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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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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71[cf.Nos.1569,1570]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如日輪 垂光破闇開淨眼
    遠布微言廣百論 百聖隨行我當釋
論曰。爲顯邪執我我所事性相皆空。方便開
示三解脱門故造斯論。執見事性爲方便故
起相分別。隨取事相爲依止故生邪願樂。既
顯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種。謂常
無常。常住事勝寂靜安樂。衆生聞樂清曠無
爲多生欣樂。無常事劣能引諸苦。衆生見苦
熾火所燒多生厭離由是論。初先破常事。故
説頌曰
    一切爲果生 所以無常性
    故除佛無有 如實號如來
論曰。諸有世間鄙執他論所説種種常住句
義。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安立。
既能生果。亦應比度從縁而生。如麁色等。若
非縁生。無勝體用。應不能生。如空花等若許
彼義從縁而生。即定滅壞。如所生果。所以佛
説諸行無常。從縁生滅。如苦樂等。是故唯佛
無顛倒説。得名如來。見一切境無罣礙故。若
爾所餘無生果用此應是常。既不生果。不可
比度。從縁生故。雖爾既無能生果用。如永滅
無。應比非有。爲顯此言。其義決定。故復頌

    無有時方物 有性非縁生
    故無時方物 有性而常住
論曰。諸有性法。定從縁生。如苦樂等。若非
縁生。定無有性。如空花等。此若有性。應
從縁生。若從縁生。滅必隨逐。無容常住。如
是説已。或復諸法。必依縁生。方知有性。如
現在法。若非縁生。即非有性。如未來法。
辨此義故説無有時方等言。此顯所説其
理決定。若時若方。若物差別。遍一切處皆
無諍論。如説菩薩住循法觀。於諸法中不見
少法出縁生外。又彼非處方便慇懃。何以
故。頌曰
    非無因有性
論曰。彼雖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説有
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
成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喩闕故。比量不
成。設復強説。終成非理。何以故。頌曰
    有因即非常
論曰。縱彼強説常性有因。既許有因。即非常
性。如苦熾火相應所生。此因便能違害根本
雖無生因而有了因。有因總故。即爲極成。復
次有執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皆無常性。
倶闕同喩。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過故。又
彼雖立隱性爲常。而立顯相有其生滅。由此
足能顯無常性。遮破常性。彼論遮破。顯相
是常及非有故。若説顯相亦無生滅。前位無
減。後位無増。諸造論者何所爲耶。何所造耶。
若謂諸法雖有隱顯而無生滅。此亦不然。前
後兩位若無差別。便無増減有何隱顯。又離
體外無別有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然。汝雖不
欲體有生滅。理所逼故。必應信受。如是所
立前後兩位。隱顯非常爲同法喩。由此我立
不與汝同。立常同喩定非有故。又所立義必
須有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頌曰
    故無因欲成 眞見説非有
論曰。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許義。乃名能
立。若離正因。但有言説。虚陳自意。義終不
成。有言無因義得成者。諸有所立一切應成。
縱一切成。仁今何吝。我亦無吝。彼自不成。一
切皆成。汝亦不許
復次有餘偏執明論聲常。初不待縁。後無壞
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爲決定量曾不差違。
現比等量依士夫見。士夫有失見是疑因。故
能依量皆難信受。此亦不然。與前所説非愛
過咎。不相離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見皆有過
故。能依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師見及言論。
既有過失。云何可信。汝所發言。便成自害若
汝意謂。汝及汝師所發言詞。亦是定量。餘聲
非者。無有比量。但愛自宗。亦復自違所立宗
義。又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
因及同喩。應更須成。設復能成。則爲自害。又
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説此聲
是常。餘聲無常亦不可説。餘人自許聲是無
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則不許故是常住。
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不
可説言一切法性隨見差別其體轉變。一物
同時有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法隨
人情計轉者。應捨自宗取所餘見。又立常者。
所説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或
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構虚言。都無
實義
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喩。即名能立。異法遍
故。比量本爲遮餘義故。現見遮相所雜糅縁。
能顯義故。爲定此義。復作是言。諸所作者。既
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住。此言爲顯異法
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正理
故。所以者何。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爲同
喩。其異法喩二分倶行可名爲遍。若無同喩
何所遍耶。不可説言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
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無異
