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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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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
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
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
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前。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
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
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
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如是已説得
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曰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雖無實我而内義成。已説内外。十八界中
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
先*辯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所縁。且如
法界與彼意識定爲所縁。是不共故。識於其
中已生生法。此所縁境説名同分。意能遍縁
一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
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
普縁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
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説爲
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説有三種。謂於色
界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説有四種。謂此相違
及不生法。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
説自用。意界同分説有三種。謂於所縁已正
當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
分説有三種。謂眼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
説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廣説乃至觸
界亦爾。各對自根應説自用。眼等六識依生
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説。眼若於一是同
分。於餘一切亦同分。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
餘一切亦彼同分。廣説乃至意界亦爾。色即
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復
有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
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
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
甞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分謂
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渉。謂根境
識更相交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分者。
是已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言。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渉
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觸
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
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
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互相
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四
已説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
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言十五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説故。通三者。各通
三。八十八隨眠及彼相應法并彼諸得。若彼
生等諸倶有法。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
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爲定斯義復言不染。
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
覆無記。非六生者。六謂第六。即是意處。異此
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五識
等。色謂有漏染不染色。如是三類定非見斷。
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縁彼煩惱究
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
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
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
經説。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貪欲者。是則名
爲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
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得不
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不染汚有漏無
色若有漏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
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
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及一
果等。皆名已斷。彼不染汚有漏無色及有
漏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爾時未
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
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漸次離欲。云
何能斷不染等法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縁色
等境外門轉故。如是已説見所斷等。十八界
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識見因故
    識類無別故 不觀障色故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爲八。謂身見等五染汚見。世間正見。
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見。所
餘法界及餘十六。一切非見。一切法中唯有
二法。是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
中行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根如前已説。世共了故。觀照性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説眼名見。五染汚見隨
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
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漏
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度無漏慧。一正
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爲顯異生學無學
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如是諸見
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類。
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
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汚
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貪瞋
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非見。
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
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
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
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
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又於此
善有漏類中。五識倶生慧亦非見。何縁如是
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如前所
説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利推度
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慧有決度
能。於所縁境審慮轉故。非所遮慧能於所縁
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謂於境界
審慮爲先決擇究竟。非五識身相應諸慧。於
已了境能審了知。以能推尋應非應理差別
而轉。故名決度。意識中慧。能於境界審慮爲
先決擇究竟。可名爲見。其五識身無分別故。
彼相應慧無此功能。故不名見。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説。世共了故。觀照
性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故説眼根能見諸色。若眼見者。
何不同時得一切境。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
見色故。少分者何。謂同分眼同分眼根。如
前已説。識所住持乃成同分。非一切根同時
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咎。若爾即應彼能
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方能見故。不爾眼
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依薪力勝用火
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色用。離眼應
生。由識長益倶生大種。令起勝根能見衆色。
故不應説能依識見。誰有智者當作是言。諸
有因縁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彼因縁。識是
見因。故非見體。又眼識體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定非見體。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
而獨名見。故執識見定爲非理。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觀。若識
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是故
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甞覺了。如是見
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別相。於所見色。
爲一眼見。爲二眼見。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
一眼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
見色。若彼二眼不壞倶開。則二眼根同時見
色。一眼見色義顯易成。倶見難成。故應辯釋。
頌曰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倶能見色。何縁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根續見不分明。開二眼
時。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
雖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
二眼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
眼閉時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
倶見。依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
二。如是所説眼等諸根正取境時。爲至不至。
何縁於此而復生疑。現見經中有二説故。
如世尊説。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所拘礙。非
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説。彼以天眼觀諸
有情。廣説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境可立遠
近。由此二説故復生疑。根境相至其義不定。
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取至境。若
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眼於遠近倶時取
故。又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胝迦等
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又眼無容至
遠境故。取非至境。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
維遠近聲可了故。又取遠近聲有了不了故。
又取遠近聲猶豫決定故。意根亦唯取非至
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
是故意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豈不極微非互相觸。若諸
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
分成有分失。如何鼻等取至境耶。今觀至義。
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
能見。非眼瞼等要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
等隣近根生。即名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
故説眼根取非至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
不能取極遠境界。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
能取極近境界。但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
根取至無過。非鼻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
所觸故。又是障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
爲顯此義復應研究。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
不相觸。如何撫撃得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
子等要由合徳方乃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
時理不成故。不應許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
得有聲發。於此眞實聖教理中。離合繋名
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四大種離合生時。得
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生因。唯此倶生聲是
耳境。此有何失。彼不忍受。我不忍受。亦有
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觸。彼此大種合義
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豈待相觸方得合
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
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
唯有觸界名爲所觸。唯有身根名爲能觸。此
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
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若謂此
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身
識所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身
識所依。是故所言此彼大種定不相觸。其理
極成。若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
成。根境極微隣近生故。豈不一切鼻舌身根。
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
觸亦應兼於香味。此難非理。隣近雖同而於
其中有品別故。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
名對彼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餘廣決擇
如順正理。今應觀察眼等諸根。爲於自境唯
取等量速疾轉故。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爲於
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説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説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説唯
能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
少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
起作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
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
等。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
聲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
頌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
察。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不可見故。
雖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
應説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
自境傍布而住。如香菱華清澈膜覆令無分
散。有説。重累如丸而住。體清澈故。如秋泉池
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内旋環而住。如
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雙
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下。如冠華
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當舌形中。
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身根極微
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如鼓&MT03515;
男根極微形如指&T057912;。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
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是
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身
