害。設復害命。於我何惱。以汝所計我
常無礙。如太虚空寒暑風雨霜雹無損。如是
我性苦何所惱。又所執我其性凝然。前後
無變。設離衆惡。復何所増而名解脱。豈不
此位善法増耶。我性既常。善増何益。所執
我體常無改變。餘法雖生亦無増損。如是解
脱。於我無用。是故執我常住無變。生死涅槃
二事倶失。若空無我二事倶成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二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三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我品第二之餘
復次有作是言。若無我者。心等生已無間即
滅。宿生念智憶昔某名。即是今我此不應有。
所以者何。今昔異故。世間不見憶昔他身。謂
爲今我。是故定有常住句義。縁之生念。言彼
即我。此亦不然。我先已説。因果雖殊相續假
一。縁此假一言昔是今。又説頌曰
    若有宿生念 便謂我爲常
    既見昔時痕 身亦應常住
論曰。若宿生念依相似相。見昔似今謂今爲
昔。便謂有我是一是常。既見今身依相似相。
瘡痕似昔謂昔爲今。身亦應許是常是一。此
顯共知有差別物。依相續假亦謂無異。故不
可以謂無異相。比知有我是一是常。又憶昔
身苦樂等事。謂今是昔而是無常。亦應比知。
雖謂今昔我無有異。而非常住。又雖今昔其
體有異。然由昔智了受所縁。有勝功能熏在
宅識。隨縁覺發念力相應。似昔所縁境界相
現。如是名爲憶宿生事。雖無有我是一是常。
而有憶念宿生事智。世間現見服仙藥等。服
之經久。藥體雖無。然有所引勝功能在。後時
成熟除疾益壽。然無有我。此亦如是。若唯有
念。誰爲念者。亦不可言念爲念者。以有二種
倶無過故。設復有我誰爲念者。亦不可言我
爲念者。以所執我非智相故。若言我體雖非
智相。與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則此我與思合
時。於自他相應有取捨。若有取捨便是無常。
若無取捨不異前故。與思合時亦無思念。是
則此我。亦非念者。又説頌曰
    若我與思合 轉成思念者
    思亦應非思 故我非常住
論曰。若所執我本性非思。與思合故轉成
思念。如頗胝迦體非青等。青等合故變成
青等。是則此思與非思我。而共合故應成非
思。若思雖與非思我合。不捨本性不成非思。
我亦應爾。雖與思合。不捨本性不成思念。頗
胝迦寶青等合時。擧體別生故見異色。非即
本性變成餘相。以頗胝迦其體清潤。餘色合
故擧體別生。形相同前謂爲本質。實非本性
變成餘色。又頗胝迦前後異體。相差別故。如
青黄等。我亦應爾。云何是常。又應同此非實
我性。由此即破彼論異説。謂有説言。頗胝迦
寶。其性清淨不障眼目。餘色合時各別處住。
不捨本相不取餘相。若有作意或不作意。還
見本相及近彼色。復有説言。頗胝迦寶其性
明徹。猶如明鏡。餘色合時影現其内。見者目
亂。謂成餘色。而實此寶不變如前。此皆非理。
違比量故。爲眼所見。如電如燈。云何前後體
相無變又所執我思生前後。其相有無不決
定故。則應同思念念生滅。又我思合轉成思
者。與苦樂合應成苦樂。若不爾者。雖苦樂合
不捨前位。猶如虚空雨火無變。應非受者。故
説頌曰
    我與樂等合 種種如樂等
    我如樂等故 非一亦非常
論曰。樂等性相更互相違。故有種種我與彼
合。應如樂等成種種相。故此我性應如樂等。
身身各別非一非常。亦如樂等非眞我性。是
故離思別有我體。與思合故同於思相。名爲
念者。不應道理。即念自性似所念境。相状
生時雖無主宰。似有作用假名念者。記別分
明。説名爲念。一法義分無無二過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
住。如是思我離心心法。別有體相難可了知。
所以者何。思我體相非現量境。以其自相非
諸世間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