法應非有。離其同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
句義故。由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縁能顯
於義。又以不見所作爲因。欲成有常。終無是
義。以一切處未曾見有。故説頌曰
    見所作無常 謂非作常住
    既見無常有 應言常性無
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
住。既見所作。無常性有。應言非作常住性無。
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
非作因於樂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
故。如是非作違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
爲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礙。自共所許。乃
於自境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
爲有。若不共許。無容依此競常無常。故非作
因。不能違害所依自相。有釋此言我今不許。
聚極微外有散極微。故此違因無自害失。此
釋不然。彼依總相建立一切常法爲有。豈勞
分別聚散有無。如是釋者。空等無爲都不許
有。不可爲難。色等極微雖依世俗許其爲有。
而是所作。故非所作因義不成。若於如是不
成因上。作相違過亦不得成。頌中應言常性
無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
性無。若言空等無實有性。所依無故因義不
成。何能違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説遮
遣餘有類物爲此因故。因有三種。一有體
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
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有非
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
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又説頌曰
    愚夫妄分別 謂空等爲常
論曰。隨有所見皆無諦實。智不清白。故名
愚夫。於尋思地恒自安處。推求分別諸法性
相。於中或有智見猛利。虚妄計度越路而
行。各恃所知皆自憍擧。互興異論檀立師資。
倶未斷除分別見網。無明昏睡纒覆其心。如
在夢中所縁皆妄。非如夢智所計空等。常住
實有而可信依
復次有餘釋子執虚空等實有常住。故契經
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
虚空顯了。此經義説。實有虚空常住無色無
見無對。無復所依。因光明顯。或有疑難。佛既
不説別有所依如風輪等。如是虚空應無體
相。爲釋此難。故説虚空容受有對光明等色
以果顯因有實體相。又説虚空風所依止。非
無體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經義故。若謂
虚空是有果法。應有生滅。生滅隨故。體則
無常。如色心等。若無生滅。應無體相。如龜毛
等。爲顯風輪離同類聚。無別所依如地輪等。
所以經説。風輪依空。不遮風輪。前念現在同
類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説。爲顯虚空無有
同異生起所依如過去等無別實有常住體相
故。復經説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不
見實有色受等物。無有同異生起所依。又顯
虚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諦假施設。有如因色
等假立瓶等。是故復説。然藉光明虚空顯了。
不可依此即説虚空。離光明等實有體相。雖
因影闇亦立虚空。然影闇中眼有障礙。或有
除此更無所見。不能辯了餘物有無。所以不
説。然藉影闇虚空顯了。於光明中眼無障礙。
若見無有餘障礙物。即便依此假立虚空。勿
謗虚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説無有虚空。又若
虚空實有體相。藉諸光明而顯了者。應如青
等有色有見有對有依。經不應説無色無見
無對無依。世俗假有。無此過失。依無礙色假
立虚空。質礙等性不相應故。又此虚空四
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許。有分別智之所
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
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縁實有境。故説頌

    智者依世間 亦不見此義
論曰。諸有智者。依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虚空
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乃至少分亦不可得。
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虚空等種種影像
復次爲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體實有
常。故説頌曰
    非唯一有分 遍滿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別有有分
論曰。時方物類各有差別。所以言分。空等與
彼諸分相應。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眞實。
與一切分周遍相應。勿復令此所相應分。一
一遍與一切相應。故此有分。隨所相應諸分
差別成無量分。即此諸分不待餘依。説名虚
空。或餘物類。故汝所説實有常住空等遍滿
因義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別假立方分故
無過者。此亦不然。實無方分。不離如前所説
過故。瓶等亦應假立方分。依第一義方分實
無。此因但於異法上有。同法既闕與義相違。
又虚空等差別名言。唯依諸分和合而立。分
別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宮
殿等種種名言。此意顯示。虚空等聲唯依世
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説有方分者。應如青等
不可説爲常遍實有虚空等性。是則所立能
立一分所依不成
復次或有執時眞實常住。以見種等衆縁和
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有作用。或舒或
