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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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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此則無。除不知者。由意樂力亦發律儀。豈
不三歸則成近事。如契經説。佛告大名。諸有
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殷淨
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
慈悲護念。齊是名曰鄔波索迦。此不相違受
三歸位未成近事。所以者何。要發律儀成近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十九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五之三
於何時發近事律儀。頌曰
    稱近事發戒 説如苾芻等
論曰。起慇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
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爾時乃發近事律儀。
稱近事等言。方發律儀故。以經復説我從今
者。乃至命終護生言故。若離稱號但受三歸
成近事者。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爲無用。依
何義故説護生言。別解律儀護生得故。或爲
救護自生命縁。亦不毀犯如來禁戒。諸異生
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爲救
自生命縁。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
現可得。然有別誦。言捨生者。此言意説。捨殺
生等。略去殺等。但説捨生。彼雖已得近事律
儀。爲令了知所應學處。故復爲説離殺生等
五種戒相。令識堅持。如得苾芻具足戒已。説
重學處令識堅持。勤策亦然。此亦應爾是故
近事必具律儀。非受三歸即成近事。頌曰
    若皆具律儀 何言一分等
    約能持故説
論曰。此中憎嫉對法義者。心不生喜復設是
難。若諸近事皆具律儀。何縁世尊言有四種。
一能學一分。二能學少分。三能學多分。四能
學滿分。豈不由此且已證成。非唯三歸即成
近事。謂若別有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如是近
事非前所説。四種所收應更説有第五近事。
此於學處全無所學。亦應説爲一近事故。佛
觀近事非離律儀。故契經中唯説四種。
諸近事皆具律儀。然約能持故説四種。謂雖
具受五支律儀。而後遇縁或便毀缺。其中或
有於諸學處能持一分。乃至或有具持五支。
故作是説。能持先所受。故説能學言。不爾應
言受一分等。故此四種但據能持。然經主言。
約持犯戒説一分等。尚不應問。況應爲答。誰
有已解近事律儀。必具五支而不能解。於所
學處持一非餘。乃至具持名一分等。由彼未
解近事律儀。受量少多故應請問。凡有幾種
鄔波索迦。能學學處。答言。有四鄔波索迦。謂
能學一分等猶未能了。復問。何名能學一分。
乃至廣説。此全無理。唯對法宗所説理中應
問答故。雖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
一種爲越一切爲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
問。諸部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
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迦具五學處。誰
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問受多少。設許
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問有
幾能學學處。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
彼義中不應問答。經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
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説義中。問尚不
應況應爲答。若闕律儀亦名近事。苾芻勤策
闕亦應成。然經主言。何縁不許。由佛教力施
設不同。雖闕律儀而成近事。苾芻勤策必具
律儀。此率己情無經説故。世尊何處説離律
儀亦成近事。非苾芻等曾聞經部有作是執。
亦有無戒勤策苾芻。彼執應同布剌拏等諸
外道見。非佛法宗一切律儀品類等不品類
非等有三品故。下中上別隨何故成。頌曰
    下中上隨心
論曰。八衆所受別解脱律儀。隨受心力成上
中下品。由如是理。諸阿羅漢或有成就下品
律儀。然諸異生或成上品。諸有歸依佛法僧
者。爲歸何等。頌曰
    歸依成佛増 無學二種法
    及涅槃擇滅 是説具三歸
論曰。如本論言。歸依佛者爲歸何法。謂若諸