於我不共餘故。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
總相比因等總有所立思我由不共故。無同
法喩。同法喩既無。異法亦非有。無待對故。由
是思我理實爲無。設許有我以思爲性。應當
徴問。如是我性爲由他力得成思耶。爲由自
力得成思耶。若由他力得成思者。應是無常
如眼識等。若由自力得成思者。應不待縁如
虚空等。爲顯此義又説頌曰
    若謂我思常 縁助成邪執
    如言火常住 則不縁薪等
論曰。如法已生自相安住。終不更藉因及衆
縁。不可生已復更生故。我亦應爾。思體既常。
自相安住。不依他立。云何復待轉變衆縁資
助思我。令其轉變受用種種所受用具。若不
依他而轉變者。則無縁助有所受用。若可
轉變。應是無常。如世間火其性無常。若以
酥油灌薪草。等投其火中便増熾盛。若不爾
者。火勢衰微薪等若無。火則非有。既縁薪等。
火豈是常。我既藉縁。寧容常住。若汝復言。我
論中説。如是思我其體雖常。然藉根塵和合
顯了。如瓶瓫等。由光明顯。所以者何。思我
不能自然觀察。要待轉變因果相應。方得顯
了。故雖藉縁而我常住。如是救義其過彌増。
所以者何。不見瓶等爲縁所顯而體是常。眞
如涅槃雖可顯了。然依世俗。非據勝義。非勝
義中有常無常了不了等分別戲論。所執思
我縁所顯故。應如瓶等其性非常。若汝復謂
隱時思我雖無思慮而有功能。如是功能不
異思慮。既無思慮。何有功能。又思功能必依
思體。體既非有。能何所依。又隱時我以思爲
性。思既非有。我則是無。云何而言隱時思我
雖無思慮而有功能。設言隱時我非思者。汝
今應説。我相如何。若不説相而我成者。則應
一切妄執皆成。如是推徴前已具説。又汝所
執。諸有功能與功能者其性爲一。是則能者。
非能所依。性是一故。又於此位。無能者故。不
可説言能即依能。自於自用。理相違故。亦不
可説能無所依。勿有最勝。亦無過失。所以者
何。若思功能無所依止而自立者。轉變功能
亦應自立。何須最勝。又汝所執。思我功能隨
所受用有無量種。既許能多。如何體一。汝宗
定執體能一故。世間未有一法體上不同一
時能生多果。不同時者。顯於一時。一法體上
能生多果。時若不同。其體必異。云何汝執一
我前後有多功能起多思慮。又此思我云何
一時不起一切受果思慮。若言思慮必待轉
變方得起者。此亦不然。云何最勝具諸功能。
而不頓起一切轉變最勝功能無障礙故。設
許最勝於一時間頓起一切轉變作用。是即
最勝。體應斷滅。擧體皆變。失本性故。如最勝
體。我亦應然。其性皆常。具諸能故。如是汝執
隱時思我具諸功能而無思慮。有多過失。終
不能免
復次有餘方便救此義言。我是思者。思爲
我用。非用滅時。用者隨滅現見眼等。雖無能
照色等作用。而有其體。是故隱時雖無思用
而有思者。我體非無。此亦不然。隱時我相應
與思別。還同前過。豈不作用與作用者。體不
異故無別相耶。汝言正似癡象沐浴。意避輕
咎翻招重穢。思用我體既無別異。思用滅時
我體應滅。是則思我皆定無常。便害自宗。何
名救義。又汝所言。現見眼等雖無能照色等
作用而有其體。我亦爾者。此亦不然。故次頌

    如至滅動物 作用彼無有
論曰。如能照了色等作用。乃至滅來恒隨了
別自境界識。由此作用即是識體。作用若滅
識體則無。眼等諸根至相續斷。常無此用。自
性異故。所以者何。眼等自性非能照等。故彼
滅時此不隨滅。眼等所造淨色爲性。汝我離
思無別有體不可用滅而體獨存。豈不説我
思者爲相。云何乃言離思無體。汝前雖説。然
不應理。所以者何。思者。思用既不同滅。應有
別體我體非思。過如前説用無別體。先難復
來。又思思者相待而立。倶有方成。闕一不可。
思與思者。若一若異。定觸如前所説兩過。如
是釋已。復有別釋。如他眼等乃至滅來。常有
作用能生別物。非汝所執我思作用。許爲如
此別物所依照色等用。即是眼等各於自境
生識功能。眼等諸根隨所生識。種種自相差
別顯現。雖離因識無別有體。而離果識別有
自相。汝執有我能生於思。不許離思別有自
相。是故不可引爲同喩。故説頌曰
    故有我無思 其理不成就
論曰。有別相者。不同體故。可得説言一滅一
在。思用思者既無別相。思若滅時思者亦滅。