卷。令枝條等隨其榮瘁。此所説因具有離合。
由是決定知實有時。時所待因都不可見。不
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無滅。無生
無滅故復言常。爲破彼執。故説頌曰
    若法體實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從他生 故成所生果
論曰。時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時用隨縁而
轉。體相若無取捨差別諸有作用興廢不成。
又時作用依他而轉。如地色等定是無常。即
以此事爲其同法。用所依時何容常住。故善
時者作如是言。業風所引大種差別。自類爲
因展轉相續。循環遞代終而復始。隨縁不同
冷煖觸異。分位差別説名爲時。時雖具有因
縁生滅。相似相續隱覆難知。豈以不知言無
因等
復次有執時體亦常亦遍。攝藏無量差別功
能。外縁撃發起諸作用。芽莖等果隨用生成。
此亦不然。所依時體若無遷變。能依功能豈
可撃發。不見所依種等無變。而有生長芽等
功能。即此撃發功能因縁。足有生成芽等作
用。何須妄計無用時耶。又説頌曰
    若離所生果 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論曰。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勝體用方得名
因。所生若無。能生詎有。由是所執能生之
因。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樂等定是無常。
豈不因法先有體用。後果生時因名方顯。如
外衆縁先有體用。果法生已乃得縁名。時亦
如是。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長功能。諸果
生時名用方顯。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當果
故。如稻麥種。汝所立時。其體常遍。具含種種
生長功能。諸能與體既許無異。能應同體一
一遍常。是則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應生
一切。如是便成因果雜亂。我立功能望所生
果時處決定。故無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
不應輒許時處決定。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
斯過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縁有種種
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縁種種差別。所生諸
果時處決定。故無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
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雜亂。不同汝立時
與功能。皆是遍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
亂失。又説頌曰
    諸法必變異 方作餘生因
    如是變異因 豈得名常住
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
位而取後位。體相轉變方爲芽等所生果因。
如是因性理無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體
相轉變方能爲因。既許轉變無容常住。豈不
世間亦許種等。果未生位體相未轉。雖無作
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雖假名説。而實種等
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
有變異。爲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
識耶。此亦將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
違。有餘師説。根塵望識如種芽等生滅道理。
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於彼便成疎遠
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
異。自然爲因生一切果。爲破彼執故。説頌

    若本無今有 自然常爲因
    既許有自然 因則爲妄立
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爲
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果
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應亦如是。前後
一故因義不成。計自然常便失二事。謂失攝
受決定因縁能生自果。及失見有所生麁果。
證有自許微細常因。若謂自然要待和合衆
縁資助方能生果衆縁雖別。然和合時資助
自然令起總用。此一總用本無今有。是故自
然體雖常有。先不生果後方能生。是亦不然。
自然常有。云何不令衆縁常合。衆縁合時其
性雖別。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無總用
可得。又自然性雖處衆縁。共和合位亦不能
生。體無別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體相
然。不可改轉。縁何能助。若許自然從縁
轉。如所生果應是無常。是故唯有無常諸縁。
互相資助起勝體用。異於前位能生其果。非
所立常能離前失。復次有諸外道建立常因。
時無改變能生於果。此亦應以用相違因爲
喩遮遣。又説頌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於無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見
論曰。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異類
果。豈不現見從月愛珠引出清流。因果異類。
我亦不説從因生果。所有體相一切皆同。但
言因果相生義中不相離相決定相似。以於
世間曾未見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間共
見麁無常果。無不從彼無常因生。類知細果
是無常故。猶如麁果因定無常。是故色等因
果性法。與無常相定不相離。爲決此義。復作
是言。一切細果所因色等。定是無常。果無常
故。譬如麁果所因色等
復次有作是見。空等遍常。若於一分衆縁合
時即依此分發生聲等。若遍所依發聲等者。
住極遠境根亦應知。爲破彼見故。説頌曰