法妙有現有。由想等想施設言説。名爲佛陀。
歸此能成佛無學法。言謂若者。即是總摽。當
所説義言諸法者。即是顯示無我増言。妙有
言顯妙有性合。現有即明現可得義。或妙
徳合故名妙有。現有即顯是所知性。想等想
等是名差別。覺一切法一切種相不藉他教。
故名佛陀。或此圓成智等衆徳自然開覺。故
名佛陀。或佛陀名顯彼有覺。如質礙物名有
質礙。或佛陀名顯彼能説。己所證覺以開覺
他。如婆羅門問經廣説。能成佛者。顯彼諸法
與佛施設。爲建立因。如何此中於無量法而
總建立摽一佛名。如依衆多和合人上立一
僧寶一勝所歸。又於衆多無漏道上立一道
蘊。無有過失。或先已説。先説者何。謂想等
想施設言説。即佛相續無學法中。立一佛名
無別一佛。能成佛法爲是何等。謂盡智等及
彼眷屬。由得彼法能覺一切。以彼勝故身得
佛名。非色等身前後等故。爲歸一佛一切佛
耶。理實應言歸一切佛。以諸佛道相無異故。
僧伽差別略有五種。一無恥僧。二瘂羊僧。三
朋黨僧。四世俗僧。五勝義僧。無恥僧者。謂毀
禁戒而被法服補特伽羅。瘂羊僧者。謂於三
藏無所了達補特伽羅。譬如瘂羊無辯説用。
或言瘂者。顯無説法。能復説羊言顯無聽法
用即顯。此類補特伽羅於三藏中無聽説用。
朋黨僧者。謂於遊散營務鬪諍。方便善巧結
構朋黨補特伽羅。此三多分造非法業。世俗
僧者。謂善異生。此能通作法非法業。勝義僧
者。謂學無學法及彼所依器補特伽羅。此定
無容造非法業。五中最勝。是所歸依。如讃歸
依伽他中説
    此歸依最勝 此歸依最尊
    必因此歸依 能解脱衆苦
於如是法補特伽羅二勝義僧中。迦多衍尼
子意但以法爲所歸僧。故本論中作如是説。
歸能成僧學無學法。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
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内非聲聞僧。可是
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是聲聞僧。理實
通歸諸佛弟子。以諸僧道相無異故。然契經
説。當來有僧汝應歸者。彼經但爲顯示當來
現見僧寶歸依於法謂歸愛盡離滅涅槃。如
是一切是煩惱斷。名之差別。或有謂愛味著
門轉不應棄捨。故寄愛名。通顯一切煩惱永
盡。愛與餘煩惱同一對治故。言愛盡者。謂
見所斷諸愛永斷。故預流者此愛盡時。便自
別諸惡趣盡。謂我已盡那落迦等。所言
離者。謂欲界中諸所有貪多分已斷。即是已
薄欲界貪義。滅謂欲界諸愛全斷。此地煩
惱當於爾時決定無能繋縛義故。言涅槃者。
謂色無色諸愛永斷。由此盡時諸所有苦皆
永寂故。此則顯示四沙門果。或此四種如
其次第顯三界愛斷及永般涅槃。或愛盡者。
三界愛斷。所言離者。除愛所餘諸煩惱斷。
所言滅者。顯有餘依般涅槃界。言涅槃者。顯
無餘依般涅槃界。此中何法是所歸依。能歸
是何。歸依何義。所歸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
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無漏功徳。何縁彼法
非所歸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
能説法教誡。諸有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
位不起期心。故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
中學無學法。不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
不和合故。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
所歸依。縁彼亦生無漏意淨。故彼亦是證淨
境攝。此中能歸語業爲體。自立誓限爲自性
故。若并眷屬五蘊爲體。以能歸依所有言説
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如是歸依救濟爲義。他
身聖法及善無爲。如何能爲自身救濟。以歸
依彼能息無邊生死苦輪大怖畏故。三所歸
依有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倶非。僧體貫通
學與無學。又佛體是十根少分。僧通十二。法
體非根。擇滅無爲非根攝故。又歸依佛。謂但
歸依一有爲沙門果。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
無爲沙門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爲沙
門果及四果能趣向。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
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渉正道伴侶。應求
此等三差別因。應思何縁於餘律儀處立離
非梵行爲其所學。唯於近事一律儀中。但制
令其離欲邪行。頌曰
    邪行最可訶 易離得不作
論曰。唯欲邪行極爲能觀。此他世者共所訶
責。以能侵毀他妻等故。感惡趣故。非非梵
行。又欲邪行易遠離故。諸在家者耽著欲故
離非梵行難可受持。觀彼不能長時修學。故
不制彼離非梵行。謂無始來數習力故。婬欲
煩惱數起現行。諸在家人隨順欲境。數易和