是故汝執有我無思所立道理。定不成就。復
次有執離思別有實我。其體周遍一分生思。
謂我一分先與智合。引起能生殊勝思行。後
時一分意合生思。故無如前所説過失。此不
應理。故説頌曰
    餘方起思界 別處見於思
論曰。方處若異。因果不成。未見世間種與芽
等。各住遠處因果得成。汝執能生殊勝思行。
先於遠處我與智合。習誦經書工巧等事。令
其善巧熏在我中。後於異方若無障礙。我與
意合生起現思。是則分明因果異處。豈不行
思所合我體。不別異故無此過耶。若爾一切
行等因果悉與我合。處應皆同。便失汝宗我
體周遍。一分智合引起思行。一分意合生起
現思。若汝復謂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
合。餘頭雖復不與火合。由體一故亦漸鎔
銷。行思亦然。生處雖別。我體一故。因果成
者。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如鐵鋌鎔銷 我體應變壞
論曰。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合。當即銷
鎔於後展轉熱勢相及。餘離火處皆復銷鎔。
如是我體先於一分與智和合變生思果。於
後展轉勢力相通。異處意合變生思果。是則
我體應非常住。如何妄立我是常耶。又汝執
我唯依少分能生於思説名思者。此亦不然。
故次頌曰
    思如意量小 我似虚空大
    唯應觀自相 則不見於思
論曰。汝執我體一分意合能生於思。説名思
者。餘分我體不與意合不生思故不名思者意
有質礙。細似極微。我性虚通廣如空界。少分
意合能發於思。餘分無邊皆無思慮。故應從
多觀是我相。不應就少見爲思者。夫於自體
假立名言。或依多相而表於體。或爲他染以
彰其相。如此二事我上皆無。故我不應説名
思者。若汝復言。思非我相。思是徳。我是實。
此實徳業三種自性不相雜亂。何爲不可。以
汝不能離思別顯我之自相。是爲不可。若不
別顯我之自相。終不能立我有實體。自相畢
竟不可説故。汝所立我則爲無我。又汝所立
我非思者。便失我相。非思者。故如色等法非
我非思。又思爲先所造諸業。應不屬我則成
相違。與自他思倶不合故。我無思慮與彼所
求。因果事物非意相遇。應如烏鵲厄多羅果。
由如是等衆多過失。我便散壞終不得成。復
次有餘苟避如是過網。不許我體少分起用。
執能依徳遍所依我。此亦不然。徳若遍。我根
等和合便爲無用。無根等處有樂等故。若
言不爾。由我一分與根等合遍生樂等。如在
一處炷等行力。發起燈光明遍多處。若爾頌

    我徳若周遍 何爲他不受
論曰。若我與徳體倶遍者。一人樂等應遍諸
我。何爲餘我皆不受耶。寧許一分我與意合。
即於是處生苦樂等。我能領受。無此過失。若
汝復言。我所有物唯屬於我。我能領納一人
樂等。雖遍諸我然唯屬一。不繋餘人。云何令
他受我苦樂。世間現見所有財物。唯主能受。
非他所用。若處有別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
妨共受。諸同處物若不屬己。雖無取捨自在
受用。見觸受用誰復能遮。現見世間非屬己
物。若同一處見觸無遮。今苦樂等無形質故。
唯能見觸不可取捨。是故汝言不成救義。若
言餘我於他苦樂。由有闇障不能領受。如世
間物雖復同居。眼無障者能有所見。眼若有
障即無所觀。我亦如是。於自苦樂無闇障故。
便能領受於他苦樂。雖復同居有闇障故。不
能領受。若爾闇障少分轉耶。彼言不也。周遍
轉故。此障彼我處不同耶。復言不也。處無別
故。若爾頌曰
    能障既言通 不應唯障一
論曰。一闇障處有無量我。處既無別一我被
障。餘則不然。誰能信解闇相無別。我相是同
能障所障。處復無別所受樂等。其義亦然。是
則有障及以無障。受與不受一切應同。不見
世間有諸外闇如汝所計内闇差別。前雖執
徳不遍所依。而我體遍與他徳合。應亦能受。
過同此言。我豈不説樂等與意其處要同方
能領受故無受他樂等過失。汝等外道隨自
意言。非隨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處燈明