    若一分是因 餘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 種種故非常
論曰。若謂空等衆縁合時。一分有用發生自
果。餘分無用自果不生。空等即應分分差別。
分分體用有差別故。應如聲等定是無常。又
此空等體恒周遍。能爲種種自果所依。是種
種相所依止故。如錦繍等可證非常。又如前
説。常法凝然不可改轉。縁何能助所計空等。
應亦如是體既常住。雖衆縁合何能發生聲
等自果
復次有作是見。一分起時但從一物大等諸
果展轉變異差別増長。大等諸果變故無常。
一物自性不變故常。此亦不然。義相違故。大
等皆用自性爲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
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又此自
性其體周遍。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
應亦隨變。是則一分一法起時。餘分餘法皆
應同起。如是擧體有作用故。如大等果應是
無常。又以前頌兼破此執。由彼所計自性最
勝三分合成。所謂薩埵剌闍答摩。第一薩埵
其性明白。第二剌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
闍昧。此三一一相用衆多。皆是神我所受
用事。我以思爲性。思所受用時。剌闍性躁警
薩埵等令起種種轉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
一分。變成大等。轉名最勝。譬如大海其水湛
然。隨於一分風等所撃。變成種種駭浪奔濤。
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
分無能無所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
種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
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衆多作用。自性作用
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最勝無
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自性最勝體成
多故。應如大等定是無常
復次有執極微是常。是實和合相助有所生
成。自體無虧而起諸果。此亦不然。義不成故。
若許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若
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此亦不然。何
以故。頌曰
    在因微圓相 於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 非遍體和合
論曰。若諸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
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遍合。
無別處故。應亦微圓。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
越諸根所了知境。由見所依餘可知故。是則
違害世間自宗。若言實果雖與自因遍體和合
無別處所。然由量徳積集力故。令其實果亦
可得見。謂諸實果雖無住處方分差別。然由
量徳積集殊勝。令所依實非大似大。方分差
別分明可見。此但有言都無實義。我先難汝。
所生實果與諸極微既無別處。應如極微越
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餘言。若所依實如是
相現。應捨實體同彼能依。既成他相應捨自
相。亦不可説。如頗胝迦不捨前相而現餘相。
其體無常前後異故。此若同彼。應捨實體。
徳依於實。實體既無。徳亦非有。無實無徳。誰
現誰相。故可不説所生實果不捨自相而現
他相。如是即應唯徳可見。所有實性皆越根
境。此亦違汝自所立宗
復次有説極微有其形質。更相礙故居處不
同。是則極微住雖隣次。而處各別應不和合。
若許和合處同不同。即違自執。及有分過。有
説極微生處各異。雖復無間而不相觸。各據
一方相避而住。積集差別似有方分。無間處
生似有流轉。刹那前後展轉相續。有因有果
非斷非常。爲兼破彼。故復頌曰
    於一極微處 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 許因果等量
論曰。如是所説諸極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
失。何以故。頌曰
    微若有東方 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日輪纔擧舒光觸
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移隨光影轉。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
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
麁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
實有造世間萬物
復次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
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若無方分則無所行。
何以故。頌曰
    要取前捨後 方得説爲行
論曰。進所欣處。名爲取前。退所厭處。名爲捨
後。要依前後方分差別起取捨用。乃名爲行。
離方分行所未曾見。極微既是行用所依。故
知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所行行用差別。是則
應撥行者爲無。故説頌曰
    此二若是無 行者應非有
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應
無。若爾雖行應如不動。若汝撥無行處行用。
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
諸極微若無行用。則不能造有方分果。若無
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
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絶名言。云何自立
句義差別
復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即淨眼根亦不能
見。應如空花都無所有。爲顯此義。故説頌

    極微無初分 中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 皆所不能見