合抑制爲難。故不制彼令全遠離。又諸聖者
於欲邪行一切定得不作律儀。經生聖者亦
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故於近事所受
律儀。但爲制立離欲邪行。若異此者經生
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若諸近事後復從
師。要期更受離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説。得此律儀然不由斯方成近事。亦
不由此失近事名。亦非先時戒不圓滿有説
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多功徳名。獲最
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欲法故。由此若能
遠離妻室淨修梵行。功不唐捐。若有先時未
取妻妾。普於有情類受近事律儀。於後取時
寧非犯戒。今非他攝故。如用屬己財。謂於
今時以呪術力或財理等種種方便。攝彼屬
己不繋於他。如何難令於彼犯戒。又有別理
今取彼時。於前律儀無所違犯。頌曰
    得律儀如誓 非總於相續
論曰。諸受欲者受近事戒。如本受誓而得律
儀。本受誓云何。謂離欲邪行。於他所攝諸
女人所起他攝想而行非法。如是乃名犯欲
邪行。非於一切有情相續先立誓言。我當於
彼離非梵行而得律儀。云何今時可名犯戒。
既如本誓而得律儀。今正隨行如何名犯。先
取妻妾後受律儀。於自妻等亦發此戒。以
近事等別解律儀。一切有情處所得故。若異
此者。於自妻妾非處非時非支非禮。亦應
不犯欲邪行戒。於舊所受既有犯者。於新所
受應有不犯。故不應爲如先所難。何縁於四
語業道中立離虚誑語。爲近事學處。非立離
餘離間語等。亦由前説三種因故。謂虚誑語
最可訶故。諸在家者易遠離故。一切聖者得
不作故。復有別因。頌曰
    以開虚誑語 便越諸學處
論曰。越諸學處被檢問時。若開虚誑語。便言
我不作。因斯於戒多所違越。故佛爲欲令彼
堅持。於一切律儀。皆遮虚誑語。云何令彼縁
力犯戒時。尋即生慚如實自發露。何縁一切
離性罪中。立四種爲近事學處。然於一切離
遮罪中。於近事律儀。唯遮離飮酒。頌曰
    遮中唯離酒 爲獲餘律儀
論曰。諸飮酒者心多縱逸。不能守護諸餘律
儀。故爲護餘令離飮酒。謂飮酒已。於惡作説
別悔墮落。衆餘他勝五部罪中不能防守。或
有是處。由此普於諸學處海擾亂違越。由此
世尊知飮諸酒是起一切性罪因故。能損正
念及正智故。能引破戒破見愚故。於一切種
離遮罪中。唯説此爲近事學處。故離飮酒雖
遮戒攝。而於一切立學處中。與離性罪相隨
而制別解脱律儀從何而得。復從何而得餘
二律儀。頌曰
    從一切二現 得欲界律儀
    從根本恒時 得靜慮無漏
論曰。欲界律儀謂別解脱。此從一切根本業
道。及從前後近分而得。從二得者。謂從二
類。即情非情。性罪遮罪。於情性罪。謂殺等
業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性罪。謂盜外財。
遮謂掘地斷生草等。從現得者。謂從現世蘊
處界得。非從去來由此律儀有情處轉。去來
非是有情處故。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
情所依止處現蘊處界内者即是有情所依。
外者名爲有情所止。非過未故。若得靜慮無
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根
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
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從有情數
所發遮罪。尚不得此二種律儀。況從非情所
發遮罪。從恒時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
界得如與此戒。爲倶有心由此不同。應作四
句。有蘊處界從彼唯得。別解律儀非餘二等。
第一句者。謂從現世前後近分及諸遮罪。第
二句者。謂從去來根本業道。第三句者。謂從
現世根本業道。第四句者。謂從去來前後近
分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以業道等聲説彼
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説防護未來律儀。
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已滅已
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諸有獲得律不律儀。
從一切有情支因皆等不非一切等其相云何
頌曰
    律從諸有情 支因説不定
    不律從一切 有情支非因
論曰。律儀定由調善意樂。普縁一切有情方
得。非少分縁惡心隨故。支因不定。支謂業道。
且於別解諸律儀中有從一切。支謂苾芻戒
有從四支得。謂餘律儀許因不同。略有二
種。一無貪等三種善根。二下中上等起心別。
就初因説一切律儀。由一切因一心有故。就
後因説一切律儀。名由一因。以下品等不倶
起故。此中且就後三因説。或有一類住律儀
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非一切支。非一切因。