中。而此燈明不能照了。我亦應爾。云何不
受。若汝復言。雖一切我體皆周遍。而自樂
等不共於他。何以故。樂等諸徳由行勢力而
得生故。此行勢力依法非法而能受果。故此
義成。如是方便於理無益。過失同前。不成救
義。如是論者。依理推徴。邪觀爲先。立我常遍
能作能受。義不得成
復次有説薩埵剌闍答摩三徳非思而爲作
者。我思非作而能領受。爲破此義故。次頌

    若徳並非思 何能造一切
    彼應與狂亂 倶癡無所成
論曰。所執三徳體若非思。何能爲我造化萬
物。若本無思而有所造。彼與狂亂何事不同。
設復如狂。斯有何失。若如狂者。爲我造立所
受用事。應不得成。未見世間癡狂僕匠能爲
主等辦如意物。又彼諸徳於所作事。若無善
巧應似愚人於雕畫等不能成辦於所作事。
若有善巧。云何不能即自受用。爲顯此義故。
復頌曰
    若徳能善解 造舍等諸物
    而不知受用 非理寧過此
論曰。若言諸徳如工巧者。於難作事能善施
爲。内外所須無不成辦。而於受用易見事中。
不善了達。一何非理。除守自愚誰朋此見
如是三徳於受用中。亦有善巧爲彼體故。如
於善巧諸所作事。此顯作受者倶依三徳成
故。不須別立我思。爲受者。若言勝性雖體非
思。然隨縁勢造化萬物。爲令思我自在受用。
如草木等雖無所思而依業力生花果等。種
種不同爲人受用。若爾勝性所作無思。應同
華果。受已不絶。諸有思惟而生果者。受用足
已果便休廢。勝性非思。如外草木。又常不壞
我受用已。所作便息。其理不然。若言三徳其
性黠慧。凡所施爲無不善巧。我爲神主能善
思惟。令彼造作自在領受。謂彼三徳了知神
我。意有所須方起覺慧。隨起作用造化萬物。
於是思我自在受用。汝此言説。但述自宗。於
諍義中都無所用。又汝所立。我有思惟。徳有
覺慧。如是二種倶能領納。了別自境性相差
別難可了知。是故不應虚妄分別覺慧屬徳
思惟在我。又徳應失覺慧自相。無思惟故。猶
如色等。汝言三徳了知神我。意有所須方起
覺慧。起作用等。此則不然。自性位中無覺慧
用。誰能知我意有所須。若於爾時覺慧已起。
何待知我意欲方起。若於爾時覺慧未起。云
何三徳初起於大。若無覺慧大體自起。一切
萬物亦應自起。故此覺慧於變異果。自性因
中都無所用。有餘復立比量救言。覺慧非思。
是無常故。諸無常者。皆非思慮。猶如色等。如
是自言違害自意。思惟分別得覺慧名。若不
思惟便非覺慧。云何而説覺慧非思。又先已
説覺慧思惟。倶了自境性相無別。云何覺慧
無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違過。又無常因有
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不許。隱顯義釋。他宗
不成。若言因義不應分別。但就總説此亦不
然。若別倶成。可就總説。如其別見。總顯爲
因。別既不成。總依何立。又依作用説有隱顯。
依此立爲無常因義。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
有因義不定過失。又汝欲立覺慧體外別有
我思。或我思外別有覺慧。皆不得成。如是種
類非共所許。由此汝立無得成義。是故所
説我思能受三徳能作。其義不成
復次有執我體常遍無礙能造萬物。名爲作
者。此亦不然。義相違故。若汝執我有動作用。
名爲作者。即有無常及有質礙。不遍過失現
見無常。不遍有礙。方有動作。常遍無礙。有
動作用。曾未見故。若所執我無有動作。云何
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應許有動作。若爾應
許我體無常。有礙不遍。爲顯此義。故次頌

    有動作無常 虚通無動作
論曰。風界勢力能生動作。謂由風界諸行流
轉。於異處生相續不絶。依世俗理説名動作。
依此動作説爲作者。此必不越有礙無常。有
礙無常即非周遍。汝宗亦許極微動作。有礙
不遍前已遮遣。執爲常者顯是無常。是故比
量無不定過。若言我宗不許内我體有動作
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必應許故。若無動作何