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
分。無前中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無實物。
是則極微越諸根境。不爲一切眼所觀見。自
他推撿都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爲實有。此中
正破外道所執。極微是常無有方分。越諸根
境非眼所見。兼顯極微無常有分。非越根境
淨眼所見
復次爲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
常。故説頌曰
    若因爲果壞 是因即非常
    或許果與因 二體不同處
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
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
如以細流漑麁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
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則有諸分。既相
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
無一切麁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
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自説極微。體有變壞何
待徴難。若並不許。應許極微互相障隔因果
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有礙
物。又説頌曰
    不見有諸法 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 諸佛未曾説
論曰。現見石等於自住處對礙餘物。既是無
常。極微亦爾。云何常住對礙與常。互相違反
二法同體。理所不然。復有別釋。餘物共合變
壞生因。名爲有對。不爾極微皆有對礙。礙證
無常其義明了。若謂極微障礙餘物。他不全
許。故須別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比度極微
是無常者。是則但應以能生義。證極微性定
是無常。何以頌中説爲有對。故知此言是有
礙義。雖不全許。而因義成。彼許極微礙餘物
故。既破極微方亦隨壞。因極微果證實有方。
極微既無。果則非有。何縁而立方實常耶。又
方不定待縁而立。假施設有。非實非常。由上
所説諸因縁故。極微是常。佛未曾説。但言諸
行皆是無常。唯我大師獨稱覺者。於一切境
智見無礙。所説無倒眞號如來。愍彼邪徒不
能歸信諸行無常。誠哉佛説無爲非行。何廢
常耶。然所立常無過二種。一有所作。二無
所作。若有所作非謂無爲。若無所作但有名
想。故契經説。去來及我虚空涅槃是五種法。
但有名想都無實義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二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常品第一之餘
復次有執涅槃實有常樂。如契經説。苾芻當
知。有涅槃界。無生無滅無相無爲究竟安樂。
此亦依前理教應破。又説頌曰
    離縛所縛因 更無眞解脱
    生成用闕故 設有亦名無
論曰。前已具説諸有句義越現量境於諍論
時。必以生果比量安立非涅槃界能有所生。
云何比知實有常樂。若許能生。則違自論。涅
槃無果。違諸行故。是故涅槃體非實有。設許
實有。於自依身無成勝用。何名解脱。若令己
身蕭然自在。永離繋縛可名解脱。此於己身
無如是用。是故設有於身無益。何黨如是無
用法爲。若許有用則同有爲。既許無用便同
兎角。諸有智者。定應不許。有用無爲無用實
有。故知涅槃體非實有。此中煩惱及隨煩惱。
順生後受諸決定業。總名爲縛。由此勢力令
諸有情久處生死廣大牢獄受諸劇苦不解脱
故。諸縛所招五取蘊果。總名所縛。所生苦果
繋屬集因不自在故。所有能除諸縛聖道。總
名爲因。由此永斷煩惱隨眠。不引諸業不招
後苦。證得離繋解脱果故。此解脱果。非離能
縛所縛及因別有實體。謂從能縛得解脱時。
非能縛外別證解脱。如實證見分位別故。即
彼不生。名爲解脱。所縛亦爾。離煩惱縛蕭然
自在分位差別。名爲解脱。無別有法。因亦如
是。作用差別離諸煩惱。名爲解脱。離聖道外
無別有法。是故離此縛所縛因。無別實有涅
槃解脱
復次涅槃若有必有所依。此所依者。若蘊若
我般涅槃時。倶不可得。故説頌曰
    究竟涅槃時 無蘊亦無我
    不見涅槃者 依何有涅槃
論曰。住無餘依般涅槃位。前蘊永滅後蘊不
生。其中都無諸蘊相續。既不見有般涅槃者。
依何説有眞實涅槃。若於爾時亦許施設。有
其眞實補特伽羅。便墮如來滅後定有。見處
過失。若於爾時不施設有補特伽羅。還同前
過。般涅槃者。既不可得。是故決定無實涅槃。
以於世間都未曾見無貪等者。有貪等故。設
復計有涅槃所依。是則涅槃有所依故。應如
貪等其性無常。又若涅槃體是有者。則有縁
相而可了知。應如色等不出生死。如説世尊
若求涅槃體實有者不出生死。所以者何。言
涅槃者。永滅衆相離諸散動。此經義言。一切
世間散動妄見皆永離故。彼所發起所取能
取相永滅故。證得涅槃。是故涅槃決定非是
一切有執所依縁處。有説二句知其次第。涅
槃永滅所縁衆相。永離一切能縁散動。涅槃
既絶衆相散動。不可以有而取涅槃。然經説
有涅槃界等。爲破撥無涅槃者見。有執生死
無始無終。決定無有般涅槃界。故佛説有煩
惱衆苦熾火永滅。般涅槃界無生無滅無相
無爲究竟安樂。此立道理。顯生死火非常相
續永無滅期。從衆縁生有損惱故。猶如世間
山林熾火。謂生死苦雖無始來依衆縁生相
續無斷。若遇善友聞法修行。無漏聖道現在
前時。滅諸煩惱不起諸業。後苦不續。名曰涅
槃。譬如世間薪盡火滅。然此涅槃聖道所證。
究竟寂滅離諸性相。永絶一切分別戲論。所
以契經種種宣説。皆爲方便除妄見執。諸有
智者應正覺知。勿謂涅槃是有無等。若於生
死起諸分別。易作方便。令其斷除。若於涅槃
起諸分別。其病深固難可救療。是故不應執
有無等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因果散壞悕望止
息。唯有思我離繋獨存。爾時名爲涅槃解脱。
爲破彼執故。説頌曰
    我時捨諸徳 離愛有何思
論曰。隨所現境分別受用。汝説名思。即執爲
我。此必不離根境和合。如是二事不離悕望。
爲滿悕望根境和合。隨所現境思即受用。般
涅槃時悕望止息。因果散壞何得有思。既無
有思我亦非有。云何汝説唯有思我離繋獨
存。爾時名爲涅槃解脱。若汝復謂般涅槃時
雖無有思而有我在。此亦不然。故説頌曰
    若有我無思 便同無所有
論曰。汝宗計我思爲性相。般涅槃時思既非
有。性相倶滅。更無所有。復依何物而説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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