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勤策戒。或有一
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支。
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苾芻戒。或
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
切支及一切因。謂以三心受近事勤策苾芻
戒。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
由一切因。非一切支。謂以三心受近事近
住勤策戒。無有不遍於諸有情。得律儀者已
説因故。非於一分諸有情所誓受律儀惡心
全息。今應思擇。於佛乃至蟻子身上所得律
儀爲有別不。若有別者。趣不定故。於諸有情
所得律儀應有増減。若無別者。何縁殺人犯
他勝罪。殺非人者。唯犯麁惡。若殺傍生犯墮
落罪。非有情境身差別故。令所受戒亦有差
別。然罰罪業有差別者。應知但由別加行故。
殺人加行與殺非人。乃至殺蟻皆有差別。由
總意樂建立律儀。謂普於有情無有差別。起
調善意樂求得律儀。非於一有情不捨惡意
樂而可求得別解律儀。故得律儀無有差別。
以得律儀者必不別觀補特伽羅支處時縁
故。謂定不作如是別觀。於某有情我離殺等。
於某支戒我定能持。於某方域我離殺等。我
唯於彼一月等時。除戰等縁能離殺等。如是
受者不得律儀。但得律儀相似妙行。是故無
有。由諸有情身差別故。戒有差別。又於自身
不得根本業道所攝別解律儀。勿思法等。由
自殺害成無間等所攝罪業。得眷屬攝。於理
無遮。謂離最初。衆餘罪等。又此所受別解脱
律儀。通於一切能不能境得。非唯於能境得
此律儀。要普於有情起無損惱。意樂無別方
可得故。若謂不然。於睡悶等皆不可殺故應
不得律儀。若謂彼覺得本心已還可殺者。此
亦應然。以非所能有可改易。爲能境已還可
殺故。有作是説。若唯於能得此律儀。應有増
減。以所能境與非所能二類有情有轉易故。
此不成難。境轉易時無此律儀。得捨因故。謂
所能境及非所能。後轉易爲不能能境。無理
令彼捨得律儀。總於所能得律儀故。若必欲
令能不能境有轉易故戒有捨得。則成律儀
増減過者。豈不有草本無而生。有諸有情永
入圓寂。由此應有捨得律儀。亦不離前戒増
減失。是故前説於理無過。又於過去一一如
來。及所化生入圓寂故。後佛於彼不得律儀。
有後律儀減於前失。律儀非對一一有情。各
異相續別發得故。又前後佛戒支等故。謂諸
律儀隨無貪等。爲因差別生別類支。一一類
支各一無表。總於一切有情處得。如是無表
既無細分。不可分析爲少爲多。如何言有後
減前失。又一切佛遍於有情。具一切支律儀
無表。以支數等無差別故。無後佛戒減於前
失。又佛功徳皆平等者。非約有漏。不爾一身
前後位別。亦有増減。況望他身無増減失。已
説從彼得諸律儀。得不律儀。定從一切有情
業道無少分境及不具支不律儀者。此定無
有由一切因。下品等心無倶起故。若有一類
由下品心得不律儀。後於異時由上品心斷
衆生命。彼但成就下不律儀。亦成殺生上品
表等。中品上品例此應知。此中應思。於屠羊
等事有唯受一得不律儀。不應言亦有受一
事得。若爾何故無從一切因得不律儀。如得
律儀者。雖於殺等差別表中先已受一後更別
受。而不律儀非更新得。謂先總望一切有情。
起無所遮損害意樂。爲活命故受不律儀。彼
於今時復何所得。故此無有從一切因。然律
儀中有從近事受勤策戒。勤策復受苾芻律
儀。別別受時。所受業道眷屬異故。隨要期異
得先未得。由此可得從一切因。此中何名不
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雞屠猪捕鳥捕魚獵獸
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及罝弶等。等言類
顯讒搆譏刺。伺求人過憙説他非。非法追求
以活命者。及王典刑罰斷罪彈官等但恒有
害心。名不律儀者。由如是種類住不律儀故。
有不律儀故。行不律儀故。巧作不律儀故。數
習不律儀故。名不律儀者。言屠羊者。謂爲活
命要期盡壽。恒欲殺羊。餘隨所應當知亦爾。
諸屠羊者。唯於諸羊有損害心。非於餘類。寧
於一切得不律儀。遍於有情界得諸律儀。其
理可爾。由普欲利樂勝阿世耶而受得故。非
屠羊等。不律儀人。於己至親有損害意。乃至
爲救自身命縁。亦不欲殺。如何可説普於一
切得不律儀。此亦可然。不律儀者。普於有情
境。善意樂壞故。雖無是處而假説言。設諸有
情及父母等。一切皆作羊像現前。屠者遍縁
皆有害意。謂彼久習不律儀心。乃至己親亦
無所顧。爲活命故。設己至親現變爲羊。尚
有害意。況命終後實受羊身。於彼能無殺害
意樂。不律儀者受惡戒時。必起如斯凶勃意
樂。設我母等身即是羊。我亦當殺。況餘生類
由此意樂得不律儀。異此但應得處中罪。由
此雖了親現非羊。而亦有害心故。遍得惡戒。
雖無聖者當作羊身。而同至親亦有害意。經
主於此作是例言。若觀未來羊等自體。於現
親等得不律儀。羊等未來有親等體。即於彼
體無損害心。應觀未來至親等體。於現羊等
不得惡戒。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
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惟
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惟凶
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羊而心