名作者。汝雖不許業句動作而有作者。言依
動作。如説火焔來去等言。又必應許我有作
用。若全不許我有作用。我則爲無。同兎角等。
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無用同無性
論曰。若汝所執。我有作用。可爲作者。名言所
依。若無作用。則同非有。依何説我以爲作者。
既無作用應不名有。若謂有言。不依作用。
但依同性。及彼相應。此亦不然。世間智者依
有用體。説有名言。若無有用則無有體無
無體名。依誰立云何而言有作者我。若汝不
了。有言所依但應受持。默不語法何須強説。
我有作者有言依止。有用之體世智共許。汝
必應隨。若汝定執我無作用。應如共許畢竟
無法。由此比量我即爲無。何不愛樂空無我
理。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何不欣無我
論曰。如過去法既無能生。諸法作用即無自
體。由此同法。我亦應然。無世共許焔行等用。
亦無自許往來等用。應無自體。如是我性都
無所有。非唯順理。亦稱汝心。何不欣求空無
我理。計不信者正爲無明。所起邪執力強故
耳。若汝謂我雖無別用而能爲境生我見心
故名作者。此亦有失。前已廣破。今復重來。又
我不能爲我見境。無作用故。猶如兎角此我
見等亦不縁我。有所縁故。如縁色心若實有
我能生我見。此我云何如善幻術。隨其所願
現種種相。誑惑世間令起種種我見差別。爲
顯此義。故次頌曰
    或觀我周遍 或見量同身
    或執如極微
論曰。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
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
故知内我遍於一切。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
若周遍如虚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應如
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
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
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
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渧水隨水
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増減。一類外道復作是
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
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
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多非常非一。引此
爲喩而言我體爲常爲一。與理相違。是故我
體住於身内。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
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
違理故。衆微聚積成極大身。我住其中形量
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擧體同時皆見
動作。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撃
發。漸次周匝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倶動。
若爾我體巡歴身中。應有生滅及成衆分。但