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㮏
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
同分。故如是説。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云何建
立六識所依。爲如五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
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
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爲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識
所依或倶。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是
倶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依
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爲顯頌中依義差
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
等無間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者。復是眼
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倶生眼根。
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前所説。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説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縁。有是
識等無間縁。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
滅心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
彼所縁境。爲亦如是。爲有別耶。定有差別。已
滅未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
轉故。於非現境依不轉故。契經既説。眼色爲
縁生於眼識。乃至廣説。何因識起倶託二縁
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増損。有明昧故。非色等
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
眼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
惱身時。意識則亂身安靜位。意識明了。何縁
彼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
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
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謝滅時。能爲意
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明了。是故意識
隨自所依。隨自依言。顯隨増損明昧差別。非
顯有記無記等類。何縁所識是境非根。而立
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説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如名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
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
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
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身亦如
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發。
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可
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
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
境。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
應言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
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
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
同。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
界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
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屬欲界
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
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知。如是若
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餘界亦應
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
下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
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
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
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
生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
眼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
自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説耳
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
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
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
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
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
爲下。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界有時與身
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
切。唯生五地。自意自識縁自地法。名意與
三同在一地。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
若生欲界。即此從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
欲界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或二三四靜慮
等無間。起初二三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
慮等地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
靜慮等。從上起下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
地意。依下地身必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
生故。又定無有住異地心。而命終故。如是
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身。依上地意受下地
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意界無間。於欲色界
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識下地。彼所了法。
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繋。如是應知。依下地意
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遊定時。有下地意
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上地先起下地識
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説。復應思擇。若欲
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眼見二界色。爾時彼
色可爲幾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
爲令於宗不迷亂故。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
知此中且辯計度及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
地故。約此二種。一切眼識皆無分別。又善
分別能縁一切自上下地。染汚分別縁自上
地。無記分別縁自下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
具有此地三種分別。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
種分別。謂除染汚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
識現在前。由此必定繋屬生故。生初靜慮亦
不得依餘地眼根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
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此亦必定繋屬
生故。非此中意唯説一生所起分別。若説一
生則生上地。應定無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
彼三分別。無容得有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
應唯善非無記。前已説因故。通説餘生皆得
具有。已總料簡。次當別釋。斷善根者。眼見
色時。此色染汚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
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汚無覆無記。不斷善根
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色三種眼識所識。於
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異生生在欲界。已離
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欲界眼見諸色時。
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
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
二種。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
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
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二種分
別。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見彼地色時。此
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
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法
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三種分別。
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二靜慮眼見欲
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
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
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於此復起初定分別。
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汚。不退法者則
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
染汚。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時。此色唯是無
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
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法者則唯是
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
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三靜慮地二
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眼見二定色時。
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
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
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起分別。應知亦
爾。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分別。隨此所説
別釋理趣。已離二定貪。未離三定貪。已離三
定貪。未離四定貪。已離四定貪。皆應如理一
一思擇。如説異生生在欲界。如是生在四靜
慮中。及諸聖者生在五地。隨其所應亦當廣
説。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退不退。皆無縁
上染汚分別。異地遍行皆已斷故。見道功徳
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究。耳聞聲等識
及分別傍論已周。應辯正論。今當思擇。十八
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
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爲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分
并内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根
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一分是法界所攝。眼
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
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
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
分。皆體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經説。所謂眼
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
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
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契經建立六
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説意根。對法諸師依義
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根。無縁有縁次第説
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説根名。在内界全及法一分。以増
上義別説爲根。彼彼事中得増上故。雖増上
義諸法皆有。而極増上方立根名。誰望於誰
爲極増上。頌曰
    五根於四事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爲極増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増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
隨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
險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
段食。如有頌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悦安泰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嘗。覺別
境故。有説。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増上用。前二伽他即爲此證。有説。眼耳
倶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爲一増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増
上用。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
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
説。此於染淨二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受不
律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増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品
有増上力。半擇迦等無如是事。命根於二有
増上者。謂由命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
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能
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
彼起自地善染汚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意
根於二有増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
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
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羅藍不。不也世尊。乃
至廣説。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有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増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増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説。此於染淨二品倶有増上。説爲耽嗜。
出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爲信依。六依出離喜
及憂捨。契經説故。信等八根於淨増上。如
契經説。我聖弟子。具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
防衞。心定解脱。慧爲刀劍。乃至廣説。此中
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品定有増上。若増上
故立爲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
有増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爲根。又諸煩惱於
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増上用。應成根體。又最
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縁不
立涅槃爲根。又迦比羅語具手足及大便處
亦立爲根。於語執行及能棄捨。有増上故。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男女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不
應更立想等爲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
立受與彼爲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説。愛與六
處爲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
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
可斷壞。故説此想與彼爲因。受爲愛因。倶通
二種。受爲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爲
根。有餘師言。想爲餘法。所映奪故不立爲根。
謂諸善想正慧映奪。諸染汚想顛倒映奪。非
増上故不立爲根。又諸煩惱亦非増上。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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