寛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親亦發惡
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羊身不發惡戒。
或無勞諍理應同許。且如有一受屠羊人。雖
一生中不與不取。於己妻妾住知足心。瘂不
能言無語四過。而因羊壞善阿世耶具得七支
不律儀罪。如是於親等雖無害心。而善阿世
耶因羊壞故。遍有情界得不律儀。若先要期
受善學處。後不全損善阿世耶。由遇別縁唯
受殺者。得處中罪非不律儀。但得不律儀必
應全損善阿世耶。故具得七支。若有例言。如
受善戒有支不具。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
近住。勤策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
戒。受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
儀。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用
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必應。
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用功。惡
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必應。隨受
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力強。惡阿世
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用功。善阿世耶
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總得餘。善則不然故
例非等。現見穢草不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
方起。又如有受不律儀人。作是要期。我於盡
壽毎晝或夜半月月等。一度屠羊等。亦得不
律儀。由不律儀易受得故。以於欲界不善力
強。雖不恒爲而得惡戒。諸有欲受出家律儀。
若作要期。我於盡壽毎晝或夜半月月等。一
度離殺等。不得善律儀。由善律儀難受得故。
以於欲界善法力劣。若不恒持不得善戒。此
亦應爾。爲例不齊。已説從彼得不律儀。
不律儀及餘無表。如何方便未説當説。頌曰
    諸得不律儀 由作及誓受
    得所餘無表 由田受重行
論曰。不律儀人總有二種。一者生在不律儀
家。二生餘家後受此業。諸有生在不律儀家。
若初現行殺等加行。是人由作得不律儀。若
生餘家後方立誓。謂我當作如是事業。以求
財物養活自身。初立誓時便發惡戒。是人由
受得不律儀。由三種因得餘無表。餘無表
者。謂非律儀。非不律儀處中攝故。由三因者。
一者由田。謂於如斯有徳田所。初施園林等
善無表便生。如説有依諸福業事。二者由
受。謂自要期言。我從今若不供養佛及僧衆
不先食等。或作誓限。於齋日月半月毎年
施食等。由此有善無表續生。三由重行。謂
起如是慇重作意。行善行惡。謂淳淨信。或
猛利纒造善惡時。能發無表長時相續。乃至
信纒勢力終盡。如前已説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十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五之四
如是已説得律儀等。捨律儀等今次當説。且
云何捨別解脱律儀。頌曰
    捨別解調伏 由故捨命終
    及二形倶生 斷善根夜盡
    有説由犯重 餘説由法滅
    迦濕彌羅説 犯二如負財
論曰。調伏聲顯律儀異名。由此能令根調伏
故。由五縁捨別解律儀。一由故捨。謂於律
儀由阿世耶。不懷欣慕。爲捨學處。對有解人
發起相違表業差別。非但由起捨學處心。如
得律儀心無能故。又在夢中捨不成故。非但
由起表業差別。忿癲狂等捨不成故。非但由
二對傍生等。起心發表捨不成故。二由命終。
謂衆同分。増上勢力得律儀故。三由依止二
形倶生。謂身變時心隨變故。又二形者。非増
上故。四由斷滅所因善根。謂表無表業等起
心斷故。是此律儀因縁斷義。捨盡壽戒。由上
四縁近住律儀。亦由夜盡謂近住戒。由上四
縁及夜盡捨過期限故。夜盡者。謂明相出時。
諸軌範師多分共許。如是五種捨律儀縁。有
餘部師執隨犯一感墮重罪捨出家戒。有餘部
執正法滅時別解律儀無不皆捨。以諸學處
結界羯磨所有聖教皆息滅故。對法諸師作
如是説。爾時雖無得未得律儀。而先得律儀
無有捨義。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蘊理教於
心作如是説。非犯隨一根本罪時。一切律儀
皆有捨義。然犯重者有二種名。一名具尸羅。
二名犯戒者。若於所犯應可悔除。發露悔除。
唯名具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爲富人。
及負債者。若還債已。但名富人。此亦應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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