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衆分。既言
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有常一。常必
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又所
執我有住有行。何得説爲是常是一。若行時
我不捨住性。應如住位則無所行。若行時我
捨其住性。別體即生。常一何在。如是等類我
執無邊。以理推徴皆不成立。爲顯此義。故次
頌曰
    智者達非有
論曰。若有實我性相皆同等以爲縁生我見
者。如是我見不應得有。種種差別更互相違。
以此知無常住實我。但由久習虚妄我見熏
在識中功能成熟。如身逐業縁變不同。我見
隨因縁別亦爾。唯有心相變現衆多。於中都
無一我實體。故諸賢聖積無倒因。方便勤求
證我非有
復次諸有説我能證解脱。但順愚心。終違正
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常法非可惱 何捨惱解脱
    是故計我常 證解脱非理
論曰。若計我常無有變易。雖遭衆苦霜雹等
災。如太虚空都無所損。不應智者。觀諸世
間衆苦所逼。發心厭離方便正勤以證解脱。
此顯我常不可惱故。雖觸衆苦應不覺知。若
不覺知則無厭離。若無厭離則不正勤。若不
正勤則無解脱。哀哉外道狂亂無知。譬如有
人懼諸霜雹疾風瀑雨水火等災損害虚空。
勤加守護。既執有我無惱湛然。詎勞自苦妄
求解脱。誰有心者。顧此癡狂無縁自苦不深
悲愍。外道經中咸作是説。著我生死離我涅
槃。既讃捨我令欣解脱。如何固執有實我耶。
爲顯此義。故復頌曰
    我若實有性 不應讃離我
論曰。我若實有。縁生我見即是眞實。不應勸
捨爲證實我。應更慇懃勸修我見令其堅固。
云何勸捨眞實我見令修虚妄無我見耶
又諸外道。或隨師教。或自尋思。起諸我見。種
種諍論互相違反。云何執此爲實見耶。於一
我上競執紛紜乍可生疑。如何執實。若無我
見不稱實我。汝不應説能證涅槃。不稱實見
證涅槃者。知眞趣脱。此説應虚。爲顯斯義故
次頌曰
    定知眞實者 趣解脱應虚
論曰。有我若實無我我所。解脱方便見應成
虚。有我我所違逆涅槃隨順生死。見應是實。
若顛倒見隨順涅槃。無顛倒見隨順生死。云
何汝論。作如是言。定知實者能趣解脱。以此
定知空無我見。得涅槃故所證非虚。我我所
見涅槃時捨。應如餘見是其顛倒。又汝論説
我見無倒。在聞思位至修位中。我見既捨復
成顛倒。以其我相略有二種。一有。二無。有順
生死。無順涅槃。故有我見入聖時捨。汝此狂
論。爲世所嗤。審察即無。如何實有。如繩在闇
乍見言蛇。及至諦觀乃知非實。外道亦爾。無
明闇中見無常身謂有常我。若得聖智諦觀
此身。達空無我而證解脱。知有我見初實後
虚確言稱境有信無智。既許我見初實後虚。
得涅槃時應許無我。後若無者。前亦應無。爲
顯此義。故次頌曰
    解脱中若無 前亦應非有
論曰。此中意顯。如解脱位我無有相。未解脱
時亦應非有。性無別故。或復身等於解脱時
既無有我。未解脱位。亦應無我。相無別故。諸
外道等無智睡眠。眯覆慧目不了諸行。相續
道中微細差別。妄執有我是一是常。不可以
其無智雜見謂證眞理。要依無雜清淨智見
方證眞理。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無雜時所見 彼眞性應知
論曰。以不雜火自有水相。知雜火時煖非水
體。身等自相應知亦爾。得解脱時空無我故。
雜我見位亦無有我。或復我體應知亦然。無
雜位中既無有相。雜我見位有相亦無。是故
應知無雜所見稱法實性雜見不然
復次諸外道等咸設難言。若一切法空無我
者。是心根身云何不斷。無常諸行空無我者。
悉皆斷滅如燈火聲。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若無常皆斷 草等何不然
論曰。雖諸草等無我無常。然有因縁相續不
斷。心根身等應知亦然。故所立因有不定過。
又立因喩證心根身皆有斷滅。此言未了。爲
一念生無間即滅更不相續名爲斷耶。爲經
多時相續不絶後要當盡名爲斷耶。若言初
者。闕於同法。燈等隨因多時起故。若言第二
我亦許然。無餘涅槃生死斷故。爲破前因。復
説頌曰
    此理設爲眞 無明亦非有
論曰。無明自性非我非常。應亦如燈自然斷
滅。若如是者。無明所生貪等惑障。應自然斷。
若爾即應生死繋縛。不由功用自然解脱。此
二半頌倶顯前因。有不定失。内外爲異
復次諸外道等有作是説。色等諸法雖是無
常。然依我故相續無斷。此亦不然。違解脱故。
若色等法依我生者。我既是常前後無異。即
應畢竟不證解脱。若言諸法雖依我生。然由
縁助。故無此失。若爾諸法唯應由彼衆縁而
生。我復何用能生衆縁與所生果更相隨順
同有同無。我既是常。一切時有。果則不爾。豈
藉彼生我用難知縁力共了。如何黨我不信
衆縁。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現見色等行 從縁生住滅
    故知汝執我 雖有而無用
論曰。色等諸行生住滅時。現見從縁不依於
我。汝執我體既非縁生。即無作用如前已説。
又色等法生住滅相。種類及時皆不同故。何
得依一常住我縁。如燒煮等依縁別故。熟徳
色類亦有差別。如是差別不依一縁。謂無
來色等諸法。名言熏習種類不同。及先所造
諸有趣業。種種差別功能轉變。隨所遇縁成
熟發起。變生色等生等差別。所言縁者。謂
精血等是其生縁。衣食定等是其住縁。毒藥
災横四大亂等。是其滅縁。諸所計我無此別
用。外道愚癡強立爲有。爲顯此義。復説頌

    如縁成芽等 縁成種等生
    故無常諸法 皆無常所起
論曰。如外種等依自因縁功能差別而得生
起。復待餘縁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
内身心等應知亦然。諸行相續同類異類。隨
所遇縁生果差別。此則顯示内身心法。體無
常故。如外芽等。必從自類無常因生。我於身
心無能生用。非縁生故。如龜毛等。復次爲顯
諸法雖無有我而非斷常二過所及。故於品
後。復説頌曰
    以法從縁生 故體而無斷
    以法從縁滅 故體亦非常
論曰。諸法展轉從無始來。依同類因生等流
果。起後後果。續前前因。於中無間。所以不
斷。若前因滅。後果不生。於中有間。可名爲
斷。由對治生前因力滅後果不續。所以非常。
若法凝然不捨前相其體無變。可名爲常。又
前因滅。所以非常。後果續生所以非斷。又因
生故。所以非常。能生果故。所以非斷。又念念
別。所以非常。相似相續。所以非斷。又法非
有。所以非常。亦復非無。所以非斷。有即爲
常。無便斷故。如是佛子遠離二邊。悟入縁生
處中妙理。正觀一切非有非無。法尚性空。我
豈爲有。薩迦耶見及以隨眠并此所生於斯
永滅。復觀諸行平等性空。彼此倶亡自他想
滅。遍於一切所化有情。起無縁慈澍妙法雨。
窮未來際極太虚空。利樂有情勝用無盡。此
勇猛者空觀所持。衆苦熾然皆不能觸。見大
生死如空宅中。妄想所牽衆多憂苦。譬如猛
火騰焔震烈。焚燒無量。無智有情悲願纒心。
無所怯憚。投身沒命而拔濟之。此大慧者觀
空無倒。我想既除離我所執。二愛盡故。不復
樂觀貪等煩惱所依止事。爲饒益他常處生
死。於中不染。即大涅槃。雖處塵勞無邊苦海。
恒受勝樂過二涅槃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三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四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時品第三之一
復次有作是言。如説已滅未生無體。其理不
然。諸有爲法前後兩際作用雖無而體恒有。
分位別故三世不同。無必不生有定無滅。爲
破此義。故次頌曰
    瓶等在未來 即非有過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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